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章程

2024-07-22

复旦大学章程(通用8篇)

1.复旦大学章程 篇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复旦大学各学生组织机构进行职权界定,旨在建立一个民主化、规范化、效率化的机制。

第二条复旦大学学生会是中国共产党复旦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复旦大学全体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专科生的群众团体。

第三条复旦大学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二)担当学校各部门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表达和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三)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

(四)参与学校的各项建设。

第四条复旦大学学生会接受上海市学生联合会的领导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复旦大学委员会的指导,在此基础上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复旦大学学生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复旦大学学生会对外由学生会主席代表。

第二章 学生代表大会

第七条复旦大学学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的最高权力机关。全校学生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由上届学生委员会组织召开。

第八条复旦大学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复旦大学学生会章程》;

(二)监督《复旦大学学生会章程》的实施;

(三)选举复旦大学学生委员会委员;

(四)审议和批准上一届学生委员会和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五)讨论和决定本届学生委员会和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收集学生提案并要求、督促有关机构予以答复;

(七)讨论、决定应当由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复旦大学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一般任期两年,代表受推选单位监督。推选单位在必要时有权依照规则更换代表。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以院、系为单位,原则上依照各院、系本专科学生人数按比例民主推选产生。

学生代表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法校纪;

(二)品行端正,团结同学;

(三)自取得复旦大学学籍以来从未受过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成为学生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二)有对学生委员会和学生会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的权利;

(三)有审议和表决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和学生会工作报告的权利;

(四)有就学校工作提出建议、督促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答复的权利。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

(二)执行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主动了解本院系学生意见,并据此提交提案。

第三章 学生委员会

第十二条复旦大学学生委员会是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其行使权力的常设机关。学生委员会会议由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召集,由学生委员会主任主持。

第十三条复旦大学学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本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必要时向学生代表大会提交章程修改意见;(二)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三)制定和修改《复旦大学学生委员会工作条例》;

(四)选举学生会主席团;

(五)授权学生会主席团组织建立学生会的各类工作机构;

(六)根据学生会主席团的提名,决定学生会各类工作机构负责人的人选;(七)审议学生会工作计划,监督学生会工作,有罢免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学生会其他工作人员的权力;

(八)应当由学生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复旦大学学生委员会委员一般任期两年,学生代表大会提前或推迟举行,其任期相应改变。

学生委员会由正式委员和候补委员组成,具体候选人名额分配方案由上届学生委员会审议决定。

学生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成为学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的权利;(二)有审议和表决学生委员会和学生会重大事项的权利;

(三)有对学生会各部门提出建议、质询和实行监督的权利;

(四)就复旦大学在校学生意见和建议提出提案,督促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答复的权利;

(五)在必要时,五分之一或以上的正式委员联名向学生委员会主任要求召开学生委员会会议的权利。

学生委员会候补委员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学生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行使学生委员权利,认真履行学生委员职责;

(二)主动了解本院系学生的需求,并提出相关提案,积极为学校工作出谋划策;

(三)认真参加学生委员会各种相关会议和活动。

当委员因故无法正常履职时,由学生委员会会议免去其委员资格。

第十五条复旦大学学生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由学生委员会选举产生,主任从不在学生会任职的学生委员会委员中产生,对外代表学生委员会。

第十六条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召集学生委员会会议;

(三)领导学生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

(四)处理学生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事务。

当学生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副主任代为执行。

第四章 学生会

第十七条学生会是全校学生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构,学生会实行主席团集体负责制。学生会主席团对学生委员会负责,定期向学生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学委会的监督。

学生会的组成人员是: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各部部长、副部长、部长助理和干事。第十八条学生会主席团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部门,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章程,执行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及学生委员会的相关决定;

(二)决定除应由学生委员会决定的学生会重大问题;

(三)公开选拔并向学生委员会会议提名学生会各类工作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四)召集学生会主席团会议、部长会议、学生会全体会议;

(五)组织开展学生会各类活动;

(六)其他应由学生会主席团负责开展的工作。

第十九条枫林校区、张江校区增设学生会校区办公室,在学生会组织构架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能部门,报学生委员会审批。

学生会根据工作职能,设立相应工作部门,对原有部门设置进行调整时,由学生会主席团提出议案和具体调整方案,报请学生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条复旦大学在校本专科生组成的学生社团以团体会员身份归属学生会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生会各部门实行部长负责制,设正职负责人一名,副职若干名。部长经公开选拔产生,在学生会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学生会主席团负责。学生会部长及其以下级干部实行聘任制,聘期为一学期。

第二十二条学生会在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复旦大学委员会专职老师中聘请一名担任学生会秘书长,任期为一学期,并报请学生委员会通过。秘书长作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复旦大学委员会代表出席学生会主席团会议,指导主席团工作。秘书长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对学生会各项工作进行指导的权利和义务;

(二)有出席学生会主席团会议,并充分阐述看法、观点和提议的权利和义务;(三)有监督学生会财务纪律、管理学生会各项资金的权利和义务;

(四)有根据学生会有关规定,召集学生会主席团会议和学生会全体会议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所规定的“大会”、“会议”及其它所需涉及表决的会议,凡与会人员超过应出席人员的三分之二,即为有效。对于一般事项的决议,赞同人数超过与会人员的二分之一,即为有效。对于重大事项的决议,赞同人数须超过与会人员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复旦大学学生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复旦大学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经复旦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出席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复旦大学学生委员会,相关部门根据章程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2.复旦大学章程 篇二

1 督学的词义和起源

督学在辞海中释义有二,一是清代提督学政或督学使者的简称,是主管教育的部门中负责视察、监督学校工作的人员;二是国民党统治时期,各级教育行政机关皆置督学,以视察所属教育行政机构及学校的工作[3]。现在,督学是指负责教育行政机关中视察、监督学校工作的人员。也指由政府按法定程序聘任,依据教育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指导、评价教育工作的人。为了加强教育教学质量监督,各高校根据需要也适时的在校内设置了教学督导机构,如督导团、督学组等。

现代教育督导制度起源于法国,至今已有200余年的历史,我国教育督导制度起源于清代,至今已有百余年的历史[4]。如清小说《儒林外史》第八回:“蘧公子道:‘家君做县令时,晚生尚幼,相随敝门伯范老先生在山东督学幕中读书。’”

2我国大学督学现状

我国大学督学制度最主要的职能部门就是大学督导团,督导团的工作就直接决定着督学制度在本校的落实情况。通过对不少高校督导团的工作进行考证,总结如下。

1.1 大学督学的产生和组成

大学督导团成员人数为8~15人,一般是由各个院系领导进行推荐,然后由教务处汇总上报给负责教育工作的副校长,由校长或主管教育工作的副校长负责聘任。

1.2 大学督学的任务

(1)综合运用多种方法(随堂听课、督导各学院的教学活动)对本科教学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价。

(2)协助学校管理机构(教务处、学生处)对本科学生出勤和考试进行监督和指导。

(3)利用督导工作的经验在各项重要会议中提出问题并研究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

(4)随时向教务处反映在督导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1.3 现今大学督学的现状及优缺点

上海某大学自2003年开始试行督学制度,并多次对督导团工作条例进行了系统的修改;湖南某大学自2003年开始试行督学制度,并对督导团工作进行了详尽的总结;东北某大学自2003年开始试行督学制度,并根据相关规定制订了工作条例等等。综合上诉几所大学的督学制度研究,进行总结和分析得出结论:当今大学督学工作对提高教学质量有一定的帮助,具体有以下几点:

(1)通过督导团的检查,保证了课堂的出勤率,维持了考场的秩序。

(2)督导团对教务处的意见反馈有助于教务处对教学质量进行评测,并做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3)督导团的工作总结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给予校领导建议。

尽管,我国将督学运用在大学教育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就当前水平来说,我国的大学督学制度还仅仅停留在起步阶段,很多相应的合理措施还尚未配套,导致有许多漏洞出现[5,6]。

(1)适用范围不合理。仅仅将督学试用在本科教育上很难发挥出督学制度的优越性。

(2)隶属关系不合理。由于大部分督导团隶属于教务处或教学质量监督科,导致许多建设性的措施未能及时反映到校领导,在汇报工作中出现了一定的臃肿性。

(3)督导团成员的构成不合理。大部分大学督导团的成员有一半是在岗行政人员,由于行政隶属关系,很多意见就这样淹没在督导团内部。

(4)执行力度不够。由于督学集体的决定只能起到建议的作用,使得督导团的内部工作总结变得影响不大,从而削弱了督学的作用。

3 大学督学章程

3.1 大学督学章程

鉴于此种情况,设计了一份能全面督察学校党政工作的大学督学章程。

(1)大学督学的宗旨

督促和检查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发展规划的落实情况。

(2)大学督学级别和隶属关系

无行政级别,归校长直接领导。

(3)大学督学的督察范围

除校党委、校纪委本身之外的一切事物,包含教风、学风、考风、学术风气、教学质量、校园环境、校园文明等等,是学校的总督察。

(4)大学督学的人员构成

大学督学由20~30名教授构成,其中,50%为在岗平民教授(不包含在岗校院两级党政机关人员和系正副主任),50%为退休返聘教授(返聘教授没有官帽负担)。

由督学组成人员选举正副主任督学各1名。若主任督学是返聘的,则副主任督学必须是在职的,反之亦然。

(5)大学督学组成人员的基本条件

人正、誉好、力强、健康、敢说、敢做、敢当、大局。

(6)大学督学人员的产生办法

全校教师民主选举,个人同意,校长聘任。

第一,选举办法。(1)网络实名公开选举;(2)学校将符合条件的平民教授和返聘教授放在网上,供投票;(3)全体学校教职工(在职的和返聘的)每人都用自己的工号实名投票;(4)任何人都可以实时查询投票计票结果和什么工号把票投给了谁;(5)无特殊情况,教职工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满额投票(选足人数),不然年度考核按不合格记;(6)为了消除领导的导向作用,投票顺序为:平民教职工——科级干部——处级干部——校领导;(7)按选票多少,逐个征求是否愿意当督学,直至满额为止。

第二,为了对校院二级机关及各系主任实行有效的监督,不能逐级推荐,不然推荐上来的,多是溜须拍马的,督学就成拍学了。

(7)大学督学工作时间要求和待遇

在岗教师履行督学的时间不小于机关正常工作时间的25%,返聘教师履行督学的时间不小于机关正常工作时间的60%。正副主任督学履行督学的时间不小于机关正常工作时间的50%。在岗教师补贴教分,返聘教师补贴现金。

(8)大学督学的办事规则

直接和间接监督管辖内的事物,简单的问题可以直接发令纠正,复杂的问题可以反映给有关部门解决。只要是督学集体名义提出的处理意见,行政部门无正当理由否决的,在一周内,就应该批准生效,不得拖延。

(9)大学督学的任期

任期三年(与中层干部一致)或与校领导任期一致。

(10)大学督学的非到期卸任

由于个人原因(健康、生活安排和其他原因)可以提出辞职,或经督学成员集体开会提议免职,校长批准。

3.2 大学督学章程特点

同现有的各高校督学工作规程相比,此大学督学章程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1)督察范围为学校的整体工作;

(2)督学归校长直接领导;

(3)督学成员的产生方式由全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校长履行聘任手续;

(4)督学成员的构成为在岗平民教授和退休返聘教授,禁止在岗行政人员参加;

(5)督学的工作时间有硬性要求;

(6)督学集体的决定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确保了督学制度的执行力度。

4 结语

(1)高校教学督导对于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保障教学质量工程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的作用。

(2)现有的各高校督学工作条例、督学规程、规范等对各高校的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严重的局限和缺陷,不利于更好的发挥督学的作用。

(3)新设计的大学督学章程实行民主管理和教授治校,可以有效地督察各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参考文献

[1]王国军.谈高校督学的为与威[J].中国高等教育,2010,(13,14):24-25.

[2]杨颖秀,郭莲荣.督政与督学相结合——中国教育督导制度的显著特色[J].教育科学,2005,21(2):37-40.

[3]辞海编辑委员会.辞海缩印本[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1668.

[4]张闻.一位督学的日记[J].教育,2008,(7):28-29.

[5]胡晓敏.浅谈高校教学督导工作运行的基本原则[J].教育探索,2009,(8):74-75.

3.大学改革 章程护航 篇三

“学术”,无疑是大学章程的核心关键词之一。大学章程的制定,最引人瞩目之处恰是以管理制度的形式,厘清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边界,明确各自的运行机制。“教授治校”和“大学去行政化”再次成为了一时舆论热点,而如何进一步规范学校内外部权利义务关系、优化高校学术环境,努力形成行政权力对于学术的服务与支撑,更是成为了讨论的关键。因此,有专家惊呼大学章程吹响了高校立宪的号角,可为现代大学办学之道正本清源、保驾护航。

事实上,已经出台和正在修订的大学章程,无不致力于进一步明确高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等各方面的任务,界定高等学校的举办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与高等学校的关系,从而促进高校完善治理结构、推进科学发展。在一个机遇与挑战并存、改革迫在眉睫的新时期,制订大学章程,让处在十字路口的高校得以回望校园,重新梳理自身的历史和文化脉络,深入探寻现代大学的立校之本。

古人有云: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大学之道亦应如是。

观“章程”二字,正在于:一是有章可循,二是程序正义。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总则开宗明义,指出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其后更以五分之一的篇幅详尽规范了大学章程的制定程序,并专辟一章以九项条款诠释了大学章程的核准与监督规范。现代大学的章程再也不能流于官样文章,而必须做到经费、学科、管理架构、社会合作等各个方面处处有章可循,决策、监督、评价、保障等诸类体系尽皆程序正义,切实指导高等学校科学规范地运作与发展。

自立校之本而下,高校办学之道紧扣学校发展,条条落诸规章制度,丝毫含糊不得。对于每一所高校而言,既定章程,都应当诠释大学定位、突出办学特色、解决实际问题。极强的可操作性和严谨的程序规定,是现代意义上的大学章程区别于传统校规的显著特点。

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要求,高等学校应当公开章程,接受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其他有关机关以及教师、学生、社会公众依据章程实施的监督、评估;必须体现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突出对教师、学生权益、地位的确认与保护。《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在大学章程的制定程序中强调,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成立专门起草组织开展章程起草工作。

一部合格的大学章程,必然是一部把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建立在“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上,充分考虑和尊重学校各主体利益与意见的表达权利的章程。大学的自主办学,自大学章程制定的自主原则而始,即章程要着力完善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充分反映学校的办学特色。正因如此,章程制定的过程,同时也将成为“学校凝聚共识、促进管理、增进和谐的过程”。

4.大学督学及大学督学章程 篇四

第期

.Vol.No.年

文章编号:

大学督学及大学督学章程

李子丰 徐红芳

(燕山大学石油工程研究所,河北秦皇岛 066004)

摘 要: 在大学设置专门的机构来督察各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十分必要。首先介绍了督学的词义及起源。然后分析了我国大学督学(督导团)现状,发现当前高校的督学(督导团)只能协助教学质量科进行教学质量监督,起不到全面督察各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作用。建议在大学内设置督学。虽然名称还是督学,但督察的范围却不仅限于教学质量,而是学校的全部党政工作,且有较强的执行力度,确保督察工作有序、高效的运行。最后,提出了大学督学章程。

关键词:大学;督学;章程;教学质量;督察;督导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Supervision in University and Regulation of University Supervision

LI Zifeng XU Hongfang(Petroleum Engineering Institute of Yanshan University, Qinhuangdao 066004, China)Abstract: It is necessary for universities to set up special agencies to carry out the national education policy thoroughly.This article starts with the meaning and origin of “supervision” and introduces the present status of university supervision in our country.The author found that supervision organizations in most universities just supervise teaching quality as assistants of teaching quality department, and it fails to supervise universities to implement the national education policy.The author suggests that supervision should be set in universities.The supervision or supervisors can monitor every aspect of the university work including teaching, learning, management and so on.Also enforcement of supervision organization should be stepped up, so the supervision could run orderly and efficiently.At last, the author puts forward regulation of university supervision.Keywords: University;Supervision;Regulation;Teaching Quality;Inspection;Supervise

二十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为了加强对高校教学工作的实时监督,不断提高学校本科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很多高校先后建立了教学督导制度[1]。教学督导根据学校党政领导的授权,对所属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教育教学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评估与指导。但现有的大学督导只是对本科教育教学的督导,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有必要在教学督导团的基础上设立学校的督学-学校工作的总督察,对高校整体工作实行全方位的督察[2]。督学的词义和起源

督学在辞海中释义有二,一是清代提督学政或督学使者的简称,是主管教育的部门中负责视

察、监督学校工作的人员;二是国民党统治时期,各级教育行政机关皆置督学,以视察所属教育行政机构及学校的工作[3]。现在,督学是指负责教育行政机关中视察、监督学校工作的人员。也指由政府按法定程序聘任,依据教育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指导、评价教育工作的人。为了加强教育教学质量监督,各高校根据需要也适时的在校内设置了教学督导机构,如督导团、督学组等。

现代教育督导制度起源于法国,至今已有200余年的历史,我国教育督导制度起源于清代,至今已有百余年的历史[4]。如清小说《儒林外史》第八回:“蘧公子道:‘家君做县令时,晚生尚幼,相随敝门伯范老先生在山东督学幕中读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作者简介: 李子丰,男,1962生,1992年于中国石油大学(北京)获博士学位,现为燕山大学石油工程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油气田开发工程、油气井工程及油气井杆管柱力学。E-mail: zfli@ysu.edu.cn。

第卷

第期

.Vol.No.年

月我国大学督学现状

我国大学督学制度最主要的职能部门就是大学督导团,督导团的工作就直接决定着督学制度在本校的落实情况。通过对不少高校督导团的工作进行考证,总结如下。1.1 大学督学的产生和组成

大学督导团成员人数为8-15人,一般是由各个院系领导进行推荐,然后由教务处汇总上报给负责教育工作的副校长,由校长或主管教育工作的副校长负责聘任。1.2 大学督学的任务

(1)综合运用多种方法(随堂听课、督导各学院的教学活动)对本科教学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价。

(2)协助学校管理机构(教务处、学生处)对本科学生出勤和考试进行监督和指导。

(3)利用督导工作的经验在各项重要会议中提出问题并研究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

(4)随时向教务处反映在督导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1.3 现今大学督学的现状及优缺点

上海某大学自2003年开始试行督学制度,并多次对督导团工作条例进行了系统的修改;湖南某大学自2003年开始试行督学制度,并对督导团工作进行了详尽的总结;东北某大学自2003年开始试行督学制度,并根据相关规定制订了工作条例等等。综合上诉几所大学的督学制度研究,进行总结和分析得出结论:当今大学督学工作对提高教学质量有一定的帮助,具体有以下几点:

(1)通过督导团的检查,保证了课堂的出勤率,维持了考场的秩序。

(2)督导团对教务处的意见反馈有助于教务处对教学质量进行评测,并做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3)督导团的工作总结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给予校领导建议。

尽管,我国将督学运用在大学教育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就当前水平来说,我国的大学督学制度还仅仅停留在起步阶段,很多相应的合理措施还尚未配套,导致有许多漏洞出现[5,6]。

(1)适用范围不合理。仅仅将督学试用在本科教育上很难发挥出督学制度的优越性。

(2)隶属关系不合理。由于大部分督导团隶属于教务处或教学质量监督科,导致许多建设性的措施未能及时反映到校领导,在汇报工作中出现了一定的臃肿性。

(3)督导团成员的构成不合理。大部分大学督导团的成员有一半是在岗行政人员,由于行政隶属关系,很多意见就这样淹没在督导团内部。

(4)执行力度不够。由于督学集体的决定只能起到建议的作用,使得督导团的内部工作总结变得影响不大,从而削弱了督学的作用。大学督学章程

3.1 大学督学章程

鉴于此种情况,设计了一份能全面督察学校党政工作的大学督学章程。

(1)大学督学的宗旨

督促和检查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发展规划的落实情况。

(2)大学督学级别和隶属关系 无行政级别,归校长直接领导。(3)大学督学的督察范围

除校党委、校纪委本身之外的一切事物,包含教风、学风、考风、学术风气、教学质量、校园环境、校园文明等等,是学校的总督察。

(4)大学督学的人员构成

大学督学由20-30名教授构成,其中,50%为在岗平民教授(不包含在岗校院两级党政机关人员和系正副主任),50%为退休返聘教授(返聘教授没有官帽负担)。

由督学组成人员选举正副主任督学各1名。若主任督学是返聘的,则副主任督学必须是在职的,反之亦然。

(5)大学督学组成人员的基本条件

人正、誉好、力强、健康、敢说、敢做、敢当、大局。

(6)大学督学人员的产生办法

全校教师民主选举,个人同意,校长聘任。第一,选举办法。①网络实名公开选举;②学校将符合条件的平民教授和返聘教授放在网上,供投票;③全体学校教职工(在职的和返聘的)每人都用自己的工号实名投票;④任何人都可以实时查询投票计票结果和什么工号把票投给了谁;⑤无特殊情况,教职工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满额投票(选足人数),不然年度考核按不合格记;⑥为了消除领导的导向作用,投票顺序为:平民教职工——科级干部——处级干部——校领导;⑦按选票多少,逐个征求是否愿意当督学,直至满额为止。第卷

第期

.Vol.No.年

第二,为了对校院二级机关及各系主任实行有效的监督,不能逐级推荐,不然推荐上来的,多是溜须拍马的,督学就成拍学了。

(7)大学督学工作时间要求和待遇

在岗教师履行督学的时间不小于机关正常工作时间的25%,返聘教师履行督学的时间不小于机关正常工作时间的60%。正副主任督学履行督学的时间不小于机关正常工作时间的50%。在岗教师补贴教分,返聘教师补贴现金。

(8)大学督学的办事规则

直接和间接监督管辖内的事物,简单的问题可以直接发令纠正,复杂的问题可以反映给有关部门解决。只要是督学集体名义提出的处理意见,行政部门无正当理由否决的,在一周内,就应该批准生效,不得拖延。

(9)大学督学的任期

任期三年(与中层干部一致)或与校领导任期一致。

(10)大学督学的非到期卸任 由于个人原因(健康、生活安排和其他原因)可以提出辞职,或经督学成员集体开会提议免职,校长批准。

3.2 大学督学章程特点

同现有的各高校督学工作规程相比,此大学督学章程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1)督察范围为学校的整体工作;(2)督学归校长直接领导;

(3)督学成员的产生方式由全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校长履行聘任手续;

(4)督学成员的构成为在岗平民教授和退休返聘教授,禁止在岗行政人员参加;

(5)督学的工作时间有硬性要求;

(6)督学集体的决定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确保了督学制度的执行力度。结论

(1)高校教学督导对于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保障教学质量工程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的作用。

(2)现有的各高校督学工作条例、督学规程、规范等对各高校的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严重的局限和缺陷,不利于更好的发挥督学的作用。

(3)新设计的大学督学章程实行民主管理和

教授治校,可以有效地督察各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参考文献

[1] 王国军.谈高校督学的为与威[J].中国高等教育, 2010,(13, 14): 24-25.[2] 杨颖秀, 郭莲荣.督政与督学相结合——中国教育督导

制度的显著特色[J].教育科学, 2005, 21(2): 37-40.[3] 辞海编辑委员会.辞海缩印本[M].上海: 上海辞书出

版社, 1979:1668.[4] 张闻.一位督学的日记[J].教育, 2008,(7): 28-29.[5] 胡晓敏.浅谈高校教学督导工作运行的基本原则[J].教育探索, 2009,(8): 74-75.[6] 陈铁山.杨雪.论高校教学督导体系的整体构建[J].现

5.大学社团章程 篇五

章程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名称

本社团名称为

藏晖文史社(藏晖二字出自李白诗《沐浴人》“处世忌太洁,至人贵藏晖。”一句,藏晖,即韬光养晦,掩藏才华和名声。说明文史社的宗旨是在文史学习和兴趣培养中,收获人生哲理和经验)

励耘文史社(励耘二字灵感来源于北京师范大学励耘学院,意为“励精图治,乐育耕耘”,表示的是热衷于文史科目的人,应报以一种积极主动的态度,海纳百川)

溯古文史社(溯古二字灵感来源于溯古追风世界历史论坛,意为“追溯历史”,表示的是热衷于文史科目的人,应报以客观的态度参与)

第二条组织性质

本社团是杭州师范大学学生自愿报名参加并组建的学生社团,是受校团委、社团联合会和院团委监督和引导的非营利性学生社团组织。本社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校园环境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第三条社团宗旨

以文为友,以史会友。秉承中华民族的优良历史文化传统,传播普及历史文化知识,锻炼思维,拓展视野,交流学习心得。

第四条社团口号

读史悟史,以史明志,让历史飞!

第二章社团成员

第五条凡取得杭州师范大学籍,承认本社团章程,提出申请加入本社团并经审批合格的,均可成为本社团成员。

第六条成员的基本权利:

(一)对本会工作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成员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享受章程所规定的权利;

第七条社团成员的基本义务

遵守本社团章程,服从上级安排,完成社团交给的任务。

第八条成员的退出和除名

(一)学生毕业离校,自动退出社团。

(二)根据本人自愿原则,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即可退出社团,取消组织成员资格。

(三)有严重影响社团名誉行为的成员,违反工作制度以及违法乱纪等破坏学校名

誉、触犯法律的组织成员立即除名。

(四)不服从组织安排,工作不积极主动的成员,经社团大会研究可予以开除。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本社团设社长一名,副社长一名,部长若干。本社团管理机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精通本社团工作,有一定组织能力;

(二)思想积极上进,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三)学习上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四)工作上积极主动,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有奉献精神。

第十条社长的权利和义务

(一)服从社联、团委的领导。

(二)定期召开例会并制定本社团的规章制度、活动计划。

(三)组织社团成员开展各项活动。

(四)根据社团规章制度收取管理、使用会费,吸收和处分成员。

(五)负责开展各项活动,并做好工作记录及活动总结。

(六)加强校内、外之间的社团交流,扩大社团影响,树立社团良好形象。

(七)培养推荐社团接班人,做好负责人换届选举工作。

第十一条 社长职责:

(一)负责确定本社团各个阶段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领导各部门及下属组织日常工作,主持工作例会。

(三)监督各部门工作,对各部门工作进行考评。

(四)负责社团重大活动的筹备和组织。

(五)加强内部人员的团结,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协调各方关系,争取各方支持。

第十二条 副社长协助社长处理日常工作,做好分工负责的各项工作,社长不在时,代理会长工作。

第十三条 社团下设办公室、组织策划部、外联部、宣传部四个部门。各部门职能具体为:

(一)办公室

1、对每次社团活动作详细的记录,每次活动结束后,写活动总结,写通讯稿,并上交社联秘书处。

2、与各部门联系,收集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社长;及时给社团成员下发有关活动的通知。

3、负责社团的所有材料的整理、总结与收集、存档工作。

4、负责制定奖惩制度及社员管理制度。

5、负责对社团的活动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听取成员批评、建议。

(二)策划部

1、负责社团活动的策划工作及拟定策划书。

2、社团活动计划及其完善与审批。

3、为社团活动的策划提出建议和意见。

4、负责社团大型活动的组织筹备工作

(三)外联部

1、加强与各企业间的联络,为社团的优秀活动争取商业赞助以及人力和智力的支持。

2、负责社团日常活动所用场地的申请以及宣传所需的展板等的申请。

3、加强与其他社团的联系,为社团的团结发展做出贡献。

(四)宣传部

1、负责团专用海报、请柬等系列物品的设计、制作、发放及粘贴。

2、负责对社团精品活动进行前的宣传和展示工作。

3、在一定的条件下,承担对外联商家的有效宣传。

第四章 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成员考勤制度说明:

(一)各部工作及召开例会时,由各部副部长统计出勤情况后,交办公室记录。

(二)每学期工作、会议等活动中迟到五次者给予警告;无故缺席五次者,视为自动退会。

(三)请假须在事先所在部部长递交书面请假条,经部长同意签字批示后,交办公室存档。

第十五条 奖罚、缺席说明:

(一)对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且具有一定的专业能力者,可视情况定为部委。

(二)惩罚制度,对本社团工作漠不关心,且不服从社团各项安排者可给予适当的批评,情节严重者可给予除名处理;对于社团章程不服从的成员可以进行劝退,对违反章程且经教育不改者,取消成员资格;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者予以惩罚。

附则

(一)社团成员连续三次或总计五次不参加社团活动者取消其成员资格。

(二)任何个人不得盗用本社团名义开展活动,否则后果自负,社团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

(三)成员在会期间不得参与和进行任何有损国家、集体和社团的事情,如有发现,开除出社。

(四)成员在会期间有权参与本社团各项公开活动,并有权知晓本社团的有关信息。

(五)成员在会期间有权向社团主管机构反映社团问题,并督促社团改正。

(六)退会后,成员不得已任何方式以社团的名义从事任何活动,违者后果自负

报名方式:登陆邮箱密码wss123 下载报名表,并发送至hsd562840@163.com

第一届社团干部预备名单

指导老师:王才有

社长:陈佳文

副社长:郭振豪

办公室主任:

策划部部长:

外联部部长:

6.重庆大学章程 篇六

序言

重庆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创办于1929年。1942年,学校成为一所文理工商法医诸学科俱备的综合性大学。1952年调整为以工科为主的多科性大学。1960年被确定为全国重点大学。改革开放后,学校进行了全面的恢复调整和改革建设,成为一所以工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高校。1996年成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1999年列入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00年5月,原重庆建筑大学、重庆建筑高等专科学校与重庆大学合并组建为新的重庆大学,学校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并全力向研究型综合性的高水平大学迈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治校,建立完善的现代大学制度,维护学校的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登记名称为重庆大学,简称重大;英文译名为ChongqingUniversity,英文缩写CQU。

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正街174号。学校有A校区、B校区、C校区和虎溪校区。学校互联网主页为(略)。

第四条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的举办者、管理者依据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对学校实施宏观管理和监督,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基本保障条件,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学校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学,维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第六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是“研究学术,造就人才,佑启乡邦,振导社会”,校训是“耐劳苦、尚俭朴、勤学业、爱国家”。

第七条 学校办学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以建设“完备弘深之大学”、造就“行业精英、国家栋梁”为使命,培养能够适应和引领未来的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第二章 基本功能及权利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八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培养高素质创新型人才为首要目标,以教育教学为中心工作,以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为基本要求,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九条 学校依法开展下列教育教学工作:

(一)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并根据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规定和社会需求,自主制定本科生教育、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适时调整办学层次与类型结构;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留学生教育,提高学校的国际化程度,传播中国文化;

(三)适度开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及学历和非学历继续教育、网络教育,为建设学习型社会、构建体系完备的终身教育提供支撑和服务。

第十条 学校学科以工科为优势,理工结合、文理渗透,多学科协调发展,涵盖主要学科门类。学校根据国家、社会和学科发展需求,统筹制定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学科专业设置和结构调整。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招生政策,按照社会需求、学校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订招生方案,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自主开展招生和录取工作,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吸纳教师、学生、校友代表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委员会按照其章程监督招生活动,裁断招生纠纷,维护招生公平公正。学校招生工作主动接受教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标准,自主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强化优质教学资源建设,改革教学管理制度,持续推进教学改革,完善质量评价机制,保障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面育人,坚持教育教学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相结合,树立教学与科研有机结合的人才培养理念,激励教师创造性地从事教育教学活动,不断增强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实施以下有关事项,并按规定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一)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二)制定学业证书颁发条件,根据条件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

(三)对符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四)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对于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依照规定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节 学术研究 第十五条 学校把学术研究作为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和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把学术研究优势转化为教学优势,用高水平的研究和成果支撑高质量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有组织的协同创新与教师自由探索研究相结合的学术研究机制,鼓励广大教师和研究人员从事学术研究,提升学术研究质量和效益。

学生科研与创新是学校学术研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建立健全相应的支撑体系。第十七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坚守学术诚信,维护学术道德,纠正学术不端。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十八条 学校牢固树立主动为社会服务的意识,积极履行社会服务职能,充分发挥知识源、思想库和智囊团作用,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第十九条 学校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和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的需要,提供科技和智力支撑。

第二十条 学校面向生产实践的需要,为行业企业技术改造、产品升级换代及新产品研发等,提供成果转化支持。

第二十一条 学校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求,积极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提供知识服务,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服务。

第四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十二条 学校把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民族振兴作为办学的重要使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致力于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吸收借鉴人类优秀文明成果,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第二十三条 学校坚持以先进的大学文化引领人才培养、学术发展及社会服务。普及科学知识、彰显科学精神,繁荣哲学社会科学,奉献文学艺术精品,传承创新民族文化。

第二十四 条学校坚持文化育人,传承和建立体现时代特征、社会特点和大学特色的校园文化;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二十五 条学校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为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推动人类文明进步作出积极贡献。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管理体制与组织结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以中国共产党重庆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决策与领导体制,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学校党委会和常务委员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学院实行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学院党政联席会是学院决策机构。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经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或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党的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

学校党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依法设置、变更或者撤销相应工作机构和党委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党委部门的职能。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可批准设立二级党组织(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学校党委可批准二级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党支部。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科学规范、精简高效和促进改革发展的原则,依法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学校内部行政管理机构和直属单位,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其职能。其增设和调整由相关部门提出、研究论证后,提请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核批准。

第三十一条 学校以一级学科(群)为主要依据设置学院,也可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需要设置单科性特色学院或研究院,并根据需要适时调整。其增设及调整由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学术委员会组织咨询论证后,提请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核批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学职能的需要,设置研究院、所(中心)、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科研机构或学术组织。

学校承建的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学校可以与社会机构或个人合作设置教育机构、研究机构或学术组织,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管理。

学校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学术管理体系。学校设立学校学术委员会;学院设立学院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需要,设立重庆大学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由党代会代表、纪委委员、工会、教代会代表、民主党派、学生代表等组成,对学校的决策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成立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重庆大学委员会、学生会、研究生会,并支持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设立校务委员会、理事会、校友会等组织机构。第三十七条 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根据各自章程规定的建设目标和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节 学校党委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支持校长依法自主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与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相关决议,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与服务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

(四)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

(五)领导学校的工会、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等;

(六)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学校党委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决策原则。

学校党委全委会是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全校党的工作、执行党的决议的最高决策机构。

全委会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出席人员为党委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指定相关人员列席。全委会会议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第四十一条 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党委职权,主持党委日常工作,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对党的委员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出席人员为党委常委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能举行。根据会议内容可指定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在征求校长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常委会会议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干部推荐、任免、党内奖惩等的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逐个表决,必须有常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同意方为通过。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根据有关规定产生。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的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围绕“教育、制度、纠风、监督、惩处”等重要关口,着力关键部门、重点岗位的风险防范,整合校内监督,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三节 校长

第四十四条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领导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其主要职权是: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设行政管理机构和直属单位的设置方案,按照干部任免权限任免其行政负责人,推荐副校长人选;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五条 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遴选任免。

总会计师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经工作,其职责及任免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的主要职责是学校行政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决定,研究和解决学校重要行政事项,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的方案。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按照相应议事规程开展工作。校长办公会须一半以上应到会人员出席方能举行。校长于必要时可指定其他它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或相关人员列席校长办公会。

第四十七条 学校内设行政管理机构和直属单位是学校的办事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相应的教学科研服务、管理和保障职责。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校务委员会,由现任校领导、卸任校领导代表、资深教授代表等组成,按照其相关规程对学校重大事务进行咨询评议。

第四节 学院

第四十九条 学院(研究院,下同)是学校履行学校各项办学职能的主要实施机构。学院可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设置若干系及内设机构。

第五十条 学院接受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学校赋予学院履行职能所需的自主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学院发展规划、工作计划、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教学计划和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和学生教育与管理;

(三)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按规定负责学院人事聘任和管理;

(四)拟订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负责学院资产和财务管理;

(五)学校赋予的其他自主权。

第五十一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工作原则,按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施办法》的规定召开。

第五十二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各自章程或有关规定开展工作,负责决定、审议其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第五十三条 学院根据办学需要,设置和调整基层教学研究组织,并依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节 学术体系

第五十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独立行使对学校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学科建设、教学指导、科学研究、教师聘任和学术道德等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五十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及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等。

(二)审议学校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以及对外推荐国家、省部级优秀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三)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以及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

(四)评定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五)审议学术评价、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等。

(六)知晓学校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战略规划,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事项。学校在就上述事项作出决策前应听取其咨询意见。

(七)学校有关规定及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裁决学术纠纷;对涉及本校教师、学生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学术评价组织,进行认定,做出校内终局裁定。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直接做出撤销或者建议学校撤销当事人相应学术称号、学术待遇的决定,同时,可以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对当事人的处理建议。

第五十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含副教授)及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且含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具体人员构成按照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程序产生。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特别委员。

第五十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基层学术组织,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按其章程独立统筹行使对学院相关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和审议权,每届任期三年,不定期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章开展学位培养与授予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学校学位授予规则、学位教育招生标准、培养方案及授位标准等。

(二)审定授予及撤销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名单;负责提出拟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提议名单。

(三)审定教师招收和指导研究生资格标准。

(四)制定学科、专业人才培养及学位授予质量评估标准;审定学位点新增调整方案。

(五)审议和审定与学位培养和授予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工作,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工作。第六十条 学校主要根据学科门类及学科建设与评价关联性等标准设置学部。学部是受学校委托进行学术事务分类管理的平台。学部可设立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学术组织,以发挥其在交叉学科规划、跨学科平台建设、新兴学科人才引进、人才培养改革等方面的统筹、组织和监督作用。

第六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和负责人由民主选举产生。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五年,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其执行委员会行使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六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有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五)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三条 学院、学校机关、学校直属单位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五年,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涉及本部门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应进行讨论,通过后本部门方可组织实施。

第六十四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履行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基本职能。

学院、学校机关、学校直属单位建立分工会。

第六十五条 学校工会与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采取两会合一的组织形式。分工会与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采取两会合一的组织形式。

第六十六条 共青团重庆大学委员会通过其书记参加学校校务委员会或列席学校党委的有关会议及其他合法途径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六十七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代表由学校全体学生按其章程民主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为学生委员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为行使职权。

第六十八条 学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规定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九条 其他群团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或工作职责规定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七十条 学校教职工和学生个人可通过各种正当渠道对学校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一节 组成

第七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第七十二条 教师由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的人员担任。

教师应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以知识传递、科学创新和优良学风教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坚持以教师为办学主体,为教师履职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七十三条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以服务办学为宗旨,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专业技能,为学校办学提供专业化的技术支撑和保障。

第七十四条 管理人员按照学校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在部门职能和岗位赋予的职责范围内,遵循规范、高效、创新的原则开展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十五条 工勤人员以服务办学为宗旨,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业务技能,为学校办学提供辅助和保障。第七十六条 离退休人员是学校办学的重要资源,享受相应政治、生活待遇。学校执行国家离退休有关政策规定,为离退休人员关心和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创造必要条件。

第二节 权利与义务

第七十七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人才培养、学术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学校管理和保障服务,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退休等待遇;

(三)公平获得职业发展和职务晋升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学校有关处理或者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和申诉;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七十八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三节 职业发展

第七十九条 学校建立符合职业发展规律的现代大学人力资源制度。顺应发展改革要求,结合各类人员的岗位特点,构建灵活、多元化的聘任制度,建立退出机制。鼓励和促进各类人员各司其职、各展其长。

第八十条 学校实行人力资源分类管理制度,健全以质量提升为导向的教学评价与考核体系;建立符合学术研究规律、与国家和学校科技发展相适应的科研评价与考核体系;完善面向服务对象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评价与考核体系。

第八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教职工知识、能力、技能培训体系,促进各支队伍不断发展。

第八十二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和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救济机制,依法受理和处理教职工提出的异议和申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四条 学校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制度。第五章 学生

第一节 组成

第八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校培养的受教育者。分为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和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

第八十六条 对于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节 权利与义务

第八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其他资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获得就业指导服务的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九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节 学生组织

第九十条 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主体组织,是学校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主要桥梁和纽带,是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方面。学生会、研究生会在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各自章程,自主开展工作。

第九十一条 学生社团是学生自发组成的学生群众组织。学校支持学生社团建设,提倡和鼓励学生及学生社团依法并依学校规定开展活动。

第六章 内部保障

第一节 财务保障

第九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在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统一财会业务领导、统一财经政策、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资源调配。

第九十三条 学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

学校按照“量力而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学校预算,积极稳妥地组织各项资金收入,明确收入分配导向、体现资金使用绩效。

第九十四条 学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学校各项支出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九十五条 学校教育基金会是开展社会筹资的平台,通过吸收接纳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的支持和捐助,支持和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九十六条 学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开展财务工作。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学校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学校审计部门具体负责学校的审计监督工作。第二节 资产管理

第九十七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学校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学校依据法律和国家相关规定自主管理、使用和处置。第九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资源共享,提高资产利用率,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九十九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一百条 学校成立专门机构开展产业经营,代表学校经营和管理国有经营性资产,依法行使学校授予的各项权利。第三节 公共服务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建设仪器设备、图书情报、档案资料等资源,为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等提供保障服务。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加强信息化建设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数据共享制度,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为学校改革与发展提供信息与技术支撑。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建立完善的公共安全体系,建立安全保障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营造安全文化氛围,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建立完善的公共卫生工作机制,做好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学校加强健康教育,建设便利的体育健身设施,促进教职工身心健康,关怀学生健康成长。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建立适应学校发展的服务保障模式,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优质、快捷、安全的服务与保障。

第四节 校园建设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设立校园规划委员会,科学规划与合理利用校园土地与资源,确定校园建设规划,建设并完善校园基础设施,加强校园综合治理,为教学、科研以及学校改革发展提供支撑。

第一百零七条 学校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态文明的绿色校园。

第一百零八条学校保护地域性、历史性、文化性、艺术性校园景观,结合时代需求进行科学规划,加强校园基础设施建设。培育有特色的校园文化形象,提升学校软实力。

第七章 外部关系

第一节 国内合作

第一百零九条 学校积极推动与重庆市人民政府的合作,建立健全与重庆市各级政府及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拓展双方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决策咨询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全面促进学校与社会的互动发展。

学校积极争取重庆市人民政府为学校提供更为广泛的公共支持,增强学校办学实力;支持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参与和资助学校办学活动。

第一百一十条 学校积极发展与其他地方政府的战略性合作关系。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校理事会是学校加强社会合作、争取办学资源、扩大决策民主、加强社会监督,促进学校发展改革的咨询协调机构。

学校理事会依据其章程组建并开展活动。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校加强与行业组织、企业单位、科研院所等的合作,通过缔结协议、设立联合机构、建立实践教学基地等方式和渠道,开展合作研究、技术开发、人才培养等办学活动。

第一百一十三条 学校加强与国内其它教育机构、高等学校的合作与交流,建立广泛的联盟关系,共享优质教育资源。建立与对口支援高校的沟通协调机制。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监督办学行为。

第二节 国际合作

第一百一十五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走国际化办学的强校道路。坚持走出去和请进来的战略,积极寻求战略合作伙伴,与世界高水平大学、国际著名研究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不断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学校开展与国际高水平大学的学生互换、教师互换、课程互通、学分互认、学位互授等实质性合作。与国际高水平大学开展深度合作,联合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引进优质教育资源。

第三节 校友

第一百一十七条 凡在重庆大学学习过的学生(学员)及工作过的教职工均是重庆大学的校友。校友是学校声誉的重要体现者,是学校持续发展的宝贵资源。

第一百一十八条 学校密切联系校友,关心校友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促进学校发展。对学校建设作出重大贡献的校友,学校可授予荣誉称号,对捐赠设施设标志纪念。

第一百一十九条 重庆大学校友总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以促进校友协助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学术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协作。

第八章 校徽、校歌、校庆日

第一百二十条 学校校徽包括校标和徽章。

学校校标边沿为正圆型线条,内部中间为倒三角图形,其内中下部为水波纹背景及两层共五个山形图样,上部为“1929”数字;三角形外上方为齿轮,左右方各一束弧形橄榄枝图案;正上方为毛泽东书法手稿字体“重庆大学”,正下方为弧形英文“CHONGQINGUNIVERSITY”(如下图)。

学校徽章为题有毛泽东书法手稿字体校名的长方形证章,规格为450*150mm。教职工的徽章为红底金字,学生的徽章为白底金字。

学校实行校徽管理制度。

第一百二十一条 学校校歌为1936年由胡庶华作词、许可经作曲创作,2009年经集体修改定稿的《重庆大学校歌》。第一百二十二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0月12日。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与终止,由举办者依法决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均不得与本章程相冲突。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需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提出意见,由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学校发布。

7.复旦大学章程 篇七

一、现代大学制度下大学章程建设的理性追求取向

工具书中把“章程”的定义为“书面写定的组织规程或办事条例”[1]。定义中“章程”是特定组织制定的通过对组织内部责任和义务限定以便于自身运营的规章制度的总称,包括对组织的性质、宗旨、各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和义务、活动规则、纪律等重大方面的限定。大学章程被认为起源于中世纪的“特许状”,是指为保障大学的办学自主和管理自主,高等学校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文本的形式自主制定的、确立大学地位和内外部关系的、有关办学的根本问题和基本事项的规定,是对教育权利、义务和利益进行调整和规范的规范性文件。1999年12月教育部在《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中强调“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高等学校要提高依法管理学校的意识,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尽快制定、完善学校章程,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按照章程依法自主办学。”可见,大学章程是一个纲领性文件,是高校内部的“宪法”,不同于具体的规章制度,包括高校办学宗旨、主要任务、决策机制、治理结构等重大的、基本的问题。大学章程以学校自主制定的形式提交,经过教育主管部门的审核确立其自身的法律地位。大学章程的本质属性是调整大学内外部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分配,而不局限于高校内部权益分配。它的目的是实现大学自主管理的法定权力,扩大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实现依法治校。近现代的大学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产生变化,使得大学与所在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既有密切的关系,同时又相对独立。尤其是在政治上实现了政教分离,在西方的文艺复兴之后,理性摆脱了宗教成为人类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理论基础。对于理性的追求奠定了知识在大学中的权威地位,使科学的发展更加繁荣。就目前来看,无论哪个国家,无论它的政治、经济和宗教有多么不同,都需要有大学这样的组织来对知识进行分析、批判、继承和传递,并在这个过程中实现对知识的理性追求与探索。也就是说大学组织是各个国家用来关注知识和促进知识传播的地方,不难从某个国家的大学找到大学章程建设中重视和体现大学对理性追求的细节和理念,理性追求是各国大学章程建设的方向,这使得中美大学章程有了比较研究的基础。

二、现代大学制度下大学章程建设的自治及学术自由取向

自治随着大学的产生而产生,是大学的原生精神。最初的大学具有行会的相关性质,在社团组织中运行相关制度,形成自治管理。大学只有拥有了自治权,才能保证其在政治、经济、文化中的相对独立地位。大学的自治精神决定了现代大学不会成为任何权力的附庸。以美国大学为例,美国大学重视在法律文本中体现自治的理念,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认为知识是大学自身的目的而不是达到目的的手段。一旦大学成为某个国家或者组织的工具,那么大学就难以忠诚于自己的本质。大学就应当保证自由研究的精神,为师生提供有益于思维、学习和创造的环境。而我国大学的建立自蔡元培开始,自治思想始于北京大学。在现代大学制度下,我国的大学章程建设中都蕴含着自治的理念,并且以规章的形式将其表现出来。同时,大学的学术自由思想伴随着大学自治产生和形成,它以制度的形式体现着大学办学的精神、价值和信念。应该说,大学章程作为一种制度规范,与学术自由的取向是完全契合的。

三、现代大学制度下大学章程建设的社会责任取向

大学不仅从社会获得权威和支持,还要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这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大学不应当仅仅维护自身的自治与学术自由,或者以追求真理为自身的导向,还应当注意社会责任的体现。大学可能会因为担负社会责任而忽视学术自由和追求真理的本质,但是应当注意把握好度,即大学对于社会责任的履行必须以维护学术自由权利、保证学术水平及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等为前提。因此,各个国家的大学建设都在寻求尊重学术自治自由和体现社会价值的均衡点,这一点体现在对大学章程的建设和修改中。大学的社会责任在真正意义上说不是被动接受或者是对约束的顺从,而是积极主动构建,对社会的道德和进步进行引导,体现大学价值。在大学章程中,体现着大学作为社会组织在为社会培养合格公民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立足于社会实际,着眼于社会发展,对现实社会充满人文关怀,在追求美好、批评现实的同时增进自身反省,进一步促进自身对于真理的追求和对于独立的坚持。现代大学制度下对大学章程的制定要能够体现这一点。

四、现代大学制度的特点分析

现代大学制度相对于传统大学而言具有先进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内在逻辑性。大学制度的内在逻辑性是指大学根据自己特定的社会职能与功能并遵循规律而运行。因为大学地位和作用的特殊性,大学不仅仅要考虑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更要重视外部对于自身的价值评判。现代大学制度应当能够使制度思考、设计与设置和大学的内在逻辑性相一致,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大学功能,遵循办学理念并贯彻学术精神。

2.结构合理性。制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是多种规范的总体,在构成的层次上、职能上、形式上都有多角度的划分。各种制度相互协调发展才能形成结构明确、调理明晰的制度体系结构。现代大学制度体现着结构的合理性,能够充分运用制度实现大学的系统化管理。

3.最佳效果性。现代大学制度的建立目标是达到最佳效果,在专业化管理的前提下实现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分离,激励大学不断提高其学术水平,多多取得大学学术成果,使大学的学术教育资源可以实现效果最优化,实现办学目标和预期的教育效果。

五、大学章程的特点分析

大学章程的特点与大学章程的性质相适应,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程序法定性。大学章程具有法律地位。大学章程作为学校教育的根本规范性文件,其制定本质为保障大学的依法自治,使大学的基本及重大决定可以有法可依。大学章程的制定与实施体现了办学者的意志。“它的本质是对学校内部以及与大学有关的利益的调整和分配。”[2]大学章程颁布之处就集中体现了其法律地位。就其地位来看,大学章程相当于我国的宪法,处于母法的地位,具有最高权威。

2.内容纲领性。大学章程使大学可以依法办学,确保学校有法可循,并通过协调大学内外的要素关系,保证校内管理体制的实施。同时大学章程在规范大学重要机构职能、规定大学规章制度和办学规则中,具有统领地位,高于学校其他的规则制度,要求学校所有组织及成员必须依此执教,完成教育教学的各项规定,是大学精神的法律体现,是大学规章制度的最高行政准则。

3.行为指引性。大学章程的法律地位从其确立之时生效,依此指导大学内外部的行为规范。对于大学外部而言,大学章程指导着大学与社会的关系,确立大学的社会职责,对于内部而言,大学章程保证着大学的实施效率,只有大学及其内部人员依据大学章程规定办学教学,才可以确保大学的有效提高教学效率,完成教学要求。

六、现代大学制度与大学章程的关系辨析

现代大学的依托为现代大学制度与大学章程。现代大学制度是大学为了确保校内各项组织与机构可以正常运行并保证各组织机构实现目标原则而制定的行为准则,囊括了大学内部各项管理规则与规范条例。大学章程作为现代大学制度的最基本、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体现,是现代大学内部各项规则条令的总体要求,两者之间有紧密的联系。一方面,制定和完善大学章程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能够体现大学依法办学的基本要求,实现大学自主管理,加强对大学自治的民主监督,加大社会参与力度;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大学章程的实施,确保大学获得合法的法律地位与相应的大学自主权,同时大学章程规范着大学内部各项组织机构的基本管理制度,明确大学内部各项组织机构的治理机构,明确现代大学的主体性,使大学可以有法可依,依章办学。此外大学章程对大学外部的各项条例也有明确的规范,规范了社会和政府参与大学事务的渠道与方式,加强了大学与社会外部的联系,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大学的办学自主权与对外权,保证了大学内部各项组织机构的有序发展与大学外部各项事务的依章办事,提高了大学学术发展的效率水平与大学对外社会联系中的大学自主权利。当然,大学章程作用的发挥同样需要具体的规章制度的配合,大学章程同其他规章制度共同构成大学的制度体系。

虽然现代大学制度与大学章程有着紧密联系,但两者是不同的。从本质上看,大学章程是大学的根本“母法”,是最基本的规范性文件,学校可以据此完成各项规章制度章程;从内容上看,大学章程是对学校的重大的、基本的问题进行的规定,大学制度还包括对学校的具体事务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较为具体,如岗位责任制度、学校例行会议制度等。

摘要:著名历史学家马丁内斯·帕斯曾道,“大学的章程代表着教学机构的神经和体制。包括教学计划在内的章程是管理和指导大学生活的全部准则。”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着力构建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已成为重中之重,而作为现代大学制度载体的大学章程也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关键词:大学章程,现代大学制度,关系辨析

参考文献

[1]现代汉语词典[M].商务印书馆,1996:1585.

8.寻访《山东大学堂章程》 篇八

谈起翌年即是山东大学一百周年校庆,已是耄耋之年、坐在轮椅上的衣复恩询问自己能做点什么。

徐显明如实告知,这次来台湾最重要的目的,是寻找山东大学堂的起源。

山东大学获知,1901年,山东巡抚袁世凯奏呈《山东试办大学堂暂行章程》折稿获准,由此,山东大学堂成为继京师大学堂之后,中国最早兴办的官立大学堂。但这份《山东试办大学堂暂行章程》折稿,山东大学寻访多年未果。

在北京参加常委会会议的间隙,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山东大学现任校长徐显明接受了《中国新闻周刊》的采访。他告诉记者,正是这一次拜访衣复恩,让山大的寻访之途柳暗花明。

弄坏了台北故宫博物院的彩色复印机

“我们一直知道这份章程,但从来没有找到过。”山东大学合作发展部副部长井海明对《中国新闻周刊》说。

最早发现这份章程的存在的,是山东大学原校史办公室主任史若平。1990年,他在山东省图书馆查资料时,偶然发现了这份章程的照片,虽然没有具体内容,但足令他欣喜。

从1999年末至2000年上半年,山东大学校史办公室的李彦英与同事到北京寻访《山东试办大学堂暂行章程》折稿。李彦英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他们跑遍了第一历史档案馆、国家图书馆、首都图书馆、北大图书馆、北师大图书馆等地,每日奔波,却一无收获。

后来李彦英又去了南京第二历史档案馆、重庆万县档案馆(抗战后,山东大学内迁到重庆万县),都没有发现章程的踪迹。

寻访未果,他们推测此文件可能会在台湾。于是,2000年徐显明借访问台湾之机,特地去拜访了衣复恩。

衣复恩给徐显明推荐了一个人,曾任台湾大学校长和台湾“国防部长”的孙震。

“孙震也是山东人,在台湾有很大影响,他说我不敢保证现在就能找到,但我会通过各种办法寻找。它总会有重见天日的那一天。”徐显明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此后不久,孙震来山东大学访问,当时的山东大学校长曾繁仁会见了他,并再一次提出寻找章程之事。

孙震回台后,传来好消息,《山东试办大学堂暂行章程》折稿确是在台湾,保存在台北故宫博物院里。孙震的一个学生在故宫博物馆工作,他为此助力不少。

2001年10月11日,山东大学百年校庆之时,孙震以山东大学老朋友的身份出席。这次,他带回了极珍贵的礼物:《山东试办大学堂暂行章程》折稿及皇帝朱批的复制本。

新任校长展涛在山东大学邵逸夫科学馆里,郑重接下了这份厚礼。

据徐显明介绍,时任台北故宫博物院院长杜正胜,是一个热爱中华文化的人,对与大陆的文化教育交流很热心,复制本是在其大力支持下取得的。跟原件一模一样的复制本价格不菲,由于复制品长达52页,工作量很大,据说弄坏了台北故宫博物院的一台价值昂贵的彩色复印机。

“设立学堂,是为天下储人才”

远涉海峡复制回来的《山东试办大学堂暂行章程》,是山东大学堂的立校之本。

1901年9月14日,即《辛丑条约》签订之后的第7日,为挽救危亡,清政府决心兴学育才,变法自强。

仍在西安避难的慈禧太后下令全国各地书院分别改为大中小学堂。上谕云:“人才为庶政之本,作育人才,端在修明学术……除京师已设大学堂,应行切实整顿外,著将各省所有书院,于省城均改设大学堂,各府及直隶州均改设中学堂,各州县均设小学堂。”

此时,山东巡抚袁世凯正在家里休假。看到上谕后,一向赞成改革、重视新学的袁世凯立即组织人员起草了《山东试办大学堂暂行章程》折稿,于1901年11月6日上奏。

奏折写道:“国势之强弱,视乎人才,人才之盛衰,原于学校。诚以人才者立国之本,而学校者又人才所从出之途也。以今日世变之殷,时艰之亟,将欲得人以佐治,必须兴学以培才,顾学校不难于大兴,而规划实难于妥拟。”

12天后,朱批下来:“知道了。政务处暨各该衙门知道。单并发。”

这份奏折里面,附有详尽完整的《山东大学堂章程》。章程共分四部分:学堂办法、学堂条规、学堂课程、学堂经费,共计96节。

《章程》规定了办学的宗旨:“公家设立学堂,是为天下储人才,非为诸生谋进取。……诸生来堂肄业,是为国家图富强,非为一己利身家。”

《章程》规定,所招收的学生应在15岁以上23岁以下,“通解经史,文理明顺,身家清白,体质强实,并无习气疾病嗜好者”。考试为“策论经义”。毕业后,由总办、总教习选择心术端正、学术渊博者,资遣出洋留学,因为,“出洋留学最易造就人才”。

《章程》详细规划了学校设施,藏书楼、博物馆、病房、浴室一应俱全,甚至规定学生“每七日淋浴一次,凡遇停课日期,有愿沐浴者,亦听其便”。对于寝食作息,均有具体规定。如,夏季早五点半鸣钟一次,早上七点半、中午十二点半和下午六点半各钟鸣一次,分别准备吃早中晚饭。细微详尽至此。

在课程设置上,除经学外,还开设了20多门课程,包括文学、历史、地理、法制、理财、兵学、格致、心理学、算学、物理、化学、博物、地质矿物、英文、德文、法文、日文、图画、音乐、体操等等。这在当时,堪称别开生面、颇有清新之气了。

学堂重视体育运动

1901年秋,济南泺源书院门口挂出了校牌:山东大学堂。

彼时,创办于1898年的京师大学堂由于难以维持,已于1900年8月停办,尚未复校,山东大学堂遂成为一枝独秀的官立大学堂。

根据章程,学堂招收了第一批新生300多名,分专斋、正斋、备斋。备斋相当于各州县小学堂,学习浅近知识;正斋,相当于中学堂,学习基础学科;专斋,相当于大学堂,学习专门学科。名为大学堂,本来只应设专斋,但是,考虑到“各府直隶州设立之中学堂、各州县设立之小学堂,尚未能一律聚设,虽有大学堂之名,而一时无所取材,惟有先设立备斋,次立正斋,初学易于造就”。

谁是山东大学堂的首任校长,至今仍有争议。一说是唐绍仪(后出任中华民国第一任内阁总理),一说是周学熙(后两次出任中华民国的财政总长)。

唐绍仪任首任校长的说法,来自于《山东高等学校建制沿革纪略》。这是1914年山东大学堂停办时自己编辑的校史。其中有一份《山东大学堂历任校长名单》提及,唐绍仪、周学熙和方燕年这三名校长(当时称管理总办),到校年份都是光绪二十七年,即1901年。但后来山东大学校史办公室经过查阅史料,认为首任校长为周学熙。

袁世凯请来登州文会馆馆主、美国耶稣教长老会传教士赫士为总教习(相当于今日之教务长),聘有教习110余名:清末进士宋书升等30余人任经学教习,归国留学生沙庆、孔祥柯等任科学教习,还聘有英、美、德、日等外籍教习8人。

相比旧式私塾书院,学堂重视体育运动,认为其“不但借以卫生,并可兼娴武备”。每日下午功课余暇,学生都到操场练习体操,并派一名西方人教习督操。备斋学生练柔软体操,正斋学生加练器具体操,专斋学生再加练兵式体操,“以循序渐进”。

不过,尽管设立了许多西学课程,在当时“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教育框架下,主要课程仍是固“中学之本”。

学堂开设的第一门课即是经学,在礼仪上,尊孔崇道。学堂条规规定:“课士之道,礼法为先,而宗圣尊王尤为要义。”每月朔望之日,由教习率领学生叩拜孔孟,宣讲孔孟之道,“诸生环立敬听,听毕向教习三揖,诸生各相向一揖”。每逢孔子生辰,“均须齐班行礼,以志虔恭”。全校师生除外籍教师外,都是长袍马褂、脑后留辫。由于男女有别,不能男女同校,所以学堂只有男生,没有女生。

据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的张研所著《原来袁世凯》所述,由于袁世凯过于重视孔孟之道,赫士终与袁不欢而散。

各省在奏折中表示要效仿山东章程

1901年清政府下令各地书院改办新式学堂,但具体如何改,并无先例。《山东大学堂章程》为当时书院改学堂提供了详实可行的范本。徐显明认为,这份章程具有示范意义,奠定了中国近代高等教育的管理制度。

1901年11月27日,清政府再次下令:“查袁世凯所奏山东学堂事宜及试办章程,拟先于省城建立学堂一区,分斋督课,先从备斋正斋入手,俾初学易于造就,渐有师资,再行次第推广,其教规课程,参酌中西,而淳淳于明伦理,循礼法尤得成。”因此,要求各省“立即仿举照办,毋许宕延”。

此后,各省纷纷将书院改为大学堂,或新设大学堂。

据山东大学校史办公室副主任李彦英考证:浙江巡抚任道镕将求是书院改为大学堂,江苏学政吏部左侍郎李殿林将南菁书院改为江苏全省南菁高等学堂,河南巡抚锡良奏设河南大学堂,山西巡抚岑春煊在太原开办山西大学堂,贵州巡抚邓华熙奏设贵州大学堂,江西巡抚李兴锐将豫章书院改为江西省大学堂,等等。

各省在奏折中均直言,学堂的课程、等级、班次,“不外山东章程”,或者是“仿照山东章程”,根据本省的情况和财力,变通办理。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实行新的教育制度,山东大学堂(彼时已改名为山东高等学堂)被裁撤,于1914年停办。

山东大学堂后来历经重办、合并等变迁,《山东试办大学堂暂行章程》折稿流落何处,如何辗转到达台湾,已不得而知。

2009年3月,山东大学党委书记朱正昌访问台湾时,向台湾方面请求看看这个办学章程的原件。也是经过孙震从中斡旋,台北故宫博物院的工作人员从资料库里取出了这份原件。朱正昌戴上手套、口罩,亲手触摸了这份保存一百零八年的文件。

“文件保存得很完好,几乎看不到任何破损,字迹也很清晰。”随行的山大海外发展办公室副主任姬锐对《中国新闻周刊》说。

2010年11月3日,山东大学110周年校庆之前,校长徐显明借到台湾访问的机会,来到台北故宫博物院。经申请,他和同行的人也如愿看到了这份珍贵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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