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地理信息技术管理

2024-08-28

测绘地理信息技术管理(共8篇)

1.测绘地理信息技术管理 篇一

第二十三条 档案保管机构应当对保管期满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同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不再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登记、造册,经批准后按规定销毁。禁止擅自销毁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

第二十四条 因机构变动等原因,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保管关系发生变更的,原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并向指定机构移交。

第二十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档案保管机构移交、捐赠、寄存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档案保管机构应当对其进行妥善保管。

第五章 服务与利用

第二十六条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保管机构应当依法向社会开放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单位和个人持合法证明,可以依法利用已经开放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

第二十七条 档案保管机构应当定期公布馆藏开放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目录,并为档案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2.测绘地理信息技术管理 篇二

1 房产测绘实际内涵概述

房产测绘的对象为土地、房屋的权属、数量、位置、质量等因素。具体的测绘内容比较多, 主要有:对建筑物进行调查与测量, 绘制房屋建筑物等图表, 并绘制土地使用图表、为房产中心提供交易、拆迁、产权产籍等资料;除了以上内容外, 还有对于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以及底线管网等内容的规划工作的资料提供。房产测绘主要有两种不同的形式, 一种是项目测绘, 另一种是基础测绘。前者是指对于房产的分层分户平面图以及相关数据、图表进行测绘。而基础测绘应用于反映房屋情况、用地位置、权属情况等图的测绘[1]。

2 房产测绘管理

房产测绘管理在我国兴起比较晚, 与其他国家相比其管理技术比较传统。目前, 我国房产测绘管理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来实现:

(1) 人工房产测绘管理方式;人工房产测绘管理方式, 主要利用人工计算与统计数据信息, 并且以纸质记录本的方式进行数据存储。随着科技信息技术不断发展, 以人工测绘与记录的方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需求, 逐渐的被淘汰。

(2) 计算机辅助房产测绘管理方式;伴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出现, 使得人工房产测绘方式黯然失色。将计算机技术与房产测绘管理方式相互结合, 能够实现房产测绘管理的自动化, 一方面减少了人工劳动, 另一方面也提升了房产测绘的精度[2]。

(3) 房产测绘管理系统;近年来, 先进的信息技术逐渐研发, 一种更加高端的技术与房产测绘管理系统相互结合, 有效的提升了房产测绘管理系统性能。该种测绘技术就是GIS技术, GIS技术的应用, 能够向技术人员提供一个从简单到复杂的数据分析模型, 并创建数据处理平台, 尤其是在土地管理、人口普查数据、基础空间数据以及城市发展等方面作用突出, 能够全面实现数据信息的快捷分析和可视化。GIS技术是“地理信息系统”的简称, 该技术能够对空间数据进行采集、管理、分析以及可视化处理。该种技术在房产测绘管理系统中的应用, 能够解决计算机辅助管理中出现的数据空间有限、非空间数据无法处理与存储等问题。

3 房产测绘信息系统的构建与实际应用

3.1 基础测绘管理系统

在基础房产测绘管理系统构建中, 主要分为以下几个环节:

(1) 数据源的统一管理:在基础测绘管理系统中, GIS数据源能够支持不同数据服务器, 将这些GIS数据源进行统一管理, 避免出现房产信息系统的混乱。

(2) 完成数据转化的预处理:应用GIS技术, 能够对房屋进行编码检测、对房产测绘的整体要素进行整体性的检测, 并且注意要素属性之间的格式转换。

(3) 对空间对象属性信息与地图上空间信息进行定位:在房产测绘信息系统中, 将房屋的行政区归属、房产区归属、房产分区归属等, 通过数据的逐级浏览, 实现空间对象属性信息和地图上空间对象的相互定位。

(4) 房产测绘数据信息编辑:房产测绘系统能够通过GIS技术所独有的功能, 与房产测绘中的操作图像相互结合, 在数据信息编辑上比较灵活。

(5) 空间数据的研究:在基础房产测绘管理系统中能够对空间数据进行整合, 对属性数据、业务数据进行分析[3]。

3.2 业务子系统

房产测绘管理业务子系统实际上是一个自动化的办公系统, 也就是说在该系统中, 所能够实现的功能都是整体性, 并且业务与业务之间能够实现相互衔接。业务子系统能够实现房产项目测绘、基础测绘和房产业务办公之间的工作衔接, 在比较简单的操作下, 与房产测绘管理需求相适应。测绘任务发出之后, 字系统中的受理人员需要对测绘中所需要的数据进行记录与统计, 并与实际的房产信息进行比对。然后工作人员将测绘任务分配给专门的负责人。当负责人接过测绘任务之后, 便进行房产测绘, 最后将测绘结果记录, 并且将测绘结果交给质检人员。最后在质检人员检测完成之后, 子系统能够自动生成工作量, 建立测绘档案。

3.3 分丘图测绘子系统

分丘图绘子系统的建立比较关键, 在该系统中需要引入GIS技术, 这是因为GIS技术能够向房产测绘技术人员提供简单到复杂的数据分析模型, 并创建数据处理平台, 使得房产测绘环节中的数据信息分析更加的快捷, 并且数据模型实现可视化。GIS前端数据处理系统以及CAD技术, 都是房产分丘图测绘子系统功能实现的基础。这些技术在子系统中的应用, 能够从数据存储、图式分析以及组织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保障分丘图前台数据交换迅速[4]。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 本文对房产测绘管理和房产测绘信息系统进行研究, 房产测绘对建筑物进行调查与测量, 绘制房屋建筑物等图表, 并绘制土地使用图表、为房产中心提供交易、拆迁、产权产籍等处理决策。房产测绘管理在我国兴起比较晚, 与其他国家相比其管理技术比较传统。目前, 我国房产测绘管理主要通过人工房产测绘管理方式、计算机辅助房产测绘管理方式以及GIS房产测绘管理系统来实现。

参考文献

[1]杨柳.基于GIS的房产测绘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组织与管理[D].中国地质大学, 2005.

[2]齐凤辉.大连市房产测绘管理模式改革及对策研究[D].大连理工大学, 2013.

[3]韩泽.浅谈GIS技术在房产测绘管理和房产测绘信息系统应用的探究[J].工程经济, 2015, No.20403:35-40.

3.测绘地理信息技术管理 篇三

【关键词】数字化;信息化;测绘技术;联系;区别

【中图分类号】P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158(2013)02-0155-01

测绘工作作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一项前期性和基础性工作,在矿山测量、湿地测量、水利工程和精准农业等领域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对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地理信息,是国家经济信息和其他行业专业信息的三维空间信息载体。为了能够掌握更准确、更全面、更系统的地理信息,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与经济,对我国测绘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尽管我国测绘技术已经实现了由传统测绘技术向数字化测绘技术的转变,可是为了符合我国不断进步与发展的社会与经济,测绘技术由数字化向信息化转变已经成为必然。虽然,信息化测绘体系目前尚未成熟,但是已经显示出其强大的优越性和生命力。本文就依附于数字化诞生的信息化测绘技术,与数字化测绘技术之间联系做了详细的阐述,以证明信息化测绘技术并不是数字化测绘技术的重复,有特独特的优势。

一、我国测绘技术发展的历史

自测绘技术在我国诞生那日直至今天,以改革开放为分割点可分为两个阶段。改革开放前,在计划经济市场体制的指导下,我国独立创立和形成了比较成熟的传统测绘体系。改革开放后,为符合我国建立的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在全世界技术革命的推动下,测绘事业开始由传统体系向现代测绘体系转变阶段。其中,在这段转变阶段,我国的测绘技术发生了两次根本性的改革浪潮。一是,在计算机技术的推动下,完成了由传统测绘技术向数字化测绘技术的转变;二是,在数字化的基础上,开始向信息化测绘技术新阶段过渡。目前,我国正在积极促进信息化测绘技术的发展,以形成比较成熟的信息化测绘体系为目标。从而,使测绘工作能够为国家各项经济建设活动和社会发展提供更加丰富的地理信息,做好各项建筑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数字化测绘技术与信息化测绘技术

(一)数字化测绘技术

数字化就是将许多复杂多变的信息转变为可以度量的数字、数据,再以这些数字、数据建立起适当的数字化模型,把它们转变为一系列二进制代码,引入计算机内部,进行统一处理,这就是数字化的基本过程。从数字化的定义可以看出,数字化测绘技术是利用计算机技术,将测绘生产过程中结果数字化的过程,是针对传统非数字化测绘技术提出的。在一定程度上,是信息化测绘技术发展的基础。

(二)信息化测绘技术

信息化是指培养、发展以计算机为主的智能化工具为代表的新生产力,并使之造福于社会的历史过程。尽管目前我国对信息化测绘技术的定义没有明确的规定,可是依附于数字化测绘技术诞生的它,除了拥有数字化测绘技术的优势外也具有其他特征优势。通过信息化的定义不难看出,信息化测绘体系,已经覆盖了地理空间信息获取、处理、管理、服务和应用的全过程,尤其注重对社会和经济的服务。

三、数字化测绘技术与信息化测绘技术的关系

(一)数字化测绘技术与信息化测绘技术的联系

信息化测绘技术的发展离不开数字化测绘技术。信息化测绘技术的出现,本是社会经济信息化的要求,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产物。可是,要使生产力不断地发展,需要先进的技术支持。数字化正是信息化发展的技术基础。因此,信息化测绘技术,才会依附于数字化测绘技术诞生和发展起来,数字化测绘技术则是它发展的基础。

从技术层面来讲,其实两者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信息化测绘体系的技术基础是计算机数字化技术,这与数字化测绘体系的技术基础是一样。只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人们对实时有效地理信息综合服务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为了能够满足人们及经济发展的要求,需要实现地理空间信息的社会化,才出现了信息化测绘技术。因此,两者在技术层面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二)数字化测绘技术与信息化测绘技术的区别

1、目标区别——从“生产”到“服务”

数字化测绘体系注重以测绘生产产品为主,将生产结果数字化;信息化测绘体系更加注重在数字化测绘的基础上,实现地理信息实时服务于社会与经济。要求测绘体系中的数据采集获取、数据处理生产和数据应用服务三个特征面向信息化,使地理信息更加具有社会化和网络化等特性,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与经济。

2、信息“状态”区别——从“静态”到“动态”

数字化测绘体系对地理信息的获取和数据库的建设,只是数字化的过程,不具有实时更新等流动性变化;信息化测绘体系对地理信息的获取和数据库的建设,讲究的是实时监测动态变化,并进行不断的更新。因此,由此开始了测绘体系由静态向动态的转变。并且,信息化测绘技术将地理信息的实时更新作为最基本的任务。

3、操作运行环境的区别——从“局域”到“广域”

操作运行环境,即数据传输和信息交流的网络运行环境。

数字化测绘技术测绘生产的数据和信息的运行网络以局域网为主;信息化测绘技术,由于需要进行实时监测、实时更新地理信息,才能为社会和经济提供综合服务。因此其测绘生产的数据和信息,需要依靠国际互联网,从而实现数据传输和信息交流网络化和社会化。

4、服务对象的区别——“专用”到“公用”

数字化测绘技术,测绘生产的数据和信息所形成的数据库系统,在一般的情况,只服务于本行业;信息化测绘技术获取的地理三维空间信息和数据,通过广域的互联网渠道将信息传递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无论什么人,在什么地点,只要想知道就能够知道。既满足了社会的需求,又扩大了服务范围。

5、信息服务社会化——“封闭”到“开放”

信息化测绘技术的出现,使中国地理空间信息通过广域的网络环境,实现了实时监测、实时更新。改变了数字化测绘系统以测绘产品生产为主的体系,逐渐向以社会服务为主的信息化测绘系统转变。同时,实现了地理空间信息的网络化和社会化,也使得测绘系统由内部扩展到了其他领域,完成了信息服务于社会的宗旨。

四、测绘技术的发展方向

目前来看,积极发展信息化测绘技术以构建成熟的信息化测绘体系,是当前测绘事业最主要的发展目标。信息化测绘体系的构建,可依据其主要特征和信息化测绘技术发展水平的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基本组成部分或系统分支,再通过真正的工程项目来进行不断地完善和优化。尽管看起来简单,但是这是一项长期且艰巨的任务,可能需要一代或几代人的共同努力才能完成。

五、总结

通过本文对数字化测绘技术与信息化测绘技术之间关系的详细阐述,使人们了解到两者在技术层面上并没有本质区别,只是信息化测绘技术在一些方面比数字化测绘技术具有明显的优势。信息化测绘技术的出现,既满足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高需求,也实现了地理空间信息的网络化、社会化。同时,积极构建成熟的信息化测绘体系,不仅能够促进测绘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也有利于测绘事业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 马保军. 测绘新技术在工程测量中的应用分析[J]. 黑龙江科技信息,2009,(27)

[2] 周伟浩. 工程测量中新测绘技术应用探究[J].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0,(03)

4.测绘地理信息技术管理 篇四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迅速发展,海量数据分布在万维网内,如何从数据中挖掘到特定的需要的数据成为时下研究的热点。网络爬虫是一种按照一定的规则,自动抓取万维网信息的程序或者脚本。本文探讨使用网络爬虫的概念和方法,开发基于互联网的聚焦网络爬虫软件,迅速通过互联网搜索山洪灾害点相关及时的第一手资料,形成对灾害的第一认识。再经过人工判读,精确动态提取、更新山洪灾害信息专题成果。

关键词:万维网;聚焦网络爬虫;山洪灾害;动态提取

1.引言

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万维网成为大量信息的载体。网络信息更新及时,传递速度快,只要信息收集者及时发现信息,就可以保证较强的信息时效性。面对海量数据,如何有效地提取并利用这些信息成为一个巨大的挑战。定向抓取相关网页资源的聚焦爬虫可提取特定的需要的信息。网络爬虫(又被称为网络机器人,网页蜘蛛),是一种按照一定的规则,自动地抓取万维网信息的程序或者脚本。聚焦爬虫是一个自动下载网页的程序,它根据既定的抓取目标,有选择的访问万维网上的网页与相关的链接,获取所需要的信息。与通用爬虫(generalpurposewebcrawler)不同,聚焦爬虫并不追求大的覆盖,而将目标定为抓取与某一特定主题内容相关的网页,为面向主题的用户查询准备数据资源。物联网蕴含了大量的动态灾害信息,是及时获取目标区域灾害点信息的重要途径。传统搜索引擎技术缺乏基于空间语义的认知和推理能力,无法识别灾害发生的空间位置信息,无法提供基于互联网的区域化灾害动态监控服务。本文基于聚焦网络爬虫有效收集网络上的灾害信息,精准过滤反映灾害信息内容的网页,获取灾害 的时间、空间位置以及灾害点信息。依托该系统,可结合传统的人工判读技术,依据地物波谱特性、空间特征和成像机制以及所掌握的地学规律,通过分析地物影像特征来识别灾害点,准确提取、更新灾害信息专题数据,及时发布,辅助决策者参考使用。

2.聚焦网络爬虫概述

聚焦网络爬虫可以在较短的时间里,使用较少的硬件资源,获取到更多与主题相关的信息。相对于通用网络爬虫,聚焦爬虫的工作原理较为复杂,根据一定的网页分析算法过滤掉主题无关的链接,保留有用的链接并将其放入等待抓取的 URL 队列。然后,它将根据一定的搜索策略从队列中选择下一步要抓取的网页 URL,并重复上述过程,直到达到系统的某一条件时停止。本文网络爬虫引擎采用聚焦网络爬虫(FocusedCrawler),又称主题网络爬虫(TopicalCrawler),是指选择性地爬行那些与预先定义好的主题相关页面的网络爬虫。和通用网络爬虫相比,聚焦爬虫只需要爬行与主题相关的页面,极大地节省了硬件和网络资源,保存的页面也由于数量少而更新快,还可以很好地满足一些特定人群对特定领域信息的需求。聚焦网络爬虫和通用网络爬虫相比,增加了链接评价模块以及内容评价模块。聚焦爬虫爬行策略实现的关键是评价页面内容和链接的重要性,不同的方法计算出的重要性不同,由此导致链接的访问顺序也不同。

3.山洪灾害信息

山洪是指山区溪沟中发生的暴涨洪水。山洪具有突发性,水量集中流速大、冲刷破坏力强,水流中挟带泥沙甚至石块等,常造成局部性洪灾,一般分为暴雨山洪、融雪山洪、冰川山洪等。山洪灾害常伴有山体崩塌、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山洪灾害信息是救灾工作的重要决策依据,直接关系到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救援救助等救灾工作的有效开展。

4.基于聚焦网络爬虫的灾害信息动态提取方法研究

开发基于互联网的网络爬虫软件,能迅速通过互联网搜索灾害点相关及时的第一手资料,形成对灾害的第一认识。通过已开发的网络爬虫软件,能将所有与某一主题相关的所有信息罗列并进行综合分析筛选。通过借鉴国内外语义相似度在信息检索方面的研究成果,开发

基于互联网的网络爬虫软件,从各类信息数据库中巨大的新闻 类文本数据中及时发现并提取灾害专题新闻报道信息。结合高分遥感影像数据、基础地理信息矢量数据,辅以人工判读,以确定各灾害专题信息发生的空间们位置信息,输出灾害信息动态提取成果专题图,为灾害信息动态更新提供服务。具体的技术路线参见下图。(1)专题数据管理子系统负责灾害信息描述数据(如泥石流、山洪、暴雨、地震等)、政府网站数据(网络爬虫目标网站)、语义规则库(灾害专题信息检索模型的研究成果)的维护和更新。

(2)信息检索利用网络爬虫工具,从政府网站中抓取相关网页并收集到本地,经过加工处理建立本地网页快照库,对本地网页快照库进行分析、整理,针对灾害信息描述关键词建立一种利于快速查找的数据结构即索引,并建立索引数据库,以便在抓取到的网页中进行快速深入的灾害信息提取。(3)信息提取网页信息数据库中存储的是 HTML 格式的文档,这类文档通常含有很多与网页主题信息不相关的内容,比如导航条、广告信息、版权信息等内容,它们只适合使用网页浏览器进行浏览,而不宜作为数据交换方式由计算机处理。因此,需要开发网页主题信息提取工具,从 HTML这类非结构化的文档中提取出主题信息,输出并保存为结构化的文本,以便于对其进行下一步的分析处理。(4)信息过滤通过网页主题信息提取后获取的结构化文本数量多、数据冗余度高、不包含有效灾害信息描述的文本比重高,需要采用正向过滤(文本中必须包含的关键词组合)、反向过滤(文本中不能包含的关键词组合)等技术手段尽可能删除那些不包含有效灾害信息的文本。最后,根据灾害专题信息检

索模型,从剩下的文本中检索并提取出有效的灾害信息描述内容。

(5)人工判读通过软件自动提取到的灾害信息属性并不精确,需要后期进行人工辅助判读,结合高分影像,确定灾害发生的具体位置、进一步明确灾害属性信息,同时剔除通过程序获取到的重复信息。人工判读确认的灾害信息主要包括空间信息及属性信息。空间信息包括灾害发生的位置信息及灾害发生的几何类型;属性信息包括灾害分类、灾害发生时间信息、灾害发生的区域、灾害发生的文字描述等信息。(6)成果输出及发布经过人工判读后的灾情信息是比较准确的,可直接用于更新灾害专题信息数据库。结合其他影像、矢量等数据发布灾情信息动态提取成果专题,将山洪灾害信息及时发布并打印输出。同时提供网络调用的服务接口,能通过设置地名关键词、灾害类型、发生时间范围、行政区域或坐标范围等筛选条件,可以将某一个位置周围的历史灾害相关信息全部罗列出来供决策者辅助参考。

5.结语

在山洪灾害信息提取中,基于聚焦网络爬虫方法对物联网中海量数据信息利用程度较高,能够综合考虑灾害 的时间、空间位置以及

灾害点信息,快速获取第一手资料数据,再结合人工判读,即可精确动态提取、更新山洪灾害专题成果。也可以采集往年信息,建立预报模型,预测未来灾害发生区域,灾害种类等,可为决策者提供预防。本文基于聚焦网络爬虫,通过动态提取灾害信息,结合人工判读,研究了山洪灾害信息的提取、更新方法,可为决策者提供辅助依据。本文关于采集往年信息,建立模型,预测未来灾害发生区域、灾害种类,未作进一步研究,希望抛砖引玉,引发一些思考。

参考文献:

5.测绘地理信息技术管理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和《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的要求,为规范测绘地理信息公益性科研专项(下称“专项”)的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下称《国家规划纲要》)、《全国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纲要》(下称《测绘规划纲要》)和《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发展“十二五”规划》,紧密围绕“构建智慧中国、监测地理国情、壮大地信产业、建设测绘强国”的总体战略,组织开展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主要包括:

(一)行业应用基础研究;

(二)行业重大公益性技术前期预研;

(三)行业实用技术研究开发;

(四)国家标准和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研究;

(五)计量、检验检测技术研究。

第三条 专项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明确目标,突出应用。专项主要针对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的系统性、结构性科技需求,围绕行业特点和科技创新的急需遴选项目,明确研究方向和技术支撑点,且与国家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合理区分、有效衔接。专项只设项目层次,项目不分解。

(二)顶层设计,系统工程。要做好专项项目的顶层设计,遵循产、学、研、用一体化原则,持续支持测绘地理信息领域的自主创新、集成创新以及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推进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科技资源的统筹管理、有效整合和广泛共享。

(三)科学决策,规范管理。专项管理坚持政府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注重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专项实行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化管理,建立决策、咨询、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专项项目管理包括项目建议、评审、立项、实施和监督、验收、成果推广与后评估等环节。

第五条 专项经费管理执行《测绘地理信息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国测财发〔2013〕22号)有关规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系

第六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下称“测绘地信局”)是专项的行业主管部门,在专项业务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为:

(一)制订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并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

(二)制定专项项目管理相关办法;

(三)负责管理咨询委员会(下称“咨询委”)、监督评估专家组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四)审定项目建议,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五)组织项目论证和评审;

(六)下达项目批复;

(七)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组织项目开展协作攻关;

(八)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协调处理出现的重大业务问题;

(九)组织项目业务验收,开展成果管理和推广工作;

(十)负责项目绩效考评和后评估。

第七条 咨询委由科技、管理、经济等领域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11人,其中测绘地信局及直属单位以外的人员应占40%以上。咨询委主任由测绘地信局领导担任。咨询委成员名单报送财政部、科技部备案。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和科技发展规划,对专项的项目设置提出咨询建议;

(二)对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方式提出咨询建议;

(三)对项目执行的全过程发挥咨询评议作用。

第八条 监督评估专家组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遴选,主要职责是参与项目论证、评审、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九条 咨询委和监督评估专家组的成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任务书;

(二)实施项目任务,组织协作单位开展相关科技活动;

(三)接受并配合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考评工作;

(四)按要求进行成果登记和项目相关资料归档工作;

(五)宣传推广项目成果;

(六)接受并配合对项目进行后评估。

第三章 项目建议

第十一条 测绘地信局根据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结合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发展的急需,开展备选项目征集工作,并组织行业内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遴选,遴选结果提请咨询委审议,并根据审议结果确定项目建议,根据财政部、科技部要求完成报送。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参见附件1)的要求是:

(一)具有明确的目标和考核指标;

(二)完成后能够直接投入应用或具有较强应用前景;

(三)与国家科技计划及测绘地理信息专项等项目层次区分清楚,避免重复交叉。

第十三条 测绘地信局根据科技部反馈意见对项目进行调整并列入项目库,选定专项项目。

第四章 项目评审和立项

第十四条 由测绘地信局根据项目类型特点和咨询委建议采取择优委托或者招投标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条件如下:

(一)一般为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测绘地理信息生产单位、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

(二)具有项目实施必须的科研设施条件,优先支持国家和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建设依托单位;

(三)具有较强的研发优势,拥有相关领域国内知名的学科带头人和稳定的学术团队;

(四)具有丰富的项目组织管理经验,优先支持承担过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的单位。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院士不超过70岁,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固定工作单位(原则上应在项目承担单位工作),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开拓创新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诚信记录良好,主持或参加过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支持测绘地信局领军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创新人才、创新人才团队以及年龄在40岁以下的青年科技骨干;

(二)专项项目负责人同期只能主持1项,最多可另参加1项。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方案(详见附件2)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总体目标、目标;

(二)研究任务、技术路线和组织实施方式;

(三)项目分实施方案;

(四)项目承担单位已有科研条件。

第十八条 测绘地信局建立专家库,完善专家的遴选、回避、问责制度。有下列情形的专家,应当回避:

(一)项目承担单位是专家所在工作单位;

(二)项目承担单位与专家所在单位有利益关系;

(三)在两年内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合作;

(四)与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在研究生或博士后阶段存在师生关系;

(五)与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存在直系亲属关系;

(六)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关系。

第十九条 测绘地信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按程序将其中未涉密的项目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 公示期满后,测绘地信局根据评审结果,提出专项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按照优先顺序排序后,及时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 测绘地信局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项目总预算,下达项目批复,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二十二条 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项目,按照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测绘地信局对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国家利益的项目做好保密工作,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保密协议并监督实施。

第五章 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测绘地信局下达的项目批复及项目任务书开展项目研究工作,并接受咨询委评议。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行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每半年按要求向测绘地信局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负责人变更、项目计划调整的审批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书面报告测绘地信局,审批后按批复意见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需求、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动,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

(二)项目负责人调动、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协作单位变更,项目研发技术骨干发生调动、变更等,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三)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第二十八条 对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对已开展工作、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向测绘地信局做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 测绘地信局建立信用管理和问责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和监督专家等在专项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并作为其参加国家科技活动的重要依据。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一经查出,立即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取消项目负责人承担或参与专项的资格,停止其所在单位申报专项项目资格1年,并向社会公示。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对于信用不良的评审或监督专家,一经查出,立即解聘并进行公示,停止其担任专项专家资格5年。

第三十条 项目实行公示制度。除有保密要求外,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研究内容、项目进展等相关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示,项目成果应尽可能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 根据项目评议和绩效考评相关结果,测绘地信局可酌情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核减经费额度、终止部分任务、终止项目等措施加强对项目执行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执行期间及完成后,测绘地信局负责组织专家开展项目业务验收。

第三十三条 实行公开制度。除有保密要求外,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研究内容、项目进展及项目成果等相关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分为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两个阶段,财务验收是进行业务验收的前提。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及时向测绘地信局提交验收申请。项目因故不能按规定执行期完成的,应提前3个月申请延期验收;未获批准的项目仍按原定期限进行验收。在规定的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既未提出验收申请又未申请延期验收的,对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六条 项目业务验收申请材料包括:业务验收申请表、项目任务书、项目验收自评估报告、项目财务审计报告、项目财务验收意见和有关部门出具的成果应用报告。

第三十七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业务验收:

(一)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足85%;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现象;

(三)未经申请或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四)超过下达的项目任务执行期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说明。

第三十八条 项目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原渠道归还全部或部分项目经费。测绘地信局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并取消该单位或个人今后3年内申请专项项目的资格。

第七章 项目成果推广与后评估

第三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验收完成半年内按要求编报成果推广材料,并将项目成果录入成果数据库,由测绘地信局发布到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推荐与共享平台,以促进项目成果的转化、应用与推广。

第四十条 测绘地信局负责跟踪项目成果使用与升级研发情况。探索建立项目后评估机制。在项目验收一年或更长时间后,由测绘地信局组织对成果应用状况、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对于在成果转化、转让中成效突出的单位,测绘地信局在后续项目申报中予以优先支持,或经成果认定后采取后补助的方式予以资助。

第八章 项目资产与知识产权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专项项目取得的成果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涉及国家机密的,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专项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产生、管理和保护工作。项目形成的专利权归属与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执行。论文及专著须标注“测绘地理信息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资助”字样。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或约定的方式执行。

第四十三条 专项鼓励科研成果的转让和转化。成果转让和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等问题,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执行。

第四十四条 对于合作研究的项目,在项目启动前,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协作单位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不得有恶意垄断成果和知识产权等行为。

第四十五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购置或试制形成的固定资产,由项目承担单位代表国家负责管理和使用,资产的处置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维护运转费用由使用人承担。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测绘地信局负责解释。

6.测绘地理信息技术管理 篇六

(1999年12月22日国家测绘局第5号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的管理,做好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社会化服务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社会生活提供测绘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制作的、可通过计算机系统使用的数字化的基础测绘成果。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和提供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和提供的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含省级)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制定。

第五条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负责对全国进行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保管、维护、提供和社会化服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授权的测绘资料管理单位按业务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保管、维护、提供和社会化服务工作。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授权的测绘资料管理单位称为提供单位,其业务分工和提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范围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条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实行使用许可制度。

第七条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按照不同使用部门、单位和不同使用目的实行无偿使用或者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是具有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受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保护。

获得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提供单位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或者转让。

任何部门、单位以及个人未经许可而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行为,是侵权行为。

第二章 使用许可

第九条 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必须得到使用许可,并签订《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以下简称“使用许可协议”)。

使用许可协议是非独占和不可转让的。

使用许可协议文本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条 使用许可协议分为甲、乙、丙三类。

甲类使用许可协议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政府等用于宏观决策和社会公益事业。

乙类使用许可协议适用于非企业单位、个人为教学或者科学研究、规划管理等目的在本单位内部或者个人使用,或者将研究成果向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政府等部门提供用于宏观决策和社会公益事业。

丙类使用许可协议适用于企业单位,或者非企业单位用于商业目的、营利或者直接为建设工程项目服务。

其他类型的使用许可协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适用甲类使用许可协议的,无偿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适用乙类使用许可协议的,有偿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给予价格优惠;适用丙类使用许可协议的,有偿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有偿使用是指收取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部分成本费用。

各类使用许可协议的单位均应支付提供数据中所实际发生的介质费、人工费和其他费用等工本费。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拥有使用许可协议规定范围内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规定权限的使用权。

使用单位根据使用需要,可以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做部分修改或者对数据的格式进行转换,但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修改、转换后的数据对外发布和提供。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在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时,必须明显标示数据的版权所有者。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版权归属不因数据部分修改或者格式改变而改变,使用格式改变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者使用基于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形成的衍生品时,必须明显标示原数据的版权所有者。

第十四条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备份和复制品与原数据等同,受本规定的保护。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确保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安全,防止数据丢失或者被盗;若发生数据丢失或者被盗,应当及时向提供单位报告;造成后果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提供单位提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密级,依照国家规定进行管理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七条 当使用单位的身份变更或者使用单位对数据使用用途改变时,应当向原数据提供单位提出申请,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协议。

第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向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台湾地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参照上款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涉外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 提供与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负责国家管理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的提供工作。

省级提供单位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委托保管的其他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的提供工作,并负责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使用单位使用其他省级提供单位负责提供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转函工作。

第二十一条 提供单位不得授权或者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二十二条 提供单位负责审查使用单位的身份证明、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书面申请和能证明其使用目的的有关材料,确定使用单位适用的使用许可协议类别,必要时报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提供单位应当按照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使用单位提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及数据使用说明,并协助其读取数据。

第二十四条 对与提供单位建立数据交换关系的使用单位,提供单位有权决定相互交换数据的方式和减少或者免收其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提供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许可协议的文本格式和内容。

第二十六条 提供全国范围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必须报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提供单位也不得以签订多个使用许可协议的形式,将全国范围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分解提供给同一个使用部门或者单位。

使用和提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涉及军事部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未公开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携带或者邮寄出境,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传输至境外。

第二十八条 提供单位应当建立数据提供登记管理系统,详细记载使用单位、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内容、数量、用途和使用方式等;及时了解社会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需求情况,定期进行统计汇总,并向其上级测绘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收回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有关资料,根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制作的衍生成果或者已取得的非法收入一并没收;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使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向第三方提供或者转让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二)未经提供单位许可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三)使用单位的身份变更或者改变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用途又不及时向提供单位提出申请并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协议的;

(四)对获得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保管不当,造成数据全部或者部分丢失、被窃,又不及时向提供单位报告的;

(五)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时,不按规定标示版权所有者或者擅自改变版权所有者的。

第三十条 伪造身份或者掩盖其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真实使用用途,骗取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由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收回其取得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有关资料,根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制作的衍生成果或者已取得的非法收入一并没收;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非法所得50%至10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使用单位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时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擅自将未公开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 据携带或者邮寄出境,或者以任何方式传输至境外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不履行使用许可协议规定的义务或者未按约定条件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保管不当造成数据丢失、被窃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提供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严重失职,造成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和管理上的重大事故的,由所在单位对其直接责任者和负有管理责任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7.测绘地理信息技术管理 篇七

关键词:GIS技术,房地产,测绘管理,信息系统

房地产是城市中与人们切身利益相联系的要素, 不但人民群众非常关注其动态, 政府部分也很重视。在长期以来, 房地产的日常管理工作都是依靠手工方式开展, 导致测绘信息管理不善, 管理的周期长, 数据更新困难等, 而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 政府开始推行房产信息化的建设工作, 我国房产管理信息系统开始发展壮大。到今天, 显示出一体集成化的发展趋势, 强调通过GIS技术加强对信息数据的管理, 并基于GIS实现制图的需要。开发出可行的基于GIS的房产测绘管理系统能够有效的推进房展测绘技术的进步, 同时促进城市的数字化与信息化发展。

1 GIS技术与房产测绘

1.1 GIS技术概述

GIS技术即地理信息系统技术, 其基于地理空间数据库, 通过高效的计算机软件和硬件技术, 实现对空间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处理、管理和显示等, 并能够通过地理模型结构分析方式, 为各行各业提供空间的实时动态信息。其中计算机技术系统是为地理信息的决策而发展形成的, 集合了地理学、空间几何学、统计学等对门学科, 具有一定的综合性与复杂性, 作为一项高新技术, 计算机系统的突出特征就是同时能够处理空间数据以及属性数据。

1.2 房产测绘概述

在实际工作过程中, 利用先进的测绘仪器、测绘技术等对房屋建筑物或者与之相关的构筑物进行调查和测量, 掌握房地产的区位位置、数量、所有权属, 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图形的绘制, 这样的技术被称为房地产测绘。而房地产测绘信息管理系统是指通过现代化的计算机技术、GIS技术、网络信息技术、数字化成图技术以及数据库技术等, 建立一个标准化的、要准确的共享型房地产空间数据库, 能够为“数字房产”的发展提供基础平台, 为公众提供优质完善的地理空间数据。测绘成果能够为房地产产权的管理、房地产的开发管理、交易管理以及费用收取、税务征收、法律仲裁等房地产管理活动相应的支持, 同时能够帮助城市规划设计与建设等工作提供基础性的数据信息。

1.3 基于GIS技术实施房产信息管理的意义

在房产测绘信息管理中引进GIS技术, 能够将信息管理工作和房地产地形图紧密联系在一起, 对房地产实施精确的定位, 形成以图管证的模式, 进而房地产办证的流程能够高效、准确的完成。通过GIS技术, 只要是区域范围中的房地产都能够实施数据信息的统计和分析, 如对房地产的密度和容积率进行分析计算, 便于相关部门掌握城市住房的情况, 有效地改善了传统房地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减少各类纠纷的发生。

2 实现基于GIS技术房产测绘信息管理系统的要点

要实现房产测绘信息管理系统, 首先要实现图文一体化。房产测绘是当前房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重要部分, 收集的地理空间数据信息必须和房地产产权管理中的属性信息紧密联系在一起, 二者之间能够相互查询。如实施图文一体化管理过程中, 将房产的产籍号作为关键字段将图形数据属性数据相连, 实现二者的动态连接;第二个要点是满足面积分摊的需求, 在房产测绘管理中面积分摊的方法与手段多种多样, 但是分摊工作一定要基于相关原则和规定, 因为房产的面积与购买者的利用是切身相关的, 采用正确的分摊方式非常重要。在房产测绘信息管理系统中, 基于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相关规定, 对于单一功能的住宅, 公用面积分摊给整栋楼;非单一功能的住宅则需要详细规划, 避免出现前后不一的现象;第三个要点是确定好房屋的产籍号, 图号、幢号等共同构成房屋的产籍号, 在录入信息的过程中一定要将信息分门别类。

3 GIS技术在房产测绘管理及房产测绘信息系统中的应用

3.1 房产测绘信息系统的设计原则与目标

房产测绘信息系统设计原则:为了确保能够快速准确的对房产测绘数据资料实施编辑处理与修改等操作, 将GIS技术的要求和特征与本系统的开发要求结合起来拟定以下设计原则:首先是简洁化的原则, 确保用户操作过程不会过于复杂, 界面与操作流程简化;第二是可扩展性的原则, 在满足现有要求的基础上还要考虑到系统的扩充, 基于用户需求的发展留下一定的余地, 便于今后的升级与扩展;第三, 功能与数据的完备性原则, 不会出现功能缺失造成用户的体验不佳;最后是具有较好的容错性, 系统不会因为操作错误等现象崩溃。

房产测绘信息系统设计目标:实现对房屋建筑物分层图以及分户图的管理;对建筑物中每层每户的信息管理;能够对收集的数据信息实施计算与管理, 并将计算流程保留;能够实现分层与分户图纸的输出和查询。

3.2 房产测绘信息系统功能设计

房产数字化测图子系统:通过各种测绘设备与仪器, 收集房地产的信息与地形图, 通过dbs的形式建立房地产的地形库, 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 系统中还应当满足各类格式软件的导入, 以及图纸的输出;

基础测绘子系统:主要实现属性信息数据的输入、转入地理空间信息资料、多种格式的数据转入, 基于初始的建库工作, 提供图形与属性编辑的功能, 建立属性与外挂数据库;

项目测绘子系统:以每幢楼作为单位, 将权属信息录入到系统中建立对应关系, 利用CAD的编辑功能实现对分层图与分户图的修改调整, 同时满足面积测算的要求;

图形编辑子系统:实现图像的绘制, 能够将收到的建筑工程图纸或者是测到的草图录入到图形编辑工具中进行绘制, 同时能够计算出各个封闭面的面积, 基于查询修改的模式将房屋的阳台与套内相联系, 标注公用面积, 便于分摊工作的开展, 基于楼层属性设置工作生成分层图与分户图, 标准其尺寸与面积。计算过程完全有系统实现, 标定工作完成后形成图层, 出图过程中图层的关系是一一对应的。

查询统计子系统:基于户主的姓名、建筑的层型等能够实现单独或者组合式的查询, 包含分摊面积的由来。统计相关区域中某时间内所办理的建筑物的总量、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户数等。

测绘成果管理子系统, 实现房产信息数据的集成与汇总, 将分层分户图导入到GIS的图形库当中, 建立属性关联, 实现对丘、幢、户之间的相互查询, 为用户提供定位、查询、统计等服务, 同时可以将报表输出;

测绘业务管理子系统:对房产管理中的业务进行分类, 组织业务办理流程, 基于业务流程实现对数据的修改;

系统维护子系统:配置系统运行中的数据库与图形服务器的参数, 保证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并对不同用户的使用权限进行定义。主要包含环境的配置、编码和体系的维护管理、符号库管理、设定用户权限以及词典的更新。该子系统能够实现房屋地址的维护, 优化改进GIS图形数据与属性舒数据的管理工作。

3.3 房产测绘信息系统界面设计

房产测绘信息测绘管理系统面向的用户非常多, 其中包括房产局、测绘中心以及各个科室等, 在设计界面的过程中遵照以下原则:首先, 面向科室的原则, 界面的设计应当基于不同科室的业务需要与习惯设计进行, 为减少工作量和工作中的错误, 最大限度的使用鼠标在界面上操作, 减少键盘输入的需求;第二, 满足业务工作习惯, 界面中的布局应当和用户开展业务过程中使用的术语和工作模式相一致, 符合日常的工作习惯;第三, 界面设计还应当对用户的任务进行跟踪, 能够实时为用户提供需要的信息, 报告工作状态, 让用户全面掌握系统的运行情况;第四, 保持风格的统一, 界面风格设计要求用户普遍能够接受, 界面中的动态、信息与过程提示都统一风格, 与专业用语相符;第五, 界面具有针对性, 基于正常的浏览与维护人员的管理, 界面要做出一定的区分, 日常浏览与工作突出间接好用的原则, 而维护的管理则注重功能的强大, 满足维护人员的深层需求。

结语

基于GIS技术的房产测绘管理与房产测绘信息系统的开发, 很大程度上是基于人的日常生活的实际需要, 通过应用各种计算机技术和分析工具, 建立完善的数据库, 为人们的日常工作提供方便快捷的查询服务, 解决复杂的面积分摊的问题, 让人们能够掌握房产信息, 真正实现地理信息系统的公众服务功能, 将更好的服务于政府的决策与人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

参考文献

[1]王亚.基于GIS技术在房产测绘管理及房产测绘信息系统应用的研讨[J].房地产导刊, 2014 (18) :37-37, 59.

[2]吕忠杰, 刘海世.地理信息系统在房产测绘中的应用[J].地球, 2013 (07) :196-197.

[3]闵锐利, 杨寒光, 石犇, 等.基于房产测绘的城市房产数字化——CAD、GIS在房产测绘和数字城市管理中的综合应用[C].第十五届全国工程设计计算机应用学术会议论文集, 2010:378-381.

8.测绘地理信息技术管理 篇八

关键词:信息化测绘技术;信息化测绘体系

一、前言

当今世界越来越呈现出信息化发展的态势,信息技术日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关键。我国已将信息化发展作为了一项重要的国策。城市测绘是城市建设中一项基本技术,与人民的经济建设和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它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是一门跨学科、技术要求高的新型学科。测绘与计算机等现代信息技术紧密结合,应用领域也大为扩展。随着测绘与民生联系的日益普遍,国家对城市测绘的要求不断提升,提出了快速构建信息化测绘体系的要求。如何将信息技术快速应用于城市测绘并构建科学合理的测绘体系成为摆在科研人员面前的一大难题。

我国建国以来,测绘技术经历了三个主要的发展阶段,即模拟测绘阶段、数字测绘阶段和如今的信息化测绘阶段。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城市测绘不断由数字化测绘转向信息化测绘,利用多种现代科学技术,使城市测绘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二、城市测绘信息化技术研究

应用于城市测绘的现代信息技术有很多,其中主要有地理信息服务可视化技术、全球定位技术和测绘仪、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摄影测量和遥感技术和移动计算技术等。这些信息的获取、分析和处理技术的广泛应用对于城市测绘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并不断促进其向前发展。下面我将对应用于城市测绘的现代信息技术逐一作出简单介绍。

2.1地理信息服务可视化技术

地理信息服务可视化技术是现代城市测绘工作中的一种基本技术,它实现了对测绘对象的可视化。我们知道,现代城市测绘的对象众多,测绘内容也不尽相同,为了实现不同测绘对象、测绘内容之间的融会贯通,就要求对测绘服务的透明度提出要求。该技术通过对异质条件的不断融合,发展出测绘过程中的相同内容,实现测绘服务的可视化。

2.2全球定位技术和测绘仪

随着全球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我国的卫星定位系统受到的各种外界条件困扰越来越少。可以把太空卫星构建的GPS等卫星定位系统方便快捷地应用于城市测绘工作,为城市测绘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支撑。此外,在城市测绘工作中广泛使用测绘仪也使测绘工作不断智能化、简便化。

2.3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

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对城市测绘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它通过对地理信息进行标准化分析,对城市的发展和规划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议。目前,随着我国对城市测绘的不断重视,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今后对该技术的投入比重也将会日益加大。

2.4摄影测量和遥感技术

摄影作为一种新型娱乐技术,与城市测绘本无直接联系。但随着摄影技术的不断升级换代,将摄影技术应用于城市测绘已具备了一定的条件,并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成为测绘工作中极为重要的一环。遥感则是现代城市测绘工作中较为成熟的技术手段,它提供的灾害预报使得城市测绘工作更加全面,是城市测绘的有力技术支撑。

2.5移动计算技术

一般而言,城市测绘工作的地点是不固定的,在田野调查的过程中工作人员需要强有力的移动计算技术。由此而言,移动计算技术关乎整个测绘工作的成败,影响到城市规划的大局。不断创新,推动我国移动计算技术的不断发展也是城市测绘工作成功的关键。

三、 城市测绘信息化体系

3.1现代测绘基准体系

现代测绘基准体系是综合运用各种测绘手段对城市内部各种建筑设施进行测绘的基本体系。我国对于现代测绘基准体系的建构极为重视,不断鼓励对其进行在创新。当今城市现代测绘基准体系就综合使用卫星定位系统等不断提高其自身的精确度,为现代化的信息测绘系统提供了基本保障。

3.2地理信息实时获取体系

要在我国这样一个城市和人口众多的国家构建完善的信息化城市测绘体系,一个重要的前提是建设极为快捷的地理信息实时获取体系。在信息获取、分析、处理的链条中,获取是首要。对地理信息的及时、迅速的获取技术是决定城市测绘体系的关键。所以,在城市建设过程中,要综合利用各种平台、技术,大力提高对地理信息的获取能力,努力提高其精确度。

3.3地理信息快速处理系统

在信息获取、分析、处理的链条中,获取虽是首要,但处理却是关键,我国城市测绘数据的增长对信息的快速处理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实现信息化处理技术的发展,我们急需建立现代地理信息快速处理系统。以城市测绘中的绘图环节为例,现代的计算机测图技术的完善使得测绘工作中可以避免传统的手工作业方式,效率和精确度均得到大幅提高。快速处理的信息系统对于提高测绘工作效率和水平至关重要。

3.4地理信息资源体系

城市地理信息数据资源是整个城市测绘体系的基础,要完成城市测绘体系的信息化,首先就要做到城市地理信息资源的信息化。在现代城市测绘体系的建构中,要做到不断整合各类信息数据资源,不断完善数据分析、存储能力,首要任务就是要建设系统完善的城市地理信息资源体系。

四、结语

前文已述,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的城市测绘逐渐发展到第三阶段,由数字阶段不断向信息化阶段过渡。现代的信息化测绘技术及其测绘体系综合多种学科技术,使人们快速、准确地获取城市信息,并将城市测绘发展为一门渐趋完善的学科。基于此,我们将一如既往地不断创新现代信息化测绘技术,并积极构建和完善城市测绘体系,以期取得更大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肖建华,罗名凯.城市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的若干问题[J].城市勘测,2010.

[2]張辉,党慧.基于城市测绘的信息化测绘技术及体系探讨[J].科技风,2014.

[3]张涛.城市测绘的信息化测绘技术及体系探析[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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