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所检察队伍建设研究

2024-11-14

监所检察队伍建设研究(共5篇)

1.监所检察队伍建设研究 篇一

XX市人民检察院

2012年上半年纪检工作总结

今年上半年,我院监所工作在市院和全市纪委的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省、三门峡及我市纪委全会和市院3月15日召开的纪检会议精神,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着力加强作风建设,着力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截至5月20号,我院干警没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现将我院半年纪检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院党组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常抓不懈。年初在研究检察工作的同时,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并成立了以党组书记、检察长为组长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明确了党组书记是本院反腐倡廉的第一责任人,常务副检察长要经常过问,其他分管副职必须坚持日常业务和反腐倡廉“两手抓”的工作格局。

二、以专项活动为载体,狠抓教育培训。

我院今年采取措施加大了廉政宣传教育力度,一是坚持在XX检察杂志编发廉政文章,二是在XX检察内网开设廉政教育专栏,三是在本院楼层开设了“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为主题的宣传,共制作版面40余块。四是开展了党组成员给干警上廉政党课制度,截至5月,共计有5名党组成员给干警上了廉政党课。五是今年4月份组织政工、党总支干警外出学习兄弟县院队伍管理经验。

按照上级部署,今年先后开展了《检察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督廉、述廉、评廉活动》、《为政尚德,以德促廉,永葆纯洁教育活动》、《廉政风险防控规范权利运行机制建设活动》、《执行力建设年活动》和《集中治理庸懒散软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的活动》及市院组织开展的《纪检监察部门五个一活动》等一系列主题教育。在每次活动之初,党组都要召开专题会,集体研究酝酿,成立领导机构,设立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并将每次活动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方法步骤传达到各科室,任务分解到科室;活动开展中,坚持做到认真查摆问题,积极整改落实,狠抓目标落实;活动结束后,认真总结归纳,努力形成长效机制,确保活动实效。如在开展《为政尚德,以德促廉,永葆纯洁教育活动》工作中我院采取措施,确保活动取得效果。

(一)、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动员

市纪委主题教育方案下发以后,我院党组高度重视,立即召开党组会议,部署安排机关专题教育活动的工作意见和相关措施。为了加强对主题教育的领导,成立了领导小组。根据我院实际及时制定印发了《“为政尚德,以德促廉,永葆纯洁”主题教育实施方案》,安排部署专题教育活动的各项具体工作。

(二)、紧密联系实际,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为政尚德,以德促廉,永葆纯洁”主题教育开展以来,我们按照市纪委的安排部署,迅速行动,制定规划,联系实际,扎实工作,努力推动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发展。

1、强化学习“为政尚德,以德促廉,永葆纯洁”理念,增强廉政意识。按照学习教育活动实施方案的安排,及时制定学习教育计划,增加学习时间,丰富学习内容,每周拿出两个半天时间,采取举办学习讲座、举行报告会、部门学习、支部学习和夜晚自学等方式,认真学习、理解和掌握《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检察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一系列学习教育内容。坚持每月一次的纪律条规教育,统一印发学习笔记,要求每个干警每月记学习笔记不少于8次,撰写一篇心得体会,目前,全院干警已撰写心得体会200余篇。同时,活动办公室还将相关学习资料20余种放臵在院内局域网网上,方便干警们学习,增强了学习教育的效果,提高了干警的廉政勤政意识。

2、举办“为政尚德,以德促廉,永葆纯洁”廉政讲座,增强反腐倡廉教育意识。结合检察干警对“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核心价值观的认识,组织全院干警参加了由河南省院举办的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专题辅导报告会,聆听了省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贺恒扬以《书写忠诚,矢志为民,做一个党和人民依赖的检察官》和省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田效录以《公正是检察人员的核心价值追求》为题的两个专题辅导,引导全院广大党员干警进一步增强宗旨意识、党员意识,政治意识,责任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强化执法为民意识,培育公正廉洁价值理念,自觉把个人的人生价值融入到对党、对人民、对国家、对检察事业的不懈追求中。

3、全面加强岗位廉政教育,提升防范风险、廉洁从政的能力。我院检察干警们紧紧围绕“忠诚、为民、公正、廉

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举办学习心得交流大会,干警们紧密联系自身学习实际、工作实际,从不同的视角、不同的侧面,深入浅出地阐述了各自心中表象不同而又取向一致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为更好贯彻执行廉洁从检若干准则,提高检察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和廉洁自律意识,促进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还在全体干警中实行廉政承诺制度。全体干警对廉洁自律和岗位廉洁进行承诺,通过承诺活动的开展,干警们重新审视了自身,进一步提高了自身廉洁自律、岗位职责的要求,必须要对自己承诺的内容植根于心、外化于行,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做到慎用权力、坚持原则,自觉纯洁社交圈,净化生活圈,规范工作圈。

4、全面查找岗位廉政风险,提升防范风险、廉洁从政的能力。结合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全院干警要结合自己的工作岗位、工作责任,在去年查找廉政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找廉政风险点。针对查找出来的风险点及岗位特点,特别要突出领导岗位、中层岗位和其他重要岗位三个层次重点,制定相对应的廉政行为规范及防控措施。对岗位容易发生的风险、制定的相应行为规范,整理成册,建立档案。市院各部门负责人要结合工作实际,对容易发生廉政风险的重要岗位、重要工作环节的工作人员,经常进行关爱提醒教育和防范监督检查,确保队伍不出事,工作不误事,使教育的方式更加符合时代特征。

三、健全制度,规范管理。

年初,制定下发了《2012年纪检监察工作意见》、《2012党风廉建设责任制工作安排意见》、《201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目标分解意见》,3月22日,我院召开

了纪检工作会议,对去年工作进行了总结,对今年工作提出了安排,在会上党组书记、检察长水宝泉与副检察长、副检察长与主管科室负责人,各科负责人与干警层层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班子成员、中层干部还分别向检察长递交《廉政承诺书》,从而形成了一级抓一级,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加强了对廉政建设的规范化管理。5月底我们又对照年初签订的责任书,对各科室廉政工作开展、落实情况进行了半年综合考评,真正做到了有安排、有部署、有督促、有落实、有考评,在全院上下营造了一个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为了客观评价检察干警的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我们制订了《XX市人民检察院绩效考评办法》共计6章23条,从工作实绩、作风纪律、队伍提升、奖励加分等方面制订了详细考评办法。

四、加大监督,确保公正。

加强监督,落实制度,从严追究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有效保障。为促进公正执法、安全办案,我们不断加大内部执法办案监督力度。一是组织全院干警学习《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暂行规定》,使干警在对监督对象和监督内容了解的同时,更加明确自身担负的责任和使命。二是建立了XX市人民检察院内部监督管理办法,完善了相关责任制度,推动了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更加趋于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三是对业务科室办理的案件实行办案同步监督、备案监督,通过严格的监督检查,有效促进了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安全办案。截至5月底,我院纪检部门对业务科室办理的3起案件进行了监督,开展检务督察7次,编发督察

通报四期,特别是对办案安全、案件评查,对提高自侦案件办案效率和质量起到较好地助推作用。

2012年上半年我们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上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

1、对干警倡廉教育方法简单,效果还有待提高。

2、对执法办案监督停留在形式上,不能从根本上进行监督。

3、工作创新精神不强,有应付现象。下半年打算:

1、突出主线,继续加大对干警廉政教育力度。结合各项教育活动让广大干警从思想深处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增强公正廉洁执法的自觉性、主动性。

2、按照省院2012年向社会公开承诺办好的10件实事要求,认真开展以“规范权力行使、接受人民监督”为主题的检风检纪社会评议活动.3、在工作创新上下功夫,讲究监督的方式方法,要定位在时时检查、时时提醒上,始终要做到帮忙不添乱,保护不拆台,要按规定、按程序进行,收到更好的监督效果。

4、加大对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宣传,在内网上组织干警对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相关知识学习,不断总结外地先进经验,为我院工作开展奠定基础。

5、加强对监察业务学习,不断提高素质,适应新时期工作要求,做到内强素质、外塑形象。

2012年5月22日

2.监所检察队伍建设研究 篇二

《执法规范》测试题(监所卷)

姓名: 得分:

一、单选题

1、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发现看守所办理罪犯留所服刑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的()。

A.将未成年犯和劳教人员留所服刑 B.将留所服刑罪犯与其他在押人员混管混押 C.其他违反留所服刑规定的 D.对有期徒刑判决一年以下留所服刑人员

2、看守所检察收押检察应当如何建立《在押人员情况检察台账》 A.逐人 B.按批次 C.每季度 D.按照工作安排

3、检察人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A.1年 B.2年 C.3年 D.4年

4、根据《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被监管人因病死亡,其家属对监管机构提供的医疗鉴定有疑义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受理。经审查认为医疗鉴定有错误的,()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A.应当,应当 B.可以,可以 C.应当,可以 D.可以,应当

5、检察委员会原则通过的议题,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审议意见进行补充、修改,必要时应当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协调,并向()书面说明采纳意见情况和补充修改情况。

A.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B.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 C.分管检察长 D.检察长

6、对看守所提请或者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检察的内容不包括()。A.提请或呈报的罪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 B.提请或呈报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C.提起或呈报是否经过政法机关批准

D.对依法应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看守所是否提请或者呈报。

7、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长统一()检察院的工作。

A.领导、领导、领导 B.领导、监督、主管 C.指导、监督、主管 D.领导、指导、主管

8、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分管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执法过错线索,由()受理、调查。A.其所在人民检察院 B.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C.最高人民检察院 D.同级政法委

9、监狱检察中,人民检察院认为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内,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A.十日 B.十五日 C.二十日 D.一个月

10、事故检察的内容不包括()。

A.被监管人脱逃 B.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 C.被监管人不按时劳动 D.被监管人非正常死亡

11、派驻检察机构发现入所人员不符合劳动教养条件或者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在发现后()内,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将有关材料转交劳教审批地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办理。劳教审批地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在()内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反馈劳教执行地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A.三日,十五日 B.五日,十五日 C.五日,十日 D.三日,十日

12、执法过错线索管理部门收到执法过错线索后,应当及时填写执法过错线索受理登记表,并在()内审核完毕,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A.十五日 B.一个月 C.四十五日 D.三个月

13、哪级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将提请、裁定减刑检察活动情况填入《监外执行罪犯减刑情况登记表》。A.县级 B.市级 C.省级

14、发现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的,适宜于原审地或者犯罪地人民法院审理的,()办理 A.转交罪犯原审地或者犯罪地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B.转交原审地人民检察院

C.转交当地人民检察院 D.转交负责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15、看守所检察羁押期限检查的内容不包括: A.看守所执行办案换押制度是否严格 B.应当换押的是否及时督促办案机关换押

C.看守所是否在罪犯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届满前七日,向办案机关发出羁押期限即将届满通知书 D.是否向公安局汇报

16、对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活动检察的内容不包括

A.提请减刑、假释罪犯是否符合规章规定条件 B.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 C.对依法应当减刑、假释的罪犯,监狱是否提请减刑假释 D.提请减刑、假释是否与刑法相违背

17、监所检察部门审查刑事申诉,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需要立案复查的,应当移送()办理。A.作出原判决、裁定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部门 B.作出原判决、裁定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C.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D.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18、监狱检察中,以下情形中,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的有。

A.监狱民警要求违纪罪犯蹲马步的 B.罪犯因劳动任务未完成被降低伙食标准的 C.因生产任务紧迫,要求罪犯每天劳动十八小时的 D.以上三项都是

19、共同犯罪案件的讯问笔录,应按

A.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中的主次地位,分别依时间顺序排列;B.按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间顺序排列; C.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中的主次地位或按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间顺序排列。20、()作出是否同意检察人员回避的决定。A.检委会 B.副检察长 C.检察长 D.处长

21、执法办案部门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中承担以下职责:()A.对本部门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口部门的执法办案活动进行监督;

B.对本院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口部门检察人员履行执法办案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C.对本院检察人员和下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干部履行执法办案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22、看守所检察留所服刑检察的内容不包括:

A.办理留所服刑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B.是否将未成年犯或者被决定劳教人员留所执行 C.是否将留所服刑罪犯与其他在押人员分别关押 D.在押人员与看守所民警是否有近亲属关系

23、承办案件的监所检察部门拟作撤销案件的,应当将()在法定期限届满七日之前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审查。

A.撤销案件意见书 B.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 C.案件全部卷宗材料 D.以上三项都是

24、假释活动的检察内容是

A.提请减刑是否符合条件 B.是否收集卷宗 C.提请减刑假释条件是否符合条件

25、看守所检察出所检察的方法包括。A.查阅出所人员出所登记和出所凭证 B.进行训话 C.再教育 D.是否按时到指定机关报道

26、检察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委员的()出席,方能举行。A.过半数 B.过五分之三 C.过三分之二 D.过四分之三

27、派驻检察机构或者监所检察部门(),应当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A.发现严重违法情况

B.在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后被监督单位五日内未予纠正或不说明理由的 C.在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后被监督单位七日内未予纠正的

D.在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后被监督单位五日内未予纠正且不说明理由的

28、被监管人非正常死亡,人民检察院接到通知后,原则上应当多少时间对尸体进行检验 A.12小时 B.24小时 C.36小时 D.8小时

29、收监执行检察的方法,错误的是()。

A.查阅公安机关记录暂予监外执行违法违规情况的相关材料 B.向监外执行罪犯的工作单位的主管机关了解情况 C.必要时与监外执行罪犯谈话 D.向有关基层组织了解情况

30、监外执行检察中减刑检察内容不包括()。

A.提请减刑罪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B.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C.是否应当减刑的罪犯而没有减刑 D.是否经检察长批准

二、多选题

31、下列监狱在减刑、假释活动中的有关情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的有()

A.为坚称自己被冤枉的罪犯提请减刑的 B.在某犯被减刑后半个月后再次提请减刑的 C.某犯因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提请减刑的 D.某犯因爆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提请假释的

32、发现看守所在收押管理活动中有()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A.没有收押凭证或者收押凭证不齐全而收押的,被收押人员与收押凭证不符的 B.被收押人员与收押凭证不符的

C.收押除特殊情形外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

D.收押除特殊情形外的患有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人员的

33、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实行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分工,()保证办案质量。A.各司其职 B.互不干涉 C.互相制约 D.通力合作

34、上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报送的职务犯罪案件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的内容有()

A.上报的备案审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B.根据备案材料提供的事实和证据分析案件的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C.案件的证据材料是否确实、充分 D.案件办理的程序是否合法

35、监所检察部门发现在收监执行活动中有(),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A.公安机关对缓刑罪犯已在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或者公安部门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没有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的

B.公安机关对假释罪犯在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监督管理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没有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建议的

C.人民法院收到有关机关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后,没有依法进行审查、裁定、决定的

D.公安机关对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的罪犯,没有及时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收监执行的

36、监外执行检察中,发现交付执行活动有下列哪些情节,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A.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没有依法送达了监外执行法律文书的 B.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没有依法将罪犯交付执行的 C.没有告知罪犯权利义务的

D.公安机关不接收监外执行罪犯的

37、全国人大代表直接交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以下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由地方政府负责交办或转办 B.由地方人大负责交办或转办 C.由收到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办理 D.由其他相关机关直接办理

38、发现看守所在收押管理活动中,有下列哪些情形应该提出纠正意见()A.没有收押凭证的 B.应当收押而拒绝收押的

C.被收押人员与收押凭证不符的 D.收押除特殊情形外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

39、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发现服刑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的,()A.适宜于服刑地人民法院办理的,由罪犯服刑地人民检察院办理

B.适宜于原审地或者犯罪地人民法院审理的,转交当地人民检察院办理 C.属于职务犯罪的,交由原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办理 D.除职务犯罪之外,全部由罪犯服刑地人民检察院办理 40、可以呈报保外就医的情形有()

A.某犯口腔溃疡长期不愈 B.某犯手臂残疾丧失部分劳动能力 C.某犯患严重糖尿病并带有严重高血压,狱内治疗长期无效 D.某犯患尿毒症在狱内长期医治无效

41、看守所检察羁押期限检查的内容包括()。A.看守所执行办案换押制度是否严格 B.应当换押的是否及时督促办案机关换押

C.看守所是否在罪犯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届满前七日,向办案机关发出羁押期限即将届满通知书 D.是否向公安局汇报

42、监狱检察中,禁闭检察的方法有()

A.对禁闭室进行现场检察 B.适用禁闭的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C.执行禁闭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D.二十四小时监控禁闭室

43、省级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全国人大代表转交案件办结后,应当()A.直接答复转交案件的全国人大代表 B.经院领导审核签发形成本院发文的文件 C.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D.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厅

44、对看守所提请或者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活动的检察方法包括()。A.查阅被提请减刑、假释的案卷材料

B.审查被呈报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病残鉴定和病历资料

C.参加看守所审核拟提请或者呈报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会议,并对不符合规定的罪犯形式一票否决权

D.向有关人员了解被提请或者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表现等情况

45、发现监狱在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有下列哪些情形,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A.没有按照规定对罪犯进行分押分管的 B.由罪犯担任小组长管理其他罪犯的 C.劳动区域内未安放消防设备的 D.对伤病罪犯没有及时治疗的

46、看守所检察收押检察的方法()。

A.审查收押凭证 B.现场检察收押活动 C.体检和现场检察收押活动 D.其他

47、人民检察院在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中,应当重点防止和纠正的行为:()

A.非法搜查,违法违规扣押、冻结追缴款物,或者违法违规处理扣押、冻结追缴款物及其孳息的

B.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辩护人、代理人,或者接受上述人员提供的宴请、财物、娱乐活动的

C.隐匿、毁弃、伪造证据,违背事实作出勘验、检查、鉴定结论,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D.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

48、看守所教育管理活动检察的方法:()

A.对监区、监室、提讯室、会见室进行实地检察和巡视检察 B.查阅在押人员登记名册、伙食账薄、会见登记和会见手续 C.向在押人员及其亲属和监管民警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D.在法定节日、重大活动之前或者期间,督促看守所进行安全防范和生活卫生检查

49、对看守所提请或者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检察的方法()。A.查阅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案卷材料

B.审查被呈报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病残鉴定和病历资料

C.列席看守所审核拟提请或者呈报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会议

D.向有关人员了解被提请或者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表现等情况

50、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在下列哪些诉讼阶段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备案()A.立案侦查 B.决定逮捕 C.侦查终结 D.起诉或者不诉

51、省级人民检察院对代表提出的问题没有查清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内设机构可以()。A.直接自行补查 B.提出书面退查意见 C.由办公厅退回原承办省级人民检察院重查 D.经院领导批准自行补查

52、人民检察院及其执法办案部门经集体讨论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承担责任。A.集体讨论的主持人 B.导致错误决定产生的其他人员 C.执法办案部门的相关人员 D.参与讨论的所有人员

53、看守所羁押期限检查的方法有()。A.查看看守所登记和换押手续

B.提示看守所及时履行羁押期限预警职责 C.驻所检察室与看守所信息联网

D.对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在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前七日,监所检察部门向本院办案部门发出《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提示函》

54、监外执行检察中减刑检察内容包括()。A.提请减刑罪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B.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C.是否应当减刑的罪犯而没有减刑 D.是否经检察长批准

55、监所检察部门发现在监外执行交付执行活动中有(),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A.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没有依法送达监外执行法律文书的 B.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没有依法告知罪犯权利义务的

C.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因交付执行不及时等原因造成监外执行罪犯漏管的

D.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在监外执行罪犯交付执行过程中侵犯罪犯合法权益的

56、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检察中,应对哪些地点进行实地检察和巡视检查()。A.生活现场 B.学习现场 C.会见现场 D.劳动现场

57、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放弃履行职责,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A.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案件被错误处理的。B.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宣告无罪的。C.重要犯罪嫌疑人或者重大罪行遗漏的。D.涉案人员自杀、自伤、行凶的。

58、承办部门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事项或案件,其程序是:()A.承办检察官提出办理意见 B.承办部门讨论

C.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 D.经分管检察长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

59、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A.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B.对于侦查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对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C.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对于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D.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60、证据之间()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A.具有内在的联系

B.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 C.确实充分

D.能合理排除矛盾

61、交付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检察的内容包括()。A.交付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B.交付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C.交付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是否及时

D.监外执行罪犯(社区矫正对象)是否存在漏管现象

62、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内设机构对省级人民检察院和本部门已办结的案件,应向办公厅提供()。A.案卷材料 B.审查报告 C.结案报告

D.代拟《办理全国人大代表转交案件情况答复函》

63、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应当上报的备案材料有()A.提请立案报告和立案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 B.撤案决定书

C.移送起诉意见书、移送不起诉意见书 D.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

64、被判处()罪犯出所时,驻所检察室应当填写《监外执行罪犯出所告知表》,寄送执行地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A.管制

B.宣告缓刑 C.裁定假释

D.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刑满释放仍需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65、看守所收押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罪犯、判决确定前未被羁押的罪犯,需要的法律文书包括()。登记表》。

75、看守所收押检察的方法审查收押凭证和现场检察收押活动。

76、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提出纠正意见后,应当监督人民法院是否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三十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77、人民监督员应当推举一人主持会议,并根据案件情况独立进行评议和表决。

A.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 B.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书 C.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 D.人民法院的收监执行决定书

66、关于超期羁押,下列()是正确的。

A.发现看守所没有报告超期羁押的,立即向看守所提出纠正意见

B.发现本院办案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超期羁押的,立即向办案部门提出纠正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分管检察长和检察长

C.发现同级办案机关超期羁押的,向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D.发现上级办案机关超期羁押的,及时层报上级办案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 67、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其程序是:()A.检察人员承办

B.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

C.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D.检察长办公会决定

68、案件承办人员从受理案件起,应当认真收集有关:()A.诉讼文书 B.工作文书 C.证据材料 D.其他案卷材料

69、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可以采取的形式是()。

A.以《落实全国人大代表意见和建议专用函》书面答复 B.根据案件情况和代表要求电话答复

C.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走访代表当面答复 D.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走访代表当面答复 70、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存档的材料包括:()

A.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情况和检察委员会委员在会议上的发言 B.会议纪要

C.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

D.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执行情况反馈表

三、判断题

71、对于刑事案件中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和书证的副本、复制件,应当注意审查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及签名。

72、出监检察的方法除了查阅罪犯出监登记和出监凭证外,还包括与出监罪犯进行集体谈话,了解情况。

73、办理监狱侦查的罪犯又犯罪案件期间该罪犯原判刑期届满的,在侦查阶段由监狱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在审查起诉阶段转监狱所在地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逮捕

74、对于看守所提请减刑、假释的检察情况,驻所检察室应当记入《看守所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况

78、监管场所出现事故,监所检察部门应当立即派驻赴现场了解情况,并及时报告本院检察长。

79、负责审查备案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填写《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备案审查表》。

80、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适用本规范相关规定。

81、案件承办部门根据《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拟定每个案件的保管期限,填写于卷皮“保管期限”一栏中。

82、检察委员会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暂不作出决定,另行审议。83、人民检察院可以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84、承办人员因执行主管人员的错误命令、决定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员和主管人员承担责任。85、检察委员会会议纪要印发各位委员并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备案。

86、对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在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前七日,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向本院办案部门发出《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提示函》。

87、监狱的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检察的内容包括罪犯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88、监外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包括交付执行检察、监管活动检察、收监执行检察等。89、对重要案件的答复意见,分管检察长审核后应报检察长审签或提交检委会讨论。

90、检察人员自行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在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案件的办理,但是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进行侦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91、检察人员是指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分管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以及其他依法履行执法办案职责的人员。

92、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93、派驻检察机构应当受理向检察机关提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根据反映的情况,及时审查处理,并填写《控告、举报和申诉登记表》。

94、案件承办人或业务部门内勤每个月依据办案进展情况,全面、准确、及时地填录案件登记卡。每月案件登记卡填录完成后,报送本院统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95、卷内材料原则上应按实际时间顺序依次排列。

96、各种证据应当先按材料的种类等不同特征分类,再按时间顺序排列。

97、监外执行检察工作中,终止执行检察包括检察终止执行的罪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具备相关手续。

98、发现劳教人员有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的,适宜于原审批地或者犯罪地人民法院审理的,转交当地人民检察院办理。

99、发现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的,属于职务犯罪的,交由原审地或者犯罪地人民检察院办理。100、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会议,可以在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表决后发表意见。

监所卷答案 单选

1——30 DABCB CABCC ABACD ACDAC BDDCA AABBD 多选

31——40 BD ABCD AC ABD ABCD

ABCD ABD ABCD ABC CD 41——50 ABC ABC BC ABD ABCD

AB ABCD ABCD ABCD ABCD 51——60 BCD AB ABCD ABC ABCD

ABCD ACD ABCD ABCD ABD 61——70 ABCD BCD ABCD ABCD ABC

ABCD ABC ABCD ABCD ABCD 判断

71——100 √××√√

×√√√√

×√××√

√√√√√

√×√√×

3.试论监所检察网络化管理论文 篇三

对监管机关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动态管理和动态监督。检察室网络化管理主要由监控系统、监所检察信息管理系统构成,利用监控系统可以直接观察监管干警的执法情况和监室、审讯室、放风场等监管场所情况;监所检察信息管理系统能实现与监管机关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的自动交换,建立在押人员信息档案并实现出入所、留所服刑、超期羁押等信息科目的自动分类。我院驻朝阳区看守所检察室实现了与朝阳区看守所的信息、监控双联网,实现了网络化管理与动态监督,笔者结合基层工作实际,对监所检察网络化管理与动态监督进行一些探讨。

网络化管理与动态监督现状及发挥的作用

在市院领导下经过几年的不懈努力,全市45个派驻检察室(派驻劳教检察室、派驻监狱检察室及派驻看守所检察室)的网络化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应用能力普遍提高。

1.其中34个检察室与所派驻监管场所实现了信息联网,均使用了我市独立开发的派驻检察信息管理系统,每月定期将派驻检察数据上传至首都检察网监所部门主页。

4.监所检察队伍建设研究 篇四

发布日期:2010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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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所检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承担刑罚执行监督任务,对于维护正常监管秩序,保障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为促进这项工作更好地开展,根据区人大常委会2010年工作安排,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文诺带领法工委人员,邀请和组织部分市、区人大代表,于7月8日对区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情况进行了视察调查,听取了区检察院的工作汇报,并与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了座谈。现将视察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监所是指监狱和看守所。监所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最后环节,主要负责对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和管理教育罪犯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监狱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审批)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有无不当实行监督;对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超期羁押进行检察;对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提起公诉;对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活动。区检察院的该项职能主要由监所检察科(无独立编制)承担。近年来,区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坚持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主题,依法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严厉打击外执人员又犯罪活动,深入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活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有效维护外执人员合法权益,为保障刑罚统一正确实施、维护我区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1、打击外执人员又犯罪工作成效更加明显。区检察院坚持发挥打击又犯罪行为的震慑警示作用,辖区内外执人员重新犯罪率控制着在1%以内。一是正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准确适用法律。办案中,正确把握批捕、公诉标准,注重分析和判断犯罪行为人主观恶性和犯罪具体情节,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依法合理适用羁押措施,减少了社会对抗,收到较好的执法效果。三年来,共审查外执人员又犯罪案件34件62人,其中批捕12件17人,公诉22件45人,准确率为100%。二是充分调动办案资源,提升监所检察效能。形成以监所检察科为又犯罪案件办案主体、侦查监督科和公诉科协作统筹一体的工作模式,发挥了各自的工作优势、提高了办案质效。

2、刑罚执行检察监督机制更加完善。近年来,我区每年各类外执监管人员在150人左右,加强对这一特殊群体的监管、教育对维护社会安定有序具有重要作用。区检察院坚持严把刑罚执行监督关,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确保刑罚正确执行。一是主动走访,摸清底数。深入各监管部门,全面掌握监外执行罪犯信息,做到一人一档。二是以防止脱管漏管为重点,加强专项监督与日常监督考察相结合。三年来,共考察外执监管人员900余人次,纠正监管执行违法12件。三是完善制度,建立监外执行法律监督长效机制。先后制定出台《监外执行罪犯监督监管矫正流程簿》和《监外执行罪犯监管手册》,涵盖交付执行、监督管理、法律监督、联席会议等内容,经区委政法委同意,下半年在全区试行。

3、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试点工作更加成熟。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目前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范作为执法支撑。区检察院作为全省首批社区矫正试点单位,坚持开拓创新,积极协调,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工作模式。一是打造实践载体。自2009年设立全省首个“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以来,充分发挥其深入社区、及时受理举报申诉、及时参与矫正监督的优势,拓展了联系范围、积累了工作经验。目前共已设立6个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联系点,经验做法在全省交流。二是加强人文关怀。与有关部门协作,在全省率先建立市北区社区矫正心理咨询中心。对于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外执犯,积极协调

争取有关主管部门发放社会救济、提供就业岗位,解决外执人员实际生活困难,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

二、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

监所检察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但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需加强和完善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监所检察的社会影响不够高,人民群众对监所检察工作的社会知晓度仍需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缺少明确的法律授权,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机制需进一步探索完善;各监管部门的监管合力和工作衔接需进一步加强。为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监所检察工作。监所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最后环节,也是检察机关参与和谐社会建设,解决社会矛盾一项重要工作,对维护刑罚严肃性、保障公民人权、保证刑罚统一正确实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握依法监督、敢于监督的原则,认真履行打击、监督、预防、保护职责,积极开展各项监所检察工作,加强对监所检察的宣传,提高社会知晓度和群众参与度。要继续坚持在区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下开展工作,积极主动向区委、人大汇报监所检察工作情况及存在的困难,认真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力争解决监所检察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实际问题。当前,要突出抓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的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以此推动监所检察的监督力度不断加大,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执法活动更加规范。

(二)进一步加大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力度。受刑罚轻刑化的刑事司法趋势影响,我区外执犯总量较大,监管任务和监管活动的监督任务较重。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保障刑罚的正确实施是监所检察工作的法定职责和首要任务,一是依法、准确打击外执人员又犯罪案件。既不枉不纵,又深挖犯罪人犯罪动机和社会诱因,进行有效预防。二是针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特点和变化,加强日常监督,进一步完善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重点人员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机制,不断提高监督水平和监督效果。三是适时开展专项检察监督,着重解决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四是主动加强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作,建立监所检察监督与审判、监管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共同构建监外执行罪犯的管理监督网络。

(三)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长效机制。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机关工作重点之一。要深刻认识并充分发挥监所检察在社会管理中的特有作用,减少和防止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一是继续坚持对交付执行的监督。通过实行与法律文书“见面”、与责任民警见面、与矫正对象见面的制度,加强对交付执行的监督,加强对矫正对象交付的检察,对矫正对象是否纳入矫正和接受过程、程序进行监督。二是加强对监管活动和矫正活动的监督。充分发挥“检察官社区矫正办公室”联系基层的工作优势,通过查阅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档案、走访矫正对象的亲属、单位和帮教组织,检察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矫正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发生脱管现象。三是加强对解除矫正的监督。把防止刑期、考验期届满后继续被作为犯罪监督管理作为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经常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解除矫正工作进行检察,对不按期宣布解除矫正的依法监督纠正。四是积极探索、创新社区矫正监督长效机制。以对社区矫正对象底数清楚、对社区矫正对象日常表现清楚、对执行机关监管矫正情况清楚的“三清楚”为目标,探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强化各职能部门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

(四)进一步加强外执人员合法权益保护。监外五类外执人员除了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制定的有关规定,接受监管改造,以及政治权利和自由、迁居、任职等部分权利受到必要的剥夺或限制以外,其他诸如婚姻财产权、受教育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宪法

和法律赋予的权利依然享有,并且理应受到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内的社会的广泛尊重和法律的平等保护。这不仅是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和人性化执法的需要,也是社会法制进步、人权保护的具体体现,更是监所检察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要继续推行检察官约见制度,及时掌握外执人员的思想和生活状况,依法受理外执人员的控告和申诉,及时纠正和制止对外执人员的各种侵权行为,着力帮助解决他们的就业、学习、低保等实际问题,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五)进一步推进监所检察队伍建设和规范化建设。监所检察监督涉及刑事诉讼全过程,涵盖刑事拘留、逮捕、起诉、判决、执行各个阶段,且肩负着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不仅要求监所检察人员熟悉刑事诉讼各方面的法律知识,同时又必须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良好的思想道德和公正执法意识。要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教育和引导监所检察人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不断巩固公正执法的思想基础。根据监所检察工作的特点,加强素质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监所检察人员及时发现违法、监督纠正违法的能力。要进一步规范办案工作,建立健全案件管理、备案审查、案件请示报告制度,强化办案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坚持科技强检,提高监所检察信息技术水平,扩大与监管单位信息系统和监控系统联网范围,强化监督手段。

5.XX年上半年监所检察处工作总结 篇五

标题:

上半年,监所检察处在院党组的领导下,按照高检、省检的统一部署,以创建一级规范化检察室为主线,按照工作计划要点,积极开展专项检察活动,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全面推动监所检察工作的开展,并取得了一定成绩。

一、监所关押情况

截至XX年6月25日:深圳监狱共有在册罪犯4035人,其中在押罪犯4033人,保外就医2人。

深圳市第一、第二劳动教养管理所在册劳教学员2036人,其中在所劳教学员1972人,所外就医64人。

深圳市属三个看守所共有在押人员2553人,其中已决犯342人,刑事拘留108人,逮捕未结2132人,其中侦查阶段354人,审查起诉阶段399人,审判阶段1353人。

二、工作基本数据

、驻所检察部分

上半年,共派出驻监管场所干部23人,累计驻所检察XX天,找在押人员谈话教育1084人次,上法制教育课15人次,入仓巡视检查879次,对监管改造场所安全防范设施检查102次,发现隐患10处,提出纠正意见4次;与管教干警研究工作46次,参加所方工作会议25次,召开联席会议24次。

2、执法监督部分

(1)法定办案期限监督。共向办案单位发出《法定办案时限执行情况通知书》41份396人次;针对省高院超期的案件向省院监所检察部门提请《关于在押人员超期羁押的情况报告》5份125人次;

(2)刑罚执行监督。对拟留所服刑罪犯13人,拟暂于监外执行罪犯1人,依法出具检察意见。

三、主要工作情况

(一)大力开展创建一级规范化检察室活动,提升驻所检察室工作质量、制定《开展一级规范化驻所检察室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步骤,为全面开展创建活动打下基础

开展一级规范化驻所检察室创建活动,是推进检察室规范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监所检察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市院工作计划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以及《人民检察院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规范化等级评定标准和评定办法》的精神,结合实际情况,我处拟定了《开展一级规范化驻所检察室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方案》从工作任务、组织领导、工作步骤和具体工作要求等方面规定了创建活动的具体步骤。我处严格按照《方案》要求,以派驻检察室规范化建设和等级管理工作为契机,细化检察职责,加强制度建设,提高派驻检察室的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推动监所检察工作的开展,力争使市监狱检察室、驻市级各看守所检察室达到“一级规范化检察室”的要求。

2、按照评定标准,加强硬件建设,对各检察室进行全面装修改造和添置办公设备

为解决各派驻检察室现有的办公设备陈旧、工作环境简陋,在硬件上远达不到评定标准的问题,我处通过对各驻所检察室硬件配备情况进行摸底,并参照《人民检察院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规范化等级评定标准和评定办法》的标准,在院领导的大力支持和有关部门的协助下,对驻所检察室全部用房进行了装修,添置了办公家具,并制作了检察室检务公开宣传栏、工作规章制度框等。另外,各检察室需要添置的办公用品,如电脑、复印机、传真机和摄像机等设备正在购置中。

3、修改和完善监所检察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推行,细化和规范监督工作

为了进一步完善工作规范,使原有的工作规范适应新的工作变化,我处组织工作人员对原有的工作规范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推行。此次进行修改的有《监所检察处处长(副处长)岗位职责》、《秘书岗位职责》、《驻看守所检察室工作人员个人岗位责任制》、《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驻劳教所检察室工作人员个人岗位责任制》、《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工作岗位职责》等六个岗位责任;去掉不合时宜的条款,修改过于笼统的条文,删除重叠规范,使各项监督工作的流程更加程序化、规范化,为准确行使监督权奠定基础。

另外,为使检察室的转办工作更加流畅,我们印制了“监所检察处转办函”和“检察室转办函”,保证在押人员反映情况能够得到及时传达和转办,转办后有回复。并进一步细化了在押人员约见检察官的操作规程,更好地维护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利。

4、加强对区院的业务指导,实行处领导分工负责制,区院的创建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为进一步推动区院创建规范化检察室的工作,加强对区院业务工作的指导力度,我处实行处领导分工负责制。具体分工为:周伟珍副处长分管福田区、南山区和宝安区监所检察业务指导工作。郝克君副处长分管龙岗区、罗湖区和盐田区监所检察业务指导工作。

在各区院分管检察长的大力支持和各区院监所检察科的大力配合下,区院各派驻检察室通过开会交流经验、组织工作人员到市院派驻检察室学习经验,工作认真扎实,逐步形成和完善了一套符合创建规范化检察室要求的规章制度。XX年3月6日至7日,省检察院检查组到南山、福田、罗湖和龙岗区院对创建二级规范化检察室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组到各看守所考察驻所检察室工作现场,听取检察室的工作汇报及看守所的情况介绍,检查相关档案材料,抽取在押人员管理信息,对各方面工作情况进行了检查验收,并给予了较高的评价。目前,四个区院派驻检察室已经通过了验收,均达到了“二级规范化检察室”标准。

6、采取新的工作机制,积极提升监所检察工作效率

(1)重视各派驻检察室内勤工作,实行内勤“正副岗位工作制”

一级规范化检察室要求数据和日志等各项数据和材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这就不仅要求检察室的内勤能够熟练掌握各项日常数据和材料管理,更要求内勤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能够在内勤因出差或假期期间,完成内勤工作,以保障数据的连续性和正确性。为了达到这个标准,我处重视各派驻检察室内勤工作,并在今年实行内勤“正副岗位工作制”。

所谓“正副岗位工作制”,就是在六个检察室原有内勤的基础上,再确定一至两名“替补”内勤,在内勤出差或者请假外出时,完成内勤工作。为了贯彻落实“正副岗位工作制”,提高驻所干部的电脑水平,我处于3月13日至3月17日,开展了为期一周的岗位练兵活动。

(2)实行科长(主任)例会制度,增进与区院工作联系,形成相互学习借鉴的良好工作氛围

我处于今年初实行全市科长(主任)例会制度,会议每两个月召开一次。

通过科长(主任)例会,不仅加强了我处与各区监所检察科的联系和沟通,并切实解决了许多工作上的困难,提升了区院的监所检察业务水平,而且各区院一些好的做法能够相互学习、相互借鉴,推动监所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积极开展核查纠正监外罪犯脱管漏管问题的专项检察活动

3月15日,省院召开了“全省检察机关监所监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和核查纠正监外罪犯脱管漏管问题专项检察活动”电视电话会议。我处对会议精神进行了认真的学习,进一步提高了思想认识,并按照省院的部署和安排,结合市区两级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专项检察活动实施方案》。目前,各区院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通过清理本院收到的监外罪犯法律文书,与审判机关、执行机关等有关机关核对监外罪犯的档案及相关数据,向基层派出所和基层司法所等相关单位了解监外罪犯情况等,基本上达到了“二清”:辖区内的监外罪犯底数清、监外罪犯脱管漏管情况及原因清。在整改阶段将对基础工作薄弱,监管不力,监督管理停留于表面,考察活动流于形式等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意见。对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或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罪犯,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及时纠正脱管漏管,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三)突出工作重点,充分履行监督职能,切实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利。、积极探索建立纠正超期羁押长效机制

对法定办案期限的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我处常抓不懈的工作。经过多年努力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客观情况的多变性,超期羁押现象仍然存在。

目前,由我院牵头,市中院、公安局和海关等部门会签的新式换押证制度已经开始实施,这将从制度上落实超期羁押责任人。新式换押证制度实行的“谁移送,谁换押”原则,大大增强了可操作性,避免了由于办案单位不严格依照文件办事,而导致造成诉讼阶段不清、超期羁押数据统计不准确等方面的困难。新式换押证除了克服换押制度执行不顺畅的问题以外,也给预防和清理纠正超期羁押工作带来了便利,大大增强了监督的力度和监督的效果。

2、积极推行约见检察官制度,进一步发挥监督职能,保证监管顺利进行

约见检察官制度是我市监所检察部门首创的工作制度,是在押人员向检察室反映、检举、投诉和法律咨询的重要途径,也是驻所检察室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

市院驻深圳监狱检察室积极开展对监狱监管活动的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了两起罪犯刑期错误的问题。如XX年1月10日,该室在审核罪犯档案材料时发现三监区罪犯刘继红因起诉书上的犯罪时间错误导致刑期错误的问题。该犯于XX年1月26日因涉嫌抢劫被宝安区公安分局抓获,XX年1月27日送往宝安看守所关押,逮捕时间是XX年2月25日,终审判决有期徒刑5年,刑期应该是XX年1月27日至XX年1月26日。但起诉书、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均把犯罪时间写成XX年1月26日,以致刑满释放时间写为XX年1月25日,使得该犯将会少服刑一年。在该犯出狱前,检察室及时把有关材料转到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刑检一科,并将此事上报市院监所检察处,由监所处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发函,最终中院刑一庭于XX年1月20日做出裁定,在该犯即将出狱的前夕将原判决的错误刑期予以更正。

3、严格把好出入所关,调查监管工作漏洞问题,对相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我院驻深圳市第二劳动教养管理所检察室于XX年4月26日在工作中发现,劳教所在对市公安局下辖的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以下简称市戒毒所)送来执行劳教的学员进行入所安全检查时,在其所携衣物中检出毒品。检察室对此事进行了调查。据查,自XX年来,此类情况已出现8起。调查中发现市戒毒所存在以下管理问题:(1)入所安全检查存在漏洞,给接收单位造成安全隐患;市戒毒所在对入所戒毒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时,未仔细检查入所人员所着衣物,致使戒毒人员入所前藏匿其中的毒品、工具和其它危险物品仍能完好保留,给戒毒所及接收单位造成安全隐患。(2)工厂管理松懈,造成安全事故;市戒毒所对工厂安全管理松懈,干警责任心不强,过多使用戒毒人员班组长管理其他戒毒人员,造成危险工具外流,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最终发生了戒毒人员吞刀自残事件。

基于市戒毒所现存在的问题,根据公安部《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我处拟定了检察建议书,并对市公安局提出如下建议:

1、加强新入所人员安全检查,对入所人员随身衣物一律仔细检查。

2、加强工厂安全检查,实行干警直接管理,杜绝危险工具流出工厂,消除场所安全隐患。

市公安局接到检察建议后非常重视,派人专程到检察室了解情况,并表示对存在的问题要认真整改。

4、积极配合监管场所安全防范工作,采取广泛谈话措施,有力维护了监管场所的安全与稳定

驻深圳市第二看守所检察室针对所内关押艾滋病病毒携带者,难以进行妥善的管理的问题,积极配合所方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有力维护了监管场所的安全与稳定。

该所于今年2月份开始就时有发生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在押人员的袭击干警事件,检察室针对上述难题,不逃避,不畏缩,积极配合监管场所加强安全防范工作,向所方提出建议,1、加强对艾滋病毒携带者在押人员仓的定期清仓力度,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2、建立对艾滋病毒携带者在押人员突发事故的处置方案;

3、加强对民警的安全教育,完备对干警人身防护的基本配置;

4、艾滋病毒携带者在押人员进出仓门必须请示所领导批准,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多方协调,理顺艾滋病毒携带者在押人员的投劳渠道。检察室为了缓和他们的情绪,还采取广泛与之谈话的方式,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防止他们产生不满的情绪导致再次发生事故。

(四)积极开拓监所办案新思路,加大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查办力度、贯彻省院会议精神,组织考察学习,努力打开我市监所检察部门查处职务犯罪局面

3月15日,省院召开了“全省检察机关监所监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和核查纠正监外罪犯脱管漏管问题专项检察活动”电视电话会议。会后,杨志强副检察长强调要进一步组织认真学习会议精神,并就下一步工作进行了动员和部署。我市监所检察部门通过学习会议精神,认识到查办职务犯罪的重要性,明确了查处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是监所检察工作的重要任务。

XX年4月19日至21日,在杨志强副检察长带领下监所检察处一行10人,赴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和登封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考察学习。河南省监所检察部门在挖掘线索、开辟案源和组织侦查等方面采取了许多值得我们学习的方式,通过这次考察使我们重新认识了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的重要性,提高了办案意识,并启发了工作思路,大大激励了我们的工作热情。

2、精心组织调查,工作细致到位,自侦取得初步成效

今年4月份,监所检察处在处理案件中发现,某区看守所干警陈某某涉嫌受贿。在院领导的大力支持下,我处迅速成立办案小组,仔细研究案件线索,并制定严密方案,精心组织初查。经过认真细致的调查,证实陈某某向犯罪嫌疑人家属索取贿赂。经院领导批准,我处果断对其立案侦查,并制定了严密的抓捕方案。当陈某某收取犯罪嫌疑人家属的现金时,我办案人员现场将其抓获。

我处办案小组不仅在案件突破上行动敏捷,同时也注重办案时效,快结快诉,现该案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此案的成功查办,得到了市院领导和省院领导的表扬。

3、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打防并重,以防为主,从源头上打击职务犯罪的萌芽

(1)XX年3月9日,驻市第二劳教所干警刘科为所方的轮训干警上了一堂职务犯罪预防课。堂课主要介绍了劳教检察的性质、业务范围、职责以及管教干警在管理、教育等执法活动中易出现的几类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监所检察部门常规业务之一。据统计,驻市第二劳教所检察室自XX年以来,共为所方干警上职务犯罪预防课20余次,在所方自办的杂志、简报上刊登普法50余篇。所方每一期的干警轮训,请驻所检察室的同志为轮训干警讲职务犯罪预防课已经成为了惯例。在市第二劳教所,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干警依法执法观念普遍加强,执法水平得到提高,队伍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省劳教局、市司法局在劳教二所召开了队伍建设的现场会,其它兄弟单位也常到劳教二所取经学习。

(2)6月21日,在我院驻所检察室的协助下,深圳市第一看守所召开反腐倡廉、守法勤政的专题教育会,全所民警与驻所检察室干警参加了会议。会上由我处查办的关押在该所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现身说法。陈某某原是我市某看守所的民警,已工作25年,其就自己因为贪图钱财,触犯法律,向在押人员家属索取贿赂,从一名人民警察最终沦为犯罪嫌疑人的惨痛教训做了深刻的反省。驻所检察室负责人万良东借陈某某的案例对一所民警在依法管理在押人员和廉政建设方面提出了很好的意见。支队政委刘树华首先肯定了一所开展的这项活动,并教育民警要知足长乐,手莫乱伸,乱伸必抓,不要对金钱有太多的欲望,一定要牢记自己是一名警察。市第一看守所的干警会后反映,这样的现身说法比上几堂法制课的效果还要好。

驻所检察人员也深受教育,表示“打铁还须自身硬”,要想履行好检察人员的监督职责,一定要时刻警示自己,去除贪念,真正做到防腐拒变,执法为民。

四、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团队凝聚力,努力提高干部素质

(一)适应轮岗交流的要求,积极参加各种培训,提高干部业务水平和能力、今年初,院党组在“广泛动员、细致工作、综合考虑、全面权衡”的前提下,实行了干部轮岗交流的工作。我处领导班子作了调整,同时也交流进来几位新同志,全处人员表现出热情、积极和主动的工作态度。为了加强干部的业务水平,加强理论学习和实践能力,派遣处里的业务骨干参加院里组织的各种培训班,如西南zd大学举办的侦查业务骨干培训班、刑检业务培训班和清华大学举办的全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业务高级培训班等,努力打造一个全方位发展的处室。

2、为了达到一级规范化检察室的要求,贯彻落实“正副岗位工作制”,提高驻所干部的电脑水平,我处于3月13日至3月17日,开展了为期一周的岗位练兵活动。

此次活动由驻看守所检察室、驻劳教所检察室和驻监狱检察室三个小组组成。各小组长采取安排熟悉业务操作的内勤集中授课,其余同志听课的形式,对驻所日常所使用的办公自动化系统的操作,报表的填写与制作以及内勤各项电脑业务都进行了相关的讲解。驻看守所检察室小组的主要学习内容是驻所检察动态管理系统的设置目的、操作方法、与驻所检察工作的相关连接、在押人员基本情况查询以及超期羁押信息的查询等等。在驻劳教检察室小组,内勤还专门编写了一套讲义材料,内容编排与实践联系紧密,使课程更系统化,操作性更强。驻监狱检察室小组还对文件的收发和文档的归类方面进行讲解,通过交流,使各检察干部对内勤岗位有了清晰的认识。

经过几天的集中培训和实践,大部分同志都对驻所检察动态管理系统与各项相关的内勤业务知识有所了解,为落实“正副岗位制”打下了基础,并加强了工作人员的监督本领。

(二)实行“回院办公”制度,增进全处工作人员的交流沟通

监所检察业务工作散杂,工作地点偏远,全处工作人员平时交流的机会并不多,容易引起工作人员缺乏成就感,心理上没有归宿感等问题。我处今年实行“回院办公”制度,即无特殊情况,每月第二周的星期五为回院办公日,各检察室人员回院里上班,上网阅览院办公信息,并处理相关事物。该制度的实行,不仅增进了全处工作人员之间的沟通和了解,更加强了大家的归宿感和责任感,提高了团队精神,增强了团队凝聚力。

(三)开展“最佳党日”活动,增强团队凝聚力

根据院里关于“争当排头兵”实践活动的安排,在党的85岁生日之际,我处开展了一次“最佳党日”活动——组织全处人员到梅州参观新中国十大元帅之一的叶剑英故居。叶剑英元帅是伟大的革命斗争过程中产生的革命者,屡次在革命的历史关头发挥了关键作用。通过这次党日活动,不仅使全处人员接受了一次非常生动的党课,而且增强了团队的凝聚力。大家都表示要在今后的工作中积极进取,继续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牢记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

五、加大宣传力度,开辟工作信息动态专栏,扩大监所检察的影响

由于监所检察工作的特殊性,业务情况对于院里许多同志来说,是“养在深闺人不知”。为了加大监所检察的宣传力度,及时反映监所检察工作情况,我处创办了《监所检察工作情况》专刊,及时反映全市监所检察的工作动态和业务情况。至今已发表了7期,每一期都取得良好的宣传效果。

六、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一)超期羁押问题仍存。目前,公安、检察机关的超期羁押已经得到基本解决,但法院超期羁押的问题仍然存在,难以杜绝,且存在边清理、边超期的状况。

(二)信息调研的力度有待加强。

(三)处理投诉和扣押物品缺乏力度。目前处理投诉和扣押物品的方法是通过电话联系和向办案单位发转办函,处理方法较单一,且力度不够,有待加强。

七、下半年工作思路

(一)按照本年度工作计划,继续加强检察室规范化建设。以创建工作为契机,不断完善驻所检察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全面推动监所检察工作的开展,力争今年年内市监狱检察室、驻市级各看守所检察室达到“一级规范化检察室”的要求。

(二)按照省院部署,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继续开展“核查纠正监外罪犯脱管漏管问题的专项检察活动”。

(三)加大信息调研力度。结合监所检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力进行调查研究。各个检察室要完成调研任务,撰写调研、情况分析二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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