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2024-08-05

集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精选7篇)

1.集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渌口镇中学集会、会操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有必要组织大型集会与专题参观类活动,必须遵从如下安全管原则:

拟定计划并报请审批原则; 制订安全工作预案原则; 做好活动前的安全准

备工作原则; 活动中安全防范措施要落实原则 活动事故责任人严肃追究原则。

(一)集会、会操等集体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1、学校集会、会操应由学校专人负责统一指挥,保证集会、做操的纪律。

2、学校集会、出操应以班为单位,进出教室或经过通道时不要拥挤,不得

催促学生快跑,要有教师负责疏散管理,进出会场要有序,严防挤压事故的发生。

3、学校集会、出操应以班为单位,指定安排座位或站队,由班主任负责,防止学生乱窜,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4、学校领导及安全领导小组必须实行全过程监控,以防意外事故发生。

(二)组织师生外出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1、组织师生外出活动(社会实践、社会调查、春游、秋游、公益活动、义

务劳动、参观访问等)要制定有周密的计划和安全措施,活动方案必须经校长审阅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

2、组织到外地或较远活动的需经市教体局分管安全副局长审批。

(三)校内公共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1、学校公共活动场所,实行谁组织活动,谁负责安全工作的原则。

2、开展活动时应认真检查电路安全。新增大功率电器,应征得总务部门同

意。总务处应组织电工定期检查电源开关、插座是否完好,有损坏的应及时修复。

3、开展活动要保持所有通道畅通无阻,开关灵活,便于随时打开。

4、开展活动要控制人员,不要过分拥挤,要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出得去。

5、大型活动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突发事件有专人负责指挥疏散撤离。

2012年9月

渌口镇中学

2.集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关键词:校园公共场所,消防安全,隐患,对策

0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物质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校园文化也更加丰富, 广大师生对精神生活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各类场所应运而生。校园KTV、超市、宿舍楼、体育馆、网吧、自助食堂、浴室等公共场所的出现, 极大地丰富了师生们的业余生活。随着这种公共场所的出现和增多, 各种消防隐患也由此浮现。尤其在开学之后, 这类公共场所人员十分密集, 加上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淡薄, 很容易出现消防事故。随着各大高校对校园文化的逐渐重视和投入的加大, 高校公共场所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多, 随之而来各类场所的消防事故也不断增加, 不仅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甚至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亡事故。因此, 加强高校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将各类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是十分必要的。

1 高校公共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

1.1 高校有未经消防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公共场所存在

我国的《消防法》明确规定, 公众聚集场所必须经过消防安全检查, 检查合格后, 才能投入使用。随着校园文化生活的不断丰富和发展, 各类公共场所不断增设、改建和装修, 很多公共娱乐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不重视消防安全管理。一般都是先进行建设、装修和使用, 等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时候, 才会去办理相关的消防安全手续;有些公共场所虽然在建成时办理了消防安全的审批手续, 但是在经营或使用一段时间之后, 需要对场所内部的一些装修进行翻新、改建和扩建, 或对原有房间布局进行更改, 进行二次装修或者改造的时候, 并没有重新去申报办理消防安全手续。这些行为使消防审核和验收形同虚设, 也为消防安全事故埋下安全隐患。

1.2 部分公共场所未采取防火分割或防火设施形同虚设

部分公共场所开设在其他公共聚集场所内, 并且有相当一部分娱乐场所并没有采取防火分隔的措施, 没有形成为防火分区。一旦发生火灾, 就会殃及其他地方。目前很多高校的公共场所为了满足广大师生消费群体的需求, 逐渐开始向大型化和综合化方向发展, 集合了各种购物、娱乐、健身方式, 功能齐全。比如, 高校部分场所经营者开设KTV、健身房、桑拿、自助餐厅等功能在内的综合性娱乐场所。为了增强气氛和效果, 很多公共娱乐场所会让房间布局复杂化, 不断增大建筑面积, 这种行为会导致场所面积超出规范的要求, 导致出现消防安全隐患。而在防火分隔上, 没有防火分隔物或未按防火分隔的规范要求执行, 比如墙体不能低于2 h的耐火极限、楼板不能低于1 h的耐火极限等;有的装修防火门时使用的是普通木门, 没有经过阻燃处理的, 其耐火等级很低, 无法满足防火分隔的要求;也有的经营者虽然安装了乙级防火门, 但是为了方便客人进出, 便将关门器去掉, 从而让乙级防火门没有了自动关闭的功能。这样, 乙级防火门也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 无法进行防火分隔, 也没办法阻止火灾中的烟气蔓延;有的高校消防设施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消防值班室无人值守;有的消防设施量少质差, 有的消防设施配齐后一劳永逸, 长期无人保养、无人维修和管理。以至于在发生火灾时, 这些消防设施发挥不了作用, 导致小火酿成大灾。

1.3 安全通道锁闭现象突出

高校商户的经营者或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消防意识淡薄, 疏于管理, 导致消防安全疏散通道没有得到合理的利用, 有些甚至形同虚设, 不但容易造成消防事故, 而且还会在火灾时给人员疏散带来困难。目前, 高校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疏散通道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 公共场所由于其经营性质的原因, 内部建筑布局复杂, 影响人员疏散。 (2) 很多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宽度不足, 疏散距离远, 甚至有些疏散通道堆放很多的杂物, 导致疏散通道不通畅, 人员疏散困难。 (3) 安全出口的数量不足或无法正常使用。有些公共场所为了便于管理, 只设置了很少的安全出口, 有的虽然安全出口的数量较多, 但是很多安全出口实际上不能使用, 发生火灾时安全出口不足和无法正常使用都对人员疏散极为不利, 还容易引起疏散的混乱。 (4) 消防安全通道的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标志缺失, 经营者疏于管理, 增加安全疏散的难度。

1.4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高校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 最为突出的就是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消防制度落实不到位。高校大部分商户来自于农村或小商小贩, 只注重于经济效益, 漠视和敷衍消防安全, 甚至是不执行消防法规, 甚至个别会为了经济利益做出有损消防安全的事情。根据调查, 有相当多的公共场所很少甚至没有进行过消防安全演练, 无消防应急组织或有些未接受过安全培训、不具备消防系统操作上岗证, 或具备消防相关证件有能力处理消防事故的员工离职后, 没有及时安排人员进行补充;有些即使有安排, 但是也没有经过系统培训, 缺乏消防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即使这些经营者和管理者对消防设施进行年检, 也没有对消防设施进行很好地保护, 存在乱丢乱放的情况;还有些娱乐场所在进行防火检查的时候敷衍了事, 没有及早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 高校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对策

2.1 严格消防安全审批手续

针对高校内公共场所的新建、改建和装修工程, 消防安全部门要严格进行审查, 对这些场所的选址、内部结构、安全疏散、应急预案、消防设施等方面进行严格要求和规范, 不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依法责令限期整改。

消防安全是大事, 仅仅依靠消防安全部门是远远不够的, 需要各个职能部门协同合作, 如工商部门、文化部门、治安部门和高校的通力合作, 采取群防群治的办法, 保持沟通渠道畅通, 及时通报, 严把源头关。

2.2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高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 在公共场所启用前、使用中, 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 确保各类消防设施齐全和符合消防法规的要求, 保障消防疏散通道畅通, 各项消防制度落实到位。另外, 确保这些场所具备应急预案和消防设施的定期保养和维护, 定期有序地组织员工进行消防演练和消防知识培训。通过加大监查力度, 使这些公共场所的员工都掌握相关的消防知识和技能, 避免消防事故的发生。

2.3 加强消防教育, 提高安全意识

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 不仅是场所经营者和管理者的事, 也是广大师生切身利益的大事。一旦发生消防安全事故, 不但会危及广大师生和经营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还有损学校的声誉。所以, 我们一定要把消防安全当做一件大事、要事来抓。

除了对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定期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外, 还要使广大师生员工熟知消防安全知识, 掌握消防事故中的自救和逃生技能, 学会组织人员进行疏散, 预防消防事故的发生和确保在出现火灾的时候能够很好地应对。

高校存在诸多不确定的消防安全隐患, 比如部分教学楼、宿舍楼、实验楼电器线路凌乱、老化, 存有大量易燃易爆化学试剂等;违章用电和使用明火现象;高校装修改造工程较多, 私拉乱接电线、违章使用电气焊, 民工吸烟、明火做饭等违章施工现象;个别人存有极端行为的风险等。因此, 加强消防安全教育, 提高安全意识, 防止消防事故尤为重要, 是高校中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

参考文献

[1]徐洋.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初探[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 2013, 26 (7) :76-77.

[2]吴晓羽.小型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问题及防火对策分析[J].企业技术开发, 2012, 31 (32) :168-169.

[3]李德禄.浅析公共娱乐场所火灾危险性及成因与消防安全管理对策[J].中国公共安全:学术版, 2011, 7 (4) :88-92.

3.地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篇三

地下建筑的大量出现,增加了城市的容量,给城市发展带来了更大的空间,给居民正常生活带来了便利。但正是这种大量的人口聚集,一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很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事件。

一、地下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特点及管理现状

地下公众聚集场所不同于传统建筑的结构,密闭空间结构往往给消防救灾工作带来致命的阻碍。

(一)人员密集,疏散难度大。地下商场、地下电影院等的地下公众聚集场所有异于传统建筑和地下停车场这类地下建筑,其最主要的两个特点就是空间密闭和人员密度大。这都将直接导致火灾发生时很难实现人员的快速疏散。一方面,密闭空间会给火灾现场人员造成心理恐惧,很难冷静下来遵照指挥有序撤离;另一方面,地下建筑很难实现自然采光,当火灾发生时,一旦照明系统失灵,昏暗的现场将对人员疏散工作造成难以想象的困难。

(二)空间密闭,排烟效果差,消防力量很难直接对着火地进行扑救。地下建筑相对密闭的空间将造成火灾现场的烟雾不能及时排出,火灾现场能见度低,不仅造成人员撤离的难度加大,也增加了消防官兵进入现场扑救的难度。另外,密闭空间也直接导致了许多大型消防设备难以入场对着火点进行直接的压制和控制。

(三)管理混乱,隐患频发。地下公众聚集场所真正令人担心的不只是建筑结构对消防工作带来的不便,更在于混乱的管理现状为重大火灾带来的安全隐患。由于消防公安机构监管力度的不够,地下场所管理运营者的不重视,出入地下公共聚集场所人员自身缺乏安全意识,共同造成了目前地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混乱的局面。隐患主要表现为消防设施数量不足,质量不过关,缺少日常维护,消防通道存在私自改建现象,消防应急指示灯、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系统失灵等诸多方面。

二、地下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针对当前地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存在的诸多弊病和其本身的结构特点,应该从多方面着手采取行动,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以防为主,做到消防工作常规化,落实消防工作各环节的责任主体,实现全面的消防监督管理,要采取群防群治、联合治理、标本兼治等措施,减少地下建筑的安全隐患,将此纳入社会化消防的建设。

(一)完善工作流程和章程,強化安全培训。现在的消防设施越来越专业化,特别是其日常维护涉及到一定的专业知识,为了能充分发挥出消防设施的功用,应雇佣专业的人员负责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和设备的日常维护,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备使用技能的培训。参与消防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资格证方可上岗。除了专业技能的培训外,更要重视对消防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的培养,事实证明,许多火灾的发生都是由于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导致的。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工作在消防安全工作第一线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形成“火灾猛于虎”的意识常态,时刻保持警惕。同时对于工作人员日常工作内容,包括设备维护具体报备、消除隐患等流程进行详细规定,并明确各工作环节的负责人,做到权责明确,并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切实督促工作人员认真对待工作。

(二)加强对地下建筑的结构要求。地下公众聚集场所预防和降低火灾事故的危害程度,应确保消防设施的有效使用,发挥其在火灾自救和救援中的作用。1、严格限制地下建筑的适用范围、层教、离度。对于商用地下建筑要严格进行用途审查、结构审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建筑和改造责令整改,并将相关结构图上报相关部门,以便火灾发生时消防工作的开展。2、进行防烟分隔、设里排烟系统。地下建筑的排烟情况对于火灾的现场扑救影响很大,为此必须在结构上尽量保证排烟效果的最佳。可以在建筑中大量采用挡烟梁、防烟垂壁等隔断物进行防烟分区的划分,将烟气包围在一个区域进行排烟。并适量配备排烟机,在火灾发生后进行机械排烟。

(三)监管消防设施。1、确保火灾报警系统和自动洒水系统的正常工作。对于地下建筑,由于空间的相对封闭,对消防力量进入现场造成不便,因此消防工作相对于其他建筑形式更依赖自动喷水系统,可以采用水幕、自动水喷淋系统保护玻璃,起隔火、降温作用,也可以扑灭初起火灾。同时,安装必要的火灾报警系统有利于在火灾初期就及时发现并控制灾情,这一点对于公众聚集场所十分必要。2、确保事故照明灯的正常工作。地下建筑由于自然采光不好,加上烟雾浓度大,因此能见度低将对火灾扑救工作带来很大的不便。因此对于地下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管理,应该更重视事故照明系统的可靠性检查,保证事故照明和照明标准高标准,一般不能低于SLX。3、专业维保。消防设备作为建筑中最为重要的消防保障,采购时要保证质量过关,布置时要做到合理,日常不使用时,要进行定期的维护,可以选择雇佣专业的消防人员负责,也可以交由具有专业能力的公司,并签订维保协议,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进行负责,专业的机构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以保证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一旦发现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及时与使用方取得联系,避免消防设施摆“空架子”。4、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地下建筑由于结构特殊,给人员疏散和消防力量进入现场都带来了极大不便,因此更加要重视仅有的消防通道的正常使用。除了消防通道建筑标准(通道的安全出口数量、通道大小)要符合规定外,还应保证通道上不存在违规的改造现象,同时不得对方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杂物,保证通道畅通无阻,使消防通道真正成为“生命通道”。5、完善日常巡查制度。针对地下公众聚聚场所的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火灾隐患和消防设施的排查,是重要的工作内容,许多安全隐患都是可以通过日常检查进行消除的,同时消防设备的日常维护也十分依赖于巡查工作。为此,应建立相应的巡查记录制度,对日常巡查工作发现的安全隐患、设备损毁、隐患消除等内容进行记录、建档保管,做到有据可查。

(四)实现全面监督。社会化消防的重要是全民消防的实现,针对地下公众聚集场所的特殊性,应将群众纳入到监管队伍中来,实现监督举报公开透明化,在地下公众聚集场所设立醒目额举报电话和举报服务台,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和举报,针对发现隐患具有重大作用的人员,经核查属实的立即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三、结语

地下公众聚集场所的发展符合经济发展的需求,给人民的生活提供了诸多便利的条件,针对地下场所的消防监管和火灾防控,应常抓不懈,制定有效的预防监管机制,加强日常维护和巡查工作,以预防为主,真正实现防火防灾常规化,努力构建稳定、平安的社会环境,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宗旨。

4.集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篇四

1 我国中小学文体活动场所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现状

1.1 我国现有针对中小学文体活动场所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

针对中小学文体活动场所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问题, 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为中小学的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法律层面, 涉及中小学安全管理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 这些法律从宏观层面规定了中小学校在开展文体活动和管理相关设施设备时应当遵循的规则和承担的责任。

在行政法规、规章层面, 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等10部委联合制定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11月, 教育部发布《关于加强学校体育活动安全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2007年2月, 教育部制定了《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2007年6月, 教育部发布《关于切实落实中小学安全工作的通知》;2013年5月, 教育部研究制定了《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等。同时, 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制定了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例如:2011年10月, 武汉市政府制定了《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这些行政法规、规章针对中小学文体活动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规定, 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1.2 我国现有中小学文体活动场所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标准现状

安全管理标准化是推进中小学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建立安全管理标准, 有助于改善中小学文体活动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管理现状, 提高安全管理意识, 规范有关人员的行为, 从而整体提升中小学安全管理的水平。在国家层面, 2006年以来, 教育部组织编制了国家标准GB/T 19851-2005《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GB 21746-2008《教学仪器设备安全要求总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国家标准GB50099-2011《中小学校设计规范》等。2013年6月1日, 由公安部和教育部共同组织、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C/TC100) 归口并制定的GB/T 29315-201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开始实施。在地方层面, 相关标准也陆续出台, 例如:北京市教委和北京市公安局联合发布了DB11/528-2008《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规范》地方标准等。

上述标准和规范的制定代表了我国中小学安全标准化管理已经起步, 但总体而言, 针对中小学文体活动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标准的制定仍然处于相对滞后的阶段, 现有的安全标准大多针对教学场地、器材、用具等客观方面, 且呈现碎片化状态, 没有形成有序的体系;在安全管理的主观能动方面, 相关标准仍然处于基本空白的状态。因此, 中小学文体活动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的标准制定工作亟待跟进。

2 发达国家中小学文体活动场所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现状

2.1 美国

美国在中小学校园安全管理方面十分重视立法建设, 早在1994年国会就通过了《学校安全法》, 随后又制定了《危机事件响应和学校应急管理指南》 (Critical Incident Response and School Emergency Management Guide) 、《危机响应和学校应急安全管理指南》 (Critical Response and School Emergency Safety Management Guide) 等法规。各个学校可以根据上述文件来制定具体的校园安全管理行动方案。

在校园安全管理中, 学校备有各栋建筑物和文体活动场所的详细位置图, 建筑和房间的每个入口, 包括窗户、门、通风口等都有专门标注。

美国的中小学校还十分注重通过权威性机构如学校安全服务署对校园安全管理进行评估。学校安全服务署是美国著名的为学校提供安全咨询、相关培训、学校安全评估以及其他有关青少年安全服务的专门组织。

除此之外, 美国中小学校每年都可以通过政府、非政府组织、各类基金会获得必要的安全管理资金资助。这些拨款主要用于购买物资和装备, 培训工作人员和组织学生应急演练等。

2.2 新加坡

新加坡的中小学校园安全管理采取国家统一管理的体制, 由国家教育部门对中小学实行科学、规范、标准的直接管理。各个中小学都通过网络系统与国家教育部门进行直接联系, 从而保证信息的通畅。在具体的中小学资源和设施的安全管理方面, 新加坡制定了标准化的模块管理方式, 主要包括: (1) 要求各中小学必须制定计划定期进行硬件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确保其正常运转; (2) 硬件设施有问题, 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维修; (3) 至少指定一位专职员工管理硬件设施, 硬件设施的维护必须形成书面记录; (4) 中小学校必须及时处理对硬件设施的投诉; (5) 必须制定防止硬件设施损坏的计划; (6) 对于硬件设施维护的响应时间要设立目标进行考核; (7) 中小学管理层至少每年检查一次硬件设施资源; (8) 确保校园的安全, 确保紧急通道的畅通, 定期进行防火演习; (9) 确保校园内的人身安全, 安装保安报警系统。

2.3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在中小学文体活动场所尤其是实验室安全管理方面具备先进的理念和管理办法。为了不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中小学科学实验室逐渐成为重要的学生活动场所, 与此同时, 实验室安全事故频发, 导致实验室成为中小学安全管理的重点场所。

澳大利亚针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定了严格的制度。 (1) 进入实验室的管理人员、教师、学生等要完成入门课程, 了解实验室基本配备和操作方法, 对于复杂或新的设备维护, 还需要经过专门的培训; (2) 在实验室安全保障方面, 相关管理人员专门配备实验室管理手册, 在设施设备上标注安全标识, 同时配置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理设备; (3) 对于设备安全管理, 澳大利亚中小学制定了设备标准操作规程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 SOP) , 对故障设备的隔离维修、化学物品的运输存储、废弃物管理、事故报告等方面进行了细致规定。

2.4 日本

2003年8月, 日本文部科学省修订了《中学设施建设方针》, 2007年12月, 日本文部科学省修订了《中学设立标准》, 这两个文件对中学的校舍、室内外运动设施设备、教室图书室等场所以及相关照明设备、电力设备、通信设备、排水设备、空调设备和防震防火设备的建设和管理标准进行了规定。

综合以上国家针对中小学文体场所和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我们可以发现其安全意识较高, 制度较为完善, 安全管理可操作性较强, 具有较好的管理实效, 值得我国借鉴学习。

3 我国中小学文体活动场所设施设备安全管理问题的原因

3.1 学校安全管理缺乏整体协调性

在校园安全管理方面, 无论是从国家层面, 还是主管部门, 都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 或出台过相关文件。各地方或学校也有相应的管理制度或具体的安保措施, 甚至在某些方面还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 为什么校园安全问题依然频繁发生, 甚至有上升趋势?究其原因, 是多方面的。其中不乏一些地方中小学校的领导过分重视学校扩大办学规模和硬件设施建设, 追求升学率, 而学校的安全管理被忽视。甚至有些学校畏惧承担安全责任, 将单杠、双杠等器械拆除, 跳马、跳山羊等有危险的体育活动也被取消。这样就导致了中小学对文体活动和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监管缺乏主观推动力和事先预防, 使很多本能避免的事故不断发生, 形成了被动管理的局面。

3.2 安全管理制度缺少有效的手段支撑

任何制度的执行和完善都离不开有效的手段支撑。近年来, 各地在落实国家有关中小学安保制度方面也采取了一些相应的措施, 这些措施的实施对维护校园安全, 规避风险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总体而言, 我国中小学相关安全管理方面的制度和规定, 在执行和操作层面上缺少相应的标准支撑。尤其是安全管理标准和规范十分有限, 这导致了在实施安全管理活动中, 茫然无力。

3.3 安全管理制度实施不到位

在具体实施中小学安全管理制度时, 有些地方中小学的管理者存在职责不到位, 这导致安全隐患不能有效排除。不可否认, 定期评估、监测、检查文体活动场所、体育器材、教室、会场等工作负担较重, 但是这些场所和设施设备的保养、维护是中小学生生命健康安全的重要保障。实践中, 很多中小学由于经费等多种原因疏于维修、更新老化设施设备, 检查活动走过场, 相关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 甚至擅离职守, 最终导致发生校园安全事故。

4 我国中小学文体活动场所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标准化的实施路径

立足我国现实需要, 借鉴国外有益做法, 我国中小学文体活动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应当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4.1 加紧中小学文体活动场所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标准制定工作

为了能够使我国中小学文体活动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填补相关领域的空白, 客观上需要加紧安全管理的标准制定工作。一方面, 要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修订现有法律、法规, 做到与时俱进;另一方面, 要构建安全管理标准体系, 使中小学各项安全管理工作不但有法可依而且便于操作, 为提高整体的安全管理水平创造条件。

4.2 建立健全中小学文体活动场所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标准体系

标准化管理作为一项系统工程, 其体系是否完善合理是标准化工作能否充分发挥作用的关键。因此, 在标准制定过程中, 既要分析现有标准的适用情况, 做到协调互补, 又要重点制定中小学文体活动场所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标准, 从设施设备的选购、文体活动场所及设施设备使用前的安全风险评估、日常维护保养、检查检修、安全事故报告、设施设备淘汰更新等方面进行细化规定, 从而增强各方面安全管理的可操作性, 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4.3 注重中小学文体活动场所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标准的实施

针对我国已出台的有关中小学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实践中还存在着实施不到位、监管力度不足的问题, 安全管理不能仅仅停留在纸面上、说教上, 必须切实遵守, 进行标准化规范管理。

4.4 落实中小学文体活动场所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标准的实践

(1) 为了能够更好地明确中小学管理岗位的安全职责和任务, 熟悉各项标准化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应急措施, 各级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管理的教育、宣传和培训工作。一方面, 要对各安全管理岗位的负责人进行考核;另一方面, 也要向中小学生进行安全知识的普及, 提高安全责任意识、防范意识和应急能力。

(2) 定期进行安全预防检查工作。将中小学文体活动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进行常态化管理, 排查安全隐患;对设施设备进行登记, 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标准, 并逐项落实整改措施, 建立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制, 确保消除隐患, 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3) 组织安全演练。通过培训、学习, 在演练中检验安全管理实施工作, 做到练以致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应急工作机制和相关救助系统, 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应急演练、安全演练。通过演练, 真正提高危险发生时的及时处置能力, 减轻甚至消除安全问题造成的不良后果。

摘要:本文就我国中小学校文体活动场所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 内容涵盖文体活动场所、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标准化等, 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建议。

关键词:中小学,设施设备,安全管理

参考文献

[1]齐格奇, 刘俊华, 李忠强.我国中小学校园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思考[J].中国标准化, 2013, 1.

[2]尹晓敏.美国如何加强校园安全管理[J].中小学管理, 2007, 4.

[3]孙中仁, 郭敬东, 赵燕.校园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研究[J].中国标准化, 2012, 12.

5.公共场所 安全大调查 篇五

电影院代表:王府井电影院

王府井电影院有直达电梯和扶梯,电影院大门旁边就是一直开启的安全门,在每层楼中间,都有相关的安全标示。据了解,由于王府井电影院都是铺的地毯,属于易燃物品,所以为了防止火灾的发生,王府井电影城的建筑从装修材料到施工,观众大厅从墙饰涂料、电影幕布、天花板,到塑胶地板、地毯,全部经过阻燃浸泡处理,电影大堂和观众厅里都装有感烟系统、消防排烟系统,其中,影厅墙壁按消防要求须涂洒阻燃剂三遍,但影城为了安全保险起见,自动涂了四遍。并且,在电影开始前,影院都会放映禁止吸烟,观影途中发生危险如何疏散逃生的宣传片给观众看。记者通过采访了解,在成都的电影院,基本上大多数电影院的安全措施都做得较好,影院也都会在影片放映前进行安全疏散宣传。

随机采访:

唐文 26岁 文员

还是比较信赖影院,而且安全门就在很醒目的位置,发生危险也很好疏散。

王露露 27岁 行政

电影院还是给人比较安全的感觉,唯一觉得有点缺陷是安全通道里灯光比较暗,不知道发生危险时会不会变亮点。

安全等级:★★★★

总结:根据政府办法的《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中,可以看到对于安全一项的要求时写到任何等级电影院的放映室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三级耐火等级观众厅的木屋架宜进行防火处理。并且池座和楼座应分别设立至少两个安全住口。如果在影楼观影时发生危险,要根据指示标志逃生,由于影剧院营业高峰期人员密集,灯光暗淡,一旦发生灾难,很容易造成人员恐慌、拥挤,影响疏散。因此,要头脑冷静,按照应急照明指示设施所指引辨明安全出口方向,不要惊慌失措乱闯乱挤。迅速选择人流量较小的疏散通道撤离。

商场代表:伊势丹百货

伊势丹百货总共有8个安全通道,并且安全通道内并无杂物堆积,每个楼层都可以看到消防灭火设备,楼层中也有明确的安全通道指示,安全通道内并无杂物堆积,整体保持畅通。安全通道宽敞明亮,可容纳较多人数,倘若发生安全事故,人们可以迅速从安全通道逃生,不容易发现拥挤踩踏事故。在成都现有的百货公司中属于安全措施做得很好的商家。据调查,成都不少百货公司虽然都有安全通道,但是有的商家却在安全通道内堆积杂物,有的商家甚至把安全门贴上店铺广告的宣传海报,很容易让顾客找不到逃生位置。

随机采访:

张红梅 40岁 家庭主妇

商家的安全措施做得不错,就算是第一次来也都能明确根据指示找到安全门的位置。

林丹 35岁 公务员

如果发生危险,就听商场工作人员的安排,从安全门跑出去就可以了。

安全等级:★★★★★

总结: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规定,新建商场的耐火等级一般应不低于二 级,商场内的吊顶和其他装饰材料,不准使用可燃材料,对原有建筑中可燃的木构件和耐火极限较低的钢架结构,必须采取措施,提高其耐火等级。商场内的货架和柜台,应采用金属框架和玻璃板组合制成,安全门要保持开启状态。商场由于货物众多,最容易发生的危险是火灾,所以在商场遇到危险时,应利用疏散通道逃生。如果疏散通道拥堵,可以利用商场的物资,如口罩毛巾等制成防烟工具来进行逃生。无处可逃是要寻找避难场所,例如商场顶楼的阳台等。

夜场代表:兰桂坊璀璨时尚KTV

该KTV每一层楼都设有3个消防紧急出口,每层楼共30多个消防灭火设备,楼层间也有安全逃生指示。在每个KTV包间里,都有楼层安全逃生指示图,指示图上标明了客人现在包间所在位置,离包间最近的逃生通道如何到达。据璀璨时尚KTV的工作人员介绍,在开业前他们进行了系统的员工安全意识培训,保证危险发生时,每个工作人员都可以给客人进行专业的安全疏散指导。据记者走访了解,在成都大多数大型娱乐场所,安全措施都是按照相关规定做得较好,但是又不少小型的酒吧夜场,安全设施就做得不够完善,万一发生危险,很难快速逃生。

随机采访:

COCO 27岁 服装店老板

每次去KTV前都会先看看KTV包间里的安全指示图,以免发生危险时像没头苍蝇一样乱撞。

迪迪 29岁 设计师

一般我和朋友去夜场玩,都会选择大型的夜场,因为他们的安全措施做得要好很多,客人的安全也相对有保证。

安全等级:★★★★★

总结:《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防火卷帘下不得堆放物品,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由于夜场电器众多,如果使用不当,很容易因为电线短路引起火灾。进入公共娱乐场所,自己要观察其内部地形,熟悉所有安全出品通道的走向,通道是否被堵、自己所在的位置,真正做到心中有数。当发生火灾时,一定要朝自己最近的安全通道逃生,千万不要乘坐电梯。遇险应沉着应付,果断行事,一旦遇到火灾等突发性事件,一定要沉着冷静,运用所学过的消防知识,仔细观察火灾现场,在内部人员的指导下,要充分利用一切可以利用逃生的工具,紧张有序地逃生。

学校代表:成都三中

成都三中是校舍宽敞明亮,学校会定期组织学生学习安全逃生知识,学校楼层间也有相关的消防安全设备。据了解,在5.12地震时期,三中还曾开放学校的操场供市民紧急避难,地震时期,操场上都是密密麻麻搭着帐篷的成都人。学校操场周围就有公共厕所,洗手台等设备,方便避免使用。在成都的各大学校内,都准备了相应的安全避难设备,操场也是最好的避难场所,并且为了提高学生安全避难意识,学校都会定期进行安全避难演习,让学生在实践中学到安全避难知识。

随机采访:

石玲 27岁 餐饮店主

在国外,学校都可以当作避难场所使用,地震时期我还和我家人来三中的操场上打过地铺,感觉学校的安全措施做得很不错。

陈姿40岁 茶楼老板

我的娃娃在学校学了不少安全逃生知识,她每次回家还经常给我们大人讲解。如果学生在学校遇到危险,应该听从老师指挥,不要拥堵,先逃到操场避难。

安全等级:★★★★★

总结:《成都市中心城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里面明确写到,成都的部分学校将会成为以后的应急避难场所,会配置管理人员办公室、避灾区、临时医务室、物资储备仓库、食堂、浴室、活动室等;备置备用电源、水源、食物等。如果在学校时发生地震,正在上课时,要在教师指挥下迅速抱头、闭眼、躲在各自的课桌下。在操场或室外时,可原地不动蹲下,双手保护头部。注意避开高大建筑物或危险物。如果发生火灾,要在老师的指挥下从楼梯进行撤离,切忌拥堵,以免发生踩踏事件。

办公楼代表:时代广场写字楼

时代广场写字楼是甲级写字楼,里有不少单位入驻,每层楼都有消防安全设备,楼层间有明显的安全逃生指示标志,每层楼的天花板上有消防灭火感应器,安全门也处于开启状态,没有货物堆积阻挡通畅。但对于成都不少写字楼来说,新修建的写字楼相对安全设施较为完善,一些比较老旧的写字楼安全设施配备就不尽理想,不仅安全通道内杂物堆积,必要的消防设备也比较少。

随机采访:

李霞 31岁 外企职员

在这栋大楼上班1年多,大楼经常会不定期举行消防演习,所以大家的安全意识也比较高。

杜甜甜 28岁 外企职员

3年前地震时我就在这栋大楼上班,整个逃生过程中,大家都很有秩序,没有发生拥挤的现场,安全通道也很通畅,很快就逃了出来。

安全等级:★★★★

总结:办公大楼需要配备相应的安全消防设备,如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感应设备等。每层楼都需要有安全标示,安全门也需处于开启状态。如果在办公大楼遇火灾不可乘坐电梯或扶梯,要向安全出口方向逃生。不要惊慌失措,应及时向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方向逃生。疏散时要服从工作人员的疏导和指挥,分流疏散,避免争先恐后,朝一个出口拥挤,堵塞出口。盲目逃生,往往欲速则不达。写字楼有些部位在装修过程中使用大量的海绵、泡沫塑料板、纤维等装饰物,火灾发生后会产生大量有毒气体。在逃生过程中应用水浇湿毛巾或用衣服捂住口鼻,采用低姿行走,以减小烟气的伤害。匍匐爬行是避免毒气伤害的最科学的逃生方法。

小贴士:成都人的避难意识

6.集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篇六

为切实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日前,福建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以公共娱乐场所为重点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严查整治专项行动。 此次专项行动的整治范围包括影剧院、放映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酒吧、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游艺游乐场所;洗浴、桑拿、保龄球馆、旱冰场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宾馆、饭店和商场、集贸市场等。重点检查各场所办理行政许可或审批情况、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情况、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安全疏散设施及管理情况、建筑内部装修装饰情况、技术防范措施应用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以及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职情况。 整治行动中,对凡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办理消防、工商、文化、治安等有关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或审批手续,擅自开业的,缺少任意一项,依法予以关闭,从重处罚。营业期间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通道的,一律对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实施当场处罚;不能立即整改的,依法责令停业整改。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消费人员超过核定人数的,坚决予以清理,并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采用聚氯酯泡沫塑料等易燃材料进行装修,或软包、地毯、沙发、窗帘等不符合公共场所阻燃制品要求的,限期整改,在限期内不能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业整改。公共娱乐场所内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燃放烟花或使用明火的,一律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同时,专项行动期间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的每一起火灾事故都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因监管不力、把关不严,导致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事故的,要划清责任,严格倒查,严肃追究相关监管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编辑游振云)

7.经营者场所安全保障义务探讨 篇七

关键词:场所,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法律完善

1 经营者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

1.1 危险控制理论

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对其使用的场所具有他人不可比拟的控制力, 对此应承担特殊的安全保障义务。侵权法要解决的问题不是不法行为带来的损害, 或者对行为人进行道德上的谴责, 而是在发生了危险行为所导致的不幸结果时应如何合理分配损害的问题。因此, 即使行为人毫无过失可言, 也缺乏道德上的非难性, 基于“分配正义”的要求, 仍须负损害赔偿责任。由于经营者熟知其服务场所的设施、设备及其性能, 并对其周边环境的影响具有较为明显的洞察力, 不仅具有危险发生的预见能力, 而且具有防止损害发生或使之减轻的控制能力, 其优越的危险控制能力是其固有的特定身份和行为所决定的。因此, 根据危险控制理论, 经营者应对其服务场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1.2 实质平等理念

民商立法一般是基于平等观念将经营者和消费者视为平等的交易双方而给予同等的保护, 但作为经济法构成之一的消费者保护法则是基于对经营者与消费者具体人格的识别, 在充分认识到消费者处于弱境的前提下, 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而给予其特殊保护, 旨在追求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实质平等和权利义务对等。因此, 现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有与传统保护消费者的零星规定完全不同的价值取向, 往往赋予消费者较多的权利, 而对经营者设置较多的义务, 以此达到矫正经营者和消费者权利义务实质上的不对等。因此, 立法中规定经营者承担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是符合立法潮流的。

1.3 信赖关系原理

安全保障义务与一般注意义务不同, 一般注意义务可以发生在任何第三人之间, 是侵权法的基本基石, 根据证据法原理, 欲请求损害赔偿, 被害人需提供证据证明加害人在违反一般注意义务时主观上存在过失, 而安全保障义务则是基于双方发生一定的社会接触, 从而产生一方对他方的合理信赖, 相信在从事这项活动时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会受到侵害。这就要求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服务本身以及硬件设备与场所负有防范危险发生的义务, 并保证不会因此不安全而导致客户受害, 即使是经营者的消极不作为, 未勤勉尽到对不法侵害的防范和制止义务, 也应基于消费者的信赖而承担相应的责任。

1.4 收益与风险平衡关系

服务场所的经营者所从事的是一种营利性的活动, 这种经营行为以获得收益能为目的, 尽管进入到该场所的人并不一定都要接受服务而成为现实消费者, 但其作为消费者的整体群体无疑会对经营者的经营获利带来一定的商机。除了特定的信赖关系受侵权行为法保护的法律观念外, 从危险源中获取经济利益者也经常被视为有制止危险义务的人, 因此, 根据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则, 经营者应为每一位现实和潜在的消费者尽安全保障的义务, 不仅要对其服务本身而且要对提供的服务场所包括其设施、设备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1.5 经济合理性要求

从法律经济学角度分析, 如果一个损失可能发生, 那么由谁避免该损失发生的成本最低, 那么就应该由谁来承担这项义务, 这样的判断不仅符合常理而且最为经济。比如, 储户到银行存取一笔数额较大的款项, 如果不能确信银行大厅是安全可靠的, 为了安全起见, 就要考虑带几个保镖前往。而银行作为经营性场所, 每天都会有相当数量的储户前来存取款项, 由储户携同保镖前往, 不仅不经济而且也不方便。而由银行配备专门的值班保安人员来保证营业大厅的安全, 更加经济合理。因此, 从社会总成本来看, 由经营者提供其场所的必要和适当的安全保障义务最为节约成本, 更具有经济合理性。

2 经营者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

2.1 对危险源可能存在的警告义务

警告就是对可能存在的危险予以声明, 使潜在的受害人对危险自负其责。警告义务通常是所有可采取的安全措施中最为简单和经济且便于实行的一种, 但与直接作用于危险源的控制措施相比其效果最为薄弱。警告通常不受他人重视, 可能不会发挥作用, 对儿童而言尤其如此, 成年人对于警告有时也会有错误的反应。因此, 在履行警告义务时, 必须针对警告对象的接受和认知能力作出相应的履行。警告内容必须明确, 方式易于接受, 足以使任何人采取通常的注意即可避免损害的发生。特别是对于认知能力较差的人不仅要进行充分的警示, 而且还需特别的保障。

2.2 对可能存在的危险源的调查与通知义务

调查与通知义务, 即调查危险源的情况并对其周边及接近危险源的来客告知危险存在的义务。调查目的是为了潜在的危险源能及时被发现, 以便及时排除, 而通知则是发现危险源后及时将信息传达到可能受险情威胁的主体, 告知其危险源的存在。通知与警告的区别在于, 通知的内容必须明确到达可能遭受危险的主体, 而警告只需将危险的状况以合理的形式加以明示, 由可能遭受危险的主体自行领会。由于主体对危险源的信息是被动接受的, 因此更容易主动采取措施, 而警告是主体对信息的主动获取, 相对而言更容易忽略或疏忽, 因此, 该义务比警告义务更重。当然, 对潜在的危险源尽调查义务与损害的避免并不具有直接的关联关系, 但是经营者是否尽到了充分细致的调查义务, 对于减轻其过错程度具有一定的考量意义。

2.3 对存在的危险源的控制义务

这是以直接排除危险源为目的的义务, 属于安全保障义务中最重要最核心的义务, 也是最能实现安全保障的义务表现形式, 包括选任监督、危险控制和保护救助。选任监督, 就是对管理人进行恰当的选任和监督, 属于危险控制中对人的控制。此类问题往往通过雇主责任进行解决, 经营者负有令其尽可能避免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义务。危险控制, 就是监督各项活动, 保证按计划进行并对各种偏差予以纠正, 通过风险控制尽量避免危险的发生或使危险限定在一个可以接受的范围内。保护救助是指经营者对经营场所中的受害人包括遭到第三者侵害时而给予的必要救助, 其目的是避免损害的扩大以及保护潜在的受害人。

3 经营场所安全保障的义务主体

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应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特定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以及对该场所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对于“经营活动”人们一般不会有歧义, 且将经营者确定为场所安全保障的义务主体, 学界并不存在争议, 但对“社会活动”的理解, 以及是否将社会活动的组织者纳入到场所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范畴却存有争议。笔者认为, 社会活动是经营活动的上位概念, 不仅包括有交易关系的社会活动, 也包括无交易关系的社会活动, 具有一定的开放性。有人认为参加无交易关系的社会活动并遭受损害的人不适用经营者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条款, 笔者认为, 这种认识不符合立法的本意。因为对于存在交易关系的经营活动, 受害人作为交易关系的特定人, 其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依合同关系比较容易行使, 而对于因参加无交易关系的社会活动的公众, 如公益性晚会中的观众, 其受害请求权行使则因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而难以实现。但是, 笔者认为, 特定与不特定是相对的, 二者并不存在截然割裂关系。在考察某一具体“社会活动”与“公众”的时候, 应以两者是否具有特定的时空范围相对关系来判断。总之, 只要某项活动具备了与社会公众接触的主动性并客观现实的存在, 就符合经营者场所安全保障义务规定的社会活动, 而不应以存在交易关系为前提。由此说明, 不仅在经营活动中而且在其他具有公众参与或者具有广泛社会接触的社会活动中, 该活动的组织者、管理者、具体实施者都应是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只有这样相对宽泛的解释, 才符合立法本意。

4 经营者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完善建议

(1) 明确场所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范围。《侵权责任法》第37条以列举加概括的方式规定了“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 负有场所安全保障义务, 但“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的列举与“公共场所”的外延范围并不能契合, 因为公共场所是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大众的活动场所, 既包括人工建造的场所, 如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广场、道路, 也包括山岭、草原、田间、瀑布、海边等自然环境。如按列举方式将“公共场所”解释为人工建造的场所, 那么, 路政部门是不是也要为行人不慎脚踩碎石扭伤而承担责任?如果按概括的方式将“公共场所”解释为包括人工建造的场所和自然环境, 那么, 农村村民委员会是不是也要为郊外登山野游的“驴友”不慎被树枝刮扭伤而承担责任?显然, 《侵权责任法》的这一规定不仅不够合理, 而且也不够严密, 因此, 笔者建议对安全保障义务人的确定应以是否对公共性场所具有事实上的控制力作为判定标准, 并对《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前半句予以改造, 明确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或社会活动的组织者、管理者、具体实施者以及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确立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在合同法中的地位。笔者认为, 场所安全保障义务不仅仅是侵权责任法的法定义务、而且也应是合同法的基本义务之一, 且不应归属于合同附随义务。根据基本义务的要求, 即使合同对安全保障义务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或者予以排除, 均应按法律规定处理。同时, 应允许下列约定的存在, 如:①义务责任的提高, 即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高于法律规定的要求;②义务责任的承诺, 即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或社会活动的组织者、管理者、具体实施者单方承诺的安全保障义务高于法律规定的要求。允许这样的约定, 有利于受害请求权的行使。

(3) 明确违反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 实行过错推定。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或社会活动的组织者、管理者、具体实施者以及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对其已尽安全保障义务负举证责任,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 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应为过错责任并实行过错推定。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采取严格责任, 则会加重其责任, 不符合国际社会的立法趋向。经营者仅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 不使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制度设计, 主要是为了平衡社会利益, 一方面要给予受害人必要的保护, 补偿其遭受的人身或财产利益的损失;另一方面是要考虑到责任者的赔付对社会经济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 以及其经济承受力。

(4) 增加第三人责任与补充责任的规定。在损害结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情况下, 经营者的消极不作为, 同样也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对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 如果要求经营者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对经营者过于苛严;如果要求经营者仅承担违约责任, 似乎又对受害人保护不足。鉴于此, 笔者认为, 应考虑增加安全保障义务人补充责任:①在能确定加害人时, 由加害人承担责任, 经营者不承担责任;②加害人无法确定时, 由经营者承担全部责任;③加害人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时, 不足部分由经营者承担补充责任。④经营者承担补充责任后, 有权向加害人追偿。笔者认为, 经营者补充责任的引入, 能合理地保护被侵害人的利益, 降低经营者的赔偿风险, 改变经营者消极不作为的现状, 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参考文献

[1]孙莉斯.安全保障义务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2]林美惠.交易安全义务和我国侵权行为法体系之调整[J].月旦法学, 78.

[3]张新宝, 唐青林.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J].法学研究, 2003,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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