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管调研报告税

2024-09-25

征管调研报告税(共8篇)

1.征管调研报告税 篇一

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总结汇报

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总结汇报2007-02-02 21:55:1

1共享信息严格规程促进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迈大步

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

耕地占用税自年开征至今已近年时间,在保护耕地资源、组织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农税局作为职能部门,在耕地占用税征管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主导作用。××年,我们县农税局根据上级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锐意进取,改变耕地占用税征收方式,全年未向基层所下达耕地占用税计划任务,全部由我们农税局征收税款万元,全面完成了耕地占用税任务。下面就我们在征收管理中的的一些具体做法汇报如下,有不妥之处请领导和同志

们批评指正。

一、强化政策宣传,增强依法纳税意识

认识是行动的先导。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是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行为,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按照适用税额标准一次性征收。由于连续性不强,再加上宣传力度不够,使得该税在社会上的认知程度不强,一些纳税人对该税种并不知晓。同时,由于报告总结耕地占用税是年分税制改革后才由财政部门改为地税部门征管,和其他工商税相比,征管手段相对落后,基本未形成用地单位和个人主动申报纳税的格局。且因该税种收入所占税收比重低,纳税人对其重视程度远不及其他工商税种。鉴于此种情况,为了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我们在加大耕占税税收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上下功夫。一是在认识上,把耕地占用税宣传作为税收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抓不懈。强化税法宣传的组织领导,制定

宣传计划,建立税法宣传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大税法宣传的投入,坚持象抓征收管理一样抓税法宣传。一年来,先后在县报《涑源报》举办耕占税税收知识宣传专栏期,在县电视台举办耕占税知识讲座期,向纳税户发放宣传资料余份。逐步在全社会形成诚信纳税、依法征税的良好环境。二是在内容上,既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又宣传开征耕地占用税的背景、意义以及目前保护农用土地形势的紧迫性;既搞好正面宣传,又加强反面典型的曝光,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依法诚信纳税光荣、偷骗逃抗和拖欠税可耻”的良好氛围。三是在对象上,既搞好对纳税人宣传,又加强对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宣传,争取各级政府对耕地占用税征收的更大支持。四是在方式和手段上,既搞好“税法宣传月”的集中宣传,又抓好日常宣传。重点围绕征收活动搞好日常税法宣传、咨询、培训,为纳税人提高“零距离”的服务。通过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渠道广泛宣传耕地占用

税的法规、政策,使耕地占用税法规、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从而提高纳税单位和个人的国家观念和依法纳税意识,形成了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良好环境。

二、建立信息联动机制,确保税源清、底子明

税收管理的根本在于税源的基础管理。但在以往的耕地占用税征管实践中,征收机关和土地相关部门由于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信息来源不畅征收机关不能及时取得占地信息,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出现大量漏洞。基于此,××年,我们注重强化部门协作,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一是建立工作联系制度。由两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出面,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制定了征收机关和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制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二是建立报告总结信息传递交流机制。国土局定期向我们传递他们经手办理的有关土地权属变更信息,我们也定期向国土局反馈在管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相关土地信息,保证征管资料的及时传递,实现信息共享。于每月日前完成交易纳税信息的比对工作,并对重点税源进行管理,填写《耕地占用税重点税源登记表》;三是完善工作规程。单位和个人获准占用耕地后,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我们。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国土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县农税局申报纳税。土地管理部门凭完税凭证或者免税证明划拨用地,使“先税后证”真正落到实处。以上措施的实行,使我们能够及时掌握用地信息并组织征收税款,避免欠税形成;相关制度和机制的建立完善,改变以往工作中征收机关对协税部门未税先证现象无有力制约手段的现状;同时,也使我们能够建起了税源清晰、齐全,账目记录准确的耕地占用税税源台账,使后续工作能够得以正常、顺利的展开。××年,根据土地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我们及时掌握了个企业占用耕地的情况,并将其纳入正常征管范围之内,征

回税款万余元。

三、严格征管程序,提供优质服务

在税源管理正常化以后,我们进一步严格征管规程,加强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一是纳税人持国土局开具《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金收款(税)通知书》或《县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书》,在我局的办税服务窗口领取《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正确填写,并准备好有关纳税资料。二是递交已填写的《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税务人员审核后,对符合条件者,开具《耕地占用税完税证》。三是持《耕地占用税完税证》,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四是凭《耕地占用税完税证》第二联到国土局办理土地出让、转让耕地占用手续。在整个办税过程中,我们制作了板面,全程“阳光作业”,实行“一站式”服务,“限时承诺”服务,让纳税人缴“明白税”、“放心税”。

四、加大执法力度,推进依法治税

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处罚各类

违法行为,是确保税收政策贯彻执行和维护税法尊严的重要保障。我们在日常征管中不断加大管理和检查力度,把耕地占用税与其它地方各税一同纳入征收管理之中,做到同征同管同查,对税收违法行为,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予以查处。每检查一户查前我们都通过各种渠道了解被检查户的税源、征收等等各方面情况,并与我们已经记录的台账相比较,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严格按照《征管法》的程序工作。去年—月份,我们经过一个月的专项检查,共检查户次,查补税款万余元,充分发挥了检查职能,极大的促进了征管工作的开展。为了有效遏止耕占税欠税的发生,我们对每笔欠税,都在征收台账上注明尾欠原因,根据《征管法》的要求严格执行纳税申报制度和滞纳金加收制度。××年,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总结纳税款的户企业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元。通过严格的执法、规范的工作程序,我县的耕地占用税税收环境

得到极大的改善,全年纳税申报率和征期入库率有了明显提高,由于法制化、规范化的加强,征管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也使我们的这项工作由被动完成任务型向主动申报型迈进。

五、加强沟通汇报,争取当地政府理解和支持

一方面,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再加上耕地占用税实行属地征管,要理顺征纳双方关系,准确掌握土地动态及时足额征收税款,必须紧密依靠当地政府,争取政府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目前的财政体制也使得该税种受到当地政府的高度重视。以我局为例:××年受县域经济发展影响,我局组织收入完成县级任务目标难度极大。针对该情况,我局主动向县政府作了征收耕地占用税的专题汇报,得到了政府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并由政府出面协调征收机关和土地管理部门纳税事宜,上半年及时征收入库耕地占用税万元,较上年同期增收近倍,也为全局完成全年收入目标任务奠定了基础。下半年,我局征收入库耕地占用税万元,确保了全年任务的圆满完成。

总的来说,我们在耕地占用税的征管中做了一些工作,但是距离领导的要求和新的经济形势、征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诸如耕地占用税、契税的业务规程的制定,税收信息化的建设等等,还有不少差距。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在市局的正确领导下,大胆探索,锐意进取,不断开创农税征管工作的新局面,为使我局农税征管工作再上新台阶,再创新佳绩做出更大贡献!

谢谢大家!

2.征管调研报告税 篇二

临时用地指土地使用者因建设项目施工需要、地质勘查需要、抢险救灾急需等原因经县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且应给予合理补偿,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到期恢复土地原状或种植条件并返还土地的一种用地行为[1]。现行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13 条规定: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第14 条规定: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据此,临时用地耕地占用税本质上为保证金性质,如用地单位在批准占用期限内恢复临时用地原状的,则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若未履行地貌恢复义务则不予退还。运用此手段,政府部门可以掌握征收管理及土地保护工作的主动权,一方面可以促使用地单位主动恢复地貌以便办理退税,起到保护农用地的作用;另一方面当用地方不依法履行地貌恢复义务时,相关部门也可将此资金直接用于农业发展基金,促进农业发展。

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一)新旧政策衔接过程中存在遗留问题

2008 年以前,部分省份耕地占用税由财政部门征收,新条例实施后,明确耕地占用税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在当时情况下,社会经济发展速度较快,地方税源充足,新条例关于临时用地的规定并未引起部分地区税务部门的重视,对临时用地管理未按“先税后证”程序执行[2]。此外,新条例将耕地以外的农用地比如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和养殖水面等也纳入征收范围,实际实施中为了简化手续,此类临时用地也多数延续了原来的“不征不退”方式执行。企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时在税务部门进行备案,税务部门也不要求缴纳耕地占用税。

随着近两年来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地方税收压力逐渐增大,税务部门为加大税源管控力度,一方面对后续临时用地加强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另一方面通过税务稽查的手段,对衔接过程中以前年度未缴的临时用地税款又收又罚。尽管不少企业在用地期间已出资实施完成了土地恢复,但由于复垦验收的配套政策不明确,难以取得土地验收手续,导致补缴临时用地税款后“先征后退”政策无法落实,企业额外承担着政策衔接期的纠错成本:一方面已完成地貌恢复义务,另一方面仍需补缴大量税款甚至滞纳金、罚款,且没有明确的退回渠道,大大增加了企业的资金压力及经营成本。

(二)政策实施细则仍需完善

耕地占用税原为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享的税种,为调动地方征收积极性,1994年将其全部划归地方,成为地方主要税收来源。但由于耕地占用税的征管、使用及土地验收等环节均由地方政府节制,容易导致地方政府为税源和经济增长自然产生耕地占用的冲动,其结果往往与保护耕地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此外,耕地占用税收本应全部用于农用发展,但全部交由地方使用后,应当具体如何使用,由谁负责监督管理尚欠缺法律具体规定。若实际税收用途与耕地保护相关性不足,不仅难以实现保护耕地、发展农业的目的,还会影响耕地占用者及当地职能部门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与此同时,耕地保护不足产生的“负外部性”成本却需要全社会来承担。

条例规定临时用地恢复原状的耕地占用税“先征后退”,但该情况下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应如何管理目前缺乏相关规范:是设置两年的使用冻结期,还是政府财政先行使用,后续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退还?如是第二种情况,当政府财政吃紧,无力退还时又应如何办理?企业未履行土地恢复义务时,是否利用所纳税款组织恢复?此外,由于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临时用地耕地还存在一定的差异,不同用地类型应执行怎样的验收恢复标准,由谁负责土地验收、如何办理退税手续、先征后退等政策具体如何落地实施,也缺乏相关配套实施细则的支持。

(三)政策执行协调难度较大

一是“先税后证”政策的执行,需要土地部门、税务部门高度协调一致,但是目前税务部门与国土部门之间的征管信息还不畅通,在临时用地方面主要表现为税务部门对土地台账不掌握,导致税源数据、征收金额不准确,后续还需办理退税及补正措施,增加了用地企业与政府部门的时间成本。

二是已恢复地貌的临时用地执行先征后退政策时,也缺乏相关实施细则,政府部门间协调难度大,税务部门只负责征收、财政部门只负责使用、国土部门只负责手续发放及验收,部门之间沟通协调及配合不畅,形成交税容易退税难的局面。

三、从企业视角对政策调整的建议

(1)重新调整耕地占用税收中央与地方的分配比例,实现耕地占用税收的统筹规划使用,同时进一步加强对税收用途的监督管理,以便达成在全国范围内协调保护耕地、发展农业的立法初衷。

(2)细化出台条例配套细则,区分不同类型土地制定具体验收标准并明确退税操作流程,同时各级政府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确保税务、国土、财政部门间协调畅通,减轻企业负担。

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各类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土地日益增多,国家以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方式通过经济杠杆作用保护农用土地。但在实践操作中临时用地税收征管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分析了有关税收政策及其治理目标,总结了征收实践中政策衔接、制度完善、协调执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从企业视角提出了相关建议,以期为临时用地税收实现规范、科学、制度化管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耕地占用税,征管问题,政策建议

参考文献

[1]宁凌玥.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优化问题研究[J].前沿,2013,7:102-104

3.征管调研报告税 篇三

京地税地〔2001〕48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报请财政部对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征管过程中有关问题研究解决的函

北京市财政局:

在我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过程中,由于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施行和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带来了许多新的、复杂的经济行为,使得198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198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相关规章滞后,普遍出现了许多执法依据不足、实际操作困难的问题。现将有关情况和问题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条例规定,两税的纳税人为房屋产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由于现阶段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多样化,市场管理不规范及商品房价款结算方式多样(如分期付款、银行按揭)等问题,造成房屋产权人、土地使用权人(以下简称房地产权属人)与实际使用人分离。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出商品房后,房屋产权人与实际使用人分离

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出商品房后,购买方成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但由于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原因,致使在一定时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仍为已售房屋的产权人,造成权属人与使用人分离的状况。如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乙方)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北京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的房屋。根据合同规定,乙方按月付款,待最后一笔款于五年交清后,办理房屋产权手续。但该房屋乙方已实际使用。

(二)企业出售公有住房后,土地使用权人与实际使用人分离

企业出售公有住房后,企业仍为土地使用权人,职工个人为实际使用人,造成土地使用权人与实际使用人分离。如中国集邮总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政策2000年底出售公有住房238套后,按照职工住房的帐面净值核减房产原值,不再缴纳已售职工住宅的房产税。但该公司由于还拥有这部分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三)因房地产转让权属手续不到位,房地产权属人与实际使用人分离

在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由于过户程序复杂或开发商未交足土地出让金等多种原因,购买方虽已实际使用房产、土地,但在一定时期内,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房屋产权,造成权属人与使用人分离的状况。如市农业银行于2001年年初购买A单位土地使用权,截止目前市农业银行虽使用该房屋已达8个多月,但至今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四)合作建房形成的房地产,房地产权属人与实际使用人分离

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单位以出土地或出资金的方式合作建房,房地产权属归出地方所有,出资方拥有部分房产及占地的长期使用权,造成权属人与使用人分离。这种情况出地方大多为行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如1996年11月中国人民大学(甲方)与中国兴发集团公司(乙方)合作开发慧光大厦项目,甲方出土地,乙方出资金。大厦建成后,大厦的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享有慧光大厦50年的长期使用权。在此基础上,还有些出资方将取得的长期使用权再转让或投资,获得收益。

(五)企业直接转让房屋及土地的长期使用权,房地产权属人与实际使用人分离

随着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的多样化,目前除了产权交易进入市场外,又发生了许多房屋使用权交易行为,如长期出租或在一定时期内转让房屋使用权。北京木材厂以55万美金将一栋办公楼的50年使用权转让给北电网络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此办公楼的房产产权和土地使用权仍归北京木材厂所有,但实际使用人为北电网络通讯工程有限公司。

二、存在问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市场决定资源配臵,房地产所具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臵这些权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与权属人发生分离,于是房地产交易行为层出不穷,而市场管理措施手段也有待进一步完善。上述五种权属人与使用人的分离情况,拥有房地产权属的主要为军队、国家机关、学校等事业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根据现行条例规定,应对房地产权属人征税。但在征税过程中,这些单位或不予配合,或征税阻力较大,或纳税存在困难,税务机关难于操作。而对于有负担能力、征税阻力较小,且税务机关易于监控和管理的实际使用人征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经济发展促进了税收的发展,据2000年底统计,房产税目前已成为地方工商税收中的第三大税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年收入近22亿元。但另一方面,税收作为调控经济的手段,反作用于经济发展。当税收政策不适应或违背经济的客观需要时,将会给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反作用。因此如果不能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极易形成大量欠税或纳税人合理避税,造成财政收入的下降和宏观调控作用减弱。特别是目前房产税已成为我市各区县级收入,其负面影响的放大效应更将显现。

总之,从发展的角度和便于基层操作执行的角度看,我们认为有必要及时研究和解决新问题,在实践和发展中完善现有政策。

三、意见和建议

对于上述问题,我们已请示总局,并提出如下建议。鉴于目前情况紧急、问题严重,恳请贵局一并向财政部反映和请示,从而可以尽快的解决问题,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出商品房后,应由实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二)对于房地产权属转让过程中,承受人尚未取得权属证书,但已实际使用房屋、土地的,应由实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三)企业出售公有住房,并已按会计制度规定核减了房产原值,应自核减之日起,不再缴纳已核减部分房产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税。

(四)对于以各种方式取得房屋、土地长期使用权的,在房屋、土地使用期间,由实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请贵局及时办理为盼。

4.征管调研报告税 篇四

财税[2009]37号

2009-4-22

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陕西、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落实《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职能划转问题的批复》(中编办字[1995]120号)、《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所人员编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6] 10号)精神,推动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以下简称两税)征管职能由地方财政部门划转到地方税务部门,进一步理顺和规范两税征管体制,现就加快落实地方财政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管职能划转

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两税征管职能由地方财政部门划转到地方税务部门的各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中属于行政、事业编制的两税征管人员,可随职能一并划转到地方税务部门,具体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财政、税务部门在划转两税征管人员时应尊重本人意愿,确保划转人员的行政或者事业编制对应关系不变。跨层级调整行政编制的,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职能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乡级财政两税征管人员是否划转到地方税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如乡级财政两税征管人员划转到地方税务部门,具体方案应与县级以上地方财政两税征管人员划转方案一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财政两税征管人员不随职能划转的地区,地方税务部门不能因增加两税征管职能而增加编制。

二、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及时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划转方案,针对两税征管职能划转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预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指导、协调和督促省以下各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扎实做好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

(二)妥善安置财政部门两税征管人员。地方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加强与编制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地方财政部门两税征管职能划转涉及的各项工作。各级地方财政部门要采取措施,充实和完善基层财政部门职能,提高不划转的两税征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地方税务部门要及时安排划转人员工作。确保职能调整与人员安排有序进行,保证地方两税征管工作顺利衔接。

(三)严肃组织纪律。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地方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坚决服从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重大事项及时向党委、政府请示汇报。确保两税征管职能划转有计划、有步骤开展,力争工作不断、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实现理顺征管体制与强化征管工作两不误、两促进。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5.农村个体税收征管的调研报告 篇五

大的矛盾也日益突出。现结合本职工作对农村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一点粗浅地认识。

一、农村税收征管现状

(一)税源零星分散,纳税户难以控管。双湾税务所总计129户固定个体纳税人中,有近三分之二多的纳税人分散在村队进行生产经营,各村队还分布有近40户零散户,税源较为分散。在村队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大都是以农业为主,以经营为辅,大多利用农闲及早晚时间经营,窗口经营、流动经营较多,由于经营的季节性和经营情况的好坏,纳税户经常变换经营范围,发生停业、歇业、转让等行为,很少有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注销和停歇业手续,使税务机关难以真正掌握户籍变动情况,难以发现,难以控管。

(二)季节性税源多,纳税意识亟待提高。在管辖的纳税户中季节性生产经营的小商店、小饭馆、小修理店等家庭店较多。这些经营户场所基本在农户自己家里,生产经营集中在几个月,加上纳税意识较差,主观上不情愿纳税,极少主动上门申报缴纳。如果税务人员找上门,就把门关上,甚至恶语伤人,将税务人员拒之门外,因为店面在家里,税务人员也不好强行进入。纳税人的自行申报纳税变成了自由申报纳税,查到就拖,查不到就躲,纳税人的税法意识亟待提高。

(三)办理停歇业的意识较差,停歇业后又难以跟踪管理。农村很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由于受知识、观念等原因的影响都不能按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手续,又受农忙的影响不能连续经营,又不前来主动办理停歇业审批手续,因此税务机关在征税和处罚时经常引起征纳双方的矛盾。另外纳税人只是将经营作为副业,很难形成规模,农忙则停,农闲则营,即使办理了停歇业,停歇业也很频繁,由于距离较远税务人员跟踪检查难度较大,也增加了税收成本。

(四)起征点的调整,使征纳双方矛盾变得突出。自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双湾镇辖区所有国地税共管个体纳税户(101户)都免征了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但有些业户国税实行随时调整定额的办法管理,即隔一两个月征一

次税,但地税不掌握情况,等待情况摸清楚后追征地方税款时,由于纳税人不了解政策,对地税的抵触情绪加大,无形间使地税征管的难度加大。

(五)现有征管机构设置不尽合理。今年,为了减少征收成本,双湾税务所办公地点搬迁至市区办公,但由于人员只有两人,又要在办公室接待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又要进户进行日常检查,经常出现顾头不顾尾的现象。另外现在起征点调整后,起征点以上的纳税户数将大为减少,双湾税务所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个体纳税户达90%,营业税起征点以下的纳税户数达95%以上,而且95%以上的纳税人进行了简并征期。虽然纳税户数减少,但管理工作一点也没有减少,致使有些工作不能按照精细化的要求完成,从而影响了整体工作的提高。

二、加强农村个体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笔者认为加强农村个体税收征管总的原则是:规范镇区个体纳税户,抓住乡镇重点纳税户,清理村队经营隐蔽户;在申报纳税方式方面,积极推行简并征期、简易申报等多元化申报功能,更好地方便纳税人。

(一)扩大巡回征收和简并征期,减少停歇业次数。农村纳税人大都以农业为主,以经营为辅,农忙种地,农闲开店,流动性较大。因此建议对于村队纳税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简并征期,采取一次性巡回征收的方式,每年按八或九个月征收税款(一次性扣除假期),不再办理停歇业,这样就会减少纳税人停歇业的次数,降低管理的难度。重点是做好征收台帐的登记工作。

(二)进一步做好农村税源的普查工作。因为农民新开的小商店、小吃店或小加工修理铺很少主动到税务部门进行开业登记和纳税申报,所以存在漏征漏管现象。为此建议应做好源头控管,每年税务人员要分几次深入乡村全面开展一次税源调查,建立和完善零散户征管台账,对新增个体户按税法规定给查补税款,而后纳入正常税收管理。

(三)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工作。广大农民对税法知识较陌生,有的农民认为收费也是税收,认为工商收了税务就不应在收,对税收概念认识不清,对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更是不清楚。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双湾的90%个体纳税人都达不到起征点免征了增值税,正是由于对税收政策认识不清,他们认为什么谁都应该免。包括房产税和土地税等。税务人员上门催缴税款时,有的农民拒绝缴纳,甚至漫骂。为此,建议切实做好税法宣传工作。首先,税务部门不仅要充分利用税法宣传月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税法宣传,而且要把税法知识宣传贯穿于整个税务工作始终,常抓不懈。其次,建议利用农村的广播站、文化站等宣传部门,以及冬季集中教育,协助税务机关搞好税法宣传,使广大农民群众对基本的税收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

(四)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农村税务人员的思想观念要转变、工作作风要扎实、工作方法要创新,要换位思考,把纳税人当作税务人员的衣食父母,全面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观念。农村税务所要急事急办、特事特

办,每月10日前电话提醒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纳税、领购发票等事宜,同时解答纳税人提出的各种问题,更重要的是税务部门应该严格执行税收优惠政策,依法办事、依率计征,不收过头税。

6.工业园区地税征管调研报告 篇六

(一)哈密工业园区发展情况

哈密工业园区的发展过程,是在以“生态立市、工业强市” 发展战略的指导下,以传统产业为基础,以抢抓西煤东运、西电东送和有色、黑色特色产业基础建设立市机遇,坚持四个优先原则,高起点规则、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着力打造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效益显著型园区。其目的就是以加快经济发展为目的,依托独特的生态优势和资源优势,提高工业园区综合服务功能,走出的一条新型工业化之路。

目前,XX区建有广东工业加工区、重工业加工区、有色金属工业加工区、二道湖工业园区四个工业园区。末累计登记入驻企业162家,建成投产企业92家。

广东工业加工区:以机械装备制造、高技术、特色农产品、生物制药、综合物流业特色园区,其产品主要发展方向为有机食品加工、乳制品加工、大枣系列加工、葡萄和哈密瓜储存加工,煤机、风机、光电装备制造,电子器件组装、物流、仓储等为主,年工业生产总值达30646.4万元。

重工业加工区:以重点发展煤电、黑色及有色金属采选、建材、煤炭初加工等,其工业产品主要包括煤电、煤炭运输仓储、兰炭,金属铜及其制品,铁精粉、球团、铁合金、金属镁,水泥、石材加工、玻璃及其制品,膨润土、纯碱等为主,年工业生产总值达86806.2万元。

有色金属工业加工区:以发展有色和黑色金属选冶产业的特色加工区,其工业产品主要包括金属镍、高冰镍、镍冶炼、金属铜冶炼、黄金矿石选冶、铁精粉、还原铁、工业硅等为主,年工业生产总值达51286.5万元。

二道湖工业园区:以发展有色和黑色金属选冶产业、建材、煤化工、盐化工、精细化工、氯化碱、铁精粉、球团、兰炭、太阳能等为主,年工业生产总值达7286.37万元。

1、入驻各工业园区企业特点

目前,入驻哈密工业园区的企业有全国500强企业、有上市公司。这些入驻企业多为国企、上市公司、大型企业和资源型的企业,具有自身鲜明的特点:一是资产规模巨大和机构设置庞大,缴纳税收占税收总量比重较大,对所在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并承担较多的社会责任;二是企业经营和涉税事项复杂,税源结构具有复杂性;三是决策高度集中,内控机制健全,财务核算水平、信息化管理水平程度较高,财务人员数量多而且具有较强的纳税意识,自身财务税收专业化水平较高,针对税收的薄弱环节,都有较完善的税收筹划;四是企业与各级政府的关系密切,干预税收执法的其他因素比较普遍;五是对执行税法的统一性问题敏感,且涉及税收政策适用的诉求较多。

2、工业园区企业经济运行情况

工业园区计划投资3485689.6万元,已累计完成固定资产近万元,20xx年实现销售收入187297.43万元,比增长132.8%,园区企业上缴税金16014.31万元,同比增长336.8%,园区企业实现利润25371.64万元,同比增长503.9%。入驻企业占地面积达 32164.8335亩。其中:

广东工业加工区入驻92户企业,计划投资312571.8万元,已累计完成固定资产近186393万元,20实现销售收入29037.4万元,比 20增长56.3%,园区企业上缴税金1511.9万元,同比增长158.6%,园区企业实现利润2762.4万元,同比增长318.7%。入驻企业占地面积达6822.87亩。

重工业加工区入驻26户企业,计划投资3098520万元,已累计完成固定资产近98507元,20xx年实现销售收入78545.9万元,比年增长283.5%,园区企业上缴税金4950.1万元,同比增长1282%,园区企业实现利润2737.2万元,同比增,442.7%。入驻企业占地面积达20462.4亩。

有色金属工业加工区入驻14户企业,计划投资63046万元,已累计完成固定资产近27318万元,年实现销售收入51832.3万元,比 2009年增76.1%,园区企业上缴税金8221.7万元,同比增长200.2%,园区企业实现利润16912.5万元,同比增,192.9%。入驻企业占地面积达1801亩。

十三师二道湖工业园区入驻17户企业,计划投资1779336.76万元,已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近130156.78万元,2010年实现销售收入27881.83万元,园区企业上缴税金1330.61万元,园区企业实现利润2959.54万元。入驻企业17户占地面积达3078.7635亩。

二、制约工业园区企业税收管理的因素

(一)人员素质不对等

入驻工业园区企业组织机构复杂,管理环节多,业务量大,内部专业化分工细致,信息化运用程度很高。为了提高企业在市场的竞争力,入驻企业还培养和引进了一批高学历、高职称、高素质的社会精英。而作为肩负税收征管责任的税务机关与之相比,则存在着管理力量明显不足,精通法律、财会、计算机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才匮乏,无论是人员数量还是人员素质都存在差距。由于入驻工业园区的企业内部组织机构繁杂,关联关系频繁,特别是企业集团涉及多个行业且跨区域经营,税收的流动性和隐蔽性较强,带来较大的税收管理难度,而税务机关又缺少高层次、复合型专门人才,与拥有大批社会精英的企业相比,税务机关特别是处在基层一线的税务所就显得懂税收业务的人员严重短缺,形成管理上的力不从心和管理工作的不到位现象日益严重。

(二)对纳税人的管理机构不明确

各级税务机关都高度重视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源监控管理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多头管理的现象。如重工业园的企业有的归企业所管理,有的归陶家宫税务所在管理。多头齐抓共管、多头索要“数据”,造成对纳税人没有明确的管理部门,谁要数据谁通知纳税人的混乱现象,严重影响的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另外,入驻工业园区的企业多数是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级别较高,属于部、厅级单位屡见不鲜,办理涉税业务的财务部门往往为正(或副)处级单位,而主管税务机关仅为科级单位,基层一线的税务所只是一个科级单位下的股级科室,行政级别不对等,给日常税收管理工作的联系和协调带来诸多不便。

(三)税源管理只浮在表面

在日常税收征管中,税务部门一般认为这些入驻的大型国企、上市公司财务健全,账务规范,依法纳税意识较强,基本上是无异议审核,并要求其办理三方协议,由纳税人在网上自行申报纳税。税源管理部门的税收征管精力主要放在完成催报催缴工作、涉税事宜调查及一些临时性工作上,对入驻工业园区的大型企业的业务辅导、日常检查、纳税评估、政策咨询等很难落到实处,形成对工业园区内纳税人的税收监控和管理出现欠缺,更谈不上税收管理向深层次方向发展。

(四)信息掌握不对称

对入驻工业园区企业的管理成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纳税人信息资源的掌握,一些入驻工业园区的国有大型企业或上市公司出于保密等方面考虑,在对外披露信息时十分谨慎,税务机关需要掌握的资产信息、供产销信息、核算信息等不予提供或需要经过一定的内部审批程序方可提供,信息的及时性难以保证,无法掌握整个企业财务核算的全部情况。作为分管这些企业的基层税务部门涉及的大多数是分支机构,对于其上级机构的信息掌握起来就更加困难。由于入驻工业园区企业的信息科技手段比较发达,所用财务软件是上级总公司自行开发设计的,税收管理员难以对这些财务软件的功能进行深入了解,从而不能做到有效的监管。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区域有差别

目前,哈密辖区的的工业园区仅广东工业加工区开征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几个工业园区均不在开征范围内,这种区域差别势必形成税赋的负担不同。从调查核实情况看,开征范围内的广东工业加工区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不到位,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户数仅占入驻园区户数的35.87%。

(六)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不到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从调查核实情况看,申报缴纳契税的企业有60户,未申报缴纳契税的企业占入驻户数的35%。所有入驻工业园区的企业均未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三、加强工业园区税收征管的建议和措施

(一)强化管户调查和分析

组织人员深入企业进行调查研究,并通过与工商等部门的信息交换和汇总,及时收集所有入园企业信息,对漏管户进行认真清理,及时登记,力求从户源上杜绝漏征漏管。在此基础上,对入园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建立园区企业分户档案,及时更新企业有关情况。

(二)强化税收政策宣传

加强税收政策宣传,争取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对工业园区税收征管的理解和支持。通过各种方法和形式,不断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树立依法纳税典型,帮助投资经营者充分认识到,依法纳税是企业的一种商誉,也是企业赖以树立良好形象,最终转换为生产力的无形资产。

通过分析企业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的知晓度,有针对性地印制各类宣传材料,下发给园区的企业。召集各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和讲座,力求在全方位多角度宣传税收政策的过程中,帮助企业解难释疑,有效避免园区企业因对税法误解而漏缴少缴税款等现象发生。

(三)强化税源监控和分析

强化税源控管,不断完善工业园区税收征管措施。首先要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督促纳税人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其次,要加强工业园区建筑业税收营业税的征管。建筑工程要从工程项目登记管理入手,全面掌握基建进展情况,确保建筑业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再次,要强化工业园区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征管,大力宣传申报缴纳政策,争取纳税人的广泛支持和理解。

做好税源分析,税收管理员按季对申报涉税资料进行对比分析,对报送资料的全面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确保报送资料准确、及时、完整、有效。同时还充分运用纳税评估系统进行评估对象的筛选,发现疑点或者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实地核查。为防止偷漏税,提供了有力的保证。对实行网上报税的纳税人,在申报期后要对申报信息进行核查。主要核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否一致,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否一致。

(四)储备工业园区企业税收管理人才

一个现代化的税务干部,除了要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文明素养外,还应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心理素质、创新观念、时效观念、信息观念以及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协调能力。而现实却不容乐观,在工业园区税收税源管理中,我们的税收管理人员面对的是拥有大量财务精英并兼有专业税收筹划人员的大型企业,这就要求工业园区企业税收管理人员精通税收政策、掌握企业财务、金融、资本运作、生产经营等方面的知识。从目前从事园区管理的人员状况来看,已不能适应税收管理的需要。为此,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解决。一是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和培训活动,提升整体队伍素质。重点培训税收业务知识、财务分析、会计电算化等方面的内容,掌握财务软件中设置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核算规则,找出重点监控的会计科目及相关凭证,提高电子查账的能力;二是选拔具备较高财务分析能力、高素质、复合型专业人才从事管理;三是面向社会,以合同形式聘用专业人员,如执业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律师、计算机财务分析专家、金融证券专家等,针对大企业管理中的某一课题开展深入研究分析。

(五)加强纳税服务及纳税风险提醒服务

7.税收征管状况分析报告 篇七

十个考核环节分别是税务登记、申报状况、零负申报、入库状况、收入状况、发票管理、欠税管理、滞纳金加收、查补欠税和预警评估。其中税务登记和零负申报2个指标本部门均低于得分,发票管理和欠税管理2个指标未得到满分。

二、薄弱环节分析

(一)税务登记

本环节考核重点是非正常户增长率等指标。本期“非正常户”期末累计户数户,本期发生数户,占比为%,户本期新增的非正常户中有户或有欠税、或有结存发票、或有稽查在案,占比%。

本部门“非正常户”期末累计户数为户,本期发生数为户,占比为%,户本期新增的非正常户中有户或有欠税、或有结存发票、或有稽查在案,占比%,占比都较高,故导致本环节得分较低,而且远高于占比,造成在这环节得分较低。

(二)零负申报

本环节的考核重点是零负申报增减率及年初至本期双零(零销售额,零税额)企业。本期零负申报企业从年初至本期零申报企业为户,其中销售额也为零的企业有户,占%。户企业中有户企业一年内有购票记录或有库存发票,占比%。

本部门零负申报企业从年初至本期零申报企业为户,其中销售额也为零的企业有户,占%。户企业中有户企业一年内有购票记录或有

库存发票,占比%。,占比都较高,故导致本环节得分较低,而且均高于占比,造成在这环节得分较低。

(三)欠税管理

本环节考核重点是欠税户、新欠欠税额、陈欠欠税额的增减率。本期期初欠税户为户,新欠欠税额为万元,陈欠欠税额为万元,期末欠税欠税户为户,新欠欠税额为万元,陈欠欠税额为万元。

本部门期初欠税户为户,新欠欠税额为万元,陈欠欠税额为万元,期末欠税欠税户为户,新欠欠税额为万元,陈欠欠税额为万元。本期增减率按户占比%。按新欠占比%。因此按户得分分,新欠得分分,总得分分。

三、下一步征管措施

(一)针对税务登记薄弱环节。

一是控制当期非正常户认定率。二是如有新认定企业,务必确保新认定企业无欠税无发票结存无稽查案件。三是减少新认定的非正常属一般纳税人的情况。

(二)针对零负申报薄弱环节。

一是降低新增零负申报户数。二是加强对本年以来应纳税额和销售额皆为零企业的管理。三是加强对本年以来应纳税额和销售额皆为零,且一年内有购发票记录的或者有发票结存企业的管理。

(三)针对欠税管理薄弱环节,避免新欠,督促企业税款及时入库,减少关帐日后入库税额,并且引导关帐日前两个工作日还未入库的企业,将税款缴入国库农业银行,避免因银行和国库银行之间资金两个

工作日到账问题导致的虚欠。力求不产生新欠户数和欠税额,想方设法压缩陈欠。

8.新建税收征管机制改革调研思考 篇八

通过近几年来的不断努力,税收征管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和突破性进展,但由于受到我国生产力还比较落后、法治化程度还比较低、整个社会和国民经济的管理水平还不够高等客观条件的制约,再加上有些地方急于求成,对税收征管改革缺乏有力的宏观指导和组织协调,或者过分强调征管改革的模式化,或者片面理解新

税收征管模式的涵义等主观原因,新建立的税收征管机制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着一些矛盾和问题,特别是 “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在某些地区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为:

(一)计算机的依托作用不能有效发挥。现行征管模式依托计算机进行税收管理,而计算机的运用是以信息准确、全面为基础的,涉税信息资料的采集和分析应是整个征管活动的基础。近年来,各地的信息化建设虽然步子大、速度快,但仍存在很多问题:一是各地使用的应用软件不统一,不符合一体化建设的总体要求,造成运行成本居高不下;二是综合利用信息化技术的能力还不够强,应用水平还不够高,信息化很大程度上仍模拟手工操作,信息以纸质传输为主,造成征管各环节信息不畅;三是与工商、银行、海关、财政、统计等部门还没有实现网络连接和信息共享,涉税信息的采集不充分、不及时,体现不出现代信息技术的优势。

(二)税收征管的业务组合衔接不畅。机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税收管理权被分散在各个职能部门,机构间职责范围难以划分清楚,机构重叠、职能交叉,工作分配环节多,无增值的管理环节多,造成信息传导不畅,信息衰减和失真;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系列之间界限明显,信息相对封闭,协调配合能力弱,衔接不畅。

(三)税源监控管理乏力。新的征管模式最大的特征是由管户变为管事。集中征收后,并未根据信息化要求,采取现代化的税源管理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基层征收人员与纳税户之间的直接接触大大减少,基本上处于被动受理的状态,税收信息来源渠道窄,且对有限的税源信息利用不够,致使税务部门对纳税户数、纳税人基本情况、税源结构及变化趋势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税源监控管理乏力,弱化了税收征管基础。

(四)税收的服务功效有所削弱。现行税收征管机制运行中既有缺乏管理力度、税源不清的问题,也存在对纳税人服务不到位的问题。税务机关的优质服务一定程度上停留在表面的微笑迎送上,没有从实质上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简化办税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最突出的就是纳税人到税务部门办理涉税事项环节过多,程序复杂,要多头跑、多次跑,重复报送资料,呈单点对多点的状态;税务部门需要调查核实的事项分散在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要多头找、多次找,呈多点对单点的状态。

(五)税收征管流程缺乏制约化管理。现行征管流程,存在制约不够、监督不力的问题,未能有效地对征管流程进行全面的质量控制,征管模式在运行中往往会出现偏差。主要原因是,基层分局虽已把征收和稽查分离出来,但仍然是综合管理,专业化分工深度不够;对管理环节的制约仍然靠层级审批,没有形成过程控制。

(六)重点稽查达不到预期效果。新的征管模式强调重点稽查、以查促管,实际的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原因主要有三:一是由于管理缺位,征、管、查协调不力,至使对纳税人情况不能全面掌握,税务稽查部门仅靠报表的表面数据和举报提供的情况,很难抓住重点,查案的针对性和准确性都相对降低。二是目前各种管理措施不到位,纳税人违法风险成本低,再加上纳税人对税法的自觉遵从度还较低,造成偷税面很广,稽查工作往往顾此失彼,处于被动局面,达不到稽查的威慑作用。三是稽查体系内部的“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环节存在相互扯皮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稽查的工作效率。

(七)征管质量考核还不能真实反映征管水平。有些征管考核指标标准制定过高,超越了税收工作的实际,科学的征管质量考核体系还未真正建立起来。基层征管部门在考核中处于被动应付状态,为取得好的考核成绩,对列入考核的工作内容较为重视,没有列入考核的则不问不管,表面性工作做得多,加上受税收任务压力大等原因的影响,很难从真正意义上做到全面提高税收征管质量。

上述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着新征管模式效用的充分发挥,影响着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全面提高,亟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在征管改革没有完全到位,新的征管运行机制尚未有效运转起来的情况下,需要继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进一步提高新征管机制的运行质量和效率,确保税收征管改革整体目标的全面实现。

二、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思考

税收征管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实践中出现一些矛盾和问题是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我们只有在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中不断认识问题,解决问题,尊重税收征管的客观规律,才能探索出一条由繁到简,提高征管效率的新路,才能尽早实现

改革的目标。

(一)以信息化建设为重点,提高税收征管的科技含量

1、进一步实现征管信息的集中处理。集中征收是征收场所相对集中和信息高度集中的有机统一,而信息的集中处理是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核心所在。只有实现信息的集中处理,才能把分散、孤立的各类信息变成网络化信息资源,拓展信息数据应用广度和深度,满足管理、决策层的需要;只有税收征管的信息高度集中,征收与检查的职能才会从分局或所调整、集中到县局或市局,基层单位才会不再承担征收与稽查的职能,而是专司管理。这样,职能和责任也才会更为明确。当前,要把握好两个重点:一方面依托信息技术和网络传输,加快建立以网上申报为主体的多元化申报方式,使纳税人足不出户,就可以实现跨区域的纳税申报,从根本上解决纳税人多次跑、重复跑的问题;另一方面进一步提高征管软件应用准确度,在以县(市)为单位实现征管数据集中处理的基础上,努力向横向拓展,逐步过渡到以市为单位的集中处理,实现征管信息的上下畅通。

2、全面提高税收征管信息的管理和应用水平。一是要采取严密措施,防止涉税信息失去真实性和时效性。要提高信息资源的安全性,建立和完善税收信息采集、处理、传递、应用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防止系统网络遭受计算机病毒、黑客的侵犯和机密信息的泄露;二是在运用计算机自动控制征管业务流程的基础上,加快计算机辅助决策系统的开发,充分运用网络实时传输的优势,加强对经济税源的监控、预测,提高信息数据和网络资源的使用效益。

3、逐步规范软件的开发与应用。随着金税工程与ctais征管软件的整合,国际互联网的广泛普及、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以及国民经济信息化、政府公众信息网进程的加快,税收信息化应用的广度和深度必将进一步提高。因此,软件的开发应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思想,加快推广应用全国统一征管软件的步伐,最终达到全国使用统一标准的,覆盖征收、管理、稽查各环节的,集征收、监控、考核、决策于一体的税收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软件功能的全面、规范和兼容。各地在一定时期内需要自行开发特殊软件的,也要与全国统一软件匹配、共享。只有逐步统一和整合各个税收信息处理系统,才能发挥出税收信息化管理的综合效益。

(二)运用现代管理科学理念,优化税收征管组织形式

税收征管组织是否科学、合理,是否适应信息化建设的要求,直接决定着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优化税收征管组织形式是税收征管信息化的客观要求,也是税收信息化建设的基本内容之一,没有税收征管组织的现代化,信息化的优势就无法充分发挥。因此,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应在充分考虑信息技术支撑的条件下,按照信息流相对集中和职责明确的原则,对基层征管机构进行全面整合,减少执法主体的数量和审批环节,归并一些职责交叉、业务单一的部门,将有限的人力资源用于专业化管理和基层征管一线,建立起扁平式的组织管理结构。研究表明,扁平式的组织管理结构,可以减少税收管理的纵向层次,加大管理的横向宽度,拉近管理的距离,实现平面的专业化分工,从而增强税务机关的应变能力,使税务机关对外界的反应时间缩短至最小,对纳税人的反应效果最大化。建立新型征管组织机构,从方便纳税人角度讲,就是要增大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接触面,减少接触点,凡是纳税人找税务机关办理涉税的事宜均在一个大厅办结,凡是税务机关找纳税人的涉税事宜皆由一个部门负责。因此,应在确定新型税收征管业务流程的基础上,按照建立“扁平式征管组织结构”的思路,重新整合现行征收、管理、稽查三类机构,调整职能分工。

1、虚拟化征收机构。随着信息化建设的加速推进,计算机的广泛应用与联网,纳税人不上办税服务厅同样可以办理申报纳税事项,这是税收征管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趋势。以电子申报、银行网点申报为主体的多元化申报纳税方式的全面推行及环境条件的逐渐成熟,将给予纳税人在申报纳税的时间和空间上最大的灵活度,传统的办税服务厅的征收功能将逐步弱化。因此,应按照专业化分工的思路虚拟化征收机构的职能,将征收权从征管分局剥离出来集中到市、县级局,建立市、县级局数据处理中心,由其对数据信息进行集中处理,统一进行计、会、统分析。

2、理顺管理职能。为适应信息化建设和集中征收的需要,应加快调整多层级征管机构并存的格局,根据我国地域辽阔,纳税人素质参差不齐,地域间纳税人规模和数量分布还很不均匀的客观现状,地级局征管机构的设置应本着因地制宜、属地管辖、有利于监控税源的原则科学分布和设置,并辅以管理责任区制度、巡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抽查等传统的管理方式,实行征纳紧密型管理,摒弃“管事”就是不要“管户”的片面认识,在坚持专业化管事方向的前提下,吸收管户制的合理内核,实行“管事”与“管户”双管齐下、互为补充,切实提高管理效能,增强对税户、税源的监控能力,防止漏征漏管。在收缩、减少管理层次的同时,以业务流程为导向把管理职能分为从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从税务机关到纳税人、以及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互动三大块内容,设立相应的内设机构和单独的纳税评估机构。

3、完善一级稽查。对稽查机构进行重组,在地级市设立一个专业稽查局,负责市区范围内的一级稽查和对所属各县范围内的稽查管理和重点稽查;在县级局设立一个专业稽查局,负责全县范围内的一级稽查。随着征管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逐步过渡到一个市(含县)只设立一个稽查局,实行全市范围内的统一稽查,在大环境下统一政策、统一管理,形成专业化的大稽查格局,从机制上形成稽查活力。同时,明确稽查局专司偷税、逃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以及抗税案件的查处,使稽查职能实现由“收入堵漏型”向“执法保障型”的转变,对纳税人有重点地实施稽查,不断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稽查的针对性和准确性,发挥稽查部门查处税务违法行为的“威慑”作用。

(三)以重在治权为核心,建立监督制约机制。

完善的征管质量控制体系、健全的监督制约机制,是税收征管流程得以安全运行的基本保证。作为税收征管主体的各部门、各环节、各岗位只有在制度的框架下从事征管活动,行为才能得到规范,工作才能更有效率,现代征管模式才能得以协调高效的运行。

1、建立严密的征管过程监控体系。对内,一是通过流程环节的自我控制,对容易产生腐败的关键业务活动,通过部门分权形成横向制约;二是上级通过计算机对各环节执法情况进行随机检查,并对重点岗位、重点环节通过执法检查进行柔性控制,形成纵向制约;三是通过计算机设定程序,流程自动记录、超时自动催办,减少过程中人为因素影响,实现计算机对过程自动控制。对外,一方面通过对流程的重点环节进行监控,发挥巡查调查、纳税评估、检查的功能,形成流程的关联控制;另一方面通过建立监控指标体系,实时跟踪、筛选、比对、分析纳税人涉税数据信息,科学评估涉税指标,防止偷、逃纳税行为的发生,形成信息化的防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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