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结算账户证明文件(共8篇)
1.银行结算账户证明文件 篇一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工资、资金收入;(2)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3)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4)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5)个人贷款转存;(6)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7)继承、赠与款项;(8)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9)纳税退款;
(10)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11)其他合法款项。
(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
1.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条件
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2)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如代付水、电、话费)、定期贷记(代发工资)、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4)中国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中国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5)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6)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
(三)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程序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规定的证明文件;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符合开立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1.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1)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2)奖励证明;(3)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4)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5)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6)借款合同;(7)保险公司;
(8)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9)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10)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2.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3.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或者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人应当提供前述第1项所述的有关收款依据。
4.个人持出票人(或申请人)为单位,且一手或多手背书人为单位的支票、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并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提供前述第1项所述的有关最后一手背书人为单位且被背书人为个人的收款依据。
5.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6.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2.银行结算账户证明文件 篇二
一、目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 基本存款账户可以随意开销户
2003年, 我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出台, 在它的规定中, 只要是符合开销户条件的就可以进行办理, 并没有对开销户制定其他限制性的规定。这就使得在银行存款账户开销户时, 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由于银行开设账户时不收取任何工本费, 进行无偿服务, 这就使得开户单位没有资金概念, 一旦与银行的合作出现不满的情况, 就会撤换到下一家银行, 给银行工作的开展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另一方面是由于银行间的业务竞争激烈, 拉账户、拉存款的现象比比皆是, 这就使得银行结算账户的开销过于频繁, 既增加了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业务量, 又妨碍了银行正常的工作秩序。
(二) 临时存款账户超过有效期限仍能继续使用
目前, 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中, 临时存款账户超过了有效期限但仍继续使用的现象有很多, 但《办法》规定, 当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限到了后, 若因业务需要, 存款人可以将临时存款账户进行展期, 但最长不能超过2年。而在实际工作中, 这一定却难以做到。一是由于银行临时存款账户的开户单位经营流动性较大, 当临时存款到期或逾期时, 仍无法与客户取得联系, 这就使得撤销临时存款账户的工作开展艰难。二是由施工项目的不确定因素而带来的。在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 开户单位的合同期限并未超过2年, 但由于最后工程质量检查等手续未办理完成, 致使资金结算不到位, 开户单位又不能签订一份新合同, 并且在工程款并未全部结算时不能撤销账户, 这就使得有些开户已经逾期但银行不能对其撤销。
(三) 一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环节不完善
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中, 对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和使用以及专用存款账户的管理环节仍不完善。在一般存款账户管理中存在着开户数量没有限制的问题。在《办法》中规定, 只要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 都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这就使得在实际工作中出现客户或开户单位以其他结算需求的名义开通多个一般存款账户, 而且无论是开户银行还是监管机构都无法对这些存款账户进行审核, 从而为开户单位转移资金提供了诸多便捷。而在专用存款账户管理中, 由于当前的账户管理制度对其设定的空间和弹性较大, 这就致使着一些基层人民银行对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依据难以做到准确把握, 在资金性质的界定上存在着较大问题。
(四) 账户管理的制度执行不到位
现阶段, 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中, 仍存在着不遵守账户管理制度办事的现象。首先是银行的账户开立审核不严格。当客户在申请开立账户时, 普遍存在着银行业务人员在核对客户的身份资料、信息不仔细的情况下就给客户办理相关业务的现象。其次是银行账户的信息变更不及时。当客户的资料、信息进行变更后, 并没有及时的到开户银行进行变更手续, 或者是当开户银行在接到客户信息变更的申请时, 并没有及时的将该信息在账户管理系统中进行变更, 从而使得系统中的客户资料与实际资料不相符。最后是对账户的年检执行不到位。在银行的管理工作中, 并没有严格强制的进行账户信息年检的制度, 这就使得在工作中客户不配合账户年检的情况时常发生, 从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二、解决现阶段银行结算账户管理问题的对策
(一) 建设和维护基本存款账户开销户的严肃性
为了降低基本存款账户开销户的随意性, 银行账户管理部门应把基本存款账户作为其他各类专用账户来开展工作, 对于那些没有正当理由而要求开立账户的客户, 可以先为其设立半年或一年的基本存款账户有效期, 适当的增加对存款人的约束, 促进开销户随意性的减少。同时, 银行账户管理部门还应对随意撤销、重开或迁移转户的存款人给予一定的惩罚, 如收取账户许可证工本费、系统资源费、管理费等费用, 以期实现存款人谨慎选择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对各银行之间互挖墙脚、拉客户、拉存款等行为进行遏制, 从而实现良好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环境的构建。
(二) 强化对临时存款账户的管理
对于临时存款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我们应对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进行合理确定。对那些临时开户单位或临时存款账户, 可以根据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文件或通知书, 对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进行确定。若临时存款账户需要展期, 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该期限进行限制, 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另外, 我们还需完善好开户银行内部系统的控制功能。在实际工作中, 临时账户超出了使用期限但仍在使用, 这说明银行机构在自身的管理制度和操作上存在漏洞, 因此, 银行要加强对临时存款账户的管理检测, 督促工作人员按规定办理业务手续。
(三) 完善一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的管理工作
要做好一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的管理完善工作, 首先就需要在一般存款账户管理工作中加强其开立账户管理。将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制度一个严格的门槛规定, 从而实现控制一般存款账户开立数量的目的。如在实际工作中, 对于那些一般存款账户开设的需要进行分析和总结, 明确规定《办法》中“其他结算需要”的具体情形, 从而限制存款人随意开立账户的行为, 防止由于一般存款账户过多滥用而导致影响结算秩序稳定的现象出现。而对于专用存款账户的管理, 我们应做好账户管理制度的完善工作, 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对专用存款账户的审核与监督, 以保证专款专用。同时, 对于专用存款账户管理还需要对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完善。通过对账户管理系统的完善, 当存款人进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 可以将所需开立的文件编号与已经开立的账户编号进行对比, 从而使工作人员便于了解该资金性质的专用存款账户是否已经开立, 促进工作人员工作量的减少。
(四) 优化对账户实名制的管理
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中, 账户实名制的落实至关重要, 其关系着银行机构的各项工作能否顺利开展。因此, 工作人员要做好对银行账户开立的审核工作。当存款人进行开立账户时, 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办法》中所制定的规定办事, 对客户提供的开户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同时, 工作人员还需做好对银行账户的年检工作, 促进账户年检工作的常规化和规范化, 以保证能及时了解存款人账户信息的变更情况, 并及时的在账户管理系统中进行更改。另外, 工作人员还需加强对自身专业知识的培训, 促进自身专业能力、综合素质以及工作能力的提高, 从而实现银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结束语
总之, 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在促进社会建设, 维护市场经济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有效解决当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存在的问题, 应有效建设和维护基本存款账户开销户的严肃性, 强化对临时存款账户的管理, 完善一般存款账户和专业存款账户的管理工作, 优化账户实名制的管理, 从而实现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有效促进银行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建新.加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存在的问题与思考[J].内蒙古金融研究.2013 (08)
3.银行结算账户证明文件 篇三
【关键词】单位账户;年检;建议
单位结算账户年检(以下简称账户年检)是指开户银行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要求,检查所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的行为。近年来为提高账户管理水平,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积极开展调研工作,深入了解开户银行在年检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探索进一步提高账户年检工作效率的有效措施,出台了《天津市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办法》,详细规定了辖内开户银行年检工作流程、年检资料、年检账户范围等。本文将结合天津市近年来年检工作情况,分析年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和改进年检工作的政策建议。
一、年检工作基本情况
1.四类账户中,基本存款账户年检率较高
分账户类型看,2013年年检中,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分别占已年检账户的78.99 %、64.11%和52.37%。基本存款账户年检率较高与基本存款账户为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资金往来业务一般通过基本账户处理。
2.年检过程中,办理存款人信息变更和账户信息变更业务较多
2013年年检期间,共办理存款人信息和账户信息变更业务7.19万 笔,为存款人换发了3.50万个开户许可证。一方面反映出存款人在自身信息发生变更后,自主到开户银行办理信息变更的意愿较弱,另外一方面反映出开户银行持续识别客户身份的动力不足和措施有限,往往不能及时跟踪到存款人信息的变化,导致开户银行所掌握的存款人信息与存款人实际信息不一致。
3.存量账户数量与年检率负相关
从天津市2013年年检结果看,单位账户数量在1万户以上、1千至1万户之间、和1千户以下的开户银行年检账户的数量分别为19.13万户、3.76万户和0.96万户,年检率分别为69.34%、82.7%和87.97%。总体上呈现出,存量账户数量越多,年检率越低的负相关关系。
4.未年检账户原因分析
主要原因有:一是未能在年检期间内提供合格的年检资料,包括主要证件未年检,遗失,法定代表人不在国内等情况;二是未能在年检期间完成存款人账户信息变更,主要是指存款人信息已变更,但未能在基本户开户行完成信息变更程序,导致信息不一致;三是存在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以及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四是通过各种方式,均无法联系到存款人,包括网上报税账户、长期不动户等;五是存款人不配合,不愿提供年检资料等;六是其它原因。
二、年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现行年检相关制度操作性不强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银行应对已开立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扎根农户,应予以撤销”。但并未对银行机构如何开展年检工作做出统一明确的规定,使得各地年检频率、年检时间段、需年检的账户类型、需提供的年检资料要求等均不一致,影响了账户年检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间接导致存款人配合程度较低。
2.年检工作涉及面广,操作难度大
2013年账户年检工作中,纳入年检范围的账户近35万户,涉及超过20万个单位存款人。从存款人角度看,如果其开立账户较多,甚至包括跨省市开立的账户,仅仅向每个开立单位账户的开户银行提交一份开户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所需人力物力就很多,容易使存款人产生抵触情绪,配合程度较低。对于开户银行,特别是账户数量较多的开户银行来说,每年对所有账户进行年检,开户银行也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负责年检工作令存款人
3.开户银行未按规定设置和处理久悬账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但部分开户银行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未将符合条件的账户,设置为久悬账户。对于此类账户如果任其长期或过期“睡眠”,一方面不利于存款人有效控制和管理其资金,甚至有可能会造成账户资金被冒名窃取或挪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也加大了银行的管理成本。
4.账户资料的核实缺乏有效手段
在年检过程中,开户银行需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但由于缺乏有效的手段,开户银行对上述资料的审核也仅限于形式上合规,无法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查。
5.对未年检账户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
《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但未针对未年检账户的处理制定相应的罚则,导致存款人认为年检或不年检差别不大,使得账户年检制度难于落实。
三、政策建议
1.建议由总行出台统一的账户年检办法
建议人总行出台账户年检工作办法,明确账户年检工作的要求,標准和流程,统一年检时限、统一年检标识、统一年检标准,并明确对未年检账户处理办法。
2.建议仅对基本账户进行年检
四类账户中,基本账户开立需要经过行政许可,且在账户系统中,存款人信息由基本户开户行录入和修改,其他账户共享基本账户存款人信息。因此,建议仅对基本账户进行年检。并要求存款人在开立其他账户时,向开户银行提交已年检的开户许可证,以确保存款人及时进行基本账户年检。只要存款人能及时按照要求向其基本户开户行提交年检资料,保证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及时更新,则其他开户银行可以通过账户系统发现存款人信息变更的情况,而要求存款人变更相关信息,实际也起到了账户年检的效果。
3.完善账户系统功能
一是建议增加未年检账户自动提示功能。即在开户银行办理其他账户的开立业务时,如该存款人基本账户未能通过最近年度的年检,应自动跳出相关信息提示开户银行,并自动退出开户操作。二是建议应增加未通过年检账户原因的备注栏。对于未年检账户,应由开户银行输入未年检原因。如未在规定时间提交年检资料、资料信息与账户系统信息不一致、无法联系存款人、存款人已关停并转以及其他原因等。三是增加年检统计查询功能。即针对不同银行机构代码,可查询其开立账户的年检情况以及未年检账户明细和原因。
4.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
针对目前开户银行缺乏有效措施对存款人提交开户资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建议由人总行会同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公安部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通过该平台时实现对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护照等证明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核实。
5.加强对年检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
一是加大对未年检账户的存款人的处罚力度。实际操作中,未年检账户包括两种情况,年检不合格账户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年检资料账户。对于未年检账户,应给予一定的宽限期,要求存款人在此期间内补充资料。如在宽限期结束后,仍无法通过年检,将其纳入“黑名单”,暂停相关账户的对外支付业务。二是加大对开户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将开户银行的年检工作开展情况作为支付结算检查和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重点对存在未按规定设置和处理久悬账户,账户年检率偏低等情况的开户银行,通过通报批评、约谈主要负责人,增加现场检查和抽查频率的方式督促其顺利完成年检工作。
参考文献:
[1]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编.《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学习使用手册[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3
[2] 樊爽文.改革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J]. 中国金融,2010(12):71-72
4.银行结算账户自查报告 篇四
关键词:银行 结算账户 分类管理 改革
一、我国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历史沿革及现状
1994年11月1日起实施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替代1977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后,我国开始对活期存款账户实施分类管理,即将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并对基本存款账户实行开户许可证制度。20xx年《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后,我国仍然对单位活期存款账户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分类未作变动,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类别由原先的基本账户,扩大到临时账户(注册增验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账户和特殊专用账户,四大分类制及人民银行核准制实行已近。
二、我国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四大分类亟待变革
《办法》规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突出了基本存款账户的统驭地位。同时,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支取,应通过基本账户办理;存款人因借款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通过一般账户办理;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但随着各单位经营活动和管理的需要,《办法》已暴露出了诸多弊端。第一,金融市场的发展要求给予金融机构和存款人更多的自主权和灵活性,减少甚至消除不必要的限制。第二,目前违规开立、使用银行结算账户问题仍然较为严重。第三,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和信用卡等新兴业务的发展及个人经济活动的日趋活跃,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1.基本存款账户的统驭地位受到挑战。部分单位的工资、奖金及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已不局限于从基本存款账户进行收支,有的以代发形式通过专用存款或一般存款户支付,日常经营活动资金通过一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进行收支的现象普遍发生。特别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发[20xx]154号)下发后,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人民币时,取消付款单位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后再附付款依据的规定,人民银行已明确付款单位应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单位从一般账户支付给个人款项日益频繁、金额日渐加大,加之个人收到款项后提取现金不受现金管理条例制约,大有摒弃“基本账户”之势。
2.“多头开户”的管理禁区形同虚设。《办法》规定只要存款人具有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均可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存款人开立存款账户不存在数量限制,但不能在基本户开户行开立。实际操作中,存款人往往需要在基本户开户行开立多个账户,虽不能开立一般账户,但存款人通常变通开户资料开立专用账户,既满足经营需要又规避监管风险。
3.专用存款账户的专用功能淡化。由于银行无法完全做到对客户资金的性质及用途进行监控和管理,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化”使用比较普遍。另外,按照银监局“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要求:“贷款人应通过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及“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必要时可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户。”对于基本户在贷款行的借款人只能开立专用账户而不能开立一般户,而对于一般户在贷款行的借款人可开立一般户或专用户。
4.临时账户不“临时”。《办法》规定临时机构或存款人因临时性经营活动的需要,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但实际经营中,大部分临时经营机构工期较长,往往超过2年,若受工程延期等因素制约还可能延长。由于临时账户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导致存款人需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相应的展期申请,甚至销户重开,以满足经营活动和工程建设的结算需要及人民银行的监管要求,其实际存续期限较长。
(二)个体工商户银行结算账户是否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值得商榷
作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经营者姓名开立的账户户名前需加注“个体户”,实际操作中,此类账户很少开立。究其原因:一是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不希望在开立的账户前加注“个体户”,认为有“歧视”嫌疑;二是个人结算账户可实现其基本结算需要。另外,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得为个人所得,在存款种类上应归属个人存款,如果作为单位结算账户,即使归属于“个体户存款”,其存款性质仍为单位存款。
(三)现有账户监督管理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1.人民银行的账户管理具有一定的难度。人民银行对核准类账户核准的依据为商业银行录入账户管理系统的文字信息及开户资料复印件,形式上相当于对商业银行开立账户的复核,人民银行无法对其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监督,为其账户管理带来了一定难度。
2.缺乏对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监督的主体。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来看,作为特殊的企业,除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外,没有义务对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监督,应由企业通过自我约束或由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行使监督职责。从人民银行的角度来看,预算单位在开立预算专用存款账户时,已经过财政部门的审查、审批,且预算单位可放弃专用存款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不受《办法》的约束,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核准只是形式。
三、问题分析
从人民银行的角度来看,四大分类及核准制加大了人民银行的监管难度,不利于将人民银行从审核账户分类是否正确、资料是否合规等琐碎的低绩效工作中解放出来,进行宏观分析及管理等高绩效工作。
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来看,商业银行控制四大分类实质上等同于执行人民银行的监管要求,而《办法》的法律级次尚未上升至行政法规,银行作为特殊企业是否具有监管权利有待于进一步探讨。另外,随着金融企业竞争激烈程度的加剧,商业银行能否真正做到严格按照《办法》要求按用途分类或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对人民银行的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从存款人的角度来看,客户开立账户的主要目的是存款和结算,四大分类对存款人无实际意义。同时,为打破账户分类的种种限制,存款人往往采取不正当手段来规避监管,容易造成不良后果。例如通过单位结算账户转账支付给个人的方式从个人户提现,容易形成“公款私存”,直接导致存款信息特别是个人存款信息的失真,甚至影响银行及存款人的资金安全。
从香港经验及人民币跨境支付来看,资金可以自由流入和流出香港,而账户没有基本账户和非基本账户之分,企业可以按需要开立无数个账户,且其功能和地位一致。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我国经济贸易平稳发展势头,国务院于20xx年下半年度做出了一系列关于加快跨境人民币结算的战略部署,先后提出“支持香港人民币业务发展,扩大人民币在周边贸易中的计价结算规模”、“对广东和长江三角洲地区与港澳地区进行人民币结算试点”以及“选择有条件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等思路。
总之,《办法》发挥了巨大的历史性作用,但四大分类及核准制过多考虑了加强现金管理及反贪污、反腐败等目的,管理半径过大、目标过多,淡化了实质矛盾,会产生负面影响。
四、几点建议
(一)强化人民银行的账户管理职能,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账户管理体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人民银行的账户管理职责,完善账户管理系统,构建面向全社会的账户管理架构体系。同时应加大对账户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营造良好的以信用为基础的合规使用账户的良好氛围。
(二)取消单位结算账户四大分类及核准制
1.将商业银行所开立的所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统称为“单位结算账户”。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银行备案而非向人民银行核准,即由“核准备案制”改为“备案制”,从而实现管理目标。此举将对商业银行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对客户的服务,降低交易成本,提高银行效益乃至社会效益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2.商业银行仍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持续、全程的管理。建议通过法律明确规定银行虚假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建议进一步落实、规范账户的年检制度。应尽早优化人民银行账户系统,协调工商、税务、技术监督部门实现账户管理系统与多方系统联网,由系统自动判断企业是否注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开户资料是否过期,实现账户资料的自动年检以及商业和时间价值的双丰收。
(三)建立单位客户结算账户“主、分一体化”的管理体系
5.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篇五
甲方(信用社)全称:
乙方(存款人)全称: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乙方提出的申请,甲方同意为乙方开立 专户 存款账户(□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户名为:账号为:。为明确双方的责任,现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承诺遵守《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严格按其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2、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效力。
第三条 甲方向乙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金融机构;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和法律行为(包括获得所有必要的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批准)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约束力的效力。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1、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相关开户资料;
2、按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
3、按规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
4、按规定支付服务费用;
5、及时与甲方核对账务;
6、销户时交回开户许可证、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
7、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开户资料的变更或账户的撤销。
第五条由于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而造成的资金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第六条 甲方的义务
1、及时准确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2、依法保障乙方存放在甲方的资金安全,对单位客户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及相关资料保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甲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3、及时与乙方核对账务。
第七条甲方因违反上述义务给乙方造成资金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第八条为保障乙方账户资金的安全,甲乙双方应建立、健全对账制度。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对账方式分为余额对账和交易
明细对账,对账周期分为按季对账和按月对账。并提供以下对账服务供乙方选择;
(一)纸质对账单
当甲方定期提供满页(或未满页)分户账对账单和“余额对账单”时,乙方可选择以下方式获取纸质对账单:
1、通过在甲方营业网点的柜面领取;
2、通过甲方邮寄对账单方式获取。
(二)网上银行对账
甲方通过网上银行向乙方提供对账信息,乙方通过网上银行对账的账户须为网上银行注册账户。
第九条乙方选择纸质对账单对账的,应在收到“余额对账单”后的15天内将对账回执加盖预留印鉴及单位对账经办人员名章后返回甲方,如发现账户余额不符应及时向甲方查询。乙方在收到“余额对账单”15天内未返回对账回执或对账信息的,甲方视同乙方核实无误并默认对账数据正确,由此产生的账户余额不符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乙方选择邮寄方式进行对账,甲方以邮局出具的寄出回执单为证明,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
乙方选择网上银行进行对账,在系统运行正常的情况下,甲方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乙方应在网上银行提示对账后及时反馈对账信息。
第十条乙方需要改变对账方式、对账周期或对账单寄送地
址时,须及时以正式公函通知甲方。因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造成对账不及时而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甲方根据情况可到乙方进行面对面对账,乙方应如实向甲方对账人员提供账户交易明细。如乙方账户的月均存款余额(以上年为基数,按年调整)低于1万元(不含1万元),甲方只向乙方提供满页分户账或根据乙方要求提供未满页分户账(账户交易明细)进行对账,甲方不再向乙方定期发送余额对账单。
第十二条协议的解除
乙方在没有违反本协议的情况下可以随时申请销户,甲方在为乙方办理销户手续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如果违反本协议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则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对损失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保密
甲方对因本次协议而获知的乙方的有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乙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五条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七条争议的解决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甲乙双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继续履行。
第十八条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双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九条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一式 2 份,各方当事人执 1 份,具有相同
法律效力。
提示:甲方已提请乙方对本协议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的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字):
2010年12月17日2007
6.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篇六
第一条 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切实防范风险,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境内其他银行开立的、与本银行或者第三方发生资金划转的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
第三条 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四条 运营管理部为本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牵头部门,负责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设、账务处理、对账等工作。辖内除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以外,其它分支机构或部门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同业存款账户,也不得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同业存款账户。
第五条。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在我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应要求存款银行提供一级法人的书面授权书,授权书必须明确其分支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用途以及经办人员等。存款银行为全国性银行、因分支机构数量较多等特殊情况直接授权确有困难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一级分行的书面授权书。
第六条 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要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账户制度规定对存款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金融许可证和经营范围批准文件等进行审查,对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用途超经营范围的,应当拒绝办理。
第七条 规范对存款银行开户的审核要求,采取多种措施对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以及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真实性进行审核:
(一)对同一银行分支机构首次开户执行面签制度,由运营管理部和资金营运部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亲见存款银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在开户申请书和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上签名确认;
(二)严格执行开户证明文件原件的审核要求,不得以审核复印件或影印件代替,必须运营管理部和资金营运部采取双人复核制度;
(三)认真审查存款银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的真伪,其中居民身份证应当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核实,其他身份证件通过向公安机关查询方式进一步核实。条件许可要通过工商、税务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查询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和金融许可证的有效性;
(四)对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种方式:一是按照人民银行要求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存款银行一级法人进行核实(查询查复方法见附件);二是到存款银行上门核实;
(五)对账地址(联系地址)应当为存款银行经营所在地或者工商注册地的地址;
(六)要完整留存存款银行开户意愿和开户证明文件真实性核实的纸质、视频、电话等记录;
(七)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要按照规定及时将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信息向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备案。
第八条 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对在我行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要严格执行开户生效日制度,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第九条 运营管理部对账中心对在我行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对账工作。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收到其他金融机构发来的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当及时核对账务并及时反馈。如遇对账信息不符等情况,要及时与资金营运部进行对接完成对账工作。
第十条 严格执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久悬管理制度。因业务开展需要等特殊情况的,可以不予撤销其他金融机构在我行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久悬账户,但应当停止账户支付;停止支付时间超过5年的,应当销户。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制度。对于不符合开立条件的,应当立即停止支付,并通知存款银行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二条 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应当加强对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使用情况的监测,对账户使用存在可疑情形的,应当及时与资金营运部沟通,并联系存款银行进行核实,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授权审批制度,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要由运营管理部和资金营运部共同申请,报董事长审批后办理。禁止一个部门或者一个人“一手清”。
第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金融许可证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影印件和行政公章、预留印鉴的保管。严格执行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领用登记备案制度,严格执行用章审批制度。
第十五条 对私自违规开户、存放资金产生较大风险隐患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损失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XX银行负责解释、修订。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查询、查复 同业开户业务处理规定
商业银行可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查询报文”,核实同业开户证明相关信息,被查询银行应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查复报文”对查询银行要求核实的内容进行确认。
一、商业银行利用“大额支付系统查询报文”进行查询时,应输入的查询内容及格式为:
1.开户申请人全称: 2.负责人姓名: 3.营业执照编号: 4.金融许可证编号: 5.税务登记证件编号: 6.拟开立的账号:
7.申请开立账户类型(结算账户、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议存款等):
8.申请开立账户用途:
7.银行结算账户证明文件 篇七
关键词:结算账户,问题,对策
一、账户管理存在的新问题
(一) 撤销账户手续过于繁琐, 存款人撤户积极性不高。
按照银发[2006]71号文件规定, 存款人要办理撤户手续, 如:遗失开户许可证, 需要在当地官方报刊媒体上进行遗失公告, 由于县级本地没有官方报纸, 需要到地市级的报纸刊登, 而刊登在地市级报刊上需缴纳公告费200-450元, 且需要近一周时间。繁琐的手续和偏高的成本挫伤了存款人的销户热情。在实际工作中, 部分存款人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后, 账户已无资金或少量资金时, 往往因基本户开户许可证遗失, 不愿花钱刊登遗失公告等原因, 而不到银行办理销户手续。
(二) 同一账户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的监控手段缺失。
《办法》规定,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应向银行出具证明文件。系统要求单位在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 一份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 而在实际工作中, 存款人使用同一证明文件在不同金融机构开立专用账户时, 账户管理系统没有提示、无法识别, 只能在人民银行对账户进行全面检查时才能发现, 系统的非现场监督功能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 存款人频繁开销账户现象较突出。
一是自取消收取开户许可证手续费后, 部分存款人对开户许可证保管的重视程度下降, 丢证现象增多, 给银行账户管理造成了一定困难, 也增加了相应的工作量。二是金融机构之间业务竞争日趋激烈, 为增加存款市场份额, 甚至以发放贷款为优惠条件吸引客户, 致使部分存款人基本账户不停地“搬家”, 无形之中增加了人民银行的开户工作量和监管的难度。
(四) 对久悬账户的管理手段滞后。
一是系统仅在人民银行核准环节告知存款人存在久悬账户, 而在其他金融机构录入开户信息时不具备提示功能。二是系统与其他金融机构的行内核心系统的比对功能尚未开通, 对两个系统中账户状态不一致无法实现动态监控。
(五) 存款人恣意开立账户迅猛增长。
目前, 为使存款人“享受”不同银行机构的金融服务, 《办法》规定除了基本账户唯一性控制外, 对于其他账户没有数量限制, 存款人可以在不同银行机构开立除基本账户之外的其他账户。对此, 部分存款人特别是异地建筑施工企业和个人开立的账户数量大大增多, 只有少部分账户经常发生业务, 而大部分却成了睡眠户, 甚至有些还未曾激活, 这些账户不能及时进行清理, 必然大量占用系统资源, 降低系统运行效率, 不仅增加了系统和银行机构的压力, 也为违法资金往来提供了极大便利。
(六) 机构撤并系统不具有被撤并单位账户批量变更功能。
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 金融机构撤并力度加大, 被撤并单位账户的开户行发生转移, 而且账号将发生批量变化, 需要在系统中进行变更, 但系统的变更功能只对存款人名称、单位法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及其他开户资料, 在同一开户行下账号进行批量变更, 不能办理机构撤并带来的账户开户行和账号变化的批量变更业务。
二、完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建议
(一) 进一步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法规建设。
建议修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 在保证客户有自主选择开户银行的同时, 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 兼顾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和客户三方权利和义务。同时, 基层人民银行要加强对账户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 加大违规处罚力度, 规范账户开立行为。
(二) 适当简化账户撤销手续, 完善提示功能。
一是对需要销户的存款人遗失开户许可证, 且单位开户信息未变, 或者能提供该账户合法信息的, 可不必在报刊媒体上进行遗失公告, 出具相关证明, 声明该开户许可证作废, 并自行承担与此有关的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二是完善监测功能。开发系统对客户开立和撤销账户的统计、监测和提示功能。在同一客户多次开立和撤销账户时, 系统随时进行监测和提示, 账户管理人员可及时要求客户对多次开立和撤销账户进行说明, 并提供相关资料, 这不仅有利于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也利于防止客户逃避税费等非法行为。
(三) 修改账户管理行政许可, 适当收取开户费用。
无论从人民银行对账户的日常监管、审核, 还是各金融机构对账户的受理、审查, 都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 按照成本核算原则, 人民银行应适当收取开户许可证工本费、商业银行也应收取账户管理费, 这样一方面可以引起存款人对开户许可证保管的重视, 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商业银行的效益化原则, 对非正常的开销户行为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
(四) 完善系统功能, 加强对结算账户管理的监控和动态化管理。
一是在系统中增加开户资料自动识别功能, 凡同一开户单位在开设银行账户时, 使用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账户证明文件, 系统应给予提示, 以便进行重新核实。。二是按照风险控制尽量前移的原则, 完善系统对久悬账户提示功能, 实现金融机构录入环节与销户环节的自动提示, 减少银行机构向人民银行传递资料及人民银行审核的业务量。。三是尽快开通系统与金融机构行内核心系统的比对功能, 提高人民银行非现场监管的手段和效力。
(五) 完善账户管理措施, 对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分别给予数量限制。
对单位账户数量已达到规定数量需继续开户的, 要有选择地撤销部分已开账户, 减少睡眠账户数量。就个人结算账户数量多且使用率低的情况, 完善个人结算账户定期清理制度, 如: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每月对半年内不发生结算业务的个人结算账户进行清理。针对金融机构无节制地向个人推销贷记卡, 以及客户从不激活贷记卡的实际, 进一步完善银行卡管理办法, 以减少未激活银行卡部分对金融机构和账户管理系统资源占用量。
(六) 增加账户管理系统批量变更开户行和账号的功能。
8.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培训内容1 篇八
一、账户开立
二、账户变更
三、账户撤销
四、账户年检
五、账户验资
六、印鉴管理
一、账户开立
(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的种类(9种):
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申请书; 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申请书;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变更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变更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
请书附页。
(二)授权书的问题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单位存款人申请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临时存款账户展期、补(换)发开户许可证、变更预留公章或预留银行印鉴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三)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
存款人办理需要授权的业务,应按照《授权书》内所授权的内容办理业务,授权书的期限可由存款人自行确定。
(三)基本存款账户开立的问题
1、《吉林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标明: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承诺所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有效,并遵守本申请书背面《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存款人应在此处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书背面《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无需加盖单位公章。
2、根据¡°会计业务知识问答(一)¡±(2011年),《吉林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户日期¡±栏,核准类结算账户、备案类结算账户均填写银行为开户单位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单位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资料:
(1)隶属单位批准设立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的批文,即主管单位批准设立独立核算附属机构的批文;
(2)附属机构独立核算的证明及主管部门允许附属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3)隶属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4)隶属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5)隶属单位的机构信用代码证;
(6)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
(7)如非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应提供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件;
(8)银行为履行¡°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存款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10、单位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71号规定,单位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使用其主管单位名称加附属机构名称。附属机构,仅指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建筑公司下属施工队、工程项目部、销售中心等单位,不属于单位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银行机构应按照其提供的相关账户资料经人民银行核准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或其他符合规定的银行结算账户。
11、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12、《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第七条 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
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的账户资料: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或国家、市、区县编制委员会下发的正式文件,国务院或政府部门文件;
(2)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其开立账户的审批表;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税务登记证;
(5)法人身份证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
(6)如非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应提供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件;
(7)银行为履行¡°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存款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注意:
缺少同级财政批复是此类单位账户开立中的主要问题。目前,有相当一部分机关开立银行账户未获核准的原因是未提供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复,或财政批复与申请开立账户的户名、账户性质、开户银行不一致。
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证明文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71号,因年代久远,批文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的,凭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13、民办非企业组织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
(4)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
(5)如非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应提供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件;
(6)银行为履行“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存款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四)临时存款账户开立的问题:
1、临时存款账户的展期,《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存款人在账户的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由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 行核准后办理展期。
开户银行对账户资料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上报人民银行,开户银行无需在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上进行任何操作。
临时存款账户的展期需提供的账户资料:
证明其展期的文件;
“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申请书”; 完整的开户资料;
原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原件)。
•开立临时账户需提供的证明文件:
(一)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二)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三)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四)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属于本条第二、三项情况的,存款人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2、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企业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企业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可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
例如:北京市XX建筑公司,在长春有两个施工项目,与长春市A单位、长春市B单位分别签定了A合同与B合同,那么北京市XX建筑公司即可在长春市开立两个临时存款账户,对两个施工项目分别核算。
3、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填写《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其中:存款人名称: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名称¡ª¡ªXXX建筑施工公司; 项目部名称:项目部的内部名称¡ª¡ªXXX项目部;
账户名称:存款人名称+项目部名称¡ª¡ªXXX建筑施工公 司XXX项目部,与预留银行印鉴保持一致。
(十)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六)专用存款账户开立的问题:
1、开立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非预算单位 专用存款账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需经人民银行核准;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无需经人民
银行核准,银行机构将开立账户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后,通过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备案。
2、党费账户的问题,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党费账户继续单独设立的通知》党费存款一直是单独设立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
理的。党费应当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3、¡°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除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等14项资金外,¡°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如:保险理赔资金、邮政储蓄资金、邮政汇兑资金等。
4、开立以单位名称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为账户名称的专用存款账户时,存款人填写《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存款人名称: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名称¡ªXX管理局;内设机构名称:存款人的内设机构名称¡ª¡ªXX处;账户名称:存款人名称+内设机构名称¡ª¡ªXX管理局XX处,并与银行预留印鉴保持一致。
举例说明
¡°XX市社会服务中心民政¡±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该户属于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账户类型,存款人填写《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存款人名称应填写:XX市社会服务中心;内设机构名称应填写:民政;账户名称应填写:XX市社会服务中心民政。
注意:
除提供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资料外,还应提供民政局文件、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审批表》
二、账户变更
1、账户名称变更后,将账户名称、新开户许可证的号码及核准日期在综合业务系统中维护,维护后系统自动控制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支付业务,如客户需要在3个工作日内发生支付业务,可手工进行账户解冻,并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做解冻业务凭证附件。
2、账户信息变更,待人民银行核准后,即在综合业务系统进行维护,并收取维护手续费,无需等客户来办理业务再进行维护,维护后变更资料做维护凭证的附件扫描至事后监督影像系统。
7、撤销久悬未取款账户,《吉林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经审核符合办理撤销账户条件的,将相关资料报送人民银行,待人民银行核准销户后,柜员在行内综合业务系统中作销户处理。
久悬账户如是核准类账户,销户也需要报送人民银行进行核准。
8、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已核准销户,企业未到开户银行综合业务系统销户,形成久悬账户后,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无法做久悬标记,目前这种情况只能积极联系客户在综合业务系统进行销户,系统无法处理。
9、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已转入《不动户登记簿》,经办员必须在人民银行系统做¡°久悬¡±标识。
10、撤销久悬未取款账户,如果账户信息已变更,需提供变更资料报人民银行审批后做销户处理。
11、撤销久悬未取款账户,《吉林银行久悬未取款会计业务处理办法》第十三条 支取久悬未取款账户款项时,经办柜员应核验客户出具的相关资料及预留银行印鉴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12、撤销一般存款账户时,因其基本存款账户(在他行)已转久悬,一般存款账户如何销户?
基本存款账户资料均合规,销户原因不是¡°撤并¡±、¡°关闭¡±等,将基本存款账户资料报人民银行核准撤销,一般存款账户同时在人民银行系统做¡°撤销¡±备案,基本存款账户经人民银行核准销户后,激活久悬账户,将一般存款账户销户款项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再做销户处理。
四、账户年检
1、年检时间以当年人民银行年检公示为准,并于年检期内在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中标注年检标识,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操作的是2011年度的年检。
2、账户资料超过有效期或未年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1]116号 对于存款人未参加年检,存在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等重要开户证明文件超过有效期等不符合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规定情形的,应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如该账户为基本存款账户,银行应停止账户的对外支付,待其他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再撤销基本存款账户。
年检需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法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
3、质量技术监督局规定,《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期限内不需要年检,其他账户资料均已年检,银行机构应该在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做¡°年检¡±标识。
4、存款人账户资料过期,不允许经办员在综合业务系统做止付处理,目前只能人为控制,停止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并通知存款人及时更换账户资料。
5、《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年检问题,经咨询长春市总工会相关部门,《工会法人资格证书》无有效期,不需要年检。
6、对有上级主管部门的账户资料进行年检,提供该账户年检资料的同时,需要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年检后的账户资料,如上级主管部门年检资料未提供完整,经办员不允许在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做°年检标识。
7、企业已过期的历年开户资料(如:营业执照等)保管问题,《吉林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
执照上的法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办理。
14、注册验资不成功,如不能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验资不成功的相关证明时,需要在该账户有效期满后办理销户,有效期满是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有效日期为准。
六、印鉴管理
存款人开户资料和预留银行签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一律不准再由存款人或他人经手,如开户资料和预留银行签章在银行审核后被存款人取回或经手,则此次开户视同无效,存款人将有关资料交回时,应按新开户手续办理。
案例:犯罪嫌疑人勾结银行离职员工及企业财务人员,谎称可为受害人办理高息存款,诱骗企业在该银行办理开户,以借出开户资料给单位领导审核为理由,更换企业印鉴,导致受害单位的印鉴卡被偷换,从而轻易将受害人资金划走,涉案资金总计1.31亿元。
发案原因:银行人员没有妥善保管客户资料等相关重要信息,违反规定将客户开户资料借出,对犯罪嫌疑人归还的开户资料没有重新审核,致使受害单位的印鉴卡被偷换,资金被盗划,案发银行未能在关键环节有效控制案件风险。
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预留的个人名章非法定代表人、非单位负责人,需要开户企业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出具的授权书及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2、《吉林银行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第三条 客户预留印鉴是指在我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客户所预留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名章。
3、目前新印鉴卡片增加公章的预留,视同预留印鉴办理,客户需提供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件,单位介绍信。
4、由于印鉴不清晰或破损,分公司变更印鉴无需提供主管单位的相关证明文件,只出具分公司相关证明文件即可。
5、变更账户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名称,开户银行应该在人民银行核准后再为客户办理变更预留印鉴,新印鉴卡片背面只加盖变更的印鉴,变更资料一份做为账户档案资料保管;另一份变更资料随旧印鉴卡片扫描至事后监督影像系统并上交事后监督部门。
6、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中的开户日期没有改变,但新的开户许可证上的开户日期为变更法人的日期,综合业务系统需要维护新开户许可证日期。
7、法定代表人章(或单位负责人)丢失需要变更时,除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负责人),还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司法部门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司法部门具体指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司法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登报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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