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协议doc

2024-09-02

赡养协议doc(12篇)

1.赡养协议doc 篇一

赡 养 协 议

被赡养人:×××,男,67岁,汉,农民,住××县××镇××行政村××村032号。

赡养人:×××,男,42岁,汉,农民,住址同上

×××,男,40岁,汉,农民,住址同上

×××,女,38岁,汉,农民,住址同上

×××老人三子女×××、×××、×××拒绝赡养老人,在××法律援助志愿者的帮助下,现经过充分友好协商,(子女姓名)×××、×××、×××在公平合理合法的前提下,一致达成如下赡养父母之协议.一、×××、×××、×××每人每年需无条件给予父母赡养费2000元.此款项可通过汇款、现金两种形式给到父母指定帐号或父母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如劳务、礼物)相抵.(此费用根据通货膨胀率调整,通货膨胀5%即按比例调整到相应水平)。

二、过年、节、生日、平时给予父母任何钱财不计算在赡养费中.三、父母可以选择任一儿子(女儿)同住,被选择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四、和父母同住者负担父母口粮,平时衣食住行.不再单独出赡养费.五、父母生病花钱先由父母或同住者垫付,每年赡养人平摊此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六、父母和同住者其他经济联系,由父母和同住者自行协商,其他赡养人不得干涉.七、赡养人不得言语和肢体冷落,辱骂,虐待父母,若经过确认发生此行为,父母不得与此赡养人居住,此赡养人每年多出1000元赡养费.八、其他花钱大项若需摊派(如旅游等)需经过协商,达成方案后方能成行.九、父母财产分配由父母自行决定,任何人不得干涉.十、父母做生意或做其他由其自行决定,自行承担风险.赡养人有帮助,监督,劝导,引导之义务.十一、父母百年大事由其同住赡养人负责操办,费用均摊.礼金现金均分,其余归操办人所有.以上条约由三位赡养人共同拟订,需共同遵守,若有违犯,父母及其他赡养人可以此为法律依据,要求其履行.赡养人签字:

被赡养人签字:

年月日

2.一份赡养协议 篇二

生活中有很多不确定的事情,于是我们通过各种各样的协议来给“不确定”加上一个保险锁,可有时候这把保险锁并不保险,特别是在面对家人的时候。你尝试过和家人签订协议吗?这是来自某论坛上一个遭受热议的帖子。原帖如下:

与父母姐弟签订赡养协议并严格遵守。是没有亲情吗?《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七条赡养入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入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根据该法律,十年前,父母(时年过50)、姐姐、弟弟和未过门的弟媳(准备结婚)、老婆和我,在社队长和家里长辈的见证下自愿签订了赡养协议。协议规定由与父母同住的弟弟一家,履行赡养义务。然而现在,弟弟向我借钱,希望搬出去另建房。矛盾之下,上网开帖问民意。协议主要内容:

1由我出资2.5万元钱给家里建房,由父母负责找建筑队修建,超出部分由父母承担(实际花了2.6万元)。

2房屋所有权归父母,但是弟弟弟媳具有永久居住权。

3父母年老或重病时,弟弟应与父母共同居住,并负担主要照顾之责,除非弟弟丧失劳动能力,否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4姐姐輔助照顾父母。

5父母将来不和我常住(一年超过半个月时间,住在一起或住在我提供的房子里)。

6除非弟弟已没办法照顾父母了,我不需要负担照顾父母的责任。

7即日起,我每年按照家乡所在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两倍付给赡养费,按季度给付。

8父母如果有慢性病或重病住院,医药费由我负担60%,姐姐和弟弟各负担20%。

9父母去世,丧葬费由我负担60%,姐姐和弟弟各负担20%。

10父母去世后,房子及家里其他财产归弟弟继承。楼主除声明协议为家人自愿签订外。另补充了几点家庭生活的背景。

1我是上世纪90年代的大学生,姐弟没读过大学,但并非是经济原因而让他们放弃求学。父母对我们姐弟三人的花销都是差不多的。

2十年前建房的时候,我出的2.5万元是我存款的大部分。这本是我和新婚妻子的购房预备金,为此我一直很内疚。

3十年来我完全按照协议给付赡养费,每次回老家也都准备了丰厚的礼物。

4这十年,父母身体还算健康,不需要人照顾。

5弟弟在外打工,弟媳生了两个孩子,怀孕生子哺乳期间都和父母一起住,由父母照顾母子三人。其余时候弟媳出去打工,两个孩子完全由我父母照顾,孩子的生活费需要父母补贴。

6不把父母接到身边住是我妻子关注的这个协议的核心内容,这个核心内容必须遵守,不能商量。赡养费问题还是可商量的,但是只要超出协议,决定权在她。

3.赡养老人协议[范文] 篇三

为了弘扬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结合各村实际情况,村经两委和老龄委研究,特签定子女赡养老人协议书如下:

一、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成员,特别是子女应当履行对老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的义务,照顾老人的特别需要。

二、赡养人应当妥

善安排老人的住房,对患病的老年人应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三、赡养人不得强求老年人承担体力过重的劳动;不得岐视、侮辱和虐待老年人。

四、赡养人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和再婚后的生活;不得阻拦老年人参加正当的社会活动;不得限制老年人的人身自由。

五、赡养人对老年人必须尊敬、孝顺、保证老年人精神愉快,主持老年人的生日及过年、过节的问候和特殊照顾。

六、老年人的生活方式由老年人自己选定,可以同子女生活在一起,也可以单独生活,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老人待遇从优、生活资料由子女保障。供应标准由村支部、村委和老龄委研究决定,如每人每年白面_______斤,小米(大米)______斤,豆类杂粮_____斤,油__斤,必须保证质量或生活费用________元/年;必须保证老年人用电、用水和用煤的方便。

七、具体说明略

以上各条经村两委批准,由老龄委监督实施。对不执行上述协议规定者,按〈〈老年法〉〉予以处理。

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赡养人:

党支部

村村委会

老龄委

长子:

次子:

女儿:

年月日签订

4.赡养协议书 篇四

被赡养人姓名:父亲: 身份证号:

母亲: 身份证号:

赡养人姓名: 身份证号:

为维护被赡养人合法权益,切实保障被赡养人的晚年生活,赡养人和被赡养人签订如下赡养协议。

赡养人:长子:是□ 否□ 承担赡养父母义务

次子:是□ 否□ 承担赡养父母义务

大女:是□ 否□ 承担赡养父母义务

二女:是□ 否□ 承担赡养父母义务 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与义务。第一条:赡养人的责任与义务:

1、赡养人有赡养被赡养人的义务,赡养人应积极履行对被赡养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

2、赡养人不得要求被赡养人承担不愿意或力不能及的劳动。

3、被赡养人的房产权、房屋租赁权和居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被赡养人同意,赡养人子女不得强占、出卖、出租、转让。

4、赡养人有权依法继承父母遗产。

5、赡养人应妥善安排好被赡养人的膳食结构,保证被赡养人吃饱、吃好。

6、如被赡养人不能自行出行,赡养人应安排时间负责被赡养人出行,所需交通费由赡养人承担。

7、被赡养人生病,赡养人应及时给予医治,并负责生活照料与护理。被赡养人日常检查、就诊、买药由赡养人负责。被赡养人大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就近治疗。被赡养人住院期间由赡养人轮流护理,没有时间或条件亲自护理的,由当期赡养人聘请专人护理。

8、被赡养人体弱多病行走不便时,赡养人要及时给予医治、照顾和精心看护,在精神上关心被赡养人,不得用粗暴蛮横的语言对待被赡养人。

第二条 协议变更的条件和争议的解决方法:

1、变更本协议应取得被赡养人、赡养人全部同意后方可变更、修改。

2、赡养人在协商、调解的过程中,赡养人应本着实事求是、求同存异、最有利于维护被赡养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妥善处理好争议事宜。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它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2、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被赡养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3、因赡养人不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赡养期间的护理人员费用由违约的赡养人承担。

4、赡养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在继承遗产时少分或不分。

5、部分赡养人不履行义务,其他赡养人按照长幼顺序由不尽赡养义务赡养人的下一顺序赡养人继续履行赡养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赡养人不得以此作为自己不履行义务的理由。

本协议共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被赡养人、子女,各执一份。

被赡养人:

父亲:

母亲:

赡养人:

鉴证人:

协议签订时间:年 月3

5.赡养老人协议书 篇五

被赡养人姓名_________父亲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赡养人姓名_________母亲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赡 养 人姓名_________儿子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从即日起被赡养人的衣、食、住、行、医疗、护理、丧葬等费用全由赡养人从被赡养人的工资、存款中支取,不足部分由赡养人自行负责。

二、被赡养人的工资及存款具体由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协商保管。被赡养人从即日签订协议起直到去世,所剩的存款由赡养人一人继承,被赡养人不得私自将自己的钱款借于或给予或赠予赡养人以外的任何人。

三、即日签订协议起,赡养人在赡养老人期间直到被赡养人去世,中途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老人。如果拒绝履行赡养,从签订协议时算起,截止到结束赡养老人,退回赡养老人期间被赡养人的全部月份工资的70%、工资卡及全部存款,交给被赡养人或下一个赡养人。

四、本协议一式叁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赡养人、被赡养人、子女监督人。

被赡养人父亲___________母亲__________ 赡 养 人___________ 子女监督人_____________

6.赡养协议doc 篇六

80年前,赵冬出生于湘北某县一个普通家庭。新中国成立后,到了婚嫁的年龄,赵冬经人介绍与孙永结为夫妻。那时候还没有实行计划生育,正所谓多子多福,赵冬夫妇一口气生了两儿两女4个孩子。随后,他们靠着勤劳肯干、省吃俭用,把儿女们都拉扯大。再后来,在改革开放的春风吹拂下,赵冬和孙永抓住机会,挣了些钱,日子过得红火起来。身体安康,衣食无忧,儿女孝顺,过着这样的日子,赵冬和孙永心里别提多舒坦了。然而,上天并没有一直眷顾他们。2001年,该安享晚年了,孙永却突然撒手人寰。俗话说,少年夫妻老来伴,老伴先赵冬而去,赵冬的晚年生活可怎么办?

那时的赵冬年纪不算太大,身体不算太差,经济上无需子女负担,生活上无需子女照料,老伴走了,她还有儿子、女儿,还有孙子、孙女,所以她也不打算再找老伴,只想享受几天儿孙绕膝的天伦之乐。正好当时次女孙丽离异在家,便很自然地与母亲住到了一起,“蹭”房的同时,顺带照顾母亲的起居。老人的其他三个子女,长子孙江、长女孙红、次子孙海也隔三岔五来探望母亲。因此,赵冬的日子过得倒也悠闲自在,直到13年后……

2014年,赵冬快80岁了,健康状况大不如前。她的两儿两女也一个接着一个升级为祖父母、外祖父母,步入人生晚年,照顾80岁的老母,纵然有心,身体却时不时地闹罢工。这不,2014年初,一场疾病袭击了孙丽,她病倒了,虽经治疗逐渐康复,体力、精力还是大大地打了折扣。此前,她对母亲的照料大包大揽,14年如一日,从无半句怨言,可如今,她自顾不暇,照料母亲自然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怎么办呢?孙丽只好找哥哥、姐姐、弟弟商量。母亲的赡养问题一下子摆上了桌面。孙江、孙红、孙海都知道无法回避,赡养母亲义不容辞,这个道理他们都懂。可道理归道理,现实归现实,不商量不打紧,一商量隐藏的矛盾便毫无遮掩地暴露了出来:都有一家老小,把母亲接到家里来,这困难怎么克服呢?协商来协商去,各人都说自家困难,想不出一个办法来。

“不如抓阄儿吧,谁抓到了,就由谁赡养母亲。”不知谁提了一句。没有比这更公平和更好的办法了,兄妹四人一番协商,终于就赡养人选的产生方式取得了一致意见。很快,四人用白纸做好四个字条,一个里面写上“赡养”字样,另外三个里面则是空白。结果,老四孙海抓到了“赡养”。

赵冬由孙海赡养,并不意味着其他三个子女完全靠边站,可以不出力,钱还是要出的。于是,2015年初,孙江等四人又经过一番协商,在亲朋见证下,签订了一纸赡养协议:

关于赵冬的赡养(包括日常生活照顾、生病治疗护理、死后丧事操持、安葬等所有的一切,包罗万象),经孙江、孙红、孙丽、孙海协商一致,签订家庭协议,孙江、孙红、孙丽三人一次性以现金方式各付给孙海2万元,赵冬现有的现金1万元、廉租房1套及其他一切物品均归孙海所有,今后赵冬的赡养全由孙海个人承担,孙江、孙红、孙丽三人均不再尽任何义务,均不再承担一切责任。承担人孙海和赵冬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找其余三人的麻烦。如承担人不幸去世,其余三人依法承担赵冬的赡养责任,另签协议。本协议为家庭最终协议,由各当事方签字生效,具有法律效力,永不反悔。

该赡养协议征求赵冬的意见,得到了她的认可,可因年迈眼花,她在协议上的签名由侄儿代签后,她在名字上按了手印。孙江因身体不适未能参加,委托女儿在协议上签名按手印,而孙红、孙丽、孙海,自始至终全程参加家庭协议的签订仪式,并签名按手印。

协议打折咋办?

四兄妹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赡养协议,从形式上看,协议是书面的不是口头的,所谓空口无凭,立字为证,应该干什么,可以不干什么,都写到纸上,以文字固定下来,谁若耍赖,翻出书面协议一对照,想逃也逃不掉;从程序上看,自愿协商,无外力干扰,完全遵循了意思自治原则,当事方都参与进来,赡养对象赵冬老人对于协议也给予认可,都签名按手印,承诺签字生效,永不反悔;从内容上看,对赡养对象赵冬的生养死葬做出了统筹安排,生怕有遗漏,还特别以“包罗万象”予以概括。因此,不管从形式上,还是从程序上、内容上,这份赡养协议都堪称周全。

协议签订后,不同当事方,感受各不相同。对赵冬来讲,这是余生的保障,房产百年之后归赡养人所有,还有点赠房养老的味道;在孙海看来,这是他承接全部赡养义务的开始,也是此后继承母亲全部遗产的依据;而对于孙江、孙红、孙丽而言,更有着特别的意义,母亲还是母亲,不过,从此他们对于母亲再无赡养之责,因为他们已经用货币“买断”赡养义务。不同的当事方从协议中看到不同的含义,好在,协议签字后各方忠实地予以履行。第二天,孙海开始负责母亲的生活起居,而孙江、孙丽各自将约定的2万元交给孙海,孙红一时困难,也将1.5万元送到孙海手中,母亲自有的1万元,过去由孙江代为保管,孙江也将这笔钱转交给了孙海。

此后,赵冬在孙海家开始了新的生活。可老人毕竟年迈,身体很多时候由不得自己,在小儿子家才住一个月,说病就病了。躺在医院的病床上,赵冬特别想家,人老了,就喜欢跟家人在一起,虽然儿女们都来探望,可医院里怎么也整不出家的感觉。住了一段时间,病情稍有好转,赵冬就强烈要求出院,由孙海接回了家。然而,老人在家里住得也不愉快。老人有老人的生活习惯,沿袭了几十年根深蒂固,过去与孙丽住时也没觉得什么,现在跟孙海一家住在一起,环境变化太大,矛盾很快就显现出来,彼此都觉得生活太不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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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我想把母亲送到老年公寓托养。那里有专人照顾,有老人唠嗑,比住在家里好……”见母亲过得不快乐,自己更被这摊子事搅得头大,孙海找二姐孙丽商量。孙丽跟母亲生活了14年,对母亲的习性非常了解,听了孙海的提议,没有反对。于是,孙海和孙丽到县里多家老年公寓考察,选定地方后又征得母亲同意,姐弟俩一起将母亲送到县里一所老年公寓托养,托养费由孙海承担。

赡养协议约定母亲由孙海赡养,却没有对赡养方式做出特别约定,结果孙海擅自将亲自赡养变为公寓托养,这样行吗?这还是对赡养协议的忠实履行吗?好在,去老年公寓,赵冬是同意了的,母亲不反对,孙江、孙红便也保持沉默。

赵冬住进老年公寓,如果在这里有所养,有所乐,有所安,未尝不可。但好景不长,仅仅几个月,赵冬就过不惯了,吵闹着要回家。对回哪里,赵冬有自己的想法——四个子女轮流照顾。老有所养,心无所安,由于孙海将亲自赡养变成了货币赡养,在执行赡养时打了折扣,老人提出了新的赡养方式,四姊妹怎么来安抚年迈母亲的心呢?

孙江、孙红、孙丽、孙海又聚到了一起,可前有赡养协议,后有母亲要求,中有孙海违约,几个人你一言,我一语,怎么也谈不拢。争论了几次,每次都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不欢而散……

赡养不能买断

等不到儿女们满意的答复,赵冬于2016年初一纸诉状将四个子女告上法庭。赵冬诉称,她年事已高,体弱多病,已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且多次患病住院,生活不能自理,诉请四子女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400元,每人到其住所轮流护理3个月,共同承担医疗费用及护理费用。

接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孙江、孙红、孙丽、孙海无奈应诉,湘北某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赡养纠纷案。垂垂老矣的母亲与子女对簿公堂,看着子女们争执不已,老人只能默默流泪。

母亲将自己告上法庭,身为长子的孙江觉得最委屈,他对应诉的准备也最充分。孙江表示,他也59岁了,妻子无业,家庭生活相当拮据,但从未拒绝对母亲的赡养,赡养费从每月50元,到100元,后来又增加到200元。而且,他也经常看望母亲,对母亲生活上的困难都给予及时帮助,现在母亲说他不尽赡养义务,这不符合事实。对于母亲的赡养,他们四兄妹签订过协议,约定由孙海赡养,他和孙红、孙丽则一次性分别给付2万元,协议还在履行期内,并不存在赡养纠纷。赡养协议是要让母亲老有所养,无后顾之忧,是要将母亲放在子女身边赡养,孙海擅自将母亲送到老年公寓,是对协议的违背。只要协议不折不扣地执行了,赡养官司就没有了。孙江不认可母亲的诉讼请求,他坚称,弟弟孙海应当根据协议承担赡养之责。

相比于孙江的坚持,两个女儿的态度要淡定许多。孙红对于母亲的诉求没有意见,只是述说自己不便,身体不好经常治疗,又与母亲不在同一城市,请求允许雇请保姆照顾。孙丽对于母亲的诉求同样支持,此前母亲一直与她一起生活,母女相依为命,如今母亲为赡养走上公堂,只希望四兄妹能和睦处理赡养事宜。而纠纷的始作俑者,孙海也在法庭上表态,同意母亲的诉求并服从法院的判决。

一个回合下来,各方态度明了,母亲与子女的赡养纠纷悄然间变成兄长与弟弟妹妹的对抗,焦点指向赡养协议的效力。孙江的观点是,赡养协议合法有效,他对母亲的赡养义务已经买断,不再承担赡养之责。孙红、孙丽、孙海呢,协议有效无效不去管它,既然母亲要求改变赡养方式,那就听之随之,改变无妨。

庭审之后,鉴于案件的特殊性,法官进行了耐心调解,无奈孙江坚持己见,调解未能成功。

赡养究竟能不能买断?自愿达成的赡养协议该不该忠实履行?

2016年6月,湘北某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因此,2015年初,孙江四兄妹征得赵冬同意,就老人的赡养事宜自愿协商,签订协议,是可以的。只是,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若有违反,相应的内容无效。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该义务不因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而消除,协议中约定孙江、孙红、孙丽三人支付2万元赡养费即不再尽赡养之责,有违法律规定,没有法律效力。换言之,赡养方式可以协商,赡养义务不能买断,故孙江、孙红、孙丽在支付赡养费后,其对母亲的赡养义务仍然存在。同时,赡养关系属于单方权利义务关系,被赡养人在该关系中属于单纯的权利主体,对于赡养问题所签订的协议,权利主体可以随时行使任意撤销权。现赵冬主张撤销2015年初签订的赡养协议,作为赡养人的孙江四兄妹,应当尊重母亲的意愿。赵冬要求四子女去其住所轮流照顾,考虑赵冬本人生活自理现状,当属合理;赵冬拒绝继续居住老年公寓,从考虑其安度晚年的角度出发,亦无不当;赵冬放弃四子女轮流照顾无须另行支付赡养费的请求,属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当予认可;赵冬要求四子女承担医疗护理费用,属正当要求,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孙江、孙红、孙丽、孙海自判决生效次日起,每人依次轮流到赵冬住所照顾其三个月,并分担赵冬的医疗护理费用。

判决做出后,孙江四兄妹服判息诉,开始轮流照顾母亲。百善孝为先,有孝亲情在,给“孝心”兜底,让老人优先,一切赡养纠纷将迎刃而解。人生最美夕阳红,对于家庭,不正该这样吗?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赡养纠纷中,父母应当是主角而不是配角,表现在生活中,就是父母对于赡养问题处于主导地位。子女签订赡养协议,应当征得父母同意,而且作为赡养关系的权利主体,父母对赡养协议有任意撤销权,体现的正是父母在赡养纠纷中的主导作用。父母是主角,老人是中心,只要子女心中有“孝”,都奔着父母老有所养,老有所安,老有所乐的目标努力,那么纵有纠纷,满满孝心亦能兜底,老人安享晚年亦不是梦想。

〔编辑:潘金瑞〕

7.赡养继承协议书 篇七

协议人:(父亲:、母亲:)关系人:()

上列当事人为赡养老人和财产继承一事,依照国家法律和政策,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友爱精神,从实际情况和需要出发,经共同协商一致,并征得关系人同意,达成以下协议。

一、父母的医疗费(单位报销的费用除外)剩余部分由五位子女共同承担,各自承担医疗费用的20%。

二、因父母病重,如父母去世,父母的丧葬费(由单位付给的)除安葬老人,包括火化、墓地及出殡当日的早餐,其他费用各自承担,还需偿还五位子女为老人垫付的现金。剩余部分作为另一位老人以后的住院费用支出。

三、在父母病重或卧床不起时,五位子女需轮流护理,如子女因事或工作需要不能护理老人时,应按当时的市场价格拿出护理费用。

四、如果其中一位老人逝世,另一位老人应由五位子女赡养,老人的工资作为自已的日常生活费用,住院费由五位子女共同承担。

五、在关系人及协议人达成协议后,如出现协议前协议人所欠的任何债务,协议人应不予偿还。

六、在处理两位老人遗留下的房产、钱、物时,其房产的价格需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出售(其中的任何一位子女购买此房,都不能低于市场价格)最后老人的全部财产均由五位子女平均分配。

此协议之前的任何遗嘱作废,协议之后的遗嘱无效,以此协议为准,一方老人过世,另一方老人在立遗嘱时,五位子女必须全部到场,缺一不可,否则无效。

协议人:父亲:

母亲:

8.老人赡养协议书 篇八

被赡养人姓名: 母亲: 王秀芝 赡养人姓名:

儿子:李国良、李国平、李国强、李国顺 同住赡养人:李国顺

为了使母亲的晚年生活稳定、舒适,在四个儿子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经母亲同意,签订如下赡养协议。

第一条:赡养方式

经母亲同意,将原来四个儿子按月轮班赡养的方式,变为母亲和李国顺共同居住,由李国顺照顾母亲生活,李国顺为同住赡养人。

第二条:赡养人的主要义务

1、按照规定时间支付赡养费。

2、母亲大病住院护理。

3、每年给母亲不少于200元的春节红包。

4、每年农历六月二十给母亲庆祝生日(特殊情况下可以请假)。第三条:同住赡养人(李国顺)主要义务

1、同母亲一起生活,负责母亲从现在起到终老时的生活及护理。

2、妥善安排好母亲的膳食结构,保证母亲吃饱、吃好。

3、为母亲提供舒适的居住场所以及其它生活用品。

4、母亲生病,及时给予医治;母亲需住院时与其他赡养人协商。第四条:赡养费数额、给付方式、给付时间

1、赡养人每年给付母亲赡养费3000元,由李国顺代收。

2、赡养费以现金方式在每年1月1日前、5月1日前、9月1日前分别支付1000元(为提前支付。支付赡养费后老人去世,剩余赡养费转为丧葬费)。

3、赡养费根据物价水平每三年可调整一次。第五条:属于全体赡养人共同分摊的费用

1、单次住院超过壹万元(10000元)的费用(以医院结算单据为准)。新农合报销返回的现金,四个儿子平分。

2、母亲生日聚会费用。

3、丧葬费用。(丧葬不得铺张浪费,按正常标准支出的费用赡养人共同承担,未同其他赡养人协商,超过正常标准的费用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六条:遗产继承

1、母亲去世后,南屋(房产证号:,土地证号:)由同住赡养人(李国顺)继承。北屋(房产证号:,土地证号:)由赡养人(四个儿子)共同继承,面积均分,四个儿子只有居住权,不得拆除、出卖或出租,房屋分配、维修方案自行协商。

2、母亲的现金、存款,由母亲自行安排。第七条 违约责任

1、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等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2、赡养人不履行给付赡养费、共同分担费用的,除了支付赡养费、共同分担的费用外,每日支付1%滞纳金。

3、若同住赡养人(李国顺)中途违约,未尽到同住赡养人义务,经其他赡养人共同协商,可以变更赡养协议。

第八条:本协议赡养人共同委托村民委员会监督执行。

本协议共3页,一式七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赡养人、被赡养人、协议履行监督人、村民委员会各执一份。

被赡养人

母亲:

赡养人及协助赡养人

长子: 配偶:

次子: 配偶: 三子: 配偶: 四子: 配偶:

协议履行监督人:

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9.赡养老人协议书 篇九

一、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成员,特别是子女应当履行对老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的义务,照顾老人的特别需要。

二、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人的住房,对患病的老年人应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三、赡养人不得强求老年人承担体力过重的劳动;不得岐视、侮辱和亏待老年人。

四、赡养人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和再婚后的生活;不得阻拦老年人参加正当的社会活动;不得限制老年人的人身自由。

五、赡养人对老年人必须尊敬、孝顺、保证老年人精神愉快,主持老年人的生日及过年、过节的问候和特殊照顾。

六、老年人的生活方式由老年人自己选定,可以同子女生活在一起,也可以单独生活,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老人待遇从优、生活资料由子女保障。供应标准由村支部、村委和老龄委研究决定,如每人每年白面_______斤,小米(大米)______斤,豆类杂粮_____斤,油__斤,必须保证质量或生活费用________元/年;必须保证老年人用电、用水和用煤的方便。

七、具体说明略

以上各条经村两委批准,由老龄委监督实施。对不执行上述协议规定者,按《老年法》予以处理。

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赡养人:

党支部

村 村委会

老龄委

长子:

次子:

女儿:

10.赡养老人协议书 篇十

甲方XXXX与原配妻子(已故)婚后生育两个女儿,长女XX,次女XX。

甲方之二XX与原配XX(已故)婚后生育一子,名为XX(已故)。

甲方XX与XXX在1954年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甲方现有房产座落XXX新村16号楼一单元403号,房屋建筑面积为64、7平方米。甲方在该房屋居住。

甲方XXX,男、191月10日生人,现年91岁。XXX,女、1926年12月14日生人,现年86岁。由于两位老人年迈,生活不能自理,经两位老人同意,乙方与丙方达成赡养老人与甲方身后财产处理协议如下:

1、根据甲方的意见与该家庭的特殊情况,乙方与丙方通过协商一致同意两位老人分别由乙方与丙方各自承担赡养责任,即乙方与丙方按月轮换负责老人的生活(包括雇保姆工资与生活费用)。

2、甲方XXX的医疗费用由乙方承担,XXX的医疗费用由丙方承担。

3、甲方两位老人全部故去后,对该房产进行作价出售,出售全部房款归乙方与丙方两方平分。

4、甲方的低保金、占地老人生活费与居民保险以及困难补助等收入,XXX的一切收入归乙方,XXX的一切收入归丙方。

5、甲方现有存款人民币肆仟元,该款归乙方与丙方两方平分。

6、未尽事宜,由乙方与丙方协商解决。

7、此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见证单位与公证处各一份,该协议公证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见证人:

见证单位:XX社区居委会

11.赡养老人协议书 篇十一

乙方:

丙方:

甲方之一XX与原配妻子XX(已故)婚后生育两个女儿,长女XX,次女XX.

甲方之二XX与原配XX(已故)婚后生育一子,名为XX(已故)甲方XX和XXX在1954年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甲方现有房产座落XXX新村16号楼一单元403号,房屋建筑面积为64.7平方米。甲方在该房屋居住。

甲方XXX,男、191月10日生人,现年91岁。XXX,女、1926年12月14日生人,现年86岁。由于两位老人年迈,生活不能自理,经两位老人同意,乙方和丙方达成赡养老人和甲方身后财产处理协议如下:

1、根据甲方的意见和该家庭的特殊情况,乙方和丙方通过协商一致同意两位老人分别由乙方和丙方各自承担赡养责任,即乙方和丙方按月轮换负责老人的生活(包括雇保姆工资和生活费用)

2、甲方XXX的医疗费用由乙方承担,XXX的医疗费用由丙方承担

3、甲方两位老人全部故去后,对该房产进行作价出售,出售全部房款归乙方和丙方两方平分。

4、甲方_____的低保金、占地老人生活费和居民保险以及困难补助等收入,XXX的一切收入归乙方,XXX的一切收入归丙方。

5、甲方现有存款人民币肆仟元,该款归乙方和丙方两方平分。

6、未尽事宜,由乙方和丙方协商解决。

7、此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见证单位和公证处各一份,该协议公证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见证单位:

见证人:

12.赡养老人协议[范文模版] 篇十二

男方:

女方:

男方系省县村村民,与省县村村民,自由恋爱(或经人介绍),男方于年月日入赘女方。经双方家长同意并登记结婚,特邀请政府、村委会及双方父老及本房兄弟叔侄等到场,为全面保障男女双方婚后之权利与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并协定双方应备条件于后,恐口说无凭,特立此字为据。

一、夫妻双方之婚姻问题。

女方自愿招男方为上门女婿,男方愿入赘为女方上门女婿,到女方家落户。婚前,男方将户口迁入女方所在地家庭户口,婚后一切按照女方本地本族风俗办理。双方中任何一方不得向对方隐瞒任何相关家庭利益之任何事项。任何一件重大事项也需经过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施行。结婚之后,双方须相互体贴尊重,勤俭持家致富,承前启后,共振家声。

二、夫妻双方之地位问题

双方婚后地位平等,均属女方家中成员,共同肩负养儿育女,赡养老人,和邻睦族,友好亲朋,顶门立户,传宗接代之责任。女姓族中人应视男方为本族人,当作族人看待,互不歧视。以诚相处。

三、夫妻双方的债权债务及财产问题

男方婚前无债权债务。女方婚前债权债务,婚后均由双方共同享有和承担,女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新增财产均属双方共有,双方父母债权债务及财产由双方父母各自支配和承担。

四、夫妻双方婚后子女姓氏问题

夫妻双方婚后所生子女皆随母姓,并代代相传,永不更改。

五、夫妻双方赡养老人和继承遗产问题

1、当女方老人不能自食其力时,夫妻双方均有义务赡养。赡养内容包括衣、食、住、行、医、寿、葬以及与亲朋好友礼尚往来等,保证被赡养人生活充实、精神愉快,以终余年。夫妻双方视男方父母为重要亲戚,无继承权利和赡养责任。

2、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未经被赡养人同意,赡养人不得占有被赡养人 财产及收入。

3、赡养人按协议履行赡养义务,方可有权继承被赡养人遗产。否则,无权继承被赡养人遗产。

夫妻双方均同意以上协议,并保证履行。日后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在男女双方均同意之情况下,方可对本协议内容进行适当更改或补充(两份同时进行)。

本协议签字后(复印)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并自签字日起生效。

男方(签字):

女方(签字):

男方父亲(或父母)(签字):

女方父亲(或父母)(签字):

立协议中人(签字):

村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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