物流劳动合同

2024-06-20

物流劳动合同(共8篇)

1.物流劳动合同 篇一

图书出版合同

甲方: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职业教育编辑室(北京盛德轩图书有限公司)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就图书出版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图书名称:(以下简称为该图书)。

第二条乙方授予甲方在全世界范围内对该图书中文和英文的图书专有出版权。授权期限 10 年,自2011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

第三条在授权期限和范围内,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许可第三方行使图书专有出版权。如有违反,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并终止合同。一方同意对方许可第三方行使上述权利,应将所得报酬的全部交付对方。

第四条根据本合同出版的该图书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3.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4.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

5.泄露国家机密;

6.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

8.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享有在全世界范围内对该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即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该作品的专有权利,包括数字版权)以及对其他作者进行署名的权利。

2.甲方收到该图书的合格稿件后,应对该图书进行编辑加工、装帧设计、印制等工作,确保该图书顺利出版、发行。

3.若乙方交付的稿件未达到合同第六条第2项约定的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修改,如乙方拒绝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修改或乙方虽同意修改,但修改后仍未达到合同第六条第2项要求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

4.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出版该图书。若甲方不能按时出版,应在出版期限届满前日 1

通知乙方,双方另行约定出版日期。延期后甲方仍不能按时出版的,除非因乙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应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稿酬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归还作品原件。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担任该图书的编者,应承担以下义务:

(1)该图书中乙方所编写的章节中如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或含有侵犯他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人身权内容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根据主编分配的任务,承担章节至章节的编写任务。

(3)乙方应与主编就书稿编写问题随时进行沟通,严格遵从该图书主编以及甲方的指导思想、编写要求,严格根据编写大纲和样章进行相关章节的编写,按时完成任务,并将编审后的稿件通过e-mail方式交付主编。

(4)乙方负责所编写章节的审校,确保稿件遵从编写大纲和样章的相关要求,最终达到出版要求。

2.该图书的内容、篇幅、体例、图表、附录等应符合下列要求:思想健康、内容新颖、语言通顺、表达规范、体例科学、篇幅恰当、全书风格统一,文章图表要清晰,附录内容设置要有实用性。

3.乙方应于 2011年月日前将该图书终审终校后 “齐、清、定”的稿件交付甲方,并且交付的稿件应有乙方的签字或签章。乙方不能按时交稿的,应在交稿期限届满前 15 日内通知甲方,双方另行约定交稿日期。延期后乙方仍不能按时交稿的,应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稿酬的 1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

第七条乙方担任本书的编者,甲方采用下列方式及标准向乙方支付稿酬:

(一)稿酬支付标准

编者稿酬构成为:基本稿酬+ 项目年终奖金。

1.基本稿酬。编者 40元/页(页码数以教材最终出版后的实际页码为准,包括理论部分和实训部分)。

2.项目年终奖金(享受该图书出版当年发行奖励)。

公司将提取该书出版当年(结算截至日期为出版当年12月31日)发行总码洋的2%作为编委会主任、主编及编者的年终奖金。其中编者的年终奖金计算公式为:年度该书发行总码洋×2%×45%×参编比例。

(二)稿酬支付时间和方式

1.图书出版三个月后,甲乙双方对该图书的稿酬进行年度结算。

2.支付方式: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第八条其他约定: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提交 2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应出具两份“授权委托书”和两份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供甲方办理出版事宜。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做出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职业教育编辑室

(北京盛德轩图书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辉煌国际

中心 1—709

邮政编码:100085

电话:010-59713001/59713002

甲方签字(章)

签订日期:

乙方: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乙方签字(章):签订日期:3

2.物流劳动合同 篇二

关键词:第三方物流合同,《合同法》,具体适用

1.第三方物流和第三方物流合同

上世纪八十年代末, 第三方物流在欧美发达国家诞生。第三方物流从诞生之日起, 就以其自身具备的诸多优点而迅猛发展, 成为物流现代化的发展趋势。何谓第三方物流?国内学术界尚无权威定义。国家标准化委员会颁布实施的《2006物流术语》将第三方物流界定为“独立于供需双方, 为客户提供专项或者全面的物流系统设计或系统运营的物流服务模式”。物流服务关系合同化是第三方物流的一个显著特点, 第三方物流经营者与物流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通过合同形式加以规范的。我们把这种规范第三方物流经营者与物流消费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称为第三方物流合同。有学者对第三方物流合同进行了更为详细的界定:“第三方物流合同是第三方物流服务经营人与物流服务需求商 (物品的供方或者需方) 之间订立的, 由第三方物流服务经营人通过整合自己或者第二方拥有的基础物流资源提供专项或者全面的物流系统设计及系统运营的物流服务, 由物流服务需求商支付价款的合同。”[1]

2.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性质

第三方物流合同本质上属于民商事合同, 根据民商法理论, 民商事合同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我国《合同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明文规定的合同都叫有名合同, 《合同法》分则规定了十五种有名合同, 如买卖合同、运输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等。另外, 我国《担保法》还规定了保证合同、质押合同和抵押合同等有名合同。《合同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都叫无名合同。学理上, 无名合同可以进一步分类, 台湾著名学者王泽鉴先生将无名合同分为三类:纯粹非典型契约、契约联立和混合契约 (混合合同) 。鉴于我国《合同法》分则和其他法律目前对第三方物流合同缺乏明文规定, 故第三方物流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无名合同。因为第三方物流合同涉及的内容相当复杂和广泛, 其中涉及委托、运输、仓储、加工等法律关系, 而调整委托、运输、仓储、加工法律关系的委托合同、运输合同、仓储合同、加工合同都是《合同法》分则明文规定的有名合同 (典型契约) , 因此第三方物流合同是集委托合同、运输合同、仓储合同和加工合同等合同于一身的混合合同。综上所述, 第三方物流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无名合同中的混合合同。

3.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基本法律依据

目前, 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物流法》, 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法规很多, 如《合同法》、《海港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商品包装的暂行规定》等。从根本上来说, 第三方物流合同是民商事合同, 因此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基本法律依据非《合同法》莫属。如前所述, 第三方物流合同属于混合合同, 其中包括诸如运输合同、委托合同、仓储合同、加工合同等内容, 而运输合同、委托合同、仓储合同、加工合同都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 《合同法》对上述有名合同都有详细的规定, 为第三方物流合同的调整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当然, 我们对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调整不能过于机械化, 不要误以为只要将《合同法》中有关运输合同、委托合同、仓储合同、加工合同的法律条文简单相加就可以有效解决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4.《合同法》在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中的具体运用

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内容涵盖了第三方物流活动的整个过程和各个环节, 围绕第三方物流活动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均可以接受《合同法》的调整。要想充分有效发挥《合同法》在第三方物流合同中的调整作用, 还必须把握好以下几点。

4.1处理好《合同法》总则和分则的适用关系

《合同法》在结构上分为总则和分则两个部分, 总则部分规定了各种合同的共性问题, 如合同订立、合同解除、合同变更、合同效力、合同撤销等。分则部分则重点规定了十五种有名合同的详细内容, 如分则对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委托合同、仓储合同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分则规定体现了不同类型合同的个性。在法律适用方面, 涉及具体合同关系的法律调整时, 分则规定优先于总则适用。也就是说, 在处理具体合同纠纷时, 如果讼争合同在《合同法》分则中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则应该直接适用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讼争合同在《合同法》分则中有明确具体规定, 则可以适用总则的规定, 并参照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到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适用, 则要根据第三方物流经营者提供服务方式的合同具体对待。

4.1.1第三方物流经营者自己完成物流合同所约定的内容

在第三方物流合同中, 如果第三方物流经营者自己直接完成物流合同所约定的内容, 如第三方物流经营者自己直接完成运输合同、仓储合同及加工合同约定的内容, 则第三方物流经营者和相关当事人之间就会形成对应的合同法律关系, 如形成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仓储合同法律关系和加工合同法律关系。在运用《合同法》对上述合同法律关系进行调整时, 就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分则中的相关规定调整, 如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二十章“仓储合同”和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的规定进行调整。

4.1.2第三方物流经营者提供的是综合物流服务

在第三方物流合同中, 如果第三方物流经营者提供的综合物流服务, 则在这种合同中, 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的是一揽子服务, 既可能为物流需求者设计并管理物流系统, 又可能提供具体的物流作业服务。在这种情况下, 很难为这种物流合同在《合同法》分则中找到对应的有名合同, 在签订合同、解决纠纷时如单纯依据《合同法》分则规定的有名合同解决, 可能会感到茫然而无所适从。这种综合的物流服务合同, 其法律性质应该是具有混合合同特征的无名合同, 可以在适用《合同法》总则规定的基础上, 以物流系统的设计部分适用技术合同和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 而对提供的具体物流作业服务部分则根据服务的具体内容分别适用货物运输合同、仓储合同、承揽合同、仓储合同的规定。同时, 该合同还具有委托合同的性质, 因此, 相关规范没有规定的部分, 也可参照有关委托合同的规定。

4.1.3第三方物流经营者通过某种方式将物流作业分包

在第三方物流合同中, 如果第三方物流经营者通过某种方式将物流作业分包给他人或者仅仅提供媒介信息服务, 则第三方物流经营者此时实际上并不具有物流合同当事人地位, 他们可能处于代理人、居间人或行纪人的法律地位, 对第三方物流经营者和相关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调整可能要适用《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及《民法通则》关于代理和《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

4.2处理好《合同法》与其他法律的适用关系

法律有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分, 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很多, 除了《合同法》之外, 还有《航空法》、《海商法》等法律。相对于其他法律来说, 《合同法》是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的一般法, 《航空法》、《海商法》等其他法律是特别法。一般法和特别法的适用归责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即当一般法和特别法在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法律关系发生冲突时, 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 只有当特别法没有规定时才适用一般法。[2]《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充分体现一般法和特别法的适用规则, 该条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因此, 当《航空法》、《海商法》等其他法律对第三方物流合同有特别规定的, 应当优先适用其他法律的特别规定。如《航空法》对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作了特别的规定, 《海商法》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作了特别规定, 第三方物流经营者在处理第三方物流合同中有关航空运输和海上运输法律关系时, 就应该优先遵守《航空法》和《海商法》关于运输业务的特殊规定。

《合同法》无疑应该是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依据, 但在运用《合同法》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时, 我们必须正确处理好《合同法》总则和分则、《合同法》和其他法律的适用关系, 唯有如此才能充分发挥《合同法》在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鹏.论第三方物流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J].物流科技, 2012 (5) :42.

3.物流劳动合同 篇三

为正确划分物流服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采用实证分析方法,在对我国现行有效的关于无名合同法律适用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律规定梳理的基础上,讨论物流服务合同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结论为:作为无名合同,在发生纠纷的物流服务明确的情况下,物流服务合同类推适用其他法律及《合同法》分则的规定;在不明确的情况下,适用调整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规范,其后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如果物流服务合同具有涉外因素,则依据我国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法律来解决其法律适用问题.

关键词:

物流服务合同;法律适用;无名合同;货物运输法;涉外因素

中图分类号:D912.296;D922.296

文献标志码:A 收稿日期:20141008 修回日期:20150904

0引言

正如许多学者指出的那样,我国物流法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效力层次低、法律效力不强、立法滞后、存在立法空白等;同样,许多学者,如孟琪[1]等,也提出了制定统一的《物流法》或《物流合同法》的建议.这样的建议对于我国物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理论和前瞻意义,但需要过程和前提条件,实现起来是比较困难的或是不必要的[23].现实是物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而物流服务合同纠纷已经、正在并将继续影响着物流业的健康发展,对参与物流活动的当事人的权利造成损害.本文运用法理学理论,采用实证分析方法,论述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如何正确适用法律,以维护物流服务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物流服务合同内涵与外延

讨论物流服务合同相关问题的前提是对物流服务合同的内涵和外延加以界定.对这个问题的争议颇多,赵云海[4]

和黄义等[5]

以物流及物流服务的概念为基础,张广敬[6]和魏晓楠[7]等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为依据.

①由于物流服务合同是无名合同,因此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没有相关法律来明确,本文暂用物流服务提供方和物流服务需求方指代

②该文件是推荐性国家标准,2001年发布,2006年修订.该标准对物流方面的概念加以定义,本文在涉及到与物流相关的概念时,主要以该标准为依据

1.1物流合同、物流服务合同、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本质相同

对物流服务提供方提供物流服务,物流服务需求方支付费用的合同①,

学者们从理论上分别使用物流合同、物流服务合同和第三方物流合同.这些只是文字表达的不同,实质并无异.这是因为第三方物流是通过合同形式来规范物流服务提供方与物流服务需求方之间的关系的,第三方物流(又叫合同制物流或契约物流)合同的标的是物流企业提供的物流服务.

国家标准《物流服务合同准则》规定的物流服务合同的概念,即物流服务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针对特定物流服务行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个概念是以《合同法》对合同的规定为基础和蓝本的,并且以物流服务合同的标的——物流服务——与其他以行为作为标的的合同相区别.笔者认为该名称能比较准确地描述物流服务提供方与物流服务需求方的这种法律关系,故本文采用此名称.

1.2物流服务合同是混合合同,至少应包括两种物流服务

首先,物流服务合同是无名合同.这是因为“法律尚未对其专设规范,也未赋予其名称”.[8]同时,“物流服务合同”也未出现在我国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其次,物流服务合同属无名合同中的混合合同.混合合同指“合同本身由数个合同的部分组成,其显著特点是虽然内容上可划分为几个有名合同,但该合同为一个合同而非几个合同”.[9]根据《物流术语》②

的规定,物流活动包括物流过程中的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和信息处理,每一种物流活动都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从事这些活动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相应的有名合同关系.但物流服务提供方提供的是综合物流服务,是相关物流活动的有机结合,最终实现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流动.

再次,只提供单项物流服务的合同不是物流服务合同.实践中对提供单项物流服务的合同是不按物流服务合同处理的,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70号).该文件明确物流企业必须至少能提供“运输(或运输代理)和仓储两种以上的一体化服务”,因此其与物流服务需求方成立的物流服务合同也应至少包括两种以上的服务.

1.3内容不包含运输服务的合同不是物流合同

根据《物流术语》的规定,物流指“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物流最基本和最重要的莫过于使物品产生物理上的位移,其他环节均是围绕该位移而发挥作用的,即物流系统中起核心主导功能的环节是运输.没有运输,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不包含运输服务内容的合同不是物流服务合同.

2不具有涉外因素的物流服务合同的法律适用

本文首先将物流服务合同作为无名合同来讨论其法律适用问题.对于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2.1《合同法》总则的适用

物流服务合同属于《合同法》定义的“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范围,不属于“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根据《合同法》第124条的规定,物流服务合同是“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应当“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合同法》总则由8章组成: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的终止、违约责任和其他规定.也就是说,在上述8个方面,物流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其合同内容不得违反《合同法》总则.

2.2《合同法》分则及其他法律的适用

对于混合合同的法律适用,理论上有吸收主义说、结合主义说和类推适用主义说.无论采用以上哪种学说,所有立法及理论欲实现的均是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的基础上,考虑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10]由于结合主义说在实践中难以实现,所以本文只讨论类推适用主义和吸收主义下物流服务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2.2.1类推适用主义下物流服务合同的法律适用

类推适用主义认为,就混合合同的各构成部分类推,适用各有名合同的特别规定.类推适用时,应斟酌当事人订立合同所希望达到的经济目的和社会作用.在发生纠纷的物流服务明确的情况下,类推适用《合同法》分则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具有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

根据《物流术语》的规定,物流活动是指物流过程中的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和信息处理.参与这些活动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在我国《合同法》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均能找到相对应的规范进行调整.根据类推适用主义,物流服务合同的适用,就是对物流服务合同中的这些“构成部分”进行类推而“适用各有名合同的特别规定”,具体而言:

①上述两案的判决,详见中国裁判文书网

物流服务合同当事人在运输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按照运输法确定,物流服务提供方为承运人,物流服务需求方为托运人.在我国,不同的运输方式由不同的规范性文件调整:当发生争议的物流服务是海上货物运输时,首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其次为《合同法》第17章运输合同的规定;当物流服务提供方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发生争议时,其与物流服务需求方之间的关系依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运输法》(简称《航空法》)、《合同法》第17章运输合同的规定和《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处理;当对铁路运输服务发生争议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合同法》第17章运输合同的规定、《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和《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适用于当事人之间的物流服务合同;当对国内水路运输服务发生争议时,首先适用《合同法》第17章运输合同的规定,然后适用《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物流服务提供方提供储存服务时,适用《合同法》中第20章仓储合同和第19章保管合同的相关规定.物流服务提供方的地位是保管人,而物流服务需求方的地位是存货人.

物流服务提供方提供的包装和流通加工服务,其实质是加工承揽服务,而加工承揽合同在《合同法》中为有名合同,物流服务提供方与需求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确定等适用《合同法》第15章承揽合同的规定.

物流服务提供方提供装卸搬运服务时,适用调整其所附属的运输的法律规范.一般情况下,装卸搬运环节附属于运输过程.由于我国不同的运输方式由不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调整,所以附属于不同运输方式的装卸搬运服务也就适用相应的调整其所附属的运输方式的规范性文件.如果装卸搬运服务发生在港口范围内,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物流服务提供方为需求方提供的信息处理服务实质上是技术、咨询服务.因此,按照《合同法》第18章技术合同的规定处理.

按照类推适用主义确定具体适用的法律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如:在“全胜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忻洋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纠纷”一案中,发生纠纷的环节为无单放货,因而适用了《海商法》;“上海宝腾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兴扬仓储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物流公司与案外人签订了仓储合同,而在本案中与被告又签订了仓储合同,被法院认定为存货人,被告有义务向其返还仓储物.①

2.2.2吸收主义下物流服务合同的法律适用

吸收主义主张将构成混合合同的各部分区分为主要部分和非主要部分,而适用主要部分的有名合同的规定,亦即在法律效果上主要部分吸收非主要部分.

对所发生的具体服务无法确定的情况,笔者认为应按照吸收主义确定物流服务合同的法律适用.

如前所述,笔者认为内容不包含运输服务的合同不是物流合同,其他环节(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信息处理)只有附随于运输才能成为物流活动,与运输无关的活动均不能成为物流环节.运输服务为物流服务提供方的主要义务(物流服务合同中的主要部分),其他服务则为从义务(物流服务合同中的非主要部分),因此应当适用调整货物运输的法律规范,而不是类推适用其他有名合同的规定.

第一,不能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一些学者认为物流服务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但其重要依据集中在为物流服务提供代理报关、报检和代办保险等方面.[11]这些内容实际上不是物流服务,关于这些服务的协议,就如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一样,实际是物理上存在于一个文件中的两个或多个不同的合同.更重要的是,物流服务提供方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物流服务需求方签订合同,并且以自己的名义提供物流服务的.物流服务合同与委托合同在是否亲自处理委托事务、是否允许转委托、是否承认间接代理和责任基础方面都有重大差异.

第二,不能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12].这是因为承揽合同的标的并非承揽人提供的劳动,而是一定的劳动成果.承揽人完成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在承揽人承揽之前并不存在.然而,物流服务合同的标的是物流服务,其标的物在物流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前已经存在,合同的目的不是完成一定的劳动成果,而是完成物品从供应地向消费地的空间位移.

①与物流服务有关的国际公约,在航空方面,我国参加了《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铁路方面则是《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不具有涉外因素的物流服务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及到《合同法》总则、《合同法》分则和其他法律,这就引起了另外一个问题——适用的顺序.笔者认为:在发生争议的服务能够确定的情况下,物流服务合同应当首先适用其他法律(包括为了执行民事法律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如果发生争议的物流活动没有特别法的规定,则适用《合同法》分则的规定;对于《合同法》总则,因其是所有非人身性质协议的普遍适用的规范,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在没有可以适用的特别法,《合同法》分则也没有规定时才适用.在物流服务无法确定的情况下,适用货物运输法.如果对该物流服务合同提供的服务中的运输服务有相关的特别法可以调整,则该法优先适用,《合同法》第17章和总则依次适用.

3具有涉外因素的物流服务合同的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简称《法律适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简称《适用法解释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是解决具有涉外因素物流服务合同法律适用的依据.

3.1国际公约的适用

国际公约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2条、《海商法》第268条、《航空法》第18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95条都规定国际公约优先适用原则,《适用法解释一》第3条和第4条再次明确这个原则.因此,如果发生争议的服务是航空运输和铁路运输方面的①,

则具有涉外因素的物流服务合同优先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相关国际公约.

3.2合同当事人选择的法律的适用

《合同法》第126条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物流服务合同属于《合同法》调整的合同,且该法明确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在没有相关的国际公约的情况下,具有涉外因素的物流服务合同适用合同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所选择的法律包括外国法和国际公约(包括对我国未生效的),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3.3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的适用

《法律适用法》第41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在没有相关国际公约,且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的情况下,具有涉外因素的物流服务合同适用与该合同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3.4法院地法(中国法)的适用

在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所确定的适用的法律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或无法查明,或我国法律规定强制适用我国法律的情况下,具有涉外因素的物流服务合同纠纷由我国法院受理,适用我国法律.

综上,对于具有涉外因素的物流服务合同,首先适用对我国生效的国际公约;在没有相关国际公约的情况下,依次适用当事人合法选择的适用的法律、与该合同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法院地法则是在当事人选择的适用的法律或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或无法查明,或者法律强制的情况下适用;如果物流服务合同不具有涉外因素,或根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规则而适用我国法律,则其适用的法律的顺序依次为其他法律规定、《合同法》分则、《合同法》总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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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琪.从发达国家物流法建设看我国物流立法未来走向[J].中国物流与采购,2011(9):71.

[2]张敏,雷争鸣.系统论下的国际物流法模式构建——国际货物运输法向物流法的嬗变[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4(3):433.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1.03.025.

[3]孟于群.第三方物流合同及其相关法律问题[J].中国海商法年刊,2010(1):49.

[4]赵云海.浅析第三方物流合同[J].理论探索,2007(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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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广敬.第三方物流合同若干法律问题分析[J].中国商贸,2012(12):139.

[7]魏晓楠.第三方物流合同法律关系相关问题研究[J].物流技术,2014(8):143.

[8]郭明瑞.民法[M].2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400.

[9]陈晓春,雷宇.论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70.

[10]严励.论无名合同及其法律适用[J].云南大学学报,2006,19(1):108.

[11]孙丹.关于第三方物流服务合同的法律适用和法律关系研究[J].法制博览,2013(7):280.

4.仓储物流合同 篇四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为满足本公司正常均衡供货需要,保证商品按区及时准确配送到贸易客户,甲方将仓库及仓储商品,委托乙方进行仓储、保管、配送、货架器具回收,以及信息反馈等仓储物流服务,为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内容。

一、货物验收:

1、乙方负责厂家供货时的商品验收工作,包装外观、品种规格、数量及质量的验收,如发现订货与到货不符或日期等质量问题需及时通知甲方并在单据上签字注明。

2、乙方不得将未复核验收的商品蒙混进仓。不可以事后验收为借口,推卸出现差错、损失的责任。

3、自商品验收入库之后,商品的保管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需对每件商品指定保管责任人,并对商品的丢失、被盗、损伤、脏污、霉变、过期等负有直接的工作责任和经济责任。

二、仓储保管:

1、商品及货架进仓后,乙方应及时做好商品的接收、装卸工作,装卸搬运商品需轻拿轻放,严禁乱丢乱扔、野蛮装卸。

2、乙方储存商品时按商品类别合理排放。堆码商品不超高、不超重、不倒塌、不压垮。

3、乙方必须定期检查商品,每天做好防霉、防虫、防损伤、防过期、防脏污以及防火防盗

工作,确保商品安全。仓储时商品不能直接接触地面,并严格按先进先出原则。

4、仓储保管细则参看《仓库管理规定》。

三、配送服务:

1、乙方负责每天中午前到甲方办公室收取送货单,并根据甲方送货单及时准确将商品送到

贸易客户仓库。

2、乙方负责每天按送货地点远近安排司机送货路线,确保公平公正并及时与司机沟通。

四、票据管理和信息反馈:

1、乙方负责将核对条码并验收后的商品录入电脑,保持数据准确。

2、乙方保持每天流转送货、配送、赠送、退货、调拨等等的数据准确,单据按公司要求登

记留底备份。

3、送货单仓库需划单的,乙方必须及时在电脑系统更改,重新打单后方可送货。

4、乙方对存货不足、保质期临近商品、畅供断货品、来货未销或滞销品要及时以书面记录

形式通知反馈。

五、责任及义务:

1、2、乙方须向甲方缴交押金万元,合同期满时予以退还。商品在仓储、配送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而发生丢失、损坏、过期的,乙方须承担

责任。鼠咬及人为损坏的,合同期前6个月甲乙双方各承担商品金额的50%,以后由

乙方100%承担;库存商品丢失及过期的,乙方负责按出货价100%赔偿。

3、成本仓及半成品仓旧日期商品未及时书面上报甲方处理的,或超过二个月未处理旧

货商品未书面上报的,责任在乙方,由乙方负责购买。4、5、6、乙方按先进先出原则进行配送甲方商品。并且每周必须清理仓库散货。甲乙双方每月5日、15日、25日进行一次账务核对并双方签字、确认 甲乙双方每月第一个周六盘点仓库并双方核对数据,乙方应保证甲方商品安全及数

据准确。盘点时库存缺少的,缺少部分由乙方全部承担。

7、乙方工资每月在核对盘点差异后发放。

六、补充事项:.....七、合同期限:

1、本合同2012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如有补充或变更,由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关此合同的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出现争议无法解决时可通过国家司法途径解决。合同期满后,双方如需继续合作,则在本合同到期前90天进行洽商,重新签订服务合同。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贸易有限公司乙方:

甲方(委托代理人)签名:乙方签名:

盖章:盖章:

5.物流服务合同 篇五

合同编号:签订地点:上海

签订时间: 2013年 6月20日

甲方(委托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受托方):

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乙方作为货运代理方,为甲方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报关、仓储、运输等相关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

承接甲方货物运输事宜,特制定以下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储存货物的具体内容

1、储存货物所属物资大类名称。

2、储存货物具体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总价、质量、包装等以实际出口合同为准。

3、本协议所指的货物不包括任何危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违禁品。

二、物权

境外方将保税货物依本协议的约定,暂时存放在乙方指定的位于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

区的保税仓库中,其各项货物之所有权仍属于境外方名下。乙方负责在物流园区内储存、保管境外方的货物,并代境外方在物流园区内收货、发货。每笔业务的境外方由甲方在《物流业务委托单》(见附件一)中指定。

三、具体物流业务的委托方式

每笔业务运作前,甲方均须向乙方发出《物流业务委托单》,指定该笔业务的出口方、进口方和境外方,明确物流业务的委托事项,乙方按《物流业务委托单》上甲方的指

示完成物流服务。

甲方向乙方发出的《物流业务委托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

力。

四运输和服务事项

1.乙方承担将甲方货物送至甲方指定地址的业务。

2.应甲方的要求,乙方为甲方提供优质服务,将甲方指定发货地的货物在约

定时间内安全送至甲方指定收货地并交付指定收货人。

五、货物验收

1、乙方在收货时应用外观目测的方法,对整个货物的最外层包装进行检查,当发现最外

层包装有损坏或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做好书面记录,由甲方协调处理。

2、乙方仅按出口合同、进口合同及其相关单证上货物的件数(最外层包装为单位)进行

收、发货,最外层包装以内货物的实际情况与乙方无关。

六、保管场所: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物流园区仓库。

七、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无特殊要求。

八、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运输方式

乙方凭甲方的通知办理入库、出库手续。甲方自提货物时,应向乙方发出《提货委托书》。《提货委托书》均须注明实际提货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提货车辆车牌号码,以及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出仓编号。

九、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1、计费项目、标准

甲方《物流业务委托单》或其他委托单委托乙方操作的进口、出口、仓储、运输等物流业务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乙方物流操作主要收费项目、标准见本协议附件二《上海诺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物流园 区物流服务收费标准》,且乙方有权自行按实测算的实际计费吨计收物流费用。乙方有权按季对《上海诺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物流园区物流服务收费标准》作出调整,该等调整自乙方以传真方式向甲方发出变更通知后即行生效,自执行之日起按新收费标准执行。

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按每票发生的时价确认执行。

收、付外汇产生的费用和加班费、运输费、其他特殊物流服务项目的费用乙方按实向甲方收取。

快递费用由始发方各自自行支付。

2、结算方式

乙方于次月初向甲方提供上月甲方实际发生的进口、出口、运输、仓储等物流费用及代付代收项目结算清单。甲方收到乙方结算清单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确认或提出异议(如超过五个工作日,甲方未做出明确表示,则视同甲方已确认),应当在收到乙方发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

十、保密条款

双方应维护所获知的对方商业信息的机密性和专有性,在协议期间或其后两年内,除正确和合法的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外,不得将另一方的商业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除非对方授权或同意),或为自身商业目的使用另一方的商业信息。如有违反上述保密条款约定的,由违约方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

十一、责任

1、出口方如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己方或他人的货物损坏、变质的,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甲方负责。

2、如遇易燃、易爆、易碎、易渗漏、有毒等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出口合同中详尽载明,如有必要还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运输、保管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全部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3、甲方应保证出口方按照一次报关、一次送货的原则进行运作,如果出口方因客观情况需要一次报关、多次送货的,须事先报物流园区海关并获批准后才可执行。甲方应保证进口方按照一次报关、一次提货的原则进行运作,如果进口方因客观情况需要一次报关、多次提货的,须事先报物流园区海关并获批准后才可执行。

4、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乙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己方或他人货损的,一

切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5、甲方应保证进、出口单证上货物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包装、产地、唛头、品质等内容均已填写并与进、出口实物一致,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假的情况;并保证在出口货物的最外层包装上如实标明货物的唛头。乙方如发现甲方违反上述约定可拒收甲方的货物。因甲方上述原因使乙方违约和违反海关规定所造成的各种法律责任、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6、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的运输业务,甲方有责任对运输货物办理运输保险。如果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投保,乙方有义务办理。乙方已尽提醒职责,如果甲方不保、漏保,发生货物运输缺失或损毁均由甲方自行承担经济及法律责任。

甲方负责办理货物的仓储保险。甲方有责任对其出口至物流园区仓库的全部货物办理仓储保险。如果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投保,乙方有义务办理。乙方已尽提醒职责,如果甲方不保、漏保,发生货物仓储缺失或损毁均由甲方自行承担经济及法律责任。

乙方在运输、卸货、拆集装箱、进库、仓储、保管、出库、装集装箱、装车过程中因乙方的责任造成货物的破损、丢失,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运输条件储存、运输货物,造成货物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论乙方对甲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如何,乙方均按下列三种赔偿方法中赔偿金额最少的一种金额赔偿。

6.1、按货物的报关单申报金额或发票金额赔偿;

6.2、每一包裹或每一货物最外包装为单位赔偿人民币500元;

6.3、每立方米或每吨货物赔偿人民币2000元;

7、甲方对《物流业务委托单》或其他委托单上指定的出口方、进口方、境外方在本协议范围内的所有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8、乙方对于甲方、出口方、进口方、境外方在通关、运输、存储期间的合理要求,应尽量予以满足或配合,或者积极寻求解决方法。

十二、不可抗力

甲方同意乙方得以免除因非乙方所能控制的因素而引起的货损、延期、全部或部分的给付不能等赔偿义务。此等非能控制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天灾、火灾、禁运、**、恐怖活动、政府命令或其他军事或机关法令规定。当事人依本不可抗力条款免责者,他方当事人支付价款之义务并不因此而减免。

十三、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1、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另一方,并应在30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2、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不具理由,在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30天后终止协议。协议终止后,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协议双方仍应承担协议终止前本协议规定的己方应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与义务。

十四、通知条款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相关事项通知对方当事人的,应根据以下联系方式,以书面为之,传真、快递或挂号邮寄均视为有效,传真件以传真发送之日为送达日;快递件以收件人签收

之日为送达日;挂号邮寄件以投递后的第3日为送达日。本合同各方认可的联系方式如下: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十五、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分歧和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解决。

十六、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和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到期后如双方对合作情况及各条款无异议则本协议自动延续一年。

十七、本协议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代理人(签名): 其代理人(签名):

6.物流运输合同 篇六

托运方:(以下简称甲方)承运方:(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日期: 签定地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国内汽运运输服务及相关费用结算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要求乙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甲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乙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的目的地之前通知乙方,并应按照有关规定付给乙方所需费用。

2、甲方的责任:甲方应遵守国家对于禁运品的有关规定,并保证所交付的物品或物品中所夹带的物件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或限制运输物及其他危害运输安全的物品,如实申报货物品名等。如因甲方违反本规定而造成的全部损失由甲方承担。

3、甲方的义务:按约定向乙方交付运杂费。否则,乙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按照合同中的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4、乙方的权利:向甲方收取运杂费用。如果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运杂费用,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提出申诉。

5、乙方的责任:按规定时间发运,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达到,乙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乙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甲方,(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不可抗力,或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货物的合理损耗,或甲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等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 少、变质、污染、损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6、乙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送货上门并签收货物签收单。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

7、甲乙双方必须互为对方保守商业秘密。

8、双方之权利义务适用物流国内运单背面所载条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费用与结算

1、运价按照《物流汽运服务价格》针对每单货物进行核价。所报价为门到门服务价格,乙方不得擅自调整已核准价格,如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必须提前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方可执行。

2、为了规避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和意外事件可能带来的风险,乙方联合 保险公司推出联合货物运输保险增值服务。乙方建议甲方购买,保险费率为 ‰。如甲方要为所发货物投保时,需同时在乙方提供运单中注明填写保费和保险金额,即甲方货物的据实声明价值。

甲方保险费 = 保险金额(甲方物品的据实声明价值)× 保险费率

3、乙方需要提供的签单返还服务,且返还签收单据作为甲乙双方费用结算依据。(签单返还,即是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货物签收单返还给甲方的服务)

4、结算方式:甲方按月与乙方结算。

5、甲乙双方以乙方提供的费用月结对账单做为每月双方对账依据,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每次服务时提供的运单联作为对帐依据。

6、月结结算日:结算月次月 日

7、付款流程:

1)、甲方在收到乙方费用月结对账单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核对并确认,如无异议,甲方应根据账单付款;如有异议,请于收到账单5个工作日内提出。

2)、双方对帐完毕后,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对帐单内每单货的货物签 收回单及货物运输发票,甲方在收到回单及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付清款项。

8、甲方同意采取以下支付方式:(可多选)□现金 □支票 □银行电汇

9、部分款项有争议的将延时支付。对有争议的部分,经双方核对并达成一致意见后,甲方需于商议付款日结清该部分款项。

三、合同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一年,自 年 月日至年 月日。如本协议到期,双方均无提出异议,则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以一年内为期。

四、在协议执行期间,任何一方如提出修改或终止本协议,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协议的提前终止,不影响双方于协议终止前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五、其他

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物流运单》及其他与运送有关的规定均被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甲乙双方若有需要改变公司名称、联系付款或需搬迁离开原所在地以及其它可能影响本协议执行的变更时,均应于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须由变更方承担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责任。

3、本协议下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托运方(盖章): 承运方(盖章): 通迅地址:  通迅地址: 电话/传真: 电话/传真: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7.第三方物流合同若干法律问题分析 篇七

关键词:第三方物流,合同,法律关系,法律适用

第三方物流合同作为第三方物流业务的法律形式, 与一般的民事、商事合同大大不同。第三方物流业务包括仓储、运输、加工、包装、配送、信息处理等众多环节, 第三方物流业务也涉及众多的当事人, 包括承运人、托运人、第三方物流商等等, 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较一般的运输、仓储等物流法律关系更为复杂, 在某些情况下还涉及代理、居间和行纪等等法律关系。所以, 第三方物流合同涉及较多不同的法律法规的调整, 而且不同的法律的适用也具有特殊性。

1 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概念

第三方物流是指生产经营企业为集中精力搞好主业, 把原来属于自己处理的物流活动, 以合同方式委托给专业物流服务企业, 同时通过信息系统与物流企业保持密切联系, 以达到对物流全程管理控制的一种物流运作与管理方式。第三方物流已经成为物流业发展的趋势, 其中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物流服务关系合同化。第三方物流合同是指第三方物流服务活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通过合同的形式来规范物流环节当事人之间尤其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物流企业根据合同规定的条款, 为消费者或与第三方物流商提供相对应的物流服务。

2 第三方物流合同的特点

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条款常常包括运输、仓储、加工、包装、配送等项目, 从本质上看属于民商事合同, 但是在实践中, 又与一般的民商事合同有着巨大区别, 具有着自己的特点。

2.1 第三方物流合同主体的复杂性

第三方物流合同通常涉及三类主体:

(1) 物流服务供应商, 这是物流合同中重要的一方主体, 通常是专门承揽第三方物流业务的经营者。

(2) 物流服务的需求者, 主要是各种工业企业、批发零售商、个体经营户和个人。

(3) 物流业务的实际履行方, 主要为一般的物流服务提供商。物流企业因业务需要经常会将一些运输业务、仓储业务以及装载搬卸业务分包给物流服务提供商, 委托其完成部分物流环节业务。物流业务的实际履行方是第三方物流法律关系不可缺的重要主体。

2.2 第三方物流合同内容的广泛性和复杂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 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的服务从简单的运输、仓储等业务拓展到为客户提供全程的物流服务, 涉及物流业务的监管协调、提供最优物流方案、物流信息更新等等。提供第三方物流服务的主体也从简单的运输企业发展为综合性的物流企业, 包括资产型物流公司和非资产型物流公司。资产型物流公司可分为以提供运输服务为主的企业和以提供仓储服务为主的企业;非资产型企业可以分为以提供信息和系统服务的企业、以提供货物代理服务的企业等等。开展业务的多样性与专业化便要求当事人在第三方物流合同中约定相关业务的条款, 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内容也就包括涉及运输、仓储、包装、加工等环节的条款, 与此同时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义务关系也变得复杂化。

2.3 第三方物流合同通常是具有混合合同特征的无名合同

第三方物流合同涉及众多物流业务项目, 物流合同内容较一般的运输合同更为复杂。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性质判定就更为复杂。单一的物流业务合同, 比如纯粹的运输合同或仓储合同, 通常就以“运输合同”或“仓储合同”命名, 其性质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但是, 第三方物流合同通常是综合的物流业务合同, 涉及运输合同、仓储合同、加工合同等合同于一身, 不能单纯地视为有名合同, 可以看出, 第三方物流合同是一种混合合同。在第三方物流合同中涉及众多的当事人法律关系, 物流企业的法律地位也是集托运人、委托人、存货人等于一身的混合地位。在我国《合同法》中并未对物流合同的概念和名称进行相关的规定。《合同法》分则中对15类有名合同的相关概念进行了规定, 涉及与物流合同有关的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等。但是在物流合同的签订实践中, 当事人之间很少将合同命名为物流合同, 而物流合同又不能简单地以运输合同或仓储合同命名, 所以, 第三方物流合同尤其是综合性的物流业务合同, 其法律性质应定性为具有混合合同特征的无名合同。

3 第三方物流合同法律关系分析

第三方物流合同的主体复杂性以及内容广泛性, 使得第三方物流合同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也相当复杂。从第三方物流合同的主体来看, 就有两种法律关系:一种是物流服务供应商与客户之间的关系, 双方是基于物流业务合同的规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双方的权力与义务, 并独立地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另一种是物流服务供应商与物流业务实际履行商之间的关系。在物流服务供应商利用企业资源独立的完成整个物流服务的各个环节的情况下, 物流服务供应商与物流业务的实际履行方就是统一主体, 法律关系就相对简单清晰。但是在第三方物流合同中, 物流业务提供商与物流业务实际履行商往往不是同一个主体, 物流业务经营商往往与一个或多个实际履行商签订业务代理合同, 主体便扩大化和复杂化。

通过分析第三方物流合同中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合同的规定与物流业务运行实践情况, 总结出第三方物流合同中常见的法律关系如下。

3.1 运输、仓储、加工等一般物流服务法律关系

物流业务最主要的功能就是通过提供运输业务, 将合同标的从供应商转移到需求商, 实现资源或信息的流动。因此运输、仓储、装载等业务依然是整个物流业务的重要环节。物流企业通过受理客户的业务, 运用企业自身资源进行运输、仓储等业务, 独立完成物流合同规定的内容, 这种情况下的经营模式与传统的运输业、仓储业等在形式上没有什么巨大区别, 合同双方当事人形成的法律关系如运输法律关系和仓储法律关系。在物流业务实际履行中, 活动所需的仓库或相关设施可以通过企业自身建设或租赁, 在租赁的情况下, 其实质便是一种租赁关系。特殊情况下, 客户会要求物流商对货物进行包装、计量、分类等简单业务, 或者要求物流商对货物进行集装箱拼箱、拆箱等业务时, 这种业务就涉及加工承揽的性质, 物流业务供应商的法律地位就体现为承揽人, 则这种情况下的法律关系为加工承揽法律关系。

3.2 委托代理法律关系

在现实情况中, 大多数物流企业自身拥有资源不足, 并不具有实施物流业务各个环节的能力, 所以在实践中物流企业经常在第三方物流合同中约定将一定的业务委托给第三方物流商完成, 这在当事人之间就形成了相应的委托代理关系。在某些情况下, 合同中会约定物流企业可以以客户的名义同第三方物流商签订合同, 履行相关物流业务。另外, 物流企业往往也受理客户要求的以客户名义办理相关的货物报关、保险等业务, 在这种情况下, 物流企业则与海关、保险公司或其他第三方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

3.3 居间或行纪法律关系

在市场经营中, 物流企业经常向客户提供相关的运输信息或促成物流业务的完成等服务, 在货物供应方与需求方之间建立沟通的纽带, 促成贸易合作的达成, 并从中收取相应的费用, 但企业自身并没有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签订相关的合同或向其中的任何一方提供实体物流服务。这种情况下的物流企业就处于居间人的法律地位。是物流业务的实际操作中, 部分物流企业受理货物运输代办业务或仓储代办业务时, 企业并没有运输工具或仓库, 便以企业的名义与第三方物流商签订合同或者租赁第三方的运输工具以及仓库, 这种情况下的物流企业就是处于行纪人的法律地位。需要强调的是,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对于居间和行纪的概念并不能清楚区分, 这几种法律关系有一定的相似性, 即都是为另一方当事人提供服务或办理业务的合同。《合同法》中对于这几种法律合同有着具体的规定, 不同的合同有着自己的具体名称, 属于有名合同, 但是在这几种法律关系中不同的身份具有不同的权力与义务: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只有在客户许可的情况下才能以客户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业务办理, 同时也只能在客户许可的范围内使用代理权;居间人则只是为当事人提供信息服务和建立交易机会等, 不参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签订;行纪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委托人委托的交易活动。

4 第三方物流合同法律运用中要注意的问题

在使用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时候要明确物流活动中的各类法律关系, 正确使用相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规章等有效法律来解决物流活动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争议与纠纷, 同时也能起到维护物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真正意义上推进现代物流产业的发展。

4.1 调整完善第三方物流合同的主要法律依据

就我国目前法律体系来看, 还没有一部系统的、统一的、完整的、专门的物流法。我国与物流相关的法律法规还需要发展完善。就现状来看, 就我国目前与物流有关的法律来说从法律效率的角度来看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法律,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具有普遍强制约束力的作用, 如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合同法》、《海商法》等。二是由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如《海港管理暂行条例》等。这类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不及法律, 但其种类和数量较多, 在我国物流立法方面占有很大的比例, 具有重要地位。三是政府部门规章, 如由中央各部委制定的《关于商品包装的暂行条例》等。这些部门规章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部门的一些特点, 这类法律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除了我国物流方面的法律外, 还有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地方性法规等, 这些旨在调节和制约物流经营过程中的法律法规也比较复杂多样。另外, 一方面, 在物流经营中, 物流合同本质是民事合同, 所以《合同法》在物流活动中适用的范围最广泛, 涉及的环节也是最多的, 因此, 它是物流过程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与《合同法》性质相似的法律还有《民法通则》。又一方面, 与物流活动中具体环节有关的法律也有许多, 如《海商法》、《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港口货物作业规则》等。这些法律与货物流通加工环节、包装环节、仓储环节、运输环节、搬运配送环节。再一方面, 如果是涉及外贸物流活动, 还有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来调整, 如《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统一国际航空运输的某些规则的公约》等。

4.2 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适用具有特殊性

尽管在物流经营中, 物流活动既有整体性, 法律使用也具有综合性、整体性的特点, 但是由于物流活动比较复杂, 包括货物流通加工环节、包装环节、仓储环节、运输环节、搬运配送环节, 物流经营又常常与不同的行业、企业之间进行交易活动, 提供物流服务的参与者比较多, 这些使得提供物流服务者在物流经营中具有多重法律身份, 同时也使得物流经营中的法律使用具有复杂性, 这就要求在不同的物流活动环节中要根据实际使用相关法律, 在不同的领域使用不同的法律, 做到从实际出发, 遵循特殊性。

5 结语

综上所述, 通过分析第三方物流合同的特点, 针对第三方物流合同中的复杂法律关系, 在订立合同时要求当事人切实注意细节问题, 为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有效签订提供基础性的知识建构, 促进第三方物流合同签订体系的完善, 不断促进第三方物流业务的发展, 促进社会贸易的发展, 在更深层次上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娜, 晏绍庆, 熊飞.物流服务合同规范化发展的探讨[J].经济研究导刊, 2011 (25) .

[2]孙宏岭, 弓永章.粮食现代物流发展中相关问题的研究[J].农业机械, 2011 (20) .

8.物流劳动合同 篇八

一、企业绿色物流的兴起

人类对环境的普遍关注可以追溯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当时在全球范围出现了严重的原材料短缺,这种短缺情况迫使人们再用和回收产品。之后,随着人们对经济活动给环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的认识,便有业内人士提出了构建环境共生型物流系统以最大程度减少物流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可以说是资源的短缺和对环境问题的普遍关注促使了绿色物流的产生。近年来,由于政府对环境行为的严格规制、不可再生资源的短缺、公众对生活环境要求的提高等原因使得现代企业物流中的环境行为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加速了企业绿色物流的兴起。

二、绿色物流体系

企业物流包括企业从原材料供应、产品生产到产品销售的全部活动,它由供应物流、生产物流、销售物流和逆向物流构成。绿色物流就是在闭环物流的各个环节包括运输、储藏、包装、装卸、流通加工和废弃物处理等物流活动中,采用环保技术,提高资源利用率,最大限度降低物流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因此绿色物流可以分为绿色供应物流、绿色生产物流、绿色销售物流以及绿色逆向物流,其中把绿色供应物流、绿色生产物流和绿色销售物流统称为绿色正向物流。

因此,绿色物流强调了全方位对环境的关注,体现了与环境共生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是新的物流管理趋势。

三、企业构建绿色物流体系的重要性

构建绿色物流体系是企业在未来发展中不可回避的选择,它不仅对企业自身的发展有利,而且对整个社会发展有利,能够实现企业和社会的“双赢”,这主要表现在有利于企业取得新的竞争优势、可以避免资源浪费、适应国家法律的要求等几个方面。

四、企业的绿色物流体系构建

(一)绿色正向物流体系

对绿色供应商的选择,由于政府对企业的环境行为的严格规制,并且供应商的成本绩效和运行状况对企业经济活动构成直接影响,因此在绿色供应物流中,有必要增加供应商选择和评价的环境指标,即要对供应商的环境绩效进行考察。

企业正向物流中产生废弃物料的来源主要有两个:一是生产过程中未能形成合格产品而不具有使用价值的物料,如产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品、废件,钢铁厂产生的钢渣,机械厂的切削加工形成的切屑等等;另一个是流通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如被捆包的物品解捆后产生的废弃的木箱、编织袋、纸箱、捆绳等。由于垃圾堆场的日益减少,因此厂商寻找减少废弃物料的方法就显得越发重要。

绿色物流建设应该起自于产品设计阶段,以产品生命周期分析等技术提高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环境绩效,在推动绿色物流建设上发挥先锋作用。包装是绿色物流管理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如白色塑料的污染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过度的包装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因此,再生性包装由于容易回收的性质得到越来越广泛的使用,可以重复使用的集装箱也正符合绿色包装的理念。

原材料和产品的运输是物流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它贯穿于物流管理的始终。运输环节对环境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交通运输工具的大量能源消耗;其次是运输过程中排放大量有害气体,产生噪声污染;第三是运输易燃、易爆、化学品等危险原材料或产品可能引起的爆炸、泄漏等事故。企业如果没有采取绿色运输,将会加大经济成本和社会环境成本,影响企业经济运行和社会形象。

(二)逆向物流体系

逆向物流是指物料流从消费者向生产企业流动的物流。合理高效的逆向物流体系结构分为回收旧产品、旧产品运输、检查与处置、回收产品的修理或复原、再循环产品的销售五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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