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改革(8篇)
1.增值税转型改革 篇一
增值税转型政策问答
1、问: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不分地区和行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为预防出现税收漏洞,将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排除在上述设备范围之外。同时,作为转型改革的配套措施,将相应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2、问:纳入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具体指什么?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能否允许纳入抵扣范围?
答: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因此,转型改革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仍然是上述范围。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
3、问: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和用于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是否允许抵扣?
答: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在内的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问:纳税人购入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是否允许抵扣?
答: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允许抵扣,但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
5、问: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的抵扣凭证是怎样规定的?应怎样记账核算?
答: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6、问: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的抵扣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答: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含1月1日,下同),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7、问: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怎样纳税?
答: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8、问: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规定不予抵扣情形的怎样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答: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
(一)至
(三)项所列情形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
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9、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无法确定销售额的怎样计算纳税?
答: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10、问:纳税人购买的扣税范围内的机动车应怎样认证抵扣?
答: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11、问:纳税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怎样认证抵扣?
答: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12、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和相关规定作了哪些调整?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调整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将现行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二是将现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统一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规定,调整为年应税销售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而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13、问: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的标准是什么?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应怎样计算纳税? 答: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数据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4、问: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怎样计算纳税? 答: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5、问: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纳税期限是如何变化的?
答:为了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缓解征收大厅的申报压力,将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同时与增值税条例衔接,将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纳税申报期限也从10日延长至15日。
16、问: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应怎样计算纳税?
答: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2.增值税转型改革 篇二
一、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成效分析
2009年1月1日, 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增值税转型改革, 从此开始实行国际上通用的消费型增值税。所谓消费型增值税, 就是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额时, 除扣掉生产原料价值以外, 还可以把外购的固定资产价款全部扣除。实施消费性增值税三年以来, 在为企业减负、增加企业投资积极性、刺激投资、促进企业技术更新改造等方面取得了成效。
(一) 消除了重复征税, 增加了企业利润, 减轻了企业负担。
消费型增值税与生产型增值税的本质区别在于, 消费型增值税下对于企业购入的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额允许抵扣, 而生产型增值税下企业购入的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额不允许抵扣。由于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当期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额, 致使这一部分税款作为固定资产价值的一部分分期转移到了新产品价值中, 成为产品价格的组成部分, 在其产品进行销售时, 就造成了重复征税。而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后, 其最大特点是允许当期购进固定资产 (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除外) 所含的增值税额一次性扣除, 本期不足以抵扣的, 可以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 克服了生产型增值税的重复征税。此外, 也正是由于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的增值税额可以抵扣, 使企业计入资产负债表的固定资产原价将会减少, 相应的每年形成的折旧费用降低, 从而增加企业的会计利润。由此可见, 增值税转型不仅消除了重复征税, 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 还增加了企业利润。
(二) 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更加有利的发展环境。
增值税转型改革在为一般纳税人减负的同时, 对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也做了重新调整, 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了更加有利的发展环境。
1、更多的小规模纳税人转变为一般纳税人。
消费型增值税开始实施的同时, 国家税务局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此细则中对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重新做了规定。消费型增值税下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即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认定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达到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 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 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门槛”降低了, 这就意味着更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享有一般纳税人的税收优惠, 为中小企业减轻了税收负担。
2、平衡了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
目前, 我国增值税的计税方法采用的是国际上通用的发票扣税法, 税收征管依据纳税人年销售额的大小和会计核算水平两个标准, 将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前者可以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根据进项税额抵扣, 按实际增值额计算缴纳税款;而后者却不能开专用发票、不能抵扣, 只能按销售额笼统计税。这使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销售受到双重影响:进项税金不能抵扣, 使其进货成本增加;购货方因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愿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 交易便很容易发生困难, 使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与一般纳税人相比处于不利地位。增值税转型改革把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由工业企业的6%、商业企业的4%统一降为3%, 平衡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 提高了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一个更加有利的发展环境。
二、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分析
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相对于试点来说更具有科学性, 解决了试点中存在的地区限制、行业限制及增量抵扣限制等不合理问题。但改革并非完美, 消费型增值税实施中仍会遇到一些问题, 可能会影响到我国经济的发展。
(一) 短期内导致财政税收收入减少。
增值税是我国最大的税种, 增值税转型, 从根本上说可以促进经济增长, 进而带动税收的增加。但从近期看, 由于抵扣进项税额较多, 在保持税率不变的情况下, 必然会导致一定的税收收入的减少。消费型增值税的税基比生产型增值税的税基要小的多, 而且增值税率没有提高, 采用消费型增值税也必然会带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减少。以企业所得税的增加来弥补转型带来的减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在短期内不会起到明显的作用。据财政部测算, 2009年实施的增值税改革将减少当年增值税收入约1, 200亿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约60亿元, 教育费附加收入约36亿元, 增加企业所得税收入约63亿元。增减相抵后将减少财政收入约1, 233亿元。可见, 增值税转型对财政收入的负面影响是相当大的。
(二) 征收范围仍过窄。
从理论上说, 规范化的增值税应该覆盖到货物与劳务的所有领域。而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只包括工业和商业部门, 把性质上属于生产过程或生产过程延伸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业等部门排除征收范围之外, 不涉及劳务服务, 对服务业征收营业税。但是, 由于商品领域实行增值税, 劳务领域实行营业税, 增值税实行购进抵扣制度, 营业税则不能抵扣, 这就必然在抵扣问题上引起一些混乱。与其他国家实施的增值税相比, 我国目前实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征收, 大量的第三产业征收营业税, 这就使得征收增值税的增值额中包括了大量来自第三产业的服务费, 增值税重复征收的现象依然很严重。由此可见, 此次增值税改革只允许扣除固定资产中所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 而并未完全消除重复征税。所以, 此次增值税改革并不彻底, 增值税征收范围仍过窄, 这种不完全的增值税不利于第三产业的发展。
(三) 短期内可能导致劳动就业压力增大。
转型前的生产型增值税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有一定的抑制作用。增值税转型后, 由于购入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降低了机器设备的投资成本。因此, 为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 企业会加大机器设备的投资, 而企业中机器设备的增加必然会造成劳动岗位的减少、失业人员的增加, 这种现象在大量雇佣员工的企业中影响更加明显。此外,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 企业对员工的水平和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 使企业人力资源的成本在不断升高, 而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使得机器设备的成本相对有所降低, 从而导致人力资源成本与机器设备成本之比相对于增值税改革之前有所上升, 企业更愿意以机器代替人工。可见, 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短期内加大了劳动就业压力。
三、增值税改革发展趋势分析
目前, 2009年起实施的消费型增值税可以消除重复征税问题, 比较科学与合理。科学的增值税解放了中国制造业的生产力, 带来十多年来的快速发展, 而中国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和服务业等行业则受制于营业税重复征收的困扰。因此, 解决营业税重复征收的出路, 在于将营业税彻底并入增值税中。因此, 增值税作为我国的第一大税种, 转型本身绝非增值税改革的终结。增值税转型后, 以增值税代替营业税, 将成为增值税改革下一步的重点。
总之, 增值税转型改革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增强了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同时对企业投资和技术更新改造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是一项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改革。增值税转型改革导致的财政税收减少和就业压力增大问题是难以避免的, 这些问题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而得到解决, 但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 即把第三产业征收的营业税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是一个必然的发展趋势, 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我国增值税制度必将在逐步扩大征收范围中不断完善, 使其不断向国际惯例靠拢。
然而, 如果将征收营业税的行业全部纳入增值税范围, 这需要对整个财税体制都进行调整。从我国目前的经济形势考虑, 营业税纳入增值税的改革不宜一次性全部实施, 其原因是:第一, 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势必会导致增值税增加, 营业税减少或取消, 这就要求对中央和地方的税收重新分配, 这是一项不小的工程;第二, 消费型增值税刚刚在我国全面实施, 对我国财政税收有着严重的冲击, 在这种财政状况下, 如果将营业税转为增值税进行抵扣, 又将大幅度减少财政税收, 而目前我国的财政承受能力有限;第三, 目前我国营业税的税率档次太多, 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 将导致增值税税率复杂, 而违背增值税的中性原则, 但如果按17%的基本税率征收, 较高的税率不利于服务业的发展与产业结构的优化。
温家宝2011年10月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会议指出, 为进一步解决货物和劳务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 完善税收制度, 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会议决定, 从2012年1月1日起, 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 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
3.浅谈增值税转型改革 篇三
摘 要 增值税转型改革既消除了生产型增值税决定的重复征税的因素.同时也降低企业固定投资的税收负担,有利于推动企业长期发展,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对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克服当前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关键词 增值税 转型改革 影响 注意问题
我国的增值税制度于1984年建立,并于1993年底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列》,构建了增值税体系。建立的初期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只能抵扣属于非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随着经济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国务院提出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于2004开始在东北三省进行试点,2007~2008年又先后在中部六省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和内蒙古东北地区进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2009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既是为了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导致我国经济下滑所采取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为了进一步扩大内需和出口,促进经济增长,这也意味着经过多年试点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正式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不仅是适应当前经济形式的客观需要.也是完善和规范增值税制度的必然要求,因此由生产型增值税到消费型增值税转变已成为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
一、增值税转型改革调整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扩大了增值税抵扣的范围增值税转型后,允许一般纳税人企业抵扣其新购进机器设备或自建的项目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可以转到下一期继续抵扣。
(二)进一步完善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关规定为了促进中小企业摆脱经济困境,同时便于税务机关操作,新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税率征收,将征收率 统一降到3%,同时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
(三)完善和规范税制,修订后的增值税条列规定,在全地区全行业实施购置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并且与企业技术改进、生产设备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指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等)排除在增值税抵扣范围之外;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四)降低税收管理成本,提高征管效率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将增值税纳税期限由10天延长到l5天,减少了纳税人排队等候的时间。提高了纳税服务水平。由于增值税转型后.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允许全额抵扣,避免了以前将可抵扣购进货物和劳务与不可抵扣购进货物和劳务分开的复杂审查,降低征收和纳税成本,提高了征管的效率。
二、增值税转型改革中,企业会计实务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确定就这次增值税转型来看.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视为会计政策变更,根据《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增值税转型所导致的会计政策适合采用未来适用法.不再适用于对企业已有的机器设备进行追溯调整,而只是针对将来购买的机器设备.其进项税才可以抵扣。
(二)增值税抵扣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税制的要素之一。财税[2008]17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要求具备下列条件才符合全额抵扣:
1.购进的固定资产必须是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的业务;
2.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即《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规定的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或者销售固定资产所支付运输费用.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4.2008年12月31日前.已经签定固定资产购买合对于2008年11月1日.但增值税发票于2009年1月1日后开具的.不能抵扣进项税。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要求,规定的很明确,因此,对2009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发票要视情况进行抵扣;
(三)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范围及会计处理增值税转型后。不是所有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全额抵扣.自用消费品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只限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置或自建的固定资产,要求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购进或自制的新固定资产;2.接受纳税人捐赠或实物投资的固定资产;3.购置固定资产时的运输费用所允许扣除的进项税额对于进项税全额抵扣的固定资产.
【例1】A公司为一家上市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有关业务资料如下:2009年1月18日,A公司购置一台生产用设备,不需要安装,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设备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17万元,运费为2万元,均以银行存款支付,暂不考虑其他税费。
A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100+2(1—7%)=101.8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17+2*0.17=17.14
贷:银行存款 119
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l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
收增值税,因此增值税转型后旧固定资产的转让的会计处理关键是判断属于哪种情况.主要依据当时购进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来进行判断
【例2】承前例,2010年8月,A公司将2009年8月购入的设备,已使用1年,该设备原值20万元,已计提折旧2万元,售价22万元,暂不考虑其他税费,该业务的会计处理如下:
1.出售的设备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180000
累计折旧 2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2.收到出售设备价款
借:银行存款 2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20000
3.出售的旧固定资产交纳的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31965.81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20000/1.17%*17=31965.81
4.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8034.19
贷:营业外收入 8034.19
【例3】承前例,A公司出售于2007年9月购入自己已使用过的一台设备,该设备原值20万元,已计提折旧2万元.售价22万元,暂不考虑其他税费,该业务的会计处理如下:
1.出售的设备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180000
累计折旧 2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2.收到出售设备价款
借:银行存款 2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220000
3.出售的旧固定资产售价高于原值按4%的税率减半计算应交增值税为[220000/(1+2%)2%]=4314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4314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314
4.結转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35686
贷:营业外收入35686
(四)视同销售的固定资产及会计处理
由于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视同销售的情况和存货视同销售的处理方式相似.所不同的是固定资产视同销售需要按照固定资产的处理程序进行账务处理.即通过“固定资产清理”账户,对增值税的处理与存货的处理相同。
【例4】A公司于2010年将2009年购入的一台设备投资给B公司,该设备的账面价值为89万元.已计提折旧30万元,协商的投资价值150万元。
A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89
累计折旧30
贷:固定资产 59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150
贷:固定资产清理89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89x17%=15.13
营业外收入45.87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2008.12.13.
4.增值税转型改革 篇四
是从长期看,均会刺激经济发展。但是,短期会对税收收入产生较大的减收效应,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产业结构减收效应大小、程度也不同;随着政策的经济发展促进作用不断显现,经济发展速度提高,又会带来税收收入增长,所以从长期看此项改革对税收收入的减收效应会逐渐减弱。当然,分析短期效应和长期效应的思路方法也不同。
一、分析增值税转型税收经济效应的思路和方法
分析增值税转型改革的税收经济效应的思路和方法主要有两大类,一是局部均衡的思路和方法,二是一般均衡的思路和方法。
(一)局部均衡的思路和方法
局部均衡的思路是:增值税转型改革作为一个政策冲击,降低了设备购进和使用价格,推动设备需求上升,进而导致设备价格开始上升,供给也随之增加,最后在新的价格体系下形成设备市场的新均衡。在新均衡下得出设备需求量,再根据税收政策计算增值税的减收效应。
局部均衡的思路和方法假设政策变化仅影响设备供求市场、及此市场内的经济主体的决策,而其他市场--比如要素市场、商品市场和国际市场—及这些市场的经济主体决策是不受影响,是静止的。这种假设的优点是简化了分析过程,降低了分析难度和数据要求。缺点是它割裂了整个经济系统,分析过程是不完整的,得出的结论与实际差距较大。较适合于短期效应分析。
(二)一般均衡的思路和方法
一般均衡理论认为,如图1所示,经济活动是一个整体、一个系统,各个市场及其主体是普遍联系的。在一个政策冲击进入经济系统后,通过价格体系传导改变所有市场主体的决策,经过一系列复杂的相互影响、博弈后,各个市场达到新的均衡。比较新老均衡数据计算政策变化对税收和经济的影响。
如图2所示,增值税转型改革降低了含税要素价格,即资本的使用价格,设备需求者(主要是生产者)首先直接感受到政策变动的影响,开始调整其生产决策。生产决策的变化既包括其设备和劳动力等要素需求,也包括商品生产数量和价格等。生产者的要素需求变化首先影响要素市场和要素价格,要素市场逐步进入新的均衡,从而影响要素收入及消费者收入。生产者的商品供给决策的变化一方面影响商品的生产者价格和消费者价格,另一方面影响商品供给量以及进出口,最终在商品市场上达到需求和供给平衡。在新的均衡下,增值税转型改革促进了经济发展,引起消费、投资、物价、就业、进出口等指标变化,也带来税收收入增加;同时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降低了增值税收入。增减相抵,则可以得出增值税转型改革税收收入的影响。
图2 增值税转型改革的税收经济效应示意图
与局部均衡方法相比较,一般均衡把政策冲击的税收经效应描述的更系统、完整和细致,得出的结论误差更小,比较适合于长期效应分析。但是,一般均衡方法比较复杂,需要用联立方程组来刻画各个市场、各种主体的行为,以及收入、消费、投资、进出口以及物价、税收政策等变量;对数据的要求也更高,需要描述整个国民经济运程成果的投入产出数据,以及国民收入二次分配等数据。
二、分析增值税转型改革税收经济效应时需要注意的若干关键问题
国务院会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根据上述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内容,在分析其效应时需要注意以下关键问题:
(一)此次增值税转型并没有完全转为消费型。一般来说,在消费型增值税情况下,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而当前政策仅允许抵扣固定资产中的设备购置进项税额,仍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中的建筑安装工程和其他费用进项税额。形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我国现行增值税征收范围较窄,主要对采掘业、制造业、水电气生产和供应业及批发零售业纳税人征收。
(二)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不同地区影响各异。由于各地区产业结构差异,所受影响也不同。总地来说,资本密集型产业比重较大的地区财政让利受益较大大,但也可能税收减收较多;设备器具生产企业较比重大及矿产品生产能力大消费较少的地区税收增收效应较大;在电力价格不变情况下,火电生产能力较大的地区税收减收较多。
5.增值税转型改革 篇五
为保证增值税改革在全国的全面的全面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了《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文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规范。
文件共有八大部分组成。
第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也就是说,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凭增值税扣税凭证统一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通知明确了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时间。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从2009年1月1日(含1月1日)起,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依据以纳税人开具的2009年1月1日以后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为准。
第三,通知明确,对于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实行退税政策。对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也就是在此之前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在2009年1月份一次性抵扣完毕。
第四,通知规定2009年1月1日之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对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而且固定资产已经计提了折旧,所以,纳税人在进行销售的时候,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未纳入试点的纳税人对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行销售,执行原文件,即按照4%征收率计算税额再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纳税试点的纳税人,也区分了两种情况,销售使用过的在本地区试点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原文件执行。销售使用过的在本地区试点之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第五,条例第十条
(一)至
(三)项所列情形,即: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对于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第六,纳税人发生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第七,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第八,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下列文件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6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4]22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4]14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7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东北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2007年固定资产抵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7]1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7]6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9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108号)
6.增值税转型改革 篇六
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决定从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国务院令第538号),这是我国增值税改革中里程碑式的重要一步,不仅对我国宏观经济将产生积极作用,而且对发电企业税负及会计核算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增值税转型改革的背景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至今已。但受20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宏观经济同比开始呈现负增长,其危害快速向实体经济蔓延。电力工业方面,发电企业因煤炭价格的大幅飙升,利润被大幅蚕食,五大发电集团利润同比负增长高达95%以上。据统计,年全国燃煤电厂因煤炭价格的大幅飙升,导致亏损700亿元,五大发电集团中的华能国际(SH 600011)2008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亏损37亿元,同比下降161.72%;华电国际(SH 600027)2008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亏损25.58亿元,同比下降287.85%;不少地方发电企业利润也发生巨额下滑,如粤电力(SZ 000539)2008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仅为0.29亿元,同比下降95.60%。资产负债率的居高不下,使电力企业购买煤炭的资金匮乏,由于财务状况不断恶化,金融机构从自身风险控制角度出发明显惜贷,这使得电力企业更加陷入资金链断裂的危险局面。在国际金融危机继续蔓延和深化、国际金融市场仍处于动荡的背景下,为抵御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产生的不利影响,国务院批准了财政部、国税总局提交的增值税转型方案,适时进行增值税改革。
二、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
所谓增值税转型,是指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与原《增值税暂行条例》比较,从201月1日起施行的增值税转型改革有以下几项主要内容:
1.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可
以计算抵扣(购进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除外);
2.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
3.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降低为3%;
4.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
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5.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三、增值税转型改革对电力企业成本的影响
(一)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减轻电企税收负担
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电力企业可以抵扣购进生产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这对于资金、技术密集型的发电企业来说,无疑是一项重大的减税政策,构成实实在在的利好。年广东沿海某火力发电厂,扩建二期工程2台100万千瓦的超超临界发电机组,总概算为68.8亿元,折算造价为3 440元/千瓦时,其中仅汽机、锅炉、电机三大主机招标价合计为23.67亿元(含税),根据2009年开始实施的增值税改革,其购进设备的进项税额3.439[23.67÷(1+17%)×17%]亿元可以抵扣,这样使得发电企业的折旧费相应降低,从而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成本。
由此可见,增值税转型改革中国家以降低财政收入的方式,向企业直接让利。而转型改革消除了原生产型增值税制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了发电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提高了企业的盈利水平,有利于鼓励电力集团公司加大投资规模,对应对煤价大幅上涨的不利影响,提高企业抗风险的能力,从而提升电力行业的竞争力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按照新条例规定,由于火电企业购进的三大主要设备等生产用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可以抵扣,而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应减少,使企业无论以何种折旧方法计提的折旧费也将减少,从而大幅降低了作为电企主要固定成本之一的折旧,使得发电企业提高了盈利能力,增强了发展后劲。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1.在火电资产中占比较小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虽然在新会计准则下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但按照新条例规定不得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新条例规定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游艇、小汽车和摩托车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其主要原因是:小汽车、摩托车等主要由企业管理使用,不直接用于生产,实际操作上难以界定其用途哪些属于生产用,哪些属于消费用。3.主要用于生产经营的载货汽车则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因载货汽车的用途明确,实际操作上较好界定。
(二)减轻了火力发电企业的税负
转型改革前,作为非金属矿产品的煤炭,一直执行13%的增值税税率,转型改革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而火力发电厂的生产以煤炭作为主要燃料,进项税额相比原条例可增加4%的可抵扣金额,从而使火力发电企业的`应交增值税相应减少,并进一步影响了以应交增值税计缴的两个附加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明显降低。
(三)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
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这是避免与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制度上打架的配套政策
转型改革后,企业购买设备不管是进口的还是国产的,其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对进口设备实施免税的必要性已不复存在;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是在生产型增值税和对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的背景下出台的,转型改革后,这部分设备一样能得到抵扣,因此,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政策及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均相应取消,从制度上进行配套改革。由于政策层面的衔接已经考虑了配套,故对发电企业而言,不论是否外商投资,其税负不会产生变化。
(四)适当延长纳税期限,有利于发电企业节约财务费用
根据新增值税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申报时限的延长不仅方便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提高了纳税人的申报质量,而且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节省了财务费用。
(五)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也得到降低
原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按工业和商业两类分别适用6%和4%的征收率。本次改革鉴于现实经济活动中小规模纳税人普遍混业经营,难以准确区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转型改革后,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按工业和商业分别设置两档征收率,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至3%。这样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也得到降低,尤其是原来的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大幅降低了50%,得到实实在在的税收大优惠。
四、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一)购建固定资产时会计核算的变化
1.增值税转型前:购建固定资产时的进项税不允许抵扣,必须计入成本
例1,某火力发电厂为一般纳税人,通过招标程序购入需要安装的#1发电机,价款为25 000万元,增值税款为4 250万元,已到货,款项已支付,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292 500 000
贷:银行存款 292 500 000
上述工程已验收交付使用,竣工报告已编审通过,假设为一次性付款,电厂支付某省火电安装公司安装费1 840万元时,在建工程一并结转固定资产,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310 900 000
贷:在建工程 292 500 000
nbsp; 银行存款 18 400 000
2.增值税转型后:购建固定资产时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须单独计算,承上例,其分录分别为:
借:在建工程250 0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2 500 000
贷:银行存款 292 500 000
电厂支付安装费1840万元,工程已竣工交付使用时:
借:固定资产 268 400 000
贷:在建工程250 000 000
银行存款18 400 000
由此可以看出,当实施增值税转型后,该电厂形成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要比转型前少4 250万元(31 090-26 840),而电厂的累计折旧相应减少、影响利润总额相应增加4 250万元。
(二)购入发电用煤时会计核算的变化
1.增值税转型前:资源类的金属矿、非金属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3%。
承上例,该发电厂购入发电用煤一船,为50 000吨,价款3 500万元,增值税款为3 500×13%=455万元,已验收,货款已付,会计分录为:
借:存货——燃煤 35 0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 550 000
贷:银行存款 39 550 000
2.增值税转型后:作为发电用的动力煤,其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承上例,其进项税额=3 500×17%=595(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存货——燃煤35 0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 950 000
贷:银行存款40 950 000
由此可以看出,该电厂购入煤炭时,应交增值税转型后比转型前,可多出4%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即140(595-455)万元,应交增值税的减少进而影响电厂应交城建税(税率7%)及教育费附加(税率3%)相应减少、利润总额相应增加14万元(140×10%)。
仍以上述电厂为例,其投产的五台共1200MW机组,以2008年实际购煤240 962万元(含税)计算,实施增值税转型后,为方便比较,假设2009年购煤量维持2008年的水平,则应交增值税比2008年可减少8 530万元[240 962/1.13×(13%-17%)],从而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也相应减少了853万元(8 530×10%)。
(三)建造领用材料时会计核算的变化
例2,某电厂安装工程到材料仓库领用一批钢架,价值40万元。
1.在增值税转型前,其相应的进项税6.8万元必须转出,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468 000
贷:原材料 4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8 000
2.增值税转型后,因对购进生产用的固定资产或材料的增值税均单列,已经在购入时抵扣,没有计入成本,故领用时也就无需对进项税额进行转出进行处理。承例2,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400 000
贷:原材料 400 000
; 由此不难看出,此种情况下不会对电厂的税负产生影响。
7.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企业的影响 篇七
一、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企业增值税税负的影响
1. 增值税转型改革前增值税税负情况。
增值税转型改革前由于实行生产型增值税, 其购进的固定资产设备进项税不能从销项税额直接抵扣, 因此导致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逐年大幅度增长, 其增值税税负率高于同行业一般平均水平。例某企业2004-2008年增值税税负率分别为5.25%、5.46%、5.72%、5.15%、4.20%, 具体计算情况如下表 (1) :
单位:万元
2. 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对税负的影响。
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由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其购进的固定资产设备进项税可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因此导致企业可以少缴增值税和其相应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在销售收入相当的情况下可大幅度降低企业的税负。
2009年1-5月, 某企业实现增值税为8170万元, 税负率为1.33%, 据测算全年估计实现增值税23660万元, 税负率为1.37%, 大大低于转型前同期税负4.30%。
某企业十一五项目期间固定资产投资对企业税负降低额影响预计如下表 (2) :
单位:万元
二、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1. 对企业盈利能力、净资产报酬率的影响。
增值税转型将减少企业税收支出, 直接增加盈利水平, 在宏观经济繁荣时, 企业受益幅度较低;在经济下滑时, 如果企业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额较大, 则增益比较明显。增值税转型作为强大的政策推动力, 一方面能够直接减少企业的增值税支出, 直接增加盈利水平;另一方面, 由于增值税转型会降低新增固定资产每期提取的折旧额以及企业管理费用, 虽然造成企业所得税有所增加, 但企业净收益和税后收益率明显提高, 对企业经营收益影响也是重大、直接和有效的, 宏观经济政策对企业收益能产生如此明显影响是非常难得的。如某企业2009年度计划息税折旧前利润 (EBITDA) 为202205万元, 当年实际购进固定资产设备款 (不含增值税) 300000万元, 按生产型增值税, 企业需要将51000万元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假定按10年折旧期摊销, 每年的折旧额5100万元, 假设没有其他折旧项目和利息费用, 按25%的所得税率计算, 企业的息税折旧前利润为192130万元;如果采用消费型增值税, 企业每年的折旧额将下降5100万元, 相应的息税折旧前利润为199780万元, 利润上升幅度为7650万元, 上升率为3.98%。转型后虽然应上交的增值税减少而所得税增加, 但所得税增加的幅度要小于税后利润的增加幅度, 因此税后利润的提高, 将会显著提高某企业的净资产报酬率。
2. 对降低资产价值、增强市场竞争力方面的影响。
实行不同类型的增值税政策, 对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影响也不一样。在生产型增值税中, 由于购进增值税不能抵扣而只能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导致资产价值增加;同时由于增值税进项税不能抵扣, 导致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明显增加。而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 在固定资产投资当年, 新增固定资产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一次性全额抵扣, 应纳增值税额明显降低, 特别是重大项目投资年份效果明显, 如某企业2009年1-6月份实际应纳增值税为10000万元, 与去年同期48000万元相比减少了38000万元, 其中属于固定资产进项税的影响额达23000万元, 大大地将低了某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和固定资产的历史成本;同时使企业计提折旧额减少, 导致企业盈利水平显著提升。因此, 增值税转型不仅有利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还能够帮助企业保持一种稳健的财务结构。
3. 增值税转型改革更符合会计配比原则。
实行生产型增值税, 固定资产因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使抵扣链条中断, 相应的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同时固定资产折旧额增大, 计入产品成本中的成本费用增大, 产品收入既定条件下, 不符合配比性原则。增值税转型后, 使企业的固定资产和企业的存货一样核算增值税, 购进时统一设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科目, 允许从当期的销项税额抵扣, 更能体现税收的公平性和会计的可比性原则。
4. 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企业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的影响。
增值税转型后, 由于符合相关抵扣政策规定的固定资产以不含增值税的价值入账, 不符合相关抵扣政策的固定资产和以往购入取得固定资产仍按含增值税的价值入账, 即并非所有的新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 如根据税法规定, 非生产用固定资产、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固定资产以及其他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发生的增值税都是不允许抵扣的。因此, 对于同类固定资产, 不含税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必然要低于含税计价固定资产的价值, 其所计提折旧也相应减少, 在企业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 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表现为利润增加, 资产报酬率提高。增值税转型后企业的资产收益率、每股净收益都将有所提高, 其中对电力、冶炼、石化、化工、大型设备制造业影响最为明显。如此不同的计价基础和计提基数, 不仅使净利润水平会出现明显差异, 同时也降低了盈利水平的可比性 (包括与抵扣范围之外的其他企业的横向可比性和与本企业历史同期的纵向可比性) 。而信息使用者在大多数情况下却很难真实了解企业的收益是来源于增值税转型还是来源于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由此而提供的信息是否体现了会计信息的公正性、客观性显然值得怀疑。
5. 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企业配股融资的影响。
配股是指按照一定比例向原有股东配售新股的筹资行为。通过配股不但可以使公司的资本和股本实现双重扩张, 还可以改善企业资本结构, 增加权益资本的比重, 使债务比例降低。大股东用实物资产认购配股可以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质量, 改善资产结构, 使生产更加配套, 降低内部营运成本, 开展多元化经营和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根据我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上市公司配股的要求, 上市公司为了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融资优势, 会调动一切可调动的经营力量来达到证监会的配股要求。根据对样本公司的研究分析发现, ROE低于6%的公司有49家, 处于6%~10%之间的公司有50家。增值税转型后ROE低于6%的公司有42家, 在6%~10%之间的公司有45家。增值税转型直接推动了亿阳通信、G敖东、安源股份、广电网络、内蒙华电、长安信息、G银鸽、G辽通、友谊股份、天富热电、桂冠电力和驰宏锌锗等12家企业跳过10%的ROE配股线, 推动了康恩贝、大显股份、北矿磁材、中国联通、中国嘉陵、海南椰岛和郴电国际等7家企业跳过ROE配股线10%。样本公司的ROE由转型前的8.93%上升到转型后的10.09%, 平均上升了1.16%, 对亿阳通信等19家上市公司的配股资格直接产生重大影响, 占样本公司总数的13.48%。
6. 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企业发行债券和银行借款筹资的影响。
企业除了发行股票筹资以外, 还通常发行债券和向银行借款来筹资, 而企业的偿债能力是影响债券发行和向银行借款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偿债能力越强, 筹资渠道就越畅通, 筹资成本也越低。利息保障倍数、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是分别衡量长期偿债能力和短期偿债能力的重要财务指标之一。一般情况下, 企业的利息保障倍数越高, 其偿债能力就越强, 公司债券等级就越高, 而高等级的债券不仅发行顺畅, 而且利率较低, 可以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利息保障倍数、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等也是银行作为向企业发放贷款和确定利率的重要指标之一。增值税转型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后, 固定资产成本降低, 计入损益的折旧费用减少, 企业利润相应增加。据资料统计2004年, 增值税转型使样本上市公司利润总额 (税前利润) 平均增加2943.7万元, 使中国联通公司利润总额增加133351万元。因此, 在利息费用保持不变的情况下, 增值税转型必然会使企业利息保障倍数提高, 有利于提高企业长期偿债能力, 降低财务风险。
增值税转型在降低企业增值税税负的同时,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相应降低, 但企业所得税会随着利润总额的调增而有所增加。转型后使企业各种税收 (含教育费附加, 下同) 增减相抵后总体税负仍然较转型前降低, 企业上交国家税金的现金 (含银行存款) 支出会因此减少, 而流动负债保持不变, 企业的流动比率会由此增加。据资料统计增值税转型使样本公司平均减少上交国家的各种税金 (含教育费附加) 4138.5万元, 企业的流动资产和速动资产就会平均增加4138.5万元。即使进项税额不足以抵扣, 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使流动负债减少, 流动资产不变, 流动比率也会增加。由于银行存款是企业的速动资产, 银行存款及流动资产的变化将引起流动比率与速动比率同方向的变化。因此, 增值税转型将有利于改善企业的财务状况, 增强企业短期偿债能力。
7. 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企业投资活动的影响。
根据增值税转型对抽样上市公司影响的分析得知, 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由转型前的0.312元上升到转型后的0.345元;净资产收益率由转型前的8.93%上升到转型后的10.09%, 平均增加了1.16%。这相当于在原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方案的基础上额外增加了1.16%的预期净资产收益率。由于增值税抵扣直接减少了利息资本化后的入账固定资产成本, 增值税抵扣金额转入了企业利润, 从而有效提高了以后年度的投资收益率。因此, 增值税转型会直接强烈刺激企业投资, 从而连锁带动社会和民间资本投资。
8.增值税转型不“吃亏” 篇八
增值税全面转型改革渐行渐近!
日前,财政部拟定的可能超过1000亿元减税规模的增值税全面转型方案已上报国务院,该方案的焦点是全额抵扣、全行业转型,并建议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此举被认为是在宏观经济发生下滑危险之际,政府为实现“保增长”的目标所做出的实质性努力。
但是,增值税转型是否会造成地方财政收入“惨跌”?2005年至2006年,辽宁省财政收入每年都增长20%以上,2007年增幅更是高达32.4%。显然,增值税转型不仅没有造成地方财政收入的减少,增速反而更快。这主要由于转型有助于企业增加投资和技术改造,提高经济效益,对扩大税源、形成财政增收的长效机制产生积极作用。
增值税转型给企业带来的好处是实实在在的。辽宁试点进行后的三年半的时间里,企业税负明显减轻,特别是冶金、石化和装备制造三个行业税负下降最多,增值税税负由原来的5.4%降至4.9%。企业税负减轻,效益必然随之上升,政府财政的日子岂有难过之理?
那么,增值税转型是否会刺激企业盲目投资,引发全局性的经济过热?从道理上说,企业投资与否,主要是看市场的需要,看是否有利于企业生存与发展。就本溪钢铁集团而言,4年来该集团共得到增值税退税11亿多元,听起来不算少,可是本钢每年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等方面的投入高达70多亿,4年算下来就是280多亿,退税就是转化为投资,在其中也只是个很小的比例。中小企业投资的方向和计划更是会瞄准市场和投资预期,政府退税与否,对企业决策都并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在改革试验区东北,反倒是改革的步子迈得不够制约了地方经济的增长。至2007年底,辽宁省纳入增值税转型试点的企业共有3.17万户,占全省一般纳税人的33.8%,占工业一般纳税人的62%,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未被纳入试点。对这些行业和企业来说,增值税转型的“试而不推”已经带来了税负上新的不公平。
现在看来,一切担心和顾虑都是不必要的。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是政府和企业都能得利的“双赢”策略,特别是政府,决不会因税制转型而“吃亏”,所谓“难以承受”的问题根本不存在,而改革的实践又对加大、加快转型的力度和步伐提出了要求。
换句话说,如果在财政收入连年大幅度增长的条件下延缓改革,在财政能够承受的时候不改革,那什么时候推进改革才是“适宜”的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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