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事故隐患通报监督

2024-11-08

煤矿事故隐患通报监督(精选7篇)

1.煤矿事故隐患通报监督 篇一

2011年二季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情况通报

各镇(区)、各有关部门:

根据《**县2011年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意见》要求,为更好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现将全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1、1-6月份全县共排查单位2671家,排查出一般隐患9186条,已整改9010条,隐患整改率98%,共投入整改资金752.6524万元,排查出3条重大事故隐患(金鹰家居、苏果超市和新都家俱)。

2、1-6月份排查出的各类一般隐患主要分布在如下重点行业(领域):煤矿企业(12条)、非煤矿山(137条)、危险化学品企业(589条)、烟花爆竹企业(947条)、冶金企业(38条)、学校(204条)、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568条)、建筑施工企业(513条)、交通运输(397条)、农机行业(222条)、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企业(172条)、其他企业单位(5387条)。

3、在未完成整改的176条一般隐患中: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14条,占8%;烟花爆竹企业隐患10条,占6%;非煤矿山企业隐患7条,占4%;建筑施工企业隐患21条,占12%;学校隐患2条,占1%;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隐患18条,占5%;冶金企业隐患2条,占1%;其他企业单位隐患102条,占58%

二、好的方面

1、报送比较及时。绝大部分镇(区)和部门都能按照规定-1-

时间按要求进行报送。

2、统计比较规范。今年以来,各单位的报表逐步趋向规范,统计数字的准确性、合理性和以前相比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

3、本季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较好的单位有交运局、水务局、质监局、粮食局、**镇、**镇、**镇。

三、存在问题

1、企业自报率还不够高。从报表上看,部分镇(区)1-6月份排查单位数明显小于所属企业实际数,说明企业自查自报率还有待加强。

2、报表填写不规范。自3月份报表更换后,部分单位对新报表学习不够,对填写内容、统计时限等事项不清楚,导致报表填写不规范,统计比较困难。

3、报送不及时。个别部门未能将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报表及时报送县安委办,存在报送时断时续甚至不报现象。

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个别单位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还不够重视,认识不够到位,有被动应付的现象;二是对企业缺少有效的培训和深入细致的辅导;三是督查不够有力,特别是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开展、上报不及时的企业督查力度不够。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镇(区)、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预防安全事故的主要抓手,是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有效手段。要统一思想,精心组织,严密掌控本辖区、本系统的排查质

量和进度,突出抓好三季度夏季高温时段的隐患超前排查与整改跟踪工作,确保全县夏季生产安全,(二)加强培训,落实责任。各镇(区)、有关部门要帮助指导企业正确掌握事故隐患自查自纠的方式方法,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切入点,督促企业自主排查事故隐患,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不放过任何隐患,坚决克服一些事故隐患“常查常有、反复出现”的问题,逐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三)强化督查,确保实效。特别是要抓好未整改隐患的跟踪督查,坚决彻底排除各种安全隐患,切实提高隐患排查治理的质量和效率,为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工作打下扎实基础,为全县“赶超发展、富民强县、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提供安全保障。

附件一:镇(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附件二:部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2.煤矿事故隐患通报监督 篇二

隐患是事故的前一阶段,隐患排查则是煤矿安全管理一项重要活动。目前,在我国众多煤矿企业中,安全监管部门都会开展隐患的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不定期突击检查等活动。特别是每日开展的定期检查成为煤矿安全管理的例行活动,形成了煤矿事故隐患大数据资源。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统计,2013年我国工矿企业隐患数据量在500余万项,随着工矿企业生产的开展,隐患排查数据量不断累积,汇集成隐患大数据[1]。

然而,目前针对煤矿事故隐患的研究大多还停留在定性分析或简单的统计分析阶段:譬如,宇仁茂[2]定性地分析了煤矿重大隐患的特性、状态及处置方法;李鑫等[3]对煤矿常见的事故隐患进行特征分析,进而构建了四阶段隐患处理闭环模;郝红勋等[4]提出了“五环六步”的隐患防控模型;赵增玉[5]从实际安全管理工作入手,详细分析了煤矿常见的九种隐患,并给出了隐患原因分析和防范应对措施。上述针对煤矿隐患的定性分析或简单统计分析研究有一定的应用价值,但由于没有数据支撑,分析结论的严谨性不足,隐患大数据的价值没有充分体现出来。近几年来,在学术研究领域开始出现了利用数据挖掘方法探讨隐患大数据应用的文献,譬如,赵作鹏[6]、李仕琼[7]从隐患数据挖掘的框架、可用模型及算法方面进行了论述;后续的张大伟[1]、陈运启[8]则开始针对隐患排查数据开展关联规则挖掘的实现研究,但在研究中仅涉及到煤矿隐患的3~4个维度,且没有研究非结构化或半结构化隐患数据如何处理的问题。

煤矿隐患数据长期以来之所以没有进行深入的分析挖掘,原因在于其数据格式多是文本型。传统文本挖掘技术多是以词频统计为主,无法分析煤矿隐患的隐含规则[9],而传统数据挖掘模型又无法直接处理这些半(非)结构化的信息,因此探索文本型隐患数据的结构化转换方法,进而提出一套隐患数据知识发现模型体系对深入挖掘煤矿隐患大数据价值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1 文本型煤矿隐患数据结构化转换研究

1.1 方法选取

通过对煤矿隐患数据的内容分析,不难发现其记录的是与隐患相关的各个维度的信息。因此文本型隐患数据的结构化转换可分解为隐患维度的提取和属性类别的确定问题。

六何分析法(5W1H)的核心思想是分析任何问题都要从问题发生的时间(when)、地点(where)、相关人员(who)、问题内容(what)、发生原因(why)以及处理方式(how)等6个基本方面进行系统思考,该方法起源于美国政治学家拉斯韦尔提出的“Five Whats”分析法,后经不断应用总结和提升形成了一套系统分析问题的方法。该方法广泛应用在工程设计[10]、企业管理[11]及用户满意度分析[12]等方面。

本文拟采用六何分析框架对煤矿隐患排查数据进行维度提取,并根据煤矿事故隐患的内容对该框架进行适当改进,构建出能够全面描述煤矿隐患的维度体系,进而对各个维度进行属性集构建和概念分层。

1.2 煤矿隐患数据结构化转换

1)隐患维度提取

在对煤矿隐患排查活动及隐患数据进行充分调研和分析的基础上,对文本型隐患记录进行维度划分,在5W1H的基础上结合煤矿隐患特性,提取了隐患性质(what)、隐患致因(why)、隐患发生时间(when)、空间(where)、隐患所属专业(which)、监管主体(who-1)、责任主体(who-2)和隐患严重程度(how)8个维度,构成煤矿隐患“7W1H”结构化转换模型,如图1所示。

具体来说:性质维度(what)描述发生了什么性质的事故隐患;专业维度(which)描述发生的事故隐患所属的生产作业专业;致因维度(why)描述是什么原因导致了事故隐患的发生;时间维度(when)描述在什么时间发生了事故隐患;空间维度(where)描述在什么区域发生了事故隐患;程度维度(how)描述事故隐患的严重等级;主体维度(who)划分为监管主体(who-1)和责任主体(who-2),其中监管主体用来描述事故隐患的监管人或监管单位,在隐患排查中表现为隐患的检查人,责任主体描述事故隐患的责任人或责任区队。

2)属性类别及概念分层分析

以国家安监总局隐患管理办法为指导,结合各大型煤矿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工作的实践,对煤矿隐患的各维度进行属性类别分析。

(1)性质维度

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中对煤矿事故的性质进行了界定,由于隐患是事故的前一阶段,因此隐患性质的确定可以按照可能导致的事故进行性质确定,分为瓦斯、顶板、机电、运输、爆炸、水害、火灾和其他8类。

(2)专业维度

煤矿事故隐患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的不同环节,为明确隐患治理责任,强化安全管理,对煤矿隐患所属专业进行划分。国家安监总局颁布的《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13]中将煤矿生产系统划分为通风管理、瓦斯管理、防突管理、防尘管理、防灭火管理、通风安全监控管理、采掘管理等14个管理要素,本文在此基础上将隐患所属专业划分为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爆破和其他8类。

(3)致因维度

任何事故隐患都会涉及到致因对象,参考事故致因模型,本文将事故隐患致因划分为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和管理因素。人的因素主要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因素包括设备、设施、物料及用具的不安全状态,环境因素是指工作场所的各类环境对象的不安全条件,管理因素主要是安全管理内容或责任缺失,如机构设置不当、安全制度缺失、安全培训不到位及安全投入不足。

(4)时间维度

通过煤矿隐患的时间维度分析,可预测隐患的时间分布规律以及未来发展趋势。时间维度按照粒度的不同可分为年度、季度、月度、旬次、日期和班次等。依据不同的粒度可以有效地进行概念分层。通常,粒度越细层级越低,低层级粒度的时间记录包含高层级时间信息,这样处于较低概念层次的安全问题记录可通过统计汇总得到较高概念层次的事故隐患记录,比如通过汇总每日事故隐患可以得到月度事故隐患。

(5)空间维度

空间维度用于标识煤矿事故隐患的发生区域,空间维度按照粒度的不同可分为煤层、盘区、巷面,不同层级的粒度下可确定具体的属性类别。同样,通过对较低层级区域事故隐患的统计可汇总出较高层级区域的事故隐患,实现区域数据的概化,在不同的概念层次实现数据分析与挖掘。

(6)程度维度

程度维度用来衡量安全问题的严重程度。煤矿隐患严重程度的划分目前主要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14],根据隐患的潜在危害性以及整改难易程度将其划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目前在煤矿安全管理实践中通常将隐患划分为一般隐患、较大隐患、重大隐患和特大隐患4类。

(7)主体维度

主体维度可具体分为责任主体和监管主体。其中,责任主体维度反映事故隐患的引发人或负有管理责任的管理者,监管主体是对事故隐患负有监督检查责任的个人及单位。主体维度有不同的划分粒度,粒度越细,主体在组织架构中所处的层次越低,按照层次由低到高一般可以分为个人、班组、区队(部门)、矿井,粒度之间具有传递性。

上述8个维度中,时间维度、空间维度以及主体维度可根据粒度的不同进行概念分层,不同粒度下属性类别不同。综上,对煤矿隐患维度及属性类别进行编码,如表1所示。

至此,可将文本型煤矿隐患数据集转换成结构化的数量表达形式。譬如,一则隐患记录为:“机五队陈某某2016年2月11日在3#2704巷倒风机时操作不当致使巷道长时间停风。”则提取性质维度为瓦斯类隐患,专业维度为一通三防,致因维度为人的因素,时间维度为2月,空间维度为3#层2704巷道,程度维度为重大安全问题,责任主体为机五队陈某某,监管主体为安监站。

假定某煤矿特定时段内有n条隐患记录,则将其转换成结构化数据集形式如式(1)所示:

2 基于对数线性模型的煤矿隐患知识发现

煤矿事故隐患的发生有其内在规律性,受自然环境、地质构造、采煤工艺、煤层特性、人员特质、管理水平等因素影响较大,如有些开采区域属于煤与瓦斯突出严重区域,则该区域容易出现瓦斯类隐患。再如有些区域地质构造复杂,则该区域需重点关注水害、顶板类问题,当然经验丰富的安全管理者掌握着类似的一些事故隐患规律性,但这种经验性的知识属于隐性知识,无法被广泛运用和传播。因此,有必要利用煤矿隐患的历史数据通过各维度间的交互分析来挖掘其发生规律,为后续隐患排查工作提供指导。

2.1 方法选取

煤矿隐患数据的维度划分及属性类别取值属于定性变量的范畴,针对煤矿隐患的变量特征,本文选取对数线性模型来研究煤矿隐患各维度间的交互效应问题。

对数线性模型将方差分析和线性模型的方法系统地移植过来,通过对模型中各个参数的计算来衡量各个变量的主效应以及变量间的交互效应。其原理是将列联表中每个个案的频数作为因变量,所有的变量及其类别作为自变量,建立各个自变量的效应与每个单元频数之间的函数关系[15]。采用该模型时,首先假设参与交互的任意变量和类别之间均存在交互效应,即构建饱和性对数线性模型,之后,通过对分层效应、单项效应的显著性检验去除不显著的效应,最终确定出能够拟合观测数据的简约模型。

2.2 煤矿隐患对数线性模型构建

根据参与交互的变量个数,可构建二维对数线性模型和多维对数线性模型。

假设参与交互的变量为A和B,每个变量包含的属性类别数分别为m和n,则首先建立二维饱和性对数线性模型如式(2)所示:

其中,nij(i=1,2,…,s;j=1,2,…,t)为二维列联表中相应单元格的频数。

λ表示对数频数的总平均值,反映的是在各主效应和交互效应都为零时,样本频数的均匀分布,其计算公式如式(3)所示:

λiA为变量A的主效应,反映的是A变量中各类别频数分布特征,计算公式为行平均值与总均值之差,如式(4)所示:

λjB为变量B的主效应,反映的是B变量中各类别频数分布特征,计算公式为列平均值与总均值之差,如式(5)所示:

λijAB为两变量的交互效应,反映的是A、B两变量中相应类别之间的关联对频数分布的影响,计算公式如式(6)所示:

同理,对于有多个变量参与的三阶及高阶对数现象模型,只需考虑三维交互效应和相应的二维交互效应。

在模型构建的基础上,首先通过分层效应检验,依次从高阶效应项到低阶效应项检验效应的显著性;第二,通过单项效应检验,考察每层中具体类别效应的显著性,剔除掉不显著的单项效应,形成简约对数线性模型;第三,采用似然比卡方检验考察简约模型的整体拟合性,并得出交互效应参数;最后,根据效应参数的正负及大小判断各类别主效应及交互效应对频数分布的影响。

3 煤矿隐患大数据知识发现实例

本文在研究过程中,对大同煤矿集团某矿的隐患排查开展情况进行了调研,并收集了该矿2014年度的隐患数据,经过数据抽样数据编码及预处理,保留366条隐患记录作为本文研究的样本集如表2所示,表中各变量取值含义参照表1中的数据。

选取隐患性质(X1)-时间(X4)-空间(X5)三个维度进行三阶对数线性模型分析,目的在于揭示该矿不同性质隐患的时空分布规律,构建三阶饱和性对数线性模型如式(7)所示:

式中,包含了3个变量各自的主效应、3个二阶交互效应和1个三阶交互效应,如表3所示。

运用IBM SPSS19.0分析工具,采用后向剔除法对三阶饱和性对数线性模型进行分层效应的显著性检验,经运算:三阶交互效应在95%的置信水平下的似然比显著性水平为0.081>0.05,说明三阶交互效应不显著,予以剔除;而二阶交互效应和单变量主效应都是显著的,予以保留;由此得到仅包含二阶交互效应和主效应的非饱和型对数线性模型。这说明该矿不同性质的隐患与发生时间和分布空间都存在着交互效应,而3个维度之间的交互效应可忽略。

对模型进行拟合优度检验,其似然比卡方估计量为79.27,显著性水平为0.081>0.05,显著性水平远大于临界值,认为去除三阶效应项的非饱和型对数线性模型能够较好的解释事故隐患分布,拟合效果理想。最终,得到非饱和型对数线性模型“性质-时间”、“性质-空间”、“时间-空间”的交互影响系数。根据交互系数的正负及大小可进行各维度不同类别间的相互影响关系。本文仅对隐患性质与各季度之间的交互规律进行分析,交互系数如表4所示。

表4中,正效应表示在相应的季度倾向于发生相应性质的隐患。由表4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1)第一季度需重点关注瓦斯类、其他类事故隐患,交互系数分别为0.58和0.59。

2)第二季度需重点关注水害类、火灾类事故隐患,交互系数分别为0.67和0.63。

3)第三季度需重点关注机电类、其他类和顶板类事故隐患,交互系数分别为0.39、0.36和0.25。

4)第四季度需重点关注瓦斯类、爆炸类和运输类事故隐患,交互系数分别为0.23、0.18和0.16。

根据上述分析结论,安全管理者在不同季度可有针对性地加强特定类型事故隐患的排查与管理工作。同理,可对煤矿隐患的“性质-空间”、“时间-空间”交互效应进行分析。

4 结论

1)六何分析方法能够对半结构化或非结构化的隐患记录进行结构化转换。以该方法为指导,结合煤矿事故隐患特征,提取出隐患性质、所属专业、时空分布、责任主体等8个描述维度,并以我国安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为依据,对8个维度进行了属性类别划分和概念分层。解决了文本型隐患大数据的结构化处理问题,为煤矿隐患大数据挖掘与知识发现奠定了数据基础。

2)经六何分析法转换后的煤矿隐患8个维度都属于定性变量,而对数线性模型能够针对8个维度开展二维和高维交互分析,揭示8个维度不同类别间的交互影响关系,挖掘隐患大数据中隐含知识。解决了文本型隐患数据的知识发现问题,从而充分发挥隐患大数据的价值,提高隐患排查的效率和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学性。

3)本文提出的煤矿隐患大数据处理与知识发现方法为大数据时代的安全管理提供了新手段,丰富了安全管理方法体系,后续可依托本文研究成果研发智能隐患排查知识发现系统,实现煤矿智能安全管理。

摘要:为解决半结构化或非结构化文本型煤矿隐患数据利用难度大、挖掘深度不够的问题,首先运用六何分析方法对煤矿事故隐患大数据进行内容分析,确定隐患的描述维度及属性类别,实现文本型隐患数据的量化表达;之后根据隐患数据变量特征,采用对数线性模型进行隐患维度间交互的知识发现研究,探索煤矿事故隐患各维度间的交互效应。研究结果表明:基于“六何分析法+对数线性模型”的分析框架能够实现文本型隐患数据的结构化转换,有效揭示煤矿隐患各维度间的交互影响关系,实现隐性知识的显性化。

3.煤矿事故隐患通报监督 篇三

关键词煤矿电气;事故隐患;对策措施

中图分类号TM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9671-(2011)072-0151-01

1煤矿供电系统主要事故隐患

由于电气设备和设施缺陷(选型不当、分断能力不够、电缆过载、不阻燃等)可能引发的电气事故有:电源线路倒杆、断线、过负荷、短路、停电、人员触电、电气设备起火、电火花、防爆电气设备失爆等。

1)雷击过电压和消防隐患。雷雨时节因雷击产生过电压、放电产生火花或将设备和电缆击穿、甚至短路。放电产生的火花或短路的火源将易燃物(电缆、控制线、动力油、油污等)点燃,引发火灾,变配电室内未装设机械通风排烟装置及无足够的灭火器材,处理事故困难,导致事故扩大,造成全矿停电,停风、停产。

2)开关断路器容量不足。因开关、断路器遮断容量较小,不能分断短路电流,瞬间因短路故障产生大量的热能而烧毁设备及电缆,引发火灾事故,造成部分用户或全矿停电、停风、停产,严重时能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3)主变容量不足,电源线路缺陷。主变压器容量不足,一台发生事故时,其余变压器不能保证矿井一、二级负荷供电。矿井电源线路未按当地气象条件设计,遇大风、雪、覆冰等恶劣气候,线路强度不足,易造成倒杆、断线,造成全矿停风、停产,井下作业人员会因停风而有生命危险,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4)继电保护装置缺陷。继电保护装置未按规定装设或采用不合格的落后、淘汰产品,会出现越级跳闸、误动作造成无故停电,扩大事故范围。

5)闭锁缺陷。开关柜闭锁未装设或失效易造成误操作,刀闸在带负荷状态下停送电,造成短路。人员在开关内部带电状态下进入会发生触电。

6)井下电气火花事故。①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安装、维修不当,造成失爆(如防爆腔/室密封不严、防爆面、密封圈间隙不符合要求等),在开关触点分-合或其他原因产生电火花时,可能点燃瓦斯造成火灾或引起瓦斯爆炸事故。②井下带电电缆由于外力原因破损、拉脱、电缆绝缘下降易造成系统短路、接地,引发电气火花,电气火花有可能造成点燃瓦斯,造成火灾或瓦斯爆炸事故。③电气设备保护失灵,当出现过流、短路、接地等电气事故时拒动,使设备、电缆过载、过热引发电气火花,有可能点燃瓦斯,造成火灾或瓦斯爆炸事故。

7)井下人员触电事故。①井下电工操作时所使用的绝缘手套、绝缘靴、验电笔等器具破损、绝缘程度降低,验电笔指示不正确。②闭锁装置不全、失效、警示标志不清,人员误入。③设备电气保护装置失效,设备、电缆过流、过热仍不能掉闸断电,使其绝缘程度下降或破损。④接地系统缺损、未可靠接地、保护接地失灵,设备外壳、电缆外皮漏电。⑤违章带电清扫、带电安装、带电检修、带电搬迁机电设备。⑥不执行停送电制度或误操作,停错、送错电,误认开关和电缆,没有执行作业监护制度,没有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牌。⑦无工作票及安全措施,不执行高压电网作业中停电、验电、放电等规定和要求。

8)井下大面积停电事故。①井筒内电缆固定不牢,电缆坠入井筒,造成井下大面积停电事故。②井下电气设备、电缆当发生短路事故时,电气保护装置拒动或动作不灵敏,造成越级跳闸。③正常分列运行的双回路违章并联运行,当一段母线供电系统发生短路事故,引起另一段母线供电系统同时掉闸,双回路停电。④应采用双回路供电的区域或设备,采用了单回路供电。

9)雷击入井事故。①经地面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防雷设施不完善或装置失灵。②由地面入井的管路、井架在井口处未装或安装的少于两处集中接地装置接地不良。③通信线路在入井处未装设熔断器和防雷装置,或装置不良。

10)静电危害事故。井下能产生静电的设备和场所很多,各类排水、通风、压气管路,由于内壁与高速流动的流体相摩擦,使外壁上产生大量的静电电荷,在对地绝缘较好的管壁上产生的静电电压,可达300V以上,塑料等非导体材料管道,更易产生静电。静电放电火花会成为可燃性物质的点火源,造成爆炸和火灾事故;人体因受到静电电击的刺激,可能引发二次事故,如坠落、跌伤等。

11)单相接地电容电流的危害。矿井电网的单相接地电流达到15~20A时,如不加以补偿限制,弧光接地可能引起接地点的电气火灾,甚至引发矿井瓦斯、煤尘爆炸事故。

12)谐波及其危害。矿井电力系统中主要的谐波源是提升机采用晶闸管供电且具有非线性特性的变流设备。谐波的危害主要有:①使电网电压波形发生畸变,致使电能品质变坏。②使电气设备的铁损增加,造成电气设备过热,降低正常出力。③使电介质加速老化,绝缘寿命缩短。④影响控制、保护和检侧装置的工作精度和可靠性。⑤谐波被放大,使一些具有容性的电气设备(如电容器)和电气材料(如电缆)发生过热而损坏。⑥对弱电系统造成严重干扰,甚至可能在某一高次谐波的作用下,引起电网谐振,系统紊乱,造成设备损坏。

2针对上述事故隐患的安全对策措施

1)地面变电所和井下其它变(配)电所,每年要全面统计用电负荷。系统参数有变化时,应重新核算短路电流,为继电保护的计算、整定和试验提供可靠的依据。有大容量负荷投运,要重新整定和试验。

2)采区供电系统应跟随工作面不断推进随时调整并绘制供电系统图,计算短路电流,全面校核继电保护整定值。

3)下井电缆在井筒段敷设时,支架上应采用橡胶压块固定的措施。制定定期检测、检查制度,井筒淋水较大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4)矿井高低压供电设备应装设漏电保护,加强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确保电气设备良好接地,防止失爆、漏电事故的发生。

5)必须确保采掘供电分开,照明综保、煤电钻综保、低压检漏继电器必须正常使用,灵敏、可靠。

6)掘进工作面局部扇风机应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并能自动切换,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7)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电缆要严把入井关,防止没有“二证一标志”的电气设备和电缆流入井下。

8)对电气设备的绝缘性能要定期测试,对损伤、破皮漏电的电缆要立即更换。

9)完善供电系统中防止反送电的制度和措施,防止反送电造成触电事故。对变电所供电系统设备、设施合理布置,各开关柜编号、控制负荷,根据供电实际予以明确标识,防止误操作。

10)地面输电线路、变电所及井架等建构筑物均按规定装设避雷设施,每年雨季前均应检测合格,重点防止架空电源线路遭受雷击,造成全矿停电。

11)定期对电网电容电流进行测试,超标过20A时应采取限制电容电流的措施。

12)设置滤波装置,并对矿井电网谐波情况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对滤波系统作相应调整,以确保供电系统的安全运行。

3结束语

煤矿电气事故的发生具有随机性、渐进性或突发性,并且造成事故的原因很多而复杂,包括设计、制造、疲劳、磨损、老化、检查和维护保养、人员失误、环境及其它因素。通过经验教训及事故的统计分析,大部分事故的规律是可知的。通过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分析总结可使多数事故在预定期间内得到控制。所以建立科学合理的事故预防体系,是预防煤矿电气事故的一个重要手段。

参考文献

[1]煤矿安全规程.2011.

[2]GB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3]王崇林主编.煤矿供电与电气控制.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2008.

作者简介

4.关于近期煤矿透水事故情况的通报 篇四

国家煤矿安监局副局长兼总工程师王树鹤

4月6日至5月2日,全国煤矿发生较大以上透水事故6起,造成61人死亡或下落不明。其中发生重大透水事故4起、死亡或下落不明48人,占今年以来全国煤矿重大事故的57.1%和49%。对这些事故有关地方和部门初步进行了问责和处理,有关事故初步原因和问责情况通报如下:

4月6日,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丰兴煤矿发生透水事故,造成12人死亡。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探放水措施不落实,在掘进过程中掘透采空区积水。

4月10日,中煤集团公司大屯能源公司孔庄煤矿发生透水事故,造成4人死亡。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掘进工作面探放水工作不到位,在为彻底疏放老空水的情况下就掘进作业,导致掘透采空水。

4月13日,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善福联营煤矿发生透水事故,造成1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该矿迟报并蓄意隐瞒、谎报9人被困井下。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该矿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由于没有矿长下井带班,出现透水征兆后未能及时撤出作业人员,皮带巷掘进透老空水。

4月14日,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平顶山裕隆源通煤业有限公司发生透水事故,造成9人死亡。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该矿防治水工作不落实,废弃井筒与上部采空区联通并有大量积水,复采工作面运输巷布臵过近,造成溃入。

4月26日,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县谯家镇新生煤矿发生透水事故,造成11人遇难。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该矿没有按照批准的技改工程组织施工,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在系统没有形成的情况下以掘代采,放炮导通采空区积水。

5月2日,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峻源二矿发生透水事故,事故发生后,该矿迟报瞒报事故情况,贻误了事故救援工作的及时开展,造成13人死亡。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该矿违规开采大矿防隔水煤柱,在工作面上隅角距地面56米,且上方有老塌陷坑并有积水的情况下,不采取措施,工作面落煤、放顶时与地表老塌陷坑冒通,造成积水和泥沙溃入工作面。

近期煤矿事故反映出来的问题:

一是非法违法开采。受利益驱动,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仍比较突出。该关的不关、该停的不停,以技改名义违法生产。这些非法违法生产矿井在水害等灾害防治上存在严重缺陷,一些矿井水害威胁严重。比如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善福联营煤矿为资源整合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已于2011年7月12日被注销,但该矿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透水征兆后,两次向地面报告,因该矿矿领导未带班,未及时撤人。

二是探放水措施不落实。这6起事故都是由于没有落实探放水措施排除水患而导致透水,这些煤矿企业没有认真贯彻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未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16字方针,盲目进行掘进和采煤作业;违规开采保

护煤柱;没有按照要求编制探放水措施,并有专业技术人员、专职队伍和专用钻机进行探放水。吉林蛟河市丰兴煤矿明知存在老空积水,在没有探访排除老空水患的情况下,违规组织作业人员在受水害威胁的区域作业,致使发生透水事故。

三是水文地质资料不清。发生事故的煤矿,都存在矿井水文地质调查工作不到位,水文地质条件不清、井田内或周边采矿区积水不明的问题,矿井防治水必备的地质报告、图纸、台账等基础资料不健全或者与实际不符。河南省煤层气公司平顶山裕隆源通煤业有限公司是多个小矿整合的矿井,井田内存在废弃井筒并有积水,对此没有排查治理,形成重大水害隐患,最终酿成事故。

四是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不落实。初步掌握,6起较大以上事故中,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善福联营煤矿“4.13”和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县谯家镇新生煤矿“4.26”事故当班都没有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反映出一些煤矿企业的领导人员法制意识淡薄,责任不落实。

五是迟报瞒报谎报事故。6起较大以上事故中,山西省善福联营煤矿和黑龙江省鹤岗峻源二矿存在迟报瞒报情况,反映出矿主及有关人员无视国家法律、无视矿工生命,隐瞒事故真相,贻误事故救援,社会影响恶劣。

六是安全监管不到位。一些地区没有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发展的关系,没有把煤矿安全生产摆在应有的重要位臵上,小煤矿数量仍居高不下,政府安全监管存在不严不实不细的问题。发生事故的煤矿,普遍存在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驻矿安监员不履行职责等问题,有关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和驻矿人员对矿井非法违法组织生产未认真查处,未认真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防治水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及装备,未认真督促和跟踪煤矿企业排查治理重大水害隐患,未认真督促煤矿企业落实防治水措施。

5.煤矿事故隐患通报监督 篇五

煤矿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

安委办〔201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2009年9月8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2010年1月5日,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立胜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2010年6月21日,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发生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近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对以上三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按规定向有关省人民政府印发了事故结案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的要求,现将3起煤矿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一、2009年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9·8”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经查,该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共造成76人死亡、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986.4万元。

(一)事故煤矿基本情况。

该矿始建于1993年4月。1996年1月,经原河南省煤炭工业厅批准,新成立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属新华区全民所有制企业。2001年12月,经平顶山市煤炭工业局批复,该矿核定生产能力6万吨/年。2003年,新华区四矿通过整体转让方式改制为私营企业(证照未变更,仍为地方国有煤矿),事故发生时矿长李新军,实际控制人张培举。该矿持有采矿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该矿为立井开拓,共有三个立井,分别为主井、副井、风井。事故前该矿共有1个采煤工作面和6个掘进工作面。2007年6月,该矿曾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实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但事故发生前该矿仍按低瓦斯矿井管理。

2008年11月1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要求全省范围内年产30万吨及以下矿井进行停工停产整顿。2009年3月,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新华区四矿

为停工整顿煤矿。2009年4月23日,新华区人民政府批准新华区四矿进行整顿。但该矿却借“入井整改隐患”名义违法生产,新华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在多次检查中未予制止。

(二)事故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新华区四矿违法违规开采己组煤层,其201机巷顶板冒落导致局部通风机停风后,造成201掘进工作面内积聚大量高浓度瓦斯;违章排放瓦斯过程中致使瓦斯浓度达到爆炸界限;巷道内破损的煤电钻电缆短路产生高温火源引起瓦斯爆炸。

事故的间接原因:该矿违法组织施工和生产,超层越界盗采资源,不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该矿擅自变更技改设计方案、边技改边违法生产的行为制止不力,使该矿在不符合验收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复产验收;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没有对该矿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予以制止,未按规定对其开采活动进行实测和检查;平顶山市、新华区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矿在停工停产整顿期间违法施工、违法生产的问题失察;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在该矿停工停产整顿期间,违规批准供应火工品;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党委、政府对该矿在停工停产整顿期间违法施工、违法生产的问题监督检查不力;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豫南监察分局对该矿在停工停产整顿期间违法施工和生产的问题失察。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了严肃处理。

按照有关规定,对64名事故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其中,43名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1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具体处理情况详见附件1)。

同时,责成河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责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依法关闭新华区四矿、依法没收该矿非法生产所得,河南省有关部门和河南煤矿安监局依法吊销该矿及有关责任人的所有证照。

二、2010年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立胜煤矿“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经查,该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共造成3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962万元。

(一)事故煤矿基本情况。

立胜煤矿原名新颖煤矿,始建于1984年,1995年更名为立胜煤矿,企业性质为合伙企业,总股金1765万元。事故发生前,该矿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均已过期,工商营业执照自2008年起未进行年检,矿长李希东的矿长安全资格证已过期。该矿法定代表人为唐顺强,名义矿长为李希东,实际控制人为唐顺强。

该矿属高瓦斯矿井,没有完整的通风系统,主要通风机平时不运行,违规利用与湘潭矿业公司四矿贯通处回风,地面井口均为进风井。发生事故的中间立井工作面乏风经辅助风机排入东井生产区域的进风流中,形成串联通风。

该矿区面积为0.0362平方公里,保有基础储量6.25万吨。该矿自2000年以来一直在超深越界区域非法开采,盗采湘潭矿业公司四矿的煤炭资源。

(二)事故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立胜煤矿中间立井三道暗立井内敷设的非阻燃电缆老化破损,短路着火,引燃电缆外套塑料管、吊箩、木支架及周边煤层,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造成人员窒息伤亡。

事故的间接原因:该矿长期超深越界盗采资源,在证照已过期的情况下拒不执行停产指令,以技改名义违法组织生产,对电缆漏电等重大隐患长期不治理,违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和工艺,且劳动组织管理混乱,入井作业人数不清;湖南省以及湘潭市、湘潭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未认真组织查处该矿长期超深越界盗采资源的问题;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的初审工作中,未认真核实该矿的储量变化,违规同意上报延续意见;湘潭市、湘潭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矿违法施工生产以及使用非阻燃电缆、立井吊箩、长期超深越界等重大隐患失察;湘潭市、湘潭县以及谭家山镇党委、政府未对立胜煤矿违法施工和生产的问题进行有效查处,对有关职能部门干部入股煤矿和严重腐败问题失察;湖南煤矿安监局湘潭监察分局对该矿长期超深越界盗采资源和违法组织施工、生产的问题失察。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了严肃处理。

按照有关规定,对46名事故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其中,28名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8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具体处理情况详见附件2)。

同时,责成湖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责成湘潭市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立胜煤矿、依法没收该矿非法生产所得,湖南省有关部门和湖南煤矿安监局依法吊销该矿有关证照。

三、2010年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6·21”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

经查,该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共造成49人死亡、26人受伤(其中重伤9人),直接经济损失1803万元。

(一)事故煤矿基本情况。

该矿1996年11月筹建,采用两立井开拓方式,设计生产能力3万吨/年。1998年10月修改设计为三立井开拓方式,设计生产能力为6万吨/年。2000年10月工程完成,生产能力6万吨/年。2008年2月,被列入河南省“独立块段小煤矿,可以进行技改”的范围;8月,平顶山市煤炭工业局批复该矿技术改造初步设计,设计生产能力为9万吨/年。2009年3月底,主井落底;12月,井底车场、中央变电所、泵房、主要进回风巷完工。截至事故前,主井、副井大巷尚未贯通。2009年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9·8”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后,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责令所有乡镇煤矿停产整顿。根据河南省有关规定,2010年2月26日后,该矿属于退出、关闭矿井。该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08年3月23日,采矿许可证已于2010年6月6日到期。

该矿名义上为集体所有制,实际上属私营企业;对外名义矿长为黄永贵。实际上,该矿主井、副井为两个生产区域,是“一套证件、两套生产系统、两个投资主体、两套管理机构”。主井、副井都各自生产出煤,共用一个风井。主井的投资主体为李天振等,副井的投资主体为黄永贵等,主井、副井均有各自的矿长、副矿长和管理机构。

(二)事故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兴东二矿井下1号炸药存放点存放的非法私制硝铵炸药自燃后,引燃炸药存放点内木料及附近巷道内的塑料网、木支护材料、电缆等,产生高温气流和大量的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导致井下作业人员灼伤和中毒窒息伤亡。

事故的间接原因:该矿非法组织生产,非法购买、储存、使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管理混乱,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不当;平顶山市、卫东区煤矿安全监管部

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对该矿非法生产行为查处不力;平顶山市、卫东区公安机关没有对该矿爆炸物品进行检查,没有发现该矿非法购买、储存、使用私制爆炸物品问题;平顶山市、卫东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未将小煤矿停工停产措施落实到位,未发现该矿非法生产问题;平顶山市、卫东区发展改革委执行小煤矿断电工作不力,致使对兴东二矿的断电措施未能得到落实;卫东区城管执法局派驻该矿的事故当班驻矿人员失职渎职,未依法阻止和上报该矿非法生产行为;平顶山市、卫东区党委、政府对该矿非法生产问题失察;河南煤矿安监局豫南监察分局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检查指导不力,对兴东二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仍非法生产问题失察。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了严肃处理。

按照有关规定,对66名事故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其中,34名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2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具体处理情况详见附件3)。

同时,责成河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责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兴东二矿、依法没收该矿非法生产所得,河南省有关部门和河南煤矿安监局依法吊销该矿及有关责任人的所有证照。

四、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

这3起煤矿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惨重、教训深刻、影响恶劣,充分暴露出事故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反映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措施在一些地方和企业没有真正落实,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未得到有效遏制。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努力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张德江副总理8月19日在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现场管理、加强班组建设,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二)深入推进集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力度,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特别是要把打击技改整合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作为重中之重。要集中、公开严惩一批无视法律、无视监管、无视生命安全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社会监督,营造有利于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实施严厉打击的舆论氛围。

(三)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管理。要加大对整合技改矿井监管的力度,严禁借整合、技改之名违法生产,对在规定限期内未完成整合、技改的矿井,取消整合技改资格,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一通三防”管理,对不符合要求或通风系统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要立即停产整顿、挂牌督办,逾期达不到标准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要积极推进小煤矿整合、重组和关闭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产业政策以及资源枯竭的煤矿,依法依规实施立即关闭,切实加强对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监管。要加强煤矿爆炸物品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购买、储存、运送、使用爆炸物品行为。

6.煤矿事故隐患通报监督 篇六

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近期两起煤矿水害事故的通报》的

通 知

基层各单位、机关相关部室:

2011年8月下旬,黑龙江、四川省各发生一起煤矿水害事故。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及时有效地消除生产过程中的各类隐患,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集团公司四季度实现安全季,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两起煤矿水害事故的通报》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水害治理工作,要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加强资料分析,加大勘探力度,确保万无一失。

2、切实加强老空水管理,重点是要加强张双楼矿9421材料道沿空掘巷、庞庄矿9512溜子道上覆西一7煤煤柱小面采空区

3(老塘积水量约4000m)、三河尖7134溜子道等地点的防治水管理。

3、认真落实整改集团公司三季度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检查存在的问题,同时要减少新隐患的出现,确保安全生产。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两起煤矿水害事故的通报

徐州矿务集团安全监察部

2011年10月12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近期两起煤矿水害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煤调„2011‟14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1年8月下旬,黑龙江、四川省各发生一起煤矿水害事故,分别是:

8月23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恒太四井发生透水事故,当班下井45人,事故发生后19人安全升井,26人被困井下。接到事故报告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张德江副总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解救被困人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立即作出部署,委派煤矿安监局副局长黄玉治率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同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全力组织抢险救援工作。经全力以赴、千方百计组织科学施救,已成功救出22名被困人员,发现1人遇难,还有3人下落不明,目前仍在全力施救。该矿于2007年被关闭,2009年申报与恒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三井进行资源整合,整合方案已报相关部门审核,目前属于停产待整合矿井。经初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该矿在非法开采过程中,打通了周边废弃矿井,导致老窑积水涌入。该事故暴露出以下主要问题:一是该矿在待整合且生产系统不完善的情况下非法组织生产;二是安全生产制度不落实,没有执行探放水规定;三是安全监管不到位,打击非法违法生产措施不力。

8月29日,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曾家沟煤矿发生透水事故,目前已造成10人死亡,仍有2人下落不明。该矿为整合主体矿井,正在进行技术改造。经初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该矿违法组织生产,违规开采边界煤柱,打透相邻矿井采空区,导致积水涌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透水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各地区要针对上述两起事故暴露出的非法违法生产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检查督导,突出重点,深入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要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的安全管理,认真落实对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煤矿的部门监管和属地管理责任,发现非法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要强化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的“打非”责任,切实将“打非”的各项要求和措施落实到位。

二、切实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各地区要进一步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和人员,加强水文地质基础工作,查明井田水文地质条件,特别是相邻矿井的老空水积水范围和积水量,留足防隔水煤(岩)柱,并认真落实井下探放水措施,使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设计、施工。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大对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未认真落实防治水有关规定、未按规定采取防治水措施的煤矿,要坚决责令停工、停产整顿。

三、认真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逐头逐面排查可能引发水害等各类事故的隐患,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防止隐患排查走过场。对排查不认真、整改措施不落实的煤矿,要依法严肃惩处;因隐患整治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严厉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存在重大隐患不能有效治理的煤矿,要坚决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从重从快查处非法违法开采造成的煤矿事故。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格责任追究。对非法违法开采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并及时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请各产煤省(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上述要求传达至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

7.煤矿事故隐患通报监督 篇七

通风

A级:

1、小煤井与矿井贯通造成通风系统紊乱的。

B级:

1、2、巷道严重失修,进回风巷道断面不足而未及时处理的。

高瓦斯矿井的每一个采区、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联合布置的采区没有专用回风巷的;

3、采区进、回风巷道没有贯穿整个采区的长度和高度,一条上山、下山风巷分为两段(或多段),其中一段为进风巷,另一段为回风巷的;

4、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5、采区变电所没有实现独立通风系统的。

C级:

1、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随意停电停风;随意拆开风筒;风筒距离超过规定;临时停风地点不立即撤人、断电;不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的;

2、3、通风系统中出现同时打开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

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或使用3台(含3台)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各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

4、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工作面不能实现“双局扇、又电源、自动切换、自动分风”的;5、6、7、通风系统不合理或工作地点风量不足的; 巷道贯通未按规定编制贯通措施的; 巷道风速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8、存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集团公司《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规定的串联通风。

瓦斯

A级:

1、高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及瓦斯涌出异常区域。

B级:

1、2、备的;

3、4、瓦斯检查点的设置不符合标准规定的;

高瓦斯矿井、高瓦斯区、低瓦斯矿井的瓦斯涌出异常区监控中心站瓦斯检查人员数量不足的;

种类通防仪器仪表未按规定配齐的;仪器仪表维修人员未按规定配没有设在调度室并专人值班的;

5、具备瓦斯抽放条件而没有采取瓦斯抽放措施的。

C级:

1、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及瓦斯涌出异常区域布置独头工作面回采的;低瓦斯矿井独头工作面开采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2、3、4、5、6、巷道停风24小时以上不按规定建立正式密闭的;

高瓦斯区域、瓦斯异常区域未编制防治瓦斯措施或执行不严的; 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掘进工作面没有按规定使用便携仪的。排放瓦斯、巷道贯通不按规定执行的;

仪器仪表显示不准确、使用不正常而没有在8小时内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处理的;

7、8、瓦斯超限作业或瓦斯报警后不认真分析的、未采取措施的; 瓦斯检查员未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假检、漏检行为的。煤尘

B级:1、2、3、采掘工作面及主要运输巷道未安设防尘管路的; 防尘供水量、水压不足的;

符合注水条件的采煤工作面未采取煤层注水措施的,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没有进行短壁煤层注水的。

C级:1、2、3、煤尘堆积超过规定的;

防尘、隔爆设施没有按规定安设的; 采掘作业地点综合防尘措施不落实的。

火灾

A级:

1、2、煤层有自然发火倾向的; 采区或工作面存有火区的。

B级:1、2、3、4、束管检测、注浆、注氨系统不完善的;

不按规定建立井上、下消防材料库或消防器材不按规定配备的; 巷道未按防火要求布置施工的;

烧焊地点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范围的。

C级:1、2、3、井下烧焊未制定专项措施的;不按措施执行烧焊作业的; 一氧化碳超限作业的;

采掘工作面未编制防灭火措施或的按措施施工的。

放炮

B级:

1、井下火药库及火药发放硐室火药、雷管超量储存的。

C级:

1、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的;不执行“三级信号”、“三保险”、“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2、放炮拉线距离不足的;高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及瓦斯异常区放炮母线有明接头的;放炮器不符合规定或失爆的;

3、4、违章装、放炮的;

高瓦斯矿井、瓦斯涌出异常区采掘工作地点不执行停电制度的。

水害

A级:

1、相邻矿井有突水可能,矿井之间的隔水煤(岩)柱被破坏,未建水闸墙隔离的;

2、3、相邻矿井有超层越界开采行为尚未查明开采情况妥善处理的; 开采受高承压水严重威胁的煤层,未采取“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和“防、堵、疏、排、截”综合防治水措施的;

4、5、提高开采上限开采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

开采区域周边采空区内有积水,受开采影响有倒灌的可能,未对老空水进行疏放或在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采掘作业的;隔水煤(岩)柱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6、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窖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B级:

1、受承压水威胁的采区或工作面未按规程规定设置防水设施,未完成防治水工程而强行生产的;

2、受老空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进入警戒线、探水线,未按规定探放水;掘进或回采超出批准范围的;

3、受含水层、陷落柱、断层、表土松散等水体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4、5、6、7、受水威胁煤层的采、留宽度不执行设计规定的;

对开采影响范围内的封闭不良钻孔未按规定采取不效处理措施的; 图纸、资料与实际严重不符,图纸、台帐超过正常填绘周期一倍的; 矿井涌水量、含水层水位等水动态观测系统不健全或不按规定观测或水位动态自动化监测报警系统出现故障超过10天未恢复正常监测的;

8、防治水设施和有关仪器装备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资金计划与实际投入达不到吨煤一元钱的;

9、没有按规定设立防治水机构或配足地测防治水人员的。

C级:

1、采区以上水仓,容量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清捞不及时,淤积厚度超过水仓高度的30%的;

2、对本矿的老空积水情况及相邻煤矿的开采、积水情况不按规定周期调查核定的;3、4、5、6、7、8、不按规定对水闸门、水闸墙检查维修的; 各类防治水工程未规定要求进行竣工验收的; 避水灾路标不全、位置不当的; 发现突水预兆不及时汇报处理的;

不按规定填绘图纸、台帐或填绘周期超过规定一倍的; 不按时组织水害隐患排查或向集团公司提供错误资料的;

9、的。未制定防治水应急预案或每年雨季前未组织水害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运输

B级:

1、2、斜巷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不按规定设置的; 运输安全设备、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C级:1、2、3、的;

4、5、斜巷运输信号装置不按规定设置;声光信号不齐全有效的; 斜巷各摘挂车场无躲避所或位置不当及有障碍物影响出入的;摘挂斜巷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不正常使用或不起作用的; 小绞车不按规定固定;制动装置失效的;

使用不合格、磨损严重的联接环和肖子;超挂车辆;不使用保安绳安全间隙不符合规定的;

6、规定的;7、8、9、在行人巷道内架空线吊挂高度连续20M低于1.8M的; 保险链(绳)、连接装置不按规定设置或不起作用的; 电机车闸、灯、铃、撒砂装置等安全设置不定的; 电机车、人车、矿车与巷道的行车、行人安全间隙连续10M达不到

10、轨道质量严重低劣,连续3个接头扣件不全、内外错和高低差严重超过规定;连续3搭轨道的铺设不符合规定的;

11、一处矿车3辆无防脱销装置的;运送物料不使用专用车盘的;

12、运输巷两侧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13、斜巷人车防坠器不灵活可靠,不按规定进行试验的。

机电

A级:1、2、3、矿井主要泵房排水能力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主扇风机备用风机起不到备用作用的; 矿井未使用双回路供电的。

B级:

1、回路的;2、3、4、提升系统存在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严重缺陷的; 主、副井绞车及提人绞车不按规程规定设置各种保护装置的; 排水系统、设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采区泵房供电线路单C级:

1、主提升装置各种保护试验失效;立井罐笼防坠装置不按规程规定试验、各种闭锁不起作用;没有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技术测定的;

2、提升钢丝绳磨损、断丝、锈蚀埋单超过规程规定未更换或未按规定检验和检查的;3、4、5、主要排水设备提引水装置不起作用的; 主扇在规定时间内达不到换机运行的;

压风机(包括风包)安全阀、压力表、断水、断油、超温、超压保护安设不全或不起作用的;

6、承压锅炉本体和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或压力表全部失效,常压锅炉做承压锅炉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各种保护、闭锁装置不按规定设置或不起作用的;

7、在特种设备的设计、安装、制造、使用、检修、改造等方面违反国家规程规定的;

8、9、井下下使用的高低压开关操作机构失灵或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 井下隔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气)出现失爆的;

10、皮带防滑保护、堆煤保护、防跑偏装置、温度保护、烟雾保护、自动洒水装置设置不全或不起作用的;

11、检漏(包括煤电钻综保、照明信号综保)、接地、过流三大保护和电动机综保不按规定使用、保护不起作用或没有按规定进行试验的;

12、井下未使用阻燃电缆和皮带或接头不合格的;

13、不按规程规定进行井下电气作业的;

14、机采面采煤机与运输机无停开闭锁装置;煤层倾角15度以上采煤机无防滑装置的;工作面转载机上安装有破碎机时,未设置防止人员进入的安全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不起作用的;采煤机内、外喷雾水压不足的;

15、耙装机固定卡子不齐全有效或稳绳固定不合格;未使用封闭式金属挡绳栅栏和防耙斗出槽的护栏;耙装机无照明的;

16、机械传动装置防护不全或横过皮带、溜子的行人地点未设置过桥的;

17、矿灯的闭锁、保护装置不起作用或不使用双光源矿灯的;

18、架空乘人装置保护装置设置不齐全或不起作用的;

19、不按规定制定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不按计划检修的。

顶板

B级:

1、据的; 开采的煤层无矿压观测资料,设计的支护强度和支护密度无科学依2、3、采区无设计方案、采区设计、作业规程生产的; 新采区、新工艺工作面投产未经集团公司验收的。

C级:

1、综采(放)工作面泵站压力达不到30MPa,普采工作面(泵站额定压力20 MPa)达不到18 MPa的;抽检初撑力时有相邻两架或3棵及以上达不到规定要求和合格率低于70%的(综采、综放工作面支架初撑力达不到24 MPa,普采工作面单柱初撑力,¢100mm达不到11.5 MPa,¢80mm达不到12 MPa,普产工作面超前支护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100mm达不到6.5 MPa的,¢80mm达不到10 MPa,综采(放)工作面超前支护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达不到11.5 MPa,);

2、超前支护、端头支护不按规定支设或支设不合格的;断层处、顶板破碎处控制不力的;

3、4、工作面缺柱或缺梁超过5%或出现空顶作业的;

工作面出现5棵失效支柱;5条及以上顶梁不铰接或损坏;一处3棵及以上支柱钻底达100mm未穿鞋;3处及以上支柱顶梁空肩或足顶不实未及时进行整改处理的;

5、6、工作面后部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采取强制放顶措施的; 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拖后放顶3m未回撤;低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拖后放顶线6米未回撤或回撤后支密集截柱的;

7、8、支架顶梁与顶梁接顶不严密或相邻两架错距超过侧护板高度2/3的;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过断层、过老空、跨巷道、托伪顶开采及收尾不按措施施工的;

9、高档普采工作面上伞檐超过1m时,凸出宽度超过0.25m未处理或面前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支设临时支柱的;

10、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巷道高度,综采(放)工作面达不到1.8m,其他采煤工作面达不到1.6m;人行道宽度小于规定要求及巷道连续3m严重失修的;

11、溜头、溜尾未按规定打压或支设压柱不合格的;

12、工作面倾角大于150时,液压支架未采取防倒、防滑措施或工作面倾角大于250时,工作地点上下未采取安全、可靠、有效防滑、防矸等措施的;

13、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14、架棚巷道不使用前探梁、联棚器、抗棚镢;连续3架及以上棚子背顶不实或严重歪斜不正、棚腿高吊的;

15、锚喷巷道不按措施规定使用前探梁;一处有3棵及以上锚杆失效;抽检锚杆角度低于750或锚固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16、前探梁、架棚、锚杆支护不及时,出现空顶作业的;

17、遇有地质构造、围岩破碎、压力大未及时改变支护方式或加强支护的;巷道过交叉点、贯通以及处理巷道高冒时,无安全措施或不按安全措施施工的;

18、巷道三岔口、四岔门口等特殊地点未采取锚杆、锚索等特殊加固的;

19、锚喷巷道锚杆的间排距连续3组超过规定;喷浆厚度连续20m达不到设计规定;巷道成型较差、连续2m出现0.3m以上的片帮、工程质量严重低劣的; 20、裸体巷道不按规定进行临时支护或不打顶板岩性厚度探测眼的;

21、巷道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22、采用锚杆支护的煤巷未按规定对顶板进行监测的。

其他

B级:

1、2、C级:

1、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数量不足的;

“三下”开采设计未报批或未按批准的采、留比组织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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