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思维法治方式

2024-07-20

法制思维法治方式(8篇)

1.法制思维法治方式 篇一

法治重在治权、重在治官。人民政府应该是“对法律的敬畏、对人民的敬重”的政府;政府官员应该是“忠诚于宪法,忠实于人民”的公仆。这应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本质所在。

3月17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闭幕后,新任国务院在人民大会堂金色大厅与中外记者见面的开场白中说:“我们衷心感谢人民代表的信任,从担任新职的那一刻起,我就深感这是全国各族人民的重托,是重大责任。我们将忠诚于宪法,忠实于人民,以民之所望为施政所向。把努力实现人民对未来生活的期盼作为神圣使命,以对法律的敬畏、对人民的敬重、敢于担当、勇于作为的政府,去造福全体人民,建设强盛国家。”不愧为我国著名学府北京大学法律系恢复高考制度后的首届毕业生,简短的几句开场白,他就将法治政府的实质讲得清清楚楚,将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根本讲得明明白白。

法治,追根溯源是追求公平、公正、公开。法治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权力与权利的冲突。这里的权力指的是公权,权利指的是私权。法治的精髓就在于限制权力、保护权利。对于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对于权利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由此可见,法治重在治权、重在治官。人民政府应该是“对法律的敬畏、对人民的敬重”的政府;政府官员应该是“忠诚于宪法,忠实于人民”的公仆。这应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本质所在。

法治思维,是相对于人治思维和权力思维来讲的,主要是指各级领导干部在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时,必须时刻牢记人民授权和职权法定的原则,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定程序,必须切实保护人民权利和尊重保障人权,必须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自觉接受监督和承担法律责任。限制权力,保障权利,既是法治的精髓,也是法治思维的核心。

党的报告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明确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的报告还提出要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推进依法治国的意识和能力,指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首次被写入党代会的报告,引发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和广泛讨论,这一提法从价值观和方法论上,对新时期各级领导干部如何治国理政提出了新标准、新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当前,我国仍处于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型期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较为常见。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尚未完全树立,一些领导干部只敬畏上司,不敬畏法律,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不在少数。在此背景下,强调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强调法治思维,就是要改变一些领导干部头脑中长期存在的重权力轻权利、重治民轻治官、重管理轻服务等传统思维误区;就是要改变一些领导干部头脑中根深蒂固的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思想;就是要铲除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悖离法治精神等现象滋生的土壤;就是要使每一个领导干部都成为“敬畏法律,敬重人民”的好干部。

敬畏法律,首先要懂得法律。普法的重中之重是领导干部。领导干部应该从切实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开始,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真正尊崇宪法和法律,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障人民享有更广泛的权利和自由。领导干部学法应该增强自觉性,变要我学为我要学,克服甘当法盲、满足于一知半解、不懂装懂等毛病,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力争通过自身的努力,全面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点学懂弄通、熟练掌握与自身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不是法律专业毕业的领导干部可以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本科课程的学习和不作弊的考试,切实了解法律基本知识。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律在于应用,法律知识学得再好,如果不用或者不会用那也是没有意义的。法律知识应用得好,往往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法治国家里,百姓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增强,也是影响和强化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能力的重要因素。法律是官员的紧箍咒,是百姓的护身符。如果一个国家里的百姓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淡薄,一味地听政府的话、听领导的话,那么这个国家的领导者很难形成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能力,因为无论他们怎么说、怎么做,老百姓都不做声,不反对。这样的百姓不是良民,而是愚民。有法律格言道:“主张权利是精神上的自我保护的义务,完全放弃权利是精神上的自杀。”要让百姓善于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要让百姓熟悉与自身联系紧密的法律知识。把法律交给百姓,让百姓掌握法律,让法律保护百姓,这是法律工作者的历史责任。中国老百姓善于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之时,就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之日。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听政府的话、不听领导的话的人不一定就是“刁民”,关键要看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领导的决策及言行符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否侵犯了百姓的合法权利。如果政府的话、领导的话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侵犯了百姓的合法权利,某某人就是不服从或不听而且非要讨个说法,这样的人不是“刁民”,而是具有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好公民,他积极地主张权利本身就是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就是在帮助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形成。而在敬畏法律、敬重人民的领导干部心目中,不会有“刁民”,人民给政府提意见是人民在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

2.法制思维法治方式 篇二

善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推进法治新区建设是时代的要求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要求, 应当成为滨海新区领导干部与中央、市委保持一致、提升执政水平、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这一要求也为有效落实滨海新区推进开发开放进程、全面提升干部队伍能力素质教育培训的计划, 提供了指导思想、丰富了培训内涵。因此, 只有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才能引领法治新区建设在全国范围内成为更加普遍、更为生动的法治实践。

(一) 实现滨海新区功能定位需要法治

国务院把天津滨海新区定位为我国北方对外开放的门户、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宜居生态型新城区。这进一步强调了滨海新区要充分发挥区位、资源、产业等综合优势, 努力提高对区域经济的带动作用, 成为天津发展的龙头地区。目前, 滨海新区既面临着新一轮开发开放的机遇, 也将面对原有优势分布格局重新调整的新形势, 尤其是新区第二次行政体制改革、街镇整合带来的新机遇和新挑战。那么, 如何把握机遇, 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步伐, 进一步以法治推动和保障滨海新区综合竞争力在科学发展轨道上取得新跃升, 从而进一步提升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地位, 更好地向国际化城市目标迈进, 就成为法治新区建设必须应对的全局性重大课题。

(二) 加强滨海新区社会治理创新需要法治

十八大提出的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的基础保障;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是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各项工作的依据和基础, 也是加强社会治理创新的目标追求, 更是加强社会治理创新的有力保障。社会治理的前提是法治, 用法治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也是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内在要求。

加强新区社会治理创新, 是新形势下促进社会公正、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目前, 滨海新区开发开放过程中也经历着巨大的社会变迁, 社会治理的内容和范围发生了很大变化, 如城乡差距及贫富收入差距日益扩大问题, 政府公信力问题、社会诚信问题、基层治理问题等都严重地影响着新区的和谐稳定。同时, 市民对社会法治环境的要求和期盼也越来越高。这一切对现有的社会治理理念和管理方式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此, 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区理政, 是新时期、新阶段对新区社会治理的新要求。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建设, 只有以平安新区作为抓手, 推进法治建设, 各级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才能将社会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 才能营造民主团结的政治环境, 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 协调平衡的生态环境。

(三) 衡量领导干部执政能力需要法治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这进一步明确了领导干部和公务员要把已习惯的领导思维、管理思维、行政思维转变为法治思维, 善用法治要成为领导干部依法执政和管理社会的基本功。当前滨海新区正处在开发开放的关键期, 既要继续深化改革、推动科学发展,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又要解决社会矛盾凸显、利益结构失衡所带来的问题。因此, 未来滨海新区社会的发展不仅需要持续稳定的改革和发展动力, 更迫切需要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这些都对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多的期待。领导干部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区理政的中坚力量。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凝聚着法治共识的根本, 必须着力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滨海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所以, 培育和强化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以身作则带头具备和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 在法治的逻辑和价值判断的指导下, 在法治的框架内依法执政、依法行政, 既是一种必然选择, 也是一个基本要求。

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法治新区建设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为法治新区建设指明了方向。滨海新区作为我国经济增长的“第三极”和环渤海经济圈的中心地带, 肩负着践行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战略的重大历史使命。在法治新区建设过程中, 要立足区域实际, 服务于新区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一) 强化法治意识, 提升法治素养

“六五”普法规划实施以来, 通过“法律六进”和普法宣传教育, 滨海新区广大干部群众依法办事意识切实增强, 但个别干部在学法守法用法方面还做得不够, 少数群众“信访不信法”现象仍然存在。建设法治新区, 首要是全面提高全区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一方面, 加强法律专项培训, 全面提升领导干部、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水平。在新区干部培训和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 要建立一个制度化、常态化的教育培训制度, 如通过学习、培训、出庭应诉、旁听审理等形式, 提高他们的法治意识, 促使他们不仅要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权, 更重要的是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新区开发开放、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同时, 区委组织部和区委党校定期举办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 定期组织领导干部参加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另一方面, 要切实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 以“法治大讲堂”工作为抓手, 引导人民群众自觉遵纪守法, 善于理性表达利益诉求, 在新区范围内营造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 推进依法行政, 维护公平正义

建设法治新区, 无论是机构整合, 还是强街强镇, 都需要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作保障。因此, “法治新区”首先是“法治政府”, 通过加强法治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认真梳理行政执法职权、制定依法行政规程, 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团作用, 强化制度建设, 规范行政行为;通过成立执法保障基金, 加强执法保障, 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 推进严格执法, 促进“平安新区”建设, 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同时, 要把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各项事业纳入法治化轨道, 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到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各个领域, 保证各项工作依法进行, 创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具体讲, 就是各级党委要带头执行宪法和法律, 规范决策行为、加强党内法治建设、健全完善党务公开制度, 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比如,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 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 对目前仍在继续执行、现行有效的各功能区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各级政府要加快职能转变、严格依法依规办事, 坚守公平公正原则, 充分发挥网络信息技术的作用, 依托电子政务OA办公系统平台, 不断创新政务公开形式和载体, 着力建设法治政府;各级司法部门要坚持公正司法, 强化司法为民, 把好公平正义“最后一道关口”。

(三) 纳入考核指标, 完善考察内容

3.法制思维法治方式 篇三

关键词: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行政服务

一、注重内化,使“法治”成为思考问题的自觉习惯

思想是行为的先导,必须站在实现“中国梦”的高度来认识,着力打牢法治思维这个基础。一要强化法规制度是开展工作基本依据的观念。开展各项工作,坚决破除“权大于法”“情重于法”等人治思维,反复考虑“法律上是否有依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合法性前提,确立法治地位、树立法治信仰,真正把各项法规制度作为开展工作、解决问题的基本遵循。二要强化依法办事是谋事干事基本方式的观念。无论是做决策还是谋划工作,必须尊重法治规律、贯彻法治要求,打下深刻的法治烙印,做到思考问题自觉与法治接轨,实施决策自觉以制度为依据,处理矛盾自觉以法治为尺度。三要强化知法懂法是履行职责基本素质的观念。知法懂法是守法用法的前提,必须熟悉掌握国家法律法规、党章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常学常思、真懂真用,明晰法规底线、明确行为规范,努力使自己成为法治知识的明白人。

二、注重外化,使“法治”成为开展工作的基本遵循

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就是说,只有善德不足以处理国家的政务,只有法令不能够使之自己发生效力。对于已经出台的各项法规制度,必须以认真较真的精神来狠抓落实。一是部署谋划工作要树牢法治思维。依法执政目标的实现就是要让法律制度从纸上走入现实、化静态为动态的良性运行。当前不少党员干部中“三拍”现象、“比赛凑尖子”等形式主义现象还不同程度的存在,个别单位甚至出现的贪污腐化、违法违纪的问题,就是源于少数单位按制度规定办事的意识差、落实不到位。机关处在基层建设承上启下的位置,既是决策者,也是落实者,既要对上负责,更要对下负责。因此,在宏观筹划、顶层设计过程中,必须把纠“四风”与改作风结合起来,充分考虑“是否符合政策要求”“是否符合制度规定”“是否有利于单位建设科学发展”等方面的问题,尊重客观事实和制度规定,防止主观随意性的问题。二是检查指导工作要严格法治思维。下基层检查指导必须牢固树立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的思想,努力使基层单位既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大项任务,也精心细致抓好经常性基础性工作,既充分发挥领导机关职能作用,也留给基层自建的空间平台,既不折不扣贯彻执行,也积极创新方式方法,持续激发建设活力。三是总结讲评工作要围绕法治思维。总结讲评过程中,要注重运用法律思维分析问题,运用法律知识释疑解惑,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努力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处理工作任务中的涉法事务,保障党委的各项决策有力有序执行。

三、注重深化,使“法治”成为建设发展的有力保障

实践无穷,理论常新。抓好法治思维建设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必须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长期推动。我感到,应该着重握好几个方面问题:

(一)要抓好“三个环节”

科学立法环节,就是坚持依法指导和开展工作,按纲抓建设、依法抓管理,努力形成党委依法决策、单位依法建设、官兵依法履职的生动局面。同时,要硬下决心制止和废除与条令条例、规章制度相悖的“土政策”、“土规定”,进一步端正工作指导。带头守法环节,就是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不断强化主动遵守规则、自觉接受约束的意识,绝不能像手电筒般照人不照己,凌驾于法规和组织之上。严格执法环节,就是充分认清“千里之堤毁于蚁穴”、“针尖大的窟窿能透过斗大的风”的道理,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绝不能以“下不为例”、“不犯大错”、“别人也做”等借口来敷衍搪塞,软化法规的刚性和严肃性。

(二)要坚持“三个不能”

不能打折扣,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必须丁是丁,卯是卯,不能打“擦边球”,真正把依法行政、从严执纪的要求落到实处。不能分场合,始终做到会上会下、人前人后一个样。不能搞变通,工作要敢于坚持原则、敢于较真碰硬,凡事要按政策办、按职责办、按程序办。始终坚持秉公用权、廉洁用权、依法用权,抵制行业不正之风、用人不正之风,防止为关系所扰、为感情所动、为利益所诱。

(三)要坚持做到“三个勤”

勤学习,作为党员干部,加强自身修养就要坚持依靠学习,坚定法律信仰,校正人生追求。真正把知法作为一种政治责任、作为一个行为习惯,守好精神家园,把正人生航向。勤反思,无论职位高低、兵龄长短,都经常反躬自省、扪心自问,经常检讨表态与心态是否一致、立言与立行是否一致、对人与对己是否一致,在真诚践行中提高法治修为。勤检查,就是时刻用条令法规指导实践,用党纪国法规范言行,在大是大非面前经受住考验,在利益诱惑面前守得住清廉,做到听招呼、守纪律、永不迷航。

参考文献:

[1] 应松年.第四讲,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J].政治与法律,1985(03).

[2] 胡建淼.第十一讲,行政管理的法制监督[J].政治与法律,1985(06).

4.法制思维法治方式 篇四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写进十八大报告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理念的具体体现。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理政的一个重要规则、理念,随着近年来的推进,正在成为从基层到中央上下一体遵循的基本规则,这意味执政党要依法执政、政府要依法行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在工作的时候也就要做到法律至上。

法治,追根溯源是追求公平、公正、公开。“法治思维”首先是一种法治理念,从思想上认识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等对于中国的重要性。法治思维是建立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的,一个平时没有法治理念的公职人员、领导干部,遇到问题不可能突然形成法治思维。其次是领导干部或者是公务人员在处理问题的时候有一种法律规则的意识,坚持法律至上,坚持法律规则的运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等法治精神和原则。此外,“法治思维”还表现为一种行为选择,面临多种问题的解决方式、手段时,领导干部能够首先研判处理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治精神等。

理论需要联系实际。我们就发生在广东的“乌坎事件”来说,事后有诸多评论认为正是后期地方政府在处理问题时良好的措施以及方法转变,才使得这起备受关注的突发事件得以完善解决。那么在这起事件中又是如何体现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呢,我们不妨作一概括:

第一,发生社会矛盾,政府首先积极主动介入,不逃避,不推诿,勇于承担责任,与公众沟通;

第二,分析矛盾产生的原因,依据相关的法律分析公众的诉求是否合法、合理; 第三,对于合法诉求应依法展开调查,在调查中公众的参与很重要,确保调查的客观、中立;

第四,调查情况清楚后,行政决策或者决定采取和公众民主协商的方式进行,吸纳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不能采纳的应说明理由,避免行政专断;

第五,信息及时有效的公开,事件调查情况等相关信息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公之于众,确保信息的权威和准确,避免虚假信息扩散,掌握信息主动权;

第六,对于违法行为,不姑息,不放纵,应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进行,行政权力不干预司法行为;

第七,依法维护村民自治的权利。

法治思维四大评判标准

在法治成为治国理政方式的大背景下,下一步在建立“法治思维”、学会“法治手段”方面,最切实的步骤是什么?

从内部环境看:需要通过更多的法律知识的普及、法律知识的培训来让公务人员了解法律、理解法律。那么,这就需要建立一个长期的、常态化的、落地的包括新入职的、调任的公务人员在内的具有整体性的法治培训,不可以是碎片化的、支离破碎的。在公务员的任职期间,每年都应该有相应的法治课程。

从外部环境来看:首先是要不断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

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促进已建立起来的监督体系和监督制度能够在监督合力和实效上不断增强。其次是加强问责制度的完善与实施工作,如不断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保证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有力有效。

同时,在公务员的晋升过程中,应该充分体现对他们的法治意识、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考察。如果在这方面有突出表现的,甚至可以作为提拔的条件。只有将“法治状况”引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和选拔任用标准之中,并且应该占很大的分量,才能让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主动自觉的惯性思维方式。那么,对于领导干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运用应如何评判呢?首先是法治理念的树立。虽然我们处在转型时期,会遇到各式各样的问题,但法治的发展方向是不能动摇的。其次是法律意识,应该成为领导干部甚至公务人员在处理问题时的一个价值选择。此外,领导干部在处理问题时是否坚持了一些判断标准——第一是职权的运用是否合法;第二是立法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第三是在行政决策时是否体现了民主参与、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合法性审查;第四是能否真正做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在行政裁量的时候是否体现了法律平等的精神、是否体现了平等的规则。

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实际问题 如何在“法治思维”的支配和影响下,运用具体的“法治方式”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既不能畏缩不前、灰心丧气,也不能盲目自大、胡冲乱撞。正确的态度就是要坚持 “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和“制度自信”,要深刻领会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颁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关于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的重要论断,通过贯彻落实宪法实施工作,保障宪法的“生命”,维护宪法的 “权威”。要高举社会主义人权的旗帜,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道路。要以宪法为核心,以现代宪法所倡导的 “人民主权”、“民主政治”、“限权政府”、“人权保障”、“公正司法”、“法制统一”等等基本法治价值,统率依法治国的各项工作。通过崇尚法治价值在解决重大社会问题中的作用,进一步弘扬法治文化传统,提升法治价值的影响力,逐渐削减各种“非法治价值”在治国理政中的主导作用,通过“依法办事”、“唯法是从”、“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等等具体的政策和规范指引,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各项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打造一个与小康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发展相适应的“法治小康”。

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直指中国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依

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确立为我国的治国基本方略,并成为国家与公民的政治常识。我国已形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整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阻碍法治进程的主要问题是法律的遵守和执行,核心是必须增强各级领导和司法人员的法治思维。法治思维的形成,不能依靠几个文件和会议,而是需要长期不懈地努力实践,在“倒逼”机制下,培育和形成法治思维。就我区而言,应重点抓好6个重要环节:

第一,要真抓实干,做到说实话、办实事。

习近平同志说:“空谈误国,实干兴邦。”这就要求我们要避免说空话,说大话,否则就会像赵括一样,只能是纸上谈兵,最终兵败而亡,误己误国。我们抓社会管理创新,就是要做到说实话、办实事。在法律的框架下,在法治的轨道上,在创新社会管理上真抓实干,努力化解全区各种社会矛盾纠纷,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更多的亲情化管理和人性化服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更好地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努力建设“平安颍州”、“幸福颍州”的目标。

第二,要制定“法治颍州”建设基本规划,在顶层设计中贯穿法治思维。区委要统筹安排,尽快出台《“法治颍州”建设基本规划》,《规划》精神应当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容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要求,重点包括依法执政、依法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建设均应纳入法治轨道。让全区的各项工作步入到正常、有序的法治化道路上来。

第三,要规范党委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治区理政体现法治思维。党委依法执政,要求政策制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要求,加大人大依法行使立法权的支持力度,从而更好地支持政府依法行政,支持司法机关公正独立行使职权。在自身建设上,要看工作运行机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的要求,任何组织和干部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触犯法律底线者必须受到法律制裁。政府依法行政,要求要有“壮士断腕”的决心,切实依法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还政于民;要有“作茧自缚”的精神,针对部门实际,制定《行政程序规定》,按章办事,规矩自我;要尊重司法权威,坚持行政不干预司法原则,并依法参与诉讼,自觉履行生效判决。坚决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倡导公平交易,优化辖区内企业外部环境。

第四,要维护司法的公正、独立和权威,以司法力量保障法治思维。

全区各级人大、党委、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都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严禁以各种名义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给司法机关创造一个良

好的外部运行环境;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按照刑事诉讼程序,独立办理刑事案件;法院、检察院严格按照法院、检察院《组织法》规定,规范上下级监督关系和领导关系;要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加大生效判决强制执行力度,提升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形成以党委、人大、政府和社会各界为依托,司法机关为主导的社会法治模式。

第五,要创新法治教育、法治文化宣传方式,力促社会崇尚法治思维。要加强全区中小学校的法治教育,从小学至中学,都应开设有一定课时的法治教育课;要加强全区国家公职人员法治教育培训,鼓励参加在职大学或研究生法学课程学习,接受系统法律思维训练;要加强普法宣传工作,深入基层,深入到广大的农村,要创作法治文化精品,树立法治建设典型。

第六,要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业绩考核机制,倒逼运用法治思维。

5.法制思维法治方式 篇五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一论断明确提出了“法治思维”概念,强调了领导干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的方向及意义。这就要求我们广大党员干部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社会管理难题,提高社会管理创新水平,而前提就是我们党员干部要做好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表率。这样既是做好工作,提高领导能力和工作水平的需要,也是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学法用法和自己遵守法律的需要,更能有效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从而提高社会管理工作水平。

一、“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内涵及两者间的相互联系。“法治思维”,顾名思义,是一种运用法治价值来认识世界的思维方法,是法治价值在人们头脑的思维形态中形成思维定势,并由此产生指导人们行为的思想、观念和理论。与“法治思维”相对应的思维方法通常可界定为“非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则是指在法治思维的指导下,运用法治手段、法治方法、法治程序和法治规则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依法执行法律规范、依法强化法治监督的实践过程。

法治思维是法治方式的前提,法治方式是法治思维的保障。没有法治思维就没有法治方式,如果满脑子都是人治思维、专制思维、特权思维,其行为方式必然会出现以言代法的家长制、以权压法的官僚主义、徇私枉法的贪污腐败等现象。没有法治思维,依法治国就只能是一句空话。没有法治方式,法治思维则难以保障。如果在一个缺乏依法治国的方式、机制和体制的环境下,“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大多数人就可能不具有或者不习惯于进行法治思维;即使具有较高文化程度和较高思想觉悟的人,可能由于缺少专门的法治思维训练或者法治环境约束,也可能不具有或者不习惯于进行法治思维。在基本概念上就有不少人分不清“法治与法制”、分不清“法人与法定代表人”“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等等常识性概念,因而在行为方式上出现重长官意志而轻法治规范;重上级指示而轻法治原则;重行政效率而轻法治程序;重个人威望而轻法律尊严;重政绩外显而轻群众权益;重上级服从而轻法律约束;重文件圈阅而轻法律学习;重权力行使轻法律尊严等现象。因此,法治思维习惯的养成,除了依靠法律知识的教育与灌

输,依靠法治文化的积淀与培育外,关键还在于依靠法治方式的落实与规制,在于法治原则、法治规范、法制体制和法治程序等法治方式的强化运用与刚性权威,在于人们自觉增强法治的敬畏感。

二、实践中解决实际问题思想方式上存在的误区。

在实践中,一些地区或部门的干部虽然认识到法治思维对依法治国、依法治市的深远意义,但在处理实际问题时,并没有自觉选择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分析问题的原因,主要存在以下8个方面的误区。

一是迷信人治思维“根深蒂固”,认为法治思维不适应中国国情。有的人认为,法治虽是个好东西,但终究是“舶来品”,中国有着几千年的封建“人治”传统,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至今仍有巨大惯性。他们认为,简单的法治思维难以应对复杂的社会关系、深奥的儒家道家哲学和礼治传统,解决不了实际问题。

二是迷信权利集中“一家之言”,认为法治思维在于分权,不利于管理。有的人认为,法治思维是西方“三权分立”的东西,与中国的现行政治体制不符。他们认为,权利的集中行使,才能解决政府面临的各种社会问题,法治思维的分权意识,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三是迷信“政策治国”,认为法治思维呆板滞缓。有的人认为,要保持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的“中国速度”,仍要依靠“政策治国”。“文山会海”虽令人难以招架,但因政策制定方向正确、目的明确、针对性强、责任落实、约束力大,故为最佳选择。法治思维要求严格按照繁琐的法定程序、权限议事办事,缺乏灵活和变通,工作实效会大打折扣。

四是迷信上级权威“决断立行”,认为法治思维效率低下。有的人认为,在中国办事,成功与否取决于上级机关和领导的意志和决策。下级热衷于向上级请示汇报,主要是争取实际利益,又躲避决策风险;上级机关要求下级加强汇报,主要是维护权威、提高效率。而法治思维追求平等,打破等级和权威,执行力会减弱,效率会降低。

五是迷信社会维稳“土方偏方”,法治思维解困乏力。有的人认为,在维护稳定的刚性高压下,由于社会普遍不信法,法治思维和方法无用武之地,只能依靠各种游离于法律边缘的有效方法和措施。无论是经济的、政治的、思想的、道德的,甚至明知可能涉及违法的措施,只要“管用”,就可一试。

六是迷信权力行使“利大于责”,认为法治思维责重于利。不少社会精英热衷于跻身公务员序列,除了稳定的工作、舒适的环境外,还有公权力附带的个人隐性利益,工作风险较小。如按法治思维“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一切都在法治阳光下运行,公务人员除了不高的工资,“灰色利益”则将被严重削减。

七是迷信真假民意“顺昌逆亡”,法治思维难抚众怒。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今天,社会问题会被瞬间集中放大,在“仇官仇富”的舆论引导下,网络会形成“暴力”,而党政机关及官员往往会成为牺牲品,稀里糊涂被问责丢官。

八是迷信政绩考核“发展第一”,担心法治思维阻碍经济。虽然主流舆论强调不要片面追求GDP增长,但在当前政绩考核机制面前,只能用经济思维和政治思维看待发展与稳定。法治思维强调以人为本、服务为先,追求公平正义,当发展与稳定发生冲突时,运用法治思维则本地区、本部门会吃亏。

法治思维是未来中国发展的方向,是理想主义;而非法治思维则是现实中国写照,是实用主义。对于每一个领导干部来说,再沿袭既往解决问题的各种“非法治思维”和“非法治方式”的老路根本行不通,必须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才能有效地“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而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解决上述重大问题时,也不可能一蹴而就,而必须遵守两个方面质的规定性:一是要通过不断学习,逐渐养成“法治思维”。二是要在形成“法治思维”的过程中,提高自身在“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方面的能力。

三、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实际问题。

如何在“法治思维”的支配和影响下,运用具体的“法治方式”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既不能畏缩不前、灰心丧气,也不能盲目自大、胡冲乱撞。正确的态度就是要坚持 “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和“制度自信”,要深刻领会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颁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关于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的重要论断,通过贯彻落实宪法实施工作,保障宪法的“生命”,维护宪法的 “权威”。要高举社会主义人权的旗帜,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道路。要以宪法为核心,以现代宪法所

倡导的 “人民主权”、“民主政治”、“限权政府”、“人权保障”、“公正司法”、“法制统一”等等基本法治价值,统率依法治国的各项工作。通过崇尚法治价值在解决重大社会问题中的作用,进一步弘扬法治文化传统,提升法治价值的影响力,逐渐削减各种“非法治价值”在治国理政中的主导作用,通过“依法办事”、“唯法是从”、“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等等具体的政策和规范指引,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各项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打造一个与小康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发展相适应的“法治小康”。

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直指中国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确立为我国的治国基本方略,并成为国家与公民的政治常识。我国已形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整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阻碍法治进程的主要问题是法律的遵守和执行,核心是必须增强各级领导和司法人员的法治思维。法治思维的形成,不能依靠几个文件和会议,而是需要长期不懈地努力实践,在“倒逼”机制下,培育和形成法治思维。就我区而言,应重点抓好6个重要环节:

第一,要真抓实干,做到说实话、办实事。

习近平同志说:“空谈误国,实干兴邦。”这就要求我们要避免说空话,说大话,否则就会像赵括一样,只能是纸上谈兵,最终兵败而亡,误己误国。我们抓社会管理创新,就是要做到说实话、办实事。在法律的框架下,在法治的轨道上,在创新社会管理上真抓实干,努力化解全区各种社会矛盾纠纷,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更多的亲情化管理和人性化服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更好地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努力建设“平安颍州”、“幸福颍州”的目标。

第二,要制定“法治颍州”建设基本规划,在顶层设计中贯穿法治思维。

区委要统筹安排,尽快出台《“法治颍州”建设基本规划》,《规划》精神应当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容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要求,重点包括依法执政、依法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经

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建设均应纳入法治轨道。让全区的各项工作步入到正常、有序的法治化道路上来。

第三,要规范党委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治区理政体现法治思维。

党委依法执政,要求政策制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要求,加大人大依法行使立法权的支持力度,从而更好地支持政府依法行政,支持司法机关公正独立行使职权。在自身建设上,要看工作运行机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的要求,任何组织和干部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触犯法律底线者必须受到法律制裁。政府依法行政,要求要有“壮士断腕”的决心,切实依法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还政于民;要有“作茧自缚”的精神,针对部门实际,制定《行政程序规定》,按章办事,规矩自我;要尊重司法权威,坚持行政不干预司法原则,并依法参与诉讼,自觉履行生效判决。坚决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倡导公平交易,优化辖区内企业外部环境。

第四,要维护司法的公正、独立和权威,以司法力量保障法治思维。全区各级人大、党委、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都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严禁以各种名义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给司法机关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运行环境;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按照刑事诉讼程序,独立办理刑事案件;法院、检察院严格按照法院、检察院《组织法》规定,规范上下级监督关系和领导关系;要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加大生效判决强制执行力度,提升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形成以党委、人大、政府和社会各界为依托,司法机关为主导的社会法治模式。

第五,要创新法治教育、法治文化宣传方式,力促社会崇尚法治思维。

要加强全区中小学校的法治教育,从小学至中学,都应开设有一定课时的法治教育课;要加强全区国家公职人员法治教育培训,鼓励参加在职大学或研究生法学课程学习,接受系统法律思维训练;要加强普法宣传工作,深入基层,深入到广大的农村,要创作法治文化精品,树立法治建设典型。

第六,要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业绩考核机制,倒逼运用法治思维。要建立法治建设工作机制,明确各级各部门法治建设目标、任务、程序、责任;要完善干部政绩考核和选拔任用机制,将法治指标作为

干部考核和任用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识别干部的重要依据;要对有法不依、滥用职权,造成严重损失后果者,依法问责处理,绝不姑息;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级各部门法治建设考核结果,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

6.法制思维法治方式 篇六

人民日报评论员: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 8月22日至26日,***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犯罪一案,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整个庭审过程公开、透明、依法,程序和实体都经得起事实、证据和法律的检验。这再次表明我们党和国家“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对***的查处,从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到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从依法指定管辖,到公开透明审理,纵观整个案件查办过程,从一开始就沿着法治轨道逐步推进,法治精神、法律原则、法律规范得到充分体现,这是我们党反腐败的基本思路,也是我国司法文明进步的有力体现。

在这一案件公开审理过程中,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准许媒体和各界人士旁听,新闻媒体做了及时充分的报道,同时法院积极探索司法公开方式,设立新闻发言人、开设官方微博、向媒体及时披露信息,确保案件审理公开透明。司法机关依法告知并保障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在近5天的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充分行使举证、质证和辩护权利。特别是,法院依法举行的庭前会议,针对案件管辖、回避、公开审理、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明确了庭审质证、辩论焦点;在案件重要犯罪事实、重要情节质证环节,除了当庭依法举证、示证,法院还要求证人出庭作证,这些都体现了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完善司法程序、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要求。对检察机关起诉的三项罪名,法庭严格遵照法定程序,深入调查了大量证据,并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彰显了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司法理念,体现了对程序正义、实体正义的追求。坚定不移惩治腐败,是我们党从严治党的一贯要求。对***一案的审理充分表明,惩治贪污腐败,我们有党纪之严,更有国法之束。腐败的实质是权力的滥用,反腐败的核心是制约和监督权力。用制度约束权力,使权力正确规范地行使;在法治框架下查处腐败,使反腐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这是我们党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的根本方向。近期查处的一系列大案要案都表明,对于贪污腐败,不管涉及谁,不管涉及哪一级,我们都会坚持一切皆断于法。这种对法治的共识,贯穿于治国理政的每一步,体现在反腐倡廉的每一个环节。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我们就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就能从源头上、根本上遏制特权思想、预防权力腐败、维护法律尊严。

7.要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推进扶贫开发 篇七

法治, 中华民族发展进步的艰辛探索。

法治, 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由之路。

依法治国事关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群众幸福安康、事关国家社会事务发展。依法治国唤起的制度力量, 必将有力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有力保障。

无论是破解难题、化解矛盾、凝聚共识, 还是激发动力、促进和谐、推动发展, 只有更加自觉并善于运用法治——这个集中体现现代化治理本质要求的思维和方式, 才能在法治轨道上寻求制度化解决之道, 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 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重要组成部分, 扶贫开发同样需要用法治思维和方式, 通过法制化定型精细化, 增强执行力和运行力。

扶贫开发任务的重要性与长期性需要法制保障。新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指出, 扶贫开发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事关国家长治久安, 事关社会主义现代化大局, 扶贫开发是长期历史任务。扶贫开发的重要性和长期性, 决定了这项工作要用法制来保障其顺利推进、取得实效、实现目标。这就需要从法律上明确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实施步骤和工作重点、方法措施, 从而有效促进贫困地区可持续发展, 实现全社会协调发展, 建成全面小康社会;这也需要从法律上明确扶贫开发工作的地位、扶贫济困的社会责任, 从而有利于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扶贫的体制机制, 形成社会扶贫的整体合力。

扶贫开发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靠法治途径来解决。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推进扶贫开发工作, 有利于保证扶贫政策的连续性、扶贫资金运行的安全性和投入使用的有效性, 以及阶段性扶贫开发成果的巩固和提升。特别是扶贫开发中贫困对象的识别、扶贫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及资金管理、项目论证、开发决策等重点难点问题, 需要通过法治途径进行规范和解决。

只有通过法律制度的构建或完善来减缓、减少、消除贫困, 反贫困行为才能最终体现出发展公平和以社会整体利益为目标的价值取向, 并进一步体现出制度化和主流化。

8.法制思维法治方式 篇八

治思维是指人们按照法治的理念、原则和标准判断、分析和处理问题的理性思维方式,它和人治思维方式有着根本的区别,它是一种逻辑、理性的思维方式,而人治思维方式判断、分析和处理问题的基点是个体的人或少数人的感性,具有任意性和个体性或具体性。过去我国稳定工作更多的使用人治的思维方式,受中国传统人治思维的影响以及司法体制自身的不完善,老百姓有了问题更倾向于走信访途径,寻求所谓青天大老爷的庇佑,近年来频频出现的信访洪峰,数以千万计的基层群众将解决问题的希望寄托于信访机构,犹如“百川入一湖”,事实已远远超出信访制度所承载的限度。上级为了减轻信访压力,便将维稳指标层层下达到基层单位,限定每年进京信访数额,而基层单位为了不超过指标,也相应实施层层下传压力,签署维稳责任状,实行一票否决等,最终陷入硬性维稳、花钱买稳定等维稳困局,与我们社会所倡导的以人为本、公正法治等理念背道而驰。当前,我国改革进入攻坚区和深水区、社会稳定进入风险期,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解决问题。

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好维权与维稳的关系

依法维稳,理性维权。

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说:“我不同意你说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这句话已成为法治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2014年1月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总书记指出维权是维稳的基础,维稳的实质是维权,精辟地阐明了维稳和维权的辩证关系。单纯维稳,不解决利益问题,那是本末倒置。只有把群众的合法利益放在首位,走群众路线,增强群众观念,解决好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群众才会理解和支持维稳工作,从而更加自觉地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树立法治信仰,形成法治共识,引导群众依法维权,理性维权,破除部分信访人“信访不信法”“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思维定势,把法律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对给基层维稳带来极大压力的进京非访问题,有学者建议取消进京非正常访这一概念,代之以“合法上访”和“非法上访”,划分管制区,对涉法涉诉信访终结的,一律不接待、不登记、不接返,让那些想通过非访得到好处的人得不到实惠。这些建议不失为解决进京非访问题的好办法。

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好治标与治本的关系

坚持公正,化解矛盾。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追求,是社会稳定之本。温家宝同志曾说,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其实只要让群众感受到公正,稳定问题就会迎刃而解。政府部门和企业高层在出台重大政策前一定要严格执行社会风险评估机制,广泛听取意见,对大多数群众不理解不支持的政策项目暂缓出台,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化解社会矛盾。对已经出台并造成重大不稳定事项的政策,应尽力在法律上、政策上予以弥补,让以人为本、服务为民的工作宗旨落到实处。应大力推进“阳光信访”,“阳光司法”,规范信息公开和考核督查,用信息化促进规范化,用程序公正推进实体公正,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形成与时代特征、法治要求、群众期待同频共振的维稳信访工作新格局。

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好信访部门与责任主体

的关系,明晰职责,依法受理。

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一直是稳定工作的老大难问题。其实早在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中就已经规定,涉法涉诉信访不属于信访受理范围,“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另外,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而今,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事项中分离出来,已经成为基层稳定工作者的共同呼声,应变“谁主管谁负责”为“谁涉及谁负责”,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由过分依赖行政手段解决实现依法向程序处理转变。相关部门也相应畅通入口、办理、出口三个关口,制定完善相应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受理机制、终结退出机制等,信访部门则有权不予受理。目前,部分省市已开展试点运行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分离改革,把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纳入法制化轨道,让老百姓“信法不信访”。

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维稳信访工作,是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的根本保障,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也必将成为维护群众利益、实现公平正义的有力武器。

(作者单位:大庆油田矿区服务事业部)

(责任编辑:郝幸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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