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条例(精选7篇)
1.财务会计条例 篇一
财务管理中心奖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队伍的管理,保证各项制度及工作指令有效执行,奖励先进,处罚落后,激励财务人员敬业爱岗,调动财务人员工作积极性,保证公司目标实现,特制定本中心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是财务管理中心维护工作纪律、实施奖罚的基本依据,适用于本中心所有员工。
第三条:奖励和处罚是维护工作纪律的重要手段,奖罚原则是:奖优罚劣,奖勤罚懒,鼓励先进,鞭策落后。
第二章 奖
励
第四条:奖励的目的:旨在为维护公司利益、维护财务管理中心荣誉、工作勤奋、追求进步者创造宽松的成长环境。
第五条:奖励应坚持以下原则:
1、依受奖者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发挥的作用和工作成绩贡献的大小,全面衡量。
2、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六条:奖励方式:
奖励是成绩的体现、进取的动力、激励的措施。本中心奉行有功必奖的原则,鼓励财务人员爱岗敬业,中心设立通报表扬、嘉奖、特别奖励三种奖励方式。
第七条:奖励细则:
(一)财务管理中心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通报表扬,并报送集团公司行政人事中心备案:
1.积极维护公司和财务管理中心荣誉,在公司内外树立了良好形象和口碑,有具体事迹者。
2.认真勤奋、承办、执行、或督导工作得力,有具体事迹者。
3.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经常超额完成工作任务,全年工作无重大过失者。
4.在工作以外,热心服务,受到公司领导或外单位好评或表扬,有具体事迹者。
5.对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
6.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于未然,确保公司及财物安全者。7.其他行为或事件受到表扬者。
(二)财务部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奖(金额为0-299元):
1、积极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降低成本确有成效者。
2、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做出显著成绩,•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取得经济效益者。
3、保护公有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企业免受意外人员伤残或经济损失者。
4、为维护公司生产和工作秩序,挺身而出,同坏人坏事斗争,有显著成绩者。
5.检举揭发重大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事件被证实符合事实者。
6.策划、承办、执行重要事务成绩显著者。7.有其他功绩,足可为其他员工楷模者;
8.其他行为或事件值得奖励者。
(三)财务部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特别奖励(包括发放人民币300元以上的奖金、提请加薪、提请升职等方式):
1.遇在意外事件或灾变,奋不顾身,极力抢救而减少损失者;
2、维护公司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实际功绩者;
3、维护公司重大利益,竭尽全力,避免重大损失者; 4.一年受到通报表扬三次以上者(含本数); 5.其他行为或事件值得特别奖励者。
第三章 处
罚
第八条:处罚的目的:旨在维护公司利益,做到令行禁止,保证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达到所分配任务效率和效果之要求。
第九条:处罚的原则:惩教结合原则、公平原则、防微杜渐原则、及时原则、罚要分明原则。
第十条:处罚是威慑违规者的手段。本中心奉行有错必究、有究必改、重者必罚的原则,鞭策财务人员勤勉敬业、持续进步,中心设立口头警告、罚款、通报批评、特别处罚四种处罚方式。
第十一条:处罚细则:
(一)财务部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口头警告: 1.未经批准,私自调休、请假者。2.无故开会迟到、不遵守会议纪律者。
3.不按时填写、上交各种报表、工作表单者。4.耽误工作进度,情节较轻微者。
5.将公司下发的须保留的文件、资料遗失者。6.人员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但情节较轻者。
7.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或办公区域打闹、嬉笑、大声喧哗、互相追逐者。8.其他行为或事件须给予口头警告者。
(二)财务部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罚款(金额为0-299元):
1.因报税人员未及时准确上报税务月报及其他报表,造成公司被罚款或缴纳滞纳金,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以下(不含本数)者。
2.发票的管理、审核以及有关合同中涉及到发票和其他税务问题的审核出现问题,给公司造成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以下(不含本数)者。
3.在应对税务稽查时,因个人失误或故意原因且未及时上报领导,而给公司造成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以下(不含本数)者。
4.单据审核会计、复核财务人员及审批财务人员违反公司报销制度,在费 用报销时对原始凭证审核不严,或者超过授权审批、超预算支付,而给公司造成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以下(不含本数)者。
5.无故不及时收取款项者。
6、未按公司规定和流程擅自退回投标保证金、退回货款及其他款项,未给公司造成损失者。
7.未按公司规定和流程办理银行授信业务、投资业务、筹资业务,未给公司造成损失者。
8.其他行为或事件须给予罚款者。
(三)财务部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通报批评:
1.因保管不周,遗失重要原始凭据、文件、资料、证照,无法弥补或须花费高昂代价才可弥补者。
2、有本款
(二)中5至8条的情形,而给公司造成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以下(不含本数)者。
3.未经允许,私自复印、下载公司重要资料、文件者。4.代人打卡者。
5.对于上级有批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能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情节严重者。
6.直接上级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不报者。7.在公司的内部泄露有关的保密信息,造成不良影响者。
8、擅自泄露本人工资或打听、散布他人收入情况者。
9.因工作失误或主观所为,给财务管理中心和公司造成一定不良影响者。10.其他行为或事件须给予罚款者。
(四)财务部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特别处罚(包括罚款人民币300元以上、提请降薪、提请降职、提请辞退等方式):
1.有本款
(二)中1至8条的情形给公司造成人民币5,000元以上(含本数)损失者。
2.无理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和不服从上司的命令,情节严重者。
3.因工作失误或主观所为,给财务管理中心和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4.当月被处以口头警告/罚款/通报批评的次数相加达三次以上者。5.其他行为或事件须给予特别处罚者。
第四章 申
诉
第十二条:处罚责任人须有明确的事实和理由,不得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员工可在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诉。申诉期维持处理结论。员工在受处罚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表现良好,可撤销处罚。
第五章 奖罚实施说明
第十三条:财务部门的罚款所得全部作为本部门的经费,专款专用,用于奖励部门表现优异的员工,有结余的用于部门活动。公司单独给予财务管理中心或部门人员的奖励或处以的罚款不列入内。
第十四条:当月同一个人的奖罚可以进行相互抵消,抵消标准如下:
(一)一次通报表扬等于一次通报批评。
(二)一次嘉奖等于一次罚款。
(三)一次特别奖励等于一次特别处罚。
(四)一次通报表扬等于三次口头警告。
(五)一次特别奖励等于三次通报批评。
(六)一次特别奖励等于四次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在员工手册的框架内执行,是根据财务部工作性质和特点而对员工手册的细化,并根据员工手册的修订而相应更新。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总裁签发之日起执行。
2.财务会计条例 篇二
[例]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 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 发生了以下经济业务:
(1) 2009年3月1日购入1台不需安装的设备, 价款100万元, 增值税17万元, 运输费用为5万元。此设备主要用于职工食堂的工作。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职工食堂的设备是用于集体福利的固定资产, 根据以上规定, 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 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分录单位:万元) :
(2) 2009年3月12日销售1台旧机床设备, 收入为25.5万元, 此设备于2005年4月21日购入, 原值为200万元, 已提折旧120万元。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 第4条规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同时, 财税[2008]170号文的第6条也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 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 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因此, 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应缴纳增值税=26/ (1+4%) ×4%×0.5=0.5 (万元)
(3) 2009年4月12日购买一台不需安装的生产用设备,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80万元, 运输公司开具的运费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为5万元。
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删除了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规定。此项购进所产生的进项税额包括设备价款与运费两部分, 均可予抵扣。因此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4) 2009年4月25日向B公司销售商品一批, 价款为100万元, 由A公司代垫运费10万元, 运输公司向A公司开具运输发票, 由A公司转交B公司。货款尚未收到, 运费由银行付讫, 商品成本为60万元。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 向购货方收取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不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则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5) 2009年5月7日C公司与A公司签订销售合同, 由A公司向C公司销售商品一批, 销售价格200万元。商品成本为120万元。当日C公司向A公司预付货款60万元, 同时A公司向C公司开具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9条规定, 先开具发票的,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此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6) 2009年5月22日A公司购入企业管理人员使用的汽车三辆, 价款为180万元。已收到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6万元。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规定, 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 (如小汽车、游艇等) 所含的进项税额, 不得予以抵扣。因此, 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7) 2009年8月11日, A公司的某零售货物由于技术改进, 价格大幅下降。A公司通过削价销售, 以50万元全部售出, 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5万元。商品成本为60万元, 进项税额为10.2万元。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规定, 削价商品收取的销项税额不足以抵补购进该商品进项税额的部分, 其不足以抵补的进项税额不能以其他销售商品收取的销项税额抵扣, 其税额应转出。因此A公司会计处理为:
(8) 2009年10月21日, A公司出口商品一批, 离岸价款为200万元。用于生产出口商品的原材料购入价为120万元, 进项税额为20.4万元。按规定, 该企业不可免、抵、退的增值税为15万元。5.4万元用于内销商品的应纳税额抵扣。出口货物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是指我国有些企业在出口某些货物时, 可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其出口货物耗用的购进货物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全部 (如出口免税不退税的商品) 或部分 (如享受免、抵、退税政策优惠的商品, 根据规定计算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部分) , 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而应转出, 因此A公司会计处理为:
(9) 2009年12月5日, A公司盘点库存发现, 由于管理不当, 原材料发生毁损20万元。责令管理人员赔偿5万元, 保险公司赔偿10万元, 经有关单位批准处理。按修改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非正常损失部分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23.4
参考文献
3.财务会计条例 篇三
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财务条例》(以下简称《财务条例》),已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财务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部队财务管理加快步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对于维护部队经济管理秩序,提高经费综合保障效能,为推动各项国防建设和提高部队战斗力提供更加有力的财力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军队系统的一部分—公安消防部队,如何贯彻好、落实好《财务条例》,是今后一段时期后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1.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宣贯《财务条例》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财务条例》的出台,标志着部队财务工作从立法的角度又上了一个台阶,对加强部队财务管理,提高防火灭火和抢险救援能力,推动消防事业进一步发展必将起到史无前例的作用。各级消防部队党委班子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大力学习和贯彻《财务条例》中党委理财的制度要求,正确处理好部队当前建设与长远发展、一般供应与重点建设、维持性保障与发展性建设之间的关系,不断提高经济决策和建设规划的科学性、连续性和效益型,推动消防部队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各级后勤部门尤其是财务战线工作者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认真总结近年来财务工作经验,深刻领会《财务条例》出台的历史背景、过程及程序,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担负起宣贯《财务条例》的重担,采取形式多样的措施全面开展宣传发动,把宣贯《财务条例》工作贯穿在各项后勤工作之中,推向整个消防部队,实现财务管理规范化。
2.多措并举,宣传《财务条例》到位。《财务条例》是部队财务工作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需要全体消防官兵人人皆知。一是突出抓好领导干部对《财务条例》的学习贯彻。要针对领导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情况,精心研究制定系统的培训方案,采取“集中学、指导学”的方式,使领导干部真正做到正确理解、熟练掌握、严格执法、带头守法。二是多种形式持续扩大《财务条例》宣传声势。要综合运用转发文件、公安专网、电视电话会议、专题辅导、网上问答等形式大力宣传《财务条例》,丰富宣贯形式内容,突出直观效果。要结合财务日常工作,邀请专家辅导授课、印发专题学习资料,组织消防官兵认真开展学习,深入理解和掌握《财务条例》的实质内容,融会贯通,学以致用。三是宣贯《财务条例》与推动财务建设相互促进。要把《财务条例》宣贯贯穿于消防财务工作的全过程,让《财务条例》进入到后勤建设的方方面面。要把《财务条例》宣贯纳入岗位练兵的内容,抓住财经基本制度这个重点,对照实际认真查找以往财务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使党政一把手、后勤工作负责人、财务人员等人员切实掌握相关财务技能。
3.注重实效,学习《财务条例》到位。较之以前的财务规章制度,新颁布的《财务条例》凸显出了四个方面的特点:对新时期军队财务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明确了财务工作职责分工,规范了经费管理使用的基本流程,严格了财经纪律。贯彻落实《财务条例》,要认真研究制定具体方案,主动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努力形成“党委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官兵积极参与”的强大声势。一要坚持党委统揽,将《财务条例》纳入党委议事日程,成立宣贯机构,发挥动员部署、组织协调和具体指导的主导型作用;二要坚持部门协作,科学制定方案,明确任务分工,落实相关责任,凸显齐抓共管的合力效应;三要坚持上下联动,上级部门以座谈讨论、办班培训、制作宣传片等方式确定重点内容,同时定期督导、随机检查,强化跟踪服务。下级部门要及时汇集官兵对《财务条例》的反应,主动听取建议和意见,帮助解决实际问题,自觉维护《财务条例》的权威。
4.突出重点,落实《财务条例》到位。各级公安消防部队要紧扣《财务条例》的内容,结合自身实际,坚持科学筹划,统一标准,分类实施,突出重点,整体推进,不断完善具有本单位鲜明特色的落实《财务条例》模式。一是突出党委管财这个根本制度,强化财务集中统管,健全财经决策机制,明确经费管理责任;二是突出依法管财这个中心思想。强化依法管财意识,增强财务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三是突出预算管理这个龙头。科学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将预算管控贯穿到消防后勤建设的各个环节;四是突出资产管理这个薄弱点。统筹资金和资产两种资源,强化钱变物后的延伸管理,提高经费资产综合保障效益;五是突出财务核算这个制度基础。严格经费审批和财务结算、核算制度,准确、真实、完整反映资金收入流程,充分发挥基础性监督作用;六是突出财务监督这个关键环节。落实财务监督的基本制度,推进财务监督的经常化和制度化。
参考文献:
[1]刘剑萍:《加强公安现役部队财务监督工作的思考》.《武警学院学报》,2007年第07期.
[2]范庆安:《谈部队财务管理的规范与创新》.《军事经济研究》,2007年第05期.
[3]刘志明:《谈财务积极有效保障与新财务保障观》.《军事经济研究》,2006年第07期.
[4]李传春:《新形势下如何提高消防部队财务资金使用效益》.《市场论坛》,2006年第02期.
4.财务部内部处罚条例 篇四
1、上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有事需提前请假,按上班时间(8:30)到办公室报到,如超1-5分钟者罚款5元,6-10分钟者,罚款10元。
2、对不服从领导及不服从工作分配的员工,处以30元罚款。
3、不得私自向外界透露宾馆人事、经营、财务、部门提成等相关方面的数据资料,如有违反并经查实,处以50元以上的罚款。
4、下班前要认真检查本岗位的工作环境,锁好门窗、发现机器设备没有关掉电源、电灯的应随手关闭,如发现一次罚款5元。
5、收入组的每日营业汇总表、成本组的每日成本状况表必须按时报送(星期
六、星期日、节假日除外)。且报送的数据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一处错误罚款5元。收入组每日营业汇总表需报送的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会计室、销售部。成本组每周食品成本率需报送的部门: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餐饮部、行政总厨。以上报送时间及报送部门请严格遵守,如有违反,经查实一次罚款5元。
6、收入组每周下到各营业点,抽查盘点现金二次,并做盘点报告报财务总监处,缺少一次罚款5元。
7、成本组每周下到各吧台、库房抽查盘点一次,并做盘点报告报财务总监处,缺少一次罚款5元。
8、收入、成本组在每月27日前需将本月的总的收入情况及成本组的出库物品统计表、盘存表等与结帐有关的数据一并报会计组,会计组于次月3日前需将本月会计报表做出,8日出部门核算报表,如未按规定时间报出,一次罚款20元。
9、成本控制应达到预期规定的目标,如有超出应负连带责任,即按超出规定总额的10%罚款。
10、员工餐厅成本控制应达到规定标准,即不能超出也不能过于节约影响员工餐标质量,如在没有原由的超出或节约,说明成本控制未做好,除按规定扣罚总务部员工款外,成本组应负连带责任。
5.知识拓展-总会计师条例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定总会计师的职权和地位,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 济效益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 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为师的设置、职权、任免和奖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 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第四条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 叠的副职。
第五条 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 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
第六条 总会计师具体组织本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 度,保护国家财产。
总会计师的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应当支持并保障总会计师依 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总会计师的职责
第七条 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单位的下列工作:
(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 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 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四)承办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总会计师负责对本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 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 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政事业单位的业 务发展以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
总会计师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技研究、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奖金等 方案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第三章 总会计师的权限
第十条 总会计师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 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主要行 政领导人处理。
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不同意总会计师对前款行为的处理意见的,总会计师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总会计师有权组织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直属基层组织的经济核算、财务 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十二条 总会计师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除一般的财务收支可以由总会计师授 权的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员审批外,重大的财务收支,须经总会计师审批或 者由总会计师报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批准。
第十三条 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 计决算报表,须经总会计师签署。
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在单位内部须经总会计师 会签。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 定审批。
第四章 任免与奖惩
第十五条 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 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
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总会计师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 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
第十六条 总会计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三)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 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
(四)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掌 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
(五)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十七条 总会计师在工作中成绩显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企业职 工或
者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的规定给予奖励:
(一)在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应用现代化会计方法和技术手段,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组织经济核算,挖掘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潜力,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 使用效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在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抵制违法行为,保护国家财产,防止或者避免国家财 产遭受重大损失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四)在廉政建设方面,事迹突出的;
(五)有其他突出成就或者模范事迹的。
第十八条 总会计师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区别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 关企业职工或者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的规定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财经制度,造成财会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对偷税漏税,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收入,滥发奖金、补贴,挥霍浪费国家资 财,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在其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 受损失的;
(四)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 响的;
(五)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的。
总会计师有前款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阻碍总会计师行使职权的,以及对其打击报复或者 变相打击报复的,上级主管单位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需要设置总会计师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 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6.财务会计条例 篇六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开篇即规定了立法的宗旨:促进发展,保障秩序。特许经营历经二十年发展,数量已经非常多,但整体质量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单个体系店铺数量较少,难以持续发展,投资成功率较低,等等。更为严重的是伴随特许经营的发展,特许经营欺诈如影相随,并愈演愈烈。特许经营欺诈的主体一般都是中小企业。创意+样板店+广告,即开始全国招商,有的企业居然有数十个特许项目同时运作。特许经营欺诈包括两种类型:一是虚构型欺诈,“品牌、系统、支持”一个都没有。二是夸大型欺诈,由于自身“品牌、系统、支持”存在不足,又急于发展,即夸大其词,诱导加盟。在打击特许欺诈过程中,显而易见的问题是由于原《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不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具有强制性的司法效力,加盟商往往有理无处伸冤;同时,行政处罚过轻,违法企业有恃无恐。
《条例》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针对特许经营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条例》主要构建了五个方面的制度:市场准入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特许人备案制度;规范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的行为规范。应当说,上述五个方面在《办法》中已经有所规定,除备案制度差别较大外,基本是相同的。最大的区别是特许人违法时承担的法律责任加重了。《办法》仅有对违反市场准入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的行政处罚,且最高罚款额只有3万元,处罚过轻,不足以打击和威慑违法行为。《条例》对特许人的行政处罚,涉及上述五个方面,内容比较具体,法律责任显著加重,包括:最高罚款额为50万元,对违反市场准入制度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予以公告,以及追究刑事责任。并且,由于《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加盟商可以依照《条例》,诉请解除、撤销合同或合同无效,不再因为无法可依而陷于有理但于法无据的境地。
通过这些制度,构建了一个持续经营、管理规范、经营良好的优秀企业的基本模型,这将对从事特许经营的中小企业产生重大影响。当前,正在从事特许经营的部分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很难达到要求,难以取得从事特许经营的合法资格。这些企业要么停止特许经营,要么违法从事,但将面临严重的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责任。
7.工资条例搁置内情 篇七
10月29日,记者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一位知情人士处获悉,酝酿多年的《工资条例》并没有被放弃。
该人士介绍,原有综合『生条例很可能被拆分成单项条例出台,等以后时机成熟,再出台综合性条例。按照方案轻重缓急,首先是优先解决急需解决的问题,比如工资支付方面欠薪情况比较严重,帮助农民工清欠的措施会先出台,然后才是难点、热点问题,比如工资集体协商等。
此前工资条例草案,内容主要涵盖工资集体协商、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劳动定额、加班费标准以及工资支付等多个问题。
“条例出台要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他们代表相应的利益方,当利益群体数量较多时,达成一致的意见难度可想而知。”上述人士表示,这背后除利益博弈外,平衡劳资双方或多方利益,找到科学可行的操作办法,也是难点。垄断行业工资调控存分歧
《工资条例》为工资收入调控的综合性文件,劳动保障部(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曾于2008年1月21日透露,《工资条例》已形成草案,彼时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
迄今四年已过,该条例偶有出台传闻。但迄今仍未面世。与收入分配改革方案一样。条例酝酿曲折。
对于条例难产的原因,采访中多位参与条例酝酿的知情人士直言,现在抛出这个话题(工资条例)比较敏感,并强调,“条例出台确实牵涉到相关利益方。同时,参与决策的各个部门即使不主张按照政府的意见立即制定规范,但也没有非常明确的反对观点。”上述人社部知情人士称。
此前有媒体报道,该条例出台受到“垄断行业反对”而夭折。
虽然没有所谓的“垄断行业”公开表达反对意见,但据记者了解,在《条例》起草过程中。甚至没有使用“垄断行业”字眼,而采用了“特殊行业”概念代替。
在该条例制定过程中,哪些行业是垄断行业,哪些行业是非垄断行业,哪些行业的工资要加强监管力度。仍存在一定争议。由于概念需要进一步清晰,这些分歧始终难让各方达成共识。
“一旦被定义为特殊行业,其工资收入就要受到监控:并且工资收入增长与社会整体收入增长,需保持均衡的增长水平。”另一位不便透露姓名的参与条例讨论的学者告诉记者。
《工资条例》草案在征求意见过程中,针对垄断行业加大监管力度,曾提出定期公布垄断行业企业工资平均水平、涨幅、具体金额等指标。
人社部劳动工资研究所不久前发布的2011年《中国薪酬发展报告》直陈,部分行业工资上涨过快,企业高管与农民工工资收入差距最大曾达4553倍,企业内部近5年来高管工资增幅明显超过普通职工工资增幅。
“垄断行业工资透明化后,企业内部高层、中层、普通职工之间的倍数关系如何调整就有了依据。垄断行业和其他行业的关系等也容易厘清,但这直接影响到垄断行业的利益。”上述参与条例讨论的知情人士告诉记者。
劳资双方利益难平衡
“工资条例,当然会触动垄断行业一部分利益,但不仅仅是垄断行业的问题,主要还是各方面利益关系较多。”人社部上述知情人士称。
据记者了解,参与《工资条例》起草的各方主要包括:代表工会力量的全国总工会、代表民营企业的全国工商联、代表国有企业的中国企业联合会以及相关政府部门比如人社部、财政部、国税总局、发改委、国资委等。
该知情人士介绍,这些主要的参与方,均牵涉到工资支付保障的方方面面,甚至在工资确定和支付各环节某个单独方面,牵涉到多个相关主体。
比如《工资条例》强调集体协商,解决职工的工资水平和支付问题。从全国总工会的角度要强调集体协商的作用。对涉及工资相关宏观调控的政府部门来讲,集体协商也确实是市场经济手段决定工资的重要措施。
但是集体协商牵涉到企业利益,中企联方则认为过度强调工资集体协商的作用,可能会忽视企业自主经营,担心硬性规定会对企业造成影响。
在工资集体协商方面,全国总工会原定的目标是,从2010年到2012年,力争用三年时间基本在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制度,为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积极准备。此举无疑会受到劳方的欢迎。
然而,一些代表企业具体利益的部门则从微观出发,认为企业内部工资改革缺乏依据。诚然职工对工资增长有期待,但他们也希望条例出台之后,在促进工资正常增长的同时,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显然,资方和劳方都不能不管,政府宏调部门左右为难,“从宏观大局出发,出台时机是否成熟,出台后会对社会造成什么影响。尤其是对就业,都是必须考虑的问题。”上述知情人士介绍。
据本报了解。工资条例在2008年制定完不久,受阻于金融危机对企业的冲击,条例就被暂时搁置,另择时机。
“工资条例出台要想发挥作用,肯定要涉及硬性的约束性规定,需界定或理清法律责任,这就必然影响其他利益主体,有支持或反对的声音。互相之间如何把握,办法如何制定,就涉及到平衡问题。”人社部知情人士称。条例或分拆出台
在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看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对体制和利益的重新洗牌,“既得利益者不愿受到损失,形成阻力,所以就拖得比较久。”
温家宝1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在谈到四季度各项工作时提出。要制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总体方案。
据此前采访得知,建立健全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缩小城乡收入的差距等方向,都有望写入收入分配改革方案。
据了解,与收入分配改革方案相比,工资条例在调整收入上与之有重合的部分。但侧重点不同。前者注重利益的调整和分配关系的规范,包括国家宏观调控层面关系的调整,国家、企业、个人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调整,企业内部收入关系问题,尤其是控制垄断行业高收入等,这与工资条例,部分是相同的。
但工资条例主要是在收入分配方案的大框架下,明确管理权责,对工资制度进行规范,涉及到管理权责的具体分配和调整。按照《工资条例》此前的初稿内容,主要包括工资决定的方式、最低工资、工资支付、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工资的宏观调控、工资法律责任等几大方面。
据上述知情人士介绍,就目前进度而言,完整和全面的工资条例暂被搁置。与此同时,相关部门正酝酿出台工资管理的单项条例,“因为只牵涉少数方面利益关系,出台的阻力会小一点,比如出台单项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不拖欠等”。
不过上述人士介绍,《工资条例》打散为单项条例推出,最乐观的预期也要等到收入分配方案正式出台之后。遗憾的是,各界最为关心的集体协商、同工同酬等难点,暂没有明确时间表。
对于全总力推的工资集体协商,人社部上述知情人士称,目前集体协商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只是部门规章,未来也可以作为单项条例。把企业工资协商方面的规定建立起来,矛盾逐步化解后,最后再出台综合、完整的工资条例。“这个可能性更大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