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合伙人制度(精选8篇)
1.如何理解合伙人制度 篇一
如何理解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薛瑞
思政3班 *** 摘 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重要理论,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之一,它的确立,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促进了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本文重在以是什么(怎么样)、为什么、怎么办的顺序阐述作者对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的理解,以期读者对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有一个系统的、全面的认识。
关键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基本经济制度 公有制 非公有制
从“三大改造”的完成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占到了国民经济的99%,这种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结构严重违背了生产关系一定要与生产力相适应的规律,也不符合中国生产力落后,物质文化水平低下的实际情况,从而造成了我国经济难以得到迅速发展。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逐步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
1.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什么?
党的十三大指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应以公有制为主体,并把私营经济、中外合资合作经济、外商独资经济与个体经济一起作为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明确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这一重要概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坚持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二是坚持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相互对立而又相互促进,共同构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的特征。
公有制为主体,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根本特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公有制经济存在于与非公有制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中,二是公有制经济在这种所有制结构中处于主体地位。这说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并不意味着排斥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它与搞单一的公有制是有根本区别的。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表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制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这是就全国而言,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公有资产占优势,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对关系到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
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使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决不等于搞私有化。私有化指的是从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向私有制为主体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根本转变,其实质是走资本主义道路。检验是否私有化的标准,关键是看哪种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主体地位,发挥主导作用。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不仅没有导致私有化,反而增强了公有制经济的竞争力和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这是因为公有制经济向国民经济关键领域、基础领域和具有竞争领域集中,大大增强了国有经济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2.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原因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体现了在所有制理论上的与时俱进,标志着党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认识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其确立的基本依据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区别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特征,是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经济基础,也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作为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使之牢牢占据主体地位。没有作为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就不能确保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就不能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就不能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构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有效运行的基础,这集中表现在它的四大功能上——实现经济发展战略功能、宏观调控功能、分配机制功能、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垄断的功能。
第二,从历史原因来看,我们党对生产资料私有制改造的完成并建立起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为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提供了历史根据。从现实实践来看,公有制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主要动力。1956年底,我国实现了所有制方面的社会主义改造。从此,生产资料公有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了主体地位,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标志着我国从新民主主义社会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公有制是适应社会化生产的发展要求的,新中国成立后,我们由于经验不足,走过一些弯路,遭受一些挫折。但我国国民经济仍得到持续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很大改善,使生产力得到极大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的所有制改革证明,只有根据不同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实行不同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生产力才有可能得到充分发展,所以在生产力层次众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与非公有制可以共存于同一个国民经济体系之中,并分别服务于与自身相对应的各个生产力层次。
第三,这是由我国国内实际和国际环境决定的。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发展还不平衡,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以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增长很快,综合国力有很大提高,但人均水平还比较低。生产力发展呈现多层次,既有自动化、机械化生产,又有半机械化生产,甚至还保留着手工劳动和畜力劳动的生产。离开了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就脱离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的实际,就会重蹈超越阶段、违背国情的覆辙。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世界范围内的信息、资本和技术的快速流动,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优化配置和共享,是各国经济不可阻挡的大趋势。非公有制经济具有产权清晰、决策自主、运行灵活等特点,与市场经济的要求天然吻合。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有助于市场交易秩序和市场经济体系的形成,还可以增加就业,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我们必须坚持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第四,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发展社会主义服务。为了提高综合国力,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必须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广泛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和合理利用各种自然资源,不仅合理使用国内资源,而且最大限度地利用国际资源,允许多种所有制经济同时存在和发展。实践已经证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为了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任务,而不是削弱或损害社会主义。
3.如何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必须做到两个“毫不动摇”和一个“统一”,即: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
首先,必须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必须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具体说来:
一要正确理解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含义。社会主义公有制生产关系的实质和核心是全体社会成员或部分社会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实现了人们在生产资料面前的平等。在公有制范围内,对生产资料的支配、使用,以及由此取得的收益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这些社会成员共同的意志和需要。任何个人或少数人都不能利用生产资料为自己谋取私利。
二要确保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既有量的优势又有质的优势,说到底即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关系在整个社会范围占优势。
三要保证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力,确保主导作用的发挥。促进国有经济的发展壮大,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任务。
四要促进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的发展。如推进集体企业的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合作经济。
五要积极探索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只要能够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方式如股份制、股份合作制都可以大胆利用。
其次,要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客观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并关系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坚持和完善。
一是要消除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各种歧视。放宽市场准入,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发展,完善相关经济、法律制度等。
二是要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引导它们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诚实守信、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要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和监管,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第三,要把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更要防止公有制为主体向私有制为主体转化。
参考文献:
1.田克勤.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概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李燕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再考量.[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5.11 3.查朱和.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几个理论问题.[J].经济理论与实践.2011.2
2.如何理解合伙人制度 篇二
一、合伙人制度的主要模式
合伙人制度究竟是什么?就法律层面而言, 合伙是指合伙人提供资金、技术、实物等, 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和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或有限责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范, 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模式。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然而在现代企业的发展中, 出现了很多不同的合伙人制度, 他们对现有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创新, 赋予了企业更多的活力和持续发展的动力, 具体变现在以下几种:
1. 阿里巴巴模式。
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是2010年确定的, 目的是确保公司的使命、愿景和价值观得以持续健康地发展。其推出的湖畔合伙人共27人, 分别为公司的创始人、与公司一起成长的管理人员以及外部引进的专业管理人才。成为阿里巴巴合伙人必须基于:在阿里巴巴工作五年以上, 具备优秀的领导能力, 高度认同公司文化, 并且对公司发展有积极性贡献, 愿意为公司文化和使命传承竭尽全力等方面条件。基本内容是在公司章程中设置提名董事人选的特别条款:即由合伙人来提名董事会中的大多数董事人选, 而不是按照持有股份比例分配董事提名权。需要注意的是, 阿里所称的合伙人权责是有限的, 他们不能直接任命董事;所提名的董事, 仍须经股东会投票通过才可获任命, 但是如果股东会不通过, 合伙人可以一直提名。其最大的权利是拥有提名简单多数 (50%以上) 董事会成员候选人的专有权, 在任何时间, 当董事会成员人数少于阿里巴巴合伙人提名的简单多数, 不因任何原因, 阿里巴巴合伙人有权指定不足的董事会成员, 以保证董事会成员中简单多数是由合伙人提名。阿里巴巴的合伙人不同于股东, 其持有公司股份, 在退出时将不再拥有合伙人身份但可以保留公司股份。同时, 阿里巴巴的合伙人也不同于法律意义上的合伙人, 不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 万科模式。
万科2014年5月正式推出事业合伙人制度和项目跟投制度。共有1320位员工自愿成为公司首批事业合伙人, 其中包括郁亮在内的全部8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万科的事业合伙人制度除去对野蛮人的防范作用之外, 还采用项目所在一线公司管理层和项目管理人员必须跟随公司一起投资项目, 其他员工则可选择自愿参与。项目的经营成果直接和员工的投资收益挂钩。万科的跟投制度不是公司层面的, 而是项目层面的。在项目层面, 万科推行的小股操盘、管理输出与合伙制是结合在一起的。这种跟投制度实质上是内部创业的一个变种, 使得员工成为了一个个项目的老板, 员工与公司一同成长, 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3. 高盛模式。
高盛是华尔街最后一家保留合伙制的投资银行, 尽管其1988改组成为股份制公司, 但其合伙人制度在它的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归属感是合伙制最大的优点, 员工在经年累月的工作中培养出对公司的强烈忠诚感。而成为合伙人意味着终身雇佣, 几乎没有人会放弃这一备受尊敬的地位而加入其他公司, 合伙人彼此间会参加婚礼和葬礼这样的家庭活动, 并在这个“扁平组织”中分享所有信息。高盛在全球范围内有将近20000雇员, 但只有1.5%的雇员可以晋升为合伙人, 这也是华尔街从业者梦寐以求的荣誉之一。此外, 合伙人需要承担公司虚假经营、业务下滑的无限连带责任, 这样的压力使得合伙人更加注重产品质量及经营风险控制。如今在高盛, 员工会把两年一次的合伙人选拔视为像选总统一样认真, 一选就是7个月。个个想成为300名合伙人之一。而这300人, 年薪60万美元以上, 还可以参与公司分红。合伙人的收益与企业绑定在—起, 在企业高速成长的同时, 合伙人也能获得超额收益。
二、合伙人制度在企业管理上的创新
1. 治理结构模式创新。
企业治理模式是由公司股权结构决定的。根据现代公司法理论与理念, 应当是股东大会具有最高权力、董事会是执行机关。但事实上很多公司是董事会控制公司, 股东会实际上不行使对公司的管理权。而合伙人一方面是股东、另一方面是公司文化的创造者、信仰者, 由其来进行公司董事的提名, 可以更好地协调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信任关系, 更好地实现公司的稳定发展。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应当顺应市场经济发展潮流, 允许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治股权结构是尊重其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重要体现。
在传统股份制公司中, 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构成。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 董事会聘任经理人。股东大会在投票权上坚持“同股同权”原则, 通俗来讲, 谁的股份多谁说了算。传统股份制公司的“同股同权”原则一直受到法律保护,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弊端, 大股东董事把持公司决策权。采取合伙人制度, 能够使公司核心高管拥有战略决策权, 减少资本市场短期波动的影响, 从而确保公司、客户及所有股东的长期利益。有人认为:“合伙人制度无非是双重股权结构的翻版, 其本质是攫取董事会席位及对公司的控制权, 有违公平原则。”双重股权结构并不是新鲜事物, 即区分优级股与普通股, 优先股一般具有数倍于普通股的投票权, 以谋求少数人对公司具有强大的控制能力。同时, 出于控制谋取个人经济利益、为了公司创建人的个人效用和防止恶意收购等方面考虑, 也可能采用双重股权制。这也是对“同股同权”原则的巧妙补充, 实现创始人团队的控制权。合伙人制度通过控制提名权, 从而决定董事会组成人员, 继而控制公司发展, 有效实现创始人和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控制权的正当行使, 有利于建立股东之间、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信任基础, 有利于提高公司运行的效率。公司控制权是一种公司运行状态评价的表征, 其真正价值是各方相关主体的现实利益和合理的期望利益之间相互制约平衡的结果。
2. 激励机制创新。
合伙人制度使得合伙人拥有较大的战略决策权, 建立了稳定的管理体系, 从而减少股份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确保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确保客户、员工及股东的长远利益。通过合伙制, 给员工创造价值机会, 帮助员工实现自身价值的提升, 并与公司的发展相结合, 从而达到人力资源最大化的运用, 人力资本作为一种主动性的资本, 必将带动企业的货币资本保值增值。在当今行业竞争白热化, 人才自由流动的市场背景下, 各公司普遍存在人才流失的隐患。企业合伙人制度的实施, 最大程度实现了企业用管理体制留人, 使员工职业生涯与企业发展紧密结合。通过合伙人制度, 员工从为企业工作, 到为自己工作, 实现了身份转换, 团队的能动性积极调动起来, 并保持了长期稳定及不断扩充。
3. 企业文化创新。
合伙人精神是企业的一种文化。维系和传承企业文化是一个公司最重要的、无法复制的、独特的精神支撑力量, 是看不见的软技术实力, 一旦丧失将很快变得庸碌无为。良好企业文化的建立, 能使员工的工作成为自觉自愿的行为, 成为生活的一部分。通过实践的积累, 精力的投入, 成为管理上的行家、经营上的能手, 实现个人价值的提升。阿里巴巴在香港上市未成功后, 马云公开回应“我们不在乎在哪里上市, 但我们在乎我们上市的地方, 必须支持这开放、创新、承担责任和推崇长期发展的文化”。企业飞速发展和其独特的文化密不可分, 战略部署、决策执行、细节处理都将其企业文化在各方面体现得淋漓尽致。在国际通行的公司治理模式的基础上, 借鉴国外的双层股权结构, 创造性地引入与传统股份制公司“同股同权”原则不同的“合伙人制度”, 不仅是对传统公司治理的创新, 也使阿里巴巴的企业文化得以维系和传承。合伙人制度给阿里巴巴注人了新鲜血液, 使其一直充满活力、充满创新。管理体系就像公司的躯体, 文化、价值观就像公司的灵魂, 合伙人制度的功效就是让企业不做失去灵魂的躯壳, 也不做只有灵魂的魔鬼, 只做身心健康的智者。
3.万科合伙人制度 篇三
一、事业合伙人制度概念
万科的合伙人制度采用了传统的股东治理路线,即通过增持公司股份加强经营层控制力。
万科设计了两个制度,一是跟投制度,对于今后所有新项目,除旧城改造及部分特殊项目外,原则上要求项目所在一线公司管理层和该项目管理人员,必须跟随公司一起投资。员工初始跟投份额不超过项目峰值的5%。二是股票机制,将建立一个合伙人持股计划,也就是200多人的EP(经济利润)奖金获得者将成为万科集团的合伙人,共同持有万科的股票,未来的EP奖金将转化为股票。
二、事业合伙人制度特点
1、掌握自己的命运;
2、形成背靠背的信任;
3、做大事业;
4、分享成就。
换言之,不是大换血或发股票,而是在原有职业经理人基础上,身份角色的进化。
三、事业合伙人制度作用
1、跟有效的管理市值和巩固经营层的控制权。
2、改变万科从投资买地到销售结算这一项目操作全流程的所有行为。改善运营效率,形成背靠背的信任,进而创造最大价值。
3、更有效地激励经营层,无论是集团层面的持股计划,还是项
目层面的跟投制度,从员工转变为合伙人,这种身份上的转变所带来的变化是显而易见的。
4、通过事业合伙人机制,能够在未来十年里把万科越做越大,彻底改变管理方式,不仅是奖励制度,通过事业合伙人机制,更好地解决投资者和员工之间的利益分享。
5、时刻保持新的生命力,不断地让优秀的合伙人加入,不断新陈代谢,把万科做得更大、更优秀,保证团队是最优秀、最有战斗力的团队。
四、事业合伙人制度意义—防止公司控制权的旁落。
万科2013年年报显示,万科第一大股东为华润股份有限公司,持股仅14.7%,而包括王石、郁亮等高管在内的管理层持股总数,也不及万科最大的个人股东刘元生。
华润入股万科以来,一直以纯财务投资者的身份出现,对万科内部具体业务从未干涉过。
4.有趣合伙人制度 篇四
(2)“永辉合伙人”有别于常规的绩效考核制度,借助阿米巴经营思维“人人都是经营者”,重在激励,相当于总部与小团队的业绩对赌。
(3)“合伙人”制度核心就是:总部与经营单位(合伙人代表)根据历史数据和销售预测制定一个业绩标准,如果实际经营业绩超过了设立的标准,增量部分的利润按照比例在总部和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
2
定人
参与永辉超市歌门店合伙人制度的人员:
(1)1店长、店助
(2)四大营运部门人员
(3)后勤部门人员
(4)固定小时工(工作时间≥192小时/月)
不能参与永辉超市歌门店合伙人制度的人员:
(1)微店课、咏悦汇、新肌荟、茅台等课组人员
(2)培训生、实习生、寒暑假工、学习干部
(3)小时工(工作时间<192小时/月)
3
定量
(1)定总量
门店奖金包=门店利润总额超额/减亏部分×30%
门店利润总额超额/减亏部分 = 实际值 - 目标值
门店奖金包上限:门店奖金包≥30万时,奖金包按30万元发放
其次确定门店分红的份数
总份数=∑各部门同职级人员人数×部门毛利额达成率排名对应分配系数
最后计算合伙人应该得到的分红金额
4
定价
参与人员按照工作绩效和结果,获得分红,不需要出资。
5
定条件
(1)门店销售达成率≥100%
(2)利润总额达成率≥100%
永辉超市门店当中的部门,课组若想参与分红,需要达到如下条件:
6
定来源
永辉超市门店合伙人的分红,是属于在增量市场里面切出一块分给大家,不涉及到实股。
遵从工资—奖金—合伙人分红—总部股东分红的顺序。
7
永辉超市合伙人效果
通过经营数据对比,你会发现:
(1)随着永辉超市门店数量的增加,但是员工数量在减少,证明人均效率、人均产出是在增加;
(2)永辉超市单店平均员工数从221人下降至145人,优化了人员结构;
(3)职工的平均薪酬增加,但是公司整体的人工费用率并没有增加多少。
另外,通过和永辉高层的沟通,永辉超市的离职率约从8%降至4%,商品损耗率约从6%降至4%,上货率、更新率大为增加,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均有提升。
5.合伙人考核制度 篇五
包括员工对公司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员工的人品、员工的能力和发展的潜力......都必须列入合伙人的考核中来。
合伙人组织内部的员工每年都必须进入内部的考核中来,如果有滥竽充数的,到了合伙人组织里面来不做业绩贡献、文化贡献,这样的人要及时从合伙人组织里面剔除出去,不能影响到整个合伙人的先进性!
6.美国合伙企业所得税制度评析 篇六
关键词:合伙企业,所得税,反避税规则
一、美国合伙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基本架构
在美国, 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作为共有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团体。合伙企业主要有四种形式, 包括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合伙、有限合伙以及有限责任有限合伙, 它们分别适用《修订统一合伙法 (1994) 》和《修订统一有限合伙法 (1985) 》。
但是, 美国有关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制度只在《国内收入法典》第701节“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下有所涉及。根据该法, 合伙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基本规则是:合伙企业所得在企业实体的层面上是不征收所得税的, 合伙企业的收入和损失流入合伙人手中, 并在合伙人层面征收所得税。由此可以看出, 合伙企业在美国的法律中仅被视为一个“透明体”, 从事商业活动的合伙企业并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其生产经营所得的真正纳税人是合伙人;合伙企业就如同一根“导管”, 合伙企业的收入、费用及损失等都通过这一导管流入各合伙人手中, 并在保持原有所得性质不变的前提下, 由合伙人汇总其全部收入、费用及损失后缴纳所得税。若合伙人是公司法人, 则由其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合伙人为个人, 则由其缴纳个人所得税。
美国税收法律虽然对合伙企业和合伙人实施一体化的所得税待遇, 将合伙企业所得归集为合伙人的所得并征收所得税, 但是在具体运用时, 美国并没有完全排除合伙企业实体的存在价值, 合伙人据以缴纳所得税的收入的性质及其数额的大小, 都是在合伙企业实体层面进行汇总的。《国内收入法典》第6 221~6 231节就明确了合伙企业在这一方面的责任, 它规定合伙企业应作为一个实体, 选择会计方法、提交税务申报表并接受税务部门的审计。同时, 合伙企业应当用单独的纳税申报表向国内收入局报告合伙企业的收支情况以及这些收支在合伙人之间的分配情况。除此之外, 美国财政部也制定了一套非常详细的规章, 明确规定了合伙企业的所得分配、税前列支、亏损处理等事项。
综上所述, 美国合伙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基本架构是建立在坚持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一体化税收待遇的基础之上的, 但是在确定合伙人所得税税基时, 却又混淆了“实体”与“集合”这两种概念。“实体”和“集合”作为确定合伙企业所得税税基的两种不同观点, 在承认合伙所得应归集于合伙人, 并在该层面缴纳所得税的基础上, 对合伙所得归集的方法有不同的观点。“实体观”认为合伙企业是独立于合伙人的一种实体, 合伙所得因此应该单独予以确定, 然后才能分配给每个合伙人;而“集合观”则认为合伙企业仅仅是合伙人的一种集合体, 每一个合伙人被视为合伙企业全部资产的部分所有人。根据“集合观”, 合伙不能独立于合伙人而存在, 因此没有必要在合伙的层面上确定所得。相反, 仅需要将合伙的收益和之外的份额分配给每一个合伙人, 税收后果应该按每一个合伙人所分配的收益确定。美国《国内收入法典》充分体现了上述两种观点的融合, 一方面, 合伙企业被视为在一起从事经营的人的集合, 这种集合并不组成一个可征税的实体, 它的收入和损失传导给各合伙人;另一方面, 合伙企业被视为独立于合伙人之外的实体, 合伙企业的所得、损失和费用等在这一层面进行分项列示。
二、美国合伙企业损失和费用扣除的限制
美国在《国内收入法典》中, 就合伙企业损失和费用的扣除制定了若干限制性规则。
1. 合伙人权益基值规则。
权益基值, 又称份额基础, 是指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基础, 它是衡量合伙企业中各合伙人相应收益份额以及确定各合伙人纳税义务的重要标准。根据《国内收入法典》第722节的规定,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益基值与他向合伙企业出资的财产份额相同。同时, 合伙人权益基值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它会随着合伙企业资产的增加而增加, 随着资产的减少而减少。由于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义务均以权益基值为判断基础, 因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经营活动中可能招致的损失和费用的范围, 也必须以合伙人的权益基值为基础, 合伙人准予扣除的合伙经营损失和费用不得超过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权益中的权益基值。因此, 合伙人缴纳合伙企业所得税时, 损失和费用扣除的最大限额即合伙人当年可扣除的损失不得超出其在合伙企业中的权益基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益基值, 也不得因损失和费用的扣除而成为负数。当合伙人当年扣除的损失和费用超出权益基值时, 超出部分只能结转到以后年度抵扣。
2. 风险规则。
在风险规则下, 合伙人当年从合伙企业活动中扣除的费用和损失的数额, 必须与合伙人在这些活动中所“面临的危险数量”相匹配。而合伙人所“面临的危险数量”取决于合伙人向合伙企业出资的货币数量和出资财产的份额, 以及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承担的有追索权债务的数量, 而“面临的危险数量”也就是合伙人当年可扣除的合伙经营的损失和费用的风险限额。一般来说, 合伙人可抵扣的“风险限额”基本上与合伙人的权益基值一致, 唯一的区别在于“风险限额”中的债权必须是“可追索债务”, “不可追索债务”则应计入权益基值而不应计入风险限额, 因此风险限额往往低于权益基值。“不可追索债务”是指与各合伙人的个人资产没有实际联系的债务, 债权人只能对特定资产提出求偿权而不能向合伙人个人主张债权。有限合伙中有限责任合伙人所承担的合伙债务, 即为一种典型的“不可追索债务”。当然, “不可追索债务”在满足一定条件后也可以被纳入“风险限额”中。例如, 有限责任合伙人可以通过连带保证合伙企业债务或者以在合伙企业外持有的自有财产提供担保的方式, 将自己置身于“危险”中, 从而提高“风险限额”。
3. 消极损失规则。
在美国合伙企业所得税制度中, 消极收入和损失是指来源于纳税人没有实质性参与的交易和商业行为的收入和损失。《国内收入法典》将“实质性参与”界定为固定、持续以及真实地参与, 并制定了合伙人“实质性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测试基准。合伙人的消极活动所引发的消极损失, 只能在其消极活动所取得的消极收入范围内扣除, 超出部分只能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而不能从积极活动收入中扣除。由于美国《合伙企业法》一般不允许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的商业管理活动, 因而其所从事的上述活动也就因为不是“实质性参与”活动而成为消极活动, 由此活动所引发的损失也只能在消极收入的范围内抵扣。但是, 如果合伙人通过征税交易来转让消极活动中的收入, 该合伙人的消极收入也相应转变为普通收入, 而与此相对应的消极损失的扣除也就不受限额的控制。
三、美国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反避税规则与措施
1. 美国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反避税规则。
美国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反避税规则, 首先应当受制于美国联邦税法领域普遍适用的一般反避税规则。而这些普遍适用的一般反避税规则, 主要是由美国的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所形成和确认的。美国的法官们在解释税法方面一直比较激进, 创制了许多反映国会制定所得税法时的预设意图的反避税原则, 这些原则是在法院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的, 并适用于所有的税法领域。
在美国, 适用于所有税法领域的一般反避税规则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 经济实质原则, 即任何一项交易若缺乏经济实质, 则在税收法律上不会被承认为有效;第二, 商业目的原则, 即任何一项交易行为如果没有明确的商业目的, 则被推定为具有避税意图而不产生税法上的效力;第三, 分步交易原则, 即要求对涉及多个关联步骤的交易在税收上予以合并看待;第四,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即法院应当忽视交易的法律形式而探究其经济实质。
具体到合伙企业所得税领域的反避税规则, 则称为“特殊反避税规则”, 它是指针对特殊领域的纳税人的避税动机而制定的反避税制度。在美国, 特殊反避税规则与一般反避税规则最大的区别在于, 它应放在其行政实践的背景中去观察, 因为这些特殊反避税规则都是行政机关在打击避税行为的活动中, 逐步总结所积累的实践经验而制定的, 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而具体承担这一任务的机构是美国财政部, 它制定了大量的类似于反避税规则的行政法规, 而这些法规的执行机关则是美国国内收入局。
因此, 美国在合伙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反避税规则, 也只能在财政部的行政法规中有所涉及。美国财政部规章详细规定了合伙企业所得税领域的反避税规则, 包括: (1) 商业目的原则, 即要求合伙企业的每一笔交易必须是“为了实质的经营目的而进行的”, 否则不产生税法上的效果; (2)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规定任何一项合伙交易的形式必须经受得住法院创制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检验, 否则该交易形式不被认可; (3) 经济效果原则, 合伙经营的每一个合伙人的税收后果以及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交易的税收后果, 必须准确地反映合伙人的经济协定, 并清晰反映合伙人的所得。
2. 美国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反避税措施。
除上述美国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反避税规则之外, 美国还有一些针对个别法律漏洞而制定的各种反避税措施, 其与反避税规则最大的区别在于它的适用范围较小, 仅适用于弥补合伙企业所得税制度中的个别制度漏洞, 而不会适用于整个合伙企业所得税制度。美国合伙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反避税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特殊分配措施的限制。根据《国内收入法典》, 美国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 被允许进行合伙企业所得和费用的“特殊分配”。所谓“特殊分配”, 是指通过合伙协议的方式, 不按照通常的分配规则和合伙人权益基值进行收入、损失及费用的分配, 而是给予合伙人一定的特殊安排。特殊分配措施对于充分调动合伙人的积极性有着特殊的作用, 但是该措施也极易被滥用, 从而成为合伙人规避纳税义务的方法。例如, 在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共同投资的合伙企业中, 合伙人一般喜欢通过特殊的安排, 将来源于国外的收入分配给非居民纳税人, 而将来源于国内的收入分配给居民纳税人。由于非居民纳税人仅就来源于国内的收入纳税, 上述安排就会导致本应分配给居民纳税人而缴税的来源于国外的收入全部分配给非居民纳税人, 进而导致无法对这部分收入征税。
为防止对上述特殊分配规则的滥用, 美国出台了相关的反避税措施, 规定必须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 特殊分配规则方能发生法律效力, 即该分配必须对合伙人具有实质性经济效果, 合伙人的资本性账户必须根据特殊分配的数量变化而相应变化。由于合伙人的资本性账户决定着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时能够获得的财产数量, 因而在特殊分配过程中, 它的变化也反映出合伙人承担了特殊分配的经济负担。
(2) 合伙人关联交易的反避税措施。合伙人关联交易, 是指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当事人, 与合伙企业相互交易。在美国, 合伙人可以从事这样的交易, 即将自身的财产出售给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也可以出售财产给自己的合伙人, 并且双方当事人都承认该项交易所产生的任何利润和损失, 并给予正常的税收待遇。
但在实践中, 可征税的关联交易经常在形式上被设计为可能引发税收豁免的行为, 以规避纳税义务。例如, 在合伙人作为第三方提供关联服务时, 合伙企业不直接支付服务费用给合伙人, 而通过分配适当数额的合伙企业所得予以替代。这时并不会因该行为而造成不同的税收后果, 但其他合伙人所获得收入的份额则会因相等的费用扣除而减少, 从而减少纳税数额。又如在合伙人出售财产给合伙企业的关联交易中, 合伙人将该项交易确认为合伙人向合伙企业进行财产出资, 而合伙企业则对合伙人进行即时的货币分配, 以达到避免承认由资产出售所带来利润的目的。上述案例, 若单独考虑, 每个步骤都引发税收豁免, 但结合在一起考虑, 出资和分配实质上构成了有效的销售。
为避免合伙企业滥用关联交易, 1984年《税收改革法案》将“伪装销售规则”引入到《国内收入法典》中。根据“伪装销售规则”, 合伙人为合伙企业提供服务或者转移财产给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由此向其直接或间接地分配所得的行为, 被视为发生在合伙企业和合伙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上述关联交易可能成为课税的事件, 而不是根据《国内收入法典》确认为豁免征税的所得分配或者财产出资。
(3) 合伙企业权益出售时的反避税措施。在美国, 合伙人在出售合伙企业权益时, 实现的出售所得与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益基值之间可能会出现一定的差异, 由此也就产生了权益出售所带来的利润或者损失。当出售所得大于权益基值时, 就会产生利润, 应当归入合伙人所得缴纳所得税;反之, 则构成损失, 归入合伙人损失在纳税时扣除。根据美国的相关法律, 合伙企业权益在性质上属于资本性资产, 因而出售它所产生的任何利润和损失在本质上也都是资本性的, 而资本性利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税率仅为28%。
也正因为资本性收入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人们常滥用合伙企业权益出售规则。合伙人可以通过在收入聚集前出售合伙企业权益的方式, 以减少其在合伙企业中所获得的一般收入, 以出售权益所得的资本性收入替代合伙企业的一般收入, 从而享受税收优惠。为防范上述避税行为, 《国内收入法典》第751节创设了一项反避税措施, 规定以出售合伙企业权益的方式来减少合伙企业所固有的一般收入的, 其所产生的利润依然为一般收入, 不得享受资本性收入的税收优惠。
参考文献
[1].维克多·瑟仁伊著.丁一译.比较税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7.公司合伙人制度 篇七
▌一、跟投规则——投多少,谁能投?在合伙人制度下,合伙人和股东的利益是一致的,该制度将真正提升和完善公司的运营效率。相反,损害股东的利益就是损害自己的利益,损害集体的利益,在这样的文化氛围下,相信那些钻空子、只顾眼前利益的做法将很难存在。具体跟投如何做了?根据万科公司跟投制度,员工初始跟投份额不能超过项目资金峰值的5%,公司将对跟投项目额外受让跟投,投资总额不超过该项目资金峰值的5%。项目所在一线公司跟投人员可以在未来18个月以内,额外受让此份额,受让时,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础利率支付利息(这一点很贴心)。另外,项目所在一线公司管理层和该项目管理人员是必须跟投人员。具体跟投人员的不同策略如下图。
▌二、跟投制度带来巨大变化——团队被激活1.项目团队活力——从过去给任务,到积极寻找最优方案在基本每个参与项目的员工都跟投之后,杨其祥最大的感受是大家对项目的积极性高了很多,从过去完成公司给的任务变成积极主动寻找更优方案,比如公司对开盘前示范区的任务是做一条路,直接走到售楼处就可以了。但是大家多次讨论后,觉得完全可以根据项目所在的环境,设计一个沿街公园,再做一个英式商业风情街,后来还多加了一个泳池。这些方案在成本上没有太大影响,主要是增加了与政府和当地居民沟通等事情,出图的时间很急,在有限时间内大大增加了工作量。整个示范区做了3万多平米,广州还从来没做过这么大的商业区。”南方公元被评为广州市南沙区的绿色施工示范项目。杨其祥认为,没有项目跟投制度,整个项目很难达到这样的效果。2.跨部门“协同”效果倍儿爽——不扯皮,而是联合找最优方案在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关系上,南方公元项目采用沥青玻纤瓦就是个很好的例子。该项目英式风情商业街为斜屋顶,原设计是采用水泥瓦,属于目前行业内标准动作。但是水泥瓦有几个问题,首先是价格很高、质量一般。更重要的是受中国劳动力因素制约,水泥瓦的施工周期很长,与快速完工的目标不一致。另外施工质量不易控制,不少项目就曾出现过瓦片坠落,不但面临耗时耗钱的返工问题,还带来一定程度安全隐患。有了跟投制度之后,团队的各个部门主动配合设计部门,开始寻找替代方案。杨其祥说,“针对斜屋面的问题,我们想到国外的独栋HOUSE基本都是斜屋面,肯定有非常多的替代方式。一查,果然有。国外大面积运用的叫做沥青玻纤瓦,属于粘贴型施工,成本只是国内水泥瓦的三分之一,各方面都满足我们的要求。采购的同事马上寻找资源,后来不但找到合适厂家,还去应用过这种工艺的楼盘考察有没有使用风险。南方公元项目大胆采用这一新工艺,不单降低了费用和后期客户风险,还大大缩短了工期,有利保障了示范区施工。”3.营销去化加速——“人人都是销售”到了营销环节,项目跟投带动的积极性更是不言而喻。按照万科一线公司内部的说法,以前大家也关心营销,但更多是停留在聊天层面,销售主要还是营销部门的事情。但是现在员工成为项目的股东之后,由于事关切身利益,产品定位、新项目的预期收益情况、资金回流情况、风险控制等已不止是员工的饭后谈资。以南方公元项目为例,员工们会主动在微信好友圈刷刷屏推广项目,不同部门出去见客户谈合作的时候,也留意一下该企业是不是项目目标客户。很多同事会在与大型企事业和政府单位交流中介绍一下项目的特殊卖点。跟投制度令“人人都是销售”,广汽、立白、中船等汇集南沙刚需客户的企业都接触洽谈过,项目首次开盘时企业客户占了50%。
▌三、合伙人文化机制——信任文化+协同文化+去金字塔化事业合伙人彻底改变万科原来的公司文化,郁亮说:“万科过去是一家精英化的公司,但是我们正准备去精英化。刚开始建立合伙人制度,他们居然说要分高级合伙人低级合伙人,被我骂了回去。合伙人还要分高级低级吗?这完全是金字塔结构,而不是互联网的去中心化结构、扁平化管理。”事业合伙人几乎将万科过去的公司文化完全颠覆,郁亮说,这几天一直琢磨与事业合伙人匹配的公司文化建设。“首先是信任文化,合伙人制度要有‘背靠背的信任’。第二是建立协同性,基于利益的一致才有互相支持配合的协同性。有了这些,万科才可以超越短期绩效,向成为健康组织的方向靠拢。”于是,对于万科这家全球最大的房地产公司来说,保持一种“失控”式的机敏和开放,是郁亮推动“事业合伙人”重大改革的全部理由,以及热情。
▌四、合伙人正能量——某些创新让别人痛了,说明你的改革有效果事业合伙人正在高速催动区域公司的各类创新或微创新,郁亮特别提及万科最近联手淘宝,推出淘宝消费额换取相等万科购房优惠额度的活动。一个月的时间通过淘宝售出房源总金额超过13亿元,购房者享受的抵扣优惠平均为4.2万元。郁亮非常满意:“传统销售方法是坐在售楼处等客户上门,日子艰难了就打折降价。但是现在降价也不一定有人买,客户在哪里也不知道。互联网帮我找到了原来没有找到的客户,尽管只占总客源的5%。”有点“检验创新的唯一标准就是找到客户”的意思。推动“重新找到客户”的过程中,万科也遭遇到了非议,例如一些区域公司鼓励“全民卖房”,绕开当地一些地产中介合作伙伴,动了别人的奶酪。郁亮说:“万科要保持发现客户的能力,不能出现国美苏宁那种情况(他们作为商场是中介,但做大了,则盘剥供应商)。没有谁的奶酪是不能被动的。一些创新动了某些人的奶酪,说明改革落到了实处。”▌
8.公司合伙人制度方案 篇八
阿里巴巴合伙人每年都会选出新合伙人,由现有合伙人通过提名程序向合伙人委员会推选候选人。合伙人委员会审查进行并决定是否将被提名候选人提交全体合伙人进行选举。新合伙人的加入需要得到不低于75%的合伙人同意。
候选人需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进入选举程序:
品格优秀、诚信正直;
在阿里巴巴集团、阿里巴巴旗下企业或重要关联公司(如蚂蚁金服)连续工作超过五年;
曾对阿里巴巴集团的发展有积极贡献;
是高度认可我们的使命、愿景和价值观并愿意为之努力的“企业文化传承者”。
我们相信,阿里巴巴合伙人选举标准与程序不仅可以让合伙人对彼此负责,也可以提升合伙人对客户、员工和股东的责任感。同时,为使合伙人与股东利益保持一致,我们要求每位合伙人在其担任合伙人期间都需持有一定数量的公司股权。一般而言,由于候选合伙人的条件之一是需要在阿里巴巴或其关联公司工作超过五年,此类候选人在成为合伙人之时通常已经从公司的股权激励中取得了一定数量的股权。
合伙人责任
合伙人的主要责任是发扬与践行我们的使命、愿景和价值观。我们期待合伙人将我们的使命、愿景和价值观在公司内部付诸实践的同时,也将其散播于客户、合作伙伴和其他相关方。
合伙人委员会
合伙人委员会由至少五名合伙人组成,目前委员会成员为马云、蔡崇信、彭蕾、张勇、井贤栋。合伙人委员会负责合伙人的选举工作。合伙人委员会成员每期任职三年,可连选连任。合伙人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每三年进行一次,由合伙人委员会进行候选人提名,该提名人数应当与委会员成员人数相等,并额外提名三名候选人。每位合伙人投票选出与合伙人委员会人数相同的候选人,除了获得投票数最少的三名候选人之外,其他候选人均当选为合伙人委员会成员。
董事提名和任命的权利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阿里巴巴合伙人享有提名董事的排他性权利,也有权在特定情形下任命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
阿里巴巴合伙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需在年度股东大会中获得过半数股东投票方可当选。如果阿里巴巴合伙人提名的董事未获选或者获选之后退出董事会,阿里巴巴合伙人有权指定一名临时董事,该临时董事有权行使董事职权直到下一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在下一次年度股东大会中,被指定的临时董事或董事候选人的代替人(非初始候选人)将代表初始候选人在本届任期剩余期限中进行选举。
如阿里巴巴合伙人所提名和任命的董事人数低于半数以上,例如阿里巴巴合伙人所提名的董事停止任职,或阿里巴巴合伙人未行使提名权和任命权等情形发生,阿里巴巴合伙人有权另行任命其他董事(无需其他股东同意),以保证由其提名或任命的董事人数达到过半数。
阿里巴巴合伙人提名董事,由合伙人委员会推选候选人,经全体合伙人投票选举,获得过半数投票的候选人当选。阿里巴巴合伙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可以是阿里巴巴合伙人的成员,也可以是其他的符合资格的非阿里巴巴合伙成员人选。
阿里巴巴合伙人需遵循《合伙人协议》的相关规定行使对过半数董事的提名权和任命权,该《合伙人协议》于9月阿里巴巴上市时生效且允许修订。任何对《合伙人协议》中有关合伙人宗旨或阿里巴巴行使董事提名权和任命权相关条款的修订,都应得到多数非候选人或被任命人的独立董事的同意,独立董事的任职应符合《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手册》第303A条的规定。我们的公司章程中也规定了阿里巴巴合伙人的提名权及提名程序,依据公司章程,阿里巴巴合伙人提名权以及公司章程中相应条款的变更,需要得到股东大会95%的股东投票支持方可实施,股东本人或通过代理人投票均可。
目前我们的董事会共有成员11名,其中5人为阿里巴巴合伙人提名的候选人。根据规定,如由阿里巴巴合伙人所提名和任命的董事人数少于过半数,例如阿里巴巴合伙人所提名的董事停止任职,或阿里巴巴合伙人未行使提名权或任命权等情形发生,阿里巴巴合伙人有权自行任命其他董事(无需股东同意),以保证由其提名或指定的董事人数达到过半数。所以,阿里巴巴合伙人有权另行提名或任命两名董事,将董事人数增至13人。我们与软银、雅虎之间的《投票协议》约定,只要软银持有的阿里巴巴股权不低于我们发行股票总额的15%,就会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行使投票权支持阿里巴巴合伙人提名的候选人。因此,只要软银和雅虎持有阿里巴巴的大量股票,则可预期阿里巴巴合伙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在所有选举董事的会议中都能过半数当选。
现有合伙人
下表为现有32名阿里巴巴合伙人的姓名和相关信息,排名以加入时间为序。
合伙人退出与免职
合伙人可以随时退出。除了永久合伙人之外的合伙人应于年满60岁时或雇佣合同终止时退休。永久合伙人可以一直拥有合伙人资格直至本人自愿退出、死亡、失去行为能力或被免职。永久合伙人的人数为两到三名,马云和蔡崇信为初始永久合伙人。永久合伙人的人选由将要退出的合伙人或在任的合伙人指定。永久合伙人在内的所有合伙人,均可因违反《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合伙人标准而被正式召集的合伙人会议过半数合伙人投票免职,该免职原因包括未能积极践行我们的使命、愿景和价值观;欺诈;严重不当行为或重大过失。永久合伙人亦应按照下述规定持有公司股权:合伙人因满足年龄和服务要求而退休的,可以被合伙人委员会指定为荣誉合伙人。荣誉合伙人不得行使合伙人权利,但有权获得年度奖金池的延期分配份额作为退休补偿金。永久合伙人如果不再担任公司职务,即便其仍为合伙人,也无权获得年度奖金池的奖金分配。但如果其为荣誉合伙人,则可以获得年度奖金池的延期分配份额。
限制性规定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如果出现重大变更,如控股变化、合并或出售等情形,合伙人和其他普通股股东将取得相同对价。此外,公司章程规定了阿里巴巴合伙人对董事的提名权不得转让,亦不得委托代理人或其他第三方行使,但阿里巴巴合伙人可以选择不行使全部权利。如前文所述,任何对《合伙人协议》中有关合伙人宗旨或阿里巴巴行使董事提名权和任命权的修订,都应得到多数非候选人或被任命人的独立董事的同意,该独立董事的任职应符合《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手册》第303A条的规定。
阿里巴巴合伙人协议的修订
根据《合伙人协议》的规定,除普通合伙人对特定管理性规定的修订,《合伙人协议》的修订,需全体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参会并获得参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方可通过。此外,对阿里巴巴合伙人宗旨或董事提名权的修订需获得半数以上的非候选人或被任命人的独立董事同意。
阿里巴巴合伙人持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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