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公司商品资质审核管理规定

2024-10-04

医药公司商品资质审核管理规定(10篇)

1.医药公司商品资质审核管理规定 篇一

档案管理制度

1、本公司档案管理由行政办公室兼管。

1.1产品质量档案;产品工艺规程;批生产记录;批检验记录等;

1.2设备档案;

1.3基建档案: 基建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审核、交接验收工作,要在施工、设计合同(协议)中做出明确规定,竣工图、竣工文件的验收,要作为工程验收的内容之一。

1.4财务档案:财务部门每年形成的会计凭证、日记帐、现金日记帐、明细分类帐以及各类财务报告,由财务部收集齐全,按照财务档案的归档要求,整理立卷并装订成册。

1.5仓库档案:仓库管理工作中的明细台帐、货位卡、进货发货等的所有单据在次年一季度以前立卷,交档案室归档。在物料收、管、发过程中发现问题及处理的各种记录、报表也一并归档。

2、文件材料归档制度:

2.1 按规定应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由行政办公室或者各业务部门收集齐全,定期向档案室移交,进行整理立卷集中保管,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2.2 凡归档的文件材料,原则上应该将文件正本,材料的原文(定稿)归档,归档文件要求纸质优良,字体工整、图象清晰,装订整洁,审签手续完备。禁止用红墨水、圆珠笔、复写纸等字迹不牢固的工具。

2.3 归档的文件须准确地反映本公司生产、经营、科研等各项活动的真实内容,必须收集完整、准确、系统,案卷内容必须按自然形成规律。

2.4 归档文件材料应根据文件的使用价值、重要程度正确鉴定存档份数和保存年限。

3、档案借阅制度:

3.1 借阅档案一律进行登记,并按其工作范围借阅有关档案或资料。

3.2 借阅“秘密”“机密”档案资料者,按档案保密制度执行,在指定的档案室内阅读,未经批准不准抄录。

3.3 档案借阅期为一周到一个月,延长借用时须重新办理借阅手续。在借阅期内,借阅者工作调动、出差、探亲等,应先归还借用的档案和资料。

3.4返还档案、资料时应逐卷、逐张的清点和检查,经双方核实后,没有问题时才可履行注销手续。

销售合同管理制度

(一)签订

1、签订合同必须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不得谋取私利,贯彻“互惠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2、用统一的销售合同文本,具体合同内容包括:(1)供需双方全称、签约时间和地点。(2)产品名称、单价、数量和金额。(3)运输方式、运费承担、交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具体明确。(4)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6)违约责任。(7)违约解决方法。(8)合同双方盖章生效。

3、区域经理在与客户洽谈时需了解客户的资格、信用,合同签定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关于客户资信等级管理的有关规定。

4、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造成损失的,有关人员必须承担相关责任。

(二)审批及履行

1、合同签订后,交由产品营销中心合同审核员根据当年颁布的销售方案细则进行客户资信、欠款、开票数量、价格和合同的合法性审核,无异议后,根据合同填写货运单,交开票员开具发票。

2、如有特殊原因需作特别处理的业务单位,区域经理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说明理由或原因、跟踪措施和方法、可能达成的结果或效果等)予公司领导审批后交合同审核员依程序执行。

3、出差异地的区域经理可将签定的合同传真至产品营销中心合同审核员作审核和开票依据,事后需将合同原件交回合同审核员。

4、因特殊情况未能开出发票(如系统故障、停电)而需发货的,需由产品营销中心合同审核人员根据合同填写一式三份“发货单”,包括品种、规格、数量、价格、指明已签订的合同号,经由部门领导审批后,一份通知仓库,一份交开票员,一份交运输公司提货。

(三)变更及解除

1、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区域经理应从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2、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签订合同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3、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四)合同管理

1、空白合同由专人管理,设合同文本签收记录。区域经理领用时需填写合同号码并签名确认。业务员因书写有误或其他原因造成合同作废的,必须保留原件交回合同管理员。

2、合同审核员负责签定后的销售合同管理,签定生效的合同原件必须齐备并存档,原件或缺的需及时向区域经理索取。如区域经理不补回的,在计算销售奖金时扣除该笔业务的销售额,并报部门经理追收。

3、合同审核员负责将销售合同按省份或销售组归类存档,以便于统计和查阅。

4、合同按年、按销区装订成册,在产品营销中心保存3年以作备查;保存3年以上的,将未收款的或有欠款单位的合同清理另册保管,已收款合同报营销副总经理批准后销毁处理

供应商资质审核管理制度

1、目的为规范供应商管理,建立安全、稳定的供应商队伍,防止外购原材料、零件、设备的原因发生安全事故,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向公司长期供应原辅材料、零件、部件及提供配套服务的厂商。

3、职责

各单位采购部门负责本单位对外采购。负责供应商资质鉴定、信用等级评价、产品质量等。

4、内容

4.1管理原则和体制

4.1.1各单位公司采购部门对供应商实行管理,生产、技术等部门予以协助。

4.1.2各单位采购部门可对供商评定信用等级,建立供应商目录,根据等级实施不同的管理。

4.1.3各单位采购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供应商进行评价,不合格的解除长期供应合作协议。

4.1.4对选定的供应商,各单位可与之签定采购协议,在协议中具体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双言互惠条件。

4.2供应商的评定内容

4.2.1资质鉴定,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具备合法性。

4.2.2产品质量水平评定。包括:(1)物料来件的优良品率;(2)质量保证体系;

(3)样品质量;(4)对质量问题的处理。

4.2.3交货能力评定。包括:(1)交货的及时性;(2)扩大供货的弹性;(3)样品的及时性;(4)增、减订货货的批应能力。

4.2.4技术能力评定。包括:(1)工艺技术的先进性;(2)后续研发能力;(3)产品设计能力;(4)技术问题材的反应能力。

4.2.5服务评定。包括:(1)零星订货保证;(2)配套售后服务能力;(3)服务态度。

4.2.6合作状况评定。包括:(1)合同履约率;(2)年均供货额外负担和所占比例;(3)合作年限;(4)合作融洽关系。

4.2.7价格评定。包括:(1)优惠程度;(2)消化涨价的能力;(3)成本下降空间。

4.3供应商评定步骤

4.3.1采购部进行市场调查,拟出至少3家具备资质和能力的单位。

4.3.2由采购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的评选小组,对拟订的供应单位进行实地考查,形成考查报告。

4.3.3依据考查报告,采购部确定供应商排名顺序,建立供应商资料。

4.4采购部每年组织对供应商进行重新评估,不合格的进行淘汰,同种采购商品的供应商至少应保持3家。

4.5采购部可对供应商信用情况划分信用等级,对最高信用等级的供应商,可进行优先选择和优惠待遇。

4.6管理措施

4.6.1各单位对重要供应商应定期进行实地考查,掌握供应商生产、管理情况。

4.6.2各单位对购入物品应进行检查和分析,随时掌握商品质量。

4.6.3各单位应积极开发新的供应商,减少对个别供应商大户的过分依赖,分散采购风险。

2.医药公司商品资质审核管理规定 篇二

中国混凝土网 [2005-12-1] 人才频道 我要建站 行业地图 专业搜索 征订网刊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是指建筑、市政建设工程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构件生产企业)和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企业(以下简称凝土生产企业)。

第三条 建设部负责归口全国构件和混凝土生产的资质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所有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

第四条 下列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本规定进行资质审查: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私营企业;

四、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资企业;

五、兼营构件和混凝土生产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 企业附属的非独立核算的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也应安本规定进行资质审查。

第二章 资质审查管理

第六条 建设部负责制定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构件生产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附件一);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附件二)。

第七条 构件生产企业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等级,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按附件三表格内容,每年

向建设部填报备案。建设部将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第八条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资质等级证书》。《资质等级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两种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等级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第九条 企业申请资质等级,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代表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技术职称证件;

三、企业年报统计资料;

四、企业基本情况和有关文件、证明。

第十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1991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建法[1991] 798号《建设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企业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资质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及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新开办的企业,应申请暂定资质等级,取得暂定资质等级1年内,企业管理健全和产品质量稳定1年后,申报审定相应的正式资质等级。

第十二条 经审定的企业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由资质审批部门发布公告,未经资质审批部门批准其它单位,不得发布企业资质等级公告。

第十三条 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丢失,必须在所在省或市级报纸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第十四条 企业资质等级实

行复检制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复检办法。经复检不合格的企业,降低其企业资质等级或注销《资质等级证书》,并写出复检报告,上报建设部。

第三章 企业变更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改变名称、办公地址、生产场所、法人代表、技术、财务、经济负责人、经济性质、经营方式和隶属关系,应在企业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或变动人员的任免文件和新任人员的资历情况,向资质等级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企业申请变更资质等级或营业范围,应向资质等级审批部门提交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企业资质状况说明,并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七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迁移,应在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30日内,到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登记,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八条 企业歇业、转产、破产或因故终止营业,应向原质审批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收缴《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

本章上述各条企业变更,经资质等级审批部门登记或批准后,均应提请工商行政部门变更有关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无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不准生产和销售构件和商品混凝土

第二十条 企业不按本规定办理资质审批手续或在审办资质等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其补办或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已审定企业资质等级的,降低其企业资质等级或注销《资质等级证书》。

第二十一条 无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营业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产品质量低劣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处以警告、通报、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曝光,降低其企业资质等级,注销《资质等级证书》。

第二十二条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等级证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缴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对有关责任者个人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罚款。

第二十三条 罚款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已审定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的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实行企业资质动态管理,针对构成及影响企业资质的人员素质、生产规模及工艺、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等发生的明显变化,已经高于或低于原资质等级标准时,对其资质等级上浮或不调、对其营业范围扩大或缩小。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街道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行政复议机关 申请复议。也可按有关法律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3.网签与购房资质审核 篇三

签订网签合同须按要求到网签窗口提交以下要件:

卖方: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

买方:

1、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拟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

2、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还应提供军(警)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团级单位出具的家庭成员证明,已婚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有未成年子女提供户口簿。

3、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还应提交《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4、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拟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有效暂住证,以及提交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复印件或提供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信息备查。

5、买房为集体户口的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拟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另需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复印件,单位集体首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注:

1、购房家庭有未成年子女,户口簿户主不是其父母的,另需提供未成年子女的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公证处开具的监护关系证明

2、买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法院判决监护人代其办理房屋买卖。

3、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出售的需提供产权人户口所在地的住房保障办公室开具的“放弃优先回购权”证明,以及产权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4、已购公有住房(央产房)出售的需提供央产办公室开具的“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有住房变更通知单”。

4.企业资质年检审核自查报告详解 篇四

关于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

自查报告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贵局《关于开展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年检的通知》规定,我公司于近期按照《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证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和《河南省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豫人防〔2015〕95号)文件要求对照检查内容认真开展了企业综合考核自查工作,现将公司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1.企业基本情况

河南四方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是一家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多资质的综合性项目管理公司。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经营,积累了丰富的工程项目管理经验,能满足各类工程项目的服务需求。

公司经营范围:

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项目管理及工程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5T 招标代理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证书编号:F141001920);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证书编号:政采代(乙)字第172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

代理机构预备级(证书编号:ZYTZ-C2014138);

造价咨询乙级(证书编号:乙160641120098)

编制各类工程概预算、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建设工程全过程投资控制;

工程监理

甲级(证书编号E141001920):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丙级:人防工程(证书编号:豫防监证字第1533号);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证书编号E241001927)。

2.公司管理制度

公司积极推行标准化管理,现已通过质量管理体系(GB/T 19001-2008—ISO 9001:2008标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28001-2001标准);环境管理体系(GB/T24001-2004 idt ISO14001:2004标准)认证及信用等级“AAA”认证,为公司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打下了坚实基础。

公司在管理方面的组织机构与人员配置符合国家有关文件上规定,在组织上有力地保证各项措施的落实。在组织机构健全的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各项公司及项目部管理制度、规范,完善了各岗位人员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①办公室行为规范②办公用品管理规范③车辆管理规范④出勤请销假制度⑤档案管理制度⑥印章管理制度⑦人事管理制度⑧投标节点管理制度⑨财务报销规范⑩财务制度等。

公司积极落实项目各级监理人员岗位职责,公司内部设立质量技术安全部,直接对公司总经理负责,并对下设的项目监理部进行监督

管理,促进现场监理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保证监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3.技术人员培训情况

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尤为注重人才的吸收及培养,拥有一大批资深的具有丰富工程管理实践经验的高级专业人才。公司现有员工360余人。其中: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75名,国家注册造价师16名,国家注册建造师14名,国家注册招标师15名,国家注册咨询师20名,人防注册监理工程师35名,各专业监理人员100余名,专业涵盖经济、法律、工程等系列。

所有工程监理人员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按期进行人员证件复审、延期、培训学习;按照公司每年制定的业务知识培训计划参加技术业务培训,丰富各项专业知识;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南省建设厅等相关职能机构、部门下发文件要求积极对新入职、晋升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学习、取证。2016年人员培训 人,新注册人员,延期人员 人,专业涵盖 专业。

4.业务经营情况

2016年公司监理项目26个,项目涵盖市政、房建、人防、水利水电4个方面。其中房建15个;市政8个,水利水电2个,人防工程1个,全年参与投标 个,中标 个,2016年完工项目 个,合格率100%,优良率 %,未完工程的各项工作进展顺利,公司接受上级及业主的监理专项检查,受到一致好评。

5.人防监理工作开展情况

目前公司人防工程监理项目1个,工程名称:,项目在岗监理人员 人,位于

,工程概算投资,主要包括 工程。根据监理服务合同要求,确定项目质量、进度、投资监理总目标,成立了工程项目监理部,按照监理合同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分解监理项目表,明确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在业主及公司的大力支持下,本工程各项监理工作进展顺利。

6.奖惩情况

公司自成立以来,积极贯彻和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法》、《劳动法》、《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范等,严格按照资质标准范围进行招投标和专业监理。建立了以公司总经理为首的质量安全生产指挥保证体系和以部门、项目总监为首的专业质量安全的保证检查监督体系,所监项目工程质量均达到合格及以上标准,未发生一起严重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未出现顾客对质量的投诉现象,更没受到过上级质量监督部门的纠正或处罚。

7.存下问题

(1)监理队伍总体素质不高

主要表现在缺乏经济管理能力和法律知识,缺乏全方位控制的能力。部分监理项目由于人员不配套,各专业人员配备不齐,大多只能运用技术手段进行质量检查,而不能运用经济手段和合同手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控制,这种状况自然不能充分发挥监理作用。由于监理

人员项目管理与控制能力的薄弱,只是在现场进行质量监督工作,这是目前建设监理工作的一大问题。

(2)监理内容不明确

目前,大多数建设项目的监理工作一般仅限于施工阶段,监理人员接受委托后,工程马上开工,造成监理人员边干边熟悉情况,对工程并未能够深入的熟悉和掌握,尤其是规模相对较大、技术复杂程度相对较高、工期较长的项目,影响因素很多,不利于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8.下步工作计划

(1)加强对总监及骨干员工的素质教育,提升公司员工整体素质,加大监理员、见证员、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培训,着重培养具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工程投资的控制能力的综合型人才,不仅会使用技术手段,而且要熟练地使用经济控制手段、合同控制手段和法规控制手段,以适应全方位监理的需要。

(2)为提高、加强工程质量的有效控制、继续购买专业图集、书籍及工程质量检测工具。丰富监理人员业务水平,熟悉各行业监理项目工作流程与管理知识。

河南四方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5.医药公司商品资质审核管理规定 篇五

联系人:联系电话:

办理程序:

1、甲级、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和初

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2、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按国家规定时间集中受理

价格评估机构具备的条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1、丙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2)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4)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执业资格认定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五名;(5)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总人数的30%;(6)注册资金不低于三十万元人民币。

2、乙级价格评估机构除应当具备丙级价格评估机构的(1)、(2)、(3)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七名以上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人员,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2)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总人数的50%;(3)注册资金不低于五十万元人民币;(4)取得丙级资质认定一年以上。

3、甲级价格评估机构除应当具备丙级价格评估机构的(1)、(2)、(3)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十名以上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人员,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2)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总人数的60%,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总人数的15%;(3)注册资金不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4)取得丙级资质认定三年以上或乙级资质认定一年以上。

1、申请丙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资质等级认定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2)工商营业执照及单位法人证明材料;(3)价格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及技术职称证明材料;(4)价格评估机构组织章程;(5)价格评估资质认定申请书。

6.02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核 篇六

02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核

本项目为行政许可项目

第1项

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

一、行政许可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审核。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五条至十一条、第十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房屋竣工面积达不到15万平方米以开发投资计算开发业绩的,房屋竣工面积应不少于10万平方米,开发项目在昆明市主城区的近三年总投资额应不少于4.5亿人民币;开发项目在其它市县区的近三年总投资额应不少于2亿人民币;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五、申请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二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需提供电子文档);

2.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 份,加盖单位公章,验原件);

4.企业公司章程(复印件1 份,加盖单位公章);

5.企业验资报告和上财务报表(验原件或复印件1 份,加盖单位公章);

6.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8、经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复印件1份,验原件);

9.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批准文件,如国有土地使用证等(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验原件);

10.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或备案的文件(复印件1 份,加盖单位公章,验原件);

11.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原件1份,加盖统计主管部门公章和单位公章);

12.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各1份,加盖单位公章)及执行情况报告(原件1份);

1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六、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核验材料,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单——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业处审核并报局领导审批——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二级《资质证书》——申请人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窗口领取资质证书。

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下载

该申报表可在“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办事大厅——行政审批”的相关栏目下载(网址:http:///)。

八、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地点:昆明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乡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服务楼一楼,联系电话:3149836 3149929 3149784 3967084传真)。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发证。

十、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号时间。

法律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六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资质证书有效期3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等级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法律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三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房地产开发资质有效期为三年,资质证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到市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新审核换证。

法律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十七条。

第2项

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

一、行政许可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审核。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五条至十一条、第十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房屋竣工面积达不到5万平方米以开发投资计算开发业绩的,房屋竣工面积应不少于3万平方米,开发项目在昆明市主城区的近三年总投资额应不少于1.5亿人民币;开发项目在其它市县区的近三年总投资额应不少于1亿人民币;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持有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以上资格的专职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它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五、申请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需提供电子文档);

2.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正;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 份,加盖单位公章,验原件);

4.企业公司章程(复印件1 份,加盖单位公章,验原件);

5.企业验资报告和上财务报表(复印件1 份,加盖单位公章,验原件);

6.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经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持有初级以上职称的统计人员1人(复印件1份,验原件);

8、近二年房地产开发项目批准文件,如国有土地使用证等(复印件1 份,加盖单位公章,验原件);

9.近二年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或备案的文件(复印件1 份,加盖单位公章,验原件);

10.近二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原件1份,加盖统计主管部门公章和单位公章,验原件);

11.近二年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 4

各1份,加盖单位公章)及执行情况报告(原件1份);

1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六、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核验材料,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业处审核并报局领导审批——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三级《资质证书》——申请人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领取资质证书。

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下载

该申报表可在“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办事大厅——行政审批”的相关栏目下载(网址:http:///)。

八、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地点:昆明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乡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服务楼一楼,联系电话:3149836 3149929 3149784 3967084传真)。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由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发证,报省建设厅备案。

十、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省建设厅编号时间。

法律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六条

十一、行政许可有效期限 资质证书有效期3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等级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法律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三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房地产开发资质有效期为三年,资质证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到市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换证。

法律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十七条。

第3项

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

一、行政许可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审核。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五条至十一条、第十七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五、申请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二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需提供电子文档);

2.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 份,加盖单位公章,验原件);

4.企业公司章程(复印件1 份,加盖单位公章,验原件);

5.企业验资报告和上财务报表(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6.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经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有职称的必须有1人持有中级资格证书,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 6

计人员不少于2人(复印件1份,验原件);

8.房地产开发项目批准文件,如国有土地使用证等(复印件1 份,加盖单位公章,验原件);

9.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或备案的文件(复印件1 份并加盖单位公章,验原件);

10.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原件1份,加盖统计主管部门公章和单位公章);

11.《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1 份,加盖单位公章)及执行情况报告(原件1份);

1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六、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核验材料,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业处审核,并报局领导审批——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四级《资质证书》。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下载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可在“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办事大厅——行政审批”的相关栏目下载(网址:http:///)。

八、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地点:昆明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乡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服务楼一楼,联系电话:3149836 3149929 3149784 3967084传真)。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由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发证。

十、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六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资质证书有效期3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等级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法律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三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房地产开发资质有效期为三年,资质证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到市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换证。

法律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十七条。

第4项

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

一、行政许可内容

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审核。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五条至十一条、第十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3.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五、申请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二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需提供电子文档);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 份,加盖单位公章,验原件);

3.企业公司章程(复印件1 份,加盖单位公章,验原件);

4.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1 份,加盖单位公章,验原件);

5.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书面劳动合同,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复印件1份,验原件); 7.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六、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先向企业所在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材料进行初审。

(二)初审盖章后,申请人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核验材料,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业处审核,并报局领导审批——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暂定资质证书》。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下载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可在“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办事大厅——行政审批”的相关栏目下载(网址:http:///)。

八、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地点:昆明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乡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服务楼一楼,联系电话:3149836 3149929 3149784 3967084传真)。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发证。

十、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六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有效期不得延长;1年内有开发项目的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项目已开发或已办好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可以定为四级资质。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等级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法律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三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第5项

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延期

一、行政许可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延期审核。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五条至十一条、第十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3.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4.有政府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法律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

五、申请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二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需提供电子文档);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验原件);

3.企业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验原件);

4.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验原件);

5.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经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经政府批准的开发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如:土地证拟批复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7.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法律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六、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核验材料,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单——市住 10

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业处审核,并报局领导审批——符合条件的在原《暂定资质证书》上加盖“同意延期壹年” 的条章和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下载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可在“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办事大厅——行政审批”的相关栏目下载(网址:http:///)。

八、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地点:昆明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乡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服务楼一楼,联系电话:3149836 3149929 3149784 3967084传真)。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延期由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发。

十、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六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暂定资质证书》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每次延期一年,项目已开发或已办好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可以定为四级资质。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等级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法律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三条。

7.医药公司商品资质审核管理规定 篇七

1.申报企业名称:按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填写全称,并加盖企业公章。

2.申报日期:按本表报送时间填写。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按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填写全称。

2.企业注册地址:按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填写。

3.企业详细地址:填写本企业经营常驻地的地址,用全称或规范简称填写。

4.营业执照注册号:按工商营业执照的内容填写。

5.企业类型:或称经济性质,按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填写。

6.建立时间:或称成立时间,按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填写。

7.联系电话:填写本企业经营常驻地行政办公室电话号码。

8.传真:填写本企业经营常驻地的传真号码。

9.企业网址:按本企业在互联网上注册的网络地址全称填写。

10.电子邮箱:按本企业在互联网上注册的常用电子邮箱全称填写。

11.法定代表人:按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填写。

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按本企业报告期内的实际情况填写。重大事故分为一、二、三、四级四个等级。

一级事故是指死亡三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级事故是指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事故。

三级事故是指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或者重伤二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事故。

四级事故是指死亡二人以下;或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的事故。

五、企业从业人员状况

1.从业人员年末人数:按本企业报告期内统计报表期末人数填写。

2.年末离退休人员:指本企业报告期内离退休的职工总人数。

3.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是根据本企业报告期每天实际拥有的人数包括非本企业人员,如外单位借入人员、民工、个体劳动者等)经统计计算出,按照在那里劳动在那里统计的原则。公式如下: 月平均人数=报告期每天实有人数相加之和÷报告期日历天数

年平均人数=报告期各月平均人数相加之和÷12

4.管理人员:指本企业报告期内的厂长、经理以及在各职能机构、各级建筑施工组织(或附加辅助生产单位)中从事行政、生产、经营管理和政治工作的人数。包括长期(连续六个月以上)脱离生产岗位,从事管理工作的工人在内。

5.有中专以上学历人数:按本企业报告期内执有国家认可学历证书的人数填写。

6.有职称人员:按本企业报告期内执有国家有关职称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的人数(包括退休聘用人员)填写。

7.工程技术人员总数:按本企业报告期内已经评(聘)了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务),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合同聘用期一年以上的人数填写。

8.聘用退休技术人员:按已经评(聘)了专业技术职称(务),并已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合同聘用期一年以上的人员的人数填写。

9.建造师:按本企业报告期内已取得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部门颁发的《建造师资质证书》的人数填写。

10.持证上岗人员:按本企业在报告期内已取得有关资格证书,并从事施工、质检、预算及安全等岗位工作的人数填写。

六、企业财务、生产、经营状况

1.注册资本:按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填写。

2.资产总额:指本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它权利。按本报告期期末财务报告数据填写。

3.固定资产:指本企业使用期超过一年的房屋及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按本报告期期末财务报告数据填写。

4.流动资产:指本企业可以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按本报告期期末财务报告数据填写。

5.负债总额:指本企业全部资产总额中,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将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按本报告期期末财务报告数据填写。

6.净资产:又称所有者权益,指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企业净资产等于企业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按本报告期期末财务报告数据填写。

7.实收资本:指企业实际收到的投资人投入的资本。按本报告期期末财务报告数据填写,实收资本中如有外币形式投入的资本,要折合成人民币形式填报。

8.国有资本: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按本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章程有关内容填写。

或成本价提供给劳动者的各种物质产品和服务;三是企业为劳动者个人支付的社会保险,具体包括生产单位向政府和保险部门支付的劳动、待业、养老、人身、医疗、家庭财产保险等。

23.生产税净额:指本企业向政府缴纳的生产税与政府向企业支付的生产补贴相抵后的差额。生产税的计算公式为:生产税净额=生产税—生产补贴。生产税主要包括:营业税、产品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特别消费税等,及缴纳的各种规定费用,如教育附加、排污费等。

24.营业利润:指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再减去期间费用。营业利润计算公式为:营业利润=工程结算利润+产品销售利润+劳务作业利润+材料销售利润+对外承包工程利润+其他销售利润+多种经营利润+机械设备租赁利润+其他业务利润一管理费用一财务费用。

25.建筑业劳动生产率:指企业全部职工按其完成的建筑业总产值计算的劳动生产率。其公式为:建筑业总产值÷报告期内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

26.资产负债率:指企业全部资产总额中,借用外部资金所占份额的指标。计算公式为:年末负债总额年末资产总额×100%。按本报告期期末财务报告数据填写。

27.净资产收益率:指企业运用净资产获得收益的能力。公式:净利润(利润总额一应交所得税)[(年初所有者权益+年末所有者权益)÷2]×100%

28.资本保值增值率:年末所有者权益÷年初所有者权益×100%

29.近三年工程结算收入:指本企业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按企业财务报告分填写。新设立企业不填此项。

七、设备

1.机械设备总台数:指归本企业所有,属于本企业固定资产的生产性机械设备年末总台数。它包括施工机械、生产设备、运输设备以及其他设备。按本企业报告期末“固定资产”台帐据实填写。

2.机械设备总功率:指本企业自有施工机械、生产设备、运输设备以及其他设备等列为在册固定资产的生产性机械设备年末总功率,按能力或查定能力计算,包括机械本身的动力和为该机械服务的单独动力设备,如电动机等。计量单位用千瓦,动力换算按:1马力=0.735千瓦折合成千瓦数。电焊机、变压器、锅炉不计算动力。

3.机械设备原值:指企业自有机械设备的购置价。按本企业报告期末“固定资产”台帐据实填写。4.机械设备净值:指企业自有机械设备经过使用、磨损后实际存在的价值,即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净值。按本企业报告期末“固定资产”台帐据实填写。

5.动力装备率:又称动力装备系数或动力装备程度。动力装备率=机械设备总功率÷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千瓦/人)

6.技术装备率:又称技术装备系数或技术装备程度。技术装备率=机械设备净值÷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元/人)

八、企业申请资质类别和等级

1.现有资质等级:指本企业此次申请资质前的原资质等级。新设立企业不填写。

2.批准时间:指本企业此次申请资质前每一项原资质等级所批准的时间,填写位置在资质等级的后面,用“/”将年、月区分开。新设立企业不填写。例:“房屋建筑二级2002/2”。

3.现有资质证书编号:指本企业此次申请资质前的现有资质证书号码。新设立企业不填写。

4.企业申请资质类别和等级

填写企业本次申请资质情况,按照主、增项;总承包、专业承包分别填写。

九、企业简介

填写企业的基本情况、发展演变过程、主要技术特长、主要工程业绩等

十、企业组织机构框图

按照企业实际组织架构绘制框图

十一、企业经理简历、企业技术负责人简历、企业财务负责人简历、企业经营负责人简历

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并由本人签名。

十二、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

按照工程、经济、会计、统计顺序,由高级到中级到初级依次填写,专业填写所学专业或现从事专业。

十三、企业注册建造师名单

按照一、二、三级顺序填写

十四、企业自有或租赁的主要机械设备

填写企业拥有所有权或租赁的主要设备情况

十五、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一览表

填写企业完成的主要工程业绩

1.工程名称:按工程承发包合同或招标文件名称填写。

2.工程类别: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有关规定分类后填写。工程分类标准如下:

施工总承包序列

房屋建筑工程

公路工程

铁路工程

港口与航道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

电力工程

矿山工程

化工石油工程

通信工程

专业承包序列

地基与基础工程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预拌商品混凝土

园林古建筑工程

高耸构筑物工程

消防设施工程

防腐保温工程

金属门窗工程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

安装爆破与拆除工程

环保工程

电子工程

隧道工程

冶炼工程

市政公用工程

机电安装工程

土石方工程

建筑幕墙工程

混凝土预制构件

钢结构工程

电梯安装工程

建筑防水工程

附着升降脚手架

预应力工程

机电设备

建筑智能化工程

电信工程

桥梁工程

公路路面工程

公路路基工程

公路交通工程

铁路电务工程

铁路铺轨架梁

工程铁路电气化工程

机场场道工程

机场空管工程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

机场目视助航工程

港口与海岸工程

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

航道工程

通航设备安装工程

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

工程

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堤防工程

水工隧洞工程

送变电工程

炉窑工程

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

无损检测工程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体育场地设施工程

劳务分包序列

木制作业分包

抹灰作业分包

油漆作业分包

通航建筑工程

水上交通管制工程

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

河湖整治工程 水工大坝工程

火电设备安装工程

核工程

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管道工程

海洋石油工程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

特种专业工程

砌筑作业分包

石制作分包

钢筋作业分包

混凝土作业分包

脚手架作业分包 模板作业分包

焊接作业分包

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

饭金作业分包

架线作业分包

技术指标指高度、长度、跨度、面积、装机容量、直径、流量等指标

3.质量评定:

指工程竣工后业主(建设方)给予的质量评价意见。

十六、初审部门审查意见

由各级主管部门填写,企业无须填写。每增加一项资质,增加一张初审部门意见表。

8.物业管理公司资质等级分类 篇八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制度。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是企业实力、规模、业绩和诚信的综合反映,是国家对物业管理市场准入管理的重要标志。物业管理企业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条件包括: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有与其从事的物业管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一定的从事物业管理的业绩。物业管理企业划分为一级、二极、三级资质等级和临时资质。

一)资质一级企业

1、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企业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80%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员取得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3、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的物业;

4、管理各类物业的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计算基数是: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宇、工业区及其他物业50万平方米。

5、2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建设部授予的“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2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省级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

6、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7、建立了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二)资质二级企业

1、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企业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60%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员取得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3、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的物业;

4、管理各类物业的建筑面积分别占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计算基数是:

(1)多层住宅8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4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6万平方米;

(4)办公楼宇、工业区及其他物业20万平方米。

5、1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建设部授予的“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1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省级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

6、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7、建立了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三)资质三级企业

1、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50%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员取得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3、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4、具有比较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9.物业管理公司暂定三级资质审查 篇九

一、法律法规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

2、《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

3、《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房字[2004]69号)。

4、《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64号)

具体 资质等级条件

第五条 各资质等级物业管理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第七条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二、申办资格

暂定三级资质物业管理公司。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三、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暂定三级资质申报:

1、广东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一份)。

2、申请物业管理暂定三级资质的报告。

3、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有效的注册资金验资证明(50万以上)(复印件)。

5、公司章程(要有股东签名)(复印件)。

6、企业法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7、工程技术负责人职称(资格)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使用劳动部门制订的规范合同文本且需经劳动部门登记备案)及任职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8、财务负责人职称(资格)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使用劳动部门制订的规范合同文本且需经劳动部门登记备案)及任职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9、其他经济?p工程技术、财务、管理等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及调动证明、劳动合同(使用劳动部门制订的规范合同文本且需经劳动部门登记备案)等(复印件)。

10、项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或项目物业管理委托意向书。

11、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暂定三级资质年检:

1、广东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一份)。

2、申请物业管理暂定三级资质年检的报告。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上一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5、企业法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6、工程技术负责人职称(资格)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使用劳动部门制订的规范合同文本且需经劳动部门登记备案)及任职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7、财务负责人职称(资格)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使用劳动部门制订的规范合同文本且需经劳动部门登记备案)及任职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8、其他经济?p工程技术、财务、管理等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及调动证明、劳动合同(使用劳动部门制订的规范合同文本且需经劳动部门登记备案)等(复印件)。

9、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10、物业管理业绩材料(复印件)。

11、住户使用手册。

12、公司处理群众投诉的记录报告(复印件)。

13、与管理物业所在地街道办、居委会、计生等部门签订的计生治理责任书(复印件)。

14、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15、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资质升级:

1、广东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

2、申请物业管理资质升级的报告。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有效的注册资金验资证明。

5、企业上一的资产负债表。

6、公司章程(要有股东签名)。

7、企业法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8、工程技术负责人职称(资格)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使用劳动部门制订的规范合同文本且需经劳动部门登记备案)及任职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9、财务负责人职称(资格)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使用劳动部门制订的规范合同文本且需经劳动部门登记备案)及任职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10、其他经济?p工程技术、财务、管理等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及调动证明、劳动合同(使用劳动部门制订的规范合同文本且需经劳动部门登记备案)等(复印件)。

11、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12、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13、住户使用手册。

14、公司处理群众投诉的记录报告。

15、与管理物业所在地街道办、居委会、计生等部门签订的计生治理责任书。

16、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17、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变更:

1、单位申请办理变更的报告。

2、企业申办变更事项审查呈报表。

3、已办理变更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资质证书原件(正、副本)。

5、法律规定的其它资料。

四、办理程序

1、暂定三级资质申报:工商管理部门办理预准登记-->区房管局受理申请、审查,颁发资质副本-->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区房管局备案,颁发资质正本。

2、暂定三级资质年检:受理年检申请-->审查,组织专家现场评审-->评审合格,核准。

3、资质升级:受理升级申请-->初审-->核准上报。

4、变更: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受理变更申请-->审查-->核准。

五、承诺时限

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七、备注

10.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核准指南 篇十

1、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五条。

2、行政许可条件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详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设部建建[2001]82号)

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条件见建设部《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72号)

上述文件可在辽宁工程建设信息网()或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网()上查阅。

3、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

(1)企业申请资质须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材料一套以及相应的电子数据。其中申请涉及交通、水利、通信、市政等方面资质,以及申请涉及铁路、民航、信息产业等方面资质须建设部实施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材料一套。

(2)企业申请资质须提供以下附件材料:

1)综合资料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③企业章程;

④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最新的C101表及近三年的C102、C103表);

⑤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⑥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⑦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相应的注册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资料;

⑧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厂房产权证书、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不须提供)。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企业可不提供上述第②、④、⑤、⑨款所列资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

申请特级资质的企业,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

①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

②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

③省、部级以上技术(研发)中心的认定证书或有关批准文件;

④国家级工法的认定文件、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

⑤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

2)人员资料

①企业建造师的注册证书、身份证明。注册证书工作单位须与申报企业名称相符;

②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和劳动合同。标准中有特殊要求的专业人员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聘用期须在一年以上,养老保险凭证的缴费单位须与申报企业名称相符。对依据国家规定不需缴纳养老保险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其中,企业聘用退休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比例不得超过15%,且不得担任企业技术负责人。退休技术人员可不提供养老保险凭证,但须提供正式退休手续;

3)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企业可不提供)

①工程合同,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范围的代表工程业绩无效;

②业主或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备案表)或工程质量鉴定书;

③可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图纸、照片和工程决算资料等。

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申报材料除应提供首次申请所须全部材料外,申请除最低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还应提供工程业绩资料。

4)企业申请改制、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②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③企业分立应提供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④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

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3)企业上述附件材料内容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顺序装订成册,所有附件材料一律使用A4(210*297mm)型纸复印,每类材料须用彩页分隔,每页材料须标注页码,并附有总目录及申请说明。企业资质申报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报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申报资料必须使用中文,资料是其他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

(4)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延续,须提供以下资料:

①《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一式三份;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③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副本;

④企业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

⑤企业信用档案等相关企业信用证明材料。

4、行政许可程序

(1)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省建设厅复审,建设部建设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1)、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一级资质;

2)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3)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4)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5)钢结构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爆破与拆除工程等一级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6)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2)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建设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1)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交通、水利、信息产业、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4)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5)涉及交通、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除建设部负责审批的资质以外的其他资质。

5、行政许可受理方式

随时受理。

6、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受理部门在受理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

省建设厅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并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

7、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8、行政许可受理机构

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9、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沈阳市太原北街2号综合楼A座A0701房间,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办理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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