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保与与社会医疗保险有什么区别

2024-10-06

大病医保与与社会医疗保险有什么区别

1.大病医保与与社会医疗保险有什么区别 篇一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所承保的保险标的都是人身保险,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补充保险,二者具有不少联系。

1、不管是社会保险,也不管是商业人身保险,都是被保险人遇到风险后能够获得一定的补偿,因而都是为保险群体服务的,都力图保障被保险人免受风险连累。

2、社会保险和商业人身保险,都是要求投保人事先缴纳保险费,作为被保险人享受保险待遇的先决条件。众所周知:商业人身保险实行“以收定支”,而社会保险实行“以支定收”的“支付确定”型养老保险,也要求被保险人获益前先缴纳保费。

3、建立一笔保险基金并拿到市场上运营投放,构成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第三个联系,而且商业保险的这项活动十分鲜明。实行“个人账户”制的养老保险,此项措施也同样鲜明。即使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保险,也要建立基本金并投放运营,尽管投放受到严格限制。

4、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既然同属于抵御风险的活动,所以二者预测风险的方法和技术,要求工作人员具备的知识和技能结构,乃至专业术语也很近似。

5、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的活动和功能相辅相成,社会保险抵御风险的功能是基本的,商业人身保险起到辅助的、补充的作用。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主要区别: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尽管有不少共同之处,但毕竟区别也很大——

1、行为主体不同。社会保险属于政府行为,保险人是国家权威机构。政府不仅是社会保险的倡导者、组织者、执行者,也是它的坚强后盾,即一旦社会保险入不敷出,出现严重赤字,政府一定想方设法预以弥补,以保障受保人的权益,维持社会安定。商业人身保险纯粹是企业行为,保险人是保险公司,它讲究“多进少出高盈利”,与投保人保持商品买卖关系,无半点政治色彩可言。

2、追求目标不同。社会保险以国家的社会政策为出发点和归宿,把保障全社会安定,实现长治久安作为追求的目标。商业人身保险追求的则是利润最大化,时时处处以赚取最大利润作为自己的经营目标。

3、实施手段不同。社会保险依法执行,带有强制性,强制一切用人单位及其员工按时如数交纳社会保险费,否则,轻的罚以滞纳金,重的绳之以法,毫不含糊。商业人身保险则不同,它纯属商业活动,严格实行买卖自由、等价交换的原则,自愿投保,其范围相当广泛,只要是符合保险公司的承保条件、具体保险费负担能力的人员,都可以参加,无半点强制色彩。

4、可靠性不同。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最可靠,年保证及时足额发放,因为它是政府行为;商业人身保险则不能这么做。当然在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的保险公司,不允许倒闭”,所以我国不可能出现人寿保险的保险公司倒闭的情况。

5、交换原则不同。社会保险实行的则是互助互济原则,强调劳动者之间的互相帮助,即富裕地区帮助不富裕地区,高收入者帮助低收入者,在业者帮助失业者等等。而商业人身保险实行不投不保、少投少保、多投多保的商品等价。

6、保险费的计算和来源的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险费的计算和来源,在我国从1996年以后,社会保险的保险费即采取储蓄方式,实施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制度,由国家、企业、个人三者负担,专户存储,统一管理,但仍带有一定的随意性、不稳定性的特点。而商业保险的保险费率,是以数理统计为依据,根据预定死亡率、预定利率、预订营业费用计算得来的,由投保人负担,具有科学、合理、可靠的特点。

7、保障程度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障程度通常根据社会经济生活水平、国家福利政策、被保险人的贡献、工龄、地位,由国家单方面决定的,而且只是满足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保障程度一般在社会贫困线和在职职工工资收入之间。而商业保险的保障程度则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需求和购买价格而定。

8、权利和义务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有关劳动立法中所规定的劳动者应享受尽到了为社会贡献劳动和交纳社会保险费这两项义务,就可以享受到相应的均等的或相对平均的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劳动者贡献的劳动量和所交保险费数额虽然困难有很大差异,但享受到的权利是相同的或相对平价的。而商业保险则主要依据的是《保险法》、《企业法》和《合同法》,贯彻的是合同原则。其实商业保险公司的年金式养老保险都是带有抵御通货膨胀作用的,也可以按月领取,它比社保还有些优势,就是全额返还的优势,一旦被保险人没有领取全部资金,那么没有领取的资金可以直接给付给身故受益人,而社保却没有这个优势,不管领取多久,哪怕只有一个月,您缴纳的大部分资金都归社会统筹了。

|评论

强化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中的补充作用

2010-03-15 17:37来源:中国保险报 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改善民生是经济发展的根本目的,只有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经济发展才有持久的动力,社会才有牢固的基础,国家才能长治久安。社会保障作为改善民生的一个关键环节,需要我们不断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不断提高社会保障的程度,使社会保障主体和方式更加多元化,加快构建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安全网。而发挥商业保险的社会管理作用,将其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则是推动社会保障体系良性发展的有效途径。

我国特殊的人口状况决定了社会保障体制的发展和完善要比其他国家面临更多的困难。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快速发展时期,已有老龄人口1.69亿,占总人口数的12%,在一些大中城市,老龄化比例甚至更高。而且,我国的老龄化进程是跟城市化进程基本同步的,呈现出农村老龄化比城市老龄化速度更快的趋势。数额巨大的老龄人口数、不合理的人口结构,给我国本不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造成更大的压力。除了人口方面,我国社会保障还面临着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现状,相对于城市而言,农村的社会保障基础还很薄弱,农民的社会保障程度非常低,如何使农民尤其是留在农村的老年人得到切实充分的保障更是亟待政府解决的问题。

去年,我国在社会保障问题上作出了几个大动作。9月,我国宣布启动普惠式农民养老

保险试点。在短短的几个月的时间里,养老保险试点就使得全国10%的地区1300多万名农村60岁以上的居民开始享受最基本的养老保障。这项举措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这是中国首次明确国家财政在解决农村养老问题上的责任。新农保规定,将支付结构分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其中基础养老金由国家财政全部保证支付。年底,中国城镇职工养老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发布,这种全国统筹协调的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流动劳动力的后顾之忧,这表明政府非常重视农民工退保,想为他们解决这个问题。尽管以上这些措施是否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还有待时间的检验,但是我们看到了政府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信心和决心。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扎实进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将试点范围扩大到23%的县。要积极推进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并加快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将全国130万名“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增加社会保障投入,多渠道增加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加强监管,实现保值增值的目标。

在深化对社会保障问题认识的基础上,我们还需要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补充作用。商业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我国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保险能够提高社会保障的程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结构,还能够使社会保障形式多元化,我国现在经济发展的阶段和政府的财力决定了我们国家在社会保障方面只能提供最基本的、低水平的保障。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方面应该由政府、企业、个人三方面来支持。对于企业和个人养老保障、医疗保障这一块,商业保险就可以发挥很好的作用。这样,基本需求层次的保障可以由社会保险覆盖,而有条件的人超过社会保险保障程度的需求则可以通过商业保险来实现。例如,我国商业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的账户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就是一支重要的力量。如果没有商业保险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方面发挥作用,我国就不可能建立起政府、企业、个人三个支柱相结合的多层次、多方位的社会保障体系。

商业保险企业在市场化运营中,还积累了大量的经营管理和风险处理经验,我国的社保基金可以让商业保险企业参与运用,通过对商业保险企业经验的有效利用,实现社保基金的稳健高效运用。商业保险企业还可以为社会保障体系提供优质的中间业务服务,比如管理结算、支付的服务,这些服务能够在社会保障的链条上起到很好的润滑作用。将社会保险的形式和商业保险的运作结合起来,就为优化配置我国的社会保障资源,提高保险的社会管理效能,提供了一条良好的发展道路。

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要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关于“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和手段,不断改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快保险业发展,积极引入保险机制参与社会管理,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推进公共服务创新”的要求,努力在保险产品的设计、服务手段的提升、保险网络的安排以及扩大保险覆盖层面等方面下工夫,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对保险保障的需求,争取在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保障体系,进而

改善民生的过程中发挥出积极的作用。

综上所述,我们要在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在2020年建成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蓝图下,在推动社会主义民生建设的根本目标下,积极应对未来3至10年的战略机遇期,加快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并切实发挥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补充作用,实现社会保障在某些地区从无到有、保障范围从小到大、保障程度从低到高的渐进式发展过程。

上一篇:无影灯下天使情手术室护士演讲稿下一篇: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成立揭牌仪式上的致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