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派驻人员管理制度

2024-09-09

对外派驻人员管理制度(共5篇)

1.对外派驻人员管理制度 篇一

派驻景区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

签署景区托管协议以后,景区托管公司要向托管景区派驻景区管理人员,这无疑会打破原有的领导体系、人际关系体系,甚至利益分配体系。体系的打破往往会形成一边是“空降兵”,一边是“地头蛇”,双方明争暗斗、僵持不下的局面。在现实中,结果又往往以“空降兵”失败或妥协而告终。除了其他外部因素,派管人员的素质是取得这场斗争胜利的关键。高素质的派管人员,不仅能够迅速扭转不利局面,而且会争取双赢的结果,使得景区托管工作顺利进行。因此,派管人员素质问题,成为研究景区托管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派管人员的个人性格是很重要的派管人员应善于接受新观念,思维开放,个性温和谦虚,能倾听和接纳别人的意见,而不是超级自信、主观。托管景区由于历史影响,旧势力和文化都是比较强势的,面对有强烈抵触情绪的下属,温和的性格是很重要的。这样既可以不激发强烈的冲突,也可以被下属很快地接受。人们面对友好、有诚意、能宽容者,往往很快能够建立起沟通、理解的桥梁。而一个个性十足,禀性刚烈的人是不适合在这种情况下出任景区托管经理的,即使这个人很有权术和手腕,例如会分化瓦解对立阵营,因为通常会引起大规模的内耗和人员流失,特别是在企业内形成一种不合作的文化,对企业长远发展是极其有害的。

(二)使命感对于派管人员是必需的一个职业管理人员或者职业经理人,只有具有高度的使命感,才能淡化个人荣辱和利益得失,才能有胸怀和思路。以往的景区托管案例中,“空降兵”不能“摆平”“地头蛇”,很大一部分原因是这些派管人员过多考虑了个人的权威、面子、利益,把一些重要的、容易出成果的或有个人利益的决策自己来做,而不是做自己应做的重大决策,缺乏从整体去考虑托管景区的发展,平衡不好个人利益和托管景区利益的关系。

(三)派管人员应该精通业务、富于创新

各景区的资源和吸引物是不同的,比如森林公园、国家水利风景区和主题公园,都有自己的特殊业务。民间有句老话“业务不熟,底气不足”,作为一个派管人员,对托管景区业务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对决策和把握整体方向等都是很有帮助的。可以说,一定程度的“外行”或相关行业的成功经历,对于派管人员打破一些旧的行规、进行可行性创新是有帮助的。

(四)派管人员应该有较高的情商和“刚柔并济”的作风

派管人员进入一个有抵触情绪的环境中,面临太多的不确定性和压力,因此,必须有较高的情商,在“战火纷飞”的环境中要“外圆内方”。职业经理人是一个需要“刚柔并济”的角色,在一些时候要能做到“和风细雨”,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又要敢于坚决地说“不”,最重要的是要能够区分好两种态度的适用情况。

2.对外派驻人员管理制度 篇二

2003年05月30日交通部文件 交监察发[2003]20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项目的廉政建设,积极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进一步规范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派驻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是指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或交通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且由国内企业进行施工和监理的大中型交通建设项目。

第三条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人员)工作,由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领导,根据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实际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负责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或纪检监察员。

第四条派驻纪检监察人员应正确履行职责,依法依纪办事,对参建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廉政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派驻人员

第五条省(区、市)交通纪检监察部具体负责派驻人员的管理及日常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派驻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保守秘密;

(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具有一定工程建设管理和纪检监察方面的专业知识;

(五)身体健康。

第七条派驻人员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以及办公设备、通讯工具、车辆使用、工作经费等由各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派驻人员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履行教育、服务、监督等职责。

(一)指导检查驻在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二)帮助、督促驻在单位建立、健全有关廉政制度;

(三)指导驻在单位加强对参建人员的法纪法规教育和党风廉政教育;

(四)监督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五)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征地拆迁、材料供应、设备采购、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和管理等重点环节实施监督;

(六)定期对《廉政合同》签订、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七)督促、协助驻在单位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八)工程建设项目结束后,对派驻期间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文件、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并对驻在单位执行廉政规定情况作出评估,向派出单位报告。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九条派驻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对项目建设过程的情况汇报;

(二)参加项目建设有关重要会议以及招标投标等重大活动;

(三)查阅、复制与纪检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深入有关场所实地察看工程质量和现场管理情况;

(五)向有关部门了解被监督单位的资金使用和管理等情况;

(六)要求被监督单位和有关人员报送与纪检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

第十条发现下列行为,派驻人员应督促、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一)在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及物资、设备采购等活动中弄虚作假、贪污、受贿行为的;

(二)贪污、挪用交通重点工程建设资金的;

(三)在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四)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五)打击报复揭发、检举人和派驻人员的;

(六)妨碍派驻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七)违反《廉政合同》规定的;

(八)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派驻人员要加强理论学习和作风建设,注重调查研究,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树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

第十二条派驻人员要定期向派出单位汇报工作,遇有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第十三条派出单位要定期组织派驻人员交流、研讨工作,加强业务培训,指导、督促派驻人员加强自身建设,帮助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四条派出单位可采取述职、组织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派驻人员履行职责及廉政建设等情况的考核。

第十五条对表现突出的派驻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对不称职的派驻人员,派出单位要及时予以调整;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工作严重失职以及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庇护他人或涉嫌违纪违法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3.派驻机构管理 篇三

派驻机构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10年 月 日)

今天我们召开这次派驻机构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回顾总结前一阶段的派驻机构工作,交流经验和体会,研究安排今后的工作,进一步密切联系,凝心聚力,求真务实,开拓进取,不断取得派驻机构工作的新进步、新成绩。刚才

等 家派驻机构分别汇报了各自的工作情况和经验体会,大家的发言有情况、有分析、有打算、有建议,讲得都很好,听了以后很受启发。一室要对这次会上大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汇兑整理,并在今后的工作中研究和吸收,以达到总结经验、解决问题、推动工作的目的。下面我根据中央和省、市精神,就进一步做好派驻机构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认真履行职责,派驻机构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去年以来,各派驻机构按照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第四次、第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派驻机构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强化监督、健全制度为重点,全面履行职责,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在加强对市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

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各派驻机构把推动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作为重大的政治任务,积极参与和深入开展对全市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等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部门和系统、行业落实新增投资项目、履行监管职责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督促整改了项目建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有力地推动了全市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有关派驻机构还紧紧围绕驻在部门中心工作,规范教育收费、深化医疗体制改革、节约集约用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强农惠农政策、维护社会稳定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执法监察、效能和专项检查,有力地促进了市委关于推动科学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对驻在部门领导干部和权力运行的监督有所加强。一是加强对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督促和协助驻在部门制定规范党组及其成员正确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加强自我约束的相关制度。大部分派驻纪检组组长能主动、经常地与驻在部门党组成员就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个人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交换意见,及时了解掌握相关情况,有的还建立了党组成员定期向派驻纪检组通报个人廉洁自律情况的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对驻在部门党组成员执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的监督。二是加强对驻在部门权力运行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派驻机构通过参与驻在部门重大决策和中心工作、对社会关切的敏感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驻在部门提出规范权力运行、完善程序、加强监督等方面的意见或建

议。

(三)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取得新进展。绝大多数派驻机构建立了案件线索集中管理制度和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制度,案件管理更加规范。各派驻机构还十分重视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普遍开展了警示教育活动,并通过剖析典型案例深入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向驻在部门提出整改措施建议。

(四)协助驻在部门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取得新成效。各派驻机构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积极协助驻在部门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形成党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派驻机构组织协调、部门职能机构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按照《中共中央纪委关于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检查办法(试行)》的要求,各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贯彻落实《工作规划》实施办法的情况开展了监督检查。同时,派驻机构还在协助驻在部门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推进驻在部门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改革和制度建设、开展有关专项治理工作等方面做了大量扎实的工作,有力推动了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明确工作任务,切实做好2010年派驻机构工作

2010年是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确保“十一五”规划顺利完成的关键一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重要一年。党中央对抓好今年的党

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明确提出了2010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着重阐述了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基本要求。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对2010年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贺国强、何勇同志在去年底召开的派驻机构2009工作总结会上,对派驻机构的工作作出重要指导,提出明确要求。各派驻机构要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的工作部署,全面把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思想、新要求、新举措,进一步理清思路,突出重点,下大力气抓好今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落实。

(一)严明政治纪律,坚决保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严明政治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是纪检监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是纪检监察机关服务党和国家大局的具体体现。今年以来,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快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中央和省市、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如继续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进一步加大经济结构调整力度、扩大内需增长空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等。各派驻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市各项决策部署,切实做到在思想上行动上始终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加强对扩大内需促

问题专项治理的工作力度,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确保市委重大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地得到贯彻执行,取得明显成效。要加强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结构调整、自主创新、强农惠农、改善民生、资源节约、环境保护、节约集约用地等政策的贯彻落实,更好地服务、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要加强对维护社会稳定各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协助驻在部门切实加强部门及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助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部门及所属系统反腐倡廉工作是派驻机构的基本职责。各派驻机构要督促和协助驻在部门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担负起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认真抓好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要协助驻在部门认真抓好《工作规划》的贯彻落实,结合部门和行业特点,抓好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制止党政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治理“小金库”等专项工作,做好廉洁自律、宣传教育、治本抓源头等各项反腐倡廉经常性工作,从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等方面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要注意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把握驻在部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全局性、根本性的重大问题,认真分析研究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推动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断深化。

(三)强化监督意识,充分发挥派驻机构的监督作用。加强监督是派驻机构的首要职责,也是派驻机构发挥职能作用的关键。派驻机构要牢固树立“加强监督是本职、疏于监督是失职、不善于监督是不称职”的观念,坚持原则,敢于监督,督学、督勤、督绩、督廉;治浮、治奢、治庸、治懒。要理直气壮,顶得住、靠得上,不能一味为驻在部门粉饰太平。要抓好对驻在部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尤其是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情况的监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滥用。深入研究在新形势下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经常性监督的有效做法,不仅要在驻在部门重要会议上发表意见、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驻在部门党组提出意见和建议,还要配合市纪委对驻在部门党组成员进行谈话提醒或诫勉等。要加强对驻在部门人财物管理使用和关键岗位的监督,通过梳理廉政风险点、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有效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

(四)加大办案力度,不断提高查办案件的能力和水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贯彻从严治党方针的重要体现,是惩治腐败和端正党风政风的重要举措,是加强监督的重要手段,也是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形式。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必须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惩治这一手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统一管理以来,派驻机构查办案件的力度明显加大,突破了一些重要案件,取得了很好的政治和社会效果。下一步要加大

查办案件工作的力度,决不让任何腐败分子逃脱党纪国法的惩处。一是坚持有案必查。要把查办案件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臵,对违纪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就坚决查处,决不姑息。要分层次、多角度、全方位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渠道,通过信访举报摸排线索,通过专项治理、监督检查发现线索,通过廉政监察、执法监察、效能监察收集线索,通过反腐败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机制获得线索。对每个信访举报件都要认真排查,该初核、立案的一定要初核、立案,对不符合初核、立案条件但有疑点的问题,要作为监督素材掌握。要认真研究案发特点和规律,提高发现和突破案件的能力。二是坚持依纪依法办案。查办案件要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要坚持文明办案、审慎办案,讲求办案的方式方法。三是坚持严肃处理。案件办理后一定要将处理决定落实到位,真正发挥查办案件的惩戒功能。四是坚持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深入剖析重大案件,从中发现体制机制和工作上的薄弱环节,督促有关单位健全制度,加强教育,强化管理,堵塞漏洞。

(五)加强作风建设,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党风是党的性质、宗旨和党员队伍素质、能力的外在体现。优良的党风是凝聚党心民心的巨大力量,是党和国家事业顺利发展的重要保证。派驻机构要认真履行协助驻在部门党组抓党风的职责,下大气力解决突出问题,以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作风的改进促进党风、政风和社

会风气的好转。一是大力转变机关作风。派驻机构要协助驻在部门加强领导干部党性修养和作风建设,教育和引导机关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大兴密切联系群众、求真务实、艰苦奋斗、批评和自我批评之风,促进机关作风和领导干部作风的明显转变。二是要督促驻在部门切实承担起“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责任,加强行风建设。要结合行业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理想信念、职业道德和廉洁从政从业教育,完善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加强基层执法和服务单位作风建设,建设作风优良、人民满意的部门和行业。三是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要注意结合部门职能和行业特点,协助驻在部门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征地拆迁、安全生产等方面突出问题的治理,继续巩固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等方面的工作成果,建立健全防治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

三、积极探索实践,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派驻机构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改革和完善纪检监察体制的重要内容。统一管理以来,通过各方面共同努力,中央提出的改革领导体制、强化监督职能、确保工作成效的总体要求得到实现,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仍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反腐倡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一些领导干部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薄,脱离群众,作风飘浮,奢侈浪费,享乐主义严重;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非法利益问题突出,社会影响恶劣;一些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一些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有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落实不够,我们的派驻机构工作还存在着许多不足,积累的经验还不多,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目前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有:

派驻机构的职能职责虽已明确,但有些地方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触角色定位有偏差,角色转变不到位,位臵还没有完全摆正,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有的驻在部门“穿新鞋走老路”,没有改变双重领导的思维模式,仍把派驻机构视同内设机构。对于市纪委、监察局牵头或参与的工作都交由派驻机构负责,派驻机构承担了大量的该由驻在部门承担的工作事项,组织协调变成“包办”,依附关系明显;派驻机构领导存在摇摆性,实际工作中,既听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更要依靠和服从驻在部门党组领导,难以形成统一思想而犹豫不决;有的派驻机构不能适应体制改革要求,在受谁领导、为谁负责的问题上认识不到位,遇到情况向驻在部门领导请示汇报多,主动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请示工作不够。

一些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效力不强,对所在单位主要领导随声附和多,提出不同意见少。责任心不强,坚定性不够,“摸摸线索喝喝酒,查个案子随风走”,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力度不大,有的多年没办一起案子。

各派驻机构之间工作进展不平衡,呈现两极分化现象;部分派

驻纪检监察干部工作方式简单,方法单一,创新工作、特色工作少,协助驻在部门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办法不多,实施有效监督的能力和水平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有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满足于当传声筒、收发室,消极懈怠,敷衍了事。对驻在部门的监督检查流于形式,仅限于发发文件、下下通知,没有很好地推动所监督检查部门的反腐倡廉建设,没有达到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预期目标。

人少事多矛盾突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专项工作任务较多,派驻机构疲于应付,甚至有的监察室只有主任一人正常工作,难以集中精力履行监督检查、办信办案等职责。有的派驻干部队伍老化问题明显,交流提升少,流失补充少,干事创业活力不足,开拓进取意识不强。

派驻机构受到制约,监督方面存在缺陷。相对于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派驻机构处于弱势;相对于驻在部门的党组书记,作为党组成员的纪检组长也处于弱势。加强监督缺乏“强硬措施”,监督大打折扣,尤其体现对“一把手”的监督上。

驻在部门对派驻机构有抵触和防范情绪。有的驻在部门认为派驻机构是上级纪委专门来监督的,工作中存在着提防意识和抵触情绪,研究一些重大事项不通知纪检组长和监察室主任参加,弱化了派驻机构的监督职能。

纪检监察工作被边缘化。纪检组长(纪委书记)虽然是同级党组(党委)班子成员,但在某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甚至其他副职

心中,纪检组长(纪委书记)不过是有名无实的“闲职”和“待遇”,既监督不了人,也办不了案。

派驻机构的党团组织关系、工资福利待遇、退休关系等仍留在驻在部门,客观上存在着体制改革不够彻底、工作机制不够顺畅、工作制度不够完善等缺陷,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派驻机构职责的履行和工作的开展。

对这些问题,我们要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深入研究工作特点,把握工作规律,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努力开创派驻机构工作的新局面。

第一,紧密结合驻在部门业务实际开展工作。派驻机构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纪检监察工作切实融入到驻在部门业务工作之中,做到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就延伸到哪里,防止出现“两张皮”。要协助驻在部门对权力运行中的廉政风险点进行梳理排查,对容易滋生腐败的部位和环节,逐一制定具体防范措施,科学配权、合理分权、有效制权,切实从制度上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要协助驻在部门从有效预防腐败的角度,建立健全重大改革措施出台的廉政风险评估机制,做到改革措施和预防腐败措施同时出台、同时推进。

第二,积极探索履行职责的新路子新方法。几年来,派驻机构在创新履行职责的方法和途径方面,作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如:建立记录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的廉政档案;建立电子监察系统,对权力运行实施监控;建立专项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协助党组组

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开展对职能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巡视,加强对重要领导干部的监督;组织驻在部门所属系统开展专题调研,集中力量研究和解决重点领域的突出问题等,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派驻机构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开阔思路,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履行职责的新途径新方法,创新加强监督的措施,改进协调反腐倡廉工作的方式方法,推动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第三,主动争取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支持和业务处室的配合。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是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主体,派驻机构在做好监督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协助他们开展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积极主动地争取他们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支持。这些年来,派驻机构协助驻在部门普遍成立了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或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既强化了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又为派驻机构履行协助职责提供了工作平台。派驻机构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职责,协助驻在部门加强反腐倡廉日常工作机制建设。要搞好与驻在部门业务处室的协调配合,与机关党委、纪委、人事、教育、审计等职能部门共同研究、组织反腐倡廉日常工作,通过建立干部监督、财务监督、项目审批等联席会议机制,搭建有效的监督制约平台,实现有效监督;通过建立案件检查联席会议等协调机制,整合驻在部门内部办案资源,提高查办案件工作效率和质量。辩证思维,科学把握监督与参与的关系。总的说应当是适度分工、大胆参与、全面监督。要根据监督需要介入相关业务活动,在参

干部的接触,把握监督重点,有针对性地及时提醒干部,预防不公不廉问题。派驻机构既不能沿用双重领导的模式依附于驻在部门,也不能只强调独立性而忽视同一性。应当建立一种“和而不同”的关系,既有监督又有合作,牢记监督职责,在尊重理解、沟通协调和参与服务中强化监督。

第四,进一步加强派驻机构自身建设。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是做好派驻机构工作的重要保证。派驻机构在承担任务、工作环境上有自身特点,工作要求比较高。长期以来,派驻机构的同志们忠于职守、甘于奉献,勤奋敬业、扎实工作,为纪检监察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派驻机构要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主题实践活动成果,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指导行动。要建立健全学习制度,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在实际工作中加强锻炼,不断提高做好派驻机构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要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强化管理,严格执行各项纪律特别是办案纪律和保密纪律,依纪依法履行职责。要始终保持谦虚谨慎的作风和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自觉接受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

第五,切实加强和改进委局机关对派驻机构的工作指导、管理和服务。统一管理后,派驻机构工作是委局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

委部机关的指导,直接关系到派驻机构的工作成效。要根据派驻机构的特点实施分类指导,在全面掌握工作情况的基础上,通过组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现场观摩等形式,总结推广派驻机构履行职责的好做法和好经验。要继续健全统一管理配套制度,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适时研究建立派驻机构履行职责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完善、推广正在部分派驻机构试行的案件通报、案件督办、案件协助等项制度。委部机关要选派办案经验丰富的同志指导和协助派驻机构办案,帮助提高查办案件工作的水平。要做好信息综合工作,充实和完善派驻机构工作情况信息库,逐步实现委局机关有关处室信息共享。要加强派驻机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研究建立派驻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办法,完善干部教育培训、轮岗交流、监督管理等制度。要强化服务意识,满腔热情地支持派驻机构的工作,积极主动地帮助派驻机构解决工作中的困难。

同志们,随着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推进,全党抓反腐倡廉建设的氛围更加浓厚,中央和省市对纪检监察工作越来越重视,派驻机构的工作得到了驻在部门的大力支持,权威性不断增强。希望大家要以此为契机,乘势而上,锐意拼搏,只争朝夕,奋力开拓,不断为我市的派驻机构工作取得新发展、实现新跨跃、开创新局面而再作新贡献!,派驻机构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点多面广,迫切需要中央纪委、监察部进一步加强分类指导。

4.过勇:中国纪检监察派驻制度研究 篇四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12日 14:24 | 来源: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腐败已经成为中国发展面临的最严峻挑战之一。层出不穷的腐败案件不仅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合法性,也侵蚀着公众对于反腐败工作的信心。中央惩治腐败的决心不可谓不坚决,措施不可谓不严厉,但是成效却难以令人满意。腐败产生的原因非常复杂。但是如果我们仔细分析作为反腐败的核心力量,中国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体系,我们会发现其在人员配置和职责分配方面存在严重的问题。本文提出的问题是,在这样一个包括36万专职纪检监察官员的庞大体系之中,作为派出机构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能否成为体制变革的一个突破口?

向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派驻纪检监察部门和人员是中国特色反腐倡廉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各级纪委、监察部门派驻的纪检组和监察部门(以下简称派驻机构)是中国反腐倡廉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然而,目前学术界对于中国纪检监察派驻制度的研究还相对比较少。徐喜林对于中国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建立与发展,统一管理改革的背景、实施过程及成效等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1]陈宗海等从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入手,探讨了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承担的职责任务及其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初步的建议。[2]潘加军、鞠连和比较了各地在派驻机构统一管理中总结出来的“点派驻”、“片派驻”和“点面结合”三种模式,认为“点面结合”模式代表着统一管理改革未来的方向。[3]朱爱清分析了现有派驻纪检监察管理模式中的不足,提出了强化派驻纪检监察反腐败工作的对策与建议。[4]孟新生对于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五个方面的发展趋势。[5]边学愚对派驻机构履行职责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评价,在此基础之上指出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完善体制机制、理清职能定位、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加强业务指导力度等四个方面建议。[6]总的来看,这些问题基本上都局限在具体工作层面来探讨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职责和面临的挑战问题,缺乏理论深度。本文主要围绕派驻机构在中国整个反腐倡廉体系中的定位、作用、工作成效及改革思路展开研讨。2011年9月,作者还对部分中央国家机关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基本现状和履行职能情况进行了问卷调查(以下简称对派驻机构问卷调查),这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其实际运行的情况。

一、派驻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1.派驻制度的起源。向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派驻纪检监察部门和人员是中国共产党在反腐倡廉实践中的重要探索和制度创新。1962年9月,党的八届十中全会做出了《关于加强党的监察机关的决定》,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有权不通过同级党委向上级党委和监察委员会直至中央反映情况,检举党员的违法乱纪行为;规定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可以派出监察组常驻国务院各部门,由中央监察委员会直接领导,各地在必要时也可照此办理。这是我党最早提出的派出纪检监察机构的制度安排。[7]

《党章》规定,中央纪委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检查员,在中央纪委直接领导和驻在部门党组指导下进行工作。同地方纪委与上级纪委以及同级党委的关系类似,这种“领导加指导”的格局被称为双重管理模式。1993年5月,中央纪委、监察部下发《关于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设置的意见》,明确了“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实行中央纪委、监察部和所在部门党组、行政领导的双重领导,纪检监察业务以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为主”的领导体制。这被称为“双重领导一个为主”的管理模式。

2000年9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编办、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管理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是中央纪委、监察部的组成部分,受中央纪委、监察部和驻在部门党组(党委)、行政的双重领导,以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为主”。然而,由于上级纪委的领导力度往往没有驻在部门党组的领导力度大,在不少部门实际变成了以驻在部门党组领导为主的局面。“双重领导”的不协调和“一个为主”的错位造成了派驻机构监督乏力,促使中央对派驻机构的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

2.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针对派驻机构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2001年9月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明确要“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纪律检查机关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2002年10月,中央纪委、监察部召开了派出机构统一管理试点工作会议,并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8个部门进行了试点。

2004年4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出台《关于对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实施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中央纪委、监察部全面实行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改革领2 导体制,将派驻机构由中央纪委、监察部与驻在部门双重领导改为由中央纪委、监察部直接领导。实行统一管理后,派驻机构实行监督和查办案件工作直接受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重要情况和问题直接向中央纪委监察部请示、报告。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仍然对本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驻在机构按照规定职责予以协助、配合,有关情况及时与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沟通。

中纪委、监察部还出台了一系列具体举措保障了统一管理新模式的顺利实施。在干部管理和后勤保障方面,派驻纪检组组长人选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提名并考察,由中央纪委呈报中央任免,履行职责和廉政勤政的情况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考核或将考核情况向中央组织部备案。《实施意见》还明确,派驻纪检组组长一般不从驻在部门产生。派驻机构其他干部的招考录用、考察任免、考核和奖励、交流任职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然而,由于派驻机构干部的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生活福利和社会保障等问题仍然由驻在部门负责管理,不可避免地会受到驻在部门的较大影响。

3.各地方派驻制度实施情况。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各地方陆续贯彻落实了派驻制度,并在2004年之后全面实施了统一管理。目前,在省、市、县三个层面,纪检监察机关都向相应的党政部门和国有企业派驻了纪检组和监察部门。在省和市层面,通常是派驻机构;而在县层面,基本上就是派驻纪检监察人员了。对于大多数非垂直管理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说,纪检组和监察局与省、市、县层面的派驻纪检监察机关只有业务上的指导关系,而不存在隶属关系。省级党政机关的派驻纪检组、监察局归省纪委领导。中央和国家机关纪检组、监察局的工作对象仅限于本级,也不包括本系统各省、市、县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

近年来,针对基层派驻机构人员力量分散,监督成效不高等问题,一些地方尝试对现有的派驻制度进行改革,做出了一些尝试。2003年,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率先尝试对纪委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并在2006年推广到全南通市。南通的改革比较彻底,派驻干部的工资福利等也转入纪委监察局机关。派驻干部除工作后勤保障、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党(团)组织关系及退休等事宜仍由驻在部门负责外,不在驻在部门享受其他任何福利。[8]2008年6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也试点推行分片派驻改革。宝安区将全区原有的10个街道纪工委、监察室的行政编制进行整合,成立7个派驻纪检监察组,由区纪委、监察局垂直管理,在街道实行分片派驻,在区直机关实行按职能部门派驻。[9]通过分片 派驻试点,宝安区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明显得到加强。改革启动前,宝安区10个街道纪工委4年内共查办案件十几宗。改革后,7个派驻组仅半年就处理信访举报69件、立案查处13宗。[10]此外,四川省成都市、河南省三门峡市的改革试点都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反响。

二、从中国反腐败战略格局看派驻机构的职能与作用

改革以来,我国的反腐败战略经历了一个逐步调整和完善的过程。2005年1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惩防体系实施纲要》)的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反腐倡廉战略体系的逐步确立和完善。我们认为,在《惩防体系实施纲要》中包含着四个层面的战略:教育、预防、监督和惩治。与香港廉政公署的战略格局相比,中国特色反腐倡廉战略体系的最大特点就是将监督放在了一个特别突出的位置。强化监督战略是中国特色反腐倡廉体系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反腐败体制机制的最大差别。那么,派驻机构在履行教育、预防、监督和惩治这四项职能方面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或者说在中国反腐倡廉建设的战略格局中是什么样的地位呢?这是本研究关注的重点问题。

在我们对派驻机构的问卷调查中,受访者在被要求对派驻机构在履行以上四方面职能中投入的时间和精力排序时,17名受访者总体认为,派驻机构在监督方面投入的时间和精力最多,平均得分为1.88分。与此形成反差的的是,受访者在对职能履行效果的评价中,监督的得分却最低,如表1所示。

表1中央派驻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能情况调查结果

投入时间和精力评分

(得分越低投入越高)职能履行成效评分

(得分越高评分越高)监督 1.88 0.71教育 2.59 0.73惩治 3.06 0.76预防 2.47 0.74

1.监督战略投入最大,但工作成效却最差。2004年4月7日,吴官正同志指出,“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举措”。何勇同志也指出,“派驻机构要把加强监督作为第一位的职责,做好对驻在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工作”。由此可见,监督是派驻机构最主要的职能。4 然而从我们的问卷调查来看,派驻机构在监督方面投入的时间和精力最多,但实际效果最差。究其原因,首先是纪检组和党组之间的关系没有理顺。纪检组长作为党组成员当然有利于纪检组长参与集体决策,拥有投票权而不仅仅是列席会议,但是其是否要服从党组的决定是个矛盾。其次是监督的范围。目前,派驻机构的监督对象主要是驻在部门的党组及其成员,那么驻在部门的一般干部谁来监督?在许多部委,机关纪委的人员力量相对薄弱,而且往往是身兼数职,这都会削弱对一般干部的监督。第三,监督手段还相对薄弱。由于派驻机构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等都在还驻在部门,往往难以主动开展专项检查,而仅靠参加一些会议往往难以获得实际情况。

2.教育对象扩大了,但是工作机构和方式没有相应调整。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派驻机构在反腐倡廉教育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以驻在部门的领导干部为重点,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然而,在开展更进一步的、针对不同行业和人群的反腐倡廉教育方面,派驻机构就会在一定程度上遇到身份定位的困境。从本质上说,派驻机构是中纪委的一部分,是派出机构,其管辖范围仅限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这一级,而不包括各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在的全国范围内的系统。尽管在派驻机构的工作职责中有一条是“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但毕竟只是协助的角色。如何在全国本系统内展开有针对性的反腐倡廉教育,这应该也是派驻机构的一项重要任务。

3.惩治方面办案人员投入不足,调查对象权限不清晰。派驻机构在查办腐败案件方面具有一定的职能。然而,由于工作对象仅限于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而涉及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案件往往由中纪委直接立案调查,派驻机构在查办案件方面的作用有限。对于大多数派驻机构来说,无论是自己立案的案件数还是初核的数量都比较低。何勇同志2006年3月9日在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负责人会议上的讲话中就指出,派驻机构查办案件工作比较薄弱。据统计,56个派驻机构2004年收到信访举报38252,比统一管理前的2003年增加了15.5%,2005年收到信访举报36747件,比2003年增加了11%。但是初核件2004年下降了14.3%,2005年下降了11.5%。据统计,56家派驻机构2005年仅立案71件,而且近80%都集中在11家派驻机构。有32家派驻机构该年没有立案,有20家派驻机构连续两年没有立案。如果廉政状况好,确实无案可查,当然是好事。但是在信访举报数量有较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很难想象因廉政状况很好而没有案件可查。[11]

4.预防主体不清晰,缺乏有效的腐败风险管理能力。党的十五大以来,预防战略受到了中央越来越多的重视,但是我们对于预防战略的理解往往存在很大的局限性。派驻机构其实是一支天然的可以在预防腐败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力量。由于中国是单一制国家,腐败机会的行业性特征比地域性特征更加显著,因此预防工作更应该以行业为单位来推进。中央和国家机关的派驻机构属于中纪委监察部,对于国家反腐倡廉建设的政策思路掌握清楚,本身也是专业化的纪检监察干部;同时,他们的工作主要在驻在部门展开,对于该部门的业务工作也有一定的熟悉和了解。这恰好为派驻机构开展预防腐败工作提供了先天的优势。不同行业和部门的差别非常大,这就要求各派驻机构在中央纪委的统一部署之下,要充分结合本行业和部门的特点,特别是腐败风险比较高的环节和部位,开展有针对性的、有效的分析评判工作,并和驻在部门的业务部门密切配合来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减少腐败发生的机会。

三、派驻机构在中国反腐倡廉体系中地位和作用探讨

以上我们对派驻机构履行监督、教育、惩治和预防四项职能的情况进行了分析。然而,反腐败战略的成功不仅取决于此,还有一条很重要的就是各个反腐败机构的职能分工和相互协调。中国反腐败的机构设置相对复杂,在国家层面上主要包括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此外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也扮演一定角色。从中央的派驻机构来看,关键是处理两个关系。一个是派驻机构和中纪委职能部门,特别是第一到第四纪检监察室之间的关系;另一个是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内设纪检监察机关之间的关系。我们要从整个反腐倡廉建设的战略格局角度看待派驻机构的职能和作用。

1.中国纪检监察机关的人员投入比较分析。与香港、新加坡等亚洲最为成功的廉洁国家和地区相比,中国在反腐败方面的人员投入并不低。中国大约有36万专职的纪检监察干部,约占公务员总数的5%,占全国总人口的0.23‰;香港廉政公署有1300名工作人员,约占公务员总数的0.72%,占香港地区总人口的0.185‰;新加坡贪污调查局有85名工作人员,约占公务员总数的0.142%,占新加坡全国总人口的0.021‰。当然这么比较需要注意几个问题。一是纪检监察机关并不只有反腐败一项职能,还包括党的其它纪律和党风政风的其它方面。二是中国并不仅有纪检监察机关一支反腐败力量,各级检察院的反腐败局和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在反腐败方面也有大量的人力投入。综合以上两个方面因素,我们觉得中国在反腐败方面的人员投入明显高于香港和新加坡。在人力资源配置方面,6 中国纪检监察机关中从事惩治工作的人员比例大约只有10%,明显低于香港和新加坡的70%。

2.如何合理界定派驻机构的职能。在中国的反腐倡廉工作体系中,派驻机构应该主要承担什么样的职能?应该怎么来评价派驻机构的工作绩效?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派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在教育、惩治和预防方面的作用有限。然而,派驻机构在这方面发挥作用明显是陷入制度困境的,主要表现为监督对象范围与本级干部管理权限不一致,监督手段有限,派驻机构的独立性不够等。派驻机构真的能够对驻在部门的党政“一把手”进行有效监督吗?由于其地位的特殊性,派驻机构在行使预防职能,推进制度建设方面应该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然而可惜的是,到目前为止成效十分有限。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更加清晰地界定和评价派驻机构工作的成效?

3.纪委的垂直管理悖论。在监管型政府建设的大背景下,过去一些年不断有学者呼吁在纪检监察机关中也实行垂直管理。应该说这样的提议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基本不可行。《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是由本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从这种意义上说,纪委是党的一个权力机关,而不是党委的内设部门。上级纪委可以在征得下一级的党委同意的情况下,向下一级纪委派出主要干部,但是下级纪委不可能是上级纪委垂直领导的机构。这与目前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有着本质的区别。

四、结论与公共政策建议

本文运用反腐败战略体系的分析框架,对派驻制度这一中国特色反腐倡廉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建立派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反腐倡廉建设的重大创新,是发挥监督职能的重要载体。然而,如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现有的制度安排,还有许多值得探讨的问题。未来派驻制度向什么方向发展?在此我们提出几个方面的政策建议供参考。首先,进一步完善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制度,强化中纪委的领导。在2004年“统一管理”的基础上继续深化派驻机构改革,提高派驻机构的独立工作能力,将统一管理全面推进到省、市、县各级。其次,重新界定派驻机构的工作职责,特别是其在中国反腐倡廉战略体系中的定位。派驻机构在履行中国反腐败工作的四项战略职能中的作用应该有所侧重,要进一步强化其在预防腐败战略实施方面的作用。最后,改革监督的方式方法,切实提高监督工作的有效性。我们要不断创新监督的方式方法,提高监督 7 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升对关键领域和重要环节的监督成效,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扩大社会监督。

综上所述,派驻机构是中国反腐倡廉体系中的一支重要力量,派驻制度是中国特色反腐败体制的重要经验和制度安排。然而,我们现在对派驻制度的研究还远远不够。本文从中国反腐倡廉体系的宏观视角出发,围绕派驻机构的定位和职能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希望对于该领域未来的改革有所借鉴。

[参考文献]

5.江苏省财政厅派驻统一管理意见 篇五

中共江苏省财政厅党组、省纪委驻省财政厅纪检组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实施办法 苏财党[2006]4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事厅、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5〕2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根据省纪委要求,结合财政厅实际,现对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实行统一管理后的工作,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工作要求

实行统一管理后,驻厅纪检组监察室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直接领导,业务及干部工作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统一管理,实施监督和查办案件工作直接受省纪委省监察厅领导,重要情况和问题直接向省纪委省监察厅请示、报告。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对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支持并自觉接受驻厅纪检组监察室的监督。驻厅纪检组监察室按照职责要求,强化监督职能,加强对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并自觉接受广大党员干部的监督,协助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确保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二、主要工作职责及分工

(一)厅党组对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厅党组按照《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落实。

1、厅党组书记对全厅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各负其责,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2、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把反腐倡廉工作与财政业务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3、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积极构建财政部门惩防体系,落实并完善厅党组反腐倡廉预警机制;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对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各项规定,狠抓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制定并落实反腐败源头治本的措施;认真实施《行政许可法》,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加大政务公开工作力度。

4、财政改革和管理方面政策、措施的制定出台及干部人事调动任免等重要事项主动接受驻厅纪检组监察室的监督。及时与驻厅纪检组监察室沟通重要情况,研究加强改进工作的措施。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应及时报告驻厅纪检组监察室,接受指导和检查。

5、继续关心支持驻厅纪检组监察室的工作,努力为其履行职责提供有力的保障。在干部工资、工资外津(补)贴以及生活福利、住房、医疗、退休等方面享受厅内同职级干部待遇。在干部交流、挂职锻炼、晋升提拔、竞争上岗、教育培训、出国(境)学习考察等方面与厅内其他处室单位同等对待。保证必要的办公条件、业务经费和办案经费。

(二)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驻厅纪检组监察室按照规定全面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各项职能,处理好监督检查与协助厅党组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关系,不断加强自身建设,自觉接受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广大党员干部的监督。

1、监督检查厅机关及直属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

2、监督检查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3、经省纪委省监察厅批准,初步核实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处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

4、协助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抓好任务分解和工作部署,健全和完善工作机制;督促检查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的落实;协助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开展财政牵头的源头治理腐败各项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协助总结厅机关、直属单位及全省财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经验、教训,提出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体系以及改进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建议;继续做好指导全省财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5、受理对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各级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

6、承办省纪委省监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协助厅党组办理有关事宜。

(三)切实抓好日常工作的落实

实行统一管理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由厅党组全面负责,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协助、配合,通过建立和完善有关工作机制和制度,确保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日常工作的落实。

1、传达、贯彻省纪委全会和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召开厅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大会、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会、反腐倡廉形势报告会、述职述廉大会等,由厅党组统一安排,驻厅纪检组监察室牵头组织,厅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教育处等有关处室参与。有关财政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结、厅领导讲话,由厅办公室负责准备,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及有关处室协助。

2、思想政治教育及宣传工作,按照厅“大宣教”工作格局的要求,由厅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处、办公室、税政法制处等负责,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协助。根据上级工作安排和厅党组的要求,由人事教育处牵头,制定包括思想政治理论、党的基础知识、干部教育、法律法规、党风廉政建设等在内的宣教工作计划,由相关职能处室分别组织实施。

3、制度建设,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制度体系建设的意见》的要求,由厅办公室牵头,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协助。年初,根据财政改革、管理和反腐倡廉的需要,制定制度建设规划。财政改革和管理方面的制度由相关业务处室负责起草;行政管理方面的制度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起草;党员干部行为规范及反腐倡廉等方面的制度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处等负责起草;驻厅纪检组监察室牵头组织对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反腐败源头治理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工作,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协助党组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年初,按照上级要求,结合厅机关实际,及时将上级交由省财政厅牵头主办和协办的各项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将责任分解到有关业务处室。年中,听取各处室、单位落实责任制情况汇报,加强监督。年底,组织对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5、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专项清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分工负责,有关工作情况应及时向驻厅纪检组监察室通报,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负责监督检查。个人收入申报由人事教育处负责;收受礼品礼金登记由办公室负责;内部审计由监督检查局负责;专项清理工作根据党组安排,由相关职能处室负责;对处级以上干部人事任免、立功受奖、被授予荣誉称号等提出纪检监察意见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负责。

6、政务公开工作由厅办公室牵头,厅机关各处室、单位参加,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协助,并牵头组织对政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由厅办公室、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处、税政法制处等分别负责,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协助并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8、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牵头,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9、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科级及其以下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一般案件和来信来访由厅人事教育处会同机关党委核查。核查情况向驻厅纪检组监察室通报。

10、根据省纪委关于派驻机构面向系统开展工作指导的要求,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负责每年召开一次全省财政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和有关工作座谈会,传达贯彻上级会议精神和厅党组要求,加强工作调研,组织系统纪检监察干部业务培训和外出学习考察。

三、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和机制

为使统一管理后各项工作的规范和有序运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需要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和机制,并在下一步工作中尽快完善具体配套制度。

(一)建立工作通报、联系制度

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上级的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工作开展情况及意见和建议应及时向厅党组通报。厅党组及行政领导班子研究有关财政业务工作和重大事项时,应通知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参加,形成的工作文件和资料抄送驻厅纪检组监察室。拟提拔使用、交流轮岗、竞争上岗的干部在提交党组讨论前将名单通报驻厅纪检组监察室,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应提供干部的廉洁从政情况和群众反映,并对任职问题表明态度。厅机关、直属单位录用公务员、接受军转人员、招工、事业单位改革、政府采购、基建工程等工作程序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发展情况,有关职能处室应及时向纪检组监察室通报并接受监督。驻厅纪检组监察室根据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处室、单位提供的工作资料、文件及工作进展情况的反馈,有关处室、单位应及时报送。

(二)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组长由厅党组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组副书记和驻厅纪检组组长担任,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厅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教育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沟通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协调具体工作安排等。厅机关及直属单位根据联席会议的决定,切实抓好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的落实。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加强对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建立处理信访举报和查办案件会商制度

信访举报和查办案件会商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牵头,办公室、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等职能处室参加,对信访举报和查办案件中遇有需要协调的问题进行会商。

(四)建立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履行职能的保障机制

1、驻厅纪检组组长作为厅党组成员,参加行政领导会议、财政厅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和有关重要会议;驻厅监察室主任列席上述会议。参加厅党组民主生活会、各处室及直属单位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等活动。厅内各处室、单位召开的系统工作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和活动应及时向驻厅纪检组监察室通报,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视情派人参加。

2、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听取厅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和反腐倡廉工作情况的汇报。

3、驻厅纪检组监察室通过不定期召开各类人员座谈会、个别谈话等多种形式,听取对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坚持“两手抓”和勤政廉政等方面的意见,对有关问题及时向厅党组反馈,并对整改情况督促检查。

4、处级及其以上领导干部应按照省委、省纪委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有关事项应及时向驻厅纪检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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