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2024-09-29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共8篇)

1.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和征信分中心,以及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和查询人。第二章

第三条 质权人或其代理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当注册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的用户。发起登记的用户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第四条 登记系统的用户分为普通用户和常用户。

机构和个人可以注册为普通用户。普通用户是仅具有查询资格的用户。

机构可以注册为常用户。常用户是具有登记和查询资格的用户。申请机构通过其住所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以下简称征信分中心)身份审查后取得常用户资格。

第五条 用户应当如实填写注册资料,注册资料发生变化的,用户应及时更新。

第六条 申请常用户的机构须向征信中心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系统常用户开通申请表》(以下简称《常用户开通申请表》)。

申请常用户的机构提交签署的《常用户开通申请表》,视为同意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系统用户服务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条款的约束。

申请普通用户的机构或者个人在登记系统互联网页面点击“同意”按钮视为接受《用户协议》条款的约束。

第七条 申请常用户的机构,应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构的注册文件,具体指:

1、金融机构提供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3、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4、其它机构提供注册管理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二)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的《常用户开通申请表》;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六)单位介绍信。

常用户为金融机构的,无需提交第(三)项所指材料。上述的机构注册文件复印件、《常用户开通申请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应加盖公章。

第八条 征信分中心对常用户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录入登记系统,并告知申请机构。

第九条 常用户在登记系统内设置用户管理员,负责创建和管理本机构的操作员。操作员以用户管理员为其设定的登录名登录登记系统进行登记与查询。

第十条 申请用户名称变更、用户密码重置、用户停用或注销以及依据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申请撤销登记的,当事人应当下载并填写相应的附表加盖公章后寄送至征信中心。

申请用户注册名称变更的,还应当提供名称变更前后的机构身份证明材料副本复印件和相关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申请撤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和生效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书的复印件。申请人是机构的,上述材料应加盖公章。

对于审查通过的上述申请,征信中心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第三章 登记与查询

第十一条 按照《办法》第八条登记质押财产附件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以下简称《登记协议》)时,应当以影像格式在登记系统的“质押财产描述附 件”栏目上传。第十二条 出质人法定注册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其它登记内容填写错误,导致登记不能查得或不能正确公示权利的,相应的后果由发起登记的机构负责。第十三条 应收账款的描述,既可以是概括性描述,也可以是具体描述,但应达到识别出质的应收账款的程度。第十四条 质权人委托他人代为进行登记的,受托人在完成初始登记后,应当将登记编号、修改码告知质权人。第十五条 对初始登记进行变更登记,应当输入该初始登记编号与修改码。

第十六条 变更登记载明的登记信息是该次变更登记后相关质押登记的最新状况。

第十七条 对有多个质权人的登记进行变更、展期和注销登记时,应当输入授权该次登记的质权人名称。

授权该次登记的质权人在登记系统称为授权人。

第十八条 登记期限届满未进行展期的,登记不再对外提供查询。

登记期限届满前注销的登记,剩余登记期限长于180天的,该登记将继续对外提供查询180天;剩余登记期限不足180天的,该登记在剩余登记期限内继续对外提供查询。

第十九条 出质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与己相关的登记进行异议登记。出质人或利害关系人进行异议登记,应当注册为登记系统用户。

异议登记之后,进行异议登记的出质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自异议登记起15日内将法院受理通知书以异议登记附件的形式上传至登记系统,并将法院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征信中心,否则,征信中心撤销异议登记。

第二十条 登记系统为每次完成的登记分配唯一的登记编号,并记录登记时间,生成含有登记时间及登记编号的登记文件。

第二十一条 经当事人申请,征信中心根据生效的法院判决或裁定,撤销相关登记。

第二十二条 申请撤销登记,当事人应将以下材料寄送至征信中心:

(一)填写完整的《撤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生效法院裁判的复印件。

申请人是个人的,上述材料

(一)应签字;申请人是机构的,上述材料应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 对于审查通过的撤销登记申请,征信中心在收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撤销相关登记。

第二十四条 登记系统出具与查询条件相匹配的查询结果。查询结果包括查询报告和查询证明。

以出质人名称查询的,查询人应当以当前有效的和查询时点前四个月内有效的法定名称进行查询。

以出质人的身份证件号码查询的,查询人应当以出质人所有现在或曾经有效的身份证件号码进行查询。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登记系统为保理业务中的应收账款转让提供权利公示服务。应收账款转让登记适用本规则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在登记系统输入字母、数字和括号,均应在半角状态下进行。

第二十七条

用户在登记系统进行登记操作时,以填表人身份输入登记内容。

第二十八条 《办法》第十条所指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警官证和护照之一;本规则所指身份证明材料,对于个人是指《办法》第十条所指有效身份证件;对于机构是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件之一。第二十九条

登记系统7×18小时提供服务,维护时间除外。因系统维护和升级等原因暂停服务时,征信中心将在登记系统网页进行公告。

第三十条

使用登记系统进行登记与查询,应当按照征信中心发布的收费项目与标准缴纳费用。上述收费项目与标准由征信中心另行发布。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2.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篇二

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战略任务, 十六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指出要“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 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 健全失信惩戒制度”。

正式起航

征信体系是现代金融体系运行的基石, 是维护国家金融稳定的基础, 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 而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必须以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为基础。在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信用建设又时不我待的情况下, 2003年, 党中央、国务院将“管理信贷征信业, 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任务交给了中国人民银行。也正是在这一年,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正式成立, 标志着中国征信事业迈出了前进的大步。

2004年, 在原有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基础上, 人民银行启动了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升级改造, 新系统改用全国集中式数据库结构, 信贷数据由各商业银行顶级机构向人民银行总行一点接入, 数据采集项由原来的300多项扩展到800多项。在这一年的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 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抓紧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体系、信用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和失信惩戒制度”。

2006年, 企业及个人两大征信系统完成初步建设, 并在全国联网运行, 至此, 全国集中统一的信贷征信系统基本建立。截至2015年4月底, 征信系统已经收录了8.64亿自然人 (其中有信贷记录的自然人为3.61亿人) 、2068万户企业及其他组织 (其中有中征码的企业及其他组织为1023万户) ;2015年前四个月个人征信系统机构用户日均查询161.2万次、企业征信系统机构用户日均查询24.5万次。

从目前情况看, 中国已建成世界上迄今为止规模最大的征信系统, 也是覆盖面最广、类型最为复杂的一个系统。随着这一系统功能的不断完善, 系统的效能也得到了很好地发挥。目前, 这一系统已经成为商业银行信贷决策的重要辅助工具, 为商业银行在预防信贷风险、提高金融效率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系统应用功能的推广, 企业和社会公众普遍加深了对系统的认识, 对系统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 全社会对自身信用记录的重视和关注程度在逐步提高, 社会诚信水平也在稳步提升, 诚信和谐的社会氛围正在逐渐形成。

加快建设中国特色征信体系步伐

金融危机以来, 党中央、国务院感受到建立和完善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更加富有效率性和有效性的信贷征信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2008年, 国务院进一步赋予了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征信业, 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新职能, 并成为社会信用体系部际联席会议的牵头部门。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对人民银行工作的高度重视和信任。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涉及面广, 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2008年以来, 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了进一步探索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途径, 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为基础, 以社会信用体系部际联席会议为平台, 以行业信用建设为抓手, 完善征信法规、制度和标准, 切实加强对商业银行的征信监管, 维护信用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培育和规范征信市场发展, 推进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大力开展征信宣传教育活动, 取得了显著成效。

2010年,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上海数据中心建成投入使用。征信系统切换至上海运行并对外提供服务, 顺利实现了系统的硬件升级, 个人征信系统平均加载效率为原系统的3.3倍, 企业征信系统平均加载效率为原系统的1.6倍, 运行效率大幅提高, 同时, 对外服务质量和水平也得到进一步改善。

中国征信管理制度的法律框架已经初步建立, 法律基础正在形成。《征信业管理条例》等一系列征信规章制度已经出台。征信系统的公信力不断提升。商业银行对征信制度的执行情况的重视程度不断加深, 数据报送质量显著提高, 对金融消费者征信权益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

征信市场正在健康、快速成长。2010年全国累计完成信用评级42815笔 (户) , 其中债项评级973笔, 信贷市场评级41842户。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深入, 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和农户贷款难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2010年底, 全国累计补充完善未与银行发生信贷关系的中小企业信息215万户, 其中1 5.6万户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 贷款余额达29263亿元;全国共为1.34亿农户建立了信用档案, 对8300多万农户进行了信用评定, 其中7400多万户获得贷款, 贷款余额达到1.29万亿元。征信宣传教育逐渐形成长效机制, 全民信用意识不断提高, 社会信用环境不断改善。人民银行组织开展的“征信知识宣传周”及“信用记录关爱日”两项活动已发展成为具有固定时点的全国性大型征信知识宣传活动, 征信的概念和意识已经深入人心, 个人主动查询自己信用报告的数量从2009年的76.6万人次迅速上升到2010年的127.5万人次。

信用失信案例和防范

信用卡作为一种便捷的支付工具, 使很多人都享受到了消费的快乐。然而随着信用卡的普及, 持卡人在享受用卡便利的同时, 各种烦心事也接踵而至:纠缠不清的年费、不经意间透支产生的利息……更有不法之徒利用信用卡制造欺诈事件, 给银行、个人和企业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为了杜绝此类现象的频繁发生, 并构建社会诚信体系, 云南省法院已经建立起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千余名被执行者录入了人民银行失信人员名单。同时, 对有失信记录的企业和个人, 将禁止参与政府组织的招标和投标活动。

案例一:吴女士一次失信无法再办信用卡

前段时间, 吴女士因一次失信记录导致连续3次申请信用卡失败。

吴女士在昆明某事业单位工作, 3年前她申请了一张额度是2万元的信用卡, 还款日期是每月25日。一直以来, 她都按时还款, 没有任何拖欠。但2014年因新房装修她透支了信用额度, 等到还款截止日时, 资金周转困难导致没能及时还款, 再加上忙于装修, 居然把还款一事给忘了, 等记起来时已快到下个月的还款日, 虽然她后来还是把欠款还了, 但还需交一笔滞纳金。

今年2月份, 吴女士想申请某商业银行的信用卡, 却被该行人员告知由于上次的一笔大额资金逾期还款被列入失信记录, 因此不给办理。之后, 吴女士连跑了两家银行得到的都是同样的答复, 令她好不沮丧。

对此, 银行业相关人士指出, 吴女士欠款金额多、逾期时间长、滞纳金缴纳不及时是导致失信的原因。

案例二:陈先生上黑名单不能贷款买房

现在很多工薪阶层消费时都喜欢刷信用卡, 有些人觉得信用卡可以随便刷, 刷了也不还。岂不知信用卡其实就是你信用的无形资产, 一旦受损, 贷款买房买车将是镜花水月。

因为一时疏忽, 禄劝人陈先生在买房时遭遇重大挫折。今年4月份, 他在昆明广福路看上一套房子, 向开发商交了23万元首付, 只等房贷办下来就收房, 谁知却因多次逾期还信用卡记录而被银行拒绝贷款, 换了好几家银行都是同样结果。他与开发商交涉, 对方称要么付清尾款要么就按违约处理, 不但要没收定金, 还可能拿不回首付, 这让陈先生心情落到谷底。最后, 他到银行查了自己的征信报告才恍然大悟, 原来在2010年至2013年间, 有三张银行的信用卡出现了逾期还款记录, 加起来共有20多次, 其中一张卡有3次的拖欠, 累计还超过了90天。

“银行说我的信用记录太差, 上了内部的‘黑名单’, 属于拒绝贷款类客户。”陈先生沮丧地说。

信用卡逾期90天还款通常被银行视为“有风险”, 逾期6个月或以上就进入风险拨备状态, 基本认定为“恶意拖欠”。有的银行则是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逾期就直接拉入信贷“黑名单”。照这样的判定标准, 陈先生贷款遭拒也就属正常现象了。

案例三:企业法人透支信用卡被取保候审

一些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不得不借助信用卡来度过短期难关, 但由于诚信缺失及法律意识淡薄, 最终铸成大错, 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昆明一家水电企业因向光伏能源转型急需一笔资金, 某银行的业务员向法人余某等4人推销顶级信用卡, 尽管开卡年费高达1.2万元, 4人还是非常爽快地办理了这种每张信誉额度为100万元的信用卡。

前期他们还坚持还款, 但随着生意越来越差, 后来竟拖欠了银行380余万元。银行多次催缴杳无音讯, 不得已向西山公安分局经侦支队报案。随后, 余某等3人被抓获, 一人主动投案。

经查, 余某等4人包括本金、冻结利息等共欠款458万余元, 家属在替他们缴纳了保证金后, 被刑拘的4人由强制措施变为取保候审。

办案民警解释:“透支金额超过1万元, 银行发布2次以上催缴消息, 3个月内不还者, 视为涉嫌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很显然, 该企业的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

因此, 需要再度提醒个人及企业主, 不要以牺牲个人和公司的信誉为代价, 否则遭受的损失将是相当惨重的。

专家支招:如何避免信用卡“失信”

一是开通短信服务功能。持卡人可以开通手机短信功能, 从手机短信账单上可以清楚地知道应还款额、还款日期等信息, 提醒持卡人足额还款。

二是从信用卡中取钱要计息收费。信用卡客户还款时多缴的资金或存放在信用卡账户内的资金被称为溢缴款, 取出溢缴款往往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至于如何收、收多少, 由各家银行来定。

三是妥善保管密码。无论是储蓄卡还是信用卡, 密码安全都是至关重要的。特别是对于后者, 稍不留意泄露了信用卡卡号、卡背后的识别码及密码, 就可能导致你的资金损失且给你的信用卡留下信用污点。

四是自然消除不良记录要五年。从2012年开始, 央行出台对信用记录保存时间的新规, 根据规定, 个人信用记录的保存时间变更为五年。这意味着持卡人如有不良记录, 五年以后不良记录自然就会被新的记录所覆盖了。

五是用好信用卡的免息还款期。持卡人除现金和转账结算外的交易从银行记账日始至该期账单还款日止的这段时间, 各家银行的免息还款期不同, 通常为20至52天。在这个期限里, 市民可以在免息期内、在信用卡额度范围内尽量多的刷卡消费, 再把闲置下来的现金用于购买或进行一些短期比较稳健的理财投资, 从而将信用卡的好处发挥到最大。但需要提醒的是, 如果你选择了最低还款金额, 那么就不能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了。

大数据征信时代来临

近年来,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 大数据越来越受到关注, 其应用逐步渗透至多个行业, 开启了全新的数据时代。数据是征信业务开展的基础资料, 征信活动主要是围绕数据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 并最终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大数据不仅为征信业发展提供了极为丰富的数据信息资源, 也改变了征信产品设计和生产理念, 成为了未来征信业发展最重要的基石。如今, 即将发放的个人征信牌照, 加速了这个趋势的到来。互联网公司背景的征信机构更是将大数据征信作为抓手, 希望利用电商、社交、金融交易等广泛的数据来源, 开启“大数据征信”的崭新时代。

弥补传统征信数据不足的缺陷

从1992年到2006年, 在央行的主导下, 中国逐渐建立起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它基本覆盖所有征信机构、覆盖了每一个有信用活动的企业和个人。目前, 征信系统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但是, 央行个人征信中心在数据的覆盖面上也有不足之处。目前个人征信中心的数据, 主要是放贷数据, 对于那些没有贷款记录的人, 征信中心并没有数据。有媒体采访银行负责信贷业务的相关人员, 他们深知银行支持小微的难处。由于没有可用的数据和技术, 首次放贷只能采取线下尽职调查的方法, 但是这种方法成本太高, 不具有商业可持续性。即便如此, 也没有办法确定客户还款的概率。

大数据征信弥补了央行个人征信中心在数据覆盖面上不足的问题, 从这个角度上说, 很多互联网征信机构也可以被定位为央行征信中心的有益补充, 同时也优化了征信市场的格局。随着征信机构市场化运营机制的确立, 将会有更多信息资源优势的企业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创新进步, 从征信业薄弱环节切入, 通过服务创新或产品创新打破原有的征信市场格局。一是电商企业将组建征信机构。以阿里巴巴为例, 其利用淘宝、天猫、支付宝平台上的行为数据和信用情况, 建立成了涵盖数十万企业的数据库, 具备了开展网络征信服务的基础和实力。二是金融机构建立征信机构。例如平安集团拟整合网贷信息、银行信贷信息、车辆违章信息等, 建立金融数据挖掘中介机构。三是新型征信机构应运而生。一些大数据公司依靠技术手段, 以电子商务、社交网络为平台, 采集信息, 提供信用信息服务, 可能成为新型的征信机构。

大数据征信也拓展了征信数据来源。大数据使征信数据来源呈现多元化、多层化和非结构化的特点, 更加全面和真实地反映信息主体的信用情况。征信机构从在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等实体机构中采集信息, 转向从互联网等虚拟世界中获取信息。在数据采集的广度和深度上, 征信数据量将激增, 采集包括证券数据、保险数据、商业信用数据、消费交易数据和公共事业缴费数据等, 全面地覆盖与信息主体相关的各项因素。

另外, 征信机构通过采用不同的数据来源, 不同的数据处理方式, 针对不同的客户, 开发出不同的产品, 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市场需求, 最终有利于实现征信业的差异化竞争。例如, 金融机构对征信服务的需求将从单个借款主体的信用报告, 扩展到运用信用信息拓展网络影响和金融服务渠道。P2P网络借贷、电商金融等业态需要借助信用信息共享防范风险, 降低交易成本。

技术是大数据征信的核心

在互联网时代, 数据即是信用, 信用即是财富。大数据征信将会把个人的全部社会行为映射到一纸信用报告上, 而此信用报告又将影响到信用主体的生活。可以设想, 一个人可以凭借信用报告上漂亮的分数而顺利地求职、找对象、贷款买房、出国旅游, 也有可能因为信用报告上一个小小的污点而求职无门、贷款被拒、处处碰壁。信用报告将会成为每个社会人的一张“信用身份证”。人们不禁会问, 互联网公司出具的信用报告真的“可信”吗?“数据越多, ‘噪音’越多, 就越容易失真, 这是很大的挑战”, 一位征信专家如是说。从世界经验看, 个人有效征信数据90%产生在信贷领域, 90%使用也是在信贷领域。对社交数据的信贷应用目前在全球范围内都是很前沿的探索, 如何对海量的个人信息去伪存真, 真实判断一个人的信用程度, 这对互联网公司掌握的数据挖掘和分析技术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因此, 虽然各界对于中国个人征信领域的广阔前景抱有高度的共识, 各家机构也跃跃欲试, 但面对海量的数据, 技术能力才是各家机构决胜的关键。各家在人才、技术和资本上的比拼已经展开。

据资料显示, 芝麻信用130多人的团队中, 数据和技术团队占比超过三分之二。目前, 其团队主要由数据科学家、国外征信公司华人精英和本土培养的数据技术和风险管理人才等三部分构成。

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胡滔认为, 芝麻信用最为核心的能力在于三点:一是具有充分的数据源;二是在数据源完善的情况下的建模能力, 即在海量的数据中利用算法找到核心变量、揭示规律的本领。前两点可以归纳为大数据的能力;三是云计算的能力。因为云计算一方面提供了更为强大、灵活、可拓展的计算能力。另一方面, 又使得芝麻信用能够在云端更便利地与合作机构交互。

未来, 各家征信机构的数据来源都将更加丰富。特别是一些线下采集的、来自政府等机构的数据将陆续接入。以芝麻信用为例, 目前, 其除了有阿里系数据、个人身份特征数据、合作伙伴数据之外, 还在支付宝9.0版本中, 新增了用户上传信用资料的功能。根据芝麻信用的说法, 目前选择向芝麻信用上传身份证、财产证明等的用户已经超过了200万。

而由拉卡拉发起设立的考拉征信则希望通过采用引入股东的方式, 获取股东所留存的数据, 并成为征信领域中类似“银联”这样的机构。有平安背景的前海征信在数据来源上, 则有来自平安系内部、合作伙伴、用户上传和外部网络公开获取的数据。

数据之上还要有算法。面对如此庞大的数据, 如果没有算法, 数据就可能是废料。对于征信机构来说, 传统和主流的算法是逻辑回归, 而前沿的方法则包括决策树、随机森林、神经网络等。运行算法要有强大的数据处理和计算能力作为保证。很多的数据交叉比对, 就是靠机器和数据跑出来的。比如, 要考察一个有家庭是否有责任感、又同时经常爱心捐助人的信用水平, 就要靠这两个因子进行组合验证运算, 而更多的情况下, 变量不止两两组合, 这就要求更复杂的运算。

但征信的过程还不止于此。对于众多的大数据征信机构来说, 在此基础上, 其还要经历一个与各个合作伙伴一起的数据共创, 只有这样, 才能更好地运用数据, 并从数据中获得知识、寻找行业规律。

有业界人士将大数据的来源比喻成矿石, 挖掘数据就像从矿石中提炼金属元素 (比如金或者铜) ,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云计算所提供的大数据分析能力, 但在这个过程结束之后, 得到的东西仍然还不是最终产品。如果想要用数据指导实践的话, 还需要靠各个公司的业务模型将其落地, 就好比将矿山中提炼出的金属最终变成合金, 最后的一步还是要看各个机构的看家本领。广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决策管理总经理龙雨表示, 银行内部都会有一套比较严谨的评级机制, 外部的征信可能变成银行内部评分的变量或者决策的节点, 银行不会单纯因为一个人外部评分高就作出信贷决策, 但外部的评级会增加银行考察客户的维度, 为信贷决策提供重要的参考。

隐私泄漏的风险

民营机构涉水个人征信是否会出现隐私泄漏, 成为当前最为引人关注的焦点。目前, 我国尚无专门的个人隐私权保护法, 对于哪些数据涉及个人隐私权需要保护, 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征信业管理条例》仅规定了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收入、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等。但在大数据时代, 互联网征信公司采集的支付宝转账记录、余额宝金额、理财通个人资产等信息是否属于个人隐私及如何保护, 尚无定论。通过这些信息, 互联网征信机构完全可以生成对个人收入、存款情况的大致评估, 这些“衍生”信息又该如何保护, 也仍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保护信息安全, 防范个人隐私泄漏, 将成为民营征信机构涉足互联网征信领域必须面对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央行征信中心副主任王晓蕾在2015年上海新金融峰会上表示, 从整个中国来讲, 一方面, 从信息来源、数据加工处理方式还是对外服务范围来讲, 征信突破了最传统、最狭义的征信范畴。另一方面, 个人数据保护的问题也非常迫切。在可见的未来, 数据将是每一个个人和机构最有价值的资产。然而, 对于这个资产的归属和定性却仍然存在着模糊的地方。甚至包括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使用这个数据, 仍然存在着模糊地带。

近期阿里云发布的《数据保护倡议书》提供了一个看待问题的视角, 《倡议书》写道, 任何运行在云计算平台上的开发者、公司、政府、社会机构的数据, 所有权绝对属于客户, 客户可以自由安全地使用、分享、交换、转移、删除这些数据。也就是说, 数据的最终所有权是属于用户的。

央行征信中心副主任王晓蕾建议, 应当把个人和其所产生的数据分割开来。当个人所产生的数据不和他本人“挂钩”的时候, 这个数据就成为了整个社会的资源和财富。但是, 如果要把个人产生的数据跟本人“挂钩”的时候, 则一定要尊重他本人的意愿, 这就是所谓“同意原则”。

中国银行资深研究员王永利撰文指出, 巨量的信息中也有“废料”, 无论个人还是机构信息, 涉及的地域、领域越广, “废料”也就可能越多。倘若每家民间征信机构各自为营地处理信息, 很可能出现最终产品不符合经济、社会总体发展的情况。因而, 成立并完备国家级征信信息中心这一机构的重要性再次凸显。王永利建议国家从统筹整个社会信息的角度出发, 尽快建立起统一的公民身份信息采集标准, 避免各机构数据在后期加工时遭遇技术瓶颈。并且, 应该在此前提下构建出公民身份的认证和信用体系。

芝麻信用总经理胡滔则希望监管能在保护用户隐私和提高数据使用效率上做出调合。一方面要避免大数据的泛滥所导致的对个人隐私的破坏, 另一方面也不能过度强调保护隐私而让数据成为“孤岛”。

加强立法和适度监管

目前, 我国的征信市场发展还很不完善, 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民营征信机构的加入, 将给我国征信市场注入巨大的生机和活力。但是, 也必须清醒地看到, 民营机构做征信, 我们没有成熟的经验可循, 必须在探索中前进。尤其是在当前个人信息保护和相关监管机制尚不明确的情况下, 民营征信机构在发展的过程中必然会面临诸如个人隐私保护、信息安全管理、同业竞争、末位淘汰等诸多问题。

我国有关征信业的法律法规的规制对象主要是传统金融领域, 《征信业管理条例》及其配套制度初步构建了我国征信业的法律法规框架, 但是《征信业管理条例》是否满足大数据时代征信业务的规则要求, 尚未得到市场验证。目前, 缺少对大数据时代征信活动的规范, 如有关大数据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处理的制度要求。因此, 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征信业务规则, 以更好促进大数据时代征信市场的发展。

另外在个人征信发展最成熟的美国, 关于个人征信行业的法律有17部, 而我国目前仅有两部相关条例, 没有关于个人隐私保护的专门法律。因此, 国家应加快《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 加快个人隐私保护立法进程。

征信业监管技术和水平需改进。大数据时代给征信业发展带来深刻影响, 同时也对征信业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适度监管、不过分干预、不阻碍。互联网时代对征信业监管的一个重要原则应当是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隐私的前提下, 为征信机构采集更多有价值的信息创造有利的发展环境, 实现商业与个人利益的平衡。要适应大数据时代的征信监管需求, 征信监管水平要能跟上大数据征信的发展水平, 监管政策要符合大数据的基本规律, 监管人员要具有适应大数据的知识和能力。在行业自律监管方面, 我国行业监管尚未发育成熟, 行业标准尚未统一, 行业规范以及行业职业道德等内容亟需完善。

“八仙”过海扩容信用蓝海

2015年1月5日, 央行下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 首批8家机构被央行列为通知对象, 分别为:腾讯征信、芝麻信用、深圳前海征信、鹏元征信、中诚信征信、中智诚征信、拉卡拉信用、北京华道征信。

有知情人士称, 个人征信牌照最快在8月底或9月初下发。首批8家接到通知的机构中, 或有机构无法在首批拿到这一牌照。此外, 有知情人士称, 北京的几家征信机构在7月接到通知, 要求在7月31日之前, 补充一部分材料, 原因是此前上交的材料有遗漏或不合规的地方。“每家补交的内容应该也不一样”, 上述知情人士称。

据了解, 早在2014年9月, 央行曾集中调研过个人征信机构。2015年1月5日正式下发通知, 要求8家机构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 筹备期为6个月。4月, 8家机构分别向央行做中期汇报工作, 汇报内容集中在组织架构、综合业务、内控制度、技术支持四个维度。

这一时期, 各家机构前后推出了各自的征信产品, 如芝麻信用的“芝麻分”, 拉卡拉征信的“考拉分”, 华道征信的“猪猪分”, 腾讯征信对部分QQ用户开放的信用评分等。7月上旬, 央行逐一完成8家机构的验收工作。

在这8家机构中, 芝麻信用、腾讯征信、考拉征信、前海征信定位于“互联网+大数据”的征信公司;中诚信征信和鹏元征信的大股东是以企业信用评级业务起家, 这两家主要面向机构提供服务:中智诚征信和华道征信则以反欺诈业务见长。目前, 8家征信机构之间的差别主要在于业务侧重和数据来源。

其中, 最受市场关注的无疑是芝麻信用和腾讯征信两家。1月28日, 芝麻信用首先开始公测, 其推出了中国公民个人首个信用评分“芝麻分”。媒体从芝麻信用处了解到, 目前开通芝麻分的用户达到了4000万。除了快速积累用户, 在公测这段时间, 芝麻信用还接入了租车、酒店、签证等场景, 这使得芝麻分应用场景更为广泛。与此同时, 芝麻信用还对征信的数据模型进行了检验。“芝麻分”只是芝麻信用整体业务的冰山一角。未来, 芝麻信用希望通过输出其技术能力, 一方面为合作机构提供征信服务;另一方面, 可以借助阿里在大数据和云计算方面的优势, 与更多的合作伙伴在数据共创的基础上, 挖掘数据中所包含的信息, 并针对每一个行业提供具体的解决方案。

与芝麻信用采取评分的方式不同 (注:芝麻信用分最低350分、最高950分、分数越高代表信用程度越好) , 腾讯征信将采用星级标注的方法来评价个人信用, 最高为7颗星, 5颗星以上就算优秀。基于腾讯多年在社交领域上的积累, 腾讯征信未来的业务将集中于金融反欺诈和个人信用评价两个领域, 而社交数据是其有别于其他征信机构重要的数据来源。

腾讯征信总经理吴丹表示, 腾讯征信主要的服务对象是个人和金融机构, 通过征信, 个人用户未来在租车、婚恋、网购、酒店里都能享受更快捷的服务。另一方面, 有信用评级的客户可以更方便地得到贷款。

虽然高信用评分可以为个人带来各种生活便利, 但是征信主体还是为放贷机构贷款服务。因此, 征信机构的主要客户仍是商业银行、互联网金融企业、P2P网贷平台、消费金融机构等事实上从事放贷的机构。

很多公司也对第二批个人征信牌照跃跃欲试。比如, 国内知名的电商京东就于近日宣布入股美国新兴的大数据征信公司Zest Finance, 以期在大数据征信领域进行技术和人才储备。

据报道, 除了京东金融以外, 百度金融、小米、快钱、宜信等企业也有意竞逐第二批征信牌照。此外, 北京安融征信、拍拍贷等机构也表现出了对牌照浓厚的兴趣。有消息称, 目前已经有30多家企业有意申请第二批征信牌照。

总把关:苏丽霞

栏目主持:黎风

执行编辑:薛盘栋

3.中国征信:为择善而为 篇三

世界上发达国家的信用制度建设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基本上可归纳为两种模式:一是美国模式,即以商业征信公司为主体形成社会信用体系;二是欧洲模式,即以中央银行建立的消费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形成社会信用体系。

中国征信业的发展模式选择

中国征信业的发展模式应该如何选择呢?首先,从金融市场结构来看。中国的金融市场是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导的,银行间接融资占到整个社会资金供给的80%以上,金融风险主要集中在银行。在这种情况下,建立一个完善的公共征信机构服务于金融监管和金融稳定是非常有必要的。这个公共征信机构不应当是追求信息的覆盖率,而应该着重关注那些一定额度以上、有可能引发系统风险的信贷主体。可以学习德国和法国的经验,除了录入一定额度以上信贷信息外,还应该建立起相应企业和个人的信息系统,详细的收录一定额度贷款以上企业和个人的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金融监管和维护金融稳定的功能。其次,从法律角度来看,中国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对债权人的保护相对弱于英美法系的国家。中国企业之间大量存在的“三角债”以及数额巨大的“逃废债”,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这也要求我们要尽快建立一个覆盖全国范围的公共征信机构。

公共征信系统设立了额度“门槛”,也为市场化征信机构的发展留下了空间。世界银行的研究报告表明,市场化征信机构在提供征信服务方面有着更高的效率和市场创新力。在欧洲一些很早就建立了公共征信机构的国家,如德国和意大利,现在也已经发展了市场化的征信机构,并且在提供征信服务方面已经占据主导地位。因此,从长远来看,我国征信业也应该实现公共征信机构与市场化征信机构并存的格局。

这种模式的选择是由我们所面临的特殊国情决定的。由于我国现在处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初级阶段,经济体制、法律体系及市场基础与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不同。目前我国有关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大多还是由政府部门掌控,而我国信用信息商业化、社会化的法律环境和市场条件还不具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政府主动充当第一推动力,打破既得利益的传统格局,那么形成市场化运作的过程将极其漫长。因此不能完全照搬国外模式,简单地选择美国模式或欧洲模式都是不可取的。参考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现阶段我国的信用体系发展模式应坚持市场化为主导的方向,同时不能单纯依靠市场的力量。为缩短建设时间和节约社会成本,在市场运作为主导的前提下,需要政府主动充当第一推动力,以便迅速建立起覆盖全国的公共征信机构。待市场发育成熟,再逐步实现市场化运作,实现公共征信机构与市场化征信机构并存,既有竞争又有互补的行业模式。

破除征信业发展的“路径依赖”

“路径依赖”是新制度经济中的一个概念,它是指在制度变迁中,以前的制度安排往往会对后来的制度安排产生极强的限制,使得制度的变迁遵循特定的路径。这种情况在中国电信行业的改革中就出现过。原电子信息产业部一身二任,既是政府管理部门管理着整个电信行业,又直接掌握着当时中国电信公司的经营活动,这给中国后来的电信行业打破垄断,引入竞争造成了极大的障碍。因此,在征信业的发展上我们一定要吸取教训,避免再次出现这种“路径依赖”的困境。

第一,政府部门的职能定位要准确。中央行组建成立的征信管理局应该是征信行业和市场的管理者,应该致力于维护征信市场的公平,从制度上保障信用中介机构能够客观、公正、独立地运营。根据我国行业发展现状和别国的经验,对于企业征信咨询类机构可以采取通过竞争的方式,使其业务逐步向有规模、有影响的征信公司集中,其业务将在加强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稳定服务中发挥积极作用。对完全市场化的征信机构,特别是资信评级机构和个人信用信息征询机构,建议通过比较明确的进入退出机制的办法加以规范。

第二,在制度安排上要事先给市场化征信机构的发展留下适当的空间。征信业从公营模式为主转到市场模式为主,不是公共征信系统实行市场化就能自动实现的。如果市场上没有其他市场化征信机构的存在,由公营模式转变过来的市场化征信机构依然会保持着市场垄断的地位。由于这种垄断不是通过市场竞争来实现的,因而是不会有效率的。应该事先允许一些经济发达并对征信业有一定需求的地区建立区域性的市场化的征信机构,为以后形成一个充分竞争的征信市场格局奠定基础。

4.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篇四

一、诚信兴商重信誉商誉、信用齐树立。为了使央行征信政策做到家喻户晓增强农村民众对征信政策的维权意识支行金融管理部选派工作人员走进农用物资销售商户中间把征信知识宣传单、信贷政策产品化宣传手册送到商户柜台上面对面、手把手地宣传征信政策的重要性。商户通过宣传认识到个人信用信息的重要性不亚于第二张个人身份证信贷信息的优良与否直接与商户的资金链维持相挂钩拥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对于经营商户而言获取信贷资金扶持轻而易举一旦个人信用信息不良就会陷于四面楚歌的境地银行、信用社都不会伸出援手只能向民间借贷付出高额利息。两相比较具有天壤云泥之别商户们心悦诚服地向宣传人员表示一定要珍视商誉、重视信誉、严守信用销售货真价实的农用物资作奉公守法的信用公民以便于更好的在今后的“掘金”道路上走得更远。

二、春耕一线面对面农机市场宣传忙。“二月二龙抬头”一场瑞雪飘落达乡皑皑银甲覆盖十里八乡但却挡不住

达乡民众备耕的匆匆脚步。在旗内各大农机销售网点机声隆隆一台台崭新崭新的农用四轮拖拉机精神抖擞地开出来喜滋滋的农民弟兄用丰收的钞票继续加足马力在致富的光明大道上风驰电掣的奔驰。在商家销售一派繁忙、农民兄弟喜气洋洋之际人行莫旗支行征信宣传工作队员不失时机地送来了征信政策“及时雨”一是面对农机销售商说明“诚信兴商聚万金”的道理首先由商鞅“东门悬赏”守信变法一举使秦富强奠定一统天下基石周幽王“烽火戏诸侯”为博褒姒一笑而失信致使身死国覆的历史故事娓娓而谈由浅入深正反对比再引入现代信用社会更要把个人的信用记录维护好的现实案例使农机销售商通过历史故事、案例受到教益自觉守信经营。二是面对喜洋洋开动四轮拖拉机的农民司机朋友们以宣传图册、宣传单为载体手把手地展开循循善诱的谆谆教导告诫农民兄弟致富莫忘守信从信用社贷得的每一分贷款都是个人坚持良好信用的结晶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不是简简单单的一纸贷款合同而是一张张现实存在的真金白银只有坚持维护个人信用及时还贷才能“好借好还再借不难”信用社的央行再贷款获取之门永远为诚实守信的农民兄弟而敞开。

三、商厦、商场一对一消费维权征信来帮忙。利用3�6�115”消费者权益日立足旗内各大商厦、商场通过将征信知识宣传手册、宣传折页、宣传画版免费发放到商户、消费者手中详细向公众讲解了央行关于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查询的有关知

5.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篇五

1、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包含了哪些个人信息?

2、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内的个人信用信息是怎么产生的?

3、人民银行采取了哪些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4、人民银行是如何规范银行类金融机构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

5、个人在征信活动中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6、人民银行和公安部身份信息系统是如何联网的?

7、如何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到哪里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查询时要提供哪些资料?

8、别人可以查询您的信用报告吗?

9、我能查询别人(包括亲属)的信用报告吗?

10、个人信用报告的信息有哪些栏目?个人身份信息是怎么来的?

11、什么是“逾期”?如何理解“当前逾期期数”、“累计逾期次数”与“最高逾期期数”?

12、信用卡按期只还最低还款额算负面信息吗?

13、“24个月还款状态”是什么意思?

14、为什么看不到信用记录的“良”或“不良”的字样?为什么不能说负面信息就是“不良记录”?

15、负面信息主要出现在哪些栏目?

16、什么是“查询记录”?为什么要特别关注“查询记录”中记载的信息?

17、信用报告信息出现错误时怎么办?

18、异议申请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仍有争议怎么办?

19、已有逾期还款记录如何补救? 20、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有何作用?

21、如何更新自身信息?

22、如何防止个人信用财富被盗?

1、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包含了哪些个人信息?

答: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简称个人征信系统),采集的主要信息包括:

(一)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基本身份信息、教育背景、婚姻信息、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内容。

(二)银行信贷交易信息,指客户在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授信机构办理的贷款或信用卡账户的明细和汇总信息,包括账户的基本信息、每月还款信息和过去24个月的还款历史等信息。

(三)其他信息,指与个人信用状况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信息、法院强制信息等社会公共信息。全国统一的个人征信系统自2006年1月正式运行,截至2009年12月31日,个人征信系统收录自然人数共计6.7亿人。

2、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内的个人信用信息是怎么产生的? 答: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征信中心,建立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专门从事企业和个人征信业务。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绝大部分来自于与个人有信贷业务的商业银行,其余部分来自于其他机构。人民银行将上述机构中属于每个人的信用数据进行整合。一般情况下,每个人的信贷业务信息会先由业务发生行汇总上报给其总行,其总行按月定期将信息报送给征信中心。征信中心将从各行收集到的信息整合后,形成以身份证件号码为主标识的个人的信用报告。

3、人民银行采取了哪些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答: 为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人民银行于2005年10月颁布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明确了以下四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个人信用数据库是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其目的是防范和降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促进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二是规定了个人信用信息保密原则,规定商业银行、征信中心应当建立严格的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三是规定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集个人信用信息的范围和方式、数据库的使用用途、个人获取本人信用报告的途径和异议处理方式;四是规定了个人信用信息的客观性原则,即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集的信息是个人信用交易的原始记录,商业银行和征信中心不增加任何主观判断等。同时《办法》还规定了征信中心和商业银行在保障个人信用信息准确性、时效性和安全性方面的义务和责任。自《办法》实施以来,人民银行不断加强对商业银行合规查询、使用信用报告的监督检查,认真处理社会公众的投诉,督促征信中心加强个人异议处理工作,进一步提高个人征信系统数据质量,切实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取得了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同。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除了从制度方面保证信息安全外,还在技术层面采取了五项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

(1)授权查询。没有本人的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随意查询他人的信用报告;

(2)限定用途。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明确规定:除本人以外,商业银行只有在办理贷款、信用卡、担保等业务,或对贷款、信用卡进行贷后管理时才能查看客户的信用报告。

(3)信息安全。信息通过保密专线从商业银行传送到征信中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此过程完全由计算机自动处理,不需要人工干预。

(4)查询记录。每一个查询用户都必须在个人征信系统中登记注册,由个人征信系统赋予其查询权限后方可查询客户信用报告;此外,计算机系统还会自动追踪和记录每一用户查询客户信用报告的情况,并展示在客户的信用报告中。

(5)违规处罚。商业银行违规查询客户信用报告,将会受到处罚。

4、人民银行是如何规范银行类金融机构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

答:2005年10月,人民银行颁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人民银行令〔2005〕3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专门从事信贷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2008年4月,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对近几年新成立的四类从事信贷业务的新型机构接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即具备条件的上述四类机构可以按规定申请加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根据“先建立制度、先报送数据、后开通查询用户”的原则,四类机构接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应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报送相关数据,合规开展查询和使用查询结果,并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对于不属于以上规定范围的放贷机构,秉着使贷款机构全面掌握借款人负债信息的原则,也可以通过向人民银行申请,经批准后加入征信系统。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依据国务院赋予的“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推进征信体系法制建设,加强征信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使用信用信息数据库的行为,切实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征信业健康发展。

5、个人在征信活动中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答:个人征信的对象是个人,也就是您。作为数据主体,您拥有以下权利:

知情权。您有权知道征信机构掌握的关于您自己的所有信息,知晓的途径是到征信机构去查询您的信用报告。很多国家的法律都明确规定个人拥有知情权,部分国家的法律还规定,个人每年至少可以从征信机构免费获得一份自己的信用报告。

异议权。如果您对自己信用报告中的信息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征信机构提出来,由征信机构按程序进行处理。

纠错权。如果经证实,您的信用报告中所记载的信息存在错误,您有权要求数据报送机构和征信机构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改。

司法救济权。如果您认为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中的信息有误,损害了您的利益,而且在您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后问题仍不能得到满意解决,您还可以向法院提出起诉,用法律手段维护您个人的权益。

此外,任何人都有重新开始建立信用记录的机会。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不是永远记录在个人信用报告中的,《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征信机构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超过7年的个人犯罪记录,所以这些负面记录也不会跟随一您辈子。因此,永远不要气馁,任何人都可以重新开始建立信用记录,从头再来。

作为个人征信的主体,您需要承担如下义务:

提供正确的个人基本信息的义务。您在办理贷款,申请信用卡,缴纳水电费时,应向商业银行提供正确的个人基本信息。

及时更新自身信息的义务。如果您的身份信息、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相关机构,相关机构会进行信息的及时更新。

关心自己信用记录的义务。您要主动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发现错误要及时向征信机构提出更正。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准确与否,跟您是否关心自己的信用记录密切相关。

6、人民银行和公安部的身份信息系统是如何联网的?

答:人民银行会同公安部于2007年6月建成了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简称联网核查系统),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身份证号码对征信系统采集的个人身份信息与公安部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资源库进行时实核对。如果核查相符,则会在个人信用报告的个人信息栏目上方显示“公安部认证结果:已与公安信息核实”;核实结果是以下几种情况之一:

(1)姓名、身份证号码一致,并显示身份证签发机关及个人照片。(2)姓名、身份证号码一致,并显示身份证签发机关,但无照片。

(3)身份证号码相符,姓名不符,即公安部数据库中查到的此身份证号码对应的是另一个姓名。(4)找不到该身份证号码。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此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尚未收入公安部数据库中,另一种情况是身份证是假的。

如果由于各种原因,核查未实现,则显示“公安部认证结果:未核查”。

根据《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07]345号)要求,公安部的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资源库每隔一段时间要更新一次联网核查系统,因此,有时会出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内的个人身份信息与公安部的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资源库信息不一致的情况。

7、如何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到哪里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查询时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如果您想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需您本人亲自来查。您可以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或个人所在的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查询。届时,带上您自己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就可以了,其中复印件要留给查询机构备查。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另外,在查询时,您还要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8、别人可以查询您的信用报告吗?

答:个人信用报告中的很多信息都是您个人的敏感信息,是不能让别人随便查、随便看的。我国在这方面的做法大体分为以下三种:

本人授权。任何机构和个人如果想查看您的信用报告,必须首先获得您的书面授权,否则,征信机构不能将您的信用报告提供给任何机构和个人。

法定目的。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信用报告可以在什么情况下使用,一般情况下,是在您本人提出了交易申请后才可以使用,包括审核您提出的借款和信用卡申请、审查您的工作申请等。任何机构和个人如果想看您的信用报告,必须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和用途。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征信机构就可以向其提供您的信用报告,不再需要您的书面授权。

本人授权与法定目的相结合。即任何机构和个人如果想看您的信用报告,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用途,还必须得到您的书面授权。

9、我能查询别人(包括亲属)的信用报告吗?

答:在没有得到他人授权的情况下,个人是无权查询他人信用报告的。但如果您取得了他人的授权,作为代理人,您可以携带您自己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人签名的授权查询委托书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查询委托人的信用报告。

您仍然需要在得到亲属(配偶、子女)的授权后才可查询他们的信用报告,并按照上一条查询别人信用报告的方法操作即可。

10、个人信用报告的信息有哪些栏目?个人身份信息是怎么来的? 答:个人信用报告的信息包括以下栏目:

(1)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个人姓名、通讯地址、工作单位、居住地址、职业等;(2)信息交易信息,如个人的贷款、信用卡、为他人贷款担保等信息;

(3)其他信息,包括开户银行、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个人养老保险金信息、个人电信缴费信息等;(4)查询记录。

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个人身份信息是由各商业银行上报的,追溯起来,就是个人在商业银行办理信用卡或贷款业务时填写的相关申请表上的个人基本信息。由于一个人可以在不同的时间向不同的商业银行申请信用卡或贷款业务,而且不同时候填写的个人身份信息可能不同,个人信用报告中显示的个人身份信息是各商业银行上报的最新的一条,但仍可能与您当前的实际情况不符,原因是您在最近一次把信息留给银行后,个人情况可能又发生了变化。因此,如果个人基本信息发生了变化,请及时到与其发生业务的商业银行更改客户资料,以保证个人信用报告中身份信息的准确。

11、什么是“逾期”?如何理解“当前逾期期数”、“累计逾期次数”与“最高逾期期数”?

答:逾期,即过期,指您与银行签订还款合同时的还款日到最后期限仍未足额还款。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以下情况属于逾期行为,都会被记入个人信用报告:

(1)比到期还款日晚一两天还款;

(2)过了到期还款日,银行工作人员电话催缴后,客户还清了欠款;

(3)客户已经在到期还款日之前还款,但由于不清楚应还的具体金额,没有足额还款。

这三个项目很容易混淆,我们可以举个例子来说明一下:假设2006年1月某客户申请了一笔住房贷款,按合同每月需还2 000元。但因暂时的资金周转不灵,3月至7月连续5个月未还款。下边我们来计算该客户7月的当前逾期期数、累计逾期次数和最高逾期期数。当前逾期期数是一个连续的概念,是指当前连续未还最低还款额或者贷款合同规定的金额的次数。由于该客户连续5个月也就是5期没有还款,所以当前逾期期数是5。累计逾期次数

是一个累计数,只要逾期1次,它就累加1次,所以它也是5次;最高逾期期数是当前逾期期数的历史最大值,即在3月至7月的当前逾期期数中取最大的一个数字,不难理解它也是5。

假设2006年8月该客户把前5个月应归还的贷款共10 000元还上,此时这三个数据项发生了什么变化呢?首先看当前逾期期数,虽然8月之前已经没有欠款,但该客户没有还8月的2 000元,即8月逾期1次,所以当前逾期期数等于1。再看累计逾期次数,由于前5个月累计逾期次数是5次,第6个月再逾期1次,累计逾期次数要相应增加到6次。至于最高逾期期数,取3月至8月“当前逾期期数”的历史最大值,即7月的5次。

12、信用卡按期只还最低还款额算负面信息吗?

答:不算。只要按期归还最低还款额,就不算逾期。因为银行发放信用卡时与客户的协议规定,客户可以按最低还款额还款,所以,按期归还最低还款额是正常履约的表现,不构成负面信息。不仅如此,由于该客户可以给银行带来更多的利息收入,倒可能成为银行信用卡的营销对象。

13、“24个月还款状态”是什么意思?

答:这个指标记录了持卡人从结算年月起往前推24个月内每个月的还款情况。一般而言,商业银行会用这个指标来判断个人还款意愿及还款能力。

需注意“C”和“G”,C表示正常结清的销户,即在正常情况下的账户终止;而G表示结束,指除结清外的其他任何形态的终止账户,如坏账核销等,这两个要加以区别。此外,也需注意“#”这个符号,表示账户已开立,但当月状态未知。

14、为什么看不到信用记录的“良”或“不良”的字样?为什么不能说负面信息就是“不良记录”? 答:个人信用报告是客观记录个人信用活动的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客观、中立的原则对采集到的信息进行整合,既不制造信息,也不对个人的信用行为进行评判,所以在您的信用报告中当然不会出现“良”或“不良”的字样。比如某人有一笔贷款逾期几天未还,他的信用报告中将记载为这笔贷款逾期(主要体现在“当前逾期期数”、“当前逾期总额”、“24个月还款状态”、“逾期31-60天未归还贷款本金”等项目中),而不会记载“此人逾期还款,记录不良”等字样。当然,个人申请贷款时,银行的工作人员可能会说“因为你有不良记录,所以不能贷”,这实际上是工作人员根据个人信用报告中的客观记录,对您的信用状况作出的判断。不同的银行、不同的信贷业务员,判断标准可能会不相同,对同一个人的信用状况作出的评判可能就不相同。

负面信息是客观记录,“不良记录”是一种主观评价。个人信用报告只作客观记录,不作信用评价。在实践中,如果个人使用信用卡或贷款出现偶尔一两次短期逾期等负面信息,一般情况下,商业银行在办理信用卡或贷款审查时是不会将它作为“不良记录”而拒绝给您办理信用卡和拒绝给您贷款的。

15、负面信息主要出现在哪些栏目?

答:个人信用报告中的负面信息是指没有按约履行合同的信息,主要出现在以下几个地方:

(1)“贷款明细信息”中的“累计逾期次数”、“最高逾期期数”是较常见的负面信息。

(2)“贷款最近24个月每个月的还款状态记录”中出现数字1到7,或者是“D”、“Z”,这些符号表明个人有欠款逾期未还的信息。

(3)“信用卡明细信息”的贷记卡“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出现0以外的情况,比如是数字1到7。(4)“信用卡明细信息”的“准贷记卡透支180天以上未付余额”出现0以外的情况,比如是数字1到7。(5)“特别记录”中如果存在诸如“该人曾因不履行担保责任被起诉”、“该人曾因开具大额空头支票被处罚”等信息,也可能形成负面信息。

16、什么是“查询记录”?为什么要特别关注“查询记录”中记载的信息?

答:查询记录记载了个人信用报告在过去两年内被查询的情况。包括查询日期、查询者和查询原因等内容。通俗地说,就是您的信用报告何时因何种原因被何人查询过的历史记录。一般情况下,个人信用报告被查询有以下几种原因:贷款审批、信用卡审批、担保资格审查、贷后管理、本人查询和异议查询。

查询记录中记载了查询日期、查询者、查询原因等信息,据此可以追踪您的信用报告被查询的情况。对个人而言,您应当特别关注“查询记录”中记载的信息,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第一,其他人或机构是否未经-您授权查询过您的信用报告。第二,如果在一段时间内,您的信用报告因为贷款、信用卡审批等原因多次被不同的银行查询,但您的信用报告中的记录又表明这段时间内您没有得到新贷款或申请过信用卡,可能说明您向很多银行申请过贷款或申请过信用卡但均未成功,这样的信息对您获得新贷款或申请信用卡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需要说明的是,因贷后管理查询个人信用报告虽然也被记录在“查询记录”中,但并不需要经过您本人授权。如果您发现您的信用报告被越权查询时,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反映,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给予处理;造成实际损失的,您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17、信用报告信息出现错误时怎么办?

答:个人或企业认为本人(或本企业)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简称异议信息)时,可以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商业银行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个人提出异议申请时,只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各分中心、县支行征信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商业银行提交《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即可。如果想详细了解提出异议申请的地点,可登录人民银行官方网站,或拨打4008108866。

18、异议申请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仍有争议怎么办?

答:异议申请人如果对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商业银行的异议处理结果仍有争议时,可以就近到征信中心或征信分中心提出不超过100字的个人声明添加到本人信用报告内,也可以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进行投诉,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19、已有逾期还款记录如何补救?

答:如果信用报告显示贷款或信用卡出现了逾期,首先要把已经逾期的款项尽快还上;其次是避免出现新的逾期,产生新的负面记录;第三是尽快重新建立自己的守信记录。商业银行在判断一个人的信用状况时,着重考察的是这个人最近的信贷交易情况。如果一个人偶尔出现了逾期还款,但此后都是按时、足额还款,这足以证明其信用状况正向好的方向发展。

20、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有何作用?

答:如果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在商业银行办理贷款时,可以带来很多便利和优惠。首先是可以节省商业银行的审贷时间,个人能更快地获得贷款。其次,在贷款利率、期限、金额等方面也可能会得到优惠,比如,可以享受商业银行的优惠利率贷款,贷款期限可能更长些、金额可能更大些。如果个人的信用状况非常好且其他条件也符合要求,商业银行甚至有可能给个人发放不需要抵押或担保的个人信用贷款。

大学生要按约还本付息,如因特殊原因难以按约还款,应及时与贷款银行联系,慎防发生拖欠等违约行为。大学生要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积累信用财富,为今后生活、事业助一臂之力。

21、如何更新自身信息?

答:客户基本信息变更,尤其是家庭住址和手机号码变更,一定要及时通知与您有业务关系的金融机构,您的信用卡有消费或透支,银行会按期给您寄送信用卡消费对账单,提示您还款额度和还款日期,遇有利率调整金融机构有人会提前通知您新的还款额度等。如果您的地址或电话变更了又没有通知金融机构,您就收不到相关提示信息,容易造成还款不及时或不足额,形成不良记录。

22、如何防止个人信用财富被盗?

6.中国征信业大事记 篇六

(2003 年-2013 年)2003年

2003 年3 月,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政府工作报告》,强调“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2003 年10 月,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按照 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加快建设企业和 个人信用服务体系。

2003 年10 月,中国人民银行设立征信管理局,履行国务院赋予 的“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职责。2004年

2004 年3 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 告》中指出,“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抓紧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 信息征集体系、信用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和失信惩戒制度”。2004 年4 月,人民银行成立银行信贷征信服务中心。

2004 年5 月27 日,人民银行召开第一次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 础数据库建设领导小组工作会议。

2004 年9 月,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专题工作小组起草的《建 设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总体方案专题报告》上报国务院。

0信息基础数据库实现全国联网查询,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退出历史 舞台。

2006 年8 月,人民银行在部分省市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工作试点。

2006 年11 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 场信用评级规范》。2007年

2007 年2 月开始,人民银行联合涉农部门、金融机构在农村地 区开展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2007 年3 月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在全国推广开展中小企业信用 体系建设工作。

2007 年3 月,国务院印发《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 意见》(国办发〔2007〕17 号)。

2007 年4 月17 日,征信中心和征信管理局正式分设。

2007 年4 月24 日,国务院第165 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 年5 月1 日起施行。2007 年6 月,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国办函〔2007〕43 号)。2008年

2008 年5 月9 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在上海丽行揭牌仪式。2008 年6 月在人民银行全国范围内开展以“珍爱信用记录,享 受幸福人生”为主题的征信知识宣传月活动。6 月14 日定为“信用记录关爱日”。

2008 年7 月10 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 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 〔2008〕83 号),赋予了人民银行“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

体系”的职能。

2008 年11 月13 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同意调整社会 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职责和成员单位的批复》(国函〔2008〕 101 号),明确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 制度。2009年

2009 年1 月24 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征信数据元信用评级 数据元》和《征信数据交换格式信用评级违约率数据采集格式》两 项行业标准。

2009 年3 月,人民银行组织召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 议。

2009 年4 月21 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农村信用体系 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9 年10 月,中国人民银行在全国范围丽行“2009 年征信知识 宣传周”,宣传主题为“珍爱信用记录,提高信用意识”。2009 年10 月13 日,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公布《征信业管理条例(征 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2009 年12 月,在江苏南通召开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现场会。

3再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2011 年8 月,人民银行开展以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为 主要内容的“征信专题宣传月”活动。

2011 年9 月29 日,人民银行召开全国征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 个人表彰大会,对2003 年以来人民银行系统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全 国征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79 个先进集体和434 名先进个人进行 了表彰。

2011 年9 月底,机构信用代码发码和应用工作在湖南省试点。2011 年10 月,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 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抓紧 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在全社 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2012年

2012 年3 月,全国征信工作会议在湖南长沙召开,全面总结了 过去工作,对下一阶段工作进行部署。

2012 年上半年,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组织编制《征信管理 工作五年规划(2013-2017)》。2012 年6 月,机构信用代码全国推广工作正式启动。2012 年7 月,国务院调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成员单位 和主要职责。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为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召集人由 发展改革委主任和人民银行行长担任。增加了17 个政府部门为成员 单位。

52013 年3 月,印发《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基本数据项指引》 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基本数据项指引》,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农 户的信用记录,建立健全小微企业、农户信用档案,进一步推进小微 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及其试验区建设。

2013 年3-6 月,人民银行组织开展面向金融机构、征信机构、社会公众及相关政府部门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专题宣传培训活动。据不完全统计,共有16.5 万个金融机构网点、70 多家征信机构、60 多家评级机构参与宣传,累计开展集中培训500 余次,培训人员6 万 多人。

2013 年5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发布《关于 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 〔2013〕920 号)。

2013 年7 月15 日,全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 议召开,会上指出,人民银行要加快建立小微企业信用征集体系、评 级发布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进一步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生态环 境,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

2013 年8 月27 日,人民银行召开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工作座谈会,听取各分支行关于辖内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情 况的汇报,进一步明确了推进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思 路和措施。

2013 年下半年,人民银行总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信用信 息__基础数据库《征信业管理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自查和检查全面展

7-开。

2013 年9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联合联席会议各成员单 位编制完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3-2020 年)(送审稿)》,上报国务院。

7.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篇七

关键词:银行业,金融机构,征信监管

随着2006年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成并顺利实现全国联网, 从信贷征信起步, 我国征信体系建设日臻完善。尤其是2013年《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将两大征信系统统称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并将其是“我国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的地位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对于规范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 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引导征信业健康发展,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具有重要意义。参与征信体系建设,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一支骨干力量;在自觉运用征信建设成果方面, 它们也是相对活跃并且最为稳定的群体。加强征信业监管, 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 努力做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日益成为“重头戏”。

一、山西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征信业务现状

截至2013年底, 山西省征信系统已接入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 累计24家, 包括全国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以及合作金融机构。山西省企业征信系统共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通查询用户2585个, 2013年累计查询次数59万次;个人征信系统共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通查询用户3271个, 2013年累计查询次数183万次。2013年, 山西省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批准企业信贷业务申请26759笔, 涉及金额3453.31亿元, 拒绝有潜在风险的企业信贷业务申请939笔, 涉及金额205.4亿;批准个人信贷业务申请346842笔, 涉及金额243.95亿元, 拒绝有潜在风险的个人贷款申请11041笔, 涉及金额5.14亿元。

目前, 山西省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已确定征信业务牵头部门, 且全部为风险管理部门或授信管理部门, 征信系统对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市场运行效率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山西省辖内各级人民银行对本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与征信相关的业务活动, 包括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征信数据、从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获取信息、处理信息主体异议等行为, 以及开展征信宣传、落实内外部评级相结合机制、推动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管。

二、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征信相关业务中存在的风险点

(一) 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与操作上的风险加重了征信监管负担

1. 管理意识上的风险。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正式运行以来, 对商业银行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发挥着重大作用, 但目前, 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征信相关业务过程中, 存在“重运用、轻管理”的情况, 其对于征信工作“说起来重要, 做起来次要甚至不要”的态度, 即损害了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也为自己埋下了诸多风险隐患。具体表现在:牵头部门尚不能切实履行管理和协调职责;征信业务人员流动性过大, 工作衔接不到位, 以太原市为例, 金融机构征信业务人员平均一年更换两次, 人员的频繁流动及工作交接不认真, 导致征信人员对系统功能不熟悉、人员设置及权限分配混乱, 同时, 疏于征信业务培训也是造成征信工作人员业务不熟悉的主要原因。

2. 制度执行上的风险。

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建立有关信贷信息报送、查询、使用、异议处理和保障信息安全的内控制度。但实际中, 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征信相关内控制度大都直接转发或直接使用上级行文件, 并未结合本行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导致缺乏具体操作规范;有的机构即使有操作制度, 由于缺乏内部约束机制, 往往执行上也不到位;少数银行业金融机构未能按照《条例》规定及时调整相关内控制度;个别银行业金融机构未能按照《条例》要求及时建立针对个人不良信息产生后、报送前告知义务的有关内控制度;个别银行业金融机构未能根据《条例》要求及时建立有关企业信用报告查询、信用信息报送、异议处理等方面的内控制度。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已有制度但内容不完善、表述不规范, 或各部分内容分散, 缺少统一的征信方面的制度。大部分金融机构未建立贷后风险管理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内部授权制度和保证个人信用信息安全的管理制度;在执行查询制度时, 存在查询时未登记、漏登记、错登记等问题, 有些金融机构甚至按照总行征信中心反馈的收费明细制作查询登记簿;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2013年3月15日后修订补充的征信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这些问题的存在, 使信息查询和相关授权制度未能落实到人, 导致了征信系统信息使用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隐患。

3. 操作上的风险。

目前, 操作风险和系统风险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征信管理的薄弱环节, 其中, 系统风险主要表现为《征信业管理条例》出台后, 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系统的“滞后”性, 如提供不良信息应事先告知信息主体, 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仍停留在欠款短信提醒, 而对于不良信息采集报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之前, 电话银行等客服系统尚不支持, 未做到事先告知, 影响客户的合法权益。操作风险主要包括违规查询引发的风险、异议处理不当引发的风险等, 具体表现:一是无授权查询, 如:查询借款人配偶、担保人或企业法人、出资人的个人信用报告未取得当事人的书面授权;查询关联企业信用报告未取得关联企业书面授权。二是查询行为不规范, 如:先查询, 后授权, 身份证复印件无效;一次授权多次查询;查询用户在业务操作中随意选择查询原因;查询授权书要素填写不准确。三是未妥善保管授权书, 如:将拒贷客户的查询授权书及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退还客户;书面授权书未存档, 随意散存于客户经理手中。四是个别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例如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其设立的村镇银行开设查询用户, 或向公积金中心提供客户信用报告未取得客户书面授权。这些违规查询行为的存在, 使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信息被泄漏、盗用和滥用的风险隐患增加, 极易引发信息安全和法律风险。

(二) 征信监管机构履职困境弱化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征信监管的效力

1. 监管依据:缺乏操作性较强的规章制度。

《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出台解决了征信管理工作管理制度依据层级较低的问题, 但对于征信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比较原则, 部分条款操作性不强, 容易给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可乘之机, 如: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组织开展的《条例》贯彻落实情况专项检查中, 将“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内控制度建设及其报备情况”作为重点检查内容之一, 检查发现部分金融机构确实存在内控制度建设不完善、未向人民银行报备等情况, 但由于《条例》中没有针对该项的相关责任追究, 使处罚陷入了尴尬境地。又如:《条例》对于越权查询、超范围查询等的规定都较原则, 实际工作中, 对授权人未填写授权日期、查询日期先于授权日期等情况的定性有待进一步明确。

2. 监管理念:

侧重于秉持“服务型管理”。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以提供业务指导、组织开展宣传教育, 着力创造宽松经营环境为主, 相比较之下, 现场检查较少,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的严厉惩处更少, 非现场监管也存在疏漏、偏软现象。这在某种程度上弱化了征信监管的权威性, 削弱了监管效能。

3. 监管执行:

缺乏统一认定标准。投诉处理作为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受理信息主体投诉, 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以下难点:一是在依法对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调查时, 这种调查是仅限于对被投诉机构程序合规、合法性的调查, 还是对事实本身的调查?二是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印发的《征信投诉办理规程》规定:“投诉事项已通过司法等途径受理或处理,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不予受理。”这是否意味着司法判决银行业金融机构败诉, 但其拒不更正信息时, 信息主体不能再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投诉?

《条例》相关条款执行一是《条例》规定“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 但如果“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违反了该项义务, 该如何处理?尚无统一处罚标准。二是《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是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提供者或查询机构法律责任的规定, 其中“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具体标准不明确, 在执行时可能埋下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隐患。

三、政策建议

(一) 制定监管规范, 加快出台《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配套制度

人民银行应加紧对《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 使其更有操作性。尽快填补对信用评级业务监管的空白, 对信用信息的来源和获取方式、作业方法、服务对象、监管重点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加快制定《企业征信业务管理规定》, 明确企业征信业务的相关具体要求。应尽快出台《个人征信业务管理规定》, 对个人信用信息保护的具体要求和实施细则进行明确。

(二) 创新监管手段, 最终实现征信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贯彻落实

一方面, 在不断改善征信监管的信息化上下功夫。进一步完善征信业务操作的风险管理预警系统, 使其不仅能够对日常普通的征信业务操作风险给予及时、全面预警, 而且, 对于创新型业务以及由传统业务衍生出的数据信息风险能够迅速反应, 亮起红灯;同时根据确定的征信监管规范, 积极构建上下联网的征信监管系统, 完善丰富征信监管数据库信息, 为推进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可持续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另一方面, 在监管方式多元化方面做文章。通过增加非现场监管频率, 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征信业务内控制度备案制度、健全相关制度备案后的更新机制、缩短报告征信业务开展情况及用户管理情况的周期等;通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质量现场测试结果, 酌情调整现场监测频率和数量;通过增加现场检查次数, 强化商业银行对征信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贯彻, 最终实现商业银行对相关制度的自觉落实;通过建立重点监管对象制度, 将存在严重违反《条例》等征信相关法律法规行为、被大量投诉、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数据核对一致率较低等情况的金融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待所列情形消除后, 取消对其重点监管。

(三) 强化监管队伍, 提高监管水平

征信监管人员的配备、监管队伍的素质, 直接决定着监管工作质量。为满足征信监管对队伍素质的需求, 人民银行总行需进一步重视并加大对征信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 培育既熟练掌握征信业务, 又精通行政执法程序的复合型征信专业人才;基层征信监管机构应设法盘活内部人才, 将责任心强、真正具有征信业务专长的人员安排在征信监管岗位。同时, 通过现场检查演练、联合执法检查等方式, 在实践中促其逐渐提高监管工作水平。

(四) 加大宣传力度, 形成监管合力

8.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篇八

【关键词】商业银行;征信数据;中小型企业;问题;解决对策;分析探讨

0.前言

我国商业银行征信数据的应用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国家也针对商业银行征信数据应用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对规范商业银行征信数据的应用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我国商业银行征信数据在应用过程中仍然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合理的对策去进行解决。

1.我国商业银行征信书库应用问题

虽然我国商业银行征信数据的应用对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我们还必须清楚的认识到商业银行征信数据在应用的过程当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商业银行征信数据的应用。

1.1数据种类少

前几年,中央政府有关部门虽然已经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征信平台,但是由于隐私权的内容与范围没有在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当中进行详细的规定,使得各个部门之间为了自身的利益,给信息采集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一些对商业银行征信数据有用的信息收集程度严重的不足。上述信息如果不能很好的得到收集,那么就不能清楚的了解到贷款人到底有没有偿还贷款的能力,同时这些信息在商业银行向贷款人发放贷款过程当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中小型企业通过抵押企业某些商品来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那么商业银行在向这些中小型企业发放贷款之前必须对抵押商品的相关信息了解清楚,这将有利于商业银行及时了解清楚中小型企业的经营状况。但是,目前上述有关信息由于收集还非常的困难,因此这对商业银行征信数据的应用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1.2数据质量的层次不齐

由于我国至今仍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征集信息的提供进行保护,因此商业银行在对贷款人的一些相关信息进行采集的过程当中,就不能通过这些信息有效的去约束贷款人。与此同时,征集信息在完整性以及真实性方面都不能得到可靠而有效的保证。商业银行所征集的信息出现错误,如果贷款人不能及时的通知商业银行,那么商业银行将会对征集信息存在的错误一无所知。因此,商业银行征集信息的真实性以及完整性对征信数据的应用也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要想保证商业银行征信数据应用的顺利,那么商业银行在征集贷款人基本信息的过程当中就必须想方设法提高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1.3征集的客户信息没能得到及时的更新

贷款人在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过程当中必须将一些相关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信息登记完成之后,商业银行要将这些信息及时的存储起来。如果贷款人的向商业银行所登记的基本信息出现变更,那么贷款人必须将变更之后的信息及时的通知商业银行信息收集部门,以此来使得客户的信息能够得到及时的更新。但是,现阶段一些客户信息在变更之后不能够及时的通知商业银行,使得商业银行不能够对客户的基本信息进行及时的更新。因此,征集客户的信息不能够得到及时的更新同样也是商业银行征信数据不能够得到有效使用的一个影响因素。

1.4中小型企业征信数据的征集过程还不合理

近些年来,国家为了发展中小型企业以及中小型也为了能够尽快的使得自身能够获得较大的发展,国家已经制定了许多优惠政策来方便中小企业向商业银行进行贷款,以此来解决中小型企业面对融资难的问题。虽然国家出台了相关的优惠政策,但是中小型企业在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过程当中所提供的一些抵押品的价值不够,使得中小型企业不能够很好的赢得商业银行的信任。上述情况出现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中小型企业虽然在国家发展当中起着非常大的作用,但是经营规模非常的小并且企业中的管理水平还比较低,面对风险的抵抗能力比较差;第二,由于中小型企业不能都得到商业银行的信任,商业银行在向中小型企业发放贷款的过程当中只能先让中小型企业抵押一些有价值的商品。但是中小型企业没有充分的商品来进行抵押,使得在商业银行当中失去了信任感。

2.商业银行征信数据应用问题的解决对策

通过上述对商业银行征信数据应用过程当中存在问题的分析与介绍,使得我们对商业银行征信数据应用中存在的问题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与了解。为了更好的解决商业银行征信数据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在认识存在问题的基础之上具有针对性的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2.1扩展征信数据的来源,提高征信数据的质量

为了使得征信数据能够满足商业银行管理方面的需要,那么唯一的有效途径就是对征信数据的来源渠道进行扩展并且有效的提高征信数据的质量。征信数据的来源渠道在进行扩展之前必须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及时的解决,以此来实现各个部门之间信息的共享。商业银行为了扩展征信数据的来源渠道以及提高征信数据的质量,那么商业银行在对贷款客户进行基本信息征集的过程当中,要及时的了解清楚客户的一些相关信息。如果客户不能够及时的将商业银行所需要的信息及时的提供给商业银行,那么商业银行则禁止向客户发放贷款。

2.2注重企业征信数据的时效性以及完整性

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征信数据实行三日之内必须将登记的信息进行展示。但是,现阶段我国大部分商业银行是先将客户的一些基本信息进行收集之后,经过相关部门的核查,确认没有问题之后,才将信息报送给信息处理部门。这就使得商业银行在企业征信数据方面表现出来了时效性差并且征信数据也不够完整。为了提高企业征信数据的时效性以及完整性,商业银行可以采取以下三个方面的措施:第一,将征信数据系统与税务机关的信息采集系统进行联网,这样可以使得征信系统能够及时的获得企业的一些基本信息以及纳税的相关信息,以此来最大限度的保证企业信息具有较高的时效性。第二,将机构征信代码制度逐渐的运用到征信系统当中,这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增强征信数据的完整性。第三,基本信息网上录入平台也必须进行及时的建设。信息网络平台在建设完成之后能够将客户的一些信息及时的录入互联网当中,以此来提高征信数据的时效性以及完整性。

2.3注重征信数据结构朝着开放性的方向建设

现阶段,商业银行对客户的信息征集的过程当中,大部分在完成信息征集之后都对其进行严格的保密。随着社会的不断向前进步,商业银行对征信数据的需求量将不断的增加。因此,为了最大限度的满足征信数据的需求量,我们必须对征信数据的结构进行调整,建议朝着开放性的数据结构进行建设。征信数据结构朝着开放性的方向发展也能够及时的解决征信数据在使用过程当中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汝斌,郑承满.提高商业银行个人征信数据报送质量的探讨[J].华南金融电脑,2009(5).

[2]卢泽纲.中小型商业银行的个人征信报送平台智能优化模型设计[J].电脑编程技巧与维护,2009(14).

[3]赵宇翔.基于商业银行需求的征信信息问题研究[J].征信,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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