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招收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合同.doc

2024-07-16

西南大学招收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合同.doc(精选4篇)

1.西南大学招收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合同.doc 篇一

合同编号:__________

大学招收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大学招收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协议书

根据国家教育部和______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

(甲方)______与______大学(乙方),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从参加______年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的考生中录取______为______专业国家计划外委托培养研究生,学制______年,于______年______月入学,至______年______月止,修业期满后,派遣回原委托培养单位工作。

委托培养研究生在学期间不享受奖学金、公费医疗待遇,到外地调查、参加学术会议等活动的旅差费自理。

二、乙方职责

1.乙方负责与委托培养研究生制定培养方案和学习计划,按国家有关要求,组织进行教学和科研工作。

2.乙方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委托培养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学籍管理等工作,奖惩办法与国家计划内研究生相同。

3.委托培养研究生修业期满,乙方负责发给相应学历证书。凡按计划要求修完全部课程成绩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评审的,发给硕士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凡因故未修完课程或因课程考试不合格者,按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4.研究生学习结束,乙方负责将其档案和有关材料转回甲方。

三、甲方职责

1.甲方负责提供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培养费用,每人每年______元,在每学年开学时付给乙方,委托培养研究生凭交费单据注册入学。

2.甲方负责协助乙方搞好委托培养研究生业务学习、政治思想等工作,在可能情况下协助提供实习场所、资料、研究课题以及有利地完成其学业的有关条件。

四、委托培养研究生,因种种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经乙方批准,可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凡在校超过二分之一学期者,该学年培养费不退;

在校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期者,该学年经费退还一半。

五、在修业期间,如发生协议以外的问题,双方可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书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最后签字日起生效。

有效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甲方(盖章):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

委培研究生(签字):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

附件

甲方交付培养费可面交或银行汇款,银行汇款请寄:

收款单位: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

汇款请注明______级______专业______研究生培养费

合同编号: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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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西南大学招收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合同.doc 篇二

发布日期:2012-9-6 4:59:05 点击数: 950018

西南财经大学

2013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

一、培养目标

西南财经大学招收硕士研究生,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二、拟招生计划及专业

2013年我校拟招生1780人,其中科学学位945人,全日制专业学位835人。拟招生计划中含推免生人数。各学院推免生拟招生计划约占该学院总计划的30%。(具体各专业招收计划见专业目录)

特别说明:本招生简章公布的招生计划(包括各专业的招生计划和推免生招生计划)为预计招生计划,仅作为参考。学校及各专业实际招生计划将根据教育部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予以调整。

三、报考条件

(一)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1972年8月31日以后出生者),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要求。

5.已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只可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

6.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自考本科生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2012年11月14日)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2013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A.相关专业专科毕业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

B.通过国家大学英语等级四级考试或成绩达到426分(其他语种参照英语要求办理);

C.在公开刊物上发表专业相关的论文一篇(不低于3000字); D.通过本专业国家自学考试本科段主干课程8门以上;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含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二)报名参加全国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报名参加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不得报考)。2.报名参加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方可报考)。

3.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一)中第1、2、3、4、5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有5年或5年以上工作经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或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4.报名参加除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以外的其他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

四、报名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所有考生(含推免生、研究生支教团)均需履行报名手续。

(一)网上报名:报考2013年硕士研究生一律采取网上报名方式。

1.网上报名日期:2012年10月10日—31日每天9:00-22:00(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

预报名时间为2012年9月28日至9月29日(每天9:00-22:00)。2.报名方式:考生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yz.chsi.com.cn,教育网址:http://yz.chsi.cn,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

凡不按要求报名、网报信息误填、错填或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在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报信息。

3.网上报名填写报考信息时注意事项:

(1)考生只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待考试结束,教育部公布考生进入复试基本分数要求后,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招生单位的生源缺额信息并根据自己的成绩再填报调剂志愿。

(2)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人员,应按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3)考生(含推免生)要准确填写个人信息,对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规、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招生单位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暂行)》进行处理。

4.国家按照一区、二区确定考生参加复试基本分数要求,一区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重庆、四川、陕西等21省(市);二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0省(区)。

报考地处二区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或者工作单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为原单位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少数民族身份,且申请为少数民族地区定向或委托培养方式。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以考生报名时填报的信息为准,不得更改。

5.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否则,将取消推免生资格,列为统考生。

6.现役军人报考应事先认真阅读了解解放军及学校有关报考要求,遵守保密规定,按照规定填报报考信息。

(二)现场确认

所有考生(含推免生、研究生支教团)均须到报考点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并缴费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1.现场确认时间

2012年11月10日至11月14日。逾期不再补办。2.现场确认地点

(1)报考我校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和旅游管理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必须到西南财经大学报考点进行确认报名。

(2)除报考上述专业以外的其他考生到网报时选择的报考点进行确认报名。(具体要求请关注相关报考点的通知)

3.现场确认程序

(1)考生提交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校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

自考本科生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凭已经取得的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办理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手续。

特别提示:所有考生(含推免生、研究生支教团)均要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经考生确认的报名信息在考试、复试及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2)考生按规定缴纳报考费(考生办理报考手续缴纳报考费后,不再退还)。

(3)考生按报考点规定配合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五、考生报考资格审查

根据教育部规定:招生单位将对考生网上填报的报名信息进行全面审查,并重点核查考生填报的学历(学籍)信息,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准予考试。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学校将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后,再准予考试。在审查考生资格时,发现伪造证件一律予以扣留。

六、考试

(一)初试

1.初试日期和时间

2013年1月5日至1月6日。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2.初试科目 1月5日上午 思想政治理论、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 1月5日下午 外国语 1月6日上午 业务课一 1月6日下午 业务课二

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3.初试地点:由考生所选择的报考点统一安排(地点以准考证打印为准)。报考我校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3个专业学位的考生必须到西南财经大学报考点进行初试考试。

4.初试有效证件:考生凭《准考证》及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准考证打印时间为2012年12月25日-2013年1月7日。考生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

5.考生初试成绩由我校统一通知。

(二)复试

1.我校将对所有拟录取考生进行复试,如有必要,可再次复试。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我校在教育部确定的考生进入复试基本分数线基础上,结合学校硕士生培养目标,招生计划、生源数量及总体初试成绩情况确定各专业、方向复试分数线。符合分数线要求的考生可参加复试。复试为差额复试。差额比例一般按照120%左右掌握,在生源充足的情况下,将适度扩大差额复试比例。

3.复试工作为2013年4月中下旬进行。在复试前我校将对考生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我校会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复试具体时间、地点、内容范围、方式由我校自定。复试办法和程序届时将在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布。

4.所有考生的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成绩。

5.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会计、审计专业学位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我校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成绩。

6.对以同等学力身份(以报名时填报的信息为准)报考的考生,复试时应加试至少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方式为笔试。(法律【非法学】、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和旅游管理专业学位硕士除外,可以不加试)

七、调剂

我校将按教育部录取政策确定并公布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缺额信息将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布。

八、体检

考生体检工作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体检须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学校的体检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

九、录取

我校按照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根据考生入学考试综合成绩(含初试和复试)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录取名单。考生考试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招生单位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十、学费及就业

(一)学费:为适应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充分调动研究生学习、科研积极性,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我校自2010级开始实施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制度。奖助金具体覆盖面、比例和额度按《西南财经大学学业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二)就业:定向或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回定向或委托单位就业;非定向和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毕业时采取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或按照培养合同就业。招生单位及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其他

(一)根据教育部规定,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规或作弊的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同时,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有关部门将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我校不承担责任。

(三)已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被录取为硕士研究生后,培养经费及在学期间的待遇按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办理。

3.西南大学招收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合同.doc 篇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于____________年委托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以下简称乙方对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进行委托培养,经三方协商同意签定合同如下:

一、丙方志愿接受甲方在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专业(学科作为委托培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时间为______年___月___日。丙方毕业(或结业后由乙方将丙方入学、学位档案及相关材料寄给甲方。

二、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待遇

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属于国家计划的硕士研究生。

录取前丙方为甲方的在职人员,录取入学后,由甲方负责把党、团组织关系转到乙方,其工资、人事档案、户籍、医疗费用以及福利等均不转到乙方,仍由甲方负责发给和办理;录取前丙方为应届本科毕业生,录取后,先到委托单位报到,然后按委托单位在职人员办理上述相关手续。

三、培养方案及学籍管理

丙方的培养按乙方招生专业的统一教学计划进行培养。丙方的学籍管理,按乙方学籍管理相关条例管理。

四、丙方有关注意事项

(一丙方有义务定期向甲方汇报学习和有关方面的情况。(二丙方在校期间,不得擅自申请退学和办理出国手续。

(三丙方必须遵守校纪、国法,如有违法乱纪行为,由乙方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丙方如无法完成学习计划(包括患病、学习成绩不合格等,由乙方根据学籍管理条例规定作出退学处理决定,甲方负责安排工作。

(五丙方入学体检不合格,则本合同书和丙方入学资格自动失效。

(六丙方若故意造成退学条件或毕业后不到甲方单位工作,则须向甲方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并向乙方赔偿在校期间发生的一切培养费用。

(七乙方按丙方学制年限提供学生宿舍,延期毕业的硕士研究生不再提供 学生宿舍。

(八丙方学习毕业后由甲方安排工作。丙方学习期间,甲、丙方不得解除委托关系,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负责丙方毕业后的就业及派遣相关工作。

五、培养费用

委培硕士研究生培养费每年每人壹万元(10000元,按2年收取,共计贰万元(20000元。培养费可分两次交付,分别在入学报到时和第二学年开学注册时交付,每次缴款壹万元(10000元。丙方凭入学通知书、本合同及缴款收据办理报到手续。

缴款方式:(一直接交至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财务室(B栋304室;(二通过银行汇款至以下账户: 户名: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开户行:深圳平安银行华新支行 账号:0142100327638 单位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深圳大学城哈工大校区

(请注明学生姓名、年级、专业

六、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需公证,公证费由甲方支付。

七、本合同由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负责解释。甲方:公章

4.西南大学招收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合同.doc 篇四

合 同 书

〈甲方〉委托内蒙古医科大学〈乙方〉委托(定向)培养 同志攻读我校 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经双方协商,须履行以下合同:

一、委托(定向)培养为脱产学习,时间为三年即从2013年9月至2016年7月止。

二、委托(定向)培养的硕士生在学期间一律不转户口及人事档案;只转党、团组织关系。其本人的工资、医疗、保健和各种福利补贴费等均由甲方或个人承担。我校职工在学期间各种待遇均按所在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三、委托(定向)培养硕士生的学籍、培养及学位等各种待遇均与普通研究生相同。

四、享受少数民族政策的考生因其初试成绩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录取分数线,只达到享受少数民族政策地区的分数线,本人自愿成为委培(定向)培养硕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后服务于内蒙古自治区。

五、委托(定向)培养硕士生在学期间必须遵守乙方各项规章制度。凡因退学、开除学籍或其它原因中止学习而未能毕业的由甲方处理。毕业后回委托(定向)单位就业。

六、委托培养(委培)费:每生每学年12000元,共计3.6万元,一次交清。硕士生因故中断学习,乙方不再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培养费。定向培养(含部分本校及享受少数民族政策的考生)不收培养费。

七、如有一方不执行合同,必须承担以下责任:

1、甲方违反合同,乙方有权停止培养,硕士生交回甲方;

2、乙方违反合同,赔偿甲方的培养经费。

八、本合同签字、盖章后从2013年9月开学时生效,至2016年7月本人毕业终止。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考生及有关部门各存一份。

甲方未盖章者(无工作单位)为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政府委培(定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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