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精选4篇)
1.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一
同宣发(2010)02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宣传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民间网站:
为充分发挥网络在社会宣传和新闻宣传中的积极作用,努力在同心党政信息网、同心网等相关网站营造健康向上的主流舆论,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民间网站要充分认识到加强网络宣传工作的重大意义,树立大局意识,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网络宣传工作,为全县经济社会跨越发展营造健康向上的网络舆论环境。
(一)县委宣传部统筹协调、指导全县网络宣传工作。
1、积极联系新华网同心网页、宁夏网、吴忠网等各类新闻网站和政府网站,刊发宣传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新闻消息,扩大对外宣传范围。
2、指导同心党政信息网、同心网等相关网站合理利用网络平台,紧紧围绕县委、政府中心工作,及时宣传中央、区、市重要会议精神和领导讲话;广泛宣传县委、政府的重大决策以及在社会各项事业中取得的显著成绩。
3、定期组织同心党政信息网、同心网等网站管理人员进行培训,针对网上出现的各种社会思潮、热点问题、文化现象,积极开展网上正面引导,稳步提高县内网络舆论引导能力。
4、及时浏览新华网、宁夏网、吴忠网等新闻网站,查阅有关我县的新闻报道情况,并及时做好相关记录。
5、及时登陆同心党政信息网、同心网,详细查阅各栏目、论坛和相关版块上面的版主留言和跟帖内容。全面、及时、准确的掌握网络上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协调网站管理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正确引导。
(二)同心县政府信息办负责同心党政信息网宣传工作。
1、按照县委、政府的工作要求,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科学设置栏目,定期发布消息,及时更新内容。
2、坚持在县政府办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县委、政府的中心工作,集中力量抓好区直管县、生态移民、“两大任务”、新区开发、“两大园区”和民生计划等重点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3、指导相关单位办好门户网站。
(三)同心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配合县委宣传部、政府信息办做好网络宣传工作。
1、积极配合县委宣传部、县政府信息办撰写新闻稿件,提供影像资料,共同做好网络新闻宣传工作。
2、加大培训力度,引导县内网吧将网站首页设为同心党政信息网,扩大网络宣传效果。
(四)同心网负责同心网站网络宣传工作。
1、坚持“以人为本,正面宣传”的工作原则,发动社会力量办好同心网站。
2、加强网络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和业务能力。
3、网站管理员每天及时要检查网站内容,对内容不健康、有损党委、政府形象的内容要及时删除。对经常发布不良信息的用户,进行IP访问和删除账号的管理。
4、网站各论坛版主要定期检查所管理的版面,发现恶意广告或其它不健康的内容要及时删除。
(五)各乡镇、各单位积极参与全县网络宣传工作。
1、各乡镇、各单位要有效利用同心党政信息网、同心网和门户网站等网络平台,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健康网络环境,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2、县内所有网络用户有义务向县委宣传部或网络管理员报告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和不健康的网络信息。
二、各有关单位、民间网站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落实工作责任,细化目标任务,畅通信息渠道,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实效。
(一)各有关单位要经常登陆相关网站,浏览有关同心的新闻消息,了解掌握最新网络动态,认真填写《同心县网络宣传工作日志》和《同心县网络宣传工作月度汇兑表》,并及时报送县委宣传部。《同心县网络宣传工作日志》坚持一天一报(每天下午18时以前),《同心县网络宣传工作月度汇兑表》坚持一月一报(次月1日以前)。
(二)同心党政信息网、同心网要准确掌握全县网络热点、焦点问题,并认真填写《同心县网络热点、焦点问题处理情况登记表》,并及时报送县委宣传部及相关领导。
(三)县委宣传部将采取浏览网页、查阅档案、民意测评等多种形式,对各单位、民间网站网络宣传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督促检查,并实行责任追究,确保我县网络宣传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联 系 人:施建晖
联系电话:0953—8022***138
附:同心县网络宣传工作日志
同心县网络宣传工作月度汇兑表
同心县网络热点、焦点问题处理情况登记表
中共同心县委宣传部2010年5月13日
主题词: 网络宣传舆论环境通知
报: 区、市党委宣传部
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
王中书记,文明县长,志敏副书记,成川常委,宏德常委、副县长,本部各副部长
中共同心县委宣传部
存档2份共印120份
2.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二
【发布日期】2009-11-13 【生效日期】2009-11-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网络游戏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近年来,我国网络游戏市场快速发展,在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精神文化需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网络游戏原创精品不足、产品结构单
一、文化内涵较低问题严重制约了中国网络游戏的健康发展。特别是一些网络游戏企业受利益驱动,片面追求游戏粘着力,甚至以血腥、暴力、色情、赌博等低俗和违法违规内容吸引用户,给消费者尤其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带来不利影响。为切实改进和加强网络游戏内容管理,落实网络游戏管理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自我约束机制
(一)树立正确的文化价值取向,提高网络游戏产品的文化内涵。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承担着娱乐、审美、教育、交流等重要的文化使命和社会责任。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在游戏的研发运营中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增强产品的文化内涵,大力弘扬时代精神和民族优秀文化,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服务。
(二)改进游戏规则,调整产品结构。网络游戏企业要根据国家文化发展需要和市场走向,创新游戏规则,丰富游戏内容,调整产品结构,改变以“打怪升级”为主导的游戏模式,对游戏玩家之间的“PK系统”、“婚恋系统”等进行更加严格的限制,采取技术措施,加强对未成年玩家的注册指导和游戏时间限制。
(三)专设机构人员负责产品内容自审自查。网络游戏运营单位要设立专门的内容自审机构负责游戏产品内容的管理,组织产品策划、研发、运营人员进行政策法规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在网络游戏产品研发、申报、上线运营前对产品内容进行自审自查,保障网络游戏产品内容的合法性。内容自审机构的负责人应由经过文化部门培训的人员担任。
(四)健全企业负责人培训考核制度。文化部将制定《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负责人培训考核纲要》,在两年内对包括网络游戏企业在内的网络文化企业负责人及研发、运营部门负责人进行培训考核,将国家的管理要求内化到企业管理之中。
二、完善网络游戏内容监管制度
(五)加强对进口和国产网络游戏内容的审查备案管理。文化部将进一步调整充实网络游戏内容审查机构和人员,完善网络游戏审查技术要求和工作流程,并根据网络游戏产品发展变化,修改完善内容审查细则。
(六)实施网络游戏研发技术引导工程。制定技术标准,建设游戏开发及工程管理规范,为国产原创网络游戏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带动国产精品网络游戏的研发生产。评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的优秀网络游戏产品,鼓励思想性强、趣味丰富、具有教育意义的网络游戏开发运营。
(七)落实网络游戏经营主体属地管理。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企业开展一次全面的梳理,一是要实地检查其是否取得文化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否严格按照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二是要实地检查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网络游戏产品审批或备案手续、落实内容自审制度、运营规范制度;三是要加强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内容审查人员的政策指导,分期分批开展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培训;四是要严格审查申请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单位的资质,在初审工作中加强注册资本及股东结构的审核,对申请网络游戏经营资质的企业要在营业执照、章程以及股东证明材料、注册资金等方面加强审验;凡不符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所要求条件的,一律不予受理。
(八)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的跟踪监管。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经营单位的网络游戏产品运营情况逐一进行网上巡查,巡查内容包括:网络游戏故事背景、情节语言、地名设置、任务设计、经济系统、交易系统、生产建设系统、社交系统、客服系统、对抗功能、角色形象、声音效果、地图道具、动作呈现、团队系统等方面,产品内容不得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或其他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内容。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时上报。
(九)突出重点,坚决封堵违法网络游戏。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重点查处以下违法网络游戏及其经营行为:利用互联网对运营的网络游戏产品进行格调低俗的广告宣传和市场推广;运营宣扬低俗、色情、赌博、暴力等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网络游戏产品;运营国产网络游戏产品未按规定备案的;向未成年人提供虚拟货币交易、在用户直接或变相投入现金或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前提下,采取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使用户获取游戏产品和服务的;非法提供网络游戏“私服”、“外挂”等。要积极会同通信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落实对违法经营单位的行政处罚。同时,将行政处罚和技术监管相结合,对提供违法网络游戏的网站通过技术措施予以封堵。
(十)加强管理与执法责任追究。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落实管理责任制,根据本地区网络文化市场状况配置专门力量,加强互联网文化管理知识技能学习,提升管理人员素质能力,并将网络游戏管理作为工作重点纳入到对综合执法机构的考核之中。
三、强化网络游戏社会监督与行业自律
(十一)完善社会监督制度。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建立学校、家长、媒体、社会紧密配合的综合治理机制,充分发挥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的重要作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提升网络游戏监管水平。根据舆情和举报情况,定期组织教育工作者、消费者、有关部门以及新闻媒体等各方面代表对特定网络游戏产品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向社会发布。
(十二)加强行业自律。加快筹建全国及地方网络游戏行业协会,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公约,引导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增强社会责任感,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自觉为营造健康文明的网络文化环境作出贡献。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3.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三
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81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个[2008]1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
三、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国家税务总局
4.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为推动网络音乐发展,规范网络音乐经营,切实落实《文化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文化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文市发[2006]32号),现就加强和改进网络音乐内容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主体和管理对象
(一)网络音乐是指用数字化方式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在线播放和网络下载等形式进行传播的音乐产品,包括歌曲、乐曲以及有画面作为音乐产品辅助手段的MV等。
(二)从事网络音乐产品的制作、发布、传播(含直接提供音乐产品链接方式)、进口等经营活动,须是经文化部批准设立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
(三)经营单位经营网络音乐产品,须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或备案。
二、进口网络音乐内容审查
(四)进口网络音乐产品是指原始版权为境外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所拥有的网络音乐产品。进口网络音乐产品,须经文化部内容审查通过后,方可投入运营。
(五)进口网络音乐产品报审单位须为该网络音乐产品在中国内地的直接被授权人。直接被授权人是指直接获得该网络音乐产品的独家且完整的在中国内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代理权的经营单位(以下简称“进口单位”)。
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网络音乐产品参照进口网络音乐产品报审。
(六)进口单位与境外网络音乐版权人签订的网络音乐进口合同(协议)须符合以下规定:
1.进口网络音乐的授权期应在一年以上(含一年); 2.合同(协议)标的物为音乐产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3.合同(协议)应符合我国《合同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合同(协议)应注明在经文化部内容审查通过后方可生效执行。
(七)进口单位报审进口网络音乐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进口网络音乐审查申请表(电子版); 2.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3.报审歌曲的原文和译文歌词(电子版); 4.网络音乐进口合同(协议)、原始版权证明材料和授权书(复印件);
5.内容审查所需的其它材料。
(八)进口网络音乐产品报审程序。
1.进口单位报审材料中的电子版通过“文化部网络音乐报备软件”(以下简称报备软件,下载网址:wlyy.mcprc.gov.cn)进行报审。按照“报备软件”的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到文化部网络音乐审查受理系统。需提交的纸制文件、CD等材料挂号寄至文化部。
2.报审材料齐全的,文化部予以受理,并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时间)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进口网络音乐产品批准单》,不批准的说明理由。
3.对内容审查有特殊时限要求的音乐产品,进口单位可通过“报备软件”提供的快速通道功能进行申请,文化部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4.对已通过其他相关部门内容审查,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进口音乐产品,进口单位须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文化部核实后准予以网络音乐形式进行传播,并对内容审查程序予以简化。
(九)已批准进口的网络音乐产品在授权期满后需要再次进口的,须重新办理进口手续。授权期内决定终止进口的,进口单位须报文化部撤销其批准文号。
(十)对已批准进口的网络音乐产品在国内进行转授权时,须由原进口单位在转授权行为发生后20日内报文化部备案,被授权的经营单位不再另行报审。备案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进口网络音乐产品转授权备案申请表(电子版); 2.文化部原批准文件(复印件);
3.被授权经营单位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转授权合同(协议)(复印件); 5.报备所需的其它材料。
(十一)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未经内容审查的进口网络音乐产品,须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2009年12月31日前向文化部报审。
三、国产网络音乐备案
(十二)国产网络音乐产品实施备案制度。网络音乐经营单位应在正式运营后30日内报文化部备案。
(十三)经营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国产网络音乐备案申请表(电子版); 2.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报备歌曲的歌词(电子版); 4.国产网络音乐使用合同(协议)、原始版权证明材料和授权书(复印件);
5.备案所需的其它材料。
(十四)国产网络音乐备案程序。
1.经营单位报审材料中的电子版通过“报备软件”进行报备。相关信息按照“报备软件”的提示要求进行填写,并上传至文化部网络音乐审查受理系统。需提交纸制文件、CD等材料的,挂号寄至文化部。
2.备案材料齐全的,文化部予以受理;并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国产网络音乐产品备案表》。
3.对已正式出版发行的国产音乐产品,经营单位可提供相应的出版物版号,文化部核实后予以备案并简化备案程序。
四、规范网络音乐经营行为
(十五)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建立网络音乐内容自审制度,设置专门部门负责音乐内容的自审自查。经营单位提供网民编创和表演等网络音乐上传服务的,要加强审查,保障其合法性。
(十六)经营单位须在网络音乐产品页面显著位置标注其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不得擅自变更经文化部批准或备案的网络音乐产品的名称等其他信息,不得擅自增删或变更网络音乐产品内容。
五、加强网络音乐内容监管
(十七)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属地内的网络音乐经营单位的管理,对运营环节中的音乐内容要及时跟踪监管,对从事违法网络音乐经营活动和提供违法网络音乐产品的经营单位依法查处。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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