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编制管理

2024-11-04

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精选8篇)

1.事业单位编制管理 篇一

关于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精神,现就创新事业单位构编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要求

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制度,推进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坚持分类指导,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特点和运行规律,实行差别化管理;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加强监督管理;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科学配置机构编制,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二、分类管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

改革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细分后,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继续实行机构编制审批制,完善管理制度,简化审批程序,切实管住管好。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制定和完善相关编制标准的前提下,逐步实行机构编制备案制,建立并规范备案程序。可先在中央部门所属高等院校、公立医院进行备案制试点,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加快制定相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标准,明确核定编制数额、编制结构以及领导职数的主要依据和指标体系。

三、逐步取消事业单位行政级别

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要求,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保证其依法决策、独立自主开展活动并承担责任,充分发挥事业单位的积极性。

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逐步取消行政级别,新设立的一律不予明确行政级别,其领导班子和相关人员的管理及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建立机构编制动态调整机制

实行总量控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公益服务需求,统筹研究、合理规划一定时期内本地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总量。实行动态调整,按照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和公益服务供求变化状况,调整事业单位类型和机构编制,做到有减有增。优化资源配置,按照科学布局、高效便民的要求,打破条块分割和行政区划界限,推进结构调整、资源共享,合理设置事业单位。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原则上由地方管理,中央保留少量承担全局性、战略性、示范性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

五、完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应当进行法人登记。指导事业单位制定章程并依法核准,加强对事业单位履行章程情况的监管。改革和完善事业单位报告制度,建立相关信息公开制度。按照方便事业单位和节约效能原则,推进网上登记管理。转为行政机构和企业的事业单位,核销事业编制后要及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六、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监督管理

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评估,建立评估制度,规范评估程序,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定期或不定期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事业单位编制管理 篇二

一、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编制基本概述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编制主要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入预算及支出预算进行编制。在社会经济发展及行政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助推下,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编制质量水平提升较为显著,在预算编制的方法上由基数预算编制转为零基预算编制;在预算编制涉及的内容上,由原有的注重收入预算编制向更加侧重自筹收入预算编制转变;在预算编制人员的观念意识及业务水平上,也有了大幅提升。

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编制环节凸显的问题及不足

(一)财务预算管理意识薄弱、认识落后

经济发展为各个行业和领域带来进步和发展契机,考虑到行政事业单位的特殊性质,目前尚未实现与时俱进,这其中,财务预算管理依然沿用以往的管理理念,不利于财务预算管理系统的建设。财务预算管理意识薄弱,导致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执行力度不足、执行受阻、积极性不高,各个部门在执行过程中流于形式,缺乏实际操作性。在这种背景下,预算编制和执行无法正常开展,管理制度无法及时更新。

(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编制时间较为仓促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编制需要充足的时间,以全面收集分析本单位的预算收入及预算支出,但每年财政部门给予预算编制人员的编制工作时间较为仓促,一方面,行政单位预算编制人员难以系统全面的对本单位的年度资金收支状况加以分析,制约预算编制的精准度,另一方面也给单位财务收支年度计划的编制造成阻碍,进而对财务管理的后续流程带来不利影响。

(三)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编制的内容不够全面细致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编制应采取全员参与的原则,在与本单位财务部门进行沟通交流,全面掌握本单位财务收支基本资料的基础上,再全面开展预算编制工作,以保障预算编制内容的全面性。在这一环节中,受行政事业单位对预算编制重视程度不足等因素影响,预算编制在内容上不够全面,预算编制更多地反映当年度的资金需求情况,没有充分体现上一年度的各项未用完指标,由此极易导致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资金分配过于随意,预算编制刚性及约束性不强等问题。

(四)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编制在绩效评估环节不够完善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支出一般经由财政切块,将预算资金加以分配,然后将资金分解到各个预算执行部门中,这一过程需要相应的专家审定及绩效评估[2]。但在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编制的审定及绩效评估上,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并未建立与之相匹配的评估及考核机制,由此既使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编制的随意性过强,影响单位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最终使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编制及管理暴露出形式化的弊端。

(五)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可行性及实效性不强

行政事业单位在实施预算编制时,我国财政部门通常要求各行政事业单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但在具体执行中,一是较易出现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未严格参照规定要求对本单位整年度的政府采购计划进行汇总及编制;二是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后,但借助于追加或无预算采购的方式予以执行,这就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的可行性及实效性受损。

三、完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编制及管理质量的措施方法

(一)强化管理意识,组建管理团队

一方面,强化管理意识。首先,工作人员要明确财务预算管理的重要意义,提高干部的重视程度;其次,增强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性,强化部门合作,促使各个部门能够积极配合财务预算的管理工作;最后,大力宣传预算管理制度,确保每个工作者参与到管理中,从而提高管理效率。另一方面,组建管理团队,一是培养人才,二是建设团队制度。前者要求注意业务素养和道德素质,通过学习马哲理论、党性教育、时政教育,来加强工作人员的思想建设,并以《会计法》、《预算法》为依据,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养。

(二)提高预算编制的全面性、准确性

对于全员参与的管理层次来说,行政单位的人员分布比较有条理,在行政单位编制预算的管理方面,就应该结合单位所有的工作人员,行政事业单位要提高对本单位预算编制工作的重视程度,调动预算编制及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年度收入情况及预算支出需求加以全面掌握,在做好部门间的沟通及摸底后,本着量入为主的原则,对预算支出的需求加以测算及统筹。为保障预算编制更加全面,准确,行政事业单位应对预算编制的时间适度延长,使预算人员能够对本单位的资金收支状况加以全面了解,提高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编制的可信度和精准度[3]。

(三)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严肃性

在行政单位预算编制的工作执行方面,应该采用多种手段共同提升行政单位的预算编制问题,只有将这些手段进行合理有效的编排和控制,才能有保障的解决行政单位预算编制的问题,实现预算编制的科学性以及严肃性。首先,行政事业单位应实施总量预算管理,围绕预算编制,将财政收入的存量、总量、增量等进行整合优化,对项目资金、预算结余资金、财政资金加以集中整合。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如涉及到预算调整,应严格根据有关要求履行审批手续,要对追加经费进行重点审核,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编制的严肃性。其次,在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编制的方法上,要在综合预算、部门预算及零基预算的基础上,结合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预算支出的定额标准。在预算执行项目上,一方面应严格执行年初预算,另一方面要规避模糊项目,提高预算执行的科学性和透明性。第三,要建立并完善预算资金使用的绩效考核体系,做好绩效预算的编制,对预算资金的使用及管理进行责任落实。

(四)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的衔接

行政单位在预算控制的过程中,应该有效的将行政单位自身的资产配置状况和政府预算采购进行合理有效的衔接,这两项资金的衔接,可以有效的提升事业单位对预算控制的管理。将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加以有机结合,既符合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精细化,规范化的客观需求,又是我国推行实施行政事业单位改革及公共财政改革的应有之义。相应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尤其是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制及执行,要做好与政府采购预算的衔接。在进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预算编制时,要在获得财政部门审批通过,且批复资产购置计划后,进行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购置。如购置资产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在进行资产配置预算编制时,要遵循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四、结语

随着经济节奏的不断加快,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编制问题慢慢地显露了出来,针对这种问题的产生就应该由相关的管理人员对现实的状况进行分析和调整,保证在行政单位在预算编制的过程中有合适的管理方向。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编制是开展实施预算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在进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编制时,要在结合本单位自身实际情况的前提下,着重从预算编制时间的延长、预算编制内容及方法的完善、资产配置与政府采购预算的衔接、绩效预算的推行等多个环节入手,不断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精确性。行政单位自身性质比较复杂,所以应该从多方向进行管理,只有这样的管理才能有效的切合实际状况,完善该问题的有效解决。

摘要: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经济状况的不断提升,针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问题也有了全新的规划和部署。预算管理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范畴的重要一环,而要有效开展实施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又离不开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编制的科学化及规范化。在行政事业单位深化改革的新时期,分析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编制及管理问题和不足,探讨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编制及管理改进对策,对于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编制,问题,措施

参考文献

[1]鲁萧北.如何提高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编制水平[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4(8):79+69.

3.事业单位编制管理 篇三

自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社会公共服务需求量不断扩大,我国教科文卫等社会各项公共事业得到了蓬勃发展。但是,由于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严重滞后,给人事制度改革带来了极大困难。目前,不少地方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都是上世纪80-90年代核定的,许多单位人员编制数额核定多年不变,加上未聘人员分流出口不畅,为满足社会事业的不断发展,事业单位被迫大量编外用人,超編现象十分普遍。僵化的人员编制管理已经成为限制社会公共事业发展,妨碍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层次问题之一,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社会就业公平和促进民生基本保障。

第一,滞后的人员编制管理带来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新的身份歧视。一般而言,“编内”人员享有体制内的一切基本保障和各种应有的待遇,而“编外”人员却无法享受与“编内”人员同等的基本保障和待遇,“编内”与“编外”已经成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一种新的身份标志,“编内”人员意味着进入保险箱,“编外”人员意味着临时和流动,这对“编外”人员就业造成了新的不公平。

第二,滞后的人员编制管理对深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造成了极大困难。由于编制管理滞后,改革中产生了许多问题和矛盾。在岗位设置方面,如何解决工作所需的“编外”人员定岗,已经成为设岗工作的一大难题;在人员聘用方面,由于编制额的限制,许多单位合理的人员招聘受到限制;在工资报酬上,“编内”与“编外”人员同岗不同酬的现象十分普遍,有的同岗不同酬的差别达到了1倍甚至数倍,内部职工福利待遇也有差异;在合同签订方面,“编外”人员合同签订极不规范,甚至不予签订合同,给规范用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带来很大困难;在职业发展方面,有的单位对“编外”人员设置许多发展限制,不考虑提职晋升和职称评定,等等。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妨碍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第三,滞后的人员编制管理可能影响到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引发新的社会不公平。目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正在启动。由于许多单位对编制内外人员实行区别管理和差别管理,因此,能否在养老保险政策上一视同仁,将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公平和基本民生问题。

面对如此困境,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必须作出调整与改革,以适应社会事业发展,促进人事制度改革,从而服务社会公共服务这个大事业。

当前,加快推进现有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改革可以选择以下两个方案:

一是逐步取消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制度。这是一个制度性的革命改革方案。这需要解放思想,改变传统思维模式,对事业单位的财政供养体制从以“养人为主”逐步变为以“养事为主”,人员规模不与“编制”挂钩,而与“事业”挂钩。当然,这一方案改变巨大,需要从全局进行统筹考虑。

二是改变传统编制管理方式,建立动态化的人员编制管理机制。这是一个在现有管理体制下的调整改革方案。这一方案要求编制主管部门抛弃原有僵化简单的编制管理手段,充分考虑不同行业特点,不同地区面积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层级服务人口等多种因素,将其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并引进当代先进的数量统计模型和技术,综合科学地确定人员编制需求总量,并建立常态化的动态调节机制,适时调整和优化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分布,使人员编制管理有利于而不是阻碍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促进社会公共事业发展。

4.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 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遵循政事分开、事企分开、总量控制、分类管理的原则,适应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统一领导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委员会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日常工作,并接受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依照规定程序设置的事业单位和核定的事业编制,是岗位设置、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事业机构、核定事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对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以及编制外增加的人员,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机构管理包括:设置、撤销、分设和合并机构,确定和改变事业机构的性质、名称、隶属关系,审定、调整事业机构的职责范围、内设机构、规格等。第八条 设置各类事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有明确的职责任务;

(二)有明确的举办主体和规范的名称;

(三)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五)有资质要求的,应取得相应资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设置事业单位,其举办主体应当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交申请,申请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置的目的、依据、单位名称、隶属关系、业务范围、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结构比例、经费供给形式等。

(二)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作用,与同类机构的业务分工情况,经费来源、办公地点、基本设施及其他有关情况。

(三)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资质认证证明等。

第十条 审批设置事业单位,应明确其名称、隶属关系、业务范围、内设机构等。需明确等级规格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事业单位的名称,应与行政机构、企业和社团名称相区别,一般称院、校、所、台、站、社、馆、队、中心等。

省属及省以下事业单位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精干、高效的原则。非业务性机构应当综合设置,原则

上不得超过内设机构的30%。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并提交变更申请和相关文件、材料:

(一)已批准项目内容变更的;

(二)合并、分设或规格变化的;

(三)其他事由需要变更的。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撤销:

(一)举办主体决定撤销的;

(二)承担的职责任务已完成的;

(三)机构性质改变,不再作为事业单位的;

(四)一年以上未履行职责的;

(五)依照法律、法规应当予以撤销的。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置、变更、撤销后,应当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时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外,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公益服务事业发展需要增加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应首先在现有事业单位中进行调整;确需增加的,要严格按程序审批。

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组织,一般不再按照事业单位审批机构和人员编制。

第三章 编制管理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包括编制数额、结构比例、经费供给形式、领导职位设置及职数等。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编制标准核定;无编制标准的,根据职责任务、发展规模和财政供养能力等,参照同类事业单位的情况核定。

第十八条 核定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应当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实行不同的类别和结构比例控制。

第十九条 根据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编制数额核定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编制在10名以下的核定1—2名;11—50名的核定2—3名;51—200名的核定3—4名;201—1000名的核定4—5名;1001—3000名的核定5—6名,3000名以上的不超过7名。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的核定,编制在5名以下的核定1名;6—10名的核定2名;11名以上的核定3名。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是配备人员的依据,不得超编制、超职数、超比例配备人员。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核定后,因职责任务变化需要调整的,由其举办主体或事业单位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交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调整编制的理由和依据;

(二)编制数额、领导职数和人员结构;

(三)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合并、分设的事业单位,应重新核定其编制;被撤销的事业单位,应核销其原定编制。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经费供给形式分为财政拨款、财政补助和经费自理。审批事业单位编制,应按照其性质、类别和职责任务审定其经费供给形式,并根据情况征求财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事业编制只能用于事业单位,党政机关不得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把事业编制与行政编制混合使用。

第二十五条 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全省事业单位人员编制进行总量控制和宏观调控。

省辖市、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下达的编制总额内,按照审批和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人员编制进行审批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事业编制总量的调整,由县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省辖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省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七条 事业编制实行实名制管理和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制度。各级事业单位进人,必须首先报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编制,经同意后,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审批权限与程序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的设置、变更、撤销和人员编制的核定、调整、核销,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省和省辖市相当于厅级、副厅级事业单位的设置、变更、撤销,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按规定权限报批;省直相当于处级以下的,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人员编制的核定、调整、核销,由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二)省辖市、县(市、区)相当于处级、副处级事业单位的设置、变更、撤销,由省辖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省辖市相当于科级以下的,由省辖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人员编制的核定、调整、核销,由省辖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三)县(市、区)相当于科级以下事业单位的设置、变更、撤销,由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报省辖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人员编制的核定、调整、核销,由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事业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制度。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的,统一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按程序报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第三十条 上级业务部门不得干预下级部门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不得要求下级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不得要求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事业编制。各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不作为审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除专项机构编制法规、规章外,各地区各部门拟订法规或规章草案中不得就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领导同志讲话时,涉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必须事先征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意见。确需增加和调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专项办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会同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如实向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交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伪造。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定期检查评估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评估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一)擅自设置、变更和撤销事业单位或者变更规格、名称、主管部门的;

(二)擅自改变事业单位职责任务的;

(三)擅自增加事业编制或者改变事业编制使用范围的;

(四)超出事业编制限额配备财政供养人员、为超编人员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事业编制并冒用财政经费的;

(五)擅自超职数、超规格为事业单位配备领导成员的;

(六)违反规定干预下级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的;

(七)违反规定审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

(八)违反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事业编制,纳入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曲靖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篇五

(一)事业单位编制员额的核定或者调整;

(二)事业单位编制结构比例及经费形式的核定或者调整;

(三)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的核定或者调整。

第十七条市对事业单位编制实行宏观管理,总量控制。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测算出市、县(市、区)事业单位编制的年度控制数,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市、县(市、区)不得突破事业单位编制年度控制数审批事业单位编制。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的编制员额,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定编标准的低限核定或者调整。国家和省没有定编标准的,应当按照实际工作任务和必设工作岗位核定或者调整。

第十九条核定事业单位编制结构比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不得低于编制员额总数的75%;

(二)管理人员编制不得高于编制员额总数的15%;

(三)后勤服务人员编制不得高于编制员额总数的10%。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编制经费形式分为全额拨款、定额补助(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三种。

核定或者调整事业编制,应当确定其经费形式。

自收自支事业编制不得改为定额补助或者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定额补助事业编制不得改为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核定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编制员额在20名以下的,核定1至2职;

(二)编制员额在21名至50名的,核定2至3职;

(三)编制员额在51名以上的,核定3至4职;

(四)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编制员额平均在10名以下的,核定1职;

(五)国家和省对核定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事业单位编制管理 篇六

第224号

《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臵和编制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7月1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机构设臵,加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的机构设臵和编制管理。国家对事业单位机构设臵和编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本省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遵循精简效能、分类指导的原则。

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结构管理和标准管理。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省人口增长、经济总量和财政收入等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各类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标准、结构比例和控制数量,并组织实施。第四条 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开展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五条 依法定权限和程序设臵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事业单位录用与聘用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六条 申请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符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

(三)明确的公共服务属性和职能;

(四)明确的举办主体;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正常开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

(六)业务范围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事项,应当取得法定机关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事业单位需要依法论证、评审的,举办主体应当一并提供依法设立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评审委员会的论证、评审报告等材料。第七条 申请设立事业单位,由举办主体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设立目的、拟设立的机构名称、职责任务、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编制结构、经费预算形式等。

第八条 设立事业单位的审核、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省属事业单位的设立,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二)设区的市属事业单位的设立,由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并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其中副处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立,应当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三)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的设立,由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并报省、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其中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立,应当报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四)乡(镇)事业单位的设立,由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并报省、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乡(镇)事业单位的机构数量,不得超出省规定的限额。

(五)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其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立,由省垂直管理部门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前款规定中的副厅级以上、设区的市副处级以上、县(市、区)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立,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后,还应当报有关机关讨论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事业单位的名称由机构的地域位臵或者隶属关系、基本工作内容或者工作性质、机构组织方式中心词等部分构成,并与党政机关、企业和社会团体相区别。

事业单位名称冠“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和“国际”等字样的,应当报国务院审批;市以下事业单位名称冠“安徽省”、“安徽”、“全省”等字样且不冠所在市、县(市、区)名称的,应当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十条 事业单位的职责和业务范围,应当政事分开、事企分开、权责一致,在机构设立时确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不得将行政职能授权或者委托事业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经费预算形式,应当根据其职责配臵的不同情况,确定为财政全额拨款、财政补助或者经费自理。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实行规模、等级管理的,可以不确定规格;确需确定规格的,经审核比照同级行政机构的规格确定。

第十三条 经批准确定规格的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规格的设定,厅级事业单位的,按处级确定;处级事业单位的,按科级确定;科级事业单位的,按股级确定。规模较小、任务单一的和股级的事业单位不设内设机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的举办主体应当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申请变更:

(一)调整事业单位名称、职责、规格、内设机构、经费供给形式的;

(二)事业单位合并或者分设的。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举办主体应当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申请撤销该单位建制,或者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直接撤销该单位建制: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撤销的;

(二)行政机关依法责令撤销的;

(三)举办主体决定解散的;

(四)原定职责消失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撤销或解散的。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变更、撤销的,按照设立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章 编制管理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事业编制不得用于行政机构,不得与行政编制混用。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的编制分为管理人员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和工勤技能人员编制,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设立审批时根据职责、业务范围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机构编制标准核定;国家和省尚未颁布标准的,按照职责和实际需要,参照相关标准核定。

第二十条 对经批准确定规格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该单位的人员编制和职责任务,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机构编制标准,核定该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国家和省尚未颁布标准的,按照下列标准核定:

(一)事业单位。1.省、市、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

(1)省属事业单位:编制30名以下的,配备不超过3名;编制31至50名的,配备4名;编制51至100名的,配备4至5名;编制101名以上的,可以适当增加1至2名,但总额最多不超过7名。

(2)设区的市属事业单位:编制20名以下的,配备不超过3名;编制21至50名的,配备3至4名;编制51名以上的,可以增加1名,但总额最多不超过5名。

(3)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编制10名以下的,配备不超过2名;编制11至20名的,配备2至3名;编制21名以上的,可以增加1名,但总额最多不超过4名。

2.部门(单位)直属事业单位。

编制10名以下的,配备不超过2名;编制11至30名的,不超过3名;编制31至50名的,不超过4名;编制51名以上的,可以增配1名。

(二)事业单位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的编制5名以下的,配备1名;编制6至10名的,不超过2名;编制11至20名的,不超过3名;编制21名以上,可以增配1名。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该机构设立的程序和权限调整编制:

(一)职责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二)机构编制标准调整的;

(三)经批准合并、分设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机构名称、机构规格、隶属关系、职责任务、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编制结构、经费预算形式等事项,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受理、审核、报批。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与人员工资、财政预算之间相互配合与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臵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禁止擅自设臵机构和增加编制。对擅自设臵机构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第二十四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行政监察职责,检查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查处机构编制违法乱纪行为。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与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建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协调配合机制。

第二十五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向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交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伪造。

第二十六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定期评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举报。受理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对举报者的情况予以保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及其举办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申报机构编制事项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擅自设立事业单位、增设内部机构、提高机构规格、增加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

(三)擅自变更机构名称、职责、隶属关系的;

(四)擅自超编录用、聘用人员,超比例配备人员或者超职数配备领导成员的;

(五)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权限和标准审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纠正并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机构编制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7.浅析事业单位汇总报表的编制 篇七

必须明确汇总会计报表的汇总范围

首先, 事业单位编制汇总会计报表时, 只应将本单位会计报表与所属的事业单位会计报表进行汇总, 不得将其附属企业的会计报表纳入汇总报表的汇总范围。其次, 在会计年度中由于某些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可能发生变化, 所以在编制汇总会计报表时, 应将本年度内新划进的事业单位会计报表纳入汇总范围, 而将本年度划出的单位会计报表不予汇总。

必须掌握好报表的汇总方法

1. 注意上下级单位报表项目的相互冲销关系。

事业单位编制汇总会计报表时, 对一般的报表项目, 可直接将上下级单位相同报表的相同项目金额相加后按合计数填列即可, 但对于“附属单位缴款”、“拨出经费”、“拨出专款”、“对附属单位补助”等项目就不得将上下级单位报表项目金额相加, 而应将本级报表中的以上四个项目分别与下级单位报表中的“上缴上级支出”、“财政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上级补助收入”四个项目在审核的基础上进行相互冲销。

首先, 根据国家预算管理制度规定, 事业单位必须根据预算级次和财务隶属关系办理预算资金的领拨业务, 汇总前的“财政补助收入”数所反映本单位收到的财政补助资金数包括有本单位使用和对下属单位的拨出数, 因此本级报表中的“拨出经费”必须与下级单位报表中的“财政补助收入”发生对冲关系。

其次, 本级报表中的“拨出专款”应与下级单位报表中的“拨入专款”对冲。“拨入专款”反映单位收到财政部门、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有指定用途、专款专用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数。其专项资金的来源不仅限于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 其来源渠道较多。

再次, 本级报表中的“对附属单位补助”应与下级单位报表中的“上级补助收入”对冲。按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 “对附属单位补助”反映单位用非财政预算资金补助附属单位所发生的部分支出。而“上级补助收入”则反映事业单位收到上级单位拨人的非财政补助资金数。因此, 在会计报表上则应该体现为本级报表的“对附属单位补助”项目金额等于所属各事业单位报表中的“上级补助收入”金额合计数。

最后, 应注意本级报表中的“附属单位缴款”与下级单位报表中的“上缴上级支出”对冲。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 “附属单位缴款”反映单位收到的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规定缴来的款项数, 既包括收到的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上缴的各种分成调剂款, 也包括收到的附属企业按规定缴来的利润、承包费、管理费等款项, 而“上缴上级支出”反映下级事业单位按规定的标准和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数。在会计报表上则体现为本级报表的“附属单位缴款”项目金额应该等于各所属事业单位报表的“上缴上级支出”金额合计数。

2. 把握好汇总编制的操作程序。

事业单位编制汇总会计报表时, 一般是将相同报表的相同项目加计总数后, 直接汇总填列, 但对上下级之间的上缴下拨对应科目数字进行冲销后填入汇总表内, 具体编制报表的方法可分6步进行:

(1) 审核所属单位报送的会计报表。上级单位会计要按照预算会计平衡公式和有关的财政财务政策等进行全面、细致地审核。

(2) 根据本级会计单位的有关帐簿, 编制本级会计报表。

(3) 审核本级会计报表与所属单位会计对应科目余额是否一致, 如有差额必须查明原因, 调整一致。

(4) 在汇总会计报表过渡表中, 编制抵消分录:

(1) 借:财政补助收入

贷:拨出经费 (2) 借:拨入专款

贷:拨出专款

(3) 借:上级补助收入

贷:对附属单位补助 (4) 借:附属单位缴款

贷:上缴上级支出

(5) 编制汇总会计报表过渡表。

(6) 根据汇总会计报表过渡表填制正式报表。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 如果有几个所属会计单位, 应在第一步审核完毕后, 将所属单位会计报表相同的项目直接进行汇总, 然后再按汇总会计报表的步骤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摘要:事业单位会计报表是反映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 是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指导单位预算执行工作的重要资料, 也是编制下年度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的基础。具体编报的内容主要分为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事业支出明细表、经营支出明细表等。汇总表是综合反映本部门、本系统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综合性报表, 是主管会计单位和二级会计单位根据本级报表与经审核后的所属单位会计报表汇总编制而成的。本文作者仅对事业单位汇总报表的编制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加以说明。

8.事业单位预算编制的实践思考 篇八

摘要:预算编制作为事业单位预算管理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编制的过程中由于某些问题没有解决从而导致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严肃性,造成事业单位效率低下,资金使用不合理,难以适应目前市场经济的需要。因此认真编制事业单位预算、并通过相应的行政和技术手段来解决这问题,可以高效地使用财政资金,使有限的预算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促进事业单位的各项工作。

关键词:事业单位预算编制收支定额信息技术

0引言

在中国,事业单位是一个庞大的体系,数量超过130万,其经费支出占政府财政支出的30%以上,但对国家GDP的贡献却不到10%。因此预算管理对事业单位资金使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预算编制作为事业单位预算管理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决定了事业单位下一年资金的使用情况,因此需加强其预算编制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率,才能合理运用财政资金。

1事业单位预算编制概况

现行的事业单位的预算基本是采用跨年度方法,按收入类别和支出功能分类编制的,就是事业单位要将全部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和各项非财政补助收入与支出统一编制预算,后报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它反映了事业单位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收支的规模。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等;支出预算包括:拨出经费、拨出专款、专款支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成本费用、销售税金、对附属单位补助、上缴上级支出、结转自筹基建。本着“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的原则,合理编制各项事业发展所需的支出,因此在编制的过程中有着严格的程序、要求以及原则。

1.1事业单位编报预算的程序总共分四个部分,首先是“一上”:各部门、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确定的单位分类、分档定额和专项支出申报的有关规定编制预算建议数上报给财政部门。接着是“一下”:财政部门根据定额标准和部门编制内实有人员、资产等数字审核部门支出预算建议数,测算下达收入、支出等各项预算控制数。然后是“二上”:各部门、单位根据财政下达的预算控制数调整本单位的预算,报送财政部门。最后是“二下”:财政在全面审核各部门、单位报送的“二上”预算计划的基础上,确定各部门,单位的各项收支预算数。

1.2事业单位编制预算的要求事业单位预算编制要求主要有:早编细编、严谨求实、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其中,收入预算编制的方法和要求是:财政补助收入数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定额和补助标准编列:事业收入根据上年完成情况及本年增收因素编列,其中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后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可参照上年上缴数、核拨数和留用数编列。经营收入按本年经营业务计划及产品销售情况编列;支出预算编制的方法和要求是:事业支出中的人员支出按有关标准和编制人数或在编的实有人数等计算编列,公用支出有定额的按定额计算编列,没有定额的根据实际情况测算编列;经营支出可按定额成本、上年成本和有关“增减建议数”测算编列;收支预算编列的要求是:单位提出建议数: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事业单位依据预算控制数编报正式预算;财政部门正式批复预算。事业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

1.3事业单位编制预算的主要原则:①政策性原则。事业单位编制预算要正确体现和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在坚持适度从紧财政政策的前提下,既要保证国家确定的重点,又要兼顾一般。②可靠性原则。事业单位编制预算要稳妥可靠,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并略有结余。收入预算要留有余地,对没有把握的收入项目和数额,不能打入收入预算;必要的支出预算要打紧打足,不能预留硬缺口。③合理性原则。事业单位编制预算要做到合理安排各项资金,尤其是要合理安排各项支出项目。人员工资等刚性支出,必要的公务费、业务费和设备购置支出,必须优先予以保证。④完整性原则。在编制预算时,必须将单位的一切财务收支全部反映在预算中,不得打埋伏或在预算之外另留收支项目。⑤统一性原则。各类事业单位在编制预算时,要按照国家统一设置的预算表格、口径、科目、程序和计算依据,填列有关收支数字指标。

2对于做好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几点思考

2.1从思想上提高对预算管理的认识事业单位实行部门预算,首先要从思想上提高对预算管理的认识。有人认为:预算主要是财务指标,预算编制主要是财务部门的事,与其他职能部门关系不大。这种认识是对预算的误解和歪曲。我们必须在思想上认识到,在一个没有预算或预算不起作用的单位,财务管理就没有规范可言。因此有必要执行内部部门预算的编制,应以单位负责人为主,吸纳各相关业务如人事、财务、资产等部门的主管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确定有关预算管理的政策、规定、制度;审议确定事业单位年度发展目标及事业计划,提出预算编制的方针和程序;审查并批准各部门编制的内部部门预算及单位总体预算方案;接受预算与实际执行情况比较的定期预算报告,并根据需要就预算的调整加以汇总并做出相关决定。最后,对汇总的预算进行细致的审查并反复协调平衡,然后在此基础上编制事业单位的总预算。

事业单位事业发展的要求预算编制遵循“零基”的原则。但如今“基数法”依然存在,造成财政部门难以准确了解申报部门的真正需求,结果在上一年度的基础上加个百分比,成了某些事业单位“高效”编制预算的“捷径”。西方发达国家公共财政预算要求部门预算要细化到一度电、一张纸,预算经费比往年下降是极其正常的,但就目前,在我国还很难找到这样的预算。而预算编制不规范,造成事业单位预算执行上一部分项目资金大量结余,甚至几年不启动,而另一部分项目资金不够,甚至出现重大项目没有预算的情况,从而影响年终的决算。像上海市人大04年是对部门预算的执行加大了监督力度,推出了部门决算“签审制”试点,对被抽出的四家事业单位进行严格的审计,审计结果送人代会审签,审签中有疑问,单位负责人要接受人大代表的质询。因此现今,财政部门实行了财务总监制,严格控制各部门资金去向,从侧面说明了中国部门预算正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的道路。

2.2编制预算过程中需合理分配各项支出“人员支出按标准,公用支出按定额,专项支出按实际”是目前事业单位预算编制的重要原则之一。由于各事业单位领域不同,凭统一的公用支出定额标准往往并不能满足支出的需要,如目前大多数事业单位公用经费为每人3000元,但实际上大多数单位都超出这个标准,通常采取的办法是用经常性专项经费来弥补,其结果就是影响了事业单位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预算执行的严肃性。过分强调预算定额的统一,这对各事业单位职能的特殊性考虑不够,不利于单位工作开展。终上所说,在制定事业单位预算定额标准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①把定额建立在符合单位财力的基础上,再保证单位履行只能、维持机构正常运转的资

金需求。②根据不同单位社会职能、管辖范围适当的来开档次,但也要避免引起各单位的攀比和抵触情绪。③是定额项目数量适度。财政部门在安排下达的时候把支出的自主权留给部门和单位。④具体情况具体调整。可适度提高或压缩有关单位的支出定额,使支出更加的合理和实用。如:对某养护单位在其车辆燃油支出的定额的确定,要考虑到其职能,需频繁的使用车辆,因此可与其他部门区分开来。

2.3依靠行政手段来解决预算编制过程中的问题

2.3.1要高度重视部门预算编制工作。要认真把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当做一件大事来抓,一个部门要做到一个预算、一个账户。部门领导应亲自主持预算的制定,并监督执行。推进部门预算主要是各部门的职责,财政部要积极协调。

2.3.2组织上要充分予以保障。要加大编制预算的组织管理力度。一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各部门要调整内部职责分工,统一由一个机构负责编制本部门预算”的要求,要明确部门预算的综合编报部门,要加强对内综合和对外协调。二是为适应国家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要加快职能转变的步伐,强化预算管理力量,将工作重点转变到加强预算管理和监督预算执行上来。三是要成立“编制部门预算工作小组”,抽调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同志,集中汇审编制预算,保证预算编制和报送时间。今后要推行复式预算、标准收入预算,成立专职的预算编制机构:计算机支持系统、汇编审、会计账务处理分析、追加追减等。

2.3.3部内分工要明确。编制部门预算,涉及部里每一个部门,要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做到分工合理,责任明确,相互配合,环环相扣,保证预算编制工作的顺利进行。还要加强预算编制的监督。这是我国预算编制的重大改革,意义深远。部门预算的核心是要细化预算和实行综合预算,客观上要求每个部门、每个基层预算单位编制的收支预算真实、完整,要把预算内外收支放在一本预算账里,这是确保部门预算改革成功的关键所在。因此,预算编制监督的重点在于监测预算单位基本情况及其上报预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剔除水分,减少随意性,确保部门预算的科学和规范。

2.4在编制预算的过程中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这几年我们统一应用了“E”,财部门预算编制软件和项目库管理软件,提高了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但和西方发达国家还有不小的差距。近年来西方的发达国家在对待财政资金上他们不仅要求支出预算的编制要现实、可靠,而且还建立了一个良好的预算执行体系,如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加强对支出过程的控制,通过完整的预算(拨款)会计系统,加强对支出周期的各个阶段实施有效的跟踪和控制,并密切关注各项拨款项目之间的资金动向。他们在长期的公共支出预算管理实践中,凭借优秀的文化传统和人才优势,不但改善和强化公共部门管理,逐步形成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普遍认同的公共管理新理念,指导着公共支出预算管理的方方面面。首先,西方国家预算管理中的法治观念强,法治化水平高,不但严格依法确定政府公共支出预算的编制程序和内容,而且经过批准的预算也要在严格的法律约束和监督下执行。其次,以责任制为目标加强公共支出管理中的“绩效”考评,根据公共部门提供公共服务的特点,先从主观努力和客观结果两个角度定义绩效,再按投入、产出、结果、过程等多项指标对绩效进行客观考评,绩效指标的设定采用“CREAM”标准(即明晰、相关、经济、充分以及可监控),通过恰当的激励机制增强公共支出管理中的业绩取向,真正提高公共支出管理效率。第三,竞争意识、质量意识、合规意识和服务意识不断增强,在管理实践中强调私人部门的经验,落实责任制并实施有效的政府监管。第四,强调政策、规则合理性、公正和绩效的有机结合。并依靠强大的信息技术,如菲律宾预算拨付网址、芬兰“信息社会”政策、意大利行政管理网络中的数字文件、丹麦的信息社会2000、美国的信息高速公路项目等多种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为其在预算编制及相关的管理上提供了很大的帮助,而且极大地降低了政府公共管理成本,改善了政府的责任制,增强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参与性,提高了公共部门运作的效率和有效性,拓宽了公众获取公共服务的渠道,为高效率的实现政府公共支出管理目标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在这几点上很值得我们借鉴。

2.5规范对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八的编制管理在预算编制存在的问题中已经提到到由于事业收入(包括预算外收入)、其他收入(营业性收入)受宏观影响以及事业单位机制尚未理顺,存在这较大的随机性。而现行的预算体制要求事业单位实行综合预算,这就使事业单位高层领导的预算决策增加了较大的风险因素。受客观因素影响造成在做预算编制时远远大于实际收入。因此,首先加强事业单位事业收入尤其是预算外收入的管理。对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标准;事业收入只能用于弥补事业单位在事业开支方面的不足;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后勤社会化改革,加强对事业单位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管理,就是将事业单位的后勤从行政体系中剥离出去,并逐步向现代企业制度过度。这样可以使事业单位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合法化,以及使得收入更加稳定。市场机制的建立必将使单位后勤企业更具备竞争力和生命力,也会让企业的利润得到增长。这样,事业单位的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就有了可预见性,就能降低事业单位预算经费。

总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完善编制的规章制度,以制度管事,以制度服人,以制度来保证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编制工作的有序和有效,甚至可以通过信息软件技术来约束,但这需要引进相应的技术人才。建立事业单位预算编制的评价和考核机制,作为落实经济责任制、评定考核工作业绩的标准,以利于事业单位总体目标的实现,并对编制预算单位进行业务上的定期培训。从而,使事业单位的预算编制工作更加的完善、合理。

参考文献:

[1]刘有宝政府部门预算管理.中央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03月

[2]财政部预算司零基预算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年08月

[3]萨尔瓦托雷等张通译校公共支出管理.中国财经出版社.1998年07月

[4]张红兵关于部门预算编制的几个问题.中国水利.2008年08期

上一篇:秘书学自荐信下一篇:学校党支部工作经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