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事后监督人员工作总结

2024-06-16

银行事后监督人员工作总结(通用11篇)

1.银行事后监督人员工作总结 篇一

光阴转逝,靠近岁末,在村子镇银行工作的我无论在思想上照样在日常工作中都积累了工作经验,这为以后能更好的工作提供了捷径,通过对过后监督细则的继续学习,在工作中继续的总结我取得了提高也有很多感悟。

一、过后监监工尴尬刁难监督员的业务素质要求很好,必要控制异常全面的业务内容,这样才可以更好的审核每一笔业务。从开业以来到现在共装订传票43本,发明毛病37笔,大部分为一般性毛病,主要为大额存取未授权、支票未实时销号、大小写金额不符、漏盖名章等,发明毛病实时下发了毛病整改看护单,营业部实时的作出整改。没有违规现象。

二、作为一名过后监督人员,必须认真监督每一笔业务,主要是在紧张空缺凭证、大额授权、挂失、冲账、抹账等加鼎力度监督,将风险隐患降到最低。颠末几个月的尽力,我们的工作思路越来越清晰,发明问题必须实时反应,实时矫正,对付重大问题必要实时上报行领导。警备风险事故的发生,包督工作正常运行。

三、强化执行,增强学习。我深知本身的不够,岂论从年龄上照样工作经验上对我都是一个考验,在一些工作的处置惩罚上和业务的操作上存在必然的欠缺,存在必然的盲目性。作为一名普通的员工要适应情况的变更,要学新的知识,控制技术,进步本身的才能。所以应该继续的学习,客气的向有经验的人请教,增强学习业务知识,在以后将一如既往的做好本职工作,在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切、指导和赞助中进步本身、加倍严格要求本身。

2.银行事后监督人员工作总结 篇二

一、事后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 体制不顺

目前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接受上级行会计、支付结算、国库、货币金银等多个业务部门的业务指导, 不实行垂直管理。这种体制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业务指导和管理实际缺位。总行未设事后监督主管部门, 省级事后监督部门对下无权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造成各中心支行事后监督部门各自为政, 纵向信息沟通渠道不畅, 横向交流无人组织, 不能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不能及时了解新政策和新业务, 也不能及时接受业务部门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 特别是不能及时掌握具体业务操作的变化, 影响了监督的有效性。

(二) 监督流程和标准欠规范

由于业务管理和指导的缺位, 各级事后监督部门在制度建设和监督模式、监督流程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 制定的监督流程和监督标准参差不齐, 导致事后监督的科学性、完整性和现实可操作性等方面存在一定欠缺, 降低了监督检查的效能。目前, 事后监督工作还较多停留在合规性监督层面, 即对被监督部门会计核算业务的凭证账表等逐一进行勾对、整理、装订和归档, 较多地注重围观差错检查, 对发现的问题也只是就问题提建议, 忽视了对会计核算业务的风险评估判断, 对风险的潜在发生更没有起到警示的作用, 缺乏能够帮助被监督部门提前发现并有效防范化解核算业务中潜在风险问题的有效信息。

(三) 监督方式及手段不够完善

现有的会计、国库、发行会计核算均已采用了先进的核算程序, 完全依赖计算机处理。目前事后监督中心仅有会计核算监督系统上机运行监督, 其他业务监督只能凭借手工翻阅传票方式, 以经验来判别风险隐患。在这种监督模式下, 事后监督人员必须通过逐张审核会计业务凭证, 逐项阅读系统日志, 并与有关账表、清单进行勾兑监督, 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监督人员难以对会计核算过程中的风险点实行重点监督, 影响了事后监督的工作效率。特别在业务量大的情况下, 事后监督工作时效性差, 难以完成每日大量的监督任务, 影响了监督效果。

(四) 事后监督队伍建设不到位

一方面人员配备相对不足。目前事后监督部门普遍存在人员配备不足的问题, 事后监督部门不仅要对各项核算业务进行全面审核和勾对, 还要承担大量会计核算资料的整理装订和档案管理工作, 人少业务量大, 监督往往不到位, 只是一种粗放型监督, 对深层次问题研究不够。另一方面缺乏完善的培训机制。由于事后监督部门没有垂直领导的上级部门, 因此几乎没有对事后监督部门进行系统的培训, 事后监督部门人员边摸索边干, 监督质量难以提高。

二、改进事后监督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一) 建立科学的事后监督管理体制, 明确职责

有效发挥事后监督中心职能作用, 必须理顺体制, 明确职责, 正确处理好横向、纵向的管理关系, 确保事后监督中心工作正常运行。为此建议实行垂直领导, 由总行成立或明确事后监督的管理部门, 负责对事后监督的指导工作。各大区分行设立相关的事后监督管理部门, 明确工作职责, 建立统一的事后监督工作模式, 管理辖内的事后监督中心。各中心支行事后监督中心既对上级行负责, 又对本行负责。这样就能实现是后监督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即便于上级行制定统一的事后监督操作规程, 开发统一的业务监督系统, 又便于组织事后监督人员有计划地进行业务知识培训, 提高广大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

(二) 建立统一规范的监督标准, 促进事后监督工作规范化

完善会计法规制度, 建立至上而下的统一的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真正使得会计工作人员在职责履行中有法可依, 有章可循, 不为经济业务发展变化、会计新业务日趋复杂而束手无策, 不为个人主观或他人主观意志所左右。提高监督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统一制定风险监督流程, 用统一的制度规范事后监督行为, 推进监督业务标准化管理, 防范监督忙点, 以增强风险评估和预警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三) 创新监督的手段和方法

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平台, 以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为依托, 对各项会计核算业务处理的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 以现代技术代替人工监督, 对重点时间、重点交易、重点账户、重点环节等设立系统报警信息, 对一般业务进行随机监督, 提高监督效率。加快投入计算机监督系统建设, 通过相对科学、完备的技术手段实施系统安全监督。在日常监督的基础上, 将工作重心向日常业务风险性分析评价、预警提示、建议督导、信息反馈转移。把监督重点由单笔核算业务的二次复核向业务办理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的重点监督转移。由注重事后纸质凭证向与事前、事中内部控制并重转变, 突出防范资金风险转移。建议统一开发国库会计集中系统和货币发行监督系统, 同时开发电子档案系统, 集会计、国库、货币发行、档案管理于一体的综合监督系统, 这样可以开展业务风险监测和评估, 提高事后监督的前瞻性和预见性。

(四) 强化业务培训, 提高监督队伍素质

一是建立事后监督人员定期培训机制。事后监督人员素质的高低, 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事后监督效能, 因此不仅要及时组织监督人员参加业务部门组织的新业务、新制度、新系统的学习培训, 及时掌握相关业务知识, 避免出现外行监督内行的现象, 而且要有针对性的对事后监督人员进行监督方法和技巧等方面进行专项培训, 提高监督人员操作技能和风险防范意识;二是要建立监督岗位交流制度。首先要实行事后监督部门内部岗位之间的定期轮换, 有目的地让事后监督人员进行不同任务的监督, 提高监督人员的全方位监督的能力。其次, 要实行事后监督部门与会计核算部门之间人员的交流机制, 既能达到提高监督人员的会计核算的业务知识和操作能力的目的, 也能从会计核算部门选拔业务骨干充实到事后监督岗位, 达到双向交流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吴跃.制约人民银行事后监督效能发挥的因素和对策[J].黑河学刊, 2011 (09) .

3.银行事后监督中心年终工作总结 篇三

20xx年,我按照银行的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围绕中心,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注重实效,在事后监督工作方面认真履行职责,基本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具体总结如下:

一、工作情况

作为一名银行事后监督中心的副职,我认真协助正职做好工作,搞好事后监督工作。在具体的工作中,我加强与与中心领导的沟通和协调,找准座标,摆正位置,分清职责,掌握分寸,做到工作到位而不越位,竭力当好正职的.参谋和助手,主动搞好配合。遇到棘手的问题,不上推下卸,勇于承担责任,勇于解决矛盾和问题。

二、监督学习

事后监督工作中对监督员的业务素质要求很高,需要掌握非常全面的业务内容,这样才可以认真审核每一笔业务。因此,强化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综合素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这就要求我们认真学习上级行下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其他会计法规法则,由理论指导实践,再从实践中总结经验,进一步指导下一步的工作,而这单靠个人的力量是不行的。领导也给予了我很大的帮助,不断在业务上对我进行指导,而且还在思想上帮助我树立学习和工作的信心。开展“大学习大练兵”活动,本着应知应会和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全面学习,全方位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学习内容主要包括:储蓄、会计、出纳、信贷、安全保卫等基本专业知识和技能;各专业核算、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制度;学习各专业业务操作流程;学习金融法律法规;学习上机操作技能。

三、规范监督流程

先后制定了事后监督中心岗位职责、事后监督中心管理办法、事后监督中心工作流程、事后监督中心会计凭证管理办法及事后监督中心会计凭证流程。抓好制度的落实、规范柜面业务操作流程,防范资金风险。及时组织事后监督员学习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随着各项业务的快速发展,制度更新的不断变化。各种新业务的不断完善,并把各项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加以贯彻执行,事后监督人员如果不加强学习,不知道监督的内容及问题的所在,就无法履行监督职能,因此不断要加强事后监督监督员的学习,提高事后监督水平。

四、加强事后监督工作,严把业务质量关

作为事后监督中心管理员,在加强监督管理工作中,坚持以“防范资金风险、保证资金安全,严格履行职责”的原则,把握好风险防范的最后一道关口。按照行里下发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全行各营业网点的日常综合业务及时地进行全面复审和检查,发现差错,及时给违规支行发出“差错通知单”,要求支行进行纠正,并按有关规定对违规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按月把全行事后监督的情况在全行进行通报,同时要求支行对形成差错的原因进行认真分析,不断提高业务质量。今年共完成监督业务笔,发现差错笔,全行差错率为,比上年下降,控制在我行规定的指标范围内,全年业务差错处罚人次,处罚金额元。

4.银行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计算机业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事后监督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实现综合业务核算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事后监督主要有会计流水监督系统、综合查账子系统、WEB查询子系统、差错处理子系统等,会计流水监督系统是最主要的子系统,将银行会计核算的凭证通过手工录入与综合业务系统产生的流水进行比对,完成事后监督流水勾对,通过对凭证要素的审核实现差错处理的全流程电子化管理。

第二章事后监督系统的安装

第三条事后监督系统的安装由信雅达公司技术维护人员和银行相关技术人员共同配合完成。安装过程中须遵循银行相关的计算机安全保密制度,不得留存银行相关机密数据,如确需保留、外带的,须遵守与联社签订的相关保密协议。

第四条 事后监督系统在Windows 2003 server的操作系统下安装,数据库采用SQL Server 2000,硬盘采用Raid 1构造。操作系统安装区和SQL Server软件安装在C盘(系

统盘)、数据库文件放在D盘(数据盘),数据库服务器硬盘数据区容量建议大于100G。

第五条 事后监督系统服务器采用IBMx3650服务器,享受IBM公司的良好售后服务。

第三章事后监督系统的运行管理

第六条 事后监督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由机房值班人员负责。主要包括每日从市办取数并导入流水,并对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查看,确保处于正常运行之中。

第七条 定期备份事后监督数据库、对事后监督的使用情况做不定期的汇总等。相关操作须在机房运行日志上及时、如实登记。

第八条 要求各信用社经常留意事后监督运行情况,如有异常及时与中心机房联系。

第四章事后监督系统故障处理

第九条、如出现事后监督无法正常工作时,需及时分析故障情况,根据故障原因实施相应的应急处理。

第十条 因网络通讯引起的故障,应迅速找到故障线路点,排除故障;如查明确属是银行的事后监督系统引起的的故障,应由联社科技人员采用备份硬盘替换故障硬盘进行工作,并导入相关数据,尽快恢复正常工作。如因各种情况无法恢复的,应及时联系信雅达公司,安装系统软件,恢复运行。

第十一条 因事后监督程序本身问题,无法短时间恢复正常的,应迅速联系市办及信雅达公司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协助解决。

第十二条 在事后监督出现故障时,应及时在机房运行日志上做详细记录,并做相应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银行财电科负责解释。

5.银行事后监督人员工作总结 篇五

【发布日期】2005-03-20 【生效日期】2005-03-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事后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国库内部控制,保障国库资金安全,提高国库会计核算质量,根据《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中国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规程》等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国库会计核算业务实施的事后监督。

第三条第三条 国库会计事后监督,是指专门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已处理完成的国库会计核算业务进行复审和检验。

各级国库的会计核算业务必须进行事后监督。

第四条第四条 国库会计事后监督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事后监督独立于会计核算,事后监督人员不得参与会计账务处理。

(二)在全面复核的基础上,对国库资金的安全性进行重点监督。

(三)及时、高效、持续监督。

第五条第五条 国库会计事后监督应依据相关法规、制度,审查会计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六条第六条 已成立事后监督中心的分支行,国库会计核算业务的事后监督由事后监督中心办理,国库部门不再设置事后监督岗,但要加强会计复核,加大对预算资金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更正和支拨业务的监督力度,保证国库各项预算收支业务合法、合规;事后监督中心应根据本办法,对国库会计核算业务的账务处理实施监督。未成立事后监督中心的分支行,国库会计核算业务的事后监督由国库部门自行办理。

第二章 事后监督内容

第七条第七条 资金清算业务的监督

(一)支付系统往来业务

1、支付系统往账发报依据是否真实、有效,其合计金额与往账记账凭证金额是否一致,发报报文与发报依据是否一致;

2、退回业务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

3、挂账、解挂业务处理的依据是否真实,处理是否及时;

4、查询、查复业务是否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

(二)同城票据交换业务

1、票据交换提出的金额、收款人、收款账号与拨款、退库等原始凭证的相关要素是否相符;退票业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2、票据交换暂收、暂付业务的内容是否真实,依据是否正确,处理是否及时;

3、提出、提入清单金额与票据交换清算金额是否一致。

(三)国库内部往来业务

1、国库内部往来发报依据是否真实、有效;发报报文与发报依据是否一致;

2、退回业务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

3、挂账、解挂业务处理的依据是否真实,处理是否及时;

4、查询、查复业务是否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

5、国库内部往来业务是否每日对账相符。

(四)行库往来业务

1、行库往来凭证签发依据是否真实、有效;

2、是否按照“谁确认、谁填制”的原则签发行库往来凭证;

3、行库往来是否每日对账。

第八条第八条 会计账务的监督

(一)会计科目及账户的使用是否正确,总分账是否相符;

(二)账务处理是否及时、准确,做到日清月结。收入的分成、报解、入库是否及时、准确,有无截留、转移、挪用;拨款、退库、更正等是否及时、准确办理;库款计息是否及时、正确;相关账户间的对应关系是否准确;错账冲正是否按规定处理;

(三)重要会计事项是否经会计主管审批签章;

(四)报表的编制是否及时、准确、完整。

第九条第九条 会计凭证的监督

(一)凭证要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准确,印章使用是否正确,对转关系是否正常,资金用途是否异常,是否超出有效期;

(二)缴款、拨款、退库、更正等原始凭证是否真实有效,使用是否正确,加盖的印章与预留印鉴核对是否相符;

(三)自制凭证的编制依据和内容是否真实、充分,金额是否正确;

(四)科目日结单记载内容与所属科目传票张数、附件张数、金额是否一致,记账凭证与其附件是否对应一致;

(五)重要空白凭证是否按顺序发放、使用,领入、发放、使用数(含作废)与表外科目记载是否相符,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是否加盖“作废”戳记,并作当日有关表外科目传票附件。

第十条第十条 业务操作的监督

(一)库款支拨业务

1、财政存款账户是否透支;

2、代理银行的清算是否超额度。

(二)预算收入退付业务

1、退库依据是否完备,手续是否齐全;

2、有无将退库款项退给非退库申请单位或个人。

(三)预算收入更正业务

1、更正理由是否正当,特殊原因需办理汇总更正的,征收机关是否提供依据或说明及明细清单;

2、是否经会计主管签批。

(四)国债业务

1、已兑付的国库券收款单收据联与存根联是否相符;手续是否齐备;是否按规定填写还本付息清单;是否同时销记表外科目分户账;

2、是否按照“先验券后划款”的要求,办理商业银行实物国债兑付款项的划付;

3、已入库的已兑付国家债券上缴清单与上划报告表本金是否一致,是否及时登记表外科目分户账;

4、清理销毁是否有销毁命令,是否及时销记表外科目分户账。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账务核对的监督

(一)与财政、征收机关是否及时、定期对账,对账回单是否按时返回并签署对账结果;是否与代理银行及时对账;

(二)内部账务核对是否做到账账、账表、账实、账据等相符;

(三)是否换人对账,记账、复核人员有无承担其所办理账务的核对工作。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系统的监督

(一)系统运行参数和账务参数的设置、变更是否正确;

(二)系统用户管理及操作人员的权限设置是否符合规定;

(三)系统日志有无异常操作记录,特殊操作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涉及往来类科目、临时性科目、过渡性科目的核算和资金支付清算、账务核对,应作为事后监督的重点。

第三章 事后监督方法和程序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国库会计事后监督实行人工监督与计算机监督相结合。

人工监督,是指逐张审查业务凭证,审核相关清单,核对账表,检查计算机系统日志,以及复审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计算机监督,是指在事后监督系统中植入会计核算系统有关参数,将会计凭证重点要素录入事后监督系统,与会计核算系统提供的数据信息进行核对。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事后监督由国库部门实施的,遵循以下程序:

(一)移交会计资料。被监督岗位人员应于每日上午将上一日的会计核算资料送达事后监督人员。

(二)进行事后监督。事后监督人员收到会计资料后,应及时实施监督,每日的监督工作应于当日完成。

(三)记载监督事项。事后监督人员应及时记载“国库会计事后监督日报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事后监督日报表”)。

(四)反馈监督情况。发现差错的,事后监督人员应按笔逐张填制“事后监督通知书”一式三联(见附表2,以下简称“通知书”),及时送交会计主管签章确认,由会计主管通知被监督岗位人员,对查询内容进行确认,对差错进行更正。更正后,被监督岗位人员在“通知书”上注明更正情况及签章,交会计主管签章确认后,第一联返回事后监督,第二联作差错更正(或冲正)凭证附件,第三联留存。

(五)整理、装订、保管会计资料。已完成事后监督的国库会计资料,由事后监督人员装订成册,立卷存档并负责保管。

(六)报告监督情况。事后监督人员应每月向部门领导报告本部门执行国库制度和核算质量情况。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事后监督由事后监督中心实施的,遵循以下程序:

(一)移交会计资料。国库部门应于每日上午,填制 “国库会计资料交接清单” 一式二联(见附表3,以下简称“交接清单”),将上一日的会计资料送达事后监督中心。总账、分户账按月移交。对需要返回的会计资料,国库部门应在“交接清单”上注明。

(二)接收会计资料。事后监督中心根据国库部门填写的“交接清单”逐项清点无误后,在“交接清单”上填写接收时间,加盖业务公章及接收人名章,将第一联退回国库部门,第二联留存。

(三)进行事后监督。事后监督中心收到国库部门送交的会计资料后,应及时监督,每日的监督工作应于当日完成。需返回国库部门的会计资料,应填制“交接清单”一式二联,于监督工作结束当日送达国库部门。

(四)记载监督事项。事后监督人员应及时记载“事后监督工作日志”。

(五)反馈监督信息。事后监督中心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交监督主管审核、签批后,按笔逐张填制“通知书”一式三联,及时送达国库部门。

(六)返回整改信息。国库部门收到“通知书”后,应限期对问题进行确认和处理,在“通知书”上注明处理结果并由会计主管签章后,复印一份留存,原件返回事后监督中心。

(七)整理、装订、保管国库会计资料。国库部门送交的会计资料,由事后监督中心按照国库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负责整理、装订、立卷归档并保管。每日返回国库部门的会计资料,待决算结束后,由国库部门送事后监督中心归档。

国库部门需要调阅会计档案时,应履行档案调阅手续,事后监督中心应及时提供。根据业务处理要求必须在会计档案上签注处理意见或结果的,事后监督中心应予配合。

(八)重大情况报告。事后监督中心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应立即向行领导报告。

第四章 事后监督人员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国库会计事后监督工作必须由政治思想过硬,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熟悉财税、金融等政策法规,掌握国库会计核算系统操作及账务核查技巧,具有一定国库会计检查和分析问题能力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监督过程中,事后监督人员有权就业务处理情况询问会计核算人员,或要求会计核算人员提供有关会计资料。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事后监督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监督内容、程序和方法开展工作,每日详细记录事后监督日报表或事后监督工作日志,并就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部门领导报告。对于发现的重大差错或事故可以直接向本行领导报告。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事后监督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参与国库会计核算业务的处理;

(二)代替会计核算人员更改差错;

(三)累积处理事后监督业务;

(四)隐瞒、延误报告发现的重大差错和事故。

第五章 事后监督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国库会计事后监督资料的传递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上级国库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辖属国库会计事后监督工作检查指导,促进事后监督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事后监督工作成绩突出的,要给予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事后监督工作不力、严重失职,发现问题故意隐瞒不报,袒护责任人,造成资金损失的,要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深圳、青岛、大连、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代理国库的事后监督工作,由代理行(社)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6.银行事后监督人员工作总结 篇六

一、事后监督中心工作流程梳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下发的《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规程》和《关于改进和加强事后监督工作的意见》规定, 事后监督主要针对会计 (营业) 、国库、货币金银等部门的日常会计核算业务进行复审和检验, 以确保会计核算质量, 防范会计核算风险及资金风险等。随着网络及现代化技术的不断发展, 人民银行会计核算业务逐步由手工记账过渡到网络化集中核算, 资金流动速度的加快和会计核算体系的变化对人民银行资金风险防控工作提出了挑战。事后监督作为央行内控体系的重要环节, 起着防范资金风险、监督风险管理的屏障作用。

据统计, 会计核算业务出现的差错数量远高于国库核算业务和货币金银业务, 因此事后监督工作的重心应放在防范会计核算业务的风险上。事后监督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资金的安全程度, 不仅发挥对会计核算业务的事后监督、纠错功能, 也应形成及时的信息反馈机制, 通过风险监督工作梳理潜在风险点, 对违规行为实时监控, 形成风险预警机制。梳理前台业务流程, 结合网络时代的工作流程首先修复由落后的制度导致的风险点, 建立符合现代化基层人民银行会计核算业务的规章制度, 然后根据标准流程确定操作风险, 并对风险性质分类、评级, 以确定重大风险和重要风险点。

二、会计核算风险现状分析

就目前基层人民银行会计核算工作中的差错而言, 基础性差错占所属业务差错中的绝对比重, 其中印章错漏、日期、金额等错误比比皆是, 支行网点出错比率远高于中支会计核算部门。有些会计人员因集中核算及现代化大额支付系统的出现而产生了“操作减少, 风险自然减少”的误解, 并降低了风险意识;网络化集中核算模式也将风险特点改变成如今的线状、隐性分布, 加之网络传输本身存在的潜在系统风险, 使得资金风险变化快, 更加难以控制。

前台相关规章制度的不健全、会计人员素质良莠不齐、人力资源分配不合理等无疑是会计核算差错居高不下的一部分原因, 但该问题有待从事后监督角度深入探讨。根据总行的解释, 事后监督中心应定位于对会计核算过程的延续, 是会计核算业务的后台, 会计核算业务应止于事后监督工作。事实上事后监督与前台操作相互分离, 监督部门无法直接参与到会计核算过程中, 不能保证对会计核算过程进行实时和全面的监控。监督信息无法实现共享, 对会计核算业务无法进行现场核查, 分析结果不能及时反馈。从监督手段来看, 大部分监督中心采用常规监督方法, 且突击检查较少, 以致多数风险及错误发生的根源无法被查明。事后监督中心不实行垂直管理, 而上级行相关业务部门又疏于对基层央行事后监督中心的业务培训、工作交流等, 因此事后监督中心对内部控制、风险评估、监督方法和操作技巧等知识的掌握少之又少, 这使得前台工作人员对事后监督工作提出质疑, 大大削弱了其工作的权威性和震慑性。

三、事后监督工作改进意见

通过上文分析我们得知, 只有尽快建立完善的风险导向的会计控制机制才是实现“零风险、零差错”的根本途径。事后监督中心作为央行会计核算监督的重要部门, 其定位应从真实性、合规性监督转向风险性监督, 更加重视前瞻性重点检查, 提升自身预警能力, 协助央行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

(一) 提高事后监督中心预警职能

事后监督中心应通过整理、分析监督检查工作经验, 梳理工作流程, 重点监督易发生风险的业务和岗位, 并对风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 制定不同防范风险的策略。完善监督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引, 将基层央行工作中的经验及问题及时反馈给总行, 尽早出台适合基层单位落地的《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规程》实施细则。将事后监督工作纳入到会计核算环节, 授予事后监督中心现场跟踪检查职权, 以便于事后监督中心发挥更全面、有效、实时的监督控制职能, 提前风险控制环节, 发挥事后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和震慑力。

(二) 差别对待不同类别风险

事后监督中心应通过对已发生的业务风险和分析工作流程得出的潜在风险点, 按照定性定量分析及风险发生后对资金安全、单位等产生的影响将风险分为一般性风险、重要性风险及重大性风险三种, 并制定相应的责任划分及处罚机制。事后监督中心应及时将风险发生及防范情况与前台沟通, 将风险分成制度性风险及执行性风险, 便于为防范不同类型的风险提供相应对策。

(三) 完善监督信息共享机制

基层央行应建立由会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的会计监督信息共享协作机制, 及时沟通监督成果, 避免重复监督, 提高工作效率, 并根据本行的实际业务及风险状况结合上级行的案件通报等信息不断丰富和完善预警机制, 有效实现对重要业务、重要环节的监督。进一步做好事后监督中心与前台的沟通协调工作, 定期对新业务、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风险进行共同探讨, 并制定出防范措施。

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事后监督中心的工作原理和工作流程, 然后阐述事后监督中心的工作对防范会计核算风险的作用, 最后结合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事后监督中心对防范会计核算风险工作的完善意见, 以更大程度地发挥风险防范作用。

关键词:央行会计核算,事后监督,中国人民银行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事后监督工作的意见》, (银发[2005]291号) .

7.事后监督工作总结 篇七

2011年全年,无论是在思想上还是在日常工作中都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自2010年9月21日开始开展事后监督工作以来,我认真按照联社的要求对每天办理的业务进行审核,并不断补充有关事后监督工作的知识,使我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同时也有诸多工作经验需要总结。

一、事后监督工作中对监督员的业务素质要求很高,需要掌握非常全面的业务内容,这样才可以认真审核每一笔业务。因此,强化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综合素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这就要求我们认真学习省联社下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其他会计法规法则,由理论指导实践,再从实践中总结经验,本着应知应会和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全面学习,全方位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二、重点监督特殊业务,作为一名事后监督人员,认真监督每一笔业务是非常必要的,也是我的职责所在,我们主要是在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大额授权、抹账、挂失、止付等特殊业务上加大监督力度,将风险隐患控制在最低。通过一年多的努力,我们的工作思路也越来越清晰、明确。

随着信用社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要求我们作为一名普通员工也要适应环境的变化,要学习新的知识,掌握新的技巧,提高自己的能力,把自己培养成为一个业务全面的优秀信合员工。当然,在一些细节的处理和操作上我还存在一定的欠缺,今后我将一如既往,认真按照联社领导提出的要求,踏踏实实的做好本职工作。在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指导和帮助中提高自己、更加严格要求自己,为信合事业的发展尽绵薄之力。

袁 颖

8.银行事后监督人员工作总结 篇八

业和入股农村信用社进行清理的通知

(银监发„2005‟37号)

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

银监会成立以来,广大工作人员围绕监管中心任务,按照银监会“以新思路、新机制、新举措开创银行业监管新局面”的要求,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约法三章”等有关规定,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效,树立了银监会的良好监管形象。但是,也有少数工作人员存在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不含纯个人消费性质的贷款)或为他人担保、介绍贷款、个人经商办企业以及在农村信用社入股等问题。这些问题若不能及时得到解决,将会妨碍公正履行银行监管职责。为了维护银监会的监管形象,确保监管工作的公正性,决定对银监会机关和各派出机构工作人员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经商办企业和入股农村信用社进行一次清理(以下简称“三项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范围

本次清理工作的范围包括:银监会系统所有在编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个人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为他人担保贷款、介绍贷款,个人经商办企业和入股农村信用社。

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指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纯个人消费性质贷款除外,纯个人消费性质贷款不含个人投资类贷款)。为他人担保贷款,指工作人员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贷款提供担保。介绍贷款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或工作便利,强令、授意或以其他方式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客户发放贷款。

个人经商办企业指工作人员个人独自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

入股农村信用社指工作人员(包括以其配偶、子女名义入股,属农村信用社员工的除外)以各种方式持有农村信用社的各种股份。

二、清理工作的步骤和要求

各单位的清理工作从本通知下达之日开始,至2005年11月30日前结束。清理工作的步骤和要求是:

(一)各级工作人员凡有上述清理范围中所列事项的,首先要进行个人申报登记。内容包括:一是逐项填报实际情况;二是按本通知的要求,列出清理计划。所有工作人员要如实申报有关情况,不得漏报、瞒报、谎报。

(二)各单位在个人申报登记的基础上,向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认真核实,以确认个人申报登记的真实性;审核其清理计划是否符合本通知的要求,并制定出本单位具体的清理计划。

(三)各单位督促、指导和检查所属工作人员落实清理计划,确保清理工作如期顺利完成。

(四)各单位将清理结果向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反馈,并在本单位内部公布。发现清理工作不到位的,要及时纠正。

(五)各单位在2005 年11 月底前对清理工作做出总结,并于2005 年12 月10 日前将“三项清理”工作总结报银监会,抄送会纪委、监察局。银监会纪委、监察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三项清理”工作进行巡回检查和抽查。

三、清理工作的具体方法

(一)工作人员个人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和工作人员为他人担保贷款、介绍贷款。

1.工作人员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

对工作人员的个人贷款(不含纯个人消费性质的贷款,纯个人消费性质贷款不含个人投资类贷款),不管是否到期,都应在清理期限内进行偿还。对不能按期还款的,由所在单位责令其本人做出还款书面承诺;对还款书面承诺到期仍不能按期还款的,由所在单位要求当事人离岗还贷,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2.工作人员为他人担保贷款。

为他人担保贷款的,由贷款人所在单位责令其按有关法规和规定办理转担保手续,不能办理转担保手续的,应落实保证责任,并以其本人财产补办抵押手续。贷款到期不能归还的,由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3.工作人员为他人介绍贷款。

对于工作人员介绍的贷款,由所在单位责令介绍人限期核实借款手续、落实借款人还款计划;贷款到期不能归还的,由所在单位要求当事人离岗清收,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二)工作人员经商办企业。

经商办企业的工作人员,或者立即停止个人经商活动或退出所办企业,或者辞去在银监会的工作职务。拒不停止个人经商活动或退出所办企业、也不辞去在银监会工作职务的,由所在单位对其予以辞退。

(三)工作人员在农村信用社入股。

工作人员(包括以其配偶、子女名义入股,属农村信用社员工的除外)已在农村信用社入股的,无论入股的形式与期限长短,所属单位都要列出计划,对其所持农村信用社股份进行清理。各单位要积极与当地政府和农村信用社等有关方面沟通,以得到当地政府和入股的农村信用社对清退工作的理解与配合。

根据工作人员所持股本形式,按照银监会《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4‟23 号)及信用社章程的有关规定,对资格股与投资股的清理分为退股和转让两种方式。对于入股效益良好、资本充足率达标的农村信用社的,要在11 月30 日之前进行退股或转让。对于入股资本充足率未达标、效益欠佳的农村信用社的,对所入的资格股,也要列出严格的退股计划,到符合上述文件要求时,办理相关的退股手续,对这部分股份要在本单位予以信息披露,接受监督;对所入的投资股,必须在11 月30 日以前进行转让清理。

自本通知下发后,禁止各级工作人员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不含纯个人消费性质的贷款,纯个人消费性质贷款不含个人投资类贷款)或为他人担保、介绍贷款、个人经商办企业以及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入股。对于其他妨碍公正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如借银监会工作之便,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推销保险等)予以禁止。发现有此类行为的,有关单位要按本通知精神进行纠正。

四、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清理工作在各级领导班子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等负责具体实施,各部门积极配合,以确保清理工作按本通知的要求进行。各单位要紧密结合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统一思想,充分重视并认真抓好清理工作。各银监局负责本单位和所属分局(含监管办事处)的清理工作,其主要负责人对清理工作负总责。银监会机关各部门的清理工作由各部门负责进行,会机关纪委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情况汇总。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做好清理工作。对在清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要给予表扬。对清理工作不重视、组织措施不力,以至影响清理效果的单位及负责人,要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对不如实申报本通知清理范围所列行为和存在清理范围所列行为而拒绝清理的工作人员,要给予纪律处分。对在清理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依纪进行处理。本通知下发后,再有本通知禁止事项发生的,要给予行为者纪律处分。

9.银行事后监督人员工作总结 篇九

关键词:资金风险,会计核算,风险控制,事后监督

人民银行的会计核算工作是整个会计核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整个人民银行的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是核心、纽带。人民银行一方面加强宏观调控, 另一方面更加重视内部的风险控制, 2004年各地市人民银行相继成立了事后监督中心, 对本行营业部、国库、发行、所辖县支行的核算业务进行事后监督, 这不仅提高了核算质量, 减少了核算差错, 堵塞了漏洞, 还有效控制了资金风险。所以做好事后监督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也是必要的。

一、会计核算工作的重要性

(一) 会计核算监督工作是人民银行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

人民银行总行为了控制资金风险于2004年在其分支机构成立了事后监督中心, 重点对会计、国库、发行等会计核算业务进行监督, 这是建立和建全内部机制的重要措施。事后监督中心同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区别在于它具有连续性, 针对性强, 发现问题能够及时解决, 在抑制化解风险方面要优于审计、监察部门, 是目前人民银行防范资金风险的有效手段, 它与内审、监察部门共同构成了人民银行完善、全面、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二) 会计核算工作是人民银行流动资金安全的重要保证

防范和控制资金风险, 不仅要事前预防, 事中控制, 还要靠事后监督进行堵截。会计事后监督进行手工监督和计算机监督, 从而发现账务处理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会计核算结果是否正确, 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完整, 对重大事项是否重点监督, 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风险。今年, 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又开发了对账系统, 从而人民银行资金结算体系变得更加多元化。在风险控制方面更加系统、严密, 是目前防范资金风险行之有效的手段。构成了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全面, 及时、有效、完善的内部监控体系。

(三) 事后监督工作对被监督单位具有督导作用

被监督单位每天上午把上日的会计核算业务进行人工复查和计算机复核。把被监督对象的全部凭证、账表、日志等会计资料逐笔录入, 如发现差错, 及时与对方沟通, 查找发生错误的原因, 堵住资金漏洞, 这无形中要求被监督单位每天严格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章进行业务处理, 如果不进行事后监督, 被监督单位就有可能在制度执行、规范操作方面责任心不强, 容易出现资金风险。

(四) 会计事后监督工作是人民银行金融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银行对外有很多服务窗口, 如营业部、会计、国库、发行、增信、外汇等部门, 其服务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中央银行的形象和威信。事后监督是对这些部门业务质量的检查和督促, 要求这些部门提高核算质量, 加强管理, 落实制度, 这大大提高了人民银行的威信。

二、风险控制

(一) 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风险

1. 监督人员不足与素质低下形成的风险。省市地三行合

并以来, 人民银行一直很少进新人员, 人员老化, 知识结构落后成为构成风险的因素。有的会计人员长期从事一个工作岗位, 业务知识面窄, 跟不上业务发展的要求。由于人员不足, 出现兼岗、一手清现象, 极容易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2. 管理制度落后风险由于事后监督中心不是“垂直”领

导, 是由支付结算负责管理规章制度, 因此, 会计制度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 由于制定制度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是两套人马, 因此, 现有的会计制度, 业务管理办法和核算操作规章比较零乱, 缺少一套全面、系统、权威的会计制度来指导具体核算工作, 存在着风险隐患。

3. 工作道德风险。

一是操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 监督不到位, 操作失误。二是操作人员有作案企图, 录入虚假数据, 导致经济案件发生。三是操作人员工作效率低, 服务观念不强, 整体效能不能最大发挥。四是恶意破坏计算机网络系统, 使核算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4. 凭证的管理和使用风险。

会计凭证在传递、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着潜在的风险, 哈尔滨中心支行会计监督重点是12个县支行和营业部。县支行凭证传输方式是以特快专递寄送, 业务处理中极易形成风险。中心支行事后监督员在接到邮寄来的原始凭证时, 清点数与交接单的登记数不相符时, 就很难说清楚原始凭证丢失是谁的责任, 形成了潜在的资金风险。

5. 业务监督风险。

一是会计核算监督是“事后”监督, 现行资金汇划系统, 联行网账在几秒钟到就到达开户人的账户, 因此当事后监督员发现入错账时, 已形成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二是事后监督主要是对会计原始凭证、账表的监督, 无法随时反应出操作过程的风险;三是会计核算监督重点不突出, 以联行监督为例, 电子联行来账逐笔录入, 没有抓住主要矛盾, 把精力消耗在普通监督上, 而暂收、暂付挂账等主要问题没有体现出重点监督, 本末倒置, 支付和联行业务款项划转等高风险环节缺乏有效的监督。

(二) 防范措施

1. 建立规范的监督准则。

建立与之相配套的会计规章制度, 使事后监督员在操作中有章可依, 应制定出一套统一规范的监督办法、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 确保会计事后监督工作顺利开展。

2. 加强事后监督队伍力量, 提高人员素质。

由于事后监督人员少, 因此在监督力度上显得力不从心, 这就要求人民银行系统从行长到各处室要充分认识事后监督的重要性, 加大人力、物力、财力投资, 把思想品质好、责任心强、精通业务, 具有较强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的人员充实进来, 同时还应加强事后监督员的业务培训, 定期组织监督员到兄弟行进行学术交流, 全面提高监督员的素质。

3. 抓监督重点。

事后监督应将资金出口作为监督重点, 把握资金的来龙去脉, 由简单的计算机复核转到对主要、重要、特殊业务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对联行往账、来账入账、退回、资金挂账, 对账等作为重点监督。把突出重点作为监督原则, 加强资金核算风险管理和控制, 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4. 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

事后监督应明确每个岗位、每个监督员应负的责任, 建立相应的追究、处罚机制, 对违章的任何人、部门应按章处罚, 对屡教不改的工作人员应从重处罚, 只有这样, 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对监督中有改革和创新的工作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隐瞒不报或不及时反映监督中发现的问题, 造成后果的应追求责任。

5. 与相关部门进行及时的沟通。

事后监督应作好与营业部, 县支行、国库、发行的协调工作。重点要搞好制度协调, 避免对制度认识上产生偏差造成理解误区, 还要搞好人际关系协调。事后监督由于给相关部门下差错通知, 因此, 这些部门的有关人员对监督员有抵触情绪, 出现工作中不积极配合等现象。此外事后监督还应和各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本着相互理解、支持的原则, 进行协调、沟通。

6. 建立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三维一体的模式, 形成层层防范机制。

10.事后监督处罚办法 篇十

差错认定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事后监督差错认定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

性,保障监督工作秩序,促进事后监督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提高事后监督效率和工作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信用社、清算中心等被监督的营业机构及事后监督中心违反商行各项规章制度及业务操作规程行为的处罚、处理。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三条 营业机构业务人员按商行各项规章制度及业务操作规程处理各项业务。

第四条 事后监督人员负责依据《商行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及《XX商行事后监督操作实施细则》监督各项事后业务。

第五条 事后监督以国家现行金融政策、法规作为监督依据,以省联社现行各项规章、制度作为差错认定标准;

第六条 对于制度、办法中无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问题,移送相关职能部门,以职能部门出具的书面处理意见作为认定依据;无书面处理意见的,由事后监督中心按照操作风险的大小进行认定。

第七条 事后监督差错包括凭证装订整理、凭证传递、业务合

1规性、差错更正四项内容。

第八条业务差错分为一般性差错、重大差错、违规差错三

种类型,具体标准见《事后监督差错认定标准》。

第三章 差错认定及处罚

第九条 差错认定程序

(一)差错提出:业务监督员每日监督工作中发现差错或疑问,即填写《事后监督工作日志》,其中差错及疑问内容要详细进行记录。

(二)事后监督中心成员集中对每日监督中发现的差错集中进行讨论,依据国家相关的现行金融政策、法规及省联社现行规章、制度,并结合《事后监督差错认定标准》进行综合确认,无疑义的认定为业务差错;经集中讨论后,仍无法准确判断存有疑问的问题,则以查询方式下发。

(三)统一签发:每日监督出的业务差错及疑问经集中讨论后,对当日已认定的差错及未认定的疑问由监督人员填写《差错查询书》,由监督主管签字确认后统一签发。对当日已认定差错的,在《差错查询书》上标明认定差错标准,“差错内容”、“更改要求”;对当日存在疑问而不能立即认定差错的,在《差错查询书》写明:“查询内容”、“查询要求”,待查复定性。签发《差错查询书》时,要认真按格式详细填写,根据集中讨论后的结果填写差错类型,注明考核标准,对于“差错内容”、“更改要求”、“查询内容”、“查询要求”等项的填写,语言表述要精练、准确,意思表达要清晰、明了。

(四)书面审核

初审:监督主管依据当日监督员工作底稿进行初审,审核差错及疑问是否有疏漏。

复审:监督主管审核无异议后,由全体事后监督人员对《差错查询书》的差错判定、定性准确、书写规范、语言逻辑、编号连续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无疑异签章下发营业机构;若有疑问即咨询联社会计部门。

汇总上报:每月月末,监督主管根据下发的《差错查询书》编制当月《差错情况统计表》、《差错扣分汇总表》,并与监督员核对当月差错笔数、种类,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上报会计部门。

第十条事后监督处罚实行罚款与扣分制相结合方式。罚款

根据“过错连带”原则,对每发现一笔差错,对该笔业务所有过错当事人进行处罚,该营业机构管理人进行陪罚。过错当事人指差错初始当事人和按业务操作流程顺序对初始当事人负有复核审查授权义务的人员(如:记账员漏章,该笔业务涉及的复核员、出纳员、授权员、储蓄所负责人、分社负责人、主管会计等后续操作人员);营业机构管理人包括:会计主管、内勤主任。一笔业务两次涉及当事人的,罚款按该类别最高档,不再重复计算。扣分制是与营业机构会计核算质量考核进行挂钩,即在罚款的同时,按差错笔数对该信用社进行扣分。信用社网点在两个以上的(含两个),按平均分计算考核分。每月按差错笔数扣款,一般性差错扣10元,同时扣0.2分;重大差错扣50元,同时扣1分;违规差错扣100元,同时扣5分。陪罚金额减半。

罚款实行专款专用,统一用于对所辖营业机构会计核算质量考核奖励。会计核算质量考核年终按得分高低排名。差错率超过0.3‰的,对信用社主任进行严肃处理。罚款由监督中心提供罚款单,通过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清算中心从每月工资中扣除。

第十一条省联社、办事处、联社会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检查事后监督中心业务时,发现存在监督员未检查出的差错或检查出差错未整改落实处罚的,对差错机构人员等额罚款、扣分,对具体监督人员和监督主管人员双倍处罚。省联社、办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检查时,发现未检查出的差错率超过0.3‰的,将在全辖通报,并对联社主管领导进行面谈。

第十二条 联社会计部门每月召开会计人员月例会,届时公布各营业机构及监督中心的业务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事后监督人员玩忽职守,对发现的问题不发查询书或隐瞒不报,或查询后属于差错而不进行处理的,视同事后监督人员差错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事后监督人员如被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将给予调离事后监督工作岗位的处理:

(一)在工作时间内私下与营业机构工作人员沟通、接触,泄露业务秘密。

(二)未经允许,私自将凭证拿出工作区域。

(三)对发现的差错隐瞒不报,徇私舞弊。

(四)私自更改所发现的差错。

(五)造成凭证损坏、丢失。

(六)离开工作区域时,未将与工作有关的凭证、印鉴收妥锁好。

(七)允许与监督工作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区域。

(八)半年内漏查违规两次或重大差错三次

(九)每月漏查的差错不超过三次(含三次),每半年累计不超过15次(含15次)。

第四章 附则

11.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篇十一

(一)对取消权力事项的监管

县商务局取消权力是指酒类零售许可事项,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开展对被取消事项重点领域的监管,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和范围

酒类零售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范围主要包括:

(一)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是否符合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需要获得许可才能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是否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备案的经营者是否依法办理了备案手续;

(三)经营者变更、注销等是否到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办理了许可、备案等相关手续;

(四)经营者有无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实施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监督管理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经营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二)要求企业报送经营情况和经营信息;

(三)每季度定期进行实地监督检查;

(四)随机抽取企业,查阅许可或备案文件和资料,结合实地检查情况进行评查;

(五)设立举报电话,接受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监管制度;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每年原则上检查一到两次,如有举报投诉,随时进行检查;

(二)建立重大事件信息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对于相关指标偏高、潜在经营风险加大的企业应给予重点关注,对重大事件立即上报;

(三)开展各种方式的监管、检查工作,每年抽选不少于10%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四)重点对企业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实施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监督管理,一旦发现应及时予以调查、处置;

(五)对企业经营活动开展核查,记录监督核查意见,每出具对企业的监督核查意见;对核查不合格企业,责令限制整改,并将核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六)发挥行业协会监管作用,委托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协助了解有关情况,加强对企业监督;

(七)建立与工商等有关部门的互动机制,互相通报日常检查监督信息,依各自职权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进行规范和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三)制作现场检查书面记录;

(四)制作监督检查报告;

(五)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建议通知被检查者;

(六)督促落实整改;

(七)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调查、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况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权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调查、检查中发现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成品油流通市场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取得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成品油经营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伪造、涂改、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2.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3.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4.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5.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成品油的;

6.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7.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8.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9.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10.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11.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年检,要求取得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每年定期上报年检材料;

(二)日常监督、检查;

(三)对企业开展不定期检查,每年原则上抽查不少于10%的企业,对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年检程序

1.每年12月30日前,由省商务厅下发《通知》,通知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和取得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分别向省商务厅申报年检。

2.持证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填报《成品油经营企业检查登记表》,并提交相关材料至省商务厅。

3.省商务厅自收到年检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年检工作。

4.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许可证副本上出具“年检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书面告知企业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县商务主管部门报省商务厅撤销零售经营资格。

(二)不定期检查程序

不定期开展检查活动。

五、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按程序报省商务厅撤销零售经营资格。

(三)内贸特种行业监管

内贸特种行业审批主要包括对拍卖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审批,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批和直销企业产品说明重大变更审批的监管。为加强对该三类特种行业企业的监管,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取得拍卖经营许可的拍卖行及分支机构;

(二)取得典当经营许可的典当行及分支机构;

(三)直销经营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符合情况;

(二)企业变更符合情况;

(三)企业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拍卖法》或《典当管理办法》或直销行业有关法律的规定;

(四)拍卖、典当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五)拍卖、典当企业是否存在许可证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信息系统监管;

(二)行业协会协管;

(三)商务部门日常检查;

(四)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各企业按时上报经营数据和相关信息;

(二)以抽查方式开展现场核查,对不规范经营企业进行现场整改;

(三)对拍卖企业公告业绩。

(四)对典当企业开展年检工作,对不合格的企业责任限期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监管:通过信息系统对拍卖行或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日常经营情况进行监管,如有违规情况,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二)对拍卖行及分支机构公告业绩:县商务局通知取得拍卖经营许可的拍卖行及分支机构上报有关报表,综合信息系统监测情况,公告业绩及规范诚信经营情况。

(三)通过对直销企业进行不定期检查,如有违规情况,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

(四)酒类流通监管

省商务厅酒类流通监管主要包括省级注册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和全省酒类流通监管。为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省工商局注册酒类流通企业;

(二)全县酒类经营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酒类流通企业是否备案;

(二)酒类流通企业经营是否符合《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商务局根据实际需要对酒类流通企业进行直接监管,每年抽查不少于10%的企业。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程序

县级注册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在县工商局注册的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县商务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1.县商务局对企业提供的《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生产企业提供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以上所列复印件法人代表或业主均应签字、盖章)进行核对。

2.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并退回;

3.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发放备案登记证;

4.对备案登记相关咨询一次性给予回复。

5.企业应当自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30日内,向县商务局办理变更手续;县商务局收到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6.《登记表》自酒类经营者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自动失效;县商务局应定期与县工商局核实在县级注册企业的注销或吊销情况;

五、监督检查处理

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县商务局根据管理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五)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对象主要包括发售单用途预付卡的品牌、集团以及规模以上企业,要求对其进行备案并进行监管。为了规范全省以上三种企业的发卡行为,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发售单用途预付卡的品牌、集团以及规模以上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品牌、集团以及规模以上发卡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二)备案企业是否遵守发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相关规定;

(三)备案企业是否遵守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品牌、集团发卡企业是否对隶属的售卡企业疏于管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工作检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方式结合进行,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检查不少于备案企业的10%。

(二)县商务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工作督查或者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相关企业数据信息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应备案未备案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存在的企业违规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 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县商务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组织对属地企业执行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举报、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一)发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县商务局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卡企业违反发行和服务相关规定的,由县商务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已备案发卡企业违反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已备案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对已备案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五)已备案发卡企业因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零售商和供应商。

二、监督检查内容

零售商和供应商经营活动是否符合《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一)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检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督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

(二)县商务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企业数据信息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县商务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投诉,对有关企业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举报、投诉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一)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二)县级以上商务部门发现零售商涉嫌骗取供应商货款的,将其涉嫌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七)企业境外投资监管

境外投资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省商务厅负责全省企业境外投资的备案或核准(金融企业除外)。为了加强境外投资企业管理,做好风险应对和防范工作,特制定 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由境内投资主体以新设、并购(含参股)方式设立的境外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境外投资行为是否符合《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境外企业状况,正常经营或是破产、清算、关闭、暂停营业等。

(二)遵守我国境外投资有关规定情况。

(1)境外投资事项(含变更、终止、境外企业再投资等)是否经过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并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中及时、完整、准确填写了相关数据和信息。

(2)是否按《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要求报送统计资料。

(3)境外企业是否向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并落实境外企业各项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

(4)是否遵守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规定。

(三)遵守东道国有关规定情况。

(1)境外企业及其中方派出人员是否因违反东道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而受到处罚。

(2)境外企业经营中是否出现过质量、安全、环保、劳资关系等方面的问题或纠纷。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针对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及时向省商务厅报告,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抽查不少于10%的企业。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三)日常监督检查:发证后开展监督抽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省商务厅下发文件后,提出检查重点和实施要求,组织县内主体企业上报境外企业情况材料,汇总上报省商务厅。

五、监督检查措施

县商务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和相关境外投资规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办理备案并取得《证书》的,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撤销该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给予警告,并依法公布处罚决定。且可在一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任何境外投资备案申请;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境外投资备案的,报省商务厅撤销相关文件,并可在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任何境外投资备案申请。

(二)违反规定的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国家和省、县有关境外投资政策支持。

(八)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监管

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省商务厅负责全省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批准。为了加强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管理,做好风险应对和防范工作,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是否符合《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27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09年第9号)的有关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状况,正常经营或是破产、清算、关闭、暂停营业等。

(二)遵守我国《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情况。

(1)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是否具备经营资格,是否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是否建立、健全安全防范机制和应急突发事件的规章制度。

(2)是否按《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要求报送统计资料。

(3)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中是否向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4)是否遵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三)遵守东道国有关规定情况。

(1)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及其中方派出人员是否因违反东道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而受到处罚。

(2)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经营中是否出现过质量、安全、环保、劳资关系等方面的问题或纠纷。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监督检查:由县商务局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全县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全部参加。

(二)专项检查:针对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及时向省商务厅报告,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抽查不少于10%的企业。

(三)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日常监督检查:对具备资质企业开展监督抽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省商务厅下发文件至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监督检查重点和实施要求,县商务局组织辖区内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上报情况材料,汇总报省商务厅。

五、监督检查措施

县商务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具备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通知整改。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由原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撤销《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规定的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国家和省、县有关政策支持。

(九)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2.不对回收车辆进行逐车登记; 3.改装、拼装、倒卖车辆

4.未按规定出售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 5.不在公安机关监督之下拆解应监拆车辆; 6.违反有关技术规范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1.日常监督、检查;

2.对企业开展不定期检查,每年原则上抽查不少于10%的企业,对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县商务局报省商务厅撤销《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证书》。

(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52号)要求,为促进行 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52号)的精神,省厅于2011年制定《河北省商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并根据工作需要于2013年进行了一次修改,作为全省商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在河北省商务厅官网上公布,网址/。

三、有关措施

(一)县商务局在省商务厅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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