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合同企业劳资

2024-08-07

法律服务合同企业劳资(通用7篇)

1.法律服务合同企业劳资 篇一

金融危机形势下企业如何应对与防范劳资法律风险

2011-1-13 金融危机形势下企业如何应对与防范劳资法律风险

内蒙古典泽律师事务所 赵志忠

摘 要

2008年下半年不期而至的金融危机,无异于全球经济领域的一场大地震,其影响之大已经远远超出了许多经济学家和企业家的预料,由此给众多企业带来的影响也是非常巨大的。中国因为是发展中国家且WTO协议规则也是分阶段实施到位,国内市场并没有完全对全球开放,所以受到的冲击不是特别大,但是这并不代表此次金融危机对我国就没有影响。由于我国许多企业对日常法律事务缺乏专业化管理,潜在风险较高,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我国企业的法律风险系数将会逐步增高。伴随外部需求的急剧萎缩,国内一些企业出现资金链断裂等状况,不少企业在经营上受到冲击,潜在的法律风险也日渐显现,合法债权可能得不到有效追偿,少数企业甚至出现涉嫌犯罪的现象。上述法律风险如果得不到准确预见和及时处理,不少企业将有可能走向衰落、倒闭和破产,最终影响投资者利益,导致劳动者失业,不利于社会和谐。很显然,上述现象的产生,与企业潜在的法律风险是有必然联系的,且这些法律风险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影响,有的甚至是颠覆性和毁灭性的,而企业法律风险中劳资关系法律风险无疑是最基础,最重要的法律风险。当前,企业只有比平时更加重视规范经营、合法经营,预见和防范法律风险,才有可能顺利渡过此次金融危机。

笔者作为专门为公司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律师,无论从职业特点上还是从学法之人的意趣上,均对企业如何应对与防范法律风险有着极高的热情和浓厚的兴趣。根据自己多年的从业经验,结合企业的现状,提出了一些不成熟的观点和建议,渴望律师同仁及社会各界交流并予赐教。

关键词 金融危机 劳资法律 法律风险 必要性 引 言 2008年10月,被冠以全球玩具企业巨头的合俊玩具厂倒闭。同月,全国最大的印染企业江龙控股由于资金链断裂而轰然坍塌。上述案件的发生,是由于企业不重视日常事务法律风险的防范造成的。有些企业甚至都不知道自己的公司是否存在法律风险,且大部分企业并没有设置专门的法务部门,因此,在金融危机发生后,企业潜在的法律风险将会全都爆发出来,将企业再次推到风口浪尖上,对企业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随着金融危机的发生和影响日益扩大,企业以及的法律风险也随之增加。如何应对和防范金融危机下的法律风险,是许多企业必须认真考虑的重大问题。

基于以上现状,内蒙古典泽律师事务所针对“金融危机给企业所带来的影响及如何防范与应对劳资关系法律风险”这一课题专门组成调研组,特派两名律师助理依据呼和浩特市司法局下发的《关于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调研工作的通知》(呼司通字【2009】第5号、第6号)精神,开展了企业涉法事务调研活动。根据调研了解到的各企业在金融危机形势下劳资方面出现的法律风险,并结合我所多年为公司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本文从法律风险的概念和特征、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必要性、企业劳资法律风险的种类、企业劳资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应对以及企业如何建立系统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等五个方面阐述了金融危机形势下企业如何应对与防范劳资法律风险。

一、企业法律风险概述

企业的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外部的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包括企业自身在内的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的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企业法律风险具有如下显著特征:

第一、法律风险具有相对的确定性。法律风险主要是由于企业违反法律或者是没有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救济导致的;

第二、法律风险是可防可控的。法律风险完全可以从根源上加以防范和控制。只要企业建立了完善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在懂法、守法、用法的基础上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在他人侵犯自己合法权利时能够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法律风险的发生基本上是可以得到有效防范;

第三、法律风险具有损害性。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企业就会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法律风险的损害性与企业的其他风险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经营发展的每一个环节,如果不加以重视和及时规避,一旦风险出现,其后果往往是企业难以控制的。因此,建立健全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加强企业风险管理,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的基本要求。

二、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必要性

法律风险防范涉及到企业经营管理、战略规划等各个方面。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企业自身难以掌控,往往带来相当严重的后果,有时甚至是颠覆性的灾难。随着国内和国际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的变化,法律风险也会发生变化。因此,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以使企业针对所面临的法律风险采取统一有序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的措施,从而使企业在合法经营、良性发展的轨道上运行。

(一)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客观需要。在当今世界,国际国内市场竞争空前激烈,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多。企业要在参与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必须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以最大限度减少和控制损失的发生。

(二)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自身发展壮大的重要保障。

企业发展壮大,必须不断积累资产和财富,减少因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失。

(三)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作为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对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企业经营状况不佳,下岗失业人员增多,势必影响社会稳定,对构建和谐社会起着一定的阻碍作用。反之,则可以有力地推进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据统计:美国的企业支出的平均法律风险防范费用是企业总收入的1%,但是中国企业实际投入只有0.02%,美国企业的投入是中国的50倍。事实上,中国大部分企业家只有在打官司时才有可能想到法律。由此可见,中国的企业产生诸多法律风险,并因此而破产、倒闭,也就不足为奇了。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提出:企业要善于识别风险、规避风险、控制和化解风险。加强风险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法律风险防范在加强企业风险管理中又具有重要的地位。

三、劳资法律风险 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其实比较复杂,有很多类型,如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加工承揽关系和其他民事关系等多种形式。其中,最常见的是劳动关系,包括劳动合同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劳资关系中的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因不签定劳动合同引起的法律风险;

(二)员工在试用期劳动关系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三)因工伤事故引起的赔偿法律风险;

(四)员工离职后侵犯原公司商业秘密给其造成损失的法律风险;

(五)辞退员工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六)员工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带来的法律风险;

(七)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解决的法律风险。

企业要想避免这些法律风险的发生,应该制定相应的措施,从而把这方面的法律风险降到最低。企业和企业家要提前做好必要的准备,甚至制定好具体的预防性工作方案,这样才能使企业更好的良性发展。

四、劳资关系中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应对

(一)因劳动合同引起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应对

1、要签好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作为劳资双方共同遵守的合同依据,对于劳动关系的重要性显而易见。签好劳动合同,首先对劳动者有必要进行适当调查,特别是新员工的录用,对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进行认真审查,一些与原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或存在劳动纠纷,或未达到劳动年龄等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应严格把关;其次对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要仔细研究、协商确定。如工作岗位、合同期限(包含试用期)、劳动报酬、劳动纪律、损失追偿、劳动保障、终止手续、保密与竞业限制等作比较详尽的约定,有利于双方遵守和避免纠纷发生。

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将面临严厉罚则 在实践中很多企业认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与职工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甚至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试图不缴、少缴税款和社会保险并任意处置员工的录用与辞退,由此引起了大量劳动争议和纠纷。《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若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

2、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是企业内部的“法律”。在劳动立法越来越保护劳动者的趋势下,企业利益的维护更加依赖于企业的规章制度。目前,企业制定合适的规章制度比以往任何一个阶段更为重要。关于规章制度的建立一是要全面细致,尽可能的将企业管理的各个方面都设定为制度,做到“有法可依”。如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劳动纪律、考勤制度、工作风纪、薪金制度、培训、考核、晋升、奖惩、辞职、财务等等都制定相应制度,汇编成员工手册。二是要尽量量化,易操作,即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后果要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规章制度应当程序民主、内容合法 内部规章制度不仅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有效补充,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特别是对于界定员工是否构成严重违纪以及企业是否有权辞退员工具有重要的意义。

3、要注重证据的收集

事实是根据证据来确定的,有无证据将是事后确定事实的关键。因此,企业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有证据意识,重视收集证据。毛主席说:“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笔者认为在法律面前,“没有证据同样没有发言权”。

4、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转移风险的一种很好的方法,企业可在成本允许的情况下,尽量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既是对劳动者的保障,也是对企业风险的转移,是双赢的措施,这些成本支出对企业来说是值得的。同时有条件的企业还可参加人身意外保险、财产保险等商业保险等,以降低企业的风险。

5、要建立救济机制

一旦法律风险转化为法律危机,事后的救济,对挽回损失也非常重要。当企业发生了与劳动关系相关的法律纠纷,企业要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影响扩大。我们建议企业事先制定救济机制。首先,企业应选派有法律知识和人事经验的员工,作为处理纠纷的人员,代表公司及时出面解决纠纷。也可以聘请有经验的专业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或进行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其次,预定多套方案,出面与劳动者协商,一旦协商成功要立即签订协议,避免事后变化。

(二)员工在试用期劳动关系管理中的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应对 自新员工进入单位的第一天起,就开始了在这家单位的“试用期”。对于劳动者在这家单位的职业历程而言,“试用期”既是一个起步,也是一个打基础的过程,不仅影响劳动者在这家单位的职业历程走向,甚至影响着职业生涯。

许多企业都曾有这样的遭遇,好不容易招到的人才在试用期内说走就走,不但浪费了招聘的时间和费用,而且对日后的经营产生不良影响。而被录用的劳动者往往也心有忧虑,担心用人单位随便设置试用期的以及用试用期的名义随便炒鱿鱼。其实,劳动关系的双方都不希望试用期的结果是鸡飞蛋打一场空。劳动者得不到稳定的工作,企业寄予厚望的新招人员不辞而别,这都不是一个有利于双方、甚至是经济社会稳定的局面。特别是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企业要严格遵守对试用期的新规定,只有这样才能起到防范与应对的效果:

一是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二是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是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该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2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四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五是劳动者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被解除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要有明确的录用条件并公示;(2)要做好试用期考核标准;

(3)应该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作按照标准进行考核,确认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需要注意的是,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也就只有在试用期可用,过了这个时间,就无法再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这就要求单位发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时,应及时解除合同,最起码应该在试用期届满前解除合同,否则超过试用期解除合同,就要支付较高的辞退成本。

(三)因工伤事故引起民事赔偿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应对

企业经营的目的是追求商业利润。在必须依法承担工伤赔偿法律责任的前提下,企业如何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减少和化解工伤法律风险,从而达到降低成本、提高经营效益的目的,已成为摆在广大企业管理者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结合实践,笔者认为当前防范工伤法律风险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进一步强化规范劳动管理。包括加大对职工的劳动技术和纪律教育、加强各生产经营环节的劳动安全监督、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和生产环境;

2、注重职工的健康卫生检查。包括招聘环节的适当体检和在职期间的定期体检。在招聘环节发现有不适合工作的病症的,不予聘用,在合同期内发现可能影响劳动安全的病症的,及时予以调整工作岗位或送医治疗;

3、及时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以分散企业承担工伤法律风险的责任。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职工交工伤保险金,是企业应尽的法律义务。通过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企业支付一定的社会保险费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将发生工伤事故时本应由企业承担的赔偿法律责任转移到社保机构。

4、加强劳动工伤事故管理环节的法律工作。对已经发生的工伤事故,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处理,对工伤职工及家属提出的合理合法的要求,应由社保基金支付的,力争由社保机构支付,应当由企业自行承担的,在法定标准范围内及时予以妥善解决。对少数工伤职工及家属提出的超出法定范围的要求,耐心做说服调解工作,必要时可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的法律途径解决。

5、转移风险。将一些专业性较强、工伤风险较高的岗位,交由专业公司来做,如运输、保安、保洁等交给专业公司。因为这些岗位需要专业培训的人员与专业的设备,需要承担很高的成本,而且还要承担较高的工伤风险。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工伤事故单位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用人单位,因此与专业公司签约,就能将工伤风险转移给专业公司,从而将这部分工伤风险转移给专业公司来承担。

(四)员工离职侵犯原企业商业秘密给其造成损失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应对

1、企业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保护商业秘密条款或另行签订保密协议。这种条款应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对员工在职期间的约束,二是对员工离职后的约束,三是要明确违约责任。

2、要保留员工掌握商业秘密及商业秘密的范围和泄露商业秘密的证据。

3、企业要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即规定员工离开企业多少年内不得到竞争对手方从事同类工作,以避免泄密和形成不正当竞争。

(五)辞退员工过程中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应对

辞退员工,不论对企业还是对员工,都是一个沉重的话题。然而辞退员工,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又是不得不面对的现实。辞退员工是人力资源经理必须处理,又是最难处理的工作。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引发劳动纠纷对簿公堂甚至威胁到个人安全,对公司正常运营造成很大的影响。具体应注意:

1、在试用期内不要随意辞退员工;

2、辞退有过错的员工应有事实依据、制度依据,还要有相应证据;

3、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法定程序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六)员工要求支付加班费而带来额外支出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应对

1、要规范工资构成。根据法律规定,结合企业通常的做法,用人单位可以将员工的工资由一个总数拆分若干项,可与员工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完善加班制度。员工因完成工作需要申请加班,譬如员工当天工作没有完成的,不支付加班费。对于公司安排加班的,需要将加班事由、加班时间、加班人员写成书面材料,以便备案。

3、对于员工加班,公司已经安排补休或调休的,不算加班。

4、对于外勤人员譬如司机、业务员,可以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以避开加班规定。

5、完善加班费支付制度。目前很多企业的工资条很笼统,只是注明员工姓名、工资数额,由员工签收,这样即使已经支付加班费,也很难举证。最好在工资条中注明加班费数额,并且由员工签名注明时间。

(七)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应对

1、积极发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工会的协调作用

工会的性质决定了工会组织有可能、也有必要参加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工会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为节省诉讼成本,及时避免司法资源浪费解决劳动争议,应积极发挥劳动争议调节机制。

2、启动集体协商

集体协商是集体合同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谓集体协商也被称为集体谈判,就是用人单位与其所属的职工依法组成代表团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保险福利、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等劳动标准为签订集体合同而进行商谈的活动。

3、申请劳动仲裁应注意的问题

(1)仲裁主体应适当:当事人申诉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即申诉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诉人。仲裁主体不当,将会导致不予受理或被驳回申诉的后果;

(2)仲裁请求应准确: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应当明确、具体、完整。仲裁请求缺乏事实和理由,会被驳回;仲裁请求不完整,未请求部分得不到审理,扩大仲裁请求将不予支持,还要负担相应仲裁费;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提出反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3)仲裁证据应扎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负有举证的当事人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法律后果;

(4)仲裁时应按时出庭:当事人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擅自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被诉人反诉的,可以缺席裁决;对被诉人作缺席裁决;

(5)不服仲裁结果应及时提起诉讼: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4、提起诉讼应注意的问题

(1)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

(2)要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已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条件;(3)要充分根据劳动仲裁时的不足,补充和完善证据;

(4)在起诉前应当严格审查时效问题,在规定的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期限内提起诉讼。

五、企业如何建立系统的劳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一)设置法务专员或法务机构

1、设置专门的法务人员

对于中小企业来讲,资金不是很充足,但是法律风险的防范工作也是很重要的,这时既需要能够为企业节省成本,又能够为企业的日常法律事务出谋划策,此时法务人员的设立就显得非常重要。

2、设置专门的法务部门

充分发挥其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方面的主导作用。法务部门应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的专门人员负责,并应在企业的组织架构中具有较高的层级。通常较大规模的企业,其法务部门的负责人一般本身即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很多跨国公司的法务部门的负责人甚至直接就是公司的副总裁或副总经理,其对法律风险的重视可见一斑。

3、聘请外部法律顾问

企业内部法务人员通常只能处理企业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常规和日常工作,如遇到复杂的法律问题、仲裁或诉讼等,最好聘请外部法律顾问。聘请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是企业通常的作法,也是很有效的方法。但是,必须注意,应通过有效的渠道,建立与法律顾问律师及时互动,避免流于形式。对于很多争议和纠纷,在发生之后,应尽快与法律顾问联系,征求其意见。

(二)建立有效的法务审核和监控体系,使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能够有效监控,最大可能地减少法律风险的发生。

1、建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

有效的合同管理是防范和控制企业法律风险的重要手段。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合同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合同谈判、审查、订立、履行等交易管理主要环节的各项制度,明确合同管理职责、权限、流程等内容,实现合同管理全过程的制度覆盖,加强对合同管理薄弱环节的控制,解决合同管理中重订立轻履行、重实体轻程序、重业务轻法律、重效率轻安全等弊端。

2、建立重大决策的律师参与机制

企业的重大决策往往暗含较大的法律风险,法律因素对决策制定和实施至关重要。在做出重大决策,尤其是重大项目决策时,应先行评估法律上的可行性,然后再评估经济上的可行性,避免出现因法律上不可行或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导致重大损失。在这一问题上,应通过有效的制度,保障在重大决策时有企业法务部门和外聘法律顾问的参与和发表意见,杜绝出现忽视法律因素轻率决策的现象。

3、强化、优化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管理机制

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应根据企业的管理水平、管理架构予以拟订,并不断予以弥补、完善和修改,在法律、政策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予以修订。同时,应注意规章制度的落实,把规章制度规定的权利、义务、责任和要求,纳入企业业务流程和考核范围,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4、优化案件管理机制

对于案件的处理,不应仅局限于弥补损失,应通过具体的案件,与企业的管理相结合,找出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漏洞和风险,并予以解决,把重点放到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上,真正做到“举一反三”,“吃一堑长一智”。

(三)企业应加强法制教育

法律风险出现的首要原因是人的因素,因此首先必须加强法制教育,尤其是加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培训,使之从思想方面切实认识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对企业的重要意义。很多企业重视经营风险教育,但对法律风险的教育却极少关注,缺乏法律风险意识的教育。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必须使管理人员和员工明白:法律风险是切实存在的,而且在很多时候,法律风险可能是企业面临的最重大的风险。企业日常经营不善,可能会导致企业的亏损,但法律风险如果不能有效防范和控制,将有可能引致灭顶之灾。而且,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的利润水平越来越低的情况下,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结 语

我国的企业由于本身法律风险防范的意识薄弱,又遭受此次金融危机的打击,使得许多企业不堪重负,甚至已经有许多企业破产、倒闭。此时,企业若想在此次金融风暴中顺利的存活下去,就必须改变策略,制定出应对危机的具体方案。如果说足够的资金是金融危机时期“企业过冬的棉衣”,那么必要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则可以说是金融危机时期“企业抗寒防冻的方案”。随着金融危机的影响日益扩大,企业以及企业家的法律风险也随之增加。如何应对和防范金融危机下的法律风险,是许多企业和企业家必须认真考虑的重大问题。笔者通过多年从事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的经验,结合本所所做的调研结论,提出了以上几点不成熟的意见,希望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提出意见,为我国的公司企业渡过此次危机献计献策。

2.法律服务合同企业劳资 篇二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 旨在打破长期以来“资强劳弱”的格局, 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笔者多年从事劳资关系工作, 试研究新法实施前后劳资关系出现的新变化和新问题, 探索改进的途径。

一、劳资关系的历史演变进程

经过改革开放30年来的发展, 中国劳资关系已从传统的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化模式, 转变为带有过渡性特征的市场化模式。具体来说, 整个的改革历程, 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 即实施从固定工作制向合同制的转变。随着1984年开始试行劳动合同制, 推行“优化劳动组合”, 到1986年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一律被要求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此后这一范围逐步扩大到所有劳动者。第二阶段, 主要事件是“减员增效”和“职工下岗”, 1992年, 现代企业制度开始推行, 劳动力市场也随之建立, 以往被人们称为铁饭碗的合同制工人有一部分成为了下岗职工, 涌入了劳动力市场, 但是, 在名义上, 这些下岗职工依然跟企业存在着劳动关系。第三阶段, 以90年代后期的国有企业改制为起点, 拉开了国企职工的身份置换, 通过按职工工龄支付补偿的方式, 使下岗职工彻底割断了与公有制的联系, 成为了劳动力市场中的一员。这种市场化的摸索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 体现了过渡性不成熟的特征, 即出现劳资不和谐的情况。据统计, 近十年中, 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受理了劳动争议案件160余万件, 争议的主要原因是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 争议的性质主要是权利争议, 而且集体争议占到了争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这表明劳资冲突已经不是局部地区个别现象了。此外, 还陆续发生了多起农民工在讨薪过程中与资方发生暴力冲突事件, 对当时规范劳资关系的主要法律规范和制度提出了拷问。根据马克思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关系的阐述, 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劳资双方的冲突, 就会限制生产力的发展。改善劳资关系, 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对劳资双方的影响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 对以往的劳动法作了重大修改, 旨在打破长期以来“资强劳弱”的格局, 构建长期、互利、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 它的颁布和实施也反映了我国劳资关系的基本特征和发展趋势。这部法律对劳资双方的具体影响是:

1. 保护了劳动者的知情权

以往劳动者在寻找工作时, 经常会迫于资方强大的地位, 在不知道基本工作条件的前提下, 或者在资方“薪酬具有竞争力”、“福利待遇良好”、“工作环境良好”等朦胧的介绍下就草草签订了合同。此次《劳动合同法》则明确规定了,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 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等, 增加了透明度, 保护了劳方的知情权。

2. 保护了劳动者工作的稳定性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使劳动者工作得到一定的保障。同时规定了三种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即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长期以来我国合同签订率低, 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短期合同多, 60%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是一年的劳动合同, 导致劳动关系不稳定, 这些规定试图解决这些问题。

3. 保护了派遣制员工“同工同酬”的权利

由于派遣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在派遣方, 以往用工单位只需要支付派遣方单位该劳动者的基本报酬就可以, 而不需要为其支付正常员工要支付的各项福利费用。为节省开支, 用工单位大量使用派遣制员工, 这部分员工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的现象时有发生。《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的, 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此外, 《劳动合同法》还对试用期、违约金等敏感问题进行了规定, 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 提高了资方的侵权成本。此外, 传统的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要求先仲裁后诉讼, 一方面仲裁涉及到财产的案件费用较高, 另一方面时间拖的太长, 影响问题的解决, 《劳动合同法》提出了或裁或诉, 对于劳动争议案件, 仲裁不再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两者都可以成为终局裁决, 极大的促进了争议的解决, 为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树立了制度的保障。

三、依法而行努力构建和谐劳资关系

由于《劳动合同法》包含了大量保护劳动者的条款, 这在提高劳动者权益的同时, 也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 部分企业想方设法规避法律的实施, 著名的华为公司就出现过大批老员工集体辞职与公司重新签约的事件。如何看待《劳动合同法》的意义, 如何深入地推进此法的实施, 切实协调劳资双方的矛盾, 构建和谐劳资关系, 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是值得所有人共同思考的问题。

1. 转变思想认识, 着眼长远发展

企业通过劳动者的劳动获取利益, 员工通过劳动获得报酬, 压缩劳动者的报酬, 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 企业短期内就可以获得更大的利益, 这是所有企业抵触《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原因。实际上, 这样的看法非常短视, 企业的发展应该依靠人才, 依靠创新;尽可能从劳动者身上榨取利益的做法, 只会影响企业对人才的吸引, 不利于企业劳动者能力的提升, 更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的长远发展。因此, 企业转变观念, 把劳动者当成是企业未来发展的核心要素, 平等地对待劳动者, 给劳动者提供安心工作的环境, 才能最终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2. 加大宣传力度, 完善监督体系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在2008年9月18日的公布, 《劳动合同法》中原则性的规定得到了细化, 规范劳资关系的法律规范已经较为健全。社会中绝大部分的企业已经关注到了法律制度上的变化, 并相应做出了调整, 但是远离核心城市的中小型企业当中, 很多企业依然怀着“事不关己, 高高挂起”的心态, 利用自身在劳资关系中的强势地位, 拒绝履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在其中的劳动者迫于压力, 选择的往往是接受。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加强配合, 对所在地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法》的情况进行检查, 督促用人单位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逐步在社会中形成学法、议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3. 发挥工会作用, 协调劳资矛盾

在我国, 工会既是劳动者的代表同时也是政府协调劳资关系的部门。国际上, 时有工会组织集体罢工对资方抗议, 最终保护劳方权益的案例发生。罢工行动“劳民伤财”, 也不适合我国的国情, 但国外工会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强大作用值得借鉴。工会应当增强普通劳动者与资方谈判协商的力量, 加强劳资双方的沟通, 化解劳资双方之间的矛盾, 促进双方争议的平稳解决。

3.劳动合同法与中国劳资关系 篇三

摘要: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开始施行,它的出台建立在劳资矛盾突显、社会收入差距加大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不一致的社会现实基础之上,该法施行之后对企业、劳动者、劳资关系以及社会发展产生了极大影响,同时也颇受部分企业争议。恰逢改革开放三十年之际,本文从其出台反观三十年来我国劳资关系的改革与发展,引发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思考,包括对员工的责任、对企业自身的责任和对社会发展的责任,并从发展战略和经济分析入手,呼唤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暨对《劳动合同法》的礼赞。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劳资关系社会责任

1立法精神和背景分析

制定法律的意义在于辅助弱者、抑制强者,在权益分配上达到平衡。在劳资关系中,劳动是弱方,资本是强方。《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是为了保护劳动者,但绝不是一手保护劳动者、一手限制企业,而是在保护劳动者的基础上,构建公正、稳定、平衡的劳资关系,和谐劳资关系才是立法目的。所以,企业是承担若社会责任的。分析现实状况,中国的企业缺的是什么?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劳资关系的和谐。改革开放三十年,我们的经济高速发展了,但与此同时,我们在相当程度上忽略了社会发展的问题。其中最突出的是社会分配不公,两极分化。2007年中国的基尼系数达到了4.8,达到4已经超过国际最危险的程度。两极分化不仅会损害积极性,会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甚至会影响民族竞争力。

2劳动合同法视野下的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劳资关系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最基础的问题是劳动制度和劳资关系的变化。中国劳资关系的转型,是以所有权关系和经营权关系的转变为基本背景,并通过劳动制度的改革而具体实现的。中国劳动改革的直接目的是建立一个劳动力市场,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一个市场化的劳资关系。具体而言,这一改革要改变国家与企业和职工利益一体型的、国家统筹统包的劳动用工、劳动管理、劳动分配的计划经济的劳动制度,建立起以劳动力市场为基础的、产权经营权和劳动权分离和独立的、以市场规则为依据的劳动用工、劳动管理和劳动分配的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这一改革,大体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1984年开始试行劳动合同制,并推行“优化劳动组合”,即配合企业经营责任制的实施而实行的劳动制度的改革。这一改革打破了传统的固定工制度,开始尝试择优上岗与合同化管理。第二阶段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要求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一律要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此后,劳动合同制度逐步扩大到企业干部群体,并最终实现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这一改革,使得国有企业中的管理者和劳动者,开始向市场经济的“雇佣者“和“被雇佣者”转变。第三阶段:“减员增效”和“职工下岗”。伴随着1992年开始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建立劳动力市场成为劳动制度改革的直接目标。而在“减员增效”的目标下,国有企业开始了大规模的“下岗”浪潮。数千万下岗职工的出现,为城市劳动力市场的建成提供了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但在名义上,下岗职工还保留着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第四阶段:“企业改制”和“职工置换身份”。从90年代后期开始,国有企业实施改制。与此相配套的是国企职工的身份置换,即按职工的工龄支付一定的补偿,从而一次性地“买断”其“国企职工”身份,职工以雇佣劳动者的身份进入劳动力市场或社会保障体系。劳动者与公有制最后的联系被割断,真正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除了劳动力外一无所有的雇佣劳动者。至此,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进程基本完成,以建立劳动力市场为基本目标的劳动制度改革也落下了帷幕。中国的经济改革,在劳资关系制度上基本完成了市场化的转型过程。在这三十年中,我国劳资关系改革的目标就是建立市场化的劳动关系。而市场化的劳资关系中,“劳资自治”是一个目标,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

3企业的社会责任

3.1企业对劳资关系和谐的责任

3.1.1企业对劳资和谐双赢的责任和谐的劳资关系其实就是劳资双方在反复博弈过程中所达到的一种合作均衡状。劳资双方都需要依靠对方来获得自己的利益,因此就存在一个在利益基础上的合作博弈。另外,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知识和技术在创造价值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工人工资福利的提供等决定了劳资双方选择合作博弈,因为非对抗性的合作对劳资双方都是一个巨大损失。这时能达成合作基础上的博弈,即实现了劳资关系的和谐发展。因此,构建和谐劳资关系是十分必要的,而企业对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必然肩负着社会责任。《劳动合同法》进一步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在形成劳动关系和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法律将赋予劳动者更多的权利。同时对原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模式、企业盈利模式、未来战略、用工模式等产生了全方位的影响。《劳动合同法》在赋予劳动者更多权益的同时又有利于形成长期、稳定的劳资关系,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造精神,培育员工的归属感,提升企业内部凝聚力,提高生产效率,从而使企业得到更好地发展,形成劳资双赢的和谐局面。

3.1.2企业对自身优化升级的责任很长一段时期内,我国企业的劳动力成本偏低。诚然,低劳动力成本在一定时期是必要的,比如改革开放初期,没有其他的竞争手段,发展经济的实力,资金技术管理都没有优势,我们的优势就是人多,劳动力供不应求,所以在一段时期我们用这样一种方式促进经济发展,打好这个底子也是可以的。但是我们不能将低劳动成本作为长期的发展战略,必须转变为以构建企业和谐劳资关系,逐步提高企业创新能力为基本竞争手段的发展模式。我们看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有一批低成本、低利润、缺乏自主品牌与技术含量的劳动密集型制造企业被淘汰,这是由于其没有核心竞争力,一旦低成本的比较优势丧失,面临的就是生存危机。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从经济发展角度来看,也是必然的趋势。

3.2企业对社会和谐的责任

3.2.1企业对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的责任在企业改制的过程中,我们忽视了劳动权利在企业发展中的地位。为改制作出了巨大贡献的劳动者,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却没有得到公平的利益。党的十七大,已经看到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中国改革的目标绝不仅是追求GDP和经济发展,而应该是所有劳动者分享改革的成果,社会也在同步发展。《十七大报告》对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论述是“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而《十六大报告》对分配制度的论述是,“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我们可以看出党和政府的政策导向的变化。

4.企业短信服务合同 篇四

一、服务范围及其价格

乙方(_________)为甲方(_________)提供_________条的企业短信服务,费用为_________元。

二、合同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下称“服务期限”)。

三、费用及其支付

1.甲方需要预付足够的短信发送费用给乙方,支付相应款项后传真付款凭证复印件给乙方,如逾期未支付或未传真相关付款证明给乙方,则乙方有权停止服务。

2.乙方将根据甲方填写的订单信息,于服务到期之前一个月内以电子邮件,短信或电话等方式通知甲方续约,如乙方在服务到期之日前未接到甲方续约款项或相关付款证明,则视为甲方不再续约,乙方有权在合同到期后停止服务,并且不负责保留甲方相关数据。

3.如果甲方要求乙方增加发送短信的数量或提供其他服务,则应依据本合同或甲乙双方达成的其他相关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费用。

四、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拥有对其地址本信息的管理权利。

2.甲方需自行支付接入互联网的电话线路占用费用,网络服务费用或其它与接入互联网使用与服务有关的费用。

3.在甲方需要获得乙方帮助时,甲方须提供详尽的注册资料,乙方因资料不详不能确认甲方身份及其帐号时,不能够提供相应的帮助,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己承担。

4.对于甲方通过乙方服务而上载,张贴,发送或其他形式的传输的任何内容负责,并且对自己账号及密码的安全性负责,甲方若发现任何非法使用其用户账号情况,应立即通告乙方。

5.甲方的行为准则是根据互联网以及移动通讯网络管理法规,政策,程序和惯例的。未经接收信件人的允许,甲方不能利用乙方企业短信服务作连锁短信,分发垃圾短信或分发任何商业,非商业短信。

五、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提供甲方以群发手机短信的服务。

2.乙方保证甲方企业短信服务期间,除非受不可抗力(包括第三方的疏忽或恶意破坏)的影响,获得良好的发送质量。

3.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交互式管理界面。

4.乙方不会公开,编辑或透露甲方的短信内容,除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机构,公安部门的要求及根据相应的法律程序要求。

5.如果甲方发布的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乙方有权终止企业短信服务。

6.乙方在甲方未提供详尽信息资料或资料不准确时,有保留中止甲方使用企业短信服务的权利。

7.如果甲方需要增加发送数量或其他服务,乙方将收取相应费用。

六、服务详述

具体服务内容见《定单》。

七、违约及赔偿

1.任何一方直接或间接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不承担或不及时,充分地承担本协议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构成违约行为,守约的一方(“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违约的一方(“违约方”)纠正其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

2.无论发生何种情况(故意或重大过失除外),乙方在执行本服务条款过程中因其过错给甲方带来损失,而向甲方支付的补偿总额不应超过甲方已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用。

3.若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受到第三方的处罚或索赔的,或者由于甲方发送垃圾短信等原因致使乙方服务器遭到损失或导致其他用户无法正常使用,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赔偿。

八、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骨干通信线路故障,用户端设备故障,收信人有意拒收乙方的短信,收信人宿主服务器故障,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它天灾,战争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网络病毒及“黑客”行为。

2.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暂行中止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为止,并且无需为此而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尽最大努力克服该事件,减轻其负面的影响。

九、争议的解决

1.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协议的变更及解除

1.不限制一方根据法律或本合同其他条款享有的权利,如本合同任何一方出现下列任何情形,另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形式单方提前终止本合同:

1.1 一方违约,并且在守约方依本合同发出书面通知后30日内,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或未采取充分,有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

1.2 一方破产或进入清算程序;并在14天内该程序仍未被撤消;

1.3 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达60日以上。

2.本合同的提前终止不应该影响双方于本合同提前终止日之前根据本合同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3.合同期满自动失效。

4.双方根据需要续签合同。

十一、合同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即时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企业短信服务条款

本服务条款系是用户与_________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就提供的企业短信服务所订立的相关权利义务规范。因此,请于注册成为企业短信服务用户前,确实详细阅读本服务条款的所有内容,当您点选同意键或定制,使用,接受企业短信服务时即视为您已仔细阅读本条款,同意接受本服务条款的所有规范并愿受其拘束,本服务条款对您及均具有法律效力。

一、服务简介

1.与电信运营商联合为企业用户推出的短信息定制及群发服务业务(以下简称“企业短信服务”),目的是为企业用户提供贴身客户关怀,信息公告等服务。短信息业务的所有权,运作权和解释权归;

2.服务条款的适用范围是企业短信服务的所有产品。

二、服务对象

要成为企业短信服务的正式用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发的有效经营许可执照的商业机构;

2.用户群发短信的收信人,必须是真实的客户资料;

3.完全同意《企业短信服务条款》(以下简称本服务条款);

4.完全同意短信息其它服务条款和规定等;

5.完成企业短信服务的相关注册程序。

三、敬告用户

1.用户在订购企业短信服务之前,应当确认需要发送的客户的手机能够正常接收和显示短信息,如因最终用户手机问题而不能正常接收和显示发送的短信息的,不承担任何责任。(例如:目前提供的企业短信服务主要是中文短信,因此最终用户的手机应当具备接收和显示中文短信的功能,否则可能无法正常使用其企业短信服务。);

2.用户应妥善保管提供的账号和密码,如用户的密码被他人借用或盗用,借用人或盗用人利用企业短信服务所产生的全部费用需由用户承担。对于因此而给用户造成的任何损失,用户应当追究借用人或盗用人的责任,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当用户需要发送到的客户出国并使用国际漫游服务时,由此引发的国际通信费用仍需由用户承担;

4.保留给用户通过email,短信等方式发送新产品免费信息,获奖通知的权利。

四、用户的权利

1.企业短信用户在遵守短信息相关规则的前提下享有在相关企业短信服务中群发手机短信,与客户沟通联络等权利;

2.尊重用户个人隐私是企业短信服务的一项基本制度。不会在未经用户授权时公开或向第三方透露用户在申请短信息业务时提交的注册资料除非根据法律规定或政府部门的命令或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可不经用户授权而向相关部门或第三方公开或透露用户注册信息:

(1)在紧急情况下竭力维护用户个人,第三人或社会大众的财产或人身安全;

(2)保持维护的知识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

(3)根据企业短信服务的相关服务程序。

(4)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用户一旦注册成为企业短信业务的用户,即可使用其用户名和密码访问和使用企业短信服务系统;用户将对用户名和密码安全负全部责任。用户须对以其用户名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责。用户可随时改变自己的密码。用户应对其密码严格保密,用户若发现用户名被盗用或用户名被用以非法目的或存在安全漏洞的情况,请立即通告。

五、用户义务

1.用户在申请使用企业短信服务时,必须向网站提供准确的企业以及个人资料,如注册资料有任何变动,必须及时更新,以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最新性和完整性。不能也不会对您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或您的资料未能及时更新,或因您丢失了账号和密码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对发布黄色,反动信息的会员,我们保留禁止发送,终止会员资格,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2.对于您通过企业短信服务发送或以其他形式传输的任何内容单独承担全部责任。并不保证此等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和质量。无论任何情况下,都不对任何内容以任何形式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内容中的错误或疏忽,或任何由于使用所发送,或其他通过本服务的传输的内容而引起的损失或损害;若由于您登载的任何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侵害任何第三方权益而给造成损失,您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_________保留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

3.不得针对本服务,与本服务连接的服务器或网络制造干扰、混乱或违反连接本服务的网络的任何要求,程序、政策或规则,否则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并有权将其提交给相关部门处理;

4.用户在使用本服务时必须保证不传输以下任何信息或资料: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xx、迷信的;

(5)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6)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8)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9)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内容。

用户一旦发送了以上信息,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保留追究用户责任的权利。

5.用户在使用提供的企业短信服务时必须保证:

(1)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不会利用企业短信服务从事任何非法活动;

(3)不会以任何方式干扰短信息业务的正常运行;

(4)遵守所有与使用短信息业务有关的网络协议、规定、程序和惯例。

6.用户需对自己在网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用户若在网上散布和传播含有不雅字眼,反动,色情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的信息,的系统记录有可能作为用户违反法律的证据;

7.用户同意保障和维护公司的利益,如因用户对服务之使用或在上之行为而导致遭受任何来自第三方之纠纷,诉讼及索赔要求,用户同意向,其关联企业,职员及雇员赔偿相应损失(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并使之免受损害;

8.用户参加企业短信所有线上或地面宣传活动而提交的中奖个人信息,有权要求用户提交详细的兑奖资料以及进行审核,如果发现兑奖资料不实或存在疑问,有权不予兑奖。用户在兑奖期限内,没有按时提交兑奖资料,有权取消他们的兑奖资格而不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六、计费,缴费与退费

1.为用户提供有偿企业短信服务,用户必须为其使用的企业短信服务支付费用。具体的价格及收费的方式将标明在相应的页面上,用户根据需要选择。用户在选择的同时代表着同意接受所选企业短信服务而向支付标明的费用。

2.用户需向交纳费用,用户通过企业短信服务实际发送短信成功后,计费系统自动扣除相应的费用,如果余额不足将导致无法发送成功。

3.如因的过错,导致用户的最终客户接收到错误的信息并支付了不应支付的短信费用,经查实,将以现金形式退还用户其不应支付的服务费

七、服务内容的变更,中断和结束

1.有权随时修改,中断或永久终止企业短信服务且无需对任何个人负责或者承担任何责任。并且,只有有权判定用户的行为是否符合本服务条款的要求,如果用户违背了本服务条款的规定,有权中断对其提供企业短信服务,或者采取其他认为合适的措施,而无需就此向用户作任何解释或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用户已交纳费用不予退回。

2.用户可根据实际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用户不同意服务条款的修改或对的企业短信服务不满)随时申请停止使用提供的一项或多项企业短信服务,也可以取消其已定购的短信息业务。在此情况下,用户应当按照其在定购短信息业务时相应页面上标明的服务费标准及收费方式就已经向其提供的企业短信服务向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3.用户申请终止短信息业务服务后,用户使用短信息业务的权利将在24小时内终止。从该终止时间起,用户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传送任何未处理的信息或未完成的企业短信服务给用户或用户指定的第三方。如果用户是通过发短信息注销服务时不承担因网关延时或丢失造成的该短信息的延时或丢失而无法实现注销所带来的损失。

4.有权在必要时修改服务条款,服务条款一旦发生变动,将会在企业短信服务重要页面上提示修改内容或以其他方式通知用户。如果用户不接受服务条款的修改,可以随时申请停止使用企业短信服务。如果用户在公告发出后仍继续享用企业短信服务,则视为接受本服务条款的变动。

5.用户在电信运营商处注销电信服务时,应首先申请注销短信息业务,否则产生的相应费用由用户承担,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责任限制

1.不会对任何第三方的行为或由用户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害承担任何责任。这些损害可能来自:不正当使用企业短信服务,在网上购买第三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在网上进行交易或用户传送的信息变动或丢失。需要特别声明的是,短信息业务是与电信运营商合作推出的服务,如果因为电信运营商的设施或其他问题造成用户短信息不能成功传送的,不承担责任。但保证尽最大努力尽快解决服务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同时也不承担因网关的问题而出现的信息丢失或延时而对用户造成的损失。

2.对本项服务下涉及的境内外基础电信运营商的移动通信网络的故障,技术缺陷,覆盖范围限制,不可抗力,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用户所在位置,用户关机或其他非技术能力范围内的事因等造成的服务中断,用户发送的短信息的内容丢失,出现乱码,错误接收,无法接收,迟延接收不作担保

3.您对本服务的使用的风险将由您独自承担。本服务按照“现状”和“现有”的基础而提供。明确表示不提供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不担保企业短信服务一定能满足用户个人全部要求,也不担保企业短信服务不会中断,并且对企业短信服务因网关而造成的不及时,非连续等变故都不作担保。

4.用户同意对任何他人的威胁性的、诽谤性的、淫秽的、令人反感的或非法的内容或行为或对权利的侵犯(包括知识产权)不承担责任;且对任何第三方通过服务发送和/或在服务中包含的任何内容不承担责任。

5.服务中所包含之信息有可能设有与其他网站,网页或资源的链接(以下简称“链接站”)。链接站并非由控制并且对任何链接站的内容,或一个链接站中包含的任何链接或该种链接站的任何改变和更新不承担责任。对从任何链接站接受的网上传播或任何其它形式的传播不承担责任。仅出于便利之需向用户提供这些链接,且任何链接的包含并不意味着对该站点的支持或与运行者的任何关联。

九、通告

所有发给用户的通告都可通过在短信息产品的重要页面公告或通过电子邮件或常规的信件传送。服务条款的修改,服务变更,或其它重要事件的通告都会以这些形式进行。

十、法律适用

本服务条款之效力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法律。如服务条款之任何一部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相抵触,则该部分条款应按法律规定重新解释,部分条款之无效或重新解释不影响其它条款之法律效力。

十一、其它

1.将根据实际情况推出新的短信服务,新的短信服务也将适用本条款的相关规定;

2.其它未尽事宜请见各短信息的具体的服务条款。

5.企业内部培训服务合同 篇五

合同编号:

委托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服务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结合本委托事项的实际情况,经友好协商签订以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培训服务概况

1、培训主题:

2、培训方式:

3、培训时间:年月日,共天,小时,具体时间为:上午,下午。

4、培训地点:由____ 方安排在5、培训讲师:_

6、培训目的及效果:_

7、培训人数:人

二、合同费用及支付

1、本服务费用总共为¥元(大写:人民币),该费用

已包括等。

2、支付方式:乙方在培训结束后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有效税务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个工作日内将培训费用以现金或支票的形式支付给乙方。或:乙方在培训实施前甲方提供有效的税务发票,甲方于培训实施当日一次性支付全部培训费用。

3、乙方开户名:

乙方开户银行:

乙方开户帐号:

三、甲方责任

1、负责安排培训所需的场地及相关的教学设备

2、协助乙方讲师进行培训需求调研,并提供培训对象及相关部门的背景资料。

3、指定名工作人员负责培训期间的组织与协调。

4、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培训费用。

5、负责本次培训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在培训期间根据学员的反馈信息,就授课内容等向乙方讲师提出要求和建议。

6、四、乙方责任

1、保证本培训课程由进行授课,并按时到达授课地点授课,按要求完成授课任

务,保证培训的时间;若甲方要求更改时间,则双方另行协商。

2、负责编写并印制培训课程所需的全部讲义及其他资料共套并承担相关费用,并

于开课之前交付甲方。

3、指定名工作人员作为讲师的助手。

4、按照约定向甲方收取培训费用并提供相关发票。

5、乙方讲师应根据甲方建议即时调整授课内容,以确保培训效果。如培训未能达到预

期效果,乙方应对此采取相关的补救措施。

6、保证讲师在授课期间不发布任何有关政治倾向性和有损甲方声誉的言论,并保证其

授课内容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如涉及侵权,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7、负责在培训结束后两周之内为甲方提供培训项目总结报告。

8、五、保密条款

1、双方对本合同以及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一切事务皆负有保密义务。本条款之保密义务在合同终止后继续生效。

2、若任一方违反上述约定,则须赔偿对方所受的一切损失。

六、违约责任

1、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培训服务无法实施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违

约金,如该违约金无法弥补甲方的实际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实际损失额进行赔偿。

2、若_____讲师未按约定进行授课的,乙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____%违约金。

3、。

七、通知和联系

1、甲方指定为其履行本合同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为:。

2、乙方指定为其履行本合同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为:。

3、甲乙任一方的联系人或联系地址发生变更,变更的一方应在天内以书面

形式通知对方。

八、其他约定1、2、九、争议解决

在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效力等同。

十一、合同生效及附件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经双方签章认可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6.法律服务合同企业劳资 篇六

施工企业法律风险存在于施工企业运营的整个过程,法律风险一旦发生,意味着施工企业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严重后果。笔者主要结合自己处理施工企业法律风险的经历,从强化合同管理的视角,探讨施工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

1 合同签订前,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

1.1 确定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的有效性

因为合同相对方的身份直接关系到合同签订后是否有效以及签订后能否真正履行,所以调查对方的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是否通过年检等身份状况,是施工企业进行自我防范法律风险的基础性措施。

1.2 确定合同相对方的许可、资质情况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所以,施工企业还要调查对方的许可证,比如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承包资质等相关情况。尤其是施工企业在进行发包、分包时,一定要对合同对方的施工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调查,否则会有与承包人、雇主对雇员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法律风险。

1.3 在非常规的交易中,确定合同对方的实际履行合同能力

如果施工企业拟签非常规规模、标的的合同(如股权并购),应派遣相关高管、相关专业人员包括律师等组成调查团去合同相对方主要营业地进行彻底了解,以确定合同相对方实际履行合同能力,所有牵涉到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相关因素均应得到真实、彻底调查。

2 合同签订时,全面审查合同内容

2.1 审查合同相对方签约代表的权限

在正式签约时,施工企业要对合同相对方实际参与签约代表的权限进行详备审查,比如对方代表是否法定代表人,对方委托代理人的资格与权限等。调阅对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审查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是否明确、被授权人与签约人是否一致,包括通过调阅工商档案确认所用公章是否为备案的公章等问题,是施工企业签订合同时进行法律风险防范的必须工作。

2.2 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全面审查合同的交易内容、交易方式(包括工程款、质保金等的支付方式和期限)、交易程序(比如是否依法进行招投标、报建)是否与法律相一致。比如施工企业在购买建材时需签订买卖合同,就要审查供方所出卖的建材标的物是否具有合法的权属证明、质量标准是否合法。

2.3 审查合同具体条款

关于合同具体条款的审查,不仅要审查合同表述问题,还要审查具体条款的法律属性。

2.3.1 质量标准是否切合实际

在施工企业合同纠纷中,因为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占有较大比例,在有合格、优良等几个标准(有时合同相对方要求施工质量必须得到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某某奖项)的情况下,质量标准约定是否切合施工企业实际施工能力则显得非常重要。一旦发生质量争议,就需要一个客观标准进行衡量来确定责任。因此,为防止此类争议发生,需要审查施工合同中对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是否客观、明确并符合施工企业的实际能力。

2.3.2 交付方式是否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

施工企业在购买建材时,会涉及到多个买卖合同,关于买卖合同中货物的交付方式条款(比如货物的交付方式是自提还是送货或代办托运)是否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直接关联到随后的合同履行质量,包括将来可能发生争议时的管辖法院的确定。施工企业在签订此类买卖合同时,应审查供方的供货方式是否符合自身的要求。如果买卖双方距离遥远,从风险的控制角度,建议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订立对方送货上门条款(即使货物价格偏高),一方面降低自己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毁风险,另一方面如果发生诉讼,按法律规定,可在己方所在地法院进行,利于降低诉讼成本。

2.3.3 各类工程款的支付条款是否明确

不明确或者开放的付款时间约定会给对方找到拖欠各类工程款的借口,引起各类工程款支付合同纠纷的发生,因此应审查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包括质保金)的付款时间,审查每个付款时间节点是否明确,不能在合同中附加付款的额外条件。

同时,对各类工程款的具体支付方式也应明确,以银行转账方式、汇款或电汇、现金等方式均应加以详细明确约定。从支付安全和证据保全的角度,倾向于施工企业采用银行汇款方式,且约定必须打入施工企业指定的收款账号进行付款,这样作为付款的证据易于保存,也能了解对方的银行账号等信息。同时,也有利于施工企业对工程款的管理,防止诸如项目经理等滥用工程款现象的发生。

2.3.4 违约责任条款是否具体、确定

违约条款如何约定,直接关系到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方面的根本性风险。一般而言,违约责任的条款一定要具有可识别性,即合同条款应非常明确地识别出某项违约行为所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能够较为简单、明确地认定是否违约以及应承担何种责任,使得任何违约行为都无法摆脱违约责任的追究。审查时,应避免约定简单。相反,对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尽量具体,包括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和标准。

2.3.5 争议解决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自身需求

一旦出现合同纠纷,则会产生解决纠纷方式问题,主要有仲裁和诉讼方式,施工企业应根据企业的自身特点,选择适合自己的争议解决方式。仲裁一般秘密进行,且一裁终局;诉讼一般公开进行,两审终审。

如果确定争议解决的方式是诉讼,则涉及到诉讼地点问题。具体有合同签订地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原告所在地法院、被告所在地法院、标的物所在地法院。因此,施工企业在一般合同中可以约定在己方所在地法院诉讼。对于施工合同,按照法律规定,一般在工程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

3 合同签订后,做好相关的跟踪管理

3.1 做好合同原件的保管和保密工作

在诉讼阶段的庭审时,任何一方对自己提出的主张都有义务进行举证,如果举证不充分,则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而在举证时,必须要提交原件,因为只有原件才能在法庭上由双方进行质证并让法官进行裁量。所有合同纠纷,合同必然是最重要的证据,所以施工企业应当妥善保管合同的原件。一方面,合同原件的妥善保管是敦促合同相对方切实履行合同的必要条件;另一方面,合同原件也是将来可能发生纠纷时的最直接、最有力的原始证据。

另外,很多合同牵涉到合同主体的商业秘密和经营信息,有些合同主体对某些信息不愿意对外界完全公开,此时做好合同相关的保密工作就非常重要,这也是来源于合同法中对合同附随的保密义务的规定。

3.2 注意权利的行使期限,防止逾期

现行合同法包括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对合同主体的许多法定权(比如撤销变更权、诉讼时效、施工企业的工程优先权等)的行使都有明确期限规定和要求,一旦逾期没有行使,很多权利无从行使,诸多权益也无法维护。因此,施工企业应定期制度化地查阅已经签订过的合同,重点关注关于时间节点方面的约定,防止逾期导致权益无法维护。

3.3 始终关注合同相对方的动态履约能力,适时行使不安抗辩权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对方财产、商业信誉等有关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可能会导致将来己方利益损失的无法挽回,此时即使己方有先履行的义务,也可以终止合同履行的权利,此种权利称为不安抗辩权。所以,在整个合同期限内,施工企业要经常性地关注合同相对方的财产状况、商业信誉等信息,当发现有可能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防止风险扩大。当然,按照合同法规定,施工企业如果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对方倘若提供适当担保时,不可执意不履行合同,而应恢复合同的履行。

参考文献

[1]孙泽新.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管理[J].建筑安全,2007(8):56.58.

[2]孙世鹏,邱明,赵德生.我国建筑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现状及解决对策[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61.63.

[3]李波.论建筑企业风险管理与索赔管理[J].中国建设信息,2003(3):5l-54.

7.企业合同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浅析 篇七

一、法律风险防范是合同管理的核心

经营活动伴随着风险,风险来源于时间、空间的一些不确定因素。企业的一切风险,不管是治理风险、投资风险还是政策性的风险,最终都会转换为法律风险。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在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于所做出的具体法律行为不规范而导致的,与企业所期望达到的目标相违背的法律不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一旦演变为为现实性,将对企业带来极为不利的后果。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的来实现风险的规避与防范。而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要特点的合同管理显然具有很大优势。

根据引发企业法律风险的因素来看,可以分为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所谓外部法律风险,是指由企业以外的社会环境、法律环境、政策环境等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所谓内部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内部管理、经营行为、经营决策等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由于内部法律风险引发因素是企业自身能够掌控的,所以内部法律风险防范是合同管理的重点;而外部法律风险引发因素虽不为企业所能够控制的,不能从根本上去杜绝这类风险的发生,但仍能通过必要合同管理措施将其不利后果降至最低。

二、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合同前期准备、签订、履行与变更、纠纷处理、文本归档、监督检查等合同一般流程来看,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前期准备工作中的问题

在合同正式签订前,企业要为此做充分准备,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但往往忽视掉一些重要问题。一是不注重对对方当事人身份与资信的审查,合同订立要求双方都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否则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如果不是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还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资格,即是否有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授权范围与代理权限。为确保后期合同的顺利履行,还应对其资产财务状况、诚信度进行调查与了解。二是在合同起草阶段忽视对起草权的争取。一般而言,合同文本由谁起草,谁就能更好掌握主动权。三是不了解法律对特殊合同订立的程序性要求,如对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活动未组织招标投标,或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规定。

2.合同签订阶段中问题

这突出表现在:合同形式不当,如大量存在的“先履行后签约”现象;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从而导致己方权利得不到保护。合同条款不全面、有漏洞,如缺少违约责任、管辖权的规定。只有从合同而没有有效的主合同。如工程总承包合同是主合同,工程分包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没有主合同或主合同无效将导致从合同的无效。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合同履行阶段的问题

一是企业内部履约流程不规范,信息传递不畅,导致外部企业行为违反合同约定。二是在对方违约或有证据证明可能违约的情况下,不能及时采取恰当的补救措施来避免因此产生的损害进一步扩大。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积极行使法定或约定的权利,如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等,而怠于行使权利的后果是除次期间的经过导致权利的消灭,使得损失进一步扩大。三是履约过程中频繁而随意的合同变更行为,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产物,如“法锁”般约束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该严肃认真,充分考虑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市场变化因素,不得因人情、关系等原因而随意变更合同。在特殊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合同的,应及时履行手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的还要遵照执行。四是忽略履行过程中的证据保存。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备忘录、会议纪要、传真,甚至交通票据、运输单、电话记录、电子邮件等都需要甄别、管理,一旦发生纠纷,这些都可能发挥证据效力。

三、完善企业合同管理的对策与措施

1.健全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体系

企业要从完善制度入手,制定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首先,要坚持不懈地加强合同管理基础工作,加大企业公章、介绍信和空白合同等重要法律文书的管理力度,确保法律文书安全。其次,要建立细致明确的授权程序,切实杜绝一些部门或业务人员超过自身权限范围对外签订合同的现象发生。最后,要采取全过程动态控制方式,强化各个业务环节的管理,解决部门之间履约责任不明确、不沟通、不落实等问题。

2.强化企业领导人和员工的法律风险意识

一些企业高管人员还没有充分认识到法律风险给企业带来的危险,在决策时往往忽视了法律风险的存在。因此,提高企业高管的法律风险意识,是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关键。企业员工,特别是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风险意识直接影响着合同管理的质量。为此,要加大合同管理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知识培训力度,使合同管理人员增强责任感,掌握合同法律知识和工作技能。要特别注重对合同管理人员保密意识的强化以及对出台的新法律法规的及时学习。

3.强化重大合同法律审查制度

为保证合同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有效避免和化解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各种风险,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以实施对合同签订、履行等全过程的法律监督和管控。企业要把影响生产经营活动和经济效益比较大的合同作为合同的重点管理对象,从合同的项目论证到对方的资信调查,从合同谈判、文本起草、修改,到签约、履约或变更解除、纠纷处理的全过程,都应有法律顾问部门的参与。

4.违约纠纷及时处理,树立企业“重合同、守信用”形象

在签订合同时,正确选择合适的违约条款和纠纷处理条款显得非常重要,特别是一旦发生违约情形,企业应根据合同及时采用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积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特别是随着市场的规范运作和市场形势的发展变化,对于合同管理中不断产生的新问题,企业要积极应对,不断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加大合同风险防范,为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形成巨大的推动力。

参考文献:

[1]管荣齐.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法律图书馆论文资料库.2006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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