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股权转让协议书

2024-09-28

船舶股权转让协议书(共12篇)

1.船舶股权转让协议书 篇一

船舶转让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协商将永吉8号、永吉9号卖给乙方,协商单价为永8号为(壹佰伍拾捌万元整,¥1580000.00元)。永吉9号为(玖拾伍万元,¥950000.00元)。

协议达成后先付定金500000.00元,伍拾万元整。经公证处公证后在付清余款。

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一切船舶过户手续,手续费用由乙方自理。

自交船签字之日前,甲方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及一切责任,由甲方自行负责,与乙方无关;自交船签字之日后,乙方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及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说 明

说明原因永吉8号和永吉9号的《船舶买卖协议》只作为贷款使用,所有权归于永国,不具备法律责任。公证处公证纯属贷款。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2.船舶股权转让协议书 篇二

关键词: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说,有效说

我国公司法修订之前, 在不承认一人公司的框架下, 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在公司法于2005年修订之后, 虽然已经承认了一人公司, 但是在实践中对于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认定仍然存有争议, 导致该类案件在司法审判及工商登记等活动中认定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观点不统一, 往往是一案一判, 对此类案件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权威和统一。

1 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之效力纷争

所谓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 是指导致公司股份集中于一人名下或全体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一人名下的股份转让协议。现实中, 存在大量股权归一行为及由此引起的纠纷。公司设立后, 股东因各种原因而进行股份转让, 其中当公司股东将所拥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股东一人或者公司全体股东将全部股份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一人名下时, 即构成归一性股权转让行为。除转让原因外, 公司股份还可能因股东之间的继承、赠与或者股东一方死亡等原因而集中于股东一人名下。在公司股东为法人时, 股东的合并也可能导致股份的归一。在某些国家, 个人股东之间的婚姻关系也可能导致二名股东在法律上被视为一名股东。在法人股东中, 还可因为股东间的合并、股东的破产等原因而仅剩一人股东。股东之间的偿债行为亦可能导致股权归一之效果。

在司法实践中, 关于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之效力有着对立的两种观点, 即无效说与有效说。无效说认为, 公司诉讼中, 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应当认定为无效, 其认定无效的原因在于:一, 新《公司法》第59条第二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即不承认复式一人公司;二, 无效说还持复式一人公司不利于交易安全之观点, 原因在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假如再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两个一人公司的资产是同一主体, 而这同一主体却要为两个公司承担风险与责任, 这样就会大大的降低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 相对的增加了这两个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风险。有效说则认为, 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之效力应认定为有效, 原因为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并未与我国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或行政法规的任何明确规定相冲突, 并且有助于交易安全与交易效率, 因而有效。

2 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之有效

2.1 无效说缺乏法律依据, 有违合同的形式判断标准

笔者认为, 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归根结底是一份合同, 只是其标的为股权。如此, 还应当用合同的效力判断标准来衡量该协议。合同的效力判断标准通说为两种:一为形式判断标准, 二为价值判断标准。所谓形式标准, 是指依据严格的法律依据, 即法律条文之规定所确定的标准。法律明文禁止的交易, 当事人为之即为无效。而依价值标准, 则是在法无明文规定之情形下, 依靠法律漏洞之补充方法而确定之标准。

就形式标准而言, 无效说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文涵盖了合同效力判断的形式标准与价值标准。其第五款为形式标准, 即要断定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必须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并未与我国公司法、合同法以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相冲突, 所以按照合同形式标准判断, 其效力是肯定的。无效说认为, 《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的条件, 不仅应为公司合法成立的条件, 亦当然应为其合法存续的条件, 若承认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会导致规避法律行为的出现及投资者对有限责任的滥用。

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下, 而将对一人公司的设立条件扩大到存续条件是不合理的, 有违法律公正的, 不符合合同的效力判断标准。

2.2 从价值判断标准分析, 无效说不能从根本上保证交易安全, 有悖于效率原则

对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之效力, 实际上显示了价值冲突下的选择问题。无效说, 实质上基于对交易安全保护目标之追求;有效说, 实则对契约意思自治之保护, 亦是效率原则之追求。

无效说其实质在于对交易安全目的之追求。客观地说, 无效说对交易安全保护还是有一定理论基础与现实合理性基础的。确认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事实上将使所有由于协议而发生的股权归一行为不能发生, 表面上是从根本上消除了公司股东股权归于一人名下的可能性, 从而使公司的股东不可能减少至一人状态。无效说还坚持复式一人公司不利于交易安全, 原因在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假如再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两个一人公司的资产所有者是同一主体, 而这同一主体却要为这两个公司承担风险与责任, 这样就会大大的降低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 还易产生人格混同、资产转移等行为, 相对的增加了这两个公司的债权人的风险。

但是无效说并不能从根源上解决交易安全保护的问题, 有效说可以有效的弥补其弊端。这主要在于:

首先, 无效说不能有效的抑制实质上的股权归一现象。当事人可以用象征性的持股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在现实生活中, 仍存在以归一为实质的有限责任公司现象, 包括借他人名义投资、象征性持股或仅名义持股等。在确认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做法下, 实质性的归一现象并未得到根治, 该类现象给债权人所带来的不安定因素变得更加隐蔽。

其次, 无效说有悖于效率原则之追求。无效说有悖于效率原则之追求, 且系对股东利益之损害。一方面, 它不利于打破公司僵局。各国公司法在处理表决僵局问题上, 均采用最大限度地利用自力救济原则, 鼓励股东或公司自己设法解决。只有万不得已的情况下, 才会考虑干预原则的运用。另一方面, 它不符合股权保护原则。股东之间的股份自由转让, 是鼓励股东投资的一个有效机制。如果该项机制被破坏, 实际上就是对股东投资自由的一种限制。

再次, 有效说兼顾了安全和效率的平衡。有效说实际上兼顾了安全和效率的平衡问题。在我国公司法缺乏有效的公力救济手段的情况下, 解决公司僵局的最为有效的方式就是自力救济。股份转让协议实际上是股东在这种情况下股东采取的最佳的救济方式。这一方式实际上也符合最大化利用公司资源原则。由此可见, 各国均将解散公司转为穷尽了各种补救方式仍无法解决交易安全问题后的最后诉求。在交易安全和股东权保护二者之间, 无效说并未平衡好二者之关系。

综上所述, 在确认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时, 应当注意债权人利益与股东利益的并重, 但债权人利益应当优先保护。无效说并未解决其立论基础问题:一味杜绝形式上的交易安全问题;二堵住了股东利益保护的可能性。有效说既未构成对交易安全利益的损害, 也兼顾了股东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的其他救济措施, 能够有效地解决在股权归一后可能产生的交易安全问题。因此, 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应为有效。

3 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效力之完善

3.1 确认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有效之坚持原则

无效说讲求对于交易安全的追求, 有效说则更注重对于交易效率的追求。借鉴各国关于股权归一的规制方法, 并结合我国承认一人公司但禁止设立复式一人公司的具体情形, 对股权归一行为提出如下完善建议:首先坚持最大化利用公司资源原则;其次以具体的立法形式进行完善。

最大化利用公司资源原则, 是当前各国公司法规以及公司实际运营中的一个重要价值追求。该原则对于股东实现其利益追求, 公司实现其经济目标, 社会财富实现其优化配置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坚持该原则对于承认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之效力具有重要的意义。最大化利用公司资源原则表现在对股权归一后的法律规制手段上, 即维护公司存在为基本方式, 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 倡导不随便解散公司的理念。在大多数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国家, 在出现股权归一情形后, 一般都不会随便解散公司。例如, 丹麦《私人有限公司法》规定, 私人有限公司只需一名发起人。因此股份转让原因而出现一人公司后, 不会导致公司解散。

其次, 倡导积极矫正和补救的理念。为了避免公司解散, 大多数国家都倡导积极矫正和补救的理念。具体方式包括给公司一个宽限期, 允许股东在此期间吸纳新股东, 或变更公司的性质, 使公司恢复存续条件, 最大限度地挽救公司, 按照最大化利用公司资源原则来进行处理。

再次, 倡导以消极解散公司为补充手段。对待股权归一后的一人公司, 法院行使职权采取依利害关系申请方启动解散公司程序的消极态度。股权归一后解散公司, 不符合最大限度利用公司资源原则, 会对经济生活产生较大负面影响, 也不利于实现公司的社会价值。因此目前, 无论是允许还是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国家, 在出现股权归一情形后, 一般都不会引起公司解散问题。将该原则贯穿于司法审判与实践之中, 就是要维护公司存在的基本形式, 确保公司能够继续运营。

3.2 确认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有效之立法完善

目前, 我国出现的股权归一行为导致的诉讼纠纷, 审判中各级法院, 各地法院对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效力采取不同观点, 归根结底其核心问题在于相关立法不明。为此, 有必要以具体的立法形式进行完善。立法中坚持最大化利用公司资源原则, 融入“宽松态度+依申请+可矫正”的规制方式。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实践, 主要从以下两部法律进行完善。

第一, 完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首先, 完善《公司法》第59条。明确由于股权归一而产生的复式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原本法条中不允许一个自然人设立一个以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但须明确复式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 即承认存续过程中产生的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 不可立即解散公司。其次, 完善《公司法》第72条。在该条第一款中增加说明股东间股份转让包括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仅有两名股东的情况, 明确此情形下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之效力为有效。这样, 更有利地实现股东股份自由转让的权利, 实现股东间的同股同权。再次, 在《公司法》中注入新的法条。条款中确定股权归一后交易安全保护之规制方式, 采用“宽松态度+依申请+可矫正”的规制方式。如此, 司法审判具备了理论依据, 也是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第二, 完善公司变更登记的相关规定。在完善《公司法》之后, 需要一系列相关法规的修改与完善。本文案例及实践中存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复式一人公司违反公司法为由, 拒绝为复式一人公司及其股东登记的现象。通过立法途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变更登记这一章中注入新法条, 确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于股权归一后存续的一人公司资本、股东等公司变更情况予以登记。如此, 使公司的状态以公示的方式为社会所知晓, 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徐晓松.公司法学案例教程[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2:107.

[2]孙福山, 石旭斋.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效力探讨[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 2009, (3) .

[3]吴日焕.韩国公司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251.

3.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探析 篇三

关键词 瑕疵股权 转让协议 效力

对于何为瑕疵股权,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定义。按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时,出资人实际认缴出资,成为公司股东并享有股权。如果股东没有实际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其出资义务,或在公司设立后抽逃资金等,其行为即构成瑕疵出资,形成狭义上的瑕疵股权。如何认定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关于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是否能够生效的问题,主要存在“绝对无效说”、“区分说”、“绝对有效说”、“可撤销说”四种观点。

一、绝对无效说

持此观点者认为,瑕疵股权的转让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其理由在于: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出资人若要取得股东资格,实际履行其出资义务是必要条件,出资人只有在实际缴纳出资款后才有资格成为公司股东。若出资人未实际出资、或未完全出资、或在公司成立后抽逃资金,则意味着其并未履行其出资义务,不能取得股东资格,其自然不能享有股权。该学说是从根本上否定股东资格来否定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瑕疵股权转让的协议为无效协议。

二、区分说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认缴出资份额的方式可分为认缴资本制和实缴资本制,认缴资本制允许出资人在公司设立时实际缴纳部分出资,只要在约定时间内缴足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金额,即可成为公司股东;而实缴资本制则要求出资人在公司设立时即实际缴齐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金额,否则公司不能成立。持此观点者认为,是否承认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应当视情况而定,若该公司属于实行认缴资本制的公司(如依照我国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未出资的认股人不具备股东资格,不享有股权,其股权转让行为当然无效;而没有在约定时间内缴足其出资的认股人,则只需承担出资不足的责任,但仍然具备股东资格,其股权转让的行为应认定为有效。若该公司是实行实缴资本制的公司(如依照我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未出资或未完全出资的认股人均不具备公司的股东资格,不能够享有股权,其股权转让行为则应认定为无效。

三、有效说

此观点与以上两种观点相比较来说,其具有一定的理论支持,从各国的立法例来看,很多国家均或直接或间接地承认瑕疵出资人具备股东资格,允许其所持有股权的转让。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第 28 条第 3 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受让人以转让标的瑕疵或者受欺诈而主张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支持了此观点。

持此观点者认为,未出资的股东虽未实际履行其出资义务,但仍被登记为公司股东,而一旦被登记为公司股东,即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该股东享有股权,因此,其转让股权的行为应认定为有效行为,转让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从这个角度看,此学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从受让人权益的角度来讲,在受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瑕疵股权转让必然会对受让人的正当权益造成侵害。

四、可撤销说

此观点主要是从受让人的主观心态上着手,区别认定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持此观点者认为,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效力认定的关键点在于其是否对受让人构成欺诈。如果受让方不知道或不应该知道其受让的股权为瑕疵股权,出让方也未作出释明,则该股权转让行为为欺诈行为,受让方可以主张该协议无效或撤销该协议;如果出让方在签订协议前已经向受让方释明其出让的股权为瑕疵股权,或受让方应该知道该股权存在瑕疵仍表示愿意接受的,则该股权转让双方均属于自愿行为,应认定该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笔者更倾向于“可撤销说”。首先,在探讨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效力问题时,亟需确认的一个关键问题在于出让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商事主体,笔者认为,其股东资格的取得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遵循商事主体的公示法定原则,即股东资格应由公司成立时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股东名册确定,瑕疵出资不能成为否定股东资格的标准。因此,瑕疵股权是具有可转让性的。其次,在探讨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效力问题时,还需注意转让行为所应当遵循的交易规则问题。笔者认为,在处理股权转让问题时,不应僵化地恪守商事交易规则,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第一,商法虽然是民法的特别法,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但我国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因此研究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还要遵循《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第二,股权转让行为从本质上讲,应属于民事行为的一种,因为其并不具备“经营性行为”的特点,由其而产生的协议效力认定,笔者认为适用民法通则或合同法更为恰当。

笔者认为,瑕疵股权具有可转让性,在判定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时,应当从股权受让人的主观心理角度进行认定,如果受让方不知道或不应该知道其受让的股权为瑕疵股权,出让方也未作出释明,则该股权转让行为属欺诈行为,此时还应区分该欺诈行为是否对国家利益构成侵害,如果构成侵害,则应认定该协议自始无效;如果不构成侵害,则应认定为可撤销协议,受让人可以主张撤销该转让协议。如果出让方在签订协议前已经向受让方释明其出让的股权为瑕疵股权,或受让方应该知道该股权存在瑕疵仍表示愿意接受的,则该股权转让双方均属于自愿行为,应认定该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参考文献:

[1]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4.船舶转让合同(吴阿权) 篇四

甲方:蔡必永,福鼎市沙埕镇南镇村海滨路48号

乙方:吴阿权,霞浦县牙城镇牙城村塘古头27号

甲方自有一艘钢质渔船(船号:闽福鼎渔运01061号),船长33.00米,宽5.8米,深2.6米,功率184千瓦,转让给乙方出海生产,现双方就有关事项,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一、船舶价格:贰拾玖万捌仟元整。

二、支付办法:合同签订时,乙方付给甲方购船定金肆万捌仟元正,甲方办理好注销手续后,乙方付给甲方贰万元,余款交接船时一次性付清贰拾叁万元整。

三、放船时间:2012年2月29日前

四、放船地点:南镇码头

五、船上主要设备、财产:导航1台、雷达1台,对讲机1台、电瓶4个、传呼1台、单边带1台,柴油3桶、救生设备1套,煤气灶和煤气瓶各1只,锚、锚绳1套根长150米,机仓内的工具与各种设备全归乙方所有。(包括证书检验配备的设备等)

六、交接办法:

1、船舶交接前的船舶安全、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交接后的船舶安全、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负。

七、证书办理:

由甲方负责办理捕捞许可证、所有权证书、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注销手续,办理以上证书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八、违约责任:

1、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将该船只卖给他方、或无特殊情况未按期向乙方交接船只、甲方原收的船舶定金加倍退赔给乙方。

2、乙方如不买该船只或超期付船价款,甲方有权不退还定金,其余预付船价款如数退还乙方,不再继续履行合同。

九、其他约定:2011年的燃油补助款归甲方所有,2011年之后的燃油补助款归乙方所有。

十、如甲、乙双方发生合同纠纷,应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后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如甲乙双方发生合同纠纷,应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十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中介人各执一份为据。

甲方:

中介人:乙方:

5.船舶安全协议书 篇五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工程名称:

为了切实加强船舶施工作业中的安全管理,签订此船舶安全协议书。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书。甲方和乙方均严格遵守本协议书规定的权力、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有权利对乙方施工区域进行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及时纠正乙方施工人员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乙方施工区域内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应开具隐患通知单。

2、对乙方的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和危险预知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并监督落实情况。

3、对乙方提出的安全生产要求积极提供帮助。

4、对乙方特种作业人员的名单、操作证复印件及培训记录进行存档及备案。

二、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工作前必须按照甲方要求配备齐全必要的消防、通讯、救生、防护设施以及足够的船员,接受甲方现场检查。

2、工作期间,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听从甲方负责人的生产指挥。

3、积极主动配合好甲方的工作,提供一切必要的方便,包括协助安装和收放仪器设备,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如夜间作业)。

4、航行作业期间(尤其夜间及雨雾天气),安排专人负责瞭望,避免与过往船只的碰撞。

5、做好船舶日常维护保养,保证船只经常处于良好作业状态。

6、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加油、加水和船只的保养,确保工作的需要。

7、乙方水上作业必须保证船舶航行安全,如甲方有违反安全之处,乙方有权拒绝航行作业。

8、在夜晚停泊和船舶待命期间,乙方必须采取必要措施防被盗、碰损。

9、严格在批准的水域内作业,负责施工水域良好的通航环境,设置必要的防撞设施和警示标志。船舶严格按照规定运行和施工作业,及时向航经船只进行通航环境通报。若由乙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时,由乙方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10、加强对船员的安全教育工作。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无证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

本协议与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时效相同。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施工合同到期后,本协议同时终止。

甲方: 乙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6.船舶挂靠经营协议书 篇六

(以下简称 方)挂靠方: 已

因经营发展需要,甲乙双方在平等互惠互利基础上建立了船舶挂靠经营关系,挂靠经营期间乙方自行组织货源,公司统一核算,统一纳税,现就挂靠经营期限、装载要求、运输质量及成本核算等事宜签订船舶挂靠经营协议如下:

一、挂靠经营期限暂定贰年,自二0 年 月 日起至 二0 年 月 日止。

二、乙方在组织货源中自行选择货源流向,直接与托运人签订《航次运输合同》,并按照港口及托运人要求办理有关手续,乙方的运营模式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货源货损货差由乙方负责参保,货物本身质量问题及数量不足由托运方负责。

四、乙方运输收入计入甲方收入,成本费用计入甲方成本,并按照甲方核算的经营结果缴纳所得税(由甲方统一征缴)。

五、营业税及运费结算:营业税按地方税务部门规定的税率和要求执行。甲方凭收货方实收出具货物运输发票(税票)向托运人结算运费,乙方运费应汇入甲方银行账户,然后按照甲方财务规定领付(由船队长统一结算领付),结算运费时甲方应扣除垫支费用及乙方应缴纳税金及服务费。甲方每年向乙方收取管理费 元整。乙方在每年4月30日前结清当年管理费。

六、乙方应按照市、县海事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配足船员、配齐各项安全和防污染设施,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技术业务培训和甲方安全监督管理,如发生海损等事故,则按照海事、公安部门事故责任签订书(意见)承担其责任和经济损失。

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开 户 银 行: 联 系 电 话: 账 户: 联 系 电 话:

签订协议日期: 年 月 日

7.股权转让协议书 篇七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两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土地事宜达成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一、该宗地使用面积90亩,坐落在开封市白塔,东至开封市至开封县公路红线以外,西至宗地边界,南至水利局建工大队,北至宗地边界;实际面积以市政府规划局规划审批为准。甲方承诺,该宗地的所有产权归甲方所有,(目前土地证的使用年限至2055年),并且没有任何债权,债务纠纷。

二、该宗地为(使用权类型)转让,(权属性质)国有土地,(土地用途)工业。该宗地可以作为经济适用房建筑用地。

三、该宗地综合包干价格为每亩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万/亩),包含地面资产等所有项目,亩数以净土地计数为准,该宗土地上的住户拆迁,地面资产等所有项目都由甲方负责迁移,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四、甲乙两方认可本协议后,乙方应在三十日内在开封市注册合法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便完成对该宗地的收购,该宗地以甲方入股、退股的形式,完成本协议宗地的交易,宗地交易后甲方须无条件配合乙方完成本宗地开发手续的办理。

五、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所有土地手续及所属地块的原始 1

资料等备齐提供给乙方,以便乙方申请注册地产开发公司。

2、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在三个月内完成该宗地块地上建筑物的拆除工作,实现“三通一平”。

3、协议签订之前甲方应提供该公司对该块宗地的“有关土地转让”的董事会决议(会议纪要)给乙方,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附件。

4、协议签订三个月内完成与该宗地有关的任何产权,债务的清理工作。若出现问题,全部由甲方负责,给乙方造成任何损失,由甲方承担。

5、完成上述规定的甲方责、权、利后三日内办理退股手续;在提供与土地出让金总额的土地款有效发票后五天内,转走本协议规定的所有土地出让金(该金额以宗地土地记的实际面积为准)。

6、完成以上约定的甲方责、权、利后,自动放弃公司与该宗地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7、负责或协助处理所有与该宗地有关的其它未知事务。

六、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按时足额支付协议约定的订金。

2、协议签订后三十天内乙方应在开封市注册合法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以该宗地入股。

3、乙方在甲方签订协议后,完成该宗地的“三通一平”后,前期支付甲方土地款:壹仟万元整(¥1000万元)。

4、甲方完成本协议规定的责、权、利后五日内,乙方同甲方办理退股手续;收到甲方与土地出让金等额的土地出款有效发票五日 内,支付该宗地剩余的土地出让金,(该金额以宗地土地证上的实际面积为准)。

5、完成以上约定的乙方责、权、利后,自动拥有该宗地的所有

责任、权利和义务。

七、协议签订后一周内,乙方预付订金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万元)到双方认可的指定帐户,甲方应十五日内将所有土地手续,合法的原始资料等齐备提供乙方,并协助申请注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注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公园甲方股权25%、乙方股权75%进行股权分配;该股权分配不以双方入股的实际货币或实物价值为准,甲方所持股份的实际价值以(该宗地净土地亩数×25万元/亩)为准。

八、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达到协议中的要求,办妥宗地合法手续,须即日内解开对土地款订金的监控,当日本息一次性全部归还乙方,并赔偿乙方的损失。

九、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达到协议的要求,须即日起归还该宗地给甲方,订金不予退还,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十、甲方承诺,该宗地无任何纠纷、债务。若出现由于该宗地的问题导致本协议无法进行,其责任全部由甲方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按三倍赔偿。

十一、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终止执行,任何一方违约将承担全部责任。

十二、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视情况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8.股权转让协议书 篇八

编号: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企业性质:私营企业 银行账号:

法定代表人:张平均 职务: 电话: 传真: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企业性质: 银行账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鉴于:

1、甲方同意出让其持有的(以下简称 ”)%

“的股权,乙方同意受让之;

2、华政公司股东(即本协议甲方)已经依法对本次股权转让事项进行书面决定,并由股东签字后公司归档保存。

3、甲、乙双方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约定取得本公司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

现甲乙双方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正式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华政公司背景介绍及股权现状

的股权现状如下:

一、为 年在 工商局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公司,营业执照的最后年检日期为 年 月 日,住所地为,经营范围为,注册资本为 万元(大写:);

二、公司资本及其构成:公司资本情况 公司资本构成(详细内容请见附件一)

三、股东出资情况及持股比例,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详细内容请见附件二)

第二条 转让标的

转让标的为甲方持有的华政公司的 %股权; 第三条 转让价款

转让价款总金额按照人民币 元(大写:)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第四条 转让价款的支付

股权转让价款由乙方以货币支付,乙方分期支付,即第三条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总金额的30%于协议生效后的___日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总金额的70%于完成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所有手续后____日内一次性支付。

第五条 转让手续办理

1、法律规定股权变更须经审批机关批准或上级领导部门审批的,甲方应根据规定备妥相关文件在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办理审批手续,乙方应予以尽力配合。

2、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确保 公司将乙方的名称(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备妥有关文件到相关政府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毕有关 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并办理公告事宜。

3、双方确认股权转让的基准日为:以办理完所有政府部门要求办理的股权转让手续为准。全部股东变更手续必须在本协议生效后的____日内办理完毕。

第六条 公司股东变更后,股东的的权利义务

1、双方共同授权 方 为 公司的总经理,利用其管理及技术能力负责公司经营及日常管理,分管销售、财务、人事、采购等事宜;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甲、乙双方的权利:

(1)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3)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按照增资前各自实缴出资比例认缴新增出资;

(5)按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6)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7)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3、甲、乙双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3)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认缴金额出资的,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5)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6)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七条 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具有签约和履约能力,签订和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已获得所有(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公司章程要求的或相关第三人要求的)合法的、必要的决议、授权或同意,并且不会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2、本协议签订时,公司合法存续,甲方为合法股东:持股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万元;

3、本协议签订时,公司股东(即本协议甲方)已经依法对本次股权转让事项进行书面决定,并由股东(即本协议甲方)签字后公司归档保存;

4、本协议签订时,公司不存在任何未列明债权债务关系;

5、本协议签订时,不存在影响公司经营的涉及关键技术人员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劳资纠纷或股东纠纷,也不存在影响 公司财产的尚未解除的通知、命令或担保,以及能对该财产产生不良影响的征用、诉讼/仲裁或其它情事;

6、本协议签订时,甲方拟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为甲方现实地、合法地持有和控制,所有权依法被承认和保护,且未向任何人设臵任何质押或其它权利负担,任何第三人对拟转让股权不具有主张权利的合法理由,乙方也不会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遭受任何第三人的追索;

7、甲方保证 公司无任何偷税、漏税、欠税及其他违法行为,否则由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法律责任;

8、甲方保证没有现实地或可能涉及诉讼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

9、甲方指定收取股权转让款的银行为__________,账号为_______。

10、在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将在___日内报请有关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如需要);

11、在本协议签订后至股东变更登记完成前,前述陈述与保证的任何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资产或股权的减损/转让或担保、公司分派股利/红利或者签订新协议)需事先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12、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及其工作人员须对公司经营及管理负善管义务,以保障拟转让的股权及权利内容不受赔损。

13、在本协议签订后至股东变更登记完成前,为本协议之履行给予乙方及时、适当、善意地通知、配合和协助;

14、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到办理所有转让手续期间,公司凡标的额在 万元以上的交易行为均应书面通知乙方,并需乙方书面许可。

第八条 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具有签约和履约能力,签订和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已获得所有(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公司章程要求的或相关第三人要求的)合法的、必要的决议、授权或同意,并且不会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2、乙方支付股权转让的资金具有合法来源,且不超过乙方净资产的50%(如乙方为公司的);

3、乙方股东会已根据公司章程依法通过受让甲方股权的决议;

4、乙方在支付转让款后的____日内,将付款凭证传真给甲方;

5、在本协议签订后至股东变更登记完成前,前述陈述与保证的任何变化需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 股权转让后乙方的权利、义务

股东变更登记完毕后,乙方即成为 公司的合法股东,并按照其持股比例享有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其陈述与保证以及第四条约定),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或要求继续履行,且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股权让款的20%。甲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仍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2、乙方如未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总金额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即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如果乙方逾期超过30天的,则甲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没收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同时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股权转让款总金额20%的违约金(即解除本合同的违约金)。

3、甲方如未在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则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未付款项万分之一的比例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果甲方逾期超过15天的,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退回全部股权转让款项,并要求甲方承担股权转让款项20%的违约金。

4、因甲方的过错致使无法按第5条、第7条的约定办理转让手续及其他相关事项的,应支付相当于股权转让款20%的违约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仍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5、对于甲方违反本协议而需要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税金等费用,乙方均有权在应付的股权转让款项中直接扣除。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原因而致本次股权转让无法进行的,则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到本协议订立之前的状态,甲方应在__日内将其收取的转让款全部归还给乙方。政府部门对本次股权转让不予批准的,视为不可抗力。

第十二条 费用的承担

因本协议股权转让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交纳的税费):全部由 承担。

第十三条 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协议可以变更或解除:

1、由于不可抗力,或者不可归咎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实际上已丧失履行本协议的能力;

3、一方违约并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致使本协议履行成为不必要;

4、本协议第八条约定的解除条件;

5、因其他情势变化,双方经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

第十四条 争议及其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以及与本协议相关的其他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 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特别约定

1.甲乙双方在完成本协议约定的股权变更后,如 公司新增资本时,甲、乙双方可以优先认缴出资,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认缴:甲方最大认缴新增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乙方的最大认缴新增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双方同意按照 比例同步以现金方式认缴。

2、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转让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 附则

1、本协议所有附件是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予以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没有规定或未达成补充协议的,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解决。3.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甲乙签字代表在各页确认,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如需要)后生效。

4.本协议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主管部门__份。

附件:

1、公司资产及其构成(附件一)

2、股东出资情况及持股比例(附件二)

3、债权债务情况列表(附件三)

4、甲乙双方有效营业执照(附件四)

5、甲乙双方股东会(股东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附件五)

6、甲乙对签字代表的授权文件(附件六)

各方签章确认: 甲方: 代表: 时间:

乙方: 代表: 时间:

担保人: 代表: 时间:

签约地点:

9.股权转让协议书 篇九

乙方:

甲方与乙方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据《合同法》、《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股权转让价格和方式

1、甲方同意将所持有xxxxxx有限公司100%股权,以xx万元(xx万元整)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购买甲方所持有该目标公司的100%股权。

2、上述股权转让以股权变更的方式进行。股权变更一次完成;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项后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据。

3、甲方承担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手续完成前目标公司所有的债务及任何潜在的可能影响目标公司经营或负债的纠纷。

第二条、价款支付方式

1、本协议签订后____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帐户支付首期定金人民币50万元整(伍拾万元整);甲方负责将目标公司土地围墙全部完成及围墙内青苗清除后将土地交与乙方,乙方在____日内再向甲方指定账户内支付第二期定金人民币xx万元整(xx万元整)。上述定金共计xxx万元整(xx万元整),协议履行后抵作预付款。

2、甲方将场地移交给乙方后____日内,由乙方向甲方指定帐户(xx市xx区信用联社xx信用社)支付人民币xxx万元(xx万元整)。用作办理“长安国用(97)字第126号”目标土地xxx万元抵押贷款的清偿手续,该款作为本次股权转让的第三期付款。解除担保抵押后,甲方须将该宗土地的使用证交与乙方。

3、甲乙双方公司交割后____日内,甲方办理完成股权转让的所有工商变更手续后,乙方于____日内向甲方支付第四期转让款人民币xxxx万元(xx万元整)。

4、第四期转让款付清后____日内,乙方向甲方付清最后一笔转让款xxx万元整(xxx壹万元整)。至此,转让款项全部付清。

第三条、目标公司交割

1、本协议签订后____日内,由乙方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目标公司进行全面审计,审计费用由甲方承担。审计结果出具后如与甲方提供的基本情况相一致,方具备公司交割的条件。

2、本次股权转让的定金(壹佰万元整)全部支付后____日内,双方交接公司所有文件资料,封存公司所有印章,编制《公司转让交割单》,由乙方凭此清单逐项核对与验收。核对无误、验收完毕后,由协议双方及其经办人员在该清单上盖章、签字方视为交割完成。

3、自公司交割之日起至新工商执照领取期间,如需使用印章,双方共同启封,有权用印人应在双方监督下对用印情况进行记录并签字。取得新的营业证照及新刻制印章后由双方共同销毁原印章。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A、在协议约定时间内配合完成公司资产交接和股权变更工商手续;

B、负责承担公司截至股权变更之前所已发生的或潜在的债务;

C、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2、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A、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转让价款。

B、全力配合甲方完成转让的各项手续及交接工作。

C、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保证和承诺

甲方向乙方做出如下保证和承诺:

1、保证目标公司是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持续经营的所有法律条件,保证所提供的公司的所有资料是真实、全面、完整的,没有隐瞒和虚假。

2、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具有完全处分权,且保证所转让之股权未被抵押、查封,并不受第三人追索;在本协议签订之日除公司名下土地证编号为xx国用(xx)字第xxx号地块对外设有xxx万元抵押以外,其公司土地使用权无权属争议,再无对外设定抵押或担保、未被查封、转让或与他人合作;取得土地证编号为xx国用(xx)字第xxx号和xx国用(xx)字第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所有款项已缴清。

3、保证在交接前不存在用公司的印章盖空白纸等可能导致公司权益受损害的不当行为;因印鉴所产生的债务及可能引起的纠纷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4、甲方承诺其披露的公司信息无遗漏,无有损或可能损害乙方利益的任何隐瞒,如有遗漏或隐瞒,甲方负责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

5、甲方承诺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如目标公司出现任何股权转让前的因素导致的纠纷或诉讼,均由甲方承担完全责任,并由甲方控股的陕西德融科技信息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附承诺书)。

6、甲方承诺在目标公司整体移交后,协助乙方协调各种社会关系。

第六条、争议处理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协议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协议约定期限付款,由协议约定的付款期满之日算起,每逾期一日应按未付款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日,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一切损失。

2、甲方未能按期完整向乙方交接公司资产、帐务、文件资料及完成股权变更,每逾期一日应按乙方当期应付款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日,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一切损失。

3、甲方如隐瞒或未完全披露公司信息或未妥善处理公司原有债务或纠纷导致乙方利益受损,甲方除赔偿乙方损失外,还应按应赔偿额的10%承担违约金。

第八条:费用承担

因股权转让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如公证、工商登记、税费)等,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应承担部分。

第九条:协议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协议履行完毕时自行失效。

2、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等书面文件,经双方签署的具有协议内容的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而口头约定则不构成对本协议的修改和补充。

3、在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所签的制式股权转让协议与本协议不符的,以本协议为准。

4、本协议一式四分,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股权转让方):

乙方(股权受让方):

10.股权转让协议书 篇十

出让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

(以下称AAA)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称BBB)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股权转让协议书格式 篇十一

转让方:朱学刚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转让方:李丽军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转让方:朱学东

(以下简称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受让方:兰州恒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住址:

联系电话:

受让方:

杨海

(以下简称戊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兰州宏伟食品水产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1993

14日在兰州市七里河区设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

120

万元,其中,甲方占

%股权,乙方占

%股权,丙方占

%股权。甲、乙双方愿意将其占本公司共计:

%的股权转让给丁方,丁方愿意受让。丙方愿意将其占本公司

%的股权转让给戊方,戊方愿意受让。现甲、乙、丙、丁、戊五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占有本公司

%的股权(作价

元),乙方占本公司

%股权(作价

元),丙方占本公司

%股权(作价

元)。根据本公司章程(合同书)规定,现甲、乙、双方将其占本公司共计:

%的股权以

万元一次性转让给丁方。丙方将其占本公司

%的股权以人民币

万元一次性转让给戊方。

2、本合同签订后,丁、戊双方按照上述比例

天内将上述股权转让款打入

银行账号,未经五方签字认可,任何人不得从

银行提款。等本协议书生效后,在工商局完成股权变更之日起

内,银行将

万元股权转让款以银行转帐方式分

次(或一次)按照上述条款分别对应支付给甲、乙、丙三方。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必须在天内提供相关资料配合丁、戊双方完成股权变更,否则视为违约。

二、甲、乙、丙三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丁、戊双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乙、丙三方应当向丁、戊双方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

1、本协议书生效股权变更完成之后,丁、戊双方按受让股权的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润,分担变更后的风险及亏损。

2、如因甲、乙、丙三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未如实告知丁、戊双方有关本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丁、戊双方在成为本公司的股东后遭受损失的,丁、戊双方有权向甲、乙、丙三方追偿。甲、乙、丙三方愿意以其个人资产()向丁、戊双方提供保证担保。同时第三人(有限责任公司)也愿意向丁、戊(受让方)双方对股权转让前本公司产生的一切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以其公司名下的财产向受让方提供抵押担保,若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完成,本公司对转让前的债务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所有担保人追偿。所有担保人应对本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甲、乙、丙、丁、戊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如由于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的原因,致使丁、戊双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丁、戊双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每延迟一天,甲、乙、丙三方应按照丁、戊双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万分之

向丁、戊双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乙、丙三方违约给丁、戊双方造成损失,甲、乙、丙三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三方必须另向丁、戊双方以补偿。

3、如丁、戊双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分别对应向甲、乙、丙三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  的违约金。如因丁、戊双方违约给甲、乙、丙三方造成损失,丁、戊双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双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五、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丙、丁、戊戊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五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公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

承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丙、丁、戊五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经甲、乙、丙、丁、戊五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五方应于协议书生效后

天内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本协议书一式五份,甲、乙、丙、丁、戊五方各执一份。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经事宜,各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转让方(签字):

转让方(签字):

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转让方(签字):

受让方(签字):

担保方(签字):

担保方(签字):

担保方(签字):

担保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0年8月

12.船舶买卖合同及交接协议书 篇十二

卖方:

地址:

买方: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协,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原则达成转让船舶“”的协议。协议如下:

一、船舶概况

船名:

船籍港:

船舶种类:

船体材料:

造船地点及时间:年月日

尺度总长:米; 型宽:米;型深:米 吨位总吨:吨; 净吨:吨

主机种类:; 数目;功率:千瓦 推进器:螺旋桨 数目:

合同价款

上述转让船舶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万元整。

二、付款方式

自协议签订之日样一次性付款人民币元整。

三、交船地点及时间

买卖双方约定于年月日在码头进行交船仪式。

四、交船条件

1.卖方转让船舶“”给买方。船体、机电设备、通讯设备、导航、船舶属具等需齐全。

2.卖方协助买方到该船舶相关管理部门办理原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的注销手续。注销证明书原件交买方备用。

3.卖船方保证转让给买船方的船舶所有证书证件齐全、有效。船舶未查封、抵押;

4.卖方保证转让给买方的船舶没有第三人向买方主张权利;

5.卖方保证转让给买方的船舶无债务负担。卖方违反上述保证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则买方受到的损失由卖方承担与赔偿。

6.卖方应协助买方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船舶所有权登记应于结清余款后的日内开始办理,并于日内办理完毕。

7.船舶其他证件由卖方按规定程序办理过户手续。

六、债务及风险的承担

船舶交接前的债权债务、所属费用及其他风险责任由卖方承担;船舶交接后的债权债务所属费用及其他风险责任由买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

卖方必须于年月日将船交接给买方,除不可抗力外,卖方不得拖延交船时间,否则即是违约;买方必须于卖方交船日前将购船款付清,否则即是违约。双方如有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支付给对方违约金人民币整。

十、争议的解决方法

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买卖双方签字日期起生效,双方各执二份。

卖方(签章):

买方(签章):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买卖船舶交接协议书

卖方:(以下称甲方)

买方:(以下称乙方)

根据双方于年月日所签“”号船舶买卖合同,甲乙双方已于码头进行了”号船交付乙方,乙方同意并接收该船,交接前债权债务及其他风险由甲方承担;交接后的债权债务及其他风险转移至乙方承担。该交接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交接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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