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工作方案

2024-10-22

监察工作方案(8篇)

1.监察工作方案 篇一

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保证依法行政和政令畅通,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确保我市“两个率先”奋斗目标的实现,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效能监察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查处“四乱”行为,落实效能责任追究。通过开展效能监察工作,做到思想再解放,思路再创新,效率再提高,发展再加速,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得到贯彻落实,各级各部门工作作风明显转变,工作效率明显提高,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鹤壁经济发展,实现市委确定的“两个率先”奋斗目标,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二、监察对象和内容

(一)监察对象

效能监察的对象是全市各级党委部门、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群团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察内容

效能监察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实现“两个率先”的奋斗目标,主要监察以下内容:

1、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主要是市委、市政府重要改革措施、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是否落到实处;重点项目建设是否顺利推进;招商引资目标是否顺利实现;与市委、市政府签订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是否完成。

2、机关职能转变和改进服务方式情况。主要是各级各部门是否把干部任用、项目审批、批钱批物、收费罚款、办证审照等重要事项,以及不涉及保密的所有工作事项,实行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结果等政务公开;各项便民承诺服务措施是否建立并落实到位;应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是否做到应进全进;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功能是否完善,服务是否改进,是否实现由“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向“一站式办公,一网式服务”转变;是否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制度、干部人事制度以及招标投标等服务方式的改革与创新,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机关管理体系。

3、治理经济发展环境情况。主要是各级各部门在实施管理、处理事务和提供服务过程中,是否做到尽职尽责、行为规范、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有无利用职权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吃拿卡要等违纪违法行为;优化经济 发展环境的长效机制是否完善;严肃查处干扰和破坏经济发展环境、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投资商利益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纪违法案件。

4、工作作风和工作效率情况。主要是各级各部门对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的办理进度、办事效果;管理、服务和执法过程中有无不作为、乱作为情况;是否建立健全了首问负责制、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等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的效能制度体系,用制度管人管事,实现工作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是否存在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铺张浪费等行为;是否存在态度生硬,办事不公,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是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认真解决。

三、方法措施

效能监察的方法措施是:三室联动,跟踪问效,效能投诉,一年双评,结果运用,责任追究。

(一)建立效能监察“三室联动”工作制度。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和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密切配合,共同对市委、市政府督办事项进行效能监察,对未完成的督办事项实施效能责任追究。通过建立月例会制度,建立效能监察事项移送制度,采取现场察看、调查走访、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效能督查,查时间、查进度、查效果、查质量,以保证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重要事项和各项工作目标落到实处。

(二)建立效能监察跟踪问效制度。对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经济发展目标的完成情况和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度等重要内容,采取跟踪问效措施。建立报告制度,各级各部门定期向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上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建立监察制度,定期对有关单位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建立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制度,帮助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重点企业排除干扰,搞好内部效能监察,加强管理,推动其快速发展;建立各级效能监察对象效能档案,对其效能建设情况实行记录归档;建立与人大、政协联系制度,加强与各级人大、政协的联系,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三)建立效能监察投诉处理制度。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负责受理社会各界对各类效能问题的投诉。一是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书面材料等形式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监察对象的效能投诉;在同级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设立投诉接待室,开通效能投诉电话,号码为12345(谐音为:有事找政府)。二是发挥市广播电台“行政监督服务热线”、《鹤壁日报》“监督服务台”等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广泛搜集各类效能问题。三是根据投诉内容采取电话交办或运用《效能监察督办通知单》书面交办,在规定时 限内不能办完的,要及时主动说明原因。四是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人士为效能监督员,监督各级各部门效能监察开展情况。五是实行效能举报投诉奖励制度。对举报的涉企“四乱”和“吃拿卡要”等效能问题,经查属实的,视情节轻重,由发案单位出资5000元至10000元奖励举报投诉人,并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纪律责任。六是完善重大效能案件督办制度,对造成严重影响的典型案件,要从快出击,严肃查处,并召开案件处理大会,公开处理结果。各县(区)都要建立健全效能投诉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公开受理投诉,建立起全市上下联动、高效快捷的效能投诉网络和处理机制。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有关效能问题的投诉,要认真受理,快速查办,及时回复,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四)建立效能监察评估评议制度。效能评估评议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坚持注重实效原则,全面准确地评价各级各部门的工作绩效。每年7月份和年底,由市纪委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估评议组,对效能监察对象的效能建设情况进行评估评议。评估评议工作采取社会评估评议和组织评估评议两种方式进行;必要时,社会评估评议可组织“万人评”活动。将社会评估评议结果和组织评估评议结果相加,计算全年综合评估评议分值,按分值高低分别确定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各县(区)5 直部门及乡(镇、办事处)的评估评议工作,由各县(区)负责组织实施。

(五)建立效能监察结果运用制度。一是向效能监察对象及时反馈监察、评价情况,对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效能监察建议。二是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效能监察结果,建议市委、市政府对被评为优秀档次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或奖励,授予“鹤壁市效能优秀奖”;对被评为效能不合格档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三是把效能监察评估评议结果,作为市委、市政府对各级各部门年终目标考评的重要参考内容,并作为考察、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六)建立效能监察责任追究制度。一是对效能监察中发现的效能问题,发出《效能监察督办通知单》,责令监察对象按照要求限期整改、办理、答复。二是对未按照督办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三是对效能监察对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贻误工作,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都要追究当事人或领导责任。效能责任追究方式分为:效能告诫、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直至追究党政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工作要求

1、进一步提高认识。效能监察是市委、市政府为建设服务型政府而采取的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 开展效能监察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把宣传教育贯穿效能监察的全过程,在我市营造级级抓效能、人人讲效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2、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市委要求,市纪委监察局对全市效能监察工作负总责,各级各部门要把效能监察作为“一把手”工程摆上重要位臵,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制定效能监察实施方案,推动效能监察深入开展。各级纪检、组织、宣传、监察、人事等部门要履行各自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3、加强督促检查。根据市委、市政府安排,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负责对各县区、各部门效能监察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要及时报送工作信息,每月向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上报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4、严肃工作纪律。效能监察是一项艰巨、繁重的长期性工作,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在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上给予充分保障。对不认真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敷衍了事,工作后进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

1、效能监察“三室联动”工作办法(试行)

2、效能监察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3、效能监察评估评议办法(试行)

4、效能监察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1:

效能监察“三室联动”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重要事项和各项工作目标落到实处,促进各级各部门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确保市委“两个率先”奋斗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室联动”是指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和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在履行工作职责时,为督促各级各部门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改进机关作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保证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各项目标任务按时完成而联合采取的查时间、查进度、查效果、查质量等督查、监察活动。

第三条 “三室联动”坚持督查与监察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求真务实、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勤政建设与廉政建设 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日常督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委督查室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省委重大决策、工作部署的督促检查;

(二)负责市委重大决策、工作部署的督促检查;

(三)负责市委领导批办、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

(四)负责对各部门进行督查协调,并对下级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市政府督查室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市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负责市政府会议决策事项的督促检查;

(三)负责各级各部门目标管理的督促检查;

(四)负责市政府领导批办、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

(五)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办理情况的督促检查。第六条 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的工作职责:

(一)加强与市委、市政府督查室的联系,协助市委、市政府督查室搞好对督查事项的跟踪问效,保证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重要事项的落实;

(二)负责对市委、市政府督查室经多次督查,仍未按要求完成的督查事项实施效能责任追究;

(三)受理对效能监察对象效能过错的举报投诉,对涉及加重企业和群众负担的“四乱”、“四难”、“吃拿卡要”等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建立“三室联动”例会制度。每月第一个星期一下午为例会日。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和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工作情况的综合、分析和整理,并按时进行情况交流,材料交换、交办,实现网络化管理。

第八条 建立实施效能监察事项移送制度。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对需要移送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实施效能监察的事项,要有文字材料。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对市委、市政府督查室移送实施效能监察事项的材料负责审核、登记,并及时报送主管领导。移交时要办理移交手续。

第九条 建立效能督查、监察联动制度。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决策、重点工作和重要事项行动迟缓、延误时机和主观消极、影响工作的,或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和未按 要求完成的,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和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联合采取现场察看、调查走访、查阅有关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督查和监察。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效能监察的主体、实施程序、结果运用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效能监察投诉处理办法(试行)》、《效能监察评估评议办法(试行)》、《效能监察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乡镇以上各级党委部门、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群团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效能监察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开展效能投诉工作,规范效能投诉的运作,保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效能投诉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纪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严以律已,热情服务,讲求效率。

第三条

效能投诉处理工作实行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效能投诉工作由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负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效能监察室也要负责受理投诉与处理工作。

第五条 效能监察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办法简称投诉人)对党委部门、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群团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本办法简称效能监察对象)有关效能问题的投诉;

12(二)调查处理效能监察对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六条

效能监察室在处理效能投诉件中具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被投诉单位和人员(本办法简称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并就被投诉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要求与被投诉人相关的单位和人员协助、配合投诉调查;

(二)责成被投诉人停止违反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决定、命令的行为;

(三)责成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纠正违规违纪行为;

(四)视情节轻重,给予被投诉人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等处理;

(五)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拒不配合投诉调查的,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建议给予相应的组织人事处理和党政纪律处分;对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投诉

第七条

对效能监察对象有关效能问题不满意的,投诉人有权采取口头或书面等形式直接向效能监察室进行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诉。提倡投诉人署名投诉,逐级投诉。

第八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应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

第九条

效能监察室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投诉事项的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将投诉材料转给被投诉人;需将投诉材料转交被投诉单位核实、解决时,应摘要转交,原则上不得将投诉原件照转,不得泄露投诉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等情况。

宣传报道时,未经投诉人同意,不得公开投诉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等。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投诉人的投诉和打击报复投诉人。

第四章 受理

第十一条

效能监察室受理投诉人对效能监察对象下列行为的投诉:

(一)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结果以及监督投诉电话不公开的;

14(二)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事项,应该办理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不办的;

(三)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推诿,效率低下,工作时间内脱岗,给管理和服务对象造成延误或损失的;

(四)工作态度生硬,利用职权假公济私,故意制造、纵容、庇护不正当竞争,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利用管理和审批权限“吃、拿、卡、要”,违反规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

(六)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进行导办服务的;

(七)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全部内容的;

(八)刁难、打击报复投诉人的;

(九)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及其他效能问题的。第十二条 效能监察室在受理投诉过程中,应在抓好电话、信件和口头投诉等基本形式投诉的基础上,采取聘请效能监督员,发挥新闻媒体对效能监察对象跟踪问效的监督作用,发挥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对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跟踪问效的监督作用,发挥纠风治乱和行风评议对效能监察对象作风建设跟踪问效的监督作用,广开投诉监督渠道,以充分发现和搜集我市效能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

效能监察室对属受理范围的投诉件,应立即按受理程序组织调查;对不属受理范围的投诉件,按照归口办理原则,转由相应的职能部门处理。

第五章 办理

第十四条

效能监察室工作人员办理投诉事项应当恪尽职守,认真做好投诉件的受理、登记、分类、批办、反馈、回复、综合、归档、立卷等工作,做到及时、恰当、正确。

第十五条 对不同类型的投诉应分别采取以下措施办理:

(一)对于来访或来电投诉的,要热情礼貌,先问明投诉事项,属受理范围的,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属受理范围的,应向投诉人耐心说明,并引导其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

(二)对于来函投诉的,要逐件拆阅、登记,并根据其反映的内容,按受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对投诉件可以摘要、原件呈阅等形式及时报送领导批阅。

第十六条

适时督查承办单位对投诉件的处理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按规定报告办理结果。

(一)凡用电话交办的事项,要在做好交办事项登记的基础上,要求承办单位应在2日内报告办理结果。(二)书面交办的问题,要在保管好交办事项存根的同时,要求承办单位须在5日内书面报告办理结果。

(三)特殊问题在规定时限不能办完的,要主动说明原因,并随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投诉事项的办理结果应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必要时也可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效能监察评估评议办法(试行)

一、评估评议的目标和原则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对党委部门、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群团组织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估评议。效能评估评议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全面准确地评价各级机关和部门的工作绩效;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使各级机关和部门的工作处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坚持注重实效原则,讲求效果,避免形式主义。

二、评估评议的对象和内容(一)评估评议对象

全市各级党委部门、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群团组织。

(二)评估评议内容

1、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主要是市委、市政府重要改革措施、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是否落到实处;重点项目建设是否顺利推进;招商引资目标是否顺利实现;与市委、市政府签订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是否完成。

2、各级机关职能转变和改进服务方式情况。主要是各级各部门是否把干部任用、项目审批、批钱批物、收费罚款、办证审照等重要事项,以及不涉及保密的所有工作事项,实行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结果等政务公开;各项便民承诺服务措施是否建立并落实到位;应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是否做到应进全进;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功能是否完善,服务是否改进,能否实现由“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向“一站式办公,一网式服务”转变;是否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制度、干部人事制度 18 以及招标投标等服务方式的改革与创新,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机关管理体系。

3、治理经济发展环境情况。主要是各级各部门在实施管理、处理事务和提供服务过程中,是否做到尽职尽责、行为规范、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有无利用职权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吃拿卡要等违纪违法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长效机制建设是否完善;严肃查处干扰和破坏经济发展环境、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投资商利益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纪违法案件。

4、工作作风和工作效率情况。主要是各级各部门对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的办理进度、办事效果;管理、服务和执法过程中有无不作为、乱作为情况;是否建立健全了首问负责制、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等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的效能制度体系,用制度管人管事,实现工作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是否存在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铺张浪费等行为;是否存在态度生硬,办事不公,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是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三、评估评议的方法

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采取统一制定方案、分类实施、面向社会、群众参与的方法,以社会评估评议和组织评 估评议相结合的方式,每年7月份和年终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全市效能监察对象进行两次评估评议活动。

(一)社会评估评议。每半年开展一次。必要时,要组织开展“万人评”活动。评估评议采取向有关部门、企业和社会发放评估评议表,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一般和不满意四个档次进行社会评估评议。评估评议分两类进行,实行加权统计。

1、组织党政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新闻单位进行评估评议,评估评议结果权数占40%。

2、组织管理服务对象进行评估评议,评估评议结果权数占60%。

两类社会评估评议统计结果乘以各自的权数之和,即为社会评估评议结果;每年内两次评估评议结果进行加权平均即全年社会评估评议结果。社会评估评议结果占全年综合评估评议分值的60%。

(二)组织评估评议。每年年终进行组织评估评议,一是由各部门按照评估评议办法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评估评议报告。二是采取“听、看、查、访、议”的方式(听取部门领导履行职责情况汇报,查看效能监察工作开展情况,检查有关原始资料,走访有关服务对象和基层单位,召集管理服务对象和有关方面进行评估评议),对各 级各部门进行评估评议。三是汇总组织评估评议结果。由评估评议组根据评估评议情况,对照评估评议标准,评定该部门的评估评议分数。组织评估评议结果占全年综合评估评议分值的40%。

四、评估评议的档次

(一)计算综合分值。将社会评估评议结果和组织评估评议结果相加,计算出全年综合评估评议分值,按分值高低排列各部门位次。

(二)确定等次。根据各被评估评议单位位次排序情况,按下列标准分别确定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1、优秀档次:综合评估评议分值列前30%(含)位次的。

2、不合格档次:综合评估评议分值低于60分、社会评估评议不满意率在30%以上和年终综合评议排序后三名的。

3、合格档次:除优秀档次和不合格档次以外的。(三)相关条件。凡进入优秀档次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优秀档次资格,空缺名额依次递补。

1、因疏于管理发生重特大事故或恶性事件,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2、群众投诉效能问题的数量列前3位的;

3、因党风廉政建设、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问题被“一票否决”的。

五、评估评议结果的运用

1、评估评议结果作为衡量部门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并作为考察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

2、被评为优秀档次的单位,建议市委、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或奖励,授予“鹤壁市效能优秀奖”。

3、被评为效能不合格档次的单位,建议市委、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

4、评估评议结果建议市委、市政府进行通报,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5、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发生重大事故或恶性事件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六、附则

1、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效能监察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效能,保证全市党委部门、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群团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本办法简称效能监察对象)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管理,防止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发生,切实强化效能责任追究,促进效能监察深入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效能责任,是指效能监察对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管理工作,或者损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而应负的责任。

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规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全市各级效能监察对象,在管理行为中发生责任过错应当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实施效能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效能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 全市效能监察对象在实施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效能责任: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受理、不许可的;

(二)申请资料不全,未能一次性告知补充事项,或者首问未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

(三)受理时不开具受理回执,不予受理时不告知具体明确理由的;

(四)要求申请人接受指定的服务机构、中介组织有偿服务的,以及授意或强迫中介组织违规操作的;

(五)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办结并发放批准文件、不按规定公开许可结果的;

(六)对涉及多个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沟通、协调,推诿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许可事项办结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七)已经公布取消的许可项目,以及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等未经公布而实施许可管理的;

(八)擅自设立许可项目、有偿咨询、培训、检测等许可程序和许可条件等实施许可管理的;

(九)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管理,以及委托、默许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的;

(十)违反规定向企业、个体工商户、村(居)组织索要赞助款物、强买强卖、强拉广告收费的;

(十一)违反规定收取押金、保证金和许可费、管理费的;

(十二)出现干扰和破坏经济发展环境,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处理不及时产生不良后果的;

(十三)其他损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第六条

党政机关和群团组织工作人员在处理事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效能责任:

(一)不认真执行党委、政府决定、命令及政策措施的;

(二)对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不及时公开,搞假公开、无效公开的;

(三)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工作效率低下,态度生硬,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上级领导机关转办的效能投诉案件故意拖延时间,弄虚作假,不认真调查处理的;

(五)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处理公文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无正当理由擅自脱岗、离岗贻误工作的;

(七)未按要求完成市委、市政府督查事项的;

(八)其他违反内部管理制度的。

第七条

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征收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效能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征收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改变征收标准的;

(三)未按法定范围、时限实施征收的;

(四)截留、私分或擅自开支征收款的;

(五)实施征收不开具合法收据或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的;

(六)不出示征收资格、许可证件实施征收的;

(七)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对征收有异议时,不告知法定权利和途径的;

(八)其他违反征收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效能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的;

(三)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检查的;

(四)不按法定程序、时限等实施检查的;

(五)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六)无足够理由滞留被检查对象账册、物品的;

(七)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八)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九)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九条 行政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对违纪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效能责任:

(一)不具备处罚主体资格实施处罚的;

(二)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三)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五)丢失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七)应当依法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追究党政纪和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罚款代替党政纪处理和刑事处罚的;

(八)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九)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十)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十一)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行政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采取强制措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效能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采取强制措施的;

(二)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滞留等强制措施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法定时限采取强制措施的;

(五)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复议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效能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应予受理无正当理由而不予受理的;

(二)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三)未经批准延期而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

(四)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第三章 效能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效能责任追究方式分为:效能告诫、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直至追究党政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十三条

效能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效能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效能责任:

(一)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法律、法规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理解错误的;

(三)出现意外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效能责任情形发生的。

第十五条

各级各部门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两次的,可予以通报批评;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三次的,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诫勉谈话;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本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两次以上的,评定为不合格,并追究第一责任人的效能责任。垂直管理的部门,建议其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第十六条

各级各部门工作人员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两次的,可予以通报批评;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三次的,可予以诫勉谈话;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当年年终不能评定为优秀;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两次的,评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三次以上(含三次)的,由管理部门作出调整工作岗位等组织处理。违反有关规定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其党政纪责任。

第十七条

效能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的效能责任情形的;(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效能责任行为进行调查的;(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及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和娱乐活动的。

第十八条

效能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党政纪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对效能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存入单位人事工作档案,并报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和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章 效能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九条

效能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责任人员所在机关负责追究。

第二十条

调查处理效能责任行为实行回避制度。效能责任追究机构人员与效能责任行为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二十一条

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检举、控告,效能责任追究应当在7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应当告知不受理理由。

第二十二条

决定进行调查的案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特别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不受理决定不服,或认为不便向作出具体行为的机关提出投诉、检举、控告的,可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

纪检监察机关收到投诉、检举、控告后,应当责成作出具体管理行为的机关及时处理或者直接受理。对机关负责人的投诉、检举、控告,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管理权限负责办理。

纪检监察机关直接办理的案件,涉及党政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对效能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

第二十五条

效能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效能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诉。复申处理决定应当在30日内作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效能责任追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级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实际,制定本单位效能责任追究的具体实施细则。有关单位已制定相关效能责任追究制度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予以修改并继续执行。本办法未作具体规定的,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业务实际予以补充和完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监察工作方案 篇二

1 效能监察的任务

在地勘单位, 效能监察就是要对职能科室及公司管理人员在管理活动中的工作效率、质量和效果等方面进行监察, 从而达到促进监察对象增强责任心和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勤政高效地工作的目的。监察部门通过廉政监察维护监察对象廉洁从政, 通过效能监察促进机关及公务员勤政高效。过去, 人们一说起监察机关, 总会认为仅仅是抓腐败、搞廉政的。事实上在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 行政监察工作被赋予更多的职责。监察部门必须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能, 不但要抓廉政, 还要抓勤政, 要治“贪”, 也要治“懒”。同样, 对于正处在改革发展中的地勘单位来说 , 开展和加强效能监察已成为行政监察工作的必然趋势。

2 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意义

目前, 地勘单位效能监察工作尚处于探索和实践阶段, 还没有一套成熟的程序和操作规范, 很多单位还没有把它正式纳入到日常的监察工作中来。在地勘单位, 效能监察要和单位的中心工作和经济效益联系起来, 才能显现出其重要地位和明显效果。在以前, 人们对廉政监察很熟悉, 对效能监察的概念较为陌生, 加之纪委和监察室合署办公, 更侧重于抓廉政, 相应的各种规章制度不断完善, 措施得力, 使得廉政监察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相反, 一些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却和监察工作联系不起来, 如单位的决议、决定不能尽快落实、建立的规章制度得不到重视和执行, 广大职工十分不满的一些现象, 如官僚主义、工作作风漂浮、效率低下、服务意识不强等时有发生。这些问题都应该通过开展效能监察来解决。因此, 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从加强党风、政风建设的高度来认识开展效能监察的重要意义, 通过效能监察督促我们不断改进工作作风, 提高工作效率, 增强服务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 树立勤政高效的工作形象, 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 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工作作风, 保证地勘经济顺利发展。

3 围绕工作确定效能监察的监察点

开展效能监察关键在于选准监察点。效能监察涉及面广, 构成因素多, 千头万绪, 因此在确定效能监察点时, 一定要围绕单位中心工作和职工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入手, 充分考虑可行性、实效性等因素。根据实际情况, 应从以下几方面确定监察点。

一是针对执行国家方针政策、上级有关规定和单位的规章制度、决议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通过有目的的监督检查, 反映某个行政部门及部门领导执行法规政策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检查监察对象在此活动中表现出来的行为, 是否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是否存在态度不积极、措施不得力、责任不明确、任务没完成, 甚至给工作带来重大损失等情况。例如, 为了督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财经纪律、设备采购、院务公开等规章制度的落实, 可以通过开展效能监察, 检查各单位是否积极响应, 是否有配套措施, 是否明确责任, 是否配备有相应的责任人;对单位做出的决议决定, 是否按时完成和落实;监察对象在日常的工作中能否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是否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官僚主义现象。根据检查的情况, 一方面表彰好的, 对表现差的以监察建议的形式督促改正, 另一方面通过检查提高人们勤政高效工作意识, 营造一个人人讲效率、尽职责的工作氛围。

二是围绕存在的重点问题和热点问题进行效能监察。近年来, 基建工程、大宗物资采购、物业管理、招工、职称评审等已成为热点问题。在这些活动中, 监察部门应积极参与, 在做好全程监督的同时, 适时开展效能监察, 解决由于管理不当和效能低下而造成工作的损失。如在进行某项基建工程的过程中, 监察部门要对投标单位的资质、信誉和实力进行考察, 严格把关, 并要求和督促职能部门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和工期要求, 对工程质量和进度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 对于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或因施工单位失误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 要同有关单位进行深入剖析, 提出解决办法, 为以后的工程起到借鉴和警示作用;在进行大宗物资采购时, 是否按照规范进行招投标, 避免了“暗箱”操作, 是否存在因工作粗心而出现违背程序、违反规定的盲目操作, 进而带来经济上的损失, 是否采取了在保证质量和信誉的前提下, 以最低价中标的方式, 为单位节约了资金;在职工迫切需要解决落实的一些涉及切身利益的问题上, 是否存在态度不积极、能解决而不解决、躲避推诿、畏难怕麻烦、不愿意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的情况等。以上问题都可以通过开展效能监察, 提出监察建议, 责成管理干部强化效能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避免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损失。总之, 效能监察要随时追踪出现的重点问题和热点问题, 把效能监察同单位的中心工作结合起来, 同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结合起来, 为地勘经济的发展服务, 为建设勤政、高效、务实的机关管理队伍服务。

三是认真对待和受理属于效能监察范畴的举报和投诉, 如反映监察对象在工作态度、工作效率以及履行职责方面存在的问题, 以及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的损失等。要及时与其主管领导沟通, 对情节轻微者进行批评教育, 督促其改进工作作风, 认真履行职责, 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对情节严重者, 进行责任追究和必要的组织处理。

4 做好组织协调, 确保效能监察有序开展

效能监察也属于管理的组成部分, 但不能代替具体的业务工作。因此, 纪检监察部门要紧紧依靠各部门的配合, 坚持到位不越位, 做好组织协调工作。首先, 在选择监察点时, 要得到主管领导的同意和支持, 真正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 把握大局, 有的放矢, 取得实效。其次, 要理顺关系, 明确责任, 尽快使效能监察程序化、规范化。监察部门负责效能监察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各主管部门明确分工, 责任到人, 充分履行职责。监察部门发现问题要及时与主管领导联系, 帮助分析, 提出监察建议, 做好参谋。对已发生的问题要追究责任, 引以为戒。根据党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落实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责任制, 建立一级抓一级, 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把党政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 促进效能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再次, 要明确效能监察工作思路。一是要通过开展一系列的督促检查, 如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院务公开实施情况、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等活动, 深入到各监察对象的管理活动中, 加强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 把有可能出现的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二是对已经发生的问题, 要深入调查, 找出原因, 追究责任, 加强事后监督力度, 尤其是对已产生不良影响的问题要坚决查处, 决不姑息。通过有效和有力的效能监察活动, 树立强烈责任意识, 使提高行政效能变为自觉的行动。 综上所述, 开展效能监察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一项工作。从一定程度上讲, 效能监察对廉政建设和政令畅通起着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只有勤政高效地工作, 才能保证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贯彻实行, 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官僚主义、失职渎职行为, 减少腐败滋长的空间, 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廉洁和政令不畅问题, 促进廉政建设, 保证政令畅通。

参考文献

[1] 陈仲颐, 周景星, 王洪瑾.土力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1994.

3.监察工作方案 篇三

关键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队伍建设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是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规范了劳动保障监察行为,为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供了执法依据,标志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提高对《条例》施行的认识

《条例》的公布施行,是我国劳动保障系统的一件大事,是维权维稳、凸显执政为民的重要保障。单位要学习好、宣传好,积极响应劳动保障部、省劳动保障厅布置的《条例》宣传月活动,继续深入学习《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一是组织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条例》。二是要通过举办企业劳资管理人员专题研讨会、座谈会等形式以及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办案过程中,引导用人单位正确理解和自觉遵守《条例》规定,通过依法用工来提高效益、增强竞争力。三是要通过街头宣传、深入企业上法制课等形式,增强劳动者运用《条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四是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深入宣传《条例》知识,提高各类企业和广大劳动者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认知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五是单位在学习、宣传《条例》的同时,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联系实际,注重研讨,把握《条例》的正确施行

单位在学习领会《条例》精神实质的基础上,紧密联系劳动保障工作实际,分析劳动用工形势,剖析几年来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大幅攀升的原因,对照《条例》,开展研讨。一方面就《条例》的出台,练好内功,提升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理论的研究水平;另一方面利于监察人员对各类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准确把握《条例》中规定的原则,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执法办案能力。通过研讨,督促单位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正确施行《条例》,不断地总结经验,使之有效地指导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际。

三、完善制度,践行职责,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

单位要将《条例》的贯彻实施与落实《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工作结合起来,明确职责,狠抓制度的完善和落实与专职监察员履行职责的问题。一是完善监察执法程序制度。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权,杜绝监察缺位、越位、错位和不到位的现象,杜绝因执法办案过程中出现程序错误而导致执法主体程序违法此类行为。二是完善监察执法责任制度。要建立公开、公正的评议考核和错案追究制,对监察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杜绝因适用法律不当而导致执法主体实体违法此类行为。三是实行劳动保障监察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全面公开执法依据、程序、期限和职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健全组织,提高素质,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

为保障《条例》的贯彻实施。一是要落实人员。凡是在编制内没有配齐的,尽快要选配到位;凡是有兼职人员占编的,一定要改变过来,专职专用;如因劳动保障监察任务繁重、人员力量不足的,应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二是要提高素质。各单位也可以根据实际,开展一些形式多样的素质教育活动,提高监察人员的综合素质,不断加强队伍建设。要研究解决辖区内劳动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夯实基础,狠抓管理,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效能

单位要在现有的基础上,狠抓管理,进一步做好基础工作。一是依托推行诚信制度建设,准确掌握辖区内各类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方面的信息资料,按诚信等级建立重点监督目录和重点监察目录,并按要求对其实施有效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监察。二是针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四种形式:劳动保障年审、日常巡查、举报投诉专查和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资料,要注意收集归档,切实能够反映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成效,保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良性运行。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没有配备微机的,要抓紧配置,逐步实现办公自动化,提高工作效率。

六、加大力度,严格执法,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条例》的公布施行,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理力度。单位要充分利用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继续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清欠农民工工资为重点,抓好维权维稳工作。一是要认真受理和查处举报投诉案件。经查实,不仅要处理好投诉人反映的问题,而且要以此为线索,对被诉单位整个劳动用工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必须依法进行纠正和处理。二是依托诚信制度建设,建立好重点监督、监察目录,加大对目录内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逐步规范其劳动用工行为。三是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用人单位的巡查,强化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管,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使用童工和非法职介欺诈求职者等案件,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

参考文献:

[1]李建,张成,王文章.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和完善立法的建议[J].中国劳动,2007(5).

4.公司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 篇四

一、工作目的

通过深化内部管理,确保业扩报装流程高效运转;畅通监督渠道,及时受理客户投诉举报,有效解决社会各届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深化“三指定”自查自纠工作,研究和探索从体制机制上规范客户工程管理的具体措施,维护正常营销秩序。

二、工作原则

开展供电服务效能监察,必须坚持以提升供电服务规范化水平和客户满意为目标,落实“三不指定”规定,尽心竭力满足客户用电需求,促进电力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树立企业良好形象;必须坚持以服务公司工作再上新台阶为中心,完善管理制度,优化工作流程,提高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为国家、企业和客户增收节支,节能降耗服务;必须坚持以“忠诚企业”为宗旨,通过监督检查,从严查处以电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增强干部员工的廉洁从业和优质服务意识,促进作风建设。

三、工作时间、范围

工作时间:从20xx年5月开始至20xx年10月结束。

工作范围:公司20xx年1月至20xx年当前受理的业扩报装项目,跨年度的工程以报装审批时间为准。重点监察10KV及以上的业扩工程,特别是涉及重要电力客户的业扩工程。

四、监察内容

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省公司和分公司有关规定,重点对下列内容进行监察:

(一)管理体系与职责方面

1、监督检查业扩报装管理职责落实情况、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检查各级管理人员落实业扩报装工作的管理责任情况,相关部门及不同岗位之间责权界定是否清晰。检查业扩报装工作人员是否全面落实掌握并认真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省公司业扩报装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

2、是否按照“一口对外”的原则,业扩报装工作是否推行客户经理制、绿色通道制等有效制度。

3、是否按照“便捷高效”的原则,做到对内不推诿,对外不搪塞。受理的业务事项是否直接进入营销技术支持系统的处理流程,产生电子工作票传递到下一环节,形成闭环管理。

4、是否按照“办事公开”的原则,在营业场所、客户服务网站或通过宣传资料,公布业扩报装的办理程序、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能够方便查询工作进程。

(二)业扩报装流程时限方面

1、供电方案是否在规定时限内书面答复客户;是否根据客户的用电需求和供电条件,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运行规则对供电方案进行优化。

2、对客户受电工程设计的审核是否超过规定时限;受电工程设计的审核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并以书面形式向客户反馈意见;是否积极推行典型设计,倡导采用节能环保的先进技术和产品,禁止超设备铭牌参数运行,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3、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后,接电时间是否超过规定时限;电能计量装置的配置与安装是否符合《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及相关技术规程的要求;在客户每个受电点内,是否按不同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电能计量装置,并予以加封。

4、是否及时建立客户档案。客户申请、批复的供电方案、受电工程设计资料、中间检查及竣工验收检验报告、《供用电合同》等重要文件是否妥善保存。

(三)业扩报装收费与合同管理

1、与业扩有关的收费和开支,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省公司的有关规定,各项收费是否规范,有无自立收费名目、擅自调整收费标准的行为。

2、业扩费用是否由营销部门统一收取,是否存在其它部门收取客户有关费用的行为。

3、是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平等协商原则,正式接电前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四)“三不指定”方面

1、对客户受电工程的设计、设备定货、工程施工,是否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2、对客户工程设计、施工、设备供货单位是否进行资质审验。

3、是否存在多经企业代行业扩报装职能的情况。

5.行政审批专项效能监察工作方案 篇五

行政审批专项效能建设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新邵县水利系统审批效能,优化我县水利发展环境,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安排和2012年“机关效能提升年”活动的部署,我局将扎实开展行政审批专项效能建设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成立领导小组

为确保我局行政审批专项效能建设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局党委研究决定,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周正军

副组长:梁美松

成员:谭志明谢松峰谭顶长谢海明

二、总体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规范和优化水行政审批程序、完善水行政审批运行制度为重点,着力解决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审批难、审批慢等问题,落实窗口受理制、服务承诺制,加大创新力度,建立审批时限“倒逼”和超时责任倒查、部门内部审批提效、办结回访、标准化作业等工作机制,实现行

1政审批简化程序、提速快捷的目标,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三、效能建设部门

新邵县水利局水政执法大队。

四、主要建设内容

1、中国中央国务院、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法规、规章的落实,省、市、县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2、规范行政审批权运行的制度、机制建设。逐步、逐项建立行政审批权运行制度并通过新邵政府门户网、上墙等方式公开审批流程图、审批程序、岗位职责、收费标准、办理时限、纪律要求和投诉渠道等各项内容;规范和健全行政审批受理制度,实行集中受理和一次性告知制、办结告知制。创新行政审批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四项工作机制:一是建立行政审批时限“倒逼”和超时责任倒查机制,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提速三分之一以上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项目建设审批提速50%以上的要求;二是建立行政审批内部协调提效机制。针对同一审批事项涉及多个股室和多位分管领导审核的情况,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内部归口协调和调度,统一由水政执法大队进行集中办理,确保高效审批。三是建立行政审批办结事项回访机制。对已经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明确专人,采取打电话或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对审批相对人

(代办人)进行回访,主要针对审批服务态度、办理时效、依法依规、廉洁自律等方面内容进行满意度回访,并建立回访档案。四是建立统一规范的标准化审批作业机制。针对各类审批所需申报的资料及表格,建立和固化全省统一格式的作业模版,防止在递交资料环节中出现错漏及不必要的重复等情况,耽误审批时效。

3、针对行政审批相对人(代办人)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将相关资料建立专项档案,并积极落实整改。同时,及时将整改情况向行政审批相对人(代办人)进行反馈,征求对方意见,确保整改落实到位,确保人民群众满意。

4、积极推行网上政务服务办理,落实网上审批事项信息公开和运行。将电子政务专线接入到水政执法大队和分管领导终端办公电脑上,将办事指南、项目流程图、项目的每个环节办事人员信息在网上予以公开。同时,将水行政审批项目全部实行网上审批、决定等操作,并要求审批环节岗位责任人限期办理、严格收费标准、落实审批职能,切实提高办事效率。

5、加强行政审批效能建设。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并联审批、一站式服务、绿色通道制度,为促进我县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提速增效。同时,及时加强与服务对象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征集有益意见,积极整改落实,全面加强水行政审批效能建设。

五、主要工作安排

6月至8月,结合水行政执法工作实际,认真梳理,开展自查,主要查找水行政审批过程中存在的效能、廉洁问题,创新并建立行政审批时限“倒逼”和超时责任倒查工作机制。

8月至10月,全面落实网上水行政审批事项,并将各项办理流程在网上予以公布,同时,对查找出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改,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能。

新邵县水利局

6.物资采购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 篇六

为进一步规范物资采购管理,加强对公司物资采购工作的监管,提高效能监察工作水平,根据******集团公司《关于开展物资采购效能监察工作的通知》(光电监字[2012]236号精神,决定对供应保障部门2010年6月以来的物资采购情况开展专项效能监察。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专项效能监察的目的

针对公司物资采购管理现状,开展全面效能监察,完善规章制度,提高物资采购管理水平,堵塞物资采购管理中的漏洞,促进物资采购管理的高效有序进行。

二、专项效能监察的范围

2010年6月份以来,公司供应保障部门采购的各种化工原材料、材辅料、零配件、机械设备、钢材、各种耐火砖材、劳保和办公用品以及其它材料等。

三、成立专项效能监察工作小组

公司成立物资采购管理专项效能监察工作小组,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其他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为组员。

组长:***

组员:************************************* 物资采购管理效能监察工作小组及人员,主要通过查阅物资采购的计划、合同、协议、比价审价记录、会议记录以及验收、检验等相关资料,检查物资采购部门及人员的工作情况,分析、评估物资采购工作的现状,提出相关建议并监督整改。

四、本次物资采购专项效能监察,公司将重点监察以下内容:

验,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做到边自查、边总结、边整改、边提高。并于7月31日之前将自查报告报送审计监察部。

(二)检查(抽查)阶段(8月1日-8月30日)。检查小组将到供应保障部门的现场对效能监察范围内的上述相关内容进行检查。期间,还将配合光电集团公司对公司的物资采购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三)整改总结阶段(9月1日-9月30日)。公司对物资采购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监察报告,对物资采购制度的建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分析,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认真进行整改。必要时,可下达《效能监察建议书》并督促整改。

效能监察中发现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案件线索的,应当移交案件检查部门立案查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按规定提出经济赔偿的建议。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相关要求

1、效能监察工作结束后,检查小组要进行工作总结,对供应保障部门物资采购管理状况作出评价,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公司领导,及光电股份监察审计部。

2、效能监察工作总结结束后,工作小组应适时对整改建议的落实情况、以及《效能监察建议书》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和人员,认真落实监察建议。

3、供应保障部门应对本次的专项效能监察工作予以重视,积极配合,认真查找在物资采购的各个环节是否存在问题,并针对所查找出的问题及时认真地进行整改,制定完善相关制度,杜塞管理漏洞。

7.从严从实抓好纪检监察工作 篇七

践行“三严三实”, 把作风建设一抓到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 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到“三严三实”, 即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 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严”字当头, 从“实”干起, 这是共产党人的本色。

“严”就是要从“严”教育管理干部。核心要教育引导领导干部树立“敢于担当”的精神品质。对领导干部来说, 责任无处不在, 担当义不容辞。现在, 有的干部在其位不谋其政, 遇到矛盾问题就绕道走、就上交;有的干部想做“满票干部”, 为了选票搞无原则的一团和气;有的干部明哲保身, 不求有功, 但求无过;个别干部借口要求严了、紧箍咒紧了, 为自己不担当、不作为找理由, 该抓的事不抓, 该管的事不管。这都是没有担当的表现。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指出, 敢于担当必须坚持原则、认真负责, 面对大是大非敢于亮剑, 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 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 面对失误敢于承担责任, 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这是对担当精神的科学阐释, 指明了在什么情况下要敢于担当, 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要求全社职工认真领会、自觉践行。

“实”就是要发扬实干精神。企业的本职责任就是创造利润、创造税收, 从骨子里就需要实干。实干要讲大局。这个大局就是深化改革, 尽快筹组建成云南农村商业银行, 就是完成“751”年度目标任务。所有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要落实到这个大局上来。实干要讲效率。一旦任务明确, 对敲定的事项、议定的工作、确定的目标, 就要一以贯之, 一鼓作气, 一抓到底, 用最快的速度、最高的效率取得最好的成效。实干更要讲规矩。班子成员间要遵守请示汇报制度, 加强沟通、加强监督;法人实体、联社不能放大法人权利, 要自觉按照省联社的决策部署和规章制度办事。总而言之, 就是要树立程序意识、规矩意识, 自觉遵守各类工作规则和规章制度, 自觉遵守请示汇报和审批程序, 规范行使组织赋予的权利, 不越权也不缺位, 做到权为社所用、利为社所谋。

扎牢编密制度的笼子, 规范权力运行

一是健全责任追究机制。要针对性地加强责任追究机制建设, 抓紧研究制订制度跟踪问效落实的监督办法和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办法, 加大问责力度, 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 有错必究、有责必问。二是完善监督机制。对于决策权, 重在规范程序, 要落实权力清单制度, 坚决杜绝个人凌驾于集体之上, 杜绝以个人意见代替集体决策、以专业审查代替会议研究的现象;对于监督权, 重在民主公开, 要用好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大法宝” (即:坚持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坚持严格党内生活、坚持党性原则基础上的团结) , 加强班子建设, 发现和解决班子自身的问题;加大公开力度, 加强职工和群众监督, 把权利置于阳光下;对于执行权, 重在细化分解, 完善任务分解机制, 以任务倒逼推进工作落实。要认真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落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和廉政档案制度, 并按一定比例开展抽查核实工作。三是盯紧“一把手”。重点要管住“一笔两章三权六子”, 切实提高违纪违规成本, 强化制度对“一把手”权力的制约, 使“一把手”的权利始终处于组织、领导、同事、群众和舆论的监督之下。

推进全面风险管理, 强化案件源头防治

8.农村人口计生效能监察工作思考 篇八

一、做好农村人口计划生育效能监察工作意义重大

农村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效能监察主要是指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是否完成各项人口计划和工作目标,是否正确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努力为广大育龄群众服务。农村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监察对象是基层人口计生系统的党员干部职工、村“两委”班子成员和村级人口计生管理员,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对象也在此列。

(一)做好农村人口计划生育效能监察工作是党和政府的要求。目前,农村人口计生工作中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弄虚作假、乱收费、乱罚款现象时有发生,这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和党和政府的要求差距甚远,特别是面对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效做好农村人口计划生育效能监察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二)做好农村人口计划生育效能监察工作是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广大人民群众是实行计划生育的主体,他们对做好效能监察工作寄予更大希望和期待,作为农村人口计划生育效能监察机关,一定要站在关注民生、促进和谐、以人为本、与时俱进的高度来提高认识,促进此项工作健康开展。

(三)做好农村人口计划生育效能监察工作是推动计生工作上台阶的保证。目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实施农村人口计划生育效能监察是搞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工作的保证。

二、做好农村人口计划生育效能监察工作的几点体会

台前县人口计生委加大力度,治理源头,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在农村人口计划生育效能监察工作中作了积极有益的探索。

(一)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纪检监察队伍。搞好农村计划生育工作效能监察,首先,要有一支好的队伍,要把那些政策水平高,精通业务,会做群众工作、会服务、服好务的同志充实进来;把那些工作责任心强,敢于直言,并尊重客观事实,群众信任、拥护的同志充实进来。打铁首先自身硬,要做到“心不动于微利之诱,目不眩于五色之惑”,要求别人做到首先自己做到。只有这样,在深入开展工作时,才能站得直,行得正;处理违纪违法案件时,才能底气足,让大家服气。其次,要按照工作程序有条不紊地进行,要抓住重点,树好典型,反面教材公开,使大家警钟长鸣。时时对照检查自己的言行,处处按照要求去做,为树立人口计生系统形象,促使人口和计划生育整体工作上台阶、上水平奠定坚实基础。其三,工作要持之以恒,保证工作的连续性。不要一搞活动就紧张起来,平时无所事事,走形式、走过场要不得。要把落实政策法规贯穿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始终。其四,要敢于“较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不是真空,处分谁、处理谁,一时得不到理解,这是在预料之中的。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要有一个良好的人际关系,但并非一味迁就,既然从事了这项工作,就不要怕得罪人。其五,要多研究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多做宣传教育和思想发动工作;要敢于面对现实,面对困难,解决问题,净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环境。

(二)制定一整套较为完善的工作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发展到今天,可以说,我们的各项制度、工作规范已较为完善。但是,一些地方在制定制度、规范上缺乏创新,一味套上级文件,不考虑实际情况,对本地的实际情况缺乏了解。各项制度、规范可操作性不强,只是在会议上念念,然后束之高阁。制定一整套较为完善的制度,才能使我们的效能监察工作有章可循,工作起来得心应手。

(三)落实政务公开和监督机制。推行政务公开是我们国家成功的经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也已深入人心,它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增强了工作的透明度。濮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政务公开、便民服务现场会在台前县召开,我们的先进经验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推广。台前县人口计生委每年都召开两次县纪委、人大、政协领导出席,县社会监督领导小组成员参加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座谈会,向他们汇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让他们提意见和建议。他们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有所了解,就会理解、支持我们的计生工作。同时,每年向广大人民群众发放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政风行风工作意见和建议调查问卷,倾听群众的呼声,也促进了效能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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