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工作方案(共7篇)
1.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工作方案 篇一
根据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做好信用体系建设考核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局高度重视,全面梳理总结,结合20xx年工作,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为切实做好我局政务诚信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我局于年初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xx县交通运输局政务诚信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路政大队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刘文华兼任,主要负责抓好我局政务诚信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
二、工作开展情况
1、建立完善各项工作机制。
为保障20xx年我局政务诚信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据可依,按部就班、有条不紊进行,年初,制定印发了《xx县交通运输局20xx年政务诚信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明确了领导机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安排了工作重点,为工作开展提供了工作依据。一年来,为及时掌握工作开展情况并研究部署安排下步工作,7月,由局长组织召开了专题会议,对上半年工作进行了总结并对下半年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2、“双公示”信息公示情况
我局根据工作要求,建立了部门双公示信息报送机制,明确了责任股室和责任人。一年来,我局未接受行政许可事项,执法过程中未出现行政处罚事项。
3、政务公示工作情况
20xx年我局把政务公开作为我局向社会展示部门工作情况的.窗口,作为加强联系群众、维护群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我局根据县政府办政务信息股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审批机制,层层审核、层层把关,使我局政务信息工作更加严谨和规范。同时,向社会公示了《xx县交通运输局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向社会公示了公开范围、公开形式、公开时限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同时通过公开《xx县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向社会公示了主要公开内容包括组织机构、政策文件、规划计划、工作信息、行政执法、人事信息、财务信息、统计信息等。一年来,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平台和xx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部门信息146条。
4、诚信宣教工作情况
结合我局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成立了诚信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办公室,主要负责相关业务工作。一年来,我局在全局干部职工间开展了诚信教育(培训)1次,同时通过媒体发布了工程领域信用评价情况。
三、存在问题
1、重视不够。20xx年,我局虽开展了一些政务诚信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但重视程度不够,离主管部门的要求还很远,工作仍待加强。
2、痕迹资料管理有待加强。我局明确了责任股室和责任人,但因部门工作任务繁重、冗杂,政务诚信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痕迹资料收集和完善上欠缺,材料不齐。
四、下步工作打算
根据州县发改部门年度政务诚信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及时制定20xx年我局部门方案,并召开会议研究部署一年工作计划和安排,将责任落实到分管领导、部门和责任人。同时,根据工作方案明确的重点和步骤,推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同时,结合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做好诚信教育和宣传工作,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
2.深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篇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信用广东”建设的战略部署,根据《广东省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工作方案》,按照市“两建”工作部署,现就我市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大力发扬改革创新精神,以提高诚信意识和改善经济社会运行环境为目的,以形成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为基础,以健全法规和标准体系为保障,以信用信息记录、整合和应用为重点,以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为手段,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到2016年底,基本建成法规健全、信息完备、监管有力、服务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在全社会基本形成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氛围,将我市打造成为在全国具有重要影响力的诚信建设示范城市,为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努力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可持续的全面发展提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稳步推进。立足深圳实际,着眼长远发展,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明确思路、目标和阶段任务,围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由易及难,有序推进信用信息资源的优化整合、规范管理和合法应用,逐步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水平。
2.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积极开展统筹规划、制度完善、资源整合、培育需求、示范应用和宣传教育等工作,确立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发展方向。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等在信用产品开发应用和信用服务增值创新等方面的作用,形成社会成员自我约束、行业组织自律管理、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协调配合机制,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3.整合资源、共建共享。推动现有信贷、企业、个人征信等三大信息系统平台有效整合,打破“条块分割”,促进互通共享,形成全覆盖的信用信息系统。有层次、分领域推动信用服务发展,积极探索政府与社会互促、行政与市场共融的信用服务模式,共同搭建多渠道、多元化的信用信息服务体系。
4.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优先发展信用建设起步较早、进展较快的行业和专业领域,创新和优化信用管理制度。重点突破信用建设薄弱环节,完善社会管理机制及相关政策。促进信用信息的广泛应用,培育信用服务市场,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有效解决信用缺失问题,优化总体信用环境。5.依法依规、确保安全。确保信息开放与权益保护的平衡,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安全的前提下,促进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合法化、规范化。依法约束信用服务市场活动,提升中介机构执业操守和专业水平,确保信用报告的准确性、公平性和关联性,保障信用信息主体的隐私权。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信用法规政策体系。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加快完善规范征信活动和信用服务市场等方面的法规、政策,为信用信息征集、监管、应用提供法制保障。
(二)加强信用主体诚信建设。
一是强化政府诚信建设。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健全决策纠错和责任追究制度,提升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优化政府的规划管理和行政监管职能,进一步提高政府公信力。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政务信息依法公开,落实政务承诺兑现制度,完善信用评估和绩效考评机制,确保政务履约和服务守诺。促进公务员诚信履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建设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政府。二是强化企事业单位诚信建设。拓展信用信息征集和共享应用范围,推行信用分类监管模式,建立诚实履约和守信经营约束制度。引导企事业单位健全内部信用管理和信息披露机制,加大重点环节的信用监管和风险防控力度。三是强化社会组织和个人诚信建设。完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推动信用信息有效整合、依法公开,加大对重点涉信组织信用记录的审查力度,提高规范化运作水平。健全个人信用档案应用机制,加大对重点涉信人群的监管力度,增强个人诚信自律和文明守法意识。
(三)推进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设。
充分发挥现有社会征信系统的作用,进一步整合分散在社会各领域的信用信息,扩大征信覆盖面。遵循统一的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引导各区、各部门加强信用信息标准化建设,建立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机制,实现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
(四)加强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和监管。
发挥政府示范带头作用,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重点领域加强信用产品应用,针对社会潜在的信用需求,拓宽信用信息应用领域。培育市场内在需求,建立信用服务供求体系,支持各类信用服务机构发展,满足市场多层次消费需求。制定征信机构从业人员准入标准,培养一批征信及信用评级专业人才,保障信用服务质量。明确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基本行为准则,将信息征集、信用服务等纳为监管重点,依法查处提供虚假信息、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违法行为。
(五)健全信用奖惩机制。
褒扬遵法守信先进典型,惩戒违法失信不良行为,构建奖惩分明的社会信用体系。完善相关部门和行业的信用信息联动应用机制,推行信用主体分类监管模式,在行政管理、市场交易及社会监督等领域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形成“守信者一路畅行、失信者寸步难行”的社会氛围。
(六)开展诚信宣传教育。
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宣传引导为手段,普及信用法规、政策和知识,提升社会成员信用认知水平;以文化建设为抓手,弘扬中华优秀传统诚信文化,增强社会成员重信守诺意识;以诚信教育为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诚信教育活动,通过正面引导形成预防机制,奠定良好的信用风尚基础。
三、工作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成立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小组。
副市长唐杰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以及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徐安良任常务副组长,市纪委、市委宣传部、市社工委、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信息委、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法制办、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证监局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各区(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市规划国土委、市人居环境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文体旅游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住房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地税局、市药品监管局、市统计局、市城管局、市外办、市金融办、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市国家保密局、市档案局、团市委、市工商联、前海管理局、市社科院、深圳海关、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国税局、深圳外管局、深圳银监局、深圳保监局、深交所。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小组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专项工作的实施,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协调督促各专责小组充实组织架构,制定详细方案,推进相关工作。统筹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发展改革委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工作人员从统筹小组成员单位抽调,集中脱产办公。
(二)成立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责小组。
根据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状和发展目标,组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体系,在统筹小组下设12个专责小组。各专责小组牵头单位负责制定本小组工作方案和分工作计划,细化职责分工,推动相关工作。各专责小组成员单位由牵头单位根据需要研究确定。
1.综合规划专责小组。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主要职责:(1)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总体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组织编制深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规划,明确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建设框架、重点工作和实施步骤等。(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负责)
(2)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部署,组织开展市内区域和领域试点建设工作,提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2.信用法制建设专责小组。
牵头单位:市法制办。
主要职责:(1)推动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关于加强诚信建设的促进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信用促进条例”,梳理评估《深圳市企业信用征信和评估管理办法》和《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完善我市信用法规体系。(市法制办、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
(2)开展信用管理立法研究,适时启动相关法规规章制定和修订工作,规范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异议及纠错等程序,完善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机制。明确征信行为的合法性、强制性和权威性,保障信用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不良记录保存及信用恢复办法。规范立法程序,完善立法论证及立法后评估制度。(市法制办、经贸信息委、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保障局、编办、民政局负责)(3)加强信用专项立法与其他规章、政策之间的衔接,在政府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各行业从业准入、资质认定等领域的政策中增加申请者信用审查相关要求,促进信用信息应用的制度化。(市法制办负责,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落实)
(4)制定信用服务业管理办法,明确征信机构基本行为准则和信用服务从业人员准入标准,制定针对提供虚假信息、危害信息安全等违法行为的罚则,健全信用服务监管体系,促进信用服务市场的规范管理。(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负责)
(5)组织起草政府部门征信管理和考核办法,明确各部门在征信系统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中的职责,以及按时报送信用信息、示范应用等任务,并建立考核和奖惩机制。(市法制办、监察局、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
3.企业信用建设专责小组。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局。
主要职责:(1)依托企业信用信息网,重点加强对企业市场准入、纳税、信贷、合同履行、政府性资金使用、产品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食品药品安全、进出口、社会保障、知识产权保护、统计数据报送等相关信用信息的记录,并不断扩大征信范围。探索建立全国主要省(区)市企业信用联网互查联盟。(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落实)
(2)逐步建立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高层管理人员等人群的信用档案,实现企业与个人信用信息关联,拓宽信用监管领域。(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落实)
(3)深化企业信用信息面向政府、社会、征信机构的共享应用,开发差异化信用产品,提供个性化信息服务。加强与行业监管部门的衔接,进一步披露企业信用信息。利用深圳信用网的“红黑榜”功能,对信用良好的企业予以表扬,对严重失信的企业予以公示,使失信企业丧失市场交易机会,健全失信制裁社会联防机制。(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落实)
(4)优化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功能,实现数据自动化征集和交换,并建立数据库信息匹配和纠错机制,提高数据准确率。将政府各职能部门信息交换情况纳入“深圳市政府绩效电子评估与管理系统”,督促及时更新数据。(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落实)
(5)引导企业在合同履行、产品质量、税费缴纳、金融信贷、财务核算等环节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建立企业客户
资信评估制度,提高工程招标、项目合作、投融资等重大经营活动的风险防范水平。(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4.个人信用建设专责小组。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主要职责:(1)依托现有的个人征信系统,依法扩大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范围,及时征集和更新行政执法、司法执法中产生的信用记录,完善侵害个人隐私责任追究和信息纠错更正机制。(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落实)
(2)联合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重点在招聘录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选拔任用、保障性住房等领域开展个人信用信息应用,以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律师、会计从业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医务人员、教学科研人员、评审专家、食品药品行业从业人员、导游等重点涉信人群为试点,建立个人信用情况审查及分类监管机制,对诚信个人优先考虑,对失信主体施以制约。在试点工作基础上,不断拓宽信用信息应用范围。(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相关行业和部门具体落实)
(3)加强对流动人口在社会保障、公积金贷款、房屋购买租赁、子女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信用管理,建立流动人口信用信息共享、重点通报和联动协作机制,为诚信守法者提供便利,对失信个人予以制约,强化社会信用意识。(市公安局、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落实)5.事业单位信用建设专责小组。
牵头单位:市编办。
主要职责:(1)依法依规记录和整合事业单位的信用信息,建立事业单位信用档案制度,及时向信用信息系统提供信息。(市编办负责,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落实)
(2)推进事业单位信用档案在财政补贴、资质认定、绩效考核等领域的应用,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不断优化监督和管理方式。(市编办负责,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落实)
(3)督促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往来账款、财务核算等环节建立信用管理机制,推动机构概况、业务信息、登记情况、资质评定等相关信息依法公开,提高事业单位运作的透明度和诚信度。(市编办负责,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落实)
6.社会组织信用建设专责小组。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主要职责:(1)依托现有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平台,加快整合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健全社会组织信用档案制度,及时向信用信息系统提供信息。推动社会组织依法公开基本情况、财务收支、接受捐赠等信息,提高社会组织运作的透明度和诚信度。(市民政局负责)
(2)通过登记准入和日常监管,加大对社会组织信用记录的审查力度,严厉查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获取违法所得等违规行为,建立社会组织信用公示、警示制度,将社会组织信用记录作为公共财政扶持、服务购买和经费资助审批等方面的参考依据。(市民政局负责,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落实)
(3)充分调动社区组织、行业协会、义工团体等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广泛参与食品药品安全、消费维权等监管活动,形成社会共管共治的良好格局。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实施信用等级评价和分类管理,培育诚信守法企业。(市民政局负责,相关行业和部门具体落实)
(4)加大对基金会、慈善机构等重点涉信组织的监管力度,开展信用情况审查,在公共财政扶持等方面优先选择守法诚信组织,对违法失信机构予以公示;推动其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向社会披露工作报告、重大活动和财务核算情况等重要信息。(市民政局负责,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落实)
7.联合征信系统建设专责小组。
牵头单位:市经贸信息委、市场监管局。
主要职责:(1)起草联合征信系统建设方案,明确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和公开方式,整合三大征信系统平台。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配合推动区域信用一体化进程。(市经贸信息委、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保障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负责)(2)加快整合各职能部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信用信息,健全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完善政府内部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市经贸信息委负责)
(3)依托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依法向社会公开和披露信用信息,落实“黑名单”制度,为符合条件的商业征信机构按规定开放信用信息,推动信用服务行业的市场化进程,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监管。(市市场监管局、经贸信息委、人力资源保障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负责)
(4)负责信息系统平台的日常运作、数据更新和技术维护等,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技术支撑。(市经贸信息委、市场监管局负责,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落实)
8.信用服务市场建设专责小组。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主要职责:(1)鼓励信用消费,推动政府部门在市场准入、招投标、政府采购、资格资质审核认定、专项资金安排、保障房建设与分配、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等重点领域开展信用审查。扩大信用交易市场,鼓励企业在项目合作、工程招标等重大经营活动中引入客户信用评级机制。培养个人信用产品使用习惯,鼓励个人按照合法的信用审查要求主动提供信用报告,以及在经济交易中通过信用信息查询规避风险。(市市场监管局、财政委、经贸信息委、住房建设局、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
(2)支持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依法开展征信活动,以消费需求为导向,提升信息加工和产品创新水平,积极开发适用于特定区域、特定行业或特定群体的信用服务产品,不断增强市场服务能力。(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负责)
(3)加强对信用服务行业的科学监管,明确主管部门职责,落实备案管理制,实行行业准入和股东变更报批制度,依法查处提供虚假信息、侵害他人信息安全等行为,建立违规处罚、责任追究和市场退出制度。(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负责)
(4)引导深圳市信用协会、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互助协会、诚信联盟中心等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制定信用服务行业准则和从业规范,探索行业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制度,培育一批具备较高执业水平和职业操守的征信及信用评级人才,强化从业监管。组织开展交流培训活动,发挥行业协会在协调互助、交流共享、维护权益和咨询服务等方面作用,推动形成企业自律、行业约束机制,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市民政局负责)
9.政务诚信建设专责小组。
牵头单位:市监察局。
主要职责:(1)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政府决策的科学行政决策机制,完善决策实施后评价、纠错和责任追究配套机制,实现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市法制办负责)
(2)健全依法行政、政务公开机制,明确行政职责,严格执法程序,依法履行审批、执法和服务职能,促进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规范化。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行政部门信息交流、资源共享和依法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算、重大项目审批等领域信息公开。推行政务承诺兑现制度,推动行政部门承诺服务质量和办结期限。建立信用评估制度和绩效管理机制,提升行政服务效率和水平。(市法制办、编办、监察局负责)
(3)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推进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落实《关于推进政府采购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意见》,完善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全程记录机制,严格开展对招标采购活动的实时监督和后续检查,有效打击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开展招标采购活动,确保招标采购公平公正。(市监察局负责)
(4)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开展法制、纪律和廉政教育,完善公开公平的干部竞聘和选拔考核机制;推行诚信档案在公务员选调任用、绩效考核以及专业技术等人员的职称评定方面的应用,坚决惩治行贿受贿、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监察局、司法局负责,相关部门具体落实)(5)整合监察、审计和司法监督力量,发挥人大、政协监督作用,利用执法检查、工作评议和专题询问等形式,建立惩治失职、预防腐败的监督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众和媒体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形成倒逼行政作风改进的外部监督机制。(市监察局、审计局负责)
10.诚信文化宣传教育专责小组。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主要职责:(1)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开展“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14”信用记录关爱日、“9·20”公民道德宣传日、“12·4”法制宣传日和“诚信建设宣传月”等信用公益活动,集中普及信用文化知识,逐步提高公众认知度和参与感。(市委宣传部、团市委负责)
(2)各区、街道深入基层,加强与辖区内企业、经营个体户、行业组织的沟通,大力宣传引导,增强市场活动参与者的诚信意识。(市委宣传部,各区各新区负责)
(3)积极创建信用机关、信用企业和信用组织等诚信文明示范点。全面开展诚信市场、文明集市、诚信经营示范等活动,树立市场行为规范。及时通报各区、各行业的严重失信行为以及惩戒情况,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市委宣传部、市经贸信息委负责)
(4)在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中持续贯彻诚信教育,强化教育对信用意识培养的基础性作用。推动不同形式、不同领域的信用教育培训,普及现代信用知识,增强重点涉信人员依法守信的自律意识。(市教育局、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
(5)联合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开展信用专项法律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适用统一规范的执法程序和处罚标准,提高执法公信力。开展诚信建设法制宣传,联合相关行业协会开展信用法制咨询服务。(市法制办、市委宣传部负责,相关行业和部门具体落实)11.信用信息化建设专责小组。
牵头单位:市经贸信息委。
主要职责:(1)研究信用信息征集标准,统一信用代码和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指标目录、技术标准、建设规范。(市经贸信息委负责)
(2)推动有关部门依托现有业务管理系统,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系统,并主动向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提供数据,建立信息及时更新机制和信息归集制度。(市经贸信息委负责)
3)负责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及系统平台的信息化建设,完善信息系统风险管控制度,及时处置突发及故障问题,保障信用信息安全。(市经贸信息委负责)
12.资本市场信用建设专责小组。
牵头单位:深圳证监局、深交所、市金融办。
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做好诚信信息采集录入、查询使用和诚信监管工作,加大对违法失信企业的检查问责力度。(深圳证监局负责)
(2)发挥深交所信用制度建设的先行优势,完善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工作制度,增加信息种类,丰富信息内容,规范信息录入和公开查询流程。进一步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业务工作。依托现有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上业务直通车系统”以及“信息披露考评”、“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等信息披露专栏,不断创新、丰富披露方式和检索方式。(深交所负责)
(3)推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改革,完善保荐机构尽职调查、持续督导工作机制,拓宽持续督导专员制度试点工作范围;增强对中小板、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所作承诺履行情况的披露和监管,严厉查处上市公司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等虚假陈述行为;逐步完善交易异动与信息披露联动监管制度,加大对交易活动的监控力度,预防市场异常波动风险。(深交所负责)
(4)加强对保荐机构、审计评估机构的监管,针对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的不良表现和诚信问题,探索建立“黑名单”制度。(深交所、深圳证监局分别负责)
(5)建立深圳市联合征信系统与证券期货诚信信息系统互通机制,促进档案数据查询共享,促进信用信息的全面归集和充分应用,实现对失信违法行为的协同监管,压缩违法失信空间,提高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水平。(深圳证监局负责)
(6)开展上市公司诚信教育活动,强化诚信守法、规范运作意识,建立自律监管体系。创新投资者教育方式,根据投资者的结构和行为特点,开展规则制度宣传,提升投资者教育、服务和保护工作质量。(深交所负责)
各区(新区)参照本方案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并制定工作方案。
四、工作步骤
(一)调查研究阶段(2012年6月—8月)。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题调研,初步厘清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运行机制。加强与省委、省政府的沟通,研究制定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确定工作任务和实施方法。
(二)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9月—10月)。召开工作动员会,进行总体工作部署。成立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小组及其办公室。各专责小组研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确定南山区为试点区域,资本市场、纳税(地税)作为试点领域。
(三)规划制定和试点阶段(2012年10月—2013年1月)。加强信用法规建设,对相关法规规章进行整合、修订或编制。启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指导全市按规划、分阶段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研究制定联合征信系统建设方案。制定考核指标,启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府工作考核机制。南山区政府,深圳证监局、深交所、市金融办,市地税局分别制定试点建设实施方案,积极探索体制改革创新。
(四)落实推进阶段(2013年2月—2015年底)。一是组织实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制定或修订信用法规政策,规范信息征集、信息共享与披露、信用服务、信用奖惩等活动,健全信用监管工作体系。二是着力打造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继续充实信用信息数据库,完善相关部门联动应用机制。三是建立与商业中介机构的互通共享机制,推动信用产品的示范应用和综合运用,大力推进信用服务市场化、规范化。四是试点区域和领域完善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披露机制建设,探索信用监管和信用奖惩机制优化模式。五是广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创建信用建设示范点。六是各专责小组继续完善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按规划、分步骤落实工作任务。
五)巩固提升阶段(2016年)。总结方案实施阶段的工作成果和存在问题,适当调整建设方向、改进工作方式,深化信用法规体系建设,深化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共享应用,完善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和信用奖惩机制,进一步发挥警示、预防功能,初步建立适应我市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分工明确、监管有力、运行安全、竞争有序的社会信用体系。(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小组要做好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推动工作,协调解决好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对专责小组进行指导检查。各专责小组要根据统筹小组的部署,研究制定本小组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确保高质高效完成工作任务。
(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在市“两建”办的统一部署下,市社会信用体系统筹小组办公室要与市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统筹小组办公室密切配合,建立定期协商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各专责小组之间要加强专项工作的信息交流,协同推进工作。各专责小组牵头单位要主动掌握专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加强成员单位之间的联动合作。
(三)加强宣传,倡导诚信。各级、各部门利用各种媒体,及时宣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展及动向。结合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宣传等渠道,积极组织各种形式的诚信建设、信用法制等宣传活动。发挥行业协会的引导作用,举办信用知识、职业道德培训,强化社会诚信观念,倡导遵纪守法,引导文明诚信行为。
3.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工作方案 篇三
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出台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系列改革性文件和《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物流业发展环境,更好的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就物流业建设社会信用体系试点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物流业信用体系,有效约束和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促进物流业加快转型升级,降低社会物流成本,提高物流效率,提升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
二、工作任务
(一)完成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归档管理。对物流企业进行信息采集和归档管理,及时、准确地记录各类物流企业的基础信息和信用记录。同时,鼓励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物流协会结合物流业实际,发挥自身优势,加强信用记录建设,逐步形成覆盖物流业所有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信用信息档案。
(二)积极推动信用记录应用。在履职过程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通过宣传、教育、培训、辅导等方式,不断强化信用风险防范意识,针对运输、仓储、代理等不同行业和不同运输方式分别制订信用考核标准,逐步建立行业管理部门和社会信用评价机构相结合,具有监督、申诉和复核机制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根据信用评价结果的差别,对物流行业实行分类监管,有效建立警示企业预警机制、失信企业惩戒机制和严重失信企业淘汰机制,对守信企业实行“绿色通道”,将失信企业列为日常监督、重点监测或抽查的重点,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降低事中事后监管成本。
(三)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运用媒体加大对守信行为的宣传力度,提高守信企业的市场信誉。将企业信用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诚实守信者在资质审核、资金支持、物流企业分类评估、行业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和支持。物流协会要制订行业自律规则,对严重失信的协会会员进行业内通报、谴责或剥夺会员资格,形成行业性惩戒。完善失信信息记录、信用报告和披露制度,对严重和多次失信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予以披露和曝光,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降低市场竞争力,发挥好市场惩戒的作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诚信宣传。要结合自身工作职责,采取进企业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做好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结合各行业诚信创建活动,宣传和树立社会诚信典范,努力建设良好氛围。
(二)强化督办落实。定期对企业信用情况开展跟踪督查,对有关政策落实不力的企业,采取下达督查通知书、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推进工作落实。及时总结工作情况,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确保各项措施落地。
4.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工作方案 篇四
重点任务的通知
京经信委发〔2012〕70号
各有关单位:
《2012年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已经市主管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2012年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任务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联系人:信用管理处白耀宏;联系电话:57587632)
附件:
2012年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任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2012年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任务。
一、加快制订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策法规
任务目标:印发实施《“十二五”时期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加快修订《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研究制订北京市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促进信用服务业发展等相关政策。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政府法制办、市金融局等
二、加快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任务目标:根据我市“一网二平台三系统”的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总体框架,加快完善“信用北京”网,增强网站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功能,建设“征信管理”专题栏目;加快推进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的升级改造,健全企业信用信息披露机制;开展北京市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不断完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三、大力推进信用信息共享交换
任务目标:加快整合工商、公安、交通、民政、质监、环保、海关、法院、工程建设、食品药品、人力社保、国土管理等部门掌握的依法可提供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逐步纳入我市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大力推进政府部门信用信息的共享交换。积极探索建立金融类信用信息与非金融类信用信息的共享机制。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国资委、市水务局、市旅游委、市卫生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文化执法总队、北京海关、市高法、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四、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联动机制
任务目标: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基本实现部门内部在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资质认定等工作中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工商局等部门间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试点。积极探索行政管理领域与金融领域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联动机制。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工商局、市规划委、市国土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旅游委、市商务委、市农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
五、深化政府信息公开推进政府诚信体系建设
任务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精神,稳步推进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研究推进保障房政策制定、土地供应、工程建设、资格审核、房源分配及后期管理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定实施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及社会评议工作办法,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增强公众参与力度。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局、各区县政府
六、大力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任务目标:建立本市企业信用体系联席会议推进机制,设立推进办公室,统筹协调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将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评纳入市政府绩效管理考核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企业信用监管模式,有效遏制企业失信行为,持续改善市场信用环境。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经济信息化委、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资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旅游委、市卫生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文化执法总队、北京海关、市高法等
七、大力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试验区工作
任务目标:加强政府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大力推进海淀区和西城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试验区工作,支持海淀区申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试验区。充分发挥信用信息服务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中的重要作用,大力开展首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模式创新,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工商局、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北京银监局、北京保监局、西城区政府、海淀区政府
八、开展企业信用制度试点示范工作
任务目标:在重点行业和领域龙头企业中开展企业信用制度试点示范。研究企业信用管理需求,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引导企业建立信用管理体系与运行机制,提升企业信用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发展。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国资委、各区县政府
九、建立律师和导游等从业人员信用管理体系
任务目标:建立和完善律师和导游等特定行业从业人员信用档案,逐步纳入本市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提供特定行业人群的信用信息服务。
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司法局、市旅游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十、大力推进中关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任务目标:进一步推进企业信用资源与科技金融资源高效对接。探索促进企业信用融资的有效模式和措施,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信用为基础、市场为导向、企业信用资源与科技金融资源有效结合的创新型企业融资发展之路。继续开展“中关村企业信用培育双百工程”等系列活动,推出一批信用等级高、创新能力强、带动效应明显、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信用品牌企业,大力树立企业信用品牌。建立中关村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和激励机制,倡导企业诚信经营。
责任单位: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市工商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金融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十一、支持区县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任务目标:支持区县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机制,结合各区县特点,因地制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支持西城区深入开展特色商业街区信用体系建设,支持海淀区深入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大力推进大兴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启动东城区特色餐饮街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各区县政府
十二、深入开展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食品、房地产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任务目标:完善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实现全市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集中披露不良行为信息,推进建立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长效机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深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加快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立诚信信息征集和披露体系,实现与国家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对接。继续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房地产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开展对建筑市场主体的评价试点工作。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安全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质监局
十三、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任务目标:启动大兴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验区工作,建立领导机制,制定大兴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方案,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户信用档案、信用评价办法和标准,拓宽惠农融资服务平台,鼓励金融机构对信用良好的农户提供惠农信贷便利服务,支持大兴区农村发展生产和农民增收致富。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农委、市金融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大兴区政府
十四、推进信用服务业发展
任务目标:开展我市信用服务业调研,建立社会沟通机制,定期与信用服务机构、商业银行、企事业单位、公众等进行沟通交流,全面掌握我市信用服务业发展情况。充分发挥北京信用协会的作用,积极开展信用行业服务和行业自律等工作。支持协会开展北京信用指数、信用产品推广等信用领域基础理论和应用的研究。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商务委、市安全监管局、市人力社保局
十五、推进信用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任务目标:推进建立信用管理学历教育体系,鼓励高校设立信用管理专业和开设信用管理相关课程。启动信用管理职业教育资质认定工作,提升信用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信用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
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教委
十六、大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活动
任务目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教育机构、新闻媒体的作用,深入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工作。举办“首都市民诚信知识大赛”。开展企业信用知识培训,增加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意识。持续开展“信用北京行”和信用知识“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等诚信宣传活动,大力弘扬“北京精神”,提升全民信用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首都精神文明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社会办等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任务目标: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统筹协调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组织推进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进行评估,及时公布评估结果,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大力推进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5.交通部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指导意见 篇五
交公路发[2006]6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现将部制定的《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辖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实施意见,并报部公路司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公路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和《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现就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提出以下意见:
一、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要求,结合公路建设行业实际和特点,以信用管理为手段,以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人员行为为目的,通过加强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
(二)建设目标。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是:要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使我国公路建设管理水平和建设市场的规范化程度迈上一个新台阶。
——在规范管理方面,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监管体系、征信制度、信用评价制度、发布制度和奖惩制度,使公路建设信用体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在信息共享方面,加快建立全国共享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不断提高信息管理和服务水平,基本满足信息需求者的查询和使用需求。
——在信用活动方面,通过宣传教育、褒奖诚信、惩戒失信,全面提高广大从业单位和人员的信用意识,营造诚信为荣、失信为耻的公路建设市场氛围。
(三)建设原则。
1.坚持统筹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框架设计,制定和完善信用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全国共享的信用信息平台。
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交通部的统一要求,负责本辖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的征集、评价和发布,并按交通部要求上报相关信息。
2.坚持政府推动、各方参与的原则
当前,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环境尚不成熟,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依靠政府的推动和引导。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通过制定规则,采取行政措施,推动信用体系的建设。同时,注重发挥质监机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充分利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政府监督部门的相关信息,不断完善信用体系建设。
3.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
目前,信用评价对象应以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企业为重点,兼顾咨询、代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商等其它单位和从业人员,条件成熟时项目法人亦应列为信用评价对象。在实施步骤上,应在完善相关制度的基础上,首先公布公路建设市场基本信息,包括从业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往业绩和有关信用记录,再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依法执政和执政为民的要求,切实加强行政监管,提高工作透明度,发挥建设单位和行业协会的作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不得将信用作为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工具,不得泄漏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资料。各从业单位和人员要信守承诺,依法从业,并按照相关规定如实填报、更新相关信用信息,不得弄虚作假。
二、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信用信息征集。
部负责制定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信息征集的管理制度,并建立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发布相关从业单位和人员奖惩信息,以及部审查、审批资质企业的基本信息、列入部建设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信息等。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在部需信息的基础上,结合本辖区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做好本辖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征集工作,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确保信用信息及时、准确、有效,并按要求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部。
(二)信用评价。
信用评价主要包括评价内容和主体、评价等级划分、评价标准和方法等。
1.评价主体和主要内容。现阶段,守法评价的主体是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履约考核信用评价的主体是建设单位(项目业主);质量评价的主体是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评价主体对信用评价的结果负责,从业单位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随着信用市场的逐步完善,应当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信用评价方面的作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相关评价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妥善处理评价双方的争议,确保评价工作规范有序。
2.评价等级划分。全国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等级从高到低统一划分五个级别,即:信用好、较好、一般、较差、差,分别用AA、A、B、C、D表示,不再对同一等级进行细分。施工企业的信用等级解释如下:
AA:考核期内企业信用好,招投标行为规范,严格履行合同承诺,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健全并全部得到落实。
A:考核期内企业信用较好,招投标行为规范,履行合同承诺,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健全并基本得到落实。
B:考核期内企业信用一般,招投标行为基本规范,履行合同承诺一般,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基本得到保证。
C:考核期内企业信用较差,招投标行为不规范,履行合同承诺情况较差,工程进度滞后,或发生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D:考核期内企业信用差,招投标中有违法行为,不履行合同承诺,工程质量和安全无法得到保证。同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列入信用D级,全国通报。
1)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的;
2)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
3)以弄虚作假、行贿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的;
4)将承包的工程非法转包的;
5)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的;
6)在建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瞒报、虚报事故情况的;
7)其他被限制投标,并在限制期内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参照从业单位划分,但考虑到目前基础条件和考核标准尚不成熟,可以个人信用档案形式记录不良信用行为、良好信用行为,以掌握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状况。从业单位及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在信用档案中永久保存。
3.评价标准。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上述信用等级划分,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按照“公开、公平、量化、便于操作”的原则制定信用评价标准,并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信用评价,保证评价结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随着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逐步完善,交通部将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评价标准。
各地应客观、公正对待新进入本辖区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不得以没有本地信用记录为由设置市场准入限制和地方保护。若该从业单位在其他省份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A级信用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性质不严重,可按B级对待,若不良信用性质严重,可参照本辖区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按B级以下对待。
信用等级为C及以上的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发生一次,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至D级。
1)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伪造材料的;
2)将承包的工程违规分包的;
3)被确定中标后,放弃中标的;
4)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5)交通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求企业自主填报并向社会公开的重要信用信息,如主要从业人员、身份识别代码、业绩、施工能力等,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的;
6)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4.评价周期。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评定和履约考核原则上每年评定1-2次。若从业单位受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存在信用等级D级所
列情形及降低信用等级行为的,应立即对其信用进行重新评级并公布,强化信用行为的动态管理。
(三)建立信用信息平台。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平台按部、省二级建立,各有侧重,互联互通。部负责建立“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发布相关从业单位和人员的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同时,研究制订统一的信用信息分类及编码、信用信息格式、信用报告文本和征信数据库建设规范等,为实现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创造条件。
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平台建设要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行政效率和管理水平。平台要与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建立链接。同时,要逐步通过信用信息平台实现招投标信息的发布,投标单位基本信息的获取,逐步实现网上招标,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平台的作用。
网上公开的信息应注意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必需的资料,如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主要业绩和经营状况、施工能力、主要人员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从业单位不得以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为由拒绝提供。
(四)信用奖惩机制。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信用信息平台,加强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人员的动态管理。对长期评定为AA、A级的守法诚信单位要给予宣传和表彰,可在招投标、履约保证金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通过各种奖励措施,逐步建立对诚信单位的长效激励机制,使之真正获得诚信效益;对存在违法、违规、违约等行为的从业单位,要依法查处、重点监管,并按有关规定降低信用等级。
三、加快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既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又是一项当前亟待加强的重要工作,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等必需的工作经费,明确具体的职能部门和工作职责,做到科学筹划,精心组织,推动本辖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规范有序进行。
(二)完善规章制度,严格依法行政。
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立法制政府和信用政府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为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制度保障。要加强对公路建设
从业单位和人员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为信用体系建设提供行政保障。
(三)强化舆论引导,倡导信用理念。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在公路建设领域广泛开展诚实守信教育,使信用观念、信用意识、信用道德深入人心。特别是注重引导和培养广大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诚信经营意识,维护自身诚信品牌,使建设廉政工程、打造精品公路、树立诚信企业成为公路建设市场的主旋律。
(四)典型引路,稳步推进。
6.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工作方案 篇六
粮食行业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优秀试点企业评价办法
一、申请条件
(一)企业产权明晰,管理制度完善,有专职人员负责食品质量安全,有必要的检测手段和设备,产品质量指标、卫生指标及其包装和标签均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生产经营业绩和信誉良好,有消费者保障制度或措施,未发生过严重质量问题或质量、卫生指标国家监督检测不合格问题。
(二)积极参加粮食行业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及各项相关活动,认真制定本企业试点工作方案,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有专人负责,认真完成试点工作各项任务,写出试点工作总结。
(三)按照试点工作的统一要求,及时向中国粮食行业协会提供企业相关信用信息和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保证信用信息真实全面。
(四)加强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经营档案,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贯彻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严格控制原、辅材料的质量、卫生,决不生产经营过期劣变的粮油食品,不违规滥用添加剂,不制作虚假广告,不提供虚假信息,全面推行进货检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和质量追究制度,杜绝不安全的食品流入市场,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五)加强包装物、食品标签管理,实施粮油食品生产履历制度,做到来源可追溯,去向可跟踪,信息可查询,产品可召回,自觉接受消费者及社会监督。
(六)加强宣传培训,营造诚信氛围,大力普及粮油食品安全知识,提高行业信用意识,倡导守信为荣、失信为耻的社会风气。
(七)认真试行《企业生产经营档案示范文本》,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对示范文本加以完善和细化,写出试行小结。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企业简介
(三)试点工作总结
(四)企业信用建设规章制度
(五)企业生产经营档案文本和试行《示范文本》小结
(六)银行资信证明和质量、计量、环境等认证证书复印件
(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八)食品标签
(九)其他相关材料
三、评价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企业自愿申报。企业应于9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省市粮食行业协会。《申请表》可以在中国粮食行业网站下载,网址:。
(二)省市粮食行业协会审查推荐。我会委托各省市粮食行业协会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于9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一份)报我会。
(三)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专家组审查。对通过省市粮食行业协会审查的企业,我会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评价,根据得分多少排序,提出初审名单。
(四)拟于10月上旬对初选名单进行公示,征求各方面意见。
7.汕头市信用体系建设方案 篇七
汕头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和省委、省政府汕头现场办公会议精神,巩固和发展“两大整治”成果,在全社会建立起良好的信用体系,努力塑造汕头新形象,促进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汕头市信用体系建设”。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我国顺利加入WTO为契机,坚持继承中华民族讲信用的优良传统与弘扬时代精神相结合,依法治市与以德治市相结合,营造文明法治、规范有序的社会人文环境。通过开展信用建设,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恢复汕头的城市信用,逐步把汕头建设成为全国信用最好的城市之一。
二、主要内容和任务
针对前段汕头信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围绕建成全国信用最好城市之一的目标,信用体系建设重点从五个层面展开:
(一)政府机关、职能部门的信用建设
1、转变政府职能,建立高效行政制度。在机构改革的基础上,加快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逐步推行“一条龙”、“一站式”服务;积极探索构建“小政府、大社会”的管理模式,实现由直接干预向间接有效管理、微观管理向宏观调控的转变,提高行政效能。
2、建立科学决策制度,规范政务行为。努力提高领导的决策水平,探索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机制,建立行政决策社会质询制度,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度。
3、逐步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政令畅通。推行“责任行政”的行政理念,防止权力与责任脱节,使政府行政权力的运作应当始终置于法定责任的轨道,规范运作。
4、加大对职能部门的执法监察力度,建立完善工作制度,逐步实行领导干部“一票否决制”。
5、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和听证制度,拓展联系群众渠道。在原已实施的物价听证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到政府行政的其它方面,增加政务活动透明度,增强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
6、建立行政投诉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接受社会、企业对政府职能部门和公务员的投诉,及时调查处理。
(二)公务员队伍的信用建设
1、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公务员行政行为。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促进公务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公开行政机关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公务员办事纪律、承办部门和责任人员,严格依法行政。
2、建立公务员守信规则,维护政府信用。根据《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订《汕头市公务员信用守则》,促进公务员忠于职守,文明行政,和蔼待人,保持良好的公务员信用形象。
3、完善公务员监督机制,加强公务员纪律约束。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效能监察;实行公务员效能建设领导负责制,促进公务员监督机制建设;同时,发挥人大、政协、社会团体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强公务员外部监督。
(三)企业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信用建设
1、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经营管理。结合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调整企业经营管理结构,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建立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健全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质量管理、信守合同、依法足额纳税,建立信用制度的微观基础。
2、建立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数据库,通过信用信息网络平台向社会提供企业资信情况,并在企业中推行“经济护照”,以此作为企业等级和市场准入的重要标准。
3、坚持正确的经营理念,建立“六不”承诺公约。针对前段企业经营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把“不走私贩私、不逃汇骗汇、不逃税骗税、不制假贩假、不逃废债务、不做假帐伪帐”作为企业的经营守则,并向社会作出承诺。
4、大力推动中介组织的行业协会的规范与发展,争取用2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立起规范性的行业协会体系,并充分发挥行政协会(商会)作用,建立行业信用守则,规范行业行为。引导同行业自觉形成一种维护信用的良好风气,推动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有序发展。
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信用建设参照此项实行。
(四)垂直经济管理部门的信用建设
1、建立与地方政府和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地方的沟通协调,积极为地方经济和企业服务。
2、建立办事公开、办事时限和责任投诉制度,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办事质量。
3、建立市人大的执法检查和监督制度。
4、建立工作考核评议制度,接受社会、企业的监督,并将考核评议情况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5、建立政府与商检、税务、海关等信息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制度,逐步实现部门间和全社会的信用信息共享;
6、充分利用先进技术管理手段,抓紧全面实施“金关”、“金税”、“金卡”等工程,提高现代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五)公民的信用建设
1、开展公民道德建设系列宣传活动,强化诚实守信观念。结合中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实施,开展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弘扬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社会道德新风尚,通过德治建设和法治制约,不断提高全体公民的道德信用素质。
2、制订公民诚实守信行为守则,规范公民行为。营造全民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的良好氛围,逐步在公民中建立诚实守信的思想观念体系和道德行为准则。
3、倡导五湖四海,强化开放意识。在全体市民中开展强化特区意识、开放意识和“爱我汕头”的教育,以海纳百川的胸怀,鼓励外地人来汕创业。
4、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提高青少年一代的综合素质,培养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大力提倡学科学、学技术、学文化,致力提升全民的文化品位和知识层次;同时,在大、中学校开设信用教育课程,培养学生的信用意识和培养信用管理人才。
5、试行建立个人信用联合征信制度,营造信用社会氛围。
三、工作步骤和要求
(一)全面动员,统一思想。信用建设是一项全新的工作,经过前段开展“重建信用,重塑形象”的活动,汕头上下已普遍感受到信用对于一个地区、一个企业和个人的重要意义。但在深度和广度上还有待提高。今年,在适当时候召开全市信用体系建设动员大会,进行全面的宣传发动,使全社会真正关注信用,并积极重建信用,使之成为当前汕头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真正把信用体系建设作为汕头重建信用,重塑形象的载体。具体由市委宣传部负责。
(二)建章立制,公开承诺。在抓好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各个层次要认真制订信用公约,健全各项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作出承诺。同时,由市经贸局、外经贸局和市委宣传部牵头发起千家企业和万名市民的“信用宣誓大会”,掀起全社会的信用建设高潮。
(三)全面启动,稳步推进。第二季度开始,全面展开社会化信用体系建设。政府职能部门、垂直管理部门和公务员三个层面主要通过完善守信制度,落实承诺制度,加强检查监督,配套责任追究制度来开展信用建设。企业和公民层面主要通过市场化的手段,开展联合征信制度建设,不断地改善信用状况。通过信用建设,全力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道德观,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初步把汕头建设成为具有良好的法制环境、行政环境、市场环境、政策环境和人文环境的全国信用最好的城市之一。
(四)明确责任,加强检查。在开展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各级各部门要明确各自的责任,职极主动做好工作,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规范行政行为,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同时,要加强对部门落实承诺的检查督促,开展诚实守信评比活动。对各部门和企业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要进行大力宣传。年底将召开信用建设表彰大会进行表彰。
四、具体任务和目标
根据上述的内容和任务,在抓好政府机关和部门信用建设的同时,现阶段重点要抓好企业的信用建设。企业信用建设分两阶段进行,按照网络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要求逐步迈进。
(一)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建立企业信用体系的信息网络系统,研究制订有关征信办法和信用惩罚等相关基本制度,提供信用信息发布、查询等基本的信用服务。力争今年一季度初步完成信用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二季度建立拥有10000家企业信用信息的数据库,提供初步企业资信调查报告、资信评估报告等服务。
1、组合完善信用信息网络。以现有的信息网络为基础,联接工商、税务、海关、银行等重要部门,搭建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网络平台。接着,将采集的企业信用数据进行汇总、加工,建立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和失信企业黑名单,在网上发布企业信用基础信息,披露企业失信行为,提供企业信用基础信息查询。争取在半年时间内建立起企业信用体系雏形。此事由市政府牵头,在省信息产业厅具体指导下,市信息产业局、电信局和信息中心配合完成。
2、成立市企业信用服务公司筹备工作组。由市政府牵头组织信息产业局、法制局、电信局、信息中心等部门,在省信息产业厅的支持配合下,成立市企业信用服务公司筹备工作组。工作组下设征信、法规和技术三个小组:征信组主要负责信用数据的采集、加工;法规组主要研究、制订征信办法和信用使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组负责网络平台组建和维护。
(二)第二阶段主要是成立市场化运作的信用服务公司,进一步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的相关法律法规,培养社会化信用服务体系。
1、成立企业信用服务公司。在第一阶段由政府牵头成立的企业信用服务公司筹备工作组的基础上,按照《公司法》成立信用服务公司,由政府授权属下的事业单位或第三方中介机构(代表各政府部门管理政府资信数据资源),商业金融公司(对征信服务需求较大,同时拥有行业资信数据库),以及国内外知名的征信公司(拥有征信机构资信数据库,同时具有成功的经营管理经验)共同参股经营。使之更加符合现代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公司的健康发展壮大。
2、发展和规范社会化信用服务体系。发挥信用服务行业协会作用,开展信用管理与应用研究,促进行业自律,协会依据政府颁布的法规,对提供信用服务的企业进行具体监督管理。
(三)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规制度的制订,逐步建立企业信用的基本评价体系,风险防范、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体系等基本框架体系,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的基本法规,培育和发展社会化信用服务体系。按照上述的工作安排,在汕头已出台的10多个与规范信用有关的法规制度的基础上,近期要结合工作进度,完成以下法规制度的制订工作。一是《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办法》、《企业信用信息发布办法》、《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办法》,由市法制局负责制订;《企业信用评级办法》由人行汕头市中心支行牵头制订;《信用信息网络管理暂行规定》、《信用信息服务管理人员从业规范》等,由市信息产业局、电信局和信息中心在省信息产业厅的指导下牵头制订,由法制局把关;二是《汕头市垂直经济管理部门信用承诺制度》,由市委办公室牵头制订;三是《汕头市市民信用公约》,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制订;四是《汕头市公务员信用守则》,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制订。(以上所有法规制度均为暂名)
五、组织领导与分工
(一)切实加强对“汕头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整个筹备工作由黄荣汉同志牵头负责。建议成立汕头市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由李春洪同志任组长,黄荣汉、林静辉、李雄同志任副组长。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计划发展局、经贸局、外经贸局、法制局、科技局、监察局、工商局、汕头海关、人民银行汕头中心支行、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局、企业投资服务中心等单位的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苏耀光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刘锦庭、张英强、林乔松、林依民、刘小钢同志为副主任。办公室人员从市政府办公室、市委政策研究室、人民银行汕头中心支行以及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中抽调。办公室设网络协调、数据采集、法规制度、宣传综合等四个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各个方面的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大楼1104室,电话:8988721)。
(二)在成立市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同时,组建专门管理监督机构。将市信息中心划入市政府办公室直接管理,调整领导班子和机构人员结构,作为信用体系建设专门管理监督机构。将市政府公众网、政务内部网和信用信息网统一划归市信息中心管理。此项工作在三月底前完成,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信息中心管理体制理顺后,要配合信用网络的建设,迅速开展工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信息中心的主要任务是:第一阶段组织技术、管理、服务框架,参与信用公司筹备组的建设;第二阶段负责对企业化信用公司的管理监督。同时,协助企业建立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并通过宣传普及信息管理知识,提供信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三)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各区县(市)、市直各部门应相应成立本地区、部门信用体系建设领导机构和日常办事机构,指定专人,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切实抓好本地区、本部门的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服务和配合全市信用体系建设,确保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顺利开展。(重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
------------------发表时间:2003-11-27 16:36:28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工作目标,根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统一部署,结合重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基本方略,按照“政府推动、资源整合、信息共享、权威发布”的方针,坚持统一设计、联合建设、重点突破、分步实施的原则,以政府信用为主导、企业信用为重点、个人信用为基础,加快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推动、规范、监督、服务作用,发动全社会广泛参与,营造“以讲信用为荣,不讲信用为耻”的社会风气,树立诚信重庆的国际形象,从根本上优化我市的发展环境,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富民兴渝、建设长江上游经济中心”的奋斗目标。
二、建设目标
总体目标是:经过3至5年的努力,逐步实现“一个保障、两个平台、三大体系”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
(一)建立健全信用制度和信用标准及有关法规,为社会信用体系提供法规保障。
(二)建立信用信息基础平台,为社会信用体系提供服务和应用的技术支撑;建立信用监管平台,为信用征集、信用评估、信用查询、信用公示、信用管理等提供规范的运行机制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构建政府、企业和个人三大信用体系,初步形成重庆市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
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切实强化政府信用,显著提升企业信用,初步建立个人信用,争取将重庆建设成为城市信用体系比较完善的地区。以企业信用为重点,按照联合征信的方式,建立覆盖全部独立法人企业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同时根据信用市场的发育状况,开展信用评级工作。建立市和区县(自治县、市)联网的政府信用信息系统。建立覆盖多数城镇居民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城市信用管理体系开始运转,政府公信力得到加强,信用中介行业得到发展,部分企业信用缺失的突出问题初步得到解决,公民的诚信意识明显增强,守信奖励机制和失信惩罚机制发挥作用,失信行为明显减少,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规范,全社会讲诚信、守信用的风气逐步形成,发展环境进一步改善和优化。
三、建设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守信于民、服务社会”的诚信服务型政府。创新行政管理机制,转变管理方式,建设公开、透明的政府信用信息系统,建立政府决策信用、执行信用、监督信用、服务信用和商务信用。
(二)建立诚信守法的企业信用体系。逐步整合分散在各个部门和行业的信用资源,开展企业信用征信工作,制定企业征信评估标准和监管办法,建立健全各项信用管理制度,按市场需求开展企业信用评级活动。提高企业信用管理水平,增强在国际经济竞争中的发展优势,适应加入WTO后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三)初步搭建符合重庆实际的个人信用体系的基础。探索个人信用体系运行模式,逐步建立个人征信数据库,发展信用消费,促进经济增长。
(四)推进中介服务行业诚信建设。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管理,提高公信力。发展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培育信用市场,加强监管,促进信用行业有序发展。
(五)推进重点行业诚信建设。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食品、药品、日常生活用品和房地产行业,质监、药监、工商、国土房管、物价等有关部门要推出一批诚信建设措施,切实解决产品质量、广告虚假、价格违规和房地产企业售房面积“短斤少两”、拖欠征地费及土地出让金等诚信问题。
(六)建立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奖励诚实守信,惩罚违法失信,预防和减少失信行为发生,维护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四、建设步骤
鉴于我国的国情和重庆的实际情况,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按照先政府主导,后市场化运作;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先行,政府信用体系和个人信用体系跟进;企业信用体系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推进。
(一)初期以政府为主导开展征信工作,并培育信用中介机构,条件成熟时再过渡为市场化运作,实行政府监管。
(二)率先启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以带动其他方面的建设工作。按照三步走的步骤对企业开展联合征信,一是对全市约800户左右的大中型企业开展征信,二是对几千户规模以上的企业开展征信,三是对所有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展征信。逐步建立全市企业的信用数据库。
(三)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主要面向城镇居民,主城9区要率先试点,再逐步向万州区、涪陵区、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黔江区等6地扩展,最后覆盖到其他25个区县(自治县、市)。
五、建设措施
(一)关于政府信用。着重从决策、执行、监督、服务、商务等方面,加强政府信用建设,逐步形成政府信用体系,树立政府的信用形象,建立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创建现代化诚信服务型政府。
1.建立政府信用信息系统。建立政府信用信息系统和政府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信用档案,推动部门、行业之间的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信用资源共享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实行政府决策公示制、听证制、专家咨询论证制、预告制和通报制,推动政府采购、行政审批、行政管理、政策宣传等全面实现信息化,转变政府管理方式,为社会各界提供方便、快捷、公平的低成本服务。
2.建立和完善政府信用责任制。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都要按照信用重庆的建设目标,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措施,积极推进政府信用制度建设。继续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行政补偿制度,建立行政复议监督、政务督查、行政监督、财经审计等监督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和完善行政承诺和民心工程督办考核制度,深化对政府部门的评议工作,对政府工作人员的严重失信行为进行曝光和依法查处。
3.破除行业垄断和行政垄断。从体制上、机制上采取措施,通过实施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职能分开、中介机构与行政机关彻底脱钩、行政权力与部门利益分离、从严查处行政性垄断等措施,破除行政性垄断。破除水电气等一批行业的垄断局面,通过降低市场准入门槛、规范格式合同管理、从严查处行业垄断行为等措施,创造一个经营者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的市场环境,使企业和老百姓都能够得到更优质的服务。
(二)关于企业信用。以联合征信为突破口,逐步整合分散在政府各部门、各行业的企业信用资源,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初步解决部分企业信用缺失问题,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1.制定一批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的法规规章。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重庆市企业信用征信和评级管理办法》、《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公布办法》、《重庆市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办法》等政府规章,使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有章可循。
2.开展企业信用征信工作。按照“三步走”的工作步骤,分别按照大中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所有法人企业及个体工商户3个层次,逐步开展企业信用征信工作。由市工商局牵头,制定信用数据采集的目录和方法,提出分批征信企业名单(全市大中型企业名单、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名单和全部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单)和分批列入信用数据整合计划的部门名单,并按照分批征信企业名单和统一制定的征信目录,开展征信工作。
加强部门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开展联合征信。工商、质监、药监、国土房管、劳动保障、建设、外经贸、公安、国税、地税、海关、物价、银行、电力、燃气、水务等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全市信用数据整合计划的安排和统一的征信目录,首先在本行业(或部门)对企业开展征信工作,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收集企业相关信用信息),并将信用信息汇集到全市的企业信用数据库。要大力开展行业诚信建设工作,推出一批行业诚信建设的措施。
3.开展企业信用评级工作。按照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企业征信工作与企业评级工作分离,企业信用综合评级由信用中介机构完成。从我国国情和我市企业特点出发,借鉴国内外企业信用评级惯例和评价指标,组织信用中介机构开展企业信用评级活动,既为市场主体寻求合作伙伴和选择交易对象提供服务,又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调控和监督经济运行提供参考信息。
4.逐步健全企业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制度、企业信用身份证制度、企业信用担保制度、企业信用激励约束制度、失信企业公示制度等各个行业(部门)的信用监管制度,使企业诚信得实惠、失信受约束。对信用好的企业,在产品宣传、融资授信、证照年检、招投标等方面给予支持;对信用差的企业,以及屡次失信特别是严重恶意失信的企业,要加大力度从严惩处,严格执行法定限制违法失信者“入市”的规定。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建立企业信用投诉举报制度,对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录入相关数据库,实行部门间联网查询备案。
5.推进中介服务机构诚信建设。在中介服务行业推进信用建设是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中介机构要加强建章立制和规范管理,努力提高诚信度和公信力,创造良好的中介服务业信用环境。
作为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市信用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培育信用中介服务市场,采取适当措施刺激市场信用信息需求,引导信用产品商品化,促进信用行业有序竞争健康发展。以建立信用调查、征信、评估实体为重点,扶持和引进若干以商务信用中介服务为主业的信用中介机构,引导其高起点、市场化、规范性地自主经营。
6.解决企业信用缺失5个方面的突出问题。由市信用办总体协调和督办,在有关部门摸清企业各种拖欠总额的基础上,市国资管理部门、市经委、市商委、市建委、市外经贸委、市交委等有关部门全力配合,做好企业的工作,采取行政措施和经济措施相结合的办法,在3年内初步解决企业信用缺失的5大问题。
由市建委牵头,提出解决基础设施建设中拖欠工程款的方案。
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牵头会同市国资管理部门,提出解决企业欠税的方案;由市经委牵头会同市国资管理部门,提出解决企业拖欠电费、天然气费的方案;由市水务集团牵头会同市国资管理部门,提出解决企业拖欠水费的方案。
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会同市地税局、市国资管理部门、市中小企业局等部门,提出解决企业对职工的拖欠、不参加社会保险、欠缴社会保险费、不如实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等问题的方案。
要力争使上述各项企业的拖欠,每年在上年旧的拖欠额度的基础上下降30%,3年内基本解决旧的拖欠问题,力争不发生新的拖欠。
由市国资管理部门会商市银监局牵头,提出解决企业拖欠的不良贷款的措施,力争把银行不良贷款率降到10%以内。
对信用状况恶劣的企业,必要时可及时通报各部门,并上网发布,促进清欠。以上清欠措施,主要针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对生产经营不正常或刚脱困,但历史上积累了大量拖欠的企业,仍需实事求是处理。
(三)关于个人信用。探索个人信用体系营运的模式,对个人信用开展征信工作,初步搭建个人信用体系的基础。
请人行重庆营管部负责,以商业银行的信贷网络为技术载体,以居民个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基本账户为主线,建立个人金融资产信用信息系统。
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归集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基础信息,建立个人一般社会信用信息系统。
逐步整合分散在工商、税务、国土房管、劳动保障、海关、司法等拥有个人信用信息的部门的个人信用数据,实现联合征信。条件成熟时,并网运行,形成全市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实现联网查询。
六、安全保障
严格依法进行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和使用相关信用产品,确保公民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确保政府政务机密、企业商务机密及其他相关信用信息不被随意泄露,加强信用信息的安全防护和保障。
(一)在征信和评估方案设计环节上,征信目录(信用信息)和信用评级指标不得涉及个人隐私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面的机密,方案实施前要组织有关专家开展专门论证,并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二)在信用信息的采集、数据的处理和存储以及信用的查询公示、等级评定等活动中,要建立健全相应的业务操作流程规范,避免相关信用信息被随意泄露,造成对个人隐私的侵犯、政务或商务机密的泄露。
(三)在技术运用环节上,对涉及面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查询公示的信用公共网络平台,要实行安全的身份认证,采用“用户密码+智能卡”等方式,提高系统的安全性,确保数据传输和信息运用的安全;在信用公共网络平台与政府职能部门或信用中介机构的信用专门网络平台之间,实现物理隔离,各自独立运转,确保系统安全。采用专门的设备进行两网之间的沟通联络,定期交换数据和发布信息。
(四)为切实保障信用安全,依法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针对信用信息的采集、数据的处理和存储、数据的交换、信用等级的评估、信用的查询公示等各个环节,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应用标准。
七、组织保障
(一)组织领导
成立重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与重庆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班子”),负责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成立政府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协调小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协调小组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协调小组,分别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工商局和人行重庆营管部任组长单位,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组织开展三大体系的建设工作。信用体系建设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二)职责分工
由市信用办负责全市社会信用体系管理平台的建设,牵头(市信息产业局配合)制定总体方案和信用评估系统和识别系统的标准等规范,监管全市社会信用系统的运行,负责全市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积极稳妥发展信用中介服务行业;
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和市政府研究室配合,制定政府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负责诚信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工作;
由市工商局牵头,制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请人行重庆营管部会同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制定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分别负责个人金融资产信用信息系统和个人一般社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
由市信息产业局根据信用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要求,配合市信用办及有关部门建立全市的信用信息数据库。
有关部门对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予以配合。3个工作方案由市信用办组织审定。
(三)责任落实
实行信用建设“一把手”负责制。各部门、各地区要深刻认识信用建设的重要性,高度重视信用建设工作,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制定措施,监督到位。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积极主动,按时保质完成任务。市信用办要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信用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督办,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顺利推进。
(四)宣传动员
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信用建设舆论宣传、职业道德教育和信用知识普及活动,打造“诚信重庆”的城市形象。商请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文明办、工会、共青团、妇联、信用办等有关部门配合,发动社会各界参与,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各种新闻媒体开展宣传工作,开辟信用专栏,邀请专家学者、机关干部、市民代表讨论信用体系建设有关问题,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增强政府部门、企业和广大市民信用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了解有关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知识,形成关心支持信用建设的浓厚社会氛围,促进全市信用体系建设顺利进行。
附件:重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度安排
按照用5年左右时间建立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的设想,按以下时间表推进工作:
一、2003年完成以下工作
9月底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个人信用体系建设3个工作方案,组织审定并实施;
10月,由市工商局牵头,有关部门联动,开展企业征信试点工作,首批征集800家左右的大中型企业信用数据;
11月,市建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经委、市水务集团、市劳动保障局分别摸清企业各种拖欠的总额,提出工作方案并开始实施;
12月,请人行重庆营管部会同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开展个人征信试点工作,开始征集主城9区城镇居民的个人金融资产信用数据和个人一般社会信用数据;
年内市工商局初步建成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库,实现信用信息实时查询;
年内由市信用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起草论证《重庆市企业信用征信和评级管理办法》、《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公布办法》、《重庆市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办法》。
二、2004年完成以下工作
由市工商局将第二批部门(行业)纳入信用资源整合计划,第二批征集规模以上企业的信用数据,全市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基本形成并开始联网运行;
根据信用市场的发育状况,开展企业信用评级试点;
政府信用体系基础工作取得进展;
个人金融资产信用信息系统和个人一般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覆盖到主城9区和万州区、涪陵区、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黔江区6地。
三、2005年完成以下工作
进一步推进诚信政府建设有关工作;
个人金融资产信用信息系统和个人一般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覆盖全市大多数城镇居民,信息库内容进一步完善并整合有关部门的信息;
逐步把企业信用数据征集、企业信用评级和公布企业信用状况工作推广到大多数法人企业;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信用建设有关法规规章。
四、2006年─2007年完成以下工作
把信用征信、信用评级和公布企业状况推广到全社会;
逐步形成统一的全市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实现联网查询;
全市社会信用体系进一步完善并充分发挥在信息查询、城市管理和发展经济等方面的作用。
信用体系建设中信用信息开放的问题与对策
2004-3-31 2:14:01
阅读133次
一直以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信用信息瓶颈,而随着有关部门、有的地区积极建立各自的信用信息系统,信用信息割据的倾向越来越明显。信用信息瓶颈对信用市场的发育形成了强约束。如何实现信用信息开放,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尽快建立,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
一、信用信息开放的现实意义
1、信用信息开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重要基础和前提。信用信息是征信活动开展的基础,而规范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是信用专业机构公平、合理采集和使用信用信息并为全社会提供信用管理服务的基本制度保障。征信数据是制作征信产品的原材料,是开展信用管理服务的基础性条件。信用市场要发展,首先是信用专业机构必须能够合法地取得各种真实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行业及社会数据,并在法律规范下对经过处理的信息进行公开和公正的报告。征信数据的规范化开放和市场化经营,是信用行业得以发展和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物质基础。
2、信用管理公司处于等米下锅找米下锅的阶段。自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我国先后成立了一些民营征信公司,一些外资征信机构也在国内开展业务,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和信息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实际上也在从事征信业务。目前在我国从事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咨询等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大约有500家左右,其中信用评估机构大约有40家左右,信用征集与调查机构大约有50家左右,信用担保机构大约有400家左右。信用专业机构从起步到现在面临的最大困难是数据源的问题。由于体制的原因,现在信用信息多掌握在各个部门。同时,在我国信用信息开放立法还很薄弱、而信用信息来源又比较分散的情况下,有些具有一定信用信息优势的部门或行业,已经出现了采取收费、指定代理机构或利用自身信用信息资源直接开展咨询服务的倾向,导致了垄断和寻租现象的蔓延。由于信用产品原材料要么被部门垄断,要么被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主导的数据管理公司垄断或优先使用,使得信用数据的采集成为目前制约信用行业发展的主要瓶颈,信用信息开放迫在眉睫。
3、社会信用体系的本质也要求信用信息开放。从本质上说,社会信用体系是一种保证经济良性运行的社会机制。它以有关的信用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信用专业机构为主体,以合法有效的信用信息为基础,以解决市场参与者的信息不对称为目的,使守信者受到鼓励,失信者付出代价,保证市场经济的公平和效率。因此,信用机制要求的信用信息必须全面客观,才能真正起到保证市场经济公平和效率的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我国个人和企业活动的流动性加快,要保证客观公正地评价个人或企业的信用状况,就需要个人或企业的全面的信用信息,而区域信用体系或同业的信用体系都明显地有其局限性。
二、我国信用信息开放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信用信息开放缺乏全国性法律法规的支持
我国的《民法通则》、《刑法》、《民事诉讼法》、《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商业银行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都涉及到了信用问题,但对信用信息的开放,均没有明确的规定。审议中的《民法通则》修正案,增加了有关信用权的规定,其中涉及信用信息开放问题的有四条,一是征信机构可以搜集各方面的信用信息,但要合法和合理使用,并且依法公开信用资料;二是司法、银行、工商等部门建立相应的档案并互相联通和共享;三是自然人和法人有权查阅、抄录、复制、查阅个人资料;四是在公开和充分利用信用信息的同时,要保护个人的隐私。《民法通则》修正案有望对信用信息的开放做出框架性规定,但其出台还需要一段时间。
2002年1月,深圳市出台了《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该《办法》对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做了规定。从2002年起,汕头市先后制定了《汕头市企业信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试行》、《汕头市企业信用信息采集管理办法》和《汕头市社会信用信息网络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和规章。北京市自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了《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这些地方法规和规章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当地信用信息的开放。
2002年3月,国务院建立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专题工作小组开始起草《征信管理条例》,条例的重点是明确征信数据的采集和应用、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和征信机构的操作规则等。该条例已经几易其稿,目前仍处于征求意见和修改之中。
从以上立法情况来看,我国还没有制定出信用信息开放的全国性法律法规,现行的适用于信用信息开放的法规和规章基本上是各地自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这些法规和规章层次相对较低,效力有限,难以对信用信息开放所涉及的社会关系进行全面的规划和调整,也难以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和保护。而且,一些规章属指导性文件,缺乏法律和法规的刚性,使得在实际执行中的效力和作用大受影响。由于缺乏全国性法律法规的支持,导致我国信用信息开放程度低,信用机构无法获得信用信息。尤其是存在于政府部门的信用信息,被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纠缠在一起,信用专业机构无法获得可以公开开放以及能够通过正规方式和渠道获得的信用信息。
2、信用信息开放的宏观政策体系尚未形成。目前,信用行业的国家主管部门还比较模糊,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等部门在相应的范围内制定了信用信息共享的政策文件,这些政策的出台,在一定范围内推动了信用信息的开放。但是,从宏观管理角度看,已出台的有关政策和制度还比较分散,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开放政策体系。从实际情况来看,信用信息开放更多的是限于一般号召。
3、信用信息分散,且被严格屏蔽。在我国,信用信息分散在银行、工商、税务、海关、公安、司法、财政、审计、证券监管、质检、环保等政府部门手中,这些部门占有80%左右的信用信息资源,是最大的信用信息拥有者。由于没有法律的强制,政府部门对信用信息严格屏蔽,信用专业机构难以全面得到涉及企业的信用数据和资料,更无法得到消费者个人的信用信息,也就无法依靠信用信息进行商业化、社会化和公正独立的信用调查、评级、报告以及提供信用管理服务,导致信用信息资源割裂和浪费,开发利用不充分。
4、地方和行业各自为政建立信用信息系统,形成了对信用信息的进一步分割和垄断。自1999年上海率先开展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以来,北京、深圳、汕头、温州等许多地方都先后进行了联合征信的实践,建立了信用信息系统。行业方面,银行、税务、工商、建设等行业也建立了本行业的信用信息系统。不管是地方,还是行业,从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实际运作中都各自为营,要么是只在本地联合征信,要么是只在本行业同业征信,缺乏统筹考虑,不能协调一致,形成一个个“信息孤岛”,进一步加剧了信息分割的局面,形成了更大范围的垄断。条块和地区的分割使信用信息资源不能遵循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自由地进行流动,影响着统一的信用信息市场的形成。
5、征信市场混乱。首先,就信用专业机构的征信来说,无法得到法律法规支持的信用信息采集、加工、使用等环节杂乱无序,市场秩序比较混乱。同时,由于没有统一的管理和统筹规划,各信用专业机构的数据库缺乏统一标准和规范,数据库之间不能互连、互通,造成了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其次,许多政府部门把自己掌握的信用信息交由下属信息机构去开发,这些机构打着“信用”的旗号逐步渗透到信用市场的商业活动中来,从中获利。
三、我国信用信息开放的对策建议
1、建议先出台信用数据使用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对企业、个人实行行政管理的职责范围内,均获有大量企业、个人的资信信息,由于体制的原因,现在信用信息多掌握在各个部门,这些部门建立的信用数据系统,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注册和年检信息、税务部门的企业纳税信息、法院的诉讼记录等都相互封闭。占有这些信用数据的行政管理部门如何开放这些信用数据——是无偿地对社会开放还是部分有偿地开放,是全部对社会开放还是只对信用专业机构开放,或是部分对社会开放部分对信用专业机构开放,是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同时,企业和个人征信直接涉及到公民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等方面的问题,如何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也需要法律界定。另外,许多国家都是从信用数据管理立法着手建立自己的信用管理法律框架。因此,要先出台信用数据使用和管理法律法规,对从信用数据开放到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等各方面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立法要解决的几个关键问题是:(1)、明确信用专业机构可以采集和使用的信用信息范围;(2)、界定与政府信用信息相关的国家秘密、与企业信用信息相关的商业秘密以及与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相关的个人隐私,并明确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特殊信用信息的保护措施;(3)、明确政府部门及其相关机构信用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具体方式;(4)、对信用专业机构采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权利与义务做出明确规定。
2、在各地和各行业现有信用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建立全国信用数据交换中心
由于目前我国有关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大多还是由政府部门掌控,而我国信用信息商业化、社会化的法律环境和市场条件还不具备,单靠信用专业机构难以开展征信业务。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政府主动充当“第一推动力”,打破既得利益的传统格局,形成市场化运作的过程将极其漫长。因此,由政府推动,打破信用信息的屏蔽和垄断显得十分重要。
政府推动除了体现在立法方面,还可以在支持信用体系的基础设施方面有所作为。由于信用基础设施投入资金大,建设时间长,社会效益明显,用国债资金支持信用基础设施建设正好体现了政府的推动作用,也能缩短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时间,还可起到防止各部门各地方垄断信用信息资源的倾向,便于联合征信。用国债资金支持信用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用于两个方面:一是用于基础数据库的建设,鼓励和支持我国政府各相关部门按照一定的标准建立自己的资料数据库,如工商注册数据库及工商年检数据库、工业企业普查资料数据库、法院诉讼数据库、人民银行的企业还款记录数据库、企业产品质量投诉数据库等;二是在建立各部门基础数据库的同时建立全国信用数据交换中心。该中心的定位应该是非赢利性机构,可以部分有偿地(少收费)为信用专业机构和社会提供客观公正的原始数据信息,这部分收费用于系统的更新和维护。
3、确立信用行业管理部门,规范信用信息市场
信用信息开放涉及经济和社会各个领域,其发展具有很强的关联性、系统性和政策性,而目前由于体制上的原因,管理多头、分散,政策不一,因此必须加强统一管理。我们建议先由有综合协调能力的部委作为信用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信用信息开放政策和发展规划的制定,协调有关政府部门开放数据,规范信用信息市场,监管信用行业健康发展。
4、制订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和加工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目前我国各地从事企业和消费者个人征信服务的企业已有上百家,但整体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缺乏信用信息采集的技术标准和基本的服务规范,极大地影响着信用行业实现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和报告的自动化,也制约了行业整体服务水平的提高。因此,信用行业管理部门应参与和引导信用行业相关技术标准的研究和制订工作,如信用信息采集的格式与标准、征信行业服务规范、信用报告标准文本等,以提高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流通效率,促进信用管理和服务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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