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排污口管理系统(精选8篇)
1.入河排污口管理系统 篇一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务、水电)局:
现将《浙江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浙江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细则》
2、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3、入河排污口登记表
4、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基本要求
附件1:
浙江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根据《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家庭生活、农村种植业和零星畜禽养殖分散排污不适用此细则。
第三条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与使用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等有关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境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入河排污口日常监督管理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
(一)浦阳江安华水库以下河段、东苕溪青山水库坝址至德清大闸河段、钱塘江富春江水电站大坝以下河段、曹娥江百官老公路桥以下河段,以及在跨市河道行政交界断面上游2公里,下游1公里范围内的河段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二)除应当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外的本行政区域内省级河段,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河段,以及在跨县河道行政交界断面上游2公里,下游1公里范围内的河段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三)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应当由省、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
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
第六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本细则,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七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或相关说明材料;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及其所依据的文件或材料;
(四)对第三者权益有影响的,应当提交第三者承诺书或其他相关文件;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第八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应当符合:
(一)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和规定;
(二)国家和省以及行业有关技术标准与规范、规程;
(三)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等专业规划;
(四)水功能区管理要求。
第九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域水质、接纳污水及取水现状;
(二)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
(三)入河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浓度、总量和排放规律;
(四)水域水质保护要求,入河污水对水域水质和水功能区的影响;
(五)污水处理措施及效果分析;
(六)在特殊情况下对排污限制的要求和措施;
(七)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影响;
(八)水质保护措施及效果分析;
(九)论证结论。
第十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以下资质之一的单位编制,由报告编制单位对所作出的结论负责:
(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
(二)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业务范围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逾期不告知补正内容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或者不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询;不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排污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审批机关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排污单位、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查时限不包括听证和专家论证所需的时间。
第十三条 在重要功能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相邻功能区以及跨行政区域河段交界断面附近设置排污口的,应当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由审批机关组织评审。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二)能够由污水收集系统接纳的;
(三)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四)入河排污口设置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水质要求的;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
(六)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
第十五条 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和对排污口门的要求;
(二)特别情况下对排污的限制;
(三)水资源保护措施要求;
(四)对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投入使用前的验收要求;
(五)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十六条 在本细则公布前已经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应当按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到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入河排污口登记,由其汇总并逐级报送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管理要求,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入河排污口现状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整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发生严重干旱或者水质严重恶化等紧急情况时,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由其对排污单位提出限制排污要求。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建立档案制度和统计制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排污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证照和资料。
排污单位应当按规定对退水水质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功能区水质状况,对入河排污口的退水水质进行监测。
监督检查机关有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义务,除为正常管理外,所取得的资料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十一条 未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追究法律责任。
虽经审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追究法律责任。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以及已设排污口不依照整治方案限期拆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追究法律责任。
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和入河排污口登记表等统一使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文书格式。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入河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排放污水的构筑物。
本细则所称新建入河排污口,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入河排污口,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有重大改变;扩大入河排污口,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第二十四条 第七条中“建设项目依据文件或相关说明材料”指法定主管部门对本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意见,不需要法定主管部门进行立项批复的,应提供相应的其他同意建设的证明材料;“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或材料”指论证报告涉及的需要由法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或证明。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入河排污口管理系统 篇二
一、开发计算机辅助管理系统
排污水泵是在负荷大、腐蚀严重的环境中运行, 需要频繁地对其进行状态监测和诊断, 才能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而大量的检测采样数据信息需要分析处理, 靠人工进行不仅工作繁重, 重复劳动量大, 对管理人员的经验与能力要求也较高, 且常常不能准确把握, 影响工作效率。寻求新的管理方法, 实现日常管理及诊断与决策的快速高效, 实现本行业设备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及现代化, 为各级计划、管理部门提供准确的设备运行能力数据。
管网运营公司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开发了计算机辅助设备管理系统, 解决了工作繁重、重复劳动量大、工作效率低等问题。该系统主要实现对设备台账、安装调试、运行状况、状态维修、技术改造等设备寿命周期的整个过程进行全面管理, 并生成统计分析报告, 分析故障原因, 制定最佳维修 (改造) 方案, 确定配件最小的安全库存量, 迅速准确地处理日常及突发问题, 辅助企业进行分析决策。该系统主要有以下功能。
1. 台账管理
建立设备台账, 为固定资产折旧提供计算依据, 同时通过技术特征信息关联实现对设备寿命周期特性的追踪查询, 为设备运行提供基本技术保障信息。
2. 运行管理
记录汇总设备运行状态和生产数据, 对设备利用率及完好率等进行综合统计分析和报表输出, 同时对比设备寿命周期和维护间隔数据, 得出设备状态发展趋势, 为设备维修提供决策依据。
3. 维护管理
根据设备的实际运行状况、历史故障发生情况等信息, 结合实际使用经验, 实现设备维修计划的自动生成和对设备状态维护的智能化管理, 制定了设备报警、故障、事故等情况的相应处理规范和措施。
4. 配件管理
主要完成设备配件的日常管理, 包括订货、抽检、进库、出库、报废及退货等管理。并在设备维护和改造过程中增加或剔除配件时自动更新配件目录, 通过设备与配件的属性关联, 更改配件库存信息, 在确保设备安全运行前提下, 使配件存量最小。
二、开发了设备点检系统
点检制是按照一定标准、一定周期对规定的设备部位进行检查, 以便早期发现设备故障隐患, 及时加以修理调整, 使设备保持规定功能的设备管理方法。它不仅是一种设备检查方式, 而且是保证排污设备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管网运营公司针对城市污水设备的运行特点, 设计了一套细致、标准的计算机程序, 对设备实行动态管理, 将管理与维修相结合, 不仅使点检工作更具标准化和城市排污科学化, 还能由计算机辅助分析、解决点检中发现的问题。
管网运营公司管理着无锡市的24座中途提升泵站和40座无人泵站, 泵站分布散, 泵站间距离远, 设备运行信息在线获取后不便直接联通计算机系统, 严重影响了点检信息的快速传递和点检效果。开发的设备点检系统, 把岗位操作工的日常点检、专业点检员的定期定检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精密点检结合起来, 将点检数据输入计算机, 借助计算机中储存的分析系统, 做出故障类型、具体位置及原因的倾向分析, 并提供应对处理方案, 在此基础上结合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分析考征, 最终确定故障原因及处理对策。
1. 设备信息在线采集
设备信息在线采集采用的是多传感器方式, 当监测到设备各单一目标的信息后, 可通过数据融合转换为设备的状态信息, 在不影响设备运转的前提下, 对设备状况做出分析。信息采集前, 由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事先对传感器位置进行标定, 在设计程序中对多观测值进行计算处理, 使精确性和实时性接近要求的标准。
2. 设置设备各类型故障库
程序中设置了所有类型设备的故障字典、层次划分库, 包括所有零部件的故障原因排列图、故障倾向失效分析程序、综合决断程序、各零部件修理工艺 (小、中、大修) 统筹分析程序等, 不仅可以对故障原因及维修处理方案根据点检信息做出正确全面的分析决策, 还能合理安排修理工艺, 并根据相关信息确定设备下一维护周期。
三、结合实际制定维修模式
1. 重新选定维修模式
实践证明, 积极开展设备状态监测与故障诊断技术工作, 是保证设备正常运转的重要措施。管网运营公司原来采用的设备维护和修理模式是事后维修、定期预防性维修和计划维修, 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设备故障率高, 维修工作量不断增大。事实证明, 无论采用哪种维修摸式, 都应根据企业的实际生产情况、故障的发生规律和在生产中造成的损失等来制定维修方式, 应灵活掌握, 不能机械照搬, 可以是一种或是几种维修模式的组合。公司开始寻求和推广新的维修模式时, 采用了设备状态监测与故障诊断技术和预防性维护相结合的维修模式。在开展此项工作之前, 公司的组织机构比较简单, 设备部统管全部泵站的设备维护、维修和管理工作, 维修模式主要是以定期维修为主, 计划维修和事后维修为辅。在重新选定设备维修模式以后, 公司重新调整组织机构, 成立维修中心, 设置预防维修部门, 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 认真执行设备巡检制度。
为提高设备状态监测效率, 除检测人员对设备进行状态监测外, 加强设备使用人员的日常检查和维修人员的定期巡检也是十分必要的。使用和维修人员对设备状况比较熟习, 对设备出现的异常情况也能提前发现, 当发现设备有异常情况时可及时向检测组报告, 检测组对故障点及时进行监测, 根据监测情况判断故障所在位置和性质, 确定是否需要安排维修。
四、常见故障原因分析及快速排除方法
通过开展上述活动, 管网运营公司对水泵在运行中常发的故障, 进行了归纳和整理, 整理出一套快速判断和排除的方法, 将故障分为水力故障和机械故障两类, 如流量不足、发生汽蚀等归为水力故障, 水泵不运转、轴承过热等则属机械故障。有时两种故障会同时存在于一种现象中, 如扬程不足、水泵不出水或水泵运行时存在异常振动及异音等, 则根据具体问题进行综合分析, 为不同技术等级的维修人员快速排除故障提供了便利。
(1) 水泵不出水。水泵不出水通常是由于叶轮流道被杂物堵塞, 泵叶轮反方向运转。只要及时清理叶轮流道, 重新换接电机电源线即可解决问题。
(2) 扬程不足。水泵的扬程不足主要表现为出口压力不能满足工况需要, 产生这种故障的原因一般为水泵发生汽蚀, 叶轮长期使用后磨损严重, 配套电机转速低于水泵所要求的转速等。排除故障的方法是增加水泵进口处的液位高度或降低水泵安装位置, 更换磨损严重的叶轮。
(3) 电机过载运行。电机过载运行主要表现为电机电流值过大 (超过允许值范围) , 主要原因一般是水泵轴弯曲变形、实际运行量超出水泵的设计参数范围 (超大流量运行) 、转动部件产生摩擦等。解决方法是检查并矫正水泵轴, 用阀门控制水泵运行量, 使其保持在允许的参数范围内, 拆开泵体检查、排除摩擦等。
(4) 水泵运行时存在异常振动及异音。通常是由于水泵轴与电机轴对中性差、泵轴弯曲变形、水泵运行发生汽蚀及转动部件产生摩擦等引起, 如果不是以上问题, 则应检查地脚、泵壳螺栓有无松动, 检查水泵管道是否存在明显应力等。如果应力过大, 在进口或出口处加以支撑, 或重新组装。
(5) 漏电。漏电是水泵最常见的故障, 也是危害人身安全的最危险因素之一。故障现象为, 通电时漏电保护器跳闸。故障原因可能是水泵长期使用, 机械密封损坏, 泵体内进水, 浸湿电机绕组, 绕组的绝缘电阻值降低形成漏电。解决方法, 可用摇表或万用表, 摇测电机绕组对外壳的漏电阻值。拆下水泵电机放入烘房中烘干, 或用100~200W白炽灯泡烘干, 再测绝缘电阻达到无穷大后, 更换机械密封, 组装好即可使用。
(6) 漏油。水泵漏油主要是由于密封盒磨损严重, 造成密封盒油室漏油。密封盒油室漏油时, 在进水调节处有油迹。排除方法是, 将进水调节处加油孔螺丝拧下, 观察油室是否进水。若油室进水, 则是密封不良, 应更换密封盒。若水泵电缆根部有油迹, 属电机内漏油, 一般为密封不良或电机绕组引线不合格造成的, 或是水泵接线板破裂造成的。检查确定后, 可更换新的配件。并测量电机的绝缘值。
五、结语
无锡市排水总公司管网运营公司自从开展加强排污水泵的维护与管理工作以来, 设备故障率和设备维修费用明显降低, 不但保障了城市污水的正常排放, 也使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明显提高。
摘要:通过开发计算机辅助管理系统等, 以及实施设备状态监测与故障诊断技术和预防性维护相结合的维修模式, 加强了对排污水泵的维修与管理, 降低了设备故障率, 保证了城市污水的正常排放。
关键词:排污水泵,维护与修理,模式创新
参考文献
[1]范德明.工业泵选用手册.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 1992
[2]安连锁.泵与风机.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 1993
[3]鲁求荣.离心泵节能运行的探讨.排灌机械, 2000 (3)
3.浅析排污者标准化管理的要求 篇三
关键词:排污者;规范;标准化
一、一般管理要求
(1)环境管理规范。企业要建立全面、规范的环境管理制度,有分管环保工作的负责人、环保工作机构和环保管理人员,建立环保工作培训、考核制度,定期对本企业员工实施环保业务培训与考核。企业厂容厂貌整洁,标识标牌清楚,现场无明显滴、漏、跑、冒,环保工作档案完备,按规定公开企业环保信息。
(2)环评制度执行要求。每一个建设项目均要依法履行环评手续,环评及批复文件齐全;每一个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符合环评及批复要求。
(3)“三同时”制度执行要求。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建设项目需要进行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必须经环保部门批准,申请及其批准文件齐全;建设项目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每一个项目均应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后才能投入正式运行,且资料齐全。
(4)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要求。按规定和规范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与环保部门联网上传数据,通过环保部门验收,验收文件齐全;按规范确保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并建立运行台账(或记录);经环保部门季度比对监测合格;按规范对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维护并制作自检报告,报告内容符合规范要求;按规定向社会公示自行监测结果。
(5)排污管路和排污口规范化建设要求。按规范设立排污口及标识牌;厂区雨污全面分流到位;污水、雨水、废气等管路标识清楚,地表管路用规定颜色区分并标识走向,地下管路在其上地面用规定颜色标注区分并标识走向。
(6)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要求。排放污染物,必须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单位必须每年向颁证机关申请对《排污许可证》的年度信息进行核查;应按允许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排放浓度、排放总量及排放方式、排放时间、排放去向等排放污染物。
(7)排污申报与排污收费缴纳制度执行要求。应按规定的时限向环保部门履行年度申报、季度申报、变更申报或其他规定的专项申报;应如实全面申报产生、处置、排放各类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排放方式和去向等情况;根据规定每月或每季度向环保部门交纳排污费或者超标排污费。
(8)总量减排工作要求。按时完成各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
(9)清洁生产审核要求。根据环保部门要求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按时完成审核评估和验收工作。
(10)环境应急工作要求。按规定制定、编修环境应急预案并向环保部门上报备案应急预案;按规定配备应急专门机构、人员、设施、装备及物资储备,开展应急演练并向环保部门报送资料。
(11)将企业年度环保工作情况向社会公开;未因环境污染问题被群众举报、投诉。
(12)行业整顿及环保守法要求。根据国家和地方要求,落实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按期完成强制淘汰落后工艺、设备与产品任务的要求;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未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二、企业对危险废物标准化规范化管理要求
(1)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执行要求。以规范的文件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明确责任人,具体落实责任到人。
(2)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执行要求。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按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按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3)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执行要求。制定危险废物管理年度计划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及时申报。
(4)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执行要求。如实地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严格完成年度、季度排污申报以及危险废物专项申报;申报事項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申报。申报种类包括产生的所有危险废物,申报数量应为特定时间段内实际的产生量、综合利用量、贮存量、转移量、处置量,其来源一般是来源于企业如实记录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5)危险废物源头分类管理要求。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贮存;未经安全性处置,不得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
(6)转移联单制度执行要求。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向环保部门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并得到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如实填写转移联单栏目,并加盖公章;转移联单在五年内保存齐全。
(7)经营许可证制度执行要求。与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签订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合同或协议;转移的危险废物,必须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活动。
(8)应急预案备案执行要求。制定、编修危险废物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将应急预案上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预案要求每年组织应急演练。
4.入河排污口管理系统 篇四
监督管理工作总结
珠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
2012年5月11日
自2002年新《水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局围绕“建设绿色珠江,维护河流健康”的总体目标,积极推进珠江流域(片)水功能区管理,不断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依法行政,努力履行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职责,制定了配套的流域性规章管理制度,创建了有珠江特色的管理机制,有力地推进了珠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
一、水功能区监督管理
2002年新《水法》第三十二条确立了水功能区划制度,2003年水利部颁布了《水功能区管理办法》(水资源„2003‟233号),2003年7月1日起施行,为水功能区管理提供了基础依据。近十年来,珠江水功能区管理取得良好成效:
1、拟定珠江流域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并经国务院批复同意
按照《水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在流域8个省(区)人民政府批复的水功能区划基础上,严格按照珠江流域水系自然属性、资源条件、功能及开发利用的要求,以保护水资源为主线,组织流域内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拟定了珠江流域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年12月,珠江流域片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作为《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以下简称《区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国务院(国函„2011‟167号)批复,标志着珠江流域水功能区管理有了重大的突破,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有了最基础的依据。选入《区划》的珠江流域片重要水功能区有:一是国家重要江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的水功能区;二是重要的涉水国家级及省级自然保护区、国际重要湿地和重要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跨流域调水水源地及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水功能区;三是国家重点湖库水域的水功能区,主要包括对区域生态系统保护和水资源开发利用具有重要意义的湖泊和水库水域的水功能区;四是主要省际边界水域、重要河口水域等协调省际间用水关系以及内陆与海洋水域功能关系的水功能区。《区划》中的珠江流域片重要江河湖泊一级水功能区360个,区划河长18656.9公里,区划湖库面积1212.0平方公里;重要江河湖泊二级水功能区329个,区划河长6830.7公里,区划湖库面积217.5平方公里;
一、二级水功能区合计542个(开发利用区不重复计)。95.8%的水功能区水质目标确定为Ⅲ类或优于Ⅲ类。
2、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2007年,我局依据《水法》的规定,在水功能区划的基础上,根据水质目标组织开展了珠江流域水域纳污能力核算和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的制定工作。并由水利部提交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为珠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依据。目前,我们正组织开展珠江流域水域纳污能力核算和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的复核工作。
3、以省界缓冲区管理为突破口,加强流域重点水功能区的管理
按照《水法》的要求,我们对如何做好珠江流域省界缓冲区的管理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为有效推进珠江流域重要省界的水质管理,在省界缓冲区水质监测评价的基础上,筛选出水质连续严 重超标的省界断面,展开有针对性的调查研究,提出治理措施意见,并向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进行通报。近年来,我们已向流域内的3个省级人民政府发出了通报,3个省政府接到通报后都相当重视,其中一个省的省委书记在通报上批示要求该省加大对水资源保护工作的力度,对那些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企业一定要依法严管,省委书记的批示由省委办公厅专函转发至省委常委及副省长;另一个省的通报也由二位副省长批示组成环保、水利专门调查组,调查落实通报提出的有关问题。通过加强对省界水体水质的监控,确保了用水安全,对跨省河流水资源保护工作起到积极的作用,提高了流域机构在水资源保护方面的地位。
此外,在做好水功能区日常管理工作的同时,我委积极开展重点水功能区确界立碑工作。明确了水功能区管理界线,进一步提升了公众水资源保护意识。
4、加强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工作,起到“哨兵”的作用 水质监测工作是有效开展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基础支撑。按照《水法》的有关规定,我委积极开展珠江流域重点水功能区水资源质量监测工作。目前,我委已对流域内115个重点水功能区实行了监测,重要江河省界缓冲区监测覆盖率已达到100%,并坚持每月发布一期“珠江流域重点水功能区水资源质量通报”、“珠江流域省界水体水环境质量状况通报”,为流域水资源保护提供决策依据。
5、建立跨省(自治区)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珠江流域北盘江多次发生水污染事件,并蔓延到下游红水河,对广西境内红水河两岸人民用水安全 构成严重威胁。为了保护沿岸人民群众的饮用安全,2007年5月24日,由珠江委、贵州和广西水利、环保部门组建的黔、桂跨省(区)河流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在广州成立。珠江水利委员会在广州牵头召开了黔、桂跨省(自治区)河流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成立会议。“协作机制”组成单位包括:珠江水利委员会、珠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贵州省水利厅、贵州省环境保护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组成单位分别作了交流发言,达成了共识。协作机制成员单位共同签署了《黔、桂跨省(自治区)河流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组建方案》文件。“协作机制”的成立,有效地推动了水利、环保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互通信息、实现资料共享、加强水资源监测的作用,为共同应对、协商解决跨省(自治区)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事件提供一个工作平台。“协作机制”成立后,起到了很好的效果,红水河“天峨”断面连续几年的水质达标率为100%。
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2002年新《水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入河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确立了入河排污口管理制度。其后,水利部于2004年颁布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近十年来,珠江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制度贯彻实施情况取得明显成效:
1、制定相应的配套管理制度
2006年制定了《珠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珠水政资函184号),为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提供了更具体的法规依据。编制了《珠江委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审批指南》,并在珠江水利网上公布,就珠江委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审批依据、申办程序、申请材料、审批期限等作了详细说明,有效规范了珠江流域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
2、开展入河排污口普查及设置审批工作
2005年初部署开展了珠江流域(片)入河排污口普查登记工作,历经二年时间,普查登记入河排污口8677个,于2007年底完成《珠江流域(片)入河排污口普查登记报告》。自2006年起开展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至今共审批入河排污口22个。
3、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一是实行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紧密结合,对于流域机构审批的入河排污口,在审批同意前要求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有关意见;二是建立取水许可与入河排污口联动机制,项目入河排污口审批管理与项目取水审批管理紧密结合,对于建设项目需要我委审批取水许可的,严格要求建设单位在申请取水许可的同时申请入河排污口设置。在对项目取水审批时,严格审查其排污口设置及退水情况,对于设置入河排污口的项目,要求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与取水申请同步进行,为入河排污口管理审批提供了有力抓手。对于不符合入河排污口设置要求的,敢于说“不”,真正当好河流健康的代言人。
4、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 自2007年起定期开展流域重点入河排污口水量水质监测工作。与此同时,积极开展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结合珠江委取水管理,多次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现场检查,检查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及运行管理情况,对未办入河排污口设置手续的要求补办有关手续,对不符合管理要求的,要求按有关法规要求整改。
三、存在问题及建议
1、水资源保护管理的手段有待加强
履行职能需要一定的手段,一定的“抓手”或制度规定的可行的“程序”。流域水资源保护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手段不足是制约珠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更好更快发展的关键因素。一是珠江委水资源保护管理的控制性手段基本没有,从水资源调配上看,西江干流缺乏控制性枢纽工程,下游供水安全受到威胁;从水质监测的能力看,监测的手段还是比较落后,省界水质自动监测远不能满足管理需要。二是珠江委水资源保护管理非工程手段缺乏,《水功能区管理办法》仅是部门规范性文件,省级及以下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缺乏专门的水资源保护机构。由于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与监督,在经济发展的压力下,地方政府只顾及自己的行政区域,当发展经济与水资源保护发生矛盾时,往往以牺牲当地和下游的环境利益作为发展本地经济的代价,而目前对此没有相应的有效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制度、省际边界水质目标管理制度,明确上下游责任和各有关部门的任务,强化 流域机构在水资源保护管理方面的职能是当务之急。
2、水资源保护经费不足
从水资源保护面临的形势来看,水资源保护工作任务繁重,需要确保水资源工作所必需的经费。(1)珠江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安排的水资源保护工程的实施需要资金的保障,如水源地的保护、水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2)目前珠江流域水质监测体系还不完善,跨行政区断面的监测手段落后,不能及时掌握水污染的动态变化,还须要加大对监测工作的投入。但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水利部门进行水资源保护工作的经费较少,不能满足开展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需要。
3、跨省(自治区)污染协调处理难度大
珠江跨省(自治区)水污染矛盾较为突出,如南、北盘江,红水河及东江跨省水污染问题日益严重,虽然目前我们已建立黔桂跨省(自治区)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但跨省(自治区)水污染矛盾协调处理工作的难度仍然相当大。
4、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难度大
一是地方水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建立专职水资源保护的管理队伍,水资源保护管理能力比较薄弱,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往往不到位。二是社会上对水利部门实行入河排污口监督在认识上尚未到位,造成管理困难。目前很多人认为入河排污口管理只是环保部门的事情况,对水利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够配合,造成管理上困难。
5、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意见建议(1)现《入河排污口管理办法》偏重于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程序,而在入河排污口日常监督管理方面的内容较少,建议修订时考虑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强化相关内容。
(2)现《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内容,容易造成管理上的模糊,建议修订时完善有关内容。
5.入河排污口管理系统 篇五
【发布文号】水资源[2005]79号 【发布日期】2005-03-08 【生效日期】2005-03-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水资源[2005]79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第2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水法》和《办法》,全面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实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维持河流健康生命的必然要求;是水质水量并重管理的重要实践;是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措施之一;是水资源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突出重点,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在加强内部协调的基础上,明确水资源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建立与相关职能单位协调配合的制度。使《办法》的执行达到准确、高效、便民。
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工作,涉及到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逐步建立相互合作、共同执法的工作机制。
二、抓住重点、以点带面
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涉及面广,与已有水资源管理和工程管理制度密切相关。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选准突破口,通过重点工作,以点带面的开展工作。2005年,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以“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为重点开展工作。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按照《办法》的要求,进行全面清理整治。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经设置的排污口提出限期关闭、全面整治的管理要求。有条件的地方还可选择其他重要水功能区作为工作重点,使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在重点水域见到实效,为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做出贡献。
三、严格执法,完善制度
新建、改建、扩大入河排污口的审批,是《水法》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严格执法,并在实践的基础上建立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管理模式和方法。
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是水资源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应与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制度、与水域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的提出密切配合;与取水许可(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制度密切配合,通过上述各项制度的执行,逐步建立完善的水资源保护制度体系,健全水资源管理制度。各流域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在严格执行上述各项制度的基础上,制定适合本流域、本辖区的管理程序或细则。
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的规定,依法对管辖范围内入河排污口实施监督管理,并应建立相互沟通、互相配合的管理制度。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法,对于按照《办法》规定,可不提交单独的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入河排污口申请单位,要认真检查其所提交的文件中关于入河排污口的内容是否符合《办法》的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那些将对重要水功能区水质或水生态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入河排污口申请单位,可以提出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要求并专题审查。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试行,以下简称《申请书》)、《入河排污口登记表》(试行,以下简称《登记表》)及《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基本要求》(试行)(见附件1、2、3)随文印发执行。各流域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按照统一规定自行印制申请书和登记表,并可根据需要启用入河排污口审批专用图章。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入河排污口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从《办法》执行之日起,对新、改建和扩大排污口的审批要建立档案,并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对已有入河排污口的登记工作应明确完成时间。除日常检查外,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确定每年统一普查时间和频次,依法向各级政府报告。
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尽快全面部署开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要结合“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等活动,积极开展宣传普及工作;尽快组织专门的业务培训工作。我部将组织检查。请将《办法》执行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
附件1: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试行)(略)
附件2:入河排污口登记表(试行)(略)
附件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基本要求(试行)(略)
水利部办公厅
2005年3月8日
6.入河排污口管理系统 篇六
一、工作目标
坚持核查、监测、溯源全覆盖,确保“有口必核、有水必测、有口必溯”,重点对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长江一、二级河流排污口点位开展现场核查监测溯源工作,形成一、二级河流入河排污口清单。
二、工作原则
(一)排污口核查、监测和溯源相结合。入河排污口核查在于初步确定排污口类型,针对性地开展监测;监测在于摸清排污情况,溯源在于查清污染来源,三者应有机结合,同时开展。
(二)现场溯源与重点溯源相结合。监测溯源工作组现场工作时,对能现场查清来源的单一性质排污口,现场进行溯源核定;不能现场查清来源和监测数据异常的复杂排污口,登记后开展重点溯源。
三、核查溯源要求
对所有入河排污口开展核查监测溯源分析,搞清楚“谁在排、排什么”,摸清所有入河排污口排放废水“从哪里来、到哪里去”,最终确定入河排污口类型,进行规范管理。
根据x市生态环境局排污口APP的分类,排污口分为:工业企业排污口、污水集中式处理设施排污口、农业农村排污口、雨洪径流排污口、河流、闸站沟渠等排污口、矿山尾矿库排污口、港口码头排污口和其他排污口x大类。
(一)工业企业排污口、污水集中式处理设施排污口。溯源查明排污口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明确废水性质,包括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清净下水以及混合污水等;确定主要监测污染因子。
(二)农业农村排污口。畜禽水产养殖排污口溯源查明排污口和养殖业主的关系,养殖类型;农田排污口溯源确定XX镇XX村XX组XX亩农田退水;农村生活排污口溯源确定XX镇XX村XX组约XX户生活污水。
(三)雨洪径流排污口。溯源查明各排污口的雨水来源,明确雨洪排水性质,如生活区雨洪排污口、工业区雨洪径流排污口、建筑工地雨洪径流排污口和其他雨洪径流排污口等。
(四)河流、闸站沟渠等排污口。溯源查明河流、闸站沟渠名称,各级河长信息,水功能区信息以及河道主要纳污情况等。
四、工作方法
由县生态环境分局业务人员(排口水样采样检测及排口信息填报)、各乡(镇)村人员(熟悉当地情况担任引导员)组成监测溯源组。根据我县区域内入河排污口数量、排污口分布情况确定监测溯源组为x组:
第一组:
第二组:
第三组:
第四组:
(一)准备工作。监测溯源组现场工作前应做好准备工作,对入河排污口分布进行汇总分析,确定工作计划,每日监测溯源的排污口相对集中,提高工作效率;做好现场监测取样的准备,对每日监测溯源的排污口进行初步分析,备足相应采样检测器材及配套安全装备。
(二)现场工作。通过专项APP导航至排污口位置,开展现场核查,确认点位基本信息;根据监测方案,进行取样分析,利用特征因子比对、痕迹追踪等手段,查清污水的来源、分清污染成因、判断排污口类型、厘清排污主体;并填写xx县入河排污口核查溯源表。
(三)汇总归档。各组对每日监测溯源的信息进行汇总分析,排污口近景远景照片留存(格式:排口编号+近景(远景)+XX乡镇XX村XX组)查漏补缺,汇总材料报至水生态环境股处。
五、工作安排
(一)前期工作准备:确定工作计划,组建监测溯源组。
(二)现场监测溯源:监测溯源组现场检查,核实排污口性质类型,开展现场溯源,对于有水流出的排口进行采样检测,并填报相应信息。
(三)排污口重点溯源:对来源复杂和监测数据异常的排污口进行重点溯源,彻底查清污染物来源,进行登记。
(四)溯源结果汇总:对溯源结果进行汇总分析,确定《入河排污口整治名单》和《纳入环境管理入河排污口名单》。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强化推动,层层压实责任,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实际,制定排污口分类核查监测溯源实施方案;根据入河排污口数量、排污口分布情况,抽调工作能力强,业务水平高的工作人员组建监测溯源组。
(二)扎实开展工作。克服夏季气温高、工作任务重的困难,勇于担当,协同配合,切实推进排污口分类核查监测溯源工作,做到核查监测溯源全覆盖,不留死角。
(三)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谨规范做好入河排污口分类核查监测溯源工作。对工作中发现履职不力、进展迟缓等问题突出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7.入河排污口管理系统 篇七
关键词:排污水管网,管理,维护,维修
城市排污水管网建成后, 为保证其通水正常运行, 管理工作非常重要。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保证管网通水流畅;管线上的检查井、连接井、溢流井、沉淀井、出水井、倒虹管等构筑物的沉积物;管网无破损、渗漏现象;检查井、雨水口等井盖有无丢失以及运行管理有无安全隐患等。特别要做好养护、落实责任, 进行运行中的管理。
1城市排污水管网的养护任务
城市排污水管网一般的故障主要有:污物淤积和堵塞管道、外来负荷对管道的破坏、地基不均匀沉降使管道连接处裂缝、污水对管道的侵蚀导致管道损坏、检查井渗漏等。
排污水管网养护的任务是加强巡视、对排水管网全面验收、对排水管道使用规则的执行实施监督、对管道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清通、对管道和构筑物加强维修等。尤其是对水力条件差、容易堵塞的管段, 如附近商户、市场较多易排出污染物的地带要加大维护力度, 进行重点养护。
2落实排污水管网管理责任制
污水管网的维护管理是市政排水部门重要任务, 维护管理工作通常由城市建设主管单位直接领导, 下设市政管理部门具体管理。不管哪种方式, 都要集中进行管理。在划分区域的原则下设维护管理组织, 再分几个工程处, 强化责任, 任务分解。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各工业企业内部和居民小区排水系统要自行组织维护管理。
为了保证这项任务扎实有效完成, 每年要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 责任必须落实到班组、个人, 并与个人工资效益挂钩, 实行奖罚和定期考核制度, 充分调动责任人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做到管理维护到位, 不留死角。
3污水管网的运行管理
城市污水处理厂作为城市发展的排水基础设施, 在中等城市甚至一些发达的小城镇也有建立。近年来, 由国家、地方政府投资建设的污水处理厂较多,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非常重要。要使污水处理厂运行良好, 污水管网的运行尤其关键。只有足量合格的污水经过管道收集才能保证污水处理厂的良好运行。污水管道按材料可分为混凝土管道、铸铁管道、金属管道、塑料管道、陶瓷管道等, 一些地区为节约造价也有用砖砌渠道方法解决的。
为了抵抗外压, 直径大于400mm的管道通常要加有钢筋结构层, 这种管道即钢筋混凝土管。钢筋混凝土管一般大2m, 特殊条件下做成4m。主要有承插式、企口式及开口式三种形式。
为做好污水管网系统的运行管理, 管理及巡视人员必须掌握过硬的业务本领。要懂污水处理基本知识, 懂管网沿线构筑物的管理方法, 懂城市污水管网和雨水管网分布、连接和使用方法, 懂有关进出水经济技术指标与计量方法及其含义。能够区分入网水质状况, 判断进水量大小, 能判断管线是否堵塞, 排除运行中的故障。必要时, 要按运行管理人员的实际状况及特点, 分阶段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也就是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 加强岗位责任制, 目标要分解到人, 制订专门的职责范围、巡视操作规程、奖罚条例。一是做好当班记录, 找出重点监视管段, 如果发现异常或隐患应及时上报。二是确保污水管网系统通水流畅, 正常运行。三是沿线管网路段要制订巡视频次, 确保工作环境优良、卫生整洁、井盖出气孔畅通、井盖上方文字标识明显。
第二, 要经常检查污水井盖的牢固状况, 并打开通风换气, 不得在检查口处使用明火、吸烟等。井盖如有丢失、破损必须尽快更换。
第三, 要定期检查雨污合流制管段的连接井、跌水井、沉淀井、倒虹吸出水目的污物淤积情况, 做到定期清理, 需要时还要采取通风措施。
第四, 要做到新增管段及管网线上附属物的检查, 如果投运, 一定要能够进行良好运行, 做好记录, 并注意阶段性观察。
第五, 做好污染源调查。明确污染源排污种类、污染危害程度、排污规律。确定主要污染源, 超过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的坚决不排入管网, 更不能排入景观水体。
第六, 工作人员对重点污染源和混合污水进行现场监测, 掌握其污水排放量和污水的水质情况。
第七, 确实需要工作人员下井检查维修时, 要确保安全。水抽干后要保证通风顺畅, 要与电工结合, 手提行灯必须采用36V以下的电压。由于管道中潮湿, 通常不可超过12V, 临时线要限期拆除, 不得私自乱接。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基本的安全用电常识。
第八, 城市下水道易产生甲烷 (沼气) 、石油气、煤气等易燃易爆气体和硫化氢、氰化氢、一氧化碳等窒息性有毒气体, 应重点加以防范。需要时要配戴防毒面具。
总之, 要根据城市排污管网管理的养护任务, 制订和落实管理责任制, 做到管理维护到位, 不留死角。尤其是要加强管网运行的管理, 明确职责, 制订奖惩措施, 保证完成城市污水管网管理的任务。
参考文献
[1]卜秋平.城市污水管网的建设与管理[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6.
[2]高艳玲.城市污水处理技术及工艺运行管理[M].北京: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 2012.
[3]本书编写组.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1.
[4]刘兰泉.环境保护概论[M].北京: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2010.
8.入河排污口管理系统 篇八
《方案》提出,要衔接整合相关环境管理制度,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通过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实现由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
根据《方案》,将分行业推进排污许可管理,逐步实现排污许可证全覆盖。率先对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2017年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20年全国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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