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

2024-06-24

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精选5篇)

1.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 篇一

典型题 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据此,答案为D。

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决定特赦;

(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在我国,有权对诉讼活动实行专门法律监督的机关是()。A.人民法院B.公安机关C.人民检察院D.仲裁委员会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选项A为国家的审判机关;选项B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选项D为国家的仲裁机构。所以正确答案是C。

扩展阅读:本题考察宪法中关于人民检察院职权的知识。

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下列不属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拥有的权力是()。A.立法权B.行政管理权C.终审权D.防务权 下列哪个选项不属于我国国家监督体系?()A.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对法律实施的合法性的监督

B.国家审计机关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财务收支的监督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不符合宪法、法律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撤销 D.各级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答案详解:

考察点:常识判断 > 法律常识 > 宪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一种社会组织,不是国家机关,因此其监督属于社会监督,故A为答案。B项为行政机关的监督,C项为权力机关的监督,D项为司法机关的监督.均属国家监督。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一种社会组织,不是国家机关,因此其监督属于社会监督,故A为答案。B项为行政机关的监督,C项为权力机关的监督,D项为司法机关的监督.均属国家监督。扩展阅读:

1、法律监督体系,是一国不同种类的法律监督有机结合的统一体。依监督主体不同可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系统。

2、所谓国家监督,即由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这种监督因具体实施监督的机关不同,监督的内容和方式也可能不同,但作为国家监督有其共同特点:(1)法定性。(2)严格程序性。(3)直接效力性。

国家监督的种类:依具体实施监督的机关不同,国家监督又可分为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三类。(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包括立法监督和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是以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为主体所进行的监督。(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是以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为主体所进行的监督

14.选择题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A.县级以上各级人大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须报上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B.县级以上各级人大罢免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C.县级以上各级人大罢免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须报上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D.县级以上各级人大选举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须报上级党委批准 答案详解:

考察点:常识判断 > 法律常识 > 宪法 > 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 选举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有权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无须报上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A项错误;C项“罢免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D项中县级以上各级人大选举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无须报上级党委批准。B项符合法律规定,当选。

扩展阅读:本题考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规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

(六)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七)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一)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四)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五)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十三)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四)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2.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 篇二

说明:试题及答案适用于国开电大专科所有专业学员《思想道德与法治》课程的基于网络终结性考试之大作业。

答: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四大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中做出了详尽而明确的规定。

①政治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是国家为公民直接参与政治活动提供的基本保障,也是公民权利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批评、建议权,检举、控告、申诉权和取得赔偿权等。

②人身权利和自由。人身权利和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其内涵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等。

③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公民享有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是实现自由平等社会的基本要求。其内涵包括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和文化活动权等。

3.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 篇三

12信息安全

程晓阳

由地方信访工作浅谈宪法依据和基本原则

12信安程晓阳(1210604)

【摘要】由到当地信访局的调查研究引出对宪法依据及制度逻辑的对比性论证,进而引出少数地区信访工作中违背宪法基本原则的做法,通过对宪法基本原则的作用的论述,阐明了出现上述现象的原因。以宪法的重要意义作结,完成论述。【关键词】信访 宪法 制度逻辑 宪法基本原则

我时常在想,除了法律,还有没有解决问题的其他办法。于是在一个暑假,我来到了当地的信访局。而我发现,“信访”这个比较直接的利益表达形式,也是有一定宪法依据的。中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些规定,可以看做是信访的宪法依据。

那么,让我先简单介绍一下我在信访局所了解到的情况。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地处城乡结合部,人口33万,下辖4个乡镇、10个街道、58个社区、50个村,农村人口近5万。近几来年,随着全区社会经济事业的快速发展,涉农信访问题逐渐凸显,访量最高时曾占到来访总量的71.6%,集体访总量的82.5%。因此,认真分析农村信访问题,及时有效化解矛盾,对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维护大局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接下来工作人员给我介绍了农村信访问题的主要特点,我简单把特点总结为以下三点:

一、问题种类多。过去,农村矛盾主要是以家庭矛盾和邻里矛盾为主,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土地征占、换届选举、集体财产、干部作风、矿权纠纷等各种问题也日益凸显,且往往与历史遗留问题交织叠加,种类繁多。

二、涉及层面广。由于以上问题都关系到绝大多数村民的切身利益和未来发展,因此牵涉群众少则几十人,多则上百人,甚至牵涉几个村,层面较广,给社会稳定造成比较严重的威胁。

三、集体访量大。许多上访村民受“法不责众”等心理因素影响,抱着人越多越有理问题越容易解决的想法,容易形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我接着提问,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问题。得到的答案也大致分为三个方面:

一、政策原因。有关部门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制定的政策、措施不尽合理,或者虽然合理合法但标准不统一,造成了诸如同地不同价等问题,激起群众的不满,导致上访事件的发生。

二、干部作风原因。有的村组织议事、决策程序简单化,虽然为公众着想,但得不到群众的支持,硬性推进引发群众上访。

三、群众自身原因。部分上访群众自身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政策观念不强,遇到问题往往只依靠信访渠道寻求解决,而较少考虑其它渠道,甚至存在个别群众追求不正当利益,借机缠访、闹访的现象。

对于问题的化解对策,根据从信访局得到的资料和我又通过其他渠道取得的信息,我认为应该从以下三点入手:

(一)加强农村基层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密切与群众的关系

(二)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切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增强基层组织的疑聚力、战斗力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

办公室主任强调:2011年以来,我区涉农信访问题得到了有效控制,实现了进京集体访为零的突破,来区访量下降了50%,现占总访量的21.5%;集体访量下降了60%,现占集体访总量的12.5%。总之,化解农村信访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既要靠外部环境如政策法律的改善,又要靠密切干群关系、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农村基层组织的战斗力、疑聚力和化解矛盾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解决农村的信访问题,从而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

而据我后续了解所知,宪法依据并不等于制度逻辑。国务院1996年《信访条例》把《宪法》第四十一条所说的“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具体化为“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第十条),是行政机关,而不是任何机关;是有权机关和其上一级机关,而不是任何一级政府。2005年新《信访条例》也基本上维持了这一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第十六条)中国政府过程的突出特点,是在大部分民众头上,从中央到乡镇共有五级党政政府(在农村地区有时还包括一级不是政府的政府,那就是村委会、村党支部),城市比农村少一级乡镇政府(直辖市再少一级──地市级),但又多一级“单位”。上下级党政政府之间等级地位十分森严,各级政府都是下管一级,形成一个层层向下约束、层层向上负责的“金字塔”式的嵌套机制。这意味着,中央政府其实并不能形成真正的中央集权,除了少数例外,它只能直接管到省、部级,即使是对比如某省某县的拆迁政策进行纠正,也要通过该省,而该省也须通过该县的上一级政府,即地市级党政政府来具体处理,比如将该县的党委书记和县长撤职。

这个制度逻辑,决定了上一级政府总会鼓励民众提起针对其下级政府的上访,但却不希望民众越过自己到自己的上级政府上访。针对下级政府的上访使得本级政府可以行使约束下级政府的权力,所以上访有时候会对上级政府“赋权”──赋予它管理下级政府的权力;如果民众越过本级政府上访,却将使本级成为上级政府约束的对象──哪怕民众反映的是自己的下级政府,但在上级政府看来,该为此负责的却是本级政府。

这就形成了中国信访制度的一大特色:容许逐级上访,直至上访到中央政府,但反对越级上访。然而,上访者在明白这个道理之后,却有更大的动力进行越级上访。上访者倾向于相信,他所反映有问题的政府,跟其上一级政府免不了要“官官相护”,因为如果他反映的问题确实存在,按照这个制度逻辑,上一级政府也是有领导责任的。只有再上一级政府,或者更高级的政府,才没有官官相护的嫌疑。比如,如果上访者要反映乡镇政府的问题,那么在其眼里,县政府是不可相信的,只有地市级和更高级别的政府,由于对乡镇政府没有直接约束责任,才可能对乡镇政府做出公正的处理。但下管一级和向上负责的制度逻辑,又使得哪怕是越级上访在层层批转之后,最终还是由县政府来处理乡镇政府。上访者也明白这一点,但他认为,如果有更高级政府的“尚方宝剑”在手,县政府在“官官相护”的时候便会有所忌惮。

在上访者看来,最没有“官官相护”嫌疑的是北京的中央政府。所以,上访的最终目的往往是“千方百计进京城”。

对于强化对进京非正常访的处置工作,信访局提出一是要抓好重点人员的稳控工作。对重点人员,要安排专人严防死守,全方位、全天候的做好稳控,逐人成立工作小组,逐人制定稳控措施,确保其不进京上访;二是要及时劝返。在2012年一旦发生进京非正常上访,责任单位要立即进京,采取有效措施,全力做好劝返接待工作;三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启动市文明学校;四是要强化依法处理力度。对不依法信访、无理闹访的,要严肃批评教育;对借上访之名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及时依法处理;对借机利用信访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煽动群众闹事的,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坚决打击,切实维护社会秩序。

而对于一些比较低级的信访机关,对于进京访量的控制手段就有些扭曲和不人性。每当北京有重大会议召开期间,有些信访工作人员单纯为了减少进京访量,不管其来访目的,直接否决,并对来访者进行非法监禁。更有甚者,有些信访机关甚至有专门名单记录经常上访者和由于一些案件牵涉到的有上访可能的的人,在重要时期在车站、机场派人堵截,不论其出行目的。在京设有赌访人员,不是劝返,而是强制返回。

这样的做法是不是就违背了宪法的基本人权原则?孟德斯鸠曾经说过:“掌握权力的人容易滥用权力,使用权利直到遇到界限为止。”但权力的利用不能以牺牲人权为代价,所谓人权,是指每个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作为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权原则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宪法保护。而人身自由权,本身作为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七条的内容,更是人权的一个重要表现。作为与西方国家的请愿法类似的信访工作显然不能通过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来实现。列宁说:“宪法就石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人身权利是公民一切权利的基础,公民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那么其他权利都无法行使。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是现代各国宪法普遍具有的条例。

而当今时代下的所谓的宪法基本原则,究竟起到一个什么样的作用呢?宪法的基本原则在宪法的结构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上承宪法精神(或指导思想)之滋润,下起宪法规则之规定。它的作用体现于宪法运用的整个过程中,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使存在着先天局限性的成文宪法规则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二、指导对宪法的解释;

三、补充宪法规则存在的漏洞;

四、把宪法对普遍正义的追求与个别正义的维护有机的结合起来。

事实上,政策本身并没有错,只是在各级的执行中或多或少的出现了些许不愉快。而对于政府官员,则需要更多更深地了解和吃透宪法及相关法律,这样才能真正使用好权力,真正为人民请愿,切实做好为人民服务的工作。

宪法基本原则问题是宪法学中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但长期以来,这个问题并没有受到宪法学研究者的重视。虽然所有的宪法学教材与书籍在体例上都有宪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但大都停留在对西方国家或对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基本原则具体含义的一般性介绍和评价之上,而缺乏从宏观上对宪法基本原则本身的形而上的研究,以至于宪法基本原则在宪法学中拥有的重要地位始终无法凸显出来,对宪法规范所规定的有关制度的解说自然也就难以上升到宪法基本原则的高度来认识。

这也就解释了作为国家公务人员也有人没有宪法意识的错误执行任务的原因。

参考文献:【1】王广辉、叶芳 《宪法基本原则论》 《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 2001年05期

【2】《信访条例》 1996

4.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 篇四

C. 构建和谐社会要以政治文明建设为中心 D.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不断完善

2.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起草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自2011年12月11日至2012年1月11日,向全国公开征求意见,问计于民。国务院校车安全条例之所以要广纳民意,根本原因是()A.我国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 B.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C.我国的民主具有全民性和真实性 D.我国政府坚持对人民负责的原则

3. “社会好与坏,居民说了算”。天津城市基层民主建设取得成功的经验是:一是综合评价社区居委会及其成员。2012年河西区178个社区居委会接受了9960名居民代表的民主评议。二是建立社区居民参与评议监督机制,将知情权、表达权、决策权、监督权全部交给居民。尖山街辖区一个大院138户居民家暖气不热,居委会在听取居民意见后,约请各方代表共商解决办法,督促有关单位改造了输热管道。三是公开与居民利益密切相关的事情,遇到难题充分与群众协商。和平区尚友里有200多辆车,而车位仅130多个,为解决争抢车位的问题,居委会邀请各方代表召开恳谈会、听证会,促进了问题的解决。运用公民政治参与的知识,说明上述经验的政治意义。

4. 目前,我国已制定了一系列保障人权的法律,建立了较为完备的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我国之所以高度重视人权问题,从根本上说是因为()A.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 B.我国人权工作远不如西方国家做得好 C.人权是一个国家拥有主权的前提和保障 D.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

5.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的阶级基础是()A. 工人阶级 B. 农民阶级 C. 知识分子 D. 工农联盟

6. 公安部在2012年将对“瘦肉精”“地沟油”犯罪开展深度排查打击,提高及时发现的能力,坚持主动出击,保持严打高压态势。材料体现了国家的()A.统治属性

B.阶级属性 C.主权属性

D.社会属性

7. 我国的国家性质是()

A.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B.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C.农民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D.社会各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8.近几十年来我国人民的生存权不断得到保障,发展权也有不同程度的改善,人民的利益得到日益充分的实现。我国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搭建平台,使公民政治参与基础更实,力度更大、效果更突出。这说明()A.我国人民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的各方面的民主权利 B.一切社会主义的劳动者、建设者、爱国者都是国家的主人 C.对社会的大多数实行民主,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 D.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有了更加充分的保障 9. 从根本上讲,一个政府是否具有威信取决于()A.国家性质 B.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德行操守 C.政府是否业绩卓著 D.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勤政、廉政

10. 2015年10月8日,《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多语种图书在法兰克福国际书展上举行首发式,向国际社会更好地介绍中国的治国理念和执政方略,强调“宪法高于一切”,忠于宪法,依宪治国,他用“鞋子合不合脚,只有穿鞋的人自己才知道”,说明一个国家的发展道路合不合适,只有这个国家的人民最有发言权。这一论述体现了()①我国把宪法和法律作为治国理政的根本准则 ②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③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具体表现 ④人民的政治权力是法治国家的核心价值

A.①② B.①③ C.③④ D.②④

参考答案: 1. 答案: D 解析:

2. 答案: B 解析: 本小题考查的是人民当家作主。没有难度,只是对基础知识的再现。广纳民意根本原因是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5.物业维修基金各个地方规定 篇五

1、开户申请书;

2、管委会成立的批准文件;

3、产权人分户清册;

4、管委会主任私章和管委会的印鉴; 南京市维修基金管理办法.txt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 《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23日起施行。市长 陈宝根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四条 市物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维修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设的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辖县物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第二章 交 存 第六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产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深府〔2010〕1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商住、办公及商业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第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独立产权单位的,应当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仅有一个独立产权单位的,可以自愿设立、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规定所称一个独立产权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宗地使用权限整体转让、不得分证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建筑物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更新和改造,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使用、管理和监督。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交纳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第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交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第四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工作。第二章 交 纳 第六条 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比例交纳:

(一)未配备电梯的,按照1%的比例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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