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供应合同(共10篇)
1.材料供应合同 篇一
八、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接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对乙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九、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十、此原材料供应合同范本有效期: 年 月 日起至 月日止。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装修材料供应合同范文三
甲方: (需方)
乙方: (供方)
因 武汉弘路六万吨重钢生产项目部团风基地工程施工需要,由乙方向甲方供应(材料名称)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自愿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第一条 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和总价(以表格的形式列明)
第二条 材料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因工程要求和材料的用途不同,应针对具体情况详细列明产品符合哪一项质量技术标准等事项。)
第三条 材料检查、验收方法
1.检验:(一般有抽验、验样和全验三种方法,根据不同的情况约定一种或几种检验材料的方法。)
2.收货(非经甲方指定人员验收且材料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甲方有拒绝收货并要求乙方负责清退已进场材料且拒绝支付材料款。)
第四条 供料地点(甲方指定的明确的地点。)
第五条 供料时间(分期分批列明供货时间和数量,但应约定在施工现场具体的供应时间、地点、数量以甲方指令为准。)
第七条 付款条件和期限(一般应按下面的方式约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另作约定。)
1.在材料供应和工程进展顺利的前提下,甲方收到业主(或总承包方)工程进度款并扣除有关费(即施工过程中,应由乙方承担或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或甲方对乙方的罚款)后15个银行工作日内支付月结算材料价款的 (参考比例为75%)。
2.甲乙双方结算完毕后,自甲方收到业主(或总承包方)相应工程款并扣除有关费用(即施工过程中,应由乙方承担或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或甲方对乙方的罚款)后5个银行工作日内支付 (参考比例为25%)即付清全部材料价款;
第八条 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按合同约定支付材料款;
(2)按合同约定的验收和接受符合合同约定之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之材料;
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甲方负责的其他事项;
2.乙方责任:
(1)按合同约定或甲方指令的时间和数量供应合同约定之材料至甲方指定地点;
(2)保证所供应材料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3)保证以己之足够的人员和设备履行本合同,非经甲方同意,合同项下的任何工作不得转让给第三人来完成;
(4)在材料供应过程中,乙方应服从甲方人员的指挥和调度;
第九条 其他:
1.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2.本合同签订后,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 法人或法人合同专用印章后生效,至甲乙双方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失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2.材料供应合同 篇二
关键词:长期合同,罚金策略,目标生产能力,供应链协调
2003年初,国内汽车市场曾出现多款新车同时缺货的现象。一方面,由于过年前后,各汽车厂商均推出各自的新产品,并投放大量广告,努力迎合购车群体的消费需求,因此使这些车在未上市时就大受欢迎,接到大批订单;另一方面,由于汽车制造商对新车的市场前景持保守态度,因此造成新车的生产能力有限。由于这两方面的原因,结果造成十余款车刚一上市就供货不足,使汽车销售商遭受巨大销售损失。这种现象往往是由制造商的生产能力偏低、供货不足引起的。此时,零售商往往希望制造商提高生产能力,因为制造商作为零售商产品的唯一提供者,零售商要承担因制造商生产能力不足造成的收益损失风险;但当创造生产能力的成本较高时,制造商会承担过多的成本风险,所以制造商倾向于保持较低的生产能力。针对这类问题,本文将研究如何通过罚金策略来协调供应链的长期合作关系,促使制造商提高生产能力。
1 多周期罚金模型描述
该模型中供应链上仅存在两个节点的企业:一个零售商和一个制造商。在完全竞争市场下,某产品的零售价格为r,制造商对零售商的批发价格为ω,r>ω。Ck为制造商创造生产能力的成本,Cp为产品的单位生产成本,ω>Ck+Cp。该产品的需求为随机变量,且其分布函数为F(x),密度函数f(x)>0。设该产品为易逝品,不能以任何形式存储。
在最终需求未知的情况下,零售商向制造商提供一份n周期的长期合同(T,P0,p1,p2),其中T为零售商对制造商定出的目标生产能力,P0为零售商对其订单小于T的部分需支付给制造商的单位罚金,P1为零售商对制造商的供应量大于T的部分所给予的单位奖金,P2为制造商对其供应量小于T或实际需求的部分需支付的单位罚金;制造商接受该合同,将决定并创建其生产能力k使其在合同(T,p0,p1,p2)下的预期利润最大化。由于生产中存在设备的损耗,因此制造商为了保持稳定的生产能力,需翻修和替换设备。设各周期制造商的生产设备损耗比例为δ,0≤δ≤1。除上述提及的成本和损耗外,本文不考虑其他成本和费用。
由Mark和Farza (2008)中的单周期模型,易得到多周期情况下的供应链预期利润函数为:
由式对k的一阶条件可得,供应链的最优生产能力应满足:
在已知函数F的情况下,易从(2)式得出供应链的最优生产能力k*。下面分别在制造商生产能力小于等于目标生产能力和大于目标生产能力的情况下,研究制造商和零售商的利润函数。
1.1 制造商生产能力小于等于零售商的目标生产能力
基于长期合同(T,p0,p1,p2),将Mark和Farza (2008)中的单周期情况下的制造商利润函数修改为:
其对k求导得:
同理可得,零售商利润函数为:
1.2 制造商生产能力大于零售商的目标生产能力
基于长期合同(T,P0,F1,p2),可得制造商利润函数:
其对K求导得:
由(7)式等于零可得:
由(2)式和(8)式可知,要使ks2*=k*,应有r=ω+p1。此时,通过设定ω、p1可最大化供应链利润。
类似地,可知零售商利润函数为:
由(4)式和(8)式可知,制造商的最优生产能力取决于需求分布函数。下面将讨论需求服从具体分布函数——均匀分布时,采用罚金策略和设定目标生产能力来实现供应链的协调。
2 特例分析:需求函数服从均匀分布
在给出一般情况下的制造商和零售商的利润函数之后,这部分将分析最终需求服从均匀分布的情况。假设需求服从均匀分布F(x)=x/a x∈(0,a)。
2.1制造商生产能力小于等于零售商的目标生产能力
已知制造商利润函数对k的导式即式,可得:
由∏s1*=0,可得:
由(11)式可知,制造商生产能力小于等于目标生产能力时,制造商选择的生产能力与零售商设定的目标生产能力成递增关系,制造商的生产能力将随设定的目标生产能力的增加而增加。这是因为,如果零售商设定的目标生产能力越高,制造商因生产能力不足而支付的罚金就可能会越多,所以制造商将创建更高的生产能力。另外,在其他参数不变的情况下,如果合同中p0=0,那么零售商设定的目标生产能力将无法影响制造商决策生产能力的行为。并且,由式易知,ks1*为周期n的减函数。所以,过长的合同周期将可能不利于制造商提高生产能力。
2.2 制造商生产能力大于零售商的目标生产能力
由(8)式求得制造商确定最优生产能力时的函数关系,将F(x)=x/a带入可得:
由(12)式易知,ks2*为周期n和单位奖金P1的增函数。因此,较长的合同周期将较有利于促使制造商提高生产能力;更高的P1将促使制造商创建更高的生产能力。并且,在这种情况下,长期合同中的T、P0和p2与目标生产能力无关,只有P1能影响制造商的生产能力。
2.3 供应链协调分析
分布函数服从均匀分布时,由(2)式可得供应链的最优生产能力为:
由模型可知,只有当ks1,ks*2分别等于k*时才能达到供应链协调的目的,所以下面将从协调供应链的角度出发,分别对制造商的生产能力小于等于和大于目标生产能力的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2.3.1 制造商生产能力小于等于零售商的目标生产能力
由(11)式和(13)式可知,在制造商的生产能力小于等于零售商的目标生产能力时,应有:
其中,(14.1)式由ks1*=+计算得出,(14.2)式通过ks1*≤T计算得出。根据(14)式,零售商可以调整各参数,实现供应链的协调。
2.3.2 制造商生产能力大于零售商的目标生产能力
由k>kδ>T,ks2*=k*,得出(15.1)和(15.2):
根据(15)式,零售商可以调整参数,协调供应链。由(15.2)可知,对于制造商的供应量大于T部分,如果零售商能将其边际收益作为奖金给予制造商,那么供应链将会得到协调。
3 结语
基于长期合同,本文在最终需求确定之前,研究了如何通过设定短缺供应罚金、短缺订货罚金、超产能奖金和目标生产能力来促使制造商提高生产能力、协调供应链的问题。通过分析需求函数为均匀分布的情况,表明:仅通过设定目标生产能力,零售商将无法影响制造商创建生产能力的决策,除非双方之间存在短缺订货罚金;当制造商的生产能力大于目标生产能力时,长期合同将有助于制造商提高生产能力。考虑制造商边际成本递增的情况可以作为以后的研究方向。
参考文献
[1]何登峰.雅阁等十余款车缺货:供货不足有望缓解[EB/OL].http:// auto.tom.com/Archive/1440/1444/2003/2/19-51326.html.2003- 02-19.
3.材料供应合同 篇三
关键词:中标通知;单方承诺;书面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公司法务实践中,针对并非《招标投标法》明文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发包方通过招投标流程已选定供应商,为保证业务开展的正常进行,在未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形下,要求供应商提供符合发包方要求的产品/服务。但由于预算或事项紧急等原因,发包方与中标供应商未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署书面合同,为此,中标供应商也要求发包方出具书面函件(常见形式有《付款承诺函》、《通知函》及《授权委托书》等)对接受其提供产品/服务及发包方应该支付价款等事宜进行确认。故对于该等发包方未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情形下,向中标供应商单方出具书面函件的行为性质的认定[1]之研究对指导公司法务实践、规避公司经营风险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签订书面合同前双方交易行为的法律分析
《招标投标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据此,只要是招标投标活动,都需要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而不论是否属于《招标投标法》第3条所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因此,即使发包方进行招标的项目,并非《招标投标法》明文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但是只要发包方通过招标投标程序选择供应商,就必须遵循《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5条的规定,发包方在确定中标的供应商并向该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即发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公司不得改变中标结果,中标的供应商也不得放弃中标项目。“定标标志着招标投标程序的结束,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定标属于承诺,即招标人同意建设工程施工任务由中标人承揽。至此,通过招标投标程序,承包人与发包人就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内容和条件分别提出了要约与做出了承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已经成立。”[2]但此时,合同仅成立,尚未生效。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的规定,在发包方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与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前,合同尚未生效。签订书面合同是法律、行政法规对于招标投标程序中合同形式的要求,是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则发包方与供应商之间并不存在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对公司和供应商并不具有拘束力。
因此,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对招标人和投标人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并不是合同成立的拘束力,更不是生效合同的法律拘束力,而是招标人和中标人应签订书面招投标合同的法律拘束力。故,对这种法律强制力的违反所承担的不是违约责任,而是缔约过失责任[3]。如果发包方不与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不能直接适用招标投标文件的内容,双方欠缺合同基础,双方之间的交易行为不能当然地认为是在履行招投标项目。由于没有书面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双方很容易在标的、数量、质量标准、交付时间、权利义务等事项上发生争议,不利于双方权益的保障。
二、发包方向中标供应商出具单方函件的法律风险分析
发包方应供应商要求单方出具函件,对其向发包方提供产品/服务以及发包方应该支付价款等事项进行确认。单方出具函件,本质上是对发包方与供应商之间实际存在但欠缺书面合同的交易关系中发包方应承担义务的确认。该等函件一经盖章即对发包方有约束力,如果届时发包方未能按照所出具函件的内容履行支付价款等义务,供应商可据此要求发包方承担责任,成为供应商向发包方主张权利的证据。由于发包方与供应商之间不存在有效的书面合同,没有对供应产品/服务的质量标准、供应商的义务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因此仅有发包方承诺而供应商并没有对提供服务/产品的具体要求做出承诺,缺少对供应商的约束。在此情形下,如果供应商供应产品/服务不符合招标投标文件的内容,发包方存在因欠缺有效合同依据而无法要求供应商承担有关责任的法律风险。实践中,一方任意毁标造成书面合同无法订立的纠纷并不鲜见[4]。
三、发包方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的行政处罚风险分析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59条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第75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若供应商要求发包方签订书面合同,发包方无正当理由不与供应商订立合同(若由于内部财务预算等原因不签订或最终未签订不能当然对抗供应商签订合同的权利),按照上述规定发包方存在遭受行政处罚的风险。并且,供应商或其他投标人可能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0条的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发包方,增加了发包方遭受行政处罚的风险。
四、未签订书面合同向中标供应商出具单方承诺文件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一)发包方应尽快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与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避免因未签订书面合同而遭受行政处罚
如上所述,既然发包方通过招标投标流程确定了供应商,并且发包方与供应商在事实上存在供应产品/服务的交易关系,建议发包方尽快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与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固化在具体文字条款中,以便作为双方履行的依据,防止实际存在的交易关系因欠缺有效的合同基础而引发争议。同时,按照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能够防止供应商及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以发包方“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由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进而避免发包方因为未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而遭受行政处罚。
(二)发包方出具函件的同时,要求供应商以相应的函件进行承诺和确认
若确因情况紧急在签订书面合同前需要与供应商进行供应产品/服务的交易,建议根据招投标文件中的条款就有关交易事项(包括交易标的物、数量、质量标准、交付时间、付款时间等拟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通过由双方分别发送函件的方式进行确认。在发包方向供应商发出函件之前,应当要求供应商向发包方出具函件,内容应当包括供应商的主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服务/产品质量标准、交付要求等)及违约责任的承诺。
(三)补充完善招投标文件的相应条款
发包方未与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的主要原因多是由于预算或事项紧急等,若不能尽快与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建议今后在招标文件中补充如下内容:在未签署合同之前,供应商有义务按照发包方要求提供产品和服务。并且,在招投标文件中明确发包方对于产品和服务的具体要求,同时在招投标文件中补充完善违约条款,以防止中标人违约。
应当说明的是,招标文件虽有上述内容,但发包方仍应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及时与供应商签署书面合同,否则既不能对抗供应商要求签订书面合同的权利,也存在遭受行政处罚的风险。
参考文献:
[1]林善谋.招标投标法适用与案例评析[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178.
[2]黄强先.建筑工程合同[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2.
[3]曹富国.中国招标投标法原理与适用[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269-271.
[4]毛亚敏.论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及毁标行为的法律责任—兼论我国《招标投标法》及《合同法》的完善[J].政法论坛,第20卷(4).
作者简介:
4.材料供应商合同 篇四
因 武汉弘路六万吨重钢生产项目部团风基地工程施工需要,由乙方向甲方供应(材料名称)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自愿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第一条 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和总价(以表格的形式列明)
5.材料供应合同协议书 篇五
买受人:西安德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第二条:质量标准、技术标准、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限制:出卖人保证其提供的镜面板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符合买受人的施工质量要求,提供国家质量检验报告及相关产品资料。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出卖人提供的镜面板应保证周转9次以上的正常使用,周转次数未达到9次,出现板面脱胶、开裂、掉皮、严重变形等现象由出卖人无条件免费更换镜面板(人为破坏不在更换范围内),板面必须平整,厚度达到14mm以上。
第三条:交(提)货地点、方式:
由出卖人负责将货物运送至买受人的指定地点,运输及装卸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第四条:验收标准、方式及提出异议期限:
买受人对出卖人提货货物按行业相关标准进行现场验收,若发现出卖人提供的镜面板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无条件退货。买受人收货后三日内有权提出书面质量异议,同时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无条件退货,并由出卖方承担一切后果,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直接和间接责任)。数量验收以现场数量为准,质量验收依据现场目测检查及抽检取样进行蒸煮试验结果为准。
第五条:结算方式及期限
出卖人按买受人数量供货,买受人按实际签收数量进行结算,每批货物进场验收合格后(蒸煮实验应在材料进场后24小时内完成),并由出卖人出具完整的合格证明文件后,买受人按实际收货量支付该批材料款的85%,春节前付至累积货款88%,余款待主体封顶后一次性付清。
第六条:合同变更和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终止合同。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终止合同。
(1)因不可抗力,只是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2)出卖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货,经催告后2日内仍未交货。
(3)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且出卖人未按买受人要求采取必要补救措施的,买受人可以单方终止合同,有关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4)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货物的,出卖人可以终止合同。
3、合同变更和解除,不能免除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出卖人未按期交付货物,每逾期一天,应向买受人支付500元的违约金。
2、出卖人交付的货物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应向买受人支付本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买家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3、买受人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每逾期一天,应向出卖人支付剩余货款总金额1%0的违约金。
4、发生其他违约情形,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属双方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每2种方式解决。
1、提交西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6.材料购销合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篇六
甲方:XX有限责任公司(买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XX有限责任公司(卖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大型型钢
品种——角钢
规格——∠30×30×3”,即边宽为30毫米、边厚为3毫米的等边角钢
质量——不得存在使用上有害的缺陷,如分层、结疤、裂缝等,角钢不得有显著的扭转。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1)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2)按部颁标准执行;(3)按企业标准执行;(4)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50吨
2.计量单位——吨
3.计量方法——每米重量=0.00785*(边宽+边宽-边厚)*边厚
4.价格——每吨4200元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
角钢成捆交货、其捆扎道次为10层、同捆长度50cm。角钢裸装交货,运输和储存均需注意防潮。产品的包装物,由供方负责供应。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
1.产品的交货单位——XX有限责任公司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1)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S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公路运输
4.到货地点——XXXXX旁边
接货单位——XX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20xx年1月25日至20xx年1月30日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2)项执行:
(1)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
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本合同于20xx年12月28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xx年1月30日。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四份,分送甲乙双方的主管部门、银行单位各留存一份。
7.材料供应合同 篇七
关键词:供应链,质量风险,批发价格,委托代理理论,合同设计
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 供应链中的产品质量管理问题已经引起了研究人员及企业管理者的广泛关注。低质量产品的供应, 不仅会造成返修工作的大量增加, 还会严重损害供应商和购买商、购买商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和彼此的利益, 甚至会导致整个供应链的崩溃。由此, 供应链质量管理已然成为企业经营管理中重要的一环。2012年10月10日, 丰田汽车由于电动车窗的开关存在缺陷, 召回小型车“威姿 (VITZ) ”等6款车型共约46万辆汽车。包括海外市场在内, 全球召回数量达743万辆, 创最多纪录。丰田宣称, 大规模召回的原因是同一供应商给两家企业的零部件出现缺陷。可见, 研究质量问题引发的内、外部损失成本在生产商和供应商之间的分摊, 并促使双方更努力地改进缺陷, 提升产品质量, 对整条供应链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1 国内外研究现状
随着供应链质量管理重要性的日益突出, 国内外学者针对如何提高供应链产品质量提出了一系列解决方法。Wei Shi Lim (2001) 首次建立了非对称信息下的质量控制博弈模型, 探讨了质量担保合同如何有效解决质量管理中的逆向选择问题。Balachandran和Radhakrishnan (2005) 在供应链环境下, 分析了质量担保对供应商道德风险问题的防范作用。Chung-Chi Hsieh和Yu-Te Liu (2010) 引入了购买商入厂检验, 分析了四种不同程度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最优质量解和惩罚函数。陈祥锋 (2001) 研究在集成化供应链环境中, 通过委托代理理论、博弈理论及二层决策方法的有机结合, 得到了使供应链利润达到最大化的最优合同担保决策。曹柬、周根贵 (2005) 运用博弈论的方法, 讨论了内部损失、外部损失不同承担方式下的最优分摊系数, 从而实现供应链中全局最优和局部最优的一致。周明、张异等 (2006) 研究在供应链质量管理过程中合同设计问题对供应商质量预防决策和制造商质量检测决策的影响。分别分析了三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的最优合同机制, 通过设置不同的价格折扣额和外部损失分摊比例, 使供应链利润达到最大化。熊中楷、刘芳兵 (2009) 研究在由一个制造商和一个供应商组成的二级供应链中, 考虑在三种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道德风险问题, 以及在提高质量水平情况下怎样来设计出最优的供应链质量成本分担合同。陈敬贤 (2011) 提出了一种制造商主导下依赖于产品价格的供应链质量惩罚函数, 运用主从对策的方法建立了供应商和制造商的博弈模型, 并在此基础上求解得出最优的产品价格和质量惩罚策略。刘学勇、熊中楷、熊榆 (2012) 通过引入根源分析的成本分担合同, 在线性市场需求条件下, 通过供应商和制造商的努力来对产品质量进行改进, 最后运用超模博弈理论证明了分散式供应链的纳什最优均衡解的存在性。
因此, 本文在上述文献的基础上, 进一步分析在供应链质量管理过程中供应商和制造商在各自行动隐匿情况下的委托代理关系和道德风险问题。研究针对三种不同的委托代理关系, 通过设计最优合同, 实现对供应链中理性的供应商和制造商决策行动的有效激励, 本文的不同之处在于: (1) 购买商支付给供应商的单位批发价格是供应商质量努力水平的函数, 下游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提高批发价格, 激励上游企业增加质量成本投入, 得到相应较高质量水平的产品, 对生产有正向激励作用。 (2) 分别构建了供应商和制造商的质量控制模型, 并在模型中引入了内部损失和外部损失成本分摊比例两个契约参数, 通过求解不同情况下的分摊系数值, 更好地设计质量合同。 (3) 在模型构建过程中, 考虑了购买商在组装过程中的组装成本, 使模型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2 模型假设与描述
2.1 问题描述
本文考虑由一个风险中性的供应商和一个风险中性的购买商所组成的两级供应链系统。供应商提供给购买商一定质量水平的零部件, 购买商对零部件进行一定检测水平的入厂检验, 并依据零部件的质量水平决定零部件的批发价格。
2.2 模型假设
(1) 购买商由于自身技术水平限制以及检验人员工作能力等因素影响, 并不能检验出所有不合格的零部件, 并且购买商质量评价过程不改变零部件的质量水平;
(2) 当供应商提供的中间产品质量无缺陷时, 购买商的质量评价过程将证实它;
(3) 购买商对零部件不进行二次加工只进行简单组装, 组装过程中不影响中间产品质量, 则零部件质量决定了产品质量; (4) 内部损失成本和外部损失成本是由供应商和购买商协商而定的常量。
2.3 基本模型
本文参数描述:PS为供应商的努力程度, 即供应商提供产品合格的概率, 且PS∈0, ∈1∈;CSPS∈∈是供应商为保证质量水平PS所花费的成本, 这里假定CS∈0∈=C'S∈0∈=0, C'S∈1∈=∞, 当PS>0时, C'SPS∈∈>0, C'S'∈PS∈>0, 即供应商的质量预防成本函数CS S∈P∈为边际成本递增的凸函数;PB为购买商的质量检验水平, 即购买商检验出不合格品的概率, 且PB∈0, ∈1∈;CBPB∈∈为购买商的质量检验成本, 假定条件与CSPS∈∈相同;CM为购买商将中间产品组装成最终产品的组装成本;c为购买商对供应商的来料检验过程中检验出不合格品, 从而引致的内部损失成本, 内部损失发生的概率为∈1-PS∈PB;当发生内部损失时, 购买商对不合格产品进行退货处理;d是当供应商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但购买商没有检测出, 从而组装销售给顾客后, 顾客在产品使用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所引致的外部损失成本, 外部损失发生的概率为∈1-PS∈∈1-PB∈;w PS∈∈为单位中间产品的转移价格, 是供应商产品质量努力水平的函数;r为最终产品售价;d=r+l为外部损失成本, 包括产品销售价格r和退货成本l两部分, 其中l为客户退货时所产生的退货成本 (如退货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 重建声誉成本以及对客户的赔偿等) 。设α为内部损失分摊系数, 表示发生内部损失时供应商所承担的内部损失比例, α∈0, ∈1∈, 从而购买商所承担的内部损失比例为1-∈α∈;β为外部损失分摊系数, 表示发生外部损失时供应商所承担的外部损失比例, β∈0, ∈1∈, 从而购买商所承担的外部损失比例为∈1-β∈。
因此, 供应商的单位期望收益函数为:
∏S=w PS∈∈-CSPS∈∈-∈1-PS∈PB∈αc+w PS∈∈∈-∈1-PS∈∈1-PB∈βr+∈l∈ (1)
其中, ∏S为供应商的单位期望收益;根据文献[4-5], 可以假设批发价格为产品不合格率的指数函数, 即w PS∈∈=hek PS, 其中h, k为相应参数。
购买商单位期望收益函数为:
∏B=r-w PS∈∈-CBPB∈∈-CM-∈1-PS∈PB∈1-∈α∈c-w PS∈∈∈-∈1-PS∈∈1-PB∈1-∈β∈r+∈l∈ (2)
其中, ∏B为购买商的单位期望收益。
3 信息对称下的质量控制模型
在信息充分且完全的条件下, 对于供应商而言, 购买商的质量检验水平PB是可观测的;而对购买商而言, 供应商的质量努力水平PS也是可观测的。此时, 供应商和购买商之间不存在道德风险问题, 激励相容约束不起作用。由式 (1) 和 (2) 可以得出整个供应链的联合单位期望收益:
∏=r-CSPS∈∈-CBPB∈∈-CM-∈1-PS∈PBc-∈1-PS∈∈1-PB∈r+∈l∈ (3)
其中, ∏为整条供应链的联合单位期望收益。
由式 (3) , 分别对PS, PB求一阶偏导数, 可得出最优解∏PS*, PB*∏。
鄣鄣P∏S=-C'SPS∈∈+PBc+∈1-PB∈r+∈l∈ (4) 鄣鄣P∏B=-C'B∏PB∏-∏1-PS∏c+∏1-PS∏r+∏l∏ (5)
令 (4) 式、 (5) 式分别为零, 得到:
那么PS*, PB*为对称信息下的最优解, PS*, PB*同时满足 (6) 式和 (7) 式。
4 信息非对称下的最优合同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 代理人的隐藏行为会产生道德风险问题, 而委托人可以通过设计激励合同, 使代理人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同时, 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为。
4.1 供应商质量水平PS隐匿, 购买商检测水平PB可观测
在这种情况下, 供应商的质量努力水平隐匿, 其拥有产品质量的私人信息, 因此供应商为代理人。供应商存在隐藏产品质量缺陷率的道德风险问题, 所以该情况下购买商设计激励合同, 为委托人, 即转化为购买商的质量控制问题:
Max∏B (8)
将 (9) 式代入目标函数, (10) 式对PS求一阶偏导数并令其为零, 可得到有约束的供应链收益最优化问题。
s.t.I∏C∏khek PS∏1-PB+PBPS∏+PBαc+PBhek PS+∏1-PB∏βr+∏l∏=C'SPS∏∏ (12)
在PB可观测, PS隐匿的情况下, 购买商会选择全局最优的质量检验水平PB*, 供应商则会根据式 (12) 选择使其自身利润达到最大化的PS。要使PS=PS*, 则式 (12) 与式 (6) 相等, 即:
khek PS∏1-PB+PBPS∏+PBαc+PBhek PS+∏1-PB∏βr+∏l∏=PBc+∏1-PB∏r+∏l∏ (13)
式中, PS=PS*, PB=PB*。由此可得出最优合同:
当发生内部损失时, β=0, 由 (13) 式得:
当发生外部损失时, α=0, 由 (13) 式得:
4.2 购买商检测水平PB隐匿, 供应商质量水平PS可观测
在这种情况下, 购买商的质量检验水平隐匿, 其拥有产品质量的私人信息, 因此购买商为代理人。购买商存在夸大产品质量缺陷率的道德风险问题, 所以该情况下供应商设计激励合同, 为委托人, 即转化为供应商的质量控制问题:
Max∏S (14)
将 (15) 式代入目标函数, (16) 式对PS求一阶偏导数并令其为零, 可得到有约束的供应链收益最优化问题:
s.t.I∏C∏∏1-PS∏∈hek Ps*-1-∏α∏c∈+∏1-PS∏∏1-β∏r+∏l∏=C'B∏PB∏ (18)
在PS可观测, PB隐匿的情况下, 供应商会选择全局最优的质量努力水平PS*, 购买商则会根据式 (18) 选择使其自身达到利润最大化的PB。要使PB=PB*, 则式 (18) 与式 (7) 相等, 即:
∏1-PS∏∈hek PS*-1-∏α∏c∈+∏1-PS∏-∏1β∏r+∏l∏=-∏1-PS∏c+∏1-PS∏r+∏l∏式中, PS=PS*, PB=PB*;由此可得出最优合同:
发生内部损失时, β=0, α=-heck PS*;发生外部损失时, α=0, β=hrek+lPS*。
则当供应商产品质量水平PS可观测时:在发生内部损失的情况下, 供应商不仅不会承担任何内部损失, 而且还不会承担不合格品的退货成本;在发生外部损失的情况下, 供应商只需赔偿中间产品的转移支付。
4.3 供应商质量水平PS隐匿, 购买商检测水平PB隐匿
在这种情况下, 供应商的质量努力水平和购买商的质量检验水平均隐匿, 即供应商和购买商互为委托代理关系, 可将由供应商和购买商组成的整个供应链设为虚拟委托人, 转化为供应链联合收益的质量控制问题。
Max∏ (19)
s.t.I∏R∏∏B≥0且∏≥0 (20)
I≥C≥PB∈arg MPaBx∏B且PS∈arg MPaSx∏S (21)
最优化一阶条件为:
给定对方的行动, 供应商将根据 (12) 式选择PS, 购买商将根据 (18) 式选择PB。由 (6) 式和 (7) 式可知, 要使PS=PS*, PB=PB*, 最优合同为:
5 结论
本文研究了由一个理性的供应商和一个理性的购买商所组成的二级供应链中, 在考虑产品质量失误的情况下, 结合供应链的实际运作情况, 以对称信息下的最优决策 (供应商最优努力水平和购买商最优检验水平) 为依据, 建立了三种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模型, 利用委托代理理论分别解出了最优质量成本分摊方式。所得结论对指导供应链的运作及其各成员间合同的制定有着较好的实际意义和参考价值。
8.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之比较 篇八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具有同一性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均能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属于事实判断问题,而非法律价值判断问题。
首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合同法》及原《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均规定了“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而订立的合同,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这种法律约束力不是合同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国家或法律再次赋予的,而是因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志符合国家意志而产生的,因此,这种约束力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
其次,《合同法》第45条、第46条关于附条件合同、附期限合同的规定表明了部分合同的生效是以当事人约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的发生或未来期限届至而产生效力的。
再次,国家行政机关对合同的登记行为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的批准登记行为是否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目前已被多数学者否定。学者们表示,登记只是一种公示的方法,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而且国家行政机关进行批准、登记行为必须依法进行,无权对合同是否依法成立和生效进行法律上的评价,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才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对合同是否依法成立和生效进行确认。可见,国家行政机关的登记、批准行为不能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合同成立和生效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志,是一种客观存在。
二、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构成要件基本相同。
我国《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合同成立的构成要素,从《合同法》第2章“合同的订立”规定的内容来看,合同成立的要素一般包括:合同的主体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合同的内容须具备合同的必要条款,合同的订立程序须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
关于合同生效的构成要素,我国《合同法》也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从逻辑关系上来看,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只有合同成立以后,才能进一步谈合同生效的问题。因此,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也应当是合同生效的构成要件。除此之外,从《合同法》第44条至第46条规定的内容来看,合同生效的要件还包括是否履行批准、登记手续,以及约定的生效条件是否成就、期限是否界至。
三、依法成立的合同和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该条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其法律约束力表现在:一是“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二是“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效力的规定与我国其他有关立法和国外有关合同的立法是一致的。而合同生效是针对已经成立的合同而言的。由此看来,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效力,都表现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二者的效力在实质上是一致的。因此,认为“合同成立不产生法律约定力”的观点与《合同法》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是相违背的。
四、当事人违反依法成立和生效的合同,都应當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违反依法办理的合同,当事人当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对于违反依法成立而未生效的合同,当事人是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呢?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一种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见,合同的成立是区分合同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标志。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合同关系的存在。在合同成立之前,因合同关系不存在,由一方的过失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而不属于合同上的责任。因此,依法成立而未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的法律约束力体现在违约责任而不是缔约过失责任。如在不动产所有人一物多卖的情形下,多个买主中谁办理了转让登记,谁就取得了所有权,但出卖人要对其他买主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生效与合同无效、效力待定以及可撤销合同的关系
合同无效、可撤销合同以及效力待定是《合同法》对依法成立或生效合同的法律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依法成立的合同或生效的合同如果不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仍然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此外,如果合同违反了相关的行政管理法律规定或刑法规定,还要追究当事人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之所以如此,法律界人士认为合同有效与无效的概念才能够体现法律对合同的评价。从特定意义上讲,与其说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区别,不如说合同有效与合同成立的区别。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约束力,侧重于合同效力的时间方面的问题;而合同“有效”则是指具有法律效力,侧重于合同效力的定性方面的问题,二者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因此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与合同无效也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常以合同生效制度来考虑并确认合同是否有效,进而确定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由于无效合同中存在部分是不生效的合同,如不动产买卖中的一物多卖情形,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的合同是未生效的合同,负有登记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如果将此合同确认为无效合同,有过错一方只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对方当事人的可得利益得不到保护。因此,正确理解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同一性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依法成立的合同”也同样“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而不一定要具备生效要件。因此,不一定都要从合同生效制度来考虑并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可以从合同成立制度来考虑并确认合同是否依法成立。对于依法成立而仅仅缺乏登记等生效要件的合同,仍可以认定该合同依法成立,但当事人应当履行登记即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等义务。这样,既促进了交易,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又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在构成条件上并没有实质性差别,都是一种事实上的判断,只不过事实内容不同罢了。与合同成立、生效不同的是合同的有效,合同有效与否才是对合同效力的一种法律判断。
9.食材供应合同 篇九
需求方:
(以下简称甲方)供应商: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规范食堂管理,提高员工膳食水平,进一步的明确双方的义务,特拟订下列条款,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一、配送范围和时间
1、甲方向乙方下达的订购单采购通知,乙方负责送货上门,必须在每天早上_____点_____分前送到甲方食堂仓库。
2、如乙方超过规定时间_____分钟未送达,甲方将扣取乙方当天配送的总额的______作为补偿。
二、质量保证及食品卫生安全
1、乙方配送的食材应符合有关卫生部门标准,保质、保量、不得有腐烂、过期物质食品。
2、凡有质量乙方必须包退、包换,且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将退补货物送到甲方食堂仓库内,如影响甲方正常供餐,甲方将扣除乙方当天配送总额的10%作为补偿。
3、乙方供应给甲方的肉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肉食品的安全管理,需将该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与省产品检验合格等提交给甲方,如果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一切后果乙方负责。
4、如乙方配送食材导致甲方人员食物中毒等严重事故时,经卫生防疫部门鉴定属实,结果证明由乙方造成,乙方应承担一切经济责任的法律责任。
三、数量明确
1、乙方应保证供货数量准确,货物数量以甲方验货为准,如有短缺或质量问题,乙方应在1小时之内补齐数量,保证甲方食堂工作正常。
2、乙方每次的送货清单,经甲方指定人员验货后签方为准,甲方双方各执一份,以做为结算时的依据。
四、订货方式
1、甲方应提前15小时将次日食堂所需食材品种、数量、规格提供给乙方,乙方负责安排采购、配送。
2、乙方所送的货物应当按照甲方采购单所需的数量、规格、品牌供应,如有乙方未按照甲方采购标准供应的货物,甲方有权拒收。
第1页
共2页
五、报价方式
1、乙方根据市场行情每_15_天报一次价格,经双方确认后执行,作为每天食材供应的价格依据。
2、如因国家政策工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品种的价格的上涨幅度过大,乙方在无力承担的情况下,应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调整。否则,甲方不承担任何涨价费用。
六、结算方式
1、在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公平的合作前提下,乙方在同类食品价格、质量给予甲方优惠,甲方付款方式为15天结算一次,(例如10月1日至10月15日的货款,在10月15日后双方确认后的第一个星期三结算给乙方)。
2、甲方以转账方式支付乙方货款,乙方每月付款前将货款发票开给甲方。
七、合同期限
1、此合同有效期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2、若乙方未按合同条款的要求执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规定时间内甲方未将货款支付给乙方,乙方有权停止供货并终止合同。
八、其他
1、如发现乙方对甲方人员有贿赂行为,甲方有权利终止合同,并且甲方有权将乙方所送食材的货款全部扣除,并向乙方追究与法律责任。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共同解决。
3、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名):
****年**月**日
年
年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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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材料买卖合同 篇十
乙方(供方): 签订地点:
甲方因承担 公路工程施工任务,现向乙方购买一定数量、质量符合甲方施工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技术规范要求的 材料,为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具体合同条款如下:
一、材料产地:。
二、材料名称及规格
三、数量
1、甲方向乙方购买的各种规格名称材料数量分别为
各种规格名称材料最终数量以甲方所承担工程的实际需求量(包括甲方工程变更增、减数量)为准。
2、甲方因设计变更,需要增加或减少订货数量,须提前 天书面通知乙方。
3、若乙方超出上述总数量或当月数量向甲方供应材料,甲方有权单方面决定收购或不予收购,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四、材料价格
1、规格的 材料到场(甲方收料场地)单价为:¥(大写:)。其中出厂价(含装车费)为:¥ ;运费(含卸货费):¥。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承担其它任何费用。
2、规格的 材料到场(甲方收料场地)单价为:¥(大写:)。其中出厂价(含装车费)为:¥ ;运费(含卸货费):¥。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承担其它任何费用。
以上单价中包含原材料费、加工费、矿产资源税(费)、江河管理税(费)、营业税、便道便桥费、过路过桥费、装卸费、运输费、安全费、管理费、利润、税金、损耗和其它损失费用及风险费用等。
五、质量要求
乙方所供材料应符合甲方所承担的 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应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其主要质量技术指标如下:
1、2、六、质量检测方式
甲方随时或定期派质检人员对进场材料进行质量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材料,甲方工作人员有权拒绝收货并责令清运出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如甲乙双方因检验结果发生争议,由甲方驻地监理部门最终检验确认。
七、交货时间、地点及收货计量方式
1、供贷期限:。各种规格名称材料分月供应量为:
2、交货地点:。
3、乙方在组织材料的生产过程中,应将生产的合格材料及时转运至甲方收料地点或安全处,防止遭受洪水等自然灾害损失。生产及运输过程中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4、收货计量方式
双方确认数量后,应立即填写签认收料单作为结算货款的凭据。收料单必须由双方专门指定的人员填写签认。其它人员填写签认的收料单及涂改无效。
八、货款结算与支付方式
乙方每月凭甲方指定人员填写签认的有效收料单到甲方材料管理部门结算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货款,并提供已结算货款总额的正式有效的税务发票。当月结算货款在 支付 %,余款在合同全部履行完毕后 月内付清。所有货款均通过转账或汇付至乙方银行账户。
九、违约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合同争议的处理
合同发生了争议,首先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向甲方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一、合同的组成部分
乙方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书、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份数、生效及终止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多页合同甲乙双方应同时加盖骑缝章)后生效。甲方工程结束,并结算付清全部货款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它事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名称(盖章):
地址: 地址:
甲方代表人(签字): 乙方代表人(签字):
开户单位: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开户账号: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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