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民办教育机构要求

2024-08-27

注册民办教育机构要求(共9篇)

1.注册民办教育机构要求 篇一

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年检报告

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年检报告

**市教体局:

**幼儿园开办于2011年,地处福康路中段,交通便利,环境优美。三年来,幼儿园不断改进、扩建,办园规模和条件日益扩大和完善。园内设有大中小型玩具,铺设有塑胶场地,光照充足,是理想的儿童游乐场所。幼儿园教学设备设施齐全,班级都配备了电脑、电视等软件资料,适合儿童年龄的桌椅和橱柜等,实现了电化教学。夏天有空调,冬天有暖气,创设了与幼儿年龄相适宜的环境,为不同年龄层次的儿童提供了优质的可靠的教学场所和儿童游乐、休息的空间,温馨、舒适实现了“室内室外与娱乐区一体”。园内开设有幼儿食堂,在科学合理调配下,为幼儿提供营养丰富,清洁卫生,色鲜味佳,易消化,易吸收的就餐饮食。

幼儿园占地900平方米,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办园规模不断扩大,安全教育及实施始终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

建园三年来,受到了家长的一致好评和社会的广泛赞誉。

下面就幼儿园基本情况做简单阐述:

指导思想:坚持依法办园,以德治园,以党的教育方针和学前教育纲要为指导,以先进的幼儿教育理念为依据,以促进儿童发展为根本,全面实施启蒙教育,教孩子“学会生存、学会求知,学会做人”。培养健康活泼,好奇探究,亲近自然,爱护环境,勇敢自信,有初步责任感的新一代儿童做出贡献。

办园理念:为孩子的终身学习和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未来要靠我们去创造,而创造的最好方式是教育,幼儿是最具塑造潜能的群体。所以我要用最好的环境,教学,来培养幼儿。让孩子在玩的过程中学,在学的过程中玩。幼儿园本着“爱心教育,让孩子健康快乐每一天”的原则,运用最新研究成果与方法进行教育。

办学目标:三年来,幼儿园本着“一切为了孩子,一切服务于家长”的宗旨,让孩子得到和谐发展,让教师得到全面提升,让家长得到满意服务。我园下一步的目标:培养“健康、快乐、求知、发展的新世纪儿童。

人本发展:本着制度化、人文化、信息化管理理念,形成教工自我管理机制。保教工作以幼儿发展为本,关注幼儿寻常时刻。坚持保教相结合的原则,团结、奉献、求实、创新,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队伍建设:和谐、赏识、快乐、奉献、求实的团队精神,建立一支有个性、有特色,具有反思能力和研究能力的教师队伍。严把教师入口关,通过“请进来,走出去”、园本教研、基本功比赛、师德演讲等形式,优化教师队伍,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管理水平:根据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的要求,通过愉快轻松的学习,培养孩子的学习能力,为孩子奠定终身教育的`基础。一是加大投入优化园所资源配置。三年来,幼儿园不断加大投入,优化幼儿园软件及硬件设施;二是规范幼儿园管理 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制定“幼儿园一日活动细则”、“教师量化考核”、“安全协议”等制度,做到责任到人。三、加强家园共育,促进幼儿全面发展。通过成立家委会、亲子互动游戏、家长讲座等形式,提高家长的育儿水平,促进亲子感情,广泛听取家长的意见,进而推动幼儿园工作的顺利开展。

办园能力:

1、本人从事教育工作二十余载,积累了丰富的教育经验。

2、幼儿园办园资金来源合法且充足,办园资金投入不低于25万元。今后幼儿园的办园目标:立足原有的教育优势,在今后的工作中,把幼儿园建成:注重幼儿健康发展,注重环境教育,注重队伍建设的专业化的优秀幼儿园。

请领导审核批准,谢谢!

**市**幼儿园

12月16日

2.注册民办教育机构要求 篇二

马站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马站镇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村党支部、村委、乡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03]100号)精神,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依据《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马站镇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大力宣传,营造氛围

审批注册是学前教育机构取得合法地位,纳入当地学前教育管理的必要途径,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中心校要高度重视幼儿园的审批注册工作,召开协调会、动

员会,认真组织学前教育机构学习有关文件政策,确保各个环节的质量。要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或宣传车、宣传栏等宣传手段广泛宣传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的意义,营造全社会都来关注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工作的氛围。

二、严格对照标准进行审批注册

1、登记注册程序:由中心校成立学前教育登记注册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完成本乡镇初查工作后,将情况上报县教育局,请县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查。

2、登记注册结论分为:准予登记注册,暂缓登记注册(暂缓期限为一年),不予登记注册三类。

3、已经审批注册的学前教育机构,要进行重新登记。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颁发《办园许可证》。个别项目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暂缓登记并限期整改,待达到条件后,再核发《办园许可证》,整改期间可以继续招生;限期内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注册并停止招生。严重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注册并停止招生。

4、已经审批注册且换发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要进行重新登记。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颁发《办园许可证》;不符合的要暂缓登记,收回其《办学许可证》并限期整改,待合格后核发《办园许可证》和《办学许可证》。限期内仍不达到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注册。已经审批注册但没有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要重新进行审批。符合《管理办法》规定并取得《办园许可证》后,再办理《办学许可证》;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注册并停止招生。

5、对没有经过审批注册的学前教育机构,要按照《管理办法》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属民办教育性质的,先取得《办园许可证》,再领取《办学许可证》后,方可招生。没有取得《办园许可证》的,一律不准招生。

三、加强领导,明确标准,确保审批注册工作顺利完成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是一项常规性工作,在镇政府的领导下,镇中心校要切实担负起责任,建立有关部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成立专门的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领导小组,按照有关文件政策,严格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工作的标准条件、工作程序和办法,切实把好学前教育机构准入关,不断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促进我乡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协调发展。

附:马站镇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主题词:学前教育、注册管理、通知

马站镇党政办公室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印发

(共印80份)

马站镇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促进我镇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我镇实行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制度。登记注册办法如下:

一、凡在我镇范围内举办的招收0—6岁婴幼儿的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均应进行登记注册。

二、登记注册机关为镇中心校。

三、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准予注册:

1.单位举办的,举办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必须是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中外合作办园,华侨或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合作办园(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具备学前教育机构设置的基本条件。

四、举办者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正本);

3.拟任园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及拟聘教师、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健康证明、福利待遇材料、聘任合同等;

4.拟办园、所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材料(正本);

5.拟办园、所的场地证明;

6.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卫生保健合格证明、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证明、建筑部门提供的房屋安全合格意见书;

7.符合法规的拟办园、所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8.审批部门按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五、登记注册程序如下:

1.由举办单位或个人向县登记注册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填写《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表》;

3.县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的20日内对申请者的办学资质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注册,发给《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书》,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在本办法施行之前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暂缓登记,限期整改,待符合条件后再予以登记注册,暂缓登记期间应停止招生;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登记注册机关责令其停办。

七、在本办法施行之后新开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必须按本办法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办,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凡不符合规定条件、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举办的,由负责登记注册的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举办等行政处罚。

八、已登记注册的学前教育机构因故更名、停办、合并、迁址、变更单位或举办者、改变性质等,均应向登记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或确认手续,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省级示范性实验

幼儿园因故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省教育厅备案。

九、登记注册实行年审制。每年10—12月,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书》到发证机关办理年审手续。对年审不合格者,限期整改;连续两年年审不合格的,发证机关收回《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书》,并发布公告。登记注册机关每三年换发《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书》。

十、《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表》、《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发样表。

3.注册民办教育机构要求 篇三

2018年注册深圳公司的注册地址要求

在深圳注册一家公司,必然要用到注册地址,在这里必须强调一下,注册地址一定要真实的,能接收快递文件的,注册地址可以使用办公地址和住宅地址,包括农民房(前海公司除外)。

一、注册地址的基本要求:

注册地址一定要真实存在的,不管是农民房也好,私人小空间,小办公室也好,必须要能接收到快递,能上门查找得到的。

二、没有备案的地址可以注册吗?

注册公司的时候,是要手动输入地址的,不像以前需要输入房子的备案号,即使您随便写给假的地址也是可以注册下来的,但是一些特殊的地址,如市政府的地址,工商局的地址,公安局的地址是不可以的;只要审核人员识别不出来是不是特殊的地址都可以注册成功。

三、为什么不可以使用假地址注册公司?会有哪些危害?

因为公司注册下来后,工商局会定期派发文件,快递,信封到贵公司注册地址,如果有人签收,这证明公司还在正常经营,一旦没有人签收,那么三五天后,贵公司绝对出现经营异常了;

那么出现经营异常,则会终止贵公司自动扣社保,导致贵公司交不了社保,社保一断,年限不足则不能买车,买房,办信用卡贷款,更严重的是您的小孩不能在深上学;如果说长期经营异常的话,被工商局命为僵尸企业,责令注销贵公司,罚款那是必然会有的;

四、真实的地址会不会出现经营异常?

如果说真实的注册地址是农民房,特别是在深一边打工,一边注册公司了自己私底下创业,白天上班,晚上加班加点很晚才会来的,像这种情况也是会出现经营异常的,谁大半夜给您送快递、送信封啊!

五、如何处理公司经营异常?

4.注册民办教育机构要求 篇四

(暂行)

(个人、企业申报使用)

一、个人申报

个人登录《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信息系统》(http://citylayout.ccein.org.cn/),点击“个人版入口”进行用户注册,注册后使用姓名、身份证号及密码登录进行申报工作(首次登录均须使用原报考时使用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登录个人版进行申报)。(具体操作详见http://citylayout.ccein.org.cn/页面中的《系统操作手册》P.1-21)。

(一)以下申报种类均须提交相关纸质材料并在线提交电子表格

(申报人员纸质申请表须由电子表格直接打印生成)1.办理初始注册或登记的人员

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三年之内(含三年)可申请办理初始注册或登记。公务员身份者申办登记证书,非公务员身份者申办注册证书。

提交材料:

(1)《注册城市规划师初始注册申请表》或《注册城市规划师初始登记申请表》纸质材料一式两份(须有申报人手写签字并粘贴申报人近期一寸免冠标准照);

(2)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两部印章页及个人信息页);(3)非公务员身份申报注册的人员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有效聘期应不少于一年)或公务员身份申报登记的人员与所在单位人事在岗证明;

(4)申报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如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升位或变更、姓名变更的,须提交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注: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超过三年未申办注册或登记的逾期申办人员,须完成最近一个注册周期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必修40学时、选修80学时)。

2.办理续期注册或登记的人员

已取得注册或登记证书的注册城市规划师,在三年注册期内已完成120学时(必修40,选修80)继续教育学时的,可在证书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申报办理续期注册或续期登记。超过三年未申办续期的,须完成最近一个注册周期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后方可申办续期注册或登记。

提交材料:

(1)《注册城市规划师续期注册申请表》或《注册城市规划师续期登记申请表》纸质材料一式两份(须有申报人手写签字);

(2)注册人员与本单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有效聘期应不少于一年)或登记人员所在单位人事在岗证明;

(3)申报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如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升位或变更、姓名变更的,须提交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办理变更注册或登记的人员

凡注册城市规划师在注册或登记证书有效期内变更工作单位的,须申报办理变更注册或变更登记。

提交材料:

(1)《注册城市规划师变更注册申请表》或《注册城市规划师变更登记申请表》纸质材料一式两份(须有申报人手写签字);

(2)注册人员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有效聘期应不少于一年)或登记人员新单位的人事在岗证明;

(3)注册或登记人员原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原件;

(4)注册或登记证书原件。如注册或登记证书遗失,申报人须提交手写签字的证书遗失说明纸质材料一份。

(5)申报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如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升位或变更、姓名变更的,须提交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注:凡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或登记证书有效期已满或有效期不足3个月申报办理变更注册或变更登记的,将一并办理续期注册或登记。申报人须在申报表中据实填写完成最近一个注册周期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内容(必修40学时、选修80学时)。

4.办理注册类型转换的人员

凡注册城市规划师在注册或登记证书有效期内因故变更了公务员或非公务员身份的,须申报办理注册类型转换。

提交材料:

(1)《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类型转换申请表》纸质材料一式两份(须有

申报人手写签字);

(2)注册人员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有效聘期应不少于一年)或登记人员新单位的人事在岗证明;

(3)注册或登记人员原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原件;

(4)注册或登记证书原件。如注册或登记证书遗失,申报人须提交手写签字的证书遗失说明纸质材料一份;

(5)申报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如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升位或变更、姓名变更的,须提交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注:凡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或登记证书有效期已满或有效期不足3个月申报办理注册类型转换的,将一并办理续期注册或登记。申报人须在申报表中据实填写完成最近一个注册周期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内容(必修40学时、选修80学时)。

5.办理更改、补办人员

凡注册城市规划师在注册或登记证书有效期内,因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升位或变更、姓名变更、有效期内注册或登记证书遗失,可单项申报办理更改、补办。

(1)身份证号码变更、姓名变更的人员 提交材料:

1)《注册城市规划师更改、补办申请表》纸质材料一式一份和电子档(须有申报人手写签字,并在原因栏中写明新的个人姓名和身份证件信息);

2)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新身份证(二代)复印件。

4)注册或登记证书原件。如注册或登记证书遗失,申报人须提交手写签字的证书遗失说明纸质材料一份;

(2)注册或登记证书原件遗失的人员 提交材料:

1)《注册城市规划师更改、补办申请表》纸质材料一式一份(须有申报人手写签字);

2)申报人出具的证书遗失说明纸质材料一份(须手写签字并)。3)申报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如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升位或变更、姓名变更的,须提交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注:遗失的证书已过有效期的,可直接申办续期手续。

上述各类型申报的纸质和电子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本企业(单位)办理

(二)以下申报类型仅提交纸质材料,无需在线提交电子表格

1.办理注册或登记证书注销手续人员

凡注册城市规划师身故或因故需终止注册或登记的,须办理注销手续,须在线填报《注册城市规划师注销注册/登记申请表》,并下载打印纸质申请表。

提交材料:

(1)身故的注册或登记人员

由经办人提交《注册城市规划师注销注册(登记)申请表》纸质材料一

式两份(须有经办人手写签字)、身故证明材料复印件。

(2)因故申请终止注册或登记的人员

1)由申报人提交《注册城市规划师注销注册/登记申请表》纸质材料一式两份(须有申报人手写签字);

2)有效期内的注册或登记证书原件。如注册或登记证书遗失,须申报人提交手写签字的证书遗失说明纸质材料一份。

上述类型申报的纸质申请表一式两份及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本企业(单位)办理

二、企业(单位)审核材料要点和申报程序

企业(单位)须购买企业加密锁后方能登录《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信息系统》(http://citylayout.ccein.org.cn/)点击“企业版入口”。

(具体操作详见http://citylayout.ccein.org.cn/页面中的《系统操作手册》P.22-26)。

(一)企业(单位)受理个人申报初始、续期、变更、转换材料审核要点及申报程序

1.核实申报人申报类型、是否在线填报并下载打印纸质申请表一式两份,确认纸质申请表与电子表内容的一致性、内容须填写无误、无漏项、申报人已手写签字;

2.检查个人申报须交材料的齐全、完整; 3.审核相关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并加盖复核章;

4.核实注册类申报人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聘期是否在一年以上;逾期申报人员是否完成最近一个注册周期(三年内)的继续教育学时(必修40学时、选修80学时);

5.在经核实无误的纸质申报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加盖企业(单位)公章; 6.申办跨省变更或转换的,由申报人送交原企业(单位)所在地省级管理部门加盖公章;

7.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退回申报人,并说明理由。

上述审核合格的各类型纸质申请表一式两份和电子申请表一并提交本企业(单位)所在地省级管理部门办理

(二)企业(单位)受理申办注销注册或登记材料审核要点及申报程序 1.因注册或登记人员身故办理注销的,审核经办人提交的《注册城市规划师注销注册/登记申请表》纸质材料一式两份,确认经办人已手写签字;查验身故证明材料复印件;

2.因故申请终止注册或登记的人员办理注销的,审核申报人提交的《注册城市规划师注销注册/登记申请表》纸质材料一式两份,确认申报人已手写签字;收缴有效期内的注册或登记证书原件。如注册或登记证书遗失,须申报人提交手写签字证书遗失说明纸质材料一份;

3.在经核实无误的纸质申报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加盖企业(单位)公章。4.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退回申报人,并说明理由。

审核合格的纸质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本企业(单位)所在地省级管理部门办理

(三)企业(单位)统一更名申报材料及程序

凡企业(单位)已更名的,须在6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单位)统一向省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单位更名手续。提交有关文件材料,并通过《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信息系统》完成企业(单位)信息变更。

1.原企业(单位)名称下有注册或登记人员的,并且申报企业(单位)未曾购买企业加密锁,须先向省级管理部门查核本企业(单位)在企业名录中的原企业(单位)名称,用原企业(单位)名称购买企业加密锁并进行绑定后网上申报企业(单位)更名。

2.需更名的企业(单位)通过企业加密锁登入“企业版入口”进行更名操作,如系统显示更名未成功,表明该企业(单位)在原单位名称下有在途申报的程序未完成,如有正在进行的初始、续期类的申报,须退回该申报再行更名;如有正在进行的变更、转换类申报,须待该申报完成后,再行办理单位更名。

3.申报统一更名的企业(单位)须向省级管理部门提交材料:(1)申报企业(单位)更名或撤并的申请文件;(2)工商或行政等部门的相关更名文件复印件

(3)申报企业(单位)所有注册或登记人员汇总表(可在“企业版中导出),并在人员汇总表表头加盖现企业(单位)公章。

(4)申报企业(单位)所有注册(登记)人员在有效期内的注册(登记)证书。

上述审核合格的纸质材料一式两份,一并提交本企业(单位)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办理

(四)企业(单位)受理单项申办更改、补办材料审核要点及申报程序 1.在注册或登记证书有效期内,因注册或登记人员身份证号非正常升位变更的或姓名变更而申办单项办理的:审核申报人提交的《注册城市规划师更改、补办申请表》纸质材料一式一份和电子申请表的一致性,查验申报人已手写签字;查验第二代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查验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收缴注册或登记证书原件(如注册或登记证书遗失,须有申报人手写签字的纸质证书遗失说明材料)。在经核实无误的纸质申报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加盖企业(单位)公章及复核章。

2.在注册或登记证书有效期内,因注册或登记证书遗失的:审核申报人提交的《注册城市规划师更改、补办申请表》纸质材料一式一份和电子申请表的一致性,确认申报人已手写签字;查验申报人提交的手写签字的纸质证书遗失说明材料一份。在经核实无误的纸质申报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加盖企业(单位)公章及复核章。

上述审核合格的纸质材料一式一份和电子申请表,一并提交部级管理部门办理

部级管理部门:

5.注册计量师报考要求 篇五

计量工作人员在众多领域中都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计量工作在众多领域中的重要性也是不言而喻。

注册计量师是指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规定范围计量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报考注册计量师考试,获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一方面可以在学习过程中对专业知识进行系统复习巩固,进而提高工作熟练度,另一方面可以在找工作的时候多些机会。

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目前主要用来做企业或者事业单位做计量行业的一个证件。很多人认为注册计量师资格证社会认可度一般,计量行业目前有计量检定员证可以考。

6.通讯工程公司注册要求 篇六

通讯工程公司可承接的项目:

一,通信工程施工,设备安装,通信线路维护集铁塔维护,机房空调维护,软件开发及网络工程集成。

二,承担一,二,三类通信建设工程,信息网络建设工程,广播电视系统建设工程,安全技术防范建设工程,邮政,电信,广播电视枢纽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咨询及招标代理(含有线传输,无线传输,电话交换,移动通信,卫星通信,数据通信,综合布线,通信管道,营业网点,基站铁塔建设项目的监理,咨询及招标代理);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监理,咨询,项目管理及招标代理。

通讯工程公司注册要求及资质申请:

通信施工资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所颁发的用于通信工程施工专业等级确认的一系列资质证书,包括: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认定

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认定

通信建设项目自行招标机构和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证

项目名称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其中,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实施乙级、丙级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将审批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

受理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发展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许可条件

一、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预登记文件)。

(二)专门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具有固定的、与人员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

(四)具备承担相应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的计算机、设备、交通工具及质量检测手段。

(五)符合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二、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甲级

1、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有6年以上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作经验,并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要求:企业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80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5人,工程师不少于35人,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技术员不少于25人,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经济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0人。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类),人数不少于4人;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人数不少于30人;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人数不少于8人。

4、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5、业绩:企业近2年内完成2项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或者4项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项目。

(二)乙级

1、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有4年以上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作经验,并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要求:企业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60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0人,工程师不少于25人,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技术员不少于20人,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经济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5人。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类),人数不少于3人;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人数不少于15人;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人数不少于6人。

4、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5、业绩:企业近2年内完成2项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或者5项投资额400万元以上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项目,但首次申请乙级资质的除外。

(三)丙级

1、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有2年以上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作经验,并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要求:企业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3人,工程师不少于15人,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技术员不少于15人,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经济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8人。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类),人数不少于2人;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人数不少于10人;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人数不少于4人。

4、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5、业绩:企业近2年内完成5项投资额200万元以上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项目,但首次申请丙级资质的除外。

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一)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预登记文件复印件(提供工商预登记文件的,应当提供企业近6个月的验资证明文件)。

3、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4、购买或者租赁计算机、技术装备、交通工具等相关设备的发票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7、《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8、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9、上述第5、6、7、8项所列人员的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10、相关业绩的工程合同和验收证书等证明材料(但首次申请乙级以下资质的不需提交)。

申请人应当提供上述证书及材料的原件,交由受理单位验证后退回申请人。

(二)为方便申请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乙级、丙级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申请材料;其他企业申请甲级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可以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送申请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初审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

(三)申请企业资质采用网络与纸质材料相结合的方式。申请人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前,应当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信息系统上传申请表。申请表上传成功后,打印申请表并连同附件等纸质材料一起报送。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一)首次申请或者升级资质的,受理期限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个工作日。

(二)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依法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不能在审查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其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中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情况、承担过的工程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企业承担通信信息系统集成的能力进行实地考核。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三、延续、变更及补办程序

(一)延续程序

1、首次申请或者升级取得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企业取得资质2年后可以提出升级申请。续办取得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2、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续的,企业应当在《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

7.注册外资医疗机构业须知 篇七

注册外资医疗机构业须知

[注册特种行业]

关于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告知单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及《关于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代理注册上海各类公司 工商税务登记 代理记账咨询热线021 64682438 上海创企0901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中国的医疗机构、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不允许外商独资设立医疗机构。不允许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分支机构。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中外各方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一、申请条件:

1、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中外双方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2、合资、合作的中外双方应当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

(2)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

(3)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资金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

3、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符合条件:

(1)必须是独立的法人;

(2)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人民币;

(3)合资、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

(4)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

二、设立外商投资医疗机构的具体审批程序如下:拟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中医医疗机构的投资者,应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之后,由中方合营者向上海市卫生局医政处提出申请,市卫生局对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后上报卫生部审批;申请设置中外合资、合作中医医疗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和中外合资、合作民族医疗机构)的,按审批程序要求,经上海市卫生局审核后,上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后再转报卫生部审批;

8.化学药品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篇八

1.兽药名称

通用名、化学名(原料)、英文名、汉语拼音、化学结构式(原料)、分子式(原料)、分子量(原料)命名依据

申报一、二、三、四、五类药:必须提供 2.证明性文件

申请人合法登记证明文件、《兽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兽药GMP证》复印件、所用工艺、处方专利权属状态说明、对他人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兽药临床试验批准文件、内包装材料和容器符合药用要求证明性文件 申报一、二、三、四、五类药:必须提供 3.立题目的与依据

国内外相关兽药的研发、上市销售现状及相关文献资料,或国内外生产、使用情况综述。复方制剂的组方依据。

申报一、二、三、四、五类药:必须提供 4.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

对主要研究成果进行总结。从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申报一、二、三、四、五类药:必须提供 5.兽药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最新参考文献

说明书样稿应符合《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编写细则》的规定;说明书各项内容应有起草说明;相关最新文献。

申报一、二、三、四、五类药:必须提供 6.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应符合《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和《标签和说明书编写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申报一、二、三、四、五类药:必须提供 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 合成工艺研究试验概述;

结构确证资料概述:紫外光谱、红外光谱、液相色谱、质谱、核磁共振试验; 剂型选择和处方筛选研究概况; 质量研究和质量标准制定概况; 稳定性研究概述; 国内外文献资料综述。

申报一、二、三、四、五类药:必须提供 8.确证化学结构或者组份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确证化学结构或组分的试验资料:紫外光谱、红外光谱、液相色谱、质谱、核磁共振试验报告、试验人、试验单位、所有图谱、图谱解析、结论,试验用标准物质来源、批号、检验报告;相关的文献资料。申报一、二、三类药:必须提供 申报四、五类药:免提供

9.原料药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工艺流程、化学反应式、起始原料和有机溶媒、各合成操作步骤中的反应条件(温度、压力、时间、催化剂)、终产品的精制方法及主要理化常数,并注明投料量、收率;工艺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夹杂的杂质或中间产物。申报一、二、三类药:必须提供 申报四、五类药:免提供

10. 制剂处方及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 剂型选择依据:所选剂型有何特点; 处方筛选研究资料; 生产工艺研究资料; 文献资料; 原料及辅料来源; 原料及辅料的质量标准。申报一、二、三、四、五类药:必须提供 11.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申报一、二、三、四、五类药:必须提供 12.兽药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

申报一、二、三、四、五类药:必须提供 13.兽药标准品或对照物质的制备及考核材料 提供标准物质的制备、精制方法、赋值方法及溯源性。

送样进行质量复核时,同时提供标准物质,并说明来源、理化常数、纯度、含量及其测定方法和测定数据。

申报一、二、三、四、五类药:必须提供 14.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原料药:影响因素试验、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 制剂: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

申报一、二、三、四、五类药:必须提供

15.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和试验资料,包括包装材料与产品的相容性检查、密封性检查。

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申报一、二、三、四、五类药:必须提供 16.样品的检验报告书

提供连续三批中试产品的全项检验报告书,批号应与中试生产总结中批号一致。申报一、二、三、四、五类药:必须提供 17.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

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包括药效学、作用机制、安全用药、毒理试验综述和国内外文献资料综述。

申报一、二、三、四、五类药:必须提供 18.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药理研究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申报一类药:必须提供

申报二类药:可用文献综述代替试验资料

申报三类药:应提供与已上市药物比较的靶动物药代动力学、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或文献资料,以反映改变前后的差异 申报四、五类药:

1)单方制剂:应提供靶动物药代动力学试验资料或文献资料

2)复方制剂:应提供复方制剂的靶动物药代动力学和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或文献资料 19. 安全药理学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申报一类药:必须提供

申报二类药:可用文献综述代替试验资料

申报三类药:应提供安全药理学试验资料或文献资料 申报四、五类药:

1)复方制剂:应提供复方制剂的安全药理学试验资料或文献资料 2)单方制剂:免提供

20.微生物敏感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申报一类药:必须提供

申报二类药:可用文献综述代替试验资料

申报三类药:应提供与已上市药物比较的靶动物试验资料 申报四、五类药:

1)复方制剂:应提供复方抗微生物药的敏感性试验资料或文献资料 2)单方制剂:免提供

21. 药代动力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申报一类药:必须提供

申报二类药:可用文献综述代替试验资料 申报三类药:必须提供 申报四、五类速释、缓释、控释制剂:应提供与普通制剂比较的单次或多次给药的靶动物药代动力学研究资料

22. 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申报一类药:必须提供

申报二类药:可用文献综述代替试验资料

申报三类药:应提供与已上市药物比较的靶动物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必要时应提供重复给药毒性和其他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申报四、五类药:免提供

23. 亚慢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申报一类药:必须提供

申报二类药:可用文献综述代替试验资料 申报三类药:可用文献综述代替试验资料 申报四、五类药:免提供 24. 致突变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申报一类药:必须提供

申报二类药:可用文献综述代替试验资料 申报三类药:可用文献综述代替试验资料 申报四、五类药:免提供

25. 生殖毒性试验(含致畸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申报一类药:必须提供

申报二类药:可用文献综述代替试验资料 申报三类药:可用文献综述代替试验资料 申报四、五类药:免提供

26. 慢性毒性(含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申报一类药:提供在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过程中进行毒代动力学研究的资料 申报二类药:以下情况应提供致癌试验资料: 1)新兽药或其代谢产物的结构与已知至癌物的结构相似

2)在长期毒性试验中发现有细胞毒作用或者对某些脏器、组织细胞生长有异常促进作用 3)致突变试验结果为阳性

申报三类药:以下情况应提供致癌试验资料:

1)新兽药或其代谢产物的结构与已知至癌物的结构相似

2)在长期毒性试验中发现有细胞毒作用或者对某些脏器、组织细胞生长有异常促进作用 3)致突变试验结果为阳性 申报四、五类药:免提供

27.过敏性(局部、全身和光敏毒性)、溶血性和局部(血管、皮肤、粘膜、肌肉等)刺激性等主要与局部、全身给药相关的特殊安全性试验资料

申报能导致过敏性、溶血性和局部刺激性的新药均应提供此项资料。必须时,应提供局部吸收试验资料。

28.国内外相关临床试验资料综述

提供国内外有关申报品种临床研究的文献、摘要及近期追踪报道的综述。申报一、二、三、四、五类药:必须提供

29. 临床试验批准文件,试验方案、临床试验资料 应提供临床试验方案、临床试验批准文件和临床试验报告。申报一类药:必须提供

申报二类药:应提供靶动物药代动力学和临床试验资料

申报三类药:应提供靶动物药代动力学和临床试验资料

申报四、五类药:

1)改变给药途径的新单方制剂:应提供靶动物药代动力学和临床试验资料 2)仅改变剂型,不改变给药途径的新单方制剂: 2.1)口服制剂:仅提供血药生物等效性试验资料

2.2)难以进行血药生物等效性试验的口服制剂:提供临床生物等效性试验 2.3)速释、缓释、控释制剂:应提供单次和多次给药的临床试验资料 2.4)同一活性成分制成的小水针、粉针剂、大输液之间互相改变的制剂:给药途径和方法、剂量等与原剂型一致的,一般无需提供临床试验资料 3)其他新制剂:应提供靶动物药代动力学和临床试验资料 30. 靶动物安全性试验资料

申报一、二、三、四、五类药:必须提供 31. 国内外残留试验资料综述

提供新药及其代谢产物在动物组织是否产生残留、残留的程度、残留时间的资料。应说明残留标志物、残留靶组织、每日允许摄入量、最高残留限量、残留检测方法、休药期及确定依据。

申报一、二、三、四、五类药:必须提供 32. 残留检测方法及文献资料

提供药物在靶动物体内消除规律的研究资料,确定在推荐的使用条件下动物组织是否产生残留并确定休药期。抗微生物药和抗寄生虫药还应提供残留物对人肠道菌群的潜在作用,评价对食品加工业的影响。申报一类药:必须提供 申报二类药:必须提供

申报三类药中人用药物转兽药并用于食品动物的:应提供残留检测试验资料 申报四、五类药且用于食品动物:

1)单方制剂:如未能进行生物等效试验,则提供残留检测试验资料 2)复方制剂:提供复方制剂残留检测试验资料 33. 残留消除试验研究资料,包括试验方案

提供药物在靶动物体内消除规律的研究资料,确定在推荐的使用条件下动物组织是否产生残留并确定休药期。抗微生物药和抗寄生虫药还应提供残留物对人肠道菌群的潜在作用,评价对食品加工业的影响。申报一类药:必须提供 申报二类药:必须提供 申报三类药中人用药物转兽药并用于食品动物的:应提供残留消除试验资料 申报四、五类药且用于食品动物:

1)单方制剂:如未能进行生物等效试验,则提供残留消除试验资料 2)复方制剂:提供复方制剂残留消除试验资料 34. 生态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提供排出靶动物体内的兽药及其代谢产物在环境中的各种降解途径,对环境潜在的影响,并提出减少影响需采取的预防措施。提供包装材料、使用剩余的药物或废弃物对环境、水生生物、植物和其他非靶动物的影响及处理方法。申报一类药:必须提供 申报二类药:必须提供

申报三、四、五类药:可用文献综述代替试验资料 35. 企业在委托有关试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3.1临床试验必须委托农业部认可的单位:

“ 畜禽等动物用药的临床试验应委托:省属或部属兽医兽药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兽医医疗机构,涉及促生产作用的,可委托畜牧相关单位。

” 水产用兽药的临床试验应委托:长江水产研究所、黄海水产研究所、珠江水产研究所、黑龙江水产研究所、浙江淡水水产研究所、无锡淡水渔业研究中心、上海水产大学、四川省农业科学院。

“ 蚕用、蜂用兽药的临床试验应委托:中国农科院蜜蜂研究所、省属及部属省级以上(包括省级)蚕桑、蜜蜂等研究、教学单位。

3.2 药代动力学试验必须委托农业部指定的单位: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农业大学、华中农业大学、华南农业大学、南京农业大学、西北农业大学、吉林大学、扬州大学和东北农业大学。3.3 残留试验必须委托农业部指定的单位:

9.专利代理机构注册事项变更流程 篇九

申请变更专利代理机构注册事项的,应当以专利代理机构用户(用户名为五位专利代理机构代码)登录专利代理管理系统(http://dlgl.sipo.gov.cn),并在注册事项变更栏目中填写相关变更申请。办理流程如下:

一、名称变更流程

(一)专利代理机构名称变更

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代理机构名称变更申请,在线填写《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并上传下列文件的电子扫描件:

1.专利代理机构合伙协议书或章程修正案; 2.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正、副本。

经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审查通过后,申请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1.打印在线填写的《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2.专利代理机构合伙协议书或章程修正案原件一份; 3.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正、副本原件。

(二)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

应当先向主管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变更后,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申请,在线填写《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并上传下列文件的电子扫描件:

1.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2.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正、副本。

经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审查通过后,申请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1.打印在线填写的《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2.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或章程修正案原件一份; 3.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一份; 4.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正、副本原件。

二、地址变更流程

(一)专利代理机构地址变更

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代理机构地址变更申请,在线填写《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并上传下列文件的电子扫描件:

1.办公场所证明复印件一份; 2.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正、副本。

经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审查通过后,申请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1.打印在线填写的《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2.办公场所证明复印件一份; 3.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正、副本原件。

(二)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地址变更

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地址变更申请,在线填写《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并上传下列文件的电子扫描件:

1.办公场所证明或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2.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正、副本。

经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审查通过后,申请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1.打印在线填写的《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2.办公场所证明或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一份;

3.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正、副本原件。

三、合伙人变更流程

(一)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变更

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变更申请,在线填写《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以及新加入合伙人的《专利代理人登记表》并上传下列文件的电子扫描件:

1.专利代理机构合伙协议书,以及出资转让协议或退伙协议; 2.新加入合伙人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每人一份; 3.新加入合伙人的专利代理人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或离退休证件每人一份;曾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原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解聘证明;

4.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

经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审查通过后,申请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1.打印在线填写的《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2.专利代理机构合伙协议书原件一份,以及出资转让协议或退伙协议原件一份;

3.新加入合伙人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每人各一份;

4.打印在线填写的新加入合伙人《专利代理人登记表》 5.新加入合伙人的事档案存放证明原件或离退休证件复印件每人一份;曾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原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解聘证明原件一份;

6.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原件。

(二)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

应当先向主管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变更后,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申请,在线填写《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并上传下列文件的电子扫描件:

1.合伙协议书,以及出资转让协议或退伙协议; 2.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3.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

经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审查通过后,申请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1.打印在线填写的《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2.合伙协议书原件一份,以及出资转让协议或退伙协议原件一份;

3.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一份; 4.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原件。

四、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股东变更流程

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股东变更申请,在线填写《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以及新加入股东的《专利代理人登记表》,并上传下列文件的电子扫描件:

1.专利代理机构章程修正案、股东大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或退股协议书;

2.新加入股东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证、身份证每人各一份; 3.新加入股东的专利代理人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或离退休证件每人一份;曾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原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解聘证明;

4.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

经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审查通过后,申请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1.打印在线填写的《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2.专利代理机构章程修正案原件一份、股东大会决议原件一份、股权转让协议或退股协议书原件一份;

3.打印在线填写的新加入股东《专利代理人登记表》;

4.新加入股东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每人各一份; 5.新加入股东的专利代理人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或离退休证件复印件每人一份;曾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原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解聘证明原件一份;

6.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原件。

五、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具有律师执业资格和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变更流程

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具有律师执业资格和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变更申请,在线填写《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以及新加入人员的《专利代理人登记表》,并上传下列文件的电子扫描件:

1.新加入人员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证、身份证每人一份; 2.新加入人员的专利代理人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或离退休证件每人一份;曾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原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解聘证明。

经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审查通过后,申请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1.打印在线填写的《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2.打印在线填写的新加入人员《专利代理人登记表》;

3.新加入人员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每人各一份; 4.新加入人员的专利代理人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原件或离退休证件复印件每人一份;曾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原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解聘证明原件一份。

5.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原件。

六、注册资金变更流程

(一)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资金变更

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资金变更申请,在线填写《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并上传下列文件的电子扫描件:

1.专利代理机构合伙协议书或章程修正案;

2.验资证明(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提交银行存款单据,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3.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

经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审查通过后,申请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1.打印在线填写的《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2.专利代理机构合伙协议书或章程修正案原件一份;

3.验资证明(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提交银行存款单据复印件,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一份;

4.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原件。

(二)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注册资金变更

应当先向主管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变更后,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注册资金变更申请,在线填写《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并上传下列文件的电子扫描件:

1.合伙协议书或章程修正案; 2.律师事务所资金证明;

3.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4.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

经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审查通过后,申请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1.打印在线填写的《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2.合伙协议书或章程修正案原件一份; 3.律师事务所资金证明原件一份;

4.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一份; 5.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原件。

七、负责人变更流程

(一)专利代理机构负责人变更

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代理机构负责人变更申请,在线填写《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并上传下列文件的电子扫描件:

1.专利代理机构合伙协议书或章程修正案; 2.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正、副本。

经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审查通过后,申请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1.打印在线填写的《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2.专利代理机构合伙协议书或章程修正案原件一份; 3.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正、副本原件。

(二)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

应当先向主管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变更后,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申请,在线填写《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并上传下列文件的电子扫描件:

1合伙协议书或章程修正案;

2.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3.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正、副本。

经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审查通过后,申请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1.打印在线填写的《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2.合伙协议书或章程修正案原件一份;

3.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一份; 4.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正、副本原件。

请注意:

同时申请变更多项注册事项的,应当在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同时选择多项变更事项,重复的证明材料按要求提交一份即可,不必重复提交。

国家知识产权局准予变更专利代理机构(不含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注册事项的,向专利代理机构发放写明变更事项的注册证副本,注册证正本内容有改变的重新发放注册证正本。专利代理机构收到注册证后应尽快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变更,并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进行备案:

1.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通知或者加盖工商管理部门骑缝章的变更后合伙协议书或章程原件一份;

2.加盖专利代理机构公章的变更后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条法司专利代理管理处 2012年11月1日

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100088)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专利代理管理处

电话:(010)62086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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