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本租赁合同

2024-07-03

笔记本租赁合同(精选8篇)

1.笔记本租赁合同 篇一

1,合同能多详细就多详细!

2,想省事嫌麻烦就签长期合同,并且合同中写明租金每年上涨多少,免得看着周围房租在涨而后悔。如果不嫌麻烦就可以短租,好好租APP支持涨租功能,房东也可以使用好好租对租金随时调整。

3,押金当然越多越好,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约束租客的行为。当然不能高的离谱,把租客吓跑了就得不偿失啦~

4,合同中一定要注明房屋居住的最多人数,防止自己的房子变成群租房!

5,关于转租一定要写明必须经过房东同意,这样自己对房子有最大的控制权。

2.笔记本租赁合同 篇二

一、附期权的租赁合同的会计处理

其一, 隐式期权。通常会存在这样一种情形, 在租赁结束时, 承租人和出租人通过协商达成了一项新的合同, 允许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资产。一些学者认为, 这种重新谈判的能力构成了隐式期权, 应纳入对租赁期的考虑;同时指出, 承租人可能在租赁期届满时重新谈判, 与其在租赁市场上拥有续租的合同期权是相似的。如果仅仅只考虑合同期权, 拥有隐式期权的承租人确认的租赁期不能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然而, 有合同期权的承租人确认租赁期时可以包括续订期。也有部分学者指出, 有延长租赁期权利的承租人的合同立场, 与没有这种权利的承租人是不同的。因此, 其不赞成在租赁市场中将有续租期权的承租人与没有相同权利的承租人置于同一经济立场。包含在合同条款中的期权 (合同期权) 对由租赁合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有重大影响。因此, 本文主要讨论了这种合同期权。

其二, 期权租赁的确认。如果一项租赁给予承租人延长租赁期的期权, 承租人将有在可续订期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 但合同中并没有要求这样做。例如, 承租人签订一项5年期的租赁合同, 包含延长3年租赁期的期权。在这个租赁中, 承租人根据合同可以租赁5年, 但有可以继续使用3年的期权。这个租赁与8年期且在第5年终止合约的租赁经济形式相同。而在之前的讨论中, 理事会初步决定对租赁合同不采用组合的确认方法, 而是采用确认单个资产和负债的方法。因此, 尽管延长或终止期权的租赁合同都符合资产的定义, 理事会仍然决定不根据资产使用权分别确认。类似地, 在租赁合同的组合方法下, 在可选期内租赁合同租金支付义务不符合负债的定义。但是, 理事会初步决定采用确认单项资产和负债的方法, 租赁合同引起的单项负债 (租金支付义务) 应包含可续订期的租赁付款额。对于包含延长或终止期权的租赁, 理事会考虑了两种会计处理方式: (1) 承租人确认租金支付义务, 且对租赁期的不确定性通过计量来解决; (2) 承租人确认租金支付义务, 且对租赁期的不确定性采用确认的方法来解决——即选择一个可能的租赁期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分析如下:

一是通过计量解决租赁期的不确定性。对租赁期的不确定性可以采用对租金支付义务的计量来解决。

[例1]一台租赁期为10年 (初级阶段) 的机器。租赁合同中包括承租人可以另外租赁该机器5年的权利 (第二阶段) 。初级阶段和第二阶段每年的租金为100万元。承租人决定有80%的可能性会选择在第二阶段继续使用该机器。忽略贴现的影响, 计算结果的期望值, 承租人应确认的租金支付义务为1400万元 (20%×100×10+80%×100×15) 。出租人移交机器给承租人的行为被认为是将引起经济资源流出的触发事件。基于确认的目的, 没有必要具体指明租赁期是10年还是15年。租金支付义务已经产生, 且租赁期的不确定性通过计量得到了解决。这种方法没有导致对续订权的单独确认。然而, 续订权及其将被行使的可能性包含在租金支付义务的计量中。因此, 可以说这种方法比方法 (2) 更好地反应了期权的存在。然而, 可靠地预测执行新选择的可能性是很困难的。此外, 这种方法可能导致承租人确认租金支付义务时没有反映可能的结果。在例1中, 承租人确认的租赁付款额为1400万元, 符合租赁期为14年的情况。然而, 例1中的租赁期仅仅可能是10年或者15年, 不可能是14年。

二是通过确认解决租赁期的不确定性。如果采用确认解决租赁期的不确定性问题的方法, 那么在例1中, 无论该租赁期事实上是10年还是15年, 在会计处理时直接确认为10年期或15年期租金支付义务的租赁资产。出租人转移租赁资产给承租人是将导致经济资源流出的触发事件。在这种方法下, 租赁期的不确定性将通过确认来解决。如果承租人决定确认10年的租赁期, 那么租金支付义务的计量将不包括承租人行使续订权的可能性。同样地, 如果承租人决定确认租赁期为15年, 租金支付义务的计量包含承租人将行使续订权的假设。这种方法考虑了对作为不确定问题的续订权的估价, 该不确定性是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引起的现实的义务。换句话说, 承租人是拥有10年的资产使用权且相应支付10年租金, 还是获得15年的资产使用权且相应支付15年的租金呢?这种方法存在的问题是, 租赁期一旦确定, 期权的存在会被有效地忽略 (除非要求对租赁期进行重估) 。如果确定例1中的租赁期为10年, 在计量租赁支付义务时第二阶段的续订权将被忽略。相反, 如果租赁期确定为15年, 将忽略10年租赁的可能性。

理事会通过对两种方法的评估, 初步决定采用方法 (2) , 关于租赁期的不确定性应该通过确认的方法解决, 且承租人应该对具体的租赁期确认租金支付义务 (例1中为10年或15年) 。理事会指出, 这个方法避免了方法 (1) 中的许多计量困难, 更便于会计人员操作。同时, 应该对确认类型进行额外披露, 以便使用者能够区分包含期权和不包含期权的租赁。此外, 针对该方法忽略期权存在的担心, 可以通过要求对租赁期进行重估来解决。

其三, 租赁期的确定。理事会考虑了三种方法来确定具体的租赁期。一是概率临界点法。概率临界点法是指承租人采用加权平均法来决定租赁期是否包含续订期。在这种方法下, 如果承租人将在续订期执行租赁资产使用权的可能性大于规定的概率临界点, 续订期就应该包括在租赁期中。这种方法与现行会计准则中的方法相似, 但有学者批评这种方法使用明显的界限测试来确定租赁期。在现行准则中, 通常将租赁期是否包括续订期作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划分标准。理事会讨论使用不同的概率临界点来确定租赁期, 包括:基本确定、合理确定、不太确定。该方法最大的优点就是会计人员非常熟悉、便于操作, 然而这一方法也存在一些缺点:不存在概念上完全正确的概率极限值, 采用任何一个概率临界点都是比较随意的;部分学者认为确定概率临界点体现了一项规则, 而不是以原则为导向的方法。二是租赁期的定性评估。承租人对租赁期进行定性评价, 是根据会计人员的判断, 在合理的和可接受的假设基础上确定实质的租赁期。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简单——会计人员便于操作。尤其是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估计将使用租赁资产多长时间, 并且可通过预算或其他内部目的来评估租赁期;避免了随着概率临界点产生的明确的界限。然而, 这一方法也存在一些明显的缺点:将降低不同主体的可比性, 相似主体的相似的租赁业务可能确认的租赁期不同;有些学者认为应对如何定性评估提供更多的指导意见。三是最有可能的租赁期。该方法要求承租人根据最有可能的租赁期来确认租金支付义务。根据定性评估方法, 承租人将根据合理的和可接受的假设来确定租赁期。然而, 在最有可能租赁期的方法下, 承租人被明确要求确定出最有可能的结果。

[例2]承租人签订了一项为期5年的房地产租赁。在第一个5年结束时, 承租人有权根据市场租金率 (续约时) 续约5年 (在第10年末、15年末和20年末时承租人拥有同样的期权) 。承租人认为对房地产等的重大租赁资产改良期是10年。因此, 租赁期为5年、10年、15年、20年和25年的概率分别为10%、30%、15%、20%和25%。

该案例是一个相对成熟的企业, 具有新领域扩张的经验 (例如一个成功的连锁餐厅) 。这个假定反映了一个事实, 承租人普遍需要多余5年的时间在这个领域建立投资。然而, 还存在承租人愿意承担不延期的费用这种可能性。考虑到租赁资产改良, 管理层分析最有可能的租赁期是10年 (即为最有可能的租赁期) 。因此, 在这种方法下, 承租人将决定租赁期为10年。理事会通过对三种方法的讨论, 初步决定采用最有可能的租赁期法来确定租赁期, 认为该方法可以避免其他方法存在的问题。但这一方法存在一个明显的缺陷, 就是不能反映以下两者 (举例说明) 的区别: (1) 为期5年的租赁, 享有3年延长期权且该期权很可能被执行。 (2) 为期8年的租赁。这两种租赁下, 承租人都将确认8年的租金支付义务。然而, 在5年的期权租赁中, 承租人可以避免第二阶段的租金支付。因此, 很多学者不赞成这一方法, 认为只有通过对续约期权定价来吸引承租人选择续签, 否则承租人将会选择最短的期间来确定其租金支付义务。

二、确定租赁期需要考虑的因素

延长或终止租赁的期权与一些金融期权差异很大 (例如买进或卖出外币的期权、买进或卖出股权的工具) 。承租人是否行使延长或终止租赁的期权取决于一些因素, 而不是期权的执行价格。因此影响租赁期的因素概括如下: (1) 合同因素, 可能影响承租人是否选择延长或终止租赁的明确的合同条款, 如, 任意第二阶段的租金水平 (折扣、贴现率、市场或固定利率) ;任何担保余值的存在及其数额;任何终止罚则及其数额;根据合同规定的条件返还租赁资产或返还到合同指定的位置产生的费用等。 (2) 非合同财务因素, 决定延长或终止租赁的财务因素 (没有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说明) , 如, 由于重大租赁资产改良的存在, 承租人如果终止或者放弃延长期权将会遭受损失;非合同重置费用;生产成本损失;税务后果;采购替代项目成本等。 (3) 商业因素, 可能影响租赁资产的非财务商业因素, 如:资产的属性 (核心或非核心, 专业或非专业, 允许竞争者使用租赁资产的意愿) ;资产定位;行业惯例等。 (4) 承租人的特定因素, 承租人的具体考虑, 如承租人的意图, 过去的做法等。理事会初步决定在确定租赁期时, 应该考虑合同因素、非合同因素以及商业因素, 而承租人的意图和过去的做法将不予考虑。

三、租赁期重估

现行会计准则不要求将租赁对财务状况表和损益表的影响进行重估, 除非达到了特定的条件 (如租赁期改变) 。因此, 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通常不随着租赁期的改变而调整。例3体现了在延长期权行使前, 不需要在财务状况表和损益表中对租赁结果进行重估。在租赁开始时, 最有可能的租赁期是5年。一旦行使延长期权, 承租人要确认新的资产使用权和相应的义务。

[例3]假设初始不可撤销租赁期为5年, 第二阶段续订期为3年;年租金是100万元, 期末付款;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是10%;在初始计量中, 租金支付义务是在预计租赁期内, 以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对租赁付款额贴现得到的现值, 资产使用权等于租金支付义务。在后续计量中, 租金支付义务采用实际利率法在预计租赁期内摊销, 资产使用权在预计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提取折旧。承租人不能在5年期结束前行使续约权。在第5年末, 承租人行使续约权。在行使该期权时, 承租人将根据修订后的租金支付义务 (249万元) 的租赁剩余支付额, 调整资产使用权。表1描述了财务状况表和损益表中的相关部分。

例4说明了不需对提前终止租赁的影响进行重估。最初确定的最有可能租赁期为8年, 通常不需对提前终止租赁的租赁期重估, 会造成承租人确认一项收益。

[例4]提前终止租赁无需重估。除了例3的假设之外, 假设在租赁成立时确定最有可能的租赁期为8年, 在第5年末, 延长租赁的期权没有行使。表2描述了财务状况表和损益表的相关部分。

提前终止确认的增益是49万元, 反映了资产账面价值的减少小于负债账面价值的减少, 这是因为资产折旧的速度快于负债摊销的速度。

由于承租人在每个报告日对租赁期重新估计可能对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具有相关性的信息, 因而建立在数年前假设的基础上估计的租赁期可能会对报表使用者产生误导。然而, 要求重估租赁期对报表编制者来说很可能更加复杂且成本更高。理事会初步决定在每个报告日, 根据新的事实或情况对租赁期进行重估。

四、购买期权租赁

购买期权给予承租人在某一特定日期或之后购买租赁资产的权利。这项期权的执行价格可能是折扣价、公允价值或者固定价格。购买期权可以视作续约期权的最大值。提供购买期权与在租赁资产经济寿命内提供续约期权没有差别。因此, 理事会认为购买期权的会计处理与延长或终止租赁的会计处理方式相同, 应采取如下处理方式:购买期权不应确认为单独的资产;在确定租金支付义务时, 承租人必须决定是否将行使购买期权。如果承租人决定将行使购买期权, 租金支付义务将包括期权执行价格;租赁期的确定将基于承租人最有可能决定的结果;在确定最有可能结果时, 承租人将考虑合同、非合同和商业因素;在每个报告日重估是否行使购买期权;由重估是否行使购买期权引起的租金支付义务的变动将导致资产使用权账面价值的改变。在讨论延长或终止租赁期权时, 一些学者反对理事会对该期权拟议的方法, 认为包含购买期权执行价格的租金的贴现值可能导致资产所有权的高估。因此, 包含溢价以及期权执行价格的租金贴现值将导致资产所有权的高估。反对者认为, 只有购买期权定价对执行期权产生重大诱因时, 租金支付义务中才能包含期权执行价格, 这与他们处理延长或终止租赁期权的观点是一致的。

在《租赁》准则的修改过程中, IASB和FASB充分考虑了租赁合同中隐含的期权问题, 对附期权的租赁合同的会计处理、确定租赁期需要考虑的因素以及租赁期的重估和购买期权等问题进行了广泛探讨, 并得出了一些有意义的初步结论, 为我国租赁准则的国际趋同提供了方向, 但这一问题在实践中是否能够有效实施, 还有待准则的进一步完善, 也将是未来两个理事会研究的方向。

参考文献

3.笔记本租赁合同 篇三

一、基本案情

徐某驾驶证被吊销,因需用车,于2015年5月14日同王某到朱某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用王某的驾驶证和自己的身份证并以王某名义承租马自达6轿车一辆,徐某是租赁合同的担保人,也是该车实际使用人,其先后支付租金6500元。后徐某谎称自己是车主,因老婆在医院生小孩大出血有生命危险急需要用钱,不得已才卖车,于2015年5月26日利用伪造的朱某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将该车卖给唐某,声称车子还有4万余元的贷款未还,经过讨价还价,唐某最终出价5.5万元。朱某通过GPS定位查看出租车辆异常,后发现车子一直停在某小区停车场不动了,在联系王某和徐某无果后,朱某根据GPS导航于2015年6月2日将停在该小区地下停车场的汽车开回。2015年6月3日下午,唐某发现放置于小区地下停车场的轿车不见,后报警抓获徐某。经鉴定,涉案的马自达6轿车价值人民币115374元。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租赁车辆取得对车辆的占有和使用,但不包含车辆处分权,其擅自将车处分给唐某,就是典型的拒不交付行为,构成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徐某虽合法占有该车辆但其伪造相关证件将车辆卖给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徐某虽然采取欺骗手段但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而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徐某不构成刑事犯罪,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一)徐某不构成侵占罪

侵占罪中的侵占是行为人易合法持有为非法占有的行为,突出行为人对先前财物持有的合法性。表面上看,徐某、王某和朱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取得对汽车的合法占有,而徐某将该车出卖的处分行为表明其将合法持有行为转化为非法占有,似乎符合侵占行为的特征,但侵占行为前提是徐某需负交还或交出义务。相较于租赁合同这个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王某和朱某,徐某只是担保合同这个从合同的当事人,不论徐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都只能在王某不履行合同情况下才需要徐某承担,所以徐某虽合法占有涉案车辆但并不能代替王某承担返还车辆的责任,徐某因没有交还或交出义务而不构成侵占罪。倒是,徐某和王某之间存在非法侵占罪的可能性,徐某占有王某租赁的汽车,其显然负有返还和交付义务,同时其非法处分显然构成拒不返还的情形,但王某既没有向徐某表达要求其返还的意思,也没有因此行为造成损失,更没有亲告,所以不存在侵占罪适用的余地。

(二)唐某对车辆不构成善意取得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构成善意取得需满足三个条件:(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由于徐某声称车子还有4万余元的贷款未还,唐某出价5.5万元应该认定为“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但唐某作为受让人应该具有善意,对于大宗商品和汽车等大额交易而言,受让人是否善意还需考量其是否履行“不真正合同义务”,即注意义务。简单地说,就是到车辆登记管理单位查看其产权情况。而本案中,唐某仅通过查看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来确认车辆的所有关系并支付价款,而没有履行到车辆登记主管部门查看产权情况这一自身注意义务,不应该认定其善意。同时,由于涉案车辆具有4万元贷款,要购买车辆应及时行使涤除权方可获得,但案件中唐某没有要求徐某做出相应安排,也没有要求徐某提供购买车辆的相关单据和凭证,仅支付5.5万元就获得价值11余万元的车辆显然不符合一般人理解的“善意”,更何况涉案车辆没有也不可能登记过户。因此,唐某不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获取涉案车辆所有权。

(三)徐某也不构成诈骗罪

徐某谎称因家人生病才处置涉案车辆,并利用伪造朱某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的方式证明自己是该车辆的合法所有人,能够依法处分该车辆。虽然存在欺骗因素,但就本案而言构成合同欺诈而非诈骗犯罪,原因是:首先徐某本身合法占有涉案车辆,虽不具有所有权但其转让该车辆仅构成无权处分,形成的是一个效力待定的买卖合同,为此,徐某通过伪造证件方式来促使对方相信自己具有处分权能,目的是缔结合同取得财物,属于典型的合同欺诈。其次,诈骗罪与合同欺诈在客观层面上区别是被欺骗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并遭受财产损失。唐某仅支付了5.5万元就获得价值11余万元的车辆,如若不是自己没有履行注意义务,那么自己将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涉案车辆的所有权,而且交易时唐某正是认识到自己将获得涉案车辆这一“等价物”才支付价款,无论唐某是否最终取得涉案车辆所有权都没有遭受财产损失,反而是“赚了”,这显然不能说明唐某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并遭受损失。再次,徐某租用车辆时是使用了自己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而且其也明知涉案车辆装有GPS导航系统,一旦事发,自己难脱干系。案件中也没有反映出其挥霍所得价款、积极潜逃或从事违法犯罪等诈骗犯罪常有的附随行为,因此不能认定徐某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目的。同时,还有一个细节非常值得注意,徐某声称涉案车辆还有4万余元的贷款未还,最终仅获得5.5万元价款,再一次印证了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主观目的。总之,综合主客观方面来看,徐某不构成诈骗罪。

(四)徐某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虽然徐某不构成刑事犯罪,但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本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清晰:王某与朱某之间成立租赁合同关系,徐某承担担保责任;王某与徐某之间成立借用合同关系;徐某虽合法占有涉案车辆但非法处分之,构成无权代理或非法处分行为。本案中唐某而没有履行到车辆登记主管部门查看涉案车辆的产权情况这一自身注意义务而不构成善意取得。本案危害后果主要是唐某支付了5.5万元没有获得等价物,由于其损害主要由徐某造成,应由徐某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对方的赔偿责任,当然具体情况应由法院来依法裁判。

4.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四) 篇四

融资租赁合同(4)

合同编号: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和乙方一致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并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章 合同的标的

根据

文件批准,乙方拟租赁

(下称租赁物件)。甲方经审查同意支付设备价款及有关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购进租赁物件后租给乙方使用,租赁物件明细表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章 对租赁物件的权利和义务

(2-1)在租赁期内合同附表所列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

融资租赁合同模板(仅供参考)物件只有使用权。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租赁物件进行销售、转让、转租、分租、抵押、投资或采取其它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

(2-2)租期内租赁物件由乙方使用,乙方有义务合理和适宜地保护租赁物件,并对由于乙方自己的过失或疏忽或由乙方可防止的任何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对租赁物件的灭失或损害负有赔偿义务。

(2-3)为了保证租赁物件的正常使用和运转,乙方负责对租赁物件按技术要求进行正常的、适时的维修和保养。维修和保养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付。租期内,租赁物件无论发生任何属于制造或使用的事故均由乙方负责解决,乙方不能因此而免除向甲方支付租金的义务。

(2-4)甲方有权对租赁物件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应为甲方的工作提供方便。租期内,乙方每半年应向甲方提供乙方的财务报表,并向甲方报告经营情况。

(2-5)租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其对租赁物件具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如乙方在此期间由于债务纠纷或依法破产,乙方应向法院、债权人或清算委员会申请对租赁物件不具有所有权,亦不得以租赁物件充做诉讼保金或抵偿债务,同时必须及时报告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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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租赁期满后,本合同租赁物件的处理:

A、留购

甲方同意按合同附表第12项所列的留购货价将租赁物件售与乙方。留购货价同最后一期租金一并支付。全部实际租金和留购货价以及出现合同第三条的情况(如有时)增加的税款、利息或延付利息和罚款利息付清后,甲方将租赁物件的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B、续租

甲方同意乙方对合同的租赁物件进行续租,其续租租期、租金金额、租金交纳日期等租赁条件由甲乙双方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协商确定,并另订续租合同。

(注:留购或续租任择一种,双方确定一种后,另一种在合同中无任何法律效力。)

第三章 租期和租金

(3-1)甲方出租、乙方承租租赁物件的租期共计 个日历月,进口设备的租赁期从设备到港日起算,国内设备租赁期从发货日起算,即自 年

融资租赁合同模板(仅供参考)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包括起止日)。

(3-2)在本条第一款所列的租期内,乙方不得中止和终止对租赁物件的租赁,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变更本租赁合同的要求。

(3-3)本条第一款所列租期的全部租金总额包括设备价款、保险、银行费用、利息为 元(大写),由乙方按租金偿付表(合同附件)向甲方分 次交付。

(3-4)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手续费为租赁总成本的百分之,计人民币 元,乙方应将该项手续费在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后十天内全额付给甲方(手续费滞交影响合同执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3-5)为按本条规定支付租金,乙方应在规定的每期租金交付日期(不包括交付日当日)前 日将租金划入甲方的帐户。

(3-6)在租赁期内,由于国家增减有关税项、税率及银行利率等因素必须变更租金时,甲方用书面通知乙方这种变更并提出新的实际租金,乙方承认这种变更并承付。

(3-7)乙方延迟支付租金时,甲方除按照延付时间继续计收利息外,每日

融资租赁合同模板(仅供参考)加收延付金额的万分之三的滞付金。

第四章 租赁物件的购货、交货和验收

(4-1)购货方式有以下三种,甲乙双方商定采用 种方式。

A.根据贸易有关规定,甲方同意乙方自行签订或委托代理人签订购置租赁物件的合同,乙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方对该合同承担一切义务。对该合同的履行及租赁物件质量等问题引起的后果,甲方均不承担任可责任,购货原始发票及合同副本、委托书副本交甲方保存。

B.租赁物件甲乙方确定后,购货合同由甲方签订。乙方作为甲方代表,负责处理购货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切问题,并承担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乙方的过失所造成的经济责任。

C.乙方与供货方签订购货合同,应由甲方确认盖章后生效,采用托收承付方式付款,供货方办理托收承付时,必须交付铁路运单或乙方自提证明单据。甲方见单后付款并对货物享有所有权。如在运输中发生问题或货物有其他质量、短缺等问题由乙方负责与供货方联系解决,甲方不参与也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4-2)租赁物件运达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三十天内负责验收(包括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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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如果乙方未按前项规定的时间办理验收,甲方则视为租赁物件已在完整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4-4)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由于卖方责任造成租赁物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时,由乙方直接向卖方交涉处理并立即将上述情况用书面通知甲方。如卖方延期交货,由乙方直接催交。

第五章 租赁物件的保险

(5-1)甲方负责在租赁期开始前对租赁物件投保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所列租期内的财产险和运输险,保险费计入租赁物件总价款。

(5-2)如租赁物件发生保险范围内的灭失或损害,乙方应负责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付的款项应直接划归甲方,作为乙方尚未支付的租金。若该项赔付的款项多于乙方应付租金的部分,甲方应转付给乙方,如该项赔付的款项少于乙方应付租金,不足部分应由乙方如数补交给甲方。如租赁物件发生部分损害或灭失,保险公司赔付的款项可由乙方使用,但仅限用于更换或修复被损害或被灭失的部件,使租赁物件恢复可正常使用的原状;发生部分损害或灭失至恢复租赁

融资租赁合同模板(仅供参考)物件原状的过程中,乙方应仍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第六章 经济担保

(6-1)甲方同意 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经济担保人的法人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上年度末资金平衡表,并由该经济担保人出具不可撤销的经济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七章 租赁保证金

(7-1)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应在合同双方签字之日后十天内向甲方支付规定的租赁保证金人民币_ 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如因乙方未及时交付保证金致使不能执行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7-2)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是归还乙方或抵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7-3)乙方违反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应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甲方一部分或全部的款项。

第八章 违约和争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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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按时交纳租金,并遵守合同中关于租赁物件使用的规定。如乙方在应付租金到期后一个月内未能交付租金,或违反租赁物件使用的有关规定,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并查封、收回所出租的租赁物件。收回、处理租赁物件所发生的任何开支与费用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8-2)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一切争议,甲方和乙方及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甲方和乙方及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均有权依法通过诉讼解决。

第九章 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附件为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附件一:租赁物件明细有;

附件二:租金偿付表;

附件三:经济担保书。

第十章 合同文本及生效

(10-1)本合同正本共一式叁份,甲方、乙方和乙方经济担保人各执一份。

融资租赁合同模板(仅供参考)

(10-2)本合同自甲方和乙方各自的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公章)

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月 日

5.高空吊篮租赁合同租赁 篇五

高处作业吊篮,悬挂机构架设于建筑物或构筑物上,提升机驱动悬吊平台通过钢丝绳沿立面上下运动的一种非常设悬挂设备。对于高空吊篮租赁合同你又了解多少呢?以下是__整理的高空吊篮租赁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高空吊篮租赁合同一  承租单位:

(甲方)

出租单位: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吊篮租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租赁吊篮押金:

甲方租用乙方吊篮合同签字后,每台支付押金

元。押金一次性

付清,使用完毕结算时其押金可抵交租金。

二、甲方责任:

1、及时办理吊篮进退场清单签字手续;施工现场就近提供配电箱(应

有漏电保护装置);提供吊篮现场上下楼层的电梯运输;根据租用吊篮数量,提供相应的劳动力;在乙方技术指导下完成拆卸、运输、安装及拆除等工作;提供乙方存放物件的工作间;为乙方办理物料进出场手续。

2、承担吊篮自进入施工现场后所发生的丢失及损坏的经济赔偿(附赔偿价格表)。保证吊篮在使用过程中不交叉施工,不作为垂直运输工具作业;更不能转租或租借给他人使用,否则租金加倍;施工作业人员要爱护吊篮设施,不要把玻璃胶、涂料及其他腐蚀物涂抹在钢丝绳或电气设施及其他部件上,以保证吊篮安全正常使用,否则后果自负。

三、乙方责任:

1、按甲方要求及时派专业人员到现场协助指导甲方安装并调试。甲

方租赁10台以上,乙方可派专业人员免费提供现场维修服务(不含其它性质的服务及义务)。

2、指导乙方作业人员掌握和熟悉吊篮操作规程及吊篮各部设施性能,有权监督甲方操作人员是否持证安全操作;否则有权停止作业,甲方要承担其违章责任及损失。

四、安全责任:

1、甲、乙双方都应该严格执行合同,遵守合同附件一安全协议和附件二吊篮安全操作规程条款。

2、甲方应对其施工违章操作,违反安全协议和吊篮安全操作规程相关条款所发生的种种事故后果负全部责任。

五、吊篮租金费用标准(不含税):

1、吊篮租金:元/月/台,夜间使用/小时;

2、吊篮安装费:元/台次;

3、吊篮拆卸费:元/台次;

4、吊篮移位费:元/台次;

5、技术人员每人每天元。

6、吊篮进出场费:由甲方承担。

六、吊篮费用计核原则:

1、吊篮租金以吊篮进入施工现场之日算起,至离开甲方施工现场之

日为止,连续累计收取租金(依据双方代表签字的吊篮进场清单和退场清单为准)。

2、吊篮自进入甲方施工现场起,因甲方及现场各种与乙方无关的原因造成影响安装及停工、其损失及全部责任由甲方负责。

3、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甲方不施工,可提出书面报停,可不计租金;如照常施工,租金照常核收。

4、由于吊篮自身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所造成的租金由乙方承担(时间不超过一天,否则扣除当天租金)。

七、租金结算及违约处罚:

甲方必须在每月

日前向乙方付足上月租金,如延期支付,乙方

有权停止吊篮使用,停职期间,甲方照常付费,还需按应付总额数每延期一日加付5%的违约罚金,累计计算。

八、未尽事宜:

1、因在使用过程中设备出现故障,乙方服务人员应在小时内赶

往现场,在小时达到正常使用。

2、吊篮安装时,另搭设基础架,材料由甲方提供,人工费由甲方支付。

3、甲方在使用过程中损坏、丢失吊篮机件应照价赔偿,不得推诿扯皮,否则乙方有权停止作业,停篮期间租金照常核收。

4、甲方夜间使用吊篮,乙方不承担任何安全责任及经济损失。

5、乙方服从甲方的指定位置安装,尽量不破坏防水层,如若损坏责任由甲方承担。

6、合同签订后,如一方单方违约,违约方应按合同租期总租金额的5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在合同期内,甲方享有吊篮的使用权,吊篮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7、甲方在租赁吊篮期间,乙方不承担因雨、雪等天气因素或停电等所造成的停篮费用。

8、吊篮租赁最低30天起租,不足30天按30天计算租金,超过30天按实际天数计算。

九、附:安全协议、吊篮安全操作规程各一份,与本合同有

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签字盖章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请仲裁委仲裁,或在合同地法院依法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月**日

****年**月**日

高空吊篮租赁合同二  出租方(甲方):承德普乐商贸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承德宏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宽城项目部23#、24#、25#、26#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友好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共同签订吊篮租赁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工程名称:北河苑23#、24#、25#、26#楼

工程地点:宽城县育才路北河沿施工现场

一、乙方向甲方租赁吊篮的型号、数量、日租金:

电动吊篮,租金每台每天

元。

暂定

台(以使用台数发生量为准)。

二、合同期限:自

****年**月**日

****年**月**日止,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三、押金:设备进场安装调试运转良好后,乙方向甲方支付设备押金

元。

四、付款方式、计费方式:

1、吊篮自进场安装完毕、验收成功之日起开始计算租赁费。

2、收费日期以双方负责人签署的进、退厂清单为准。

3、乙方不定期支付,按实际使用天数,工程完工年底结清。

五、租赁吊篮的交接方式

1、运输吊篮进出场运费由乙方承担,如乙方委托甲方代办,往返运费

。在支付设备押金时一起支付。

2、交接方式:吊篮进场和拆除退场时,由双方指定人员共同验收,并签署交接文件作为结算依据,乙方指定、、、为共同验收人员。吊篮进场及归还原则是一次进行,特殊情况可分次进行。

六、甲方承担责任及义务:

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吊篮设备及相关技术资料。

2、正常磨损范围内,负责设备的维修及更换损件。

3、在吊篮交付使用前,甲方对乙方进行吊篮安全操作规程及日常保养工作的技术培训,上班时必须戴好安全帽、安全带,不准穿拖鞋上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认真做好班前交底工作。

七、(一)、乙方承担责任:

1、乙方必须派工人在甲方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设备的搬运、安装和拆卸。

2、乙方必须按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乙方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不系安全带或不正确使用安全带而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3、乙方负责吊篮的日常保养工作,保持设备清洁,甲方负责保养和检修。

4、乙方经对吊篮验收入场后使用期间而造成的吊篮损坏、人员伤亡事故,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负。如设备发生质量故障由甲方负责。

5、租赁期间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转租、转借第三方使用,不得变卖、改装或作抵押他方。

6、不得在施工过程中任意加长

或改作业面宽度,否则设备、人员出现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7、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若吊篮需在同一地点移动位置,但移动完,安装好后,应双方技术人员共同验收方可使用。

(二)乙方的义务:

1、指定专人进行双方工作衔接,并提供必要的现场协助:提供就近的电源,(电源应有漏电保护装置)。协助解决进现场电梯运输:根据需要协助解决存放物料的工作间;协助解决甲方工作人员及设备的进出场手续。

2、吊篮进场后的保卫工作。如发生机件丢失或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以配件单价表的价格赔偿,甲方设备及零件数量由乙方签认甲方提供的进场单。

3、吊篮在安装、调试、使用及拆卸过程中,不得有其它垂直交叉作业,否则甲方现场领班及安全员有权提出纠正,必要时有权勒令乙方停止。

4、须爱护吊篮设备,要求工作人员不要将玻璃胶、涂料、电焊渣、水泥砂浆等废料遗弃在吊篮上。特别注意钢丝绳上不得粘有上述涂料、废料。及其它有损钢丝绳的物质,以保证吊篮作业安全,若出现以上情况甲方有权勒令乙方停工检修,检修费用及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5、提供现场安装吊篮劳动力。如:装卸车、垂直运输、吊篮安装拆卸等所需劳动力。

6、负责提供电源、主电箱以及甲方人员住宿。

八、安全责任:

1、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附件:《安全协议》《电动吊篮安全操作规程》,必须按操作规程规定的方式工作。

2、乙方应对违规操作(违反《安全协议》及《电动吊篮安全操作规程》的相应条款)所引发事故后果自负。

3、在租赁期间内因乙方责任致使租赁物遭受损失时乙方应对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方法: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分歧。

应按合同的有关规定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时可向甲方所在地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诉讼人民法院解决。

1、本合同签订生效后,任何一方违反上述一至九条的任一条规定即视作违规,违约方按实际应付租金总额的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本合同及《安全协议》同时生效。

备注:甲方出租方施工期间必须配备维修人员和设备调试,保证正常使用,如设备故障不能正常使用超过5小时不计租费。甲方人员在乙方工地生产作业,必须遵守乙方的各项规定,严禁酒后上岗,违规操作。否则乙方有权对违规当事人按着乙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罚款在甲方租赁费中扣除。

甲方:

乙方:

(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电话:

电话:

****年**月**日

****年**月**日

高空吊篮租赁合同三  承租方:

重庆大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平等、诚实、守信的原则,特签定本合同,双方遵照执行。

一、工程概况

1、工地名称:

2、工程地点:

3、吊篮用途:

4、建筑高度:

5、装修类别:

6、进场时间:

二、规格及数量

三、计费标准及计算方式

1、租赁时间:甲方承租电动吊篮租赁时间不足天按

按实际天数计算租金。吊篮租赁时间从租用之日起至吊篮退场止,中间以连续计费方式计算租金。如果总租金达不到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则甲方付安装费和移动费,如总租金达到贰拾万元甲方不支付其安装费和移动费用。款,乙方有权停止吊篮运作,租金照算。租赁结束后,甲方须在乙方拆除吊篮时付清全部款项。

4、以上计费均不包括开具发票需要交纳的税费,乙方收款时向甲方出具收据;甲方要求开发票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税费。

5、本工程吊篮送安检的相关资料由乙方提供,报检手续由甲方办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本合同订后,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责任。

1、甲方必须在15天内通知乙方进场安装,如果超出期限则视为甲方违约,则乙方有权将设备租赁给他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2、吊篮经甲方通知进场后,凡不属于吊篮本身原因导致不能立即安装或安装后不验收,则租金自吊篮进场的第三天起开始计算。

3、甲方施工需要移动吊篮的,一定期间租金照算,吊篮移动时,由乙方负责安装,移动时间按每批一天核定。

五、付款方式

1、每满一个月时结付当月租金(不得拖欠)

2、完工时在电动吊篮拆除时甲方应付清乙方全部款项,如未按时付款,经双方协商无效,则报有关仲裁机关予以仲裁。

3、吊篮设备丢失、损坏,由甲方按本合同的《吊篮零部件及材料赔偿价格标准清单》赔偿,在支付租金时向乙方一并付清。

4、吊篮使用过程中若钢绳损坏、电线刮断,安全绳切断,的整体损坏按合同《价格单》价格的50%赔偿(认为责任损坏除外)。

六、安装方式

1、乙方派专业人员到现场负责安装,并对吊篮调试达到验收使用标准。

2、甲方负责协调垂直运输工作和电源接口。

3、为保证吊篮安全使用,甲、乙双方签订安全协议书。

七、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指定专人对进场吊篮及部件与乙方共同验点,办理双方交接签字手续,并负责设备安全保卫工作,若有遗失、人为损坏,照价赔偿。

2、提供吊篮安装位置的屋面高度及房屋平面设计图。

3、甲方负责提供吊篮安装、移位、拆除过程中的垂直运输工具,需无偿为乙方提供转运吊篮所需的施工电梯、塔吊等现有起重设备。如吊篮在撤出过程中,甲方无偿提供塔吊、电梯等转运工具给乙方使用。

4、在吊篮租用期间,甲方享有设备的使用权,但不得转借第三方使用或作为财产抵押,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在吊篮上增加或拆除任何部件以及迁移地点。甲方在使用吊篮作业时,如因甲方塔吊碰撞或未经乙方技工同意,擅自移动吊篮位置和附属设备,因此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甲方负责。

5、电动吊篮晚上夏季20点后禁止使用,冬季18点后禁止使用。

6、吊篮安装完毕,甲方应在12小时内组织人员点验,否则视为甲方点验合格。未经许可擅自使用,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

7、吊篮使用过程中,甲方作业人员必配带安全帽、系好安全带(安全绳)严格按照乙方提供的操作技术交底及《高处作业吊篮安全操作规程》作业,严禁未经技术交底的人员使用吊篮,如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法规发生意外,其所有责任和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

乙方责任:

1、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完好的电动吊篮合格产品,并根据甲方需要及时运送到现场。

2、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安装、调试吊篮、并在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3、乙方负责派专业炒作人员对甲方的炒作人员进行操作人员尽享操作培训。

4、乙方有权制止一切未知操作,对违章操作所发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5、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甲方的施工吊篮等相关的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吊篮使用过程中,因产品质量问题(如配重不足,钢丝断裂,安全锁失灵等)造成的安全事故经有关部门鉴定属实,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

6、吊篮设备所有属乙方所有。

7、乙方应每5天对吊篮的设备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检,且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资料能通过安检。

8、吊篮使用过程中,乙方至少必须派一名技术人员对吊篮进行维修保养、日常检查。在接到甲方维修电话后2个小时内必须到场,维修必须在2小时内完成。若超过2小时则该吊篮停算租金,若超过一个工作日,需承担甲方工期延误导致的一切损失。

9、甲方需移吊篮时,乙方需派人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吊篮移动工作,乙方不得以任何其它借口延误移动吊篮时间,若超过一个工作日则停算租金,并承担甲方工期延误导致的一切损失。

八、施工吊篮租赁安全协议书是本合同附件。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违约责任: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乙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合同,凡有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则依据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违约方赔偿未违约方违约金伍万元。

十、若因甲方原因造成吊篮损坏、丢失,则甲方需按市场价格作相应赔偿。

十一、其他违约责任:

十二、本合同及附件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发生争议同意向出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

乙方: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身份证号:

经办人身份证号: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6.合同-店商铺租赁合同 篇六

出租人:XX房地产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址:XX路商贸综合大市场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下述场地租赁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场地

甲方拥有XX路商贸综合大市场肆号楼商铺的合法使用权,并同意将其房产(以下简称“场地”)出租给乙方作商业零售用途。房产建筑面积约为4500平方米,附房产平面图,乙方同意承租。

二、租赁期限、免租期

租赁期限为

年由

年_____月___

日至

年_____月____日。免租期为______个月,由

年_____

月____

日至

年_____

月____

日,免租期内乙方无需交付租金。租金自

****年**月**日起计交。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双方应协商是否续租及续租的条件。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续租的优先权。

三、租金:

第一年至第五年毛坯房每平方米为人民币

元,设备投入总额按五年折旧,折算人民币每平方米

元。第一年至第五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月,第六年至第八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月。

四、缴付方式:

每一个季度上交租金一次,乙方在上一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十五天内上交下一个季度租金给甲方。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则每天按未缴纳金额的0.1%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五、保证金:

在双方签署正式合同后七日内,乙方向甲方交付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_元,于租

约期满或提前终止时,在乙方无违约并缴清应付款项后,甲方应将保证金在十天内无息返还乙方。

六、双方的声明及保证

1.甲方对乙方的声明及保证如下:

(1)

甲方拥有商铺的合法所有权,有全部的合法授权和权力将场地按本合同条款租赁给乙方。

(2)

甲方保证按本合同承租的场地可作为合法零售商店使用,并遵守中国所有有关的法律和法则,以及取得所有与租赁及营业使用有关的证件。

(3)

在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有权按其经营范围独自合法使用场地。在不损害原有建筑结构的原则下,乙方有权对场地进行间隔、布局,甲方不得在该门口摆放物品阻碍乙方经营。乙方可在商场内派发宣传单张。

(4)

在本合同期内,因出租此场地而产生的政府或其它部门所征收的税项及费用由乙方按国家规定承担。

(5)

除本合同规定的租金,乙方经营场地内使用的电费、水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6)

甲方应保证场地于合同期内供乙方依约依法使用。如因场地用途问题而令乙方无法继续经营,甲方应于收回场地后七天内退还乙方预先缴付之按金及费用,并应赔偿乙方因此引起的一切直接损失。

(7)

甲方应根据乙方需要提供出租方应协助提供的一切必要文件,协助乙方办理乙方经营所需之一切证照。

2.乙方对甲方的声明如下:

(1)

按时、如数缴付合同约定的租金及有关费用。

(2)

不非法使用场地或在场地内堆放危险物品影响公共安全。

(3)

以合理防范措施,保护该物业内固定设施和其它设备的无损,在租赁期内所有甲方所投的设备维护费用均有乙方自行承担,同时乙方的故意或过失造成该物业毁损的责任均有乙方承担。

(4)

租赁场地有改装设施之必要时,以不损害原有建筑结构安全原则,改装设计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经审批后由乙方自行设计装设,改装的费用由乙方负责。场地内由乙方装设之设施和装置由乙方自行维修保养。

(5)

因使用场地而产生之水电费、电话费及其它因乙方经营产生的有关税费均由乙方支付。乙方在经营该物业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有乙方支出。

(6)

租期届满或合同终止时,乙方应于合同终止后10天内将场地在不损坏或不影响甲方建筑完整的情况下,乙方拆除自行安装之货架及附设物后交还甲方(自然损耗及经甲方同意保留下来的部分除外)。

(7)

在本合同期内,乙方有权按其经营范围独立使用场地,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租,但乙方为经营其业务而设立专柜或将场地部分或全部空间分租或转让除外。

(8)

本合同正式生效后如乙方有出现违约或不缴纳首期租金甲方有权没收乙方保证金。

七、不可抗力

在本场地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如发生地震、非甲乙双方责任引致的火灾、水灾、政府禁止或其它本场地房屋租赁合同双方不能合理控制或无法预料的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在本场地房屋租赁合同的义务可在不可抗力发生期内暂时终止履行,双方不必为此承担任何责任。在不可抗力事件之后,双方可就场地的具体状况商讨是否继续履行本合同。

八、其它约定

1、甲方同意免费提供店铺外、大堂入口处、大厦外墙的适当位置,让乙方设置广告招牌、挂旗、指示牌等,其设置地点、大小及设计由乙方建议并符合甲方之审批标准,但甲方不应无理拒绝,有关登记费用、建造、发布、审批等费用及责任与广告牌日常用电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2、因场地用途出现问题(不可抗力除外)即如政府行为的征用拆迁致使乙方无法依此合同承租场地或正常营业或蒙受其它损失时,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场地租赁合同,甲方应立即退还乙方已交租金,租金按已使用日计算,本合同自动失效,乙方有权根据其相应的承租区及受损大小而获得国家规定的对经营者的相应补偿,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租赁场地之任何一部分因甲方的原因但不限于如遭法院查封或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致使承租人之承租权被排除而不能使用租赁场地时,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通知立即终止本场地租赁合同,并要求甲方赔付乙方的全部损失,乙方亦可向甲方发出立即终止本场地租赁合同的通知,而此举并不代表乙方放弃对甲方追讨赔偿之权利。

3、如乙方正常与完备的申请程序而未能获得工商部门发出的营业执照,未能获得工商部门的批准,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4、任何一方不遵守或违反本合同约定及《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此而受到的直接损失。

九、提前终止

若发生以下事件之一,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提前终止本场地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可立即生效):

1、一方实质性违反本场地合同,并且在守约方书面通知违约方六十天内违约方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

2、不可抗力事件持继六个月以上,而且双方都不能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

3、一方清盘或破产,未能清偿其债务。

十、本场地房屋租赁合同及合同的有效性、解释和履行应受已公布的中国法规管辖,如有关中国法规未对本场地租赁合同或合同有关特定事项加以规定,则应参照国际认可的一般商业惯例。

十一、争议的解决

因本场地房屋租赁合同及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友好解决,如争议不可能解决,任一方可立即将争议提交场地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十二、本合同签署中文正本一式

_份,甲方

份,乙方____份,另一份交签证机关备案。

十三、本场地租赁合同应在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章)

代表(签章):

签约时间:

****年**月**日

签约时间:

7.我国融资租赁实务合同问题分析 篇七

关键词:融资租赁,代理,形式三方融资租赁合同,形式两方融资租赁合同

一、我国融资租赁的现状以及融资租赁合同问题

融资租赁是在充分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才可以充分发挥作用, 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理论已被学术界广泛接受。但是在实践当中, 中小企业投融资极其困难, 从我国98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之后, 无论信贷规模紧缩, 还是信贷宽松, 中小企业贷款的推动力都没有增强, 据数据显示, 90%以上的银行信贷规模仍然是放给了2%大型国企、央企。这就形成了某些大型设备、机器等购买者的地位相对与销售者偏低, 买卖双方的地位出现了倾斜。如此一来, 购买方在购买过程中, 信息必然会不充分, 购买者在对所需机器、设备进行购买选定, 为了简单方便, 会将其的购买事宜交由销售方进行代理。

融资租赁合同, 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 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 提供给承租人使用,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 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 (租赁合同的出租人) 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 但是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相加。在实务当中, 销售方作为购买方的代理人, 与融资租赁公司, 当然一般以银行为主要的买受人, 在形式上, 会出现承租方, 销售方, 出租方也即买受人, 我们在此先姑且将其称做“形式三方融资租赁合同”。另外一种情况是承租方和销售方签订了代理协议后, 然后由承租方和出租方签订以融资租赁合同命名的但是只存在承租方与出租方两方的合同, 在这一合同之后附带了一个出租方与销售方的买卖合同。这样的合同我们将其称作“形式两方融资租赁合同”。

二、对实务中的融资租赁合同的问题分析

实践中的融资租赁合同在签订当中存在的问题, 一种是合同书中存在三方当事人, 形式上存在三方当事人, 实质中只存在着销售方代理承租人的行为。另外一种就是直接在其签订的以融资租赁命名的合同中只存在两方当事人, 承租方与租赁方, 仅仅在合同后附加了一个买卖合同。

对于实践中的融资租赁合同, 第一类“形式三方的融资租赁合同”, 因为从实质来讲, 在这样的合同中, 存在的实质利益直接行使当事人只是销售方和出租方, 在其中销售方作为承租方的代理人, 行使本人授予其的代理权力, 一方主体担当两方主体利益。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和行业制度约束, 企业缺乏信用观念法律意识淡薄, 这样的代理行为在实践当中普遍的存在。恰恰在融资租赁实务中, 出租人在见到承租人出具的收到货物通知书时, 即对销售者所要求的价款进行履行。而此时的出具收到货物通知书的出具权力由于代理权的授予而归销售方形式, 也即销售者自己出具证明来为自己收取价款进行提供实现条件。在实践中, 承租人还没有收到货物时, 销售者为了提前获得价款, 可以提前出具收到货物通知书, 来提前取得价款。如果后期的货物实际交付出现问题后, 这样出租人利益就会出现无预期的风险, 在融资租赁中由其承担最不利的后果。

第二类在实务中出现的“形式两方融资租赁合同”, 其签订的合同名称为融资租赁合同, 但是在合同中存在的签订方为出租人与承租人, 销售方没有在合同当中出现, 这样的合同本质上来讲, 是一个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合同, 其法律效力不对销售方进行约束。这样在无形当中就把销售者的一些责任免去。虽然实务中, 在这一合同之前承租人会与销售方签订一个代理协议, 出租人与销售方签订一个买卖合同, 但是这样来看的话只是存在着单纯的买卖和租赁法律关系, 而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却不仅仅是这两类法律效力的相加。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三方的权利与义务不仅仅像单纯的买卖与租赁合同分配。

三、对于融资租赁合同实务问题所提出的建议与意见

首先, 国家政策给与帮助, 对需要融资的中小企业进行偏向性的照顾。由于信用不足的中小企业融资机会没有得到银行的充分提供, 国家的政策只是“有风无雨”的偏向于大型国有企业与中央企业。在这样的现状之下, 中小企业投融资极其困难, 国家在对经济的发展与引导时, 适当的扩大融资规模中中小企业的份额。这样可以让这样需要融资的中、小企业在交易中不至于处在地位弱势的一方。

其次, 中小企业也即承租人要对市场信息进行充分的把握, 不能由于某些条件不优惠, 简单的依靠代理, 要尽量避免这样的代理。由于现在的市场环境影响, 即使必须通过代理的方式, 来换取融资, 进而得到标的物的迅速使用权来实现自己的盈利性操作, 也要对代理权限进行合理的限定。

结语:毋庸质疑, 融资租赁对经济的发展会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但是对融资租赁与代理的结合使用简单的肯定和否定都是错误的, 应该结合具体的情形以及其他有利机制, 使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害的前提下, 进一步促进融资租赁合同的合理订立以及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刘静.浅析我国融资租赁业[J].经济论丛[1]刘静.浅析我国融资租赁业[J].经济论丛

[2]李志赞.银行结果与中小企业融资[J].经济研究, 2002 (6) [2]李志赞.银行结果与中小企业融资[J].经济研究, 2002 (6)

[3]李晓琳、文瑞.融资租赁浅析[J].管理[3]李晓琳、文瑞.融资租赁浅析[J].管理

[4]肖翔、刘天善.企业金融学[OL].百度百科, 2009 (9) http://baike.baidu.com/view/34088.htm[4]肖翔、刘天善.企业金融学[OL].百度百科, 2009 (9) http://baike.baidu.com/view/34088.htm

8.房屋租赁合同税金由谁缴纳 篇八

去年底,我租了幢临街的房子开酒店,租期3年,租金按市场行情定为每年2万元。合同是由房东拟的,其中有一条专门规定:“本合同租金所应交纳的税金由承租方缴纳。”我从没想过自己租房子还要交什么税,所以当时也就没在意。没想到,前不久,税务部门找房东收出租房屋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时,房东却找到我,他说这笔税金按合同应由我缴纳。请问,这样合法吗?

黑龙江鸡西李明伟

李明伟: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税收是国家以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形式授权实施的行政征收活动。税收项目、纳税义务人(或称纳税人)、税率等均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做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对出租房屋获取租金所应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出租人,且营业税的计税基数是出租人向承租人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你房东在合同中规定“本合同租金所应交纳的税金由承租方缴纳”,明显具有偷税、漏税意图,不仅企业非法转移纳税义务,而且有非法降低计税基数以便漏税的嫌疑,违反了税收征管规定,属无效的合同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无效的合同条款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房东无权要求你承担他自己应缴的税金。

能否对债务人的注册商标进行财产保全

周律师:

我单位和某化工厂一直有业务关系,双方经济往来频繁。前年我单位向该厂供应原材料100吨,价值80多万元,当时因该厂流动资金紧张,他们未付现金而给我们打了一张欠条。自去年底以来,由于市场疲软加上管理不善,该厂全面停产,面临破产边缘,因外欠太多,该厂的厂房、设备、土地都在银行进行了抵押,除此之外已无别的财产可供执行,但他们的注册商标在国内是知名品牌,有较高的知名度,请问我厂能否请求对该注册商标进行财产保全,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安徽岳西胡毛锋

胡毛锋:

你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某化工厂的注册商标使用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商标使用权也是一种权利,它可以给使用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特别是知名商标,其往往存在巨大的无形价值,根据上述规定,你单位可以请求法院对某化工厂的注册商标的使用权进行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会依法保护你单位的合法权益。

债务人没有破产我还能否实现债权

张律师:

我是一名民营企业主,与某国有企业一直有业务往来。历年来,该企业欠我的货款累计4万余元。我一直主张权利,该企业均以经营不善为托辞,对债务一拖再拖。今年初,我得知该企业申请破产的消息,马上向法院申请了债权。债权人会议开了两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都因破产财产清偿率为零而未得到通过。后来,法院裁定支持了分配方案。都说“债务必须清偿”,不知道法院这种做法对不对,我是否还能实现债权,恳请答复。

湖南长沙王雨飞

王雨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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