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2024-11-10

三亚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精选9篇)

1.三亚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篇一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

《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3]652号)

各市财政局,有关市经贸委、建委:

为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减轻社会负担,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省财政厅、省经贸委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55号)、《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9号)规定,制定了《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2、2003年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

3、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申报表(略)

4、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申请表(略)

5、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专用票据(略)

6、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专用票据(略)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0三年七月三日

附件1:

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以下简称“新型墙材”),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依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55号)、《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各级国库,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挤占、挪用。

第三条 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由各级财政部门、墙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墙改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第四条 专项基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墙改管理机构应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专项基金预、决算,经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和上级墙改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 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审计、墙改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上级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墙改管理机构应对下级墙改管理机构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章 征收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根据本办法规定缴纳专项基金。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以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向建筑工程所在地墙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当地墙改管理机构”)预缴专项基金。

新型墙材由省墙改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认定。2003年新型墙材目录详见附件。

第八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缓征专项基金,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缴纳专项基金时,应向当地墙改管理机构提交建筑工程申报规划许可证的相关材料(含预算书、施工图),并填写“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申报表”(以下简称“专项基金预缴申报表”,式样见附件)。

第十条 墙改管理机构核收专项基金后,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专用票据”(以下简称“预收票据”,式样见附件)。建设单位持预收票据第四联向有关部门办理规划许可证。未缴纳专项基金的建筑工程,规划部门不得发放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各级墙改管理机构及其委托代征单位征收的专项基金,应按规定直接全额缴入地方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依照《财政部关于制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4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专项基金的收缴和入库。

专项基金缴入国库,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第8019款“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财政部门拨付专项基金,填列“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支出”第8019款“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第十二条 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建设单位向当地墙改管理机构申请结算专项基金。

建设单位申请结算专项基金应当提交专项基金预收票据复印件、采购新型墙材原始凭证和新型墙材产品资质认定证书,填写“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申请表”(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结算申请表”,式样见附件)。

第十三条 当地墙改管理机构应在收到建设单位专项基金结算申请表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对建筑工程进行查验,视工程使用新型墙材状况确定专项基金返退比例,并提出结算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

专项基金返退比例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使用非粘土新型墙材的,按照实际使用量返退90%;

(二)使用以粘土为主要原料(即粘土成分大于50%)新型墙材的,按实际使用量返退50%;

(三)单体建筑工程零零线以上墙体使用新型墙材低于80%的不予返退。

财政部门对墙改管理机构专项基金结算情况进行审核,办理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其中应返退专项基金的,由财政部门按季集中办理退库手续。

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新型墙材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障金和押金。

第十四条 对结算征收的专项基金,当地墙改管理机构应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专用票据”(以下简称“结算票据”,式样见附件)。

第十五条 专用票据的印制、发放和使用管理,按省政府令第104号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内外墙体批灰粉刷而难以查验的,不予返退专项基金。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实际缴纳的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八条 墙改管理机构可委托规划部门或其他部门代征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缴入国库的2‰比例,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计提和拨付,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各市、县墙改管理机构应于每月前5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关于上月专项基金征收入库数和实际返退数的书面材料。

各县(市)财政部门应于每月前10日内将当地上月征收入库的专项基金扣除同期实际返退后余额的10%划缴省国库,5%划缴省辖市国库。

各市财政部门应于每月前15日内将本级上月征收入库的专项基金扣除同期实际返退后余额的15%划缴省国库。

对不按规定比例解缴的,上级财政部门可通过年终结算扣缴入库。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材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

(二)新型墙材示范项目(含引进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

(三)新型墙材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

(四)发展新型墙材的宣传;

(五)代征手续费;

(六)奖励在推广新型墙材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七)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材有关的其他开支。

其中

(一)、(二)、(三)和

(四)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专项基金支出总额的90%。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墙改管理机构作为行政机关或预算拨款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编制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不得从专项基金中列支;作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暂从专项基金中拨付,今后应逐步纳入预算内管理,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

经费自理墙改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不计入专项基金支出比例控制范围。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用于发展新型墙材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应实行项目管理,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由墙改管理机构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墙改管理机构初审、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基金预算;

(五)项目竣工后,承担单位提出专项基金拨付申请,经墙改管理机构初审、墙改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

(六)同级财政部门对专项基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核,并结合预算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四条 各级墙改管理机构应加强专项基金核算,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严格单位财务管理,定期向同级财政、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墙改管理机构报送财务报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由当地墙改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墙改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逾期且屡催不缴的,墙改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材购进数量的,由当地墙改管理机构及委托代征单位责令改正。

第二十七条 墙改管理机构及其委托代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

(二)擅自越权减、免、缓征专项基金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专用票据的;

(四)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的。

第二十八条 墙改管理机构不按本办法规定比例使用专项基金的,由上级财政部门和墙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第二十九条 对不履行征管职责,应收不收、坐收坐支专项基金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以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财综字〔1997〕第545号)同时废止。其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2:

2003年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

一、砖

(一)孔洞率大于25%烧结多孔砖和空心砖(符合国家标准GB13544—2000和GB13545—1992的技术要求)。

(二)混凝土空心砖和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13545—1992的技术要求)。

(三)烧结页岩砖(符合国家标准GB/T5101—1998的技术要求)。

二、建筑砌块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8239—1997的技术要求)。

(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15229—1994的技术要求)。

(三)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T11968—1997的技术要求)。

(四)石膏砌块(符合行业标准JC/T698—1998的技术要求)。

三、建筑板材

(一)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符合行业标准JC666—1997的技术要求)。

(二)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行业标准JC626/T—1996的技术要求)。

(三)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国家标准GB15762—1995的技术要求)。

(四)轻集料混凝土条板(参照行业标准《住宅内隔墙轻质条板》JC/T3029—1995的技术要求)。

(五)钢丝网架水泥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623—1996的技术要求)。

(六)石膏墙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石膏空心条板)。其中:纸面石膏板(符合国家标准GB/T9775—1999的技术要求);石膏空心条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29—1998的技术要求)。

(七)金属面夹芯板(包括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和金属面岩棉、矿渣夹芯板)。其中: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689—1998的技术要求);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68—2000的技术要求);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69—2000的技术要求)。

(八)复合轻质夹芯隔墙板、条板(所用板材为以上所列几种墙板和空心条板,复合板符合建设部《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板施工及验收规程》的技术要求)。

四、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工业废渣、农作物秸秆、垃圾、江河(湖、海)淤泥的墙体材料产品。(实心砖除外)

五、预制及现浇混凝土墙体。

六、钢结构和玻璃幕墙。

注:粘土烧结多孔砖和空心砖属于新型墙体材料的过渡产品。二00五年底以前仍为新型墙体材料。

2.三亚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篇二

2007年12月7日, 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以财综[2007]77号文件发出《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规定,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为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 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修订了2002年由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重新修订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共5章26条, 明确了总的原则, 规范了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范围和管理办法, 界定了法律责任。与原文件相比较, 较重大的修改是, 新《办法》适当提高了专项基金征收标准, 未使用新型墙材的建筑工程预缴新型墙材专项基金从不超过8元/平方米, 提高到不超过10元/平方米。《办法》扩大了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 规定新农村建设的示范房可用基金实施补贴。

重新修订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对砖类、砌块类、板材类等新型墙体材料作了界定, 更加重视利用工业废渣等的新型墙材产品和复合保温墙材产品。

该管理办法的出台, 对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 (国办发[2005]33号) 文件精神, 节约能源和保护土地, 开创符合我国国情的新型墙体材料发展道路, 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必将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

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 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 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 (国办发[2005]33号) 和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实行专款专用, 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 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 收

第五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 (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 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详见附件2。

第六条 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 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 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及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元的标准, 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 凭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 经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地方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 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 实行多退少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 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 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具体征收标准,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适时调整《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第八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 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片收标准或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九条 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应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十条 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 也可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第十二条 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的规定, 全额缴入地方国库, 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同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和入库。

第十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

第十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代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额的2‰比例, 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通过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 使用范围包括:

(一)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助;

(二) 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三) 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

(四)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

(五) 代征手续费;

(六) 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 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 不得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预算编制、预决算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 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或技术改造项目的, 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 由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 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研开发项目, 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 经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审核后, 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五) 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215类“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03款“建筑业”04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应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收支情况报同级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 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情况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并自滞纳之日起, 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 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责令改正, 并限期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二十三条 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不按规定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或者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427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国务院令第281号) 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2]55号) 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 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一、砖类

(一) 非黏土烧结多孔砖 (符合GB13544-2000技术要求) 和非黏土烧结空心砖 (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

(二) 混凝土多孔砖 (符合JC943-2004技术要求) 。

(三) 蒸压粉煤灰砖 (符合JC239-2001技术要求) 和蒸压灰砂空心砖 (符合JC/T637-1996技术要求) 。

(四) 烧结多孔砖 (仅限西部地区, 符合GB13544-2000技术要求) 和烧结空心砖 (仅限西部地区, 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

二、砌块类

(一) 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符合GB8239-1997技术要求) 。

(二) 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符合GB15229-2002技术要求) 。

(三) 烧结空心砌块 (以煤矸石、江河湖淤泥、建筑垃圾、页岩为原料, 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

(四)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符合GB/T11968-2006技术要求) 。

(五) 石膏砌块 (符合JC/T698-1998技术要求) 。

(六) 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 (符合JC862-2000技术要求) 。

三、板材类

(一) 蒸压加气混凝土板 (符合GB15762-1995技术要求) 。

(二) 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 (符合JC/T169-2005技术要求) 。

(三) 钢丝网架聚苯乙烯夹芯板 (符合JC623-1996技术要求) 。

(四) 石膏空心条板 (符合JC/T829-1998技术要求) 。

(五) 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 (简称GRC板, 符合GB/T19631-2005技术要求) 。

(六) 金属面夹芯板。其中: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 (符合JC689-1998技术要求) ;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 (符合JC/T868-2000技术要求) ;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 (符合JC/T869-2000技术要求) 。

(七) 建筑平板。其中:纸面石膏板 (符合GB/T9775-1999技术要求) ;纤维增强硅酸钙板 (符合JC/T564-2000技术要求) ;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 (符合JC/T626-1996技术要求) ;维纶纤维增强水泥平板 (符合JC/T671-1997技术要求) ;建筑用石棉水泥平板 (符合JC/T1996技术要求) 。

四、

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工业废渣、农作物秸秆、建筑垃圾、江河 (湖、海) 淤泥的墙体材料产品 (烧结实心砖除外) 。

五、

3.三亚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篇三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节能降耗的有关政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环境和耕地,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号)《、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5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以及《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7]8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重新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政府性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国库,纳入财政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各级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材节能办)负责专项基金的收缴、返退、使用、管理等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的实施。

第二章 征 收

第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凡在四川省辖区内国有土地以及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筑)工程,应在办理工程开工手续前,向墙材节能办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预缴专项基金。

第五条 专项基金征收标准,按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成都市(含区、县、乡、镇)规划区内均按每平方米8元预缴;其它市州所

在框架结构及高层、超高层建筑工程中,全部使用新型墙材,并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保温隔热维护结构处理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预交的专项基金予以全额返退;新型墙材料使用量占全部墙材80%以下的,或未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保温隔热维护结构处理的,不予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比例在80%以上的,并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保温隔热维护结构处理的,按实际用量比例返退。在其他建筑工程中,全部使用新型墙材并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保温隔热维护结构处理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全额予以返退;新型墙材使用量占全部墙材65%以下的,或未按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保温隔热维护结构处理的,不予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比例在65%以上的,并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保温隔热维护结构处理的,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实际用量比例返退。

第十条 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应通知墙体节能办实地考察核实后,及时办理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如建设单位或个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清算手续的,应主动向墙体节能办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办理清算后已确认不应返退建设单位的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返退专项基金:

(一)工程墙体完工后,未向墙材节能办提出验收申请,擅自进行墙面隐蔽处理的工程,导致无法核实的;

(二)工程竣工验收建筑节能质量不合格的工程;

(三)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以上不向墙材节能机构办理返退手续的工程,也未向墙材节能办提交书面情况报告的。

第十二条 各级墙材节能办应严格按照第十一条和十二条规定进行返退专项基金,依据充分,严格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办理返

(二)由墙材节能办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墙材节能办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算拨付项目资金。第十八条 拨付给使用单位的专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的上解。应按当年该专项基金决算收入为基数,县(区)财政应上解所属市(州)财政5%;市(州)财政应上解省财政10%,并在年终办理财政决算中扣缴。统筹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产品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推广补贴等。

第二十条 财政、建设部门负责对专项基金的收缴、返退、使用、管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墙材节能办如违反本细则规定征收专项基金、或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和《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触犯刑法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三亚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篇四

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财综[2008]22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修订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我们制定了《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经省政府批准,现予以发布。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缴。各市、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要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的标准,向建设单位足额征收专项基金,全额缴入地方国库。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单位,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不得擅自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专项基金,不得滞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缴入库的监督力度。

二、进一步提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效益。严格使用范围,最大限度地压缩非生产性支出,加大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性项目、科研和技术开发项目、鼓励农村应用新墙材等方面的投入扶持力度,严格按照程序审批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或技术改造项目,充分发挥专项基金的调控和引导作用。

三、进一步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财政管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通过预

算核拨同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不得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列支。

四、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中规定的目录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进行调整后,我省进行相应调整。

附件: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和《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72号,省政府令〔2007〕第5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四条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专项基金的收缴和入库。

第五条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六条凡本省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或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缴纳专项基金。前款所称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目录执行。

第七条专项基金由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也可以由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第八条征收专项基金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预收、返退、结算》。

第九条各设区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收取的专项基金,70%缴入本级国库,30%上缴省级国库;各扩权县(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收取的专项基金,90%缴入本级国库,10%上缴省级国库;各县(含县级市

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征收的专项基金,70%缴入本级国库,20%上缴市级国库,10%上缴省级国库。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预缴专项基金。专项基金先征后返。

第十一条专项基金的征缴实施“票款分离”。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的征收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开具《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预收》凭证,并监督建设单位将预缴款缴入当地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的汇缴账户。

建设单位持《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预收》凭证,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的砌体工程进行抹灰前,应向当地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提出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验收申请。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接到建设单位验收申请15日内,应及时对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竣工后15日内,向当地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提出专项基金返退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一专项基金返退申请表;(二《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预收》凭证;(三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出具的使用墙体材料验收记录;(四招投标预算数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原始凭证。第十四条当地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在收到建设单位的专项基金返退申请及相关资料15日内,会同财政部门对全部资料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按以下规定办理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并向建设单位开具《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专用票据(返退》凭证和《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结算》凭证:(一专项基金实行多退少补;(二建筑工程(含基础部分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60%以上的,缴纳的专项基金预缴款按照实际使用比例退还;(三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缴纳的专项基金预缴款不予退还: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量比例小于60%的;在申请墙体材料应用情况验收之前,已对砌体工程完成粉刷,致使难以查验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情况的;所采用的新型墙体材料没有法定检验单位的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的;擅自改动建筑工程设计、图纸,弄虚作假或瞒报、少报实际建筑面积的;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返退专项基金的。

(四由于变更设计扩大面积,预缴专项基金不足或未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补交后方可办理专项基金清算手续。

第十五条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在收到建设单位专项基金返退申请及相关资料5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申请应返退的专项基金;各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于收到返退申请10日内依据同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审核后的相关资料办理专项基金返退手续,并将应返退的专项基金直接转入建设单位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实际应缴库的专项基金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就地直接缴入各级国库。

实际应缴库的专项基金指已办理完返退和清算手续,实际应缴入国库的专项基金。

第十七条专项基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 征收,严禁在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第十九条 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缓征专项基金,不得 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第二十条 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不得以任何名义开设收入过渡性账户,不得擅自收取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基金预缴款。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委托其他单位代征专项基金的,代征手续 费按实际代征额的 2‰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专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 付。具备条件的市、县,专项基金征收应当纳入当地行政(政务)审批管理,设 立窗口负责征收。第三章 第二十三条 使 用 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助;

(二)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三)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

点工程的 补贴;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

(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收取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65%由同级墙体材 料革新办公室管理使用,35%由同级建筑节能办公室管理使用。第二十四条 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建筑节能办公室履行职能所必需 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不得从专项基金中列支。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收支预算编制、预决算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按照同 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或技术改造项目的,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建筑节能办公室对本机构管理使用的专项基金按照 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由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或者建筑节能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 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 理权限办理;

(四)经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或者建筑节能办公室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 审批,纳入专项基金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专项基金预算拨付项目资金。第二十七条 专项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 215 类“工业商业 金融等事务”03 款“建筑业”04 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第二十八条 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应将专项基金收支情况汇总后 报同级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应于每年 2 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情况报河北省财政厅、河 北省发展改革委。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由当地墙体材料革新办 公室及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根据国家规定按 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当地墙 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第三十一条 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不按规定征收专项基金,不 按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不按规定擅自开设收入过渡性账户 的,或者截留、挤占、挪用

5.三亚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篇五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建交委、财政局,各区县墙材管理部门:

为认真贯彻实施《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沪府发[2012]3号),现将《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若干规定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规范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及认定管理,根据国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为本市新型墙体材料的主管部门。各区县建设管理部门或者区县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辖区内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

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墙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其中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县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墙材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立项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二章专项基金的预缴和清算

第三条本市建筑工程应按规定预缴专项基金。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前,向市或者区县墙材管理部门预缴专项基金。

预缴专项基金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筑工程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证书;

(五)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申报表。

第四条预缴的专项基金,根据建筑工程的实际建筑面积实行多退少补。

预缴的专项基金,根据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情况进行清算。计算公式为:应缴专项基金额=[(建筑工程实际使用墙体材料总量-建筑工程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量)/建筑工程实际使用墙体材料总量]×按照实际建筑面积计算预缴的专项基金。

混凝土墙、幕墙不列入墙体材料计算范围。

第五条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减、免、缓征专项基金的建筑工程,应当提供有关文件,并到市、区县墙材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主体工程完工后实施墙体粉刷前,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墙材管理部门提出墙材使用现场核验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墙材使用现场核验申请的,应填写《上海市建筑工程项目墙体核验申请表》(见附件二),并提供新型墙体材料发票和生产企业供货确认单等资料。

第七条建设单位使用符合《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见附件三)相关分类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予以返退相对应的专项基金。

市墙材管理部门对企业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是否符合相关分类标准进行认定(以下简称新型墙体材料认定)。

第八条墙材管理部门应在接到核验申请完整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验,并做好核验记录。核验时主体工程全部或局部已实施墙体粉刷的,该部分不作为新型墙体材料计算范围。

建设单位应在主体工程核验完毕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专项基金清算手续。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填写《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申请表》(见附件四),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专项基金预缴凭证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二)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复印件;

(三)新型墙体材料发票(原件核验后退回)及生产企业供货确认单;

(四)现场核验记录;

(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六)有资质审核单位出具的工程预算书或者工程决算书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条市或者区县墙材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清算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审核。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专项基金清算。竣工备案后一年内仍未提出申请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三章新型墙体材料认定

第十二条本市对新型墙体材料实行认定管理

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须向市墙材管理部门申报认定。为方便生产单位办理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手续,设有墙材管理部门的区县服务窗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单位提交认定新型墙体材料的申请资料,外省市和本市其他区域内生产单位向市建材行业协会服务窗口提交认定新型墙体材料的申请资料。

第十三条生产单位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三)法定检测(验)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测(验)报告。

(四)综合利废产品(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除外)应出具有相应资质单位提供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掺入废弃物含量的检测报告,烧结制品中主要原材料以淤泥为主要原料的还应有水务部门的证明。

(五)生产单位的产品生产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技术管理人员、试验室资质、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等)。以上资料纸面规格为A4,一式两份,并装订成册(申请表除外)。

第十四条市墙材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会同区县墙材管理部门、市建材行业协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认定。认定工作分书面技术资料审查和企业生产现场考核。

第十五条市墙材管理部门对通过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建材市场管理办公室进行复审。

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建材市场管理办公室颁发《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并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网址:)适时向社会公布。

对未通过认定的由市墙材管理部门将意见及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外省市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单位通过当地省级新型墙体材料管理部门认定的,可以持认定证书到市墙体材料管理部门申请换发本市新型墙材认定证书,同时应当签署上海市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书和行业自律承诺书。

第十六条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的日常监管。对年度质量抽检两次不合格,应取消该新型墙体材料认定。

市建材行业协会负责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单位的诚信管理。

第十七条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有效期为2年。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有效期期满前30日,生产企业应向相关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合格后由市墙材管理部门给予延期确认。

第十八条《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由市建交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以及本市实际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或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墙材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

第二十条对符合相关政策可减免征收专项基金的建筑工程,经现场核查,其未按设计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对使用非新型墙材部分应当按实补缴专项基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6.三亚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篇六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发展基金的征收

第三章 发展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章 奖惩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大力发展节能、节地、利废、保温、隔热的新型墙体材料,加快本市墙体材料革新,推进建设节能工作,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和皖墙办字(1992)第3号文件《关于推进我省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工作以及征收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墙体材料改革和建筑节能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均要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成立合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领小组下设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的收集及管理的日常工作。市辖三县也应成立墙改办,业务上接受市墙改办的指导。

市墙改办设在市建材工业公司。

第四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是贯彻落实“保护耕地”、“节约能源”、“保护

环境”三项国策的措施之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积极配合和支持。

第二章 发展基金的征收

第五条

凡是耕地、园地、林地的土壤为主要原料生产粘土实心砖的单位或个人,每亩征收发展基金100元。该项资金由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代收。

第六条

凡使用粘土实心砖、孔沿率小于30%的非承重空心砖、孔洞率小于15 %的承重空心砖和掺粉煤灰、煤矸石等工业废渣体积比低于40%的烧结砖建造各类建筑的用户(以下称建设单位),一律按以下标准交纳发展基金。

(一)框架结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非框架结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6元。

该项发展基金由规划管理部门代收。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一律先按工程建筑面积预交发展基金,若工程采用了新型墙体材料,由墙改办会同规划部门、建筑管理部门在工程建筑结构竣工验收时,核实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面积,退回预交的发展基金(含利息)。

第八条

利用工业废渣生产粘土实心砖,其废渣渗兑比例由墙改办会同市建材主管部门核实。

第九条

发展基金按实际收取数分成给代收单位一定的代收费用,具体数额由墙改办与代收单位商定。

第十条

交纳的发展基金可以在生产或建成本中列支,已交纳发展基金的单位,如交纳能交基金和预算外调节基金有困难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减免。对残疾人兴办的福利事业设施免收发展基金。

第十一条

各县墙改办必须将按本办法征收的发展基金按月汇集,并于下月5日前交市墙改办70%,县自留30%。

第三章 发展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使用发展基金。

(一)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及其建筑体系的科研攻关,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二)老建材企业的技术改造、产品结构调整和节土、节能、利废项目;

(三)开发建设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科研和材料试验需要的部分短期(不超过一年)周转资金;

(四)市政府表彰奖励在墙体材料改革的科研、设计、生产、推广以及收集、管理发展基金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费用;

(五)墙改办的办公经费。

第十三条

申请使用发展基金的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申请使用发展基金的项目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范围,并经市墙改办组织有关部门论证;

(三)自有资金要占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以

(四)必须有偿还能力,并要有法人做偿还担保。

第十四条

使用发展基金必须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使用单位向所在地墙改办提出书面申请;

(二)墙改办审核批准,报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五条

使用发展基金的单位必须与墙改办签订合同,并定期向市墙改办报送项目进度表和发展基金使用的会计报表,项目完成后要报送该项目完成报告和决

算书。市墙改办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市、县墙改办要配备专职财务人员管理发展基金,单列帐户,统一在所在建设银行开户存储。并接受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七条

收集发展基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并套印财政部门票据监制章。

第四章 奖惩

第十八条

市、县墙改办必须定时向上级墙改办报本级发展基金年、季使用计划及财务会计表,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向领导小组会议汇报上发展基金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凡模范执行本办法,积极开发新墙体材料及其应用技术和综合利用工业废渣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征集、管理发展基金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对不按照本办法缴纳发展基金,擅自开工的建设单位,由墙改办责令其限期补交发展资金及利息,规划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墙改办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挪用发展基金以及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墙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7.三亚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篇七

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墙改基金)的收支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墙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开发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年终结余结转下安排使用。

墙改基金不得用于地方财政预算平衡。

第三条 广西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是各级建设部门。墙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各级财政和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征收、核退、使用和管理墙改基金。

第四条 墙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建设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征收与缴库

第五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区以外的乡村农民自建住房除外),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工程概算或批准规划许可证或施工图纸确定的建筑面积,按8元/㎡的征收标准,向所在地的墙改办缴纳墙改基金。

第六条 墙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墙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墙改基金,应提交立项审批机关的工程项目批准(备案)文件和建筑工程中标通知书、或者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填具•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设工程项目表‣(详见附表1),由经办人签字盖章。第八条 当地墙改办按审核的工程报建面积向建设单位或个人计征墙改基金。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墙改基金后,由当地墙改办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专用凭证‣(详见附表2),加盖墙改基金收讫章。缴款人持此证向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报建开工手续。

前款的收缴凭证为缴纳墙改基金证明,不得作为报销凭证,财务核算上作往来款处理。墙改办在收取建设单位或个人墙改基金的同时,必须一次性书面告知缴款人墙改基金验退程序。

第九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墙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减征、免征和缓征墙改基金。

第十条 对缴纳墙改基金的工程项目,根据•广西保温隔热新型墙体材料及其复合墙体目录‣,区别以下情况予以核退:

(一)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构成外墙复合保温墙体或自保温墙体,其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按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核退基金。

(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其保温隔热性能指标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按基金征收标准的50%和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核退基金。

(三)对砖混结构建筑使用粘土类新型墙体材料的,其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按基金征收标准的50%和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核退基金;保温隔热性能指标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按基金征收标准的25%和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核退基金。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主体工程完工后(内墙和自保温外墙或外墙保温系统墙体完工抹灰前)30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原征收墙改基金的墙改办公室提出验退申请,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缴申请表‣(详见附表3),并附以下材料:

(一)墙改基金收缴专用凭证;

(二)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发票及保温材料发票(自保温墙体材料不需提供购买保温材料发票);

(三)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认可、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不超过6个月的自保温或复合保温墙体材料热工性能检验报告(外墙砌筑墙体符合•广西保温隔热新型墙体材料及其复合墙体目录‣的,可不需提供);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五)建筑工程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

(六)其他与核退基金有关的材料。第十二条 根据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当地墙改办组织人员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构成复合保温或自保温墙体情况实地检查验核,并在退缴申请表上签署验核意见,按照自治区的规定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办理墙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墙改办应当从受理验退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查验核实工作,自查验核实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墙改基金清算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该部分墙改基金不予核退:

(一)框架结构建筑的填充墙、隔断墙、围护墙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

(二)使用无认定证或者认定证无效的墙体材料企业产品的;

(三)逾期不向墙改办申报而无法查验核实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第十四条 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应予退还墙改基金部分,墙改办应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缴专用凭证‣(详见附表4)。不予核退的部分,墙改办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收据‣(详见附表5)。第十五条 各级墙改办征收的墙改基金扣除退还建设单位或个人部分后(即不予核退部分),结转为墙改基金收入。对各市、县(区)墙改办征收的墙改基金收入,实行自治区和市、县(区)分成的办法。其中,由设区城市墙改办征收的墙改基金收入,各设区城市分成80%,自治区分成20%;各县(区)墙改办征收的墙改基金收入,各县(区)分成85%,自治区分成15%。

第十六条 墙改基金收入的缴库时间为每月1日和15日。各市、县(区)墙改办上缴墙改基金收入时,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对已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市、县(区),由各市、县(区)墙改办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通过各市、县(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将属于各市、县(区)分成收入部分直接缴入市、县(区)财政部门开设的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对未实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市、县(区),由各市、县(区)填写•一般缴款书‣将属于各市、县(区)分成收入部分直接缴入市、县(区)国库。

对各市、县(区)按分成比例应当上缴自治区的墙改基金收入部分,由各市、县(区)以电汇或信汇的方式将墙改基金收入缴入自治区墙改办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自治区墙改办应将本部门征收的墙改基金收入连同各市、县(区)上缴的墙改基金分成收入一并通过自治区本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系统缴入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一般缴款书‣的填写:属于市级的收入,“财政机关”填写“××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填写“市级”,“收款国库”填写“××市中心支库”;属于县(区)级的收入,“财政机关”填写“××县(区)财政局”,“预算级次”填写“县(区)级”,“收款国库”填写“××县(区)支库”。

自治区墙改办在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时,“收款人全称”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收款人开户银行”填写与自治区墙改办待结算墙改基金专用账户一致的代理银行。“收入项目名称”填写“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各市、县(区)墙改办在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时的填写要求,按当地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级墙改办应按规定将墙改基金收入及时上缴财政,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监督同级墙改基金收入的收缴和入库。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而缴纳的墙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二十条 各级墙改办负责征收墙改基金,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墙改办委托其他单位征收墙改基金时,应当将委托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征收墙改基金,应申办并出示•广西壮族自治区征集基金(资金、附加)许可证‣(简称•基金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墙改基金专用票据。

第二十二条 墙改基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

第二十三条 墙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额的2‰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墙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

第三章 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墙改办应独立核算。各级墙改办帐户的开设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各级墙改办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开设的待结算墙改基金专用帐户,专门用于核算征收的未验退结算墙改基金,墙改基金核退以及将已结算的墙改基金收入上缴国库(财政专户)。待结算墙改基金专用账户只能发生墙改基金核退支出和上缴国库(财政专户)支出,该账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应作为非税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

第二十五条 各级墙改办应根据墙改工作实际和同级财政部门要求,编制墙改基金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报自治区墙改办公室备案。

南铁系统墙改基金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并入自治区墙改办墙改基金收支预算和决算。第二十六条 墙改基金收支预算编制、预决算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墙改基金支出使用的有关规定,本着量入为出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安排好同级墙改基金支出预算,并接受审计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八条 墙改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开发贴息;

(二)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及试点工程的补贴;

(三)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实验和新技术、新工艺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

(四)节能减排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新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的定额补助;

(五)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经费;

(六)代征手续费;

(七)经自治区或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九条 各级墙改办公室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地方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解决,不得从墙改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条 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开发的贴息,实行自治区与市、自治区与县两级墙改基金贴息。即县的贴息项目,自治区贴息20%;市的贴息项目,自治区贴息30%。

对自筹资金开发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项目,其设备投资部分可比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给予建设项目贴息补助。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开发项目应符合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符合以下条件的,实行墙改基金补贴。补贴部分作为增加项目单位投资的国家资本金。

(一)开发生产当地自保温或复合保温新型墙体材料空白产品,并具有较高生产规模;

(二)在当地首先采用国家和自治区推广的先进工艺技术设备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三)属当地建筑工程不使用粘土砖的围护结构墙体节能新建筑技术。第三十二条 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给予定额补助:

(一)对页岩、煤矸石烧结砖瓦企业将轮窑改隧道窑且年产为3000万块标砖以上生产工艺的项目,SO2和CO2等废气排放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可给予35—60万元的墙改基金定额无偿补助;

(二)对粘土砖瓦企业关闭转产混凝土空心砌块且年产3万立方米以上生产线生产的,或转产墙板并采用机制墙板生产线且年产规模达15万平方米以上的,可给予5—15万元的墙改基金定额无偿补助。

以上两项定额无偿补助项目由自治区墙改办和市、县墙改办两级分别按3∶7的比例共同分担。

第三十三条 墙改基金贴息、补贴和定额补助项目实行计划管理。

各市、县的墙改基金贴息、补贴和定额补助项目,报自治区墙改办审核下达自治区墙改基金补贴、贴息和定额补助项目计划;自治区墙改办的墙改基金补贴、贴息和定额补助项目,报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核准。

第三十四条

各市县墙改办依据自治区下达的贴息和补贴及定额补助项目计划,连同使用范围规定的其他专项支出编列本级墙改基金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纳入财政墙改基金支出预算。

第三十五条 未经自治区审核下达计划的贴息和补贴及定额补助项目,市、县财政部门不予编列财政墙改基金支出预算,不得拨付项目贴息、补贴及定额无偿补助资金。第三十六条 使用墙改基金补贴的项目,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由自治区墙改办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核准后纳入墙改基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第三十七条 使用墙改基金贴息和定额补助,用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分别向自治区及所在市、县墙改办提出申请(属于新建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开发项目的,申请贴息;属于节能技术改造和关闭转产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的,申请定额补助。),并一式两份报送以下材料:

(一)墙改办公室出具的工艺设备登记备案书;

(二)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备案材料;

(三)采矿许可证和用地许可手续;

(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砖瓦窑炉排放检验报告;

(六)生产线工艺设备清单;

(七)其他与项目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八条 当地墙改办受理申请后,应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审查,并根据自有墙改基金情况提出贴息、补贴及定额补助意见报自治区墙改办公室。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墙改办公室经审查核实后,对市和县级墙改基金贴息、补贴和定额补助部分予以批复,各市和县级墙改办公室据此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贴息、补贴和定额补助事项。

第四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墙改基金的预算和自治区对墙改基金贴息、补贴和定额补助项目等的批复情况拨付项目资金。

第四十一条 墙改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215类“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03款“建筑业”04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第四十二条 各级墙改办每月5日前将上月墙改基金征收、核退、结转及缴库情况,编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退缴情况月报表‣,以月报形式上报自治区墙改办;每季度终了后10日向同级财政部门和自治区墙改办报送季度会计报表;终了后30日内将墙改基金收支情况报自治区墙改办。

自治区墙改办于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将本地区上一墙改基金收支情况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及时足额缴纳墙改基金或虚报少报建筑面积和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同级墙改办及其委托单位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缴墙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墙改基金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四十四条 墙改基金征收和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会同审计、建设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改变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

(二)越权批准减、免、缓征墙改基金;

(三)不按规定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墙改基金专用票据;

(四)待结算墙改基金不专户储存或混户混支;

(五)坐支、截留、挤占、挪用墙改基金;

(六)其他违反墙改基金征收和管理的行为.第四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墙改机构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墙改基金征收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违反本细则规定将墙改基金用于预算平衡,由上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以及其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发展情况,制定高于本细则规定的墙改基金核退办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自治区墙改办具体组织实施。

8.三亚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篇八

广州市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管理办公室:

根据市住保办、市发改委《关于印发广州市20××年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计划和预备计划的通知》(穗住保函【20××】××号),我单位负责建设的××项目(穗规建证【20××】××号)符合市财局《关于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问题的复函》(穗财综[2007]157号)的规定,现申请免缴该报建工程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请协助办理。

9.三亚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篇九

一、生产项目的补贴条件和标准

1、符合GB/T11968-1997、GB15762-1995技术性能要求,采用自动重量计量配料、机械切割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板材项目。项目年单线生产能力在10万m3以上,按核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给予补贴;项目年单线生产能力在15万m3以上,按核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给予补贴。

2、符合GB8239-1997技术性能要求,年单线生产能力在6万m3以上,采用固定式成型机和蒸汽养护的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项目。项目年生产能力在6万m3以上,按核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给予补贴;项目年生产能力在15万m3以上,按核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给予补贴。

3、符合GB/T15229-2002、JC/T698-1998技术性能要求,采用机械成型生产工艺的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石膏砌块项目。项目年生产能力在6万m3以上,按核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给予补贴;项目年生产能力在15万m3以上,按核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给予补贴。

4、符合GB5101-2003、GB13544-¬2000或GB13545-2003技术性能要求,年单线生产能力在3000万块标砖以上的烧结页岩砖、烧结粉煤灰砖项目(项目应符合全市新墙材发展总体规划要求,立项前须经市墙办认定同意。多孔砖和空心砖粉煤灰掺量40%以上,粉煤灰掺和量必须自动计量并采用隧道窑焙烧工艺)。项目年生产能力在3000万块标砖以上,按核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给予补贴;项目年生产能力在6000万块标砖以上,按核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给予补贴。

5、采用机械化生产工艺,产品质量达到有关国家标准、国家行业标准要求的各类建筑板材项目。项目年单线生产能力在20万m2以上,按核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给予补贴;项目年单线生产能力在50万m2以上或主机设备采用国外引进先进设备的,按核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给予补贴。

6、符合《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2004]第218号)推广目录的外墙保温隔热技术或产品,按核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给予补贴。

7、为鼓励粘土砖瓦企业转产(原粘土砖瓦企业产权所有人在转产企业注册资金中所占比例必须在30%及以上),对2007年底前停产(指停止生产粘土砖瓦并拆除粘土砖瓦窑和烟囱)的粘土砖瓦企业,转产符合上述条件的生产项目,在原补贴比例的基础上上浮2个百分点。

二、应用项目的补贴条件和标准

列入市墙办和市财政局的市级新墙材应用示范项目计划,内隔墙采用新墙材100%(乡镇示范项目80%以上),建筑面积10000 m2以上并达到节能50%设计标准的新墙材应用示范项目,按每平方米20元给予补贴;内隔墙采用新墙材100%,建筑面积10000 m2以上并达到节能65%设计标准的建筑节能示范项目,按每平方米30元给予补贴。对列入省级以上新墙材应用和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并获得补贴的,市墙办给予配套补贴,额度为省补贴额的50%(已列入市级新墙材应用和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计划并获得补贴的项目除外)。

三、科研项目的补助条件

根据宁波市新墙材产品研发、生产、应用和建筑节能推广需要重点解决的难点或难题,由市墙办会同市建委等有关部门确定科研项目的内容和要求,并做好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同意后实施。科研项目的重点是能大量利用固体废渣的新墙材产品开发、新墙材应用和建筑节能推广中重点需要解决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共性关键难题。

四、项目资助操作办法

1、视财力可能,按“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的原则选择当年补贴扶持项目。生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由市财政和市墙办在项目竣工后根据该项目实际新增的投资进行核定。

2、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企业为项目购置的专有技术、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投入,视作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给予补贴。

3、严格控制对项目土建投资的补贴。项目实际土建投资超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0%以上部分不予补贴。核定后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最大不超过实际设备和无形资产投资除以80%。

4、单个生产项目新增投资额要求在400万元以上(技改项目和粘土砖瓦企业转产项目投资额不受限制)。对单个项目的最大补贴额控制在150万元以内;对粘土砖瓦企业转产新墙材项目的最大补贴额控制在250万元以内;对新墙材应用示范项目最大补贴额控制在60万元以内;对建筑节能示范项目最大补贴额控制在80万元以内。

5、科研项目和市属及江东、海曙区所属其他项目由市财政全额资助。县(市)、区所属其他项目,市财政资助50%,县(市)、区财政配套资助50%。

6、鼓励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组织开展科研攻关,加强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利废效果好、节能效果显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和设备。对列入省新墙材示范线及个别上规模、上档次、有影响的生产、技改项目予以重点扶持。

7、科研项目须采用招标(议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承担单位确定后,须签订具体科研项目合同,明确项目要求、进度、经费等事项并报市财政备案。

五、申报、审批程序

1、凡符合专项资金资助条件的项目,项目立项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所在地墙办和市墙办预报,并按季填报项目进度表。生产项目竣工验收或应用项目评审后,项目承担单位可正式向所在地墙办提出专项资金资助申请,生产、应用项目申请时间每年二次,分别为4月底和10月底前。市及江东、海曙区所属项目由市墙办直接受理。其他县(市)、区所属项目,由所在地墙办受理,在所在地财政局、墙办对申请单位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市墙办。

2、生产项目竣工验收后,申请生产项目补贴的要求报送材料有:《宁波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补贴申请表》(附表1);《新型墙体材料项目投资明细表》(附表2);项目立项文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附产品质检报告、环保验收评估报告等。

3、应用项目评审后,申请应用项目补贴的要求报送材料有:《宁波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补贴申请表》(附表1);项目结题总结报告;项目立项文件、评审报告等。

4、科研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要求报送材料有:《宁波市新墙材科研项目专项资金补贴申请表》(附表3);科研项目合同。项目结题后要求报送材料有:项目结题总结报告和其它按科研合同应提交的资料,由市建委和市墙办等有关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形成项目评审报告。科研项目预拨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市财政、市建委和市墙办等有关单位应定期对项目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

5、市墙办受理申请材料后,市财政局、市建委和市墙办组织专人进行实地验收审核。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分批下达资助资金。市级所属项目,资助资金由市财政直接下拨项目承担单位,其他县(市)、区所属项目,资助资金由地方财政下拨项目承担单位。

六、新型墙体材料资助资金要专款专用,各级墙办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要收回已资助的项目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投资者应对投资项目加强调查研究,警惕市场风险,明确自负盈亏,做到慎重决策。

七、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墙办负责解释。

八、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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