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2024-08-19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精选6篇)

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篇一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申请

1、申请

2、受理

3、材料审核

4、现场勘查 5起草批准文件、发放许可

1.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省安监局)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如果购买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可不再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保额的低限不得少于20万元/人);(省安监局)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省安监局)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省安监局)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省安监局)6.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省安监局)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省安监局)

8.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省安监局)

9.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省安监局)

10.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省安监局)

11.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省安监局)

12.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省安监局)

0元(省安监局)

(一)非煤矿山企业(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省安监局)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省安监局)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省安监局)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石油天然气开发生产的单位提供);(省安监局)4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省安监局)

5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省安监局)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省安监局)7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省安监局)

8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省安监局)

9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购买保额的低限不得少于20万元/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没有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应提供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的证明材料(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石油天然气企业提供);(省安监局)

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省安监局)

11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省安监局)

1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省安监局)

13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开发生产、储运单位提供);(省安监局)

14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采掘施工企业提供);(省安监局)

15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地质勘探单位提供)(省安监局)

16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地质勘探单位和采掘施工企业等单位从事爆破作业的,提供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不从事爆破作业的,申请人做出说明并加盖企业公章)。(省安监局)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篇二

A危化安许证受字„B‟C号

D:

你单位年月日提交的H危险化学

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E及相关文件、材料收悉。经审

查,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要求,I于年月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将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特此通知。

联系人: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或受理单位盖章)

年月日

申请受理通知书填写说明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中的英文字母分别表示为:

A—表示发证机关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字。如:北京市为“京”,河北省为“冀”;

B—表示年份。如2012年受理,即填写“2012”;

C—表示四位顺序号;

D—表示申请单位,填写申请单位的名称;

E—表示申请的类别(首次申请、变更申请、延期申请),选择性填写;

G—表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几条第几款规定;

H—表示申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

I —发证机关或受理单位。

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篇三

发文日期: 2010-02-21 名 称: 关于贯彻《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意见

关 键 词:

关于贯彻《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意见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实施办法》,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认真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督促非煤矿矿山企业严格遵守《实施办法》,依法持证生产。

二、省安全监管局委托市、县安全监管局接收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并进行初审。中央在皖、省属、市属(包括其控股、相对持大股)企业的申请,由设区的市安全监管局接收;石油天然气、地质勘探企业的申请,由省级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安全监管局接收;其他企业的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安全监管局接收。省安全监管局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市、县安全监管局的初审材料,应在省政务中心的省安全监管局窗口统一登记。

三、年采石量10万立方米以下(含10万立方米)的小型露天采石场,不分隶属关系,统一向所在地的县安全监管局提交申请。县安全监管局初审后,报设区的市安全监管局审查。设区的市安全监管局应明确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颁证的审查意见。不同意颁证的,应在审查意见中说明理由;同意颁证的,经市局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省安全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对逐级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核。

四、省安全监管局委托设区的市安全监管局对砖瓦粘土开采企业进行审核,企业档案资料由市安全监管局存档。市安全监管局对审核合格、同意颁证的,以正式文件报省安全监管局统一制证。

五、地下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领、延期,以及改扩建工程需变更许可范围的,由省安全监管局组织3名以上专家进行现场复核。其它矿山的现场复核,由设区的市安全监管局作出相关规定。对经过复核认为企业需要整改的,按照管辖权限分别由市、县安全监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企业完成整改后应提交有关单位出具的整改确认意见。专家现场复核与企业整改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六、原则上一个采矿许可证只发一个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受地质条件限制需设置多个生产系统的,应由有资质单位设计,并经省安全监管局同意。

七、危险性较小的砖瓦粘土、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等资源开采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县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可以不提交安全评价报告,但应当提交安全评估报告。

八、存储安全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应加盖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公章。

九、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的,由县以上有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但应提供商业保险公司出具的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其他商业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企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证明材料由安全评价机构出具。

十一、大中型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并报市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或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生产规模较小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其中:地下矿山应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并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独立选厂尾矿库、小型露天采石场经县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可以与邻近的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并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性较小的砖瓦粘土、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等资源开采企业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十二、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达到安全标准化四级以上(含四级),在提出延期申请时安全标准化考评超过6个月的,企业委托原考评机构进行安全标准化复核。复核合格的,可以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但需提交安全标准化等级复核的证明材料。

十三、对符合直接办理延期手续的企业,可以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十四、新建非煤矿矿山企业或独立的生产系统经有管辖权的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可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最长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试生产时限的,应报省安全监管局批准;试生产期间应及时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在取得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批复10日内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十五、申请延期的企业(含独立生产系统),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的,在取得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前,不得进行生产;期间需要进行整改才能延期换证的,必须制订整改方案,报经有管辖权的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停产整改,但整改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整改时限的,应报省安全监管局批准。

十六、企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除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外,应同时提交县以上有关部门签署意见的变更说明材料。

十七、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尾矿库、露天矿山的安全评价报告应附能反映现状的彩色图片。安全评价结论应明确给出评价对象在评价时与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及设计文件的符合性,出具符合或不符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明确结论,并在主要结论上加盖评价机构公章。

十八、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地区从事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十九、中央在皖和省属非煤矿矿山企业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二十、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中,涉及撤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企业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逐级报请省安全监管局作出决定,其它行政处罚按照管辖权限由企业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实施。

4.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篇四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山东省非煤矿矿山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职责分工、颁发范围、对象及相关概念

(一)职责分工

省安监局负责中央驻鲁、省管企业(含分公司、子公司及所属生产作业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委托设区的市安监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中央驻鲁、省管企业(含分公司、子公司及所属生产作业单位)之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二)颁发范围和对象

1、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向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及其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分公司、子公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向非煤矿山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只有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的企业,只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2、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中央管理的企业总部在我省境内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下一级与油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直接相关的生产作业单位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设有分公司、子公司的地方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总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其他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向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3、地质勘探单位。向最下级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的单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4、采掘施工企业。向取得《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相关矿山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5、尾矿库。向尾矿库所属企业及独立选厂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6、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盐场、砖瓦粘土开采企业。向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相关概念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

1、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

2、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

3、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非煤矿矿山企业独立生产系统,是指具有相对独立的采掘生产系统及通风、运输(提升)、供配电、防排水等辅助系统的作业单位。

尾矿库,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者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包括氧化铝厂赤泥库,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灰渣库。

地质勘探单位,是指采用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对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勘探作业的单位。

采掘施工企业,是指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工程施工的单位。

石油天然气企业,是指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的单位。

二、申请

中央驻鲁、省管非煤矿矿山企业(含分公司、子公司及所属生产作业单位)向省安监局提出申请,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向设区的市安监局提出申请。企业提出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一)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三)、(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从事爆破作业的,除应当提交以上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尾矿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地质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三)、(九)、(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采掘施工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三)、(九)、(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石油天然气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三)、(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三、受理、审核和颁发

(一)受理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依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二)审核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依照《实施办法》规定,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设区的市安监局对经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按照《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委托颁发有关问题说明》(鲁安监函字[2006]82号)的规定,向省安监局报送《许可证用印审批表》,省安监局在收到《许可证用印审批表》1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用印的决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到现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复核。复核时间不计算在45天之内。

(三)颁发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决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当自决定(用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延期和变更

(一)延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延期申请书;

2、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3、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提交的相应文件、资料。

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还应当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其结论须明确符合或者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时间应在提出延期申请前6个月内。

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在提出延期申请之前6个月内经考评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的,可以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但需要提交取得安全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延期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决定准予延期的,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不准予延期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直接延期

非煤矿矿山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期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1、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

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

3、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4、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办理直接延期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1、延期申请书;

2、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3、申请前6个月内获得安全标准化二级及以上的证明材料;

4、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的报告,主要包括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等情况;

5、中央驻鲁和省属企业由设区的市安监局出具接受日常监督检查及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证明材料,其他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出具。

(三)变更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1、变更单位名称的;

2、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3、变更单位地址的;

4、变更经济类型的;

5、变更许可范围的。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变更申请书;

2、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3、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及变更说明材料。

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省安监局和设区的市安监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五、监督管理

(一)档案和信息管理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和信息管理制度。省安监局负责中央驻鲁、省管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档案管理;设区的市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档案管理。设区的市安监局在向省安监局报送《许可证用印审批表》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次用印审批发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信息录入到全国统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否则不予用印。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和注销

设区的市安监局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符合撤销或注销条件的,应当向省安监局行文请示,待批复后,予以撤销或注销,并收回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之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采矿许可证被暂扣后5日内,应当向当地安监部门或原发证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待采矿许可证重新取得后,再向当地安监部门或原发证机关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非煤矿矿山企业在采矿许可证被撤销、吊销和注销后5日内,应当向当地安监部门或原发证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监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注销。

六、其他

(一)关于电厂灰渣库发证

《实施办法》规定,电厂灰渣库不包括在尾矿库发证范围之内,故不再对电场灰渣库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已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内的电厂灰渣库,将依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收回并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今后,电厂灰渣库不再列入非煤矿矿山监管范围。

(二)关于矿山工程施工资质

《实施办法》中规定采掘施工企业提交的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是指建设部门颁发的《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及相关矿山工程施工资质。采掘施工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当提交以上资质。对未取得以上资质且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采掘施工企业,应于2010年6月底前向建设部门申请颁发《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及相关矿山工程施工资质,并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复印件,对在2010年6月底前未提交的,将按照《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关于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检测检验

企业在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单位出具的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检测检验合格的报告。关于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界定问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正在组织制定标准,在标准出台之前,企业应按照现有有关规定提交需要检测检验设备、设施的检测检验报告,待国家安监总局标准发布后,补交相关报告。

(四)关于《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由于《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申领工作在我省尚未开展,企业可提交《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五)关于安全费用、风险抵押金

企业提交的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是指:非煤矿矿山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按规定使用的证明材料。缴纳并储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是指:企业按照《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企〔2007〕46号)的规定,到代理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和办理风险抵押金存储业务的证明材料。企业出具已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证明材料的,可不再提交缴纳并储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六)关于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等资源开采活动安全生产许可 根据《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为加强对资源开采企业的管理,对于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等企业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等文书格式

5.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篇五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颁发通知书

A危化安许证颁字„B‟C号

D:

你单位提出H安全生产许可证的E,年月日我局受理(受理编号:F)后,经审核,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或《山东

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G的规定,决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I或J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K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特此通知。

联系人: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公章)

年月日

不予颁发通知书填写说明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颁发通知书》中的英文字母分别表示为:

A—表示发证机关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字。北京市为“京”,河北省为“冀”;

B—表示年份。如2012年受理,即填写“2012”;

C—表示七位顺序号;

D—表示申请单位,填写申请单位的名称;

E—表示申请的类别(首次申请、变更申请、延期申请),选择性填写;

F—表示发证机关或受理单位自行设定的编号;

G—表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或《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几条规定;

H—表示申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

I —表示发证机关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J —表示发证机关本级人民政府。

K —表示发证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6.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篇六

(共三联)

A 职业卫生安许证受字[ B ] C 号

D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的 E

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初次申请、延期申请、变更申请)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暂行办法》的要求,我局于 年 月

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申请(受理编号: F)。自受理之日起,我局将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决定。

特此通知。

受理人:

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第一联

发证机关存档)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

(共三联)

A 职业卫生安许证受字[ B ] C 号

D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的 E

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初次申请、延期申请、变更申请)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暂行办法》的要求,我局于 年 月

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申请(受理编号: F)。自受理之日起,我局将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决定。

特此通知。

受理人:

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第二联

承办部门留存)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

(共三联)

A 职业卫生安许证受字[ B ] C 号

D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的 E

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初次申请、延期申请、变更申请)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暂行办法》的要求,我局于 年 月

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申请(受理编号: F)。自受理之日起,我局将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决定。

特此通知。

受理人:

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第三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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