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9篇)
1.北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篇一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1996年2月26日建设部建城[1996]96号颁发)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的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它废弃物;建筑垃圾管理,是指对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处理的管理。
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统一管理,并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制定建筑垃圾管理细则和组织实施。
第四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接到申报文件后应及时核发处置证,对不予核发处置证的,应告知原因。
处置证不准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五条 凡将建筑垃圾运入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的建筑垃圾储运(堆置)场消纳、处理的,应按规定缴纳处置费。
建筑或施工单位自行安排建筑垃圾运输和消纳场地的,应接受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需要用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安排。
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理的具体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收入所得专款用于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或承担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监察队伍或检查人员,应加强对建设、施工单位或承担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理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检查。严禁不按规定地点乱堆乱倒建筑垃圾和在运输过程中扬撒、遗漏。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北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篇二
建筑垃圾是指构造物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毁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根据产生源不同, 建筑垃圾可分为施工建筑垃圾和拆毁建筑垃圾。施工建筑垃圾是指居民住宅、商业建筑和其它市政基础设施在新建、改建和扩建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 而拆毁建筑垃圾是指建筑物和其它市政基础设施在拆毁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其中, 无污染的无机物 (包括泥土、石块、混凝土块、碎砖) 占90%以上。无机材料, 具有耐酸、耐碱、耐水性, 化学性质比较稳定, 同时具有稳定的物理性质的特点。建筑垃圾的这些性质决定其经过处理是一种很好的再生建筑材料。废品 (包括金属、竹木材、各种包装材料、木料、塑料、玻璃等) 可能具有污染物的废弃物分拣后可作为再生资源利用。建筑垃圾在城市垃圾中属最清洁的垃圾, 只要合理利用就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2 建筑垃圾的对环境的影响
建筑垃圾对我们生活环境的影响具有广泛性、模糊性和滞后性的特点。广泛性是客观的, 但其模糊性和滞后性就会降低人们对它的重视, 造成生态地质环境的污染, 严重损害城市环境卫生, 恶化居住生活条件, 阻碍城市健康发展。
2.1 占用土地, 降低土壤质量。
随着城市建筑垃圾量的增加, 垃圾堆放点也在增加, 而垃圾堆放场的面积也在逐渐扩大。此外, 露天堆放的城市建筑垃圾在种种外力作用下, 较小的碎石块也进入附近的土壤, 改变土壤的物质组成, 破坏土壤的结构, 降低土壤的生产力。
2.2 影响空气质量。
建筑垃圾在堆放过程中, 在温度、水分等作用下, 某些有机物质发生分解, 产生有害气体;一些腐败的垃圾散发出阵阵腥臭味, 垃圾中的细菌、粉尘随风飘散, 造成对空气的污染;少量可燃建筑垃圾在焚烧过程中会产生有毒的致癌物质, 对空气造成二次污染。
2.3 对水域的污染。
建筑垃圾在堆放和填埋过程中, 由于发酵和雨水的淋溶、冲刷, 以及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浸泡而渗滤出的污水, 会造成周围地表水和地下水的严重污染。垃圾渗滤液内不仅含有大量有机污染物, 而且还含有大量金属和非金属污染物, 水质成分很复杂。一旦饮用这种受污染的水, 将会对人体造成很大的危害。
2.4 破坏城市软环境, 影响市容。
城市建筑垃圾占用空间大, 堆放杂乱无章, 与城市整体形象极不协调, 工程建设过程中未能及时转移的建筑垃圾往往成为城市的卫生死角。混有生活垃圾的城市建筑垃圾如不能进行适当的处理, 一旦遇雨天, 脏水污物四溢, 恶臭难闻, 往往成为细菌的滋生地。
2.5 安全隐患。
大多数城市建筑垃圾堆放地的选址在很大程度上具有随意性, 留下了不少安全隐患。施工场地附近多成为建筑垃圾的临时堆放场所, 由于只图施工方便和缺乏应有的防护措施, 在外界因素的影响下, 建筑垃圾堆出现崩塌, 阻碍道路甚至冲向其他建筑物的现象时有发生。
3 建筑垃圾的可利用性处理方式
3.1 无机物的可利用性处理。
建筑垃圾中的石块、混凝土块及碎砖经处理后, 可作为混凝土或砂浆的集料使用。建筑垃圾中的石块、混凝土块及碎砖也可直接用于加固软土地基。其原理是利用建筑垃圾中的无机材料形成散状材料桩, 通过重锤冲击使桩与桩间土相互作用, 形成复合地基, 进而达到提高地基承载力地作用废砖石和砂浆与普通水泥混合, 再添加辅助材料, 可生产轻质砌块;废旧水泥、砖、石、沙等经过配置处理, 可制作成空心砖、实心砖、建筑废渣混凝土多孔砖等, 其产品与粘土砖相比, 具有抗压强度高、耐磨、吸水性小、质轻、保温、隔音效果好等优点。
3.2 废品的可利用性处理。
废钢筋、铁丝、电线和各种钢配件等金属, 经分拣、集中、重新回炉后, 可以加工制造成各种规格的钢材;废木材除了作为模板和建筑用材再利用外, 通过木材破碎机, 粉碎成碎屑后可作为造纸原料或作为燃料使用;废竹木、木屑等则可用于制造各种人造板材;废塑料可采用减压法提炼成油, 作为燃料使用, 或再生加工成排水管, 还可代替某些水泥制品;碎玻璃可以加工成再生玻璃或某些装饰材料。
4 建筑垃圾资源化的措施, 保证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4.1 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的科研工作。
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是建筑垃圾资源化的基础, 没有合适的技术方案, 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就无从谈起。尽管国外建筑垃圾的再生技术被认为是成熟的, 但这恰恰是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所以, 在国内尚没有大力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工作的时候, 就应该首先花大力气进行建筑垃圾资源化的科研工作。实施符合我国实际的建筑垃圾资源化战略和技术方案, 仍需要有针对我国实际的科研工作基础。科研工作主要应集中于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方法、建筑垃圾收集和利用的方法, 再生建筑材料的市场化措施, 开发简单的分析方法用于鉴别再生材料与环境的相容性等方面。
4.2 建立健全的建筑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制度。
建筑垃圾资源化是一个复杂的废物循环利用过程, 在此过程中, 须同时处理好两个重要的环节:a.建筑垃圾的分类回收;b.回收后的再利用。这两大环节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 缺一不可。建筑垃圾不进行分类回收也就无法利用, 分类回收后不进行相应的利用也就失去了分类的意义, 同样也不能进行资源化。在建筑垃圾的资源化方面, 应禁止填埋还可利用的建筑垃圾, 有义务的单位必须设置相应的设备或者委托第三方来利用其建筑垃圾。要强调产生垃圾的单位首先自己要有解决资源化利用的条件, 或支付较高的处置费用委托其他单位帮助处置。凡利用垃圾生产出的材料和产品, 国家应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优惠。
4.3 制定相应的政策、法律、法规。
建筑垃圾资源化工作是一项政府行为, 把资源的再生利用与信息、生物技术和就业并列为四大课题之一。前苏联也完成了“完善在国民经济中利用再生资源”的立法。日本在垃圾资源回收方面也居于领先地位, 町田市成立了一个废物再利用文化中心, 把废物回收、资源再生利用提高到民族新文化的高度等。中国目前相关的法律及对策还很不健全, 因此中国各级政府应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 根据本国国情, 制定出一套从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清运到分类、利用的相关法律和优惠政策来引导和约束公众行为。在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工作的管理上, 由行政主管部门牵头, 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办法与实施意见, 政府办公会可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如交通、财政、物价、工商、税务等部门分工协作, 形成制度, 这样建筑垃圾资源化工作才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结束语
目前的中国正处在高速发展阶段, 全国各地都在进行城市建设, 每年都有不少旧房屋被拆掉。而建筑垃圾作为各种建筑产品废料的混合物建筑垃圾作为各种建材产品废料的混合物, 未加处理直接填埋, 不仅破坏了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 而且也是资源的巨大浪费。唯有通过走循环经济的道路, 对建筑垃圾采取资源化的管理, 使这些废料得到循环利用, 才能确保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 才符合我国的可持续发展的战略, 才能达到和谐人居环境的最终目标。
摘要:分析了建筑垃圾的危害性和可回收利用性, 并对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回收管理提出了一些建议, 通过对建筑垃圾的分类, 使本来已是废料的混合物变成巨大的资源, 最终实现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3.浅析城市建筑垃圾的循环利用 篇三
关键词:建筑垃圾 危害性 可利用性
中图分类号:TU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1)03(c)-0135-01
1建筑垃圾的界定与特点
建筑垃圾是指构造物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毁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根据产生源不同,建筑垃圾可分为施工建筑垃圾和拆毁建筑垃圾。施工建筑垃圾是指居民住宅、商业建筑和其它市政基础设施在新建、改建和扩建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而拆毁建筑垃圾是指建筑物和其它市政基础设施在拆毁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其中,无污染的无机物(包括泥土、石块、混凝土块、碎砖) 占90%以上。无机材料,具有耐酸、耐碱、耐水性,化学性质比较稳定,同时具有稳定的物理性质的特点。建筑垃圾的这些性质决定其经过处理是一种很好的再生建筑材料。废品(包括金属、竹木材、各种包装材料、木料、塑料、玻璃等) 可能具有污染物的废弃物分拣后可作为再生资源利用。建筑垃圾在城市垃圾中属最清洁的垃圾,只要合理利用就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2 建筑垃圾的危害
建筑垃圾对我们生活环境的影响具有广泛性、模糊性和滞后性的特点。广泛性是客观的,但其模糊性和滞后性就会降低人们对它的重视,造成生态地质环境的污染,严重损害城市环境卫生,恶化居住生活条件,阻碍城市健康发展。
2.1 占用土地,降低土壤质量
随着城市建筑垃圾量的增加,垃圾堆放点也在增加,而垃圾堆放场的面积也在逐渐扩大。此外,露天堆放的城市建筑垃圾在种种外力作用下,较小的碎石块也进入附近的土壤,改变土壤的物质组成,破坏土壤的结构,降低土壤的生产力。
2.2 影响空气质量
建筑垃圾在堆放过程中,在温度、水分等作用下,某些有机物质发生分解,产生有害气体;一些腐败的垃圾散发出阵阵腥臭味,垃圾中的细菌、粉尘随风飘散,造成对空气的污染;少量可燃建筑垃圾在焚烧过程中会产生有毒的致癌物质,对空气造成二次污染。
2.3 对水域的污染
建筑垃圾在堆放和填埋过程中,由于发酵和雨水的淋溶、冲刷,以及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浸泡而渗滤出的污水,会造成周围地表水和地下水的严重污染。垃圾渗滤液内不仅含有大量有机污染物,而且还含有大量金属和非金属污染物,水质成分很复杂。一旦饮用这种受污染的水,将会对人体造成很大的危害。
2.4 破坏城市软环境,影响市容
城市建筑垃圾占用空间大,堆放杂乱无章,与城市整体形象极不协调,工程建设过程中未能及时转移的建筑垃圾往往成为城市的卫生死角。混有生活垃圾的城市建筑垃圾如不能进行适当的处理,一旦遇雨天,脏水污物四溢,恶臭难闻,往往成为细菌的滋生地。
2.5 安全隐患
大多数城市建筑垃圾堆放地的选址在很大程度上具有随意性,留下了不少安全隐患。施工场地附近多成为建筑垃圾的临时堆放场所,由于只图施工方便和缺乏应有的防护措施,在外界因素的影响下,建筑垃圾堆出现崩塌,阻碍道路甚至冲向其他建筑物的现象时有发生。
3 建筑垃圾的可利用性处理方式
3.1 无机物的可利用性处理
建筑垃圾中的石块、混凝土块及碎砖经处理后,可作为混凝土或砂浆的集料使用。建筑垃圾中的石块、混凝土块及碎砖也可直接用于加固软土地基。其原理是利用建筑垃圾中的无机材料形成散状材料桩,通过重锤冲击使桩与桩间土相互作用,形成复合地基,进而达到提高地基承载力地作用废砖石和砂浆与普通水泥混合,再添加辅助材料,可生产轻质砌块;废旧水泥、砖、石、沙等经过配置处理,可制作成空心砖、实心砖、建筑废渣混凝土多孔砖等,其产品与粘土砖相比,具有抗压强度高、耐磨、吸水性小、质轻、保温、隔音效果好等优点。
3.2 废品的可利用性处理
废钢筋、铁丝、电线和各种钢配件等金属,经分拣、集中、重新回炉后,可以加工制造成各种规格的钢材;废木材除了作为模板和建筑用材再利用外,通过木材破碎机,粉碎成碎屑后可作为造纸原料或作为燃料使用;废竹木、木屑等则可用于制造各种人造板材;废塑料可采用减压法提炼成油,作为燃料使用,或再生加工成排水管,还可代替某些水泥制品;碎玻璃可以加工成再生玻璃或某些装饰材料。
4 建筑垃圾资源化的措施,保证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4.1 加強建筑垃圾资源化的科研工作
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是建筑垃圾资源化的基础,没有合适的技术方案,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就无从谈起。尽管国外建筑垃圾的再生技术被认为是成熟的,但这恰恰是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所以,在国内尚没有大力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工作的时候,就应该首先花大力气进行建筑垃圾资源化的科研工作。实施符合我国实际的建筑垃圾资源化战略和技术方案,仍需要有针对我国实际的科研工作基础。科研工作主要应集中于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方法、建筑垃圾收集和利用的方法,再生建筑材料的市场化措施,开发简单的分析方法用于鉴别再生材料与环境的相容性等方面。
4.2 建立健全的建筑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制度
建筑垃圾资源化是一个复杂的废物循环利用过程,在此过程中,须同时处理好两个重要的环节:(1)建筑垃圾的分类回收;(2)回收后的再利用。这两大环节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缺一不可。建筑垃圾不进行分类回收也就无法利用,分类回收后不进行相应的利用也就失去了分类的意义,同样也不能进行资源化。在建筑垃圾的资源化方面,应禁止填埋还可利用的建筑垃圾,有义务的单位必须设置相应的设备或者委托第三方来利用其建筑垃圾。要强调产生垃圾的单位首先自己要有解决资源化利用的条件,或支付较高的处置费用委托其他单位帮助处置。凡利用垃圾生产出的材料和产品,国家应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优惠。
4.3 制定相应的政策、法律、法规
建筑垃圾资源化工作是一项政府行为,把资源的再生利用与信息、生物技术和就业并列为四大课题之一。日本在垃圾资源回收方面也居于领先地位,町田市成立了一个废物再利用文化中心,把废物回收、资源再生利用提高到民族新文化的高度等。中国目前相关的法律及对策还很不健全,因此中国各级政府应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根据本国国情,制定出一套从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清运到分类、利用的相关法律和优惠政策来引导和约束公众行为。
5 结语
目前的中国正处在高速发展阶段,全国各地都在进行城市建设,每年都有不少旧房屋被拆掉。建筑垃圾作为各种建筑产品废料的混合物,未加处理直接填埋,不仅破坏了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而且也是资源的巨大浪费。唯有通过走循环经济的道路,对建筑垃圾采取资源化的管理,使这些废料得到循环利用,才能确保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才符合我国的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才能达到和谐人居环境的最终目标。
参考文献
[1]柴恩峰,等.循环经济理念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中的应用[J].科技创新导报,2009,34:85.
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总结 篇四
今年初,**城管执法局、创建办、规划建设、公安、交通等部门多次召开专题会议,抽调精兵强将,组成审批许可组、督察指导组、联合执法组,根据桐乡市政府统一部署和《桐乡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全面开展了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并将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与建筑工地创卫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整体推进。截至11月底,审批许可组已办理建筑垃圾处罚核准20多起,3家建筑垃圾运输公司达到《**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标准,通过审批核准。督察指导组、联合执法组走访指导施工单位100多家,发放宣传资料300多份,建筑垃圾消纳场处置建筑垃圾3000多立方米。城管执法各辖区中队针对建筑垃圾乱倾倒、装潢垃圾处置等的特点,组织力量走访装修公司、开展夜间执法巡查活动,对电瓶三轮车乱倒建筑垃圾、装潢垃圾堆放不规范等问题加强教育纠正,查处违章行为10多起。通过前阶段整治,建筑垃圾初步实现了规范化处置,乱倒建筑垃圾现象明显好转,建筑垃圾事先审批核准制度基本建立,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但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目前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当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1、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的氛围有待进一步营造。由于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工作刚刚起步,长期以来建筑垃圾处置处于无序化状态,一些施工单位、道路开挖单位、运输单位以及装修单位及人员尚未形成实施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意识,少数电瓶三轮车、施工单位人员对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不理解不配合,制约了管理工作的开展。2、建筑垃圾长效管理办法有待进一步完善。由于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刚刚起步,管理经验相对不足,对运输单位、施工单位、装潢单位的监管机制有待探索和完善,如何应用市场化手段来规范建筑垃圾市场秩序,促进建筑行业发展的办法有待进一步创新。一些镇、街道尚未开展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少数运输单位偷倒、乱倒现象仍然存在。3、建筑垃圾执法方式有待进一步创新。建筑垃圾运输处罚主要在晚间进行,目前对建筑垃圾的执法管理主要依靠通过延长管理时间,开展联合整治的方式,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人力物力的投入较大。在执法方式上需要进一步创新,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执法的实效性。4、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机制有待进一步理顺。目前建筑垃圾消纳场对建筑垃圾收纳处置,主要用于工程回填,尚未对建筑垃圾中石料、砖块等实施综合利用,形成建筑垃圾循环利用。
二、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对策措施
针对目前建筑垃圾管理中存在的实际情况,建议以引导建筑垃圾市场向规范化、有序化发展为着眼点,进一步完善建筑垃圾管理制度,加大对建筑垃圾源头治理力度,加快实现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化。
(一)继续加大宣传发动,提高群众自觉遵守意识
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培养群众的自觉遵守意识十分重点。因此,必须持之以恒地加强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的宣传和引导,不断提高建筑垃圾行业从业人员及广大群众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的自觉性。一是进一步做好上门宣传指导工作。督察指导组和城管执法各中队要树立长效管理意识,建立定点、定人联系制度,继续走访施工单位、装潢单位等,发放建筑垃圾规范处置宣传资料,宣传解释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重要意义和乱倒、乱堆建筑垃圾的危害性。指导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施工单位、装潢单位做好建筑垃圾审批核准、包扎覆盖、规范消纳等措施,逐步让群众知道在运输处置建筑垃圾时应当遵守什么样的规定,提高规范建筑垃圾管理的自觉性。二是加强新闻媒体报道。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营造氛围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大对建筑垃圾整治进展情况、先进典型的报道力度,对违章行为及时曝光,发挥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三是研究建立行业协调沟通制度。根据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行业起步时间较短,行业之间缺乏沟通和交流的情况,逐步建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行业交流会、座谈会等工作机制,听取多方意见,宣传建筑垃圾管理的法律法规,逐步规范行业秩序,完善行业自律制度,营造自觉遵守管理规定的良好氛围。
(二)整合管理资源,完善建筑垃圾长效管理机制
要实现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关键在于建立建筑垃圾长效机制,规范建筑垃圾市场秩序。要在建立审批核准、部门联合整治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完善管理办法。一是完善行业监管机制。制订建筑垃圾运输行为监管制度,建立运输单位台帐资料,对运输单位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违章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将违章行为记录在案,在对运输单位资格审批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考虑,对违章行为恶劣的,取消其运输建筑垃圾的资格。二是要建立经
常性联合执法机制。建筑垃圾管理一项长期性工作,由于建筑垃圾违章行为涉及城管、建设、公安、交通等多个部门,需要多部门协调联动。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不定期开展联合整治,对无证运输、乱倒、乱堆等违章行为从严查处。三是要研究引进市场化机制。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等逐步建立公开招标制度,公开建筑垃圾清运单位、数量、竞标情况等内容,提高建筑垃圾管理效益,规范建筑垃圾市场秩序,并实现建筑垃圾的公开化、透明化。四是要推进镇、街道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工作。要根据各镇、街道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推进镇、街道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工作,建立镇、街道建筑垃圾收纳中转站,建立二级转运网络,扩大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的范围,消除管理空档,实现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城乡一体化。
(三)创新方式方法,提高建筑垃圾执法管理的实效性
要进一步总结建筑垃圾管理的经验,探索建筑垃圾管理方式方法,规范建筑垃圾管理机制,提高管理的实效性。一是要建立定点指导和区域负责制度。根据城管执法各辖区中队的区域划分,按照“谁的区域产生建筑垃圾,由谁监管”的原则,在施工单位、道路开挖等建筑垃圾处置审批核准时,确定1-2名辖区城管队员,作为建筑垃圾管理联络员,负责建筑垃圾运输、消纳等环节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帮助解决审批手续,指导规范营运等工作,把管理关口进一步前移,防止违章行为的发生。二是研究建立建筑垃圾运输消纳信息化管理系统。借鉴先进城市经验,对运输单位的运输车辆安装gps数字定位系统,将运输车辆编号、运输时间、运输路线纳入数字化信息平台,对运输、消纳情况实施全程跟踪监督。通过提高建筑垃圾监督管理的科技含量,减少管理和执法工作人力物力的投入,节约管理成本。三是进一步加大源头治理力度。针对建筑垃圾管理的特点,在查处违规运输、消纳建筑垃圾时,要突出对施工单位等建筑垃圾产生源头的治理这一关键环节,重点加大对产生建筑垃圾单位的处罚力度,控制建筑垃圾产生的源头,提高管理的针对性。
(四)改善处置办法,逐步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5.咸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咸宁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嘉鱼、赤壁、通山、通城、崇阳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包括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和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用于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包括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建设工地、规划开发用地及其他需要填埋建筑垃圾的场地。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是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市规划、国土资源、住建、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和协助工作。
第五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乱堆、乱倒建筑垃圾,损害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七条
建设项目需要处置建筑垃圾,项目业主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和文明施工保证金,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应当交由依法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的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应当倾倒到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或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八条
申请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向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市城管执法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书;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工程预算书(土建部分);
(三)签订的《建设工地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和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四)运输单位具备建筑垃圾运输条件的证明资料;
(五)选择倾倒建筑垃圾的消纳场所的名称。
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接到建设项目业主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核准决定,并向申请人提供两个以上的消纳场地位置,供申请人选择,同时颁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
第九条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应当注明以下事项:
(一)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二)运输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三)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
(四)运输车辆类型和核定荷载质量、机动车号牌;
(五)建筑垃圾产生地点、卸放地点、运输路线及时间;(六)处置核准证的有效期限。
第十条
建设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查验申请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情况,发现申请人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许可证。
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在颁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的同时,根据实际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的数量配发相应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副本,副本应载明承运单位、车牌号、消纳地点、运输时间及路线,副本应随车携带,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产生,并依据我市年建筑垃圾产生量,对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有20台以上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三)运输车辆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
(四)运输车辆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业主、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运输单位清理、运输。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承担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在运输路线上配备足够的保洁人员,边施工,边清扫,及时冲洗路面,每日凌晨6:00前必须清理完毕。市区每天凌晨5:00至晚上22:00禁止运输建筑垃圾,特殊情况经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承担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的核准事项实施运输活动,运输车辆应当在车门醒目位置喷绘单位标志和车辆编号。承担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在限时禁行的路段或区域通行时须经市公安交警部门批准,核发通行证后方准通行。
第十六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驶出施工场地和消纳场地前,应当冲洗车体,净车出场;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有计划地建设。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应当公示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制定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制定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应当配备相应的摊铺、碾压、降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出入口道路应当硬化,建立冲洗槽并配备冲洗设备。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的管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入场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推平、辗压;(二)保持进出消纳场的道路整洁、畅通;
(三)有健全的现场运行管理制度和完整的原始记录,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处置相关报表;(四)建筑垃圾按可利用和不可利用分类堆放;(五)保持场内的环境整洁,场内没有蚊蝇滋生地,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六)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停止使用时,设立或管理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单位应当对消纳场地实施覆盖,非建设用地应进行绿化,建设用地按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
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及其他场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申请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受纳建筑垃圾。
申请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制定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书;(二)临时建筑垃圾消纳场地土地用途证明;
(三)临时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方位示意图、场所布局图;
(四)受纳的建筑垃圾种类。
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消纳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的管理要求参照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需要变更或注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建筑垃圾准运证》、《建筑垃圾消纳证》核准内容的,被许可人应向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许可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咸宁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征收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 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中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有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的,责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并可以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对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垄断建筑垃圾运输业务、扰乱建筑垃圾运输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城市建筑垃圾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6.常熟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 篇六
常政办发〔2011〕4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绿化等进行建设、拆除、修缮以及门店、居民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职能部门制定。
第二章 建筑垃圾管理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常熟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和管理;
(二)制订建筑垃圾处置规划和计划;
(三)审核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
(四)监督建筑垃圾的排放处置情况;
(五)统一安排建筑垃圾的资源综合利用;
(六)监督、管理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
(七)对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 市住建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环保部门、发改部门、规划部门、国土部门、城投公司等部门和各属地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一)住建部门:负责督促建筑、市政、拆迁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落实好施工现场围护、出入口地面硬化、车辆冲洗设施设置等防污染设施;负责建设工地产生建筑垃圾的源头管理,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处置产生的建筑垃圾,将建筑垃圾管理保证金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置环节,并将施工单位建筑垃圾管理列入文明工地考评、企业诚信记录及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考评内容;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小区设置建筑垃圾集中堆放点,并按规定处置居民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负责督促绿化施工单位按规定处置绿化作业产生的渣土。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上牌、过户、通行线路、通行时间核准和对无牌、无证照、违规改装运输车辆的查处,以及对违反规定运输路线或规定时间运输建筑垃圾车辆的查处。
(三)环保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的环评审批和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违法收贮危险废弃物的案件进行查处。
(四)发改部门:负责核定建筑垃圾清运、处置的收费价格。
(五)规划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的规划选址。
(六)国土部门:配合规划、城管部门做好建筑垃圾临时储运场、消纳场的选址;负责对收储待开发地块的环境卫生管理,落实围护措施,防止成为建筑垃圾倾倒场所,并及时清理乱倒的建筑垃圾。
(七)城投公司:负责督促所属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落实好施工现场围护、出入口地面硬化、车辆冲洗设施设置等各项防污染设施;负责对所属建设项目产生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管。
(八)虞山镇、服装城和度假区:负责辖区内民宅翻建和居民装饰、维修等产生建筑垃圾的源头管理,由社区(村)、物业服务企业在每个居民区设立建筑垃圾集中堆放点,教育督促居民将建筑垃圾袋装后定点堆放。第三章 建筑垃圾处置的申报、受理、审批 第七条 建筑垃圾处置应当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在开工前15日内向市城市管理局建筑垃圾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内容包括:建筑垃圾种类、数量和消纳、处理方式;
(二)与消纳、处理单位和承运单位的协议或者合同;
(三)运输车辆的资料、数量;
(四)工地出口道路硬化及防污设施设置情况的资料。
第八条 居民因建造、装饰、维修、拆除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事先向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委会申报,并承担清运处置费用。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局接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并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对不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建筑垃圾处置证》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第四章 施工现场防污规定
第十条 各类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在处置前,应堆放在该工程用地范围内。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周边和出入口环境卫生管理,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周围环境卫生。从事道路或管线施工的,应将施工区域有效隔离,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道路。
第十一条 建设施工现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行封闭施工;
(二)出入口道路硬化并配备相应的冲洗设施;
(三)有专人负责现场管理,有专职保洁人员,对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的车辆不准驶出现场; 第十二条 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规定处置。第十三条 居民因建造、装饰、维修、拆除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袋装后按指定地点堆放。第五章 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或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一)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或具备资质条件的专业清运单位运输;
(二)其他企事业单位非政府性投资建设、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或具备资质条件的专业清运单位运输;
(三)沿街门店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或具备资质条件的专业清运单位运输;
(四)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第十五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一)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四)运输车辆具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至市城市管理局建筑垃圾管理机构按一车一证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
(五)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并安装符合要求的监控装置。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和时间,由市城市管理局建筑垃圾管理机构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并告知运输单位。运输车辆应按规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运行。
第十七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过程中,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证》,并保持箱体完好,采取密闭措施,符合环境卫生要求,不得超载运输,不得遗撒、泄漏,不得车轮带泥行驶。
第十八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运输线路、时间和倾倒地点;
(二)承接无《建筑垃圾处置证》的建筑垃圾运输业务;
(三)运输车辆超载超速行驶;
(四)让不具备条件的车辆从事淤泥等流体建筑垃圾的运输。第六章 建筑垃圾处置管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应倾倒在市城市管理局建筑垃圾管理机构指定或核准的处置场所。处置场所应当对建筑垃圾的受纳情况如实进行登记,并出具回执。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将处置场所出具的回执妥善保管,以备市城市管理局建筑垃圾管理机构查验。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市容环卫、环保等有关规定。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应有完备的排水设施和道路,四周设置不低于二米的实体围栏,配套建设扬尘防治设施;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防污染等设施,应配备专人管理,保持场内整洁,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局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处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受纳危险废物对周围环境卫生造成污染的,由市环保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产废单位根据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规定,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市城市管理局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市城市管理局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局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撒,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的,由市城市管理局依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十)项规定视情节轻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无能力或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作业单位及时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市城市管理局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局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局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市城市管理局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先行登记保存。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阻碍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7.北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篇七
参考发达国家的处理经验,其途径都是对建筑垃圾的再生利用,处理效果较好,资源化利用率较高。目前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已经有一定的技术基础,实验室研究和市场应用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受目前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厂家的数量和规模限制,不能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此时在公园建设中堆山造景无疑是最快捷和有效的处理方法。本文以石家庄为例说明建筑垃圾在城市公园中的应用。
1 应用原则
景观性:结合原有地形,运用园林艺术手段,实施生态环境整治,考虑休闲健身的功能,为不同年龄层次的市民提供一个新的休憩场所,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
生态性:建筑垃圾可能产生有毒物质,不利于人体健康,需要筛选出有利于生态和谐的部分,使建筑垃圾无害化,同时避免对周围环境产生污染,使人与环境更好的协调发展。
2 公园应用
柏林公园是石家庄市第一个利用建筑垃圾建成的集生态、休闲、文化于一体的公园,如图1所示。
公园占地5.3 hm2,峰高11 m,在山形塑造过程中,为保证土体的稳定,将建筑垃圾与土按照3:1的比例混合后,采用分层碾压的方式,使山体堆土达到合理的密实度。因建筑垃圾中含有一定量的大型块体,将会影响分层碾压施工作业,可将不易破碎的大块体填埋在山体底部,易于破碎的必须进行破碎处理,要求破碎后的粒径不超过每层厚度的3/4,且不得堆填在山坡处,也不应集中堆放。逐步升高的堆体堆成斜坡面,山体坡度应小于1∶2,以消除安全隐患。然后在山体上面覆盖3 m厚的土壤,以利于植物的生长。根据调研,在堆山造景过程中,共消纳建筑垃圾约10万m3,形成了背景鲜明的立体景观造型,给市民提供了一个休闲、娱乐和健身的理想场所。
南高基公园占地23 hm2,是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太平河二期项目之一,原为堆满生活垃圾的废弃农田。在建设过程中,最大限度的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和利用自然,结合原地形设置露天广场、自然水岸、森林园、湿地园、露天舞台等场所,如图2所示。为方便人们浏览全景,在公园东侧用垃圾进行了堆山造景,峰高50 m,同时利用建筑垃圾建造了开放式滑雪场,如图3所示,可以在冬季戏雪、春夏秋季滑草,享受健康的户外运动。仅此一处,共消纳建筑垃圾300多万m3,并且把城市装点的更加美丽。
利用建筑垃圾堆山造景的,还有滹沱河储灰厂、时光公园、石井北山风景区景观改造、秀山整治区、京珠高速两侧生态绿地等12处场地,从而使石家庄建筑垃圾的处理方式,由以往的填埋和筑坝两种方式发展成为以堆山造景为主的三种方式,各公园消纳的建筑垃圾见表1所示。
3 存在问题
堆山造景是对建筑垃圾的一种有效利用方式,优点是消纳快、速度快、成效快,有效地改善了城市环境,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3.1 技术处理水平偏低
建筑垃圾可分为初级处理、中级处理和高级处理,各处理方式见表2,堆山造景的景观设计属于初级处理,水平较低。
3.2 整体利用率偏低
建筑垃圾的组分很多,不可堆腐成分比堆腐成分多,不可燃成分比可燃成分多。在公园建设过程中,主要利用了废旧砖石、混凝土等不堆腐和不可燃成分,而对一些堆腐和可燃成分由于工期或其他原因往往漠然视之,如废旧木板、钢筋、沥青卷材等材料,也常常被用于堆山造景。这些组分如沥青会对山体或周围环境会产生不良影响,同时也造成建筑垃圾中的部分“资源”被浪费。
3.3 处理资金短缺
建筑垃圾筛选再利用的程序是复杂的,若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混合在一起,其分选难度会更大,因此垃圾处理时要求投入相应的设备资源和人力资源,但是目前的垃圾处理费用主要由城管局承担,其额度分配是有限的,从而造成处理垃圾的基础设施落后和短缺,很少将垃圾分类,更少针对性的利用。
4 结语
通过园林艺术手段,堆山造景,将建筑垃圾应用于城市公园建设,既消纳了建筑垃圾,同时又提升了城市面貌,是一举两得的事情。虽然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但是国家和社会已经逐步关注并重视,随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运用价格、财税、金融等多种手段,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一定迎来美好的明天。
摘要:通过建筑垃圾在城市公园堆山造景的再利用,为居民提供休闲娱乐的场所,使建筑垃圾变废为宝,有效的应用于城市建设和景观建设,同时消纳了大量的建筑垃圾,促进城市面貌的改变。
关键词:建筑垃圾,城市公园,堆山造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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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建筑垃圾综合管理的北京经验 篇八
2014年1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市政市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4〕6号),《意见》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建筑垃圾“产生、消纳、运输”等各环节管理的24条措施,集中体现了“行业管理、部门联动、属地负责、标本兼治”的原则。
3月12日,北京市发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监控和密闭技术要求》地方标准。5月8日,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政市容委”)会同市环保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落实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意见的九项措施的函》,提出了对源头出土工地实施排放总量、区域、行业、属地4个严格控制,严格执法处罚,实行以奖促治等工作措施,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砂石有针对性的管控。
7月1日,《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监控和密闭技术要求》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建筑垃圾运输新规”)正式实施,市市政市容委以市建筑垃圾综合循环利用小组办公室的名义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执法专项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执法专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执法专项督导工作方案》,明确了规范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从2014年7月1日开始,为加强联合执法力度,市市政市容委、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公安交管局、市城管执法局等相关部门轮流牵头,成立联合执法督导组,开展了为期一年的“每周行动日”专项行动——对建设施工工地、重点道路和消纳场所进行抽查,采取设卡路夜查、卫星定位跟踪、全程监控等措施加大管控力度;并利用停工停标、高限处罚、违规约谈、刑事拘留等手段,加强渣土管理。截至2015年6月底,市联合执法督导组共开展督导检查131次,给予77处违法违规运输渣土的工地停工并移交属地处理,下达督办通知75件,约谈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运输企业202家;全市共查处施工现场类违法行为912起,罚款888.45万元;渣土运输及泄漏遗撒类违法行为3343起,罚款667.9万元。
一、北京市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工作取得的成绩
新一轮北京建筑垃圾综合管理(也称为渣土运输治理工作)改变了过去以路面管控为主的管理模式,注重顶层设计,管理思路清晰,确立了“转变一个观念、结合两个条例、融入三项任务、落实四项制度、抓好五项工作、协调六个委办、实现一个目标”的工作思路。
“转变一个观念”是指转变过去部门各自为政“单打独斗”的观念,协调市市政市容委、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公安交管局、市城管执法局等“六个委办”,并成立了市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领导小组,形成长抓共管的治理机制;“结合两个条例”是指把《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作为出台各项政策和地方标准的基础;“三项任务”是指融入北京清洁空气行动计划、APEC会议和国庆六十五周年环境保障等三项重点工作;“四项制度”是指建筑垃圾管理联席会、考核评价、案件移送和媒体曝光等制度;“五项工作”是指运输车辆更新改造、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建设、行政许可事后监管和道路运输遗撒泄漏等各项工作;实现从源头到运输到消纳场的全环节密闭监管,渣土不乱倒不遗撒的目标。取得的突出成绩主要有四点:
(一)基本杜绝不达标渣土运输车辆或不规范使用渣土运输车辆的行为
渣土运输治理从源头入手,规定要求建设单位要对所管项目的渣土运输工作负总责,必须使用有资质的运输单位和符合建筑垃圾运输新规的渣土运输车辆,并依法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基本上杜绝了不达标渣土运输车辆进入工地和上路的问题。目前,全市渣土运输车违法上路问题得到有效治理,特别是三、四环路违法货车基本绝迹,五环路货车违法发生率下降70%。
(二)科技防护措施建成使用
目前,全市有1164个建筑工地安装了视频监控探头,全时段监控进出工地运输车辆;对城乡156个容易出现道路遗撒、乱倒乱卸等地段,安装了移动视频监控探头,并且在城市主次干道启用道路交通违法监控摄像头,及时抓取违法违规行为。
(三)地方标准和长效管理机制建立
一是发布了北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监控和密闭技术要求》地方标准,明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达到货箱密闭、限速限载、举升定位、即时监控、标识统一,全身统一涂装苹果绿等技术功能。全市共有8053台渣土运输车辆更新改造成功。
二是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深化落实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意见的九项措施》。建立了渣土运输管理工作例会、媒体曝光、案件移送、考核评价等制度,落实了定期会商、联合督导、违法违规约谈、社会公众(组织)参与等工作机制,为建筑垃圾综合管理提供了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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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行政许可、搭建公示平台落实到位。北京市对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企业也设定了准入标准:应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应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册资金300万以上且至少拥有一台达标渣土车辆,才能取得市政市容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凡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再准予恢复运营。
(四)消纳场所处置能力翻两番
前后两次开展了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调研,利用卫星技术开展遥感监测,监测出废弃坑塘84个,对具备条件的办理设置许可,纳入正规管理。截至目前,全市有消纳场所42家,建筑垃圾处置能力同比翻两番,达到1.5亿吨。
二、北京市建筑垃圾综合管理的四大特点
(一)源头治理,规范施工现场渣土车清运管理
施工现场渣土运输车辆使用的管理主要由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负责。为此,市住建委专门成立了扬尘治理办公室(2014年8月成立),明确了几项具体措施:
一是要求建设单位要对所管项目的渣土运输工作负总责,必须将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交由有资质的运输单位,使用符合新规的渣土运输车辆,依法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在土方工程施工阶段,应派专人在现场进行值守,加强夜间检查,确保进出施工现场的运输车辆符合标准要求。建设(拆除)单位开工前要制定建筑垃圾、土方清运和处置作业方案,与运输企业签订清运合同、与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签订处置合同或直接利用协议。工程项目经理对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负主要责任。施工现场大门口要设置《扬尘治理和建筑垃圾处置责任公示牌》,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将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情况纳入本企业项目经理年度绩效考核指标等。
二是督促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利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工作。市住建委于2013年印发了《关于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推广使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要求符合文件要求的施工现场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监督人员可以通过该系统的抓拍、回放等功能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工作,对进出施工现场的渣土运输车辆进行在线监管。截至目前,全市符合安装条件的1164个建筑施工工地,均安装了视频监控系统(不含已经拆除的工地),安装率达到百分之百。
三是加大对扬尘治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力度。要求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及时掌握本辖区处于基坑土方施工阶段工程的基本情况,建立台账,每月进行更新,并对渣土运输车辆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处于基坑土方施工阶段的施工现场要每周检查一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使用不达标或不规范使用渣土运输车辆的施工现场,责令停工整改,直至达标后方可继续施工,并对参建各方进行约谈告诫;情节严重的,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共103家企业)和媒体曝光;情节特别严重的,暂停施工企业在京投标资格1至6个月(一年来有6起,涉及17家企业);对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法移交市城管执法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二)科技保障,更新改造运输车辆实现全程监控
针对万余辆建筑垃圾车具有昼伏夜出、点多面广的管理难点,管理部门决定从改车入手,对车辆进行监控,包括运行路线轨迹、举升倾倒定位。基于此,市市政市容委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相关企业单位研究制定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监控和密闭技术要求》北京市地方标准,2014年3月12日颁布。经过多方沟通协调,会同市经信委、市汽车行业协会、市建筑垃圾土方砂石协会(以下简称“市渣土协会”)组织15家汽车生产改造企业完成了27个车型达标检测,先后发布了12批达标车辆生产改造企业名录。会同市经信、住建、交通、环保、城管执法、公安交管联合向社会发布了《关于开展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改造与新车购置工作的通告》,明确了“从2014年7月1日起,本市范围内建筑垃圾运输全要使用达标运输车辆”。同时,研究提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改造新车购置及资金补助政策,落实并发放了1.2亿元车辆更新改造补助资金,确定更新补助5万元,改造补助1.5万元的标准,搭建车辆补助资金网上申报审核系统,在区(县)行政办事大厅开设补助窗口,发布24批达标车辆生产改造企业及车型名录,组织召开车改企业与用车单位使用达标车辆供需对接会,组织建设施工单位签署达标车辆使用战略协议,联合工商、交通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车辆改装厂。目前,车辆更新改造9312台,投入运行8053台。改造升级后的建筑垃圾车具有以下功能特点:
车身及车箱颜色统一为苹果绿色,驾驶室上方安装“建筑垃圾运输”顶灯,驾驶室两侧车门喷涂运输企业名称,车辆后箱板喷涂大幅反光号牌,车厢顶部加装纵向开启的柔性篷布;安装北斗车载兼容终端,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可对车辆运行轨迹、装卸情况实时监控,对特定的违规运输行为强制限速。
在车厢结构和密闭上,车箱底部密封,漏水量≤0.5L/min,解决了含水量高的泥浆类建筑垃圾运输的遗撒问题;采用纵向开闭柔性结构篷布覆盖密闭装置,限定了装载量,解决了超载和遗撒的问题;如果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驶中车箱密闭装置未闭合,车辆将被监控平台发现,这一技术也宣告着建筑垃圾车“裸奔”时代的终结。
北斗车载兼容终端与发动机直接相连,人为的拔掉或拆除可引发系统对发动机的直接控制,车辆启动时将强制限制车速不超过30千米/时,迫使车辆不能逃脱监管;同样,当出现运输车辆未按指定区域倾倒等异常情况时,车载兼容终端将向综合管理信息平台自动报警,系统将采取强制限速直至报警条件解除。这是一个核心的技术防控手段。
(三) 联合执法,齐心合力杜绝管理漏洞
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市市政市容委、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公安交管局、市城管执法局等相关部门轮流牵头,成立联合执法督导组,开展了为期一年的“每周行动日”专项行动。各部门依据行政许可互相配合,共享信息,杜绝了管理交叉中的漏洞,实现全环节无缝隙管理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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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运输局(市交委运输局)是道路运输车辆运营证核发单位,首先,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的意见》,在货运行业增加车辆许可方面对于自卸车型增加了一条规定:“使用自卸车运输建筑垃圾土方砂石的,应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监控和密闭技术要求》(DB11/T1077-2014)。”对于运输建筑垃圾土方砂石的自卸车型办理道路运输证件提高了准入门槛。同时在企业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前,查看车辆是否入网,确保企业车辆加入平台系统。第二,修改了北京市货运行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将被立案查处的违规运输企业纳入货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体系。对车辆违法违规情况作为营运车辆年度审验的重点内容之一,发生泄漏遗撒行为将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交管局(以下简称市交管局)是渣土运输车违法上路执法整治的主力部门。一是确定“3类”主要道路、“8类”重点违法问题成为渣土运输治理联合执法整治重点。二是建立了包括“4种”整治力量参与的18支巡逻车组专职执法整治队伍,重点部署在三、四、五环路内外环方向,采取定点卡控与巡逻查控相结合的方式,有效增强了查控效果。18支巡逻车组每支由“4种”整治力量,即2名交警、1名城管队员、1名市政市容委人员、1名交通协管员组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拦截查处的渣土运输车,按执法权限依次处罚、闭环执法,有效增强了路面执法震慑力。
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可依法查验车辆的《道路运输许可证》及驾驶员《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并核对车辆的相关信息。在北京市渣土运输治理期间,严查汽修企业非法改装建筑垃圾车辆行为,在大兴、海淀查处3家非法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改装的汽修企业。同时,开展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主要行驶线路摸排,结合以往工作经验及公安交管部门提供的线索,初步确定了12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主要行驶线路并开展集中整治,其中在丰台区白盆窑地区一晚查处未苫盖、遗撒违章行为4起。
北京市环保局市机动车环保排放管理处是对渣土运输车排放超标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政府部门。在渣土运输治理期间,一是各区(县)环保部门主动建立辖区出土工地台账,深入摸排掌握辖区建筑垃圾运输车台帐,每周制定检查计划,进入出土工地和建筑垃圾运输车停放地,开展入户执法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排放超标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对其他违法问题,通知辖区相关部门进行处理;二是配合联合专项执法,开展路检夜查,通过检查运输车辆的排放与配置,严查“假绿标”车。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具有综合执法与处罚权。对施工扬尘、渣土乱倒乱卸、道路遗撒和违规夜施等违法行为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第一,利用远程监控查处施工工地违规行为115起,罚款125万;第二,根据《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对其实施动态管理,并记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警示系统。对问题严重、整改不力的施工工地,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并移送市住建委予以停工整顿。截至今年6月底,市城管执法局组织媒体采访2次,开展媒体曝光违规施工企业5次;施工单位因存在扬尘污染问题处罚后移送市住建委予以记分、暂停在北京建筑市场投标资格8起;全市通报批评49起,起到了震慑作用。
(四)社会参与,企业、协会成为治理中坚力量
融合地方政府、行业协会和参与企业三方力量,从规范市场入手,赢得行业认可和企业支持是北京市建筑垃圾综合管理的成功经验。
新成立的市建筑垃圾土方砂石协会搭建了政府与企业沟通平台。2014年3月12日,市建筑垃圾土方砂石协会正式成立。一是参加北京市建筑垃圾管理政策法规的研讨、制定工作,通过短信、微信和协会网站等信息平台,为协会会员单位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服务;二是先后到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三河市新宏昌专用车有限公司、北京和田汽车改装有限公司和中冀福庆专用车有限公司等单位考察调研,为政府决策提供信息和建议;三是针对目前北京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散户多、管理难的问题,成立了北京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联合体,为加入“联合体”的小散企业提供多项服务,这对整合小散企业和促进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向规模化、正规化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北京汽车行业协会积极参与地方标准制定。首先,在北京地方标准制定过程中,北京汽车协会积极组织相关企业参与标准内容的研究,向标准起草小组提出了既有利于行政管理也有利于产业发展的建设性意见,多项予以采纳;第二,为了使车辆生产企业尽快掌握新标准的内涵,为用户提供满足新地标的高质量的渣土运输车辆,北京汽车协会会同北京市建筑垃圾土方砂石协会共同举办了“宣贯会”; 第三,接受具备相应制造能力的车辆生产企业和具备改造能力的改装企业资料报备,对符合要求具备销售条件的企业和产品通过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布,截至目前,已向社会公布24批报备信息,涵盖了54款渣土车辆产品。
业内企业趁车改东风,为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奠定基础。北京和田汽车改装有限公司作为代表,认为渣土车密闭改装是北京乃至全国的风向标,是未来渣土车辆的主旋律。该公司调整了市场销售目标及策略,直接瞄准新型智能渣土车市场进行研发拓展,为企业优化资源空间,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而作为从事土方运输专业十几年的北京成伟兄弟运输有限公司,则把2014年认定为渣土运输行业最值得纪念的一年。基于对行业规范的期盼及对政府新一轮治理的信心,该公司一次性与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销售厂签订了80辆新型环保渣土车辆,并成为了设备最多、人员最多、规模最大的土方施工航母舰队单位。
9.北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篇九
石家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石政发〔2005〕28号)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石家庄市城区户外宣传活动管理规定》、《石家庄市城区早夜市设置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石家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第412号国务院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2005年第139号令)和《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市内五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建筑垃圾处置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园林绿化工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物。
三、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建筑垃圾处置及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工作,并负责清理辖区内无主建筑垃圾。
四、市规划、建设、拆迁主管部门须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拆迁许可证》5日内将有关文件资料抄送到市城市管理部门。
五、建设单位须以书面形式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处置建筑垃圾申请,获准许可后,方可处置。拆迁人应携带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的拆迁面积证明书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处置建筑垃圾申请,获准许可后,方可处置。
“拆违”实施单位应持拆除面积证明向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准许可后,方可处置。
家庭装修、装饰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向物业公司或所辖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按指定地点存放。物业公司或所辖村(居委会)再向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六、建筑垃圾消纳场须经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
建筑垃圾消纳场应设专人负责签发建筑垃圾消纳回执。
七、承运建筑垃圾的单位和车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二)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措施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承运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八、承运车辆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明,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按指定地点倾倒,严禁沿途遗撒、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九、建筑垃圾清运完毕后15日内,承运单位凭建筑垃圾消纳场签发的消纳回执向市城市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承运的单位运输。
十一、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和管理。
十二、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在接到建筑垃圾处置单位的申请后5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三、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检查,每年定期会同纪检监察、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进行联合检查。
承运单位一年内累计二次违反垃圾清运规定的,两年内不得在市区内从事建筑垃圾清运。
十四、对违反本规定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予以处罚。
十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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