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规章制度记录(精选9篇)
1.幼儿园规章制度记录 篇一
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存在立法上和执行上的问题。在立法上没有明确封存制度适用的对象、封存制度的主体以及各主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法律责任及救济程序。封存制度的规定与《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的规定有冲突, 与有关行政规章的衔接上有冲突, 封存制度启动主体单一, 封存制度适用范围比较小, 这些都给封存制度的执行带来问题。笔者将从三个方面浅谈如何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一、完善封存制度在立法上的缺漏
(一) 明确封存制度适用对象
立法应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对象不仅包括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管制、拘役以及罚金, 而且包括定罪免刑、不起诉、违法行为。定罪免刑方式, 即只宣告行为人的行为触犯刑法构成了某种犯罪, 但对其不适用任何刑罚方法。不起诉包括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两种情形。违法行为通常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综上所述, 定罪免刑、不起诉情形和违法行为情节显然比五年有期徒刑轻, 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 当然适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而且, 以“有利于被告人”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为出发点, 定罪免刑、不起诉和违法行为都理所应当属于封存对象。
(二) 立法明确封存制度的主体
立法应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刑事执行机关以及知晓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有关组织或者单位都是封存制度的主体,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知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个人有保密义务。公安机关主要负责案件侦查, 侦查阶段形成公安机关的侦查卷, 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卷有封存主体地位;公安机关完成侦查工作之后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作为审判机关,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 做出刑罚判决, 是犯罪记录封存的重要主体;审判阶段结束后进入执行阶段, 到刑事执行阶段的少管所、看守所。少管所、看守所会形成卷宗材料, 少管所、看守所理所应当成为封存主体。知晓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有关组织或者单位, 都有可能获悉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 也应当成为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主体。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知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个人有保密义务。特别是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等当事人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应当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严格保密。上述机关、单位、组织以及个人如果违法公开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 还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解决封存制度在法律上的冲突
(一) 扫清法律冲突的障碍
《刑事诉讼法》与《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已经为轻微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设置了一定的升学和就业障碍。立法部门应调整和修改上述法律, 消除轻微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升学和就业歧视问题。规定在适用法律的时候, 直接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 因为《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覆盖了其他行业规范的规定。但是, 还应在《刑事诉讼法》或其相关司法解释中声明,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业可以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予以查询, 但应当保密, 这是为了公共利益允许的例外。为了封存制度能实现其效果, 我国可以借鉴德国、瑞士等国家颁布《犯罪登记和教育登记簿法》。登记簿专门登记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犯罪信息, 只有案件承办人才能查询登记簿, 而且, 只有出于办理案件的需要才能查询登记簿。
(二) 解决与行政规章在衔接上的冲突问题
建立封存制度的配套制度, 就是改革户籍制度和人事档案制度。如今, 我国的户籍和人事档案存有公民的犯罪记录, 可以适当把户籍和人事档案中的犯罪记录分离出来, 把户籍制度单纯地确定为表明公民身份的制度, 把人事档案制度单纯地确定为表明公民学习、工作基本情况的制度。
三、改革并细化封存制度的规定
(一) 改革封存制度启动主体单一化现状
目前, 我国封存制度启动的主体只能是司法机关依职权提起。这种模式显得较为滞后和被动。笔者认为, 可以改革为多元化启动方式。首先, 法院依职权启动。法院是审判机关, 对未成年人作出最终裁判的法院都可主动启动封存程序。对于符合法律规定应该封存的案件, 法院应当进行全面整理, 逐一进行封存。其次, 检察机关在特定情况依职权启动,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以申请启动。在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况下, 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启动封存程序;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 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上的监督内容主要包括法律适用和制度执行这两个方面。如果发现法院和其他的封存制度执行主体存在不封存的情况, 检察机关可以作为申请封存的主体。再次, 当事人申请启动, 法院决定是否启动。当事人包括未成年人本人、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 因为未成年人涉世不深, 保护自己的观念比较薄弱, 法定代理人是完全民事能力人, 可以作为申请启动的主体。司法机关应该启动封存程序而没有启动的, 无故迟延封存的, 或者当事人认为司法机关应该启动封存程序而没有启动的, 当事人都可以向应该封存的法院提出封存申请。接到封存申请的法院, 应该依法审查该封存申请, 作出封存或者不封存的决定。
(二) 是扩大封存制度适用的范围, 把主观因素纳入适用封存制度的考量因素
目前, 我国的封存制度只适用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犯, 这对未成年犯的保护力度太小, 应该扩大封存制度的适用范围。在这一方面, 可以借鉴国外的有关规定。很多国家封存制度的适用范围囊括所有的未成年犯, 只是区分轻罪和重罪, 在程序上有所不同。更有甚者, 不采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而是采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 这样可以更加彻底全面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走向消灭制度的一个很好的过渡。封存制度可以扩大适用范围到所有未成年犯罪中, 并需要加入考量主观因素进行区别对待。再配套适用启动封存制度主体多元化的方式, 就可以最大化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三) 明确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责任
我国的现有立法都没有规定有关人员和机构违法泄露未成年人的犯罪信息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这样会导致一些知晓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有关人员和机构泄露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国家法律也应对媒体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规定明确的法律后果与救济程序。
(四) 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 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上的监督内容, 主要包括法律适用和制度执行这两个方面。在法律适用监督方面, 检察机关在法院适用法律环节应该进行合法性监督。
参考文献
[1]徐久生, 庄敬华.德国刑法典[Z].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4年版.
[2][韩]金永哲译.韩国刑法典及单行刑法[Z].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6年版.
[3]陈志军译.波兰刑法典[Z].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9年版.
[4]匈牙利刑法典第101条、第121条.
[5]赵微译.俄罗斯联邦刑法典[Z].法律出版社, 2007年版.
2.关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深度思考 篇二
关键词:未成年人 犯罪记录封存 前科 累犯
一、现状审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执行混乱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实行三年来,相关行政和司法机关结合本部门实际,积极落实,法律效果日益凸显,但也存在一定瓶颈和问题,需要加以审视。
(一)缺乏体系性立法规定
犯罪记录封存之所以存在执行混乱问题,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没有独立的少年法,尤其是独立的少年刑事法律制度,导致相关法律规定之间存在主旨不明和逻辑冲突等问题。其一,与相关刑诉法规定冲突。《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的,应当予以逮捕”。犯罪如果是在行为人未成年时实施的,且犯罪记录已被依法封存,那么是否可以依据该规定对其迳行逮捕?如果可以,那么封存其犯罪记录有何价值?其二,与相关刑法规定冲突。《刑法》没有对未成年人是否可以构成特别累犯和毒品再犯做出明确规定,致使司法实践中争议不断。其三,与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冲突。“两高”近期出台的有关盗窃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中,均将曾经故意实施该犯罪作为犯罪数额“减半入刑”的情形之一,未考虑行为人的前科记录是否已经被依法封存。
(二)缺乏相应法律协同规定
虽然刑诉法明确规定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与之衔接的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尚未作出修改,使得犯罪记录封存的制度价值大打折扣。如《公务员法》第24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一)曾经受过刑事处罚的”。这类禁止性规定,并没有作出限制或者例外性规定,即只要该人曾经受过刑事处罚,就不得被录用,无论其“犯罪前科”是成年之前或者之后烙下的,也不论其犯罪记录是否已被封存。相关法律法规如果不能根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规定作出相应调整或修改,那么保障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的立法初衷终将无法实现。
(三)缺乏具体可操作规定
目前,犯罪记录封存实施细则缺乏应有规范。如在封存范围上,对未成年人被行政处罚或者被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的各种不起诉,相关记录是否应当封存,执法机关在认识上仍然没有形成一致意见。在如何规范执行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相关执法义务机关如何协调配合方面,司法实践中更是各行其是,版本不一。这种现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效能发挥,亟需立法机关或者权威司法机关予以明确或者作出统一规定。
二、原意探究:犯罪记录封存相关法律条文解读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实践中之所以存在较多问题,除法律规范层面的因素外,另一主要原因是司法人员在理解和认识法律条文上存在偏差。
(一)例外查询不等于前科评价
《刑事诉讼法》第275条第2款规定:“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对此,存在不同的理解。有观点认为,既然司法机关或有关单位可以依法查询封存的犯罪记录,而且法律无特别规定不适用于未成年人,那么被封存的犯罪记录当然可以作前科评价。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没有全面正确理解条文。因为该条文规范的重心在后面: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可以查询,但对查询到的犯罪记录情况应当履行保密义务。换言之,如果对查询到的封存犯罪记录进行前科评价,进而作出从重处罚或者职业禁止的决定,那么被封存的犯罪记录必然为社会大众所知晓,显然查询单位就违反了保密义务。
(二)免除前科报告义务释放的价值信号
1997年《刑法》第100条规定了前科报告义务。但《刑法修正案(八)》第19条增设一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刑法》之所以作出如此修订,其立法目的或传递的价值是:一个人在未成年时期实施犯罪,特别是罪行较轻的,不应成为其一生的负累,更不应对其以后入伍和就业产生不利影响,应使其能够享有公民的基本权利,顺利回归社会。
(三)累犯例外体现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刑法》第65条对累犯做出规定。《刑法修正案(八)》之所以增加“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累犯”,表明立法者关注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从“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的方针出发,体现刑罚谦抑性和人道主义的立场。同时,既然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即不对未成年人的前科进行评价,不将其作为从重处罚的根据,这是否意味着将未成年人时期的犯罪记录视为“消灭”而非“封存”?这也更契合《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第19条“释放时,少年的记录应封存,并在适当时候加以销毁”的要求。
三、价值重申: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真正目的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作为我国少年司法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有利于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
设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而且仅针对罪轻的未成年人,是刑事法律贯彻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理念的具体举措,也是在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需要,并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的基础上,采取的务求实效的“阶段性立法安排”,首要目的在于“促进其重返社会并在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一个人在未成年时期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应该给予更多的宽宥和教育,而非简单的惩罚和报应;应该在法律制度设计上给其“重生”的机会,避免其因为幼稚犯下的罪错影响以后的升学、就业和生活,这是该项制度的核心价值所在。
(二)有利于防止“罪犯标签效应”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规定:“应在各个阶段尊重少年犯享有隐私的权利,以避免由于不适当的宣传或加以点名而对其造成伤害。原则上不应公布可能会导致使人认出某一少年犯的资料。”该规则强调保护少年犯享有隐私权的重要性。未成年人犯罪后,如果不能将犯罪记录严格封存,保护其曾经涉罪的“个人隐私”,使得社会大众通过多种途径知晓涉罪事实,那么社会大众往往会把有过犯罪前科的人标示出来,视为高危险的人群,进而保持对这一人群的警惕,即所谓的“罪犯标签效应”。直接后果就是有过犯罪前科的人将因为其罪犯的身份而遭受社会排斥。这种社会排斥具有如影相随的特点,只要前科记录不被正式消灭,社会排斥的后果将伴随其一生。[1]因此,建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正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需要,通过对其轻罪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使个人隐私得以保护,避免“罪犯标签效应”对其成长和顺利回归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三)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不应只是停留在口号宣示或者理念树立上,更应该体现在具体的法律制度安排和有效工作开展上,使其真正感受到法律的关怀和温暖。依法将未成年人的犯罪前科予以封存,保护其隐私不被泄露,使其免受“罪犯标签效应”的负面影响,为顺利回归社会扫清障碍,这必然会对司法人员结合办案全程做好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工作奠定基础,终极目的是为了挽救涉罪未成年人。
四、适用建议:对司法实践焦点问题的思考
司法实践中,就如何正确执行犯罪记录封存涉及的一些法律适用问题,有必要作进一步分析。
(一)是否减半入刑
自2013年以来,“两高”对办理盗窃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刑事案件如何正确适用法律联合出台司法解释,均将“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的”作为犯罪数额“减半入刑”的情形之一。至于行为人犯罪前科是成年前还是成年后实施,以及相关犯罪记录是否已被依法封存等均未做排除性规定。有观点认为,既然司法解释没有特别规定,那么就应当适用于所有具有犯罪前科的行为人,包括犯罪前科已被依法封存的行为人。
该观点没有真正领会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立法原意和价值取向。其一,根据“儿童利益最大化”和“特殊、优先”保护的少年司法理念,在法律没有排除性规定的情况下,司法者应当作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解释。其二,在适用法律时,也要区分未成年人犯罪前科的不同情形:(1)未成年时所犯罪行为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重罪,因该犯罪记录不在法定封存之列,如果其又犯同罪名新罪的,应当依法对前科进行否定评价,适用“减半入刑”之规定。(2)犯罪前科已被封存,如果没有出现应当解除封存的法定情形,那么“封存”的效力应等同于“消灭”,不应再对其犯罪前科进行法律评价。其三,司法机关虽然可以依法对行为人的犯罪记录进行查询,但如果据此作出“减半入刑”的处理或判罚,必然会泄露其前科隐私,违反司法机关的保密义务,同时也违背了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立法原意和有利于其顺利回归社会的价值追求。
(二)是否径行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2款规定了径行逮捕的条件。该逮捕条件没有作出排除性规定,无论成年人或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逮捕。而且,“曾经故意犯罪的”的范围当然包括已被封存的犯罪前科。
笔者认为,将“曾经故意犯罪的”作为径行逮捕的条件而不区分犯罪前科是否被依法封存,显然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立法原意和价值取向相悖,亦不符合“国家亲权”和“刑罚个别化”的理论要义。其一,根据“国家是少年儿童的最高监护人,而不是惩办官吏”的衡平法理论,对待少年儿童的罪错行为,国家有权代表家长给予治疗,帮助其改过自新。国家建立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正是基于未成年人这一主体的特殊性,对其年幼无知时犯下的罪错给予宽宥,进而不至因此对其未来的生活,包括再次违法适用法律时造成负累。其二,“刑罚个别化”理论主张对犯罪人的人格进行刑罚价值评价,主张刑罚与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强调对犯罪人的教育矫治,反对单纯的报应和以刑罚为目的的惩罚。[2]该理论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同样具有指导意义。而将“曾经故意犯罪的”作为径行逮捕的条件并适用于所有人,显然没有考虑到未成年人与成人之间的差异性。因此,初次故意犯罪时尚未成年,且犯罪记录已被依法封存的行为人再次实施新的犯罪行为,不应作为“曾经故意犯罪的”情形之一而径行适用逮捕强制措施。
(三)是否构成特别累犯和毒品再犯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的规定,但根据《刑法》第66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均没有作出明确的排除性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分歧较大。有观点认为,《刑法》没有就未成年人不构成特别累犯和毒品再犯像普通累犯那样作出规定,相关法律应适用于未成年人。
笔者认为,该观点没有对《刑法》中涉未条款进行整体性把握。本着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原则,在法律没有规定未成年人是否构成特别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情况下,且犯罪记录已被封存的,应当作有利于其的理解和适用,即未成年人不构成特别累犯和毒品再犯。同时,查证、起诉、审判未成年人构成特别累犯或毒品再犯的过程,必然会泄露未成年人前罪信息,违反保密义务。
注释:
[1]姚建龙:《青少年犯罪与司法论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40页。
3.核心制度培训记录 篇三
培训时间:2016.3
培训地点:护士站
主讲人:
培训对象:全体护理人员
培训主题:查对制度
培训内容:查对制度
一、临床科室在工作中按下列要求查对:
1、开医嘱、处方或进行治疗时,应查对病员姓名、性别、床号、住院号(门诊号)。
2、录入医嘱前应查对病人床号、姓名、住院号,处理完医嘱后经两人查对,无误后方执行。
3、临时医嘱要打印治疗单,必须查对无误后方可执行。临时医嘱执行后,及时填写执行时间并签全名。
4、对可疑医嘱必须查清后方可执行,遇有紧急抢救病人时,可接受口头医嘱,护士需复述一遍,与医生查对,无误后方可执行,用过的空安瓿须保留,以备核对后再弃去,并督促医师立即补记医嘱。一般情况下不执行口头医嘱。
5、执行医嘱时要进行“三查七对”:
三查:摆药后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服药、注射处置后查。
七对:对床号、姓名、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
清点药品时和使用药品前,要检查质量、标签、失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
6、给药前,注意询问有无过敏史;使用医用毒、麻、精神性及放射性等药品时要经过反复核对;静脉给药要注意有无变质,瓶口有无松动、裂缝;给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伍禁忌。
7、各班医嘱必须有两人查对,每天核对、每周总核对,护士长每周参加核对医嘱二次以上;核对医嘱者必须认真、仔细,签全名,并记录在医嘱查对本上。
记录人:
鑫朋康复医院护理核心制度培训记录
培训时间:2016.6
培训地点:护士站
主讲人:
培训对象:全体护理人员
培训主题:分级护理制度
培训内容:
一、住院病人由医师根据病情决定护理等级并下达医嘱,分为I、II、III级护理及特别护理四种。护理人员要在病员床头牌内,按山东省卫生厅《医疗护理文书规范》要求加放护理等级标记。
二、一级护理
(一)病情依据:
1、重病、病危、大手术后需要绝对卧床、生活不能自理者。
2、各种内出血或外伤、高烧、昏迷、肝肾功能衰竭、休克及极度衰弱者。
3、瘫痪、惊厥、早产婴、癌症治疗期。
(二)护理要求
1、绝对卧床休息,解决生活的各种需要。
2、注意思想情绪上的变化,做好思想工作,给予周密细致的护理。
3、严密观察病情,每15-30分钟巡视一次,定时测量体温、脉搏、呼吸、血压,根据病情制定护理计划,观察用药后的反应及效果,做好各项护理记录。
4、加强基础护理,定时做好口腔、皮肤的护理,防止发生并发症。
5、加强营养,鼓励病员进食,保持室内清洁整齐,空气新鲜,防止交叉感染。
记录人:
鑫朋康复医院护理核心制度培训记录
培训时间:2016.6
培训地点:护士站
主讲人:
培训对象:全体护理人员
培训主题:分级护理制度
培训内容:
三、二级护理
(一)病情依据:
1、病重期急性症状消失,特殊复杂手术及大手术后病情稳定及行骨牵引,卧石膏床,仍需卧床休息,生活不能自理者。
2、年老体弱或慢性病不宜过多活动者。
(二)护理要求:
1、卧床休息,根据病员情况,可在室内做轻度活动。
2、注意观察病情变化,进行特殊治疗的用药后的反应及效果,每1-2小时巡视一次。
3、做好基础护理,协助翻身,加强口腔、皮肤护理,防止发生合并症。
4、给予生活上必要的照顾。
四、三级护理
(一)病情依据:
1、病情较轻,一般慢性病,手术前检查准备阶段、正常孕妇等。
2、各种疾病术后恢复期或即将出院的病员。
3、可以下床活动,生活可以自理者。
(三)护理要求:
1、每日测量体温、脉搏、呼吸二次,掌握病员的生活、思想情况。
2、督促病人遵守院规,保证休息,注意饮食。每日巡视病房二次。
3、进行卫生科学普及和健康宣教工作,提高病员自我保健水平
记录人:
鑫朋康复医院护理核心制度培训记录
培训时间:2016.3
培训地点:护士站
主讲人:
培训对象:全体护理人员
培训主题:交接班制度
培训内容:交接班制度
一、各临床科室每日晨会集体交接班一次,由护士长主持,全体人员参加,夜班护士报告晚、夜班情况,医师或护士长报告病房工作重点和注意事项,经管医生提出新病人及重点病人诊疗、手术及护理要点。交接班时必须衣帽整齐、注意力集中,交接班人未完成交班前,不得离开病房。
二、各科室医师在下班前应将危、急、重病人病情和处理事项记入交班本,并做好口头交班工作。值班医师对危重病人应作好病程记录,新入院病人应完成首次病程记录。
三、医师在下班前应做好交班准备,并按照交接班本所列内容,逐项填写,重点包括住院病人总数、新入院、危重抢救、手术、死亡患者和其他特殊情况。
四、接班医师提前半小时到达科室,接受各级医师交办的医疗工作。
五、对重点患者如新入院患者、危重患者、当日及次日手术患者、对医疗服务有争议的患者和其他特殊患者,除书面交接外,必须进行床前交接。
六、护士应有书面交接班本,详细记载病人流动情况、危、重、新及手术前后病人情况和其它注意事项。
七、护士交接班时应共同巡视病人,进行床头交接班。同时按规定项目及数字交清剧毒、麻醉、精神药品、医疗器械及病人特殊检查、标本收集等。
九、交接班时要求认真、仔细,交接班后发生的问题,概由接班者负责,不得推诿。
十、白班护士交接班前应准备充足抢救物品及敷料、器械、被服等。
十一、其它医、护、技部门的交接班根据各部门实际工作情况情况制定相应细则执行。
4.制度和记录 篇四
设备保养和维修制度;食品加工人员和食品生产卫生管理制度;关键控制环节的监控制度;卫生监控制度;清洁消毒制度;消毒用具管理制度;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废弃物存放和清除制度;清洗保洁制度;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验收、运输和贮存管理制度;食品原料仓库管理制度;防止化学污染的管理制度;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使用制度;清洁剂、消毒剂等化学品的使用制度;防止异物污染的管理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检验室管理制度;产品留样制度;仓储制度;产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相关岗位的培训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记录制度;文件管理制度;
记录
5.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篇五
一、食品批发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二、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记录人等内容,或保存记载有上述信息的销货凭证。
三、应当查验所销售的食品和食品批发销售台账,确保做到“账货相符”。
四、记录或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6.幼儿园规章制度记录 篇六
观察对象:李思语 (化名, 大班)
观察目的:幼儿自主阅读能力和读图能力
一、观察过程
在活动区, 李思语看到别的小朋友将一本讲述蜘蛛的图书放在桌上, 表现出很害怕的样子。
教师走过去问:“你为什么害怕?”
李思语:“因为这本书上有很多蜘蛛网, 我爷爷说一动蜘蛛网, 蜘蛛就出来了。”
教师:“你为什么害怕蜘蛛?”
李思语:“因为蜘蛛网黏手, 还会起泡。我2岁时不怕蜘蛛, 捏蜘蛛, 后来手上起泡。我爸爸给我抹了风油精才好。从那以后我就害怕了。”
李思语一边说一边用手指尖随便翻开一页, 看一眼, 马上合上。
教师:“你觉得这本书讲了关于蜘蛛的什么故事?”
李思语:“我认识字, 所以我知道它讲了蜘蛛先生要搬家。”
因为教师听另一个小朋友在阅读这本书时说, 第3页是李思语给她讲的, 所以就翻开第3页问李思语:“你猜这页讲了什么故事?”
李思语指着书上的图画说:“他们两个是演员, 从舞台上跑了下来, 他们两个应该挺害怕的, 表情都变了。因为舞台上面有一个蜘蛛。”她接着又说:“有2页我挺害怕的。”说着, 她翻开了第21页和第23页。
教师:“为什么?”
李思语:“因为网太多了, 我就有点害怕。”
教师:“为什么害怕蜘蛛网?”
李思语:“因为都是线。”
说完, 她就跑去玩手偶了。
二、观察分析
李思语认识字, 在看书的时候关注字比较多, 有时候会忽略图片。但是由于只能认识很少的字, 所以这些字对她理解故事并不能起主要作用。这本关于蜘蛛的书由于尺寸很大, 图片的视觉冲击力很强, 所以她才关注了图画, 而且很害怕这本书, 害怕书中的蜘蛛网。她的害怕可能跟曾经被蜘蛛咬过有关, 让她现在对蜘蛛产生了恐惧心理。但正是她的这种强烈表现, 激发了其他幼儿想要更多了解蜘蛛的愿望。
三、教育措施
尊重她对蜘蛛的这种恐惧心理, 鼓励她试着了解关于蜘蛛的更多知识, 比如:蜘蛛为什么要织网, 怎么织网, 怎么捕食、进餐, 对人类有哪些益处和有害的地方等。通过让她了解这些知识, 降低对蜘蛛的恐惧, 从心里接受蜘蛛的好与坏。
四、教育反思
7.幼儿园规章制度记录 篇七
【关键词】幼儿园科学活动;记录;指导策略
记录是幼儿科学探究活动的重要环节,它在帮助幼儿获得科学信息,建构科学概念,促进探究能力发展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幼儿园科学活动记录的现状分析
在幼儿园科学教育活动过程中引导幼儿学习做观察记录,是有效发挥幼儿主体性,转变幼儿学习方式的重要途径之一。通过做记录可以使幼儿体验科学探究过程和方法,获得探究的乐趣,主动建构知识。然而,在日常教学中我们发现老师很少对科学活动中的记录进行系统研究,对它的价值性认知不足。
二、采取适宜策略,解决关键问题
1.重视记录结果中蕴含的教育价值
在关于“磁性”的活动中,教师先向幼儿出示了各种不同的物体和磁铁,请幼儿猜想磁铁是否都能吸起盘子里的物体,并请他们把自己的猜想记下来。正当幼儿纷纷表示自己对记录方法的想法时,教师话锋一转,出示了自己设计好的记录表,并向幼儿讲解记录的方法和要求:如果猜想能被磁铁吸住的,就在记录表中写有“猜想”的格子内打上“√”,不能吸住的就打“╳”。然后你们去试一试,看看到底哪些东西能被磁铁吸住,哪些不能。如此交代之后,幼儿便开始猜想→记录→操作→记录,然后教师请他们说说自己的猜想与操作结果分别是怎样的,最后根据幼儿记录的情况进行总结。就教师对幼儿记录结果的分析来说,教师没有发现其中蕴含的教育价值。在上述活动中,虽然教师只规定了打“√”或“╳”这种方法,但不少幼儿仍采用自己独特的记录方法。如有幼儿用了↑、↓、⊙等记录符号,经了解得知,他用“↑”表示有的磁铁磁性比较强,“↓”表示有的磁铁磁性弱。如果教师重视该幼儿的记录方法,认真仔细地分析幼儿的记录结果,耐心地了解幼儿的想法,就会发现幼儿的记录已不仅仅磁铁能否吸住物体的问题,还说明了不同的磁铁磁性不同的问题。这个幼儿的观察很细致,记录很真实,可惜教师只关注自己原先的设计,对幼儿个性化的记录方法和结果视而不见,因而未能及时捕捉教育契机,发现幼儿记录结果蕴含的教育价值。
2.记录的内容紧扣幼儿年龄特点
不同年龄班幼儿有关观察记录的经验与能力不同,教师在引导幼儿认识科学内容和表达科学经验的过程中,必须注意到幼儿的年龄差异。例如同样是“观察自然角中的植物”,教师要求小班幼儿记录的内容是“种子生长过程中主要的生长变化”,这些内容要求明确,易于小班幼儿操作。幼儿发现“今天,黄豆的种子发芽了,它的芽是绿颜色的”“黄豆长出叶子来了,叶子像桃心”等。到了中班,我们根据“在对比观察中感受植物各部分的不同,初步了解植物生长中的多样性”的目标,指导幼儿对不同植物的叶子、茎、花、果实等进行对比记录。为了引导中班幼儿发现植物生长中的不同状况,我们选取差异明显的植物来种植,并引导幼儿观察和记录。大班幼儿思维的广度和深度有所增强,能认识到事物之间简单的逻辑关系,因此,大班“自然角中的种植”活动的目标是“能关注到植物生长的外部条件,通过对比观察和记录,幼儿获得了“植物生长需要适宜的温度”这一科学经验。
3.记录的组织形式灵活多变
不同年龄班幼儿学习自主性程度的差异也直接影响科学记录的组织形式。由于小班幼儿没有自觉记录的意识和管理记录工具、材料的能力,他们不但不会自觉记录,还会将个人记录本画得乱七八糟。教师不仅要时时叮嘱幼儿记录,还要手把手地教他们记录,更要防止幼儿将记录本弄丢、弄坏。集体记录是幼儿在教师的带领下共同观察和记录一个具体的事物,因此这种方式更适合小班幼儿。在组织小班幼儿记录小蝌蚪变青蛙的记录过程中,我们采用个人、集体呈现的形式,即在墙面的低矮处设置一面大的展示墙,教师指导每个幼儿及时将自己的发现加以记录,并张贴在展示墙上。这样既反映了小蝌蚪变化的情况,又减轻了幼儿的记录负担。中班幼儿有了一定的学习自主性,但缺乏自觉性和持久性,需要有人提醒和带领,因此我们较多地采用小组记录方式,同时结合集体记录。如在记录小蝌蚪变青蛙时,我们将幼儿分成红、黄、蓝、绿队四个小组,每个小组由一个小组长负责记录本的管理、记录及经验汇报。这种方式不仅能及时有效地记录信息,还能分享记录的信息和记录经验,锻炼幼儿的合作能力。大班幼儿自主学习的意识和能力较强,能持续地关注事物的发展变化并自觉记录,而个人记录是幼儿自主自觉的记录形式,因此我们在组织大班幼儿记录时,以个人记录为主,结合集体记录。
没有了记录,幼儿就失去了精心反思、梳理实践过程的机会,失去了强化已有经验与认识的过程。记录使幼儿认识的主动建构真正成为现实,使结论和观点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教师要认真分析幼儿的心理认知特点,采取适宜的指导策略,使幼儿的科学活动记录留下科学探究的足迹,使记录变得生动而有意义,成为幼儿自我学习、自主学习的有利工具。
【参考文献】
[1]韦钰,等.探究式科学教育教学指导.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5.
[2]刘占兰.幼儿科学探究中的记录问题《幼儿教育》.2007.11
8.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篇八
1、目的:
出厂检验是食品生产中的最后一道工序,是食品生产者能够控制的最后一道关卡。食品生产者如果不能严格把关,就有可能使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流入市场。出厂后出现问题,食品生产企业即使召回食品,也会对其声誉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查验出厂食品,更是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负责。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有责任、有义务对自己生产的食品检验,确保出厂食品合格、安全。
通过查验出厂检验记录,第一,可以及时发现没有食品检验合格证的不合格食品,或发现虽有检验合格证,但安全状况明显有问题的食品,防止将不合格食品作为合格食品上市销售,损害公众身体健康;第二,出厂检验并记录是食品召回制度的基础和前提,当发现食品出现问题时,通过查找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可以迅速找到是哪些购货者购买了该批食品,有利于实施食品召回;第三,食品生产者日后如果与购货者因为食品安全、质量等发生法律纠纷,食品出厂检验记录是重要证据。
2、职责:
质管科负责最终产品的检验
相关部门负责协助质量检验员进行最终产品的检验
3、工作程序:
(1)最终产品的检验是全面考核产品质量是否满足客户口重要手段,必须严格按产品标准检验要求进行检验。(2)检验员对最终产品进行检验,并做好检验记录。(3)与最终产品相关的检验未完成或未通过时,不能进行产品的最终检验。
(4)如有合同要求时,应与用户和第三方一起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必须得到解决后才能发货。
(5)当某些检验和试验项目本单位不能进行时,由质管科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进行检验。
(6)每次检验,质量检验员都应做好检验和试验记录,记录应及时、完整、清晰,能准确地反映出最终产品实际质量状况。
(7)质量检验员应得到质量负责人的授权,并在授权的检验范围内实施质量检验。
4、出厂检验记录:
出厂检验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验员、检验人等。
5、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6、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7、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8、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9、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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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求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一、应急准备和预防
1、及时对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
2、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食品药品监管局或者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
4、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食品仓库卫生岗位责任制
一、食品贮存方法:
1、低温贮存(1)冷藏贮存:0℃至—10℃条件下贮存(2)冷冻贮存:0℃至—29℃条件下贮存
2、常温贮存
贮存基本要求(1)清洁卫生(2)通风干燥(3)无鼠害
二、食品贮存库的卫生要求:
1、门窗、四壁完整,不漏雨,地面用不渗水无毒材料铺石。
2、库内保持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要安装纱门、纱窗,挡鼠板,保证无蝇、无鼠、无昆虫。
4、高温冷库温度控制在4℃—0℃。低温冷库温度控制在—18℃以下。
三、食品贮存的卫生管理
1、建立入库、出库食品登记制度。按入库时间先后分类存放,先进先出。
2、各类食品要分开存放、按品种种类,进库整齐存放日期分类。
3、存放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一定的距离。离地20cm—30cm,离墙30cm,货架之间有间距,中间留有通道。
4、建立库存食品定期检查制度掌握食品的保质期,防止发生霉烂,软化发臭,鼠咬。
5、仓库要定期打扫。
6、食品贮存库内不得存放农药等有毒有害物品。
7、冷库内不得存放腐败变质和有异味的食品。
食品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制度
一、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勤洗澡、勤洗手、勤剪指甲。
三、勤洗衣服、被,勤换工作服,进入操作间须戴发帽,头发必须全部戴入帽内。
四、定期理发,不留长胡须。
五、平日不染红指甲,上班不戴戒指,手表,手镯。
六、不准穿工作服上厕所,大小便后坚持洗手消毒。
七、工作时严禁吸烟。
八、工作时不要随地吐痰。
九、不准用工作服擦汗,擦餐具或擦鼻涕。
十、不准用手抓直接入口食品。
十一、不准对着食品咳嗽或打喷嚏。
十二、自觉遵守卫生制度。
十三、抹布专用,经常搓洗、消毒。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参加工作。
三、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
四、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食品采购管理制度
一、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二、采购各类食品应注意生产日期或保存期等食品标识,不应采购快到期或超期食品。
三、采购时应向销售方索取该批产品有效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禁止采购腐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五、禁止采购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有明显致病寄生虫的禽、畜、水产品及其制品、酸败油脂、变质乳及乳制品、包装严重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而造成污染的食品。
六、禁止采购掺假、掺杂、伪造、冒牌、超期或用非食原料加工的食品。
七、采购人员应记录采购食品的来源及保管好相关的资料,注意个人卫生并随时接受管理人员检查。
食品安全检查制度
一、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坚持落实每天检查各部门、各岗位的卫生状况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并作好登记。
三、每日组织一次卫生检查,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
四、每次检查,都必须有记录。
五、发现问题,应有人跟踪改正。
六、检查内容应包括食品储存、销售过程;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冷藏、冷冻设施卫生和周围环境卫生。
七、对损坏的卫生设施、设备、工具应有维修记录,确保正常运转。
八、各类检查记录必须完整、齐全,并存档。
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为做好食品经营工作,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以下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一、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三、按有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四、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六、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七、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八、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为保证本单位加工经营食品的卫生安全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卫生部《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是本单位为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的管理制度,本单位所有员工必须自觉遵守。
第二条
本单位对购进的农产品、原料稻谷、大米等进行索证和进货验收登记。
第三条
按以下原则对采购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进行索证:
(一)索取进货单位证明,以及相同批次的检验合格证明、购货凭证(发票、收据、供货清单等)。
(二)从生产企业批量采购成品时,应索取由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同批次食品检验合格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三)采购编织袋等包装物原辅材料时,必须索取销售单位购物凭证。
(四)从固定供货商采购食品时,索取供货商的许可证等证照资质证明,并签订采购供货合同。
第四条
采购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质量合格,包装完整,标识齐全;不采购、使用《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禁止采购、使用的食品原辅材料。
第五条
采购的食品及原辅材料入库前进行验收,核验所购食品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进行台帐记录。从固定供货商采购食品并签订采购供应合同的,留存每笔供货清单,不再重新登记台帐。
第六条
对验收不合格的食品及原辅材料实行退货或销毁处理并做好登记。
第七条
进货台帐和索证资料不得涂改、伪造,保存一年。第八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购进的食品及原辅材料卫生安全负总责;食品卫生管理员负责查验供应商、生产商的证照等资质条件,检查每批食品及原辅材料的索证资料、感官质量及包装标识,做好进货验收和台帐登记;对不合格食品及原辅材料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报告当地卫生监督机构。采购员负责到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对采购的食品及原辅材料质量进行初次把关并做好索证工作;库管员对购进的食品及原辅材料质量进行二次把关,对不合格的不予以入库,对已入库的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报告。
第九条
违反本制度的,本单位将严厉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1、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1)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2)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3)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安全食品。
3、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4、由厂质管科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本单位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5、建立质量安全档案,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本单位有关食品安全危害和食品召回信息并逐级上报。
6、生产车间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应当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
7、对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食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隐瞒或虚报其生产的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的事实。
8、生产车间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并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内容。
9、经调查和评估确认不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当配合质监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不得以食品已通过任何符合性审查为由拒绝。
10、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
11、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当在3日内,通知有关销售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12、食品生产者提交的食品召回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二)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三)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四)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
(五)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
(六)召回的预期效果;
(七)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
13、厂质管科应当保存召回记录,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报告,接受市级质监部门监督。质监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食品生产者召回进展情况和召回食品的后处理过程进行监督。
9.HS制度、台账、记录 篇九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根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企业应制订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括: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3)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4)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
(5)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含八大危险作业);(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7)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可做成一个通用制度,下含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建(构)物安全管理制度、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劳保用品管理制度、消防及应急设施及器材装备管理制度、监视和测量装置管制度);(8)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9)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10)事故管理制度(包括事故报告制度);(1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2)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13)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14)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15)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16)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17)消防管理制度;
(18)禁火、禁烟管理制度(可纳入防火防爆管理制度);(19)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其他制度:
1、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领导小组)章程;
2、安全责任考核制度(应规定考核职责、频次、方法、标准、奖惩办法等);
3、风险评价程序或指导书;
4、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5、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管理制度;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7、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8、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
9、生产设施安全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
10、承包商管理制度;
11、供应商管理制度;
12、变更管理制度;
13、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制度;
14、安全标准化绩效考核制度;
1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评审和修订管理制度;
16、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二)工作台帐
1、生产设施台帐(设备设施一览表、重要设备台帐、特种设备台帐、建构筑物台帐、安全设施台帐、监视和测量设备校验台帐); 其中:
(1)设备设施一览表(栏目设置应包括设备名称、工艺位号、规格型号、材质、重量、生产厂家、容积、出厂日期、安装日期、投产日期、图号、价格等内容)(2)重要设备台帐(栏目设置应包括设备位号、设备名称、按涉及的需求重点进行管理的相关因素(剧毒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重要环境因素、特种设备规范、对关联系统安全环保重要连带影较大范围影响)、生产管理及技术要求、实施情况等内容);
(3)特种设备台帐(栏目设置应包括设备名称、工艺位号、制造单位、出厂编号、使用证编号、设备注册代号、定检日期、检验结果、复查日期等内容);(4)建构筑物台帐(栏目设置应包括种名称、位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竣工日期、设计使用年限、占地面积、结构形式、防火等级等内容);
(5)安全设施台帐(栏目设置应包括种类、名称、位置、数量、责任人等内容);(6)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台帐(包括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防雷防静电等监视测量设备和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等,设置栏目应包括分类、名称、安装位置、规格型号、测量范围、精度等级、编号、制造单位、检定周期、检定结果、复检日期等内容);
2、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台帐(主要包括防尘、防毒、防暑降温等设施,如冲淋器、洗眼器等;栏目设置应包括:种类、名称、位置、校验、维护日期、更新情况、责任人等内容);
3、防护急救器具台帐(如空气呼吸器等,栏目设置应包括器材名称、使用单位、存放位置、数量、保管负责人、领取时间、使用维护情况等内容);
4、个体防护用品发放台帐(记录发放和更换等情况);
5、安全警示标识台帐(包括标识类别、标识名称、单位、设置地点、设置时间、数量、维护责任人等内容);
6、灭火器材台帐(栏目设置同上);
7、事故台帐(内容包括事故时间、事故类别、伤亡人数、损失大小、事故经过、救援过程、事故教训、“四不放过”处理等内容);
8、隐患整改台帐(应含隐患名称、检查日期、原因分析、整改措施、计划完成日期、整改负责人、整改确认人、确认日期等项目内容);
9、安全检查台帐(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形式、检查对象、参加人员、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等内容);
10、各类作业证审批台帐(按作业类别分别设立台帐);
11、安全费用提取及使用台帐(安全费用包括: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安全检查与评价,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整改监控,安全技能培训,应急演练发生的费用等);
12、新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台帐(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人厂时间、车间或部门、工种、培训学时(厂级、车间、班组)、考试绩[厂级、车间、班组]);
13、特种作业人员台帐(包括单位、工种、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专业工龄、培训单位、考核成绩含理论和实作、取证时间、复审时间、发证编号等内容);
14、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台帐(企业对全体从业人员包括其他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教育情况,);
15、转岗、复工及“四新”安全教育台帐(车间级,栏目设置应包括培训类别、培训时间、培育对象、考核情况、讲课人等内容)
16、外来施工单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台帐(厂级、车间级);
17、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台帐(厂级、车间级);
18、工业卫生监测台帐(包括日期、车间或部门、项目、监测点、监测结果等内容);
19、职业卫生体检台帐(检查项目、受检单位、体检时间、受检人数、合格率、体检机构等内容);
20、其它台帐,如重大危险源台帐、危险化学登记台帐等,原则上有记录就应有管理台帐。
(三)档案
1、重大危险源档案(包括危险物质名称、数量、性质、位置、管理人员、管理制度、评估报告、检测报告等);
2、重大隐患档案(包括重大隐患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评审意见、隐患治理方案(五定)、竣工验收报告);
3、特种设备档案(包括特种设备原始资料和检维修资料、注册登记证、定期检验检测报告等);
4、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档案(一人一档,可做成员工安全培训登记表,包括姓名、身份、培训时间(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培训班名称、培训内容、举办单位、考核成绩等内容);
5、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档案(包括名录(危险物质名称、数量、性质、位置)、管理制度、安全检查报告等);
6、承包商档案(包括承包商资格预审、选择,承包商开工前准备的确认和承包商表现评价、续用等资料);
7、供应商档案(包括供应商资格预审、选择,供应商续用评价和经常识别与采购有关的风险等资料);
8、化学品档案(包括
1、化学品普查表
2、化学品建档登记表
3、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鉴别分类报告(若有)
4、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5、非危险品的理化、燃爆数据和危害);
9、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2、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3、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4、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结果(报告),5、职业病防护设施台帐,6、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台帐);
10、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1、劳动者的职业史和职业中毒危害接触史,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监测结果,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4、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四)计划、总结
1、安全工作计划(公司及所有部门均应有计划,公司的计划应包括安全投入计划,当然安全投入计划也可单列);
2、综合检修计划(含安全设施检维修计划,计划应做到“五定”:定检修方案、检修人员、安全措施、检修质量、检修进度)、检修方案;
3、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可单列,也可纳入安全工作计划);
4、职业卫生防治计划(也可纳入安全工作计划);
5、安全检查计划(每次综合检查及专项检查前,年初应有个总计划可纳入安全工作计划);
6、班组活动计划(可每季度制定);
7、隐患整改计划(方案);
8、公司及所有部门均应有工作总结;专项安全活动结束后也应有总结。
(五)应急预案及演练
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可与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合并,即可做成综合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
3、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
公司应急预案,应整合成一个有机整体。小公司的专项应急预案最好是合并到公司综合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中。
4、应急预案评审记录;
5、应急预案备案证明(上级部门及协作单位签收记录);
6、应急须知向社会告知(如信息卡及发放记录);
7、应急救援预案培训记录;
8、应急演练方案;
9、应急演练记录;
10、应急演练效果评价报告;
(六)原始记录
1、安全会议记录(安委会例会、安全员例会、生产经营调度会等);
2、厂、车间值班记录;
3、安全目标完成的考核记录;
4、安全责任考核记录(安全奖惩原始记录);
5、作业活动清单;
6、设备设施清单;
7、工作危害分析(JHA)及风险评价表(记录);
8、安全检查表分析(SCL)及风险评价表(记录);(危害辨识及风险评价清单或报告)
9、重大风险及控制措施清单;
10、风险评价结果培训记录(以班组为单位组织的,可记入班组活动记录中);
11、风险评价(评审)及风险控制效果评审(检查)记录(报告);
12、重大危险源定期检测(报告)记录;
13、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
14、重大危险源监控记录;
15、企业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及更新记录);
16、企业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宣传、培训记录(在会议、班组活动记录中有也可以);
17、企业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向相关方传达的记录;
18、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价报告(每年至少次);
19、不符合项原因和责任分析及整改落实情况记录; 20、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评审记录;
21、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变更记录;
22、从业人员(含管理人员)上岗前培训及再教育考试(核)记录;
23、“四新”培训考试(核)记录;
24、新职工“三级”安全教育记录;
25、转岗、复工二、三级安全教育记录;
26、外来参观、学习人员安全须知培训记录;
27、外来施工单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记录(厂级、车间级);
28、班组安全活动记录;
29、安全培训教育需求识别记录(包括所有基层单位); 30、安全培训教育效果评价报告(记录);
31、安全设施专人管理(检查)记录(可纳入安全员检查表、所在岗位负责人检查记录);
32、安全设施检修记录;
33、安全阀、压力表校验记录(可制成表格形式,压力表校验记录表应包括名称、安装位置、测量范围、精度等级、编号、制造单位、校验日期、红线位置等内容;安全阀校验记录应包括安装位置、安全阀型号、工作压力、起跳压力、回座压力、校验日期、校验结果、下次校验日期等内容);
34、防雷防静电、易燃有毒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测量校验记录(报告);
35、安全联锁装置试验维护记录;
36、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承包人承包点安全活动记录;
37、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检查报告;
38、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考核承包人到位情况记录;
39、检维修记录(包括(月)综合检修计划、日常检维修计划的落实情况); 40、检维修交出及验收单;
41、有关管理部门(如安全部门)对检维修现场检查记录;
42、作业许可证存根(包括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破土、临时用电、盲板抽堵、断路、登高、起重作业等);
43、作业风险分析记录(可与作业证记录合并);
44、承包商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检查)记录;
45、危险化学品出入库记录;
46、变更(人员、工艺、技术、设施、机构等)申请及验收表(记录);
47、应急咨询服务值班记录;
48、“一书一签”培训记录;
49、产品“一书一签”发放记录;
50、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记录;
51、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定期校验及检查记录;
52、应急抢险与救援记录、防护器具使用情况记录;
53、应急救援器材检查维护记录(可放在专柜中,定期收集存档);
54、安全警示标志标识检查维修记录;
55、各类安全检查表(记录);
56、隐患整改通知书;
57、隐患整改验收及实施效果验证记录;
58、安全标准化绩效考核记录。
(七)其它资料
1、安全标准化实施方案及推进过程相关资料;
2、文件化的安全生产方针、目标;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承诺书(亲笔签名);
4、企业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目标责任书(内容有针对性,不能千篇一律);
5、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书面文件;
6、安全管理网络体系框图;
8、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9、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10、安全费用提取的标准资料;
11、工伤保险缴费凭证;
12、生产设施建设“三同时”文件、建设“六阶段”的资料和审查意见;
13、各种报警器、检测仪器的说明书;
14、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等安全附件的技术资料;
15、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
16、多个承包商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协议(可写入合同中);
17、生产设施拆除方案、风险评价以及报废验收资料;
18、承包商施工现场管理情况的资料(入厂证管理、培训教育管理、各种作业活动相关手续的管理、施工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管理、安全联席会议管理、安全检查管理等);
19、职业危害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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