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为民营经济服务的思考(共10篇)
1.检察机关为民营经济服务的思考 篇一
试析检察机关如何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改革开放30余年来,民营企业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成为当前最具活力的经济增长点。近年来,我国民营企业发展迅速,其年产值增长率维持在30%左右,增长速度高于国民经济发展速度。但民营企业的发展还存在一些瓶颈问题,有关职能部门要创造良好的环境,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检察机关如何结合检察职能,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是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首先,服务民营企业发展,是检察机关围绕工作大局,为经济发展服务的客观要求。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在发展的广义范畴中,发展经济显得最为重要。无工不富,无商不活。现代经济的主要特征是工业经济,民营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发展壮大,在社会经济发展中举足轻重。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重任,为民营企业的改革发展服务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重要使命,是检察机关为第一要务服务的客观要求。
其次,服务民营企业发展,是检察机关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具体行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目标,是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
筑,实现社会和谐离不开经济作支撑。崇商重企,顺应了现代社会发展经济的要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专政工具,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的执法活动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服务是检察机关服务经济建设最具体、最直接的表现,对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再次,服务民营企业发展,是检察机关体现价值取向,更好地发挥职能的本身需要。实践证明,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执法部门,不能脱离党的中心工作而强调独立行使检察权。检察机关必须紧紧围绕中心,努力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才能有所作为,充满活力,实现最大的价值取向。检察机关把工作渗透到民营企业发展的全过程,确保检察工作始终与大局合拍、同步,使检察机关充分释放能量,在服务大局工作中不断发展自己。
二、检察机关如何结合检察职能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
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应立足检察职能,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不断探索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有效举措,努力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司法保障和优质法律服务,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可以从以下方面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一)严厉打击危害民营企业经营发展的犯罪,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要加强调查研究,分析与民营企业发展有关的犯罪案件类
型,总结办理该类案件的经验,采取有针对性的举措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如研究合同诈骗、强迫交易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等与民营企业发展息息相关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发现侦破、打击该类犯罪的有效方法,确保高效打击犯罪。
二要成立专门办案小组跟踪办理侵害民营企业财产及经营者人身安全、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及等犯罪案件,提高办案人员办理该类案件的专业水准。
三要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索贿受贿,以及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民营企业生产停顿、交易中断、人身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等职务犯罪案件,为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创造清廉的政务环境。
四要确立对涉民营企业案件“优先受理”、“优先查处”、“优先监督”的三优先原则,统一执法理念,为民营企业权益保护工作提供明确指引。
(二)充分发挥诉讼监督职能,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一要通过依法抗诉及时维护涉诉企业的正当权利。对法院已经生效判决的涉及民营企业的民事行政案件,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审查裁判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对符合抗诉条件的民事行政案件,依法坚决提出抗诉,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是对依法不能抗诉的民事调解书,积极创新法律监督方式方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如广州市增城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广东粤
景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增城市法院民事调解一案时发现,该调解书内容严重违法,而涉案公司是一家注册资本4.6亿元、拥有数千名员工的大型民营企业,由于财产被查封,银行贷款不能续期,正面临倒闭风险。为挽救该濒临破产的民营企业、维护社会稳定,该院在取得上级支持后,依法向增城市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并最终得到法院采纳,有效维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要通过畅通涉民营企业信访渠道,及时化解针对企业的不良信访。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要认真排查涉民营企业信访案件,仔细甄别信访的合理合法性,发现有针对民营企业的不良信访行为,要及时调查了解情况,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一起维护好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是以量刑建议的形式,注重人性化执法办案,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检察机关在查办涉及民营企业的职务犯罪及经济犯罪过程中,要注重讲究办案方式方法,实现人性化办案,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慎用查封、扣押、冻结、限制人身自由等措施,充分听取涉案企业的意见,避免调查工作给企业带来负面影响。如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对可能发生导致企业倒闭工人失业的情况,尽量向法院提出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以避免企业陷入经营困境。
(三)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健康规范的发展环境
一是以基层检察室为依托,为民营企业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基层检察院可以在民营企业集中的开发区设置派驻检察室,定期
与园区管委会召开工作通报会、建立重点民营企业信息资料库、汇编法律知识宣传手册,并派发给园区民营企业,为园区管委会及区内民营企业提供及时、高效、贴心的法律服务。对一些突发性的事件,派驻检察室可以积极介入,促成矛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避免了矛盾扩大,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二是善用检察建议,协助民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检察机关可以结合办案分析总结涉民营企业案件的发案规律和特点,及时向党政机关、主管部门、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提高民营企业的自我防范意识,帮助民营企业及时发现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建章立制以堵塞漏洞。
三是加强沟通联系,积极构建支持民营企业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检察机关要建立与工商联和民营企业联系的制度,经常召开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座谈会,广泛听取企业代表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认真听取民营企业经营者、管理者的意见建议,制定出台了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文件,构建支持民营企业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要通过实地调研全面及时地了解民营企业经营状况和存在的困难,结合检察职能,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培训服务,帮助企业掌握依法解决各类民事行政纠纷的方法、措施,降低经营风险。
四是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促进企业守法经营。深入开展“检察官下基层、进社区、访企业”活动,定期邀请民营企业代表到派驻检察室参观、参加检察开放日活动等,让民营企业深入了解检察机关打击刑事犯罪、维护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职能和决心。
与条件成熟的民营企业联合签署开展预防犯罪工作的实施意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开展形式多样的警示教育、法律宣传和咨询,增强民企员工法制观念,促进企业守法经营、健康发展。
五是主动延伸检察职能,为民营企业排忧解难。如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宗民行申诉案时发现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但一旦强制执行,申诉人某实业有限公司将面临停业甚至破产危机,二百余名员工可能因此失业,遂及时向企业所在的钟落潭镇政府反映,并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维稳工作,成功促使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就厂房租赁问题重新达成协议,从而避免企业破产局面出现。
2.检察机关为民营经济服务的思考 篇二
一、充分认识检察机关服务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 服务企业发展, 是检察机关服务工作大局的具体表现
“无工不富, 无商不活”, 现代经济的主要特征是工业经济, 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的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最重要的引擎, 企业的发展壮大, 在社会经济发展中举足轻重。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肩负着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重任, 为企业发展服务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重要使命, 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客观要求。
(二) 服务企业发展, 是检察机关促进社会和谐, 实现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具体行动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是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实现社会和谐离不开经济作支撑。崇商重企, 顺应了现代社会发展经济的要求。企业经济是财政税收的重要来源。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专政工具, 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有的执法活动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 为企业的发展服务是检察机关服务经济建设最具体、最直接的表现, 对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三) 服务企业发展, 是检察机关体现价值取向, 更好地发挥职能的本身需要
实践证明, 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执法部门, 不能脱离地方党委中心工作而强调独立行使检察权。检察机关必须紧紧围绕中心, 努力服从和服务于地方党委的工作大局, 才能有所作为, 充满活力, 实现最大的价值取向。当前, 加快企业发展、招商引资已成为经济发展的增长点。检察机关必须置检察工作于大局之中, 履行检察职能要严格遵循是否有利于企业生存发展、是否有利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是否有利于经济平稳发展、是否有利于社会平安和谐的原则, 确保不因检察机关处置不当而引发重特大群体性事件, 确保不因检察机关履职不到位而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群众合法权益, 确保不因检察机关履职不力而使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要进一步树立“爱护企业就是爱护自己”, “发展企业就是发展自己”的思想, 树立为企业主动服务, 优质服务, 开放服务, 全面服务的新观念, 真正成为企业发展中的“朋友”, 服务中的“红娘”, 维权中的“靠山”, 把各项检察工作渗透到企业发展的全过程, 确保检察工作始终与大局合拍、同步, 使检察机关充分释放能量, 在服务大局工作中不断发展自己。
二、丰富检察机关服务企业措施
(一) 深入调研, 加强检企交流
要深入开展“问政于企、问计于企、问需于企”活动, 认真了解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所思所忧所求, 掌握企业需要检察机关服务什么, 需要怎样去服务, 根据企业需求确立服务方式, 并不断总结和推广服务的新鲜经验, 建立健全新形势下服务的工作机制, 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服务的针对性。并成立检察机关服务企业发展领导小组, 具体研究和决定相关工作, 确保检察机关服务企业发展的活动顺利开展。积极构建“沟通互动”平台。通过建立服务联系点、开通热线电话、召开座谈会等形式, 保持与企业的经常性联系, 密切检企关系, 随时随地为企业提供法律援助;构建“法律体检”平台。通过定期走访企业, 重点对劳动用工合同、买卖合同及企业的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把脉”, 帮助企业找出生产经营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和漏洞;构建“解答难题”平台。定期组织召开检企联席会、情况分析会, 共同研究新形势下企业发展面临的法律难题, 共商企业发展对策。
(二) 严厉打击, 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本着“稳、准、狠”的原则, 适时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爆炸、涉毒等严重刑事犯罪, 扫清影响企业生存、安全、发展的障碍, 维护好社会治安秩序和市场营销秩序。同时, 要妥善处理好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的各类纠纷和群体性事件, 努力为企业消除因社会发展过程中带来的各种不利因素。对侵犯外地客商和本地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敲诈勒索和哄抢、盗窃、破坏企业生产、电力和通讯设施等方面的犯罪分子将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 并加大对赃款赃物和违法所得的追缴力度, 切实保护好公民和企业的劳动、经营成果, 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对此, 还应依法加大对各种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 尤其是对在企业改制、新企业审批、土地流转、资金拆借、产品营销、创优等过程中发生的利用职务职权贪污、索取贿赂、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官商勾结、偷税漏税等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犯罪要坚决打击, 维护好党委政府清廉、勤政、执政为民的良好形象;以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成果取信于民、取信于社会;以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吸引外来投资者安心在当地发展。
(三) 重视预防, 营造规范的管理环境
检察机关要充分利用自己掌握的丰富法律资源, 形式多样地开展预防工作。要深入企业调查研究, 准确掌握各种犯罪动态, 及时发现妨害企业发展的障碍性因素和问题, 积极提出解决办法和防范对策, 做到办案不忘服务大局, 打击犯罪不忘保护发展;要加强企业家的法制教育, 积极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 帮助他们提高法律知识水平, 增强企业人员学法、守法和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权益的自觉性, 增强他们的守法意识和运用法律进行自我保护的意识, 引导企业合法经营、诚信经营、正常竞争;要结合办案, 帮助企业发现和查找管理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 提出检察建议, 帮助企业建章立制, 堵塞漏洞, 完善内部防范机制, 提高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水平, 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发展后劲。
(四) 排忧解难, 化解涉企矛盾纠纷
要把解决企业界的合理诉求作为检察机关拓宽服务领域, 为企业排忧解难的重要举措。继续坚持检察长接访日、巡回接访等制度, 注意倾听企业界的呼声, 切实想企业之所想, 急企业之所急, 办企业之所需, 真诚呵护企业发展壮大。在办理企业界的来信来访和举报、控告申诉案件中, 属于检察机关办理的, 要依法及时办理;对不属自身受理的案件, 做到宣传法制, 说明理由, 提供法律咨询;对无理来访的, 做到动之以情, 晓之以理, 使其不再上访, 切实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积极为企业排忧解难, 做好事、办实事。
(五) 提升素质, 规范执法行为
要提高干警思想政治素质, 认真组织学习党和国家关于企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决策, 进一步提高政策水平;要积极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检察职业道德教育等, 严格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要提高干警业务综合能力, 适应我国法制化建设新形势, 在全体干警中认真加强政策、法律条文以及金融、财政、投资、科技等知识培训, 全面提高检察人员执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在执法过程中, 要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 严格执行办案纪律:严禁越权办案;严禁乱拉赞助;严禁吃拿卡要;严禁要求企业以优惠条件同与自己有关系的人做生意;严禁在企业中兼职或挂名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严禁设置任何障碍刁难企业, 努力维护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三、检察机关为企业发展服务应正确处理好几个关系
(一) 正确处理好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
检察机关在具体办案中, 既要严格执行法律, 依法办理案件, 又要把执行法律和执行政策结合起来, 既不能离开定法定的职责去“服务”大局, 也不能不顾大局单纯强调“发挥职能”。
(二) 是正确处理好打击与保护的关系
打击是服务的重要手段, 不是服务的全部内容, 把打击等同于服务, 或一强调服务就认为要放松打击都是不对的。在为企业发展服务中, 检察机关要坚持把打击与保护有机地结合起来, 做到该打击的坚决打击, 该保护的大胆保护, 才能更好地为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
(三) 是正确处理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
在履行职责时, 我们既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 又要避免死扣法律条文。既不能就案办案, 忽视办案的社会效果, 也不能借口社会效果而违背司法的职能。无论是办理一般刑事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还是办理涉检上访案件, 都要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出发, 要把它放到整体工作大局中去考虑, 放到维护社会稳定、社会和谐、社会公平和正义中去考虑, 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3.检察机关为民营经济服务的思考 篇三
关键词:检察机关 服务 非公有制经济
党的十八大提出,“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等重要会议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阐明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对检察机关而言,如何发挥自身职能优势,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是当前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下文对基层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式和途径进行探讨。
一、完成三个转变,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
转变思想观念是干好各项工作的前提条件。基层检察机关应当正确把握当前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现状,解放思想,及时转变长期以来对待非公有制经济的种种模糊认识。
(一)从忽略忽视向高度重视转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已不再是可有可无,而是快速成长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支撑增长、促进创新、扩大就业、增加税收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特别是在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背景下,非公有制经济将成为推动我国经济转型的重要依托,直接关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能否实现。因此,基层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地位,切实增强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从区别对待向平等保护转变
在一定时期,有的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对待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的态度上截然不同,甚至将服务经济大局定位为服务国有企业,而把非公有制企业排除在外。新形势下,基层检察机关应当坚持平等保护的原则,对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坚持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
(三)从被动执法到主动服务转变
在处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刑事案件方面,少数干警简单认为执法部门只要办好案就行了,服务企业应当是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再加之非公有制企业遇到问题也很少向检察机关“求助”,便出现了就案办案、机械执法的情况。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要做得更具针对性、更具实效性,基层检察机关应当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充分运用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职能,积极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二、突出三个重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基本途径和方式是执法办案。基层检察机关要努力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切实担负起防控经济风险、保障经济安全、服务经济发展的司法责任,调整好司法办案重心,依法保障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一)打击犯罪活动
要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严厉打击盗窃、抢夺、敲诈勒索、哄抢非公有制企业财物,以及因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非法拘禁等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和从业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特别是要严厉惩治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和恶势力犯罪团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收取中小企业“保护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的犯罪,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非公有制企业周边治安乱点进行专项整治,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治安环境。要依法惩治合同诈骗、金融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的经济犯罪,努力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要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市场准入、市场监管、招商引资、证照颁发审验、项目审批、土地征用、工商管理、税收征管、金融贷款以及国家财政补贴等职务之便,向非公有制企业通过明示、暗示等方式索贿、受贿的职务犯罪,依法惩治发生在非公有制企业内部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努力营造清正廉洁的政务环境。
(二)强化诉讼监督
要落实对非公有制经济平等保护的要求,重点监督纠正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案件该立不立、不该立乱立、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以及适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当等问题,利用好“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发现线索、惩治犯罪,保障和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守法经营、公平竞争。加强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债务纠纷、股权分配、知识产权、职工工资、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等案件审判、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特别要进一步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打击惩治力度,促进和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
(三)改进办案方式
要在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础上,更加注重改进办案方式和规范司法行为,最大限度减少办案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要坚持打击经济犯罪、查办职务犯罪与维护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合法权益并重,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慎重使用扣押、冻结、拘留、逮捕等措施;不轻易查封涉案企业账册,不轻易扣押、冻结涉案企业财产和银行账户,不轻易发布可能影响涉案企业声誉的新闻信息。确需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的,要主动向企业其他负责人和有关部门通报,协助做好生产经营衔接工作;确需扣押、冻结企业财产和银行账户的,要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坚决防止案件办了、企业垮了。
三、搭建三个平台,进一步增强服务实效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日益提高,非公有制企业的司法需求也不断增长。基层检察机关要结合自身职能和地方实际,建立完善服务平台,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推动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取得更新更好发展。
(一)搭建交流沟通平台
一方面,基层检察机关要与辖区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座谈交流制度,详细了解当前制约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及时掌握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司法需求,结合检察职能共同研讨新形势下企业发展的对策措施,力所能及地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另一方面,基层检察机关要积极推动当地工商、税务、发改委、国土、环保等职能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息互通和协调配合,为非公有制企业在办理立项、行政审批等方面提供快捷、便利服务,形成工作合力。
(二)搭建法律服务平台
基层检察机关要依托派驻检察室,采取普法讲座、以案释法等方式,扎实开展法治教育、法律咨询等工作,帮助和促进非公有制企业、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强化依法经营和自我保护意识。配合推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探索对有招投标需求的非公制企业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服务,促进完善廉洁准入制度。要加强典型案件剖析,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管理机制,提高依法经营、科学管理水平。对案件反映出的政策性、制度性的问题,及时建议工商联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研究改进,促进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三)搭建舆论宣传平台
4.检察机关服务农村建设的调研报告 篇四
检察机关服务新农村建设的调研报告
右玉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胡永斌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中,检察机关应如何为农村建设服务呢?右玉县人民检察院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干部住村下乡活动的统一部署,就威远镇徐家村近年的农民增收致富、民生工程、村领导班子转变职能等问题进行了调研工作,为新农村建设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
徐村位于县城西南方向6公里109国道边。全村80户,人口342人,耕地面积3200亩(其中已退耕1500亩),2010年人均纯收入为2600元。目前,该村党支部共有党员19名。支部成员5人,班子职务健全,分工明确,切实落实村级职责包保制。近年来,支部一班人在支部书记蔡贵成的带领下,精诚团结,埋头工作,切实贯彻执行各级文件指示精神,全身心地带领全村群众致富。全村党员干部集思广益,为村级工作献言献策,大力发扬党内民主决策制,积极发挥共产党员的优良传统,关键时刻率先垂范,具体工作中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忧群众之所忧,乐群众之所乐。
一、农民群众对新农村建设的期望和要求
一是希望以农民增收为目标,抓好主导产业促进经济发展。只有发展富民产业,使农民增收致富有保障,才能支撑起真正
意义上的新农村。调查发现,80%的农民迫切希望政府在产业发展方面做好引导,在产业建设中积极发挥以点带面和典型辐射的带动作用,促进二、三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提高农民收入。二是希望进一步加强村庄环境建设。目前,道路硬化率仍然偏低,农民群众希望县、乡领导从关心热点问题入手,投入资金,解决村庄道路“雨天泥泞、晴天尘飞”的问题。三是希望加强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要求构筑政府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发挥公共财政职能,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使农村的基础设施更加完善,改善传统农业靠天吃饭的局面。帮助农民群众致富,建设文明富裕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四是希望以新农村建设为依托,加强农民素质教育,培育新农民。“三农”问题的核心是提高农民素质。应依托产业发展对农民进行农业实用技术培训,面向市场为农民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使广大适龄农民成为具有较高科学文化素质和较强就业能力的新型农民。五是希望以创建文明村为先导,塑造新风貌。应着力整治农村环境,植树造林,美化、净化村容村貌,尽快改变农村的脏乱差现象。同时,扎实开展文明村镇创建活动,改变农村的各种生活陋习,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创造一个农民群众安居乐业、物质文化生活丰富多彩、人与人和谐相处的良好环境。六是希望加强基层带头人和村级领导班子建设。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党在农村工作的基础,也是建设新农村的组织实施者。通过走访发现,农户希望加强
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创建好班子作为农村各项工作的龙头,通过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提高农村干部的素质和能力,为加快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当前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建设宣传力度不够。虽然媒体对新农村建设宣传力度较大,但是部分群众还没有真正认识到位。同时,由于不同类型的村,经济实力和地理位置不同,在新农村建设中又缺乏相应的建设标准,目标不明确,在具体操作中难以把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各村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和积极性。
在新农村建设的认识和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与误区。一是存在“等、靠、要”思想。基层干部虽然对新农村建设的认识很清楚,但说起如何结合实际推进工作,却有不少人表示要等上面布置;多数农民也没有把自己“摆”进去,表示“上面要干啥就干啥”。二是村干部对于新农村建设存在模糊认识,思想上希望立竿见影、早见实效,指望两三年工夫就能建成新农村。
农业生产力水平有待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不适应市场化发展的需要,分散、小规模的粗放经营格局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产业化水平不高,农业效益低下,市场竞争力不强,转变农业增长方式的任务还十分艰巨繁重。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足。农业生产条件改善投入不足,硬化、绿化、美化、净化、亮化等硬件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短缺,制约着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少数地区基层组织建设仍然薄弱。随着开发建设的逐步深入,有的地区农村基层党员、干部难以适应新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一是带领群众致富本领不高。目前,一些农村干部科技文化素质偏低,对新时期农业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束手无策,发展农村经济的能力不强,发展的路子不宽,工作方法不多,在群众“盼富”面前力不从心。二是工作作风不扎实。服务意识不强,缺乏对农村工作的热情和对农民群众的感情。三是村级集体经济相对薄弱。部分村集体经济收入微薄,因此村级组织作用无法发挥,凝聚力、战斗力、号召力随之减弱。四是法治意识淡薄。农村法制建设相对滞后,法律在调整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过程中,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农村社会法治文化程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三、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对策及建议
大力宣传新农村建设新形势。要利用村广播、标语横幅等手段将新农村建设的意义、标准、要求进行全方位宣传,在全社会营造新农村建设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起群众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要切实加强新农村建设领导。要加大对新农村建设的工作指导和资金扶持力度。新农村是农民自己的家园,农民期盼什么,需要什么,他们最有发言权,因此,新农村建设必须尊重农民意愿,不能搞形式主义。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
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部门积极配合、村干部群众主动参与”的领导机制,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逐步推进,真正把新农村建设抓出成效。
要开辟农民增收新渠道。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体是农民,根本是发展农村经济,重点是增加农民收入,难点是构建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长效机制。建立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长效机制,多途并进,多管齐下,不断开拓农村经济发展的新空间,不断开辟农民增收的新途径。
要弘扬农村新风尚。要突出抓好农村精神文明和文化阵地建设。一是以文明村建设为抓手,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大力开展以遵纪守法、移风易俗为主要内容的思想道德教育,推进农村和谐稳定发展。二是要加强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构建农村公共文化体系,大力发展农村生态文化,丰富广大农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目前,该村紧紧围绕中央建设新农村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县委、县政府,乡党委、乡政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为工作目标,立足实际,做好本职,强化服务,狠抓落实。切实将社会稳定、村务政务、精神文明等各项工作做好。相信有上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有村两委一班人的共同努力,有全体村民的共同努力,徐村的明天一定会更加美好。
四、根据农民期盼确定检察工作着力点
在服务新农村建设上,基层农民群众有“十盼”:一盼扫黑除恶保平安;二盼纯洁村官保正义;三盼送法进村保权益;四盼农资打假保增收;五盼便民下访保沟通;六盼关爱妇女儿童保维权;七盼监控医疗保便民;八盼村级选举保公正;九盼强化监督保民权。十盼预防犯罪保和谐。特别要加大对国家支持农业资金在村、乡、县环节上的监督,以确保国家支农资金的正常运作,为新农村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右玉县人民检察院果断地提出,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要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深入践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依法打击刑事犯罪,积极化解农村矛盾纠纷,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社会稳定是社会和谐的前提和基础。要始终坚持把维护稳定作为首要任务,把化解矛盾、促进和谐贯穿其中,充分发挥批捕、起诉等职能,依法准确、有力地打击各类犯罪。依法打击各种危害农村稳定、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危害农业生产的犯罪活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根据党委部署确定的重点,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二要把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前移到村。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中,国家对“三农”的财政支出逐年增加,当国家支持“三农”资金具体落实到农村时,村级干部在运作“三农”
资金时,则属于《刑法》第382条规定的“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主体。因此,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前移到村势在必行。对在新农村建设中利用职务之便,在建设道路、引水工程、征地拆迁、农业生产等重点工程建设中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要及时查处,坚决惩治。要结合办案,深入分析职务犯罪的发案特点和规律,加强预防对策研究,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有关行业、单位、农村完善管理制度,防止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三要通过查办案件确保新形势下国家各项支农政策的落实。坚决查处利用国家不断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财政支出、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和信贷投放进行贪污挪用、收受贿赂等犯罪行为,保障国家财政支农资金依法合理使用。对侵吞挪用退耕还林补贴、专项扶贫资金要一查到底,确保国家对农业和农民直接补贴政策的落实;加大对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收缴过程中贪污贿赂犯罪的查处力度;依法监督和查办金融、教育、科技、医疗卫生等机构在服务“三农”过程中吃拿卡要、索贿受贿等行为以及救灾、扶贫、捐献款物中的贪污、贿赂、挪用、渎职等行为。结合查办案件开展具有针对性的预防工作,深入农村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土地管理、农村综合改革等领域开展预防。认真总结推广近年来预防工作取得的行之有效的经验,使检察工作更好地贴近大局、服
务大局。
四要严厉查处涉农黑恶势力犯罪,努力维护农村地区社会和谐稳定。重点打击农村地区的黑恶势力以及乡霸、村霸、市霸、地霸、路霸,深挖农村黑恶势力“保护伞”,为广大农民安居乐业奠定基础。同时,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农村因邻里纠纷和家庭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努力营造邻里互谅互让、家庭和睦相处的和谐氛围。
五要严厉查处坑农、害农的犯罪活动,努力维护农村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大对查处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等假农资坑农、害农案件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监督立案严厉打击。对于造成农民重大损失的假农资坑农、害农案件,院领导要亲自督办;严厉打击非法侵占农民耕地的犯罪活动,保护基本农田不受侵犯,努力维护农村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六要在检民之间建起一座“连心桥”。和谐的农村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根本保障,要使农村和谐,就必须增强农民兄弟的法律意识。要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就必须从法律知识的普及开始。这也是农村对检察机关的需求之一,应以生动活泼的形式引导农民学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明确守法义务,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制和谐社会。
为把检察机关的职能融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之中,通过调研和讨论,作为基层检察院,应从以下十个方面采取有力措施,为新农村建设取得实效贡献力量。
一是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在对杀人、抢劫、盗窃、抢夺、绑架、放火、赌博等重大刑事犯罪严厉打击的同时,重点打击盗窃农业生产资料、公民生活资料、盗杀大牲畜和破坏山林等严重犯罪。对于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盗窃惯犯、累犯、盗窃活动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依法从严惩处,特别是对“村霸”、“乡霸”和恶势力犯罪,依法快捕、快诉,决不在检察环节贻误战机。
二是加大打击破坏农业生产和坑农害农的犯罪。积极参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深入开展打击商业贿赂、制假售假犯罪专项斗争,特别是对于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的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犯罪分子惩罚的同时,注意尽最大可能挽回农民损失。
三是认真查办发生在乡镇村的职务犯罪案件。对群众举报乡镇村和“七站八所”干部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贪污、挪用公款、滥用职权、刑讯逼供等发生在群众身边、直接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线索及时受理,涉嫌犯罪的坚决查处并全力挽回经济损失,情节轻微达不到立案标准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四是积极预防职务犯罪。会同各类资金归口管理部门对国家投入支持新农村建设的粮食直补资金、“两免一补”资金、医
疗合作补贴、退耕还林资金等财政性资金,用于道路建设、兴修水利、饮水工程、电网改造、“村村通”广播工程等专项资金和扶贫、救济等特定款物,土地、林地征用款物加大监督检察力度,积极参与重点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对建设过程进行同步预防、跟踪预防。
五是认真受理涉农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对诉讼主体为农民和诉讼内容在农村的各类程序严重违法、实体处理不公、适用法律错误的生效民事行政案件及时受理、依法审查,充分运用抗诉和检察建议的方式监督审判机关依法纠正,对审查后没有错误的案件做好服判息诉工作,维护裁判的公信力。
六是控申工作关口前移,努力提高处理农村群众控告申诉问题能力。完善控告申诉工作的方式和途径,积极探索新时期处理农村涉法上访问题的长效工作机制。转变接待工作观念,变上访为下乡走访,把矛盾解决在乡下,解决在初始阶段。
七是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定期开展“送法下乡”活动,通过举办“举报宣传周”、检察官担任中小学法制副校长,开展“青少年维权岗”等活动,提升农民知法、守法、学法的意识。
八是加大对常住和居所在农村的监外执行服刑人员的考察帮教力度。会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常住和居所在农村的监外执行罪犯认真开展社区矫正活动,加强监督管教,减少农村不稳定因素。
九是积极调研,为新农村建设谏言献策。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优势,对多发易发案件的成因、特点和影响农村稳定、小康建设的一些带有普遍性、规律性问题深入分析,积极向党委、政府提出对策,督促职能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将各种影响新农村建设的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十是检察干警联系家乡指导和帮助新农村建设。本院积极响应县委号召,检察干警住村联系指导和帮助新农村建设。结合检察工作的职能和任务,全面落实党中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伟大举措,在基层搭好检民连心桥。
5.检察机关服务新农村建设实施意见 篇五
1、全体检察干警必须牢固确立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观念,全面正确履行检察职责。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监督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承担提起公诉、查办职务犯罪、诉讼监督等法律职责,在建设新农村过程中,全体检察干警要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法律尊严,保障社会主义法律在农村的统一、正确实施,为新农村建设注入法治力量。
2、全体检察干警要认真学习和掌握涉及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围绕农村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创新工作机制、提高执法水平。要加大熟悉农村情况,对农村法律政策掌握好的业务骨干的培养力度,形成较为固定的办案组,提高对涉及农村稳定的刑事案件的办理质量,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3、依法打击各种侵害农民利益、危害农业生产、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犯罪活动,尤其对黑恶势力犯罪、暴力犯罪、侵财犯罪以及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依法从快批准逮捕或起诉,决不在检察环节贻误战机。要把保护农村改革和发展作为检察工作的重要任务,依法打击盗窃农业生产设施、破坏农村电力、电信设备、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肥、农药、种子以及非法侵占他人耕地、牲畜、农业生产资料等危害农业生产的刑事犯罪,保护农村改革成果,促进农村经济建设发展。
4、正确把握刑事政策,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对农村中由亲属、朋友、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坚持以教育挽救为主的原则,认真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对依法不应逮捕、不应起诉的嫌疑人,及时作出不予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情节较重的,也要与社会上的恶性犯罪区别对待,在处理上充分体现人性化,积极营造团结友爱、和睦互助的亲属、邻里关系,维护农村和谐稳定。
5、加大对“涉农”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特别是严肃查办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田水利建设,以及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救灾、扶贫、移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等工作中出现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必须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惩治,决不手软。坚决查处玩忽职守造成农村国有资产流失,破坏农村耕地、林地、水资源,以及滥用职权增加农民负担的职务犯罪案件,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激发农民投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
6、加大侵犯农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在乡(镇)、村民主选举中发生的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破坏选举的行为,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同时,要结合办案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以及农村各项社会事务管理的能力,推进农村民主法治建设进程。
7、转变执法理念,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和集体企业负责人的职务犯罪,检察机关要坚决查办,及时作出批准逮捕、起诉决定;对农村改革发展有贡献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和集体企业负责人职务犯罪,情节较轻的,在法定范围内尽可能适用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决定。
8、切实保护农村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的发展,运用检察职能,依法打击侵害集体企业负责人和私营企业主人身安全、经济利益的犯罪,依法打击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犯罪,并结合办案帮助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9、充分发挥诉讼监督职能作用,对该立案而未立案查处或不该立案而被立案查处的涉及“三农”的案件,要及时通过立案监督进行纠正,对涉及“三农”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判决、裁定不公的,要依法提出抗诉或向法院发检察建议予以纠正,并跟踪监督到位。
10、认真做好检察环节的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农村治安防范机制,减少治安隐患,积极参与对重点地区、重点问题的集中整治。积极开展农村治安情况的调查研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农村社会治安的基础工作,把六合区建设成南京市最安全地区。
11、通过开展“检校共建”、送法进校园、模拟法庭、“平安学校”建设、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等活动,进一步加强未成年思想道德建设,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切实规范未成年犯罪案件办理方式,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实施宽严相济、惩教并重的刑事政策,帮助失足青少年重新走上生活轨道,保护未成年合法权益。
12、结合办理案件,深入研究并积极开展犯罪预防工作,针对影响农村治安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及时制发检
察建议,帮助农村基层组织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消除犯罪隐患。加强农村基层组织中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认真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公共权力的运作程序,强化人民群众对农村基层组织公职人员的监督。
13、扎实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推动和监督司法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对社区矫正对象(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剥夺
政治权利、暂予监外执行和裁定假释的罪犯)的监督考察,通过开展法制宣传、上法制课、召集矫正对象旁听庭审等形成,提高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意识,认真接受监督考察,切实降低再犯罪率。
14、充分发挥民行监督职能,认真办理农村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围绕农村征地拆迁等过程中引发的社会矛盾,做好当事人的法律宣传工作,协助农村基层组织和地方政府做好矛盾纠份的化解工作,依法维护农民群众的正当权益。增强市场主体平等保护意识,进一步加强与民营企业的联系,积极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15、认真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活动,通过设置宣传栏、赠送法制宣传书籍、开展法律咨询、上法制课、举办法律知识竞赛以及在报纸、广播、电视中开辟法制专栏等多种形式,将检务公开到村、社区,在村民中广泛传播现代法治理念,引导农民树立健康的法治观念,形成符合法治发展要求的村规民约。
16、进一步加强与农民的联系,通过设立联系点和信息联络员的形式,建立与村民密切联系的渠道,方便群众的控告、举报,通过信息联络员提供的信息,妥善解决信访案件,及时化解涉及农民群众切实利益的矛盾纠份;信访接待中,应充分考虑群众的处境、意愿,对有实际困难的,在职责范围内尽力为其解决,突出对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
17、加强与农村人大代表的联系,建立与人大代表联系的制度,定期走访人大代表,向人大代表汇报检察工作,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办理人大代表提出并由人大交办、督办的案件。不定期地邀请人大代表来我院视察指导工作,组织人大代表观摩指导重大案件的出庭公诉活动,增进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了解。
18、认真开展扶贫帮困活动,继续抓好与扶贫点新篁镇叶营村的联系工作,为该村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实施对叶营村五户困难村民的资助活动,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上的困难。
19、积极关注农村教育事业发展,鼓励干警关心和资助家庭困难、品学兼优的失学儿童,以及经济困难的犯罪嫌疑人子女入学,积极与校方联系协调,减免部分学杂费用,为他们重返校园提供帮助。
6.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思考 篇六
民事法律监督权是我国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权能,其包括检察机关对民事主体的民事实体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两个方面的监督。作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法律监督对于维护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正处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时期,依法强化监督职能,积极探索监督新途径,维护司法公正和国家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是法律工作者必须应对的新挑战。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积极探索检察机关提起、支持民事行政诉讼等新的制度,这给今后一个时期民事法律监督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基于此,本文试图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略陈管见。
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是法律监督权能的题中应有之义
1、提起民事诉讼是由检察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
我国1982年《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198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条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分别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权。这足以说明检察机关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以确保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列宁同志曾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内容作过这样的论述:“检察长的职权和必须作的事情只有一件:监督整个共和国对法制有真正一致的理解,不管什么地方的差别,不受任何地方的影响。检察长的唯一职权是把案件提交到法院判决。”这一精辟论述将法律监督和提起诉讼二者统一起来,说明提起诉讼是实施法律监督的形式和手段。
2、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是民事诉权理论发展的必然结果。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入,日趋成熟的现代诉讼基本理论认为,检察机关在诉讼中最突出、最主要的职责是代表国家把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提供给法院,要求其依法进行审理和裁判,并对审理的结果和裁判的过程进行监督。这意味着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不仅要对民事主体的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而且应当对民事主体的民事实体活动给予监督。也就是说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不仅包括民事抗诉权,还应当包括提起民事诉讼权。民事诉权理论发展到今天,已不再要求民事诉权只归于民事实体权利人,也即说明民事诉权可以与民事实体权利分离。在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时,该案件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就处于分离状态。这既为现代法学理论所接受,也恰是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特色所在。
二、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必要性
1、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首要目的在于启动民事诉讼程序,使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能够交付审判。在现实生活中,民事行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未得到监督、纠正的情形大量存在。尤其是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以污染环境为代价去换取一时经济发展的事例在全国并不鲜见,环境污染已成为社会公害,不仅影响了人们的`生存环境,而且直接关系着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环境污染的本质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但往往会出现特定区域内受污染的人数众多索赔金额较少而放弃权利或相互观望而不积极行使诉权的情形,在此情况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任义不容辞的落到检察机关身上。此外,具有垄断性质的行业或部门为谋取部门利益,动辄以格式合同的形式或多或少地损害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加入WTO后,检察机关介入反垄断、反倾销是势在必行。因此,要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是最佳选择。
2、是遏制国有资产流失的有效途径
国有资产流失是一个国家经济制度处于转轨时期所固有的潜在可能发生的现象。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国有资产在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也存在着流失严重的情形。究其原因不外乎一是计划经济解体后留下的“真空”地带使得支配国有资产者利用职权寻租成为可能,二是因为企业经营者经营的不属于自己的财产,产权尚未完全明晰化而缺乏
7.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立法思考 篇七
国外公益诉讼理论和实践
基于不同的诉讼机制, 国外的公益诉讼虽然与我们现在讨论的有所不同, 但就救济方式而言也是为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而设置的, 本质上与我们所要探讨的公益诉讼是相通的, 且国外的做法在立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较好的发展和完善, 有一定的借鉴与参考价值。
公益诉讼在古罗马时期就已产生, 它是与私益诉讼相对的。私益诉讼是保护个人所有权利的诉讼, 仅特定人才可提起;公益诉讼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 凡市民均可提起。公益诉讼发展到今天主要有两种模式。
一是英美法系诉讼模式。这种模式主要是依靠判例的形式形成和发展公益诉讼机制, 并以适当的法律规定加以健全和完善。如美国从1940年桑德斯兄弟广播站诉联邦委员会案件和1943年纽约州工业联合会诉伊克斯案件中发展出私人检察总长制度, 即当违法行为危害公共利益时, 国会可以授权一个公共官吏提起诉讼制止违法行为, 也可以授权任何人提起诉讼解决这类争端, 而受到授权的人即相当于私人检察总长。1986年修改后的《反欺骗政府法》规定任何个人或公司如发现有人欺骗美国政府, 都有权以国家的名义控告违法的一方;《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规定任何人均可以对托拉斯行为起诉;《联邦采购法》规定任何人均可代表美利坚合众国对政府采购中的腐败和有损于美国公众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等等。另外, 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将人数不确定但个人所具有同一事实或法律关系的当事者拟制为一个群体, 群体中的一人或数人提起诉讼视为代表整个群体所提起, 判决效力扩及群体中的每个个体, 其目的是重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英国、加拿大也通过具体的判例确立了类似公益诉讼的模式。
二是大陆法系诉讼模式。这种公益诉讼模式主要存在于行政诉讼领域。大陆法系国家针对行政机关滥用权力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采取了民众诉讼或客观诉讼的公益诉讼模式, 其出发点主要在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法国的越权之诉只要申诉人认为某种利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就可提起, 并不要求是申诉人的个人利益。日本的民众诉讼是指国民要求纠正国家或公共团体机关不符合法规的行为, 并以选民资格及其他与自己的法律利益无关的资格而进行的诉讼, 根据《行政案件诉讼法》的规定, 它包括公职选举有关的诉讼、与直接请求有关的诉讼、居民诉讼、基于《宪法》第95条的居民投票诉讼法和有关最高法院法官的国民审查的诉讼。
比较研究国外有关公益诉讼制度, 可以看出公益诉讼表现出了如下发展趋势。一是对原告诉讼资格不断放宽。早期公益诉讼都是遵循法定权利标准和“直接利害关系”原则。随着保护公益的需要愈加强烈, 这一标准和原则受到了挑战和抛弃, 当事人的起诉资格大大宽松。二是司法受案范围的拓宽, 国外公益诉讼的进展, 注重将更多类型的案件纳入司法审查范围, 而不局限于传统的受案范围。三是民众的法治意识普遍提高, 推动了公益诉讼的发展, 公益讼诉反过来也促进了公民意识的增强。在公益诉讼发达的国家, 当公共利益受到违法行为的侵犯时, 普通民众将维护公益作为义不容辞、责无旁贷的公民义务, 乐意采取诉讼行动为公益维权, 这带动了公益诉讼的发展。反过来, 公益诉讼的发展, 使公共权力机关和社会团体也会注意到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更广泛的监督制约而慎重行事, 从而带动了全社会良好的法治氛围的形成, 推动了整个国家的法治进程。
我国公益诉讼立法的必要性及需要注意问题
在我国现行的三大诉讼法中, 刑事诉讼法授权检察机关针对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但在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的公益诉讼权上却没有明确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 这一欠缺带来的弊端越来越明显。
近来因制度不健全、法律不规范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屡屡发生, 同时近些年来工业化的发展造成的环境污染及一些弱势群体的利益被侵害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但因为公民个体的弱势无法进行法律纠正。细究原因, 可以发现面临经济的飞速发展, 新的社会关系及现象的大量涌现, 相关的立法却明显滞后, 使得在保护国有资产方面并没有直接规定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权。如民事诉讼第14条、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可是监督的是结果, 监督的方式是抗诉, 监督的时间是裁判生效后, 这就使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处于十分尴尬的地位:一方面, 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需要保护;另一方面, 检察机关作为诉讼主体参加公益诉讼又无法可据、无规可依。
鉴于上述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曾在《检察日报》上专门撰文,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和支持起诉, 虽然于现行法律无据, ……但客观现实需要”。笔者认为在公益诉讼的立法探讨上应考虑我国现行司法体制的设置及法律的具体规定。具体说有四个问题应当注意:一是国外公益诉讼将主体赋予一般公民, 是基于历史发展的必然, 需要具备相当的公民意识和权利保障机制, 而这在当前我国尚不具备。二是国外公益诉讼的立法有其历史原因, 在借鉴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具体立法内容的背景, 同时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国情, 即检察机关应作为公益诉讼中诉讼程序的唯一当事人, 启动诉讼的模式可自行, 也可由公民委托而行使公益权。三是国外公益诉讼立法的具体模式并不相同, 我国不能以单纯借鉴英美法系或大陆法系为出发点, 也不能以二者的盲目结合为归宿, 鉴于大陆法系与我国法律制度的更多相似性, 笔者认为在借鉴时应侧重于大陆法系。四是因为我国现行改革的深入及对外开放的广泛化, 在诸多法律理念及司法实践方面面临与国外接轨的形势, 所以国外一些新的法律制度我们应着重参考。
相关立法建议
考虑到公益诉讼的特殊性, 同时综合考量我国的国家政治体制、经济模式以及社会公序良俗、道德等情况, 笔者认为在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立法探讨上有以下三个方面应予以确定。
一是检察机关行使公益诉讼权应从主动行使职权和被动受理线索开始。在现行的诉讼制度中, 在原告主体资格的确定上遵循“直接利害关系说”, 这样的限制性规定使公众接近公益诉讼、享受司法保护的机会十分微小。当违法行为侵犯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 应当允许具有行为能力的法律主体代表国家和公众进行诉讼, 主张公共利益以及受其影响的间接个人利益。但是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国情, 笔者认为在公益诉讼的提起上应统一由检察机关行使, 但公民有举报控告权, 可以就某一与其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案件要求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具体到法律的规定上, 建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在受理案件及原告的范围上将公益诉讼案件和检察机关纳入其中。
二是与以上所述相联系, 虽然公民不具有直接提起公益诉讼权, 但为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设计方案, 笔者建议在宪法中赋予有关主体对侵犯公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不受非法限制或者剥夺。
8.检察机关为民营经济服务的思考 篇八
一、合理定位——更新理念,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作用
第一,依法打击与谨慎追责相结合,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1)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经济犯罪。针对厦门自贸区建设中利用金融政策、制度等改革尚不完善形成的便利条件进行的经济犯罪,要依法严厉打击。例如,走私、洗钱、逃汇、融资租赁、商业保理、金融衍生品交易等金融、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及电信、医疗、法律、旅游、财会、电商等服务类案件。(2)把握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于等贪利性强、危害性大的犯罪以及金额巨大的犯罪等,要坚决依法从重打击。而对金融创新过程中因执行政策偏差而引发的犯罪,需要适当提高刑法对金融创新的适应性和包容性,适应和推动金融创新和发展。(3)注重社会矛盾的化解。尤其对于自贸区内出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应当更加注重及时挽回和尽量减少广大受害者的经济损失。此类案件利益关系复杂,经常出现受害人群体到公检法机关上访,讨说法、要赔偿等情况,更需要检察干警加强促进社会矛盾化解,争取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二,深入查办和积极预防相结合,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1)严肃查办自贸区内的职务犯罪。包括严厉查处自贸区内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严厉查处自贸区内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重点查办与自贸区建设相关的国家重点投资领域、资金密集行业、重大基础工程以及市场资源配置等过程中进行权钱交易和侵犯国有资产等职务犯罪案件。(2)强化自贸区内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开展。成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系协调小组,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保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做到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通过开展预防调查、预防建议、预防咨询等活动,发挥了解情况、参与意见等方面的作用。(3)促进自贸区内监管机构完善内部控制机制。检察机关可以将查办案件中发现的监管机构内控机制中出现的缺陷,积极提出立法建议、制发检察建议书等方式,健全内部廉政风险防范控制管理制度。
第三,前端管理与诉讼监督相结合,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1)加强自贸区建设前端管理。包括充分利用全国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加强自贸区内诚信体制建设;不断深化对自贸区建设相关风险漏洞的预测性调研;参与有关法律调整制定,提供相关检察意见等。(2)强化对自贸区内案件的诉讼监督。加强对自贸区内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尤其是加强对犯罪案件中有案不立、以罚代刑或者违法立案、以刑代罚等违法行为的监督力度。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对自贸区内的民商事案件,充分运用抗诉和检察建议的方式监督审判机关依法裁判。
二、能动应对——积极履职,建设专业化的检察队伍
第一,成立专门的自贸区检察室。目前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已初步确定由湖里区人民检察院管辖自贸区内案件,下一步还要做好自贸区检察室成立、人员选择等工作,切实提高切实提升办理自贸区内案件、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第二,强化内外部的沟通衔接工作。对内建立立案监督环节与公诉环节的有效衔接机制、普通刑事案件办案情况的日常通报机制,促进控诉职能更好的实现。对外加强与公安、法院、监管机关的联系,通过提前介入、联席会议、日常沟通等方式,通力协作、积极配合,依法有力查办犯罪案件。
9.检察机关为民营经济服务的思考 篇九
检察机关的政治工作一向以“生命线”著称,这是与它所创建的光辉历史业绩相一致的。然而,我们面对着检察机关的建设,检察人员的培育等新形势和新任务时,为何“生命线”又显得生命力不强了呢?严峻的现实,迫使我们必须在理论建设上作出深层次的思考。
一、对检察机关政治工作定义的再判定
这里首先提出政治工作的定义,并不是故意咬文嚼字,而是实践在不断地提出质疑。如检察机关政工干部中一些年轻同志感到困惑,认为理论的和现实的政治工作两者相差太远了。而一些检察机关老的同志在清除“左”的影响后,又荫发的一种失落情绪长期未能消除。当然,这其中有各种因素。但我认为这与我们对检察机关政治工作本质特征的认识是否科学,对其内涵外沿的界说是否合理有着直接的关系。
我们现行的一些定义性的表述,难以说明政治工作是服务、保证的根本性质。如政治工作就是党的工作一说,似乎两者可以等同。我们理解,政治工作属于党的工作,但党的工作不等于政治工作,党的根本职能是领导,而政治工作却是服务。更常见的是把政治工作内容的重要性表述为政治工作的重要性,自觉不自觉地把政治和政治工作等同起来。再有,政治工作就是宣传工作和组织工作之说,它只讲明了政治工作的基本形态,并未揭示出本质特征等等。
从一般意义上说,政治工作是以一定的政治思想影响检察人员思
想、行为的一种活动,具体的说,它是以党和国家的政治灌注于检察机关,并对检察人员的思想和行为施加积极影响的一种有组织的活动。诚然,准确的定义是个大题目,一时难以说的周全,在这里,我只是想说明,由于新的定义尚未确立,它正影响着检察机关的改革和发展。
二、对检察机关政治工作功能的再认识
检察机关政治工作在运转过程中,经常见到予期的目的与实际的效果有极大落差的现象。我认为从根本上说,它涉及到我们对政治工作功能的准确认识。
作为功能,它是该事物本质在其活动过程中发挥的有利作用。也就是说,它是客观的而不是主观的。从认识上讲,政治工作是多能的,但绝不是万能的。如思想工作的作用形态,对检察人员的思想道德的幅射是直接的,但又是有过程的;而检察人员的智能的幅射却是间接的,而且是有限的。从实践上说,它的功能圈的划定,又是以必要的时空、条件和操作者的实际能力为半径的,而不是一个任意划定的圈。可是,在实际工作中,无论是上级检察机关,还是基层检察院,不管是任务的提出,还是成果的评估,往往是很大随意地加以褒贬,这种状况的长期延续,既影响了检察机关政治工作作用的有效发挥,也降低了它应有的威信。
我们应该对检察机关政治工作服务、教育、激励、监督等功能形态作出科学的可得性研究,对它的功能过程,功能范围等有了一个比较稳定的认识,政治工作也就比较地容易决策和评估了,它的具
体活动理论也就比较地好研究了。
三、对检察机关政工系统合理运转的再探求
从理论研究的角度看,近年来,对政治工作本体在检察机关总体建设中坐标系的标定作了不少好的文章。但忽视了本体运转的理论研究,致使检察机关政治工作的有效作用滑坡。
值得引起重视的是,在各级检察机关担任着政治工作的一些领导干部中,缺乏对理论的需求感,他们面对新的挑战,首先考虑的不是需要什么样的理论指导,而考虑的却是我们已有一套如何对付新的情况。结果检察机关政治工作长期以来处于一种:机构设置上“上下一般粗”,重视了上下对口,忽视了自身的级能;工作内容上“上下一个样”,重视了大的步调一致,忽视了层次类别;工作要求上“上下一个调”,重视了对上负责,忽视了下层的实际状况。
一般的说,在检察机关政工系统中,大体可分为三个层次,即指导层、执行层和实践层,而每一层的工作内容大体上又分三个方面,这就是指令传递、基本业务和必要的理论研究。在工作实践中,结合这三项内容在不同层次上的不同侧重,应有指导有计划地提高检察机关政工干部的专业素质,促进政治工作运转的有效性。实践层,以“指令”为重点,由于检察机关政工干部比较新,应强调基本素质的提高。执行层,以专业建设为重点,应强调做行家里手。指导层,应特别注重理论研究,应强调做专家学者。
在全国检察机关政治工作的总系统中,强化工作运转系统的同时,还应强调形成一个省级院的政治部、分市院政治部、基层院的政工
科为依托的若干研究中心。设想,在全国建立一个检察政治工作研究会,沟通内外联系,指导与促进理论研究的深入发展。创办一种全国性的、大型的政治工作理论研究的综合性期刊,汇集研究成果,培养理论队伍。使我们检察机关的政治工作,在实践中加强理论建设,在建设中提高工作效率。
四、对检察机关政工理论建构的再思考
首先,对当代大环境的研究。我们前后研究过不少题目,面对解放思想大讨论怎么办,面对检察改革怎么办,面对科学发展观怎么办等。这些问题都是应该回答的,但从总体上看,我们面对的不单发展经济环境是新的,检察环境、政治环境、文化环境、社会环境等全是新的,我们首先应对这种时代大气候作出必要的总的研究,它关系到整个检察机关的全面建设和政治工作建设。
其次,对当代检察人员思想道德的研究。为什么我们在尊重人、关心人、理解人的方面总是不够呢?原因就在于我们不是从自然人、社会人两个方面去分析人的思想和行为的动因,不是从多型人中去理解其个性,不是从喜怒哀乐中去看人的常态和反态,不是从人的精神世界的科学层次研究精神动力的形成与强化,总是自觉不自觉地把人简单地视为工具人或经济人去对待。检察人员是我们工作的对象,只有重视对人,对检察人员的研究,我们的理论和实践才会有一个大的进展。
再次,对政工主体的研究。我们从理论角度透视,支撑全国检察机关政治工作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指导和规范全国检察机关政治工作的,是长期形成的优良传统和若干基本原则,再加上丰富的工作经验,形成了我们的优势。
10.检察机关为民营经济服务的思考 篇十
一、创建服务型机关势在必行
(一)建设服务型机关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建设服务型机关的目的就是改变过去管理中不规范、不完善的地方,转变职能,将主要精力放在加强与改善宏观经济调控,规范市场,创造良好市场环境,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能力。
(二)建设服务型机关是由我党的宗旨和政府性质决定的。我们党的宗旨是为大多数人谋利益,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党的一切工作,都以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我们的政府机关是人民的政府机关,就决定了所做的一切,必须是为人民服务。
(三)建设服务型机关是各国政府机关改革的重要趋势。上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各国的政府均以重塑服务型政府为其主要目标。1994年英国进行了“政府信息服务”的实验,同年美国政府颁布了“顾客至上,服务美国公众的标准”,还有新西兰的“公共服务部门之改造”以及日本的“实现对国民提供高品质服务的行政”等都体现了政府机关改革的目标——构建服务型政府机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也在创建服务型政府方面做出了不懈努力,先后在1982年、1988年、1998年、多次进行以转变职能为重点的机构改革,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目的就是提高服务质量和效能。
(四)建设服务型机关是加强作风建设的需要。创建服务型机关就是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加强作风建设,把求真务实的要求落实到机关作风建设的各个方面,以改善服务态度、优化工作质量、提高办事效率为重点,全面落实服务态度定性、工作质量定标、办事效率定时的要求,力求在提高干部思想道德上有新举措,在转变作风强化服务上有新形象,在拓展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上有新突破。
二、创建服务型检察机关的有效措施
(一)以检察业务为根本,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关键,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作为肩负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创建服务型机关过程中,要始终站在服务党委中心工作的高度,努力增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为经济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持续蔓延,对我国经济的负责影响日益加深,也给北仑区各类企业的生产带来了诸多不利因素,同时社会治安形势也严峻复杂。这就更需要检察机关的努力保持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
大力查办职务犯罪。检察机关应该认真贯彻落实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总体部署,先后开展了查办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查办新农村建设领域贪污贿赂专项工作、查办和预防执法与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以及查办与民生密切相关的行业和领域的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以专项活动为契机,大力查办防职务犯罪,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依法惩治刑事犯罪。检察机关应该始终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摆在重要位置,坚持“严打”方针不放松,建立健全经常性的严打工作机制,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密切配合,适时介入重大案件的侦查活动,实行重特大案件跟踪督办制度,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在检察环节保证了打击的声威和力度。努力加强诉讼法律监督。坚持以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为重点,强化刑事立案监督,以开展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工作为重点,强化刑罚执行监督。以纠正发生法律效力但认为有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为重点,强化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
同时检察机关以服务经济建设为中心,以预防犯罪为切入点,努力营造和谐社会。检察机关应发挥职务犯罪预防职能,有效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本着对党委负责、对干部负责的思路,深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坚持在办案中服务、在服务中预防,在案件中实行每案一分析、一建议、一教育、一整顿、一回访、一总结,建立个案预防档案,让预防随着案件走,廉政围着预防转,起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线、教育一串、预防一片的社会效果。
(二)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以文明接待为宗旨,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坚持抓早、抓小、抓细、抓实的工作原则,坚决做好涉检信访处理工作,积极疏导和化解矛盾纠纷。
规范接待护公正。为保证每一个举报件、每一次上访能做到快速、妥善、高效处理,检察机关应从规范管理抓起,建立和完善“接访程序规范化制度”、“检察长接待日制度”、“规定期限答复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工作程序,把信访工作时时处处置于群众监督之下。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线索,统一由举报中心一个窗口对外受理,严格按操作程序处理。建立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并坚持签到、登记、挂牌接待。把群众应该知道的有关信访的法律常识详细告知,把对信访问题处理的初步情况及时答复群众。对群众的控告申诉案件,严格把好事实关、立案关、证据关、结案关。对刑事赔偿案件,做到有错
必纠,依法赔偿,切实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耐心说教息纠纷。检察机关对所办结的案件要做到件件有回复,事事有回音,并适时开展回访活动,耐心细致地做好息诉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缠诉和无理申诉者弄明法理,自愿息诉。
扶助弱势倾真情。除了及时处理控告、举报,妥善处理信访,积极为来访者提供法律咨询外,检察机关也要尽力在职权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倾注真情,扶助弱势群体。对一些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特别是对一些告状无门、需要帮助的老人和社会弱者,不是一推了之,一转了事,而是尽力为他们提供帮助。尽力解决群众诉求,帮助群众解决了实际困难,化解困扰他们的心结,增强他们对检察机关的信任。
(三)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延伸服务触角为目的,努力拓展服务途径。在抓好常规服务的同时,检察机关也应大胆探索,敢于创新,努力拓展服务社会的新路径。如大胆探索引入刑事和解机制。在审查起诉环节引入刑事和解机制,依法妥善处理轻微刑事案件,妥善化解因刑事案件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
探索实行不捕、不诉案件说理制度。检察机关要增强办案工作透明度,实现“阳光操作”、公正办案。切实推行不捕、不诉案件说理制度。对拟做出不捕、不诉决定的案件,案件承办部门必须向检察长、向侦查机关、向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陈述不捕、不诉理由,使案件当事人全面、具体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
(四)以思想政治建设为龙头,以素质能力建设为重点,努力提高服务能力。检察机关结合实际,坚持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培训、管理工作,努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领导班子建设、纪律作风建设和素质能力建设,锻造出了作风过硬、素质较高、战斗力强的检察队伍。
以政治建检为核心,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检察机关应该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作为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首要政治任务。通过组织开展各种学习活动,引导全体干警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围绕保障和促进民生,始终把法律监督的重点放在促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断增强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忧患意识、群众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做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
以领导班子建设为重点,充分发挥表率作用。不断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做到班子带头、自我约束,敢抓敢管。自觉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健全党内生活制度,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高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不断加强领导班子成员党性修养,使领导班子成员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严格遵守各项廉政制度,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工作上的实干家,廉政勤政的带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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