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消防建设指导方案

2024-08-12

城乡消防建设指导方案(精选5篇)

1.城乡消防建设指导方案 篇一

一、演练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森林火灾引发的突发事件,及时、快速、高效、稳妥地处置我区同时发生多起森林火灾,切实提高区应急办、区森防办统筹组织指挥、协同作战、信息化联动调度等应急响应能力,实现“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将森林火灾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为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作出贡献。

二、演练主题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应急响应,科学处置”。

三、演练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应急办和森防办的指挥下,区、有林社区服务中心、村三级联动。

(二)以人为本,安置全处置。科学扑火,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林区公共设施和森林资源安全。

(三)先期扑救,分级响应。发生森林火灾时,快速组织力量先期扑救,逐级响应,确保“打早、打小、打了”。

(四)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区森防办各成员单位按照所承担的森林防火工作职责和任务,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快速应急反应。

四、演练时间及地点

(一)时间:3月27日下午15时至17时(13:30到位,15:00开始)。

(二)地点:小河区小孟社区服务中心丰报云村3号路旁。

五、组织机构

(一)演练场扑救指挥部

现场扑救指挥部职责:负责对扑救现场进行统筹指挥、调度。

指挥部下设九个工作组职责:

(1)综合协调联络组

组长:陈湘伟区政府副主任(13984018970)

成员:区应急办1人

职责:负责火灾演练现场的协调工作。

(2)安全警戒、疏散组

组长:张鲁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主任(13885010168)

成员:区公安分局2人

职责:负责维护演练现场秩序,指挥车辆有序停放,确保火灾扑救现场周边道路畅通,劝导围观群众远离火灾演练现场。

(3)灾民转移、安置组

组长:夏筑生区民政局副局长(13639093073)

成员:区民政局2人。

职责:做好涉及演练内容(灾民运输、安置和救济)等相关工作。

(4)伤员救护组

组长:孙常青区卫生局医政科科长(13518503788)

成员:区卫生局2人。

职责:负责演练中可能出现扑救人员伤病等情况的救治工作,做好涉及演练内容(救治伤病员)等相关内容工作。

(5)火灾案件调查组

组长:向顺华三江派出所所长(13511930502)

成员:三江派出所民警2人。

职责:做好涉及演练内容(调查起火原因,依法查处火灾肇事者)等相关工作。

(6)宣传报导组

组长:李永生新闻中心主任(13312285553)

成员:区委宣传部1人,区应急办1人,区森防办1人。

职责: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单位开展宣传报道工作,提高社会公众防火意识和了解安全避险知识。

(7)通信保障组

组长:曹彦军区应急办专职副主任(13985442622)

成员:现场调度员1人(区应急办)、中国移动小河分公司1人、中国电信小河分公司1人。

职责:负责与市级通信保障工作,确保信号通畅。

(8)现场扑救组

组长:宋昌运区林业绿化局纪检书记(13678519472)

成员:明鑫消防大队(13985191053)

刘俊国区人武部(13595136868)

曾挺小孟社区服务中心(15086034547)

田力区森防办(13984027625)

职责:负责组织队伍按时到达集结地点,并开展扑救工作,社区服务中心做好守余火工作。

(9)现场解说组

组长:曹彦军区应急办专职副主任(13985442622)

成员:解说员1名

职责:负责现场解说。

六、现场通信联络

(一)通信方式:采取视频对讲与呼叫对讲机相结合的方式。

(二)联络(呼叫)方式:

小河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赵代刚、指挥长):呼号为“小河区指挥部”(视频对讲方式)。

七、参演单位

区应急办、区森防办、区宣传部、区卫生局、区民政局、区安监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区武装部、区森防办应急队伍、小孟社区服务中心服务中心、三江派出所、中国移动小河分公司、中国电信小河分公司。

八、演练扑救力量编成及装备要求

区森防办应急队20人、区武装部20人、消防大队10人、小孟社区服务中心10人组成,风力灭火机:5台,2号工具:80把,灭火弹:3件。

演练集结地点:各单位在开发大道与三号路交叉口处集结。演练中接到出发信号后,按扑救程序有序开进到演练现场。

九、车辆开进序列编队

指挥部车辆一台,编号0号;

现场指挥车辆一台,编号1号;

区森防办应急队车两辆台,编号2号、3号;

消防大队救火车辆一台,编号4号;

区武装部车辆两台,编号5号、6号;

小孟服务中心车辆两台,编号7号、8号;

区卫生局救护车辆一台,编号9号;

公安分局车辆一台,编号10号;

三江派出所车辆一台,编号11号;

洒水车一台,编号12号。

十、演练流程

护林员发现火情(报告,先期扑救)→小孟社区服务中心(报告、组织扑救)→区森防办(报告、组织扑救)→区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扑救较大森林火灾,启动县级火灾应急预案)→结束。

演练场山火持续燃烧时间不低于40分钟。

十一、演练结束

17时,应急队在三号路集结,区演练扑救指挥部指挥长对演练进行讲评。

十二、相关要求

(一)各参演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按规定时间到达演练场地。

(二)消防人员统一着消防服,公安、武警着警服,民兵预役着迷彩服。

(三)各参演单位要充分发挥各类装备的用途,展示森林消防扑救的技战术水平。

(四)指挥员按规定佩戴袖标,参演车辆要统一演练标识。

(五)各单位要严密组织,杜绝伤亡事故发生。

(六)演练中,各单位接到通知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

(七)现场使用普通话。

(八)现场使用的发电机、音箱、功放、电视机由区应急办负责,摄像用三角架进行拍摄。

(九)接到演练开始后,消防、公安、卫生拉响警报。

(十)演练结束后各单位清理人数,不得发生伤亡事故。

(十一)扑救时间不少于40分钟。

十三、经费预算

此次演练所需经费预算如下:

1、参加人员培训演练费3万元。

2、设备筹备费1万元。

3、参演人员误餐费1万元。

4、参演车辆燃油费1万元。

以上共需费用6万元正。

2.城乡消防建设指导方案 篇二

一、用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的必要性

所谓统筹城乡发展, 就是指通过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式, 大力转变我国以往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 进一步缩小城乡之间经济文化差距, 最终实现城乡的协调发展。研究数据表明, 当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人均GDP超过一千万美元的时候, 也就具备了统筹城乡发展的客观条件。我国改革开放之初, 由于全社会的物质基础还比较薄弱, 因此, 经济增长方式选择的是梯度发展战略, 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实施梯度发展战略以来, 我们主要是通过城乡之间的经济剪刀差, 来获取工业经济的长足进步与发展。但是, 从某种意义上讲, 这种发展方式是不可持续的, 是以剥夺农民利益和牺牲资源环境为代价的。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今天, 这种梯度发展战略已经不适应, 或者阻碍了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 因为我国大部分人口在农村,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的实现, 离不开城乡建设的发展和农村的和谐进步, 在这样的形势下, 统筹城乡发展势在必行。党的十八大指出, 到我党建党一百周年的时候, 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到我国建国一百周年的时候, 要将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最终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实现这样辉煌的“中国梦”, 必须要求全体中国人齐心协力, 自然也离不开广大的农民的支持。而且需要看到的是,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 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的矛盾将进一步凸显, 各种社会问题将不断显现, 这将大大制约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要想从根本上统筹城乡发展, 促进城乡统筹, 就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科学发展观指出,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 核心是以人为本, 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 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所以, 要想实现城乡统筹, 就必须做到以人为本, 将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同时, 要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不能将眼光放在短期内, 不能涸泽而渔、焚林而猎, 要将长远, 要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思想, 要用科学发展观来指导城乡发展。

二、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统筹城乡发展的可行性路径

当前, 我国城乡发展面临很多难题, 这些问题不是一蹴而就的, 而是长期积累下来的体制机制性问题, 需要我们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从长远着眼, 从现实出发, 将农民利益放在第一位, 在保证农民利益的基础上, 实现工业反哺农业, 城市带动乡村, 最终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1. 要切实转变观念

从根本上来讲, 统筹城乡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因为, 如果不能统筹城乡发展, 那么统筹区域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等战略构想就成为了纸上谈兵, 就会成为无根之水, 无本之木。所以, 各级领导者必须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的理念,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科学发展观能否真正落到实处, 主要取决于各级领导者能否真正树立起科学的政绩观, 是否能将农民的冷暖和利益得失与自己的提拔晋升有机结合。为此, 必须要对领导干部建立科学合理的政绩考核体系, 将各级政府统筹城乡发展的成就和解决三农问题的成绩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 用老百姓的口碑来检验领导者的政绩, 在观念上打牢基础。

2. 要大力促进“三化”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 因此, 统筹城乡发展就必须要大力发展生产力, 必须要努力实现“三化”并举, 用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来解决三农问题。要通过大力发展工业化来带动农民脱贫致富, 增加农民收入。要通过城镇化来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 通过, 农业产业化来带动农业效率的提高和效益的增长。同时, 实践表明, 农村的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是一个有机的整体, 环环相扣, 密不可分。在农村的发展当中, 工业化处于引领地位, 是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的龙头。工业化可以为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提供技术支撑。城镇化是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实现的载体和平台。通过城镇化, 可以使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急需的生产要素实现短期积聚。农业产业化为工业化和城镇化提供重要补充。只有实现三化并举, 协调发展, 才能圆满地解决农业农村农民的三农问题, 才能实现城乡的协调发展。因此, 各地各部门要下大力气抓好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 正确处理三者之间的联系, 并以此为突破口, 为解决三农问题提供重要的条件。

3. 要优先统筹城乡教育发展

城乡统筹发展的难题也主要体现在农村的教育、医疗、养老机制的不完善上。尤其是农村的教育问题,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重任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农村教育质量, 直接关系到农村人才选拔和培养和全社会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 直接影响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从这个意义上讲, 解决好农村的教育问题, 才是解决好“三农”问题关键和重中之重, 是统筹城乡发展的希望工程。当前, 我国农村教育存在很多问题, 主要表现为教育发展相对滞后, 教育基础薄弱, 教育质量不高等问题。受教育硬件设施和农民收入的影响, 农村学生辍学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存在。因此, 各地各部门必须下大力气解决好城乡教育发展不平衡的问题, 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全局高度出发, 将我国农村教育工作纳入到三农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 在资金上对农村教育进行倾斜, 加大对于农村教育的政策支持力度, 最大限度地促进农村教育发展, 为统筹城乡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4. 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

制约我国城乡协调发展的另一个难题, 就是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不完善的问题。与城市居民相比, 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农村剩余劳动力一旦转移到城市, 往往存在看病难、上学难的现实问题, 这将直接影响我国城乡统筹发展的进程。就卫生事业来看, 我国农村卫生和保健工作基础十分薄弱, 农民普遍缺乏基本的医疗保障, 农民因病返贫的问题在一些贫困地区显得十分突出。这就大大束缚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 因为一旦农民从农村转移到城市, 各种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 农民无法享受与市民同等的待遇, 生活成本就会加大, 生活就会比较艰难。所以, 进一步完善农村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 是统筹城乡发展必须要破解的难题。各地各部门一定要立足本地实际, 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 最大限度的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真正为农民谋福祉。

5. 要科学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

我国城乡发展不平衡的另一个主要问题, 就是农村的人口多, 基数大。要想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就必须想法设法减少农民的数量, 鼓励广大农民变为市民, 才是促进农民实现富裕的根本途径。尤其, 随着农业产业化的不断加快, 农业的生产力不断提高, 将有大批的剩余劳动力出现, 如何科学合理地安置这部分农民, 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所以, 各地各部门要不断对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进行指导, 开展丰富多样的技能培训和岗前培训, 增加农民的生存技能和职业技能, 让农民到城市之后也可以轻而易举的找到工作, 实现就业, 这就可以使农民融入城市生活, 最终实现农民变市民。

摘要:党的十八大明确将科学发展观写入了党章, 将科学发展观作为新时期全党的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当前,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 城镇化步伐也在不断加快, 城乡一体化发展已经成为了各方面关注的一个热点课题。当前, 我国城乡发展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 但是需要看到的是, 我国长期以来城乡二元结构导致城乡统筹发展存在很多机制性、结构性的问题, 要想实现城乡统筹健康发展, 就必须逐渐解决这些难题。因此, 用科学发展观来指导我国城乡建设和发展, 已经成为破解城乡发展难题的一个明智之选。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城乡建设,浅析

参考文献

[1]郑梅.谈谈如何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城乡建设[J].黑龙江科技信息, 2008 (31) .

[2]陆源辉.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城乡一体化发展[J].湖南社会科学, 2004 (06) .

3.城乡消防建设指导方案 篇三

关于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 知

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设计单位:

2012年2月1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号),现将此文件有关贯彻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1、按照通知要求,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做法执行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

2、各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中关于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的规定,当采用B1和B2级保温材料时,必须按照规定设置防火隔离带。

3、请各图审机构严格执行上述要求,认真审查。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

建科[2012]1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准确理解和把握有关规定,切实落实各项要求。严格执行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防患未然,减少火灾事故。

二、加强新建建筑监管。要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中关于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的规定,特别是采用B1和B2级保温材料时,应按照规定设置防火隔离带。各地可在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新建建筑节能保温工程的地方标准规范、管理办法,细化技术要求和管理措施,从材料、工艺、构造等环节提高外墙保温系统的防火性能和工程质量。

三、加强已建成外墙保温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外墙采用有机保温材料(以下简称保温材料)且已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要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梳理、检查和整改。

四、严格管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对既有民用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时,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安排专人进行消防安全巡逻,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要督促施工单位切实落实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改造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消防工作方案,对居住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和疏散演练,在建筑内安装火灾警报装置;施工期间,施工单位要有专人值守,一旦发生火情立即处置。

五、强化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标准规范、公安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2009]131号)以及有关质量管理的规定,加强施工现场和建筑保温材料的监督管理。

(一)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符合标准规范要求,并应进行现场抽样检验。保温材料进场后,要远离火源。露天存放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安全覆盖,或将保温材料涂抹防护层后再进入施工现场。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规定以及没有产品标准的外墙保温材料。

(二)严格施工过程管理。各类节能保温工程要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施工,按规定设置防火隔离带和防护层。动火作业要安排在节能保温施工作业之前,保温材料的施工要分区段进行,各区段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未涂抹防护层的保温材料的裸露施工高度不能超过3个楼层,并做到及时覆盖,减少保温材料的裸露面积和时间,减少火灾隐患。

(三)严格动火操作人员的管理。动用明火必须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相应手续,电焊、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应配备灭火器材。动火作业前应对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并安排动火监护人员进行现场监护;动火作业后,应检查现场,确认无火灾隐患后,动火操作人员方可离开。

六、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保温材料的监管。

积极组织和支持科研和企事业单位研发防火、隔热等性能良好、均衡的外墙保温材料及系统,特别是燃烧时无有害气体产生、发烟量低的外墙保温材料。对具备推广应用条件的材料和技术要积极组织推广应用。要加强相关标准规范的编制和完善工作,组织做好相关管理和技术、施工人员的教育培训。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在施工图设计审查时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在对建设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具备保障安全的具体措施进行审查,不具备条件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要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监督检查,对于不具备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防护条件、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建设工程要依法督促整改。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及时反馈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4.城乡消防建设指导方案 篇四

各市(州)、县(市)规划局、建委(建设局):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近日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指导意见》(建规(2008)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一、认真组织学习《指导意见》,领会和掌握《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原则。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从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城乡规划法》的重大意义,把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城乡规划工作的重中之重。要严格遵循《城乡规划法》的基本原则,并将其灵活、有效地运用到实际工作之中。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长效机制,采取有力措施,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城乡规划法》。

二、进一步改进城乡规划编制方法,严格执行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备案程序。要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规划编制组织方式,加速完善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建立健全城乡规划依法办事程序。城乡规划的编制,要进一步完善向人大汇报、向公众公示的具体办法和程序。城乡规划的修改,要加强对原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充分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逐步建立完善规划公开和公众参与的程序和制度。要尽快完善城乡规划审批备案制度。县城城市总体规划、设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设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需上报省建设厅备案。

三、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抓紧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各地要抓住《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的有利时机,抓紧落实城乡规划编制经费,加快城市、镇总体规划修编和乡、村规划以及城市、镇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突出抓好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并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城乡规划审批和备案程序。要认真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确定的“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审批建设用地,必须以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要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后审批建设用地。要抓紧做好2008、2009年住房建设计划和2008-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公布和备案工作。为确保城乡规划编制的法定性、严肃性,加强对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各地要尽快建立城乡规划情况报表制度。

四、完善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加强城乡规划监管力度。各地要依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立即着手调整“一书三证”审批程序,抓紧调整与《城乡规划法》不一致的行政许可程序、行政处罚程序和办法。要抓紧制定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临时建设规划管理和建设工程完工后规划条件核实等行政许可环节的办事程序和条件要求,应尽快建立满足法律要求,适应当地城乡建设发展的规划行政许可制度。要抓紧调整完善行政处罚程序和办法,制定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程序和办法,用好行政强制权。要不断完善对违法建设的处理机制,区分不同违法建设情况,作出相应处罚规定,增强针对性和操作性。各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应尽快到省建设厅购买统一印制的“一书三证”,4月1日以后现行的许可证、书将停止使用。

突出《吉林省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在城乡建设与发展中的指导作用,按照其空间管制和事权划分要求,强化各级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监管力度。

五、深入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加强对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按照建设部、监察部的统一部署,今年下半年我厅将会同省监察厅继续深入开展全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总的原则是以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为重点,着力推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针对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各地要将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情况与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绩效考核结合起来,完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定量、定性分析执行情况,积极开展自查自检工作,不断总结《城乡规划法》贯彻实施中的经验教训。

六、要切实做好《城乡规划法》的学习培训工作。各地要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制定学习计划,组织城乡规划管理和规划编制人员分期分批的参加建设部举办的《城乡规划法》培训班。同时,要结合本地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实际,开展经常性的《城乡规划法》学习和培训工作,并把《城乡规划法》的学习情况作为规划管理和规划设计人员的工作上岗条件。

二00八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指导意见

建规(2008)2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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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坚持遵循《城乡规划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城乡统筹。《城乡规划法》体现了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城乡、区域协调互动发展机制基本形成”的目标要求。各地在制定城乡规划的过程中应统筹考虑城市、镇、乡和村庄发展,根据各类规划的内容要求和特点,编制好相关规划。实施城乡规划时,要根据城乡特点,强化对乡村规划建设的管理,完善乡村规划许可制度,坚持便民利民和以人为本。

2、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坚持可持续发展。必须充分认识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短缺和环境容量压力大的基本国情。在制定城乡规划时,认真分析城乡建设发展的资源环境条件,明确为保护环境、资源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合理确定发展规模、建设步骤和建设标准,推进城乡建设发展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3、关注民生。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要求,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战略部署,在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时进一步重视社会公正和改善民生。要有效配置公共资源,合理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要关注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做好住房建设规划。要加强对公共安全的研究,提高城乡居民点的综合防灾减灾能力。

4、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规划实施的依法行政。要进一步改进规划编制方法,充实规划内容,落实规划“四线”等强制性内容。要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规划编制组织方式。严格执行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备案的程序性要求。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和要求,建立完善规划公开和公众参与的程序和制度。要依法作好城乡规划实施效果的评估和总结。规划的实施要严格按法定程序要求进行,保证规划许可内容和程序的合法性。

5、先规划后建设。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依法编制城乡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乡和村庄规划。坚持以经依法批准的上位规划为依据,编制下位规划不得违背上位规划的要求,编制城乡规划不得违背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各地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必须依据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实施规划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事权进行监督检查,查处、纠正违法行为。

三、落实《城乡规划法》当前要做好的工作

(一)制定和修订《城乡规划法》配套法规、规章。要按《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充分考虑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台针对性强、切实有效的法规或规章。进一步深化、细化落实《城乡规划法》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1、抓紧制定或修订有关实施《城乡规划法》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2、积极推进地方规划条例或实施办法的制定和修订工作,修改与《城乡规划法》不相适应的配套制度和规定。

(二)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体系。结合当前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管理的需要,及时修订现行标准,加快在编标准的工作进度,抓紧其他标准的前期研究和开题立项工作,保证城乡规划标准体系制定工作高质量、高效率地推进。

1、大力推动目前在编的11项国家标准的编制与审查工作。

2、对于现有的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体系进行研究,补充完善有关内容。

3、要将具备甲级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完成技术标准编制任务的情况,作为其资质考核与后续评估的主要内容。

(三)加强和完善城镇体系规划工作。突出国家和省(自治区)在城乡建设与发展中的管理要求,明确必须严格管制的内容,使经批准的规划可以作为省(自治区)政府城乡规划行政审批的依据。

抓紧修订《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四)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工作。重点解决规划成果要兼顾在近、远期建设用地的管理上都有针对性、可操作性。保证控制性详细规划能够成为国有土地有偿出让与转让的基本前提条件和对各类建设工程进行规划许可的直接依据。

1、根据当前实际情况,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的工作深度要求。制定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备案办法。

2、规范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划条件”的内容。

(五)完善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和注册规划师执业制度。强化对规划编制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要求。

1、结合规划资质换证工作,摸清规划编制单位基本情况,对已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根据法律要求,给予相应处罚。

2、修订《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和《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3、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注册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

(六)加强规划制定的公众参与。保障广泛组织社会各方面人士参与和了解规划。

1、在有关配套法规和规定中细化规划制定过程中公众参与的程序办法。

2、针对不同的规划,制定公开公示的具体方法和要求。

3、明确规划编制成果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审批时,附具的专家和公众意见及处理情况的材料要求。

(七)完善规划选址和城市、镇规划区内规划行政许可制度。明确与项目立项、土地划拔出让等审批环节的协同办法。

1、推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的地方立法,加强并规范省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规划选址工作。

2、确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规划许可发放的范围、程序和基本条件。

3、抓紧制定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

4、在地方配套法规中,针对不同类型的建设活动,明确规划核实的具体内容要求。

(八)建立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充分体现农村特点,体现便民利民和以人为本,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需要,遏制农村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

1、地方配套法规要进一步细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的具体内容、程序、条件要求。

2、各地在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或条例中,要认真研究、明确可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镇的范围。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抓紧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

(九)建立对规划的评估制度,完善城乡规划修改的审批制度和备案制度。防止违反法定程序,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

1、制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评估的具体办法,明确评估的周期、评估参与的部门、评估的方法、评估的主要内容和评估报告上报的程序等。

2、制定城乡规划修改审批、备案的操作办法。

3、制定有关配套法规、依法界定“利害关系人”,作为修改详细规划时征求意见的对象。并明确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方式、方法,以及处理意见的具体办法。

(十)强化监督检查措施。突出监督检查对处理、纠正违法行为的力度。

1、给合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会同监察部门、组织部门共同研究执行法律有关规定过程中具体的协同方式,起草案件移送及查处办法。

2、继续推进规划督察员制度的建立完善。

3、建立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下级违反《城乡规划法》规定作出规划许可的纠正办法以及违法者相应的赔偿措施。

(十一)完善对违法建设的处理机制,用好行政强制权。区分不同违法建设情况,作出相应处罚规定,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1、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配套法规,明确对“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认定程序。

2、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配套法规中,要明确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操作办法。

四、认真抓好《城乡规划法》的学习和培训工作

1、学习好《城乡规划法》是贯彻《城乡规划法》的基础。建设部将大力开展《城乡规划法》的学习培训工作。要与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法制办的有关单位共同起草解说,要组织专门的培训师资队伍,对地级市政府分管领导和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主要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组织学习研讨。建设部所属干部培训机构也要按照统一安排,积极开展《城乡规划法》的培训工作。

2、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要尽快制定学习培训《城乡规划法》的工作计划。组织县级市、县和镇乡政府的领导学习《城乡规划法》,学习城乡规划知识。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要搞好自身的学习与培训。把学习好《城乡规划法》作为从事城乡规划管理和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人员上岗的条件,注册城乡规划师资格考试与在职培训,也应把《城乡规划法》作为重要内容。

3、各地在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的过程中,要研究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完善相应的办法和措施。建设部将区分不同层次、地区适时组织研讨和经验交流。

五、有效开展《城乡规划法》执法检查 1、2008年,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以《城乡规划法》贯彻实施为重点,依法开展规划效能监察,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各地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也要将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作为效能监察工作的重点工作,着力推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

2、将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情况与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绩效考核结合起来。完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将贯彻实施的有关具体要求纳入指标体系,定量、定性分析执行情况。各地要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绩效考核工作。

3、在《城乡规划法》实施一年左右时,与全国人大联合开展《城乡规划法》执法检查。同时,地方人民政府也要开展《城乡规划法》执法检查。重点了解规划法实施以来的执法现状;掌握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有效整改措施。从而进一步宣传《城乡规划法》,推进《城乡规划法》的贯彻实施。

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各地要加强组织协调、调查研究和检查落实工作。要根据文件要求,提出本地区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具体意见,并将实施情况及时报送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5.城乡消防建设指导方案 篇五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了进一步理顺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活动中各方主体的法律关系,明确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证物业服务资金、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等属于业主共有资金的安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共用部分】本办法所称共用部分是指物业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按照规定由业主共同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第三条【业主共有资金】本办法所称业主共有资金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资金。主要包括:

(一)物业服务资金;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

(四)业主依据管理规约约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分摊的费用;

(五)业主大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适用范围】住宅区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自行管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人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业主共有资金和物业共用部分管理

第五条【共用部分管理权利主体】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对物业共用部分实施管理的业主自我管理组织。

业主应当及时向业主大会交纳管理物业共用部分所需的物业服务资金和其它分摊费用。

第六条【管理合同缔约主体】业主共同决定对共用部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它管理人实施管理的,应当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它管理人签订书面合同。

业主共同决定对共用部分自行管理的,应当由业主大会与专业服务企业签订专业服务买卖合同。

第七条【管理规约约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应当在管理规约中约定物业共用部分管理方式、业主大会的权利义务、业主与业主大会的法律关系、业主共有资金管理等 内容。

第三章 业主共有资金账户

第八条【共有资金账户的开立】住宅区业主大会成立并登记后,可以到银行开立业主共有资金账户, 分类存储业主共有资金。

第九条【物业服务资金】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资金是指由业主向业主大会交纳的,用于支付住宅区内共用部分维修、养护、管理,环境卫生和秩序维护等相关费用的资金。

物业服务资金的交纳和使用由管理规约和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管理规约未约定或者全体业主未决定的,可参照《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京发改[2005]2662号)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支付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和业主大会的其他合法收入】业主大会可以依据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共同决 定,将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和业主大会的其他合法收入纳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用于支付下列费用: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费用及人员工资、津贴、福利费用等;

(二)财务、审计、承接查验、物业服务评估监理等费用;

(三)业主共同决定支付的超出年度预算的支出;

(四)业主共同决定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二条【业主分摊费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和业主大会的其他合法收入不足以支付第十一条所列费用的,不足部分由业主分摊,并存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

业主分摊前款费用的比例,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议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占专有部分面积总和的比例确定。

第四章 业主共有资金交存

第十三条【资金交纳】住宅区的业主应当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向业主大会交纳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

业主可以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定期将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存入业主一卡通,由业主大 会按照约定通过银行从业主一卡通中划转。使用业主一卡通划转资金的,银行、业主、业主大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四条【资金催缴】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业主大会应当及时催缴。

业主拖欠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大会开户银行负责催缴。

全体业主应当在管理规约中确定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追缴办法,以及欠费业主名单公示、共同管理权利限制、收取滞纳金等惩戒措施和具体实施主体。

第十五条【催缴措施】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向欠费业主发出欠费缴纳通知单,在住宅区显著位置公示欠费业主名单、门牌号及欠费金额。

欠费缴纳通知单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一般包含欠费金额、缴费期限、滞纳金计算方法、缴费帐户、缴费方法、相关后果等内容。

第十六条【滞纳金】业主大会可以依照管理规约的约定,向拖欠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业主收取滞纳金。

业主大会向欠费业主收取的滞纳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第十七条【业主共同管理权利限制】业主大会可以根据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限制欠费业主行 使下列共同管理权利:

(一)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二)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权;

(三)业主大会认为应当限制的其它共同管理权利。第十八条【欠费债务转移】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转让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大会结清。

房屋买受人与房屋出卖人可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出卖人欠交物业服务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和分摊费用向房屋买受人的债务转移。

房屋买受人在购买业主出卖的房屋时,可以向业主大会索取相关费用已结清的书面确认文件。房屋买受人向业主大会索取房屋出卖人相关费用已结清的书面确认文件的,业主大会应当提供。

第十九条【欠费起诉】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业主大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业主共有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财务管理】 业主大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建立专门的业主共有资金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安全。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业主共有资金财务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管理人员变更的,应当及时移交保管的财务档案。

第二十一条【财务人员】业主大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和管理规约的约定,聘请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管理资金。

第二十二条【收益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和业主大会的其他合法收入,应当由业主大会财务管理人员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存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严禁任何人截留、私分、私存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担保和经营】业主大会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借款或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未经业主共同决定利用业主共有资金对外投资。

第二十四条【年度预算、决算】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业主共有资金年度预算、决算制度。业主大会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或委托专业机构起草年度预算、决算方案,由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后确定。

业主共有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年度预算使用。在会计年度终结时,业主共有资金节余部分,自动结转到下一年度;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超出业主共有资金年度预算的支出时,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资金使用监督】业主大会可以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的约定,设立专门机构监督业主共有 7 资金的使用。监督机构负责审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按年度预算使用业主共有资金;

(二)使用业主共有资金是否符合相应程序;

(三)超出预算使用业主共有资金,是否经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四)业主共有资金使用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业主大会未设立监督机构的,可以推选业主代表履行前款职责。

第二十六条 【年度公示】业主大会应当定期与业主共有资金开户银行核对本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帐目,并于每年一季度向业主公示下列情况:

(一)业主共有资金交存、使用、增值受益和结存的数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分户帐(业主一卡通)中业主共有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业主共有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业主对公示情况提出质询时,业主大会工作人员应当及时答复。

业主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十七条【资金查询】业主共有资金的开户银行应当 建立住宅区共有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对其分户帐(业主一卡通)中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帐面余额的查询。

第二十八条【业主大会法律责任】业主大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侵占、挪用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有资金;侵占业主共有资金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参照执行】非住宅区物业共用部分和业主共有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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