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

2024-07-04

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精选10篇)

1.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 篇一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为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

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而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对被保险人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

(一)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每次事故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比例进行补偿。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补偿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补偿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给付责任适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其他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

(二)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三)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第五条

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治疗、挂床治疗等产生的费用;

(二)被保险人用于矫形、洁齿、洗牙、整容、美容、器官移植、验光配镜、视力矫正手术及治疗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助听器、装配假眼、假肢等)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或康复治疗产生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的费用;

(五)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的费用;

(六)被保险人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护理费、床位费;

(七)不合理的医疗费用;

(八)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三)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四)建筑行政安全主管部门或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五)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及各种检查、化验报告等原始单据;

(六)用人单位出具的被保险人的人事证明或劳动关系证明;

(七)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八)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必要的证明和材料;

(九)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其他事项

第七条

被保险人须在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急、危、重病人不受此限,但经急救病情稳定之后,必须转入保险人认可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治疗。

被保险人因医疗条件限制,确需转院治疗,必须有转出医院主治医师以上级别人员签署的会诊报告及转院证明,并经保险人同意后方可转院治疗。第八条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为准。

2.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 篇二

一、农村大病和意外保险存在的问题

( 一 ) 政策层面的缺失

一是部分地方政府除了近年开办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以外, 对保险公司参与农民大病保险的重视程度不够, 对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提出的由保险公司经办大病保险的政策扶持力度不够, 常常因人均筹资金额不高导致保障范围和程度仍然较低, 甚至部分地方政府借口试点拖延开展大病保险的时间和进度。二是部分地方政府和部分农民对农民意外伤害和意外致残面临的风险抱有侥幸心理, 宁可投巨资建地铁和机场等政绩工程, 也不愿投入一定资金为所在地农民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 二 ) 观念层面的缺失

一是地方政府特别是乡村干部认识不到位, 他们认为商业保险是保险公司自己的事情, 与乡村干部无关, 他们仅仅只做上级政府布置的工作, 从而导致保险公司要找乡镇政府和乡村干部配合做农民大病和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难度很大。二是部分农民的认识不到位, 部分农民认为大病费用应完全由政府救济, 忽视自我保障, 他们不知就是有了“新农合”和“新农保”以及大病保险, 大病费用仍然还需要农民自己筹集资金再购买补充医疗保险。三是部分农民对意外致残的严重性认识不到位, 风险和保险的意识不强。

( 三 ) 适销产品的缺失

一是在农村销售的医疗保险产品单一, 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许多保险公司将在城市销售的保险产品直接搬到农村, 与“新农合”和“新农保”以及大病保险的对接性和提升有很大的差距。二是缺乏保障性和农民消费得起大病保险产品, 分红型大病保险产品较多, 使得农民望而却步。三是在意外伤害保险和农村小额贷款保险以及家财险等方面缺乏与农村情况和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商业保险产品。

( 四 ) 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缺失

一是按照保监监管的有关规定, 只有少数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在经济发达的中心乡镇设立营销服务部, 同时由于保险公司设立农村机构需要投入人力和物力, 如果没有地方政府的关心和一定的政策扶持, 保险公司难以在农村铺设保险机构, 农村保险服务也难以到位。二是由于农村条件差和路途远以及目前的农村保险的规模还不大, 因此保险公司的服务人员不愿到农村, 特别是偏远的农村开展保险服务工作, 从而导致农村保险服务人员少且不稳定。

二、实施保险服务进农村的途径

( 一 ) 保险聚焦民生化

一是保险服务进农村对商业保险公司而言是贯彻国务院服务“三农”的具体行动, 是承担社会责任和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具体体现。对地方政府而言是扩大农民社会保障的途径之一, 是一种可运用的社会资源。二是地方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应该把专业的商业保险资源和政府的公共资源整合起来形成合力, 为广大农村“保民生和保稳定”服务。三是商业保险公司可以运用自己专业技能和优势向广大农民宣讲和解读风险和保险知识, 提高他们的风险意识。四是农村乡镇政府要与保险公司建立一种共同发展和互惠互利的关系, 把保险公司的服务作为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 扩大农民的保障, 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来抓, 通过地方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的推动大力发展商业保险。

( 二 ) 保险产品多样化

一是保险公司要努力开发满足不同层次、不同职业、不同地区人民群众需求的各类财产、人身保险产品, 优化产品结构, 拓宽服务领域。二是商业保险公司应按照价值明确、成本清晰、风险可控的要求, 积极开发能满足农民不同消费水平, 可供选择的保费低廉、保障适度、投保简便的医疗、养老、意外和家庭财产保险。同时要在开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础上, 大力开发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产品, 确保农业和农民增产增收。

( 三 ) 保险人才本土化

保险公司要采用人才区域化和本土化的策略并给予一定的收入扶持, 让他们服务于本土, 这样的保险服务人员稳定性较高和经营成本较低, 因此保险公司要在当地乡镇政府的关心指导下, 通过招聘和乡镇政府的推荐等多种形式选拔素质较高和具有吃苦耐劳精神的人员充实到农村保险服务队伍中去, 确保每万人有2-5个农村保险展业和服务人员, 同时通过聘请地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担任保险行风监督员 (保险服务质量神秘检查人) 的方式, 确保农村保险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 四 ) 保险机构延伸化

农民由于受地域、经济和文化的影响, 进城办理保险的投保和理赔手续受到很多限制, 影响了农村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因此商业保险公司要重心下移, 延伸服务, 跟踪服务, 把保险机构延伸到乡镇一级, 方便于民。在经济发达行政村也可以建立保险服务站, 服务人员既要做寿险, 也要做财险, 同时还负责农业保险的推广服务。只有保险服务人员的服务范围广和收入稳定, 保险服务的队伍才能稳定, 服务的品质才能提升, 农村的保险市场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

摘要:中国农民面临因病和因残返贫的风险十分巨大, 必须尽快实施由社保资金出资和由保险公司运作的大病保险机制, 同时开展由地方政府和农民共同出资的意外伤害保险, 从而通过保险机制化解农民因病和因残返贫的风险, 促进农民与城市居民享受同样的民生保险, 实现城乡居民生活保障的均衡化和一体化。

关键词:商业保险,大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路径

参考文献

[1]熊向清.“三合一”研究成果汇编[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0.5.

3.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 篇三

关键词:工伤保险 意外团队 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F840.6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7)12-053-02

工伤保险作为我国的一项强制性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维护千百万职工的基本权利和切身利益,关系到企业的安全生产以及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近几年,尤其是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更是政府关注的重点,因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是保持社会成员中利益和风险的公平分配的重要环节。与此同时,各大商业保险公司亦在全力开拓团体意外保险业务,使职工在发生人身伤害时又多了一条保障渠道,增加了企业和社会的和谐因素。

一、工伤保险及其溯源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负伤或患职业病导致残疾或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或者社会获得法定医疗生活保障和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从广义的角度讲,工伤保险还应当包括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

工伤保险的早期形成是雇主责任保险。在工伤保险产生之前,工人因工负伤,由自己负责,有时可以求助于慈善机构救济。因为工伤事故的不可避免性和非个人性,所以单纯追究个人的责任是不合理的。而且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工伤事故日益增多,慈善机构也难以解决问题,于是出现了国家立法。1884年7月6日,德国颁布了《工人伤害赔偿保险法》,依照此项法案,工人受到工业伤害而负伤、致残、死亡,不管过失出在哪一方,雇主均有义务赔偿工人的经济损失。这一法律彻底改变了在劳动关系中由工人一方承担工业伤害后果的历史,结束了对工人极为不利的局面。

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始建于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和1953年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推动了建立社会保障性质的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2003年4月27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375号国务院令,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保险条例》的施行,标志着中国工伤保险制度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新阶段,对于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工伤保险的历史轨迹告诉我们:工伤保险法律制度是从传统私法转化而成的社会法,是公法与私法性质兼容的法律制度。工伤保险制度的形成是雇佣关系的法律调整向私法公法化的社会法调整的转变。

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其溯源

团体保险是以团体为保险对象,以集体名义投保并由保险人签发一份总的保险合同,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向其团体中的成员提供保障的保险。它不是一个具体的险种,而是一种承保方式。团体保险一般有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意外伤害和团体健康保险等。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简称意外伤害保险,指投保人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人承诺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遭受特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而不幸残疾或身故。由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的行为或合同。其灾害事故必须符合:外来的、非本意的、突发的、非疾病的。这也是意外伤害保险的认定条件。

1949年10月,经新中国中央人民政府财经委员会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1959年,中国人民保险国内业务全面停办。1980年,中国恢复保险业务。1988年,平安保险公司在深圳成立,成为中国第一家股份制保险公司。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并于199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中国的保险业有法可依,走上了法制轨道。1998年平安保险公司开始尝试办理团体保险业务。目前,全国共有保险公司40家(其中国有独资保险公司5家,股份制保险公司9家,中外合资保险公司13家,外资保险公司13家)。一个以国有保险公司和股份制保险公司为主、中外保险公司并存、多家保险公司竞争的保险市场格局已初步形成。

三、工伤保险与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异同

1.建立的目的和原则。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之一,是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全体职工或雇工)缴纳的,主要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其目的是为了给在工业社会中因工致伤的劳动者提供稳定可靠的救济和保障,不会因为工伤使劳动者处于生活窘迫、甚至生活无着的境地。基于这样的目的,工伤保险遵循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无责任补偿原则,亦称无过失补偿原则、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这样的原则在于保证事故受害人能迅速得到赔偿,而且赔偿不涉及双方当事人,运行成本低,有利于劳资关系和谐,避免劳资冲突和纠纷。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商业保险,境内各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合法组织中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人员均可参保。由此可见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对象和范围比工伤保险要宽,意外伤害保险遵循自愿、转移风险和量力而行的原则,其目的是为了发展保险公司自身,提升业绩;同时减轻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

2.缴费形式和特点。工伤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按月强制缴纳,劳动者个人无须缴纳。因此,具有强制性、共济性、固定性、非赢利性和长期性的特点。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与员工共同交费,要选择月交、季交和年交等多种形式,也可以续保或退保,因此,具有非强制性、合同性、固定性、赢利性、短期性的特点。

3.保险费率。工伤保险制度主要通过行业差别费率和单位费率浮动机制来促进用人单位改善劳动条件、减少事故发生、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工伤保险的险费比例是按企业所属行业的风险大小分为3类,在类别内可以支定收浮动费率;意外伤害保险主要是通过团体规模浮动费率、职业浮动费率、保险人行政管理品质浮动费率和行业差别费率来实现赢利以规避风险。

4.权利和义务。工伤保险的权利与义务是建立在劳动关系上,所领取的保险给付金与所缴纳的保险费数额,并不成正比例关系,因此其权利与义务不是对等关系而是对应关系;而意外伤害保险是建立在合同关系上,即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合同关系,也是一种等价交换的对等关系。

5.认定部门和认定条件。工伤由国家有关(一般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工伤认定条件认定,认定条件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伤害。意外伤害由所签合同的保险公司依据合同约定的认定条件认定,意外伤害保险的认定条件必须是外来的、非本意的、突发的、非疾病的。

6.给付标准与项目。现代国家的社会职能加强,已经承担起保障社会成员免受意外损失的义务。许多社会和经济的风险应该尽可能地广泛地分散,不应由不幸者承担,对加害人的责任追究已经退居相对次要的地位。因此,当劳动者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时,应在一年内向工伤认定部门申报工伤,只要是认定部门认定工伤的,由社会保险部门和用人单位给予基本补偿,工伤保险机构支付的待遇实际上既不是补偿,也不是赔偿,是国家依法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中的物质帮助之一,即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工伤职工所受到的伤害程度,确定给予职工的物质帮助。严格地讲是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包括有精神安慰的因素。当参保人受到意外伤害时,只要所签合同的保险公司,认定为意外伤害的,或获得合同事先约定的经济补偿以减轻损失。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通知所签合同的保险公司。

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在支付标准和项目上也有很大不同:工伤保险支付标准是按认定的工伤伤残等级支付,一次工伤支付一次,多次工伤支付多次。支付的项目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包括:①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和生活护理待遇;②工伤治疗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③到医院就医的交通费;④伤残达到5至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二类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包括:①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②劳动能力鉴定费;③一次性伤残补助金;④1至4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⑤生活护理费;⑥配置辅助器具费;⑦供养亲属抚恤金;⑧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意外伤害保险按保险合同种类事先约定的标准和项目给予,而且每一合同都有免责项。给付项目一般有以下3项:①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事故造成身故,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额的百分之百;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按保险单赔付约定按比例赔付;③保险期限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赔偿,赔偿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

7.受益人。工伤保险受益人是被保险人和亲属;意外伤害保险的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或指定受益人。

四、工伤保险与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区别与关系

工伤保险缴费固定、强制,认定手续繁琐,但保障全面;意外伤害保险是商业保险公司运用经济补偿手段经营的一种保险,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共同按照自愿原则签订合同来实现,商业保险公司可从中赢利。意外伤害保险程序简洁灵活、自愿、效率高,尤其在发生大面积人身伤害事故后,能更迅速地获得商业保险的支持而深受企业青睐,且保障程度可高可低,主要由投保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能力确定。虽然工伤保险是必缴的,但意外伤害保险因有赢利空间也有其存在的价值。而且二者在认定条件上有较大的区别:工伤保险认定条件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伤害,也就是说工作中发生的伤害;而意外伤害保险则可以扩大到工作时间以外以及非工作原因。如果企业给员工购买团体保险,除了可以使员工感受到企业对他们的照顾和关爱,还可以吸收优秀的人才,赢得员工的忠诚,增强企业凝聚力,避免人才的流失从而提升生产力。因此,它与工伤保险是一种功能互补关系,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而意外伤害保险则可以锦上添花。两者不存在冲突,即使用人单位在缴纳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工伤保险费之后,同样可以参加意外伤害保险以提高劳动者保障的水平,增进企业职工的福利。

五、结语

社会保险保基本,商业保险做补充,这一理念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不仅限于对受伤害者的经济补偿,而重要的是避免和减少职业伤害;并且通过工伤康复,提高和最大程度恢复伤残职工的生活能力和劳动能力,帮助他们回归社会并实现再就业。意外伤害保险对受害者能起到“平时注入一滴水,难时拥有太平洋”的作用。在现代社会的今天,全社会的人们都希望生活在一个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环境中,只有国家的法制健全了,才能有很好的社会保障,希望才能成为现实。

参考文献:

国务院第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

(作者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太原研究院 山西太原 030006)

4.生命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篇四

1.产品名称

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2.产品前言

没人愿意和意外有约,可意外却常常不请自来。生命人寿推出[附加意外伤害保险]附约,让您在不期而遇的“意外之约”发生后能够照顾您和您的家人。

3.产品特色

保费低廉,提供多重高额交通工具意外保障

享受一年的航空意外保障,免除多次购买航意险的麻烦

附加于主险中,提升保障范围

4.保险利益

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致残,本公司将以保险金额为基数,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示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水陆交通意外额外给付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并导致身故或残疾,本公司除了按合同规定支付意外身故或意外残疾保险金外,还将另按该保险金的二倍给付水陆交通意外额外保险金。

航空意外额外给付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并导致身故或残疾,本公司除了按合同规定支付意外身故或意外残疾保险金外,还将另按该保险金的四倍给付航空意外额外保险金。

5.投保规则

投保条件:本附约需附加于主保险合同后始生效

保险期间:1 年

缴费方式:同主险

6.投保示例

李先生(假设职业或工种类别为第一类)在投保了生命人寿[生命至爱增额终身寿险]后,又投保了保额100,000 元的[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每年支付保险费为220元,则当他遭遇意外事故而身故时,本公司将支付100,000 元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5.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范文模版) 篇五

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为贯彻执行《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规、文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公司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我公司总承包的所有工程项目必须为现场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方式可以项目为单位,集体办理。

二、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三、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最低标准,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市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四、保险费应当列入工程费用,由项目列支,不得向工人或职工摊派。

五、工程在开工之前办理完投保手续,投保以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由总包单位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一定的保险费用。

六、项目办理完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知被保险人,并负责解释。

七、建筑意外发生以后项目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项目和有关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肃查处。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项目管理部负责解释。

武汉建工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6.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验 篇六

1.实验目的:

通过具体的实践操作,加深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解,熟悉投保过程。2.实验内容:

任务一 提供人身意外险客户直接投保服务

任务二 提供人身意外险客户委托投保服务 任务三 提供人身意外险保单变更服务

任务四 提供人身意外险合同解除服务

任务五 提供人身意外险承保前撤件服务 任务六 提供人身意外险理赔服务

任务七 提供团队投保服务(不委托经纪公司)

任务八 提供团队投保服务(委托经纪公司)3.实验步骤:

任务一 提供人身意外险客户直接投保服务

(1)寿险代理人——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代理人资格(2)保险公司同意申请,并发布人身意外保险产品

(3)进入客户页面——保险公司——业务部——个单投保(选择保险公司和代理人,填写人身保险投保书,提交给代理人)(4)保险代理人——填写业务员报告书——递交(5)保险公司——营销部——录单管理——完成录单(6)客户——个单缴费

(7)保险公司——财务部——保单扣费(8)核保部——保单核保——通过核保(9)客户——个单签收——保单完成 任务二 提供人身意外险客户委托投保服务

(1)客户——经纪公司——寿险业务部——投保委托——添加指定经纪公司

(2)经纪公司——寿险业务部——委托管理——接受委托

(3)客户——经纪公司——寿险业务——投保委托——填写被保险人资料——提交

(4)经纪公司——寿险业务——委托投保——保存保单——填写投保事项——提交

(5)客户——经纪公司——寿险业务部——个单委托签字(6)保险公司——营销部——录单管理——完成录单(7)客户——保单缴费

(8)保险公司——财务部——保单扣费(9)核保部——保单核保——通过核保(10)客户——个单签收——保单完成

任务三 提供人身意外险保单变更服务

(1)客户——保全业务部——保单变更——查看——核保及补退费类变更(添加)——填写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保存提交

(2)保险公司——保全业务部——保单变更——处理批单——生成批单 任务四 提供人身意外险合同解除服务

(1)客户——保全业务部——合同解除——填写理由——保持提交(2)保险公司——保全业务部——保单解除——处理——用过申请 任务五 提供人身意外险承保前撤件服务(1)客户——保险公司——保全业务部——承保前撤件——填写信息——提交

(2)保险公司——保全业务部——承保前撤件——处理——用过申请 任务六 提供人身意外险理赔服务

(1)客户——保险公司——理赔中心——人生意外伤害报案——提交(2)保险公司——理赔中心——意外伤害报案处理——通过受理(3)客户——保险公司——理赔中心——理赔受理——提交理赔申请书(4)保险公司——理赔中心——立案处理——同意立案(5)保险公司——理赔中心——理算处理——添加后确认(6)核赔处理——同意赔付

(7)客户——保险公司——核赔通知书——同意(8)保险公司——财务部——理赔支付——确认

任务七 提供团队投保服务(不委托经纪公司)

(1)客户——个人中心——发起团队——新建团队——录入队员信息——完成

(2)客户——保险公司——营销业务部——团单投保——团队投保——填写人身意外保险团单——添加产品——添加成功——退出并提交(3)保险公司——营销部——录单管理——录单(4)客户——个人中心——保单缴费

(5)保险公司——财务部——人身意外保单扣费,核保部——保单核保——通过

(6)客户——个人中心——团单签收

任务八 提供团队投保服务(委托经纪公司)

(1)客户——经纪公司——人身意外险业务——投保委托——委托——选择团体、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添加

(2)经纪公司——人身意外险业务——委托管理——受理

(3)客户——-经纪公司——人身意外险业务——保单委托——填写被保险人资料——确定并提交

(4)经纪公司——人身意外险业务——委托投保——选择投保——添加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确定并提交

(5)客户——经纪公司——寿险业务——团单委托签字(6)保险公司——营销部——录单管理并录单(7)客户——个人中心——保单缴费

(8)保险公司——财务部——保单扣费,核保部——保单核保——通过(9)客户——个人中心——团单签收

4.体会心得

7.儿童意外伤害的规避研究 篇七

一、意外伤害的概念

要想研究儿童意外伤害的规避问题,就不得不先给意外伤害下个定义,本文中采用目前国内研究比较认可的定义:意外伤害(unintentional injury)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二、儿童意外伤害的规避建议

(一)唤起社会重视,增强法律保障

关于儿童意外伤害,当前还没有引起社会足够的重视,新闻中一例例的儿童伤害案件,甚至有致伤殒命的案件,大都是由于家长或者周围群众没有对儿童可能发生的伤害有所预见引起的。因此,唤起社会的普遍共识,能够让儿童在公共场合有相应的防护保障,是有效规避儿童意外伤害的前提条件。此外,在制造可能接触到儿童的器具、建筑物等过程中,人们都应把减少儿童意外伤害的概率考虑在内。

政府的法律保障是保护儿童安全的一道“防火墙”。在当前,我国已有《中国儿童发展纲要》,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应该如何维护好儿童的生存、发展及受保护的各项权利。此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未成年人,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尽管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儿童的权益及被保护的原则,但是目前还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措施来落实这些法律条文,这就使得法律在具体保障儿童权益、减少儿童意外伤害概率的过程中显得力不从心。

(二)发挥政府职能,建立保障体系

政府在意外伤害方面,应当在多种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建立以人为核心的“三位一体”的儿童意外伤害的规避体系。呼吁政府能成立一个单独的部门来防范儿童的意外事故,该部门能够建立不同类型的儿童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机制、预防控制机制、临时性的急救方案等内容。在这些内容经验证有效后,可以将这些内容上传下达到各级卫生保健部门,积极寻求保健部门的合作,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的相关职能。

在儿童意外伤害防范与规避的研究中,有学者提出了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为基本原则来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儿童意外伤害的规避不可能完全靠政府的工作解决,还需要在政府的倡导下,建立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如,经常接触儿童的医护人员及其他人员要具备完善的意外伤害急救知识及技能,托幼机构的保健医生、教师及保育人员等,也应在第一时间发现及救助儿童的意外伤害。

(三)加强儿童安全教育,提升自我安全意识

对于儿童的安全教育,一直都被放在婴幼儿及小学生教育的重要位置,但实际效果有时候却不能让人满意。在儿童安全教育的过程中,不能一味地采用说教的方式,很多儿童在被问到“你会和陌生人走吗?”他们的回答是“不会。”但是,在实际的情境实验中,很多儿童还是会被陌生人手中的东西吸引走,而忘了之前背过的安全知识。建议在儿童安全教育中,多设置可以让儿童身临其境的情境,让其自己做出选择,在做选择的过程及选择的结果中,获得相应的教育内容。

儿童的自我安全意识,是一种内化的信念。除了上述在情境选择中可以提升安全意识外,在生活的方方面面也要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如可以在儿童的玩具上贴上相应的安全小贴士,潜移默化地提升儿童的安全意识。

(四)扩展安全知识渠道,提高家长的重视程度

家长作为幼儿成长过程中的第一监护人,对儿童意外伤害的规避有直接的影响。有研究发现,很多家长不重视儿童意外伤害规避的原因是没有相应的安全知识,因此,应从多方面扩展儿童安全知识的渠道,如幼儿园、防疫场所向家长直接传播,利用新闻媒体的扩散优势进行知识扩散,在小区的张贴栏进行宣传等,多渠道传播安全知识,以提高家长的重视程度。

参考文献

[1]戴苡,沈清,钟要红.中国儿童少年伤害危险因素的Meta分析[J].中国学校卫生,2010,31(9).

[2]周作新,李洪珊.特别关注儿童意外伤害[M].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2012.

[3]林良明,刘玉琳,米杰,等.中国5岁以下儿童意外死亡趋势分析[J].中国儿童保健杂志,2000,8(1).

8.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 篇八

2004年4月,关某为本人购买了一份某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涵盖意外医疗。疾病/意外住院医疗及住院津贴等保险责任。2004年7月,关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声称自己搬石头时将足趾砸伤,由于延误治疗,造成足趾感染,形成血栓,在医院共计发生医疗费用19000余元。

保险公司调查发现,关某在投保前经医院确诊患有血栓性脉管炎,医生告知手术需要较高的医疗费用。关某此时想到了经常来家里谈保险的某保险公司业务员李某,主动找李某购买了一份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在住院完成血栓性脉管炎的治疗后,编造了意外事故经过和病历,妄图以此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

保险公司在掌握确凿的证据后,对此案作出拒付、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的处理决定,关某接受了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并未提出异议。

点评

保险合同是一种最大诚信合同,因而作为被保险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特别是关系到保险公司能否承保的健康状况和财务状况,要在投保时向保险公司明确地说明。《保险法》对此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即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来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假如关某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得逞,依据《保险法》第138条之规定,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旧疾、意外共致伤

2003年5月,江女士和先生乘旅游大巴到京郊游玩。路上由于车辆颠簸,江女士的腰部扭伤。经医院诊断证明,江女士腰部受伤的原因为扭伤及腰间盘突出。为此,江女士共花费医疗费用3000元。因江女士在年初曾向保险公司购买了2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故就医药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分析认为,由于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含有10%的意外伤害医疗责任,即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2000元,因此由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是可以从该保险中得到赔偿的,此案中的关键问题在于导致江女士腰部扭伤的原因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从医院的诊断证明来看,江女士的受伤原因是扭伤及腰间盘突出。显然,扭伤属于意外伤害,但腰间盘突出属于江女士长期患有的疾病,不属于意外伤害,那么两者同时导致江女士的腰部受伤,该如何划分责任,又该如何认定责任呢?

点评

9.4.意外伤害保险操作流程 篇九

一、意外伤害保险的办理:

公司所入意外伤害保险为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财产险中的意外险),因为保险费用是按天来计算的,所以一年签订一次合同,以2011年签订合同为例,合同的起止时间为:2011年5月28日至2012年5月27日。

在合同期内若有离职员工或新进员工,意外伤害保险人员名单要随时更新,将离职人员的信息由新进员工代替,在保险批改申请书中做如下更改:

被保险人甲发生如下更改:

姓名由甲更改为:乙

身份证号码由:甲的身份证号改为乙的身份证号

将所有需要发生更改的人员填写在保险批改申请书中,然后加盖公章送保险公司。

意外伤害保险人员名单每月月底进行修改和上报。

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公司所投意外伤害保险的标准为:165元/人(一年),假若2011年5月1日签订一年的合同(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共有500名员工入意外伤害保险,则意外伤害保险共计:165*500=82500,假若到2011年9月1日又有20名新员工入意外伤害保险,则这20人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为:(一个人一年的费用/一

年的天数)*合同期内的剩余天数*人数=(165/365)*242*20。

三、发生意外伤害时的报案程序:

1.报案电话:95500

2.报案时所需注意事项:

 在得知发生意外伤害事件以后,5天之内必须报案,因为报案时间在案发后5天以内才给予受理。

 报案时需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信息: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过程、伤害部位,当事人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就诊单位(必须为县级及县级以上医院才给予受理),花费用大约多少,保单号。

四、提取保金时所需提供的资料:

 公司出示的证明:证明发生意外的员工为公司员工,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因为什么原因发生意外伤害,需加盖单位公章;  发生的费用票据(原件);

 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门诊或住院病历;

 诊断证明;

 费用清单;

 开户行的具体地址;

 受伤部位照片和全身照;

 保险业务结算事项授权委托书;

 意外险出险通知书;

10.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篇十

第一章?_____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本_____合同由_____条款、投保单、_____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_____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章?投保范围

第二条?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本_____合同的被_____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_____人本人或对被_____人有_____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_____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章?_____责任

第三条?在_____期间内,被_____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_____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_____金:

(一)被_____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_____人按_____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_____金额给付意外身故_____金,对该被_____人的_____责任终止。

被_____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的_____金的,身故_____金为扣除已给付_____金后的余额。

(二)被_____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_____合同所附《人身_____残疾程度与_____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_____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_____金额给付残疾_____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_____金。

1.被_____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_____人给付各项残疾_____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_____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_____金。

2.被_____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_____金者,_____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_____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_____金。

(三)被_____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_____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_____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_____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_____金。

1.被_____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_____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_____金。

2.被_____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_____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_____金,即:后次烧伤_____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_____金;前次烧伤_____金的金额较高的,_____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_____金。

3.被_____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_____人给付各项_____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_____金额为限。

第四章?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_____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_____人不承担给付_____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_____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_____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_____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_____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_____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_____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被_____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_____人也不承担给付_____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_____、_____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_____期间;

(二)被_____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_____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_____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_____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_____(hiv)期间;

(六)被_____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第五章?_____金额

第六条?_____金额由投保人、_____人双方约定,并在_____单中载明。本_____合同最低_____金额为3000元,_____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_____金额是_____人承担给付_____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六章?_____期间

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_____期间为一年,以_____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七章?_____费

第八条?_____费按年度计算。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_____费。

第八章?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_____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_____人有权解除本_____合同,且不退还_____费。对于本_____合同解除前发生的_____事故,_____人不负给付_____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_____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_____费率的,_____人有权解除本_____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_____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_____合同解除前发生的_____事故,_____人不负给付_____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_____费。

第十条?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或按双方约定交付_____费。_____费交付前发生的_____事故,_____人不承担_____金给付责任。

第十一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_____人。投保人未通知的,_____人按本_____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九章?_____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二条?发生本_____合同_____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_____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_____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_____人。

投保人、被_____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_____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_____人承担。

投保人、被_____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索赔申请人向_____人申请赔偿时,应于合理期限内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_____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_____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_____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_____金责任。

(一)被_____人因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_____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_____人:

1._____金给付申请书;

2._____单;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_____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_____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_____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_____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_____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_____人意外残疾或烧伤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_____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_____人:

1._____金给付申请书;

2._____单;

3.受益人身份证明;

4._____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或烧伤鉴定诊断书;

5.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_____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四条?_____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_____金给付申请书和第十三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_____责任的,_____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_____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_____金义务;对不属于_____责任的,_____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_____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_____责任的而给付_____金数额不能确定的,_____人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第十五条?在_____期间内,被_____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_____人应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_____金。但若被_____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索赔申请人应于知道被_____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_____人支付的身故_____金。

第十六条?索赔申请人对_____人请求_____金的权利,自其知道_____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章?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第十七条?订立本_____合同时,投保人或被_____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_____金受益人。身故_____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_____金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_____人可以变更身故_____金受益人,但需书面形式申请通知_____人,由_____人在本_____合同上批注。身故_____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_____人不负任何责任。

被_____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_____人书面同意。

本_____合同残疾或烧伤_____金的受益人为被_____人本人,_____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第十一章?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因履行本_____合同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单载明的_____机构_____。_____单未载明_____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_____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章?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本_____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书面形式通知_____人解除合同。

(一)投保人解除本_____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通知书;

2._____单;

3._____费交付凭证;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根据本_____合同,索赔申请人已领取过任何_____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在_____期间内,经投保人与_____人双方约定,可以采用附加条款或批单的方式变更本_____合同的有关内容。这种附加条款或批单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_____合同条款与附加条款或批单不一致之处,以附加条款或批单为准,附加条款或批单未尽之处,以本_____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_____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一条?本_____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_____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_____合同的中国人民_____公司各分支机构。

索赔申请人:指就本_____合同的身故_____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_____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_____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就本_____合同残疾或烧伤_____金而言是指被_____人。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烧伤:指被_____人在_____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程度达到度,山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涉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_____人、被_____人双方约定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部位:指本_____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_____金给付比例表》约定的人体部位,即人体分为两个部位:头部、躯干及四肢部。

无有效驾驶执照:指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驾驶证或驾驶_____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

攀岩运动: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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