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转让

2024-09-09

知识产权的转让(精选8篇)

1.知识产权的转让 篇一

软件知识产权转让合同

转让人(甲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受让人(乙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真诚合作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向乙方转让_______________软件及源代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条 作品的名称

甲方将其享有知识产权的软件及源代码之全部知识产权利转让给乙方。转让软件及附属物品内容包括:。

第二条 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及期限

1.甲方向乙方转让以下全部地域范围内的全部知识产权;

2.地域范围包括:

3、转让期限:

第三条 转让价金、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

1.乙方为此向甲方支付软件知识产权转让费用共计(大写)写)元人民币。

2.付款进度

a.乙方于软件交付日向甲方支付;

b.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一个月内向甲方支付;c.第四条 支付价金的方式

乙方按下述方式付款: a □现金支付; b □银行转帐; c □支票支付。

第五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转让_______________软件产品、软件开发平台及全部的源代码,并保证代码的完整性,可直接编译为应用程序正常使用。

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不得将本合同标的(即转让软件及源代码)转让或许可第三人使用;自乙方付款完毕之日起,乙方享有该转让软件及源代码的一切知识产权,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转让、传播该软件或源代码。

3.甲方向乙方提供《软件系统设计及使用说明书》,及全部的相关文档。

4.甲方在合同签字后负责为乙方现场安装、调试系统开发平台,讲解各个功能的实现原理及方法,并当面解答乙方提出的全部问题。

5.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三个月内,负责为乙方解答开发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讲解开发思想及方法。

第六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支付_______________软件及源代码的转让费人民币元(人民币大写:),并按本合同约定付款进度向甲方付款。

2.乙方有权对此软件或源代码做出任意修改,并有权自由处置该软件或源代码。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守约方均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元。如实际损失金额大于违约金数额则按照实际损失金额赔偿。

2.甲方每逾期1日交付软件及源代码,须向乙方支付该软件及源代码转让费用的%作为违约金。若甲方逾期交付超过日的,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软件及源代码转让费用的%作为损失赔偿金。

3.如乙方延期付款,每逾期1日,须向甲方支付该软件及源代码转让费用的%作为违约金。如该项付款超过20日,乙方仍未付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如甲方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违背现行各项法律或国家政策时,由甲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与乙方无关;转让软件或源代码因此被有关机关扣留、没收,或禁止发行、使用的,甲方应赔偿乙方遭受的全部损失。第八条 保证条款

1.甲方保证拥有本产品的知识产权。并且此转让行为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若甲方违反本条内容,则甲方构成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2.甲方保证所转让的软件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所附文档的功能说明。第九条 交付

甲方应在年月日,在(地点)交付所有该软件的全部源代码及其他相关文档、文件。第十条 效力

本合同于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无权修改或变更本合同约定。第十一条 登记

知识产权经甲方同意转让乙方承受,由乙方于最后一笔转让费结清之日起内办理知识产权登记。第十二条 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否则将构成违约,受损害方有权要求致害方按本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承担责任。保密期限为年。第十三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电子邮件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a.甲方通信地址:电子邮箱:b.乙方通信地址:电子邮箱:

3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十五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交通意外、罢工、骚动、**及战争(不论曾否宣战)以及政府部门的作为及不作为)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以手递或挂号空邮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第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八条 其他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备案一份。

转让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开户银行:账号: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

受让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开户银行:账号:

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

2.知识产权的转让 篇二

为减少和避免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 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产权转让管理的法规与制度, 规范和完善了国有产权转让的流程、进场交易、评估等事项。通过两天的学习, 我们对产权转让的操作程序有了更好的了解, 其中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也都有了更深的印象。本文将针对当前国有产权转让程序中需要强调的问题跟大家一起来学习探讨。

1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

1.1 提出产权转让申请

由拟产权转让的国有企业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要求产权转让的申请和设想。在企业主管部门决定产权转让后向所在国资委提出产权转让的书面申请并报批。

1.2 明晰产权、核准资产

1.2.1 产权界定

产权界定的程序主要为:

(1) 由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产权界定的书面申请, 再由企业的主管部门向所在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

(2) 国资委向企业主管部门作出批复。

(3) 国资委指定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产权界定查证。

(4) 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中介机构产权界定查证的结果, 向国资委提出产权界定结果确认的请示。

(5) 国资委对产权界定结果作出确认通知。

1.2.2 清产核资

由企业成立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并在国资委和企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 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产核资。需要说明的是, 如果企业经营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的, 企业经营层不得参加清产核资工作。

1.2.3 财务审计

企业应委托所在国资委指定的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需要说明的是, 如经营层受让企业产权的, 应对经营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1.2.4 资产评估, 评估报告并经核准或备案

(1) 国资委按规定程序选择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2) 企业对本企业的资产评估情况在本企业进行为期十个工作日的公示, 并将公示结果报国资委。

(3) 对符合要求的评估报告, 国资委对评估结论进行核准备案, 出具核准通知或备案通知书。

1.3 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审议和审批

1.3.1 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

企业产权转让在做好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 制订的产权转让方案。

1.3.2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在本企业进行为期七个工作日的公示

1.3.3

产权转让方案的审议

1.3.4 职工安置方案的审议

(1) 企业所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会审并提出意见。

(2) 产权转让方案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 听取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对职工安置方案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1.3.5 企业产权转让方案的报批

企业产权转让方案报国资委或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由国资委或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审批意见。

1.4 出具法律意见书

由律师事务所对企业产权转让方案及产权转让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1.5 产权交易

企业委托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定实施为期20个工作日的上网挂牌。在征集到一个受让意向人时,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征集到两个以上受让意向人时, 采取拍卖、招标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人和受让价格。在确定了受让人和受让价格后, 签定产权交易合同。

1.6 产权和工商等变更登记

(1) 在产权交割后, 有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到国资委办理国有产权注销或变动登记手续。

(2) 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到工商、税务、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并将变更资料交国资委备案。

2 当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应注意的问题

2.1 应重视职工合法权益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 会涉及到被交易企业的职工权益等问题, 安置好此类职工对产权交易的顺利进行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部分企业忽视对职工的安置问题, 没有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召开职代会只是作为一种形式, 忽视职工的情绪。往往造成职工上访等被动局面。所以企业必须重视职工合法权益, 落实产权转让过程中职工的安置工作, 保证产权转让的顺利进行。

2.2 产权明晰

在产权权属方面, 由于部分国有企业法律意识不强, 部分国有企业管理混乱, 经常出现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转让的产权权属明晰非常重要, 企业在进行产权转让前, 应首先明晰产权。以免在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大量工作后, 产权转让半途而废。

2.3 产权交易市场化

对于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应遵循应进必进, 能进则进;进则规范, 操作透明的原则, 强调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应进入产权交易中心进行, 突出产权交易的市场化概念。

2.4 国有产权转让价格

产产权交易最终的成交价格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如产权交易双方的地位、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产权转让标的市场情况等, 但产权交易的底价, 作为国有企业, 必须是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的结果。因此, 必须严格规范资产评估机构的行为, 对资产的价值, 特别是无形资产的价值要得出合乎实际的结果, 从而使资产产权的价格切实反映其真实价值。同时我们要切实保证资产评估机构的相对独立性, 国家行政机关不应对其工作进行过多的干预, 以保证其评估结果的真实性。

另外, 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 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 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企业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拟确定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 应当暂停交易, 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2.5 对受让意向人应进行充分的调查

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3) 受让方为自然人的, 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为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杜绝国有产权转让的资产流失, 转让方应从上述规定和条件对受让意向人进行充分的调查, 必要时, 应委托中介机构对受让意向人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誉等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摘要:2009年10月14-15日, 国资委产权局在北京组织中央企业召开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视频会议, 会议重点是向各中央企业分析介绍了新产权管理的制度与办法, 并针对产权活动产生的新情况进行了讲解。

3.使用权房转让有别产权房 篇三

拥有永久使用权,但这并不能成为妨碍其转让的主要因素。

记者从京、沪两地的房产中介公司了解到,使用权房的转让会时常发生。虽然使用权房存在着不少缺陷,如面积较小,建成时间太长,厨卫公用等。但这种物业一般位于市中心区域,如在上海主要分布在徐汇、卢湾、静安、黄浦等中心区域,周边成熟的生活配套设施,尤其是具有优质的教育资源,使得这种物业成为二手房市场上的“香饽饽”。

使用权房是一种特殊的物业类型,不同于产权商品房,业主拥有的不是产权,而是使用权。法律专家表示,居民对使用权也拥有处分权。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展表示,按现行政策,使用权房同样可以上市,与产权房有着同等的转让机会。

如京沪两地就曾分别对使用权房的转让行为出台过相关规定。在2002底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台的《关于开展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使用权可转让。上海在此方面也做出过相应规定,即未列入可出售范围内的公房,可以进行承租权(即使用权)的转让和交换。

专家介绍说,使用权房其实是此前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的住宅,政府以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给居民的公有住房。其产权归属分为两种:单位产权的使用权房和房管所产权的使用权房。由此看来,购买这种物业其实是获得物业的使用权利。不过,买家不用担心产权单位随意变更租赁期限,可长期居住下去。从这方面来看,购买使用权房,完全可以解决住房问题。

转让方式有区别

与产权商品房相比,使用权房的转让存在着诸多不同,因此专家提醒说,千万不能以产权商品房的转让方式对待使用权房。

据上海德佑地产法务经理瞿惠虹介绍,这类房产的转让流程是:签署“白皮合同”、敲定征询函、“房东”迁户口、办理登记手续、客户确定进驻户口、资金监管,获转让通知书、物业进户等。下面我们就所有环节的不同之处一一进行介绍,以便让买家对此有个深入的了解。

转让资格:提前确认

首先要做的是转让资格的确认,如果缺少这个步骤,后续所有的转让手续都无法进行下去。

瞿惠虹介绍,使用权房的产权属国家所有,所以必须经过国家委托经营管理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才能批准转让。因此,对于买家而言,一定要确认卖家是否已经完成了审核报批手续,只有对此类房屋的租赁权转让程序、条件、要求等注意事项了解清楚后,才能进行实质性的操作。

如何才算是完成了该项手续呢?就上海而言,一定要让能转让使用权房屋的物业公司在 《上海市公有住房转让物业征询函》上敲章,也就是说,只有在取得这份征询函之后,原租赁方才具备转让使用权的资格。

【区别一】如果产权属于个人,则为私人财产,出售转让没有这样的限制,业主可以自行决定何时出售。但使用权房的产权为国家所有,因此承租人无法自行决定是否转让。

转让对象:为本地人

使用权房对买方的资格也有明确限定,只能是拥有当地户籍的居民。

由于使用权房是地方优惠性的住房类型,所以原先的“业主”肯定是拥有当地户籍的居民。记者查阅了北京、上海等地此类房产转让相关规定,发现其中有极为相似的地方,即要求买方必须具备当地户口。也就是说,只有拥有北京、上海户口,才能在北京或是上海购买使用权房。

这种规定与目前全国各地正在实施“限购令”有着明显的不同,“限购令”主要是针对投机性、投资性需求而出台的政策,而使用权房则主要是保障地方性居民的福利。

【区别二】:对于产权房而言,不管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只要符合购房资格,都可以购买。但符合购房条件的外地人却无法购买使用权房。

合同签订:并非买卖合同

使用权房在转让过程中签订的并非房产买卖合同,而是转让合同。

瞿惠虹介绍说,使用权房屋转让过程中签订的不是平时我们见到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而是使用权转让合同,如在上海,签订的就是《上海市公有住房转让合同》,简称“白皮合同”。

此外,王展提醒说,在签订转让合同时,除了要和房卡上的承租人签署协议之外,还应征得房屋同住人的同意,以免因侵犯同住人的居住使用权导致协议无效。此前,就曾出现过同住人不同意而导致交易无法持续下去的案例。

【区别三】出售产权房,须经过共有人的同意才能出售。使用权房则要经过同住人的同意,否则转让也会被视作无效。

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

使用权转让的款项须一次性付清。

上海“我爱我家”权证部经理渠福琴介绍说,房款必须一次性付清。使用权房无法办理抵押手续,因此不能办理住房按揭或者住房公积金贷款。也正是如此,她提醒买家必须注意资金安全问题,在付款之前,需了解清楚所在地块有没有因为即将动拆迁而冻结转让,或者存在违章搭建等情形,以免让自己陷入被动。

专家表示,使用权房转让的款项必须接受监管。渠福琴表示,使用权房的资金监管是由该房屋所在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来实施,资金监管金额必须和“白皮合同”一致,“业主”收房款的前提必须是具有明确用途,如购房。因此购房款不能直接交到“业主”手中。

【区别四】产权房可在首付三成的情况下,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而使用权房则无此做法。

落户人数:确认在先

落户人数需要提前确定。

据渠福琴介绍,使用权房屋转让前,原“业主”必须把所有户口转移。而买家必须在办理转让手续时,在物业公司处确认落户的人数和具体姓名。她特别提醒说,使用权房落户因为只有一次机会,等转让手续完成后,再提出此类要求,则很难办理。

专家提醒说,由于落户手续办理的特殊性,买家在办理转让手续之前,一定要确认户口是否清空,以免给自己落户带来麻烦。

【区别五】购买产权房可以等到交房入住之后再办理落户手续,而且人数还可以变化,但使用权房则不允许如此操作。

过户手续:双方亲自到场

办理过户手续时,买卖双方必须同时到场,不能由他人代理。

房地交易中心受理后,会出具受理转让通知书 (不是平时意义上的收件收据)。凭该通知书,“业主”和买家可去物业公司更名进户。使用权房权属关系复杂,必须双方亲自到场过户,不能由别人来代理。

此外,在过户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税费仅向“业主”收取转让总价的千分之五的手续费。

4.背书转让的知识点总结 篇四

(1)应记载事项。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应记载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背书在粘单上进行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2)可记载事项。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可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其后手若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应当注意的是,我国《票据法》不承认“免除担保责任”、“免予作成拒绝证书”、“预备付款人”等记载及其效力。

(3)不得记载事项。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但背书转让仍然有效。此外,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5.知识产权合同:商标权转让合同 篇五

商标权转让方:(甲方)

商标权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商标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的商标名称:

二、商标图样:(贴商标图样,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

三、商标注册号: 国别:

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

五、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

六、商标权转让方保证是上述商标的注册所有人。在本合同签订前,该商标曾与 签订过非独占(或独占)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本商标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与 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转由受让方为合同当事人,原合同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所有权转让事宜由转让方通告 方。

七、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

1.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

2.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

八、商标权转让的性质:(可在下列项目中作出选择)

1.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2.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九、商标权转让的时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让方。属非永久性商标权转让的,商标权转让的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转让方将在本合同期满之日起收回商标权。

十、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的变更手续: 由甲方(或乙方)在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办理变更注册人的手续,变更注册人所需费用由 方承担。

十一、商品质量的保证: 商标权转让方要求受让方保证该商标所标示的产品质量不低于转让方原有水平,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供商品的样品,提供制造该类商品的技术指导或技术诀窍(可另外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还可提供商品说明书、商品包装、商品维修法,在必要时还应提供经常购买该商品的客户名单。属非永久性转让的,转让方可以监督受让方的生产,并有权检查受让方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

十二、双方均承担保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受让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后,不得泄露转让方为转让该商标而一同提供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十三、转让方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第三方拥有该商标所有权。

十四、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

1.转让费按转让的权限计算共 万元;

2.付款方式:

3.付款时间:

十五、转让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经营带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也不得从事其他与该商品的产、销相竞争的活动。

十六、双方的违约责任:

1.转让方在本合同生效后,违反合同规定,仍在生产的商品上继续使用本商标,除应停止使用本商标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交付商标转让费的,转让方有权拒绝交付商标的所有权,并可以通知受让方解除合同;

3.其他:。

十七、其他条款或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十八、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深圳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九、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如果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责任由双方自负。

让方:(章)

定代表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转让方:(章)受法定代表人: 法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月 日

6.产权转让合同 篇六

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的规定,本合同当事人遵循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的经纪会员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

委托的会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

委托的会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二、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本次

属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标的账面价值______万元,评估价值_________ 元,涉及土地______平方米,涉及职工安置______人,涉及银行债权_________ 元。该标的转让行为已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

三、职工的安置

本合同标的转让时所涉及职工的安置,经甲、乙双方约定并报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批复同意,按如下方式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债权、债务处理

经甲、乙双方约定,按如下办法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土地使用权使用方式

本合同标的坐落场所的土地性质为______,经甲、乙双方约定,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标的转让及价款支付情况

甲方通过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廊坊办事处对转让标的公开征集受让方后,以_____________________ 方式将标的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双方约定在_________内,乙方____________(①一次、②分期)通过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廊坊办事处指定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将合同价款付清。采用

款的,乙

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证条件,分______次,分别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付清。

七、产权交割

乙方通过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廊坊办事处的指定账号支付合同价款或首付款后,甲方将编制好的《产权转让交割单》提交给乙方,由乙方凭此清单逐项核对与验收,核对无误、验收完毕后,由甲、乙双方及其经办人员在该清单上盖章、签字方视为交割完成。

八、税费负担

经甲、乙双方约定,本次转让所涉及的税费按如下方式处理: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效时,当事人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合同的约定双方选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①依法向___ 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②依法向___ 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违约责任

1、乙方在报名受让时,通过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廊坊办事处交付保证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当合同履行后,乙方交付的保证金退还给乙方或抵作价款。当乙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则无权要求返还保证金;若甲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乙方交付保证金数额的补偿;若甲、乙双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保证金扣除乙方相应交易费用后返还给乙方。

2、乙方未能按期支付本合同标的的价款,或者甲方未能按期交割本合同标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部分金额的___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3、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以补偿对方的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偿付另一方所受损失的差额部分。

十一、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变更、解除合同;

1、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了变更或解除协议,而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条款不能履行的。

3、由于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因故没有履行合同,另一方予以认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特许经营权转让合同 ·商标转让合同 ·房屋转让合同

本合同需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必须签定变更或解除协议,并报产权交易机构备案后生效。

十二、权证变更

甲、乙双方在交割完成后,由____________负责,于___ 日之内办妥权证变更事项。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廊坊办事处凭交易合同及《产权转让交割单》出具产权成交确认书。

十五、其他

本合同共___页,附件___ 件(共 页)。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及委托的会员各执___份;产权交易机构备存___ 份。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___年 月 日

本合同附件目录:

7.知识产权的转让 篇七

然而, 当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就该种模式进行明确规定, 司法实践中对该模式是否有效尚存争议, 全国各地的做法也不尽相同。笔者认为, 我国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不得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土地, 因此这种土地转让形式是具有可操作性的。

一、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分析

(一)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否定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

1. 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权转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有在1/2以上股东同意转的情况下, 才能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而股东之间则可以相互转让部分或全部股份。……”

涉外股权转让更为复杂, 需要考虑到现行外商优惠政策、企业当前性质、外商投资主管部门职责以及外商投资领域等因素。

因此, 除涉及国有或外资的股权转让之外, 我国法律并未限制股权在公司股东之间的流转作出相关规定;但是若没有公司1/2以上股东的同意, 股权无法被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严格来说, 这只是一种程序性要求, 并非实体限制。

2. 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分别就禁止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以及转让土地使用权应满足的条件分别作出了规定。前者规定, 存在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之情形的, 以及土地使用权通过出让所获得的房地产都无法转让;后者规定, 对房地产进行转让时, 若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出让获得的, 那么需达到如下要求: (一) 所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金额与出让合同规定的金额相符, 且获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 根据出让合同规定进行投资开发, 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 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 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 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因此, 认为以股权转让方式实现转让土地使用权目的无效的理由通常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转让土地使用权, 但因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法以土地使用权交易的方式实现, 因此当事双方以股权转让之名行土地转让之实, 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股权转让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此外, 换个角度来看, 这种行为本身就违背了税法和房地产法的立法精神, 理应视为无效的。

3. 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彼此独立, 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当有效

根据前述相关法律的规定, 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属两个不同层面上的法律关系, 受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股东以《公司法》相关条款为依据, 处分股权, 但土地使用权并不会因股权的转让而改变的情形就属于股权转让, 转让后, 土地使用权仍归属公司;公司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为依据处分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 (属于物权) 的情形则属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由此不难看出, 二者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需加以区分。此外, 我国税法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了若干“合法避税”的机会和条件, 故而, 该行为是有效的。

(二) 法院判例并未否定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1

1. 不能将房地产公司全部股权的转让等同于变相转让, 并根据此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终字第23号) 。

裁判要旨:本案争议双方股权前后转让了两次, 原属于标的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出让方将公司所有股份转让给受让方之后依然为公司资产, 登记在公司名下, 换言之, 流转的只是股权而非建设用地使用权。

2. 当事人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与其通过出让股权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有着本质的区别, 因为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具备效力并不能以标的公司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在开发投资总额中的占比有无达到25%为判断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二终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 。

调解要旨: (1)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典型的管理性规范, 因为本条款要求土地转让时的投资在开发投资总额中的占比应该达到25%, 这是一种于物权变动时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标的的物的设定的限制条件, 是合同标的的物的瑕疵。 (2) 当事人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与其通过出让股权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有着本质的区别, 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具备效力并不能以标的公司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在开发投资总额中的占比有无达到25%为判断标准。

二、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风险分析

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操作模式涉及到公司与房地产两大领域的法律问题, 法律风险较大。但实际操作中, 在这种模式合法的前提下, 当事双方面临的风险与普通股权转让并无太大的不同。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 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股权转让活动中, 应避免以下导致股权转让无效的因素:转让主体不适格、违反法定程序或公司章程的约定、未按法律规定的手续登记、国有股权转让或涉外股权转让未按照相关特别法律规定进行等。

(二) 标的公司债务如何承担?

股权受让方对于公司原有的债务不能以股东变更或与公司原股东签订的合同对外拒绝债务的履行。所以, 在转让股权时, 公司已知或未知的债务, 以及追偿债务失败就成为了受让方面临的最大风险。

(三) 股权转让合同能否诚信履行?

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 股权受让方只有在收到股权转让款后依法到工商部门登记之后才享有合法的股东身份, 若股权转让方在收到股权转让款后拖延办理相关手续, 受让方将面临着极大的风险, 且受让方仅能根据合同约定得到债权层面的保护。

三、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风险防范措施

各律师可以在实践中通过以下措施尽可能的规避以股权转让方式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潜在风险:

(一) 全面审查股权转让各阶段的潜在风险

在股权转让期间, 应就当事双方的资格、资质、资信、审批手续、用地条件、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他物权、拆迁补偿是否完成、标的公司的历史法律纠纷、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二) 确立股权转让程序

在股权转让实施之前, 应当明确所转让的股份是否含有外资、国有成分, 以此确立合法的股权转让程序。

(三) 制定详尽规范的股权转让文件

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 因此, 制定详尽规范的股权转让文件并约定出现不同情况的补救措施显得尤为重要。同时, 有必要在股权转让合同中明确各阶段的关键节点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并约定分期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以促使股权转让方积极办理相关手续。

(四) 全程跟进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

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 应当继续跟进当事双方的履约行为, 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做好合同文件的保管, 结合项目的进展, 对于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具体问题做出书面补充文件, 力争当事双方实现完美履约。

综上, 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但就我国法律制度的现状而言, 最具可操作性和有效性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当属股权转让模式。

参考文献

[1]张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分析[J].海南金融, 2015 (08) .

8.收养的孩子能“转让”吗 篇八

1992年,陈冲与第二任丈夫彼得结婚后,经历过一次流产,被医生诊断为很难怀孕,心中一直郁郁寡欢。因为陈冲和彼得都是从中国移民到美国的,骨子里还是喜欢东方女孩,相同的东方血脉让他们达成共识:收养祖国的孩子更加容易沟通和亲近。于是,1997年,陈冲夫妇正式向中国收养中心提出国际收养申请,请求收养两名2岁以内健康的双胞胎女婴作为养女。

1998年,陈冲的妈妈和丈夫从南宁社会福利院领回了姐妹俩。但在办理手续过程中,已被诊断难以怀孕的陈冲,竟然怀孕了。

1998年10月,陈冲的女儿出生。2002年,陈冲的第二个女儿出生……

随着陈冲将事业重心转移到国内,她携两个亲生女儿出席公开场合的温馨画面出现在了电视、报纸和网络上。有细心的网友提出疑问:陈冲频繁带着两个亲生女儿,那两个从南宁领养的双胞胎女孩在哪里呢?

2009年,陈冲在一次公开采访中称: “我曾想过要领养,但后来为了拥有这种女性特有的人生经历,就生了女儿……”她已经不承认领养过孩子。

“弃养门”事件愈演愈烈,最后,陈冲的经纪人肖先生出来解释,当时陈冲觉得自己能够照顾三个孩子,但后来发现,确实没有太多精力来同时照顾三个孩子,于是将双胞胎女儿“转让”给了一对纽约的夫妇,这对夫妇的经济条件很好,现在两个孩子生活得也很好。

LAWAY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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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七嘴八舌

支持方:

网友甲:如果是因为有了自己的女儿,所以才“转让”,也没必要站在道德制高点上指责她。如果你是陈冲,有了自己的亲生女儿,多两个孩子固然可以抚养成人,可如果找到了更能给孩子幸福的家庭, “转让”出去又有何不可。孩子也许能获得了更多的爱呢。

网友乙:作为明星,收养孩子在物质上肯定不是问题,在感情上,我们虽然能拿责任心去要求他们,一旦收养就负责到底,但是,明星不是圣人,也有七情六欲。我们所期望的是,每个人都应该尽自己的努力减少这些本已不幸的孩子的不幸。

网友丙:把收养孩子当成买卖东西肯定是犯法的,但也没有必要一收定终身,且不说从法律上可以解除收养关系,从情感上讲,强扭的瓜不甜,与其有了自己孩子之后,喜“亲”厌旧,倒不如“转让”孩子给更多亲情的人家,这样做对两个孩子是负责任的。她就一艺人,天天东奔西忙,自己的孩子都难以照顾,更别说非亲生的了。

网友丁:转让收养的孩子,考虑更多的应该是责任心和爱心。我们完全没有必要把收养跟孩子的一生捆绑在一起,收养的目的是什么?是奉献自己的爱心,是为了孩子将来生活的更好。如果转让能让孩子生活的更好,转让抚养正是有责任心的体现。

反对方:

网友A:按道理说,“不差钱”的明星,多养几个子女应该轻易而举。其弃养双胞胎养女被曝,真令人惊叹:原来陈冲也差钱?

网友B:别人的孩子就是别人的,陈冲想送就送,毫无恻隐之心,为什么不送走她的亲生女儿?她的行为可能会对孩子幼小的心灵造成伤害,一生都会留下被人不停遗弃的心理阴影,可怜呀!

网友C:作为公众人物,更应该有责任心,应该多考虑弃养的后果。孩子不是玩具,没有时渴望,得到时却随手丢弃。尤其是孤儿,他们从小就被抛弃,太需要爱,更害怕再次被抛弃,不该像退货一样退回、转让。

LAWAY谈“转让”

陈冲经纪人使用“转让”一词。除因翻译或转述不准确的原因所致,则“转让”儿童的行为,无论是在什么国内还是国外,均涉嫌违法。依照我国《收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陈冲夫妇在收养两个儿童之后,就形成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这种身份关系具有亲生子女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即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这种义务一般是不能转让的。在我国法律上,解除收养关系的途径是协议退养。

《收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如果陈冲按照收养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依照我国《收养法》又同福利院达成解除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之后,在符合美国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再将美国籍儿童抚养义务及相关权利转移给他人,才能合法解除两个孩子的收养关系。

声明:涉及陈冲“转让”被收养双胞胎的事实分析,证据来源是通过正规媒体报道获悉的信息。

明星忙收养

皮特和朱莉夫妇

夫妇俩在收养了来自越南、柬埔寨、埃塞俄比亚的三位孤儿后,生下了女儿希洛。有了自己的孩子之后,根据媒体曝出的生活照,夫妻俩都是带着所有的孩子共享天伦之乐。即使现在两人分手的传闻炒得热火朝天。双方依然对养子养女不离不弃。

张国立夫妇

张国立夫妇共领养了一男一女两个小孩。一直未生养过的邓婕非常疼爱这两个孩子,希望他们能像普通家庭的孩子那样健康快乐地成长,不想外界对他们过多关注。张国立曾在接受采访时说。“有了这三个孩子(包括张默)。我觉得自己是个幸福的父亲。”

陈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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