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效能监察实施方案

2024-08-05

合同管理效能监察实施方案(共10篇)

1.合同管理效能监察实施方案 篇一

2012年公开招标项目合同履行情况

效能监察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夯实公司合同基础管理,规范合同签订流程,完善合同管理相关制度,提高合同管理水平,按照《北岩煤矿效能监察工作实施办法》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针对公司公开招标项目合同履行情况,制定合同管理工作相关制度、责任制,明确合同起草、审核、签订、解除等工作流程,规范合同归档,夯实合同监督管理,提高合同执行力,确保公司招标项目高效能、高质量、高水平的完成,合同及时、准确、有效履行,二、效能监察的对象和重点

(一)效能监察的对象为公司公开招标项目合同签订或承办部门。

(二)效能监察的重点:

1、合同是否按时签订;

2、合同签订程序是否规范;

3、合同履行是否规范;

4、验收程序是否规范;

5、归档是否规范;

6、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否及时改正,提出改进意见。

三、组织实施

该项效能监察工作,由公司监察室牵头,审计科、财务

科、招标办、矿办协助配合,采取重点监察、定期抽检与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计划、分阶段、突出重点进行全程监察。

1、强化组织领导。监察室要建立合同履行台帐、情况通报和效能监察台账,及时解决效能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效能监察顺利开展。

2、加强制度建设。通过开展效能监察建立和健全效能监察工作制度及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内部管理,强化事前和事中监察。

3、加强信息报送。被监察部门应定期报送合同签订、进展情况,及时汇报合同履行和进展等情况。

四、被监察对象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对监察决定要认真执行,对监察建议,如无正当理由,要积极采纳。

2、要积极主动配合效能监察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五、奖励与惩罚

1、对组织和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人员,由公司监察部门提出,并经公司行政负责人批准后,给予表彰、奖励。

2、对失职、渎职的应视其情节,追究责任人的纪律和经济责任。

3.对干扰效能监察工作的部门和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并视其情节给予口头警告或纪律处分。

2.合同管理效能监察实施方案 篇二

1 整合资源形成降损联动合力

2011年, 衡阳电业局农配网完成售电量17.30亿千瓦时, 同比增长8.6%;完成综合线损率12.24%, 同比下降0.65个百分点, 低于湖南省电力公司预算0.56个百分点, 消灭了线损10%以上的10千伏高损线路, 减少线损20%以上的高损台区239个, 高损台区比例下降到2%以下, 获增效益2970万元。农配网线损效能监察66个挂点单位及台区实现了线损100%下降, 其中衡阳电业局局长挂点单位祁东电力局线损降至10.08%, 较监察前下降了8.57个百分点, 降幅达46%。良好的指标完成动力来源于上下齐抓共管、全员重视参与的降损大联动氛围。

(1) 提升效力, 领导挂点督办。市局、县局、供电所三级负责人既挂帅领导小组, 负责全盘工作的部署统筹, 又分别挂点高损县局、供电所与台区, 负责“责任田”的精耕细作, 每月至少现场办公一次, 每次时间不少于半天。衡阳电业局年初层层签订责任状, 确立各层级监察目标;每月对各挂点责任人及挂点单位 (台区) 降损成效、降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挂点单位 (台区) 线损指标连续3个月、6个月、1年内没有明显下降的, 分别给予挂点责任人及分管领导到上级单位说清楚、通报批评以及组织处理。

(2) 形成合力, 部门协同监督。一是打造供电所综合审计联合监督平台, 每季度对线损指标与经营管理综合排名居末位的供电所进行审计, 审计内容涵盖线损、电费、业扩、物资、工程、成本等多方面。二是针对考核奖惩不到位、考核逐级弱化问题, 农电部门更新了农电线损、电费管理考核制度, 指导各县局重建线损指标考核体系, 完善线损分析制度。

(3) 全员发力, 三级紧密联动。衡阳电业局构建了市、县、所三级400余人的工作团队, 并在各县局、各供电所设立监察联络人, 形成了横纵交织、联系紧密的线损监察网络。该局还建立了效能监察月度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每月定期逐级上报线损完成及工作开展情况;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 半年召开一次交流促进会, 年终进行项目评审;每月下发一期通报和简讯, 通报情况、交流经验。

2 掌控过程健全降损监控体系

(1) 抓阶段控制。为了确保效能监察实施方案中的宣传发动、自查自纠、交叉检查、总结评估4个阶段不走过场, 就必须坚持按照阶段初始有计划、阶段之中有督查、阶段结束有效果评估的原则开展工作, 确认达到工作目标后方可转入下阶段工作。自查自纠阶段要组织对全局高损台区进行彻查, 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分析原因, 明确责任, 制定整改措施与时限要求。

(2) 抓苗头控制。通过三级监察网络对监察各环节进行密切监控, 提早介入, 靠前监督, 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比如, 祁东电力局线损指标出现上扬时, 监察部及时反馈信息, 衡阳电业局领导亲自带队赴该局进行帮扶工作, 指导祁东电力局制定线损改进、加大反违力度等举措, 促使该局线损在下个月就得到有力控制, 并在此后4个月连续下降, 降幅幅度居全省市 (州) 局局长挂点单位之首。

(3) 抓后进控制。将诫勉谈话引入效能监察, 推动后进赶先进。为达到整体推进的目的, 监察部于9月启动了诫勉谈话工作, 制定了衡阳市局对降损工作排名后2位的县局, 县局对排名后2~3位的供电所, 供电所对排名后3位台区员谈话的原则。实施诫勉谈话措施后, 各单位 (台区) 线损实现了普遍下降。

3 创新方式提升降损工作效率

(1) 实施培训、督查、整改一体化。把培训、督查、整改有机结合, 实现现场培训、监督检查与现场整改同步进行。监察部精心组织市、县两级的稽查、农电等专业人员和农电总站、供电所等一线人员, 采取半天学习、半天检查的方式, 以高损台区、高损线路为实训基地, 进行现场讲解、现场实训、现场演练。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场办公、现场实训、现场演练、现场分析、现场解决, 现场解决不了的问题, 回办公室开会共同研究制定整改解决方案。这种培、查、改一体的工作模式既提高了工作效率, 又提升了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特别是实现了一线农电员工从无知变应知、应会, 从被动违章变主动拒绝违章。

(2) 实施以典型案例分析台区降损。衡阳电业局挑选了18个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台区, 按照重点剖析高损原因、量身定制降损措施、详细记录降损过程、持续跟踪降损效果、总结梳理各类案例的流程, 形成了7类典型的台区降损案例。从实施情况来看, 实施典型案例分析后的台区线损显著下降, 其中18个台区降幅均在40%以上, 最高的达到了67.5%, 更重要的是通过对降损过程的详细分析记录, 为其他台区降损提供了可复制与借鉴的模板。

(3) 使用图文合一的监察建议书。为强化效能监察建议书的针对性, 衡阳电业局充分利用数码管理手段, 用视频、照片等方式记录监察现场发现的问题, 在下发监察建议书时, 将文字反映的问题与影音图片文件对应下发, 并要求在回复时, 也必须将整改后的情况配合影音图片的形式一并上报。这种图文并茂的形式, 既有效地避免了整改问题在文字编写上的“误理解”, 又为各级管理人员提供了线损问题闭环整改“在线监督”的新方式。

4 结束语

3.将效能监察融入企业管理 篇三

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夯实效能监察的基础工作

要做好企业效能监察工作,首先必须强化教育,坚持教育为主,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做到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多样化,不断提高全体员工对效能监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意识,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使他们积极参与到此项工作中去,促进效能监察工作的深入开展。西电公司在党政领导的统一部署下,充分发挥西电集团网站、西电集团报、西电电视台等宣传媒体的优势,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组织专题学习、开辟宣传专栏、订阅刊物、印发通报等形式加大了效能监察的宣传力度。通过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提高了大家对效能监察的认识,增强了自我约束意识和民主监督意识,为效能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基础。

西电公司党政领导高度重视效能监察工作,为更好地开展效能监察工作,全面落实国资委关于对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和处理工作会议精神,成立了清产核资领导小组、不良资产处置办公室和不良资产责任追究办公室,落实了领导责任和相关部门责任及管理职责,公司党政领导、总会计师、纪委书记带头,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生产、科技、规划、组织人事等部门人员均参与其中,各负其责。所属大部分单位也成立了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形成了公司党政领导亲自抓,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运作体系,为效能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围绕中心,改善管理,将效能监察融入企业管理

效能监察是企业管理中的再管理,监督中的再监督。紧密围绕企业中心工作,找准切入点,将效能监察融入企业管理是确保企业效能监察工作取得实效的关键,是推进企业强化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有效途径。

在实际工作中,西电公司将效能监察工作纳入惩防体系建设整体规划,每年初对效能监察工作进行专项安排,并紧紧围绕企业中心工作,把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职工群众关心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企业经营管理的薄弱环节作为效能监察工作的切入点,做到效能监察任务与企业中心工作相一致,效能监察目标与企业总目标相一致,效能监察内容与职工群众关心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相一致,在抓落实、抓成效上下功夫,实现效能监察与企业管理相融合,促进企业改善管理方式,堵塞管理漏洞,切实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围绕不良资产管理开展效能监察

近年来,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的工作部署,结合西电公司实际,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将效能监察的重点放在三个方面,即不良资产管理、物资采购和招标管理工作,其中不良资产管理着重抓好对不良资产处置、清收变现、资金入账、销案和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

监督检查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一是处置前期,采取重点检查和部分抽查的形式,严格清查已核销不良资产,落实责任人进行专管,要求财务部门定期上报账销案存资产变动情况,定期进行资产盘点和查看账销案存资产处置财务报表,与资产管理部门的账簿进行双向核对,做到账面清晰,专人负责,放置有序,标识清楚,出库有手续,账簿有登记。二是处置审批阶段,严格执行不良资产处置审批制度,督促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填写《账销案存资产处置申请明细表》,列明拟处置资产的名称、数量、原账面价值、存放地点、资产状况等内容,再由归口处置部门根据处置资产的特点进行实地考察、市场调研,与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商定处置去向、方式、底价后报主管领导审批。三是处置过程中,督促处置部门按程序以公开拍卖的方式对资产进行变现处置,保证处置资产公开、处置渠道公开、处置价格公开,确保不良资产处置不走过场,不弄虚作假,最大限度减少企业资产损失。据统计,纪检监察部门参与不良资产处置5794项,涉及金额6913.31488万元。

监督检查不良资产的清理、追索、清收变现和资金入账情况。纪检监察部门积极督促各职能部门加紧对不良资产的清理、追索和清收变现工作,将任务分解落实到责任人,必要时纪检监察人员共同参与其中。对已处置不良资产单项(台、批次)的损失金额进行逐一核实,并对入账情况进行监督,严格杜绝发生资金体外循环的违纪现象。据统计,纪检监察部门参与追索收回不良资产2772.485157万元,回收的资金严格按照规定入账。

监督检查不良资产的销案工作。截至2006年7月末已销案资产总额为12985.19万元,占账销案存资产总额的86.83%(扣除改制剥离企业不良资产达96.9%),其中:符合《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国资发评价〔2005〕13号文)规定,已经企业内部审批程序批准销案的资产价值为4038.23万元,占账销案存资产总额的27%,;账销案存资产通过抵账、出售或生产修旧利废领用后,销案资产价值8946.96万元,占账销案存资产总额的59.83%;2006年7月末账销案存资产结余1969.84万元(含改制剥离企业不良资产1507万元)。

严格不良资产损失责任认定和追究工作。依据西电公司《关于进一步盘活已核销不良资产和加强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和《关于清产核资不良资产损失责任认定和追究工作的实施办法》,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注重证据资料的收集,在客观分析原因的基础上,准确认定问题的性质,公正认定责任,确保每一笔资产类别明确、损失原因清楚、责任人落实。截至2006年底,纪检监察部门参与不良资产责任认定总数为6160项,认定责任人总计279人,责任追究处理10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4人,移送司法机关2人,给予经济处罚5人,给予口头、书面通报批评的144件。

围绕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开展效能监察

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是易发生腐败的关键环节,为避免和遏制腐败的滋生,我们对这些重点部位实行了严格的监控。

在物资采购方面,严格实行比质、比价、集中采购和统一管理制度,对小批量的难以采用比价和招标采购的物资,进行合理安排,将小项目合为大项目集中招标采购,并坚持采购员询价报价、部门计划员审核和部门负责人审查、财务部价格组审批的三级审批制度。

在工程建设项目上,坚持项目法人负责制和廉洁承诺制,涉及重大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而且必须有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确保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纪检监察部门必须对招标文件的编制、投标单位的资格预审、招投标过程、合同履行过程以及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等环节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督,防止暗箱操作,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西电公司“十一五”期间,特别是2007年、2008年技改、基建项目非常多,任务十分艰巨。为了避免所属单位重复发标、反复发标,杜绝招投标过程中的商业贿赂现象,同时又能节约成本,提高效率,西电公司对“十一五”技改基建项目在陕西相关媒体共同打包发标,集中招标实行统一审核,并一次审查,两年内有效,确保投标单位资质、信誉、业绩的可靠性。为加强对专项工作的监督,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我们还专门制订了《西电公司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西电公司物资采购专项监察办法(试行)》和《西电公司招标管理专项监察办法(试行)》,并成立监督检查工作组,加强对物资采购和基建技改项目招标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规范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程序。目前此项工作正在进行中。

总结提高,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建立效能监察的长效机制

开展效能监察,把监察关口前移,有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企业管理中的各种漏洞,保证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通过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有几点体会如下:

领导重视,统一部署,是效能监察工作顺利进行的保障。党政领导高度重视和积极支持,统一领导,部署有力,重点突出,效能监察工作才能顺利开展。西电公司及所属单位都成立了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的监察项目,在公司统一确定年度监察范围、重点部位的基础上,由各单位结合企业实际确定具体监察立项。对确定的监察项目,法人代表都要亲自审定并签字确认,主管领导对工作进展情况要进行督促检查,确保了效能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监督合力,是效能监察工作取得实效的关键。企业效能监察涉及面广、技术性强、任务繁重,仅靠纪检监察部门“单枪作战”远远不够,必须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做到各部门密切配合,自查检查不走过场,形成监督合力。实际工作中,在效能监察立项的同时,我们便明确了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部门和实施措施,将项目责任落实到具体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主要职能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发挥联动监督力量,确保了效能监察项目有效实施。

整章建制,边查边改,强化管理,提高经济运行质量,是实施效能监察的根本目的。在效能监察工作中,我们重视制度建设,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监察建议,责成职能部门从体制、机制和制度上找原因,建立和完善各项内控制度,堵塞漏洞,规范管理,防止类似问题的再发生。

创新监管方式,建立效能监察的长效机制,是巩固效能监察成果的保证。监察工作要有重点,要围绕人、财、物等重要岗位、重点部门统一实施监察,做到有部署、有落实、有检查、有考核,增强效能监察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讲究工作方法,注重实效,以事前预防性监察、事中跟踪性监察、事后改进性监察为基本形式,突出事前、事中监督,使效能监察工作更贴近实际,更有利于解决问题,促进效能监察工作的更深入开展;对效能监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效能监察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运用科学的监察方法保障效能监察的深入长效开展,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4.合同管理效能监察实施方案 篇四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集团公司[2009]178号文件精神,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组织开展废旧物资回收管理效能监察。现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坚持融入管理,查漏堵缺,建章立制,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实现企业科学发展和惩防体系建设的协调统一。坚持规范管理,提升实效,强化领导体制和责任体系建设,细化操作规程,实现效能监察水平提升和企业综合效益提升的协调统一,为公司发展再上新台阶做出积极贡献。

二、监察目的通过开展废旧物资回收管理效能监察工作,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规范管理,避免和纠正在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工作环节中的违规行为,降低公司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三、成立废旧物资回收管理效能监察领导小组。

组长:宁秋实

副组长:潘英敏吴昌祥张德胜宋国良吕德全

孙玉玺高亚楼王伟东

成员:王跃伦宋佳龙关明显张柏东王凤彬杨洪文王存德夏本志周志远佟黎明郭海彦张庆文任彦杰金钢石陈庆仁王世荣牛玉梅付长春关明显申延彬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纪审监察部,负责废旧物资回收管理效能监察的日常工作。

主任:宋佳龙

副主任:桑立恒

成员:各直属单位办公室主任高希会付宇

四、监察内容

1、检查是否建立有废旧物资回收处理管理规定,并认真执行。

2、检查是否建立修旧利废制度,是否明确责任人,工作流程是否合理。

3、检查是否明确有废旧物资回收归口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履行职责情况。

4、检查是否依据有关规定、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回收废旧物资,并严格入库手续,及时登记入账,做到账、物、卡相符。

5、检查是否按规定处理废旧物资,并严格出库手续,在回收处理废旧物资中有无违规行为。

6、检查废旧物资是否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处理后的资金是否缴入财务,并及时入账。是否存在“小金库”和“账外账”现象。

五、方法步骤

监察公司设备日常消耗、大中小修、技改所产生的废品处理各环节,从制定完善修旧利废,废品处理等各环节相关制度,保证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制度化、程序化,对废旧物资利用加大监察力度,提高员工修旧利废热情。监察物资管理人员的制度执行情况,对废旧物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效能监察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废旧物资回收管理效能监察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阶段。由各单位自查废旧物资回收处理有无管理制度,是否得到执行;废旧物资处理的手续是否齐全,程序是否规范;废旧物资形成原因,是否有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报废现象;有何相关意见和建议。7月25日前将自查报告报公司纪审监察部。

第二阶段:检查阶段。由公司纪审监察部组织监督小组成员按监察内容检查各单位废旧物资管理情况。8月1日至31日完成。

第三阶段:整改建制阶段。各单位要对查出问题进行梳理、分析研究,提出整改计划。整改计划要明确整改方式、责任部门、完成时限。对效能监察小组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管理上的漏洞,提出整改意见,分门别类落实整改措施,有针对性的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和规定,加强对废旧物资管理工作环节的监督与考核。9月31日之前完成。

六、具体要求

要把废旧物资管理效能监察工作摆在深化企业管理,加强惩防体系建设,降低公司生产经营成本,提升公司综合效益的突出位置来抓,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管理上的漏洞通过下达监察建议,作出监察决定,督促整改到位,在检查过程中严格把握政策,认真处理存在的问题,对违规问题,要严格履行组织和工作程序进行处理。

龙化化工公司纪审监察部

5.合同管理效能监察实施方案 篇五

案》

近日,为了进一步规范食堂采购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网公司、省公司关于物资采购的管理规定,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公司制定了《食堂采购标准化管理效能监察实施方案》,工程管理采供部将从物业公司大局出发,坚定不移的执行公司的战略决策、并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相关事项做以说明:

一、供应商管理方面

为了节约公司成本,确保所采购食品的绝对安全性以及质价相符原则,我部门一直遵循“供货商不承诺固定制”,即采购员首先经过在市场上的大量对比,选出最符合公司采购标准的一批准供货商,然后将名录提交于公司监察室,再由监察室牵头对这些潜在的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查,确定无误后,将符合规定的供货商的相关信息进行备案,备案之后方能成为公司的固定供货商。但是成为我公司的供货商并不代表这些供货商将一劳永逸,因为没有竞争也就意味着不会有进步的动力,因此我部门采取的方法是:采购员定期进行市场调研,如发现市场上其他的供货商的产品更加质优价廉,那么将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建议更换供货商。

食品安全关乎国计民生,对于我部门而已,采购食材的安全性一直是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我部门一直在尝试进行食材安全性回溯制度的建立,食品回溯体系在欧美发达国家早已建立,欧盟在2002年就规定,在食品工业中,每一个企业必须对其生产、加工和销售过程中使用的原料、辅料及相关材料提供保证措施和数据,并确保其安全性和可追溯性。这种强制性的回溯功能对产品的全部环节进行无疏漏的跟踪,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只要一扫条形码,马上即可通过食品回溯查明,问题是出在生产还是流通环节,亦或是哪种原材料出了问题。这样不但可以及时将问题食品全部召回,还可以明白无误地告诉消费者,接下来将会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善后”。在谁的链条上出的问题,就由谁负责,想推卸都难。我部门也在探讨这种条码扫描法的可行性,如果此种方法能够得以实现,将大大提高食品安全的可控性。

我部门在供货商供货过程中一直强调“质价相符”原则,目前为止看来,供货商能够保证优质优价的原则进行供货。目前部门每年会有固定的时间段召集所有供货商,在监察室的监督下召开供货商评价大会,采购方与供货商在会上交心而谈,各抒己见,对这一年来的合作中归纳出优秀的经验继续传承,对总结出来的不足之处共同讨论解决方案;并且会上会邀请相关材料使用部门(例如餐饮部)对供货商送货态度、送货及时率、货品品质等进行打分评价,得分高的供货商被评为我公司的“优质供货商”;得分低的供货商我们将考虑将其更换,促使其提高服务质量。

二、采购标准化管理方面

公司监察室近日提出了食材编码体系理念,并将相关表格发至我部门。我部门非常重视此项工作,通过召开部门全体采购员参加的工作会议已将相关精神进行传达并要求采购员按照要求对编码体系表进行填写;对采购物品尤其是食堂采购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考核办法进行相应完善,决定将继续定期召开由监察室牵头的供货商评价会议,严格按照监察室提出的两权分离原则进行食堂物品采购;即采购员没有定价权,只负责市场调研及询价,定价权由审核人员负责,确保采购员和审核员平行进行市场调研,相互监督,同时采取三方制约原则,即采购部门和使用部门都对供货商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监察部门对所送货品的价格经过在市场上调研以后进行合理性评判,由于我部门非常重视此项工作,严格禁止越权采购现象的出现,目前为止不存在采购员在采购过程中收受贿赂和好处费等情况,并通过严格控制采购结算和货款支付环节来杜绝在此过程中存在的以权谋私行为。

6.效能监察实施方案 篇六

按照省公司2014年效能监察工作统一部署和市公司2014年效能监察工作安排,县公司决定在县公司范围内开展效能监察工作。为保障该效能监察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总书记系列讲话为指导,按照省公司2014年工会报告精神及纪检监察工作会的安排部署,结合县公司中心工作,加大效。

优质服务、客户报修、业扩报装、电费抄核收、营销岗位职责等相关资料和管理制度,牵头组织对供电服务相关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2.财务部负责提供有关电费账务管理的相关资料,参与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供电服务组织的监督检查。3.纪检监察专责人员主要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对供电服务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负责提供有关服务投诉工作的相关资料;负责汇总分析供电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监察建议;负责组织对违反供电服务相关规定的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五、工作方法

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

六、工作步骤

(一)制定计划(6月10日至6月30日)。

各部门根据省公司《效能监察立项表》的要求,制定本部门工作计划,报县公司效能监察领导小组。

(二)组织实施阶段(7月1日至11月30日)

1、召开效能监察动员会,监督和督促各部门制定工作安排,重点对有关供电服务规章制度、业务流程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开展自查工作。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归纳分类,梳理分析原因,2、对各部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对未组织自查或自查不认真的部门,将责令重新自查。

(三)整改落实阶段(12月1日至12月10日)

7.合同管理效能监察实施方案 篇七

关键词:效能监察,企业,管理水平

效能监察是纪检监察部门在公司行政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对公司内部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效能的监察活动, 其功能是通过监督监察公司内部的各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对相关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价, 纠正存在的问题, 查处违规违纪人员, 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以达到监督控制管理行为, 提高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效能、预防腐败、防范风险的目的。对于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公司管理具有积极的作用。省公司近年来加强了对效能监察工作的督促、指导, 每年专门召开效能监察工作会, 点评做法、分析不足、提出改进措施, 省公司党委常委、纪委书记甘和全每次亲自参加并作指示, 以帮助各单位提高效能监察工作质量和水平。

公司近年来在效能监察方面作了大量工作, 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总体来看公司系统效能监察仍然存在以下不足:

一是对效能监察的理解不够, 认识还有偏差。有的员工对什么是效能监察, 为什么要开展效能监察, 如何开展效能监察不清楚, 不理解;有的认为效能监察工作是监察部门自己的事, 与己无关;有的认为, 只要自己在工作中, 不贪污、不违纪, 用不着纪检监察部门再来监督。对效能监察工作的意义、目的认识不到位。

二是对效能监察工作不重视。在开展效能监察工作中, 有的单位和部门对效能监察工作有抵触情绪, 借口业务工作任务重, 被动应付, 口头上支持, 行动上不落实, 没有把效能监察工作与企业的业务工作同安排, 同布署, 项目进展心中无数, 致使效能监察工作不能按计划和方案实施。

三是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机制建设还有待加强。各单位在落实公司效能监察工作安排布署方面, 组织领导还不力、制度建设还不到位、工作机制还有不健全, 还缺乏应有的工作力度, 主动性不强, 方法不多, 效果不明显。

四是效能监察的整改工作还有差距。今年来, 我们先后开展了废旧物资管理、业扩工程管理、工程建设管理效能监察等工作, 发现了不少的问题和不足, 也向被监察单位指出了问题, 发出了效能监察建议书, 但有部分单位对存在的问题没有完全彻底解决, 或整改不到位, 致使效能监察的目的没有完全达到。

五是效能监察的基础工作不扎实。有的单位在开展效能监察工作中, 虽然做了一些工作, 也取得了一些效果, 但没有很好地做好基础台账工作, 资料的收集、整理不规范。工作结束后, 没有能认真地进行总结, 有走形式主义之嫌。

以上问题的存在, 如果不及时加以解决, 积累到一定程度, 将会给企业的管理工作带来被动, 将会影响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的完成。

我们各级领导, 特别是公司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一定充分认识存在这些问题对企业管理的危害性, 一定要增强做好效能监察工作的责任感, 并教育带领广大员工特别是重点岗位人员做好效能监察工作, 切实提高我们管理工作的效率、效益、效果。

1把握监察重点, 做到有序推进

首先要明确效能监察工作重点:一是监督检查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二是监督检查公司对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三是监督检查公司重大改革措施, 生产经营决策及经营目标、管理指令的实施情况。四是监督检查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和遵守廉政、勤政规定的情况。五是监督检查公司民主管理的执行情况。另外上级统一组织, 本单位领导交办, 以及监察部门认为属于监察范围的事项均可列入监察重点。

其次要清楚开展效能监察要抓好的工作:一是要抓好宣传教育。二是要精心组织, 搞好协调。三是要把制度建设贯穿效能监察工作的始终。四是要切实抓好奖惩环节。

再是要掌握效能监察的基本步骤, 一是选题立项, 制定方案;二是自查自纠, 分析原因;三是督促检查, 提出建议;四是切实整改, 改进管理;五是跟踪检查, 整改回访;六是分清责任, 从严奖惩。

2加强谋划实施, 控制五个关键

认真抓好效能监察的五个关节点控制, 对效能监察的全过程实施有重点的监督, 确保效能监察的质量。一是抓好组织落实这个环节。要搞好组织保障, 落实项目的监察人员, 做好分工, 明确责任和目标。二是搞好安排布署环节。根据效能监察的工作原则、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等内容, 切实与相关部门一道, 认真拟定开展专项效能监察的实施方案, 提出工作要求, 召开由相关单位人员参加的效能监察动员会, 安排布置效能监察工作。三是狠抓实施和计划落实。要对未按相关要求和程序办事的单位和部门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限期进行整改。四是强化监督检查。对所立项目的完成情况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 了解工作情况掌握工作进度, 针对整改中存在的问题, 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及时协调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项目的实施情况, 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为领导的决策提供依据。五是加强工作纪律。在效能监察工作中, 一方面要查处不执行效能监察工作安排和实施方案的问题, 更要查处在效能监察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 对那些损害企业利益、影响公司优质服务形象的人和事要予以坚决打击处理, 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 追究相关领导和单位的责任。

3强化组织协调, 发挥整体合力

效能监察涉及面广、技术性强、任务繁重, 仅靠纪检监察部门“单兵作战”远远不够。因此, 必须发挥各业务部门的积极性, 充分考虑业务部门所具有的规律和特点, 依靠他们的有效参与, 把常规性的监察方法、手段, 同业务部门的考核测评结合起来, 做到既明确分工, 又优势互补, 形成整体合力, 才能为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提供坚强的保障。

增强效能监察工作针对性。要明确日常工作应当由业务部门来开展, 纪检监察部门不能包办代替, 越位管理, 甚至将自己凌驾于业务部门之上, 而是要站在对工作的过程和效果进行监督的角度, 力求能渗透到工作中的各个环节, 发现问题, 纠偏补弊, 协助业务部门提高管理水平, 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部门积极主动地争取公司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领导的重视与支持, 加强与职能部门合作, 针对存在的问题, 分析原因, 提出建议, 确保效能监察工作收到实效, 达到目的。今年公司开展的业扩工程管理效能监察能够荣获省公司效能监察优秀项目三等奖, 一是各级纪委认真按照实施方案抓工作出成效, 二是得益于业务部门的主动介入、主动督促整改。

4抓好监督职能, 大胆开展工作

纪检监察工作具有监督、教育、惩处和保护四项职能, 其中企业纪检监察的监督职能最好的切入点就是效能监察。效能监察是监督职能的集中体现, 是管理职能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环节, 是实现内部管理合法、高效、坚持正确方向、最终实现生产经营目标的重要保证。所以纪检监察部门要大胆开展工作, 提前、主动介入管理工作的监督, 对发现不按规章制度办事的行为要及时指出, 提出监察建议, 对不守规矩, 不执行监察建议的单位和个人, 要严肃纪律。我们要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效能监察办法》 (纪检监察[2009]4) , 通过大力开展效能监察来切实履行纪检监察的监督职能, 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增加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提高工作效率, 堵塞企业管理漏洞, 为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今年在工程建设、线损管理等方面公司层面及各基层单位共建立、修订相关制度29个, 为规范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5探索成果应用, 提高管理水平

8.合同管理效能监察实施方案 篇八

摘要:随着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增多,物资采购量增大,电力企业针对招标工作在组织机构,工作程序,商家入围,评委选取,评标定标,合同管理等方面,都程度不同地存在不规范问题,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招投标环节进行监督。本文论述了电力企业在招投标环节开展效能管理的关键实施环节及相关保障机制,为更好地开展效能监管提供了思路。

关键词:效能监察招投标管理商业贿赂

0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大量基础建设项目不断上马,但由于市场体系尚未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已逐渐成为腐败的“重灾区”,“工程上马、干部下马”的现象时有发生,“豆腐渣工程”增多,这给党和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职务犯罪是一种最具危险性的权力腐败,因此,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真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

招投标管理效能监察是企业内部的一项专项监督,是推进企业强化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企业监察工作融入企业管理,服务于企业改革发展,促进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通过对企业管理组织和管理人员在招投标管理活动中的行为和能力及产生的作用、效果和效益等进行监察,能够有效地减少招投标环节的商业贿赂行为,从而保证企业招投标过程的“三公”。

1电力企业招投标管理现状

随着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增多,物资采购量增大,电力企业针对招标工作在组织机构,工作程序,商家入围,评委选取,评标定标,合同管理等方面,都程度不同地存在不规范的问题。随着《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极大地规范了招投标管理活动,但在实践操作过程中,企业的招投标管理工作仍存在着诸多的问题。过多的行政干预,操作程序不规范或随意简化、对投标单位审查考核不够、投标结果轻易更改等情况时有发生,大大削弱招投标机制所应有的效能。在招投标活动中,由于一已之私,招标管理单位往往对招标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制度程序置之不理,采取如下的违规行为:①化整为零,逃避招标。采用化整为零的方式逃避招标,将达到招标起点标准的项目或金额进行分割,使得分割后各部分达不到招标起点。②半招半定,只招其一。只对部分项目展开招标,其他部分则按设计变更或追加项目发给关系户或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③表面虚假招标,实际直接发包,或泄露标底,与投标单位串通投标。④招标文件不规范,文件信息不清晰、不具体,导致招标文件内容存在明显差异而缺乏可比性。⑤评标不公正,过程不公开,搞暗箱操纵,对关系户和其他投标方区别对待。

与之相对,投标单位为了中标有时可能采取以下不正当行为:①采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或非法手段谋求中标。②投标单位互相串通,彼此达成协议,出现陪标、轮流中标的现象或借机抬高标价,损害国家和招标单位的利益,削弱、限制了正当的竞争,使招投标流于形式。③投标单位挂靠现象严重,有些投标单位不具备要求的资质和能力,就采取借用或挂靠等方式谋求参与投标,中标后再转包或分包,获取利益。

过多的行政干预,操作程序不规范或随意简化、对投标单位缺乏审查考核、轻易更改投标结果等情况的发生,大大削弱招投标机制所应有的效能。因此企业的招投标工作全过程必须控制、监督,开展招投标效能监察不仅是企业发展的内部需要,也是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有效措施。

2招投标效能监察对策

2.1重点监管内容

2.1.1招投标活动前期相关工作的审查:①检查是否具有完善招投标活动的管理制度:是否严格履行相关制度中对招投标工作职责的规定,严格按制度和程序办事。②检查在制度框架内的项目是否进行公开招标,有无将公开招标的项目拆分、规避招标的行为。③检查是否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或歧视性对待潜在投标人,限制正当竞争的行为。④检查公开招标项目是否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确定潜在投标人。⑤监察标底编制工作的保密情况。

2.1.2招投标工作具体实施情况的审查①检查招标工作中是否执行“招标、评标、定标”三分离原则。②检查有无虚假招标,是否存在影响评标活动公正、公平的行为;是否存在以其它方式干涉招标的行为。③检查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是否存在相互串通、以权谋私、商业贿赂等行为。

2.2可采用的方法效能监察的方法多种多样,最基本方法有过程参与法、资料分析法、评价审核法等。

2.2.1资料分析法资料分析法是指监察部门对招投标管理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做出的各种决定、命令,发布的各种文件、工作计划以及各种账目、单据、统计报表等资料进行查阅,通过核对及分析研究来正确评价招投标管理活动。其中,监察部门对收集的数据要反复核实,必要时应请有关权威部门认证,防止出现差错。

2.2.2过程参与法监察部门为了充分保证监察对象正确履行职责,有效防止和控制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直接参与招投标活动,在活动过程中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而监察部门在此过程中需要保证其监察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只是参与过程,而不能代替、包办和执行业务部门的具体工作。

2.2.3评价审核法这是指监察部门对招投标管理活动的效益、效率和效果进行审核,以评价其管理效能的方法。即对企业招投标管理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使用状况,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和所达到的预期效果进行比较,进而给出评价。

上述方法可以通过组合在招投标工作各阶段中加以利用

2.3具体对策

2.3.1完善工程招投标制度、规范工程项目发包工作开展招投标效能监管前有必要做到四个明确规定:一是明确规定实行招标的范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应实行招投标的范围外,还应对可以不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作出具体的规定,防止借此之名规避招投标。二是明确评标过程中的具体打分标准,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业绩大小所给的分值应作出合理的规定。三是明确规定中标价合同实施管理办法。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中标价合同实行跟踪管理,做好信息反馈、行为调控、决算审计等,杜绝通过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导致工程决算远超概算情况的发生。四是明确规定对违反招投标制度行为的处罚方式。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对规避招投标、搞私下发包、领导干部插手工程招投标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2.3.2创建招投标监督管理体系和监督保证制度组建招标监督人员库,选派不同单位、不同专业的监督库成员对招标工作全过程监督,形成了组织严密的招投标监督管理体系,从而保证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制订出台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细则、惩防体系考核办法、招投标监督管理规定、效能监察办法、招投标活动责任追究办法等一系列监督约束制度,形成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运行机制。

2.3.3突出招标、投标环节的检查和监督在招标活动过程中,

监督人员应通过检查项目审批程序、招标或谈判文件等,审查招标项目是否是公司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标:可以不招标的项目是否通过审批,更重要的是多渠道掌握不招标项目或谈判项目的相关信息,防止招标单位将项目以化整为零或拆分的方式,逃避招标。此外,还要检查招标文件的制作是否符合公司的相关规定,设有标底的项目,是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标底在开标前保密。监督人员应通过全程参与,及时与招标人就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协商,及时提出有效意见,对于出现的违规操作,予以当场制止。

开标过程中,监察人员参与开标会议、宣读招投标纪律,并进行现场监督。评标过程中,当评标专家进入评标现场后,监察人员将评标纪律和保密要求作为评标工作手册内容,随评标工作手册一起发给每一名评标专家。同时,开标和评标的记录资料必须有现场监察人员进行签名。最终定标阶段,招投标部门要将附有评标结果、评标说明及招投标书说明等信息的资料报送监察部门进行审核和备案。在具体监察中,监察人员获取招投标文件、会议记录、开标记录等有关文件资料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确保招投标工作的“三公”原则。

2.3.4加强招标后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招标结束后,监察部门应继续对中标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实行跟踪式的监督检查。一些企业往往比较重视招标的过程控制,却忽视了对招标后发出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及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在没有监督控制的情况下,随意变更招标结果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并不符合招标文件或者与招标会议上所承诺的内容不一致;合同执行情况与合同所规定的条款不一致,如交货期、数量、质量的验收及服务等未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等。这导致招投标仅仅流于形式,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因此,应重视事后监督,对合同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并监督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否有非法转包、分包问题,是否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3保障机制

3.1思想保障抓好关键岗位人员的廉政教育,提高关键岗位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是有效遏制企业发生腐败现象行之有效的措施。电力企业在开展招投标效能监管时,应把廉政教育的关键点放在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和从事关键岗位的工程管理、人事组织、物资采购等管理人员。一方面,通过开展廉洁从业教育,加强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通过签订责任书,加强相关人员的自我约束意识,如组织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与分管领导签订《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责任书》;组织关键岗位人员与纪委书记签订《廉洁从业承诺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提高自身拒腐防变能力。

3.2组织保障组织到位,形成上下联动的协调机制。突出效能监察的主体地位,抓好组织协调,形成监督合力,是加强和改进效能监察工作的关键环节。工作中,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坚持把效能监察作为“一把手”工程,成立以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企业领导班子和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为成员的组织机构,每年专门召开会议,听取效能监察工作汇报,对效能监察的工作安排、问题整改、效能评价、表彰奖励等重要问题进行专题研究,督促和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

3.3人员保障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和工作水平是搞好效能监察工作的关键。效能监察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专业知识要求高、覆盖面宽、涉及部门多、组织协调和实施难度大的系统工程。这些都要求从事效能监察工作的人员具有较高的法律水平和专业知识,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首先,在成立效能监察小组时,监察部门应选派工作能力和事业心强、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担当此任。其次,公司及各基层单位要通过举办学习班、专业知识讲座等形式,对从事效能监察工作的人员进行学习培训,重点进行效能监察专业知识的培训。最后,监察组人员应注重学习与工程相关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自觉弥补自身知识的不足,以适应效能监察工作的需要,适应公司跨越式发展的需要。工作中敢于监督,勇于负责,较好地发挥了职能作用。

3.4制度保障切实把效能监察融入到企业管理之中,形成闭环的监察管理体系,要搞好效能监察,必须走监察、整改、再监察、再整改之路,直到被监察的工作进入正确的轨道和规范的管理程序。

在开展招投标检查效能监察工作时,应努力做到“监察一批项目,堵塞一些漏洞,完善一套制度,推进一项工作”。结合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对企业的管理制度进行重新审查,关注制度的完善性、系统性,修订并完善如《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物资采购制度》、《工程招标制度》等一系列企业内控制度,规范市场交易行为,规范员工从业行为,规范物资采购、工程招标监督,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自律机制,从源头上铲除滋生腐败的条件和土壤。

4结论

9.效能监察实施方案 篇九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建立的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和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效能,优化发展环境的要求,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建立与新形势、新工作、新任务相适应的效能监察长效工作机制,强化对本委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本委机关工作人员模范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观念,当好人民公仆,为全市经济布局的战略调整、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主要内容

市国资委作为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其效能监察工作是指对机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改进工作方式,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把事前防范性监察、事中跟踪性监察、事后改进性监察贯穿于委机关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委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要根据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的原则,从本部门、本处室、本单位的工作职能和具体业务出发,建立健全各项工作责任制,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形成比较完善的制度体系。使机关工作人员模范地遵守《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在工作中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廉洁、高效的办事原则,依法办事,严格执法。通过各种为民服务形式和便民措施,努力让所监管企业和广大职工群众满意。机关全休工作人员要以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开拓创新、勤政务实的精神,正确、全面、高效地履行职责,完成上级领导部署的各项目标任务。纪检、监察机关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能,依法独立行使监察职责。要根据市国资委工作职责,按照效能监察的要求,制定计划,明确目标;自查自纠,认真整改;督促检查,民主评议;全面考核,评比优劣;实行责任追究,对优秀公务员实行表彰奖励。对于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失职渎职行为要严肃查处。做到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就延伸到哪里。

三、工作任务

效能监察工作是机关管理和建设的一项长期任务。为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全面提升机关工作水平,树立起良好的机关形象。

⒈保证政令畅通。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要严肃行政纪律,切实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重大决策、决议;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和政令,坚决查处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法不依、违法必究等行为,确保政令畅通。

⒉抓好各项制度建设。要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不断推进依法行政。要从委机关基本工作职能和业务事项出发,建立健全和完善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效能考评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几项基本制度,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机关效能制度体系。做到以岗位责任制来明确工作职责,以承诺制来明确管理和服务要求,以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来规范行政行为;以公示制来推行政务公开,以效能考评制来强化民主监督,以责任追究制来严肃工作纪律。订立制度要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充分体现制度的保障作用,充分调动管理主体的主动性。

⒊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要把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问题和环节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不仅要公开办事依据、程序和结果,而且要公开办事机制和结果的由来。

⒋建立各种便民、利民服务措施。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群众欢迎不欢迎,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作为开展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完善服务承诺制,创建人民满意的窗口。

⒌进一步强化环境建设。要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作风,制定优化发展环境的措施和办法,树立“人人都是发展环境”的理念,在深化软环境建设中,注重把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作为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重点工作来抓,认真贯彻落实市里下发的有关优化经济环境建设的文件精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⒍建立健全机关效能监督机制,委机关效能投诉由监察室受理,受理电话:4223913。要充分发挥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切实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处理的接待工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⒎建立健全干部绩效管理制度。人事处要在公务员考核、考评基础上,大胆探索干部绩效考评办法,并认真制定机关效能告诫、诫勉教育的具体办法。机关效能考评与委机关月绩考核、公务员年终考评相结合。

四、工作措施和组织保证

⒈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广大干部职工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站在加强勤政廉政建设,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推进国企改革,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抓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必要性。把抓好效能监察工作和日常业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创新国资监管工作,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来检验市国资委效能监察工作的效果。

⒉分解任务,明确职责。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我委把效能监察工作列入重要办事日程。建立起党委书记、主任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职能处室具体抓,纪检监察监督的工作格局。做到领导落实,责任落实,措施落实。

⒊要采取强有力措施针对性地解决涉及企业监管的各项业务活动中可能发生的不按政策办事,不按程序操作,执法不公,滥用职权以及违法违纪等问题,要坚决纠正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违反中央有关政策规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督促机关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正确履行职责。对不按政策办事,不按程序操作的违纪违规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⒋要运用多种形式来进行效能监察。如:专项检查;有计划地组织效能评估、审议;对委重点工作的实施,重大政策的出台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自觉利用监督员制度形式进行舆论监督;建立健全监察投诉体系,公示投诉电话;社会调查与问卷测评相结合的方式等等。

⒌切实运用好效能监察结果。一要向被监管对象反馈监察评议情况,发现突出问题及时提出监察建议;二要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效能监察结果;三要把效能监察考核整合、融汇到委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之中,并作为考察干部的能力、水平的重要依据。机关工作人员或处室被告诫者在一年的各种考核中,均不得评为“优秀”,问题严重,反映强烈的个人在年度考核中应评为“不称职”。

⒍精心组织,强化领导。鉴于效能监察工作涉及市国资委机关各个方面,决定成立太原市国资委效能监察工作领导组。

10.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 篇十

为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保证依法行政和政令畅通,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确保我市“两个率先”奋斗目标的实现,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效能监察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查处“四乱”行为,落实效能责任追究。通过开展效能监察工作,做到思想再解放,思路再创新,效率再提高,发展再加速,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得到贯彻落实,各级各部门工作作风明显转变,工作效率明显提高,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鹤壁经济发展,实现市委确定的“两个率先”奋斗目标,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二、监察对象和内容

(一)监察对象

效能监察的对象是全市各级党委部门、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群团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察内容

效能监察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实现“两个率先”的奋斗目标,主要监察以下内容:

1、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主要是市委、市政府重要改革措施、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是否落到实处;重点项目建设是否顺利推进;招商引资目标是否顺利实现;与市委、市政府签订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是否完成。

2、机关职能转变和改进服务方式情况。主要是各级各部门是否把干部任用、项目审批、批钱批物、收费罚款、办证审照等重要事项,以及不涉及保密的所有工作事项,实行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结果等政务公开;各项便民承诺服务措施是否建立并落实到位;应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是否做到应进全进;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功能是否完善,服务是否改进,是否实现由“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向“一站式办公,一网式服务”转变;是否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制度、干部人事制度以及招标投标等服务方式的改革与创新,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机关管理体系。

3、治理经济发展环境情况。主要是各级各部门在实施管理、处理事务和提供服务过程中,是否做到尽职尽责、行为规范、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有无利用职权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吃拿卡要等违纪违法行为;优化经济 发展环境的长效机制是否完善;严肃查处干扰和破坏经济发展环境、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投资商利益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纪违法案件。

4、工作作风和工作效率情况。主要是各级各部门对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的办理进度、办事效果;管理、服务和执法过程中有无不作为、乱作为情况;是否建立健全了首问负责制、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等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的效能制度体系,用制度管人管事,实现工作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是否存在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铺张浪费等行为;是否存在态度生硬,办事不公,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是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认真解决。

三、方法措施

效能监察的方法措施是:三室联动,跟踪问效,效能投诉,一年双评,结果运用,责任追究。

(一)建立效能监察“三室联动”工作制度。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和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密切配合,共同对市委、市政府督办事项进行效能监察,对未完成的督办事项实施效能责任追究。通过建立月例会制度,建立效能监察事项移送制度,采取现场察看、调查走访、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效能督查,查时间、查进度、查效果、查质量,以保证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重要事项和各项工作目标落到实处。

(二)建立效能监察跟踪问效制度。对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经济发展目标的完成情况和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度等重要内容,采取跟踪问效措施。建立报告制度,各级各部门定期向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上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建立监察制度,定期对有关单位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建立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制度,帮助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重点企业排除干扰,搞好内部效能监察,加强管理,推动其快速发展;建立各级效能监察对象效能档案,对其效能建设情况实行记录归档;建立与人大、政协联系制度,加强与各级人大、政协的联系,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三)建立效能监察投诉处理制度。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负责受理社会各界对各类效能问题的投诉。一是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书面材料等形式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监察对象的效能投诉;在同级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设立投诉接待室,开通效能投诉电话,号码为12345(谐音为:有事找政府)。二是发挥市广播电台“行政监督服务热线”、《鹤壁日报》“监督服务台”等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广泛搜集各类效能问题。三是根据投诉内容采取电话交办或运用《效能监察督办通知单》书面交办,在规定时 限内不能办完的,要及时主动说明原因。四是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人士为效能监督员,监督各级各部门效能监察开展情况。五是实行效能举报投诉奖励制度。对举报的涉企“四乱”和“吃拿卡要”等效能问题,经查属实的,视情节轻重,由发案单位出资5000元至10000元奖励举报投诉人,并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纪律责任。六是完善重大效能案件督办制度,对造成严重影响的典型案件,要从快出击,严肃查处,并召开案件处理大会,公开处理结果。各县(区)都要建立健全效能投诉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公开受理投诉,建立起全市上下联动、高效快捷的效能投诉网络和处理机制。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有关效能问题的投诉,要认真受理,快速查办,及时回复,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四)建立效能监察评估评议制度。效能评估评议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坚持注重实效原则,全面准确地评价各级各部门的工作绩效。每年7月份和年底,由市纪委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估评议组,对效能监察对象的效能建设情况进行评估评议。评估评议工作采取社会评估评议和组织评估评议两种方式进行;必要时,社会评估评议可组织“万人评”活动。将社会评估评议结果和组织评估评议结果相加,计算全年综合评估评议分值,按分值高低分别确定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各县(区)5 直部门及乡(镇、办事处)的评估评议工作,由各县(区)负责组织实施。

(五)建立效能监察结果运用制度。一是向效能监察对象及时反馈监察、评价情况,对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效能监察建议。二是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效能监察结果,建议市委、市政府对被评为优秀档次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或奖励,授予“鹤壁市效能优秀奖”;对被评为效能不合格档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三是把效能监察评估评议结果,作为市委、市政府对各级各部门年终目标考评的重要参考内容,并作为考察、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六)建立效能监察责任追究制度。一是对效能监察中发现的效能问题,发出《效能监察督办通知单》,责令监察对象按照要求限期整改、办理、答复。二是对未按照督办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三是对效能监察对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贻误工作,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都要追究当事人或领导责任。效能责任追究方式分为:效能告诫、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直至追究党政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工作要求

1、进一步提高认识。效能监察是市委、市政府为建设服务型政府而采取的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 开展效能监察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把宣传教育贯穿效能监察的全过程,在我市营造级级抓效能、人人讲效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2、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市委要求,市纪委监察局对全市效能监察工作负总责,各级各部门要把效能监察作为“一把手”工程摆上重要位臵,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制定效能监察实施方案,推动效能监察深入开展。各级纪检、组织、宣传、监察、人事等部门要履行各自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3、加强督促检查。根据市委、市政府安排,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负责对各县区、各部门效能监察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要及时报送工作信息,每月向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上报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4、严肃工作纪律。效能监察是一项艰巨、繁重的长期性工作,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在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上给予充分保障。对不认真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敷衍了事,工作后进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

1、效能监察“三室联动”工作办法(试行)

2、效能监察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3、效能监察评估评议办法(试行)

4、效能监察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1:

效能监察“三室联动”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重要事项和各项工作目标落到实处,促进各级各部门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确保市委“两个率先”奋斗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室联动”是指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和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在履行工作职责时,为督促各级各部门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改进机关作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保证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各项目标任务按时完成而联合采取的查时间、查进度、查效果、查质量等督查、监察活动。

第三条 “三室联动”坚持督查与监察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求真务实、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勤政建设与廉政建设 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日常督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委督查室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省委重大决策、工作部署的督促检查;

(二)负责市委重大决策、工作部署的督促检查;

(三)负责市委领导批办、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

(四)负责对各部门进行督查协调,并对下级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市政府督查室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市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负责市政府会议决策事项的督促检查;

(三)负责各级各部门目标管理的督促检查;

(四)负责市政府领导批办、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

(五)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办理情况的督促检查。第六条 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的工作职责:

(一)加强与市委、市政府督查室的联系,协助市委、市政府督查室搞好对督查事项的跟踪问效,保证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重要事项的落实;

(二)负责对市委、市政府督查室经多次督查,仍未按要求完成的督查事项实施效能责任追究;

(三)受理对效能监察对象效能过错的举报投诉,对涉及加重企业和群众负担的“四乱”、“四难”、“吃拿卡要”等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建立“三室联动”例会制度。每月第一个星期一下午为例会日。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和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工作情况的综合、分析和整理,并按时进行情况交流,材料交换、交办,实现网络化管理。

第八条 建立实施效能监察事项移送制度。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对需要移送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实施效能监察的事项,要有文字材料。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对市委、市政府督查室移送实施效能监察事项的材料负责审核、登记,并及时报送主管领导。移交时要办理移交手续。

第九条 建立效能督查、监察联动制度。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决策、重点工作和重要事项行动迟缓、延误时机和主观消极、影响工作的,或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和未按 要求完成的,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和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联合采取现场察看、调查走访、查阅有关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督查和监察。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效能监察的主体、实施程序、结果运用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效能监察投诉处理办法(试行)》、《效能监察评估评议办法(试行)》、《效能监察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乡镇以上各级党委部门、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群团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效能监察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开展效能投诉工作,规范效能投诉的运作,保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效能投诉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纪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严以律已,热情服务,讲求效率。

第三条

效能投诉处理工作实行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效能投诉工作由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负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效能监察室也要负责受理投诉与处理工作。

第五条 效能监察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办法简称投诉人)对党委部门、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群团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本办法简称效能监察对象)有关效能问题的投诉;

12(二)调查处理效能监察对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六条

效能监察室在处理效能投诉件中具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被投诉单位和人员(本办法简称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并就被投诉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要求与被投诉人相关的单位和人员协助、配合投诉调查;

(二)责成被投诉人停止违反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决定、命令的行为;

(三)责成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纠正违规违纪行为;

(四)视情节轻重,给予被投诉人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等处理;

(五)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拒不配合投诉调查的,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建议给予相应的组织人事处理和党政纪律处分;对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投诉

第七条

对效能监察对象有关效能问题不满意的,投诉人有权采取口头或书面等形式直接向效能监察室进行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诉。提倡投诉人署名投诉,逐级投诉。

第八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应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

第九条

效能监察室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投诉事项的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将投诉材料转给被投诉人;需将投诉材料转交被投诉单位核实、解决时,应摘要转交,原则上不得将投诉原件照转,不得泄露投诉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等情况。

宣传报道时,未经投诉人同意,不得公开投诉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等。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投诉人的投诉和打击报复投诉人。

第四章 受理

第十一条

效能监察室受理投诉人对效能监察对象下列行为的投诉:

(一)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结果以及监督投诉电话不公开的;

14(二)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事项,应该办理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不办的;

(三)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推诿,效率低下,工作时间内脱岗,给管理和服务对象造成延误或损失的;

(四)工作态度生硬,利用职权假公济私,故意制造、纵容、庇护不正当竞争,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利用管理和审批权限“吃、拿、卡、要”,违反规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

(六)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进行导办服务的;

(七)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全部内容的;

(八)刁难、打击报复投诉人的;

(九)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及其他效能问题的。第十二条 效能监察室在受理投诉过程中,应在抓好电话、信件和口头投诉等基本形式投诉的基础上,采取聘请效能监督员,发挥新闻媒体对效能监察对象跟踪问效的监督作用,发挥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对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跟踪问效的监督作用,发挥纠风治乱和行风评议对效能监察对象作风建设跟踪问效的监督作用,广开投诉监督渠道,以充分发现和搜集我市效能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

效能监察室对属受理范围的投诉件,应立即按受理程序组织调查;对不属受理范围的投诉件,按照归口办理原则,转由相应的职能部门处理。

第五章 办理

第十四条

效能监察室工作人员办理投诉事项应当恪尽职守,认真做好投诉件的受理、登记、分类、批办、反馈、回复、综合、归档、立卷等工作,做到及时、恰当、正确。

第十五条 对不同类型的投诉应分别采取以下措施办理:

(一)对于来访或来电投诉的,要热情礼貌,先问明投诉事项,属受理范围的,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属受理范围的,应向投诉人耐心说明,并引导其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

(二)对于来函投诉的,要逐件拆阅、登记,并根据其反映的内容,按受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对投诉件可以摘要、原件呈阅等形式及时报送领导批阅。

第十六条

适时督查承办单位对投诉件的处理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按规定报告办理结果。

(一)凡用电话交办的事项,要在做好交办事项登记的基础上,要求承办单位应在2日内报告办理结果。(二)书面交办的问题,要在保管好交办事项存根的同时,要求承办单位须在5日内书面报告办理结果。

(三)特殊问题在规定时限不能办完的,要主动说明原因,并随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投诉事项的办理结果应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必要时也可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效能监察评估评议办法(试行)

一、评估评议的目标和原则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对党委部门、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群团组织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估评议。效能评估评议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全面准确地评价各级机关和部门的工作绩效;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使各级机关和部门的工作处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坚持注重实效原则,讲求效果,避免形式主义。

二、评估评议的对象和内容(一)评估评议对象

全市各级党委部门、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群团组织。

(二)评估评议内容

1、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主要是市委、市政府重要改革措施、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是否落到实处;重点项目建设是否顺利推进;招商引资目标是否顺利实现;与市委、市政府签订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是否完成。

2、各级机关职能转变和改进服务方式情况。主要是各级各部门是否把干部任用、项目审批、批钱批物、收费罚款、办证审照等重要事项,以及不涉及保密的所有工作事项,实行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结果等政务公开;各项便民承诺服务措施是否建立并落实到位;应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是否做到应进全进;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功能是否完善,服务是否改进,能否实现由“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向“一站式办公,一网式服务”转变;是否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制度、干部人事制度 18 以及招标投标等服务方式的改革与创新,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机关管理体系。

3、治理经济发展环境情况。主要是各级各部门在实施管理、处理事务和提供服务过程中,是否做到尽职尽责、行为规范、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有无利用职权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吃拿卡要等违纪违法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长效机制建设是否完善;严肃查处干扰和破坏经济发展环境、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投资商利益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纪违法案件。

4、工作作风和工作效率情况。主要是各级各部门对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的办理进度、办事效果;管理、服务和执法过程中有无不作为、乱作为情况;是否建立健全了首问负责制、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等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的效能制度体系,用制度管人管事,实现工作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是否存在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铺张浪费等行为;是否存在态度生硬,办事不公,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是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三、评估评议的方法

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采取统一制定方案、分类实施、面向社会、群众参与的方法,以社会评估评议和组织评 估评议相结合的方式,每年7月份和年终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全市效能监察对象进行两次评估评议活动。

(一)社会评估评议。每半年开展一次。必要时,要组织开展“万人评”活动。评估评议采取向有关部门、企业和社会发放评估评议表,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一般和不满意四个档次进行社会评估评议。评估评议分两类进行,实行加权统计。

1、组织党政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新闻单位进行评估评议,评估评议结果权数占40%。

2、组织管理服务对象进行评估评议,评估评议结果权数占60%。

两类社会评估评议统计结果乘以各自的权数之和,即为社会评估评议结果;每年内两次评估评议结果进行加权平均即全年社会评估评议结果。社会评估评议结果占全年综合评估评议分值的60%。

(二)组织评估评议。每年年终进行组织评估评议,一是由各部门按照评估评议办法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评估评议报告。二是采取“听、看、查、访、议”的方式(听取部门领导履行职责情况汇报,查看效能监察工作开展情况,检查有关原始资料,走访有关服务对象和基层单位,召集管理服务对象和有关方面进行评估评议),对各 级各部门进行评估评议。三是汇总组织评估评议结果。由评估评议组根据评估评议情况,对照评估评议标准,评定该部门的评估评议分数。组织评估评议结果占全年综合评估评议分值的40%。

四、评估评议的档次

(一)计算综合分值。将社会评估评议结果和组织评估评议结果相加,计算出全年综合评估评议分值,按分值高低排列各部门位次。

(二)确定等次。根据各被评估评议单位位次排序情况,按下列标准分别确定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1、优秀档次:综合评估评议分值列前30%(含)位次的。

2、不合格档次:综合评估评议分值低于60分、社会评估评议不满意率在30%以上和年终综合评议排序后三名的。

3、合格档次:除优秀档次和不合格档次以外的。(三)相关条件。凡进入优秀档次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优秀档次资格,空缺名额依次递补。

1、因疏于管理发生重特大事故或恶性事件,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2、群众投诉效能问题的数量列前3位的;

3、因党风廉政建设、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问题被“一票否决”的。

五、评估评议结果的运用

1、评估评议结果作为衡量部门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并作为考察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

2、被评为优秀档次的单位,建议市委、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或奖励,授予“鹤壁市效能优秀奖”。

3、被评为效能不合格档次的单位,建议市委、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

4、评估评议结果建议市委、市政府进行通报,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5、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发生重大事故或恶性事件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六、附则

1、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效能监察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效能,保证全市党委部门、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群团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本办法简称效能监察对象)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管理,防止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发生,切实强化效能责任追究,促进效能监察深入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效能责任,是指效能监察对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管理工作,或者损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而应负的责任。

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规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全市各级效能监察对象,在管理行为中发生责任过错应当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实施效能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效能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 全市效能监察对象在实施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效能责任: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受理、不许可的;

(二)申请资料不全,未能一次性告知补充事项,或者首问未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

(三)受理时不开具受理回执,不予受理时不告知具体明确理由的;

(四)要求申请人接受指定的服务机构、中介组织有偿服务的,以及授意或强迫中介组织违规操作的;

(五)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办结并发放批准文件、不按规定公开许可结果的;

(六)对涉及多个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沟通、协调,推诿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许可事项办结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七)已经公布取消的许可项目,以及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等未经公布而实施许可管理的;

(八)擅自设立许可项目、有偿咨询、培训、检测等许可程序和许可条件等实施许可管理的;

(九)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管理,以及委托、默许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的;

(十)违反规定向企业、个体工商户、村(居)组织索要赞助款物、强买强卖、强拉广告收费的;

(十一)违反规定收取押金、保证金和许可费、管理费的;

(十二)出现干扰和破坏经济发展环境,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处理不及时产生不良后果的;

(十三)其他损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第六条

党政机关和群团组织工作人员在处理事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效能责任:

(一)不认真执行党委、政府决定、命令及政策措施的;

(二)对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不及时公开,搞假公开、无效公开的;

(三)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工作效率低下,态度生硬,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上级领导机关转办的效能投诉案件故意拖延时间,弄虚作假,不认真调查处理的;

(五)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处理公文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无正当理由擅自脱岗、离岗贻误工作的;

(七)未按要求完成市委、市政府督查事项的;

(八)其他违反内部管理制度的。

第七条

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征收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效能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征收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改变征收标准的;

(三)未按法定范围、时限实施征收的;

(四)截留、私分或擅自开支征收款的;

(五)实施征收不开具合法收据或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的;

(六)不出示征收资格、许可证件实施征收的;

(七)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对征收有异议时,不告知法定权利和途径的;

(八)其他违反征收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效能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的;

(三)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检查的;

(四)不按法定程序、时限等实施检查的;

(五)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六)无足够理由滞留被检查对象账册、物品的;

(七)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八)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九)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九条 行政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对违纪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效能责任:

(一)不具备处罚主体资格实施处罚的;

(二)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三)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五)丢失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七)应当依法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追究党政纪和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罚款代替党政纪处理和刑事处罚的;

(八)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九)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十)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十一)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行政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采取强制措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效能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采取强制措施的;

(二)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滞留等强制措施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法定时限采取强制措施的;

(五)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复议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效能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应予受理无正当理由而不予受理的;

(二)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三)未经批准延期而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

(四)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第三章 效能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效能责任追究方式分为:效能告诫、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直至追究党政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十三条

效能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效能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效能责任:

(一)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法律、法规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理解错误的;

(三)出现意外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效能责任情形发生的。

第十五条

各级各部门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两次的,可予以通报批评;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三次的,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诫勉谈话;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本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两次以上的,评定为不合格,并追究第一责任人的效能责任。垂直管理的部门,建议其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第十六条

各级各部门工作人员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两次的,可予以通报批评;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三次的,可予以诫勉谈话;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当年年终不能评定为优秀;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两次的,评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三次以上(含三次)的,由管理部门作出调整工作岗位等组织处理。违反有关规定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其党政纪责任。

第十七条

效能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的效能责任情形的;(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效能责任行为进行调查的;(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及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和娱乐活动的。

第十八条

效能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党政纪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对效能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存入单位人事工作档案,并报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和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章 效能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九条

效能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责任人员所在机关负责追究。

第二十条

调查处理效能责任行为实行回避制度。效能责任追究机构人员与效能责任行为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二十一条

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检举、控告,效能责任追究应当在7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应当告知不受理理由。

第二十二条

决定进行调查的案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特别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不受理决定不服,或认为不便向作出具体行为的机关提出投诉、检举、控告的,可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

纪检监察机关收到投诉、检举、控告后,应当责成作出具体管理行为的机关及时处理或者直接受理。对机关负责人的投诉、检举、控告,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管理权限负责办理。

纪检监察机关直接办理的案件,涉及党政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对效能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

第二十五条

效能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效能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诉。复申处理决定应当在30日内作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效能责任追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级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实际,制定本单位效能责任追究的具体实施细则。有关单位已制定相关效能责任追究制度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予以修改并继续执行。本办法未作具体规定的,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业务实际予以补充和完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上一篇:简单的唯美的晚安心语微信摘录下一篇:好的企业标准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