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转业干部入职心得体会

2024-07-28

军队转业干部入职心得体会(通用8篇)

1.军队转业干部入职心得体会 篇一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心得体会

城西培训班

二〇一二年七月

一个月的军队转业干部培训转眼就要结束,时间虽短,但却让我受益颇深。此次培训紧紧抓住如何让军转干部加快转变心态、尽快适应新环境,顺利进行二次就业这个主要矛盾,以党和政府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相关政策为指导,本着对转业干部高度负责的态度扎实有效地开展培训。我始终严格按照学员守则严格要求自己,遵章守纪,努力学习,自身素质得到全面提高。

一、课程配置合理,通过培训知识水平理论素养得到全面系统提升。

包含讲座在内共开设21个科目,覆盖国情概要、市场经济、依法行政、公共政策、公共管理、公共关系、管理心理学、领导科学、公务员制度等学科,教学系统全面,针对性强,对我们这些军转干部来说无疑是一次及时和必要的岗前“充电”。通过学习使我对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有了更系统全面的认识和理解。使我对“十二五”期间云南省的发展前景和宏伟蓝图有了清晰的认识,对我省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有了全面的认识,增进了即将成为其中一员的我的自豪感和责任感。

省人社厅领导的讲座更是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针对性,了时代一大截。在这个知识爆炸的时代,不前进就是退步,迟早要被社会淘汰,更何谈为国奉献。培训期间,授课领导和教授们的理论素养和认知水平之高之深让我敬佩不已,他们那种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精一行的精神始终值得我去学习。

四、组织的悉心关注,让我感觉到大家庭的温暖。一个月的学习生活,授课老师的淳淳教导、学员们的互相帮助,让我深刻感受到家庭般的温暖。各级领导对我们的关心,使我感到了组织对我们的关注和厚望。从老师和学员们身上我学到了更多的社会知识、工作方法、为人态度和处事原则,这些有形和无形的一切影响和熏陶着我,使我更加成熟和理智。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我一定以这次培训为契机、为起点。正视过去,端正心态,正确看待转业安置,振奋精神,积极投身地方经济建设,努力实现自我价值。

2.军队转业干部入职心得体会 篇二

问:编辑同志,我们是事业单位的退休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时,我们都是技术等级8、9级。2006年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及2011年在当地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时,技术8、9级军转干部都是按照正副处级增加退休金、生活补贴。2012年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没有按照正副处级而是按照中级职称给予生活补贴标准,我们对这一做法很不理解。请问: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军队转业干部如何享受工资和生活补贴待遇?

读者:曾先生等

答:读者你们好!现就你们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军队转业干部的基本工资待遇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有关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6〕5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机关军队转业干部其规范的公务员津贴补贴按其已享受的职务工资标准对应的职务(岗位)相应待遇规定执行。

三、事业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其已享受的职务工资标准对应的职务(岗位)相应待遇规定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其在单位中实际任职岗位按单位奖励办法确定。

四、机关事业单位军队转业干部退休后,其生活补贴按其退休时退休费计算基数对应的职务(岗位)生活补贴标准规定执行。

编辑部:魏珉

职称评审向基层倾斜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问:编辑同志,我是县卫生学校的一名教师。在学校工作了20多年,属于县级基层单位。 2011年广西职称改革工作会议,职称评审向基层倾斜。请问:职称评审向基层倾斜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读者:田先生

答:读者您好!根据现行有效的政策文件,“职称评审向基层倾斜”实际是职称工作的思路或原则,是制定职称政策时考虑问题的出发点,而并非一条独立的职称管理政策。从现有政策看,“职称评审向基层倾斜”具体体现为职称外语、计算机免试政策及实施特殊的职称评审程序等政策规定。

(一)职称外语、计算机免试政策

根据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外语和计算机是参加职称评审的基本条件,但是由于工作环境、工作性质及要求等,基层的专业技术人员大部分存在外语或计算机方面相对较弱的情况,如果要求县、乡基层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市及区直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同等要求参加外语、计算机考试并成绩合格,很多县、乡专业技术人员将因此不能达到评审条件,从根本上失去参加职称评审的资格。为此,国家、自治区层面出台多项措施放宽外语、计算机评审条件,从政策层面,降低入门门槛,实现职称评审向基层倾斜。

一是职称外语免试及降低合格等级要求。2007年,国家人事部出台了《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规定“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放宽至县级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放宽外语成绩要求或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据此,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职改工作领导小组第三十二次会议研究同意,我区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改〔2007〕1号),明确规定“在乡镇以下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同时规定,调整职称外语考试等级要求,对县级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副高以上等级职称的,相比市级以上人员降低外语合格等级一级。即申报正高市级及以上单位需A级合格,而县级的只需B级合格,申报副高市级及以上单位需B级合格,而县级的只需C级合格。通过以上免试及降低外语合格标准政策,对县级及乡镇基层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给予倾斜。

二是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关于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工作的通知》(桂职改〔2001〕1号)规定,关于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对设在乡镇的企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目前暂不作参考的统一要求”。《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职办〔2009〕93号)进一步明确为对于“个别边远乡镇或确实不具备计算机运用条件的乡镇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申报参评专业技术资格情况,经县或市人事职改部门审批,可办理免试手续。

(二)实施特殊的职称评审程序

2012年,自治区职改工作领导小组就职称评审向基层倾斜问题再次进行了研究审议,形成关于对基层艰苦边远地区职称评审给予政策倾斜的决议,从程序上实现职称评审向基层倾斜。具体规定是通过政策引导,吸引县级以上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评应聘乡镇企事业单位空缺专业技术岗位。县级以上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未办理人事调动手续的情况下,以乡镇同等人员身份参加评审并按相关政策规定享受乡镇同等身份人员职称评审优惠政策。对通过上述方式取得的评审结果保留二年,在两年内调入乡镇单位工作的,则按程序报批及发证;如超过二年时间仍未调入的,则评审结果失效。对通过上述方式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设定三年的最低服务期,如在最低服务期内离开的,则取消其专业技术资格;如最低服务期满后离开,则其专业技术资格继续有效,可以带离。同时,还规定对乡镇单位现有专业技术人员加大政策倾斜力度。对有岗位空缺的乡镇单位,所在评委会应根据岗位空缺数额,对其本单位参评人员给予优先通过。

以上政策规定,结合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从政策上放宽了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参评的条件和程序,从根本上解决了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参评资格及为基层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问题。因此,职称评审向基层倾斜确实得到落实。编辑部:魏珉

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退休高级技师何时能享受相关生活补贴?

问:编辑同志,我们是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退休的高级技师,退休前都是单位的技术骨干。从2012年1月1日起,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规范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津贴补贴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191号)文件精神,该文件没有高级技师的补贴标准,只能暂按高级工的标准发放补贴。请问: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退休高级技师何时能享受相关生活补贴?

读者:张先生等

答:读者你们好!你们在来信中提出的有关技师补贴标准问题,自治区已于2012年11月12日出台了指导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2〕83号)第三条强调指出:“补充部分岗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根据桂人社发〔2012〕63号关于‘从2012年1月1日起,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标准)可按所在地政府规定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标准执行’的要求,各地在制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时,应按第一条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的待遇水平关系原则补充制定相应的正厅、二级正高、高级技师的生活补贴标准。”

你们的生活补贴问题,按各市贯彻落实上述文件后的相关规定执行。

编辑部:魏珉

3.企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 篇三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进一步 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各人民团体:

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对于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求真务实的作风,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中央制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

2007年6月5日(此件发至县团级)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下发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妥善安置了×余名军队转业干部和×余名随调随迁家属,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保证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顺利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为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调控军队干部转业数量

加强军队干部总量调控,合理确定干部补充数量,确保干部队伍规模适度、编配相符、进出有序。搞好干部的调余补缺,加大交流力度,使人才资源在军队内部得到充分开发利用。对未达到平时服现役最低年限和任职最低年限的干部,从严控制转业。师级干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主要作退休安置;申请转业的,实行严格的指标控制。军队干部转业对象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审核确认。

二、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

(一)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分配,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坚持指令性分配办法的同时,积极总结探索与服役期间德才表现、贡献挂钩和考核选调、考试考核、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分配办法。军队转业干部的岗位安排以工作需要为主,兼顾本人意愿,确保军队转业干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二)妥善解决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需要的行政编制。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数的25%增加行政编制。按25%增加行政编制后有缺口的,首先用自然减员空缺出来的行政编制解决;解决后仍不够的,可专项向中央机构编制部门报告。各级党政机关在制定人事安排计划时,要充分考虑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情况,预留出部分职数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中央下达各地使用的政法专项编制,应有一定数量用于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中央机构编制部门为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给有关地方增加的行政编制,不得挪作他用。

(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安排好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对担任师级领导职务和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部门和单位,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要把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安排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根据工作需要和转业干部的德才条件,有计划地选调到市(地)、县(市)级领导班子或者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任职。要制定优惠的政策措施,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艰苦地区、基层、企业事业单位工作。

(四)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其上级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解决所属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所需增加的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等问题,保证安置计划的落实。

三、完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

(一)军龄满20年的师、团、营级职务(含相应职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要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引导工作,使确有自主择业愿望和就业创业能力的干部选择自主择业。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和生活性补贴计发办法,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退役金和生活性补贴的调整,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和生活性补贴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经济比较发达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月退役金与生活性补贴之和,低于安置地党政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是否发给差额补贴,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落实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医疗、住房保障政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就业期间的冬季取暖费,按照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各地要完善管理服务体系,创新管理服务机制,充实和加强力量,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做好管理服务的各项工作。要勇于实践,认真总结探索社区、街道、乡镇关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和做好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的经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要按规定及时接转组织关系。基层党组织要加强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的管理,严格组织生活,扎实有效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就业创业;安置地政府要通过提供政策咨询、发布就业信息、组织人才交流、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制定和落实有关优惠措施等形式予以协助;用人单位要充分发挥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作用,依法保障他们的权益,形成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作为、政府协助、社会支持的就业创业良好环境。

(五)切实保障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管理经费的落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由地方财政保障的经费,安置地财政确有困难的,可由省级财政根据情况给予适当支持。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四、调整部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区去向的条件

(一)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的范围,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户口所在地安置,该地区为艰苦边远地区和高山海岛地区县(市)的,其上述亲属(不含随军、离退休安置或工作调动)须取得该地区常住户口满5年,且有独立合法产权的住房。

五、加强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一)要把军队转业干部的教育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及人才资源开发的总体规划,充分发挥军队转业干部培训机构和其他社会培训机构的作用,积极探索建立多形式、多渠道的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体系。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质量。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政府主导、依托社会、个人自愿、按需培训”的原则,可依托现有创业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进行职业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创业能力。

(二)军队转业干部在离队报到前,军队各级组织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加强军队转业干部离队前的教育。要认真进行形势政策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有条件的还可组织一些专业技能培训。地方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配合。

(三)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军队要加大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经费支持力度。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际需要和发展要求,适当提高教育培训经费标准。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六、改进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办法

(一)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为公务员、且符合公务员转任规定的,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主要在事业单位和企业妥善安排。对安排到实行劳动合同制、聘用制企业事业单位的随调配偶,应当给予3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二)各地区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形势,积极开展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就业的改革试点工作。可根据随调配偶意愿,采取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费等措施,由本人自谋职业。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七、切实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妥善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要从大局出发,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实和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的力量。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责任制,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互相支持,把中央制定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要严肃工作纪律,防止和纠正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以及在移交和安置工作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

(二)军队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要积极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认真搞好军转安置政策的宣传,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离队前的管理,帮助军队转业干部解决实际问题,教育和引导广大军队转业干部自觉服从国家和军队改革需要,正确对待组织安排,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建功立业。

(三)要适应改革不断深化、社会利益关系调整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发展的新形势,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适时调整相关规定,不断深化中国特色退役军官安置制度改革,努力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退役军官安置新路子。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见未规定的事项,按照中发〔2001〕3号文件及其配套文件执行。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文件

中发〔1998〕7号

关于做好1998年和军队裁减员额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1985年人民解放军裁减员额100万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各级党委和政府把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全国共安置了93万余名军队转业干部,有力地促进了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党的十五大提出,人民解放军在八十年代裁减员额100万的基础上,将在今后3年内再裁减员额50万。这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走有中国特色精兵之路的重大战略决策。按照党中央的这一决策,近3年内军队将有一批干部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工作,其中1998年有5万人,明后两年的数量更多一些。妥善安置这批军队转业干部,对于保证党中央战略决策的顺利实现,推进军队的改革和建设,维护稳定团结的社会政治局面,促进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这批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是在国家深化改革和军队体制编制调整精简、裁减员额的新形势下进行的。党的十五大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跨世纪发展做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国家行政机关正在进一步精简机构和人员,国有企业将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新的形势和任务对军转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安置任务十分艰巨。中央认为,军队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宝贵财富。军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军转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和为军队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把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精心部署,狠抓落实。妥善安置这批军队转业干部,是保证裁减军队员额50万顺利实现的关键所在,是巩固军政军民团结,关心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实际行动。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执行各项安置政策,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把每一个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好、安置好、培训好、使用好,使军队转业干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为了确保1998年和军队裁减员额期间转业干部安置任务的圆满完成,推动军转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这批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仍由其原籍或入伍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安置。到非原籍或非入伍地安置的接收条件,仍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现行的规定执行。对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转业问题,要统筹考虑。双方同时转业的,可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入伍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留队一方以后转业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这批军队转业干部采取指令性计划分配的办法进行安排。需要加强和充实人员的政法、安全和有关执法监管等部门,要优先接收安排军队转业干部。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一些特殊的保障措施和优惠政策,鼓励转业干部到企业去工作。凡有增员计划的部门和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数量不得少于其增员计划的15%。各级行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所需编制,一般应在本单位编制员额中解决;编制满足或超编的,所需编制仍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关于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会议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发〔1986〕98号)的规定。对于安排进入国家行政机关的转业干部,接收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进行必要的考试、考核,择优选调。

所有党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都有责任和义务接收安置转业干部,各级党政机关要带头完成安置转业干部任务。中央国家机关在各地的直属单位,要加强同当地军转安置部门的配合,积极完成转业干部分配计划。中央国家机关要支持在各地的直属单位认真完成安置任务。

三、对于这批军队转业干部,应根据本人德才条件和地方工作需要,根据其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和专长进行安排。要重点安置好师、团职转业干部。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师职转业干部,一般要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少数接收数量较多的地区,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也可安排与其原军队职务相对应的非领导职务。对任现领导职务满4年的团职转业干部,仍按照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团职转业干部职务安排工作的通知》(〔1990〕国转联字3号)的规定安排。

各地区、各部门按规定增加的行政编制,要优先用于安排师、团职转业干部;接收师、团职转业干部较多的地区和部门,安排领导职务确定有困难的,经省(部)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加首次任命的相应的非领导职务职数。师、团职转业干部未安排相应职务的,分别享受当地市(地)、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对自愿到国家规定的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和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致残、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及从事飞行和舰艇等工作的转业干部,除按现行规定给予优待外,应在职务和工作安排上给予照顾。

对在西藏服现役满15年的师、团职转业干部的职务安排,可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西藏干部队伍、领导班子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加办发〔1994〕20号)中关于安排西藏内调干部的规定执行。

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尽量按其专业对口安排。凡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有关资格考试合格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或经军队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并按规定任命的专业技术职务干部,按照原在军队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优先聘任。事业单位因职数限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确有困难的,可报经省(部)级职改部门核准,适当增加专业技术职务数额。

实行劳动合同制、聘任制的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参照其原军队职务,聘任到领导和管理人员工作岗位上,并给予2至3年的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随意解聘、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转业干部按自愿原则,可以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或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仍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的通知》(国发〔1995〕19号)的规定执行。在确定转业干部工资待遇时,应按照转业干部转业时军队的职务(含技术等级)和工资,根据国发〔1995〕19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套改。

原在军队担任中等学校教员或护士工作,转业后继续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教龄或护龄应连续计算,并享受同类人员的有关待遇。

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所任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原军队职务等级的,按照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干部职务等级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

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同职级干部的医疗待遇。军队干部转业后,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医疗保险,享受与其军队职务等级对应的地方同级干部的医疗保险待遇。转业干部的军龄计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享受所在单位同等人员的同等待遇。

对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养老保险时,其军龄应视为缴费年限。军人保险制度建立后,转业干部在服役期间的保险基金,转移到接收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

五、军队转业干部在上岗前要进行专业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安排,按专业编班,采取适当集中、条块结合的办法进行,时间不少于3个月。培训要坚持以转业干部上岗后急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主要内容,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转业干部培训作为开发人才资源的重要途径,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干部教育规划。要积极支持和鼓励转业干部参加各类成人教育和培训。有关院校和培训机构,要积极承担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任务。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要坚持为培训转业干部服务的方向,军转部门要加强对培训中心的领导和管理。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入,主要用于弥补转业干部培训经费的不足。

1998年中央和军队(含武警部队)分别按每名转业干部570元和330元的标准拨发培训经费,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补助。军队转业干部在培训期间,享受本单位在职人员的同等福利待遇。

六、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继续贯彻“以地方解决为主,中央财政补助为辅”的方针。为了保证3年军队裁减员额期间转业干部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国家要增加对建房经费的投入。1998年中央财政按全迁户转业干部每人3500元,其余转业干部每人3000元的标准拨付建房补助费。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增加解决转业干部住房经费的投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助的建房经费应落实到接收转业干部的部门和单位。转业干部自己解决住房的,建房补助费可以发给本人。

各地区应根据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实际,切实解决好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对转业干部中的全迁户,应采取各种形式在报到前落实他们的住房。要把转业干部住房纳入当地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划,优先加以解决。接收单位向职工分配或出售住房时,对军队转业干部应优先安排。凡现任职务低于原在部队职务的,应参照原在部队时的职务享受所在单位相应职级干部的住房标准和优惠政策。要继续抓好解决转业干部住房试点工作。为转业干部集资建房的,按《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1993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36号)的规定享受有关政策,所需建房用地由各级政府采取行政划拨的办法给予解决。

住军队营房的转业干部,在地方未解决住房前,军队应当允许其居住。地方已解决住房的转业干部,应当及时搬出军队营房。

七、各级政府对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当与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同时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地方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转业干部随调家属,要做好其养老保险档案和基金的转移工作。

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及未参加工作的子女随同转业干部调迁,当地政府应予落户。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各地接收安排转业干部(含因工作需要经军转部门批准的)及其随调随迁的配偶子女,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军队转业干部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当地教育部门负责安排,任何单位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

八、1998年分配到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转业干部9月至12月的行政事业费,由军队(含武警部队)按照转业干部分配计划数的60%和财政部规定的各地标准,在本通知下发后一次拨给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由该办公室转拨各地;1999年的行政事业费从当年1月起,由财政部门按转业干部分配计划数的60%拨发。

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各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各级审计、财政部门对安置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加强监督、审计。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于1998年7月底以前,做好今年转业干部的分配工作并发完报到通知,整个安置工作于8月底基本结束。

十、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应当积极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当地政府下达的分配计划和要求,积极完成安置任务。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拒绝接收转业干部。各地区要在结合实际,认真落实各项安置政策规定的同时,积极研究探索军转安置工作的改革。各级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军转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廉政勤政,恪尽职守,切实保证安置任务的完成。部队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要切实加强对转业干部的管理教育,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广大军队转业干部要保持和发扬人民解放军的优良传统,顾全大局,服从组织安排,在新的工作岗位上,为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做出新的贡献。

中共中央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4.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篇四

中发[2001]3号

2001年1月1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第三条 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第四条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第五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

第七条 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管理全军干部转业工作。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干部转业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全军转业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的移交,并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第八条 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第九条 军队转业干部应当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服从组织安排,努力学习,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十条 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突出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国家和军队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转业安置计划

第十一条 全国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解放军总政治部编制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第十二条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一)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

(二)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三)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第十三条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一)年龄超过50周岁的;

(二)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五)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六)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第十四条 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下同)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50周岁以下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担任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超过50周岁、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准转业,另行办理。

第十五条 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或者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成建制成批军队干部的转业安置,由解放军总政治部与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协商办理。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计划外选调军队干部,经大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核并报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转业后,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办理审批。

第三章 安置地点

第十六条 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第十七条 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第十八条 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第十九条 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自主择业的;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第二十条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第二十一条 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第四章 工作分配与就业

第二十二条 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

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第二十三条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优惠的政策措施,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艰苦地区和基层单位工作。

对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德才优秀的可以提职安排。

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同级副职。

第二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者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

党和国家机关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数的15%增加行政编制,所增加的编制主要用于安排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把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安排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有计划地选调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安排到市(地)、县(市)级领导班子或者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任职。

第二十六条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

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七条 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第二十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第二十九条 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子3年适应期。

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

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三十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党委、政府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一条 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第三十二条 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十三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视情提供低息贷款,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

第五章 待遇

第三十四条 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十六条 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l%。

第三十九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一)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第四十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其工资等各项待遇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第四十二条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第四十三条 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第六章 培训

第四十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政策和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十五条 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进行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在安置前组织适应性培训。培训工作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质量。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十六条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专业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部门或者专业编班集中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

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

第四十七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负责培训的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竞争能力。

第四十八条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主要承担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适应性培训和部分专业培训,以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的管理。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助培训经费的不足。

第四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师资、教学设施等方面,支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对报考各类院校的军队转业干部,应适当放宽年龄条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应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投档。

第七章 社会保障

第五十条 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单位工作后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政府或者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住房补贴的规定执行。

军队转业干部因配偶无住房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超过家庭合理负担的部分,个人支付确有困难的,安置地政府应当视情给予购房补助或者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五十二条 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杜会保险待遇;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五十三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家属安置

第五十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

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当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五十五条 军队转业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性的,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第五十六条 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

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五十七条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第九章 安置经费

第五十八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军费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加大投入。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涉及的行政事业费、培训费。转业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和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现行的经费供应渠道予以保障。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经费的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补贴。安置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解决。

第五十九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障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第六十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克扣、侵占,有关职能部门对安置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一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条件。

第六十二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计划安生、就业指导、就业培训、经费管理和协调军队转业干部的社会保障等工作。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管理,主要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指导、就业培训、协助就业、退役金发放、档案接转与存放,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其他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负责。

第六十三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可以视情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

第六十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到地方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涉及原部队的,由原部队协助安置地政府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不到地方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原部队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军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罚。

第六十五条 退出现役被确定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接收安置单位报到时,应当到当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军官登记,履行其预备役军官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此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以往有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5.军队转业干部入职心得体会 篇五

关键词:军转 张为臻 自主择业军队干部 转业安置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6﹞1号)规定:

(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衔龄、任职年限、边远地区工作年限和配偶随军并取得常住户口计算时间等截止日期,为批准其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2)地方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直接入伍的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比照同期入军队院校学习的干部相应确定自主择业条件。

(3)收归军队建制的人武部干部,属于转业复员军人的,期收归前在人武部工作时间连续计算军龄。

(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工作单位以军队任职命令确定的单位为准。

(5)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外出学习(进修)或者代职在1年之内的,计算为其原部队驻地工作时间;在1年以上的,计算为其原学习(进修)或者代职部队驻地工作时间。

(6)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边远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时间,累加计算,不满12个月的按1年计算。

(7)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在飞行、舰艇学院学习的,其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时间,从飞行、舰艇学院学员档案记载的上飞机、舰艇时间起计算。

(8)跳伞兵服役年限,不视同从事飞行年限。

6.军队转业干部入职心得体会 篇六

一、回部队结算的经费项目:转业费、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伤亡保险、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这一项不是每个人都有)

二、最关键的是住房补贴,这是钱最多的一项,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一项。因为财务软件每年都要升级,问题很多。住房补贴的明细表里有一次算清一项,这一项很关键,一定看清里面的入伍时间、提干时间、享受住房补贴(公积金)时的职务军衔、入伍前工龄等。如有疑问不要轻易签字。因为直接影响你的住房补贴(公积金)额。地方大学生入伍的干部可一定要注意大学四年的住房补贴是不是给你算进去了。这也是各单位容易出问题的地方。

三、转业费包括生活补助费和安家补助费两项。在转业费结算凭证上签字时要看清入伍时间、提干时间、转业时间、职务军衔、入伍前工龄等。这些项目的对错直接影响你的转业费。

四、要与同年入伍、同年提干、与你现在职务、军衔相同的人比一比,如果差别在一千元内是正常的,超过一千元,要注意了。

五、在结算退役医疗保险时要注意个人缴费部分和国家补助部份是符相同。

六、如果你有疑问提出时财务人员说所有数据都是软件自动生成的,没问题。那么请不要太相信软件,军队财务软件几乎年年换,一年升N次级,在提取以往数据时经常出错。生活费的基础是工薪档案,而工薪档案里的基础数据是由干部部门或军(警)务部门提供、财务人员录入的。只要是人干的活就有出错的可能。比如入伍时间少一个月,你可能几千元就没了。

七、转业费计算方法:

1、生活补助费:连续军龄不满8年的不享受。8至9周年的发3个月基本工资。9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一年增发 一 个月,累计不超过十六个月。

2、安家补助费:干部军龄在14周年以内的发4个月基本工资,从第十五年起每满一年增发0.5个月基本工资。3、9周年以上军龄不满1年的零月按周年计算。

4、军龄时间从批准参军之日起至下达转业命令时止。

八、住房补贴计算方法:

1、住房补贴包括基本补贴和一次算清。

2、一次算清:A、1999年12月1日以前提升军官、文职干部的:一次算清住房补贴=1999年12月份基本工资*住房补贴系数(0.4094)*1999年12月(含)以前的军(工)龄月数+每平米每年8元*1992年6月30日前的军(工)龄年数*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B、2000年1月以后提升军官、文职干部的:一次算清住房补贴=提干命令下达当月基本工资*住房补贴系数(0.4094)*提干前的军(工)龄月数

3、基本补贴=月基本工资*住房补贴系数(0.4094)

4、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正师职(技术4、5级)120平米;副师(专业技术6级或高级专业技术7级)105平米;正团职(专业技术8级或中级专业技术7级)90平米;副团(专业技术9级)80平米;营职(专业技术10级、11级)70平米;连排职(专业技术12、13、14级)60平米。

(三)财务部门:结算费用一共有11项。

1、生活补助费(9周年以上军龄的享受,地方大学四年计算在内。3个月基本工资,以年底月基本工资为计算标准,下同。超过9年每增加1年军龄,增加1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不超过16周年;

2、安家补助费(14年军龄以下,4个月基本工资;14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军龄,增加0.5个月基本工资,不满1年按1年算);

3、差旅费(前往安置地的单程车费),本没有发放探亲路费的也别忘了索取;

4、奖励工资,以8月份工资为基准。不能当时发放的,以后也要记得索取;

5、伤保费、医保费,看你工资单每月扣多少标准发放,只要交费起始时间正确就不会错,财务部门有专门的计算软件。

6、住房公积金。从任干起,03年12月前,每1年军龄按标准发放,不满一年按半年;04年01月后,按每月标准,截至07年12月;取两项之和;

7、服装费,各军兵种不同,350元左右;

8、住房补贴结算:入伍时算起,99年12月以前一次算清=99年12月基本工资×军龄月数×0.4094+8元×92年12月以前军龄月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平米数。2000年01月起,按每月基本工资的0.4094的比例发放。注意这里是最容易出问题的,随便摆弄一下几百上千甚至上万元就出去了,比如有的地方大学生给漏了4年。这份钱,只有交了部队公寓房后才能领取,有的单位还要经公示后才能领取。

9、其他正常费用。如,身体有伤病残的可申请一定的医疗补助;退领粮差、伙食补助;独子费、分居费、保教费、降温费、大节日生活补贴、无工作随军家属生活补助等,如当年的未领取一定不要忘了索取;报销一定的培训班学费等等。有些费用,如果与领导、财务部门负责人员的关系比较铁,可以多报领一些。

10、核对并办完上述这些,千万不要忘记领取工资关系1张,对清职务、军衔档次、军龄等要素别出差错,最好把扣除的工作性津贴也给补上并加在工资关系里,还要问清楚地方何时开始接供。

11、如果有需要退交的物品、押金等,也要弄利索,别留后遗症。

7.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必读政策及规定 篇七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必读政策及规定

户口对军转干部转业的影响和对策: 1,本人户口

a,参军当战士,再考军校。

以你第一次参军时的本人户口所在地为安置地;复员后通过高考进入军校的,以你复员后的户口所在地为安置地。第一次参军时,为工厂工人,特殊入伍的,国家照顾对象的,户口以你参军时出具入伍证书的当地武装部为安置地。

b,通过高考,考入军校的。

一般都是以你高考报名“前”户口所在地为安置地,高考报名后的户口所在地与军校入伍通知书所写户口不一的,以接收你的入伍证明材料的当地武装部为你户口安置所在地。凡是考取军校但是没有注销户口的,入校入伍后户口落在其他地区的,一律以高考报名前的户口所在地为安置地。

天津地区如果为蓝印户口的,落户不满4年的,或者不满最低2年的,或者没有结婚在天津没有生活基础的,以你蓝印户口迁入前的户口为安置地。

深圳地区,如果高考时户口为97版的,落户必须满4年,否则以迁入前户口为安置地。西安地区,成都地区,如果发生特殊情况,一律按照挡案上所填写的入伍前户口所在地为安置地。

c,地方大学毕业,参军入伍,成为战士或士官,后在部队考军校成为干部的。如果军转干部转业时,没有在达到当地要求的服役年限,一般是以高考报名时“家庭户口”所在地为安置地,本人户口和家庭户口不一致的,以本人户口为安置地。如果服役达到一定年限,需要以本人户口为参照时,采用当干部时部队所在地为安置地,直辖市,省会,特区不受此限,以当地当年的政策为准。

d,地方大学毕业,参军入伍,成为战士或士官,复员后再通过研究生考试成为干部的。以你复员后户口所在地为安置地。

e,地方大学毕业,参军入伍,成为干部的。

以参加高考报名“前”的本人户口或家庭户口为安置地。但是现在个别地区,以你成为干部“前”的家庭户口所在地为安置地,但要求必须有相应的年限。

2,父母户口。

a,父母离婚的,以抚养(或监护)一方的户口为安置地,必须出具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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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父母户口分开的,按照落户时间确定,以最早形成的户口为安置地(部分地区有专门的规定)。

c,父母一方户口因死亡或失踪而注销的,以另一方为安置地。

d,父母一方的户口为单位集体户口的,一般由军转办根据情况确定。个别地区以形成时间的早晚确定安置地,个别地区以父亲的户口所在地为安置地,很多地区由干部本人选择。

e,干部入伍后,父母户口变迁的。迁入不满4年的,以迁入前为安置地(这一点,各个地区掌握的尺度不一样,有的地区要求是4年,有的要求5年,有的要求2年)父母一方迁入的,以迁入前的为安置地(有些地区对此点的要求不一样,04年成都地区不承认父母一方迁入的户口的,北京地区00-03年也是不承认)。如果迁入前父母户口分离的,迁入后父母户口合一的,以迁入后父母户口为安置地。

d,国家政策迁移的。父母户口由于国家政策迁移的,比如:三硖移民,3线工厂迁移内地,军工厂迁移,支边回乡迁移的,都按照国家优惠政策对待,一般都不会对此有更多的要求,一般是迁到哪里,就以哪里为安置地。

3,配偶户口,关键就是结婚“前”的“前”。

a,结婚登记时,配偶户口为学生集体户口的。在安置时如果需要以配偶户口为参照,则以配偶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为安置地(大多数指高考报名前户口),目前部分地区大都不承认学生集体户口。如果结婚后,配偶户口成为当地常住户口的,则结婚必须满规定的年限(2年)或者落户满2年(成都地区,重庆地区,西安地区都有此土政策)。

b,结婚后,配偶户口变迁的。以变迁前的户口所在地为安置地,如果迁入落户满2年或4年的,以变迁后的为准。(要看当地的政策)c,结婚又离婚的。看结婚的年限。北京地区由于很多老转钻漏洞,所以现在对这个现象卡的很严。北京等大城市,都要求结婚满5年后离婚的可以落北京,而且规定,离婚不满2年军转干部转业安置的,不能进北京(土政策)。由于这个漏洞用的人很多,所以现在各个地方都在卡,新政策很多,还是以当地当年的政策为准。

4,集体户口

总的原则:学生集体户口不承认,人才市场集体户口不承认,随军集体户口有条件承认。

大家要明白的是:集体户口分好多种。目前各个地方承认的有:

学校老师职工的集体户口,单位企业的集体户口,人事局为解决一些私营企业没有集体户口而设立的集体户口,劳教人员的集体户口,移民而设立的集体户口,拆迁而设立的集体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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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有集体户口而没有“以此集体户口”办理身份证的,有些地方不承认。随军集体户口的,根据规定,符合政策的承认,不符合的不承认。由于部队造假,改档案的情况太多,目前很多地方的都是要求地方的公安来协查,不承认部队出具的证明材料。特殊情况:

1,购房入户。大部分地区不承认这个购房入户的,需老转自己想办法。但是可以负责任的说:05年成都地区,04年北京地区,04-06年的内蒙古地区,有购房入户的老转成功了。我在工作中也发现,一般如果部队或者组织出面来协调,购房入户也是可以成功的。

2,内蒙古,天津,深圳,珠海„„部分地区的所谓的“蓝印”户口。需要老转们认真对待,05年以前,南方地区一般对此户口,全部认为是临时户口,很多都不承认,特别是部分地区的蓝印户口。所以对这个问题,如果有此户口的老转,必须和当地的军转部门密切联系,询问相关政策。这个问题相当尖锐,05年军转干部转业的老转就有此问题出现过,已经引起了军地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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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班学习总结 篇八

一、收获方面:

丰富了专业理论知识,强化了法律意识,增强了做好本职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是专业理论水平进一步得到提高。我在部队长期从事政治工作,自以为专业理论方面底子厚,能力强,能游刃有余,通过培训,才了解到自己的浅薄,来到地方,我们必须从零开始,填补空白。通过一个月多月的培训,认真学习了政府职能结构与运作、公共行政、公共政策、公共经济、依法行政、公文写作、国家公务员制度、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等专业知识,同时通过部分课程的学习,加深了认识和理解,有力地提高了自

身的业务素质。所学课程既符合今后的工作实际需要,又满足了我个人的求知欲望。公共行政管理,使我学到了新的管理方法、领导艺术和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公务员管理和《公务员法》知识讲座,让我了解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公文写作的学习,使我掌握了公文的写作方法及现代化办公方式。极大的丰富了我的专业理论,为以后更好的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法律意识进一步得到强化。这次军转干部培训,通过法律法规授课、专题案例分析等形式,学习了地方工作须知的法律法规制度,进一步强化的我们的法律意识,也提高了我们依法行政的能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是我国的基本方略。在当今时代,不懂法是无法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作为一名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加强学法的力度,要做到真学、真懂、真用。只有这样才能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践以人为本,真正做到执政为民,塑造干净办事的形象。在本次培训过程中,法律法规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学习内容,学习了《公务员法》解读、《公务员行为规范研究》、《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研究》等,强化了自身的法律意识,提高了依法办事的能力,加强了廉正自律的意识。

三是事业心责任感进一步得到增强。原来在部队工作和生活,对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以及各方面情况了解不够深刻,通过参加军转干部培训学习后,特别是听取了专家教授的讲课和优秀转业干部的经验介绍后,进一步对地方的发展情况和地方政府的运作情况的了解,增强了做好工作的信心。主要表现在:一是通过学习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介绍,对重庆的发展前景有了更为深刻的了解;二是通过学习交流,了解了军转干部在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从而对军转创业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三是通过听取优秀转业干部的工作经验介绍,看到他们转业到地方工作后,虚心学习、刻苦转研、淡薄名利、兢兢业业地作出了突出的成绩,受到干部群众的好评等事迹,极大增强了做好工作的信心。转业不是沦落,不是混日子,不是安等退休,而是发挥才智,创业建功,建设地方经济的开始。

二、心得方面:

调整了心态,得到了缓冲,增强了干好地方各项工作的决心和信心。

面对复杂的社会新环境,如何应对来自各个方面的竞争和压力是自身能否走出困境重新步入新工作的关键所在,也是解决自己今后近xx年的工作、生活能否顺利开展下去这个问题的重要前提条件。

一是摆正心态。来到新的工作岗位和工作环境,最重要的是调整心态,做到心随人转。首先是甘当普通老百姓,与群众打成一片;其次是保持低姿态,绐终保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从零开始、从头做起的心态,甘当学生,甘作新人,做到“穿什么衣服唱什么戏”、“在什么山上唱什么歌”。

二是积极适应。“欲改变之,则先适应之”。尽快熟悉新工作,融入新工作环境,学会不断调整自己,努力改正与新的工作环境不协调、不和谐的东西。注意总结经验,对一个工作阶段结束或一项任务完成后,及时对其中的利弊得失进行分析研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摸索规律,为今后的工作不断进行铺垫,从而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三是重新定位。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一个人有什么样的世界观,就会有什么样的观察问题和处理问题的方法论。社会是一个大舞台,每个人都在这个舞台上扮演着一定的角色,角色影响着每个人的行为。有什么样的角色定位,就会有相应的行为倾向;用什么样的心态看待人生,就会表现出什么样的工作态度和生活态度。通过本次培训,我的思想转变了,现在觉得能为人民干实事的岗位就是好的工作岗位,能为人民服务的工作就是好工作!无论在哪里工作,只要心中想着人民群众,就一定能干出属于自己的成就,一定能够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四是有所作为。本职工作的完成情况是检验转业干部能力的一块试金石。因此,我们必须在本职岗位上竭尽全力,有所作为,从而赢得干部职工对自己的信任。同时,要注重团结,和同事搞好关系,处处体现出转业干部海纳百川、容人容事容言的胸襟和气度,以自己的真诚和热情打动人,团结人。同时还要有主人翁意识,以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从事新的工作,爱岗敬业、脚踏实地、多做工作、多挑重担、多提想长远谋发展的建议,促进各项工作的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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