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2024-08-18

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共10篇)

1.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篇一

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应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3、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包括: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5、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6、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8、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9、经营(仓储)场所平面图及文字说明(附图片)

10、食品流通安全承诺书

1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项目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新设食品流通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

注:前来办理人员在所提供的复印件资料上均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提供人:XXX”,然后在姓名处盖手印或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食品经营(仓储)场所平面图及文字说明

申请人名称:绘制日期:年月日 内部布局:(提示标出下列区域:库房、展示区、销售区、办公区、散装食品区、预包装食品区、生食区、熟食区、卫生间、检测室、食品经营设施位置)

外部环境:(提示标出下列区域:污染源、有毒有害场所、垃圾堆、非水冲式厕所)

申请人签字(盖章):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注:

1、本示意图由申请人自己绘制。示意图应包括内外布局环境。

2、内部布局标明室内各功能区域面积、用途、设施设备名称和位置。

3、外部环境应包括附近的主要道路、标志性建筑物,范围可距离经营场所50—500米,有北向标记。

2.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篇二

(1)《规划、勘察、设计、测绘资质等行政许可事项申报表》1份及法人委托书1份

(2)《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2份;申报技术人员的 《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技术人员社保证明《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

下列材料需通过资质申报系统上传彩色扫描件,提交申请时需携带原件(身份证、出租方房屋产权证除外,若身份证未使用身份证扫描仪上传需要携带身份证原件),到申报窗口进行核验。申请特殊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需按要求提供纸质申报材料。(3)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4)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

(5)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7)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8)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全部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9)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 < 协议 >)。

纸质申报材料要求

(1)除 《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外的附件材料应胶装成册,并列出详细目录及页码范围,规格应为 A4 纸;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应按人整理并依照申请表所列技术人员顺序装订;(2)申报单位只申请一个行业资质时,应提供两份申报表和一份附件材料;申报单位申请两个及以上行业资质的,申报材料中每增加一个行业,需在原提交材料基础上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申请涉及铁道、公路、水运、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海洋行业资质的,需另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

(3)附件材料中的复印件除身份证之外均须由北京市勘察设计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公室申报窗口核验原件,核验人应在附件材料的复印件上加盖核验人签名章,同时在资质申请表上签字。资质证书正、副本须全部复印,不得有缺页。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注册执业人员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无效。(4)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要如实填报《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有关证件印章为钢印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印章全称;

(5)技术人员近一个月社保证明《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6)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2〕36号)的有关要求,企业申报个人业绩时须在《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中的“完成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资质等级”栏目中加盖完成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印章,对填报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项目中所起作用、业绩完成单位、业绩完成时间、业绩规模等情况进行核实。“证明人及电话”栏目应填写完成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证明人姓名、手机电话和单位办公室电话。企业申报企业业绩时,对于需履行招投标手续的项目,须提供勘察设计招投标中标通知书;对于需进行施工图审查的项目,须提供施工图审查报告。

(7)申请甲级及特殊行业乙级资质需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表》、《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设计);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0 号)》

(三)、申请方式:书面送达

(四)、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

(五)、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岗位及职责

岗位:北京市勘察设计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公室

职责: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受理条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为形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即时收取申请人申请材料,填写“收件表”。将“收件表”第一联(预立案表)加盖受理专用印章后交申请人;将申请材料和“收件表”第二联顺序装袋,填写移交单,转交委有关管理部门。

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委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受理专用印章),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后作出预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 5 日内将需要补正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的,申请人的“收件表”(预立案表)为正式受理通知。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建设部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 2007 】86 号)

(二)审查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60 号)

(三)审查岗位: 1、专家委员会 2、北京市勘察设计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公室

(四)岗位职责:收到符合标准的申报材料后,按照有关资质管理文件的规定,专家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资质科对专家委员会评审意见进行复核并在审核流程上签字。

(五)审查时限: 13 个工作日(专家委员会评审所需 15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四、决定

(一)审定标准:审查意见合格符合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

(二)岗位及职责:市规划国土委主管领导

(三)结论及送达

申报窗口根据市规划国土委审批意见,对经审查符合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填写齐全审批流程表后,将核发的准予行政许可草稿及相关材料转交受理部门统一制作正式文件并送达申请单位;对经审查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填写齐全审批流程表后,将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件草稿及相关材料转交受理部门统一制作正式文件并送达申请单位。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件应当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送达时限: 2 个工作日

3.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篇三

1试生产方案备案表

2.试生产方案

3.设计及施工及监理单位对试生产方案以及是否具备试生产条件的意见

4.专家对试生产方案的审查意见

5.安全设施重大变更情况的报告

6.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的报告

7.组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的检查情况,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

8.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9.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复印件

10.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硝化工,电工,焊工,司炉工)

11.所有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就是培训档案)

12.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1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4.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篇四

1、社会团体名称核准通知书(民政局社团办领取通知书);

2、拟受理设立登记申请银行开户通知书(民政局社团办领取通知书);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筹备的文件;

4、社会审计机构的出具的验资报告(验资报告是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活动资金状况文件,验资报告应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并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5、由5家发起单位或发起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签字的申请筹备成立报告(①成立该社会团体的必要性及可行性;②社会团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③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④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渠道,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活动资金⑤社会团体拟发展的会员及分布情况);

6、办公场所证明及使用权证明(办公场所地址、使用面积、期限和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情况的证明材料;使用权证明:租赁合同、房产证复印件或单位证明)(一式三份);

7、由5家发起人和拟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本人签字)或5家发起单位简介、执照复印件(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8、章程草案(一式三份);

9、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一式三份);

10、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所有材料A4纸打印)。

联系电话:*** 备

注:按顺序整理材料,把所有表格在电脑填好,发给我看一下,便以修改。例: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社会团体筹备成立(参考范本)

XXX(业务主管单位)关于同意筹备成立XXX协会的审查意见 XXX等发起人或XXX等发起单位:

你们提交的《关于筹备成立“XXX协会”的报告》收悉。经审查,发起成立“XXX协会”的目的、宗旨明确,发起人的基本情况、条件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同意筹备成立“XXX协会”,同意XXX协会主要领导的拟任人选。请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向县民政局申请筹备成立。

二〇一一年

5.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篇五

须提交下列证件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

2、《2013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

3、《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此表存入本人档案,从今年起统一使用A4纸,不能使用16K纸。本表要求使用打印件,不再用手写表。);

4、本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2张,1寸、2寸照片各1张。登记表照片栏贴1张1寸照片,另1张2寸照片的上端1/3贴于申报表顶端空白处。(如果《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中已打印了电子照片,就不用再贴1寸照了);

5、毕业证或学位证书;

6、报考中级资格还须提供初级资格证书,报考专业代码为301(含)至365(含)专业的考生还须提供与报考专业执业类别一致的执业医师证书与注册证书(资格证书遗失的,需提供相应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原件);报考护理专业需要提供护士资格证和注册证。

7、补考人员按首次报名一样提供证件。

以上表格各栏目内容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证件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单纯复印件无效)。报名点在接受报名时,须认真审核有关证件,并收集以上有关证件材料原件。根据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资格考试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6〕52号)精神,省职改办在报名和考试合格发证前进行相应资格审查。经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考试,也不予发放资格证书。

所有资料由单位审查原件后并在复印件盖单签字(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审核人:XXX),资料递交请按以下顺序排列:

1、申报表,2、登记表,3、确认单,4、毕业证,5、资格证,6、执业证与注册证,7、身份证,8、其他要说明材料。

请各单位人事部门对所有考生资料严格审查,谁签字,谁负责。

6.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篇六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

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并能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产负债表;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8、有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企业法人(非公司)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序号文件、证件名称说明

1登记申请书由组建负责人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

2组织章程由投资单位或全体投资人盖章、签字

3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证明国有企业由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资信证明或产权登记证明;其他企业出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4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法定代表的产生,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或合同、租赁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

7.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篇七

(二)直销企业服务网点设置具体方案(包括网点地址、面积、网点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手机、传真、开业时间、承诺书)。

服务网点设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便于满足最终消费者、直销员了解商品性能、价格和退换货及其他服务要求;

2.服务网点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学校、医院、部队、政府机关等场所;

(三)申办企业及服务网点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提交材料时携带原件进行核对),不从事经营活动的服务网点不须提供营业执照;

(四)网点所在店面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复印件(从申报之日起有效租赁期需在两年以上;复印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提交材料时租赁合同应携带原件进行核对);

(五)直销产品目录;

(六)企业介绍手册;

(七)申请企业授权证明;

(八)外资企业还需提供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8.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篇八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使融资性担保机构在申请设立和变更时准确提供提交相关材料,现将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和变更申请应提交材料和《关于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等核准事项审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审批通知》未尽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司名称的最终核定权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确保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批和注册登记顺畅衔接,在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事项涉及名称核准时,应提醒申请人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名称预核准,以提高审批工作效率,避免因申请流程不合理造成程序反复。

二、关于设区市局审核意见

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审核意见,应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查表》,填写详细的审核意见;并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内部的《审核意见表》,《审核意见表》应由具体审查人员、主管科(处)负责人、局签批领导签署具体审核或审批意见,并签名以示负责。征求专家意见的,应附专家意见,并由专家签名。

三、关于要求提供的材料及其格式

《审批通知》要求提供的材料是主要的材料名称和格式,没有完全覆盖应提交的材料,材料是要证明申请人的某项条件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办法》和我省的《实施细则》要求的相应条件,如果具体申请人的某项条件情况与《审批通知》规定的形式不一致,应根据要证明的具体内容相应变化证明材料。如,《审批通知》对股东经营情况和资信证明的要求,主要是按企业股东设计的,如果申请人有的股东为个人股东,则应要求其提供个人股东的收入状况、资信证明等,以证明其“具有持续出资能力”。

申报材料除提交纸质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交完整的电子版格式。

四、跨区域设立担保机构分支机构的,应报送下列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1、申请书,应载明拟设立担保机构分支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2、担保机构章程、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出资人或股东会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或决定。

4、担保机构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经营情况及风险管理相关文件。

5、可行性研究报告。

6、拟设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明、职称证明、身份证、工作经历证明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供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独立董事的资格证明。

7、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含担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8、营业场所证明文件(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省中小企业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外省市区融资性担保机构来我省设立分支机构,还应提供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全面情况资料。

五、融资性担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申请变更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1

1、申请报告(含公司基本情况);

2、最近1年完整的经营情况;

3、最近1年完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

4、变更事项、变更原因及相关材料(见第六条);

5、省中小企业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融资性担保机构具体变更事项相关材料

(一)变更名称:关于修改公司(机构)章程的决议、决定;修改后的公司(机构)章程或者公司(机构)章程修正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告知债权人证明材料。

(二)变更组织形式:关于变更公司(机构)类型及修改公司(机构)章程的决议、决定;修改后的公司(机构)章程或者公司(机构)章程修正案;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验资报告;公司(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变更注册资本:关于公司(机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或者决定;修改后的公司(机构)章程或者公司(机构)章程修正案;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公司(机构)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公司(机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及债务人意见书;公司(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变更公司(机构)住所:关于修改公司(机构)章程的决议、决定;修改后的公司(机构)章程或者公司(机构)章程修正案;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告知债权人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调整业务范围:关于修改公司(机构)章程的决议、决定;修改后的公司(机构)章程或者公司(机构)章程修正案;公司(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非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与上述职务职责相当人员:关于公司(机构)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职务职责相当人员的决议或者决定;修改后的公司(机构)章程或者公司(机构)章程修正案;公司(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拟任人任职资格证书。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新股东近三年经营情况和资信证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分立或合并:

1、合并:

(1)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合并的申请书和公司合并协议;

(2)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

(3)各公司合同、章程;

(4)各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各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6)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7)各公司上一的审计报告;

(8)各公司的债权人名单、通知债权人文件和债权人对合并的意见书或证明材料;

(9)合并后的公司合同、章程,内设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

(10)合并后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

(11)合并后的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12)营业场所证明文件。

2、分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分立的申请书;

(2)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

(3)因公司分立而拟存续、新设的公司(以下统称分立协议各方)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

(4)公司合同、章程;

(5)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7)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8)公司的债权人名单和债权人对分立的意见证明材料;

(9)原公司分立内容至少三次公告报刊

(10)分立后的各公司合同、章程,内设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

(11)分立后的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12)分立后的各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13)分立后的各公司经营场所证明;

(九)修改章程:修改前公司(机构)章程、修改后的公司(机构)章程或者公司(机构)章程修正案;公司(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涉及修改内容的相关法定材料。

9.医师变更注册应提交材料 篇九

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已注册者,申请变更注册时,应到原执业机构、拟执业机构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注册事项。变更注册由医疗机构集体办理。变更注册分三种情况:

1.属市辖区内人员变更(含区局管辖单位之间人员变更):

需提交材料:①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②《医师资格证书》;

③《医师执业证书》;

④属人事部门认定的《医师资格证书》需提交《医师职称证书》;⑤拟执业机构单位聘用证明及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属市外人员变更到市辖区内:

①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②《医师资格证书》;

③原《医师执业证书》;

④变更通知单(加盖原注册行政部门公章);

⑤拟执业机构单位聘用证明及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⑥变更信息导出软盘;

⑦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照2张。

3.属市辖区内人员变更到市外:

①同市辖区内人员变更的(1)、(2)、(3);

②自带空白软盘一个;

10.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篇十

1、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2、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和商标标识(5cm×4cm一式四份);

3、商标最早使用和连续使用的证明材料;

4、商标在国外、境外注册情况的证明材料;

5、企业对商标保护重视程度及商标管理机构、人员和商标管理工作情况的证明材料;

6、企业发展概况;

7、企业全景、生产现场、产品及商标实际使用的照片或复印件;

8、使用该商标商品产销量同行业排名证明的原件(省级以上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9、使用该商标商品近三年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销售区域分布等证明情况;

10、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利润、税收情况(税务部门出具的税收证明原件);

11、使用该商标商品在国内及省内专卖专营网点分布图;

1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质量监管、食品卫生监管部门组织的统检、抽检、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中的检测结论证明材料,免检产品应提供免检证明;

1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广告宣传和企业形象宣传的广告合同或广告费发票(单笔万元以上)复印件;

14、商标被假冒侵权及受保护记录的有关证明材料;

15、省部级以上获奖证书复印件或照片。

*具备条件的申请人,还可以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

2、执行国家和环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材料;

3、执行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材料;

4、使用该商标商品出口销售、出口创汇情况证明材料;

5、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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