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共8篇)
1.司法 篇一
司法公正与司法为民
一公正即“公平正直”、“公平正义”。司法公正是指司法行为是否“公平正直”,司法结果、司法过程是否符合“公平正义”要求的价值判断和评价。在一个法治的社会里,司法公正一直作为评价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唯一标准。因为人们对法院审判是否公正的认识主要是在法院适用和执行法律过程中,是否符合我国宪法所要求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和精神,以及是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自从党的十六大提出“公正司法”的理念后,法学界或司法界内部大多数都是从法院队伍自身建设,如法官素质、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加强管理等方面来进行改革,可效果不明显。现实中的司法不公正的现象仍然客观存在,其中尤以人情风的滋长和地方保护主义的泛滥最为突出。公众对法院更有“天下衙门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等说法。当然,现阶段司法不公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人的问题,也有体制的问题。人的问题即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廉洁自律及公正执法程度如何;体制问题即造成司法不公的制度上的缺陷和困惑。从当前审判实践来看,造成司法不公的原因主要还是体制上的.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机构设置不合理。从目前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来看,人民法院的设置都是按行政区划设置的。比如宜昌市中级法院所属的夷陵区法院、三峡坝区法院、葛洲坝人民法院以及西陵区法院,以上四个法院均相距不到10公里,确按各自行政区域管辖着属于自己行政区域的案件,再加上各法院的人事任免由地方决定,法院的经费完全由地方财政提供,法院受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管理。在这种机构设置和体制下,我国宪法确立的司法独立由于缺乏基本的前提条件,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也无法树立高于地方党委、政府的司法权威。这也是司法上地方保护主义一定范围内存在的根本原因。
二是立法和司法解释滞后。大家知道,法院的职能是依法、严格执行法律,只要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正确地适用了法律,同时并不违反程序法上的规定,应当说该司法个案是公正的。但从审判实践来看,在法和司法解释滞后于经济发展时,即使法院严格适用有关法律,同样会产生司法公正被质疑的情况,从而使审判人员处于两难的境地。比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企业之间进行的正常借贷,既解决了借款企业的资金困难,又使贷款企业的闲置资金得到有效使用,对市场经济具有必要的促进作用。但从我国目前立法来说,对企业间借贷是明令禁止的。处罚上一般对获得的利息予以没收,对他方处以相当于利息的罚款。由于公众并不都精通法律,其对法律的理解大多都从日常事理演绎而来,即合法的也应当是合理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同样使公众产生对司法公正的合理怀疑。
三是审判管理体制急需完善。在各界对司法不公的指责中,作为法院自身也在“摸着石头过河”。比如有些法院推行的审判长负责制和法官助理制度。该制度的施行虽然已引起我国法院审判制度的重大变化。但由于我国地域广大,东西部差距也大,法官的个体素质也千差万别,传统上的合议等制度仍有许多需完善之处。
1、合议制度仍存缺陷。现阶段,合议制对于形成较为公正的结论和防止个别审判人员的枉法裁判起着重要的作用,但该制度并不是十全十美。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在有些基层法院,每个审判人员年审判工作量为上百件案件,分析、处理自己承办的案件尚且顾不过来,哪有精力合议别人的案子。这样,导致的结果是有些本应由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往往由某个主审法官审理并草拟合议笔录,交其他人签字了事,使合议制形同虚设。这说明合议制和基层审判实践还是有一些脱节的地方。另外,在合议制下,在认识不一致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我们应当认识到,审判的目的是形成对案件的公正处理,公正的结果应当是唯一的,那么合议制下多数意见是否就一定是公正的,如果少数人的认识是比较公正的,而多数人的认识有失偏颇,那么实行合议制的结果就是使一个本来能得到公正处理的
[1] [2] [3]
2.司法 篇二
关键词:司法成本,司法公正,正相关关系
一、增大司法成本投入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司法, 即司法适用, 是指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并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案件, 将法律规范适用到具体案件或对象的活动。中国正处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阶段, 司法变革主要是为了适应迅速增长的经济现状。司法虽然不能直接创造经济价值, 但其本身对经济制度具有保驾护航的作用。司法的主要职能是为解决纠纷, 调整各项利益之间的冲突。在司法适用中, 司法公正是中国司法制度追求的价值之一, 而实现司法公正, 维护司法秩序的稳定, 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势必需要投入一定的成本。
(一) 司法成本与司法公正的概念界定
成本, 是经济学概念。关于司法成本的概念, 理论界观点不一。在日本, 成本是指国家在审判活动中投入的成本, 即用于审判工作的法院的预算。司法成本不同于诉讼成本, 诉讼成本是指当事人参加诉讼时负担的费用。在中国有学者认为, 审判成本是指审判机关在审判中的投入, 它区别于诉讼成本, 诉讼成本是整个诉讼中的全部投入, 既包括审判机关在诉讼中的投入, 也包括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投入, 但诉讼成本并不是审判成本与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投入的简单之和。有学者认为, 司法成本是指在整个司法活动中消耗的社会资源, 我们又可以称之为司法资源或司法投入, 它主要包括在立法、执法、社会主体参加诉讼等活动由国家专门机关、当事人等所付出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各种各样的资源。
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 即认为应当对司法成本进行扩大解释, 它包括司法活动中实际投入的各类资源, 因为司法成本的投入关系到司法效益即司法价值的实现。日本学者认为司法成本只包括审判成本, 与其国家本身司法制度体系相关。中国司法机关不仅包括审判机关, 还包括检察机关, 对应的司法权既包括审判权, 也包括检察权。如果只考虑审判成本, 是从实质上将检察机关剔除于司法机关队伍。因此, 司法成本除了审判成本、诉讼成本外, 还应当包括整个司法活动中各个司法机关、当事人等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各类资源。
司法是法律实施的重要途径和方式, 是法律实现其作用和目的的保障。法律能否真正实施, 组织和个人的自觉遵守固然重要, 但如果没有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的司法作保障, 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文。司法通过日复一日地处理一个又一个的具体个案, 默默地诠释法律, 实现法律的要求。由于承担着在社会生活中运行法律和实现法律的作用和目的的使命, 国家和人民对司法活动及其质量和水平期望值很高。为了保证司法活动正常进行, 以实现其诠释法律, 实现法律要求, 止纷息争的作用, 需要有一定的成本投入。司法的成本就其构成而言, 主要包括:维持一个庞大的司法机关系统的正常运作和开支, 培养、造就和保持一个高素质的司法队伍的投入, 必要的装备和经费等等。
公正, 源于拉丁语Justitia, 具有正当、平等的意思。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认为,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一种理论, 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 只要它不真实, 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 某些法律和制度, 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 只要它们不正义, 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 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 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 不承认学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所以, 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 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实的, 正义所保障的权利绝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公平正义是司法的脊梁, 司法离开公正便成为无水之鱼, 因为公正关注的是如何使一个群体的秩序或社会的制度更加适合于其国情, 以期实现最基本的社会价值。同时, 追求公正有助于提高法律地位, 使司法制度融入民主政体之中, 突出法律在现在社会的必要性。司法活动的运行要能够维持社会的稳定, 其最终目标是要实现司法价值。公平和正义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之一, 也是法的基本价值之一。从法和法律产生之时起, 人们就赋予了法公平与正义的内涵。罗马法学家凯尔斯把法律定义为“公正的艺术”, 这一命题深刻反映了公正与法律的关系。公正是法律的本质追求, 公正与司法如影随行, 人们一提到法律与司法很自然地就联想到公正。公正这一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 在不同的意识形态之下有不同的内涵。美国学者博登海默认为“公正具有一张海神般的脸, 变幻无常, 并且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意识形态之下, 人们对公正的认识大不相同, 公正作为一种观念形态, 受到了历史文化传统及经济条件等多方面的影响, 尽管公正的含义随时代发展而不断变化, 但是这并没有影响人们对于公正的向往与追求。法律和司法与正义都有不解之缘, 博登海默认为:“正义所关注的却是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的内容, 它们对人类的影响以及它们在增进人类幸福与文明建设方面的价值。”公正又是司法的价值目标, 任何一种理论、观念上的正义必须经过具体的程序才能转化为实际和可被感知的正义。布莱克顿曾说:“法律被称作是一门公正的科学, 有人说我们都是它的牧师, 因为正义是我们的信仰, 我们主持它神圣的仪式。”
(二) 司法成本的投入与司法公正的正相关关系
影响司法公正的变量有很多, 比如法官独立审判, 体制、制度, 司法成本的投入等等, 各种因素构成对司法公正的共同影响。司法成本的投入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物质基础, 司法经费配置不合理将对法院职权的行使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司法成本投入越大, 司法公正越容易实现。
中国司法经费配置存在非常严重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许多问题的出现都与司法经费配置不合理有着紧密的关系。司法经费配置不合理影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 如果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受制于某种外在因素, 那么最终决定案件裁判结果的就不是案件事实和法律, 而是其他某种因素。在中国, 法院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而由于立法对财政部门拨付法院经费的比例和数额未作规定, 因而实践中法院获得经费的多寡往往取决于其与同级党政部门, 尤其是与同级党政部门负责人的关系。通常情况下, 如果法院与同级党政部门关系较好, 就能获得相对充裕的司法经费;反之, 能够获得的司法经费就比较少。法院在司法经费方面对同级党政部门的严重依赖必然导致其在审判过程中难以独立于同级党政部门。
同时, 通常情况下, 诉讼程序的繁简程度与其实现司法正义的能力呈正相关关系:诉讼程序越复杂, 越有利于发现案件事实以及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反之, 诉讼程序越简单, 越不利于发现案件事实以及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因此, 要保证最大程度地实现司法正义, 就应当最大限度地采用普通审判程序。但由于诉讼程序的繁简程度与司法成本的投入成正比:诉讼程序越复杂, 需要投入的成本越高。因此增加司法成本投入, 可以更容易实现司法公正。
二、司法资源合理配置实证分析
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是指将司法资源合理的、充分的分配到司法活动中。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能够提高司法效率, 从而进一步利用有限的司法成本实现司法价值最大化。司法资源配置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适当加大司法投入, 使内部及外部司法资源优化配置;二是对人才投入、物质投入的合理分配;三是审判职权、监察职权的合理配置。
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应当采取如下措施:第一, 国家财产应当适当增加司法资源的投入, 对症下药, 努力提高司法工作人员业务素质, 使得司法资源能够被充分利用。第二, 努力降低个案成本, 规范管理水平。比如在审判中, 是选择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 不同的程序投入的成本将有所不同, 这就需要规范的管理制度和素质过硬的法官。第三, 坚持公平优先、兼顾司法效率的原则, 通过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利益最大化。
美国学者博登海默在谈到正义的概念时说过, 正义将我们的注意力集中到了作为规范大厦组成部分的规则、原则和标准的公正性与合理性之上。正义所关注的是法律规范与制度安排的内容, 它对人类的影响, 以及它们在人类幸福与文明建设中的价值。如果用最为广泛和最为一般的术语来谈论正义, 人们就可能会说, 正义所关注的是如何使一个群体的秩序或社会的制度适合于实现其基本目的和任务。如果我们并不是假装要提出一个全面的定义, 那么我们就可能指出, 满足了人的合理需要与要求, 并与此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社会内聚性的程度———这是维持文明社会生活方式所必要的———就是正义的目标。而司法成本的投入影响着司法公正的实现, 为了实现正义目标, 我们需增大司法成本的投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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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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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4.
3.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 篇三
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要求全市各级领导干部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围绕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治市各项工作,不断提高上海法治化水平。
陈良宇指出,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任务是要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法律素养和法治观念。领导干部是关键,广大群众是基础。要抓好全民普法教育,正确引导市民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法,自觉守法,职位越高,越要发挥表率作用,绝不允许插手、干预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活动,绝不允许对个案批条子、打招呼,对能够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有法可依的个案,一定要依法办事,对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或终审的案件,要切实维护好司法权威。
上海市领导龚学平、蒋以任、罗世谦、殷一璀、王安顺出席会议,市委副书记刘云耕主持会议。会上,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吴志明,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长王仲伟,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包信宝,市政协副主席俞云波,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滕一龙,中共徐汇区委书记茅明贵作了专题发言。
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吴志明
确保司法公正,必须得到有效的监督。一要完善法律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多层次、多环节的内部监督体系;二要抓住人民群众反映比较突出、可能导致司法不公的环节,加强专项整顿;三要进一步推行执法和司法公开,自觉接受党的监督、人大监督和社会监督。
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长王仲伟
要通过新闻宣传,在整个社会形成这样的共识:让法律维护国家意志是人心所向。谁违反或践踏法律,谁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新闻宣传要注意抓住典型案例体现社会公平,要形成合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新闻媒体的领导和编辑记者要加强学习,努力成为学法、用法、知法、守法的模范,并在新闻宣传中努力体现法治精神。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包信宝
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不仅是我国各级司法机关一切工作的生命线,更是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体现。上海市人大一贯重视这方面的工作,坚持监督和支持有机结合,注意将司法机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作为人大工作的重点。
市政协副主席俞云波
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依法治国的需要,是实现上海依法治市的需要,也是政协有效履行职能的需要。这几年,上海市政协十分关注上海司法体制改革进程和司法公正问题,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为此专门开展了对上海审判机关“司法公正”现状的专题调研,为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
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滕一龙
目前,审判工作呈现出三个新特点:案件数量多;案件类型新;审理难度高。针对上述特点,我们提出了“以公正促公正,以公正樹公信”的法院工作思路。不久前,我们召开了全市法院院长会议,集中精力找了差距。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法院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是影响司法权威的重要原因之一。在职业道德和作风培育上,今年我们要开展“塑造上海法院精神”主题讨论活动。在廉政制约上,我们将继续狠抓130条《院规》等各项廉政制度的落实,从源头上着手,机制上着力。
中共徐汇区委书记茅明贵
行政行为的法治化对司法行为的权威化有着重要的决定作用。去年,我们提出建立一个透明、高效、职业化的公共政府,其实质就是建立一个法治政府,将法治的精神贯穿政府行为的全过程,渗透于政府所有结构和程序之中,确保各级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司法权威,真正建立起法律控制行政权、人大政协监督行政权、司法审查行政权的权力制约机制。
4.用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 篇四
党的十八大明确要求,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司法环境的深刻变化都对司法公开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法院充分认识司法公开对司法公信的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完善司法公开的形式,是推动阳光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力保障。
司法公开是司法公信的基础。司法通过个案审判的方式实现法律的价值,所以司法公开包含了两个维度的公开,即向当事人公开和社会公众公开。对于当事人而言,法院需要在个案中把从立案到执行的全过程及相应信息向当事人公开,规范司法行为和实现司法公正。对于社会公众而言,人民法院通过个案公开和法律教育活动,展示司法活动过程,接受各种形式的监督。进一步讲,司法公开还包括形式公开和实质公开。形式公开包括依据、程序、流程、结果等的公开;实质公开主要是指对判决结果进行充分的说理说明。简单地说,司法公开就是无论对于当事人还是对于社会公众,都要“有话讲在当面,有理摆在明处”。
司法公开应重视释法阐理。司法就是依据法律对纠纷作出裁决。在这一过程中,既需要对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进行平衡,也需要对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平衡。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法院需要调整的利益关系越来越复杂,这就需要法院特别重视释法阐理,融法理、常识、民意和逻辑于一体,既让当事人心悦诚服,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因此,司法公开要重视对判决依据的法律及其原理进行阐释。不但要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说明处理的结果,还要以“接地气”的语言和方式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说明为什么要这么处理,避免说理过于简单和过于深奥两个极端。重视释法阐理,能够最终使法院获得应有的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司法公开应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司法公开是用制度保证当事人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因此,在公开的过程中应在法律框架内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和意愿,这样才能提高其对法院工作及裁判结果的认同和认可程度。在具体个案层面,一些案件的当事人不断申诉、上访,除了利益诉求的原因,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认为自己的权利没有得到尊重,导致一些当事人对法官或法院的工作产生误解。在社会公众层面,法院运作的相对封闭性会导致一些司法事件演变为公共事件甚至舆论审判,极端情况下甚至会形成特定群体对法院的集体批判,使司法公信力受到严重损害。因此,法院重视司法公开并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充分的尊重,这是法院正作风、树形象进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5.西藏司法考试《司法制度》试题 篇五
一、单项选择题(共 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家住湖南省某县的许先生在天猫某网店(浙江省杭州市某区)购买汽车坐垫一套,后因质量问题要求退货,经多次协商无果,遂向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天猫某网店在答辩期内以已在格式条款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为由提出管辖异议,法院经审查该网店未在显著位置标注约定管辖的相关条款,亦未将约定管辖的条款明确告知许先生,且许先生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法院应当如何处理(B)。A、裁定移送浙江省杭州市某区人民法院管辖
B、裁定驳回天猫某网店的管辖异议
C、判决驳回天猫某网店的管辖异议
D、不予处理
2、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第二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理论和上述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A.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既可以是主犯,也可以是从犯
B.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属于“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C.教唆十五周岁的人盗窃的,应当从重处罚
D.教唆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适用未遂犯的处罚规定
3、中国政府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这项(A)。A.基本国策
B.政策
C.方法
D.方针
4、维护。
A注册
B资料
C登记
D档案
5、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A)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A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B 社会文明发展
C 社会发展
D 道德教育
6、军事管理区范围的划定或者调整,应当在确保军事设施的(A)的前提下,兼顾经济建设、自然环境和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
A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
B安全保密
C使用效能
D正常使用
7、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D)登记。
A 预告
B 变更
C 更正
D 异议
8、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多长时间?(b)A 十五日
B三十日
C 四十五日
D六十日
9、我国新《环境保护法》规定每年的(C)为环境日。A.4月22日
B.5月31日 C.6月5日
D.7月8日
10、不动产登记机构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应当依据(C)记载的事项。A 申请书 B 证明材料
C 不动产登记簿 D 法律文书
1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安排对下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C)日和()日内正式下达。A.2030
B.3045
C.3060
D.4560
12、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为(B)。
A.国家工作人员
B.司法工作人员 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D.任何公民
13、甲在乙寺院出家修行,立下遗嘱,将下列财产给其女儿丙:乙寺院出资购买并登记在甲名下的房产;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甲撰写《金刚经解说》的发表权;甲的个人存款。甲死后,在遗产分割上乙寺院与丙之间发生争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A 房产虽然登记在甲名下,但甲并非事实上所有权人,其房产应当归寺院所有。B.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目的是为推广佛法理念,其微博账号应归寺院所有。
C.甲撰写的《金刚经解说》属于职务作品,为保护寺院的利益,其发表权应归寺院所有。
D.甲既已出家,四大皆空,个人存款应属寺院财产,为维护宗教事业发展,其个人存款应归寺院所有。14、2010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C)次会议通过了《湖南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A.十二
B.十三
C.十四
D.十五
15、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A)A.公民王某对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专利法的决定不服的
B.甲公司认为某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的
C.乙公司对本市知识产权局责令其停止侵犯丙公司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 D.公民赵某申请某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该行政机关拒绝履行,赵某不服的
16、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B)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A.环境污染
B.司法
C.物证
D.笔迹
17、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D)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民航、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A 火车
B 汽车
C 轮船
D 交通工具
18、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A)执行。A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
B 公安局
C 劳教所
D 强制戒毒康复场所
19、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A)。A.举报
B.检举
C.报告
D.控告 20、经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谁是被告?(A)A.原机关和复议机关
B.复议机关 C.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
D.原机关
2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D)人民法院管辖。A.被告所在地
B.原告所在地
C.第三方所在地
D.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
2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正式实施时间(D)。A.2014年2月1日
B.2014年3月1日 C.2014年4月1日
D.2014年5月1日
23、经批准可以举债的政府通过发行(C)的方式举借债务。A.股票
B.融资债券
C.政府债券
D.投资基金
24、我国《预算法》修正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C)次审议才得以通过。A.二
B.三
C.四
D.五
25、新《预算法》于(A)审议通过的。
A.2014年8月31日
B.2014年9月15日 C.2015年1月1日
D.2015年3月1日
二、多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财政转移支付根据目的可分为(CD)的转移支付。A.中央对地方
B.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 C.一般性
D.专项性
2、根据政府采购法规规定,采购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ABCD)
A.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务关系; B.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经理;
C.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D.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3、沈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带女儿外出旅游,发生车祸全部遇难,但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BCD)A.推定沈某与刘某先于女儿死亡。B.推定沈某和刘某同时死亡。C.沈某和刘某互不继承。
D.女儿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沈某和刘某的遗产。
4、关于证据规定正确的有(ABCD)
A、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B、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C、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D、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5、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符合以下哪些标准?(ABCD)A.权属清楚
B.权能完整
C.依法可以转让
D.无权利负担
6、非法集资的“社会性”特征所包含的两个层面分别是(AB)A.指向对象的广泛性,即非法集资对象的众多性
B.指向对象的不特定性,即非法集资的对象为不特定多数人 C.直接传播信息 D.放任信息扩散
7、罪刑法定原则(ABC)
A.体现了法治的要求
B.体现保障人权的基本思想
C.禁止作对被告人不利的类推
D.排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8、事业单位岗位分为哪几种类别(ACD)A、该县公安局
B、某市公安局 C、该县人民政府
D、某市人民政府
9、事业单位人事仲裁受案范围有(ABC)
A、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B、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解除人事关系发生的争议 C、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职务任免发生的争议
D、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聘用合同期限发生的争议
10、国家安全机关对用于间谍行为的工具和其他财物,以及用于资助间谍行为的资金、场所、物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ABD)。
A查封
B扣押
C没收
D冻结
1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确定了特困人员供养供养内容包括下列哪些选项。(ABCD)
A.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B.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C.提供疾病治疗
D.办理丧葬事宜
12、(ABC)应当履行职能,依法惩处毒品犯罪。A 人民法院
B 公安机关
C 人民检察院
D 司法行政部门
13、新《预算法》规定对违反本法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等个人的处罚包括(BCD)。
A.通报批评
B.降级 C.撤职
D.开除
14、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疾病的三类罪犯在哪些情形下不得保外就医(ABCD)
A经诊断短期内不至于威及生命的 B不积极配合执行机构安排的治疗的 C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 D自伤自残的15、为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管理要求:(ABCD)
A.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B.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C.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D.运输和交付控制
16、禁毒工作实行(ABC)的方针。A 预防为主
B 综合治理 C 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
D 科学研究
17、刑事诉讼是指(BCD)等在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A.司法鉴定机构
B.人民检察院 C.人民法院
D.公安机关
18、为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应当(ABCD)
A.规范侦查行为,加强对侦查行为的监督,健全冤假错案防范和纠正机制 B.强化并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程序参与权
C.应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控制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 D.正确地执行生效裁判
1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ABCD)。
A.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B.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C.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D.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20、裁定,说法正确的是(ABCD)
A.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B.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C.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情形,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D.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情形,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21、(ABC)是预防毒品的三道防线。A 家庭预防
B 学校预防 C 社区预防
D 环境预防
22、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下列哪些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BCD)
A.自然人姓名
B.知识产权
C.实物
D.土地使用权
23、关于对非法集资的行政认定的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BCD)
A.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
B.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C.对于非法集资案件,公检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
D.对于案情复杂、性质认定疑难的非法集资案件,公检法可参考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性质认定。
24、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哪些事项作出规定?(AB)
A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B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C本行政区内市、县、乡政府的产生、组织和职权的规定 D国有工业企业的财产所有制度
25、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ABD),依法做好有关工作。
A职责分工
B密切配合C统筹安排
6.司法局长司法行政工作讲话 篇六
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开得很好、很有特色。刚才,维滨同志对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作了很好的总结 分析和安排部署,文静同志对去年的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 ,各位党组成员都讲了分管工作的意见。总起来讲,在过去的一年里,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 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以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先导,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为重点,以法律服务规范化建设为目标,围绕全市工作重心,各项工作都取得了较好成绩 :劳教场所安全稳定,教育质量不断提高;“四五”普法顺利完成,依法治理整体推进;法律服务不断拓展,管理秩序不断规范;基层工作全面加强,民调安帮卓有成效;司法鉴定管理统一,法律援助深入人心;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特别是在“迎冬旅、创国优”过程中,司法行政队伍经受了全面的锻炼和检阅。在此,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对今天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示热烈的祝贺,对全市司法行政干警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 司法行政工作理念的创新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首先要解决的就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是什么?简言之,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就是我国最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树立人民至上、人民主权的思想。第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强调的基本要求是什么,就是要在全社会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威,任何组织、任何个人都不能超越。第三,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就是邓小平同志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第四,社会主义法治的执法原则是什么,就是在执法面前做到人人平等。第五,社会主义法治的执法主题是什么,从实践来看,就是八个字,即“充分履职、服务大局”,司法行政机关就是要通过充分履行司法行政职能,致力于服务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任何时候都不能偏离这个主题。第六,社会主义法治的执法宗旨是什么,就是“执法为民、一心为民”,这也是我国法律的出发点和归宿。
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的司法行政干警应当牢固地树立以下七个基本观念:一是要牢固树立自觉服从党委、政府领导 ,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的政治观;二是要牢固树立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大局观;三是要牢固树立服务群众,服务基层的群众观;四是要牢固树立执法公正,一心为民的宗旨观;五是要牢固树立尊重法律,依法办事的法治观;六是要牢固树立诚信守法,公平正义的道德观;七是要牢固树立自强不息,清政廉洁的律己观。
二、认清形势,增强做好司法行政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0xx年,经过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各项经济目标顺利完成,社会秩序保持稳定,民族之间团结和睦,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特别是成功地举办了四川省首届冬季旅游发展大会,实现了我市基础设施大改善、管理水平大改进、城市品位大提升、人民素质大提高、经济社会大发展的目标,这为我市司法行政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经济社会条件。与此同时,通过“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和党员先进性教育,全市司法行政队伍的执法能力、工作效率、纪律作风和团结奋斗的精神都有了整体提升,为做好今年的司法行政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仍然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司法行政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压力和挑战:一是新形势对司法行政工作的要求更高。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和社会结构调整的加强,经济活动面临更多的风险和不确定因素,司法行政机关维护经济秩序的任务和难度将进一步加大。特别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十一五”规划的实施中,司法行政工作的内涵将得到进一步丰富,司法行政工作的外延将得到进一步拓展,对司法行政工作将会提出更高的目标和要求。二是新形势下司法行政机关WW工作压力更大。“十一五”期间,改革开放将进一步深化,许多重大改革举措将要破题,各种利益关系将作进一步调整,尤其在经济大发展、社会大开放、人员大流动的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日趋增多,民间纠纷、群体性事件和民转刑案件的发生机率将会增大,这将诱发出大量的社会问题,也必将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作为肩负维护社会稳定职责的司法行政机关将面临着更大压力和挑战。三是新形势下司法行政工作任务更重。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和人民群众法制观念的增强,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和大量的经济关系都将通过法律手段来加以解决和调整。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工作将面临新的挑战,任务将更加繁重。四是新形势下队伍建设任重道远。随着人民群众政治参与意识、法制意识和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对法律的需求和依法治理更加企盼,对公正执法倍加关注,司法行政机关的各项工作将处于更广泛、更严格的监督之下。因此,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和服务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正执法和优质服务的需要,已成为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
三、明确目标,充分发挥在构建和谐XXX中的职能作用
(一)充分发挥法律保障作用,努力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稳定是实现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也是建设和谐XXX的基本保障。司法行政机关的全部工作都要以维护稳定为首任,要不断强化“第一责任”意识,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做到工作决策把稳定作为重要内容、工作部署把稳定作为重要方面、工作落实把稳定作为重要环节、工作考评把稳定作为重要尺度,为构建和谐XXX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一要进一步创新工作理念,增强做好WW工作的责任感。司法行政干警要深刻领会“构建和谐社会”与“稳定压倒一切”的辨证关系和深刻内涵,自觉以和谐指导WW工作,以和谐检验WW工作,实现由被动WW向主动WW转变,由消极应付向积极进取转变,由保稳定向创稳定的根本转变。要通过严格落实“主干线责任制、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牵头和配合责任制、重大工程WW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六种形式,构建齐抓共管的WW工作格局,为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创造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二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要坚持“抓基层、打基础”的工作方针,将WW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立足于预见在前、谋划在前、防范在前、解决在前,立足于“抓早、抓小、抓苗头、抓萌芽”,做到抓小防扩大、抓早防升级、抓细防疏漏、抓实防隐患。要进一步强化源头治理观念,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司法所建设、基层法律服务所建设等基层基础工作。要在进一步调整、充实、巩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人民调解组织的同时,针对我市大企业较多的特点,积极抓好建立人民调解庭的试点工作。既要探索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结合的路子,也要积极探索建立面向社会服务的专业化、职业化法律服务机构;针对婚姻、抚养、继承、赡养等民事纠纷,探索设计人民调解前置制度;针对部份轻微伤害案件,探索建立“刑转民”纠纷的解决方式。将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内部,消除在萌芽阶段,真正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要着眼于帮教社会化、就业市场化、管理信息化和工作职责规范化,不断延伸安置帮教工作,提高安置帮教实效,努力实现释解人员“耕者有其田、工者有其职、商者有其业”的目标。要在各区县和企业中建立安置帮教基地,在经济条件较好的社区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认真贯彻中央zd委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的决定,在巩固、完善规范现有基层司法所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解决基层司法所的编制、机构、人员、场所、经费等问题,努力实现所所“有编制、有机构、有人员、有场所、有经费”和乡乡(街道)建所目标。要发挥基层法律服务贴近基层、了解民意的优势,积极探索创新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和利益性矛盾调处化解机制,引导群众依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预防集体上访和赴蓉进京事件的发生。要加大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建设力度,努力向“规范化、社会化、专业化、产业化”方向迈进。三要进一步加大对劳教人员的监管力度,确保劳教场所安全稳定。劳教场所的安全稳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份,是一项关系全局的重要工作,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建立健全防控与排查等工作机制,抓好重点部位、重点人员的管控,加强对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监测管理,确保监管和生产“两个安全”;要健全落实对可能发生的监管安全、生产安全、卫生安全、自然灾害等危及场所安全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严格执行重特大事件报告 制度;做好在教人员传染性疾病的检测、预防工作,确保在教人员和劳教人民警察身体健康;积极推进劳教管理工作改革,进一步规范封闭式、半开放式、开放式三种管理模式,努力实现教育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按照部级现代化文明劳教所标准,全面推进劳教工作,争创部级现代化文明劳教所。
(二)充分发挥法律服务作用,努力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司法行政工作要坚持以服务大局为方向,着眼于新思路、新内容、新特色、新办法、新举措、新突破、新成效,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全方位为和谐XXX的构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一要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拓展法律服务领域。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坚持以服务经济建设为中心,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大局,努力把法律服务领域拓展到“六大板块”上来,即:服务到政权建设上来、服务到经济建设上来、服务到民主建设上来、服务到法制建设上来、服务到社会管理上来、服务到人民群众上来。在拓展的广度上,实现从以诉讼业务为主,向非诉讼和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为主转变;由单一服务向全方位、多层次服务转变;从传统业务逐渐向房地产、金融、证券、企业改制、资产重组等多个层面转变。在拓展的深度上,市司法局和各区县要积极组建政府法律顾问团,广泛参与政府决策,积极办理政府交办的重大案(事)件,协助政府依法稳妥处理涉及市场化资源配置、企业改制、农村征地、土地承包、城镇拆迁、重点工程建设等方面的纠纷,依法稳妥处理“三农”案件,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别是随着我市招商引资力度的加大,要筹建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积极协助政府依法稳妥处理外来投资商的维权问题(目前,我市已有外来投资企业340家,其中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98家)。积极参与企业重大活动,为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理财、依法维权提供法律服务,特别是要为国有大型企业参与国际经济竞争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和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二要围绕规范执法工作主题,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发展始终是第一要务,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关键。司法行政机关要始终把服务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大局、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为根本任务,把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作为立足点、出发点和归宿。要结合机关效能建设,继续开展行风评议,积极推进法律服务诚信体系建设,真正做到:“职能服务人性化、原则服务具体化、一般服务超前化、重点服务过程化、部署服务务实化、思想服务行动化”。三要围绕贯彻法律援助条例,加大对弱势群体的援助力度。法律援助是各级政府的职责,也是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能,各级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严格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要求,把法律援助工作经费纳入每年财政预算,建立法律援助财政保障机制,切实解决好法律援助机构、编制、人员、场所、经费等五到位问题,要坚持法律援助的无偿性,努力扩大法援对象覆盖面,最大程度地保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监督,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法援工作程序。加强案件质量的检查监督,实行跟踪管理,不断提高法律援助质量,真正为弱势群体撑起一片正义的蓝天。
(三)充分发挥法制宣传作用,努力创造良好的法治氛围。20xx年是“五五”普法的开局之年,司法行政机关要通过履行法制宣传职能,以其润物无声的巨大力量,提高广大市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为“十一五”规划的实施营造学法、用法和守法的良好法治氛围。一要结合实际,切实做好“五五”普法的规划和实施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依法治省、建设法治四川经验交流会”精神,认真总结“四五”普法经验,切实做好“五五”普法的规划和实施工作。要进一步完善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机制,加强与宣传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以《公务员 法》、《公证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重点,强化对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宣传。继续宣传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培育公民契约自由、公平竞争、诚实信用意识,促进市场经济依法规范有序运行。加强涉及公民基本权利法律法规的宣传,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积极宣传人口、资源、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加强维护社会稳定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公民依法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依法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深入宣传依法行zd律法规,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和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二要结合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不断推进和深化依法治理工作。要深化地方、行业和基层依法治理的实践形式,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区创建活动。围绕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断加强农村、社区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促进基层工作法制化。继续深化“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努力构建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全面开展“民主法制社区”创建活动,促进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建设。
四、切实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队伍建设是根本,也是保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以“举旗帜、抓班子、带队伍、促发展”的总体要求,紧密结合司法行政实际,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务必使司法行政队伍始终保持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
(一)坚持以公正执法为重点,着力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今年及今后一段时期,必须把执法规范化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不断把规范执法行为活动引向深入,抓出新的成效。要作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有步骤有计划 地深入推进。要把执法规范化建设纳入推进公正执法的工作全局中来谋划,与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和工作体制改革、zd队伍建设、zd工作信息化建设及处理涉法涉诉信访结合起来,协调推进。要突出四个重点:一是抓好教育培训长效机制建设,把好素质关;二是抓好执法办案信息化建设,把好监督关;三是抓好执法质量考评体系建设,把好质量关;四是抓好责任制度建设,把好落实关。
(二)坚持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着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要按照培训制度化、管理规范化、进人社会化、职位职级统一化、使用不拘一格化的要求,坚持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着力抓好思想政治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一要着力抓好思想政治建设。要针对我省司法行政系统春节前后发生的有关问题,在全系统集中开展一次以“确保政治合格”为主题的大教育大讨论活动。通过大教育大讨论达到“四个增强”的目标,即:增强政治敏锐性,提高从政治上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增强政治鉴别力,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确保政治立场坚定;增强政治纪律意识,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中央和省市委保持高度一致;增强工作纪律性,服从指挥,服从命令,令行禁止。二要着力抓好领导班子建设。举旗子、抓班子、带队伍、促发展,关键是抓班子。要紧紧抓住领导班子这个核心,建一流班子,带一流队伍,创一流业绩。今年,领导班子建设要突出三个重点:一是建立和落实领导干部政治轮训制度。进一步落实领导班子中心组学习制度和领导干部开展调研制度。二是严格把住领导干部任职条件与要求。把好领导班子成员的提名、考察、审批关。三是强化对领导班子的动态管理。要对领导班子状况进行调查摸底,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对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个人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提出,督促整改。对软懒散、群众和干警反映较大或抓队伍管理不严,屡屡发生干警违法违纪的领导班子,要及时进行组织调整。三要着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要认真落实《实施纲要》和“两个条例”,坚持从严治局、从严治所、从严治警,严禁司法行政干警投资入股办矿和在外兼职从事经营性活动,凡有投资入股办矿和在外有偿兼职的干警,务必彻底退出,否则,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要坚决查决干警陷入非法利益格局,为不法利益提供保护的行为。四是要着力抓好培训与管理。要重视和加强司法行政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原则,不断完善培训工作机制,落实培训保障,确保培训质量。
(三)坚持以昂扬的斗志,着力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司法行政工作点多、线长、面宽,不少业务工作十分繁杂,法律保障、法律服务、法制宣传的任务十分繁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安排部署今年的任务,既要做到目标明确,又要确保措施得力;既要注重过程控制,更要注重实际效果。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要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帮助群众克服困难。要建立健全抓工作落实的检查考评机制,坚持从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抓起,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各方面工作的正常开展。
7.司法 篇七
1、人道主义理论基础。
从人道主义的角度来看, 法律对弱势群体作特别的保护, 是出于一种对弱势群体的人道主义关怀。弱势群体之所以要得到社会的特殊保护, 是因为它们相对于其他群体而处于一种权能较低的相对不对等状态。在这种不对等状态中, 弱势群体往往受到不公平对待而导致自身权益被违法者不合理侵害, 或者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失去工作机会而危及生存。因此, 政府和社会应当给予弱势群体更多的保护, 即“国家要对国民最低限度的象人那样的生活实施保障”。
2、法理正义本质理论。
正义包括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形式正义的典型表述, 但我们必须看到社会中每个人的天赋、能力、性格等造成的综合能力是有差别的, 仅有形式上的平等, 可能会造成结果上的极不平等, 这不是有理性的人类所应追求发展的目的。因此, 要求我们在形式平等的基础之上, 对弱势群体实行有差别的倾斜保护, 以矫正形式正义的不足, 体现法律对实质正义的追求。
3、社会经济发展理论。
从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 一个社会如果忽视了绝大多数主体的发展和经济状况的改善, 固然不会获得长足的发展。即使是在短期内获得了较快的发展, 最终也会停滞不前, 但与此同时, 弱势群体对社会的贡献也是不应忽视的。因此, 应对其进行特殊保护。从社会稳定的角度来看, 如果贫富差距扩大到使一部分人无法正常生活的程度, 尤其是当这部分人占大多数时, 社会就会畸形发展, 政府的可信任程度就会降低, 社会犯罪率就会急剧攀升, 从而导致不稳定因素的产生。因此, 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有利于遏制贫富差距的加大, 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弱势群体司法救助体制构
1、弱势群体人身人格权利司法救助。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 人与人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逐渐契约化, 弱势群体在就业、医疗、子女入学等方面难免与强势人群发生利益冲突。一些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甚至表现出强烈的精神歧视。一些用工单位对工人非法搜身、集体罚跪等恶性侮辱事件在很多地方屡见不鲜。人民法院对弱势群体的此类遭遇尤其要给予重视, 向他们伸出援助之手, 以适时缓解社会矛盾。
2、弱势群体劳动权利司法救助。
平等就业原则作为劳动权的一项基本内容已得到广泛的认可。但在实际生活中就业不平等现象仍普遍存在。特别是在对下岗失业人员的选用过程中存在年龄、性别、学历方面的歧视现象。而目前的劳务市场对录用员工的程序、条件无相应的政策规范, 亦无专门的劳动法院、劳动法庭处理这方面的事务, 而且法律也未明确规定是否可以适用仲裁程序以至求业人员未被录用后无主张权益的对象, 给他们带来沉重的失落感。对这些问题如何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也已成为我国劳动立法部门着手解决的新课题。
3、弱势群体诉讼权利司法救助。
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及人民法院的地位和作用的日益显著, 当人们以新的价值观念来审视现行的审判机制时便发现它在许多方面不能满足新形势的需要。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后, 经济生活的开放决定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不确定性、冲突性, 求助诉讼救助的领域也不断扩大。而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因经济贫困或文化素质低等原因, 其维权能力相对低下, 另外, 个别不公正的司法裁判及司法腐败现象在客观上也更加恶化了弱势群体的生存环境。
三、弱势群体司法救助体系实施路径
1、立案救助。
我国宪法及三大诉讼法也作出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等规定。公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应然享有的诉讼权利已有宪法和法律的保障。但在司法实践中, 对公民的诉讼权利, 特别是弱势群体的诉讼权利的保障尚不尽人意。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针对弱势群体难以充分行使诉讼权的问题已明确规定了法律援助制度。我们认为, 在审判实践中大胆改革立案方式, 采取各种便民、济民措施, 既能更好地履行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责, 又能有助于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也有助于提高人民法院在群众心中的公信度。具体来说可采取以下措施:
1) 实行口头立案方式。即对因文化程度低或身体有残障等原因写不了诉状而要求立案的, 可以口头起诉。立案法官向当事人了解双方的基本情况、诉争事由及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后即行立案。
2) 扩大诉讼费用减、免、缓交的范围。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但经济确有因难的当事人, 实行诉讼费用减、免、缓交是人民法院保障弱势群体充分运用法律救济权利的有效措施。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及弱势群体的大量出现, 诉讼费用的救助范围也相应扩大。
2、民事、行政案件审理和执行中的救助。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时, 应尽力做到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 为弱势群体在诉讼中提供更多的便利, 以帮助其充分实现合法权益, 降低诉讼成本。如:鼓励事实或法律关系清楚案件的困难当事人不委托代理人, 自行进行诉讼;帮助确需请律师代理而无钱委托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对涉及弱势群体当事人的小额债务纠纷, 劳务纠纷、婚姻案件、行政案件等着重实行调解, 力争协商解决。这样做, 一则可以保证金钱给付能及时到位, 免掉申请执行环节。二则能减少因上诉造成的诉累及费用开支, 使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尽早实现。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 当事人的权益即被确认, 若不执行到位则危及司法权威及社会秩序。而对于执行过程中涉及弱势群体的, 则应做到既要维护法制权威, 又要维护社会的稳定, 充分实现“弱势群体生存权保护原则”。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及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 社会弱势群体及其问题日益成为一个我国独特而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能否给予弱势群体以有力保护, 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发展, 理应受到更多关注。对社会弱势群体实施司法救助既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 也是法制机关应尽的职责。本文从现代司法之公平理念出发, 对社会弱势群体司法救助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弱势群体,司法救助,社会保障,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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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强.城市农民工的失业与社会保障问题[J].北京:新视野.2001.5.
8.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公信力 篇八
一是提高案件质量,在严格执法中赢公信。强化业务学习。组织干警学习《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定期开展规范执法测试,引导干警深刻认识提高案件质量的重要意义。转变执法方式。实施客观性证据优先审查,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努力实现案件质量“零”差错。加大案件评查力度。严格落实案件季度评查通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今年以来,无一起错捕、错诉案件发生。
二是完善执法机制,在公正执法中立公信。强化对检察权的制约。健全案件审批制度,对不捕、不诉、抗诉等重要决定,实行集体讨论,强化制约。规范办案行为。实行涉检信访案件公开听证、信访风险评估、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机制,出台《公诉与侦监工作衔接机制》、《规范反贪执法办案办法》等10余项制度,以严格的制度约束规范执法行为。
三是提升监督能力,在强化素能中树公信。开展岗位练兵活动。举办十佳优秀法律文书评比、疑难案件研讨、案件跟庭评议等练兵活动,提高队伍业务素能。狠抓廉政教育。召开民主生活会和廉政警示教育活动,筑牢思想防线,做到以廉洁促公正,以公正赢公信。
四是健全监督机制,在廉洁执法中促公信。强化执法监督。建立干警执法档案,开展个案网上监控,案件回访,对重点执法岗位和关键环节全程跟踪监督,确保正确履职。接受外部监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代表来院视察,聘请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主动征求意见和建议。深化检务公开,举办“检察开放日”,公开案件信息,告知群众诉讼权利,提高执法透明度。(文/马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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