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瓯市政府采购网上竞价协议

2024-09-04

建瓯市政府采购网上竞价协议(2篇)

1.建瓯市政府采购网上竞价协议 篇一

石狮市政府采购网上竞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降低政府采购成本,保护采购单位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上竞价采购是指通过互联网发布竞价采购信息,接受会员单位报价,网上定标,网上公布采购结果等全过程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 第四条 网上竞价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网上竞价采购的范围包括石狮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小批量通用办公设备、空气调节器等。

本办法所称的网上竞价采购通过石狮市政府采购网(http://zfcg.shishi.gov.cn:8080/)进行。

第二章 网员资格及申请

第五条 网上竞价采购实行免费会员制,会员的名额不受限制,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均可按本办法的程序提出申请,经审核成为石狮市政府采购网上竞价采购的会员单位。

第六条 申请加入网上竞价采购的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石狮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在泉州市其他县市区登记注册并在石狮设立分支机构,有相应的经营范围,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且经营期限满一年以上,并能够提供正式税务发票的法人组织;

(二)遵纪守法,规范经营,财务状况良好,依法纳税;

(三)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和完善的技术保障;

(四)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和诚信记录。第七条 供应商必须向石狮市政府采购管理中心提交以下书面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经年检合格的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如在石狮市的经营场所为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供在石狮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营业执照;

(二)税务登记证;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四)企业简介(含企业规模、组织机构、营业场所证明、专业技术力量组成、售后服务体系等);

(五)上一财务报表;

(六)相关资质证书;

(七)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交或政府采购管理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供应商在石狮市政府采购网上注册后,将第七条要求的书面材料提交政府采购管理中心。政府采购管理中心收到供应商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决定是否授予会员单位资格。

审核通过的供应商应向政府采购管理中心交纳投标保证金贰万元整(该投标保证金用于保护网上竞价免受会员单位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并提交《网上竞价承诺书》,成为会员单位。

会员单位竞价资格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如自愿取消会员资格或因资质等方面变更,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条件而被取消会员资格的,经确认没有不良记录,且提供产品的售后服务全部到期的,投标保证金予以无息退还。

第九条 凡获准加入网上竞价采购的供应商均可凭用户名和密码参加网上竞价采购。

第十条 会员单位对本单位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凡涉及工商、税务、银行账户、业务资质等重要事项的变更,应在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网上修改本单位的资料,并向政府采购管理中心提供有效的书面材料。

会员单位涉及可能影响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包括经营范围变化,重大投资行为,主要资产抵押、出售,信用、信贷等级变化,重大合同纠纷,重大诉讼等,应及时书面通知政府采购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网上竞价采购具体的竞价资格条件和资质要求,均以每次发布的竞价项目资格条件和资质要求为准。

第三章 网上竞价采购程序 第十二条

采购单位按照单位采购计划及实际需要确定采购项目,在进行市场询价的基础上,设定最高限价、品牌、技术指标、数量、供货期、售后服务等需求,报政府采购管理中心审批采购。

采购单位要加强采购工作管理,避免出现通过设定技术、服务等特殊条款垄断价格、货源,排斥竞争等现象发生。政府采购管理中心审核发现采购单位提出的采购需求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采购单位进行修改。

第十三条 网上竞价采购项目在石狮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网上竞价采购公告,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以工作日计算72小时)。

第十四条 参与网上竞价采购项目的会员单位以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竞价采购系统后,在最高限价以下正确填写并提交投标报价,进行网上竞价。

第十五条 采购单位在规定公示时间结束后,按照网上竞价采购定标原则,确定网上竞价中标供应商,在网上发布竞价结果和中标公告。

第四章 网上竞价采购定标原则

第十六条 在满足网上竞价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性能、供货期和售后服务的前提下,按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中标供应商,即最低价格中标。

第十七条 公示期满,如无供应商参与报价,网上竞价采购失败。采购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进行网上竞价采购,或向政府采购管理中心申请以低于最高限价的价格自行采购。

经批准自行采购的采购单位凭批准件和发票报销,视同政府采购。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报价无效;情节严重的,扣除或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取消会员资格,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石狮市政府采购活动: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网上竞价采购会员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网上竞标的;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或串通其他供应商的;

(四)中标后,拒绝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不按照竞价结果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的;

(五)不按照约定履行采购合同,拆换、调换、截留产品零部件,降低产品等级标准或提供存在质量缺陷产品,以少充多、以劣充优、以假充真:擅自更改、调整、调换产品的;

(六)向采购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石狮市财政局。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

2.网上阳光采购协议 篇二

甲方:乌拉特前旗人民医院

乙方:巴彦淖尔市康益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1、标的及产品有效期

本协议的标的是医疗用品。

乙方所提供产品的有效期不得少于整个产品有效期的2/3。

2、采购

采购周期: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 年。

采购价格: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和乙方通过协商制定产品阳光采购价格。交付地点和采购数量:以订单为准。

3、付款

医疗机构向乙方指定的实际配送企业回款,回款时间为到货验收合格之日起90天内。

4、包装

乙方提供的全部产品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5、配送

5.1乙方应在每个配送区域内委托至少1家配送企业。乙方委托多个配送企业的,医疗机构可从中自行选择,乙方不得强行指定。

5.2乙方应保证所指定的配送企业能在确认订单后的24小时内送达,确有特殊情况应事先告知医疗机构且最长不超过48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

6、质量保证及检验

6.1 乙方按协议交付的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与申报网上阳光采购时承诺的质量相一致,以确保临床使用安全有效。

6.2 医疗机构在接收产品时,应对产品进行验收,对不符合协议要求或质量要求的有权拒绝接受。乙方应及时更换被拒绝的产品,不得影响医疗机构的临床使用。

6.3 医疗机构对送达的产品进行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后,即视为乙方已完成协议规定的有关义务,非质量原因医疗机构不得退货。

7、乙方履约义务

7.1 乙方应保证其所有配送企业均有足够的备货数量,以免产生缺货现象。7.2 缺货是指配送企业未能响应网上交易电子订单或未能按要求及时供货的情形。7.3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采购中心安排专人负责网上交易监督,如有多次缺货行为,经核实后,可取消乙方所有品种的交易资格。

7.4 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如果乙方或其配送企业不能按时提供产品时,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医疗机构和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医疗机构或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核实。

7.5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耗材集中采购人员及相关医务人员提供贿赂。

8、甲方履约义务

8.1 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协议或终止协议。8.2 甲方应按照协议规定时间向乙方指定的实际配送企业结算价款。8.3 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或其配送企业提出除本协议项以外的利益。8.4 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要任何名义的赞助或捐赠。

9、违约责任

9.1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供货,每延期一天,医疗机构可采用扣除违约产品价款5‰作为违约金的方式而不影响协议项下其它义务的履行。

9.2 乙方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应尽的配送服务。

9.3医疗机构延期支付采购款的,每延期一天,向乙方赔付延期采购款5‰作为违约金。9.4 甲乙双方任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者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协议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协议一方订立协议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协议可能造成的损失。

9.5 甲乙双方任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10、不可抗力

10.1 甲乙双方或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协议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协议的责任。

10.2 不可抗力,是指那些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甲乙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

10.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甲乙双方或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除甲方另行要求外,乙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协议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甲乙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继续履行协议。

11、争议的解决

因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按以下方式解决: 第一种: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种: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2、协议终止

12.1 甲乙一方在对方发生如下情形,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书,部分或全部终止协议。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

12.1.1乙方未能在协议规定的限期或医疗机构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产品。

12.1.2甲乙一方未能履行协议规定的其它义务。

12.1.3乙方违反本协议7.3、7.5条款的,按有关规定终止协议。12.1.4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一方协议履行中有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12.1.5医疗机构未按约定期限或乙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支付货款的。

12.2甲乙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协议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13、破产终止协议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终止协议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该协议终止不得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4、适用法律

本协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次网上阳光采购相关文件进行解释。

15、协议生效

本协议条款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6、适用范围

本协议条款适用于参加此次网上阳光采购的各方当事人。17.其它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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