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的建议

2024-11-05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的建议(精选10篇)

1.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的建议 篇一

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05-19

京人社办发〔2009〕54号颁布时间:2009.05.19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监控,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职工分娩前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9个月的,其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分娩之日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的,其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标准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一)分娩之月的本人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低于分娩后12个月的缴费基数的,按照分娩之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补支;

(二)分娩之月的本人生育保险缴费基数高于分娩后12个月的缴费基数的,按照分娩前连续缴费期间和分娩后12个月缴费期间的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补支。补支的生育津贴高于用人单位已发放的产假工资的,其差额部分用人单位应当补发给个人;补支的生育津贴低于用人单位已发放的产假工资的,其差额部分用人单位不得向个人追回。

四、参保人员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应当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其中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生育保险应当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征缴。

五、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做好生育保险与社会保险其他险种缴费基数的核对工作,准确核定参保人员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

六、提高生育保险自然分娩医疗费用定额支付标准:三级医院由1900元调至2000元、二级医院由1800元调至1900元、一级医院由1700元调至1800元。

七、本通知自2009年6月1日开始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

2.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的建议 篇二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我国的社会经济也在不断快速发展着,城镇化速度也随之加快,城镇人口数量急剧膨胀,同时,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现象在不断加强,社会中需要赡养的老人越来越多,传统家庭养老已经难以满足现时老年人的需要了,因此所产生的作用也在逐渐地缩小当中,因此要想顺应时代的发展,我们应该更高的要求自己,建设完善的城镇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关键词:城镇;养老保险;问题;对策建议

一、社会保障基金及其管理的特点和有效运行的意义

(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概念。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通过强制征集社会保险费(税),费用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合理负担,以此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用来保证职工的正常生活,以免其在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龄时失去劳动能力时减除劳动合同后仍有正常的生活水平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二)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界定

1、保障的对象: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保证城镇就业的群体。

2、强制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按照国家立法强制施行的,是用人单位、雇主、包括劳动者本人都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支付。

3、刚性规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有支付标准,规定的资格要求,支付规定的比例,一般来说是不太灵活的。

4、筹资结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主要由雇主和用人单位做出更大的贡献,虽然个人也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但雇主支付的是主要部分。

(三)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对象主要为国有企业职工等正规就业人员,而非正规就业人员,比如多数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进城农民工等仍然游离在制度覆盖范围之外,这与社会保障的普遍性和公平性的原则不一致,同时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缺乏政策支持,在多层次体系中所占的比重较大。

二、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小,覆盖率低,统筹层次较低。随着多元化社会的发展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以及频繁的城市就业的互动,有一定规模的城镇职工不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中.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区域分割、社会人群分割等多重分割,导致我国大部分地区仍然是市级统筹水平,有的地区甚至实行县级统筹,宏观调控和微观调控能力不强,提高统筹层次较为困难。

(二)现行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筹资方式单一。养老保险资金是以企业,个人支付和财政补助为主要的筹资形式。基本养老金由于国家政策的限制导致其经营渠道少,收入不高;投资补充保险基金以及它的运作并没有形成市场运作机制

(三)现行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责任主体不明确,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划分不清,个人账户有空账运行的问题,隐性债务巨大

1、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理顺,相关部门分工不够明确,存在相互交叉问题和掣肘问题。没有建立技术系统支持,运行质量和效率不高,养老保险服务手段落后,难以适应我国信息化社会和社会化管理服务需要。

2、就当下的实际情况来说,我国个人账户在管理运行过程中存在着空账运行的问题。

3、当下中国的养老保险金隐性债务达到了GDP的50%。

(四)人口老龄化、高龄化带来的养老压力与挑战

现在的中国已经开始踏入老龄化社会的行列,高龄化现象越来越严重,老年人口会达到7400多万人。压力具体表现在:

1、退休年龄偏低带来的问题。寿命的延长并没有伴随退休年龄的提高,这个现象就导致了退休人员能够领取养老金的时间相对增长,同时也造成了就业人员与已退休人员在养老金收支的不协调。

2、提前退休现象所产生的问题日渐显著。提前退休问题对养老保险基金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具体表现在费用少支出大的不协调,因此提前退休是中国城镇养老保险金财务危机产生的主要来源。

(五)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督、审计机制不完善

由于尚未出台统一的社会保障法,中国现有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在管理方面的缺陷就是条块分裂、责任模糊、管理机构混乱。具体表现在:

1、立法缺乏有效公平的观念。

2、立法缺乏统一规划。

3、法制结构的不。

4、立法机构秩序混乱,层次较低。

三、完善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建立明确合理的责任制。在构建中国养老保险体系过程中,针对不同人群的劳动关系特征,确立适应不同人群的相应的保障制度,有效及时地采用能够覆盖全民的、适度集中的、有序排列的多元制度。

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可以做到合理有序的分工,明确划分政府、企业和个人各自的职责,充分发挥企业以及市场的作用,保留传统养老的优点,充分发挥个人和家庭在养老问题中的作用。

(二)完善多元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筹资模式,提高缴费率。目前单通道的养老保险筹资模式还存在着融资水平高,结构僵化等问题,因此,在权衡基金收支平衡时,还要充分考虑到社会成本和可以承担的范围,在以上基础再进行研究合理、公平、适当、有序的筹资,对筹资渠道进行拓展,适时地调节筹资层。具体可以采用的方法:

1、建立公有财产收入机制。

2、国有资产融资、债券融资、税收融资、产业融资等渠道,为补偿资金来源。

3、建立基金的灵活调剂机制。

(三)调整养老金的增长方式。由于我国存在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国情,所以调整养老金的增长方式要循序渐进。要根据各个群体关于城镇养老保障的不同需求进行鉴别,有所区别,有所重点地进行调整。

(四)采取科学方法应对老龄化高峰。中国的人口年龄结构已经趋于发达国家,但是经济却处于发展中国家,老龄化与经济发展的矛盾,要求我们要制定科学的方法与制度来用对人口老龄化与高龄化的挑战。以充分考虑养老金替代率为基础,将养老金待遇和公民个人缴费情况合理挂钩,但要注意的是,要处理好保障制度与保障标准的关系。

(五)完善城镇养老保险监管机制。建立与完善相关的监管机制,例如要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在内的社保基金的监管机制,加强基金管理和运营的规范性和公开性,实行社会化、透明化和民主化的管理和监督。

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应该是由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相结合的,一方面通过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对自身的监管。另一方面,通过外部的监管来促使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使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更好的运行。

四、结语

我国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是在经济体制转型期间建立与发展起来的。

在制度设计和制度调整方面存在着许多调整,及时调整并完善制度已经刻不容缓。可持续发展是能够满足每一代人需求的发展,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要求我们在完善制度时以更高的视角审视;用与完善制度的政策不仅能够解决当前的问题,更应该放眼于未来,防患于未然,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制度发展的可持续性。(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王芬.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研究[J]. 当代经济,2011.6

3.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的建议 篇三

2011-01-12 18:37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劳社[2002]文81号

各市、县(区)劳动(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1]2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该文中第三、第四条中对“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以上的,其退休年龄统一按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规定执行。对于上述人员中的女性参保人员不再有管理岗位和工人岗位的区分。对于国有企业的参保女职工的退休年龄,继续按照管理岗位和工人岗位区别对待,并按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闽劳社[2001]347

号)的规定办理。

二、对于该文中第六条“对于因病、非因工致残”人员的处理问题,我省不办理退职手续,仍按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劳社[2001]362号)文第一部分的第(三)、第二部分的第(三)条,以及《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闽劳社[2001]347号)文第8条规定办理。即:

(一)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并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可提前办理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鉴定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职工非因工伤残或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执行;个别特殊病例无法按照上述鉴定标准执行的,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可参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1-4级)》执行。

(二)因病或非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由单位负责填报《福建省退休人员审批表》(附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和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并经内部公示和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确认无误后,报设区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并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三)关于参保企业职工病退的办理问题。根据省人大《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被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力的职工可以退出劳动岗位,并享受相应退休或退养待遇。其中:(1)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办理退休手续,并纳入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支付,按月享受退休待遇;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规定予以一次性支付,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2)男职工年不满50周岁的,女职工年不满45周岁的,可办理企业内

部退养手续,相应退养待遇仍由企业支付,待职工达到规定的病退年龄时,再办理病退手续,其相应的退休待遇可转入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支付。(3)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闽劳保[1999]36号文下发前,已按省有关规定并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办理了病退手续的企业职工,可按闽劳保[1999]36号文件规定重新鉴定,对符合条件的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予以纳入养老保险统筹支付。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4.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的建议 篇四

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为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基础管理和基金财务管理核算工作,规范操作流程,明确岗位责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生存认证制度,提高业务经办管理服务水平。

二、加强参保人员数据库管理和档案管理工作湿度,确保参保人员参保信息资料的准确完整,对参保人员记录一生、跟踪一生、服务一生、保障一生。

三、积极采取灵活多样的工作方法,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提高参保缴费率,促进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应保尽保。

四、加快参保人员参保资格审核速度,在日常工作的开展中要注意核对人员信息,建立完善参保对象数据库,确保参保人身份证号码、缴费标准等基础信息完整准确,重视档

案管理工作,痕迹材料要字迹清晰,规范整洁,不可复制,便于查询和保存。各乡镇要在本月******日以前按相关流程将已征缴基金全部清理入库,确保2011年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

五、为迎接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督导检查,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对我县各乡镇进行督促检查。

5.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的建议 篇五

关于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综述 学院: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

专业班级:公共事业管理(医疗保险方向)

学生姓名:甘晓翠

完成日期:2011年10月8日

摘要:现行城镇职工医保基金运行具有统帐结合和当期现收现支的显著特征,并存在着筹资渠道较少,医疗费用结算方法有待改进,使用医疗费环节多,管理难度大,道德风险高等问题,[1]从而使保险基金的运行存在一定的风险。本文将从基金运行,基金支出,基金结构以及基金流失原因等方面阐述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特征以及存在的弊端,并思考其发展动态。

关键词:医保基金基金运行基金流失

近年来,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围绕“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目标,各地结合经济发展水平,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多元化需求、收入水平差异以及基金支付能力等方面因素,正初步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新体系。在新体系运行过程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被称为广大参保人的“救命钱”。[2]有数据表明:“截至2009年9月底,江苏省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参保人数已达到2984万人。”随着医疗保险覆盖面的扩大和参保人数的增加,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任务将越来越重,[3]面对的问题也越来越多。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构成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再次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内容:一是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二是要把医疗保险费按一定比例划入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三是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四是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1]

实际上我国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模式是将德国实行的社会保险强制缴费模式与新加坡实行的储蓄账户模式相结合的一种“T“型结构的平衡筹资模式。一方面,在一定区域内的人群“横向”筹集医疗保险基金,能够在统筹区域内实现费用共济,分担可能的医疗风险;另一方面,医疗保险费中的一部分资金进入个人账户进行“纵向积累”,以劳动者年轻时的每月存入的资金和利息支付日常小额的医疗服务,在有剩余的情况下积累资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老年体弱多病时的医疗费用的冲击。[7]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

自1999年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平稳,基金收支平衡且稳步增长。

一是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稳步增长。1999年到2007年全国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呈逐年快速增长趋势,截至2007年底,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2311万人。

二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逐步增长。全国参保人员人均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呈逐年上升趋势,但增加的速度减缓。除部分省市外,各省人均累计结余呈增长趋势。

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运行良好。总体平稳的原因:一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确立和不断完善确保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二是扩面征缴力度加大,使基金的共济能力和保障能力得到大大加强;三是“两定”、“三目录”和结算等管理办法的不断完善,有效地控制了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四是经济快速发展,职工收入显著提高,使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逐步增加,减少了基金风险因素的出现。从目前情况看,主要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初始,成长性因素占主导原因;就今后趋势看,将逐渐步入持续性增长阶段,但其不确定因素将增大,风险也将增大。[4]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及其问题

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医疗消费,在某种程度上,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多少,可以说取决于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参保人即医疗服务的消费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即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者三方面,因此,对医疗保险基金支出进行管理,主要是对以上三者进行管理。

第一,医疗服务提供者因经济利益驱使,而出现不规范的医疗服务行为,易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不合理支出和浪费。由于医疗服务特有的专业性和垄断性,以及医疗市场供需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使得作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受托方和费用支付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无法确定一个科学合理的支付办法和评判标准对有限的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管理和合理支付费用。

第二,参保人员不合理医疗需求,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取向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易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不合理支出和浪费。

第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素质与监督管理的要求不相适应,易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不合理支出和浪费。[5]

产生这种问题的原因有:(一)、社保基金管理制度和体制不够完善;(二)、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造成基金在征收、管理上出现执行制度不力的问题。如部分县区财政困难。不能保障应该承担的经办机构经费,挤占保险基金问题时有发生;(三)、部分地方政府工作力度和投入不足;(四)、相关机构监管不力;(五)、基金运作效益不高;(六)、信息化建设不够规范。[6]

四、医疗保险基金在使用过程中流失的原因分析

(一)、定点医疗机构违规操作,侵占骗取医保基金。具体表现为:一是违背科学检查和合理用药原则。不管大病小病、有无必要,只要进了医院.所有仪器检查一齐上,一般药品能治的,却开高价药、新特药。二是违背入院标准,多揽住院病人。三是违反临床诊疗技术常规,人为地将应一次住院治疗过程分解成多次,导致病人“多次入院”,造成医保基金重复支付。四是不执行管理规范.预留管理漏洞。

(二)、参保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欺诈骗取医保基金。一些参保人员为了眼前的蝇头小利,置自身和其他全体成员的长远利益于不顾,违规甚至违法骗取国家医保基金,将不在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采取伪造或涂改医疗文书并开具虚假医疗费用发票等手段骗取医保基金。

(三)、医保经办机构管理制度不完善,监管能力不强。由于人

员编制紧张.普避存在混岗办理业务现象,致使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加之缺少独立有效的内部审计,导致侵占挪用基金、以权谋私、或不讲原则“送人情”的现象时有发生。[8]

(四)、同时,关于医保卡刷买日用品的问题屡见报端,用医保卡换现金的情况也屡见不鲜,虽然社保部门严格禁止,但一些医保定点药店仍然变着花样打医保

卡的主意,骗保行为依然屡禁不止。显然设置个人账户不仅没有抵制医院的医疗费增长,而且还造成个人账户的更大浪费。而有的地方采取开放式管理,取消医保对个人账户的限制,将个人账户资金放在以参保人员个人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里,参保人员去银行就能取出现金买药、看病,更与个人账户的建立初衷相悖,个人账户名存实亡。[9]

此外,医保经办机构技术监督手段、经办人员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因经验和专业水平等原因,在查处违规行为时找不到证据、对虚假费用审核不出来等,同样造成了基金流失。[8]

思考与总结:

目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立新型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期,职工医保基金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一是由于经济结构调整,中小企业正处在经济效益低下,承受职工社会保障能力弱的状态;二是医疗保险处于现收现支的初始阶段,医保基金无原始积累,同时,在我国已进入老年化的社会后,社会医疗保障压力越来越大;三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医疗服务的质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因此,对于完善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运营有以下建议:

1、加强政府在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中的责任;

2、完善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工作;

3、制定科学合理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办法;

4、不断完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设计;

5、努力实现医疗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7]

6、进一步加强对职工医保基金的预警预测分析管理;

7、进一步加大国家对职工医保基金的投入,适当降低企业负担调整基金分配结构,明确个人责任。[10]

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营涉及多个专业领域的繁杂工作,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生变化,自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医疗保险基金对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起了重大的作用,但其中暴露出的缺点和漏洞也是不容忽视的,加强对医保基金的运营科学的研究,政府应更加重视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的探索合理科学的基金筹集、支付方式,提高医保基金运营的效率和运作的效果,为提高我国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发挥更大的作用。[7]

参考文献:

[1] 王永其,凌能侃,王建宏,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初步运行和思考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1,17(7)

[2] 郑小玉浅析医保基金流失的成因与对策《中国集体经济》 2011(4)

[3] 江苏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完善政策创新机制防控医保基金风险

《中国医疗保险》2009(11)

[4] 齐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及其防范《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学报》

2008,2(4)

[5] 林垂垚浅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管理《龙岩学院学报》

2006,24(z2)

[6] 朱理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现代审计与经济》2008(2)

[7] 钱秋华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营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河北大学管理学硕士学位论文

[8] 郑小玉严堵“救命钱”流失暗道《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11(5)

[9] 张志勇 医保个人账户之得失《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10(7)

6.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的建议 篇六

【关键词】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体制;现存问题;建议与措施

一、引言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经济水平得到了较大的提高,社会保险事业也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是就目前而言,虽然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得到了较好的发展,但是由于我国政府所使用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体制仍然是20世纪80年代社会保险改革发展下来的,不能很好的适应于时代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国社会保险工作的进行。因此,如何完善我国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各级政府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就目前我国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且在此基础上总结出一些可以完善我国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体制的方法与措施,以期促进我国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制度更佳哦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的服务于国内社会保险工作。

二、社会保险及其相关方面概述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分担年老、失业、疾病以及死亡等社会风险,实现社会安全,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新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它是属于一种再分配制度,其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其主要项目包括以下几类: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体制则是指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与业务管理的组织制度,主要包括各級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主体、职责权限的划分及其相互关系。

三、我国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制度的现存问题

1.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体制不够健全

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五项社会保险几乎都是按照保险的种类来进行经办管理的,即是可能一种保险会出现多家经办、多头管理的情况,这就可能导致社会保险出现重复管理、职能交叉、管理混乱等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就会降低社会保险工作的质量和工作效率,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大了社会保险的管理成本等。如我国养老保险可以分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等,在个体进行参保的过程中,不同的经办管理机构会针对不同的人群所拥有的不同的保险类型提供不同的保险服务,而由于很多人既是城镇居民,也是单位企业的员工,所以其养老保险的经办管理机构可能就会存在重叠的现象,使得个体的参保出现问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社会保险资料的准确性,并且降低了社会保险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等。

2.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机构的设置缺乏合理性

目前,我国各级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机构尚未形成一个规范统一的名称了规格等,缺乏一定的正式性,从而很难在群众中树立起一个完整的政府机构服务形象,使得人民群众对其的信任度较低。出现这些情况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国家对于我国的保险经办管理机构的设置缺乏一定的合理性,上级政府没有明确的对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机构的名称、工作职能、工作内容以及相关的规格设置等进行明确的规定;(2)另外由于我国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存在一定的差异,使得我国不同地区的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情况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如不同地区进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制度改革的时间不同、不同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机构的设置时间存在差异等。

四、完善我国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体制的建议与措施

1.设置合理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机构

首先,国家上级政府不应该片面的追求社会保险事业单方面的发展,而忽视了其相关方面的制约因素。只有促进了社会保险的相关方面的共同发展,才能更好的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其次,上级政府应该根据各个地区不同的经济水平来设置相应的适应于该地区发展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机构,而不是片面的对全国所有地区都实行相同的政策,从而使得有的经济发展较差的地区不能很好的适应于当前的政策。最后,国家上级政府还应该积极结合我国实际的发展情况来对我国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的命名,确定其工作内容以及工作职责等方面的问题。

2.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制度

对于我国目前所实行的“五险”政策,为了避免出现不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机构出现责任不清等问题,上级政府可以根据我国的或者是地区的实际情况设置“五险”综合服务部门,对五项社会保险进行统一申报、统一登记、统一稽查等。这种综合性的部门既可以减少不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机构的职责不清等问题,同时也可以提高社会保险工作的准确性,提高社会保险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以确保我国社会保险事业顺利的发展。

3.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工作人员编制的动态比

为了保证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机构的服务质量,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机构可以实行工作人员编制的动态比;即是根据地区的参保人数来设置工作人员的数量,根据参保所需进行的步骤来对员工进行合理的安排,避免出现一人多职、岗位空置等现象,以此来降低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机构的成本支出。

参考文献:

[1]尹蔚民.不断完善中国特色养老保险制度.中国社会保障,2013(11).

7.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的建议 篇七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政发〔2001〕2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2001年7月6日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为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要求和《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

二、从2001年7月1日起,企业缴费部分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不再划入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缴费纳入个人帐户基金。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社会统筹基金不能占用个人帐户基金。

三、企业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的20%左右,目前高于20%的地区暂维持不变。原行业统筹企业的缴费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整。企业缴费额以上月列入成本和费用的全部工资总额为基础计算。

四、职工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01年7月1日起,职工(含农民合同工,下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调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并全部计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

自由职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8%缴纳,其中8%记入个人帐户,10%划入社会统筹基金;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城镇个体工商户业按全部从业人员缴费基数的10%缴纳,划入社会统筹基金。

职工、自由职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和其从业人员,以本人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最高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月工资收入的,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五、职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个人缴费分别由所在单位和其业主代扣代缴,并须填报个人缴费明细表。个人缴费代缴总额要与个人缴费明细表相符。征缴部门要将个人缴费明细表及时移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自由职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由本人直接向征缴部门缴纳。

六、从2001年7月1日起,个人帐户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按国家规定存入银行,全部用于购买国债,以实现保值增值。运营收益率要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有关个人帐户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七、2001年6月30日前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仍按原办法进行管理,每年按省政府批准的个人帐户记帐利率继续记息;2001年7月1日以后由个人缴费形成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按运营收益率记息;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多少,取决于个人缴费额和个人帐户基金收益。个人帐户储存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公布。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个人帐户随同时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余额中个人累计缴费部分的本息可以继承。

八、从2001年起建立省级调剂金,由各市按每季应缴基金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5%,于季末15日内足额上缴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当年各市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调剂。调剂金实行季度上解、及时调剂、清算。

九、基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个人缴费年限累计12个月为1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个人缴费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建立个人帐户前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上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一年增发上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6%。

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

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变,将过渡系数由原1.4%统一调整为1.2%。

本办法实施后3年内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计发数额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齐。原行业统筹计发办法高于本办法规定计发办法的部分,仍按原规定的比例加发补贴。

十、对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按国家要求进行规范。在国家尚未统一规范之前,现有退休人员按月享受的生活物价补贴,原规定的项目、标准及列支渠道不变。今年不再以补贴的形式增加退休人员的待遇。

十一、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含调剂金)、统筹项目内生活物价补贴及统一调整增加的部分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由个人帐户基金支付,个人帐户基金用完后,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十二、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待遇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十三、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由省政府按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实施。

十四、特殊情况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方法

(一)职工缴费年限满15年,男职工满50周岁、女职工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省或省辖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病退。在核定其基本养老金时,按正常退休年龄,即男60周岁(特殊工种55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每提前1年(满12个月为1年),基本养老金减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

老金+补贴)×(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病退人员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二)职工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帐户予以保留继续计息;在服刑或劳教之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予以承认;服刑或劳教期间达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待服刑或劳教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其基础养老金的计算,以实际达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的上市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并从服刑期满或解除劳教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服刑或劳教期间不发给基本养老金,不参加待遇调整;服刑期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恢复服刑或劳教前所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参加以后的待遇调整,但不补发服刑或劳教期间的基本养老金;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从事有毒有害、高空、高低温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退休,对1992年6月30日前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年限可继续按国家规定折算,折算增加的年限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最多不超过5年。

(四)企业农民合同工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就业中断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可根据本人意愿,一次性返还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者予以保留并继续计息;就业中断后再就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办理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按规定一次性返还。

十五、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建立年金应同时具备的条件是: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生产经营比较稳定,经济效益较好;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同时,鼓励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大型企业、行业可以自办企业年金,鼓励企业委托有关机构经办企业年金。管理和运营企业年金的机构要经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的认定和批准。

本办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8.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的建议 篇八

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文机关】:

【文号】:豫劳社养老[2009]5号

【成文时间】:2009-01-08

【主题词】: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29号)精神,为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企业和职工参保等问题,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未参保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和漏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问题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未参保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含退休人员)和已参保城镇企业中目前仍与其保持劳动关系的漏保人员,按照下列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缴费时间和缴费比例。按照当时当地规定的缴费时间和缴费比例执行。

(二)缴费基数。当地建立统账结合制度之前和当地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之后的时段,缴费基数按照当时当地的规定执行。当地建立统账结合制度至实行市级统筹之间的时段,缴费基数按照当时当地对应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100%选择,其间缴费的指数对应为0.6或1.0。

(三)计息和记账办法。当地建立统账结合制度之前的利息,按照建立统账结合制度第一个缴费原省劳动厅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全部计入统筹基金。建立统账结合制度之后的利息,按照对应缴费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其中单位缴费部分利息按照当时账户规模相应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后剩余部分计入统筹基金,个人缴费部分利息计入个人账户。利息按复利计算。

(四)待遇计发。

1、1986年9月30日以前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的人员,经核准直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次月起发放养老金;1986年10月1日以后至

参保前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且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经核准参保并足额缴费后,从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2、参保时已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但未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其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的时间为其补办退休手续,并在相关手续上注明“补办”字样。

3、上述人员的养老金标准按其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当时当地的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标准低于400元的按400元发给。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之前的养老金不补发,也不参与历次基本养老金调整;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后我省再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参与调整。

二、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问题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向前补缴,但其参保前在城镇企业工作且符合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连续工龄的时段,可按照本意见第一条的有关规定补缴。这部分人员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5年,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方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三、关于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延续缴费问题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向后延续缴费至满15年再办理退休手续。延续缴费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照其办理退休手续时的计发办法计发。

四、关于已参保企业和职工欠费处理问题

为积极应对经济形势变化的影响,切实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就业局势,参保企业和职工过去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年内补缴的,补缴本金的同时,按照对应缴费的记账利率补缴利息,不再收取滞纳金。2009年年内没有补缴的,仍按照原规定执行。行政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判定由企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以及经稽核、监察发现少缴、漏缴养老保险费责令补缴的,按照规定加收的滞纳金不得减免。

五、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临时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处理问题 现与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临时工,应当参加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劳动法》实施前用人单位使用的临时工,从1995年1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之前不能补缴,也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劳动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使用的临时工,从使用当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照当时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按照对应缴费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利息。计息和记账办法同本意见第一条第(三)项。

六、审核事项和工作要求

1、未参保人员办理参保补缴手续,须提供本人档案等材料。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参保,须同时提供历年工资发放表。

2、参保时已达到或超过政策规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参保,由县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初审,省辖市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复核,报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核准后,方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3、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企业和职工参保等问题,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组织,认真审核。弄虚作假的,坚决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七、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已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的,不再重新处理。

9.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自查报告 篇九

一年来,在医保局领导的关怀及医院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下,严格按照《**市职工医疗保险定点机构服务协议书》的要求,继续为医保工作的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健全完善了我院的市保运行机制,在医疗卫生改革不断深化和医疗市场竞争十分激烈的形式下,我院本着“以人为本”、“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完成了2008年**地区及周围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市级参保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并得到参保人员的好评。现将2008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职工培训,积极做好医保政策宣传工作。首先,为使医保工作顺利进行,使医务人员自觉执行各项医改政策,我院利用周会时间,组织全院职工开展了医保有关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及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同时组织有关人员到省、市先进医院参观学习,并以开座谈会的形式征求医务人员和参保职工的意见,以使我院的医保工作更完善、更具体。其次,通过在医院宣传栏张贴医保局有关政策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等,使患者了解医保政策的相关规定如起付标准、报销范围等,在向参保职工宣传医保政策的同时有效地减少了医患之间的矛盾,保证了我院医保工作在相互支持、相互协作的和谐氛围中健康顺利发展。

二、狠抓内部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我院严格按照

《**市职工医疗保险定点机构服务协议书》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把医保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从操作→结算→审核,明确责任、分工协作,努力营造规范的工作秩序,做到患者及时刷卡、及时结算,如有患者对医保局的有关政策规定不明白前来咨询时,及时给予耐心、细致的解答,充分体现人性化的服务理念,为参保职工提供了优质、方便、快捷的医疗服务。

三、严肃纪律,建立有效地内部考核制度。为规范医疗保险制度,从参保人员来就医到结算,层层把关,做到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对可疑病种如:骨折、外伤等,采取对病人多询问、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等办法,有效地杜绝了工伤、交通肇事、打架斗殴等病种进入医疗保险范围。并采取信息反馈制度,对医保局《审核通知单》上出现的问题及时与主管医生和相关人员联系沟通,使医务人员知道问题出现在什么地方,以及时改正,避免相同问题再次出现。同时本着宣传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约束机制,让相关责任人写出自查报告,使广大医务人员能自觉遵守医保政策的规定,并将相关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当中。

四、加强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进行医疗费用控制。在医疗成本不断增长,医疗费用逐年增高的形式下,我院对人均费用的控制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为了有效控制医疗费用,我院要求各科室根据病情做到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并充分利用外院实验室的检查、诊断资料,避免重复检查,造成资源浪费,给患者增加费用负担,并对一些常用药品及诊疗项目采取降价、优惠等措施,有效的控制了医疗费用,为患者减轻了负担。截止2008年,我院门诊人次为666人次,总医疗费用为:39131.50元,人均门诊费用为58.75元,各项指标均未超出《协议》规定的标准要求。

在过去的一年里,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诸多的问题,如记帐归类不明确,个别医务人员对有些医保政策理解掌握不够等,还需加强业务、政策学习。在今后的工作当中,我院将认真总结工作中的不足,加大力度,强化管理,为医保政策的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承担应有的责任,并本着“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继续为广大参保职工提供优质、方便、快捷的医疗服务。

10.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的建议 篇十

沪工总女〔2011〕88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启动实施女职工“关爱行动”的通知》精神,加大对困难女职工的帮扶力度,为不同群体女职工做好实事服务工作,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重视做好女职工“关爱行动”工作

困难女职工是困难职工中的特殊群体,做好对困难女职工及其子女的帮扶,对于稳定职工队伍、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从2011年起全国总工会统一将3月定为女职工“关爱行动”月,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加强领导、集中力量、精心组织实施女职工“关爱行动”,要将“关爱行动”与“送温暖”、“金秋助学”、“农民工援助行动”等工会帮扶项目相结合,将行动月与日常帮扶、实事服务工作相结合,积极打造帮扶工作、实事服务工作品牌,体现党和政府的关怀、工会和女职工组织的温暖。

上海市总工会建立由汪兰洁副主席任组长,侯继军副主席、夏惠珍副巡视员任副组长,女职工部、保障工作部、财务部等部门领导为小组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关爱行动”的组织实施和有关工作协调。

二、以实事项目落实女职工“关爱行动”

1、深化单亲困难女职工“双结对”工作

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市五一巾帼奖集体要与本系统、本单位单亲困难女职工结对,除物质帮扶外,要在子女学习、精神支持等方面帮助她们解决困难。市总工会将安排部分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关爱行动”资金对区县局(产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市五一巾帼奖集体结对的单亲困难女职工每年提供1000元/人的帮扶金,每年“三八”进行慰问、帮扶。基层工会女职工组织要通过工会帮困基金、一日捐等途径给予单亲困难女职工特殊关爱。

2、完善女职工健康实事工程

构建以“女职工特种重病互助保障”、“女性保健知识”公益讲座、妇科筛查、妇科特种重病医疗帮扶“四位一体”的女职工健康实事工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通过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各类帮困基金、各种爱心帮扶活动等方式实施女职工健康实事工程,做到让女职工通过特种保障早安心、公益讲座早预防、妇科筛查早发现、医疗帮扶早治疗,为女职工构筑一道女性健康安全网。

市总工会将继续联合解放军411医院、市慈善基金会等单位开展女农民工健

康实事蓝绿丝带行动,与解放军411医院联合免费开展宫颈癌、乳腺癌筛查,由市慈善基金会为患妇科特种重病手术治疗的困难女农民工提供医疗帮困金。

市总工会将安排部分全总女职工“关爱行动”资金给郊区困难企业女职工和女农民工开展免费妇科检查,由区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按照当地妇科检查基本标准安排;安排部分资金为患妇科特种重病手术治疗的困难女职工提供医疗帮困金。

三、女职工“关爱行动”工作要求

1、摸清困难女职工情况

要深入了解困难女职工状况,特别是困难单亲女职工和女农民工的情况,登记在《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手册》中,以各种形式开展女职工“关爱行动”。

2、争取各方支持,规范资金使用

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要认真实施女职工“关爱行动”,积极争取党政领导和工会的重视支持,加强与工会内外有关部门协调配合,争取更多资源和手段。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行政拨款、工会支持、社会资助等多方筹措资金,为女职工“关爱行动”提供一定配套资金,为更多女职工提供服务。

资金的使用发放,要专款专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要实行实名制发放、并签收到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3、做好各类女职工群体的实事服务工作

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不仅要认真做好困难女职工、女农民工的帮扶工作,还要针对白领女职工、女先进等群体的不同特点,以实事项目服务广大女职工需求,使女职工“关爱行动”有更大覆盖面。

附件:

1、做好2011年女职工“关爱行动”的几点说明

2、上海市女职工“关爱行动”帮困金申请表(双结对)

3、上海市女职工“关爱行动”帮困金申请表(妇科检查)

4、上海市女职工“关爱行动”帮困金申请表(特种重病医疗帮困)

5、上海市女职工“关爱行动”帮困金发放签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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