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相关规定及注意事项(精选8篇)
1.实习生相关规定及注意事项 篇一
中午就餐时间及相关事项的规定
为了适应公司发展需要,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其最大的潜能,对职工的就餐时间及相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正常就餐时间:
早饭:夏季:6:30′、冬季:7:00′; 晚饭:夏季:17:30′、冬季:17:00′;
午饭:11:30′,以下岗位人员就餐时间可适当调整为:11:15′∽12:15′。
1、精炼车间:精炼炉、煤气炉、叉车司机(三班二倒)
2、冶炼车间:熔炼炉、吹炼炉、备料、粉煤、浮选岗位人员、压风机房、制氧站、叉车司机
3、硫酸车间:岗位人员、风机房、尾气脱硫
4、电解车间:电调班、锅炉班、净液班
5、质检部:地磅、磨样、化验员
6、保卫部:在岗人员(管理人员、监控人员、消防人员除外)
二、相关规定
1、凡需提前或推迟就餐的人员必须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执行,其它人员不准以各种借口提前或推迟就餐。提前或推迟就餐的人员由所在部门领导通知办公室食堂负责人做好就餐的准备工作,确保职工正常就餐。
2、三八倒班人员就餐后须立即回到所在岗位,不准以任何借口在其它地方逗留。
3、确实因工作需要,推后就餐(不在正常就餐时间内的)人员,可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报办公室食堂相关人员,做好就餐准备;对加班时间比较长、职工宿舍没有安排就住的,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办公室安排职工住宿或安排车辆送到家(莱州市区以内的人员)。加班费按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4、办公室合理安排值班人员,做好职工加班就餐的准备工作。
三、考核
1、凡不执行就餐时间规定的,视为违反劳动纪律,将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加班或不在11:15′-12:15′这一时间段就餐的人员,部门负责人不通知办公室食堂人员,视为不加班或正常就餐,因没有通知办公室食堂人员导致职工无法就餐,责任由所在部门负责人负责,由部门负责人自行解决职工就餐问题。通知到办公室食堂人员,而没有准备好职工就餐的,责任由办公室食堂负责人负责,出现第一次:扣罚50元,第二次:100元,第三次以上加倍处罚。
3、人力资源部将对职工就餐的时间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对于提前就餐的人员,部门负责人承担一定的责任,每出现一人次扣10元。
4、本规定与其它规定有冲突的地方,则按本规定执行,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备注:大修期间的就餐另行规定。
山东方泰循环金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10月14日
2.实习生相关规定及注意事项 篇二
关键词:EIB,总线,智能,控制
1 EIB概述
1.1 什么是EIB
EIB是European Installation Bus的缩写, 现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统一标准, 是以欧洲安装总线协会 (EIBA) 的国际标准为基础的面向事件的分布式智能电气控制总线系统。
1.2 EIB工作原理
EIB系统由总线、传感器、驱动器和系统元件组成, 组成可见如图1所示, 其中传感器、驱动器和系统元件统称为总线元件。
⑴传感器如按钮面板和中控软件安装在现场或者控制室内, 按面板或者用鼠标点击软件界面上的图标, 就可发出相应的指令信号, 通过EIB总线传给驱动器。
⑵驱动器安装在配电箱内, 输出端接控制设备, 如灯光回路, 它的任务是执行传感器的指令, 来驱动设备, 如打开或者关闭灯光回路。
⑶系统元件完成供电和系统集成的功能, 如电源模块给EIB总线供电。
2 EIB的特点
EIB是一种面向事件的、分散式控制总线系统, 它是以国际标准“欧洲安装总线EIB”为基础的。安装总路线适用于工业建筑、办公建筑和住房建筑。工程设计简单和使用过程中的灵活性与经济性, 已使EIB获得了日益广泛的应用, 它克服了传统安装技术的诸如控制电线的数量不断增多、工程设计耗时费力、火灾负担高以及维修与故障查找的能见性差等许多缺点。
EIB系统与传统电气控制系统相比, 尤其具有以下优点:根据时尚的、面向未来的系统工程理念进行设计安装;只需单一控制电缆控制线路简单、节约安装材料;简化规划设计, 缩短安装时间;能迅速而方便地修改或增补功能;可跨行业地使用不同生产厂商的产品。
3 EIB的应用
EIB系统主要应用于各类建筑中的电气控制, 其应用实例包括以下领域:智能照明控制;遮阳系统、供暖、空调、通风以及室内气候的调控;安防监控 (如煤气、防火、防盗) ;显示、信号、操作;与其它系统的通信 (如楼控系统) 。
4 工程设计施工的注意事项
EIB系统布线比较简单, 系统主要由二芯通信总线及总线元件组成。根据系统不同控制使用要求, 可对总线元件进行任意组合形成智能控制系统。现市面上符合EIB标准的总线元件配件有很多可供设计选择, 例如ABB产品, 如传感器有:按钮面板、室内温度控制器、移动感应器、定时器、双值输入器、区域终端、电流模块、模拟模块等元件;驱动器有:双值输出、调光单元、亮度控制器、百叶窗驱动器、通用集中控制器, 显示单元等等元件可供选择。系统设计施工安装时, 有几项需要注意事项如下:
⑴每个元件均有一个或几个应用程序可供选择, 每个应用程序可实现不同功能, 但一个应用程序中的所有功能不可能同时实现。
⑵系统最小的结构称为线路, 最多可以有64个总线元件在同一线路上运行见图2。
⑶当总线连接的总线元件超过64个时或需选择不同的结构时, 则最多可以有15条线路通过线路耦合器 (LC) 组合连接在一条主线上。上图所述结构称为域。每条线路可以连接64个总线元件, 一个域包含15条线路, 故可以连接15×64=960个总线元件。
⑷在同一条线路中, 所有分支电缆总和不超过1000m, 总线元件之间最远不超过700m;电源到总线元件最远不超过350m。
5 结语
3.债权规定的相关问题及修改建议 篇三
关键词:民法典 民法总则 债权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下文简称《民总草案》)在第五章“民事权利”中规定了债权。该规定对现行法有所改进的同时,也产生了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条文设置与条文内容等方面。笔者将在分析条文设置问题的基础上,重点论述在现有规定模式下如何妥善设置法律条文及其规范内容以保持债权体系的内部逻辑一致。
一、《民总草案》对债权规制的“1+2模式”
《民总草案》用三个条文规制债权,第105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第1款)和债的发生原因与标的(第2款),第106条规定了无因管理,第107条规定了不当得利。在上述三个条文中,第105条是关于债权的一般条款,第106条与第107条为具体债因。《民总草案》对债权的规制体例是由一条一般条款和两种具体债因构成,可称之为“1+2模式”。
“1+2模式”沿袭了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下文简称2002年《民法典草案》) 〔1 〕中的债权规制体例。2002年《民法典草案》债权规制包括债权的一般条款(第86条)与无因管理(第87条)、不当得利(第88条)。所不同的是,《民总草案》第105条第2款后段增加了关于“债之标的”的规定,将债权规定为“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1+2模式”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如下两点:第一,在条文设置方面,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是否可以设置在民法总则民事权利一章;第二,在条文内容方面,一般条款的内容设置是否合理,对于具体债因的规定是否合适。
二、“1+2模式”引发的民法典体例设置问题
(一)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不应放入民法总则
在我国起草民法典的过程中,立法者对于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条文的位置安排一直很“头疼”。立法者“先是试着把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两项制度放在‘合同编中,取名‘其他债权;后又把这两项制度各以一个条文民法典总则‘民事权利一章。这种安排总给人一种怪怪的感觉。” 〔2 〕出现这种选择困难的原因在于,大陆法系的立法例多将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与合同、侵权行为并列规定于民法典的债编之中。〔3 〕由于不当得利或无因管理不可能成为民法典的独立分编,〔4 〕符合常理的做法是将它们规定在债法总则中。
《民总草案》“1+2模式”决定了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很有可能不再设置债法总则。〔5 〕其原因在于,《民总草案》“1+2模式”已经具体规定了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基本条款,若再行设置“债编总则”,其中如何规定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即成问题。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下文简称《民总草案说明》),“民法典将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目前考虑分为合同编、物权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组成”,未来的民法典显然没有编纂“债编总则”的安排。或许有观点认为,民法典各分编的设置仅是“目前考虑”,而且在列举各分编后加了“等”字,说明目前分编的设置计划存在开放性,立法者似乎预留了讨论的空间。但设置“债编总则”即意味着民法典将设置债编,如此《民总草案说明》分编体例中合同编、侵权责任编仅可作为债编中债务关系的具体类型存在,在体例上并不能与物权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并列,这无疑将较大改动《民总草案说明》计划的民法典编纂体例。而且,即便设置债法总则,如何平衡《民总草案》现有“1+2模式”与债法总则内容设置上的张力也成问题。〔6 〕由于我国未来民法典存在不设债编及债法总则的巨大可能,分编的编纂只能是独立设置的合同编、侵权编,这一法典体例使得立法者只好将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放在《民总草案》“权利”一章加以规定。
但《民总草案》民事权利一章规定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并不妥适。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皆因违背法律上规定的一般义务而设定,遭受损害的人因此享有请求给付的权利。〔7 〕其性质是法定之债,〔8 〕属于债因并非民事权利。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等债务关系虽然更多地是从债权人的角度描述的,即债权人应当能够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法因此称之为债权。但从相反角度看,与债权对应的还是债务人的义务。〔9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作为“债务关系” 〔10 〕只是债发生的原因,仅可作为债权(包括债务)产生的根据,其本身并非民事权利。
(二)“1+2模式”忽略了其他债因
“1+2模式”仅具体规定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却忽略了其他债因,在条文设置上存在欠缺。《民总草案》第105条第2款所规定的债因包括合同、单方允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民总草案》仅单列第106条规定无因管理和第107条规定不当得利,并未设置条文具体规定合同、单方允诺、侵权行为等债因,在体例上有失对称之美感。
首先,“1+2模式”并未设置条文具体规定合同和侵权行为。如此规定的原因应该是未来民法典合同编、侵权编可以规制合同、侵权行为所引发的债务关系,因此无需在总则中予以规定。即便如此,亦应考虑在债权一般条款下设置相应的“引致条款”。梁慧星主持的“债权总则编建议稿”第675条已经注意到此点并作出相应规定:“债因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单方允诺或者法律规定的特别规定发生。因合同发生的债,适用本法合同编的规定。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债,适用本法侵权行为编的规定。”
其次,“1+2模式”并未单独设置“单方允诺”条文。“单方允诺”独立作为债因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文简称《民法通则》)第84条的增补,它是不同于合同的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作为新的债因应在105条之后专设独立条文予以规定。
三、“1+2模式”下债权一般条款的规定仍有不足
《民总草案》第105条是关于债权的一般规定,该条与2002年《民法典草案》第86条相比,其第2款增加了“债权标的”内容。尽管如此,该条第2款无论在层次结构还是在内容设计上都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一)调整第2款层次安排
第105条第2款的内容是:“债权是因合同、单方允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该款首先规定了债的发生原因,然后规定了债的标的,这一层次安排不利于条文规范内容的明晰,容易造成理解债权的困难。
一般来说,对于民事权利的规定应首先对权利内容做出界定,然后再规定权利的具体形态或者产生原因。《民总草案》第103条对物权的规定即是如此,〔11 〕该条第2款首先规定了物权的内涵,然后列举了物权的种类。这一层次安排在逻辑上更为顺畅,符合一般人的认知习惯。第105条作为债权的一般规定,应该先对债权做出界定,然后再规定债因的存在形态,这样才能将各种债的发生原因包含于债的概念之下。不同债的发生原因构成债的共同因素。在不明确债权(标的)为何的情况下,民法典不能苛求私法主体对其所列举的具体债因完全理解。基于如上理由,可把第105条第2款的层次调整为:债权是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得因合同、单方允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而产生。
(二)增设单方允诺条文
第105条第2款中新增加了“单方允诺”这一债因,但并没有获得梁慧星等学者的赞同。梁先生认为,按照民法原理和立法例,作为债务关系发生原因的“单方允诺”即“悬赏广告”。虽然我国民法理论和实务界对悬赏广告的性质存在单方行为说与契约(合同)说的争论,但最高人民法院明确采纳了悬赏广告契约说。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债编亦将悬赏广告明定为契约。他因此建议,为免导致立法、理论和实务的混乱,应尊重最高人民法院的既定立场,删除作为债权发生原因的“单方允诺”。〔12 〕
但是将“单方允诺”规定为独立的债因,可在一定程度上可弥补《民法通则》第84条对于债的定义的缺陷。《民法通则》第84条只规定合同或者法律规定可以引发债,却忽略了单独行为作为债因的事实。〔13 〕在立法例上,《意大利民法典》债编第4章明确规定“单方允诺”(共5个条文),将其作为与契约、不当得利等并列的债因加以规定。〔14 〕《德国民法典》将悬赏广告作为独立一节(第11节)规定在第8章“各种债务关系”中,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及各类合同之债并列。〔15 〕尽管“单方允诺”的通常形态包括悬赏广告、设立幸运奖和遗赠等,〔16 〕但我国的法释义学对悬赏广告的性质理解仍存在争议。〔17 〕若采合同说则单方允诺在内容上更为单薄,难以构成民法典的一个独立分编。因此,若保留“单方允诺”作为一个独立债因,应如不当得利或者无因管理一样在民法总则单列一个条文加以界定,如此即改现有的“1+2模式”为“1+3模式”。
(三)反思债因规定
用一个条文集中规定债因的做法,在立法例上为《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所采,其第307条第2款规定:“债因合同、侵权以及本法规定的其他根据而产生。”而典型的大陆法系立法例,如《德国民法典》债编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债编则无类似规定。有学者认为第105条规定债因的原因是,“我国民法理论一直倡导债的发生原因之抽象化及类型化”,因此需要对“债的发生原因做出概括性规定”。〔18 〕但这一理由并不充分,原因在于,对于债因的抽象是释义学上任务,民法典的任务是保护债权,而非限定债权的发生原因。与物权法不同,债法中并不无类型强制。〔19 〕债是在人与人之间相互信用的基础上产生的特殊关系,“在私法自治的框架内,当事人得自由改变、结合、混合法律已经规定的类型,创造法律完全没有规定的类型”,〔20 〕因此集中列举债因的意义不大。更为可取的立法设计应是,在债权一般条款中增加债权的一般规范内容以指导未类型化的债务关系。
(四)改“一定行为”为“给付”
依第105条第2款规定,债权是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这一称谓似乎借鉴了《俄罗斯民法典》第307条第1款“特定行为”概念。〔21 〕“一定行为”在民法释义学上即“给付”。“给付,即债之标的,是指债之关系上特定人之间可以请求的特定行为,不作为也可以为给付,且不局限于财产价格。” 〔22 〕之所以称为“给付”,是因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的利益(即债权债务)负载的都是特定行为,因此,这一利益的‘对象就是特定行为。……我国学者为显示债的动态价值,将其(债的标的,引者注)意译为给付”。〔23 〕目前,“给付”概念已被我国法释义学和司法实践普遍接受,〔24 〕是债法的核心范畴和基础支撑。给付概念可以涵盖交付财物、支付金钱、移转权利、提供劳务等债务人应为的各种特定行为。《民法通则》第84条并未使用“给付”概念,其内容是,“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这一规定以“‘义务取代‘给付有以上位阶概念取代下位阶概念之嫌;以‘履行取代给付(《民法通则》第88条、《合同法》第60条以下),不仅体现不出债的关系内容,而且会失去给付本身所具有的含义,导致无从确立作为债法体系核心的债之关系”,〔25 〕缺陷较为明显。改“一定行为”为“给付”也可以获得国外立法例支持。比如,《德国民法典》第241条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99条即规定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在债法改革后,《法国民法典》第1163条也采纳了“给付”的概念,即,“债务以现在或未来的给付为其标的。这一给付应当是可能的,并且是确定或者可以确定的。如果给付的内容可以从合同或者交易习惯以及双方过往的关系中推出而不需要求助于当事人之间新的合意,则该给付便可认为是可以确定。” 〔26 〕
可见,将“一定行为”改为“给付”更符合立法用语规范性与严谨性的要求,由此建议将105条的内容修改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给付的权利,得因合同、单方允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而产生。”
四、“1+2模式”导致不当得利规制内容不足
《民总草案》第107条规定了不当得利基本构成,是不当得利制度的一般条款。就条文内容来讲,《民总草案》第107条是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的照搬,其条文设计并未注意到《民法通则》颁布以来的立法进步和司法实践经验总结,其规范内容过于单薄。〔27 〕其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
(一)第107条应规定不当得利的返还标的
在《民法通则》实施后,为了进一步规范不当得利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文简称《民通意见》)第131条对于不当得利的返还标的做出补充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民总草案》第107条显然没有吸收这一成果,在此特呼吁我国立法者应重视《民法通则》实施三十年来所取得的立法和司法成就,〔28 〕在此的基础上设计出科学适当的不当得利条文。
(二)第107条应规定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
我国学界对不当得利的研究一直聚焦于不当得利的基本构成,而忽略了对返还范围问题的相关探讨。〔29 〕与此相应,深受学理影响的司法实践亦未发展出相应的案例体系。王泽鉴先生曾评价道:“关于不当得利的研究,向来偏重构成要件,而忽略其法律效果。实务上关于不当得利请求权构成要件的判例数以百计,涵盖面甚广,关于法律效果的判例判决,仅数则而已。” 〔30 〕这一情况在我国内地同样存在。得利返还主要包括返还标的确定和返还范围确定两部分内容。《民通意见》第131条虽然对返还标的已经规定,但并未规制返还范围。得利返还范围意指得利人返还数额的确定,其是否返还应因得利人的善意、恶意而有区别,尤其是得利不存在时如何返还在立法上亦应有所反映。〔31 〕《民法通则》颁布以来的司法实践和法释义学通说已经承认第92条对此问题存在漏洞。〔32 〕既然《民总草案》第107条是对其全面照搬,该漏洞显然无从避免,该条款的现有内容因此亦难以胜任对返还范围的规范,亟待补充完善。
作为不当得利的法律效果,得利返还是涉及不当得利功能定位及内在精神的重大问题。首先,由于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在于取除得利人所受不当利益,而非对债权人的损害赔偿,〔33 〕不当得利的返还因此不应超过债权人所受损失,得利返还的标的一般应以“得利和以该得利所获的利益”为限。其次,返还标的不因得利人主观状态而有不同;但得利返还范围却因得利人主观状态而有不同。依据不当得利返还的基本精神——“善意得利人保护原则”,“善意”得利人在“得利丧失”的情况下,可排除得利丧失部分的返还责任,仅以“现存利益”为限负返还责任;〔34 〕与此不同,“恶意”得利人一般不可主张扣除“得利丧失”,发生损害时,还应赔偿损害。
基此,第107条应增加两款内容,具体内容拟定如下: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所得利益和以该得利所获的利益。返还不能的,应补偿价额。得利人不知得利没有合法根据的,返还责任因得利丧失或因得利所受损害而免除。得利人知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的,返还责任不可免除;发生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
结语
《民总草案》对债权规定采用了“1+2模式”,该模式将本不属于民法总则内容的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设置在民法总则权利部分,导致了民法典体例设置的不当。即便坚持“1+2模式”,该模式亦未作到自身逻辑一致,而是忽略了对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以外的其他债因(尤其是单方允诺)的具体规定,且该模式下债权一般条款的规定亦有不足。《民法总则》因此应优化该款对债因的规定,调整第105条第2款的层次安排,将债权标的置于债因之前,改“一定行为”用语为“给付”。除此之外,还应增设单方允诺条文以及有关不当得利返还标的与返还范围的条文。
4.实习生相关规定及注意事项 篇四
(1)了解实习单位的会计循环过程和业务流程等方面的特点;
(2)了解会计处理的过程和内容,包括会计凭证的填制、会计账簿的登记、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及审核;
(3)了解实习单位会计工作的组织形式、会计工作的制度和原则;
(4)熟悉企业财务报表分析的基本方法和技巧,分析企业近几年来获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的变化。
(5)了解实习单位现代化会计方法的应用;
(6)了解计算机在会计信息处理中应用的情况及前景。
(7)参与企业进行投资项目有关情况的预测及投资方案的决策;
(8)熟悉企业如何进行各项流动资产的日常管理;
(9)参与企业实行成本预测、计划、控制、分析与考核;
(10)了解企业利润分配的方案;
网址为:http://sem.wfu.edu.cn/s/37/t/581/55/ad/info21933.htm
二、毕业论文格式及相关事项参考
一、2010届毕业论文进度安排
1.2011.11.01——12.31开题
2.2012.01.01——4.30论文写作阶段,完成一、二、三稿
3.2012.5.01——5.06答辩准备
4.2012.5.12答辩
二、关于择期答辩的特别说明
1.5月01日前未能按答辩要求将答辩论文及全部相关材料交至指导教师者,不参加统一安排的答辩,可择期答辩。
2.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正常答辩者(必须如期提交全套材料),也可择期答辩。
3.以上两种情况,均需个人提交择期答辩申请,指导教师签字后,提交答辩委员会讨论,确定择期答辩的时间和其它安排。
三、附件:
2012届会计学专业论文选题[2012.01.07]
潍坊学院毕业论文-结题报告
潍坊学院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评议表
潍坊学院经济管理学院毕业论文撰写规范
毕业论文封面
毕业论文(设计)正文
潍坊学院毕业论文-选(开)题报告
潍坊学院毕业 设计(论文)工作程序
5.实习生相关规定及注意事项 篇五
一、实习回执
1、表格第二行进入单位开始实习时间应为2014年5月26日
2、实习单位电话应填写所在办公室固定电话;实习单位信息需要盖单位公章。
二、半月报表三张
1.第一张半月的起止日时间:2014.5.26——2014.6.8;
第二张半月的起止日时间:2014.6.9——2014.6.22;
第三张半月的起止日时间:2014.6.23——2014.7.4;
2.半月报表中第三行的实习单位名称处请盖单位公章(3张都要盖章)。
3.半月报表中的检查方式和检查日期,必须与实习指导记录里面的其中三次一致。
4.半月报表中实习内容及主要收获请同学们至少填写五行。
5.实习单位指导老师意见需要同学们请单位指导老师填写至少三行。
三、实习日记
1.同学们应在实习期间每日写实习日记,一个工作日一篇日记,共30篇。实习日记的日期应涵盖2014年5月26日至2014年7月4日期间的所有工作日。
每篇日记不少于250字(即日记本每页空余不多于4行)。
2.实习日记的内容应与专业相关,与专业无关的内容尽量少写或不写。要求同学们在实习日记中应着重记录体现专业、实习单位和行业特点的内容,不得泛泛而谈。
四、实习鉴定表
1.实习鉴定表中首页的日期为2014年7月4日。
2.内页的第二行的实习日期为:2014.5.26--2014.7.4;
3.个人小结应将表格写满,写到学生签名位置的上一行。
4.实习单位指导老师评语需要同学们请实习单位指导老师填写至少三行,日期
为2014年7月4日。
5.实习单位鉴定需要同学们请单位人员填写至少三行,需要盖单位公章,日期也应为2014年7月4日;请将考勤情况填写完毕(实到天数填写30天)。
五、实习报告的格式:按学院的规范打印(包括封面),同学们在其中应着重总结所学专业、实习单位和行业特点的内容,不得泛泛而谈;专业实习报告的题目统一为“专业实习报告”。
商学系
6.付汇流程及相关规定 篇六
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1、业务概述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1)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2)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3)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4)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其在境内所得利润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将属于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在境内转增资本或再投资;(5)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财产在境内再投资;(6)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的企业以外汇向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划转利润;(7)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外支付其投资收益以及依法取得境内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境外投资者减持A股上市公司流通股份及分红所得资金的购汇汇出时。(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所称收益,包括职工报酬、投资收
益等。经常转移,包括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
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下列项目,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1)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2)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3)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4)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5)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6)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7)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8)从事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9)国际空运和陆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10)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11)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12)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13)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汇发[2009]52号文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会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14)外汇指定银行除上述第13项外的其他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
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15)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16)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17)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境内机构和个人在申请办理《税务证明》时,应当首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后,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为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的境内机构在办理对外付汇时所提交的《税务证明》,仅需主管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盖章,无需主管地方税务局盖章。《税务证明》原则上由对外付汇的境内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境内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征税机关不在同一地区的,由征税机关出具。
2、主表及其附报资料
(1)主表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2)附报资料
a.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
b.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
c.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复印件);
d.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注:境内机构和个人已将上述资料报送过主管税务机关的,申请对外支付时不再重复报送。
3、纳税人办理时限要求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7.实习生相关规定及注意事项 篇七
具体说来,行业了解的八周,我们希望在大三上学期完成,由学生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对职业的最初了解自行选择实习基地类型,如药厂或医院。学院根据学生请求,按就近原则进行统一分配和管理。这八周的实习,学校对实习基地不做实习内容的要求,除保障学生的安全及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外,完全按照企业的生产流程进行,为学生创造真实环境,让其真正了解企业的实际运营和生产模式,使学生明确自己将来的职业选择方向,从心理上完成由学生到工作者的过渡体验。在此期间,企业可以对学生有一个初步的考察,对于特别优秀的学生,企业可以做到心中有数,为将来留用做准备。当然这里面也有立志做销售或其他行业的学生,对于这部分学生,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我们将动员其完成相关专业的实习,再做其他打算。
第二是比较实践阶段。这一阶段我们希望在大三下半学期完成,从行业了解到比较实践期间,我们学生要经历一个回学校继续学习的过程,这一过程的目的是让学生很好的消化理解并沉淀。要知道,任何一个人对事物的认知都是需要一个渐进性的时间的,如果我们不能给学生足够的消化理解时间,那么是很难达到理想的效果的,因为这不符合人的认知规律,因此比较实践阶段之前,一定要有一个充分的准备期。在比较实践阶段,我们要求学生再次选择一个实习单位,这次的选择学生应充分考虑自身的多方面需求,已有就业目标单位的,建议学生去目标单位相关实习基地学习实践,无就业目标的学生鼓励其尝试其他选择,如第一个八周选择的是医院,第二个八周则选择药厂等,以帮助其了解行业差别,明确就业方向。这个八周仍采用就近分配原则,由学院统一安排,学院可在征求学生意见的基础上与实习基地确定实习岗位情况,尽量保证学生进入自己感兴趣的岗位实习,使学生实习的目的性更强。但是完成这一目标难度很大,因为对于医药企业来说,大部分是股份或私营企业,他们的重要岗位基本上都涉及企业的内部信息,是不允许外泄的,甚至有一些是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所以很难让学生参与进去,这一点,我们要充分尊重药企,同时,让学生了解并理解药企,争取早点确定就业目标,真正成为企业的一员后才有可能接触到重要岗位。学校方面最好能争取到更多的检验或科研单位作为实习基地,以保证不同学生的需求。时间上仍然采用不可串不可占的原则,以保证实习的稳定性。对于销售目标明确的学生此刻可以参与实际销售,但基本采用就近原则,以确保安全。如目标单位明确,可在与学生和家长沟通的情况下适当考虑让其进入目标单位实习。
第三是工作定位阶段,这一阶段最好在大四上学期的11月20日开始到元旦前后结束,约八周时间。通过前两个阶段的准备,学生已经对自我有了一个充分的认识、对就业有了一个明确的认知,那么在选择实习单位或工作单位的时候就应该完全明白自己的就业目标和职业选择。当这两者十分明确之后,我们应该给学生时间,让学生主动走入社会去寻找实习就业的机会,也就是说给学生时间去找工作并希望其找到工作。国家每年11月20日起允许企业进行校园招聘,而此时也正是应届毕业生找工作的黄金期。如果学生此刻正在企业实习,学生请假找工作势必给企业的正常运营带来不便,如果学生还没有正式的进入企业实习,就不会因为找工作而给企业增添麻烦。另外,有人指出学生找工作是自己的事情,不应占用教学计划的实习时间,为了避免这样的矛盾,我们可以换位思考:学生找工作,其实也是一种实践能力的提高,是培养学生独立、自主能力不可或缺的方法之一。实习不是单纯的为了让学生在学校在工厂里的技能提高,更主要的是让其拥有全面生存的技能,因此我们认为社会实践找工作是毕业实习中的一种实习方式,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是可以实现的一种教育手段。工作定位阶段学生的自由性比较大,家庭、学校和社会更关心的是学生的安全保障问题,这就需要三方面的共同努力,如细致的实习前教育、家庭的信息跟踪、社会的实习保险等,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必须独立完成由学生到工作者的角色转换,必须具备保障自身安全的能力,因此,这一时期的过度尤为重要,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应该鼓励学生独立的完成工作的选择和定位。
第四是实践工作阶段,这个阶段的八周时间是一个概述,具体情况应根据实际进行分析确定。此阶段,大部分学生都应该能够进入自己相对心仪的单位试用、实习、工作,个别没有找到工作的同学可以在校方提供的实习基地里进行实习并为找工作做准备。此时企业有一个固定的实习员工,也不用过分的担心实习学生的不稳定、信息外泄等因素,而学生也可以在未来的工作单位中很好的表现自我,校方也可以督促学生安心的完成毕业设计等。此阶段可直至毕业生返校时结束。当然在这一阶段里,学生的工作稳定性也是相对的,因为在学生没有签订就业协议之前都有自主选择工作的权力,这也需要企业的认同和理解,应该和校方一样尊重学生的自主选择。学生就业工作看起来似乎是学生个人的事情,但实际上涉及方面很多,帮助一名大学生成功的完成由学生到工作者的角色转换,不仅仅是教育者的责任,也是整个社会的责任,我们有义务帮助他们踏实、健康地迈出这一步,成为一个对社会合格的建设者。
对于立志考研的学生来说,第一第二阶段的16周生产实习是必须完成的,第三阶段可安心复习,第四阶段如果考研成功可以为复试做准备,如果失败可以继续找工作等等。这里面还有相当一部分学生有其他的职业选择,如参加公务员考试、参加“三支一扶”、大学生入伍预征、自主创业等,对于这部分学生我们仍然提倡完成前16周的生产实习,其余时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定夺,掌握的原则就是“以人为本,一切从实际出发”。
下面,我想就高校实习生实习和就业的矛盾点提出一些问题,希望社会各界人士能够共同思索和探讨,以充分保证学生的实习收益,帮助其合理就业。
(1)安全责任划分问题。学生实习期间,离开校园进入实习单位,如果出现人身伤害或安全问题,到底该由谁负责?理论上讲我国在这方面已经有了很多的法律条例,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安全生产法》、《民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等,似乎已经完全可以明晰责任划分问题,但在实际工作过程当中,学校、企业和学生依然对此十分困惑。尤其是企业和学校都备感压力,因此怕学生出问题而不情愿地限制学生个人的成长锻炼,因为学生不出问题还好,一但出了问题,那么责任划分、资金赔偿或社会舆论方面都会给学校和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压力,而对于已经年满十八周岁且已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大学生来说却似乎当然的成为了弱式群体。
(2)报酬支付标准问题。实习学生同时具备学生和劳动者的双重身份,具体的报酬支付应该本着双方自愿原则,但在第一和第二个八周期间,用人单位应该根据当地的消费水平提供给学生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这一点要由校方出面并为学生争取。
(3)实习单位的利益保障问题。接收实习学生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是有利有弊的,但无论怎样,都会给企业的正常运营带来不便,所以这一问题,最好是由多家企业共同来研究讨论,把问题找出来再由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进行协调沟通,结合高校和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解决,力求三方共赢。
此外,还有如选择实习单位的标准问题、药学相关专业毕业设计标准问题、学生实习期间的利益保障问题等等,都是我们必须讨论的细节,这些细节的讨论应该切实本着一切从实际出发和科学发展的原则,不仅仅要探讨如何保证三方的利益,还要讨论如何明确三方的义务和责任,要在思想政治教育之外,用法律作为基本保障,切实提高学生的实习质量,为学生就业服务。
摘要:毕业实习是本科教学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如何提高药学、制药工程、药物制剂等药学相关专业学生的毕业实习质量,保证学生学有所成,在毕业后找到一份理想的工作,并在工作中学以致用,成为教学目的中最重要的落脚点。学生实习的好坏直接影响就业的成败和对工作的认知,也直接拷问我们教育的成效。
关键词:药学,模式
参考文献
[1]吴红展.浅谈药学专业实习生的管理[J].临床合理用药杂志.2011(04).
[2]王琳,朱缨.如何提高药学专业学生的实习和就业质量[J].药学教育.2010(06).
8.实习生相关规定及注意事项 篇八
关键词:GPS 野外作业 工作流程
0 引言
GPS(GlobalPositionSystem)即为全球定位系统的简称。它的含义是:利用导航卫星进行测时和测距,以构成全球定位系统,它具有全球性、全天候、连续性、实时性导航定位和定时功能,而且具有良好的抗干扰性和保密性,能为各类用户提供精密的三维坐标、速度和时间。近年来,随着GPS接收机性能和数据处理技术逐渐完善,其应用领域也不断拓宽。GPS技术分为外业施测和内业数据处理两部分工作。外业施测是内业工作的数据来源,也是整个GPS技术工作的基础。如何做好GPS野外作业,对确保GPS外业观测数据质量,提高整个GPS技术的成果精度,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介绍了GPS野外作业的一些工作流程和应该注意的一些问题。
1 GPS野外作业流程及其注意事项
1.1 网形规划及时段安排 GPS网形规划与控制点分布有关,为使整个网形的点位中误差值能够均匀,最好使网形依控制点之分布规划:
1.1.1 平面控制点之分布 网形测区:最好有至少三个已知控制点分布在测区外围的四个象限,若已知三角点(控制点)位于测区外面,则测区外缘与该已知点之距离最好不超过20km。线状测区:最好有至少三个已知控制点分布在测区之两端及中央,且每隔30km左右最好有一个已知控制点。
1.1.2 高程控制点之分布 网状测区:一般而言,在每10km×10km范围内需有4个已知水平点做为控制点,且分布于测区周围。若欲得较高之高程精度时,可在测区内加密水平高程控制点,通常待测点与已知水平点相距最好不超过5km。线状测区:最好有至少四个已知控制点分布在测区之两端及中央。当线状测区区域较大时,在每10km×10km范围内需有已知水平点做为控制点。时段之安排最好能避开中午(AM11:00~PM1:00)时段观测。时段安排后,填写计划时段表,并明确指示测量员测站行程。
1.2 摆站程序 外业负责人应负责明确告知摆站人员其所摆设测站点名、点号及开关机时间,若架站人员有未明了事项,应主动向负责人请示了解。以下是架设GPS时应该注意的事项及操作程序:
1.2.1 找寻点位 该点若已去过,应该不会发生问题;若是没去过点位,而应按点之记找寻,在到达点位之后应确认该点之标石号码,检核无误后再行架设仪器。
1.2.2 架设仪器 首先进行仪器的对中及整平。通常要注意的是:在对中及整平过程中,不要将天线盘架在脚架上,仅架上基座即可。光学求心仪因仪器高及个人视力不同,而有不同的焦聚,所以在对中之前应该要调整到最适合的焦聚,避免求心上有像差的发生。天线盘挂上之后,将天线盘的指示方向指向北方(若不知道北方在哪,可利用石桩上刻字判别之,字的正向为北方),量测三个方向上的天线盘高(北方、东南及西南)及对应之英吋数,记录下来。开机后,将点号、天线高输入接收仪中,并开始接收卫星数据(注意每笔数据间隔秒数)。
1.2.3 记录观测手簿 手簿是数据下载及内业计算最重要的信息记录,外业所发生的错误都必须要经由手簿的记载来改正之,因此手簿数据的记载务必要求正确、详尽。注意事项:注意检查点名、点号书写是否正确;天线高、天线盘及接收仪的型号、序号记录是否正确;开关机时间务必记录。
1.2.4 意外状况处理 摆设GPS人员尽可能留在仪器旁边,不要让仪器离开视线范围之外,数分钟需至接收仪查看一次,注意数据有无持续接收、电池剩余电量等。
注意:任何意外造成仪器之对中、水平移动甚至倾倒,则立即关机重新架设,并在手簿上记录关机及开机时间;断电处理:换上新电池,重新开机,记录断电及重开机时间;若有本身无法排除之困难,则立即回报并记录状况。
1.3 资料下载 GPS外业收集之数据须经由传输线之连接下载(DOWNLOAD),或经由记忆磁卡(PCMCIA卡)传输至计算机中,再经由仪器商所提供之计算软件计算基线,最后再组成网形计算坐标。因此,数据下载也是一门重要的课题,外业上所发生的一些错误就必须在这个阶段完成改正。以下提出几点数据下载需注意事项供大家参考:①收集手簿及接收仪:数据下载时需要观测手簿的信息来辅助下载。利用手簿上记载之接收仪序号找到对应之接收仪进行下载,若下载数据与手簿数据不符合者(如点号、天线高等),将该数据记录于手簿上,待下载完成之后询问该摆站人员哪项信息才是正确的。②核对时段:将所有接收仪数据下载完成之后,按当日计划时段表核对手簿上各时段之点号是否相符,若有不符者、或未摆设者,请于当日计划时段表上注记,并交由网形时段规划者处理。规划者应找出不符之原因,若为遗漏则应记录下来,以备日后补测之用。
1.4 资料检核 测量工作首先最重要的就是数据的正确性,因此在最后外业交付内业的最后阶段,必须再次确认各项数据是否有误,检核后将下列各档案移交内业人:①当日计划时段表:交付网形、时段规划者。②测站手簿、实际观测时段表、下载磁性数据(raw dataRINEX data):交付内业计算人员。
2 结束语
GPS外业流程至此就算完全结束,若能将上述各注意事项慬慎处理,将会避免不必要的错误发生,相信以GPS高自动化的作业流程,应该可以节省许多时间及成本。所以GPS作为一种先进的测量技术,必将得到更加广泛和深入的应用。
参考文献:
[1]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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