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管理费用

2024-08-01

劳务派遣管理费用(精选8篇)

1.劳务派遣管理费用 篇一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公司劳务派遣操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及苏州市劳务派遣相关细则,新的劳务派遣细则要求与用工单位必须签订有限劳务派遣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要求用工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合法用工,切实保障员工的切实利益,因此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用工企业派遣合同签订:

1、按照当地派遣法规定与用工单位签订相应派遣协

议,明确派遣人数、工作地点、工作岗位、薪酬福利、用工时间、社会保险、职业病及工伤处理、劳动保护条件、费用及支付时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协议解除条件等。

2、做好与用工单位合同的存档工作。

二、人员的输送:

1、按照国家劳动法及劳务派遣发的要求,积极及时为

用工企业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输送未满16周岁的童工,不得输送孕期女职工,避免相应劳动纠纷。

2、尽量不组织输送大批量少数名族人员集中就业,避

免产生名族纠纷。

3、对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员工需按国家规定予以

照顾,不安排有危险性岗位,定期予以体检。

4、在招聘输送派遣员工时不得采用欺骗强制手段工

作,需实事求是介绍用工企业工作情况、工资福利待遇、休假制度、薪水发放时间,尽量服务好派遣员工。

三、派遣工劳动合同

1、员工自入职起一个月内,依法为每位员工签订两年的劳务派遣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2个月的试用期,收集员工相关资料(个人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照片、联系电话等),做好合同登记,建立员工信息档案。

2、明确派遣工的工作单位、工作岗位与地区,明确与员

工的权利与义务;

3、明确合同解除方法及违约责任;

4、员工合同签订后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用工手续。

四、劳动报酬

1、明确员工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派遣员工享有和该

单位员工相同福利待遇,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明确派遣工按计时工资制或者计件工资制结算工资。

2、明确公司的薪酬制度、工资发放时间、福利制度、就

餐住宿等要求。

3、员工薪水须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必

须以货币形式发放,不得以实物替代。

五、社会保险

1、积极宣传当地的社会保险法,让派遣工真正和正式员

工享有同等福利待遇,做到老有保障。

2、按照当地社保缴纳规定依法为每位员工缴纳社会保

险,个人部分依法代扣代缴。

3、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时及时进行救治,并按规定进行

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履行相关义务。

六、工作时间

1、每位员工工作时间每周为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按

用工单位执行;

2、用工单位安排加班加点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支付加班

工资或安排调休。

3、每周每月加班时间须控制在国家法规允许范围内。

七、休息休假

1、员工依法享有各类有薪假期(病假、年假、产假、探

亲假、工伤假等),做到员工劳逸结合,切实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

2、切实保障员工每周有一天休息,不得长时间高强度工

作。

八、劳动纪律

1、切实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遵

守用工企业打卡出勤制度。

2、服从用工单位工作安排,不得顶撞上级领导,遇

事向用工单位直接领导沟通或和劳务派遣公司驻厂人事(相关负责人)联系。

3、有事休假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九、离职手续办理

1、员工因故需要离职,须按合同规定试用期内的提

前一周,合同期内的提前一月提出书面离职申请,获得用工单位批准后,报备人力资源公司,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交还单位领用的物品,清算清公司的借款等。

2、用工企业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凭离职单复印件

至人力资源公司办理离职手续,结算工资等费用。

3、员工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一周内,由人力资源公

司及时为其办理社保转移及合同解除手续。开具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书。

十、其他

1、劳务派遣须符合”三性原则”,临时岗位不得超过

半年,替代性岗位为因产病假原因出现的岗位,辅助性岗位为单位主营业务提供服务的工作岗位,具体要有企业、员工或工会集体确认。

2、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在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单位用工总量的10%。

3、建立用工台账,有每个企业的人员资料、合同签

订情况表。

4、完善信息网络系统,账目清晰,数据真实完整、各类工资性帐表须保存2年以上。

5、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依法纳税。

6、规范管理,合法经营、有序管理。

7、虚心接受劳动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与工作指导,参加各类劳动法规培训工作,提升公司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提高公司的运营能力与服务品质。

苏州苏工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2014年3月12日

2.劳务派遣管理费用 篇二

一、劳务派遣概念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 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务工订立劳动合同, 由劳务工向实际用工单位提供劳务, 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务工之间, 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劳务工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简单地讲, 劳动者与其工作的单位之间不是劳动关系, 而是与另一人才中介等专门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再由该人才机构派到用人单位劳动, 用人单位与人才机构签订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是我国在建立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实践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的用工形式, 也是目前发展快、问题多的一种用工。劳务派遣问题主要围绕身份差异展开研究, 这种身份差异不仅仅指形式上身份的差异, 更包含了劳务派遣员工合法权利享受的差异。目前企业中, 劳务派遣员工身份差异所带来的权益不对等现象主要表现为待遇不公平, 信息获取、利用和支配资源的权利不平等。

二、劳务派遣员工身份差异形成的原因

劳务派遣员工身份差异的产生, 涉及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及传统管理模式、劳务派遣岗位“三性”特征、人力成本压力和企业文化等方面, 但总结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企业财务利润的追逐;二是用工模式灵活性要求;三是群体自我定位和归类。具体分析如下:

1.财务利润的追逐。企业作为理性经济人, 追逐最大利润是第一位。在市场竞争激烈背景下, 企业要想生存, 要想获得可观的财务利润就必须开源节流。开源即激发人才资源, 不断开拓新产品、新业务和新市场;节流即有效控制管理成本与人力成本。在人力成本预算一定时, 由于企业资本投资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企业不可避免将主要精力用于开发培养企业的核心人才, 而劳务派遣“三性”岗位中, “辅助性”意味着承担此岗位的员工所需的知识、技能相应较低, 不会引起企业的高度重视;“临时性、替代性”则说明承担此类岗位的派遣员工的流动率很大, 企业对其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的风险大、回报率小, 企业不可能进行过多的人力资本投资。这使得劳务派遣员工在合法权益享受方面存在巨大差异。

2.用工模式灵活性要求。企业业务常常涉及到临时性或季节性问题, 当项目需求人员较多或旺季时, 劳务派遣就可以用来“救急”, 去完成特定阶段的工作, 完成后企业可以将之辞退。此外, 一线岗位或者劳动条件较艰苦的岗位, 正式员工为保持群体认同, 不愿去做这些工作, 只能通过劳务派遣渠道招聘合适的人去做。这种灵活的用工方式促使不同雇佣形式的存在, 强化了身份差异。

3.群体自我定位和归类。由于人们常常根据具备相同特征或相似属性进行自我定位和归类, 组织中必然产生强调身份的组织氛围或者不同群体之间的威胁, 正式员工与劳务派遣员工难免产生人际互动方面的问题。比如正式员工常常强调自己是企业的正式员工, 是企业的核心资源, 觉得劳务派遣员工是企业的劳动力, 心理上存在优越感。在人际互动过程中, 难免会通过某种形式将这种优越感表现出来, 使劳务派遣员工产生排斥感或被边缘化的感觉, 促使了心理上感知不同身份差异的存在。

三、劳务派遣员工身份差异的影响

1.身份差异影响员工工作幸福感。工作幸福感是员工心理欲望得到满足时的状态, 一种持续时间较长的对工作满意和感到工作有巨大乐趣并自然而然地希望持续久远的愉快心情。根据亚当斯的社会比较理论我们可知, 当劳务派遣员工投入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努力却得不到同等待遇时, 员工会产生不公平感, 受到身份歧视, 员工的幸福感势必会降低。另外, 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告诉我们, 人的需求有生理需求、安全需求、情感和归属需求、尊重需求、自我实现需求, 并且逐步提高。随着劳务派遣员工进入“8090”时代且逐渐开始向高学历发展, 他们不再像“6070”时代的员工简单满足于较低层次的需求, 而是追求更多较高层次需求。他们在企业长久得不到重视, 缺少成长空间, 这必然导致工作幸福感的减少。

2.身份差异影响企业财务收益。身份差异对企业财务收益的影响主要基于法律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两方面因素。从法律风险成本来讲, 身份差异往往产生许多劳动纠纷, 比如同工不同酬问题, 这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的公平原则, 存在较大法律风险。从管理成本来讲, 身份差异常常促使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绩效降低, 出现工作场所破坏行为、工作职责上的玩忽职守、盗窃、怠工以及旷工或者离职行为, 甚至出现集体对抗企业的行为, 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企业的用工管理成本。

3.身份差异影响社会和谐。按劳分配不仅仅是社会公正的体现, 更是劳动价值的体现, 可以最大程度地激励人们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企业不能按劳分配, 而是按雇佣身份分配, 身份差异所导致的待遇巨大差异, 激发了人性中恶的一面。于是劳务派遣员工就会想尽办法进入正式员工群体, 能力大, 关系广的甚至可以搞到一官半职, 根本不看学历、能力大小, 而没有能力的就会产生严重的心里不平衡感, 不仅对工作失去积极性和创造性, 甚至对政府和社会产生仇视心理造成人格扭曲, 严重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发展。

四、管理启示及对策

劳务派遣员工身份差异探析给企业管理者带来深刻启示:一方面, 企业管理者了解身份差异主要有客观和心理两个层面成因;另一方面, 了解身份差异的影响结果, 引起企业对劳务派遣员工问题的关注, 提前采取措施预防出现消极或破坏行为, 防患于未然。

1.培训与职业生涯开发。劳务派遣员工的基本特点是年轻、学历低、工作经验不足, 但有上进心;基本需求是有学习和提高的机会, 有转正的机会, 能够实现职业生涯发展和自我价值。首先, 企业应根据劳务派遣员工特点, 拨出一定经费对他们进行培训, 满足自我价值提升的需求;其次, 建立劳务派遣员工职称或级别系统, 为他们提供晋升途径, 企业管理者帮助他们明确发展途径, 让他们认识到工作的价值和意义。再其次, 劳务派遣级别系统应与正式员工级别系统对接, 实现员工身份“低”与“高”的双向流动, 强化优胜劣汰机制, 为能力强、企业贡献大的员工提供转正机会;最后, 弱化身份差异, 开放部分岗位“身份”限制, 为优秀员工提供核心岗位工作调动机会。

2.注重绩效反馈与沟通。绩效管理通常包括绩效计划、绩效监督、绩效评价和反馈激励四个重要环节。在绩效管理过程中, 除了允许劳务派遣员工参与绩效计划、提供绩效辅助和公平合理进行评价外, 绩效评价结束后的沟通, 尤其是员工形成积极的归因方式至关重要。如何归因将影响个体在同一情景汇总的努力程度, 内部归因有助于个体产生愉悦情绪或自我反省, 排除了员工过多注重身份归因, 产生不良的感知。此外, 对劳务派遣员取得的工作成就也要给予及时肯定, 让他们感知到自身价值的提高。

3.引入竞争机制, 建立公平合理的薪酬体系, 合理使用福利政策。将劳务派遣员工的薪资待遇与工作绩效挂钩, 建立公平合理的薪酬体系。在薪酬设计时, 一方面, 避免使用明确“雇佣身份”的独立薪酬体系, 建立统一绩效考评体系, 引入学历、工龄、技术等级、岗位性质等薪酬因素, 实行绩效导向工资制度, 重视薪酬的内部公平性;另一方面, 注重对企业内部的系统调查, 了解劳务派遣员工的薪酬期望, 引导广泛参与制度设计, 并适时调整薪酬, 有利于将劳务派遣员工从“外部员工”拉入“内部员工”。此外, 福利作为一种薪资补充, 企业一般都有明确的制度来表明福利政策, 其对员工的激励作用还是很大的。因此, 这种显性福利, 应该惠及劳务派遣员工, 减少这种表面不公平而产生巨大的心里不平衡感。

4.营造和谐企业文化。企业应该营造一种和谐的、尊重人的企业文化氛围, 充分认可劳务派遣员工的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价值, 从而引导劳务派遣员工对自身价值的认识, 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环境, 减少身份所带来的负面感知。同时, 也要建立绿色沟通机制, 营造一个良好的文化氛围, 充分了解员工, 及时疏导员工的不良情绪, 通过引导与平时训练, 让员工能够采用正确的归因方式来看待工作中的压力, 并对自身的状态进行及时修正和调节, 才能真正的达到目的。

3.浅谈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篇三

关键词:劳务派遣;用工;劳务工;加强管理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劳动者与其工作的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与另一人才中介等专门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再由该人才机构派到用人单位劳动,用人单位与人才机构签订派遣协议。劳务派遣是我国在建立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实践过程中提出的一个现实课题,是我国劳务经济中比较新的一种形式,也是目前发展很快、问题很多的一种形式。由于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以及劳务工特殊的三方关系,经常导致矛盾冲突,影响劳务工的利益。

以下就从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两个角度分析如何加强劳务派遣及用工管理。

一、用工单位加强劳务派遣管理

1.明确劳务派遣管理部门

人力资源处为企业劳务工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劳务工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_核定劳务工计划和劳务费计划,指导用工单位签订和履行《劳务派遣协议》。

用工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为本用工单位劳务工工作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执行企业劳务工管理有关规息根据本用工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和工作需要编制、申报劳务工计划;依法与劳务公司签订并履行《劳务派遣协议》,做好劳务工的使用管理工作;监督劳务公司依法与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发放薪酬和缴纳社会统筹保险等。

2.完善劳务工计划和补充

(1)劳务工计划实行动态管理,分别以年度和月度计划下达。

①年度计划。企业每年底依据劳动定员标准、工作量(生产规模)和人员结构状况等核定下达用工单位次年用工总量计划。考虑用工单位生产特点、岗位类型、岗位人员素质和职工队伍现状等综合因素,核定和单列劳务工年度计划。

②月度计划。企业根据用工单位工作量(生产规模)变化和用工申请,结合劳务工实际调整情况,每月20日前,核定或调整用工单位劳务工月度计划。

(2)用工单位新增产能、新建项目和工作量增加用工,原则上从用工单位内部挖潜解决,内部调剂确有困难的,由企业从其他用工单位对口专业(工种)人员中调剂。对调剂确有难度的一线缺员岗位,经企业批准后可通过适度补充劳务工解决。

(3)用工单位在企业下达的劳务工计划内通过劳务公司采取引进专业对口、符合岗位要求的各类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以及与职业技术院校合作,在企业待业子女中公开选拔培养后备劳动力等方式补充劳务工。

(4)劳务公司派遣到企业的劳务工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心脏病、高血压和其他影响工作的严重疾病或严重的生理和心理缺陷;

⑦具有相应岗位要求的学历、专业和职业技术等级等资格;

④没有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在刑事、党纪和行政处分期内;

④符合拟派遣工作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3.规范劳务派遣协议

(1)根据企业核定下达的劳务工计划,选择资质合法、管理规范、信誉较好的劳务公司,与其协商签订《劳务派遗协议》并报企业备案。《劳务派遣协议》应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务工的岗位和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费数额与支付方式等。

(2)用工单位应严格履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内容,执行过程中因劳务工派遣岗位、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等内容发生变动时,要及时办理《劳务派遣协议》的解除、终止或变更手续。

4.加强劳务工的管理

(1)劳务工上岗前,用工单位应告知劳务工拟从事岗位的工作内容、考核标准和劳动报酬,并对劳务工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安全技能培训。劳务工取得拟从事工种(岗位)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和相应安全资格证书后,用工单位方可安排其独立顶岗,并及时将《新增劳务工花名册》和有关证明材料报企业备案。

(2)用工单位受劳务公司委托可负责劳务工的考勤、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①劳务工执行用工单位同工种(岗位)职工相同的工作和休息、休假制度。

②用工单位与劳务公司结合,定期对劳务工在务工期间的工作能力、表现、业绩、适应性等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劳务工劳动报酬和终止、解除或续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依据。

③用工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对劳务工采取相应的安全和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组织劳务工进行健康检查和相应的专项职业健康监护体检并为其建立健康档案。

④用工单位对劳务工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职业道德、岗位技能、安全生产、企业文化等培训。劳务工可参加用工单位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

⑤劳务工在务工期间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时,用工单位应及时通知劳务公司,并配合劳务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国家规定应由用工单位支付的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

⑥劳务工在务工期间因病或非因工伤亡时,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用工单位应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按规定标准支付劳务工医疗期内的待遇。

⑦用工单位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及劳务工的工作能力和表现,与劳务公司和劳务工本人协商后,可调整劳务工的务工岗位。

(3)劳务工与劳务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提前30天通知劳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同时告知用工单位。

5.加强劳务费管理

(1)劳务费是劳务工完成约定工作任务后,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公司的所有费用,包括劳务公司的管理费和劳务工个人收入及相关计提费用。

(2)企业根据劳务工的规模和分布状况,结合市场劳动力价位,及时制(修)订劳务工的劳动报酬指导价位,作为用工单位与劳务公司协商确定劳务费的依据。

(3)根据劳务工年度和月度计划,结合劳动报酬指导价位,企业分类编制下达用工单位的年度和月度劳务费计划。因劳动报酬指导价位的修订、劳动组织形式的改变以及施工环境的变更等情况,将相应调整用工单位劳务费计划。

(4)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在企业下达的月度劳务费计划内,用工单位与劳务公司结合,每月25日前编制劳务费结算清单,经企业审核后,及时将当月劳务费通过银行足额支付到劳务公司账户。

二、劳务派遣单位角度加強劳务派遣管理

1.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1)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必须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有关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坚持缴费与待遇对等的原则。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农民工的,应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并按规定在

上岗前及时缴费。

(3)被派遣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代扣代缴。

(4)用工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和劳务协议的约定,将社会保险费用拨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5)劳务派遣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依法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要缴纳规定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2.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

(1)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不得低于用工单位同岗位职工的工资标准。

(2)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用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3)对违反工资支付规定,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的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应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

3.依法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权益

(1)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必须加强对被派遣劳动者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教育培训,增强被派遣劳动者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并及时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2)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必须对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海洋渔业、重型装备制造(指修造船、大型起重装备及大型钢结构件生产加工)等高危行业及危险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必须经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经考核后持《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上岗就业。对职业病多发行业和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健康检查费用的承担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

(3)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用工单位应协助劳务派遣单位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工伤申报认定工作,并承担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费用及其他相关义务。

4.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规定 篇四

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更好的树立和维护公司良好形象和声誉,发展并巩固公司对外劳务输出市场,明确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权利、义务。根据公司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2 适用范围

适用于项目部劳务派遣人员各项管理工作。3 术语和定义

3.1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3.2我公司劳务派遣人员:是指由公司按照与用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派遣到电厂,从事合同约定内容相关工作的公司员工。

3.3 公司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雇用、借用的人员。规定和程序 4.1 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

4.1.1劳务派遣人员由项目部统一管理。项目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检查指导、业绩考核、住宿、交通安全、劳动保护用品、劳动纪律等管理工作。

4.1.2 劳务派遣人员的轮换、调整由公司人劳部管理。各分公司、个人不得私自调动、调换。所派遣人数、人员的健康状况、资质、工作能力和技术水平必须满足合同约定要求。

4.2 劳务派遣人员制度、纪律管理

4.2.1 劳务派遣人员在电厂工作期间,必须认真遵守、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电厂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规章制度,以及《项目部管理制度》(见附件)。

4.2.2 劳务派遣人员应自觉履行国家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义务。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依法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享有定期休假权利。

4.2.3 劳务派遣人员在电厂工作期间,执行电厂的劳动纪律、作息时间。如因工作需要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务派遣人员应服从工作安排。

4.2.4 劳务派遣人员正常情况下请病假、事假,按电厂的规定履行请消假手续。未办理请消假手续或虽请假但未获批准,擅离职守者,项目部发现后,将按公司、项目部有关制度规定处理。

4.2.5 劳务派遣人员在电厂工作满70天(以向项目部报到之日算起)可以休探亲假,假期为20天(路途往返时间包括在内)。请销假手续按上条规定执行,同时还要向项目部履行请销假手续。

4.2.6因特殊情况定期轮换人员,在得到人劳部、项目部批准同意后,必须在接替人员到厂办理完入厂手续并告知电厂以及项目部相关负责人后,两人才可以对面交接工作任务、资料、工器具、宿舍及其它需要交接的事项,否则按违纪行为交公司人劳部处理。

4.2.7劳务派遣人员在电厂工作期间,由项目部按公司规定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4.3 劳务派遣人员的退出

4.3.1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部可以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原单位: 4.3.1.1 工作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派遣条件的;

4.3.1.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工艺纪律或者电厂规章制度的; 4.3.1.3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满一个月仍不能正常上岗工作的; 4.3.1.4 没有能力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4.3.1.5 严重失职或违反安全规程造成事故,对电厂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3.1.6 不服从电厂工作分配的;

4.3.1.7 违反《项目部管理制度》(见附件)规定,不履行请销假手续和轮换要求,擅自离岗的;

4.3.1.8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3.1.9 其他原因被电厂投诉情况属实的。5 未尽事宜

本规定未尽事宜,公司另有文件规定的,按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解释权

5.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公司用工制度,实现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的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升公司组织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劳务派遣用工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后,按照约定条件将已经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员工派遣至公司,公司在特定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员工的用工方式。

第三条【权利义务划分】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员工之间系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享有并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定权利义务,负责被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管理、工资发放、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等。

公司与被派遣员工之间无直接或间接的劳动合同关系,公司享有并承担用工单位的法定权利义务,负责被派遣员工的日常工作管理、绩效管理和考核等。劳务派遣单位与公司的具体权利义务通过《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第四条【基本原则】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依法用工,同工同酬。公司使用劳务派遣员工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务派遣用工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歧视被派遣员工,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员工与公司同类或者相近岗位的员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并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二)科学评估,严格控制。劳动合同用工是公司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必须科学评估、严格控制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岗位及用工数量。

(三)加强合作,管理过程。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涉及生产多个部门,相关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实现对劳务派遣用工的全过程管理。

(四)评估,效率至上。公司对生产部的劳务派遣管理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影响次年劳务派遣单位的确定及劳务派遣用工计划。

第五条【内部职责分工】公司管理部是公司劳务派遣用工基本政策及总体规划的制定部门,也是公司劳务派遣用工整体管理工作的组织牵头部门。生产部是劳务派遣用工整体管理工作的参与部门。

第六条【岗位清单】公司管理部门根据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原则以及生产部的实际需要确定“劳务派遣岗位清单”。未列入“劳务派遣岗位清单”的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第二章 劳务派遣用工计划

第八条【用工计划制定】生产部应当根据本部门任务计划,重点依据劳务派遣岗位的实际工作量和工作效率,制定劳务派遣岗位的人员编制数量以及人力成本预算。

生产部应当在制定计划预算时向管理部提交下一的劳务派遣用工计划。第九条【新增用工需求】生产部临时增加劳务派遣用工需求的,报管理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核定与下达】管理部就生产部提交的劳务派遣用工计划进行预算沟通测算,核定详细的人力编制及人力成本预算,并将最终核定的编制及成本预算报公司总经理审批确认后下达。

管理部对劳务派遣用工计划进行核定时,应当参考上一劳务派遣用工情况的评价结果,同时应当确保使用的被派遣员工数量不超过用工总量的10%。第三章 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

第十一条【工作小组】管理部负责开展劳务派遣供应商比选、商务谈判、协议签署等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资质要求】公司应当慎重选择劳务派遣单位,认真核实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和实力。

为公司提供服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依法办理了相应的公司登记,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含有劳务派遣内容;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三)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五)最近三年没有因劳动用工、社保缴纳等事项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制裁,或者发生重大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民事案件;

(六)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商务谈判】在与劳务派遣供应商进行商务谈判的过程中,管理部、生产部应当明确向劳务派遣供应商告知公司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要求,关注可能存在的劳动用工风险以及防范措施,并通过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十四条【尽职调查】在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前,管理部、生产部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资信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对其服务资质、服务质量、劳动用工管理水平、技术转移、后续服务和信誉等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管理部就劳务派遣项目的具体内容与入围劳务派遣单位达成一致后,由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劳务派遣协议文本,公司管理部审查并出具修改意见,直至双方达成一致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公司可以依据自身需求并结合市场情况同时与多家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第十六条【对劳动合同的审查】订立、续订劳务派遣协议前,以及劳务派遣协议履行期间需更换或新增被派遣员工时,公司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审查。

公司应当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其与被派遣员工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并进行审查,审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是否为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是否能够涵盖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包含必备条款。

审查后发现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完备有可能给公司带来用工风险的,公司应当要求劳务派遣单位修改、变更劳动合同或者与被派遣员工订立补充协议。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协议必备条款】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并应具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约定劳务派遣单位负有依法与被派遣员工订立二年以上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并约定劳务派遣单位的违约责任。

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约定公司有权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其与被派遣员工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约定公司有权检查其与被派遣员工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约定被派遣员工的退回条件。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协议的续订】劳务派遣协议到期前1个月,公司管理部应当对是否续订提出意见。

劳务派遣单位提供的劳务派遣服务符合公司要求,且原劳务派遣协议关键内容(如服务费标准、付款方式、合同期限、公司对被派遣员工的管理方式、被派遣员工薪资及“五险一金”标准等)没有变动的,可直接与劳动派遣单位续订劳务派遣协议。关键内容有变化的,必须按照公司采购制度的相关规定重新进行供应商比选。

第十九条【信息通报】生产部在用工过程中发现劳务派遣单位存在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将信息通报管理部。第二十条【评价】管理部与生产部应当于每年年底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劳务派遣单位的招聘能力、薪资发放和社保缴纳的及时性和规范性、应对用工风险的能力等。

评价结果为劳务派遣服务不能达到公司要求的,公司不再续订劳务派遣协议,并将被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第五章 对被派遣员工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招聘】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公司提供的用工计划及岗位说明书等,选择符合初审条件的拟派遣人员至公司生产部面试。

第二十二条【体检】劳务派遣单位安排通过面试的拟派遣人员参加体检,体检机构为国家三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管理部指定或认可的专业体检机构。体检项目和标准应当与生产部所属机构的外勤员工入职体检标准保持一致。

生产部所属机构的管理部负责确认体检结果。体检费用由生产部承担。第二十三条【资格审查】管理部对拟派遣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派遣人员是否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拟派遣人员的身体状况、学历履历是否符合岗位要求等。

第二十四条【派遣办理】管理部确认被派遣员工后,生产部与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办理派遣手续。

公司任何部门、人员不得以公司名义直接向拟派遣人员出具录用通知书、聘用协议或任何其他书面材料。

第二十五条【试工】公司可以根据生产部的实际需求与劳务派遣单位约定被派遣员工的试工条件。试工期内被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正式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被派遣员工工作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对于试工期内不能达到试工条件的被派遣员工,公司可以退回,并有权要求劳务派遣单位补足人员。

第二十六条【日常管理】生产部负责对被派遣员工进行现场管理。生产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被派遣员工现场管理的规章制度,并作为劳务派遣协议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培训与考核】生产部应当加强对被派遣员工的培训与考核管理,建立健全优胜劣汰机制,确保被派遣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二十八条【人员退回】被派遣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公司可以将被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

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与被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出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劳动派遣协议约定情形的,公司可以将被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员工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二十九条【不得退回情形】被派遣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公司不得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第六章 薪酬福利及社会保险

第三十条【薪酬福利标准】被派遣员工的薪资福利标准,由管理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同工同酬原则下,结合市场行情和公司政策确定。

第三十一条【薪酬福利结算】生产部应当指派专人每月按时计算被派遣员工的薪资福利并向劳务派遣单位提供《派遣人员实际薪资明细表》。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根据生产部提供的《派遣人员实际薪资明细表》及时、足额向被派遣员工发放薪资、缴纳“五险一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生产部在审核劳务派遣单位费用结算清单无误后向劳务派遣单位付款。第三十二条【监督检查】劳务派遣单位、生产部应当确保薪资福利发放真实、准确、及时且有据可查。

生产部及管理部应当通过定期对被派遣员工随机抽查、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解释】本办法由公司管理部人资课制定,由公司管理部人资课负责解释。

6.劳务派遣业税收管理亟待强化 篇六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的就业形式和用工制度,对于解决弱势群体的就业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劳务派遣的快速发展,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采取滥用差额纳税、虚增扣除金额等手段逃避纳税,阻碍了税收增长,扰乱了征管秩序。为此,财税(2003)16号文从加强税收征管的角度出发,对劳务公司差额缴纳营业税作了比较严格的规范,但是,从目前贯彻实施情况来看,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亟待我们研究解决。

一、劳务派遣业逃避纳税的主要手段和问题

签订黑白合同,虚增成本扣除。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存在劳务派遣机构(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法律主体、两个合同。一是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虽然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却不直接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是被派遣劳动者名义上的用人单位。二是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用工单位虽然直接接受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但却与被派遣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从而,形成“聘用单位不用人,用工单位无合同”。由于我国劳动保障的总体法制还不健全,使得劳务派遣在实际运作中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各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协议内容和实际履行的协议内容不一致,存在黑白两个合同。尤其是在建筑劳务分包合同中这种现象尤为严重,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后,用工单位并不直接按照合同规定,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派遣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而是自己直接按照事先与劳动者协商好的薪金与其结算,实际支付报酬往往低于合同约定的金额。同时还要求劳务派遣机构按照合同约定金额为其开具建筑业发票作为成本进行扣除,虚增了劳务用工成本税前扣除金额,严重影响了所得税税款的征收入库。

滥用税收政策,虚列职工人数。200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了劳务公司的差额纳税的税收政策: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然而在现实经济交往中,一些民营派遣公司运作不规范、不合法,为了达到不缴或少缴营业税的目的,利用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只需到劳动部门备案,而不是必须为职工缴纳了“四险一金”后才能作为职工工资总额扣除的税收政策盲点,采取虚列职工人数或变相的克扣员工工资等手段,加大税前扣除项目,侵蚀了营业税的税基,从而破坏了劳务派遣用工的税收征管秩序。

现金交易大量存在,税收监管难度加大。随着各类派遣公司之间竞争力度的加大,其法律和经营风险也随之加大。一些派遣公司为了达到避税的目的,采用现金交易导致了税收收入的大量流失。现金交易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之间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职工薪酬,双方虚构工资流动现金流,用工单位以现金流出方式虚假支付人工工资,派遣机构又以现金流入方式接受虚假支付,在现实中双方只存在合同约定的管理费实际支付。另一种情况是用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实际支付了派遣公司劳动者薪酬,而派遣公司为了偷逃个人所得税,账目上将高工资者拆分成数人较低工资的形式,使员工当月工资收入均少于2000元,同时以现金支付员工薪酬,使税务机关难以准确核实每个员工的真实工资收入。大量现金交易的存在,不仅严重破坏了会计制度,而且损害了税基,阻碍了税法的实施。

二、劳务派遣业逃避纳税的主要原因

劳务派遣在我国尚属新的事物。与国外相比,我国关于劳务派遣的管理制度还不成熟,与之相配套的税收政策也处于逐渐规范的过程中。针对劳务派遣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从立法、执法、守法三个层面去分析成因:

首先,没有劳务派遣的税收立法。目前生效的税收政策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远远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营业税还是依据财税(2003)年16号文件规定处理,在所得税方面还没有专门的税收规定,如何核算劳务派遣企业的收入,依据什么税法,目前尚没有可操作性的具体办法。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务派遣作了特别的规定。而相关的税收政策并没有紧随该法的出台进行更新或补充,营业税仍是沿用2003年的旧政策,造成了税收规范性文件内容与《劳动合同法》上位法的特别规定脱节。比如该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财税(2003)年16号文件规定的营业税差额缴税政策规定:用工单位可以扣除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为职工上交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作为计税基础。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少于两年,或者企业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是否允许企业享受按照实际支付成本进行扣除、差额缴纳营业税的税收政策困扰着税务机关。由于劳务派遣税收立法滞后于《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机构的特别规定,严重阻碍了税收征管质量的提升。

其次,执法管理制度空缺。税务机关执法依据是税收相关法律规定,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规范进行,不能越俎代庖超越权限替代其他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一方面如果税务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年限少于两年,其本身没有处罚权限,只能提请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处罚;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企业之间存在的大量现金交易问题也无权处罚,可以提请财政主管部门对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制裁。由于各执法机关之间缺乏综合治税协调机制,导致信息反馈不及时,造成税务机关在规范执法过程中效率低下,税收政策贯彻落实不够及时,劳务派遣单位难以享受到切实的税收优惠。

第三,守法难以落实到位。劳务派遣机构从事的是一种特殊的劳务经济,其经营的业务在税收法律方面还没有明确的具体的规定。目前,有些劳务派遣单位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中,出现了一些不守法的行为,如为员工不交或少交社保,或变相的克扣员工工资等,从而影响了劳务派遣行业的整体形象,破坏了劳务派遣税收政策的稳定性。另一方面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规模和岗位缺乏规范,劳务派遣被众多企业广泛用于各种可能的岗位,这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务派遣的宗旨相违背。一些用工单位将某项工作及人员整体外包,这种发包方式表面不属劳务派遣,实质具有劳务派遣内涵和目的,在实践中更易引发劳资纠纷。最后,同工不同酬的派遣员工也难于守法。由于三方都存在不守法的现象,难于实现对税法的尊重和运用。

三、加强劳务派遣业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是规范执法为抓手,建立健全法律法规。首先,近期应尽快出台与《劳动合同法》相适应的税收政策等部门规章,使劳务派遣业享受有关就业促进的优惠政策,使之成为促进就业安置的重要渠道。其次,在两年时间内会同工商、劳动、财政等部门制定“发展劳务派遣业的部门规章”,明确劳务派遣的合法地位,明确劳务派遣业的经营资格及相关工商、税收政策。第三,尽快制定与派遣单位相关的税收法律,要求劳务派遣企业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否则不允许进行税前扣除,切实提高纳税遵从度。

二是以信息化为支撑,建立综合执法管理体系。税法的贯彻落实必须以科学高效的执法管理体系和强有力的多方执法监督体系来保障。目前,税务、劳动、财政等部门都普遍建立了公开、透明的执法考评制度,健全了公平、公正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在推进税收执法规范化建设过程中,税务机关要与劳动、财政等部门建立定期联系会议制度,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对这些机关的执法信息进行整合,充分利用综合治税的管理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对各机关执法办案的信息共享,建立完善科学、系统、高效、规范的综合执法管理体系。

7.劳务派遣管理费用 篇七

关键词:劳务用工,管理,外部劳务

施工企业使用外部劳务由于受自身生产要素、外部环境等因素制约, 以往大多采用工程分包或介于工程分包与劳务分包之间的“大包”等劳务承包模式。但是, 随着《建筑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 以及国家取缔包工头、建立有形劳务市场等政策法规的出台与执行, 分包及部分例行的外部劳务用工方式的合法性遇到了严峻的挑战。为此, 如何规范劳务用工模式, 加强外部劳务管理, 成为企业施工管理中必须直面的一个问题。

1 依法规范劳务用工模式

1) 劳务分包:主要适用于工艺成熟的常规项目, 要求劳务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五证”齐全。主要设备由项目部负责, 小型工具式机具由劳务队自带;与劳务队签订以工费为主的单价承包合同进行劳务分包。2) 专业工程分包:主要适用于专业性强的项目, 且须在业主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使用。要求劳务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五证”齐全, 主要机械设备由其自带, 必须与劳务队签订专业工程分包合同。3) 内部专业化分公司自带劳务:主要适用于有利于培育公司专项施工能力且对安全质量起控制作用的关键工序, 如混凝土集中生产与供应、机电安装、地基基础、装饰装潢、钢结构施工等。所需劳务均由分公司签订临时用工合同。4) 零散性劳务用工:主要用于弥补公司短缺的部分非关键岗位的临时用工、可替代的季节性用工。由项目部与其签订临时用工合同。

通过这四种模式的规范使用与有效结合, 既避免了违法分包的风险, 又缓解了企业固定用工人员相对不足的矛盾, 还提高了内部专业化施工能力。

2 把好劳务队伍选择录用和合同签订关

1) 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下放劳务队的选择录用责权。即外部劳务的选择录用权利和责任主要在项目部, 公司仅负责劳务管理政策的制定、劳务使用计划的审批、劳务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和劳务评价等工作, 并对不符合原则要求的队伍具有否决权。也就是说队伍是否能在公司范围内使用, 公司说了算;是否能在项目上录用, 项目说了算。2) 健全组织体系, 明晰管理责任。项目组织伊始, 就应建立完善的外部劳务管理责任体系, 实行由项目经理负总责、其他人员按照职责权限分别负相关责任、班组长负直接责任、一级管一级、层层负责的层级管理制度, 明确工作责任。与主要人员签订工作职责责任书, 明确奖罚措施, 激发管好劳务队伍的责任意识, 从组织和制度上保证对外部劳务的高效管理。3) 做好对队伍实力、业绩、能力和施工经历的考察, 确保录用到优质劳务资源。要求项目部使用劳务队时尽量在公司发布的合格劳务名册中择优录用, 如承担过同类工程施工, 有类似的施工经验;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充足的施工力量;无不良合作记录, 诚实可靠, 服从指挥, 严禁使用公司不合格劳务名册中的队伍。对新引进的队伍, 要求项目部自行组织考察, 并对考察结果承担责任。4) 坚持使用资质齐全的成建制劳务队伍。劳务队伍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安全施工许可证等法律手续是规避使用风险、依法用工的关键。对考察合格拟录用的队伍, 由项目部对其资质资料的合法性与有效性进行审核与把关, 不合要求的不得录用。签订合同前, 项目部必须核实其“五证”, 即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取费类别证书、承包工程许可证或劳务许可证、安全资格证, 以上证书缺一不可, 且必须真实、有效、合法。5) 加强劳务合同签订管理工作。a.严格执行“先签合同后进场”的原则, 做到不签合同绝不允许劳务队上场。b.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合同签订审批。项目上场后, 首先由项目部按照统一的合同文本, 结合项目实际情况, 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重点明确劳务队的任务范围、工程单价、计价依据、验收标准、结算方式和工程款支付方式等内容, 避免使用过程中因合同不明而产生劳务用工风险。项目部签订劳务合同后, 按照审批手续分别上报公司法律事务室、成本管理部审核, 再报公司领导审核签字后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劳务合同正本由公司成本管理部妥善保管。

3 加强劳务队伍的使用管理

1) 严格“谁签合同、谁就要在现场管理”的制度。要求劳务队签订合同的负责人必须是施工现场的第一管理者, 坚持“谁用工谁负责和教育、使用、管理并举”的原则。2) 坚持“大型主导、关键性设备、主材和周转材料自行投入”的原则。避免在施工过程中受制于人, 从而引发违法分包的风险。3) 坚持“一旦录用, 尽可能避免更换队伍”的原则。发现纠纷及时沟通协商, 尽量避免施工中途撤换队伍的情况发生。4) 强化“要想管住别人, 就要高于别人”的理念。要求项目部员工特别是项目领导层要提高自身素养, 在管理关系上要理顺, 避免内外混成一团、纠缠不清;在管理能力与专业水平上力争高人一筹;项目部各级要以满足现场施工生产要求为重, 以不窝工为原则, 做好测量、试验、材料供应等工作, 创造良好的合作环境。5) 坚持培训监督到位, 严防安全风险。劳务队进场伊始, 项目部应给全体劳务人员讲授安全施工操作规程, 进行安全质量培训和安全质量技术交底、加强现场安全质量检查等措施, 多途径加强安全质量管理, 避免各类安全质量事故发生。6) 坚持技术方案交底, 严防质量风险。在劳务队伍正式施工前, 项目部就应与劳务队签订质量达标合同, 明确奖罚细则, 同时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对主要人员进行耐心细致的技术方案交底, 跟踪控制, 使操作人员做到心中有数, 避免施工过程中的返工现象。

4 强化经济管理手段, 避免经济纠纷

1) 坚持量价分控, 严防成本风险。对劳务队伍结算应实行量价分控, 即劳务队伍所完成的工程量必须由当班技术人员进行签字确认, 并由总工审核后交计划部门根据合同单价进行计价, 同时要求设备物资部门对在施工过程中劳务队使用的周转器材、工程设备、建筑材料等进行盘点, 完善手续, 防止材料浪费现象的发生。2) 坚持制度落实, 防范劳资风险。为确保劳务人员工资按时发放到位, 保证其合法收益, 采取按月代发工资或在结算时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手中, 有效规避劳资风险。3) 坚持及时结算, 避免经济隐患。a.督促项目部及时结算。b.实行公司审批制, 防止效益流失。项目部先将结算资料用电子邮件的方式报公司审批, 然后按审核批复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 项目部组织办理结算签字手续, 并在结算完成后将竣工结算书面资料报公司成本管理部审批。c.及时签订竣工结算书。每个合同完成结算后, 均由项目部组织施工队签署竣工结算书, 双方签字确认后交由成本管理部存档, 劳务合同即执行完毕。4) 坚持真情相待, 实现和谐共赢。项目部将外部劳务纳入项目部员工进行规范管理, 不把他们当“外人”, 不断改善施工生活环境, 解决他们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并积极鼓励他们为项目出谋划策, 以营造良好的合作氛围, 促进双方和谐发展, 合作共赢。

5 依法使用零散性劳务用工人员

1) 按计划聘用。项目中标后, 公司人力资源部确定人员配置需求计划, 并组织完成固定用工人员的配置。对缺口人员, 由项目部提出书面计划, 报经公司审批后再进行聘用, 确保按需用人。

2) 建立合同关系。对聘用的零散性劳务人员, 一对一签订劳务合同。对紧缺的测量、试验、技术人员, 由公司与其签订一年期合同, 在培训、待遇、管理等方面享受与固定员工同等待遇;对经过一定时间使用情况好、经考核评价合格的人员, 可以续签合同;对专业素质强且思想素质好的人员, 本科生在连续使用两年, 专科生在连续使用三年后即可签订三年期合同, 纳入固定用工人员管理范围;对其他可替代性的季节性用工人员, 则主要由项目部、分公司与其签订一年期以内的临时用工合同。

加强外部劳务管理是向管理要效益的重要途径。外部劳务的使用与管理是适度扩张施工规模和追求效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径, 要把握项目的实际情况和不同特点, 选择合适的劳务用工模式, 做到养在社会, 用在企业, 召之即来, 来之能战, 战之能胜, 通过加强外部劳务管理, 为项目的最终创效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8.劳务派遣管理费用 篇八

关键词:劳务派遣;以人为本;创新管理

目前,劳务派遣员工已是供电企业人力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大多数工作在生产一线或直接面向客户的岗位,其业务技能、素质的高低、敬业精神的强弱、服务质量的优劣与工作业绩的好坏,影响企业安全生产和电力营销经营目标的实现,可能影响企业的形象。大部分供电企业存在由于身份差别造成劳务派遣员工晋升通道不畅,看不到个人的发展前途,薪酬待遇的差距等情况,这些现象使得劳务派遣工对企业缺乏认同感,归属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和内部不和谐。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已是供电企业急需面对和尽快处理的重要工作。

一、劳务派遣员工队伍现状

以广西电网玉林供电局为例,现有员工706人,其中劳务派遣员工228人,占全局总人数的32.3%,部分基层生产单位的劳务派遣员工比例更大,如变电管理所已达到了48.7%。在这支庞大的劳务派遣员工队伍中,大部分分别为大、中专毕业生,主要是从事输、变、配电运行检修维护,电力营销等工作,他们分别通过了高、中、初等级的技能鉴定,部分员工已取得初、中级技术资格,不少员工已担任了班组长,成为了生产营销骨干。总体来看,劳务派遣员工人数众多,已占据该局的“大半壁江山”,成为一支重要力量,且具有知识化、年轻化等特点,但由于管理体制等原因,也存在不少问题,制约了整个劳务派遣员工队伍的战斗力,主要表现在:

(一)心理失衡,劳务派遣员工心理的天平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倾斜和扭曲

劳务派遣员工总是拿自己的工资待遇与正式职工比,越比越泄气,越比越不平,心理失衡了,工作懈怠了。其原因:一方面在于体制的局限、分配机制的不合理,存在同工不同酬、吃大锅饭的现象,没有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基本原则,抑制、挫伤了广大劳务派遣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导致了正式、劳务派遣之间待遇工资剪刀差的现象。另一方面,劳务派遣职工未能合理恰当地调整好自身心态。客观地说,劳务派遣职工的薪酬大致符合社会总体水平。但由于电力行业的特殊性,正式职工的薪酬待遇稍高于社会总体收入水平,从而导致正式职工与劳务派遣职工之间的不对称性,这种薪酬待遇的不对称性极易诱发劳务派遣职工的心理失衡。

(二)感觉发展无望,对自身发展前途无信心

总认为企业是正式职工的企业,企业发展好坏与己无关,没有把自身真正作为企业的一份子,对企业的发展不甚关心,充当旁观者的角色,对自身在企业的前途无大的指望。主要原因:一方面,目前,部分供电企业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未能将职工的收入与效绩有效结合,或只侧重物质激励,轻视内在精神激励。另一方面,电力体制的局限阻碍了劳务派遣职工真正融入到企业中,缺乏和谐融洽的企业文化,甚至不同程度存在排斥或歧视劳务派遣职工的企业文化阴影,以致劳务派遣职工在心理上产生强烈反弹,对供电企业始终无依赖归属感,游离于供电企业的组织边缘。

(三)得过且过,安于现状,不思进取

这主要是由于企业缺乏有效的竞争机制,同时没有合理的激励机制和工作目标考核机制。

(四)患得患失,身在曹营心在汉

一方面,派遣员工劳动合同每年一签的管理模式决定了他们忧虑心态;另一方面,新时期电力行业改革力度加大,步伐加快,客观上无疑给劳务派遣职工造成一些心理压力。

二、产生问题的主要根源

(一)思想認识不全面,用人机制不科学

近年来,供电企业一线生产班组大量使用了劳务派遣员工,用工形式呈现多样化。但在招录和使用时,存在着两种不良倾向:一是片面追求人才高结构,导致部分进入企业人员的心理需求与企业提供的待遇水平相去甚远,影响了他们的积极性,不利于队伍的稳定;二是用人机制不科学,对劳务派遣员工的职业生涯、劳动报酬缺乏实质性的规划调整,造成劳务派遣员工缺乏职业安全感和归属感。

(二)激励机制不健全,导向作用不明显

目前,我局对劳务派遣员工的薪酬结构标准不太合理,未能真正体现按岗位确定薪酬。相同学历的员工进入企业后无论岗位如何、能力强弱,薪酬基本上相同,在管理上缺乏科学体系和方法,存在重惩罚轻奖励、只惩不奖现象。干多干少、干好干坏差别不大,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新的平均主义和大锅饭,造成称职员工难以长期稳定,优秀员工难以脱颖而出,问题员工不能及时退出的状况,从而影响了员工内在潜力的充分发挥。

三、创新劳务派遣员工管理机制的几点建议

开展劳务派遣员工关系管理,应当大力倡导“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实施人性化管理,消除非体制性障碍,视员工为企业最大财富,将人力资源与企业发展战略紧密联系在一起。

(一)营造良好和谐的员工工作环境

1、营造和谐的人文环境。“欲致鱼者先通水,欲致鸟者先树木”。企业应自上而下,培育情治为先,情理相融,相互尊重的氛围。无论是领导干部还是普通职工,无论是正式员工还是劳务派遣员工,政治上、人格上一律平等的,都是企业大家庭的成员,没有贵贱之分,企业与员工“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从而使员工与企业“同呼吸、共命运”。

2、营造完善的育人环境。“一年之计,莫如种谷;百年之计,莫如树人”。企业应完善用人、育人机制,建立全方位、立体化的培训体系,强化对员工的教育培训。可以采取因需施教和学以致用相结合的培训措施,让员工更多的了解到行业改革的形势、发展的方向、企业的理念,提高员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

3、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应根据员工的个人特点、能力、兴趣和专业,加强对员工个人发展的指导与规划,重视员工个人职业生涯与企业发展战略的完美结合,让广大员工合理选择职业发展通道,科学做好职业生涯设计,学会自我加压、自我管理与自我提高,以员工的成长促进企业的发展。

(二)构建科学民主的员工管理体系

1、充分尊重员工意见。劳务派遣员工在实际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优秀的企业应能认真倾听员工的意见和建议,让员工享有更多的知情权和建议权,从而凝聚其心、激励其人、发挥其力。

2、开拓员工发展空间。让员工真正参与进来,使员工个人发展方向与企业的总体目标融为一体,让更多的人想做事,让想做事的人能做更多的事,主动实现从“要我干”到“我要干”的思想转变。

3、加强员工制度管理。应对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制定详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使每个员工清楚自己应该干什么,可以做什么,承担什么责任。并要对照制度,认真开展员工定量和定性绩效考核,使员工“进得来、留得住”,促进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不断提高。

(三)建立充满活力的员工激励机制

1、完善分配制度。应该按照《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分类管理、科学设岗、明确职责、严格考核、落实报酬”的原则,按岗位定薪酬,身份管理转变为岗位管理,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调动员工积极性。一是要合理确定劳务派遣员工的薪酬水平,制定科学的薪酬分配制度,按时为劳务派遣员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薪酬和福利待遇,注重分配过程的公平。二是要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坚持“以岗定薪”的原则,科学划分岗位等级、合理区分工资级别,并实行薪酬水平能高能低,薪酬待遇能增能减。

2、强化物质激励。一方面可以在完善分配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更多层次的奖励措施,实行按岗位定薪酬,通过增加工资、奖金、福利和赠送生日、节日小礼品等方式,让员工看得见、摸得着、拿得到。另一方面,建立科学绩效考评制度,对工作表现出色、工作业绩突出、工作成果显著的员工,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做到贡献和收入对等。例如我局为了更好的改善劳务派遣员工的居住条件,在专项资金紧缺的情况下,局领导想方设法筹集资金建设青年公寓,并按时投入使用,就很好地激励了广大劳务派遣员工。

3、倡导精神激励。可以建立富有企业特色的精神奖励制度,树立先进典型,给予表彰,做到以能力留人、感情留人,既留人,更留心。同时不断激发员工的创业热情,使他们安心工作、乐于工作、忠于工作,使全体员工都有实现自身价值的自豪感、贡献企业的成就感、得到承认的荣誉感,从而更加努力工作。

4、加强沟通,促进了解。俗话说,士为知己死,员工工作的主要动力在于得到承认和尊重。为此,有必要推行上下级定期谈心制度,部门领导应随时主动地找下属的劳务派遣职工谈话,客观评价他们的工作情况,共同探讨面临的问题,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或建议,征询他们对岗位轮换、晋职晋级等方面的意见。通过谈话,加强沟通,促进了解,增强劳务派遣职工的责任感、成就感和自信心,从而使其充分发挥自身才干推动企业的不断发展。

5、尽量缩小劳务派遣员工与正式工的收入差距。目前我局的部分生产一线岗位已由劳务派遣工担起了重要角色和中坚力量,两三年后将更加突出。他们兢兢业业的工作,付出了很多的时间和精力,但是,管理体制的原因,同样的付出不能同样的取得,付出和回报始终不能划上相同的等号,极大的挫伤了劳务派遣工的工作积极性。试想,在同一环境下,同一学历、同一水平、同一工作,甚至更繁重的工作,取得的收入与正式员工相比差距較大,在这种情况下,劳务派遣员工没有一点怨言那是不可能的。因此,要想提高劳务派遣人员的积极性,要尽快建立同工同酬机制,缩小同类岗位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福利待遇之间的差距;要提供良好的工作平台,让劳务派遣工能够发挥一技之长,对有特殊贡献的劳务派遣工要不吝笔墨、不惜代价地宣传和表彰,使劳务派遣工能够安下身来、沉下心来,与企业融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6、建立优胜劣汰、长效动态考评机制。对于劳务派遣工,应根据其岗位的特点设置一定的试用期,试用期合格者才能继续劳务派遣,不合格者则予以淘汰出局。对于长期表现优秀的实干型人才和有特别才干者,应能够获得额外奖励和破格提拔、晋职晋级甚至提供转为正式员工的机会。

随着国家加大国企的改革力度,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以后,劳务派遣工问题最终会成为历史。这就要求对劳务派遣工的管理也要因时而变,逐步向统一的用工制度过渡,逐步建立起一套切合实际的劳务派遣员工管理的文化,达到企业和劳务派遣员工双赢的目的。只有坚持“以人为本”的员工关系管理理念,从观念上逐步淡化劳务派遣员工的思想界限,从制度上逐步打破劳务派遣员工的身份界限,从文化上逐步融合劳务派遣员工的心理界限,创新管理机制,最大限度地挖掘劳务派遣员工的潜能,这样才能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和谐共融、凝心聚力,促进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劳务派遣:促进就业的好形式[J].中国就业,2002(1).

2、甘华鸣,贾萌.人力资源管理操作规范[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4.

3、罗代琼.试论劳务派遣在企业的有效运行——以科学灵活的人力资源管理方式提升企业的竞争优势[J].四川建材,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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