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

2024-09-19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共4篇)

1.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 篇一

中国保监会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拟订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15〕25号

各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有关精神,进一步保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确保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效果,现就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拟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拟订条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公开公正、公平合理;

(二)要素完备、通俗易懂、表述严谨;

(三)不侵害农民合法权益、不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影响行业健康发展。

二、保险公司应当在充分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农业、保险监管部门和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条款。

三、保险责任应列明保险标的所在区域内的主要风险,切实保障投保农户的风险需求。其中:

种植业保险主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以及病虫草鼠害等。

养殖业保险主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主要疾病和疫病、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政府扑杀等。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保险公司应对投保农户进行赔偿,并可从赔偿金额中相应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四、保险金额应覆盖直接物化成本或饲养成本。鼓励各公司开发满足农业生产者特别是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风险需求的多层次、高保障的保险产品。鼓励各级地方政府提供保费补贴。

五、种植业保险及能繁母猪、生猪、奶牛等按头(只)保险的大牲畜保险条款中不得设置绝对免赔。同时,要依据不同品种的风险状况及民政、农业部门的相关规定,科学合理地设置相对免赔。

六、种植业保险条款应根据农作物生长期间物化成本分布比例,科学合理设定不同生长期的赔偿标准。原则上,当发生全部损失时,三大口粮作物苗期赔偿标准不得低于保险金额的40%。

七、种植业保险条款应明确全部损失标准。原则上,投保农作物损失率在80%(含)以上应视为全部损失。

八、养殖业保险条款应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九、保险公司不得主张对受损的保险标的残余价值的权利,农业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条款中不得有封顶赔付、平均赔付、协议赔付等约定。

十一、价格保险和指数保险等创新型产品、森林保险、相互制保险条款拟订事项另行规定。

十二、各公司要高度重视条款拟订工作,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已报备的条款进行全面清理,并于2015年4月30日前完成修订并重新报备。凡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产品,保险监管部门不予备案;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将相关情况通报财政部和农业部。

十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监会 财政部 农业部

2015年2月15日

2.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 篇二

日前, 财政部发布2013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有关事项通知, 在补贴区域和补贴比例上做了明确规定。

通知在补贴区域上要求, 在2012年的基础上, 2013年自主开展、自愿申请并按规定新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范围的地区包括:一是养殖业保险。中央财政奶牛保险保费补贴区域增加海南、大连, 育肥猪保险保费补贴区域增加福建、河南、广东、广西、新疆、大连,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中央直属垦区。二是森林保险。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区域增加山西、内蒙古、吉林、甘肃、青海、大连、宁波、青岛,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上述新增加的补贴区域应选择有条件、有能力、有意愿的地区先行试点, 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推开。此外, 已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范围的地区可自主开展相关险种, 按规定获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通知在补贴比例上指出, 种植业保险:在省 (区、市, 以下简称省) 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 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的补贴比例为40%, 对东部地区的补贴比例为35%, 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垦区、中储粮北方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补贴比例为65%。养殖业保险:对于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保险, 在地方财政至少补贴30%的基础上, 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的补贴比例为50%, 对东部地区的补贴比例为40%, 对中央单位的补贴比例为80%。森林保险:一是公益林保险。在地方财政至少补贴40%的基础上, 中央财政补贴比例为50%, 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的补贴比例为90%。二是商品林保险。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 中央财政补贴比例为30%, 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的补贴比例为55%。藏区品种保险: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 中央财政补贴比例为40%, 对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补贴比例为65%。

3.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 篇三

新政办发〔2008〕209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

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积极支持解决“三农”问题,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构建市场化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6号)、《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7号)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农业保险(以下简称“农业保险”),是指国家给予财政、税收等政策扶持,由商业保险机构对农业生产过程中遭受特定事故、自然灾害或动植物疫病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的保险活动。

第三条 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是指由中央、自治区、地州市、县(市)政府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的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的补贴资金。

第四条 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运作模式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政府引导是指财政部、自治区及区级以下财政部门通过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协同农业、水利、气象、宣传等部门引导和鼓励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加保险,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强农业的抗风险能力。市场运作是指财政投入要与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农业保险业务以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

简称“经办机构”)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经办机构要重视业务经营风险,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自主自愿是指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办机构、各级财政部门等有关各方的参与都要坚持自主自愿。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各级政府可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支持政策。协同推进是指保费补贴政策要同农业信贷、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以发挥财政的综合效应。各级农业、水利、气象、宣传、财政等有关各方应对经办机构的承保、勘察、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第五条自治区农业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三低一广”,即:低保费、低保额、低保障、广覆盖。

第六条自治区农业保险实行分级负责制,地州市、县(市)政府(行署)按照本《办法》负责对农业保险的政策宣传和组织引导工作。自治区农业保险工作以县(市)为单位,由县(市)政府统一组织,整体推进。

第二章 保险范围及保费补贴资金来源

第七条 列入农业保险的险种种植业:玉米、水稻、小麦、棉花以及大豆、花生、油菜等油料作物;养殖业:能繁母猪、奶牛。

第八条 保险责任原则上确定如下:种植业: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草鼠害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养殖业:因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能繁母猪重大病害包括: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奶牛重大病害包括: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血吸虫病。

第九条 保障水平种植业: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以自治区权威部门公开的数据为标准),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养殖业:参照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确定。

第十条 在中央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确定的险种内,各级政府、参与农业保险的相关部门和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农业保险的险种、费率和保额。

第十一条 保费资金分担比例种植业:中央财政补贴保费总额的35%;自治区财政补贴保费总额的25%;地州市、县(市)财政补贴保费总额的20%;投保人自缴保费总额的20%。养殖业:能繁母猪:中央财政补贴保费总额的50%,自治区财政补贴保费总额的30%,投保人自缴保费总额的20%。奶牛:中央财政补贴保费总额的30%;自治区财政补贴保费总额的30%;地州市、县(市)财政补贴保费总额的20%;投保人自缴保费总额的20%。投保人自缴保费不到位的,财政不予补贴。

第三章 资金的归集

第十二条 农业保险以县(市)为单位开展,县(市)政府是农业保险的第一责任单位。县(市)政府根据当年农业生产情况、农业保险的要求(补贴险种的承保面积或头数、保险费率、补贴比例),以及本级财政的承受能力,提出农业保险预算计划,同时对上级财政部门做出书面承诺。认真筹措落实

本级财政的保费补贴资金,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拨付到位。对当年已发生保险业务而保费补贴资金未拨付到位的,县(市)政府要向上级政府做出书面说明。自治区将从第二年开始,在三年时间内取消该县(市)农业保险业务,并在第二的自治区对下转移支付中扣除应到未到的保费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 农业保险投保人自缴保费部分由各级农村信用社代收。各级农村信用社应与经办机构逐级签订农业保险业务委托代理协议,并设立“农险专户”,实行专户管理。

第十四条 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并足额缴纳保费后,经办机构应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合同生效。

第十五条 在农村信用社已经有贷款或拟申请贷款的贷款人均应参加农业保险。贷款人先投保再申请、先缴足保费再办理贷款。一次性缴足保费的,申请贷款的利率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下浮10%,其中:棉花贷款利率下浮5%。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获得的保险赔款应优先偿还金融机构贷款,以确保贷款本息的安全。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根据签订保单的额度,通过财政国库开设的中央专项资金账户,按以下程序审核拨付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县(市)经办机构收取投保户应缴保费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保费补贴资金,县(市)财政审核确认后,将本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本级经办机构“农险专户”。同时,县(市)财政向地州市财政申请地州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地州市财政在确认县(市)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到位后,将本级承担的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县(市)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同时,汇总本地区县(市)农业保险情况,向自治区财政申请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保费补贴资金。自治区财政在审核确认各地州市、县(市)实际承保数量以及地州市、县(市)财政补贴资金到位后,将中央、自治区财政补贴资金足额拨付到县(市)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各县(市)在收到中央、自治区、地州市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后,将资金从县(市)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足额拨付到本级经办机构“农险专户”。

第四章 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及管理

第十七条 自治区、地州市、县(市)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按照本级提出的保费补贴计划,于当年8月底前,逐级向上级政府提出下预算申请。由自治区财政根据财力可能,确定保费规模,安排下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并向中央财政申请下保费补贴资金。未按规定上报农业保险计划和出具本级政府保费补贴资金承诺函的,自治区财政不予安排保费补贴资金。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应严格执行当年财政部门核定的保费补贴规模预算。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各级政府核定的当年保费补贴资金规模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第二十条 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支付凭证及会计核算管理,参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第二十一条 地州市、县(市)财政需将拨付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文件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及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自治区财政应及时拨付中央和自治区级保费补贴资金。

第二十二条 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结算,实行“按实补贴、一年一结”。各级财政部门应于终了后1个月内,对上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结算,逐级编制决算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承保规模、投保率、风险状况、经营结果、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措施等。

第二十三条 各级农村信用社对农业保险业务实行专项管理,按照农业保险业务操作规程,建立业务台帐,做到业务手续完备、足额收缴保费、单据账额一致、台帐登录及时、入档资料完整,不得将农业保险业务委托代办。

第五章 经办机构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办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二)具备专业技术人才和相关业务管理经验,能够做好风险评估、条款设计、赔偿处理等相关工作;

(三)机构网络设置健全,能够深入农村基层开展业务;

(四)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能够承受相关的经营风险;

(五)熟悉农业保险政策,严格执行财政财务管理规定,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经办机构制定的农业保险条款应通俗易懂,保单上必须明确载明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地州市财政、县(市)财政、投保人等有关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

第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应根据保险行业法律、法规制定承保、查勘、定损、赔付等办法和标准,对农业保险业务中的具体问题作出规范解释。

第二十七条 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农村信用社代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指导,提供完整的农业保险业务操作规程、有关保险单据及相关政策文件,对各级农村信用社代理业务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代理业务操作规范。

第二十八条 各级政府应对经办机构的农业保险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可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保险政策的前提下,采取“以险养险”等措施支持经办机构开展业务。要充分考虑农业生产企业对当地经济建设和农民增收的带动作用和辐射作用,制定企业缴纳保费的方案、比例和程序,发挥企业对农户的组织和服务功能。

第二十九条 经办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管理。其中:管理费用控制在保费总额的10%-15%以内。此外,防灾防损费用按保费总额的2%计取使用,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使用。经办机构应编制经营管理费使用计划,报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批准后使用。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在农业保险推广、宣传和培训等方面发生的费用,不得在经营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条 经办机构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应发挥网络、人才、管理、服务等专业优势,为农户提供全方位服务。应不断加强业务宣传和人才培训,使农户了解保费补贴政策、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应按照预防为主、防赔结合的方针,帮助农户防灾防损。应按照合理、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和保险条款的规定,迅速及时地做好灾后理赔工作。

第六章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应逐步建立应对农业保险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由经办机构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建立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巨灾风险准备金只能用于经办机构进行的巨灾赔付,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经办机构当年经营产生的利润,年底全部转入一般风险准备金账户。上述风险准备金必须实行 专户储存,由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管理,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第三十二条 农业保险发生巨灾,经办机构进行巨灾赔付时,应按照当年保费收入、上年一般风险准备金、巨灾风险准备金的顺序进行赔付。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要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机制。自治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管理。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业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应建立对各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制度,并作为调整下保费补贴额度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凡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经办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的,自治区将责令其改正,追回相应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取消对该地州市、县(市)农业财政保险保费补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农业保险领导小组根据国务院有关精神和自治区农业发展情况,调整或增减农业保险品种,其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费资金分担比例另行确定。

第三十七条 各级政府组织制定本级农业保险的实施细则,报自治区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备案。

4.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 篇四

财政部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金[2007]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从2007年开始,国家支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能繁母猪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保险制度。我部将根据地区间财力差异,对能繁母猪保险业务给予适当保费补贴。为做好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的各项工作,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附件: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2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支持解决“三农”问题,调动广大养猪户的积极性,保护能繁母猪的生产能力,进一步稳定生猪市场供应,建立有利于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保障人民生活,国家支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能繁母猪保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是指,财政部对省级财政部门组织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能繁母猪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的养猪户提供直接补贴。

第三条 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广泛参与、协同推进的原则。

政府引导是指财政部、省级及省级以下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财政部门)通过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积极宣传、推动和落实能繁母猪保险业务的开展,保护养猪户的积极性,促进生猪生产。

市场运作是指能繁母猪保险业务以经办机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在充分调动经办机构积极性的同时,重视经营风险并制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办法和措施。

广泛参与是指财政部、地方财政部门、农业部门、经办机构、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等有关各方要共同努力,促使符合条件的养猪户积极投保,将符合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纳入保险范围。

协同推进是指保费补贴政策要同其他支农惠农政策和农业信贷政策有机结合、协同推进,以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切实取得成效。

3第二章 补贴范围

第四条 财政部提供保费补贴的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其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致的能繁母猪直接死亡。重大病害包括:败血症、蓝舌病、痒病、猪瘟、猪肺炎、猪丹毒、蓝耳病、流行性腹泻、猪链球菌、口蹄疫及其免疫副反应;自然灾害包括:台风、龙卷风、暴雨、雷击、地震、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冰雹;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保险责任,由此增加的保费,可由地方财政部门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因人为管理不善、故意或过失行为,以及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所造成的能繁母猪死亡,不享受财政部提供的保费补贴。

第五条 财政部提供保费补贴的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其保险金额按照能繁母猪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并且不超过能繁母猪的市场价格。经办机构应以此为基础,测算保险费率。第六条 投保养猪户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繁母猪存栏量为30头以上;未达到此规模的,要通过专业合作组织或以村、乡为单位,以统保方式参加保险。(二)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第七条 财政部提供保费补贴的地区为:

(一)中部地区10省,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和海南;

(二)西部地区12省(区、市),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

(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中央直属的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和海南省农垦总局。

第八条 东部地区9省(市),包括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能繁母猪保险业务的保费由地方财政部门和养猪户共同承担,地方财政部门的补贴比例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第九条 财政部提供保费补贴的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其补贴标准为: 对于中西部地区,在地方财政部门补贴30%保费的基础上,财政部补贴50%保费,养猪户承担20%保费。

对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中央直属的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和海南省农垦总局,由财政部补贴80%的保费,养猪户承担20%的保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地方财政部门可以适当提高保费补贴比例,也可动员龙头企业为养猪户承担部分保费。

投保养猪户根据应该承担的比例直接缴纳保费。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地财政状况、能繁母猪饲养情况和养猪户承受能力,制定具体的保费补贴方案、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和相关推动措施,切实落实有关各方责任,扩大能繁母猪保险的覆盖面,认真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等各项工作,并将上述事项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会同经办机构,制定能繁母猪保险的具体保险条款、赔付责任承担办法等事项,并报财政部备案。保单上应载明财政部、地方财政部门、养猪户、龙头企业等有关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

4第三章 资金预算编制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地方财政部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应由地方财政部门预算安排,并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第十三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设立专门科目管理保费补贴资金。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能繁母猪的投保数量、保险费率、保险金额和保费补贴比例,测算财政部、地方财政部门各自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编制保费补贴计划,于每年9月底以前向财政部提出下预算申请,财政部审核后安排下保费补贴资金预算。

第十五条 财政部于每年4月初以前下达本保费补贴资金预算。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随时掌握保费补贴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执行中,如因投保数量超过预计数而出现保费补贴资金不足时,省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安排补足(包括财政部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部分),并在下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弥补。

第十七条 财政部和地方财政部门安排的保费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当年如有结余,抵减下预算。

第十八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中央直属的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和海南省农垦总局的保费补贴资金,按现行预算管理体制拨付。

5第四章 资金预算执行及监控管理

第十九条 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地方财政部门的主管保费补贴机构负责代编资金支付用款计划,根据预算执行进度向同级财政国库部门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

(一)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支付管理执行如下规定: 1.保费补贴资金列省本级预算的,由省级财政国库部门通过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经办机构。2.保费补贴资金列市县预算的,由省级财政国库部门通过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市县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再由市县财政国库部门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经办机构。(二)市级财政部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支付管理执行如下规定: 1.保费补贴资金列市本级预算的,由市级财政国库部门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经办机构。2.保费补贴资金列县级预算的,由市级财政国库部门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再由县级财政国库部门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经办机构。

(三)县级财政部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国库部门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经办机构。

第二十条 尚未开设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的地方,应当参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23号)关于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的有关要求,办理账户开设和信息备案手续。第二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按照本通知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于每年1月底以前将本级承担的本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到下级财政部门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或经办机构。财政部于每年2月10日以前参照上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将本保费补贴资金预拨到省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在确认地方财政部门承担的本保费补贴资金全部到位以后,财政部根据本下达的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和年初预拨保费补贴资金情况,将财政部承担的本保费补贴资金足额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地方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拨付的保费补贴资金后,应按照本通知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省级财政部门须将拨付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文件和收到财政部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后的预算分解文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根据保费补贴计划中应承担的比例,提前向经办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年终据实结算,不得拖欠。保费补贴资金不足时,省级财政部门须及时安排拨付;保费补贴资金结余时,经办机构须全部上缴地方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于终了后两个月内对上的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结算,编制保费补贴资金决算。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通过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对保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进行动态监控。省、市、县财政国库部门签发财政直接支付指令需载明的信息,以及向财政部反馈的动态监控信息,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国库集中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7〕5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6第五章 机构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提供保费补贴的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其经办机构要通过招标确定,招标要主要体现保险服务水平,避免恶性价格竞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确定的经办机构名称、法人代表、收款的银行账号、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报告财政部。第二十七条财政部提供保费补贴的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其经办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得到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二)具备两年或两年以上相关业务经验;

(三)机构网络健全,能够深入农村基层开展业务;(四)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能够承受相关经营风险。

第二十八条 经办机构可以采取自营、为地方政府代办、与地方政府联办等模式开展业务,具体模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确定。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政府部门应对经办机构的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采取以险养险、费用补贴等多种措施,支持经办机构开展业务。第三十条经办机构应不断加强业务宣传和人才培训,认真向养猪户介绍有关保险知识,明确告知保险责任范围,不断提高业务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三十一条 经办机构要对投保能繁母猪严格把关,准确核实投保数量和体貌特征。凡投保能繁母猪,须打上统一标识,并以此为投保依据,切实防范道德风险。7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编制保费补贴资金季度使用情况表及季度财务报告,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上报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省级财政部门应于终了后两个月内就上业务开展情况向财政部做出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投保数量、投保率、风险状况、经营结果等。对于保费补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省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将定期对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并作为调整下保费补贴额度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采取有力措施推动能繁母猪保险业务的开展,使能繁母猪的投保率达到100%。地方财政部门要将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财政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保证能繁母猪的投保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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