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聘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2024-09-02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共10篇)

1.临时聘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篇一

长春师范学院保卫处聘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卫处工作,规范聘用人员的职责、任务、权利与义务,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及工作实际,特制订聘用人员管理规定。

第二条 保卫处聘用人员工作遵循以人为本,创新用人机制,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的原则。

第三条 保卫处聘用人员工作实行科长领导下班长负责制的管理体制,“110”报警中心、护卫队班长也受本规定管理。

第四条 保卫处聘用人员工作接受全处干部的监督。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五条 保卫处聘用人员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110”队员:

1、负责校园的接警、出警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各类报警,不得延误。

2、负责处置校园内发生的各类突发案(事)件,做好现场保护、施救、情况报告等工作。

3、负责“110”出警的日常记录,对校园实施24小时巡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按时交、接班,不得脱岗、漏岗,对值班期间发生的问题不得隐瞒、漏报、漏记,遇重要情况或重大案件及时向领导报告。

4、熟悉地掌握校园各部位及周边环境,熟悉保卫设备,掌握操作规程,不得随意调置、使用设备。

5、承担义务消防队任务,做好义务消防队的培训,熟悉气、电、水闸位置及疏散门和消防器材存放位置,并掌握性能及操作方法,遇到火灾要立即投入灭火战斗。

6、接受师生员工的咨询和求助,热心为师生员工服务,为他们排忧解难,尽可能为师生员工提供帮助,严禁用值班、报警电话处理个人事宜。

7、维护学院大型活动的治安秩序,负责校园交通安全工作。

8、协助治安、防火部门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9、负责值班室卫生,保持内务整洁。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10”司机:

1、履行“110”队员职责。

2、爱岗敬业、热情服务,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提高驾驶和维修的技术水平,做到爱车、守纪、安全、节约。

3、保证“110”车在良好的工作状态下运行,随时能出车,安全准时,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4、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驾驶员操作规程,服从治安科干部及值班干部的管理,维护交通安全,树立良好的司机形象。

5、严格执行出车任务,未经主管领导允许不得驶出校门外。

6、经常对车辆进行检查和保养,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随时掌握车辆技术状况,坚持出车前后的检查,及时排除故障和隐患,杜绝人为事故发生。

7、认真履行交接班制度,做好登记。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护卫队队员:

1、负责校门警卫、会客登记,维护校门庄严,尽力控制流动商贩进入校园。

2、认真执行门卫管理制度,熟悉学院基本情况及大部分教职工的工作部门等基本情况。

3、严格控制校外闲散人员进入校园,讲明规定,对故意违反规定或态度恶劣者,交干部处理。对来校人员要热情接待,并填写会客登记。

4、认真检查进出物资、车辆及有关人员,进出物资要检查有关证明后方可放行。校内经商业户、送货车辆凭证放行,遇特殊情况向领导请示。

5、负责室内外卫生,保持工作环境清洁整齐。

6、承担义务消防队任务,做好义务消防队的培训工作,熟悉气、电、水闸位置及疏散门和消防器材存放位置,并掌握性能及操作方法,遇到火灾要立即投入灭火战斗。

7、严格履行处内各项规章制度,有问题及时汇报。

8、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技能,积极参加业务学习和各项集体活动,积极同各种违法犯罪现象做斗争,热心为全校师生员工服务。

9、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六条 聘用人员工作六不准

1、不准办人情案、关系案;

2、不准利用办案之便徇私舞弊、勒索财物。

3、不准侵吞,挪用赃款、赃物、罚没物品。

4、不准刑讯逼供,打人骂人,在办案过程中要虚心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5、不准主观臆断,听信口供。

6、不准同无关人员谈论案情及泄露侦察手段。

第七条 聘用人员工作四对待

1、对待违法人:言语要严肃、认真、合法;要讲政策、讲利害、讲道理;不讲违法话、无根据话。

2、对待受害人:言语要同情、宽慰、稳妥;要讲安慰话、对症话;不讲剌激话、推拖话、责备话。

3、对待证人:言语要清楚、明确;要按政策说话。

4、对待来访人:言语要关切、耐心、细致;要说关心话、劝导话、严谨话;不说嫌弃话、无原则话。

第八条 聘用人员工作五遵守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公平、公开的办案原则。

2、在调查案件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向被调查人员表明身份。

3、聘用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遵守回避制度。

4、对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及时向领导汇报。

5、对案情及处理结果,聘用人员要及时、准确地向领导汇报。

第三章 工作规范

第九条 校园“110”报警中心、护卫队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白天工作时间由治安科干部担任值班员,中午由综合科干部担任值班,下班后受值班干部领导,服从值班干部指挥。

第十条 值班员在接到报警或求助电话后,应核准报警求助人的姓名、所处位置、警情和求助事项,并认真做好接警记录,将情况报告值班干部,出警后将警情、求助事项、处理结果等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 出警人员接到校园“110”报警中心指示后,应立即到现场并及时将警情报告值班干部,针对求助事项,妥善处理。

1、遇突然在校内摔伤人员应在伤者同意的情况下将伤员送校医院,对突然病倒(特别是中、老年人)且病者无法说明病情时,应及时请校医院派医务人员,遵医嘱处理。原则上出警人员不离校园,确需离校由值班干部安排。

2、协助需去校外医院急诊的病号叫出租车、救护车。

3、出现火情、火险,出警人员到现场后,迅速疏散人员,控制势态,保护现场。及时调动义务消防队(校卫队)控制火势,同时报防火科干部、处领导、发生火情的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请示处领导报火警“119”。

4、室内发水,要根据情况帮助当事人减少损失,同时报后勤管理处及有关部门。

5、对其它合法求助事项要尽力帮助。

6、如遇较大治安、刑事案件,要及时向主管领导请示汇报。

7、学生出现问题要及时向学生工作处及院系管理人员通报。

8、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出警人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保护现场。

第十二条 对师生的求助事项,出警人员应按照“热情服务、排忧解难”的原则,给予帮助,出警人员无力解决的求助事项要向当事人解释,酌情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聘用人员在当班期间不准离岗,不得随意换班,换班经报治安科科长批准后,通知值班干部。

第十四条 严格交接班制度,每天早8时前进行交接,交班时应将当班情况、记录本、设备、整理齐全后交接。原则上当班问题当班解决,确有遗留情况应交待清楚,由接班人员按科、处领导指示办理。

第十五条 聘用人员的考核采取,“110”人员、“护卫队”人员,由班长负责考核,汇总后报科长,由处长审定,班长由科集体考核后,由处领导审定。第十六条 考核要素:

“110”队员、“护卫队 ”队员:

1、思想作风:遵纪守法,作风正派,热爱本职工作,能抵御不良的歪风陋习,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岗位职守:清楚自己的岗位职责,自觉履行岗位责任,当班时做到:① 不迟到早退;不擅离岗位;不打瞌睡;不喝酒;不与他人闲聊;不利用岗位专用电话拨打与工作无关的电话;不利用通讯设备、监控设备玩耍游乐;不带外人进入校区留宿;不把保安专用设备交给他人;不组织或参与在校园内进行的营利性活动;不利用职权收取他人财物;不做损害保卫处名誉的事(包括向师生员工借钱、借物而造成不良影响行为)。

② 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要在指定的时间内参加专业训练和培训活动;要团结协助;要敢于抵制不良行为;要及时报告发生的事故;要严格登记和查验进出校区的外来车辆;要严格查验进入校区的可疑和违禁物品;要防止可疑人员进入校区;要主动维护岗位周边的环境卫生;要做好交班前的巡查安全工作;要做好交班时的工作记录;要做好接班时的安全巡查是否与上一班工作记录相符。

3、仪表仪容:

① 不蓄胡子;不留长发;不披衣;不敞怀;不卷袖;不挽裤脚;不把手插入衣裤袋;不倚;不靠;不蹲。

② 要统一着装;要戴大檐帽(棉帽);要系领带;要扎腰带;要戴胸卡。

4、文明服务:

① 不得与师生员工发生争吵;不得侮辱刁难师生员工;不得嬉戏嘲笑师生员工;不得随意诬陷师生员工;不得打骂师生员工。

② 遇到领导或外来到访人员要立正敬礼;进入领导办公室要先敲门,后敬礼

报告;车辆进出校区要先敬礼后登记、验证;纠正违规行为时要先敬礼后劝导;调解纠纷,要文明用语、礼貌待人。

第十七条 班长的考核内容:

1、思想作风:遵纪守法,作风正派,热爱保卫工作,能抵御不良的歪风陋习,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岗位职守:

① 自觉贯彻落实各项工作计划,主动协助科长(队长)、副科长(副队长)处理好日常工作,做好值班干部的参谋。

② 掌握岗位必备专业知识,尽忠职守,在科长(队长)、副科长(副队长)的领导下,负责协调实施当班期间学院的治安、消防安全工作。

③ 遇到问题迅速反应、主动处理、及时上报。

④ 抓好队员的日常训练和各类专业培训工作,努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⑤ 坚持每天查岗查哨、查值班记录,把握学院各区域的治安和消防工作动态。⑥ 合理安排和调度各岗位人员工作,善于调动队员的积极性。

⑦ 了解和掌握队员的思想状况,经常性地教育和指导队员提高各种安全防范意识。

⑧ 对队伍中的不良行为敢抓敢管,严肃队伍纪律。

⑨ 抓好队员考勤和考核工作,秉公办事,不循私心。

⑩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聘用人员执行任务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校内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校内有关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和实施违法乱纪行为的聘用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保卫处。

2.学校临时聘用教师的管理规定 篇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临时聘用教师的管理,规范学校对临时聘用教师的聘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临时聘用教师,是指学校按在校人数,在编制范围内聘请的、不迁户口、不转行政关系、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或一年以上聘用合同,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临时聘用教师的条件

第三条

临时聘用教师的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三)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

(四)无邪教问题。

第四条

临时聘用教师学历和资格条件:

(一)幼儿园临时聘用教师,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临时聘用教师,应当具备高等师范学校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小学教师资格。

(三)确有特殊技艺者,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经学校批准后可以聘用。

第三章

临时聘用教师的招聘程序

第五条

临时教师的招聘,由学校统一组织进行。第六条

临时聘用教师的招聘程序:

(一)需求报告。小学部和幼儿园根据各自的需求,分别形成临时聘用教师的需求报告,递交学校校务委员会。

(二)编制核准。学校校务委员会根据实际核准编制。

(三)公开招聘。

1、招聘的主要流程:

接受报名——资格审查——业务考核——学校审核——确认合格名单——

颁发合格证。

2、应聘人员报名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学历、学位、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2)身份证、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公安机关认可的无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

(4)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表。

(四)决定拟聘对象。学校招聘领导小组从招聘考核合格者中择优录用,选择聘用对象。

(五)签订聘用合同。学校与临时聘用教师签订聘用合同,一式两份,一份由聘用人员保存,一份由学校备案。

第七条

临时聘用教师的招聘原则上每年的八月下旬择机组织一次。学年中需要招聘教师,可在经过招聘考核合格而未被聘用的人员中选聘,或组织临时招聘会,招聘程序仍按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临时聘用教师的待遇

第八条

临时聘用教师的工资按合同规定的标准予以发放并将适度提高。第九条

临时聘用教师享受待遇不低于同类学校标准。第十条

聘期内,临时聘用教师享受法定的节假日和寒暑假。

第五章

临时聘用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临时聘用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时获得第八条所规定的薪酬;

(二)参照其他其他同类学校标准进行适当的保险补助;

(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四)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五)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七)参加教代会并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八)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九)参与学校相关职位的竞争上岗;

(十)参与学校各级各类的评优评先。第十二条

临时聘用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六)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执行学校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用合同,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确保学生健康成长;

(四)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道德修养。

第六章

临时聘用教师的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聘用临时教师,必须严格执行编制原则,按规定的程序考核聘用,把好质量关。

第十四条

学校参照正编教师管理方式,对临时聘用教师登记造册和出入管理,并按要求及时在聘用教师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学校统一签订聘用合同,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学校与临时聘用教师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临时聘用教师必须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包括:

(一)必须参加新聘任教师的上岗培训;

(二)与正编教师一样,每年有相应的业务培训。

不参加相应的培训任务的,合同期满,学校不得续聘。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临时聘用教师档案,聘用期满,档案可复印一份交由本人保管。

第十八条

学校参照正编教师年度考核和任期满考核的办法,每年对临时聘用教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学校不予续聘。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

第二十条

学校聘用的其他教育辅助人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施行。第二十一条

3.临时工招聘及管理暂行规定 篇三

根据公司招聘管理制度,结合发展园林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临时工招聘及管理暂行规定。

1.发展园林公司所属各用人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提出临时用工需求计划,填写《人力资源招聘申请表》,经用人部门经理或分公司、子公司分管副总审核后,报发展园林公司办公室复核、总公司总经理审批。

2.发展园林公司办公室根据需求岗位的要求,先行在公司或公司内部调配,同时将内部调配信息与各用人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协商。

3.在内部调配的基础上,各用人部门(子公司)根据批准的人力资源招聘申请,自行物色临时工人选,必要时发展园林公司办公室人力资源专员协助物色临时工人选。

4.分公司、子公司分管副总对临时工的录用和辞职(退)有最终审批权,发展园林公司各职能部(室)的临时工其录用和辞职(退)由发展园林公司办公室主任审批,临时工的应聘登记表和面试调查表都必须报发展园林公司办公室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备案。

5.发展园林公司办公室人力资源专员根据最终审批意见,办理临时工的录用手续(体检、查验各种证件、签订临时用工协议、建立个人档案、办理就餐、住宿等事宜)。

6.临时工的辞退移交手续由各用人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自行办理,但必须及时报发展园林公司办公室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备案。

7.实习生的招用参照临时工的招用办法执行。

8.发展园林公司根据各用人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临时工的总人数核定工资总额,各用人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可根据本暂行规定,自行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在临时工工资总额范围内根据个人考核确定工资分配方案。

9.实习生的生活费补助标准原则上参照公司标准发放(专科800元/月,本科

1000元/月),没有实习生使用需求申请的不发放生活费。

10.临时工工资和实习生生活费的发放时间参照合同工工资发放办法执行。

11.各用人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确定的临时工工资分配方案必须报发展园

林公司办公室审核、总经理审批。

本规定由发展园林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浙江发展园林实业有限公司

2012年3月18日

抄送: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办

4.医院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编外聘用人员(以下简称聘用人员)的管理,调动聘用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聘用人员更认真地履行岗位职责,根据XX号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院长办公会议决定聘用的中专及中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聘用工作管理

第三条各科室在充分考虑本科室实际运行的情况下,根据业务发展、工作需要和人员使用状况,提出增员要求,报院办公室(人事科)。[此篇文章来源于好范文 wenmi114.com--好范文 wenmi114.com-帮您找文章,12小时内解决您的文章需求]

第四条院办公室(人事科)负责招聘的具体工作,根据各科室招聘增员申请情况,报院长,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办理招聘录用手续。

第五条聘用人员基本要求: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年龄30岁以下,身体健康,特别优秀者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聘用必须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择优录用。聘用人员须提交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医师(护士)资格、身份证、婚育证明、暂住证等相关材料,由办公室(人事科)审核并存档。

第七条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期满由所在科室考核合格后,聘用人员填写《聘用人员登记表》,报县卫生局批准,转为正式聘用人员,享受相应待遇(见下第三章)。

第三章聘用人员有关待遇

第八条试用期内发给聘用人员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正式聘用后,按确定的岗位发给定职工资。

第九条试用期满按受聘者意愿由医院按国家规定给予办理养老保险。其养老保险金个人承担部分由单位在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条为保证聘用人员的业务队伍稳定,医院对聘用人员每满二年给予50元/月的增资。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享受同在编人员相同的晋升和短期培训机会,享受同在编人员的假期,以及享受一定的奖金和福利待遇(包括全勤奖)。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享受同在编人员的政治待遇,党团员需将组织关系转入医院党团组织,非党、团员可申请入团、入党。

第四章聘用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医院与聘用人员之间以书面合同形式确立劳动关系,签订正式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共同遵守。若一方违约,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由医院统一与聘用人员签订,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聘用人员年满55岁(男)、50岁(女)原则上不予续聘。

第十五条建立聘用人员人事档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和劳动纪律,同样适用于聘用人员。医院每年年终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束并记入个人档案,同时作为评比先进的依据。

第十六条在聘用期间,聘用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医院有权解聘: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经过考核,证明不称职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3、未获得岗位所需的相关执业资格的;

4、严重违反医院劳动纪律或者医院规章;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失的;

5、聘期内事假累计超出半个月、旷工三天以上者;

6、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聘用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凡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不得从事医技岗位工作,在聘期内调岗,期满不予续聘。

第十八条聘用人员辞职程序:

1、聘用人员在聘期内应予辞职前至少一个月向所在科室提出辞职要求,经科主任签署意见后报院办。

2、若聘用人员辞职申请获准,应办理离职移交手续:收回工作卡牌、工作服以及其它医院提供的办公、生活用品。

3、辞职职工领取工资、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为正式离职日期。辞职职工结算款项、结算工资;其他应付给职工本人的款项,须扣除以下项目:①职工未交接手续的赔偿金;②住宿水电费;③原承诺培训服务期未满的补偿费用。如应扣除费用大于支付给职工的费用,则应在收回全部费用后再办理手续。

4、辞职人员办理完所有辞职移交手续后,方可转调人事关系、档案、党团关系、保险关系等。否则不予办理调转手续。

第十九条辞职职工未得到批准并且未办好交接工作手续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离开岗位,否则由此带来的损失由其自负。

第二十条辞职手续办理完毕后,与辞职者脱离劳动关系。

第二十一条解聘人员参照上述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

文章标题:医院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编外聘用人员(以下简称聘用人员)的管理,调动聘用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聘用人员更认真地履行岗位职责,根据XX号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院长办公会议决定聘用的中专及中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聘用工作管理

第三条各科室在充分考虑本科室实际运行的情况下,根据业务发展、工作需要和人员使用状况,提出增员要求,报院办公室(人事科)。[此篇文章来源于好范文 wenmi114.com--好范文 wenmi114.com-帮您找文章,12小时内解决您的文章需求]

第四条院办公室(人事科)负责招聘的具体工作,根据各科室招聘增员申请情况,报院长,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办理招聘录用手续。

第五条聘用人员基本要求: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年龄30岁以下,身体健康,特别优秀者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聘用必须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择优录用。聘用人员须提交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医师(护士)资格、身份证、婚育证明、暂住证等相关材料,由办公室(人事科)审核并存档。

第七条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期满由所在科室考核合格后,聘用人员填写《聘用人员登记表》,报县卫生局批准,转为正式聘用人员,享受相应待遇(见下第三章)。

第三章聘用人员有关待遇

第八条试用期内发给聘用人员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正式聘用后,按确定的岗位发给定职工资。

第九条试用期满按受聘者意愿由医院按国家规定给予办理养老保险。其养老保险金个人承担部分由单位在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条为保证聘用人员的业务队伍稳定,医院对聘用人员每满二年给予50元/月的增资。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享受同在编人员相同的晋升和短期培训机会,享受同在编人员的假期,以及享受一定的奖金和福利待遇(包括全勤奖)。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享受同在编人员的政治待遇,党团员需将组织关系转入医院党团组织,非党、团员可申请入团、入党。

第四章聘用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医院与聘用人员之间以书面合同形式确立劳动关系,签订正式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共同遵守。若一方违约,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由医院统一与聘用人员签订,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聘用人员年满55岁(男)、50岁(女)原则上不予续聘。

第十五条建立聘用人员人事档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和劳动纪律,同样适用于聘用人员。医院每年年终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束并记入个人档案,同时作为评比先进的依据。

第十六条在聘用期间,聘用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医院有权解聘: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经过考核,证明不称职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3、未获得岗位所需的相关执业资格的;

4、严重违反医院劳动纪律或者医院规章;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失的;

5、聘期内事假累计超出半个月、旷工三天以上者;

6、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聘用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凡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不得从事医技岗位工作,在聘期内调岗,期满不予续聘。

第十八条聘用人员辞职程序:

1、聘用人员在聘期内应予辞职前至少一个月向所在科室提出辞职要求,经科主任签署意见后报院办。

2、若聘用人员辞职申请获准,应办理离职移交手续:收回工作卡牌、工作服以及其它医院提供的办公、生活用品。

3、辞职职工领取工资、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为正式离职日期。辞职职工结算款项、结算工资;其他应付给职工本人的款项,须扣除以下项目:①职工未交接手续的赔偿金;②住宿水电费;③原承诺培训服务期未满的补偿费用。如应扣除费用大于支付给职工的费用,则应在收回全部费用后再办理手续。

4、辞职人员办理完所有辞职移交手续后,方可转调人事关系、档案、党团关系、保险关系等。否则不予办理调转手续。

第十九条辞职职工未得到批准并且未办好交接工作手续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离开岗位,否则由此带来的损失由其自负。

第二十条辞职手续办理完毕后,与辞职者脱离劳动关系。

第二十一条解聘人员参照上述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page_break]二条聘用人员必须遵守医院一切规章制度,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按院长办会会议决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5.临时聘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篇五

招聘方:清水铺镇教育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甲方)受聘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证学校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作岗位

甲方根据自愿报名、综合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自签约之日起,聘用乙方为甲方的食堂工勤人员。第二条 工作职责

1、按时上下班:每天早上7:00——做完工作。(根据具体分工执行)

2、工作内容:8:00——11:40准备中餐;12:30——清洗炊具、餐具、汤勺等进消毒柜、封好火,打扫好卫生。

3、工勤人员分菜、分饭。

4、食堂记录人:负责食堂卫生,台账的记录及考勤。第三条 合同期限

1、合同有效期:自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止,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2、聘用合同期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聘用期间考核结果以及甲乙双方意向,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签聘用合同。聘任期限另行商定。

3、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签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乙方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数量,并对乙方提出具体的工作职责要求。

(2)甲方提供给乙方为正常开展工作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3)甲方根据聘用合同的约定和乙方完成工作任务等情况,按月准时核发乙方应得的工作报酬。(除特殊情况外)

2、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享有参与学校办学、促进学校改革发展等方面的权利。

(2)乙方每月有权获得由甲方支付的工资1350元(壹仟叁佰伍拾元整)。(3)乙方接受甲方根据内部岗位、目标责任制要求进行的考核。

(4)乙方在甲方聘用期间,必须由个人购买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乙方患病、因公导致负伤、致残的医药、住院费用,由乙方向社保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予以报销,甲方不再承担与此相关的任何责任。乙方非因公导致负伤、致残的医药、住院费用及其它一切责任,全部由乙方自己承担。

(5)乙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甲方制定的管理服务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甲方可按规定予以处理。

(6)乙方事、病、婚、丧假,必须执行由甲方制定的《清水铺镇教育管理中心食堂考勤管理办法》。(7)乙方必须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乙方要忠于职守,服从领导,团结同志,关爱学生,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不得说有损学校形象的不利于推进学校工作的话语,乙方必须维护好甲方声誉。

(8)乙方在受聘期间,不得擅自离职、辞职。第四条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如果政策变更或不再供给营养餐时,本合同自然终止。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可以解除、终止本合同。

(1)在聘用期间考核不合格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2)不能履行工作职责,品行不端正、品德修养差,经甲方教育仍不改正,在甲方师生中造成恶劣影响者。

(3)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的。

(4)严重失职,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5)被依法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劳动教养的。

(6)患病或者因公、非因公负伤、致残,医疗期间或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7)连续旷工达3天以上或聘任一个学期内累计达7天以上的。

(8)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五条 合同解除处理

1、如果甲、乙双方一方要解除、终止本合同,需提前一月书面通知对方。

2、甲乙双方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归还在受聘期间由甲方提供给的设备和财产,交割手续清楚后方可离校,否则甲方有权依法追究乙方相关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无故擅自解除、终止本合同的,要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未履行合同的时间计算,每少一天,违约金按50元支付。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向所在管辖地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依法起诉。

第八条 考勤

请假一天将从工资中扣除45元,请假半天扣除22.5元,累加计算。

第九条 合同效力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鉴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盖章): 乙 方(签字):

6.临时聘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卫生计生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和临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省、市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工作人员是指全县卫生计生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临时性工作人员。

临时工作人员仅限于聘用从事卫生计生事业单位的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岗位,不得聘用非卫生计生专业技术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临时工作人员实行用人单位管理,卫计委监督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计划申报及审批

第四条 :聘用临时卫生计生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应严格实行计划管理,各级卫生计生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编制状况、岗位现状和实际需要在每年元月或七月向卫计委递交公开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报告(专题报告应包括聘用临时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的数量专业等内容),报卫计委研究同意,人社局备案后方可实施招聘用人。

二、第五条 特殊情况下(聘用中高级以上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用人,但要补报计划,经卫计委研究,委人事股备案。第六条 各级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应按照“节约高效”的原则确定配备临时工作人员计划,劳务派遣和人事代理人员应按照人社部门规定,计划应控制在已核编制的10%以内。严格控制临时聘用人员期限,不得将工勤编制岗位人员安排在非工勤编制岗位,然后再聘请临时人员。

第三章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程序及手续

第七条

(一)县直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社部门和卫计委负责监督和指导,用人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招聘结果上报卫计委备案,招聘的有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密封存档。

(二)乡镇卫生院:原则上不再进人,确需临时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经单位研究上报(注明何人离开何岗位及用人姓名、资格、岗位等有关信息纸质材料),用人报告应按照走几人进几人的原则,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卫计委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到人事股备案,方可使用,聘用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履行备案手续后,由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机构)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聘用登记,签订劳动合同等手续,并按月发放工资和参照企业职工标准缴纳社会保险。

第八条 各级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可与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按相关法律法规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与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卫计委提交消除人员报告。第九条 对保卫、保洁、厨师等动态岗位需要的人员原则上不实行聘用临时工作人员方式,应采取打零工办法进行(提供院务会研究记录)。

第四章临时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障

第十条 各级卫生计生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含奖金、福利、津补贴)可参照在职工作人员的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临时工作人员实行劳务派遣的,其人员数量和工作性质必须符合劳务派遣相关法律规定。第五章临时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 临时工作人员在合同期内由各用人单位负责管理,双方的权利、义务在签订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实行劳务派遣方式的,由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机构和临时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临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认真履行义务。临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以及违反规章制度现象的,由用人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解除合同。实行劳务派遣方式的,由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机构。

第十四条 临时聘用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用人单位应加强临时工作人员管理。使用临时工作人员的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劳动保护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保障临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对临时工作人员进行思想、纪律、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临时工作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协商解决,也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第六章 罚则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计生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聘用临时工作人员。本办法实施前各级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原有的临时工作人员,由用人单位进行清理整顿,并将清理整顿后人员名单上报卫计委备案。

第十八条 对擅自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停止办理正式工作人员录用和招聘等手续,单位主管领导和责任人在全县卫生计生系统通报批评并接受处理,同时责令辞退临时聘用人员。第七章 附则

7.超龄人员聘用管理规定 篇七

第一条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目的

为适应公司快速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关健特殊岗位的超龄老同 志丰富的经验优势和“传、帮、带”作用。第三条 聘用原则

1、坚持工作需要原则。各车间部门聘用人员,必须是在现有在岗人员中无法替代,具备丰富管理、经营、技术工作经验的高级专业人才;或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的专家;或生产技术能手。聘用的岗位必须是当前工作急需,且暂无合适替代人选。各车间部门在考虑聘用人员的同时,要应尽快考虑相应岗位人员的培养和替换工作。

2、坚持身体健康、胜任工作的原则。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必须是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的有关人员。

3、坚持聘用人员审查的原则。聘用人员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聘,如因工作需要必须续聘的,由聘用车间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 源部审核汇总,报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续签聘用协议。

4、坚持自愿的原则。必须尊重本人意愿,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聘用。

第四条 聘用条件

1、聘用人员男性年龄在55至63周岁、女性年龄在50至55周岁之间,超过本范围的,不再聘用。

2、聘用人员必须是已经同金达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3、聘用人员的健康要求:需由劳务公司出具体检报告(市级人民医院体),确保聘用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疾病或无其他重大疾病,且精神状态良好的人员。

第四条 聘用程序

1、聘用人员男员工年满55周岁,女员工年满50周岁(以身份证所示出生年月为准)的超龄员工,由本人向金达劳务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2、劳务公司审核通过之后,签订《劳动合同》。

3、金达劳务公司与我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并签发《劳务派遣单》。

4、公司收到《劳务派遣单》后,与聘用人员签订《承诺书》以及《聘用协议书》,约定聘用期限以及聘用事宜,并由本人、直系家属签字方可生效。聘用期限根据工作需要,分为定期和临时聘用两种。定期聘用一年一聘;临时聘用是针对项目技术、科研攻关等特殊岗位工作中的疑难问题,一事一聘,聘期不超过6个月。第五条 聘用待遇

聘用人员享有与本岗位其他员工相同的薪酬待遇,但工资由金达劳务公司统一发放。

第六条 聘用日常管理规定

1、聘用人员的聘用事宜由人力资源部完成。

2、聘用人员坚持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用人单位应关心聘用人 员的生活、工作和身心健康,并负责聘用人贸的日常考勤与管理。受聘人员在聘用期间,应执行公司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各部门交给的任务。

3、具有下列条件之可以解除聘用

(一)聘用人员在聘用期间违法乱纪而受到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二)聘用人员在聘用期间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因人责任给公司造成1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三)聘用人员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工作或因生病医疗期在一个月以上的。

8.临时聘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篇八

川大人[2009]2号

为了积极应对世界金融危机带来的社会就业困难,同时抓住这一契机深化改革,加快建立与现代研究型大学相适应的人事管理制度,学校决定实施“四川大学项目制工作助理”这一新的人员聘用制度。为了规范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制工作助理

四川大学项目制工作助理是指在学校各单位的教学(含实验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中,根据专项任务的需要,在一定范围内选聘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并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制度。基本特点是用人岗位由项目负责人(或单位)自主提出;聘期视项目任务需要可长可短;受聘人员以毕业且未就业的本科生、研究生为重点;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专门从事聘用主体提出的工作任务,并享有与资历相当的合理劳动报酬和其它应有的合法权益。聘用双方采用聘用合同进行管理。

二、项目制工作助理聘用人员类型

1.项目制教学助理人员,简称项目制教助。项目制教助是指根据学校本科生及研究生教学任务需要,由各学院从当年暂未就业的应届毕业生中择优选聘专职教学助手,专门从事单项教学辅助工作,例如,承担某一班级某门课程作业批改、答疑等工作。

2.项目制科研助理人员,简称项目制研助。项目制研助是指根据某一科研项目研究工作需要,由项目负责人自主聘用的专职科研助手,专门完成项目负责人指定的单项研究内容或该项目涉及的某一项实验工作。

3.项目制管理助理人员,简称项目制管助。项目制管助是指根据校内各单位管理工作需要,由单位负责人从当年暂未就业的应届毕业生中择优选聘的专职管理助手,完成管理工作中涉及的阶段性单项工作任务。

4.项目制医生助理人员,简称项目制医助。项目制医助是指根据我校医疗工作需要,在门诊与住院医疗工作中,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进行询问病史、普通查体、病史信息的录入等医疗文书的撰写及医疗数据的采集。

5.四川大学项目博士后研究人员。该类型的项目制人员是指以国家和四川省有关博士后政策为指导,根据学校科研项目工作需要,由四川大学自主聘用的博士后专职科研工作人员。

三、项目制工作助理聘用人员选聘范围

1.项目制教助和项目制管助选聘范围:原则上限于本校毕业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在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暂未就业的应届毕业生。

2.项目制研助、项目制医助及项目制博士后选聘范围:面向海内外相关专业人士招聘,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聘本校应届毕业的学士及以上学位获得者(项目制博士后必须具有博士学位)。

四、项目制工作助理聘用人员审批及选聘程序

1.项目制教助,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用工申请,经校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初审,人事处审核并报学校审批;用人单位根据学校选聘程序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择优选聘,选聘结果报学校人事处,学校批准后,双方需正式签署相应聘用合同(附件5)。

2.项目制管助,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用工申请,报人事处审核并报学校审批;用人单位根据学校选聘程序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择优选聘,选聘结果报学校人事处,学校批准后双方正式签署相应聘用合同(附件5)。

3.项目制医助,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经相关附属医院初审,医管处审核并报学校审批;用人单位根据学校选聘程序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择优选聘,选聘结果报学校医管处,经授权批准后,与聘用人员签署聘用合同(附件5)。

4.项目制研助及项目制博士后,由相关科研项目负责人(课题组),根据科研任务需要,自主决定聘用人数及聘用标准(项目制博士后由学校人事处进行基本条件审核),用人课题组参照学校有关选聘程序规定,公开、择优选聘、签署聘用合同,并报学校人事处、科研处、社科处备案。

五、项目制工作助理聘用人员待遇标准及支付方式

1.项目制教助和项目制管助的报酬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项目制教助的报酬由学校支付60%,用人单位支付40%;项目制管助报酬由学校支付40%,用人单位支付60%。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可从本单位非预算内项目经费中支付。

2.项目制研助、项目制医助及四川大学项目制博士后,原则上在每人每月700元—3000元的标准范围内,由课题组从该项目的科研经费中支付。其中纵向科研项目从项目人员费用中支付,总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的20%(国家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由聘任双方根据受聘人员条件及在科研项目中的贡献决定具体报酬标准。

3.由于此类合同系项目制聘用关系,社保由受聘人员本人按政府有关规定自行办理。

4.项目工作助理制聘用人员的报酬支付方式,可与受聘人员协商,按月支付或按照项目工作量进展情况分期支付,并在项目结束时支付完毕。

5.项目工作助理制聘用人员的待遇标准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并根据国家政策和学校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六、项目制工作助理聘用人员聘用期限

项目制聘用人员的聘用期限,应根据项目工作需要、本人意愿及表现综合考虑,项目制教助及项目制管助的聘用期限以项目完成时间为准;项目制研助及项目制医助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聘用期限;四川大学项目博士后的聘用期限以项目完成时间为准,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

七、项目制工作助理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

项目制工作助理聘用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由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并负责日常管理,协议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项目制工作助理人员协议期满或中止协议,用人单位应及时上报学校人事处,停止发放劳动报酬。

八、其它

本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试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四川大学

2009年1月16日

教育部2010年第1次新闻发布会散发材料之三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行项目制科研助理,创新学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

——四川大学推行项目制科研助理工作经验交流材料

四川大学科技处处长 李彦

各位新闻单位的朋友:

优秀高校毕业生特别是研究生是国家科技创新的一支重要生力军。项目承担单位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对加快科研项目实施,提高科研项目研究水平具有积极作用,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培养高素质人才、增强国家科技创新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是推动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力资源强国的一项重要举措。此外,对于探索建立符合中国高校特点的新型用人制度,逐步实现在高校师资选聘过程中建立良好的退出机制,打破高校目前存在的“能进不能出”尴尬局面也具有重要意义。

在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担任科研助理方面,四川大学是全国做得较早的单位之一。

四川大学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字[2009]9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重大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签订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47号)】等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为契机,大力推行项目制助理工作,进一步推动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我校经过2009年项目制助理的实施,形成了一些有益的经验,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是关键,制度建设是保证

我校校长谢和平院士非常重视五部委文件精神的实施,亲自挂帅做工作部署,多次召开项目制工作助理专题会议,针对学校实施项目制科研助理对全校进行了动员。指出,五部委文件提出设立专职的助理岗位是一项十分重大的改革举措,为高校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科研机制改革、突破传统体制机制、建立与国际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真正接轨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人事制度提供了重要契机。要求全校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的老师们要从战略角度和提升学校的科研水平的高度来看待这项改革。

2009年1月16日学校出台了《四川大学项目制工作助理人员聘用及管理暂行办法(试行)》,5月5日我校又出台了《四川大学项目制科研助理和项目制博士后工作助理相关待遇及管理补充规定》,对项目制科研助理的岗位设置、岗位职责、知识产权、相关待遇和激励机制等做了具体的操作规定。

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推行项目制科研助理体制,根据专项任务的需要,双方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根据工作情况支付劳动报酬。

二、我校科研助理制推行的有效措施与效果

1、科研助理推行的有效措施

针对科研助理这一新事物,学校成立了由党政一把手担任负责人的领导小组,成立了由人事、科技、社科、财务、研究生、教务、监察、后勤等参与的“四川大学项目制岗位助理聘任管理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学校人事处。办公室的建立为科研助理制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科研助理的薪酬等福利保障:

(一)在研项目,通过调整在研项目经费预算科目,调整人员费(劳务费)在项目总经费中的比例,保障项目制科研助理的薪酬;

(二)新申请项目,在预算编制过程中,适当提高人员费(劳务费)比例(通常按20~30%编制人员费预算);

(三)学校配套:科研助理的薪酬由项目经费和学校经费组成,实行1:1的经费配套;

(四)为科研助理购买社会保险;

科研助理的工作条件保障:学校通过优化资源配置,为科研助理提供开展科研工作必要的条件,如场地、基础设施、实验设备等;

科研助理的事业发展保障:

(一)对表现突出、具有博士学位的科研助理,学校将与其签订长期合同或转为事业编制,使其个人的发展与四川大学的发展紧密结合在一起;

(二)科研助理在校期间,学校为其提供与现职科研人员同等的职称申报与评聘机会;

(三)科研助理享有与现职科研人员同等的学习、进修和学术交流的机会;

(四)聘用期间,学校为科研助理连续计算工龄;

科研助理的生活条件保障:学校为项目制助理提供必需的生活条件,如就餐、廉租房、图书证、档案管理等。

以上措施为项目制科研助理提供了较完善的待遇保障。

2、科研项目助理制推行情况:

2009年,全校毕业生15007人,就业率为89.88%。2009年通过科研项目吸纳毕业生情况为:共计124个科研项目通过项目助理制方式,吸纳毕业生185人。这124个科研项目包括理工医类国家科技计划项目69项、地方科技计划项目12项、横向科研项目22项,以及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9项,其它来源项目12项。

这185名项目制助理组成结构为:

男性82名,女性103名;

博士毕业生17名,硕士毕业生106名,本科毕业生62名

本校103名,外校82名

应届毕业生140名,往届毕业生45名。

三、项目制工作推动学校人事制度改革

1、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专职科研人员队伍

学校通过推行科研助理聘用制,选聘科研助理参与学校在研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形成了一支新的专职科研人才队伍。通过科研助理制的有效实施和用人制度的改革,学校将形成由原有的固定制科研队伍和新的实行项目合同聘用制的科研助理队伍组成的研究人才梯队,真正实现与国际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科研体制和人事体制的接轨。

2、推广科研助理制,全面实施人事制度改革

除利用重大科研项目招聘科研助理外,为配合学校的人事制度改革,同时鼓励校内各单位招聘教学助理、医务助理、管理助理和项目制博士后,根据不同的岗位需求和专项任务需要,以项目制形式补充校内各单位工作人员。这不仅扩展了学校工作助理招聘范围,为有效促进学生就业提供了机会和条件,而且为新型的用人制度建设提供了经验。目前除聘用了185名科研助理外,我们还聘用了250名左右的教学助理、医务助理、管理助理和项目制博士后。事实上,我校华西医院为适应医院的快速发展,早已于2003年开始不直接从毕业生中选聘医疗技术人员,而是对新进人员全部实现了合同聘用制度。

经过2009年项目制助理工作的有效实施,我校拟从2010年起对新进教师实行新体制的合同聘用制,并为他们购买社会保险,力争通过全面推行人事代理制、合同聘用制,形成学校各类人员的合理流动和正常退出机制,实现从终身制到契约制的转变,探索建立新型的、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人事制度。

四、科研助理推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科研助理在我国还属于新生事物,在推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

(一)科研项目经费有限,项目组吸纳积极性不高;

(二)毕业生对科研助理制度的认识还有一个过程,毕业生应聘积极性需要提高;

(三)目前的科研经费中的人员费比例偏低,应在制度上进行调整。

我们将不断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各高校间加强交流,努力实现科研助理制这一机制的长效高效运行。

9.XX医院聘用人员管理规定 篇九

为加强我院聘用人员管理工作,保障我院医疗服务工作的开展,保障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医院实际,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人员聘用原则

聘用工作坚持“按岗设需、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确保所聘人员的质量。

二、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身体健康(经我院体检合格)。

3、临床医疗专业须具备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医技专业须具备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护理专业须具备全日制中专及以上学历,身高1.55米,五官端正,年龄30岁以下(中级职称以上可放宽至35周岁);其他专业必须具备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

非应届毕业生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必须取得职业准入资格。

三、聘用的程序

1、医院人才招聘工作原则上在每年的十一月份举行,各科股(室)根据本部门发展需要和岗位需求,填报人才需求计划报业务主管部门,再由业务主管部门汇总后报人事股。人事股根据医院对人员需求的状况,制定人才需求计划,报院长会议讨论通过。

2、人事股根据院长会议批准的人才需求计划,组织招聘工作,向社会(参加校园见面会、报纸、医学杂志、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招聘信息,进行公开招聘。

3、人事股通过各种公开渠道收集到简历后,根据用人计划,参照用人条件进行初步筛选,汇总拟聘用人员名单,再报领导审定后组织聘用工作。招聘工作过程中由人事股会同医务、护理部等用人部门组织对聘用人员进行面试、笔试、技能考核,并安排对聘用人员的体检,确定拟聘用人选,报医院人才聘任小组同意。

4、经考试、考核并同意聘用的人员,由人事股负责签订聘用合同,1

办理各项用人手续,并建立聘用人员档案。

四、聘用人员的管理

1、聘用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培训工作由人事股组织,安排有关院领导、职能科室负责人、专家对聘用人员进行授课培训。人事股负责对培训结果进行考核评估、总结,并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对培训不合格者,不允许上岗。

2、新聘用人员实行半年的试用期,试用期过后,经考核合格,正式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

3、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后,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因个人原因未到服务年限提出辞聘的人员,须扣除一个月工资作为违约金。

4、具备执业资格证书人员,受我院录用后,在两个月内必须办理执业注册变更手续。

5、聘用人员同在编同等人员一样享受职务、职称的正常晋升、工资套改;承担社会各项义务性服务和享受政治待遇;聘用人员应和在编人员一样参加考核。

6、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由所在科室和主管科室负责。聘用人员所在科室和主管科室要加强对聘用人员的考核工作,重点考核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结果要有记录并作为对聘用人员续聘、解聘以及职务升降、工资变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

7、聘用人员所在科室和主管科室对聘用人员日常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应及时向人事股反馈、沟通,人事股负责进行协调,并将有关情况向院领导报告。

五、聘用人员的待遇

聘用人员的待遇,按《聘用人员工资待遇暂行规定》和《彭湃纪念医院经济核算方法》执行。

六、聘用人员的续聘、解聘、辞聘

1、劳动合同期满后,由聘用人员向人事股提出续聘申请,再由人事股组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后,经院长会议研究后,再办理续聘手续。

2、聘用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医院有权予以解聘:

(1)聘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聘用人员合同签订之日起,医疗人员三年内未能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护理人员二年内未取能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证,医技、药剂人员二年内未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

(3)聘用人员严重违反医院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对医院造成重大损害的;违反医德医风情节严重;

(4)聘用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医院提出整改,拒不改正的;

(5)聘用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

(7)考核不合格;

(8)聘用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本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医院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聘用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被解聘人员均不享受当年终奖金及相关福利。

3、解聘由聘用人员所在科室或主管科室提出解聘意见报告,上报人事股进行调查核实,经主管院长同意后报院长批准,再办理解聘手续;

4、聘用人员未达到服务年限而提出辞聘,须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聘报告,并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本规定由人事股负责解释,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10.临时聘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篇十

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学校后勤工作管理力度,提高从业人员服务意识和切实搞好后勤保障,建立长效的用人机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凡被我部门聘用的临时人员,必须认真履行人事合同的职责和义务,服从学校后勤工作安排。

(二)严格遵守和执行请假制度(详见附页:秀山高级中学总务处临时聘用人员请假条例)。

(三)为了确保食堂饮食卫生安全,杜绝闲杂人员进入食堂。食堂工作人员严禁在操作间会客,只能选在工作之余和其他地点会客。否则,违反一次,扣发津贴100元。

(四)凡涉及子女在本校读书的食堂工作人员或超市工作人员必须上报服务中心备案。学生就餐或购物必须刷卡,若售餐或购物时,发现刷卡员殉私情对子女与亲戚用餐或购物不刷卡,一经查实,作辞退处理。

(五)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在每餐开餐前20分钟内统一打(楼上安排一人,楼下安排二人统一打餐)学生餐就餐。不得炒私菜就餐,否则直接处罚该组师傅,第一次违反扣100元,第二次违反作辞退处理。

(六)每两个星期打扫食堂大厅(楼下冲洗,楼上拖洗)一次,食堂保洁员和厨房人员参加。若未参加者作旷工处理。(七)严禁食堂从业人员向食堂销售蔬菜等物品。各组师傅(组长),每天中午前开好第二天所需物品清单,交服务中心办公室审批,统一购买。购进的蔬菜等物品,只能由组长到收称区验收领取。

(八)加强自身政治思想素质的提升,注重个人品德修养。不占小便宜,不盗窃学校和他人的财物。发现一例,作辞退处理。(九)注重从业形象和个人仪表,穿戴整洁大方,文明用语,不在公众场合大声喧哗,嬉闹,严禁在操作间吸烟等。违反一条,一次扣津贴20元。

(十)严格上下班制度。上班迟到一次扣10元,早退一次扣10元,旷工一天扣100元。开会请假一次扣5元,迟到一次扣10元,早退一次扣10元,旷会一次扣40元。一个学期迟到早退总数达8次,作辞退处理;旷会三次,作辞退处理;旷工两次作辞退处理。上班期间擅离工作岗位作旷工论处,造成严重后果者(出现安全事故或误餐),对责任人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

(十一)保持通讯畅通。水电工必须24小时开通手机,其他部门组长手机必须保证在早上6点至晚上9点开通。

(十二)积极处理突发事件和临时安排的工作。

秀山高级中学总务处 2011年4月30日

附:

秀山高级中学总务处临时聘用人员请假制度

请假半天至二天的由服务中心办公室批假;请假三天及以上由总务处负责人批假;请假时应交请假条说明请假事由。若特殊情况不能完善相关手续的,回来上班后应及时补请假条。厨房工作人员在曾志平处请假,其他总务处聘请人员到黄波处请假。一般工作人员病事假半天扣除工资20元,病事假每天扣除工资40元,丧假在三天内不扣钱,超出三天后的每天扣除工资40元。师傅或技工病事假半天扣除工资25元,病事假每天扣除工资50元,丧假在三天内不扣钱,超出三天后的每天扣除工资50元。每月请假10天及以上者不享受绩效部分津贴。每期累计请假10天以上不能参加评优。每年请假30天以上者不能再聘用。上班期间擅离工作岗位发现一次扣20元,造成严重后果者(出现安全事故或误餐),对责任人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若有特殊情况报学校办公会研究决定。

附请假程序:

1、写好假条到组长处签字。

2、找相关的管理人员签字。

3、将假条交服务中心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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