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须知

2024-09-14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须知(13篇)

1.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须知 篇一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须知!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发电项目建设和监督管理,委托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单位承接技术、信息和工程质量控制工作。

2、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为什么需要备案?不需要国家补贴的项目能开工建设么? 现阶段分布式发电仍然需要国家补贴,假定每年安装600万千瓦分布式发电,全年发电量至少70亿度,如果每度电补贴0.42元则需要几十亿元人民币,为了优化补贴资金配置,备案是必须的,分布式发电项目由地市级或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实行备案管理,如果项目不需要国家补贴,则可直接实行备案管理后就可以开工建设。

3、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如何备案,应准备哪些材料?

项目单位向地市级或县级能源主管部门提交固定资产投资备案表和分布式发电项目备案申请表,应包含以下材料:

(1)符合建筑等设施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相关规定的项目方案(2)项目用地或屋顶等场所使用证明

(3)地市级或县级电网公司出具的项目并网接入意见

(4)如果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则需要提供与电力用户签订的能源服务管理合同等材料

(5)地方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4、哪些情况可能出现备案失败或者失效?

地市级或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受理项目备案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告知项目单位,当申请项目的累计规模超出该地区指导规模时,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发布通知,停止受理项目备案申请,分布式发电项目备案有效期内如果无特殊原因未建成投产,项目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5、备案过的项目还能够申请变更么?怎么变更?

备案过的项目一般情况下不能随意变更,如果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必须变更方案,则必须按照当初的申报程序申请方案变更的。

6、个人(家庭)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怎么界定?有什么优惠政策? 鼓励各位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以及个人等作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个人安装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原则上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电网调节余缺,对于自用光伏电量,自动抵消电网用电量,不进行交易,对于富余上网光伏电量电网公司以当地脱硫煤标杆电价收购,个人作为项目单位建设分布式光伏设施单个项目装机规模原则上不大于30千瓦,各省能源主管部门可视情况简化项目管理。

2.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须知 篇二

1 现行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及资格认定政策

我国现行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由科技部门主导, 在财政、税务等部门的参与下进行, 认定通过后颁发的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而企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 需要向主管税务部门备案。这样的制度设计, 税务部门自始至终参与其中, 旨在保证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审核与享受税收优惠审核行为的连续性与管理上的一致性。

1.1 税法及相关法规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按减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这里所指的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并同时满足产品 (服务) 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 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均不低于规定比例的要求。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等规范性文件, 并制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对具体认定工作进行了明晰。而且规定中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 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不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 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1.2 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及资格认定的政策特点

(1) 制度设计保持立法的一致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 是实施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配套法规性文件, 二者具有立法目的一致性与法的延续性。由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专业性与复杂性, 其认定必然由专业的科技部门主导具体实施。基于上述考虑,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授权由科技、财政与税务部门共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办法, 统筹了认定的专业性与税务部门优惠政策具体执行的实际情况。

(2) 制度执行凸显了立法与实践的分裂性。首先, 造成适用政策的混乱。对于无资格参与高新技术资格认定的基层税务部门, 在审核税收优惠备案时, 应以企业所得税法作为执法准则, 如果以资格认定办法为依据, 则有越位执法之嫌。但日常征管实践中, 由于高新技术资格与税收优惠的关联性, 在发现企业实际经营与资格认定不符时, 则经常存在实践中的越位执法, 检视企业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必备条件, 并以此作为不接纳减免税备案的理由, 从而否定三部门联合认定资格的事实。其次, 容易导致税企的对立冲突。对于已经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而言,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如果基层税务部门不接纳减免税备案, 意味着否定其认定资格, 这肯定为企业所不愿接受。最后, 资格复核与终止程序的政策不够明晰, 可操作性不强。按《认定办法》及其工作指引, 税务部门发现某一企业不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时, 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而资格复核时, 仅就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这一认定条件的适格性进行复核, 其他资格条件不适格是否复核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操作性不强, 不利于执行这一税收优惠政策。

2 政策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在备案事项审核的实践操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2.1 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审核的指标不够明确

备案类事项的审核应侧重于资格的报备, 侧重于后续管理, 但从工作规程方面的要求分析, 对备案类事项的审核执行类似于审批类事项的工作要求, 侧重于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 而对于高新企业认定的一些关键指标, 又缺少细化的规定, 造成实践中管理上的疑惑和困难。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为收入总额, 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营业外收入等所有收入之和, 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中企业当年总收入被定义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税法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 收入指标的确认口径不同影响着判定。另一方面,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定义收入为“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 形成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 (服务) 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但对于依托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 平台, 如通过高新技术电子商务平台实现的收入是否包括在内?与之相关辅助性收入?还有, 研究开发费用的认定是否需要明确研发项目的具体内容, 科技人员的定义如何去把握指标都存在需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2.2 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后续管理缺乏统一的执行标准和操作方法

具体而言就是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和税务机关的税收优惠审核环节脱节, 缺少有效的机制相衔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对企业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时间要求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年度之前的“近三个会计年度”, 但是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的要求, 企业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的每年均需提供证明企业当年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认定条件的资料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认定后的三年有效期内需要对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后续跟踪, 并以此作为核准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依据。由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在此背景下, 若税务机关在后续审核过程中发现企业在备案审核年度不具备税法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时, 对是否取消企业税收优惠存在较大税收政策争议空间:是直接取消当年度税收优惠, 还是先提请科技部门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或两者同时进行, 这些都需要明确具体的执行标准与操作规定。

2.3 取消或暂停税收优惠将存在引起争诉纠纷的风险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要求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关要求, 而“近三个会计年度”时间要件, 是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年度之前的三年;而税收优惠税率的执行, 却是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通过后的三年。存在着高新技术资格认定与能否享受税收优惠在审核资料种类一致但资料的所属期间不一致的问题, 有可能会产生企业刚被认定或复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仍不能享受优惠税率的怪异现象。对于后续管理过程中发现高新技术企业的某个指标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时, 税务机关如果暂停或取消纳税人当年享受税收优惠税率, 企业也可能会认为税务机关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或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税务机关将面临执法依据是否充分、行政程序是否妥当的考验。

3 完善相关管理的工作意见和建议

通过近年该类事项的备案审核工作分析及经验的积累, 建议加强以下方面管理工作, 以降低高新技术企业管理过程中的执法风险。

3.1 提高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审核事项的关注度

第一, 审核人员应加强自身业务的学习, 从目前税务部门所掌握的企业各类信息进行多维度的数据分析、逻辑判断, 并向企业了解其实际的经营情况, 务求降低高新技术企业管理执法风险。第二, 可建立涉税事项集体审议制度, 由审核部门负责人、经办人、业务骨干成立集体审议小组, 对该类审核事项提早介入, 共同探讨, 运用集体的智慧, 提高该类事项的审核质量。第三, 加强共享管理信息, 及时沟通反馈。要求审核人员及时与税源管理分局沟通, 多方了解掌握企业实际经营情况, 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审核分析仍存疑问的, 及时向税政部门反馈, 从而获取相关的政策解读信息。

3.2 完善科技部门和税务部门的沟通机制

考虑到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是一项非常复杂而专业的工作, 应明晰相关部门的工作责任。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应以科技部门为管理主体, 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落实以税务部门为管理主体, 各司其职, 防止出现职责不清的现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三年, 而每年的汇算清缴工作需要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税收优惠备案审核, 建议一是增加享受税收优惠的年检, 在年检中增加相关科技部门专业性的审核意见。二是可采取由税务部门将年检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知会科技部门并由其及时反馈处理意见, 由资格认定部门和税收优惠执行部门共同决定是否给予税收优惠, 从而避免税务部门单独暂停或取消税收优惠的执法风险。三是考虑将企业资格认定的有效期与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年度统一起来, 以规范不同管理主体的责任区间, 防止资格认定与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脱节现象的出现。

3.3 细化高新技术企业的取得条件与指标

一是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规定, 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高新技术内涵、科技人员、时间指标、收入指标等有关指标的确认办法, 避免企业和政府各管理部门理解不一;二是进一步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 高新技术认定管理机构除对企业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否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认定, 应同时对企业以此为基础开展的经营活动取得的哪类经营收入属于高新收入进行界定, 使执行部门做到有法可依, 减少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因理解不一致而产生的矛盾;三是进一步细化和规范研发费加计扣除规定, 适当扩大允许加计抵扣的费用范围, 对自行研发的项目, 建议由科技部门出具认定意见, 便于税务机关把握标准, 增加可操作性。

3.4 明晰义务和权利, 还责于纳税人

从目前该类事项的备案审核工作分析, 由于不少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将近结束时才提交备案资料, 造成税务机关审核工作时间紧张。税务人员经常面临几日内要完成审核, 否则会影响企业的汇算清缴申报, 而相应的审核标准较高、涉及面广, 加大了审核人员的工作难度, 也增加了税收执法风险, 因此建议采取宽入严出的备案制度, 由企业对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计算的准确性负责, 税务机关先对其提供的资料仅进行齐备性与形式性的审核并备案记录, 待汇算清缴申报后才对该类企业进行税收优惠年检或后续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侯怀霞.实质性定义的法治困境——产业政策中税收优惠范围的定义难题[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3 (2) .

3.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须知 篇三

沈丹阳表示,扩大企业及个人对外投资,改革涉外投资审批体制,涉及到多个部门的职责。目前,商务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具体落实措施,近期重点推动的主要有三项工作:

一是研究深化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具体方案,推动对外投资合作便利化,逐步实现对境外投资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

二是正在抓紧修订《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除对敏感国别和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保留核准外,拟一律实行备案制。

三是加强业务统计监测,完善规划引导和信息服务,既引导企业及个人了解国外投资环境和商机,扩大对外投资,也帮助其加强风险防范和应对。

解读:从核准制变为备案制将是我国境外投资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对外投资需经发改部门和商务部门核准,特别是超1亿美元的重大投资项目,逐级审批一

般需要耗费4个月以上的时间,要求提供的材料复杂,程序繁琐,不仅效率低下,也严重束缚了企业的手脚。此前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在第五届中国对外投资合作洽谈会开幕式上曾表示,中国政府将改革对外投资管理体制,确立企业和个人对外投资的主体地位,加快推进以核准制逐步向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转变,规范审批方式,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松绑。

4.外埠企业入连备案登记须知 篇四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均需在工程招投标前办理进连备案登记。(要求必须成立子公司)

一、受理时间

市建委每周一至周五随时受理,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随时受理由省厅签署意见的备案申请。

二、备案登记流程

(一)外埠建筑企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须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子公司(省内企业除外),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

(二)设立独立法人子公司后需到企业在大连的工商注册地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和“三固定”核查手续,手续核查合格后,持《外埠建筑业企业在辽建立子公司备案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到省建设厅办理《外埠建筑业企业在辽建立子公司认定证书》,取得《认定证书》后到市建委建管处登记。

凡取得《认定证书》的子公司,在每次办理单项工程备案登记时,不需要再次核查“三固定”手续。

(三)凭《外埠企业入连备案登记表》,到大连市劳动监察大队、大连市双清欠办公室、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安全监督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各部门所需资料由各单位另行制定。

(四)提供本须知第四条中全部材料,到大连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由窗口负责受理后报市建委建管处审核。

(五)市建委对企业上报材料审核通过后,在《外埠施工企业上网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出具“三固定”证明,到省厅办理入省手续。目前只要成立子公司不需要核查三固定要求.(六)持省厅出具的《外埠施工企业入辽备案证(子公司)》和《外埠施工企业市场现场联动核查单》到市建委备案,市建委建管处出具《外埠企业入连备案通知书》和《投标单位安全资格审查意见书》,参加单项工程投标。

(七)对取得“绿色通道”证明的企业简化程序,省略上述

(五)(六)项流程。市建委对企业上报材料审核通过后,出具《外埠企业入连备案通知书》和《投标单位安全资格审查意见书》,参加单项工程投标。

工程开标后,《外埠企业入连备案通知书》和《投标单位安全资格审查意见书》自动失效。

四、提供的材料

外埠建筑企业入连备案登记需提供全部资料的原件(身份证除外)和复印件,证书原件复印要齐全、清楚,逐页加盖企业公章并按顺序装订成册(标准A4纸),卷内按照目录要求,用彩色纸分隔。具体要求如下:

1、封皮(企业名称和拟参加投标工程名称);

2、目录;

3、《外埠企业入连备案登记表》;

4、《外埠施工企业上网登记表》;

5、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6、拟参加投标的项目经理(建造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7、总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在连独立法人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辽宁省内企业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9、外埠建筑业企业在辽建立子公司认定证书和“绿色通道”证明;

10、在连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11、在连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12、拟参加投标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身份证、个人执业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复印件;

13、企业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证明。企业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租赁房产的提供《房屋租赁证》;

14、由招标代理机构(或建设单位)出具拟投标工程未开标、开工证明;

15、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省施工介绍信、近三年无拖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资证明、无重大质量事故证明、无安全事故证明;

16、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入连备案登记办理人的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

17、企业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核算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证(或个人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任职文件、劳动合同、社保证明;

技术负责人、核算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具备工程师以上职称,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证);

18、拟参加投标工程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19、企业应在近五年内完成过不少于三项同类代表工程业绩。并且其中至少一项由拟参加本次投标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完成;(代表工程包括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业主(或使用单位)出具的使用一年以上无质量事故证明;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须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0、在连设立独立法人子公司的施工企业应在近五年内完成过一项由拟参加本次投标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完成的相应业绩(代表工程包括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业主(或使用单位)出具的使用一年以上无质量事故证明;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须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1、大连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清理情况《回执单》和由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承诺书》;

22、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其它要求;

上述10至13、15至17条所列材料,取得“绿色通道”证明的企业不需要提供。

五、核查“三固定”的具体办法

1、固定管理人员的核查。核查驻连分支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核算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或岗位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保明细(企业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核查时以上人员必须到场;除以上人员外,分公司还应有必要的工作人员。

2、固定办公地点的核查。办公地点是否有分公司明显标志;分公司是否建立财务、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营业执照上的公司地址与实际办公地点是否一致;办公场所是否有明显的部门划分,是否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办公面积是否满足办公要求,特级企业办公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其它企业不少于300平方米;企业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租赁房产的提供《房屋租赁证》);

3、固定联络电话的核查。备案登记表中的固定电话是否与办公地点电话一致;是否有专人值守;工作时间随机拨打3次电话,至少2次有人接听。

六、其它要求

(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入连施工备案,按照省厅《关于加强外埠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入辽备案工作的通知》(辽住建[2010]353号)和大连市《关于加强外埠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入连备案工作的通知》(大建委发[2010]80号)文件执行。

(二)入辽备案登记办公地址为: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新楼A座701房间,联系电话:024-23447637,23447619。

(三)《外埠施工企业上网登记表》在辽宁省住房与城乡建设信息网下载;(网址:http:///)

(四)入连备案登记办公地址为:大连市西岗区南石道街迎春路2号(大连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3楼)。

(五)《外埠企业入连备案登记表》、《投标单位安全资格审查意见书》、《外埠企业入连备案审核表》、《外埠建筑业企业在辽建立子公司备案登记表》、《承诺书》在大连建设网下载;(网址:http://dalian-jw.gov.cn/)

(六)相关部门联系电话:

大连市劳动监察大队,联系电话:0411-84369212

大连市双清欠办公室,联系电话:0411-82312700

大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联系电话:0411-83630151

大连市安全监督站,联系电话:0411-82496053

大连市建设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电话:0411-39767009

中山区城建局,联系电话:0411-62885388

西岗区城建局,联系电话:0411-83637656

沙河口区城建局,联系电话:0411-39878900

甘井子区城建局,联系电话:0411-86584335

高新区规划建设局,联系电话:0411-***2 旅顺口区建管处,联系电话:0411-86615759

开发区规划建设局,联系电话:0411-87613857

保税区建设管理局,联系电话:0411-87319949

金州区城建局,联系电话:0411-87695809

长兴岛城市建设局,联系电话:0411-85284571

花园口规划建设局,联系电话:0411-89128663

普兰店市建管处,联系电话:0411-83113785

瓦房店市城建局,联系电话:0411-85616694

庄河市建管处,联系电话:0411-62518677

长海县城建局,联系电话:0411-89882825

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处,联系电话:0411-82307710 大连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电话:82185631

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66663259魏小姐

大连市建委服务窗口 82185631 周小姐

大连建设网:

5.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备案办理须知 篇五

一、办理机构:

省建管局建筑行业发展处(咨询电话:0531-86195330)

二、办理依据:

1、《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山东省人大)

2、《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鲁建管发[2012]33号)

三、办理类别:

1、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

2、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业绩考核

四、办理程序:

(一)审查企业申报资料;

(二)登记备案企业信息;

(三)办理《山东省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备案证》;

(四)每年3~5月份办理业绩考核手续。

五、申报资料:

登记备案、业绩考核应提交以下材料:

量、安全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件;

描件(考核企业报);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六、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内。

6.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须知 篇六

一、办理机构:

建筑行业发展处(咨询电话:0531-86195330)

二、办理依据:

1、《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山东省人大)

2、《山东省建管局关于加强省外进鲁施工企业管理的通知》(鲁建管行字[2004]18号)

3、《山东省建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外企业进鲁施工管理的通知》(鲁建管行发字[2006]4号)

三、办理类别:

1、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入鲁备案

2、《山东省外埠企业进鲁施工备案证》考核

四、办理程序:

(一)审查企业申报资料;

(二)登记备案企业信息;

(三)颁发《外埠企业进鲁施工备案证书》及考核;

(四)录入山东省建筑业信息网外省进鲁企业备案系统;

(五)于每年3~5月份办理考核手续。

五、申报资料:

备案、考核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省施工介绍信;

(二)所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市场行为、质量、安全和发放农民工工资情况等方面的诚信证明;

(三)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的原件;

(四)外埠建筑企业在山东各市注册地的已备案证明(考核企业报);

(五)2010年在鲁施工产值(考核企业报);

(六)外埠建筑企业经办人的法人委托书;

(七)外埠建筑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外埠企业进鲁施工备案证》经办人员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九)外埠建筑企业驻鲁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六、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内。

7.申请投资移民须知:有条件绿卡 篇七

美国:首次登陆是有条件绿卡,2年后申请去除条件

对于美国投资移民申请者而言,其首次申请到的美国绿卡是有条件的,但是只要投资人选择了安全的项目,2年后就可以合法地去除条件。提醒申请者,两年后移民局需要审核绿卡持有人的投资和该投资所创造的就业岗位是否依然存在。每183天登陆美国境内一次。如符合移民局的要求,将换发10年期的绿卡。

澳大利亚:不同类别条件各异

永久居留(绿卡)是一种权利,让申请者可以在澳大利亚居住,并在许多方面与澳公民享有同等待遇。但是,获得澳大利亚163、165签证的申请者得到的是一个4年的临时居留签证,要转成永居,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申请永居可以申请州政府担保的892类别,这样要求较低,但一定要在担保的州做生意和居住。

加拿大:一步到位申请枫叶卡

满足加拿大投资移民(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一旦获得移民审核通过,完成了规定的投资,就可以获得全家的移民签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去加拿大登陆申领“枫叶卡”,一旦获得枫叶卡就可以享受与当地居民一样的福利(除政治权利)。但加拿大枫叶卡的时间是5年,每5年都需要更新一次,如果没有满足相应的居住要求(5年内居住满2年),将会对枫叶卡的更新有影响。

英国:满足移民监即可申请成公民

英国投资移民成功后,若要申请永久居留身份需要总计5年的时间(在这5年内投资者及家人享受移民全部待遇)。如果主要申请人在至少五年内完成以下三个步骤,主要申请人、配偶和18岁以下的受供养者将可取得永久绿卡。

1主申请人(投资款可以来自家人)首先必须在原居地向当地英国外交办事处递交申请。如果入境审批官员审核通过后,英国政府将向主申请人、配偶和十八岁以下的受供养者发出临时许可证,准予入境和在英国居住三年。若年满18周岁已在英国留学的子女作为主申请人的话,直接在英国申请。

2当三年临时逗留期限届满时,主申请人必须在英国境内申请“延长逗留”。主申请人只要符合以下条件,英国政府将批准全体家庭成员延长逗留两年:申请人已入境英国,而且大部分时间都是逗留在英国和以英国为其主要家园(即每年至少逗留六个月,但如果想申请成为公民,每年最好逗留九个月以上);申请人的配偶和孩子则没有居住上的要求(这对国内有生意的人来讲,是很理想的一种投资移民方案)。已按照规例所指定的其中一种方式,在英国投资至少一百万英镑;需有一定的资金用来维持自己和家人生活。

3当两年延长逗留期限届满(申请人已经在英国居住满5年),申请人就可申请无限期逗留(简称“ILR”,即为无限期永久居留)。如果主要申请人再次符合上述三项规定,申请人在英国居留满5年,英国政府即批准申请人及全家获得无限期居留身份。申请人也可在5年内随时进行入籍的基础英文考试,考试合格,在居住满6年后转成英国籍。

新加坡:一步到位拿绿卡

新加坡投资移民是一步到位拿绿卡,获得绿卡后两年内在新加坡住满一年,即可申请入籍。拿到新加坡护照后,申请人及其家人就可以自由出入全球150多个国家和地区。香港:需7年之后取得香港护照

8.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文件格式文本 篇八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文件格式文本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 项目备案的通知

你单位报来的(文件名及文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项目符合《常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准予备案。现就备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依据

主要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例1: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发[2004]20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例2:《常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备案内容

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主要设备选型和技术标准,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情况、项目资本金比例,核准文件的有效期限等。具体格式为:

1、项目名称:。

2、项目建设地点(起止路线等)为。

3、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主要设备选型和技术标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而定)。

4、项目总投资为,资金来源为。借用(国外)贷款,贷款本息(费)由 负责偿还(只针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企业投资项目,并简要说明贷款使用方案)。

5、如需对本项目备案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或放弃该项目建设,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6、请(项目单位)根据本备案文件,办理相关城乡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设备进口等相关手续。

7、本备案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9.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须知 篇九

一、办理备案

1、先进行注册。登录“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系统”(网址:http://61.144.19.76/jgb/),在用户登录界面点击“企业注册”,按提示内容认真填写注册信息,同时将企业营业执照传真至22831394,区经科局将对注册信息进行审核。

填写注册信息时有两个事项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填写“属地主管单位”时,需要在下拉菜中点开“佛山市经信局”前边的“+”,然后点选“顺德区经济促进局”。

二是法人代码应填写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此代码也是企业登录的帐号。

2、审核通过后,登陆“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系统”(网址:http://61.144.19.76/jgb/),用注册时填报的帐号和密码登录,进入系统后填报备案信息和上传附件,完成后选择相应的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填写备案信息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填写“改造前主要产品能力(产品名称,年生产能力,实际年产量及市场占有率)”时,要填写企业现时主要产品的情况,具体内容按括号内提示填写。

二是填写“项目主要内容(主要设备技术及改造后生产纲领)”时,应先描述项目投入的情况,包括购置了什么设备,改造了什么环节等。再描述项目完成后的量化目标,例如产能扩大到**台,合格率提高到**等等,不同的项目会有不同的目标,应根据实际填写。

二是上传的招标情况说明,应明描述经对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投标的范围,如不属于必须招投标的范围应明确指出不属于必须招投标的范围,如属于必须招投标的范围应说明应说明招标的内容,方式等内容。

三是上传的节能情况材料中,应明确说明项目完成后生产运转的年综合能耗,并折算成标准煤。

3、提交备案信息后,企业可登录“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系统”(网址:http://61.144.19.76/jgb/)查询备案项目审批情况(如企业在注册时点选了手机短信服务,将会收到短信提醒)。

二、领取备案证

当状态为已签发后,企业在系统导出并打印备案申请表连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两份,注明“由本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到区经科局领取备案证(顺德区政府大楼西五楼区经科局工业发展科)。

三、变更和注销

1、备案证一经出具,原则上不办理变更。有正当理由必须变更的,应在原备案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原项目备案机关提出申请。备案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及时到原项目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未及时变更的项目备案证自动失效。

2、前款所称重大变化是指项目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技术方案、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建设期、项目建设地址发生变更。

3、项目承担单位变化的应注销原备案证并重新申请备案证。如备案项目不再实施的,项目单位应及时申请注销备案证。

办理变更和注销的,请登陆“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系统”(网址:http://61.144.19.76/jgb/)就已备案的项目办理变更或注销。

四、备案项目投入情况报送

10.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 篇十

项目编号:豫汴尉氏房地[2014]第0336号

企业名称:尉氏县同心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经核查,你单位申请备案的尉氏县同心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融泰家园建设项目(重新备案)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修正版)和(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2014修订)准予备案。备案内容如下:

一、建设地点:尉氏县尉州大道东段南侧

二、建设主要内容:融泰家园项目占地2945.9平方米,建筑面积14358.6平方米,建设内容包括住宅、商业,共计102户(其中125.82平方米34套,135.26平方米34套,143.44平方米34套)。绿化面积480平方米,容积率4.8。

三、建设起止年限:2014年2月16日至2015年8月16日。

四、总投资:2500万元,其中:企业自筹2500万元,国内银行贷款0万元,其它资金0万元。

备案机关盖章

2014年2月16日

备注:

1、企业持本备案确认书办理土地、规划、环评、能评、施工许可(开工报告)等项目开工前依法规所需的全部手续。

2、备案内容系企业自行填写,备案机关仅对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进行了审查,对其他内容应由相关机关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并办理相关手续。

3、符合备案办法第十六条、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此备案确认书自动失效。

4、此备案确认书自出具之日起两年内有效(若项目在有效期内已开工建设,备案确认书在两年后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 30日前,提出申请,经备案机关同意可延长一年。

11.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须知 篇十一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子项名称):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备案(跨市、县、自治县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法律依据:《海南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备案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2005年11月22日颁布)、《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08]53号)。

四、办件类别: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实行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备案制度,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二)属于国务院批准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

(三)属于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

(四)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

六、申请材料:

(一)项目备案申请表(可在省发展改革委办事窗口领取或从其网站下载)

(二)项目法人工商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本。

(三)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

1七、办理程序:

(一)流程:窗口受理→本委审核→印制文件→窗口送达证书。

(二)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不符合审批条件的退回并书面告知理由。

申请人不服可提起行政复议。

八、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海南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不收费。

十、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务中心发展改革委窗口65203001

投诉电话:省监察厅派驻监察室65203333

省发展改革委:65342467

网址:省政务中心:http://

12.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须知 篇十二

第一条 为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县内各类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项目除外)。

第三条 企业投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县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依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湖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规定,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

其他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四条 县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是企业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

县发改委负责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负责外商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核准。

县经贸委负责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负责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

第五条 其他涉及这项工作的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依法建立联动的企业投资项目服务管理体系。

第二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第六条 按照国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湖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规定,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申请人应当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按核准权限,限额以下的由县企业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限额以上的经县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或省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第七条 项目申请报告一般应委托资质单位编制(外商投资项目按《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执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选址、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项目申请人在向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附送以下文件:

(一)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第九条 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认为企业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2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请人。

第十条 项目申请人需要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提供项目办理服务的,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出具项目《服务联系单》,帮助项目申请人联系其他行政许可和审批部门。

第十一条 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对公众利益关联度大的项目,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工程咨询机构的选择应当公平竞争,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按委托时限提交评估报告。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议,也可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包括公开听证。

第十二条 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应当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

(三)地区布局合理;

(四)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五)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六)不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三条 企业投资核准项目内容涉及行业主管部门的,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以并联方式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反馈意见。逾期没有反馈的,视为同意。

第十四条 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对由上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提出审核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审核意见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

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对需要委托咨询评估、征求行业部门意见、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核准项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项目申请人。

第十五条 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对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请人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第十六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申请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准机关报告。原核准机关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已核准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核准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变更:

(一)项目投资主体发生变更的;

(二)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三)项目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

(四)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以上的;

(五)由于项目许可权限变更需要变更许可机关的。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的权限、范围、条件、内容、程序、效力以及变更等,依照《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执行。

第三章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第十八条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行属地管理。县内企业投资项目由县发改委和经贸委负责备案。核准目录外的属国家、省、市产业政策中明确规定的限制类项目,须到市经委或市发改委备案。

第十九条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遵循诚实守信、就地受理、并联服务、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二十条 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由项目业主按照备案规定到指定的场所,向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备案材料,并出具证明其身份的有效文件或证件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业主对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诺项目符合以下条件: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二)法定程序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

(三)行业准入标准;

(四)不属于政府核准的项目。

县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的备案条件,备案的方式、内容、申报材料和备案格式文本予以公告,方便企业查询和下载。

第二十二条 备案场所统一设在县行政服务中心。

第二十三条 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1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出具备案文件。对备案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场或自收到备案材料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

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金融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已备案项目实行并联办理许可等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

县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备案项目并联许可制度。有关部门对已备案项目,自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及时办理。整个并联许可办理时间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已备案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告知行业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引导社会投资,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发改委应当会同县经贸委等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备案项目的协调,定期召开备案项目联席会议,及时了解备案项目的进展情况,协调和解决备案项目存在的问题,提高行政机关整体工作效能。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申请人依据项目核准文件,编制初步设计,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建设规划、安全生产、企业设立、设备进口减免税等手续。

有关部门在审查或办理相关审批或许可手续过程中,发现项目内容发生重大变更,以及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提供虚假资料的项目,应当中止办理行政许可,并及时告知原核准、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项目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为2年,项目备案的有效期为1年,均自核准、备案之日起计算。

项目在核准或备案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延期,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或重新备案的,原项目核准、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九条 县发改委会同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企业投资项目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县发改委、县经贸委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综合和监测分析,准确、全面地反映企业投资情况,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县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企业投资项目的办理情况及时反馈给县发改委和县经贸委。

第三十条 各类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均须与政府部门脱钩,应当坚持诚信原则,加强自我约束,为投资者提供高质量、多样化的中介服务。

第三十一条 项目申请人或项目业主对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的核准和备案办理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投资建设的项目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投资的不属于政府投资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13.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申请 篇十三

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是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的重要环节。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文)等文件精神,对于除了需要政府审批的使用中央政府性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国债投资、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具有主权信用性质的外债投资)和地方政府投资(包括地方政府预算内投资、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建设资金)的项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以及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之外的所有企业投资项目,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农林水利项目、社会事业项目、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商贸设施项目、交通运输项目、邮电通信项目、工业发展项目、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等,均实行备案制。

根据有关规定,除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产业政策禁止发展,或需要报送政府核准或审批的项目之外,地方各级项目备案机关均应对需要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予以备案。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银行等部门机构应按照职能分工,对地方投资管理部门予以备案的项目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对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备案的项目以及应备案而未备案的项目,不应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这项改革制度安排,我国大约80%的企业投资项目将实行备案制,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对这类项目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核准,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在企业投资项目中占据绝大多数。因此,这项改革能否成功,直接关系到投资体制改革的成败。

备案制改革的目标定位

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是基于对传统审批制的弊端进行反思而采取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过去的行政审批制由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不分投资主体、项目性质、资金来源,一律由各级政府部门进行审批,这实际上是政府代替企业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干预的内容过多、环节过滥,恶化了投资环境,影响了政府形象,滋生了权力寻租行为,降低了行政效率,增大了行政成本,不利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与市场经济导向的改革目标格格不入。

在成熟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一般不对企业投资进行基于具体项目层面的审核(审批或核准),政府部门仅负责制定相关政策,监督企业履行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其政策关注的重点主要是环境保护等涉及公共利益方面的事项。我国仍处于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现阶段政府部门还难以完全放开基于项目层面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直接干预,因此在投资体制改革方案的设计中创造性地提出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制度安排。通过实行核准制,使政府部门在放弃过去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审批权利的同时,获得了对涉及公共利益等重大项目的核准权,延续了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审核的权利。从长远看,核准制应是政府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管理的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逐步缩小需要进行核准的项目范围。

“备案制”相对于“核准制”而言是一种更大程度对企业放权的制度安排。那么,备案制改革的目标如何定位,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是否是一种实质性的审查,备案是投资项目必须履行的前置条件还是仅仅为履行程序性的事后告知义务等,对这些问题的不同理解,直接关系到备案制能否正确贯彻执行。

根据对我国投资体制改革方案设计思路及未来改革总体趋势的理解,我们认为,备案制不应具有实质性审查的性质。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主要是基于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特征之一,是由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所决定的。在改革的过程中,如何在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的同时,对企业的投资行为进行有效监测和调控,是肩负履行国家宏观调控职能的国家投资管理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的课题。对企业的投资行为进行基于项目层面的直接干预,是我国市场经济转轨的客观现实所决定的。通过实行具有行政约束力的备案制,并通过逐级上报的备案信息系统,对企业投资动态进行准确、全面、及时的监测分析,从而为政府部门制定宏观调控政策提供依据。因此,备案制的主要功能就是信息收集,其主要目的就是为政府部门及时掌握和了解企业的投资意向,准确、全面地对投资运行状况进行监控,监测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实施情况,为政府部门及时发布企业投资信息,防止低水平盲目重复建设,为政府部门间接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提供依据。其审查的范围应仅限于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行业准入标准等,是一种“合规性”审查,只要符合事先确定的备案条件,“窗口”工作人员就可办理备案手续,不像实施“核准制”的项目那样需要专业人员对企业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经济安全、维护公共利益、优化重大布局等要求进行专业性、系统性分析判断。

宏观调控可供选择的方式很多,包括采用行政手段进行的直接调控,也包括可供采取的各种间接调控方式。如果说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是直接的基于行政手段的实质性项目投资准入控制,那么备案制就应该是一种间接调控手段,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备案制来收集有关项目信息,为制定宏观调控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如果将备案制也认为是对企业投资项目所进行的实质性审查,那么备案制和核准制的区别就会模糊起来,不利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实质性推进。按照这种思路,一个项目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其举证责任应该是备案机关。肩负项目备案职责的地方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应在企业按照要求提供的项目信息资料的基础上,对拟建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等进行合规性判断。

同时必须明确,备案制具有行政许可性质,具有强制性,是任何企业进行投资的不需要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前置性行政许可义务。企业必须及时、完整、准确地向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以便政府部门及时准确地收集到企业投资动态信息,为制定宏观调控措施提供依据。同时,履行备案义务,获得投资主管部门的备案许可,也是企业依法办理其他相关行业许可手续的前提条件之一,土地、环保、海关、证券监管、银行等部门对企业投资相关的审查手续必须以项目“备案”为前置条件。

需要说明的是,“备案制”是在投资体制改革推进的过程中,政府宏观调控部门对企业投资行为进行管理调控的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随着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部门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直接干预将会大大减少,宏观调控的职能将会逐步演化为通过法律手段间接地约束企业的投资行为,基于项目层面的对企业投资活动的调控干预将逐步淡出政府宏观调控部门的职责范围。一方面,由于宏观调控范围和方式的调整,政府部门所需要的基于企业具体投资行为的宏观调控信息将会大大减少,通过“备案制”来收集宏观调控信息的需求就会降低。同时,政府对整个社会投资活动信息的掌握,将逐步通过环保、土地、商业采购等其他渠道来间接获取,从长远趋势看,就像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是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一样,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的必要性将会逐步降低。但从目前情况看,无论是核准制还是备案制都是十分必要的。

备案的内容和程序 1.备案内容

根据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备案的具体内容应由省级人民政府进行明确规定。从目前各地区实行的情况看,有些地区对备案的内容要求过多过繁,甚至演化成变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根据上述对“备案制”改革目标取向定位的分析,需要备案的内容应该尽可能地予以简化。

根据有关规定,除不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禁止发展、需报政府核准或审批的项目外,均应予以备案。“备案”仅是企业为投资项目所履行的“前置”性行政许可手续,环保、土地等专业性审查将由其他部门独立完成,备案机关应该按照前置性审查的要求制定需要备案的内容,为审查拟建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政策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提供依据。我们认为,需要备案的内容如下:项目法人基本信息,包括股权结构、经营范围、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项目名称、项目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技术标准或生产工艺方案及技术来源;项目实施进度计划;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方案及落实情况;劳动用工、安全生产等情况;拟建项目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与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情况;资源开发、行业准入等资格证明材料以及其他有关专业性材料。

2.操作程序

建设项目备案是一个前置条件,是项目单位在办理前期工作各项批准文件中的第一道程序。备案制的管理权限全部下放给地方政府,国家投资管理部门仅对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在管理权限上实行属地原则,由省市县各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在建设前,项目单位首先要按备案管理权限到相应的投资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各地方一般应制定“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项目法人单位只需填写“申请表”并出具证明企业法人身份的“企业营业执照”报送项目备案机关,备案机关主要对企业上报的“申请表”进行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符合应予备案的项目范围进行审查,做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后,正式下发确认备案的文件,并进行公示。对不予备案的项目,应当向提交备案的企业说明法规政策依据。

建设项目只有进行备案后才能依法办理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引进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各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对投资主管部门予以备案的项目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对于应该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的项目,如果未经备案确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职能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完成项目备案手续后,项目业主自主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自行决定开工建设,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从土地、资源、规划、环保和劳动安全等方面对投资项目进行管理。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项目备案确认的内容开展项目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备案登记时确定的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

完善备案制的措施建议

实行备案制的初衷是希望尽可能地减少审查环节,缩短企业到政府办事的时间。但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功的标志,并不是把所有的审批都改为备案,也不是把审查时间一律“浓缩”为短短的几分钟。投资体制改革必须立足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有限政府”和“服务政府”的基本理念,并积极为备案制的实施创造条件,而不是比赛如何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能够办完备案手续。否则,盲目攀比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很可能是邯郸学步,徒留笑柄。备案制作为投资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为了充分发挥其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降低社会成本、完善宏观调控的功能,必须采取相关措施,为实行备案制创造条件。

1.完善相关规划的制定工作。项目是否予以备案,其重要依据之一就是审查其是否符合有关规划要求。规划的实施是贯彻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手段。加强和完善相关规划的编制工作,将为备案制的推行创造良好的条件,为判断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及宏观调控政策提供依据,减少审查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2.完善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如果与项目投资活动相关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缺乏依据,对拟建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审查就会流于形式,出现随意化和盲目性的情况,备案制将形同虚设。

3.完善备案制的网络系统功能

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向申请备案的企业答复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和完善网上备案确认,加快“电子政府”网上政务办公系统的建设以及各级备案机构和国家投资管理部门之间的网上传输系统建设,提高项目备案的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4.项目备案机构应充分发挥项目备案材料的作用

投资体制改革方案提出推行备案制的主要理由就是收集项目信息,为宏观调控提供依据。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如果对项目备案工作中所积累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材料不进行整理、归纳和分析,并及时反馈到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实行备案制的必要性就会大打折扣,基于宏观调控的目的推行备案制的基础就会动摇。

5.改善对备案制项目的监管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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