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一

2024-09-01

公司法司法解释一(精选8篇)

1.公司法司法解释一 篇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1]14号

(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

颁布日期:20010416实施日期:20010430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八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第十二条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对提出起诉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出起诉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6]6号

颁布日期:20060814实施日期:20061001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2006年7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6年8月14日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补充解释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二条 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第三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四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七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第八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第十条 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十一条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第十二条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次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

第十三条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 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十八条 本解释自二○○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解释的规定为准。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得适用本解释的规定进行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法释〔2010〕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 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条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第五条 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第六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第八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

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第十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辖的;

(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

(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四)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

(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六)其他正当事由。

当事人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明。

第十三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第十四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第十五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第十七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八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公司法司法解释一 篇二

2010年8月至2012年8月期间, 被告人蒋某某从被告人丁某某处订购附着有假冒xx铝材注册商标标识的塑料薄膜6000套, 并对塑料薄膜进行分切包装后转卖给他人。检察机关在指控中认定上述塑料薄膜上共计附着假冒xx铝材注册商标标识1836万件。2012年8月底, 被告人蒋某某将其经营的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转让给被告人王某某经营。被告人王某某在经营期间, 同样从被告人丁某某处订购附着有假冒xx铝材商注册标标识的塑料薄膜1120套, 并对塑料薄膜进行分切包装后转卖给他人。检察机关在指控中认定上述塑料薄膜上共计附着假冒xx铝材注册商标标识342.72万件。

二、分歧意见

本案争议之处在于:对注册商标标识个数的计算标准问题。第一种观点认为一件注册商标标识是指具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应当以一个完整的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核准的注册商标图样为标准来计算件数;第二种观点认为, 应当以一个完整的商品物体或者包装为标准来计算注册商标标识, 因为根据《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规定, 商标标识是指“与商品配套一同进入流通领域的带有商标的有形载体”, 据此可知一个注册商标标识可以包含多个商标图样, 以商标个数来计算商标标识数会扩大处罚范围。

三、评析

对于争议问题,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 理由如下:

(一) 从商标标识与商标的关系来看, 两者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商标只能通过商标标识来表现或为人们所认识, 除此之外无其他外在表现形式, 商标标识所表现的内容也只能是商标, 其全部功能也仅仅限定于表现商标, 除此之外无其他内容。在一张A4纸大小的纸质材料上印制一个5cm2大小的商标, 而除此之外材料上还印有若干个非商标图形、文字等, 那么这块表现商标的5cm2大小的材料部分即是一个商标标识, 而不论整张材料上的其他部分的内容。如果在这张材料上的其他部分印制的是若干个相同的商标, 同样也不会影响认定这块表现商标的5cm2大小的材料部分即是一个商标标识。以此类推, 如果在这张材料上印制若干个5cm2大小的相同商标, 那么每个表现商标的5cm2大小的材料部分都是一个商标标识。

(二) 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 将标有一个完整商标图样的标识即认定为一件商标标识在法条“文义射程”之内, 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符合人们的通常理解习惯。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称解释) 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是对“一份标识”的修饰、限定, 依据一般人通常的理解习惯, 这个定语可以被理解为只要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 不论标含的完整商标图样是只有一个还是更多。因此, 笔者认为只要标有一个完整商标图样的, 就可以被认定为一件商标标识, 这一点认识符合法条所包含的可能意思之内, 没有人为扩大。

(三) 从目的解释的角度来看, 确定以一个完整的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核准的注册商标图样为标准来计算件数, 符合刑法明确性原则, 有利于司法适用的统一规范。解释之所以制定出台, 就是为了解决适用法律的问题。如果对解释的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理解为既可以将标有一个完整商标图样的标识认定为一件商标标识, 也可以将标有一个以上的完整商标图样的标识认定为一件商标标识, 也就是说一个商标标识可以包含多个商标, 那么在这一前提下如何确定商标标识的计数标准存在诸多困难。目前理论界对此存在三种主要观点, 有的提出应当以商品件数来计算 (商品计件论) , 有的提出以独立载体的个数来计算 (独立载体论) , 有的则认为应当以完整包装个数来计算 (完整包装论) , 但是各自都存在适用缺陷, 对于在案发时还没有实际使用到商品之上的情形, 无从依据商品件数计算商标标识;以独立载体的个数来计算商标标识, 什么是独立载体难以明确;以完整包装个数来计算商标标识, 将无法打击单独生产、销售内包装或者外包装者, 不当抑制刑法功能的发挥。因此, 上述三种观点非但不能有助司法适用的统一规范, 反而使得问题复杂化。

(四) 从打击犯罪的司法实践来看, 确定以一个完整的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核准的注册商标图样为标准来计算件数, 有利于司法实践操作, 确保同罪同罚。刑法规定的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之间存在吸收犯的关系, 但是由于分则的具体规定, 两者之间又具有独立性, 是分别独立的两个罪。据此, 对前者的侦查、起诉、审判, 并不以后者的追诉为前提条件。但是如果以商品件数为标准来计算商标标识, 势必导致对前者的司法认定依赖于对后者的查处, 甚至有时会导致同罪不同罚的尴尬情形出现。比如本案中附着有假冒振升铝材注册商标标识的塑料薄膜, 商品造假者从商标标识制售者处购买了这种塑料薄膜之后, 要根据假冒铝材的规格大小、形状裁剪塑料薄膜, 再采用电镀方法将塑料薄膜覆于假冒铝材之上。如果商品造假者A从商标标识制售者B处购买了这种塑料薄膜60000m2, 使用在小型铝材之上, 每单位铝材覆膜0.6m2, 共计假冒铝材100000单位, 那么以商品件数计算商标标识数, 则B销售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100000件, 构成情节特别严重;而商品造假者C同样从商标标识制售者B处购买了这种塑料薄膜60000m2, 使用在大型铝材之上, 每单位铝材覆膜1.2m2, 共计假冒铝材50000单位, 那么以商品件数计算商标标识数, 则B销售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50000件, 不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又如, 商品造假者D从商标标识制售者B处购买了这种塑料薄膜60000m2, 使用在特大型铝材之上, 每单位铝材覆膜6m2, 共计假冒铝材10000单位, 那么以商品件数计算商标标识数, 则B销售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10000件, 不构成犯罪。因此, 本案应当以一个完整的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核准的注册商标图样为标准来计算商标标识件数。

参考文献

[1]张咏臻, 王洪坤.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认定[J].时代金融, 2012 (12) :184-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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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肖乾利, 季里华.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罪的几个问题[J].法学杂志, 2007 (6) :50-53.

3.公司法司法解释一 篇三

一、商标司法的原则和特点

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权是商标法的重要而直接的核心目标,这不仅是由商标法的性质和功能所决定的,也是由商标法的全部制度设计所决定的。同时,商标司法又具有较强的可裁量性。商标权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使得其保护范围和程度具有很强的弹性。这些弹性空间恰是司法裁量权在各案中的体现。而如何进行案件的裁量,司法政策给予了原则指导。司法政策明确商标司法应有利于鼓励正当竞争、有利于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有利于遏制恶意抢注他人知名商业标识及“傍名牌”行为、有利于为知名品牌的创立和发展提供和谐宽松的法律环境,为培育知名品牌和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提供助力,推动我国从制造大国向品牌强国加快转变。

二、“互联网+”环境中的商标注册新问题

(一)“互联网+”环境中,网络服务商标的知名度能否延及到实体经济?

在商标注册阶段,如果在先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导致相关公众将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在后申请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与之前的在先注册商标联系在一起,并认为使用两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均来自该商标注册人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的,在先注册商标的商业信誉可以在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上延续。随着“互联网+”经济的不断发展,网络经济主体与实体经济主体均纷纷向彼此的领域扩展,试图发展成为线上线下双头并举的经济发展模式。那么,其原先在各自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能否进入到其他领域,又能否阻挡其他商标进入其所在领域,商标司法面临新的挑战。

1.“互联网+”环境中,网络中的知名商标能否阻挡在其所服务的商品上近似商标的注册

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是通过电商平台的发展使得实体经济的信息能够进行更广泛的传播从而更高效地促成交易。“美团”网站虽然2010年才正式成立,但在短时间内迅速成为人们熟知的团购网站,2015年与大众点评合并后,更是占据了网络团购交易的半壁江山。北京三快公司在35类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享有“美团”注册商标专用权,且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后有商标为中文“美团”加图形申请注册在第16类上的“纸;木浆纸;卫生纸”上。北京三快公司作为异议人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理由为其在团购网站服务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且纸、卫生纸等商品是其团购的商品,如果允许在前述商品上注册相近似的商标,必然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由于美团在团购服务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其团购的商品包括纸、卫生纸,因此,在先商标美团所在的“替他人采购”服务与“纸、卫生纸”等商品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但是,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品和服务之间的类似性判断主要应考虑两者之间是否具有较大的关联性,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或者服务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本案中,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纸、卫生纸等,其为日常生活用品。各引证商标核准注册的服务为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服务,该服务本身与具体的商品之间并不存在较大的关联性,但当该服务所针对的服务标的即为某具体商品,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关联,而这样的关联性能否足以导致服务与商品构成类似,法院认为不能一概而论,还需要结合案件具体事实进行分析,否则可能会导致服务与服务标的必然类似的结论,将产生服务商标保护范围扩展到与其相关的所有商品领域的后果。结合证据来看,各引证商标未在纸等商品上进行使用,且其提供的团购服务虽涉及到纸等商品但并非其主要服务内容或与其服务特点存在天然关联的商品,因此,各引证商标在“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的知名度并不能延及到其所推销的商品上,即诉争商标在纸等商品上的核准注册和使用并不会产生与各引证商标在“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的混淆误认。同时,在该案中法院亦明确指出,考虑到随着电子商务和经营模式多元化的发展,网络服务向线下实体经济发展亦存在可能,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为了预留网络经济发展的空间而压抑实体经济。

“互联网+”环境中,网络中的知名商标为了维护自己的商标价值,为了培育知名品牌和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开始进行商标布局的同时,亦开始通过商标异议、无效等法律手段禁止他人分享其商标的利益。这是企业的商标策略,属于司法能够保护的范围。但同时,在保护知名商标发展空间的同时,亦应兼顾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只有恶意抢注他人知名商业标识及“傍名牌”的行为才属于法律应予以规制的对象。在后申请商标不存在恶意,且在其商标注册之前已经投入使用的情况下,应该严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释有关商品、服务类似及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进行判断,不能通过宽泛解释商品与服务类似或者商标近似从而阻止他人在相关商品上注册相应商标,进而保障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共同发展。

2.“互联网+”环境中,网络中的知名商标能否逾越在先相近似商标在其他商品上获准注册

正如上文所述,网络经济的不断发展,网络企业为了发展线下实体业务亦或为了维护品牌的价值开始进行线下商标布局,即将自己在网络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纷纷向实体经济领域中的商品进行注册。例如,“爱奇艺”在视频服务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该公司将“爱奇艺”向25类围巾、婚纱等商品上提出商标注册,而在前述商品上已经有在先商标“爱琪艺”。根据商标近似的判断规则,从呼叫上来讲,“爱奇艺”与“爱琪艺”完全一致,构成近似商标。爱奇艺主张其在视频服务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能够在围巾、婚纱等商品上进行延伸注册。对此,法院认为爱奇艺在视频服务上的知名度不能够延及到围巾、婚纱等商品上,“爱奇艺”与“爱琪艺”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从而没有允许“爱奇艺”在前述商品上的注册。

商标延伸注册需要满足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在后申请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能够与之前的在先注册商标联系在一起,这样在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才能延及到在后申请商标,从而给予注册。网络中的知名商标要想延伸到在线下实体商品上注册,不仅需要考虑商标的知名度,还要考虑其已经获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与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之间是否能够构成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从而使得消费者能够识别出两商标源自同一提供者或存在特定联系。在网络中,知名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与申请的线下商品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下,一般不能进行延伸注册。同时,在延伸注册时亦应考虑是否存在在前商标权利。我国商标制度是建立在注册制基础上,对于已经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应该依法受到保护,无法定事由不能被逾越。

(二)OTO模式下,APP名称与商标注册

OTO模式是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通过线上发布信息传递需求和价值,线下交易,实现实体和虚拟打通。这种模式目前主要通过APP实现,方便快捷。问题是,一款APP名称既需要简洁明了地表明其功能用途,让消费者能够“见名知意”;又需要满足商标注册的条件,通过获取商标专用权来获得保护,这对于经营者来说绝非易事,而对于商标司法来讲也是新的挑战。

APP名称能否获准商标注册关键是其能否在传达该APP软件功能、用途、特点等信息的同时,又具有一定的显著性,从而满足商标注册的要求。在AA拼车案中,将手机应用中的拼车软件取名为“AA拼车”非常简洁地表明了该款APP的用途为拼车,费用结算方式为平均分担。可是,这样的名称能否获得商标注册呢?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包括“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等”。商标显著性的最低要求是能够区分商品的来源。而将“AA拼车”作为拼车APP的名称申请商标注册时,相关公众看到该商标时,容易将其理解为是该款软件功能的描述,即提供拼车服务,而非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因此,这样的名称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具有显著特征,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但是,同为打车软件,“嘀嘀”却获准注册,虽然从“嘀嘀”这一象声词能够产生“汽车”的联想,但这种联想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的直接描述的范畴。将这种具有一定联想功能的词汇注册为商标,能够让消费者在识别该标识时区分不同的提供者,同时,又能通过一定的联想获知该款APP软件的主要功能和作用。

4.公司法司法解释一 篇四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全文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全文主要讲述了什么内容?对劳动者有哪些影响?或许很多劳动者对此都不是很了解,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带来有关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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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八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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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第十二条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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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对提出起诉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出起诉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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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的出台,标志着政府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在进一步加大。通过律伴小编的整理编辑,希望各位劳动者在了解这些权益之后能够充分使用这些权益。

文章来源:律伴网 http://www.lvban365.net/

5.国家司法考试真题(试卷一) 篇五

A.中国法

B.英国法

C.甲国法

D.乙国法

37.经常居住于英国的法国籍夫妇甲和乙,想来华共同收养某儿童。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乙必须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

B.甲、乙应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

C.收养的条件应重叠适用中国法和法国法

D.若发生收养效力纠纷,应适用中国法

38.甲国公民大卫被乙国某公司雇佣,该公司主营业地在丙国,大卫工作内容为巡回于东亚地区进行产品售后服务,后双方因劳动合同纠纷诉诸中国某法院。关于该纠纷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法

B.甲国法

C.乙国法

D.丙国法

39.中国与甲国均为《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的缔约国,现甲国法院因审理一民商事案件,需向中国请求调取证据。根据该公约及我国相关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国法院可将请求书交中国司法部,请求代为取证

B.中国不能以该请求书不属于司法机关职权范围为由拒绝执行

C.甲国驻中国领事代表可在其执行职务范围内,向中国公民取证,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

D.甲国当事人可直接在中国向有关证人获取证人证言

40.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商谈进口特种钢材,乙公司提供了买卖该种钢材的格式合同,两国均为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根据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两国均为公约缔约国,双方不能在合同中再选择适用其他法律

B.格式合同为该领域的习惯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C.双方可对格式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D.如双方在合同中选择了贸易术语,则不再适用公约

41.中国甲公司向加拿大乙公司出口一批农产品,CFR价格条件。货装船后,乙公司因始终未收到甲公司的通知,未办理保险。部分货物在途中因海上风暴毁损。根据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在装船后未给乙公司以充分的通知,造成乙公司漏保,因此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

B.该批农产品的风险在装港船舷转移给乙公司

C.乙公司有办理保险的义务,因此损失应由乙公司承担

D.海上风暴属不可抗力,乙公司只能自行承担损失

42.甲乙丙三国企业均向中国出口某化工产品,中国生产同类化工产品的企业认为进口的这一化工产品价格过低,向商务部提出了反倾销调查申请。根据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反倾销税税额不应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B.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甲乙丙三国企业

C.商务部可要求甲乙丙三国企业作出价格承诺,否则不能进口

D.倾销进口产品来自两个以上国家,即可就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

43.甲国人柯里在甲国出版的小说流传到乙国后出现了利用其作品的情形,柯里认为侵犯了其版权,并诉诸乙国法院。尽管甲乙两国均为《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但依甲国法,此种利用作品不构成侵权,另外,甲国法要求作品要履行一定的手续才能获得保护。根据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柯里须履行甲国法要求的手续才能在乙国得到版权保护

B.乙国法院可不受理该案,因作品来源国的法律不认为该行为是侵权

C.如该小说在甲国因宗教原因被封杀,乙国仍可予以保护

D.依国民待遇原则,乙国只能给予该作品与甲国相同水平的版权保护

44.甲国人李某长期居住在乙国,并在乙国经营一家公司,在甲国则只有房屋出租。在确定纳税居民的身份上,甲国以国籍为标准,乙国以住所和居留时间为标准。根据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只能对李某在甲国的房租收入行使征税权,而不能对其在乙国的收入行使征税权

B.甲乙两国可通过双边税收协定协调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C.如甲国和乙国对李某在乙国的收入同时征税,属于国际重叠征税

D.甲国对李某在乙国经营公司的收入行使的是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45.司法公正体现在司法活动各个方面和对司法人员的要求上。下列哪一做法体现的不是司法公正的内涵?

A.甲法院对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通过微博直播庭审过程

B.乙法院将本院公开审理后作出的判决书在网上公布

C.丙检察院为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提供便利

D.丁检察院为暴力犯罪的被害人提供医疗和物质救助

46.关于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如何理解司法效率,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司法效率包括司法的时间效率、资源利用效率和司法活动的成本效率

B.在遵守审理期限义务上,对法官职业道德上的要求更加严格,应力求在审限内尽快完成职责

C.法官采取程序性措施时,应严格依法并考虑效率方面的代价

D.法官应恪守中立,不主动督促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完成诉讼活动

47.关于检察官职业道德和纪律,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甲检察官出于个人对某类案件研究的需要,私下要求邻县检察官为其提供正在办理的某案情况

B.乙检察官与其承办案件的被害人系来往密切的邻居,因此提出回避申请

C.丙检察官发现所办案件存在应当排除的证据而未排除,仍将其作为起诉意见的依据

D.丁检察官为提高效率,在家里会见本人所承办案件的被告方律师

48.某律师事务所一审代理了原告张某的案件。一年后,该案再审。该所的下列哪一做法与律师执业规范相冲突?

A.在代理原告案件时,拒绝与该案被告李某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B.在拒绝与被告李某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时,承诺可在其他案件中为其代理

C.得知该案再审后,主动与原告张某联系

D.张某表示再审不委托该所,该所遂与被告李某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49.关于法律职业人员职业道德,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法官职业道德更强调法官独立性、中立地位

B.检察官职业道德是检察官职业义务、职业责任及职业行为上道德准则的体现

C.律师职业道德只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不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行为

D.公证员职业道德应得到重视,原因在于公证证明活动最大的特点是公信力

50.某法律援助机构实施法律援助的下列做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A.经审查后指派律师担任甲的代理人,并根据甲的经济情况免除其80%的律师服务费

B.指派律师担任乙的辩护人以后,乙自行另外委托辩护人,故决定终止对乙的法律援助

C.为未成年人丙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但无律师执业证的本机构工作人员担任辩护人

D.经审查后认为丁的经济状况较好,不符合法律援助的经济条件,故拒绝向其提供法律咨询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51―85题,每题2分,共70分。

51.《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关于该条文,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规定的是责任自负原则的例外情形

B.是关于法律解释方法位阶的规定

C.规定的是确定性规则

D.是体现司法公正原则的规定

52.新郎经过紧张筹备准备迎娶新娘。婚礼当天迎亲车队到达时,新娘却已飞往国外,由其家人转告将另嫁他人,离婚手续随后办理。此事对新郎造成严重伤害。法院认为,新娘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侮辱了新郎人格尊严,判决新娘赔偿新郎财产损失和精神抚慰金。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可以成立?

A.由于缺乏可供适用的法律规则,法官可依民法基本原则裁判案件

B.本案法官运用了演绎推理

C.确认案件事实是法官进行推理的前提条件

6.2012年司法考试卷一复习方法 篇六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知识点分布来看,考查的内容相对集中,主要围绕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内涵、作用、理论渊源、地位进行。从题型来看,主要以单项选择题和论述题为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只看教材就可以了。

法理、宪法为法律基础理论学科,要注重理论知识的把握,注意教材与法条的结合,重点应放在教材上,而且要系统地掌握,重在理解与应用,不用过分的去记一些数字,数字太多,也记不起。

对法理学的复习从整体上讲,考生复习时应把握以下几点:

其一,本部分的考查都是常规性题目,知识点没有很偏的现象,重要的知识点重复考查率高,因此复习时要注意重点明确。

其二,大纲中明确列项的概念和知识点务必掌握,做到“眼熟能详”,特别是相似的概念要注意区分,不要混淆。

其三,对当年大纲新调整的内容要予以特别关注,这些新增的知识点考查概率往往会很高。

其四,以考点为中心,揭示考点、分解考点、训练考点,加强考点的整体归纳、深度比较和综合串联,突破难点疑点,进行法理学考点的系统强化与提高。

最后,认真研习历年真题。

对宪法学的复习从整体上讲,考生复习时应把握以下几点:

其一,复习宪法一定要以法条为中心进行,这是应对考试的关键。可以说,《宪法》文本的每一章节,甚至其体系结构,都是司法考试命题的考点。除此之外,如上所述,一系列宪法类的单行法也是命题人考查的重点。对于这些法条,除了硬性熟练记忆,似乎并无更好的应对办法。考生一定要把精确记忆法条作为复习宪法的关键,在学习法条的过程中,应清楚区分、联系记忆,要注意法条之间的对比,并通过制作表格等方式来加深记忆。同时,要将《宪法》与单行法及其他部门法结合起来学习,提高应对综合性题目的能力。综合性命题在2010年、2009年、2008年题目上都有所体现。

其二,了解宪法理论,提高应对复杂宪法考题的能力。对基础理论考查的加强已经成为近几年司法 考试命题的趋势。宪法命题人越来越倾向于将宪法法条与宪政理论结合起来命题,甚至是针对宪法学理论单独命题。例如2009年第19题,将选举法的法条与选举的基本原则、历次选举法的修改、选举制度的发展方向结合起来,形成了一道非常经典的综合性考题。2006年第9题涉及制宪主体与制宪机关的区分,单凭学习法条是无法理解这一宪法学原理的。对宪法的复习,要侧重于法条,但是不能拘泥于法条,了解宪法理论也是非常有必要的。此外,历史上重要的外国宪法文本及中国宪政发展史也是宪法学理论的考点之一,考生务必掌握。

其三,宪法学考试的考点重复率较高,考生一定要认真研读历年真题,把握命题规律,司法考试网校:http://edu.21cn.com/kcnet770/

文章转自:http://net.thea.cn/xsf/

吃透重点难点,多记忆、多总结、多归纳。

最后,以考点为中心,揭示考点、分解考点、训练考点,加强考点的整体归纳、深度比较和综合串联,突破难点疑点,进行宪法考点的系统强化与提高。

法制史、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出题都比较直观,一般只要记住知识点就会答题,这几个学科内容比较多,但分值相对较少,没有必要全部掌握,可以通过历届真题提炼重点内容,再利用发散思维联系相关准重点内容,记住就可以了。

考生对经济法的复习应注意把握以下这些复习方法。首先,以法条为主,以教材和习题为辅就是复习的基本方向,要“点到即止”。其次,历年考点集中,所以集中复习高效率地拿到分值是完全有可能的,“重者恒重”是复习它的法宝。要做到要把握经济法的重点,这就需要听司考老师的课。

要强调的是三国法,内容也较多,知识点比较分散,只看教材是很难全面掌握的,最好是边听课边看教材,这样才能牢固记忆。

对国际法的复习,为了以相对较少的投入换取较高的得分率,考生在复习本部分时要抓住国际公法自身的特点,不要盲目背诵大量的国际法公约和法条,不要泛泛掌握每个零散的知识点,一定要在头脑中建立起国际法的学科体系,紧紧围绕基本内容和重点内容,对基本内容加强记忆,对重点内容加强理解。

国际私法部分考查的重点非常突出,考点重复率高,可预见性强,这在整个司法考试的部门法中是比较罕见的。因此历年司法考试的真题对重点的反映比较充分,有较大的参考价值。鉴于国际私法考试的以上特点,考生在复习时对国际私法的理论部分,着重于理解,吃透冲突规范的基本概念、类型、结构以及适用冲突规范的有关制度,如识别、先决问题、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等。对国际私法的涉外法律适用,则着重于记忆,只要掌握了我国相应的法律规定,题目即可迎刃而解。

从这几年的司法考试试题来看,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集中在国际贸易法部分。考生在复习国际经济法时应当有的放矢地复习。国际贸易法部分的考题大多相当灵活,仅仅看法条是不够的,必须要认真学习有关的理论,听老师对该部分的讲解。《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2000年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该部分的重点所在,幸而该部分重点突出,历年出题的考查次数极高。所以反复演练历年考过的案例很有帮助,可以说是考生复习的捷径之

一。我国《合同法》和《海商法》都是与国际接轨的,同国际公约的规定很类似,因此只要国内法掌握得好,在分析案例或是做其他题目时尽可以套用,不必去背大量的公约。对政府对外贸易管制部分和世界贸易组织制度两部分,考生可以将二者结合起来复习。因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制度的要求修改并制定了相应的国内法,因此,考生应重点针对我国近两年修订或者新颁布的涉外法律制度进行复习。要适当关注我国政府的对外贸易摩擦,其法律性质及我国采取的对应措施往往是当年考查的重点。

7.公司法司法解释一 篇七

一、LLSV的研究

LLSV认为, 普通法国家对投资者和信贷者的保护力度最大, 并且随着这种力度的增大将伴随着股权结构的分散和更加繁荣发展的资本市场。首先, LLSV通过对49个国家的研究认为, 保护力度好的国家公众持股的公司的会更多, 而在保护力度小的国家私人持股或国家持股的公司的比例较大。其次, LLSV认为, 公司在保护力度大的普通法国家相比较在其他大陆法国家会创造更大的公司价值和股票收益。再次, LLSV通过反自我交易指数的研究认为, 即使是存在控制权的控股股东的公司相比较在大陆法国家而言, 在普通法国家有更好的公司绩效表现。

LLSV认为, 在公司法保护投资者机制中一个很重要的制度是反内部交易制度。公司法通过中小股东的多数投票机制和公平性测验 (4) 来解决内部交易问题。首先, 通过少数股东的多数投票制度可以保障交易在增加公司价值的前提下进行;公平性测验保障了少数股东受到自我交易的损害后的求偿权。

综上, LLSV认为, 由于普通法国家比较有效地保护投资者, 从而投资者愿意投资, 进而促进了公司股权结构的分散化和资本市场的发展。

二、Mark·J·Roe的研究

Mark·J·Roe教授认为, 虽然公司法通过保护投资者能够解决自我交易问题, 但是不能解决管理混乱问题。他认为, 管理代理成本包含两方面, 一方面是由于自我交易和过度投资等造成的成本, 另一方面是由于管理混乱、经营决策错误等导致的成本, 而公司法只能解决前者。Mark·J·Roe在此引入3个因素: (1) Bcs, 即股东从公司获得的私人收益; (2) Ccs, 即股东对代理人的监督成本; (3) Am (5) , 即代理成本。Mark·J·Roe认为, 当Bcs-Ccs>-P·Am (P是股东的持股率) , 即股东持有股权的净收益大于负的比例的代理成本时, 股东就会继续持有股权, 公司股权集中就会持续。当Am很高的时候, 股权分散就不会出现, 只有当Am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时, 股东的净收益才决定其股权结构。并且, 公司法在降低代理成本方面是次要的。

同时, Mark·J·Roe教授认为公司法商业判断原则也不能解决这一问题。业务判断原则 (business judgment rule) 的含义是, 即使公司经理人员存在经营过失, 只要不存在欺诈和利益冲突, 他们就可以免予承担责任。简单地说, 业务判断原则意味着法院拒绝评价经理人员做出的商业判断。法官的商业经验十分欠缺, 也不了解具体行业的实际情况, 难以完成具体的评价任务。如果司法审查过于严厉, 管理人员就会过于谨慎和保守, 不利于企业的成长。管理企业将变成一项风险很高的工作, 无法吸引优秀的人才。

Mark·J·Roe教授同时引入大宗机构持有者 (block holder) 观念, 认为大宗机构持有者给企业带来两方面相反的作用。一方面, 大宗机构持有者监督代理人, 并且向资本所有者传递企业内部的信息流, 在交易是有效的情况下与股东进行交易;另一方面, 大宗机构持有者会利用自身优势掏空 (1) 企业的财产。

因而, 在公司法的完善的过程中存在两种相互抵消的作用。一方面, 如果公司法是欠缺 (2) 的, 那么, 资本所有者就不愿投资持股, 公司股权集中就会持续存在;如果公司法是完善的并且能比较好地保护投资者, 那么, 投资者就会对公司的控股者设置进入障碍, 但同时会允许大宗机构持有者进入。另一方面, 对于私人公司来说, 如果公司法改善, 那么, 大宗机构持有者就会进入, 以为大宗机构持有者能给企业带来资金, 增加企业的价值, 公司股权就会从股权集中即私人控股模式转向存在大股东的结构模式;对于公众公司来说, 如果公司法改善, 就会给代理人带来法律的威慑作用, 从而减少其懒惰、过度投资等行为, 降低代理成本, 但同时大宗机构持有者也会进入公司, 因而这种方式相对于其他方式是成本较低的, 那么公司股权结构就会从公众持股模式转向存在大股东的模式。

所以, 由于上述两方面的相反作用, 公司法在股权结构方面的作用是次要的。 (3) Mark·J·Roe教授认为, 改善公司法是必要的, 但是并不能说明其对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性作用。并且Mark·J·Roe教授分析了德国等大陆法国家, 以及亚非等转轨国家的公司股权结构, 认为公司股权分散运动存在三个前提条件:一是经济前提, 经济和科学的发展创造了对公众公司的需要;二是政治前提, 政府的干预给股东, 经理和雇员划定了边界, 能促使公司的扩张, 并且能够促使经理人忠于股东价值最大化;三是社会前提, 社会信用和私人组织的发展, 更加能够支持大公司的发展和公司股权结构的分散。

综上, Mark·J·Roe教授由于各个国家的代理成本, 资本市场等的发展程度的不同, 股权结构在不同国家的表现也不同, 这与公司法的关联度是较小的。

三、上述两种观点的反思

理论的发展是现实世界发展的一种指导和反映, 但是没有一种理论是完美的, 特别是经济学理论。本人认为LLSV的理论研究, 虽然有很多支持和反对的观点, 更多的提供给我们的是一种研究方法和研究视野, 而不仅仅是一个研究结论。

通过研究可以发现, 美国的公司结构与其他国家的公司结构不同, 美国的公司结构更多体现出分散化和中小股东、经理层的模式。而美国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独特模式是很多因素交叉的结果, 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发达的竞争性的经理人市场。美国的经理人市场和猎头公司的发展程度远远高于其他国家, 从而为股权的分散化提供了前提, 股东把企业的经营权转交给经理人, 经理人使股东的价值最大化。一个完善的竞争性市场给经理人提供了较大的激励 (4) , 因为如果经理人管理失职就会很容易被市场上其他的经理人所取代, 从而面临失业问题。所以, 一个发达的竞争性的经理人市场能够激励和约束经理层努力地工作, 提高其工作效率, 增加企业的价值。

二是发达的资本金融市场。首先, 一个完善的健全的金融市场能够给企业提供好的进入和退出机制, 并且资本周转的速度也更快, 体现在公司市场上是公司的寿命更替较快, 新的朝阳产业公司替代旧的夕阳产业公司的速度较快。从而, 由于公司寿命的短暂, 资本所有者就不会大规模地对企业持股, 公司股权往往比较分散。其次, 资本市场的发展产生了对公司法的完善的需要, 引导公司法更好地保护投资者, 降低企业契约不完备的补偿成本。再次, 金融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公司法的执行环境, 使得公司法在商业判例和原则、少数股东的多数投票机制等更好地发挥作用。

三是市场经济基础。发达的市场机制能够减少政府等非市场力量的干预, 从而赋予个人和企业以更大的自主权, 通过优胜劣汰等机制, 促进市场创新, 激发市场发展和公司制度改革的活力。

四、小结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以及股权结构分散逐渐成为当今各国公司发展的趋势。公司法为公司契约提供了事前激励和事后解决方案。然而, 公司的契约结构还依赖于资本市场和要素市场的发展程度。

同时应该看到, 我国公司法在经营者激励机制和中小投资者保护领域还存在较大的局限。笔者认为, 我国公司法在借鉴英美国家的成功经验的同时, 一方面要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贯彻契约精神, 另一方面我国公司法的机制设计应当注重与资本市场和组织机构的协调性, 以提高公司法的效力和效率。

参考文献

[1]Mark J.Roe.Corporate law’s limits[J].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volXXXIJune, (2002)

[2]雷兴虎, 蔡科云.论我国公司法的时代局限与机制突破[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03, (6) :105-112.

8.正确理解司法 落实公正司法 篇八

司法是档案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又是实现依法治档的要求,既是依法治档和档案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档案依法行政的新课题。要真正走向档案法治,实现依法行政,落实公正司法,就要正确理解司法。

正确理解司法,首先要认识到司法不仅是司法机关的职责,也是行政机关的职责,两者的差异在于管辖范围、程序繁简和法律效力的不同。

正确理解司法,重点是正确理解档案行政司法。所谓档案行政司法,即档案行政机关按照准司法程序受理和裁决档案法律规定的特定档案行政争议或者档案民事纠纷的活动。档案行政司法的主要方式有:檔案行政调解、档案行政裁决、档案行政仲裁、档案行政复议、档案行政听证等。

正确理解司法,还需要正确理解档案行政执法司法化。就是将档案行政执法的程序按照司法的程序加以规范,以及通过档案行政司法解决档案执法纠纷。其方式包括档案执法案件调查材料的司法化、档案行政执法程序的司法化、档案行政执法机关内部运行司法化、档案行政执法听证司法化等。

正确理解司法,需要清楚地认识到档案行政执法司法化就是将司法程序导入档案行政领域,规范档案行政,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家和社会组织、个人的档案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限制档案行政权的越权或滥用,从而保障公平公正。

正确理解司法,需要清醒地认识档案行政司法管辖范围的局限,超出其管辖范围,就需要移交其他司法机关处置。以往那些认为《档案法》是“软法”的观点,其实是对司法的误读或不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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